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

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
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

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

【批准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08.04.02

【发布部门】西安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8.09.19

【实施日期】2008.10.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2018修订)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25号)

《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已经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6日通过,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08年4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2008年9月19日

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供热企业通过城市规划管网直接或者经过热交换站换热后有偿为用户供热的行为。

第四条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六区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其他区、县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发展与改革、规划、建设、财政、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物价、公安、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集中供热实行市场化经营管理,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

第七条提倡采用热电联产、热电冷联供、区域锅炉房和利用余热等多种形式发展城

市集中供热。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编制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六区城市集中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其他区、县的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由区、县供热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但跨区、县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由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并经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其他相关的建设审批手续。

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确定供热企业的供热范围。

供热企业应当在供热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供热范围内发展用户。供热范围确需调整的,应当经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供热采暖系统,应当按照节能降耗、温度可控、分户计量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不符合供热分户计量设计、施工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

未实行分户计量的供热采暖系统应当加快进行分户控制和分户计量改造。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在三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工程竣工档案。

第十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代收的城市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纳入财政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章供热与用热

第十三条城市集中供热实行特许经营,供热经营权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取得供热经营权的供热企业,应当向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西安市供热经营许可证》。

已经从事供热经营的供热企业,应当向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经营许可申请,经审核后,领取《西安市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供热企业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的行为,应当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取消其特许经营权。

第十五条供用热双方应当签订供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供热企业直接向用户供热的,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热合同供热企业经过热交换站换热后为用户供热的,应当与热交换站管理单位签订供热合同。同时,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应当就供热服务内容与用户进行约定。

第十六条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热合同的约定供热。紧急情况下确需立即停止供热的,供热企业可以先行停热,但应当在停热后两小时内及时通知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和用户,并书面报告供热行政管

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

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 陕西省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5号) 《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已经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6日通过,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08年4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9月1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供热企业通过城市规划管网直接或者经过热交换站换热后有偿为用户供热的行为。 第四条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六区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其他区、县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财政、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物价、公安、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集中供热实行市场化经营管理,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 第七条提倡采用热电联产、热电冷联供、区域锅炉房和利用余热等多种形式发展城市集中供热。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编制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六区城市集中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其他区、县的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由区、县供热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但跨区、县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由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并经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其他相关的建设审批手续。 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确定供热企业的供热范围。 供热企业应当在供热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供热范围内发展用户。供热范围确需调整的,应当经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供热采暖系统,应当按照节能降耗、温度可控、分户计量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不符合供热分户计量设计、施工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 未实行分户计量的供热采暖系统应当加快进行分户控制和分户计量改造。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在三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工程竣工档案。 第十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代收的城市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纳入财政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章供热和用热 第十三条城市集中供热实行特许经营,供热经营权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取得供热经营权的供热企业,应当向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西

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规定

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规定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 2003年01月12日 实施日期: 2003年03月0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和热源企业、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城市内核热、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区域锅炉、分散锅炉、太阳能、地热等热源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供给的公共采暖用热。 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

市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热实行社会化生产和商品化供应以及多元化投资经营。 城市供热必须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供热,推行分户供热并逐步达到按用热量计量收费。 第六条政府鼓励从事生产蒸汽、热水等热介质的企业(以下简称热源企业)和从事供热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供热企业)采用清洁能源,利用污染小、耗能低、运行安全的先进供热方式和设施,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供热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城市供热规划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行政部门编制,报本级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有关基本建设审批手续。

