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若干事项,大致包括五大类:

一、法规变化类: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变化事件。

二、工程变更类:主要包括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等事件。

三、物价变化类:主要包括物价波动、暂估价事件。

四、工程索赔类: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等事件。

五、其他类:主要包括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一、法规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承担。

(一)基准日的确定对于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对于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在合同工程基准日之后发生变化,且因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工程造价发生增减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但是,有关价格的变化已经包含在物价波动事件的调价公式中,则不再予以考虑。(三)工期延误期间的特殊处理: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在工程延误期间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造成合同价款增加的,合同价款予调整;造成合同价款减少的,合同价款予以调整。(不利于承包人)予以调整。(不利于承包人)

二、工程变更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一)工程变更:工程变更的范围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2、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方法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变更导致的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变化不足15%时变化不足15%时,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

③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a.实行招标的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b.不实行招标的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注:上述公式中的中标价、招标控制价或报价值、施工图预算,均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④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

查等取得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①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

②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前述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确定单价。

③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计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3)删减工程或工作的补偿。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非因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二)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三)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施工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造成新增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关于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关于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的有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四)工程量偏差1、工程量偏差的概念工程量偏差是指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包括由承包人提供经发包人批准的图纸)进行施工,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

2、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按以下原则办理:(1)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对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且该变化引起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该措施项目是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对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原则为: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五)计日工计日工费用的确认和支付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

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工程变更的有关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

三、物价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一)物价波动因物价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另一种是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主要适用于施工中所用的材料品种较少,但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大的土木工程,如公路、水坝等。

(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价格调整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代替。

(2)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对于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后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由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对于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后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主要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多,相对而言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小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1)人工单价的调整。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

(2)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的调整。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根据发承包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按以下规定进行调整。“就近原则”

①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工程施工期问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②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工程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二)暂估价1、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

(1)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依法确定中标价格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

(1)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前述工程变更事件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①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

招标文件、评标方法、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价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②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四、工程索赔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一)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范围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出现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承担(谁的损失谁承担,工程本身第三人发包人承担)

(1)费用损失的承担原则。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①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②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③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④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⑥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工期的处理。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二)提前竣工(赶工补偿)与误期赔偿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赶工费用。发包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2)提前竣工奖励。发承包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条款,明确每日历天应奖励额度。一般来说,双方还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奖励的最高限额(如合同价款的5%)。提前竣工奖励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2、误期赔偿发承包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偿额度。一般来说,双方还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如合同价款的5%)。误期赔偿费列入进度款支付文件或竣工结算文件中,在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三)索赔1、索赔的概念及分类

(1)按索赔的当事人分类:①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索赔。②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的索赔。无论是发包人的原因还是总承包人的原因所致,分包人都只能向总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而不能直接向发包人提出。

(2)按索赔的目的和要求分类:①工期索赔。②费用索赔。

(3)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①工程延误索赔。

②加速施工索赔。

③工程变更索赔。

④合同终止的索赔。

⑤不可预见的不利条件索赔。

⑥不可抗力事件的索赔。

⑦其他索赔。

2、费用索赔的计算

(1)索赔费用的组成:

①人工费:数量增多、人工价格上涨、人员窝工。

②材料费:数量增多、材料单价的上涨。

③施工机具使用费:如果机械设备是承包人自有设备,一般按台班折旧费、人工费与其他费之和计算;如果是承包人租赁的设备,一般按台班租金加上每台班单价分摊的施工机械进出场费计算。

④现场管理费:其索赔包括承包人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以及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期期间的现场管理费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期期间的现场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通信费、交通费等。计算公式为:现场管理费索赔金额=索赔的直接成本费用×现场管理费率

⑤总部(企业)管理费:其索赔主要指的是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期间所增加的承包人向公司总部提交的管理费。

