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

侵犯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

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将面临惩罚性赔偿_侵犯知识

产权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12月23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明确了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

草案规定,故意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说,一些常委委员

和社会公众提出,建议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宪法和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为了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显

著提高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成本,把法律的威慑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同时,草案进一步完善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

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网络侵权责任方面,草案明确规定,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草案还完善了关于损害生态环境责任的规定。(本组稿件均据新华社电)

引入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中国企业的影响

国家主席习近平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发表主旨演讲,指出中国将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坚决依法惩处侵犯外商合法权益特别是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提高违法成本。 所谓惩罚性赔偿,就是让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者不但将获得的利益吐出来,还要在此基础上进行惩罚,做到让故意侵权者倾家荡产。这一点在专利侵权案件中表现最为突出。 现行《专利法》关于侵权赔偿的规定为: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这个规定,专利侵权赔偿数额按照被侵权者的实际损失、侵权者获得利益、合理许可费的倍数、法定赔偿的顺序计算。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计算获得利益,获得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合理许可费的倍数,前三者都难以确定的,根据法定赔偿。在实践中,计算实际损失是非常难,因为销量的减少受很多因素影响。侵权者获得利益的计算需要依赖相关的销售数据,取证也非常困难。涉案的专利先前多未进行过专利许可,合理许可费确定也争议颇多。因此,在中国大部分的专利赔偿最后只能在法定赔偿数额范围内酌情确定。这造成的后果是专利权人常常赢了官司输了钱,拿到的赔偿甚至不够支付律师费。

为了改变这种情况,中国准备引入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实际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人也多次表示过在第四次专利法修改时增加惩罚性赔偿条款。 《专利法修订草案》的送审稿规定:对于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规模、损害后果等因素,将根据前两款所确定的赔偿数额提高至二到三倍。惩罚性赔偿是针对故意侵权的情况,何为故意侵权?就是生产销售之前已经知道相关专利的存在,并且应当知道相关产品是侵权的,赔偿数额将会在原来确定的基础上提高到两到三倍。 专利侵权赔偿主要遵循填平原则,赔偿数额限于补偿损失或者获得利益吐出来即可。但是在这一原则下许多侵权者也是有利可图的,只要竞争对手有最新产品上市就会很快跟着上马,不在乎是否侵权,最坏的结果是赔掉利润,甚至利用诉讼策略拖延,等到专利诉讼结束后,相关产品已经更新换代了。在这种形式下,出现大量的淘宝创新亚马逊创新,很多企业专门在电子商务网站寻找爆款产品,然后开模迅速投产,在对方起诉专利侵权前能赚一笔是一笔。 但是一旦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后,这种抄袭的模式将会受到致命的打击。专利权人肯定会指控故意侵权,尤其许多专利权人提示过相关技术申请专利,侵权人极有可能会承担两到三倍赔偿的责任。这时被诉侵权者就需要举证自己并非故意侵权,而这个证据一般就是FTO(自由操作),或者说侵权分析报告。 为规避故意侵权指控,以后产品在中国上市前,企业更需要FTO分析报告。FTO分析目的在于证明当前“技术”可实施,不会侵犯他人专利权,证明非故意侵权以避免可能的惩罚性赔偿。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司法适用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司法适用 袁秀挺 内容提要:随着修改后的商标法正式确立相关规则,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具体适用及其对司法实践的影响越来越受到关注。惩罚性赔偿应以故意侵权为适用条件,情节严重应理解为判断赔偿数额多少的条件。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是倍比关系,《商标法》第63条规定的法定赔偿已具有惩罚性赔偿的性质,二者不可并用。法官在审判中不可主动适用惩罚性赔偿,但若原告笼统提出法定赔偿请求,法官也需进行惩罚性的审查。惩罚性理念的引入可望完善法定赔偿制度,为司法实践带来革新。 关 键 词:知识产权 惩罚性赔偿 法定赔偿 《商标法》第63条 Abstract: With the establishment of associated regulations in the amendment of Trademark Law, there is an increasing interest in the judicial application of punitive damages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fringement. Punitive damages are only applied when there is intentional tort so that gravity of the circumstances should be understood as the criteria of the amount of damages. Punitive damages are involved in the statutory damage of Art.63 of Trademark Law, which cannot be applied at the same time. Instead of applying punitive damages initiatively, judges should examine the punitive nature of damages awards when considering plaintiffs' requests for statutory damages. The introduction of punitive damages is expected to improve the statutory damages system, and will bring innovation to judicial practice. Key Wo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 punitive damages; statutory damages; article 63 of Trademark Law 在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践中,关于侵权责任尤其是损害赔偿的问题,长期受到广泛关注,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或许在于,社会上普遍存有司法判决对权利人的经济损失救济不足,对侵权行为遏制不够的印象,也即存在“侵权代价低,维权成本高”的问题。不论这种印象在多大程度上是真实的,客观上,近年来在立法和司法政策层面都加强了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视。如最新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的修法过程中,均体现了这一动向。欲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一方面要利用好现有规定,另一方面还需积极探索,进行制度和规则的创新。这之中,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就是理论和实务界热议的一个话题。 一段时间以来,多有论者主张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就建立该制度的必要性、现实性,以及法理基础、具体规则等开展了深入的研究。a事实上,随着商标法修改决定的生效实施,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规则在我国已真正建立,成为法制的“实然”。立法的告一段落,恰恰意味着司法的新的开始。如果说前期有必要关注惩罚性赔偿若干基本问题的话,那么,当这一新生事物既成事实,我们的重心则应转至对其的理解和实际应用上。当前,有 作者简介:袁秀挺,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2年度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项目编号CLS(2012)Y34)、201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的运作机制及其实证研究》(项目编号13BFX12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a 较系统的研究见朱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3届博士论文;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知 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201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 .21 .

