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禁止开口线设置标准

南京市地块城市设计图则技术标准

南京市地块城市设计图则 技术标准 (试行) 南京市规划局 2013年12月 总则 1、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地块城市设计工作,规范地块城市设计图则的内容、形式、制图标准等要求,特制定本标准并试行。

2、本标准适用于对《南京市出让地块城市设计工作暂行规定》(宁规字〔2013〕431号)明确的需提出地块城市设计图则的地块。在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地段城市设计)阶段,以及单独编制地块城市设计(已编制的上位规划中尚未明确地块城市设计图则)时,应遵守本规定。 3、本技术标准作为地块规划条件的组成部分,强调地块城市设计图则的简明有效、便于操作,并能确保建筑设计的灵活性。本图则编制的基本原则包括: (1)合理性原则——图则内容应在满足地块规划条件的基础上,充分体现《南京市城市设计导则》和该地段城市设计研究的相关要求。 (2)有效实施原则——突出图则对城市空间秩序的有效控制引导,利于规划管理的具体实施和控制。 (3)可操作性原则——图则制定应因地制宜,图则内容和表达应简单、准确和明晰,便于土地出让和规划管控中各环节的操作。 (4)灵活性原则——图则制定以控制城市空间秩序中不利情况的发生为基本目的,同时为用地布局和建筑设计留出空间。 4、位于城市中心区以及其他一般地区的地块应按照本标准执行;位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风景(名胜)区内的地块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内容与要求 1、地块城市设计及其图则是对各层次上位规划和城市设计的落实和表达,是对地块规划条件的补充和完善,其主要内容是在地块层面对“ 空间形态、交通流线、地下空间、界面类型、建筑设计、环境设计以及其他方面”提出城市设计的控制和引导要求。具体地块编制本图则应根据该地块所涉及问题的具体情况,在本技术标准所列的地块城市设计内容框架中,选择需要表述的内容提出控制与引导的要求。特殊情况,也可适当增补表述内容。 2、图则的具体要求在“ 图则说明”中以文字形式归类表述,包含对各大类问题进行综述的“ 控制引导意图”和对各分项提出要求的具体“ 说明”两个部分。 3、为体现执行操作中严格程度的差异,图则说明应区分“控制性要求”与“ 引 导性要求”的用词与表述方式。其中,“控制性要求”的表述相对严格,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引导性要求”的表述具有一定弹性,表示允许稍有选择或

建设基地道路开口审批所参照相关规范

建设基地道路开口审批所参照相关规范 文摘:与道路开口有关的规范规定过于分散,有关规范都有提及,笔者将现有规范进行梳理和整理,方便探讨和查阅。 关键词:基地出入口;道路开口;规范整理: 前言:在道路开口审批及其规定的制定中,需要查阅的种类繁多,就目前国内相关规范涉及的开口规定进行整理,方便设计、审批和查阅。 一.道路分级参考规范如下: 1.《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第7.1.3条:城市道路应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 第7.1.6条:城市道路中各类道路的规划指标应符合表7.1.6-1和表7.1.6-2的规定,具体参照此规范。 2.《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2012)第 3.2.1条: 各级道路的具体设计速度参照表3.2.1. 二.基地出入口设置的位置参考规范如下: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第4.1.6条:大型、特大型的文化娱乐、商业服务、体育、交通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第4条: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不得和快速道路直接连接,也不得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2.《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第7.3.1.4条: 快速路两则不应设置公共建筑出入口。 第7.3.2.2条: 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公共建筑物出入口。 第7.3.4.1 条: 支路应与次干路和居住区、工业区、市中心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等内部道路相连接。 3.《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2012 第11.2.5.3条: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设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并应远离交叉口;不得设在人行横道、公共交通停靠站及桥隧引道处。

