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精选)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精选)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精选)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质量、安全、畅通和正常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依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的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质量第一、节约用地、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畅通、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的高速公路工作。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机关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等工作。

交通、公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在投资主体进入、招标投标、征地拆迁和施工等方面创造良好的环境,支持、促进高速公路建设。

第六条高速公路建设的投资形式包括政府投资、社会投资和社会捐资。

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利用贷款建设高速公路。

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以特许经营的方式,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形式,依法投资、建设、经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经营权的取得和经营期限,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在高速公路及其附属道路上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检查车辆。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高速公路建设应当科学规划,协调发展。

高速公路规划应当依据国家路网规划,按照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国家重点高速公路规划的编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其他高速公路规划,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计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并商沿线省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的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的选择和确定,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法人应当严格履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项目的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投资建设经营性高速公路的项目法人投入项目的资本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数额。

投资建设经营性高速公路的项目法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开工建设和建成投入运营,非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开工的,批准机关可以收回高速公路的建设经营权;

不能如期完工的,依照合同处理。

第十五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在批准建设前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环境,防止水土流失,保护文物古迹。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确需压覆矿产资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承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工程合同,承担合同中明确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接受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实行招标。招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责任制度,保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

第十八条高速公路勘察设计、施工工期的合同约定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九条高速公路的设计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计、安装报警电话、可变信息板等交通安全设施。

交通行政执法和交通安全执法所必需的场所、设施应当与高速公路同时设计建设。

第二十条设计单位在设计高速公路时,应当踏勘现场,听取当地水利等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的意见,按照保持水流通畅,便利生产、生活的原则,依照有关规定设计桥涵、排水、隔音墙等设施。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前款规定的设计施工。

已经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供村(居)民穿越高速公路的通道因积水等原因无法通行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保证正常通行。

第二十一条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对高速公路建设依法征收、征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建设高速公路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标准由征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向农民公示。

依照前款规定应当支付给农民的费用,项目法人应当在土地丈量后及时缴纳给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高速公路开始施工前支付给农民。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和使用,依照国务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

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

第二十二条高速公路建设损坏乡村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撤离前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建设高速公路取土,应当利用荒丘、荒坡、荒废地和高岗薄地,并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相结合。确需在耕地上取土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复垦责任。

第二十三条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高速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高速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五条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督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完善高速公路服务设施,保障高速公路完好、畅通。

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挠。高速公路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公正廉洁、热情服务、秉公执法。

第二十六条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讯设施、水利工程及其他建设工程等,确需占用高速公路用地、挖掘高速公路的,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架(埋)设管线及修建地下构筑物,以及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埋设管线、电缆及修建地下构筑物等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报经有管辖权的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占用、挖掘高速公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公路的工程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经济补偿。所修建、架(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造成高速公路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出入口通道、立交桥、匝道、连接线、服务区停车场内及通道上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倾倒垃圾、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和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国家重点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五十米、其他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三十米、高速公路立交桥、匝道、收费站外侧各一百米范围内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控制区内原有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需要拆迁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高速公路特大型桥梁周围三百米,大中型桥梁周围二百米,隧道洞口上方或者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不得挖沙、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地下开采作业及其他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高速公路。

第三十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外廓尺寸及轴载质量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省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高速公路入口处设立超载运输监控室或者监控装置,实施超载运输检查。超载的车辆必须卸载后方可通行,卸载所需费用由运输人支付。

运载不可解体超限物品的车辆确需行驶高速公路的,应当经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车道、速度行驶,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运输人不能按规定采取措施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在高速公路上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标志、标线、标桩、界桩以及其他附属设施;不得填充高速公路边沟、开设平面交叉道口。

第三十二条除高速公路收费站区、立交区、服务区和过路天桥区外,禁止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广告设施。

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立交区、服务区和过路天桥区设置广告设施的,应当经省、

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

第三十三条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立即报告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接受调查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

因交通事故造成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保护现场,报告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及时通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相关责任人应当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三十四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证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完善通讯、监控、收费、路政、交通安全等设施。

第三十五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收费站入口处及高速公路上设置电子信息牌及时发布交通管制信息和交通运行信息。

第三十六条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缴纳车辆通行费。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和年限依照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收费标准和年限应当向社会公布。

高速公路应当实行计算机联网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收费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车辆缴费滞留等待时间;其收费设施、开启的车辆通道和上岗收费人员的配备应当满足车辆快速安全通过的需要,不得造成车辆堵塞。

按照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免收通行费的车辆进入高速公路时,驾驶员应当主动向收费人员出示有效证件。

第三十七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服务区规范化管理,为司乘人员餐饮、休息、住宿、加油、修理等提供符合卫生和有关质量技术标准的服务。收费服务应当做到质价相当。

第三十八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享有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

第三十九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拒交、逃交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车辆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限制其通行,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通行费,并可以依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加收费款。拒不补交的,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条高速公路收费权益的转让依照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并经营的高速公路,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的,依法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章交通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建立并执行严格的巡查制度和快速反应制度,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第四十二条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配备故障车辆警告标志牌和灭火器。