浅析企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预防与应对策略

浅析企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预防与应对策略 近年来,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的诸多案例表明,企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往往是由一些潜在的干扰企业和谐发展的负面因素导致,影响了企业的和谐发展。 一、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纠纷频发的原因 (一)普遍存在“贴牌”生产 由于历史的原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较少,大多数产品定位在初级产品,普遍存在着“贴牌”生产的情况,这势必给某些恶意侵权者提供了可乘之机。也有些企业想有自己的产品,但是市场难以预测,于是就想用贴牌产品来检验市场;销售贴牌产品的企业的经营主动权操于他人之手,往往在发展势头正好之时与合作方产生纠纷,不仅会因此而蒙受损失,还会由于失去了主打产品,自身的商品被淡化,以及开拓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逐渐丧失,制约自身的长远发展。 (二)没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 在我国只有万分之三的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而民营企业的比例更低。尽管近两年我国企业专利申请量大幅度上升,但是大多限于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而且在国际市场获得的专利数很低,与发达国家以及与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相比,存在着分布面不宽,结构不尽合理等问题。 (三)没有建立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制度 据专项调查表明,建立了知识产权内部制度的企业有244家,占有效样本的近五成的企业正在建立或者根本没有建立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制度,更没有把行之有效的制度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一些企业虽然有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机构,但多为其他部门兼职,不少企业重视对职工生产技能的培训,而忽视对职工的知识产权教育,对开发知识产权的奖励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许多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经营规模较小、管理不规范的情况。 (四)缺乏有效知识产权预警机制 目前,我国企业面对频繁发生的专利被非法滥用的案件、争端,都明显表现出准备不足,缺乏有效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等问题。例如,一些企业认为自己开发的新成果只要通过了鉴定,就自然享有专有权利,没有及时申请专利,也缺乏其他法律保护手段,等大量的仿冒产品出现时,才想到要追查,结果费时费力,效果不佳。 在全球经济日趋一体化的形势下,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企业知识产权都面临严峻的挑战。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与手段也明显表现出不够充分。以防御商标为例,一般而言,较多的大型企业具有防御意识,也有足够的财力来注册防御商标,而大量的中小企业往往从眼前的需要出发申请注册商标,只有较少的中小企业为防止抢注与日后业务扩展而使用保护性注册。 (五)不具有足够的行政和法律威慑力 由于国内外不法分子以及某些跨国集团专利操作“老手”,利用目前我国专利法律漏洞,假借专利侵权之名,掠夺专利科技成果,侵害企业的知识产权,使企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甚至扼杀我国创新成长型企业。因此,尽管恶意侵权诉讼蕴藏着风险,假专利侵权与侵害企业知识产权的案件还是不断发生,影响了企业的和谐发展。面对这种情况,一方面,在政府及司法方面对恶意侵权的企业和个人,还不具有足够的行政和法律威慑力;另一方面,企业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司法利用率偏低。由于知识产权行政诉讼耗时长,法律援助成本高,导致企业对通过行政及司法途径讨回公道缺乏信心。 二、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的预防策略 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直接涉及到的是侵权者和被侵权者的利益,也暴露出我国企业知识产权