秦皇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秦皇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热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建设部《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城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县城区范围内的各类型的供热设施建设,供热生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包括: (一)热电联产、区域锅炉集中供热; (二)各类燃煤、燃油、燃气及电力锅炉为热源的联片供热、分散型供热; (三)热交换制冷、空调、生活及经营性热水、蒸汽供应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自己生产或使用外单位的蒸汽、热水从事供热经营及为本单位、职工供热的单位。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耗热能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凡在本市从事供热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从事供热生产、经营;从事供热专用设备、附件、材料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城市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集中供热工作。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是城市供热的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供热规划;供热项目建设的审批与管理;新装、增容锅炉的审批;供热行业、产业及资质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城建、规划、环保、劳动、房产、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协调搞好城市供热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供热设施审批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城市供热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供热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供热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建设方案、施工设计必须经市供热管理部门审定,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具有供热专业资质的方可承接与资质相应的设计与施工。凡未经供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供热项目,相关的职能部门不予办理有关的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须采暖的应纳入集中供热,集中供热规划区域内不准新建、扩建、改建燃煤锅炉,暂无法接入集中供热热网的,由市供热管理部门统筹安排临时供热。 第十二条对应纳入集中供热热网的工程项目,经市供热管理部门审定,由用户向供热单位办理入网手续及有关事宜,并严格按规定交纳入网建设费。 超出集中供热范围的供热项目建设应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供热管理部门申报。 第十三条新装、增容、更新改造各类燃煤、燃油、燃气、电力锅炉经市供热管理部门审批后,应履行土地规划、环保、安全监察、节能、消防等审批手续。严格限制4 .2MW以下锅炉的建设。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热项目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 (二)规划、设计与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不符的; (三)选用的供热专用设备、材料未经审查批准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十四条集中供热入网建设费标准、向受益单位集资标准,由市供热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经市物价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任何单位、部门不准擅自制定标准收取建设费。对热网用户申请拆除、恢复室内采暖设施,供热单位只收取工本费,不准重复收取入网费。 第十五条锅炉及供热系统的设计、施工、建设必须达到功能齐全、技术先进合理,符合国家的节能、环保、安全规定、规范及使用要求。

《陕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解读

2019年省级标委会培训会《陕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解读 《地方标准制定规范》解读

前言 1.《陕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解 读,主要结合我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重点解读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五章 组织机构、第六章 换届、调整与撤销、第七章 监督考核和第八章 经费,共五个章节, 通过重点章节解读,解决标委会“干什么”、“怎么干”和“干成什么样”的核心问题。. 2.《地方标准制定规范》(DB 61/T 1214—2018)解读,重点围绕《标准化法》要求,结合我省地方标准制定工作实际情况,以标准立项下达、标准起草、征求意见、送审、报批和复审等环节为主线,按照先后逻辑顺序予以展开,解决标准制定范围不明、层级不清和流程不顺等关键问题。接下

PART 01 《陕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1.怎么干 2.干什么 3.干成什么样

相关规定修订历程 A B C D 2016年6月28日 国家标准委出台《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 委员会考核评估办法(试行)》,首次 明确考核评估结果及应用。 2017年7月18日 我省出台《陕西省专业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 办法》。 2009年1月22日国家标准委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替代2004年《办法》。 2017年10月30日 原国家质检总局出台《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与新修订《标准化法》同步实施。

关键词 标委会 必须严格按照《管理办法》 开展日常工作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标准起草、技术审 查等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技术委员会是标准的生 产车间。 1.标委会 本办法共分九个章节,分别是: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四章 筹建和成立;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六章 换届、调整与撤销;第七章 监督考核;第八章 经费; 第九章 附则。分标委会相关工作开展参照本办法执行。 2.《陕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陕西省供热管理办法

