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浅谈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浅谈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浅谈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分税制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政府间财政分配管理体制。我国于1994年开始以分权、分税、分级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分税制改革。

1992年财政部选择了天津、辽宁、沈阳、大连、浙江、青岛、武汉、重庆和新疆等九个地区进行了分税制试点,为全面推行分税制从理论和实践层面作了必要的前期准备。1993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改革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1)根据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来确定相应的支出范围。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基本沿用原有规定:中央政府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地方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

(2)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

(3)实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制度。为保证地方现有既得利益,减少改革阻力,采用渐近策略: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数以1993年为基期核定,1993年中央净上划收入全额返还地方,并以此作为今后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基数。

(4)改革中央与地方结算办法。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但基本上不触动地方既得利益。

分税制改革确立了中央财政的主导地位,两个比重逐年提高,同时调动了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的积极性。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资源的优化配置。

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实施至今,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同时也暴露出了相应的问题,要使其在我国继续健康发展下去,必须对暴露出的问题进行认真的剖析并找到解决之道。

分税制存在的问题

财权与事权不统一,划分不合理

按照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模式的要求,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应有一个明确的分工,中央政府负责提供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地方政府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及服务。实施分税制以来,财力层层上移,中央财政实力得到显著加强,而事权却层层下移,基层政府(尤其是省级以下政府)要承担的事务性工作越来越多。由于行政权力的垂直集权,往往出现上级出政策,下级出钱的情况,中央将所应承担的政策负担转移到地方,同样的,在省级政府及其以下的各级政府之间也存在相同的问题,县乡基层政府承担了与其财力不相匹配的事权。同时,由于基层财政增长缓慢,收入增长速度远远低于支出要求的增长速度,基层政府只能通过借债履行其职能,

从而造成了基层政府的财政困境,基层政府无法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

税制改革不完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不清晰实行分税制改革的直接目的是增强中央财政能力,通过调整收入分配,将财力向中央集中,解决中央财力弱化的问题。虽然经过改革,中央财政收入得到了显著增强,可是由于缺乏对全局的把握,受政治、经济、历史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又产生了新的问题:一是分税不彻底,界线不明,税收没有完全按照税种的性质确定归属。二是税权划分缺乏稳定的规则。三是税权主要集中在中央,地方税权小。四是部分税种的所有权与征管权相脱离。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设置不健全

从国外成功的分税制经验来看,转移支付制度是一种通行的做法,一套科学、

合理、完整、严密的转移支付制度对于分税制顺利的实施有着重要的作用。实行分税制后,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由体制补助、税收返还、专项补助和结算补助等多种形式构成,1995 年之后又实行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我国目前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虽已初步形成,但仍存在着不规范、力度小和功能弱等缺陷,主要问题表现在:一是转移支付结构不尽合理,专项转移支付比重较大。二是财政转移支付标准不规范,支付资金安排随意性大。三是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监管力度不够,影响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分税制完善措施

统一财权与事权

事权的正确界定是实施科学分税制的先决条件,也是确定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与收入的依据。在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对财权进行相应的划分,并以此为基础科学地划定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支出责任范围,是我国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中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首先,要合理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科学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应本着既要加强中央的宏观调控、确保中央政令统一,又要增强地方活力,同时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全国市场的精神,按照公共产品的层次性,国防、外交等全国性公共产品和服务由中央政府负责;跨地区大型基础设施、环境保护等兼有全国性和地方性公共产品特征的事项,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并按具体项目确定分担的比例;基础教育、计划生育、公共卫生等中央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由地方政府处理更为有效的事项,应由中央政府通过一定的授权由地方来完成;其他属于区域内部的地方性公共产品和服务,则由地方政府负责。真正做到由中央负责的事全部收归中央,该由地方负责的事全部下放地方,做到各行其是,各负其责。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科学界定后,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不管是哪一级政府,决不能“越界”。

其次,根据各级政府的事权,合理划分相应的财权。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提供全国性的公共服务、支出对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和结构进行宏观调控、协调区

域间发展所需经费。地方财政主要承担地方政府机关运转所需经费;本地区经济发展所需调剂、扶持的经费;提供使本地区受益的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经费;提供本地区公共文教卫生等公共服务的经费。

最后,改革现行财政支出错位状况,将属于中央政府事权范围却转嫁到地方的财政支出上划给中央,将原属于地方支出范围却由中央安排的支出下划给地方。各级政府财力与其事权相匹配,才能使各级政府都能提供相应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履行好政府“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财政分配责任和公共职能,这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构建分税制财政体制所追求的实质性内容。

改革和完善税权的划分

按照责任与义务相统一,所有权与征管权相统一的原则改革现行税收权限划分。现有的税权划分虽然达到了改革之初强化中央财政,提高中央财力的目的,但是有矫正过枉之嫌。为了达到集中财政收入到中央的目的,没有完全按照分税制的划分原则来划分税权,而是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将有利于中央财政、便于征管的税收划归中央,税收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原则没有稳定的标准。要使税权的划分真正做到合理,必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要确保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中央政府负责提供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因此,税权的划分要做到科学合理,确保中央调控功能的实施;二是要充分考虑地方政府的事权与财政需求。应充分考虑到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范围及其财政能力,确保其承担的事权能顺利实施;三是要注重调动地方政府征税的积极性。应根据地方政府自身的利益需求,让其拥有一定的财

力自主权,这样既有利于强化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又有利于分清政府之间的财力分配范围,使各级政府各司其职,发挥资源配置的最佳效率。四是重视构建科学合理的税制体系。中央政府要给地方政府税收立法留下合理的空间,使得地方政府能够合理界定事权,建立起科学的地方税体系。