企业知识产权侵权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

企业知识产权侵权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越来越引起普通企业和民众的重视。最近几年,不少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知识产权侵权的问题,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逐渐成为一个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经常遇到的风险,并且在司法事件中经常出现。那么,企业常见的侵犯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都有哪些呢?本文简单进行总结,并对相应的风险防范提出一些建议。 (一)、企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商标是企业在运营过程中经常会用到的一种知识产权,也是与企业的商誉等结合最为紧密的无形资产之一。常见的企业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是:一些公司的商标法律意识不强,他们为了更好地使自己产品或服务取得好的销售效果而在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和服务中使用与别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针对侵犯别人商标权的行为,我国法律规定,权利人能够经过三种方法进行维权,首先是权利人能够经过民事诉讼的方法要求侵权人承当停止生产、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其次是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侵权人进行行政处罚;最后,如果是情节严重的,侵权人还可能被追查刑事责任。 那么,对于企业来说,应该如何防范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风险呢?首先,企业应当提高品牌意识,重视打造和推出自己的品牌商标,并及时对自己使用的商标进行注册,避免因未获授权而私自使用或因未及时注册而被别人抢注成功后,反被别人主张侵权。其次,对于企业来说,如果一定需要使用别人商标的,应通过获取别人许可后才能使用。最后,一旦企业收到别人有关侵犯商标权的主张时,应及时对别人持有的注册商标与企业所使永的商标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判断:第一,二者谁先使用,对方是否存在恶意抢注的状况;第二,二者是不是相同或近似;第三,这两个商标所使用的类别是不是相同或者相似;第四,假如这两个商标所使用的类别不相同也不相似的,需要确认别人所持有的商标是不是驰名商标,因为驰名商标在我国享有跨类保护的特殊待遇。在对以上所述的四个方面进行初步分析和判别后,结合分析和判别的结果,企业应积极地搜集和整理这方面的证据资料,拟定相应的应对方案。 (二)、企业侵犯著作权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著作权的对象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随着网络的发展和遍及,这些年来越来越多的公司在互联网网页、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上为自己公司做广告宣传,而在这个过程中经常会使用到文字(字体)、图片、视频等,但是这些文字(字体)、图片、视频都能够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作品。而企业在相关的广告宣传中如果使用了别人拥有著作权的文字(字体)、图片、视频等都将可能导致侵权危险。需要注意的是,上面所提到的“图片”除照片等摄影著作外,一些动漫场景、动画人物形象等也能够通过版权获取到保护。而万一发生作著作权侵权的事情,侵权公司除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停止侵权外,一般权利人还会要求侵权人在很多媒体上刊登赔礼道歉的公告等,这种情况将会对侵权企业构成诸多不好的影响,对一些大型企业的社会形象影响更是很严重。这类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所对应的相应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在符合相关条件的状况下,也有很大可能会被追究。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探析