城市建筑基地出入口与道路交叉口间距设置规定

城市建筑基地出入口与道路交叉口距离设置规定 《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 152-2010》中关于交叉口设计范围的规定: 1.平面交叉口的设计范围应包括各条道路相交部分及其进出口道(展宽段和渐变段)以及行人、自行车过街设施所围成的空间。 2.立体交叉口设计范围应包括相交道路中线相交点至各进出口变速车道渐变段的起终点间(包括道路主线、各条匝道及其加减速车道、集散车道、辅道、立体交叉范围内的平面交叉和行人、自行车通道和公交站点)所围成的空间。 《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 152-2010》中关于交叉口设计范围的规定: 地块及建筑物机动车出入口,不得设在交叉口范围内,且不宜设置在主干路上,宜经支路或专为集散车辆用的地块内部道路与次干道路相通。

《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 152-2010》中关于交叉口进出口道长度的规定: 1.进口道:渐变段长度不应少于:支路20m,次干路25m,主干路30~35m。展宽段长度Ls=9N (N为高峰15min内每信号周期的左转或右转车的排队车辆数)。当无交通资料时,支路30~40m,次干路50~70m,主干路70~90m,与支路相交取下限,与干路相交取上限。 即当没有交通资料时,进口道(渐变段+展宽段)最小长度,支

路50~60m,次干路75~95m,主干路100~125m,与支路相交取下限,与干路相交取上限。 2.出口道长度由出口道展宽段和展宽渐变段组成。展宽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30m~60m,交通量大的取上限,交通量小的取下限;当设置公交停靠站时,应再加上站台长度。渐变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20m。 即出口道长度最小长度不应小于50~80m,交通量大的取上限,交通量小的取下限,当设置公交停靠站时,应再加上站台长度。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规范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规范 The Installation Specification for City Road Traffic Safety Facilities 第1部分交通标志 (征求意见稿)

目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规范第1部分交通标志 (2) 1范围 (2)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术语和定义 (2) 4基本要求 (3) 5标志设置要点 (4) 6标志板、支撑方式及安装要求 (9) 7一般道路指路标志的设置 (15) 8城市快速路标志的设置 (22)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规范第1部分交通标志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道路交通标志的结构、尺寸及设置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中心城区内城市道路、各区县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内城市道路的交通标志设置。 本部分含有相关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基本要求、标志设置要点、标志板、支撑方式及安装要求、一般道路指路标志的设置、城市快速路标志的设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009 道路交通标志 GB 5000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17 钢结构设计规范 GB/T 18833—2012 道路交通反光膜 GB/T 23827 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 GB51038-2015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DB510100/T 道路指路标志系统-第1部分-总则 DB510100/T 道路指路标志系统-第2部分-一般城市道路 DB510100/T 道路指路标志系统-第3部分-城市快速路 DB510100/T 道路指路标志系统-第4部分-一般公路 DB510100/T 道路指路标志系统-第5部分-慢行交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道路交通标志 road traffic signs

合肥市工业园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标准

合肥市工业园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标准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招商引资工程,加大合肥工业园区建设的力度和进度,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权责结合”的原则,建设合肥现代化新型工业园区,根据城市规划、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合肥市已编制规划并经批准的工业园区。工业园区包括蜀山区、瑶海区、庐阳区、包河区、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工业产业园区。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的市政基础设施含道路、供水、污水、雨水、供电、燃气、供热、通信、环卫、消防、公共交通和绿地等设施。 第二章规划要求和建设目标 第四条工业园区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建设,须纳入城市统一规划和管理。各园区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141”战略发展规划和各类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要求编制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园区内各市政基础设施的布局、总量、建设时序等要求。工业园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目标为:与园区产业开发功能定位相适应,与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相协调,与整个园区建设

同步,保证入园企业项目建设前各类市政基础设施设置建设到位。 第三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第五条工业园区道路建设标准 (一)、工业园区规划道路系统宜采用“方格网状”路网结构。规划道路按等级分为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快速路红线控制宽度60—80米,双向八到十车道,主干道红线宽度控制在45—60米,双向六到八车道;次干道红线宽度控制在30—40米,双向四到六车道,支路18米—24米,双向二到四车道。园区主干道、次干道及支路严格按照规划进行控制和建设。 (二)、工业园区道路用地占园区总用地比例10—18%。 (三)、地块机动车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规划确定的园区道路交叉口,沿道路红线转角切点位置向主干道方向延伸80米范围,向次干道方向延伸50米范围,其他道路延伸30米范围及立交路口向连接道方向延伸200米范围内,严禁开设机动车左转方向出入口。具体见《工业园机动车禁止开口路段最小距离控制一览表》。 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距离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立交桥匝道入口应大于50米,距离交叉口应大于80米。 表1 工业园机动车禁止开口路段最小距离控制一览表(米)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2 城市交通隧道

