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

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概念

所谓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指法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通过法定程序依法获得的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与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密切联系。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也就享有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而享有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就必须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而获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第一,享有一定的行政执法权。行政执法主体是行政执法权的享有者。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也就当然享有行政执法权。

第二,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是任何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都可以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只有当他们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时候,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如果以他人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就不具有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例如,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组织,只能以委托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因此,被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律地位。

第三,承担由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任何种类的行政执法主体,都必须独立地对自己实施的行政执法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内设的机构以及被委托的组织,均不能承担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四,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活动。具有行政执法主

体资格这个前提,以行政提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活动,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充当被申请人或被告。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内容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内容,包括行政权利能力和行政行为能力两个方面。

(一)行政权利能力

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权利能力是行政执法主体享有行政执法权利、承担相应行政义务的资格。这种资格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并不具有现实性。具有行政权利能力者,才享有法律上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才能享有某项行政执法权力或承担某项行政执法义务。行政权利能力主要体现在法律、法规的授权上,具体表现是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授权环保行政执法机关对水污染违法行为查处权,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之规定,对水污染违法行为处以警告、罚款的具体处罚,这就给环保行政执法机关赋予了水污染行政执法的权利能力。由此可见,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权利能力是行政执法肢体取得具体的行政执法权。而行政执法主体所取得的行政执法权,又是行政执法主体具有行政权利能力在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种体现。

行政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因行政执法主体种类的不同而不同。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权利能力始于该行政机关的依法成立,终于行政执法机关被依法撤消。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权利能力始于有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生效之日,终于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失效之时。(二)行政行为能力

具有行政权利能力是享有行政执法权的前提,这表明,要使行政权利能力变为现实即变为具体的实际的行政执法权,还须具备行政行为能力。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行为能力,是指行政执法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执法权和承担行政执法义务的能力或资格。换言之,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行为能力,是指行政执法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执法权和承担行政执法义务的能力和资格,换言之,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行为能力不仅包括行政执法主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例如:环保行政执法机关一方面要具有查处水污染违法行为的能力和条件,另一方面还要具有承担违法行政的责任的能力或条件。如果环保行政执法机关既无查处水污染违法行为的能力和条件,又不能承担执法违法的责任(行政赔偿责任等),就不具有行政行为能力。

总之,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行为能力和行政权利能力是相互联系的,只有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权利能力的范围内作出行政执法行为,才能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另一方面,行政权利能力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心脏行政行为能力,只有具有行政行为能力的行政执法主体,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具体的行政执法权或履行具体义务。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是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具体体现,也就是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必要条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主要有法律要件和组织要件两个方面。

(一)法律要件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中的法律要件是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具体体现,也就是具体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的必要条件。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主要有法律要件和组织要件这两个方面。

从广义上说,法律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具体来说,行政执法主体只有在法律、法规授权的前提下才能成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的主体,只有在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才能成为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检查的主体。

把法律要件作为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主要方面,这是由行政执法机关的性质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它的职权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是行政执法机关自身确定的。有一种理论认为,一个机关不能自己给自己设定权力,而自己又去实施这一权力。这种观点与现代国家的组织形式、组织结构是一致的。由此可见,一个机关或组织是否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首先要看是否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就没有行政权利能力,也就不可能具有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

(二)组织要件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要件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行政执法机关的成立必须获得有权力机关的批准。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国务院设立、增加、减少或合并哪些部、委、行、署等,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或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增加、减少或合并

哪些厅、局、委等工作部门,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即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或决定。

2、行政执法机关的组成,必须遵守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对国务院的组成、议事规则、组成人员的任免,职责等作了明确规定,国务院及其所属的部、委、署、厅、局等必须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组成、人员任免及职责、组织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这个法律规范,地方各级执法机关必须遵照执行。