现在,我国知识产权法正处于大修时期,其主要标志是三大支柱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同时进入修订程序。由此可见,我国现阶段对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重视程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从现在提出的《专利法》修订草案建议稿、《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和《商标法》修订草案审议稿来看,《著作权法》的修改幅度、力度和强度都是最大的,《商标法》次之,《专利法》则相对比较弱。其共同点是三者都增加了侵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现在,这三个修改建议方案虽然尚未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但增加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立法趋势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为此,本文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研究:第一,增加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现实背景;第二,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理论依据;第三,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基本条件;第四,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条文设计。 一、增加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现实背景 惩罚性赔偿,是相对补偿性赔偿、填平性赔偿或者掏空性赔偿而言的,是指侵权人给权利人赔偿数额大于其因实施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数额,或者其因实施侵权行为而获得的非法利益的数额,或者按照其他计算损失的方法所计算之数额的侵权责任。 惩罚性赔偿责任,起源于英美法,其标志性判例是1763年英国法官Lord Camden对Huckle V. Money侵权案的判决,以及美国1784年对Genay V. Norris侵权案件的判决。在这两个案件中,法官判决被告承担了惩罚性赔偿责任。 惩罚性赔偿,不仅对恶意侵权人进行了严厉惩罚,而且还可以威慑其不敢再次实施这种恶意并且严重的侵权行为。也有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责任也可以阻吓其他人故意实施严重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给权利人利益或者潜在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尽管惩罚性赔偿具有这样的法律功能和社会功能,但是,许多学者仍然主张补偿性赔偿、填平性赔偿或者掏空性赔偿才是基本的民法原则,给权利人支付的赔偿数额超过其实际损失数额,或者超过侵权行为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有违公平原则。因此,惩罚性赔偿责任应当缓行或者慎行。就其性质而言,惩罚性赔偿金实际上相当于私人罚款,是对民事侵权行为人的惩罚措施,与私法的补偿性质不相容。如果允许在私法领域中对民事侵权行为人进行惩罚,就会混淆公法与私法的界限。 正是基于上述理由,到目前为止,我国只有1993年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开惩罚性赔偿制度之先河。另外,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分别主持起草的两个《民法典》草案,建议引入惩罚性赔偿责任。但是,《民法典》的制定还只是处于草拟阶段,立法机关的审议还遥遥无期。 在此前提下,我国《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修改草案的起草者敢于旗帜鲜明地制定惩罚性赔偿责任,让故意或者恶意且多次反复侵犯著作权、商标权或者专利权的行为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是一次大胆的立法尝试,最后能否得到立法机关的批准,还需耐心等待。 我国知识产权“三法”修改建议方案提出建立惩罚性赔偿的立法建议是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需求。 首先,近年来,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呈直线上升趋势,严重损害了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更为严重的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泛滥,挫伤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创新的积极性。最高人民法院前院长王胜俊指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知识产权审判的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缓刑及罚金、公诉及自诉

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的规定,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 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是刑法规定的一系列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总称。 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有: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及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缓刑及罚金的适用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公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司法解释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缓刑的适用作出了一定的限定,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①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②不具有悔罪表现的; ③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④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为了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上述司法解释对罚金适用及罚金数额的计算作出了规定: ①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②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公诉及自诉 侵犯知识产权罪,由公安机关侦查,人民检察院提供公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以上就是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缓刑及罚金、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公诉及自诉的详细解析。随着人们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越来越强,越来越多的人对侵犯知识产权罪的严重性。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都可以咨询汇桔网的哦。 汇桔网(中外知识产权网https://www.360docs.net/doc/ff9532916.html,)是全球领先知识产权交易与产业升级平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 惩罚性赔偿在《布莱克法律辞典》中被定义为“当被告的行为是轻率、恶意、欺诈时,(法庭)所判处的超过实际损害的部分,其目的在于通过处罚做坏事者或以被估计的损失作例子对其他潜在的侵 犯者产生威慑”[1],其来源于普通法系,标志性判例是1763年英国法官LordCamden对HuckleV.Money侵权案的判决,以及美国1784年对GenayV.Norris侵权案件的判决[2]。大陆法系民法理论认为私法领域的损害赔偿之目的在于恢复原状、惩罚性赔偿模糊了公法与私法的界限,因而针对包含知识产权侵权在内的传统民事侵权普遍采用的是“填平原则”,即侵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以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失为限,以实现对侵权人追责和避免被侵权人获得超出损失的赔偿额的双向正当性。 我国私法体系以移植大陆法系的法律规范为传统,故针对大多数领域的民事纠纷按照“填平原则”确定赔偿责任,但亦针对产品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安全等相关领域的特别情形引入了惩罚性赔偿[3]、逐步形成“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损害赔偿司法认定机制。就知识产权领域而言,为解决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赔偿额普遍不高等问题、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我国一直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2013年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订正式将惩罚性赔偿引入知识产权领域,此后,相关司法/行政政策一再强调建立健