第四十三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履带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摩托车、三轮机动车、悬挂试车号牌和教练车号牌的车辆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第四十四条禁止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乘客或者装卸货物。装载容易散落、飞扬、泄漏的物品,必须封盖严密。

安装安全带的车辆,其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系好安全带。

第四十五条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准倒车、逆行,不准穿越中央隔离带掉头或者转弯。

同方向只有两条车道的,左侧第一条车道为超车道。不超车时严禁占用超车道。占用超车道后,应当及时驶回原车道。

同方向有三条或者三条以上车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各车道的最低车速要求行驶。

第四十六条车辆因遇障碍、发生故障、事故等停车后,驾驶员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后方的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夜间、雨、雪、雾天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宽灯、尾灯和后雾灯。

第四十七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因前方发生事故、堵塞等情况必须停车时,应当依次停在行车道内,除事故救援车辆外,禁止占用应急车道停车、行车。

第四十八条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确需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车道、速度行驶,悬挂明显的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因雨、雪、雾、路面结冰、道路施工作业、交通事故、突发事件以及其他情况,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等交通管制措施。当出现能见度低于五十米或者路面大面积结冰等情况,采取其他交通管制措施仍难以保证交通安全,确需关闭高速公路时,

由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商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发布公告实施,并通过媒体、收费站入口及沿线信息板等发布信息。

关闭高速公路的情况消除后应当及时开通高速公路,并发布开通信息。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发现高速公路养护维修作业施工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六章养护管理

第五十一条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的监督管理。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或者高速公路养护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高速公路进行养护和维修,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五十二条高速公路大修、中修和专项工程养护业务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选定养护企业。

对高速公路进行大修、中修和实施专项工程改造,应当科学安排、周密计划,充分考虑工程实施对交通的影响。确需封闭一侧车道时,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发生阻塞,保证安全通行。

对高速公路的日常养护作业,应当避开车流高峰时段。

第五十三条高速公路养护人员实施养护作业,应当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养护作业的车辆、机械必须设置明显的标志和示警灯。

高速公路养护、维修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和安全防范设施。通过施工现场的车辆,必须减速并按设置标志行驶,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

高速公路养护专用车辆和专用机械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高速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高速公路养护车辆应当注意相互避让。

第五十四条因塌方、山体滑坡、水毁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紧急情况,致使高速公路交通局部中断时,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以临时变更车道,设置明显的标志,并迅速报告省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抢修,难以及时修复的,沿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助抢修。

第五十五条高速公路绿化和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由高速公路

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违反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发生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由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标准从重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和本条例,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工程质量责任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外,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由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罚款;对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除分别给予上述处罚外,并限制其进入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由此造成工程质量责任事故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乘客、装卸货物的,由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暂扣三个月以下驾驶证,并由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营运证。

第六十条高速公路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未履行管理、养护义务,致使车辆不能正常行驶的,省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修复,严重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省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暂停收取车辆通行费,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一条围堵收费站、服务区,聚众闹事,拒不交费,闯卡通行,打骂、侮辱收费、服务人员,妨碍正常工作、经营秩序,依法应当受到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侵占、挪用、拖欠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征地补偿费用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或者支付。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涉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二)违反规定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

(三)收缴的罚款不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四)违法扣留车辆及其他有效证件;

(五)非法收取他人财物;

(六)不履行法定职责。

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高速公路交通责任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高速公路和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交通安全、通讯、收费、监控、服务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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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首件工程管理办法

白黔高速公路首件工程管理办法 根据贵州省质监局相关规定及贵州省交建集团的管理办法,结合白黔高速公路项目的特点,金黔公司制定首件工程管理办法。 一.首件工程施工实施细则 第一条、首件工程的定义 首件工程是指各合同段在分部分项工程开工时,首先制造出的第一件(批)工程成品,俗称样板工程。 第二条、首件工程的含义 1、开工前承包人制定详细施工工艺方案,有关各方对其材料、设备、工艺进行检查评估,对报检程序、表格进行规范; 2、完工后对首件工程强度、尺寸、外观、平整度等多项指标进行检查、验收,并形成对该分项(分部)工程的材料、施工工艺、报检检查程序、产成品各项验收指标的结论性意见或报告,作为对后期同类工程施工指导和验收标准。同时,对首件工程存在不足,提出具体整改意见。 第三条、首件工程的目的和作用 1、由于不同的工程项目是在不同的环境下进行的,材料、人员、设备、工艺、地理条件、安全环保要求等均发生了变化,这些变化将不同程度地影响到工程质量,通过首件制工程,可以评价对工程质量影响程度。 2、通过首件工程的实施,便于承包人施工工艺组合,总结经验,加强管理,为规范化施工创造条件。 3、通过首件工程的实施,可预见施工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特别是解决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因素,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减少了承包人的损失,避免施工后期造成返工。 4、通过首件工程的实施,熟悉设计规范和技术要求,根据项目特点,确定表面质量等级及验收标准,落实参建单位对具体分项的特殊要求。 5、通过对首件工程的施工,可以进一步了解施工班组的作业水平,以至在施工组织过程中,根据施工班组各自的能力特点按排相应工程量。 第四条、首件工程认可组织机构