陕西省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供热企业通过城市规划管网直接或者经过热交换站换热后有偿为用户供热的行为。 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集中供热实行市场化经营管理,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 第七条提倡采用热电联产、热电冷联供、区域锅炉房和利用余热等多种形式发展城市集中供热。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编制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六区城市集中供热 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其他区、县的城市集中供热 规划由区、县供热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区、县人民 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但跨区、县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由市供热行政 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并经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其他相关 的建设审批手续。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确 定供热企业的供热范围。供热企业应当在供热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 供热范围内发展用户。供热范围确需调整的,应当经供热行政管理 部门批准。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供热采暖系统,应当按照节能降耗、温度可控、分户计量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不符合供热分 户计量设计、施工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未实行分户计量的供热 采暖系统应当加快进行分户控制和分户计量改造。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相 关资料报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在三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 报送工程竣工档案。 第十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代收的城市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纳入财政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章供热与用热 第十三条城市集中供热实行特许经营,供热经营权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取得供热经营权的供热企业,应当向市供热行政管理部 门提出申请,领取《西安市供热经营许可证》。已经从事供热经营 的供热企业,应当向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经营许可申请,经审 核后,领取《西安市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供热企业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的行为,应当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取消其特许经营权。 第十五条供用热双方应当签订供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供热企业直接向用户供热的,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热合同。供热企业 经过热交换站换热后为用户供热的,应当与热交换站管理单位签订 供热合同。同时,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应当就供热服务内容与用户进 行约定。 第十七条供热企业进行供热设施检修、充水试压,应当提前五日通知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和用户。 第十八条供热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供热服务标准,设置、公开报修、投诉电话,并按照下列规定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

陕西省园林城市标准

陕西省园林城市标准 一、组织领导(6分) (一)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法规政策,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二)城市政府领导重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明确、组织机构保障、政策措施具体; (三)城市园林绿化机构健全,分工明确,行业管理到位; (四)近3年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包括财政投入和社会投入)逐年增加,园林绿化养护经费有保障,城市绿化指标逐年增长。 二、管理制度(6分) (五)管理制度完善,执法严格,无非法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 (六)已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并按程序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实施; (七)绿化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管理和实施,取得了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 (八)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划定城市绿线,并向社会公布; (九)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措施得力,建档立卡挂牌,责任落实,无发生破坏古树名木事件; (十)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绿化指标符合《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规定。 三、景观保护(8分) (十一)注重城市原有自然风貌的保护,突出城市文化风貌特色; (十二)城市历史文化保护措施得力,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保护; (十三)城市布局合理,建筑和谐,容貌整洁; (十四)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制度健全。 四、绿化建设(50分) (十五)城市各类绿地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形成科学合理的城市绿地系统(5分); (十六)绿化植物以乡土物种为主,坚持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放在首位,因地制宜,以节地、节水、节能、节约资金为主要手段,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开展节约型园林绿化(4分); (十七)绿化指标(以下数据以统计年报为准)(10分) 1、各项园林绿化指标近三年逐年增长; 2、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符合以下指标要求: 秦岭以南设市城市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共绿地(以下简称“三绿”指标)分别达到33%、38%、8.5平方米。秦岭以北设市城市“三绿”指标分别达到32%、36%、8平方米。秦岭以南县城“三绿”指标分别达到31%、36%、8平方米。秦岭以北县城“三绿”指标分别达到30%、34%、7.5平方米。西安市“三绿”指标分别达到27%、32%、6.9平方米。

2019-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实用word文档 (3页)

2019-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实用word文档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简单修改即可使用,推荐下载! ==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维护供热企业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集中供热工作和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集中供热工作。峰峰矿区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集中供热工作。规划、物价、环保、房产、供电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权范围,共同做好城市集中供热工作。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及科技开发,鼓励采用新技术,提高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改善城市环境。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多元投资建设城市集中供热。第二章供热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城市集中供热发展应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第六条在城市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采暖锅炉房。现有的燃煤锅炉供热应逐步并入城市集中供热。第七条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及近期建设计划,经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国家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妨碍集中供热工程正常施工。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图和有关资料,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验后方可投入运行。第八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按照下列产权归属实施维修、改造和管理。无维修能力的用户可委托供热企业有偿代管代修:热源厂区的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热源厂出墙一米至热力站出站一米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用户庭院管线和室内供热设施归热用户或产权单位负责。第九条热用户按规划要求投资建设的分支管线和热力站,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移交供热企业管理。供热企业在保证热用户正常用热的情况下,根据规划要求,可以在热用户庭院管线上发展新用户。第十条凡新建工程室内采暖系统一律采用按户分环进行设计,安装温控阀和热计量表。对原有热用户的采暖系统逐步实施改造。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影响城市集中供热设施正常运行或维护的,建设单位应提前与供热企业联系,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施工。第十二条禁止私自拆改、移动室内供热管道和散热设备,室内装修不得妨碍正常供热检修、维护保