按照以上原则,要改革和完善我国现有的税权划分,必须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划分税种,实现中央与地方在财政上的均衡健康增长。按照统一税法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应将税收管理权包括税收立法权、解释权、税基税率选择确定权、税种开征停征权、减免权、调整权等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合理划分,不应全部集中在中央。如对于中央税与共享税的立法权、征收权、管理权可集中在中央;对于不在全国统一开征、具有明显地域特征的地方税的立法权、解释权、征管权可全部划给地方;对于全国统一开征、对宏观经济有较大影响的地方税如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可由中央制定基本法规和征收办法,赋予地方一定的征管权、税率确定权和政策调整权等。这样既理顺了中央与地方对税收管理权的分级划分,又可以发挥中央与地方税收征管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此外,在税收征管关系上,要明确国税、地税两个系统的征管范围,在操作上对两者进行协调,可建立协调机构、联席办公会制度以及采取联合行动等,在司法上建立共同的税收执法保障体系,从而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正常运行和减少税款流失以及中央与地方财税收入各自入库。

善财政转移支完付制度

针对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的种种问题,要按照充分发挥财政转移支付基本功能的原则改革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一步改革转移支付制度的设计原则,要在收入划分适度集权,政府支出适度分权,确保中央宏观经济调控的前提下,建立促进地区公平的转移支付制度,弥补地方财政收支差额,考虑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调整既得利益,实现地区间财力水平相对均衡。

科学设定转移支付标准,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增强分配的规范性、公平性和透明度。一方面要设计出一套科学的公式,以不易受到人为控制、能反映各地收入能力和支出需要的客观性因素为标准,对各地的标准化收入能力和标准化支出需要进行测算,以此确定转移支付的数额。另一方面,要对现有的专款认真进行清理,对情况已经发生变化,名不副实的专款和无法体现政策作用的专款应当坚决予以清理;要整合重复交叉的专款项目,统筹安排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避免各自为政;要增强专款分配的透明度,对于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应公开分配资金至各省所采用的基础数据,对于按项目分配的,应公开确定项目的标准,分配的结果也应向各省公开。

建立财政转移支付评价、监督和考核机制。一方面,设计一套科学合理的效益评价与考核指标,据此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评价和考核;另一方面,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体系,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程序、使用过程、经济效益进行跟踪反馈,确保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加强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和管

理。通过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内容、具体用途、法律责任、监督形式等,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下来,加强和完善对财政转移支付行为的审计监督,强调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事后监督,特别是对专项项目拨付的后续监督,使整个财政转移支付在法制化轨道中运行。

如何完善我国分税制

如何完善我国分税制 分税制是指在国家各级政府之间明确划分事权及支出范围的基础上,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结合税种的特性,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和税收收入,并辅之以补助制的预算管理体制模式,是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和公共财政理论要求的,这是市场经济国家运用财政手段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较为成功的做法。 我国现行税制是一个由多种税组成的复税制体系,这个复税制体系可以使我国税收多环节、多层次发挥作用。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是我国财税体制的重大改革,实践证明,分税制在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建立规范的财政运行机制、保证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增强中央财政调控能力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调动了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建立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更好地发挥了中央财政的再分配功能,实现了中央与地方、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的“双赢”。在新的形势下,我国应按照“财力和事权相一致”的方向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分税制体制。 一、现行分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还不够清晰、不够合理。我国现行

法律对政府间支出责任只作了原则性划分,还不够清晰,也不够合理。一是一些应当完全由中央承担的支出责任,地方也承担了一部分;二是完全属于地方的支出责任,中央也承担了一部分;三是部分支出责任中央与地方职责划分不够合理,执行中经常发生交叉、错位;四是各省、市、县、乡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更为模糊,地区之间差别较大。政府间支出责任不清、风险不明,为财政可持续发展留下了隐患。 政府间收入划分不尽合理,基层政府分享的收入与支出责任不对称。政府间收入划分不合理的首要问题是收入划分与支出责任划分不相匹配,基层政府收入来源有限,不利于基层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难以满足其正常的公共支出需要。其次是政府间收入划分覆盖面窄,相当数量的政府财政性收入游离于体制之外,既不利于政府间支出责任与收入的匹配,也不利于合理调节地区间财力差距。此外,我国税制结构中流转税占主体,流转税具有税基流动性强、地区之间分布不均等特点,也为我国政府间收入划分增加了难度。转移支付项目设立不够合理,监管力度有待加强。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转移支付制度不断完善,初步形成了目前财力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体系。但是,由于大部分转移支付项目都是出于配合中央宏观调控政策而设立的,随着各项新政策的出台,转移支付项目逐年增多,由此带来财力转移支付专项化、专项转移支付财力化的倾向。同时,转移支付资

浅析当代中国税收

浅析当代中国税收 作者:伍梁京 引言: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工具,也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分配手段,税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例维持在百分之90以上,但是基于中国特定的政治法律环境,作为财产的再次分配呈现出诸多不公平的现象,凸显政府企业个人的三方博弈,在此浅析一下中国当代各大税种的现状和问题。一:增值税理应取消 增值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增值税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增值税起源于法国,当时法国财政收入流转税依赖营业税不仅课税面狭窄而且存在重复增税的问题,导致无法形成有效的财政收入并且偷漏税严重,因此在税改的基础上引入了增值税的概念,增值税本质上属于财产税间接税,转嫁性强,征收与否一直是学术界的一大争议课题。我国从1979年在部分城市试点增值税,93年实行增值税全面改革,采纳消费性增值税,由于增值税是对产品增值额增税,消费性增值税允许扣除生产资料和用于成产经营的固定资产所含税款,也就是说这类增值税课税对象不包括生产资料部分,仅限于当期生产销售的所有消费品。谈到上述两个问题我们来看一下最近几年的统计数据,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增值税成为第一大税种,比例维持在60%上下,作为国家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重要来源【增值税在分税制改革实行共享税,中央享受75%,地方享受25%】,但是随着入世以来中国企业的蓬勃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