高速公路质量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 质量管理制度 为了对公司承接的监理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力求实现项目建设的质量目标,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监理工程师控制工程质量的一般内容 1、审查承包单位的资质,确认分包。 2、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要求。 3、督促承包商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4、组织与建立监理项目的质量监控体系。 5、实施过程中,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和控制。 6、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第二条质量管理依据 1、国家及有关部门及监理项目(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关于工程质量的法规及质量监督文件和规定。 2、承包合同中有关业主对工程质量要求的条款。 3、设计文件。 4、现行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5、现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6、经过批准的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第三条质量管理责任 1、实行公司和项目监理站两级质量责任制。

2、公司负责人对监理质量全面负责,项目监理站具体负责项目质量管理。 3、公司一级对质量管理的主要责任是:选派适当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监督检查项目监理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协助解决项目监理中的具体质量问题,制定和完善质量管理程序和规章办法。 4、项目监理站的质量责任是:根据有关质量控制的依据具体负责质量监理。 第四条质量管理组织保证 1、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招聘监理人员,视项目需要,聘请质量监理人员。 2、组织公司监理业务人员学习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熟悉现行质量管理和验收的规范和标准。 3、加强质量管理,明确各岗位和有关人员质量责任制。 4、明确质量管理的信息流程。 第五条监理站质量监控准备 1、建立和完善组织,形成有效的质量监控组织保障。 2、编制项目监理规划和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为有计划进行质量监理提供依据。 第六条施工准备阶段质量监控 1、检查承包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安全检查人员的到位情况;审查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的技术资质,对不符合分包工程施工技术资质要求、难以保证分包工程资质的分包施工单位,不得签字,并应

高速公路施工技术管理办法(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高速公路施工技术管理办法(新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高速公路施工技术管理办法(新版) 项目部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部技术管理力度,结合我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浦南高速公路施工技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施工技术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施工技术管理工作对于确保安全、质量、工期和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和整体素质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贯彻实施公司《程序文件》,遵循浦南高速公路工程《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施工技术管理办法(试行)》,对本项目部的施工技术管理作了系统的阐述。旨在使项目部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优质、高效、安全地完成浦南高速公路。 第一节总则 第1.0条技术管理工作的作用:

保证施工进程符合技术要求,保证施工按正常秩序进行。合理配置生产要素,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工程成本,提高生产经营效果。使施工建立在先进的技术基础之上,从而保证工程质量。 第1.1条技术管理工作主要内容有: 1、审核设计文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技术方案。 3、交接桩及工程施工测量。 4、施工技术交底。 5、变更设计管理。 6、技术文件资料管理。 7、施工技术总结。 8、竣工文件的编制。 第二节审查设计文件 第2.1条审查设计文件是工程设计的重要环节,通过参加设计审查,可以了解设计意图,设计标准,熟习设计内容,以便更好的组织施工。

高速公路收费站规范管理制度汇编.docx

一、门卫管理规定 (一)随时保持门卫室及大门口卫生整洁干净,不准摆放其他影响整体美观的物体,及时做好伸缩门的保养及维 护。 (二)收费站门卫不得无故离岗,有外来人员进入时,需登记来访情况后才可进入。一切与本单位工作无关的外来车辆均不允许进入收费站,属特殊事由需要进入的,须请示值班站长得到同意并登记后方可进入。 (三) 19 :00 以后禁止外来闲杂人员和车辆进入站区,如有特殊情况需进入站区的须向值班站长报告,得到批准后登记方可进入。 (四)遇突发事情或紧急情况时,可向收费车道上的内保人员求助。 (五)加强站区的晚、夜间巡逻,发现可疑人物或事项及时报告。 二、收费站公共区域管理规定 (一)办公楼公共区域管理 各办公室成员不得在办公室内吸烟,吸烟者需到指定吸烟点。一楼吸烟点设于小会议室门前垃圾桶处,二楼吸烟点设于财务室门前垃圾桶处。除此以外的任何公共区域内一律不得吸烟,进入办公楼内的任何人员一律遵守此规定。 (二)宿舍楼公共区域管理 1.任何人员进入宿舍楼一律不得在公共区域内吸烟,吸