西安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版

西安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2019—2021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国办发〔2019〕24号),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陕人社发〔2019〕3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9年至2021年全市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18万人次以上,其中2019年补贴性培训5.5万人次以上。力争到2021年底,全市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2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二、主要措施 (一)聚焦重点群体,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1.突出做好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围绕岗位需求和发展需要,企业需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广泛组织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在线学习等活动,大力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组织高技能领军人才和产业紧缺人才市(境)外培训。支持帮助困难企业开展转岗转业培训。积极发挥行业、龙头企业和培训机构作用,引导帮助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培训。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及安全生产责任较重的行业企业,要组织开展安全技能培训,严格执行安全技能培训

合格后上岗制度。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培训,鼓励企业和院校通过共组师资队伍、共建实训基地、共创培养模式等方式,培养企业后备技能人才,三年培训5千名新型学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负责) 2.扎实开展就业重点群体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面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等青年、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家政服务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等,持续实施“春潮行动”“求学圆梦行动”“新型职业教育培训合作行动”“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和返乡创业培训计划,以及劳动预备培训、就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等专项培训,有针对性的开展创业培训,全面提升就业创业能力。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开展农民教育培训,推动乡村人才振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农业农村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市总工会、共青团西安委员会、市妇女联合会、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3.持续加强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家庭子女职业技能培训。聚焦我市国家级贫困县(含已摘帽贫困县)特别是深度贫困县、村,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并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生活和交通费补贴。贫困

供热标准

郑州市 居民: 0.19 元/平方米/日其他单位: 0.28 元/平方米/日 洛阳市 0.18 元/ 平方米 / 日 安阳市 居民:计量表: 134元/吨汽面积: 21.6 元/季/平方米 其他单位:计量表:170元/吨汽面积:38.4 元/季/平方米 三门峡市根据三门峡市物价局有关批复精神,市区具体收费政策如下:(一)入网费 市区集中供热用户入网费标准为:居民用户每平方米 30 元,非居民用户每平方米 55 元,居民和非居民用户收取入网费面积按建筑面积的 90%计算。(二)取暖费 1. 已交入网费的,供热到户价格为 0.158元/m2 ?天(折合一个采暖期120天19元/m2)。 2. 未交入网费的,供热到户价格为 0.196元/m2 ?天(折合一个采暖期120天2 3.5元/m2)。 3. 非居民用户的供热价格为0.267元/m2 ?天(折合一个采暖期 120天32元/m2,不含入网费)。 4. 居民采暖面积按建筑面积的 90%计收,非居民采暖面积按建筑 面积计收驻马店市居民取暖每天每平方米仍在 0.23 元至 0.25 元之间商丘居民用户采暖价格为每天每平方米 0.175 元,按房屋建筑面积的 90% 收取暖