其他税种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对财政收入的贡献逐年增加,况且除了税收以外,国家财政收入的其他来源,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有偿使用收入、罚没收入等。因此,对于转嫁税本应作为附加调节税却成为我国第一大税种,本身的不合理性再加之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博弈行为更添加了不光色彩,严重损伤了消费者的利益,作为弱势群体的一方,以及在全球金融危机余波未散,通货膨胀日益严重的局面下不得不提出取消增值税的这个构想,再次我从几个方面论证我的大胆构想。第一,增值税真正的缴纳者?众所周知,增值税是基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流转税,纳税人主要是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企业,企业是纳税人,由于普遍我们消费者的税收意识不强,我们总以为增值税是企业缴纳的,跟我们消费者无关,可事实上并非如此,前文所述,增值税具有转嫁性,也就是企业将税负以成本的方式转嫁给我们消费者,我们是真正的纳税人,换句话说是一个终端产品的增值的一部分收益归企业,另一部分税收在分配的形式归国家,承担税负的就是我们消费者,前文所述我们采纳的是消费性增值税,对于企业经营的生产性资料是允许抵扣的,所以企业几乎没有增值税的负担。增值税的普遍性和广泛性是我们个人税负的最大负担,而非个人所得税,下文我将探讨个税的问题。第二,发票真的是维护消费者权益吗?我想一个小学生都知道买东西索取发票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不开发票就会导致商家或者企业偷逃税款,可索取发票了真的可以维护我们

1994年中国实行分税制改革

1994年中国实行分税制改革,重整税收结构后,增值税和营业税并重成为流转税的两大重要税种,且这个时间段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2004年7月1日期,消费型增值税在东北三省的石油化工业、装备制造业等八大行业试点征收;2007年7月1日,中部六省26个老工业基地的采掘业、电力业等八大行业也被纳入试点范围;2008年7月1日,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至内蒙古自治区东部五个盟市以及泣川地震中受灾严重的地区;2009年1月1日,消费型增值税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全面取代生产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不断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消费型增值税在经济活动中的益处不断展现,反观营业税变动不大,越来越不适应当今经济的发展。 转型后的增值税能够有效消除重复征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分工,而这正是目前交通运输业在发展中所欠缺的。并且交通运输业本身又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是制造业之后另一重要环节,涉及到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与人们的生产、生活都息息相关。众多企业与交通运输业企业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原材料、产成品的运输均靠交通运输,各企业外购交通运输服务的规模不断壮大。可以认为,国民经济中的各部分都离不开交通运输业,包括经济资源要素的开发、运输以及配置等,因此交通运输业与国民经济关联度极高。现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必然也对与之配套的交通运输业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促使交通运输业的不断发展。因此,交通运输业的大发展必然是未来的趋势。首先应在税制上,对交通运输进行改革,使其缴纳更符合实际需求的增值税,并且结构性减税,可以进一步推动交通运输业的发展。 2012年1月1日,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先在上海试点。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的增值税税率11%,对交通运输辅助业(包括仓储、港口、机场等)以6%征收增值税。目前试点范围已经逐渐至北京、天津、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8省市,并且有望在两年内推广至全国。可以说上海的试点走出了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的第一步,后来的试点正是根据上海试点情况不断修订政策。因此,此次针对上海交通运输业试点方案的解析是非常必要的。 1.1.2研究意义

分税制对地方财政经济的深远影响

分税制对地方财政经济的深远影响 国务院决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改革现行地方财或包干体制,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这是我国财政体制的一次重大变革,也是中央与地方利益的一次大调整。分税制实施后,地方的财源结构,收支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对地方经济发展、财政平衡产生了深远影响。因此,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如何发展地方经济,确保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努力实现地方财政平衡,是摆在各级地方财政面前的重要研究课题。本文拟就这一问题作一探讨和研究。 一、分税制改革的基本经济政策意图及其走势 (一)、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这次分税制改革是以分税、分征、分管、中央集中增量为主要特征,其要点可以想概括为:(1)实行分税制与税制改革同步进行,税制改革的要点是:一是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并建立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二是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补充的流转税制度。三是开征房地产增值税、证券交易税、遗产与赠与税,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等。(2)在税制改革的基础上把税收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并分别建立国税局和地方税务局进行征收o (3)采用基数法,即以1993年收入实绩为基数,确定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基数,保证地方现有既得财力不受影响。并明确,今后要逐年增如中央财政收入,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同时,按增量逐年增加补助给地方 (即按消费税和增值税增长比例1:0.3作为增量划拨给地方,中央得70%,地方得30%),逐步建立转移支付制度。 (4)进一步明确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各自所承担的支出范围,建立和健全分级预算制度,硬化各级预算约束。 (二)分税制改革方案的基本经济政策意图。今年出台的分现制方案尽管受某些因素的制约而带有一定的过渡性特点,但总体来看,其经济政策导向是极为正确和鲜明的,这里主要包括: 1、引导地方在发展经济过程中兼顾速度、结构和效益,特别是注重提高经济质量和企业效益,目的是把我国经济发展尽快地转到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轨道上来。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发展重速度、轻效益的痼疾为何久治不愈呢?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行政考核机制的驱使,使得地方党政领导自然地优先选择外延扩张型经济发展模式。二是利益机制的驱使。原体制下,地方财政超包全留,因而,许多行业尽管税大利小,甚至亏损,但由于税大,以税补亏尚有很多财政利益可得,所以仍要千方百计地加快发展。正因为上述两种机制共同起作用,就使得以提商经济效益为中心的经济发展战略思想长期以来难以实施。今年出台实施的分税制方案,把直接依托于经济外延增长的增值税作为共享税,按75%的比例大头划给中央;把对部分行业征收的消费税全部划为中央税。一方面,给地方谋求加快经济发展保留一定的财政利益激励,对地方督促和帮助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给予了极大的财政利益诱导;另一