12 城市交通隧道 12.1 一般规定 12.1.1 城市交通隧道(以下简称隧道)的防火设计应综合考虑隧道内的交通组成、隧道的用途、自然条件、长度等因素进行。 12.1.2 单孔和双孔隧道应按其封闭段长度及交通情况分为一、二、三、四类,并应符合表12.1.2 的规定。 12.1.3 一类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二类不应低于1.50h;三类不应低于2.00h;四类隧道的耐火极限不限。 水底隧道的顶部应设置抗热冲击、耐高温的防火衬砌,其耐火极限应按相应隧道类别确定。 注:1 一、二类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采用RABT 标准升温曲线测试,通行机动车的三类隧道的耐火极限应采用HC 标准升温曲线测试,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 的规定; 2 通行机动车的四类隧道和仅限人行或通行非机动车的三类隧道,其耐火极限试验可采用标准升温曲线和判定标准。 12.1.4 隧道内装修材料除嵌缝材料外,应采用不燃材料。 12.1.5 一、二、三类通行机动车的双孔隧道,其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应按下列规定设置: 1 水底隧道宜设置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车行横通道间隔及隧道通向车行疏散通道的入口间隔,宜为500~1500m; 2 非水底隧道应设置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车行横通道间隔及隧道通向车行疏散通道的入口间隔,宜为200~500m; 3 车行横通道应沿垂直隧道长度方向设置,并应通向相邻隧道;车行疏散通道应沿隧道长度方向在双孔中间设置,并应直通隧道外; 4 车行横通道和车行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4.0m,净高度不应小于4.5m; 5 隧道与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的连通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12.1.6 一、二、三类通行机动车的双孔隧道,其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应按下列规定设置: 1 隧道应设置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人行横通道间隔及隧道通向人行疏散通道的入口间隔,宜为250~300m; 2 人行疏散横通道应沿垂直双孔隧道长度方向设置,并应通向相邻隧道。人行疏散通道应在双孔中间沿隧道长度方向设置,并应直通隧道外; 3 双孔隧道内的人行横通道可利用车行横通道;

浙江省国省道普通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全)

浙江省国省道普通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全) 浙江省国省道普通公路交通标志标线 一、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06)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二、总体要求 (一)国省道普通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贯彻交通安全、行驶便捷的原则;确保统一合理,信息准确,醒目完好;满足公路使用者对交通指引的需求。 (二)非公路标志设置明显区别于交通标志,式样统一、造型美观、无碍交通。 三、技术要求 (一)交通标志反光膜 交通标志底色和文字图案均应采用年限为10年的二级反光膜(GBT18833-2002)。 (二)交通标志结构 1.标志立柱须经热浸镀锌,其中悬臂式标志立柱应采用无缝钢管。2.悬臂式标志立柱规格:双向两车道路面,指路标志立柱为Φ219mm,警告、禁令、指示标志立柱为Φ140mm;双向四车道、双向六车道路面,指路标志立柱为Φ273mm,警告、禁令、指示标志立柱为Φ168mm。 3.悬臂式标志的净空高度为5.5m。 4.交通标志结构的荷载和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1999)规定。 (三)交通标志版面内容及设置 1.指路标志