3、有法定编制并按编制配备了人员。行政执法活动必须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没有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机关就不能行使行政执法权力,也就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4、按法定方式公布。公布的内容一般包括:该行政执法机关成立的时间和批准时间,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性质、级别、任务、职权、机关的印章和办公地点等。公布的具体形式,既可以用文件的形式公布,也可以用登报的形式公布。

由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以法定授权为前提,而在一般情况下,被授权的组织在法定授权前就已经存在,只有因为授权这些组织才能取得了行政执法权,因此,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成为行政执法主体的组织要件是该组织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法律、法规一般不把国家的行政执法权授予个人或松散型的组织,而授予管理公共

事务职能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因此,在确认某个组织是否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时,除了审查它是否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外,还应审查它是否具有企业、事业或社团法人资格。四、行政执法的主体问题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我国一方面明显加快了行政立法步伐,基本结束了过去行政管理活动无法可依的历史,为行政管理活动的“有法可依”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的颁布施行又为行政管理活动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供了保障,应该说目前我国已建立起了较为完备的行政法律体系,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但目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较为突出,不仅严重影响到了行政执法机关的形象,而且动摇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念,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下面笔者结合审判实践来谈一谈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对策。

行政执法的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执法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相应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执法主体具体包括以下两种:(1)国家行政机关。必须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经法定的批准程序设立,在法定范围内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权。(2)法律、法规特别授权的组织。必须经过法律、法规的授权,才能成为行政执法主体。

五、行政执法权限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与行政执法权限的关系。

如前所述,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备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就可以作为行政执法权力的执掌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但是,获得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还需要明确享有哪些方面的行政执法权。不同的行政执法主体有不同的行政执法范围。例如:公安机关不能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权;城市建设行政管理机关不能行使环保行政机关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林业行政执法机关不能行使农业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权等。因此,无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而行使了行政执法权,属于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而行使了其权限范围以外的行政执法权,属于行政执法越权。例如:我在实际工作中,即遇到了行政执法越权这样一个真实的案例。这个案件大致情况是这样的:湖北省思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下属的思施市技术监督局,在处理一起三轮车前叉断裂事故中,超越了自己的行政执法权限,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民事赔偿列到该局一九九九年一月五日作出的“恩市计监字[1999]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处罚的第一条。给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及关联企业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也使这些企业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声誉受到了影响。由此,上述这一原理也适用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当然,如果是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委托的,则另当别论。

另一例:河南省新乡市原红旗区某办事处城管科,超越手中的行政执法权,在夜间上路查处超载车辆,因身着的制服与公安机关的制服大

致相同,致使很多司机受到“罚款”,多是超重、超载的货车及外地车。本办事处城管科超越了自己的行政执法权限,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使被处罚人受到了不应承担的经济损失。上路查处超载、超重等违章车辆本应是公安机关交警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城管科的行政执法权应是查处违章建筑、违章门面、沿街叫卖等违章行为。因此,此城管科已经超出了自己的行政执法权限,后经群众举报,此城管科已经受到了纪检委等有关部门的严肃处理。再一证明,获得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还需要明确享有哪些方面的行政执法权,不同的行政执法主体有不同的行政执法范围,任何行政执法机关都不应逾越自己的行政执法范围,不然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可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同执法权限是密切相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论及的是行政执法或法定的组织具备什么条件才能执法;而执法权限论及的是在什么范围内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二)行政执法权限不合法的表现

如前所诉,行政执法主体行使行政执法权,是基于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不同的行政执法主体有不同的行政执法权限。但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执法主体拥有一切行政执法权。如果一个行政执法主体不是按照法定权限进行执行,其执法行为就是不合法的、无效的,在行政复议中将会被依法撤消或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给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还要对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进行行政赔偿。