我国现行的分税制

我国现行的分税制 我国分税制概况 1994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在中央的“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战略部署指导下进入新阶段,财税体制改革充当改革的先锋,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建起了中央和地方两套税收管理制度,并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收机构分别征管;在核定地方收支数额的基础上,实行了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和转转移支付制度等。成功地实现了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税种、税权、税管的划分,实行了财政“分灶吃饭”。 (一)我国分税制的内容 我国分税制按照征收管理权和税款支配权标准划分,凡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划归中央财政的税种,属于中央税;凡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划归地方财政固定收入的税种,属于地方税;凡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由中央和地方按一定方式分享的税种,属于共享税。 (二)我国分税制的特点 我国目前的分税制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点: 第一,按照税源大小划分税权,税源分散、收入零星、涉及面广的税种一般划归地方税,税源大而集中的税种一般划为中央税。 一般来说,不可能把大税种划为地方税。但由于地方税不仅对法人(公司、企业)征收,而且更多的是对个人征收,所以,税源分散在千千万万个纳税人手中;又由于地方税征收范围面小,税源不厚,所以收入零星;由于地方税税种小而多,所以涉及面广,几乎涉及到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二,部分税种的征收管理权归地方。地方政府对地方税可以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决定开征、停征、减征税、免税,确定税率和征收范围,这是地方税的主要特点。由于赋予地方以较大的机动权限,从而既能合理照顾地方利益,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同时,不致于影响全国性的商品流通和市场物价。因为地方税一般均属于对财产(不动产)、对行为和部分所得以及不涉及全面性商品流通的经济交易课征,所以,即使各地执行不一致,也不影响全局。 第三,税款收入归地方。在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力完全集中于中央或过多地分散于地方,都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实践证明,在保证中央财政需要的同时,给地方一定规模的财力及适当的支配权,方能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实行分税制,建立中央与地方相对独立的分级财政,给地方政府发展地方经济、加强文化建设提供资金保证,就成为我国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方向。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目前实行的分税制,目前的分税制还有许多不如人意之处,需要继续深化改革。因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当迅速,地区差距很大;社

浅析我国分税制改革下中央与地方财政间的平衡关系

浅析我国分税制改革对地方财政的影响 ——经济0901 魏光继关键词:分税制中央财政地方财政税源差异联系 引语: 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正蓬勃发展。“取其精华, 去其糟粕”的思想被广泛用于各个领域。在实行市场经济之后,我国借鉴西方发达国 家的经验,并结合自身特殊的国情,制定出了许多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经济制度。然 而,一个制度的制定到实施并然存在曲折性,受文化因素,政治因素,经济环境等诸 多方面的影响。那么,本文就将针对我国的分税制改革展开讨论。 正文: 一:分税制的定义 首先介绍一下分税制的定义:分税制是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一种财政 管理体制。实行分税制,要求按照税种实现“三分”:即分权、分税、分管。所以,分 税制实质上就是为了有效的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通过划 分税权,将税收按照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有时还有共享税)两大税类进行管理而 形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分税制的真正涵义在于中央与地方财政自收自支、自求平衡。当今世界上,实行 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一般都实行了分税制。至于实行什么模式的 分税制,则取决于三个因素,即政治历史、经济体制、以及各自遵循的经济理论。我 国正在推行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分税制,虽然由于种种原因尚不够彻底和完善,但是, 把过去实行的财政大包干管理体制改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不仅初步理顺了国家与 地方的关系,而且调整了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 国际上的分税制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以分权为主的分税制,这种类型以德国、 原南斯拉夫为代表。另一种是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分税制。这种类型以美国、日本为 代表。两者各具特色。而我国现行的分税制又有何不同呢? 1994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在中央的“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战略部署指导下 进入新阶段,财税体制改革充当改革的先锋,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 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建起了中央和地方两套税收管理制 度,并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收机构分别征管;在核定地方收支数额的基础上,实行 了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和转转移支付制度等。成功地实现了在中央政府与 地方政府之间税种、税权、税管的划分,实行了财政“分灶吃饭”。 其特点主要是: 第一,按照税源大小划分税权,税源分散、收入零星、涉及面广的税种一般划归 地方税,税源大而集中的税种一般划为中央税。一般来说,不可能把大税种划为 地方税。但由于地方税不仅对法人(公司、企业)征收,而且更多的是对个人征收,所以, 税源分散在千千万万个纳税人手中;又由于地方税征收范围面小,税源不厚,所以收 入零星;由于地方税税种小而多,所以涉及面广,几乎涉及到所有单位和个人。