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4],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方面被寄予的厚望可见一斑。本文首先对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立法情况、司法适用进行梳理,进而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程度出发,分析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现阶段适用现状,以期客观认识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现阶段运行效果。 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立法情况概要 《商标法》2013年修订首次将惩罚性赔偿以立法的形式引入了知识产权领域,针对“恶意”且“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可在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许可费倍数基础上按照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 定惩罚性赔偿额,该法2019年修订更是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此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修改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5]《反不正当竞争法》亦于2019年修订中引入了针对“恶意”且“情节严重”的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罚性赔偿[6]。此外,正在进行第三次修订的《著作权法》、第四次修订的《专利法》以及《民法典(草案)》均已经将惩罚性赔偿条款写入其中[7]。 基于目前《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送审稿、《专利法》第四次修订草案中关于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描述,我国立法层面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可以理解为:针对符合法定情形(如两次以上故意侵权或故意/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为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和对潜在侵权行为的威慑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探析__省略_论我国知识产权领域三部法律的修订_曹新明

.3 .高层论坛 知识产权?2013年第4期作者简介:曹新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本文得到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研究”(批准号:11&ZD076)的资助,为中期成果。 a 国家版权局已于2012年12月18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参见国家版权局文件国版字[2012]10号。 b 2012年12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已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报送第11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c 2012年7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拿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建议稿》。d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第76条第2款规定:“对于两次以上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前款计算的赔偿数额的二至三倍确定赔偿数额。”《商标法》修改草案审议稿第37条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专利法》修改草案建议稿对现行《专利法》第65条修改增加第3款:“对于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规模、损害结果等因素,将根据前两款所确定的赔偿数额最高提高至三倍。” e 补偿性赔偿是指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补偿的前提,且以实际的损害为赔偿数额的赔偿。补偿性赔偿适用的根本目的在于使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得以完全补偿,不具有惩罚的特点。引自《补偿性赔偿》,资料来源于:https://www.360docs.net/doc/ff9532916.html,/wiki/%E8%A1%A5%E5%81%BF%E6%80%A7%E8%B5%94%E5%81%BF。 f 填平性赔偿,也称为补偿性赔偿。g 掏空性赔偿,是补偿性赔偿的一种,只是计算损害赔偿数额的基准不同而已。补偿性赔偿或者填平性赔偿是以权利人因遭受侵权而造成的损失为计算基准的,侵权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就是使权利人的损失得以补偿或填平。掏空性赔偿,则是以侵权人因实施侵权行为所获得的非法利益为计算基准,侵权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就是将其因实施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非法利益掏出来,对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探析 ——兼论我国知识产权领域三部法律的修订 曹新明 内容提要:现在,我国正在对知识产权领域的三部支柱性法律《商标法》、《著作权法》和《专利法》进行修订。三部法律的修改建议方案中同时提出了惩罚性赔偿的条文,但是,三个建议方案所设计的条文具有比较明显的差异。因此,围绕惩罚性赔偿条文的设计作四个方面的研究:我国实际介绍增加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现实背景;采用惩罚性赔偿的理论依据;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基本条件;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条款设计。 关 键 词:知识产权侵权 惩罚性赔偿 法律修订 引 言 现在,我国知识产权法正处于大修时期, 其主要标志是三大支柱法《著作权法》a 、 《商标法》b 和《专利法》c 同时进入修订程 序。由此可见,我国现阶段对知识产权法律规 范的重视程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从现在提 出的《专利法》修订草案建议稿、《著作权法》 修订草案送审稿和《商标法》修订草案审议稿来 看,《著作权法》的修改幅度、力度和强度都是 最大的,《商标法》次之,《专利法》则相对比 较弱。其共同点是三者都增加了侵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d 现在,这三个修改建议方案虽然尚未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但增加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立法趋势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为此,本文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研究:第一,增加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现实背景;第二,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理论依据;第三,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基本条件;第四,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条文设计。一、增加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现实背景惩罚性赔偿,是相对补偿性赔偿e 、填平性赔偿f 或者掏空性赔偿g 而言的,是指侵权人给 Abstract: Recently, China is engaging in revising the trademark law, copyright law and patent law. The provisions of punitive damages are proposed in all of the three revision suggestions in distinctly different ways. This paper makes a research in four aspects regarding the punitive damages, which are the practical background, the theoretical foundation, the basic condi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designing. Key Wo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fringement; punitive damages; law revision