当前,行政执法权限不合法的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是职权上的超越。职权超越表现主要是这么几种:一是超越了部门的行政执法管辖权,例如:A、基层司法所行使属于基层公安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理》而取得治安罚款五十元的行政处罚款,利用基层群众不懂法,而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的违法行为人,进行罚款处罚;B、如前所述的恩施市技术监督局行使属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权,超越行政执法权限,在《行政出发决定书》中,以行政处罚的形式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二是层阶超越,如下级行政执法主体行使了上级行政执法主体的职权。例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某基层公安派出所所可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的相对人进行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而基层公安派出所在未获得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的相对人进行了七十元的罚款。三是地域管辖权的超越。例如:甲市的工商行政执法机关对乙市的工商行政执法机关管辖范围内的违反企业法规的案件进行行政处罚等。

第二种是,手段上的超越。如前所述的湖北省恩施市技术监督局在处理那起三轮车前叉断裂的案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章法则中规定了十四种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技术监督局行使,而没有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使属于人民法院处理的民事补偿法律行为的饿情况下,恩施市技术监督局却对相对人实施民事补偿款,并胁迫相对人执行了该行政处罚。河南省

新乡市红旗区某办事处城管科对超载、超重的违章车辆进行的行政处罚,在手段上不仅超越了自己的行政处罚权利,更是逾越了公安机关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罚权。

第三种是,程度上的超越。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只授予公安机关,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相对人进行一至二百元的罚款,而公安机关却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相对人进行了三百元的罚款。

第四种是,时间上的超越。例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之规定,对违反治安秩序的行为人,可以处以十五天以下的行政拘留(含十五天),而某公安机关却对相对人作出了二十天的行政拘留的决定。

六、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确保严格、公正执法

权力缺乏监督必然产生腐败。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权在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同时必须接受监督制约。目前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已形成内外、上下结合的体系,包括立法监督、司法监督、社会公众的监督、党的监督及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复议、审计监督、行政监察等监督形式。尽管监督体系比较完善,监督的范围比较广泛,但目前监督力度仍然不够,为某些行政执法权的滥用甚至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造成了可乘之机。为此,应采取以下主要措施:1、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使之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如制定全面、系统的“行政监督法”,理顺各种监督形式之间的关系,明确职责权利,建立科学的全方位、多层次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2、加大立法监督的

力度,将组织行政执法检查、办理公民来信来访和申诉、人大代表提案、质询、视察等监督形式制度化,实现集中监督和日常监督相结合,并做到日常监督经常化。3、增强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广泛实行行政执法公开制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4、行政机关应切实将内部监督落到实处,使内部监督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以上是本人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相关问题的简要分析、阐述,有不到之处望老师指导纠正。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一九八六年九月五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颁布时间:2000年7月8日实施时间:2000年9月1日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1994年5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十四号公布施行)

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我国法律体系的构成 ●我国行政法的主要法律部门 ●什么是行政主体 ●什么是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的概念、内容及依据 一、我国法律体系的构成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 3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30多年来,在党的领导下,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努力,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到2011年2月底,我国现行有效法律共有239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近8600件。地方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3万余件。 (二)我国的法律位阶 在我国,按照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法律位阶共分六级,它们从高到低依次是:根本法律、基本法律、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我国行政法的主要法律部门 行政法是规范强者的法律。包括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等。 行政许可法是赋予相对人一定的权利的,是给甜头的。 行政处罚法是剥夺相对人权利的,是给苦头的。 行政强制是规范行政执法部门的执行行为的,是要结果的。 行政复议是家丑不外扬,清官也断家务事。 行政诉讼是找个貌似说理的地方说理。 国家赔偿是让行政机关付出一定的代价。 三、什么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具有下列三个特征: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区别所在。 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内部的组成机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的区别。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具体表现,也是—个组织成为行政主体的必备条件。 小知识: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据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由于行政活动的广泛性及复杂性,某项行政事务可能由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管理的情形有不少,如疾控中心和食品卫生监督站都不是行政机关,经《食品卫生法》授权,它们就能行使食品卫生监督检查权和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相对人的行政处罚权。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主要有以下几种: (1)事业组织。事业组织是指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从事为工农业生产服务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单位。 (2)社会团体。社会团体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不属于行政系统,但法律、法规往往授权它们行使某些行政职能,如各种行业