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问题及建议

财政学论文系别数学与统计学院专业名称金融学 班级学号5121233 学生姓名刘星兰 指导教师刘喆 2015年1月5日

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问题及建议 财政体制作为确定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的基本制度,是政府制定和实施财 政政策的重要体制依托,并对政府职能的有效行使和政府运作效率有着深刻影 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成立以来,伴随着各个历史阶段政治和经济形势的变化, 财政体制经历了多次改革,总体的改革取向是由集权逐步走向分权#在建国初的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实施的是高度集权的“统收统支”财政体制。从第一个五 年计划开始,逐步过渡到“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政体制。改革开放后,为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实行了多种形式的“分级包干”财政体制。从 1994 年 1月 1日起,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 体制改革。从 1994年运行至今,分税制财政体制显现出良好的经济与政策效应,基本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形势 的变化,既有财政体制也显现出一些深层次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与完善。 一、1994 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及之后的调整与规范 1994年分税制改革通过以事权划分为基础界定中央与地方的支出范围, 按税种的归属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范围,分设国税与地税机构,建立中央对 地方的税收返还制度以及实行过渡期转移支付制度等措施妥善处理原体制补助 与上解事项,初步构建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级财政体制。1994年以后,中央依据体制运行状况和宏观调控的需要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格局、建立健全转移支付制度以及规范省以下财政体制等方面对分税制财政体制进行 了多次调整与规范。 1、1994年后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的主要调整与变动 (1) 提高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分享比例 (2) 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 (3) 建立中央和地方的出口退税共同负担机制 (4) 成品油税费改革 (5) 其他中央与地方政府间收入划分的调整 2、1994 年后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与完 善 (1) 税收返还制度的发展与规范 (2) 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与健全 (3) 1994年后省以下财政体制的改革与规范

(完整版)浅谈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浅谈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分税制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政府间财政分配管理体制。我国于1994年开始以分权、分税、分级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分税制改革。 1992年财政部选择了天津、辽宁、沈阳、大连、浙江、青岛、武汉、重庆和新疆等九个地区进行了分税制试点,为全面推行分税制从理论和实践层面作了必要的前期准备。1993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改革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1)根据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来确定相应的支出范围。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基本沿用原有规定:中央政府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地方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 (2)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 (3)实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制度。为保证地方现有既得利益,减少改革阻力,采用渐近策略: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数以1993年为基期核定,1993年中央净上划收入全额返还地方,并以此作为今后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基数。

(4)改革中央与地方结算办法。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但基本上不触动地方既得利益。 分税制改革确立了中央财政的主导地位,两个比重逐年提高,同时调动了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的积极性。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资源的优化配置。 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实施至今,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同时也暴露出了相应的问题,要使其在我国继续健康发展下去,必须对暴露出的问题进行认真的剖析并找到解决之道。 分税制存在的问题 财权与事权不统一,划分不合理 按照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模式的要求,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应有一个明确的分工,中央政府负责提供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地方政府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及服务。实施分税制以来,财力层层上移,中央财政实力得到显著加强,而事权却层层下移,基层政府(尤其是省级以下政府)要承担的事务性工作越来越多。由于行政权力的垂直集权,往往出现上级出政策,下级出钱的情况,中央将所应承担的政策负担转移到地方,同样的,在省级政府及其以下的各级政府之间也存在相同的问题,县乡基层政府承担了与其财力不相匹配的事权。同时,由于基层财政增长缓慢,收入增长速度远远低于支出要求的增长速度,基层政府只能通过借债履行其职能,

浅谈分税制改革与土地财权

浅谈分税制改革与土地财权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挽救了当时垂危的中央财政,改变了“弱中央”的状态,是一场具有深刻意义的改革,搭建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的基本制度框架。 “必须看到,该体制为种种条件所制约,带有过渡色彩,留下不少问题。随着时间推移,这些问题趋于明朗化,对地方财政运转的不良影响日渐突出。”贾康教授这样说。我们也可以看到,分税制渐渐显出它的力不从心,甚至是某些弊端。比如对地方财政运转的不良影响,比如转移支付制度的不规范和随之而来的乡镇财政困窘,比如在当前过多的政府层级下地方与中央之间事权与财权的博弈……而1998 年住房市场化改革以来,中国城镇住房市场持续高速发展,住房价格持续上涨,中国城镇房价的持续快速上涨成为政府和学者关注的焦点,对其解释也很多,包括房地产业结构,政府的房地产调控政策,政府垄断土地供给等,但究其根本原因,那就是1994 年分税制改革带来的财政集权效应。 1994 年的分税制改革将“财权上移、事权留置”,导致地方政府的财权和事权不匹配。如中央财政收入占预算内财政收入的比例从1993年的2210%上升到了2004年的5419%,而地方财政收入占预算内财政收入的比例则相应下降,由1993年的7810%下降到了2004年的4511%。与此相对应的是,分税制改革后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格局并没有发生太大的改变,1994年以后地政府财政支出占预算内财政支出的比重仍然维持在改革前的70%左右,而中央政府财政支出比重则仍稳定在30%左右。表明分税制改革后财政收入在更多地集中于中央政府的同时,财政支出负担却仍然留给了地方政府。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政府下放给地方政府的一些财政支出项目,如社会保险支 出(包括退休养老金、失业救济、困难补助和最低生活保障)的规模日益增大。在其他国家,社会保障和救济几乎总是由中央政府提供,教育和医疗是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责任,而不是基层的政府超负荷负担。 地方政府为了缓解财政困难而产生了对房地产业的过度依赖,以各种方式推高房价,增加建筑业税和房地产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地方政府相对中央政府

分税制改革背景下的土地财政与房价关系研究

分税制改革背景下的土地财政与房价关系研究 分税制改革背景下的土地财政与房价关系研究 1998年住房制度改革以来,中国房地产业进入快速发展的阶段,由于房地产行业上、下游产业多,产业涉及面广,已经成为促进国民经济快速、稳定增长的重要产业。同时,伴随着房地产投资、消费的过快增长,房价日渐攀升,飞涨的房价已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焦点,并可能成为社会和谐进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隐患。本文着重从分税制这一制度层面,进一步分析房价增长背后的制度问题。 分税制改革背景下的土地财政与房价关系研究,许多学者提出了丰富的观点大致可以分为两个层面: 一是分税制改革和土地财政的形成。华伟、艾华(2007),孔善广(2007)和周飞舟(2006)认为我国实行财政分税制,在中央财政收入迅速增长的同时,中央政府承担的相对义务大幅减少,地方政府则承担了过重的财政支出责任,地方政府必然会扩大财源,追求GDP 的增长增加财政收入,在土地和城市建设中获取“土地财政”。 二是土地财政与房价的关系。宫汝凯(2012),张涛(2009)和何苗(2015)认为较高的房价水平总是与较高的财政分权度联系在一起的,而较高的财政分权度又与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密切相关。回归分析显示分税制的改革激励了地方政府土地财政规模的扩大;现有财税体制下,土地财政规模的扩大对住宅价格有正向影响。 由此可见,大部分的学者基本上形成了两个结论:分税制改革是