论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论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一、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现状简述 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实行的是以补偿性损害赔偿为主,法定赔偿为辅的赔偿制度。例如,《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专利法》第65条、《商标法》第56条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侵权取证难且知识产权人的具体损失额难以计算[1]。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案时往往无法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的具体数额,无法实行准确的补偿性赔偿,虽然可以采用法定赔偿制度来进行赔偿,但由于知识产权的高获利性,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不能充分发挥补偿权利人、威慑侵权人的作用。 二、惩罚性赔偿概述 惩罚性赔偿,又称示范性赔偿或者报复性赔偿,是指由法院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2]。惩罚性赔偿除了必然体现一般民法上损害赔偿功能的补偿性赔偿部分外,还包括体现惩罚性质的惩罚性赔偿部分,即赔偿的目的在于使受损害人的权利得到增值。也就是说,惩罚性赔偿是一种超过了实际损失额而增加的赔偿。通过对有索赔权利的受害人给予一定的惩罚性赔偿,使侵权人向主张权利者付出等于或大于所有受该侵权行为损害应获的赔偿额,使得侵权行为

人无利可图,以达到制裁和遏制不法行为人的目的。 三、我国知识产权法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侵权行为的损害性越来越高,与此对应的是,可弥补性越来越低。传统的补偿制度己经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尤其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有限的补偿起不到震慑作用,甚至导致违法收益高于违法成本。另外,这种侵权的受害者往往以集体形式存在,普通补偿的效果并不能平等的考虑到所有受害者,导致受害者得到的经济收益低于所遭受的违法损害,以至于受害者不得不选择容忍并放任侵权行为,这种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秩序。因此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引入惩罚性赔偿极其必要。首先,它能够发挥对侵权人的威慑效果,维护市场公平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其次,提高对权利人的经济补偿,打击违法犯法者,确保公平正义;第三,对提高法律权威,形成守法的社会氛围,推进法治建设也有积极作用。 四、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确立 (一)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 惩罚性赔偿制度旨在充分补偿权利人、惩戒威慑侵权人并预防侵权行为。在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时,应严格限制其适用条件,以此最大限度的发挥其优势。首先,适用惩罚性赔偿要存在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利益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財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3]。加害人的侵权行为必须给侵权人造成事实上的损失是适用惩罚性

2011[1].1.10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问题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哪些,侵犯知识产权的如何处罚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哪些,侵犯知识产权的如何处罚 知识产权包括了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等,这些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因为实践中发生的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太多,因此对于知识产权人来讲,最好是能够多了解一些相关内容,这样才有利益对侵权行为的打击。那么大家知道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哪些吗?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哪些 (一)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二)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 (三)变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四)未经授权,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和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五)为侵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权行为。 二、侵犯知识产权的如何处罚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假冒专利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侵犯著作权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

惩罚性赔偿与知识产权保护(温世扬 邱永清)