费 ;非居民用户采暖价格,为每天每平方米 0.30 元,按房屋建筑面积收取暖费 濮阳市 即居民采暖用热 19元/ 平方米,非居民用热 34元/平方米,而采用计量收费的用户,则先按照房屋面积交费,供暖结束后再按照“多退少不补”的原则进行核算。 新乡市 新乡市现行居民供热价格是:按面积收费,执行的热价标准为每天每平方米0.175 元,折算一个采暖季每平方米为 21 元。按计量收费为基本热价 6.3 元/ 平方米,计量热价 0.18 元/ 千瓦时。非居民热价:每天每平方米为 0.28 元,折算一个采暖季每平方米为 33.6 元。 济源市每天每平方米 0.15 元 许昌市 每天 0.171 元/ 平方米 鹤壁市 居民住宅基本供热价格是4.1元/平方米月,非居民住宅基本供热价格是7.0元/月平方米 南阳市 临时销售价格为0.176元/平方米?天 平顶山市 0.165 元/平方米/日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和论证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 (二)规划年限和范围; (三)绿地系统布局; (四)绿地指标和定额; (五)各类绿地规划; (六)树种规划; (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 (八)绿化规划的实施措施。 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在城市新建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在旧城改造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城市生产绿地应当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充分利用自然、人文条件,并与文物古迹的保护相结合,突出地方特色。 第三章建设

吕梁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吕梁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为了推动我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吕梁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现将其印发,希望各有关单位和热用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月十五日 吕梁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本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促进经济发展,节约能源,减少污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吕梁市区规划范围内的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镇集中供热是指城镇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等热源通过热网向若干街区及整个城镇的热用户集中供热;供热单位是指向热用户稳定供应热能的单位;热用户是指用热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镇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供热行业管理,对全市城镇供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发改、房产、环保、劳动、财政、物价、工商、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集中供热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贯彻远近结合、因地制宜、广开热源、合理布局和新建不欠帐,逐年还旧帐的建设原则,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实施。要优先和大力发展热电联产等先进的集中供热方式,逐步改造分散供热,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热规划和年度供热建设项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改变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当采用集中供热,并依照有关技术规范设计安装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供热采暖系统,逐步实行分户计量收费。分户控制供热采暖系统的费用列入房屋建造成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供热采暖系统的设计图纸严格审查,不符合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供暖系统设计要求的,责令其限期达到要求。对于在集中供热范围内尚未入网的热用户,在申请入网前,由产权单位进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室温可控改造,达到要求后,供热单位方可联网供热。对已纳入集中供热但需改造的既有建筑的改造工作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具体由供热单位组织实施并负责改造工作。

陕西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办法

陕西省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范围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人员知识结构。 (三)分层培训、考培分离。针对不同层次会计人员,划分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权限,采取多种形式分层培训。会计人员可以自主选择继续教育的学习培训形式,学习培训与考核认定应当分离,考核认定由县以上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四)加强管理,创新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形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督导、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社会单位积极参与、会计人员主动学习的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保障和便利。 会计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发布之日)的次年起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按照会计从业资格属地管理原则,各级财政部门(以下统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分别组织实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依据国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二)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要点,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确定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权限; (四)组织开发或推荐适用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五)组织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组织全省高级会计人员(含领军人才)继续教育培训;

西安供暖时间暖气费价格收费标准及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

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 发布机构:市人大发布时间:2009-08-26 00:00:00 主题分类:文秘工作 索引号:750218682/2008-14930 关键字:条例, 文号:陕西省第十一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批准 (2007年12月26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2008年9月19日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供热企业通过城市规划管网直接或者经过热交换站换热后有偿为用户供热的行为。 第四条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六区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其他区、县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发展与改革、规划、建设、财政、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物价、公安、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集中供热实行市场化经营管理,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 第七条提倡采用热电联产、热电冷联供、区域锅炉房和利用余热等多种形式发展城市集中供热。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编制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六区城市集中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其他区、县的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由区、县供热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但跨区、县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由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

(2007年12月26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 过2008年4月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2008年9月19日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供热企业通过城市规划管网直接或者经过热交换站换热后有偿为用户供热的行为。 第四条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六区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其他区、县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发展与改革、规划、建设、财政、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物价、公安、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集中供热实行市场化经营管理,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 第七条提倡采用热电联产、热电冷联供、区域锅炉房和利用余热等多种形式发展城市集中供热。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编制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六区城市集中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其他区、县的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由区、县供热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但跨区、县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由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并经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其他相关的建设审批手续。 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确定供热企业的供热范围。 供热企业应当在供热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供热范围内发展用户。供热范围确需调整的,应当经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供热采暖系统,应当按照节能降耗、温度可控、分户计量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不符合供热分户计量设计、施工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 未实行分户计量的供热采暖系统应当加快进行分户控制和分户计量改造。