引发土地财政的形成的重要的制度性因素;分税制背景下的土地财政是推动房价持续快速上涨的不可忽略的因素。但已有研究近年来,国家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控力度逐年增大,房价逐渐趋于平稳,进一步研究分税制改革背景下的土地财政与房价关系研究依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1分税制改革的背景分析 分税制是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税制,要求按照税种实现“三分”:即分权、分税、分管。所以,分税制实质上就是为了有效的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通过划分税权,将税收按照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有时还有共享税)两大税类进行管理而形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分税制主要有四个特点:分税、分权、分机构和转移支付。分税制改革的直接目标是提高“两个比重”(即财政收入占GDP 的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比重),并进一步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实质是财政集权的过程,它改变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财权)分配格局,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变化。 11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的巨大变化 查阅1978—2014年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的数据,进行分析并判断分税制改革对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的变化可知:地方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从1978年的85%,逐步回落到近几年的50%附近,地方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比重从1978年的53%,上升

分税制对中国央地关系的影响及展望

分税制对中国央地关系的影响及展望 摘要:央地关系是中国改革的一个重要维度,也是中国高速稳定发展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建国以来我国的央地关系经历了中央集权、适当下放权力、过度集权等的不断的调整来探索适合中国当下的央地关系局面,由此也造成了中国央地关系"一统就死,一死就放,一放就乱,一乱就收"的恶性循环。纵观分税制,它从1994年提出实行到现在历经二十多年并没有被历史抛弃,而是不断改革来调整央地关系,所以分析分税制对中国央地关系的影响对中国后续的改革发展是有一定意义的。 关键词:分税制;影响;展望;央地关系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国的中央财政陷入严重危机,出现"弱中央"的央地关系状态。1994年分税制的实行是为了改变"强地方弱中央"的央地关系的局面,分税制和央地关系是有密切联系的。分税制反映在财政管理体制上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集权与分权关系问题,也就是央地关系问题。央地关系主要研究的是央地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军事关系,相对应的政治关系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经济关系则对应财政权。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权力的分配上,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又是中国式的分权改革,作为制度安排,分税制是为了更好地处理好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财权关系。 一、分税制对中国央地关系的影响 分税制改革的二十多年,中国的政治体制也不断改革,央地关系也随之发生变化,分税制也是适应时代的变更和背景的变化而不断改革,既然是有改革那必然分税制也不尽然是完美的,只有充分分析分税制对央地关系两方面的影响,才能更好的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推进分税制的完善,最终使得中国的央地关系能达到合理平衡的局面。分权、分税和分管,这三点都是基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上提出,而分税制也是通过这三点来作用于央地关系的调整。 (1)分权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经济关系首先就体现在财政上,在分税制实行之前的财政包干的政治体制下,地方利益随着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的分权而逐渐形成,地方在征收税收的过程中只需要按比例上交中央一部分其他则完全属于地方,中央财政渐渐吃紧,对地方的掌控能力也越来越弱,这就要求对事权和财权进行再划分,平衡中央和地方政府

中国现行税制情况介绍及下一步税制改革的重点

中国现行税制情况介绍及下一步税制改革的重点 中国现行税制情况介绍及下一步税制改革的重点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 (2008年11月) 尊敬的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 很高兴参加由亚洲—大洋洲税务师协会(AOTCA)与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共同举办的国际税收研讨会。首先,请允许我对本次会议的顺利召开表示衷心地祝贺,并预祝会议取得圆满的成功!下面,我就中国现行税制及下一步改革的重点谈一些个人看法,供各位来宾交流讨论。 一、中国现行税制运行的基本情况 中国现行税收制度基本上是中国实行改革开放后30年内,特别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逐步建立起来的。主要税种包括对商品及劳务征收的流转税和对企业及个人所得征收的所得税两大类。另外,还有属于地方政府收入的一些财产行为类、资源类税种等。目前,中国共设有20个税种,除海关征收的关税和船舶吨税外,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税种有18个,分别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暂停征收。 按照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中国的税收收入分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其中,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契税、烟叶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企业所得税,除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作为中央收入外,其他企业所得税收入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个人所得税,中央