(1)指路标志的汉字应采用标准黑体(简体)。技术等级二级及以上国省道公路及重要旅游公路应采用中英文对照,当标志采用中、英两种文字时,地名采用汉语拼音,专用名词采用英文。 (2)指路标志的信息选取,以不熟悉周围路网的公路使用者为设计对象,宜远近搭配,地名信息以测绘部门确认的地图为依据选取。标志选取的地名信息应保持连续性、一致性,防止出现信息中断。(3)版面上同一方向所指示的信息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按需要可另加一个道路编号),同方向的信息根据近到远的原则,由左到右或由上到下排列。 (4)国省道公路与县乡道公路、城市、城镇主要道路交叉的,应设置指路标志,也可视需要在重要交叉路口前方设置指路预告标志。指路标志统一设置于距路口30~50m处,交叉路口指路预告标志设置于距路口300~500m处。 (5)省际交界处设置的指路标志应标明指向外省相邻地级市名或省会城市名;两地级市交界处设置的指路标志标明指向相邻的地级市和县级市;同一地级市辖区内的,指路标志标明指向相邻的县级市。(6)进入城市区划内设置指路标志应标明“××城区”或城市道路名称,与国省道公路交叉时必须标明道路编号,与高速公路相距10公里以内设置指路标志应标明指示高速公路方向和编号。 (7)宜在省际交界、两地级市交界的重要交叉路口或交界处前方设置地点距离标志。标明相邻地级市或省会城市,依次相邻县(市)的名称及里程,地名选取由近而远,在版面上由上而下地排列,一般为3个地名。 (8)双向两车道没有标划路面中心线的公路,标志版面规格为240cm×150cm;双向两车道标划中心线的公路,标志版面规格为300cm×180cm;双向四车道路面,标志版面规格为400cm×240cm;双向六车道及以上路面,可适当增大标志版面的尺寸。 (9)国省道沿线有村庄(即行政村)相邻的,可在与主线交叉的支线路口的适当位置设置柱式村名牌。 2.警告、禁令标志

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规范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规范The Installation Specification for City Road Traffic Safety Facilities 第1部分交通标志 (征求意见稿)

目次 、乙、, , 前言 ............................................................................... 1. 1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3术语和定义................................................... 错误!未定义书签。 4标志设置基本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5标志设置要点.................................................. 错误!未定义书签。 6标志板、支撑方式及安装要求 .................................... 错误!未定义书签。 7一般道路指路标志的设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8城市快速路标志的设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GB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2004(2004-07-12发布,2004-10-01实施)代替GB7258-1997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GB7258-1997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增加了"3术语和定义",明确了中置轴挂车、乘用车列车、电动汽车等概念;将"三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将"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货车",明确"农用运输车"实质上是汽车的一类;将"运输用拖拉机"更名为"拖拉机运输机组",明确了拖拉机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作业。 2、在"4.1整车标志"中,⑴删除了GB7258-1997第3.1.1条中的"在车身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装置能识别车型的标志"的要求;⑵⑶⑷取消了GB7258-1997第3.1.3条中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易于拓印的要求;⑸ 3、在"4.4轴荷及质量参数"中增加了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和质量参数的要求。 4、在"4.5核载"中调整、细化了机动车乘坐人数(或乘员数)核定的要求。 5、在"4.8图形和文字标志"中增加了"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均应有中文标注"的要求。 6、在"7.2行车制动"中增加了部分重型汽车和挂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在"7.12.制动报警装置"中规定了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应装备液压传能装置部件失效报警装置的要求及安装具有防抱制动装置的汽车应具有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报警功能。 7、在"7.13路试检验制动性能"中增加了用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FDD检验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行车制动性能的规定;在"7.14台试制动性能检验"中增加了乘用车和总质量不大于3500kg的货车的后轴制动力及三轮汽车的整车制动力等要求,并针对用平板检验台检验乘用车行车制动提出了特殊要求。 8、在"8.4.6远光光束发光强度"中适当提高了部分机动车远光光束的发光强度要求;在"8.4.7光束照射位置要求"中调整了前照灯近光光束和远光光束的高度照射位置和水平照射位置要求。 9、在"8.5其它电气设备和仪表"中增加了部分汽车应安装行驶记录装置的要求。 10、在"9 11、增加了"10.5车速受限车辆的特殊要求"。 12、在"11.6 13、在"12安全防护装置"中规定了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的要求(12.1)、"12.8气体燃料专用装置的安全防护"及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均应装备符合规定的三角警告牌的要求(12.1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