⑥利息: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2)费用索赔的计算方法。

①实际费用法。

②总费用法。

③修正的总费用法。

修正的总费用法是对总费用法的改进,即在总费用计算的原则上,去掉一些不合理的因素,使其更为合理。修正的内容如下:

a.将计算索赔款的时段局限于受到索赔事件影响的时间,而不是整个施工期。

b.只计算受到索赔事件影响时段内的某项工作所受影响的损失,而不是计算该时段内所有施工工作所受的损失。

c.与该项工作无关的费用不列入总费用中。

d.对投标报价费用重新进行核算,即按受影响时段内该项工作的实际单价进行核算,乘以实际完成的该项工作的工程量,得出调整后的报价费用。

3、工期索赔的计算(1)工期索赔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①划清施工进度拖延的责任。

②被延误的工作应是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内容。只有位于关键线路上工作内容的滞后,才会影响到竣工日期。

(2)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

①直接法。

②比例计算法。

③网络图分析法。

(3)共同延误的处理。在这种情况下,要具体分析哪一种情况延误是有效的,应依据以下原则:

①首先判断造成拖期的哪一种原因是最先发生的,即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程拖期负责。在初始延误发生作用期间,其他并发的延误者不承担拖期责任。

②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发包人原因,则在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可得到工期延长,又可得到经济补偿。

③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则在客观因素发生影响的延误期内,承包人可以得到工期延长,但很难得到费用补偿。

④如果初始延误者是承包人原因,则在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不能得到工

期补偿,也不能得到费用补偿。

五、其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现场签证的价款结算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只有“提前竣工奖励和误期赔偿”与结算款一起支付。

1、现场签证的工作如果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现场签证报告中仅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具台班的数量。

2、如果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当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具台班的。(本文素材来源于工程造价、建筑经济与管理)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若干事项,大致包括五大类: 一、法规变化类: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变化事件。 二、工程变更类:主要包括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等事件。 三、物价变化类:主要包括物价波动、暂估价事件。 四、工程索赔类: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等事件. 五、其他类:主要包括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及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一、法规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承担.点击?工程资料免费下载 (一)基准日的确定 对于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对于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在合同工程基准日之后发生变化,且因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工程造价发生增减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

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但是,有关价格的变化已经包含在物价波动事件的调价公式中,则不再予以考虑。 (三)工期延误期间的特殊处理 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在工程延误期间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造成合同价款增加的,合同价款予调整;造成合同价款减少的,合同价款予以调整。(不利于承包人)予以调整。(不利于承包人) 二、工程变更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一)工程变更 1、工程变更的范围 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2、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方法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变更导致的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变化不足15%时变化不足15%时,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 ③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5种处理方法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5种处理方法

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在工程延误期间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造成合同价款增加的,合同价款予调整;造成合同价款减少的,合同价款予以调整。(不利于承包人)予以调整。(不利于承包人)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a.实行招标的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b.不实行招标的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注:上述公式中的中标价、招标控制价或报价值、施工图预算,均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④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①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 ②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前述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确定单价。 ③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计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

附件: 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 结算与支付的格式条款 一、合同价款的确定 (一)合同价款形式的确定 本合同价款形式采用。 ⒈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⑴仅工程量增减在± %以内,综合单价不调整。 ⑵仅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在± %以内,材料价格不调整。 ⑶政策性调整(如预算工资单价调整):。 工程量清单漏项、设计变更以及施工条件变更不应包括在承包人的风险范围内。 ⒉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⑴包干范围:。 ⑵包干风险系数 %,包干范围内不宜调整合同价款。 ⑶不计包干风险系数,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在± %以内,材料价格不调整,幅度在± %以外,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⑷不计包干风险系数,政策性调整(如预算工资单价调整):。 合同包干范围外的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不应包括在承包人的风险范围内。 ⒊可调价格合同。调整因素: ⑴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⑵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调整; ⑶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以及清单漏项、误算和估算量的调整; ⑷施工条件、工期变化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额外费用; ⑸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二)其他项目费的确定 ⒈施工配合费:发包人单独分包的工程,总包单位按分包工程造价 的 %或按向发包人计取。