浅谈中国税制改革

浅谈中国税制改革 姓名:任远班级:经济1221 专业:经济学学号:120112006 摘要:税制改革是通过税制设计和税制结构的边际改变来增进社会福利的过程。税制改革可能有很多形式,既有税率、纳税档次、起征点或免征额的升降和税基的变化,又有新税种的出台和旧税种的废弃,还有税种搭配组合的变化。本文将就新中国成立以来历年来的税制改革进行分析,以解析出中国税制改革的方向。 引言:“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税收无处不在,通俗说,就是当一个人还在妈妈肚子里一直到入土为安的那一刻,税收始终与之相伴一生。稅收制度自最早的西周“市场税收”源起,经过2000多年的不断演变发展,依然延续至今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措施,对国家社会发展和人员的进步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从优化资源配置的角度来看,税收对经济的促进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不论税收制度的改革与否其最终的用途都是一个重头戏,国家如何运用税收收上来的钱才是民众所看重的。所以如何让税收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的和谐的发展提供一个环境,如何让税收为经济主体的公平有序竞争提供一个稳定的氛围,如何促进社会的公平以及促进社会经济层面的优化与改革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发展的方向和目标。 正文: 1.新中国税收制度的建立 1949年建国初期,我国各地税收制度很不统一。在一些老解放区,仍沿用革命根据地时期各自制定的征税制度。在新解放区,为了及时开展城市税收工作,按照“暂时沿用旧税法,部分废除,在征收中逐步整理”的原则,除了将旧政权不合理的苛捐杂税以及为帝国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服务的征税规定加以废除外,一般暂时沿用旧税法。因此,当时全国各地实行的税种不统一,同一税种的税率差别也非常大。如面粉税,东北为8%,华东为25%;卷烟税,华东为40%,华北为10%,东北为60%;烟叶在华北不征税,而华东、中南都要征税。至于各地区的完税凭证和管理方法更是五花八门,很不一致。这种情况与全国统一的新形势很不适应。 1949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召开了首届全国税务会议,讨论研究统一全国税政,建立新税制和加强税务工作。会议根据全国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有关财政税收的规定精神,制定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于1950年1月由政务院发布施行。《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明确了统一全国税收的要求,规定了全国统一的税收体系和税收立法权限,提出了加强税收工作的制度措施。与此同时,政务院还公布了货物税、工商业税等主要税种的暂行条例和《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这标志着我国新的社会主义税收制度迅速建立起来。 随着新的税收制度的建立和贯彻执行,城市工商税收收入也开始迅速增长。1950年上半年就达到了与公粮收入相等的地步,完全改变了以往国家财政收入主要依靠农村公粮收入的局面。1950年6月,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调整了工商税收,简化合并了一部分税种、税目,调整了部分税率,改进了征收方法,并在调整的基础上修正了货物税、工商业税等主要税种的暂行条例,同时由财政部公布了这些暂行条例的施行细则,从而使我国新的工商税收制度逐步趋于完备。

分税制的划分原则及其利弊研究_1

分税制的划分原则及其利弊研究 摘要:中国的税制体系落后于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现行税权配置中存在相应的问题,在税赋的征收、管理和分配等方面存在混乱和不合理状况。考量税制的利弊,中国应该改革现行的制度,建立更适合法治国家的税制体系。纳税与用税权是对应的,只有完全规范管理、法制化管理用税权才有更完善的法制国家存在。 关键词:分税制;利弊;法治原则 中国《宪法》中没有明确提出“税权”概念,但在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中,第一次提出:“统一税政,集中税权,公平税负”。近年来,很多学者探讨税权配置状况时认为,中国税权模式以集权为主,中央几乎垄断了全部税收立法权和税法规则的解释权;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不明确;国际上国家之间税权竞争激烈。税权研究从经济学到经济法学,再逐渐纳入了宪法、行政法、国际法研究的视野,说明税权研究的范围、逻辑进路和应然的税制结构,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现实要求我们进一步探讨“税权思想”,改革完善税法规则、规范配置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利益。从税收立法权、征税权、用税权和用税监督权的视角;或者从主权国家之间的利益分配和国家与居民、国家与国家、国家内权力机构之间和谐均衡地配置税权的角度研究税权。 一、现行税权配置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国家的现有税权法律制度不完全符合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法制观念。 第二,税权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加入WTO后,世界经济加速一体化,中国需要及时与相关国家共同协调、制定能够促进各国经济协调发展的税权分割规则;国家与居民(公民)之间财产权益通过税的分割还不稳定和成熟,非税调节国家和居民之间的财产利益极大地阻碍国家建设宪政化、法治化。中央和地方的税收立法权划分不科学和中央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规范,地方财政收入混乱而不稳定。税收立法权的过度集中,一是影响了地方政府开辟税源,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也制约了地方税制结构的灵活性和多样性,造成各地区间的苦乐不均。二是地方无税权有事权,只能越权收钱,动用行政手段,以收费的形式来集中收入,扰乱了分配秩序。进而也弱化了经济管理中的法制约束及税法统一,严重影响国家的宏观调控措施的效果。三是一些地方政府对国税的征收、入库进行不正当干预,国税、地税“混级混库”事件也由此而生。部分执法单位的经费拨付还跟罚款收入挂钩。罚款多,则经费提成高,罚款少,则经费提成少,必然促使行政执法权力异化为为本部门经济利益服务。财政预算和决算制度漏洞多,现在的基本规定是预算没有用完,就收回财政,促使弄到钱的部门不用白不用,先千方百计把钱用了,用于购置豪华车辆、办公用品等,审计、决算制度不配套,造成巨大的财力浪费和社会不公。 在税收征管方面,分别设立的国税、地税机构运行中也出现了一

[我国现行分税制的运行、问题及对策建议]现行分税制

[我国现行分税制的运行、问题及对策建议]现行分税制 摘要: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财政体制,是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和公共财政理论要求的,这是市场经济国家运用财政手段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较为成功的做法。市场竞争要求财力相对分散,而宏观调控又要求财力相对集中。这种集中与分散的关系,反映到财政管理体制上就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集权与分权关系问题。分税制较好的解决了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问题。1994我国开始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九年来,这一改革,对于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调动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加强税收征管,保证财政收入和增强宏观调控能力,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有待于深化改革和加以完善的地方。 关键词:分税制问题改革 一、我国现行的分税制 (一)分税制的实质、划分原则及依据 分税制是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税制,要求按照税种实现“三分”:即分权、分税、分管。所以,分税制实质上就是为了有效的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通过划分税权,将税收按照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有时还有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两大税类进行管理而形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分税制的实施,既是一国政府法制建设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是一国以法治税思想在财政、税收制度建设方面的体现,又是一个国家财政政策、税收政策在税收管理方面的体现,也是一国财政管理体制在税收方面的体现。 实行分税制后,税种和各税种形成的税收收入分割按照立法、管理和使用支配权,形成了中央税和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其中,中央税是指税种的立法权、课税权和税款的使