【2019年整理】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维护供热企业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集中供热工作和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集中供热工作。峰峰矿区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集中供热工作。规划、物价、环保、房产、供电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权范围,共同做好城市集中供热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及科技开发,鼓励采用新技术,提高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改善城市环境。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多元投资建设城市集中供热。 第二章供热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城市集中供热发展应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第六条在城市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采暖锅炉房。现有的燃煤锅炉供热应逐步并入城市集中供热。 第七条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及近期建设计划,经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国家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妨碍集中供热工程正常施工。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图和有关资料,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验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八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按照下列产权归属实施维修、改造和管理。无维修能力的用户可委托供热企业有偿代管代修:热源厂区的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热源厂出墙一米至热力站出站一米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用户庭院管线和室内供热设施归热用户或产权单位负责。 第九条热用户按规划要求投资建设的分支管线和热力站,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移交供热企业管理。供热企业在保证热用户正常用热的情况下,根据规划要求,可以在热用户庭院管线上发展新用户。 第十条凡新建工程室内采暖系统一律采用按户分环进行设计,安装温控阀和热计量表。对原有热用户的采暖系统逐步实施改造。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影响城市集中供热设施正常运行或维护的,建设单位应提前与供热企业联系,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禁止私自拆改、移动室内供热管道和散热设备,室内装修不得妨碍正常供热检修、维护保养。 第十三条在城市集中供热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爆破、排放雨水和污水、倾倒垃圾和各种废弃物、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危害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禁止破坏、盗窃和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占压城市集中供热设施。 第十四条在城市集中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它地下管线的,应当

陕西省失业保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和支付办法

陕西省失业保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和支付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职能作用,依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一次免费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由劳动保障部门承办或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成立的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基地 和职业介绍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经当地失业保险经 办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后,对失业人员进行的免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可按有关规 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 第三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失业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加强组织领导,负责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 绍两项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检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职业培训、 职业介绍机构的前期考察和培训计划审定、培训质量、效果的考核及培训结束后 补贴的审核支付。 第四条失业保险职业培训包括职业指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职业培训补贴由直接培训补助和再就业绩效考核补助两部分组成。直接培训补助以 当地2个月失业金为基准,并随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调整而提高;再就业绩效考核 补助以实现再就业的实际绩效考核确定。 (一)直接培训补助 每人的直接培训补助以培训的有效课时确定。有效课时包括教员授课课时、培训 机构组织的实习课时,受训人员的自习时间不作有效课时计算。每课时以45分钟计。 1、培训时间在120课时以上,按当地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

2、培训时间100课时至120课时(含120课时),按当地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标准的95%计算; 3、培训时间80课时至100课时(含100课时),按当地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5%计算; 4、培训时间60课时至80(含80课时)课时,按当地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75%计算。 (二)再就业绩效考核补助 实现再就业是指就业者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协议或持有街道劳 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就业、创业证明。再就业绩效考核补助以培训结束后的六个月 内受训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协议或持有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就业证明)的比例(合同率)确定,合同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 1、签订合同率30%(含30%)以上的,以其直接培训补助总额的15%作为再 就业绩效考核补助; 2、签订合同率20%(含20%)至30%的,按其直接培训补助总额的10%作为再就 业绩效考核补助; 3、签订合同率10%(含10%)至20%的,按其直接培训补助总额的5%作为再就业绩效考核补助; 4、签订合同率10%以下的,不计领再就业绩效考核补助; 5、无再就业绩效的,扣减其直接培训补助总额的5%。

2020年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经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根据年月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现行版本根据年月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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