【最新精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 言前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与 GB 7258—200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第1章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 ——修改了第3章的机动车、汽车、乘用车、客车、公共汽车(城市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专项作业车、两用燃料汽车、双燃料汽车、挂车、牵引杆挂车、中置轴挂车、半挂车、汽车列车、铰接列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定义,增加了载客汽车、公路客车(长途客车)、旅游客车、校车、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中小学生校车、专用校车、低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教练车、残疾人专用汽车、普通摩托车、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特型机动车的定义,删除了卧铺客车(2004年版的3.2.2.1)、电动汽车(2004年版的3.2.9)的定义;将汽车分为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三大类,将2004年版中的摩托车(2004年版的3.5)及轻便摩托车(2004年版的3.6)合称为摩托车(见3.5),将2004年版中的摩托车(2004年版的3.5)改称为普通摩托车(见3.5.1); ——修改了第4章的部分机动车产品标牌需标识的内容(见4.1.2)和车辆识别代号的打刻要求(见4.1.3),增加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

(完整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 言前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与 GB 7258—200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第1章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 ——修改了第3章的机动车、汽车、乘用车、客车、公共汽车(城市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专项作业车、两用燃料汽车、双燃料汽车、挂车、牵引杆挂车、中置轴挂车、半挂车、汽车列车、铰接列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定义,增加了载客汽车、公路客车(长途客车)、旅游客车、校车、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中小学生校车、专用校车、低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教练车、残疾人专用汽车、普通摩托车、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特型机动车的定义,删除了卧铺客车(2004年版的3.2.2.1)、电动汽车(2004年版的3.2.9)的定义;将汽车分为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三大类,将2004年版中的摩托车(2004年版的3.5)及轻便摩托车(2004年版的3.6)合称为摩托车(见3.5),将2004年版中的摩托车(2004年版的3.5)改称为普通摩托车(见3.5.1); ——修改了第4章的部分机动车产品标牌需标识的内容(见4.1.2)和车辆识别代号的打刻要求(见4.1.3),增加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打刻电动机型号、编号的要求及标识的视认性和永久保持性的要求(见4.1.4); ——增加了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的要求,以及乘用车应具有能读取车辆识别代号的电子数据接口、在后备箱(或行李区)的合适位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且应在至少5个主要部件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零部件编号的要求(见4.1.5和4.1.6),修改了危险货物运输车的标志要求(见4.1.7),增加了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修理时不得对车辆识别代号等整车标志进行遮盖(遮挡)、打磨、挖补、垫片等处理及凿孔、钻孔等破坏性操作的要求(见4.1.8); ——修改了车长小于16m的发动机后置的铰接客车的后悬要求(见4.3),增加了铰接列车的半挂车的总质量不得大于半挂牵引车的最大允许牵引质量的要求(见4.5.1.5),修改了载客汽车乘员数的核定要求(见4.5.2.和4.5.3),增加了乘员数核定的特殊规定(见4.5.6); ——修改了客车、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的侧倾稳定角要求(见4.7.1),增加了旅居车和旅居挂车旅居室内的专用装备设施应明示安全使用规定(见4.8.4)、所有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应喷涂总质量、栏板货车和自卸车应喷涂栏板高度、罐式车辆应喷涂灌体容积及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部分货车及所有挂车应标识放大号、部分客车应喷涂座位数、专用校车车身外观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7258-2004(2004-07-12发布,2004-10-01实施)代替 GB 7258-1997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 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 GB7258-1997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增加了"3 术语和定义",明确了中置轴挂车、乘用车列车、电动汽车等概念;将"三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将"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货车",明确"农用运输车"实质上是汽车的一类;将"运输用拖拉机"更名为"拖拉机运输机组",明确了拖拉机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作业。 2、在"4.1 整车标志"中,⑴删除了 GB7258-1997 第 3.1.1 条中的"在车身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装置能识别车型的标志"的要求;⑵细化了各种类型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的项目,明确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允许使用符合规定的柔性标牌(4.1.2);⑶明确了汽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半挂车必须具有车辆识别代号,规定车辆识别代号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4.1.3);⑷取消了 GB7258-1997 第3.1.3 条中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易于拓印的要求;⑸增加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要求(4.1.5)。 3、在"4.4 轴荷及质量参数"中增加了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和质量参数的要求。 4、在"4.5 核载"中调整、细化了机动车乘坐人数(或乘员数)核定的要求。