⒉工程按质论价:发包人要求工程质量达到优质工程,承包人增加的施工成本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 %(或按工程总造价的 %)计取;验收不合格的,除返工合格,另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 %(或按工程总造 价 %)扣罚工程款。 ⒊工期奖:。 ⒋其他:。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 (一)工程量的调整 工程量调整范围:清单漏项、计算误差、估算工程量、设计变更等。 工程量调整方法: ⒈采用固定单价或可调价格合同,清单漏项、计算误差、估算工程量等均按实调整。 ⒉合同约定范围外的设计变更按实调整。 ⒊施工期间承包人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外的零星签证用工等,由承包人提出现场签证,发包人(监理)确认后,其费用列入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二)综合单价的调整 综合单价的调整范围:工程量变更、材料价格变化、预算工资单价等政策性调整、项目特征变更、暂定价等。其中工程量变更、材料价格变化、预算工资单价等政策性调整的调整条件按前面约定。 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 ⒈因工程量的变化调整单价。 ⑴因清单计算误差或估算量的调整以及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加超 过 %,其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 ⑵因清单计算误差或估算量的调整以及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减少超 过 %,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 ⑶因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的确定按下述方法进行: ①合同中已有适用新增项目的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价格; ②合同中只有类似新增项目的单价,可以参照类似价格; 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新增项目的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或计价标准进行

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将 一、合同价款的约定 在确定中标单位后,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约定合同价款。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格,双方根据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同歙介格,双方根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目前常用的合同价款约定方式有以3种; (1)单价合同。是指承建双方在合同约定时,首先完成工程量清单工作内容的固定单价,或者在约定了固定单价的基础上,又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了可以调整部分工程量清单单价的相关条款,其次是双方暂定或者核定工程量,然而核算出合同总价,工程项目竣工后限据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固定单价不调整的合同称为固定单价合同,一般适用于虽然图纸不完备但是采用际准设计的工程项目,固定单价可以调整的合同称为可调单价合同。一般适用于工期长、施工图不完整、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各种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工程项目。 (2)总价合同。是指承建双方在合同约定时,将工程工、项目总价进行约定的合同。总价合同又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规模小、技术难度小、工期短(一般一年之内)的工程项目。可调总价合同是指在固定总价合同的基础上,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法律、政策、市场等因素影响,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的合同;适用于虽然工程规模小、技术难度

小、图纸设计完整、设计变更少,但是工期一般在一年的工程项目。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容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适用于灾后重建、新型项目或对施工内容、经济指标不确定的工程项目。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 (1)引起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国家政策调整、法律法规变化、市场价格波动、不可抗力发生、开发及设计变更、承建双方未尽责任与义务。 例如;《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对工程量清单缺陷的规定是;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合同价款调整之前必须完备相应的手续,否则会影响合同价款调整时效,《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中,针对不同情况分别做出规定。例如变理会估价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理会估价指示后14d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

工程变更与合同价款调整

工程变更与合同价款调整 1.工程变更概述 1.1工程变更的分类:改变施工时间和顺序,更改部分设计,增加工程量,其他变更。 1.2工程变更的处理要求 (1)如果必须变更,应尽快变更。 (2)工程变更后,应尽快落实。 (3)影响应作进一步分析。 2.工程变更的程序 (1)发包人变更。施工中发包人如需对原设计变更,应不迟于变更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承包人对于发包人的变更通知没有拒绝的权利。变更超过原标准或批准规模时,须经原规划部门和其他部门审批,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图纸说明。 (2)承包人变更。承包人应当严格按图纸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施工中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更换,须经工程师同意。工程师同意变更后,也须经原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的图纸和说明。 (3)设计变更事项。能够构成设计变更的事项包括以下变更: ①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②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③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④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3.工程变更的确认: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4.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 4.1.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程序 设计变更发生后,承包人在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在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设计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工程师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7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变更工程价款报告自行生效。 4.2.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5.FIDIC合同条件下的工程变更 5.1工程变更的范围 1.对合同中任何工作工程量的改变 2.任何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的变更 3,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尺寸的改变 4,删减任何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5.新增工程按单独合同对待 6.改变原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5.2变更程序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可以通过发布变更指示或以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的任何一种方式提出变更。 1.指示变更 2.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后再确定的变更 5.3变更估价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条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4.4.1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送审稿】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确定。 不实行招投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在承包人编制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在合同中约定。 【条文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应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 约定的依据要求: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2 约定的时限要求:自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