烟者需到指定吸烟区。 2.任何人员在宿舍楼公共区域内不得大声喧哗、不得大 声唱歌、在宿舍不得大声播放音乐;晚归人员回宿舍时不许 造出过大声响,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3.任何人员在宿舍公共区域内不得随手扔垃圾、随地吐 痰;不得将宿舍内的私人生活垃圾丢入公共区域垃圾桶内。 4.男同志不得在宿舍区域内光着膀子闲逛。 (三)食堂公共区域管理 1.任何人员进入食堂就餐时一律不得吸烟,吸烟者需到 指定吸烟区。 2.任何人员在食堂内就餐完毕后不得将剩饭剩菜倒入饭 桌骨盆内;就餐完毕后应将自带的咸菜瓶、罐收到各自碗柜 内,不得随意摆放在饭桌上。 3.男同志进入食堂就餐时不得光膀子,做到衣着整洁。 (四)职工小家管理规定 1.任何人不得在职工小家内大声喧哗,应保持室内安静;注意公共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乱扔纸屑;不得在职工小家 内吸烟,吸烟者须到指点吸烟点。 2.任何人在职工小家内不得光膀子、穿睡衣;观看电视 时禁止躺靠在沙发上;禁止脱鞋或将脚搭在桌子或沙发上。 3.在职工小家内观看电视时不得将音量调节过大,以免 影响他人休息。 4.最后离开职工小家的人员须切断电脑、电视机、DVD 机、灯和空调等电器的电源,出门时须关好窗、锁好门,加

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三峡库区巴东新县城至野三关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三峡库区巴东新县城至野三关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强化全员质量意识,使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确保公路总体项目工程质量等级达到优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人员要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强化优良工程意识,建立健全各级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质量检测设备和质量管理人员,制定严格的质量管理措施,落实质量责任制,对施工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不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使工程质量不断提高。 第三条严格执行工序质量检验认可制度,上道工序未经检验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质量检验不合格和资料不齐全不予签证。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全过程进行全面检查、监控和管理,严格执行监理程序,对每一道工序的质量具有否决权。 第四条严格按照国家、交通部颁发的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严格控制工程材料的质量,严格控制每一道工序的工程质量,以工序质量保证分项工程的质量,以分项工程的质量保证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整体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优良。

第五条严格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各项规定对分项工程进行工程质量检测评定,分项工程质量的基本要求必须符合标准规定,各项外观达到“平、直、顺、美”的要求,实测项目评分和质量等级必须达到优良。 第六条承包人在控制好工程质量的同时,必须做好各项质量保证资料,包括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材料的检测试验结果,材料配合比、拌和加工控制检验和试验数据,地基处理和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各项质量控制指标的试验记录和质量检验汇总图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非正常情况记录及其对工程质量影响的分析,对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等方面的材料。做到工程质量优良,质量保证资料完整齐全,真实可靠。 第七条承包人接到业主正式提交的施工图设计后,组织进行施工复测,对设计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中桩地面线、横断面高程等项目进行全面测量闭合,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施工复测报告》。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复测报告》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复核,提出审查意见报送业主。施工复测必须在驻地监理、设计代表的参与下进行。《施工复测报告》未经业主批准,不得开工。 第八条业主批准《施工测量报告》后,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批准的控制点及控制参数,设置监理专用检测控制点。监理工程

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办法

XX高速公路XX合同段 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1、XX高速公路工程是我公司打开四川公路市场的窗口工程,为实现保护环境、促进职业健康安全,特制定本细则。 2、依靠科学的管理理论、程序和方法,实施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的管理,动用多种多样的方法,在施工过程中保护环境、保护生态,使施工中潜在的安全隐患处于受控状态,确保施工生产的安全,促进职工的职业健康。 3、始终把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工作放在工作的首位,经常开展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和相关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全体职工的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意识和能力。同时加大奖惩力度,保证措施的严肃性。 第二章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组织机构 1、XX高速公路XX合同段项目部成立了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项目经理XX担任组长,党工委书记XX、副经理XXX、副经理XX、项目总工XX担任副组长,成员为五部一室负责人。安质环保部负责日常的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 2、各施工单位必须成立以队长为组长,副队长、专职安全员和各业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小组,专(兼)职环保员、安全员负责具体的管理业务。 3、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编制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查处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对违章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确保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 4、各级专(兼)职环保员、安全员有权纠正各种违章行为,专(兼)职环保员、安全员必须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专(兼)职环保员、安全员的更换必须通过相应的程序。 5、专(兼)职环保员、安全员必须不断地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对施工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隐患要及时和单位领导沟通,一定要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认识河南省高速公路分布 工作页