惩罚性赔偿与知识产权保护 温世扬邱永清 上传时间:2005-12-28 一、惩罚性赔偿概述 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是指法庭判定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即损害赔偿金不仅是对权利人的补偿,同时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注:参见《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惩罚性赔偿是英美法的一项特有的法律制度,最早起源于1763年英国法官Lord Camden在Huck-le v. Money一案中的判决。(注:王利明:“惩罚性赔偿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第113页。也有观点认为,最早起源于英国上议院审理的Rookes V.Barnard案件中的规则,见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卷),第746页,法律出版社20001年版。)该制度自产生以来一直处于争议之中,但该争议并未阻碍其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发展,其中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最为完善。英美法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理论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和冲击。德国已出现了类似的案例,日本也有学者提出了制裁性抚慰金的理论。我国台湾地区在不少民事特别法中已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如其《消费者保护》第51条,《公平交易法》第32条,《营业秘密法》第13条,《专利法》第89条以及修订的《商标法》均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合同法》第11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9条、第14条等均规定了惩罚性赔偿。 在民事赔偿制度中为何要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这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密切相关。关于惩罚性赔偿的主要功能问题上存在四种观点:(一)一元说。认为惩罚性赔偿只具有补偿功能。JOHNF·V ARGO在《美国侵权费用估价规则》的《受害人寻求公正的途径》一文中说:“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目的就是使原告遭受到的损失获得完全补偿。(注:王雪琴:“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载《民商法论丛》第20卷,第126页。)(二)二元说。认为惩罚性赔偿具有惩罚和威慑两种功能。(三)三元说。认为惩罚性赔偿具有赔偿、制裁、遏制三种功能。(四)四元说。认为惩罚性赔偿具有威慑、补偿、惩罚、鼓励市场交易四种功能。 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从法理上可分为两种,即补偿功能和预防功能。补偿功能是对受害人而言,具体的内容有三部分,分别是财产损失、受害人的人身和精神损害和诉讼支出的费用。预防功能就是预防侵权再次出现,避免给权利人带来损害,此项功能是通过惩罚、威慑、激励等具体功能而实现的。惩罚功能是对侵权人判处惩罚性的赔偿金,对其实施财产方面的惩罚。惩罚功能是惩罚性赔偿制度最主要的特点,也正是此特点,引起广大学者对此项制度的争议。不少人认为,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平等、等价、有偿的法律关系。民事责任具有补偿、填平功能,惩罚功能则由刑法、行政法完成,作为调整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制度,无惩罚性赔偿适用的空间。笔者认为,从民事责任的性质来看,民事责任是一种以补偿性质为主的法律责任,但并不排除有的责任形式具有惩罚性。(注:王小红:“论惩罚性民事责任”,载《法律科学》1996年第1期,第60页。)民事责任的补偿功能是通过补偿性民事责任实现的,而预防和评价功能则是通过惩罚性民事责任完成的。日本的田中英夫、竹内

知识产权与惩罚性赔偿制度浅议

浅论知识产权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摘要:是否在知识产权领域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一直存在着争议。知识产权本身具有公法和私法的双重属性,因此知识产权制度不仅要保护个人权利,同时也要保护公众利益。本文简要地介绍惩罚性赔偿制度和我国法律对知识产权侵权的规定,并且分析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合理性,最后对我国知识产权中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做简单的构建。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知识产权 一、惩罚性损害赔偿简介 惩罚性损害赔偿是指由人民法院所做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额赔偿判决,是对于真实赔偿的一种“附加”的补偿,其目的是补偿原告所遭受的、人民法院所认定的、由被告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在实践上,这种补偿是对被告的一个惩罚,主要有补偿功能、威慑功能、惩罚功能和激励功能。①现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产生于中世纪英国,1763年Wilks v.Wood一案被认为是英国最早承认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案件,该案的原告维尔克斯是英国国会的议员,他批评英国政府无能,被以破坏社会治安与诽谤罪起诉,后来被释放。原告释放后立即对执法人员提出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之诉,陪审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000英镑作为损害赔偿金,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英国得以确立。②德国、法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均无惩罚性赔偿制度。其损害赔偿制度强调填补性损害赔偿原则。自19世纪以来,惩罚性损害赔偿不仅适用于侵权案件,也适用于合同案件。20世纪以来,伴随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通过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办法遏制不合格的商品的泛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惩罚性损害赔偿逐渐适用于产品责任,同时赔偿的数额也在不断提高,美国传统上对于违约责任案件坚持违约损害赔偿原则,而将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于由恶劣心态或过分行为造成的损害。在美国惩罚性赔偿主要适用于合同案件,80年代以后,惩罚性赔偿主要针对: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恶意地拒绝支付保险费;雇佣合同中的雇员人恶意解雇;原告与被告之间 ①王利明:《惩罚性赔偿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 ②陈聪富:《美国法上之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法学论丛》,第31卷第5期,第27页。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11〕3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问题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调取、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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