3 约定的内容要求: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4 约定的形式要求:书面合同。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何谓合同实质性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根据上述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招标合同工程价款的约定应满足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1.约定的依据要求: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中标招标通知书。 2.约定的时限要求:自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日起30天内。 3.约定的内容要求: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4.合同的形式要求:书面合同。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十一条二款“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的规定,本条二款规定依法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在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鉴于在实际工作中,施工图预算有时也有设计人编制,因此,本规范将其修改为“在发、承

3764_合同价款的约定和调整因素

合同价款的约定和调整因素 1.约定合同价款:合同价款为固定单价方式如采用其它方式,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合同价款调整的因素: 1)基准日以后实施的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 2)省建设行政部门发布的造价调整规定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变更但修正错误除外 5)超过双方约定幅度的市场价格变化 6)清单项目或工程数量的偏差 7)超过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及幅度 8)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 9)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调整因素 3.工程变更 1)本合同中任何工程数量的改变 2)任何工作的删减,工作内容性质质量或其他特征的改变 3)标高基线位置或尺寸的改变 4)永久工程完工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的实施 5)合同中的施工次序和时间安排的改变 4.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可以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其应以书 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同时抄送发包人,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方案及合同价格的增减情况 5.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工程变更建议书:发包人应在7天之内作出书面回应,作出进度 计划,变更引起的资金的调整 6.合同价款调整的方法 1)变更引起数量变化幅度在正负10%以内是,其综合单价不变,措施项目非按照比例调整。超过时增加10%以外的数量或减少后生育的数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非用有承包人重新提出 2)数量偏差在正负5%内时,综合单价不变措施项目按比例调整超过时按照5%以外的剩余数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措施费用由承包人重新提出3)人材机单价变动在+-3%内,综合单价和措施费不变,超过时,超过部分用差价调整 4)价款调整以月为时间单元 7.承包人应在价款调整事件发生后的14天之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报告 8.造价工程师收到价款调整报告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未作修改意见的视为确认价 款调整被确认列入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9.预付款:约定预付款的,发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开工日期前的7天 内预付。发包人没有按期支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提出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未做出支付,14天后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的顺延 10.发包人不应向承包人收取预付款的利息。 1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约定支付的方式: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预付金额支付办法抵 扣方式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在开工时预付安全文明措施费的一半预付款按抵扣比例扣回,抵扣比例=预付款/(合同价-暂列金额)安全文明措施其余费用应该在预付款扣完之日起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常见的价款调整如何在合同中约定

常见的价款调整如何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是结算的重要依据,任何变更、洽商,一旦认定,下面就要确定值多少钱了,这时,计算的依据是什么,应该如何计算,就变得非常关键。目前的现状是针对价款调整部分,业主在合同中都规定的很少,或者不详细,最终的结果都需要通过结算时施工方和业主进行反复讨价还价、协商才能解决。工程已经完事,此时再决定如何计算,往往就要看双方造价人员的水平了,谁的水平高,谁就更有利。因此,对于常见的价款调整在合同中提前给予详细约定,将更有利于业主的造价控制。那么,如何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呢? 下面就给大家提供一些实际案例,供大家参考。 一、价差约定方式 方式1: a) 本工程综合单价固定不变,不会因人工费、物价、费率、汇率或其他因素的变动而进行调整。只有当钢材、商砼的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时,正在施工部分工程实际数量补材料差价; b) 价格波动浮动=(施工期信息价-投标期信息价)/投标期信息价*100%; c) 差价=施工期信息价-投标期信息价(1+价格波动幅度%); d) 差价部分只能取税金,费率为% 。 约定价差处理办法时,要注意如下几点:

1. 调整范围:是全部材料还是主要材料,或者主要材料和其他材料区别对待; 2. 调整的界限: 如主要材料3%,其他材料5%才能调整; 是补超出部分的价差还是补全部的价差,如投标价为1000,实际价为1100,价差按(1100-1000)还是按(1100-1030)。 3. 市场价确定依据: 采用当地信息价还是实际材料购买发票; 分期单独计算还是取平均值。 4. 相关影响:补差部分只计算税金,或者还要计算管理费、规费等。 5. 是否多退少补:高则补,低则扣。 注:暂估材料的价差结算办法类似。 二、工程量变化的相关约定 08规范中给出了工程量变化时调整综合单价的原则,如合同没有约定,则按一下原则调整: a) 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b) 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时,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最新2014年二级建造师《》知识点:合同价款约定与工程结算汇总

2014年二级建造师《管理》知识点:合同价款约定与工程结 算

精品资料 2014年二级建造师《管理》知识点:合同价款约定与工程结算1.合同价款约定 根据合同计价方式施工合同划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但并不排斥总价合同。常用的固定单价合同,即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内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约定条件外的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调整方法进行。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承发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合同价款约定应包括预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费、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索赔与现场签证、计价风险、竣工结算、工程质量保证金等方面的内容。 2.工程计量 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具体计量周期在合同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单价合同计量时,若发现施工中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的计量参照单价合同的计量规定;采用施工图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成本加酬金合同参照单价合同计量。 工程计量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计量结果须获得双方的认可。 3.合同价款调整 (1)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掌握各种事项发生时调整合同价款的相关规定。 (2)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承(发)包人应在合同价款调增(减)事项发生后的l4天内向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3)价格指数调整公式: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2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1、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3)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4)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5)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6)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7)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8)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9)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2、工程价款的约定方式 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

方式: (1)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2)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3)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3、合同价款的调整 调整因素包括: A、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B、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C、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D、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E、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

二建施工管理章节习题:合同价款的约定与工程结算

二建《施工管理》章节习题:合同价款 的约定与工程结算 单项选择题 1、某工程项目采用单价合同,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某分项工程计量时发现因工程变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超过了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则进行该分项工程计量时( )。P77 A.按照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 B.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C.按承包人提交的已完工程量计算 D.按合同中应予计量并实施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2、某工程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并签订总价合同,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某分项工程计量时发现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超过了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则进行该分项工程计量时应()。P77 A.按照合同图纸标示的工程量计算 B.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C.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D.按承包人提交的已完工程量计算 3、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日内,由承发包双方依据招 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P77

28D. 30 4、在施工期间发生合同价款调增事项,承包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的(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及相关资料,否则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要求。P80 5、某工程施工期间,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在延误期内国家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应该( )。P81 A.调增的和调减的均予以调整 B.调增的和调减的均不予调整 C.调增的不予调整,调减的予以调整 D.调增的予以调整,调减的不予调整 6、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由此导致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 )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P81 A.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 B.设计图纸的项目特征 C.招标工程量清单 D.暂估价 7、合同工程实施期间,如果出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 )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P81

各类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各类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市各委、办、局、行,市各建设、施工、咨询单位: 现行采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GF—1999 —0201 ), 是1999年12月建设部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与之配套的计价模式是定额计价。2004年7月1日起市建设工程实行了工程量清单计价,与现行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结算与支付等专用条款的不适应矛盾越来越突出。 为更好地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进一步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和发、承包双方的台法权益,现就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结算与支付 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合同价款的确定 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有关条款的订立应与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要约与承诺保持一致,体现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招投标工程,在施 工合同签订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应由发包人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且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不得有实质性背离,否则不能作为竣工结算 的依据。 (一)合同价款形式的确定 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拟采用的合同价款形式,以便投标人考 虑风险,合理报价。合同价款形式通常有以下三种: 1.固定单价合同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当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以体现风险共 担的原则。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风险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 方法,并约定超出风险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办法。 风险围包括: ⑴工程量增减幅度在约定围,综合单价不调整; ⑵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在约定围,材料价格不调整; ⑶有关政策性调整(如预算工资单价调整),原则上应予以调整,但需在