. 任务提出: 日子,他的家人准备自己开车送他来永城上学,出于时间、安全等因素的考虑,他们准备走高速公路,请您为他们指点下该怎么来吧。(起点:宋家---尚品国际,终点:永城职业学院) 任务描述: ? 唐河县位于河南省西南部,豫鄂二省交界处,西近南阳市宛城区,南接湖北枣阳市,东邻桐柏县和驻马店市泌阳县,北连社旗县。古代为京都长安、洛阳通向江汉平原的官道,物阜民丰,历来为兵家必争之地。是东汉光武帝刘秀的大将马武、光禄大夫樊宏以及中国现代哲学泰斗冯友兰先生等名人故里。唐河交通十分便利,宁西铁路、沪陕高速、312国道、S335、S240、S239省道纵横全境,南阳机场近在咫尺,形成了北亘嵩洛,南接荆襄,东通宁沪,西接秦陇,四通八达的交通网络。 ? 永城职业学院位于永城市,河南省直管县级市,位于河南省最东部,处于豫、皖、苏、鲁四省结合部。北接安徽省砀山县,东临 安徽省宿州市,南临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西依夏邑县,永城是河南省东引西进的桥头堡,被誉为“豫东明珠”。永城市北依陇海,东傍京沪,西临京九,连霍高速、311国道横穿东西。永登高速、济祁高速相继建成通车,高速路出口由1个增加至5个,郑徐高铁在永城设站填补了永城市铁路客运空白;邢商永地方铁路、沱浍河航运、永城通用机场正在紧张施工建设。永城市境内高速公路总里程已达116公里,国省干线公路通车总里程307公里,国省道数量位居全省前列,通村公路近800条2188公里,专用公路42公里,以高铁高速为龙头、以地方铁路和国省干道为骨架、以县乡公路为链接、以内河航运和航空为补充的现代化立体交通运输体系逐步形成。永城也是河南省首个拥有自助自行车系统的城市。 请您仔细阅读唐河县和永城市的地理位置信息、河南省高速公路地图以及信息页等文字、图片或网站信息,确定沿途的高速公路名称、特点,并完成行车路线的拟定。 阅读信息页中的内容总结以下知识点,并与小组成员交流。 ?请结合信息页中的信息和自己之前的出行经验,填写以下问题。

1.江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规范高速公路养护行为,提高养护管理水平和养护质量,根据《公路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江西省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高速集团”)所属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省内其它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应参照执行。 第三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要体现“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服务理念,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化管理、改革创新;依靠科技、提高质量;反应快捷、保障畅通”的基本方针,坚持“业主负责、市场运作、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原则,全面开展以路面和桥梁养护为中心的养护工作,确保高速公路行车“安全、畅通、舒适、美观”。 第四条江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养护管理责任。 第五条高速公路养护基本要求: 高速公路养护包括路基、路面、桥涵、隧道、绿化、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养护,其基本要求是: 1. 路容路貌整洁、美观。 2. 路基边坡稳定,排水设施完善、畅通。 3. 路面平整无明显跳车,病害处置及时、有效。 4. 桥梁、涵洞及通道等构造物保持完好状态。 ---------------------------------------------------------精品文档

5.隧道衬砌完整,标志标线清晰,排水良好,照明、通风、监控和消防等设施保持完好状态。 6.绿化物长势良好,无虫害、无枯死苗木。 7.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功能完好、设施完整、维修及时。 8.防汛抢险、除雪防滑预案完善,措施到位,效果明显。 9. 恶劣天气、路况、养护施工维修等交通信息及时发布。 10. 养护作业规范,安全措施齐全,现场管理有序。 11. 尽可能采用机械化作业,提高养护质量和工作效率。 12. 应用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系统,建立规范的养护管理档案和科学的评价、决策系统。 13. 养护管理工作应坚持“全寿命周期理论”,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通过周期性养护和维修改造增强高速公路抗灾能力。 第六条高速公路养护根据养护性质、规模大小、技术要求等划分为日常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工程、改建工程和专项工程。 (一)日常小修保养是指对高速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养护作业。 (二)中修工程是指对高速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高速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 (三)大修工程是指对高速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精品文档

四川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四川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四川省高速公路BOT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经营-移交(BOT)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BOT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投资人招标投标及项目建设、经营、移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授权市(州)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投资人,依法特许经营的高速公路。 第三条项目特许经营的期限包括准备期、建设期和运营期(含收费期)三个阶段。 准备期是指投资协议签订起至项目开工;建设期是指项目开工起至交工验收;运营期是指项目通过交工验收至收费期届满,其中收费期是指项目批准收费起至收费期届满。 第四条项目投资人应依法组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和经营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投资人招标 第五条开展投资人招标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高速公路专项规划; (二)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 (三)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编制并经审查; (四)省政府已授权采用BOT方式建设。 第六条项目投资人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注册资本、净资产、投融资能力、初步融资方案、从业经验和商业信誉等。 第七条项目投资人招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发售招标文件; (三)投标人编制、递交投标文件; (四)招标人组织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 (五)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六)中标候选人公示; (七)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签订投资协议。 第八条招标人应通过国家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步在省指定媒介发布。 采用国际招标的,应通过相关国际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河南省高速公路网命名编号