5、在"4.8 图形和文字标志"中增加了"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均应有中文标注"的要求。 6、在"7.2 行车制动"中增加了部分重型汽车和挂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在"7.12. 制动报警装置"中规定了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应装备液压传能装置部件失效报警装置的要求及安装具有防抱制动装置的汽车应具有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报警功能。 7、在"7.13 路试检验制动性能"中增加了用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 MFDD 检验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行车制动性能的规定;在"7.14 台试制动性能检验"中增加了乘用车和总质量不大于 3500kg 的货车的后轴制动力及三轮汽车的整车制动力等要求,并针对用平板检验台检验乘用车行车制动提出了特殊要求。 8、在"8.4.6 远光光束发光强度"中适当提高了部分机动车远光光束的发光强度要求;在"8.4.7 光束照射位置要求"中调整了前照灯近光光束和远光光束的高度照射位置和水平照射位置要求。 9、在"8.5 其它电气设备和仪表"中增加了部分汽车应安装行驶记录装置的要求。 10、在"9 行驶系"中增加了乘用车用轮胎应有胎面磨耗标志的要求(9.1.8)及部分机动车的车轮动平衡要求(9.4)和悬架特性(9.8)要求,允许乘用车备胎规格与其它轮胎不同(9.1.8)。 11、增加了"10.5 车速受限车辆的特殊要求"。

工业开发区建设基地道路开口的相关规定

工业开发区建设基地道路开口的相关规定中图分类号:U448文献标识码: A 文摘:依据现有国家标准,关于道路开口的规定分性质、分行业均有涉及,但均未提及开口宽度上限,在工业企业集中的工业开发区,计划部门最为审批部门,需要将开口宽度操纵在一个有效、公平的范围之内,笔者在工业企业道路开口审批进程中,整理相关规定并结合工业开发区审核体会、道路断面、标准汽车长度来操纵道路开口的最大宽度。 关键字:道路开口;工业企业;开口宽度,最大开口宽度。 1.前言: 笔者在为工业企业道路开口审批的进程中发觉,企业道路开口宽度上限很难界定,个别企业报建开口宽度宽那么30-100米,数量多那么5至6个,没有章法可循,一旦为之批准,各个企业相互参照,一发不可整理,也很难操纵;为了保护城市形象,合理组织交通,需要将开口规那么统一在一个合理可控的范围内,道路开口在知足企业大体利用要求的情形下,也能表现城市计划的必要性,现将连年来整理的审批原那么及道路开口宽度的最大操纵原那么整理如下: 2.工业开发区道路分级 依照有关标准,道路划分如下四级:快速路、骨干路、次干路、支路,具体划分方式见各个开发区路网计划。

3.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设置的位置要求 3.1基地位于城市快速路或骨干路旁,出入口严禁开设在快速路上,严格操纵开设在骨干路上。因特殊情形出入口必需开设在快速路上时,只能开设在其辅道。 3.2基地位于城市骨干路与次干路、支路相交的位置旁,出入口不该设置在骨干路上。 基地位于次干路和支路相交的位置旁,出入口不该设置在次干路上。 基地位于次干路与支路相交的位置旁,出入口宜设在支路上。 4.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设置的距离要求 开设在快速路辅道上的建设工程基地的出入口,距离道路交叉口红线交叉点量起不该小于150m或在基地最远端。 开设在骨干路上的建设工程基地的出入口,距离道路交叉口红线交叉点量起不该小于70m或在基地最远端。 开设在次干道及支路上的建设工程基地的出入口,距离道路交叉口红线交叉点量起不该小于50m或在基地最远端。 基地出入口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利用建筑的出人口不该小于20m。 基地出入口距地铁出人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该小于15m。 基地出入口距桥梁、隧道引道端点等,出入口应维持不小于50米的距离。 开设在城市主次干道上的机动车出入口之间净距不小于150m。 基地地出入通道与城市道路相交的角度应为75-90度,具有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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