施工合同中材料价格条款约定应注意的问题

施工合同中材料价格条款约定应注意的问题多年来,建筑市场中发包方主导市场的形势一直没有太大的改变,这种形势造成了在订立施工合同时发包方往往出于单方面的考虑,违 反公平公正的原则而提出一些不合理甚至苛刻的条件,这些条件明显 的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目前来说,这些条件普遍的反映就是压级 压价。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也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 和政策文件,但由于建设施工双方法律意识的淡薄,执行相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的力度不够,施工单位处于强势而忍气吞声等原因,目前这 种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特别是近一段时期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市场价格 波动较大,而且由于施工合同中在关价格条款的约定不完善或不公 平,往往使得施工方蒙受较大的损失。对于这个问题,建施双方和有 关部门应该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地认真加 以解决。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总结多年的实践经验,觉得应本着以下 原则。 一、建施双方应建立强烈的风险意识。众所周知,各种价格由企 业自主定价是市场经济的特点之一,反映在建设工程中,建筑材料往 往受供求关系的影响而波动较大。而且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工期一般比 较长,建筑材料费用在工程总造价中所占比重又比较大,所以,材料 价格的变化对工程造价的影响非常明显。基于这一点,建施双方都应 建立风险意识,在订立施工合同时,应约定好发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时价款调整的条款。一般来说,材料价款调整的条款应包含以下内容: 1、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范围。即哪些风险应该由发包方承担,哪

些风险应该由承包方承担。原则上,由于发包方的原因而发生的风险 应该由发包方承担,由于承包方的原因发生的风险应该由承包方承 担,由于第三方的原因发生的风险应该双方协商承担风险的比重。 2、双方应承担风险的幅度。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筑材料价格相 对来说,还是波动大于稳定。特别是由于建设工程工期较长,材料价 格的波动更为明显。在这种情况下,承发包双方应约定好各自承担的 风险幅度。也就是说,什么幅度内应由发包方承担,什么幅度外应由 承包方承担。承发包双方应各自承担的风险幅度,各地应有规定或通 常的约定俗成的惯例。在合同中应约定好规定的承担风险的幅度或一 般惯例的风险幅度。 3、影响材料价款调整的因素。一般来说有四点:一是政策因素,即政策允许调整。这种调整,双方应予执行,不应该协商或打折扣;二是市场因素,即市场价格变化对造价产生的影响,这种调整应按双 方约定的幅度范围调整,未超过双方约定的风险幅度,就不应该调整,超过了约定的幅度范围,应按约定的方法调整;三是发包方的原因造 成价格的变化。比如,发包方没有按规定的时限进行认质认价,这种 原因产生的价格变化的风险应由发包方承担;四是承包方的原因。比如,没有按规定经过发包方认质认价,而擅自采购了材料,这种原因 产生的价格风险应由承包方承担。 4、材料价款调整的方法。一般来说,应该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 门的规定进行调整,或双方约定调整方法。 5、解决材料价款争议的办法。这是为双方在发生材料价格争议

二建《施工管理》章节习题:合同价款的约定与工程结算

二建《施工管理》章节习题:合同价款的约定与工程结算 单项选择题 1、某工程项目采用单价合同,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某分项工程计量时发现因工程变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超过了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则进行该分项工程计量时( )。P77 A.按照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 B.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C.按承包人提交的已完工程量计算 D.按合同中应予计量并实施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2、某工程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并签订总价合同,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某分项工程计量时发现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超过了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则进行该分项工程计量时应()。P77 A.按照合同图纸标示的工程量计算 B.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C.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D.按承包人提交的已完工程量计算 3、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日内,由承发包双方依据招 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P77 A.7 B.14 C. 28 D. 30 4、在施工期间发生合同价款调增事项,承包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的(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及相关资料,否则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要求。P80 A.7 B.14 C.21 D.28 5、某工程施工期间,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在延误期内国家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应该( )。P81 A.调增的和调减的均予以调整 B.调增的和调减的均不予调整 C.调增的不予调整,调减的予以调整