河南省高速公路网命名编号方案类别序号路线名称简称编号 纵 1 济南-广州高速公路济广高速 G35 德州-商丘高速河南段德商高速 S39 线 2 大庆-广州高速公路大广高速 G45 3 北京-港澳高速公路京港澳高速 G4 郑州机场高速公路机场高速 S1 郑州市绕城高速公路郑州绕城高速 G3001 4 焦作-桐柏高速公路焦桐高速 S49 5 二连浩特-广州高速公路二广高速 G55 6 三门峡-淅川高速公路三淅高速 S59 横 1 南乐-林州高速公路南林高速 S22 2 范县-辉县高速公路范辉高速 S26 线新乡-辉县高速公路新辉高速 S2611 3 长垣-济源高速公路长济高速 S28 4 连云港-霍尔果斯高速公路连霍高速 G30 5 永城-登封高速公路永登高速 S32 6 南京-洛阳高速公路宁洛高速 G36 7 新蔡-泌阳高速公路新阳高速 S38 8 上海-西安高速公路沪陕高速 G40 区 1 商丘-周口高速公路商周高速 S81 间 2 郑州-民权高速公路郑民高速 S82 通 3 兰考-南阳高速公路兰南高速 S83 道南阳市北绕城高速公路南阳北绕城高速 S8311 线 4 郑州-卢氏高速公路郑卢高速 S85 5 原阳-焦作高速公路原焦高速 S86 6 武陟-西峡高速公路武西高速 S88 备注:长济高速新乡-焦作段为G55的联络线,采用国家编号G5512;宁洛高速含洛阳西南绕城高速;兰南高速省界-兰考段为G15的联络线,采用国家编号G1511;原焦高速焦作-省界段为G55的联络线,采用国家编号G5512。 编号详解 G4代表京港澳高速 高速公路命名和交通标志整改完成后,面对一些以英文字母和数字组合的路牌,不少老司机遇到了新问题,这些路牌不知道代表啥? 昨日,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对此作出了详细解释。 我省的高速公路是与全国高速公路网统一命名的,全国高速公路网对每条高速公路都进行了命名和编号。 高速公路命名原则上由路线起、终点的地名中间加连接符“-”组成,全称“××-××高速公路”。路线简称用起、终点地名的首位汉字组合表示,如“连云港-霍尔果斯高速公路”,简称“连霍高速”,也有的采用起讫点城市或所在省(区、市)的简称表示,如“南京-洛阳高速公路”,简称“宁洛高速”。 高速公路的新编号方式由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英文字母“G”表示省际之间的国家高速,“S”表示省内的高速。

四川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2015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服务、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所属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和养护、经营服务、收费等监督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工作,所属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维护、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交通事故处理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高速公路筹资、建设、管理等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交通安全协助机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协助做好本辖区高速公路沿线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条高速公路经营者依法取得的高速公路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高速公路经营者从事高速公路养护、收费和其他经营服务等活动应当依法进行。 第七条高速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第九条鼓励开展高速公路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建设和养护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需要,按照国家高速公路规划的总体要求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编制省高速公路规划。 省高速公路规划的调整,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项目可以采取政府投资、社会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建设,具体筹集资金方式由省人民政府决定。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高速公路。 政府投资高速公路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依法成立的单位负责建设,或者由省人民政府授权单位与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合作建设。 社会投资高速公路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由省人民政府授权单位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人。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拟建高速公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依法做好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工作。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用的相关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核定。

高速公路制度管理办法综合大全

第一部分——岗位职责 第一章**高速运营管理中心 运营管理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以及省、厅有关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2、负责通行费征收管理以及机电、供配电等设备的管理、维修和保养。 3、建立、完善运营管理中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规范运营管理行为。 4、对上级下达的年度通行费征收计划进行分解,并督促各收费站组织实施,确保征收任务的完成。 5、按程序编制年度、月、季机电、供配电等系统的维修保养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 6、负责道路信息的收集及相关数据的统计,及时准确地上报至上级主管部门。 7、负责对收费人员、机电维护人员的业务技能的指导、培训、考核及等级评定工作。 8、负责收费稽查、顾客投诉处理,协同相关部门对违规、违纪人员及逃逸车辆进行查处。 9、组织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依据预案制定演练计划,并督促实施。 10、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提升机电系统智能化管理水平,组织开展科研课题研讨,及时撰写相关总结和论文。 11、负责收费环境的治理及安全生产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

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并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二章各部门岗位职责 一、运营管理部部长岗位职责 1、负责收费稽查、通信、监控机电三大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高速公路收费稽查、通信、监控、自动化收费、信息和超限检测等工作的指示精神和各项规章制度。 3、负责组织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严格操作流程,规范运营管理行为。 4、根据省高管局下达的年度通行费征收计划,经公司批准后分解下达到各收费站,并组织落实。 5、负责年度机电维护费用预算和采购的审查工作。 6、负责新增机电建设项目、系统升级改造、新技术开发的组织实施工作。 7、负责组织对系统人员的思想教育及业务培训等工作,并做好奖惩工作。 8、负责组织对收费站有关人员上岗证的考核和等级评定工作。 9、负责有关收费稽查方面投诉的调查、核实和处理工作。 10、监督检查监控安全生产工作。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运营管理部副部长(稽查)岗位职责 1、协助部长工作,分管通行费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 2、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建立健全内部通行费征收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推行规范化管理。 3、负责对上级下达的年度通行费征收计划进行分解,报公司批准后,