用权归属于中央政府的一类税收,地方税是指立法权、课税权和税款的使用权归属于地方政府的一类税收。税款收入按照管理体制分别入库,分别支配,分别管理。中央税归中央政府管理和支配,地方税归地方政府管理和支配。 在税收实践中,某些税种的收入并不一定完全归属于中央或地方政府,而是按照一定的比例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进行分配,收入共享,从而出现共享税类。一般来说,共享税是指税种的立法权归中央政府(或上级地方政府)、上下两级政府分别征收、管理,并各自享有一定比例使用权的一类税种。共享税的决定性划分标准不是立法权,也不是征收管理权,而是税款所有(支配)权,是按照税款归属标准进行的划分。 分税制的真正涵义在于中央与地方财政自收自支、自求平衡。当今世界上,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一般都实行了分税制。至于实行什么模式的分税制,则取决于三个因素,即政治历史、经济体制、以及各自遵循的经济理论。我国正在推行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分税制,虽然由于种种原因尚不够彻底和完善,但是,把过去实行的财政大包干管理体制改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不仅初步理顺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而且调整了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 分税制的实质主要表现为:按照税种划分税权,分级管理。税权是政府管理涉税事宜的所有权利的统称,主要包括税法立法权、司法权和执法权。其中,执法权主要包括税收组织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支配权)。分税制就是要将这些税权(立法权、司法权、执法权)在中央及地方政府间进行分配。所以,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质,就是通过对不同税种的立法权、司法权、执法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进行分配,以求实现事权同财权的统一。 一般来说,完善的分税制要求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根据自己的事权自主的决定所辖的税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有权根据自己的事权自主决定税法的立法、司法、执法事宜;划归地方政府征管的地方税税种,地方政府可以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决定立法、开征、停征、减税、

最新分税制

分税制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简称分税制,是指将国家的全部税种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划分,借以确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收入范围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其实质是根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确定其相应的财权,通过税种的划分形成中央与地方的收入体系。它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推行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模式。 原来实行的分级包干体制下,财政收入向地方倾斜,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不断下降,弱化了中央财政的调控能力;不利于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带来地方政府的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各地包干方法各异,分配关系不够规范。故,分级包干已经不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必须尽快改革。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充分考虑了我国当时的国情和可能,并借鉴国际通行的分级分税预算管理体制的有益经验,是一种符合我国当前实际的预算管理体制。 一、分税制的基本架构: 1、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划分。 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支出,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具体包括:国防费,武警经费,外交和援外经费,中央级行政管理费,中央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央直属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地质勘探费,由中央财政安排的支农支出,由中央负担的国内外债务还本付息支出,以及中央本级负担的公检法支出和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等各项事业费支出。

地方财政主要承担地方各级政权机关运转所需经费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具体包括:地方行政管理费,公捡法经费,民兵事业费,地方统筹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经费,支农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地方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费,价格补贴以及其他支出。 2、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划分。 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主要遵循市场经济国家一般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即:维护国家权益、涉及全国性资源配置、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归中央,中央收入占全国收入的大头。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化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化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 3、建立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制度。 按照上述中央与地方之间收入划分格局,相对稳定的中央与地方之间收入分配关系制度框架基本确定后,地方的自由财力与其支出责任之间的差距很大。为了解决这种不对称问题,按照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应当通过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解决。但当时中国的情况较为特殊,当时着重建立了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制度。 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以1993年为基年核定。 1993年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消费税+75%的增值税-中央下划收入1993年净上划中央收入,全额返还地方,保证地方既得利益,并以此作为以后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基数。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

税收,现行税收制度分类

一、税收及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分类 (一)含义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参与单位和个人的财富分配,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二)税收的基本特征 1.税收的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具体表现在税收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规 定的,而税收法律作为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对不同的所有者都是普遍适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不依法纳税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2.税收的无偿性 税收的无偿性是就具体的征税过程来说的,表现为国家征税后税款即为国家所有,并不存在对纳税人的偿还问题。 税收的无偿性是相对的,税收具有“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特点。 3.税收的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课税对象及每一单位课税对象的征 收比例或征收数额是相对固定的,而且是以法律形式事先规定的,只能按预定标准征收,而不能无限度地征收。纳税人取得了应纳税的收入或发生了应纳税的行为,也必须按预定标准如数缴纳,而不能改变这个标准。 税收的固定性也不能绝对化,国家可以修订税法,调高或调低税率等,但这只是变动征收标准,而不是取消征收标准。 三个特征是互相联系、缺一不可的,税收的强制性决定了征收的无偿性,而无偿性同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关系极大,因而要求征收的固定性,这样对纳税人来说比较容易接受,对国家来说可以保证收入的稳定。 (三)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分类 1.以课税对象为标准,税种可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和行为税 (1)流转税是指以商品、劳务作为课税对象的税收。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 (2)所得税是以纳税人的纯所得为课税对象的税收。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的不征。 (3)财产税是以各种动产和不动产为课税对象的税收。包括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 (4)行为税是以纳税人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的税收,包括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行为目的税既可以限制、调节某些行为,又可以开辟税源,增加财政收入。 (注:我国通常分为五类,即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和行为目的税) 2.按计税依据不同,可以将税种划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 从价税是以课税对象的价值量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 款的一种税,如增值税、营业税等;从量税是以课税对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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