D.调增的予以调整,调减的不予调整 6、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由此导致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 )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P81 A.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 B.设计图纸的项目特征 C.招标工程量清单 D.暂估价 7、合同工程实施期间,如果出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 )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P81 A.变更价款 B.计价规范 C.合同约定 D.措施项目清单 8、某工程合同价为 1000 万元,合同约定:物价变化时合同价款调整采用价格指数法,其中固定要素比例为 0.3,调价要素为人工费、钢材、水泥三类,分别占合同价的比例为 0.2、0.15、0.35,结算时价格指数分别增长了 20%、15%、25%,则该工程实际价款的变化值为( )万元。 P82 A.125 B.150 C.175 D.200 9、施工期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承包人在采购前应将材料单价和采购数量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应在(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已经认可。P84 A.1 B.3 C.7 D.14 10、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 )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P85 A.承包人 B.发包人 C.承发包双方 D.招标代理机构11、工程施工过程中,下列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的是()。P85 A.合同工程本身损害 B.施工机械的停工损失 C.待安装设备的损害 D.工程修复费用

各类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各类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市各委、办、局、行,市各建设、施工、咨询单位: 现行采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GF—1999—0201),是1999年12月建设部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与之配套的计价模式是定额计价。2004年7月1日起市建设工程实行了工程量清单计价,与现行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结算与支付等专用条款的不适应矛盾越来越突出。 为更好地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进一步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和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结算与支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合同价款的确定 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有关条款的订立应与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要约与承诺保持一致,体现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招投标工程,在施工合同签订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应由发包人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且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不得有实质性背离,否则不能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一)合同价款形式的确定 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拟采用的合同价款形式,以便投标人考虑风险,合理报价。合同价款形式通常有以下三种: ⒈固定单价合同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当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以体现风险共担的原则。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风险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超出风险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办法。 风险围包括: ⑴工程量增减幅度在约定围,综合单价不调整;

⑵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在约定围,材料价格不调整; ⑶有关政策性调整(如预算工资单价调整),原则上应予以调整,但需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工程量清单漏项、设计变更以及施工条件变更不应包括在承包人的风险围,价款调整方法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⒉固定总价合同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一般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但工期在一年以,或合同总价在100万元以,并且施工图设计深度符合规定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招标人应给投标人提供足够时间(招标文件发出后,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在投标前复核确认清单工程量的准确性,修正招标文件中的缺陷或错误,明确包干围,否则,不得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同时,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的风险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如果包干围仅指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出现漏项属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应当由发包人负责并补充计入相应费用;如果包干围是指完成该项目,出现漏项承包人应当及时提出,并与发包人协商计入相应费用。 风险围包括: ⑴按包干围计取包干风险费用,包干围不宜调整合同价款,包干风险费用根据工程工期的长短,按合同价的3%~8%计取; ⑵不计包干风险费用,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在约定围,材料价格不调整; ⑶有关政策性调整(如预算工资单价调整),计取了包干风险费用,不宜调整,未计取包干风险费用,原则上应予以调整,但需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合同包干围外的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不应包括在承包人的风险围,价款调整方法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⒊可调价格合同

施工合同价款及调整

精品范文-施工合同价款及调整_劳动合同 | | | 2(3)、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命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4 专用条款 4.1法律法规变化 4.1.1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本工程计算规则执行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瑞安市清单计价的调整规范及九部委56号令和相关规定进行工程量计算。 4.1.2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 天,其后国家的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 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 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4.1.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工程延误 期间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发生变 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 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4.2工程变更 4.2.1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此时,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

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 (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 (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2.2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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