高速公路技术管理细则

扬州至绩溪高速公路宁国至绩溪段技术质量管理细则 中煤矿建 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NJ-15标项目经理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工程技术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工程技术管理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项目部的施工技术管理,并通过完善的技术管理措施保障工程质量,加快施工进度,降低工程成本,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依据公司《项目施工管理办法》制订。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xxx高速公路xxx项目部工程施工技术管理,本项目的技术管理内容主要有:图纸会审、桩位复测和恢复定线、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施工特殊过程的管理、施工技术交底、施工日志、施工技术资料、工程交(竣)工验收、施工技术总结。 第二章图纸会审 第四条图纸会审由项目总工主持,专业工程师、施工队长和有经验的专业技术工人参加。会审内容: 1、图纸及目录、材料表、说明书等设计文件是否齐全,有无缺漏; 2、平面布置图和详图、标注与说明、标注与数量表等是否相符,是否有错漏空缺现象,图中设计坐标、尺寸、标高、轴线、预留孔、预埋件是否有错误与矛盾; 3、图纸与材料表、设备表所列主要材料与设备规格、型号、数量是否相符; 4、了解工程概况、工程特点、工程数量、结构形式、构造尺寸,主要材料和特别要求等; 5、了解工程现场施工条件,设计提出的结构要求和施工技术措施的实现应采取的措施。 6、将生产、技术、材料、质量、安全、预算人员图纸会审发现的问题汇总,形成图纸会审记录,设计交底会召开时逐一提出。 第五条项目经理、总工和专业工程师等均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图纸会审,提出项目部内部图纸会审时发现的问题,并做好记录。对于设计交底决定的有关修改或变更设计的问题,项目部及时获取设计院出具的设计变更单。

高速公路桥梁管理办法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平阳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的桥梁涵洞及其养护管理工作。其他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 东梁养护处负责桥梁管理、检查、养护责任,发现问题及时向平阳高速建管处上报。建管处对桥梁的检查、维修、抢险、修复等任务的安排养护处应及时完成,保证桥梁安全运营。 第五条桥梁管理应按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桥梁管理工作制度》的要求,设立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三章桥梁检查与评定 第六条东梁养护处应当做好管辖区域内的公路桥梁的检查工作。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第七条经常检查是指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经常检查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 经常检查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其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经常检查中发现桥梁重要构件存在明显缺陷,可能出现四、五类状况病害的,应当采用必要的仪器、量具及时检查。经常检查实行月报制度,由东梁养护处按月报平阳高速建管处。 第八条定期检查是指按照规定周期,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定期检查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 桥梁定期检查主要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方式进行。其检查周期高速公路一般为三年一次,特殊结构桥梁每年一次。

国道及高速公路查询一览表

国道里程查询一览表 序号国道起止城市全线长(Km)序号国道起止城市全线长(Km) 1101线北京—沈阳90935223线海口—三亚(东)323 2102线北京—哈尔滨133736224线海口—三亚(中)309 3103线北京—天津新港16237225线海口—三亚(西)429 4104线北京—福州242038226线楚雄—墨江288 5105线北京—珠海271739227线西宁—张掖347 6106线北京—广州246640301线绥芬河—满洲里1680 7107线北京—深圳269841302线珲春—乌兰浩特1028 8108线北京—昆明333142303线集安—锡林浩特1263 9109线北京—拉萨390143304线丹东—霍林郭勒889 10110线北京—银川135744305线庄河—林西815 11111线北京—加格达奇212345306线绥中—克什克腾旗497 12112线高碑店—高碑店122846307线歧口—银川1351 13201线鹤岗—旅顺口196447308线青岛—石家庄637 14202线黑河—旅顺口181848309线荣城—兰州2208 15203线明水—沈阳72049310线连云港—天水1613 16204线烟台—上海103150311线徐州—西峡748 17205线山海关区—广州316051312线上海—伊宁4967 18206线烟台—汕头237552314线乌鲁木齐—红旗拉甫1948 19207线锡林浩特—海安373853315线西宁—喀什3063 20208线二连浩特—长治99054316线福州—兰州2915 21209线呼和浩特—北海343555317线成都—那曲2043 22210线包头—南宁309756318线上海—友谊桥5476 23211线银川—西安69157319线厦门—成都2984 24212线兰州—重庆130258320线上海—瑞丽3695 25213线兰州—景洪279659321线广州—成都2220 26214线西宁—磨憨354260322线衡阳—友谊关1039 27215线红柳园—格尔木64161323线瑞金—临仓2915 28216线阿勒泰—巴仑台85762324线福州—昆明2712 29217线阿勒泰—库车111763325线广州—南宁868 30218线伊宁—若羌106764326线秀山—河口1562 31219线叶城—拉孜234265327线菏泽—连云港424 32220线滨州—郑州58566328线南京—南通300 33221线哈尔滨—同江66867329线杭州—普陀区292 34222线哈尔滨—伊春36368330线温州—寿昌327 国家确定的68条国道采用放射与网络相结合的布局,构成全国公路网络的主骨架。国道号用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第一位表示国道类别,第二第三位表示顺序。国道共分为三类,第一类以北京为中心的放射线,首位数为“1”,由正北按顺时针方向编号为101~111;第二类为南北纵线,首位数为“2”,自东往西排列,编号为201~228;第三类为东西横线,首位数为“3”,从北往南排列,编号为301~330。

高速公路项目技术管理工作手册制度

项目技术管理工作手册 一、项目总工的职责 项目总工程师就是项目部的技术总负责人,就是对项目技术人员进行指导、协调与组织的人员,并主持工程项目的日常技术工作。运用自己的专业技术知识与实践经验,组织技术人员解决工程项目中的日常技术问题与施工难题,搞好工程技术管理的日常业务工作,并带头组织技术人员搞技术创新工作。就是在项目经理领导下的分管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形成项目经理与技术人员之间的纽带。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对项目的施工技术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执行项目经理决策,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法规与现行施工技术规范、规程、质量标准以及承包合同要求,并监督实施执行情况。 2、组织技术人员熟悉合同文件,领会设计意图与掌握具体技术细节,组织项目技术人员进行图纸会审。 3、在项目经理主持下,组织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4、组织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编制深化设计计划。 5、组织编制关键工序、特殊工序专项施工技术方案与工艺措施,并在施工前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施工技术交底。 6、督促施工技术人员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规范与操作规程组织施工,负责技术把关控制。 7、负责组织研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工程技术难题。 8、依据工程合同及现场实际,组织编制安装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 9、负责技术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分析,监督质量管理人员的工作。 10、负责审核签发收到的设计变更资料。 11、负责组织因技术方案因素引起的变更洽商的办理并组织现场实施。 12、按照分公司技术部要求并结合工程实际,组织项目展开QC小组攻关活动。 13、组织竣工技术资料文件的编制、汇总及分类。 14、组织做好施工技术总结,督促技术人员撰写专题论文与施工工法,并负责向上级推荐、申报。 15、组织对项目技术人员日常工作的检查与考核。 16、组织召开项目技术会议,讨论深化设计方案、施工方案,解决专业之间的技术衔接工作。 17、组织项目信息化建设,组织项目技术人员充分利用电脑办公系统与网络信息资源,更好地为工程施工服务。

省高速公路管理规章制度

省高速公路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管理应当遵循集中、统一、安全、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管理的具体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或者利用贷款、集资建设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从事高速公路养护、收费、经营、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省公安机关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养护管理

第七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高速公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高速公路养护工作,保证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巡查和检测。发现危及高速公路安全运行状况的,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第八条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高速公路的养护质量及其附属设施的状况进行检查。对达不到高速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应当责成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限期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在高速公路上从事养护作业,施工路段工作面超过2公里且相邻工作面的间距少于10公里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预案,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在施工前7日通过新闻媒体和高速公路可变信息板发布施工地点、起止时间等有关信息。 第三章服务与收费 第十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服务设施完好,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安全、快捷、文明的服务。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提供住宿、餐饮、车辆维修、加油等经营性服务和停车、洗手间等公益性服务。

河南地区高速公路条例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质量、安全、畅通和正常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依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的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质量第一、节约用地、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畅通、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的高速公路工作。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机关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等工作。 交通、公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在投资主体进入、招标投标、征地拆迁和施工等方面创造良好的环境,支持、促进高速公路建设。 第六条高速公路建设的投资形式包括政府投资、社会投资和社会捐资。

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利用贷款建设高速公路。 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以特许经营的方式,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形式,依法投资、建设、经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经营权的取得和经营期限,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在高速公路及其附属道路上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检查车辆。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高速公路建设应当科学规划,协调发展。 高速公路规划应当依据国家路网规划,按照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国家重点高速公路规划的编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其他高速公路规划,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计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并商沿线省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的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的选择和确定,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法人应当严格履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项目的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投资建设经营性高速公路的项目法人投入项目的资本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数额。 投资建设经营性高速公路的项目法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开工建设和建成投入运营,非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开工的,批准机关可以收回高速公路的建设经营权;

四川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四川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川交发[2009]26号2009年6月4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高速公路建设发展,加快构建西部综合交通枢纽,完善多元投资体制下的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根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项目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高速公路建设实行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多元主体、市场运作的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新体制和统一监督、分级负责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章监督和管理职责 第四条省交通厅的高速公路建设监督和管理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和省人民政府关于高速公路建设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

(二)编制全省高速公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 (三)指导市(州)人民政府开展经省政府授权作为建设责任 主体的高速公路项目的管理、投资人招商、项目法人组建等工作; (四)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高速公路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监督、前期工作管理、建设市场管理、项目建设管理、资金管理和投资管理、监督检查等相关职责。 第五条在市(州)人民政府的组织和领导下,市(州)交通局(委)履行高速公路建设监督和管理的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关于高速公路建设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 (二)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指导、监督经营性高速公路组建项目法人; (三)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履行高速公路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监督、前期工作管理、建设市场管理、项目建设管理、资金管理和投资管理、监督检查的相关职责。 第六条高速公路项目法人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以下职责: (一)筹措建设资金; (二)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管理权限向交通主管部门办 理行政许可、审批、审查和备案事项; (三)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预算组织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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