国务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最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规范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批准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机关)是指经中央编办批准成立的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或者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设立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第四条城管执法机关依法行使集中后的行政处罚权,并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经由城管执法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仍然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五条城管执法机关是政府职能工作部门,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地位,并能够独立地承担其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城管执法机关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专项预算,实行全额拨款。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城市管理标准,促进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开展,增进社会和谐。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万分之六,不断改善城管执法装备条件,实现执法手段现代化,保障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保障。具体执法保障机制由城管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拟定。 第七条城管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是公务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应当采取统一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建立完善录用、考核、培训、交流与回避等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领导全国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正文: ----------------------------------------------------------------------------------------------------------------------------------------------------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市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山西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现就加强全省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本次清理按照“统一安排、分级实施”的原则,采取行政执法机关清理与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组织本机关及所属单位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清理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清理结果的审核确认工作,省司法厅负责全省清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 (一)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的范围是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设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所属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定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组织;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或者组织;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或组织。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包括:持有“山西省行政执法证”或“山西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持有

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依照《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办法》第八条: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持证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的规定。我们组织了这次行政执法基础知识培训。下面分十个部分讲解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在我国, (一) 涉及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 为。 (二)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机关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法律;一般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国务院:依法制定行政法规;一般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会所在城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一般冠以《××省、××自治区、××市××条例》。 4、国务院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依法制定部门规章;一般冠以《××办法》。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省会所在的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政府规章。一般冠以××省、××自治区、××市××办法》。 6 (三)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1 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3 4 5 67、制定规范 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五)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各级法定的行政执法主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各自的权限内,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活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

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指导、行政规划、行政调解等等。 第二节行政执法的概念 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有4种特性,即(1) 3) (一) (二) 另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 第四节行政执法的管辖

直13个各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主体资格依据

市直13个各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主体资格依据 一、财政局 职权执法 依据: 1、《预算法》第十六条、第七十一条 2、《会计法》第七条 3、《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 4、国务院制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 5、国务院《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6、国务院《企业固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 7、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8、国务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9、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二、公安局 职权执法 依据: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 2、《消防法》第四条第一款 3、《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 4、《枪支管理法》第四条 5、《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条 6、《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7、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五条 8、公安部、外交部《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9、《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11、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 12、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七条 13、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14入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15、国务院《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16、国务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17、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18、公安部《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19、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三条 授权执法 (一)市交通警察大队 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 (二)市公安消防大队 依据: 《消防法》第四条第一款 三、广电局 职权执法

何谓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何谓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主体,保证和监督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职权,爱护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审核确认,适用本规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审核确认,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设立、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治理、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四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应当经政府法制部门依法审核确认,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进行公告。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经公告的法定职责和权限范畴内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审核确认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审核确认工作。 第六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确认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和统一、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 (二)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职责和权限,或者政府调整执法职责和权限的正式文件; (三)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和符合条件的执法人员; (五)有财政部门核拨的经费;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向政府法制部门提请审核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负责人签署提请审核确认的公函; (二)依法设立行政执法主体的正式文件; (三)规定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的法律、法规、规章文本或者政府调整执法职责和权限的正式文件; (四)机构编制部门核定机构编制的正式文件; (五)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装备的相关材料; (六)行政执法主体公告送审稿。 托付实施行政执法的,除报送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

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

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概念 所谓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指法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通过法定程序依法获得的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与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密切联系。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也就享有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而享有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就必须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而获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第一,享有一定的行政执法权。行政执法主体是行政执法权的享有者。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也就当然享有行政执法权。 第二,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是任何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都可以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只有当他们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时候,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如果以他人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就不具有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例如,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组织,只能以委托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因此,被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律地位。 第三,承担由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任何种类的行政执法主体,都必须独立地对自己实施的行政执法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内设的机构以及被委托的组织,均不能承担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四,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活动。具有行政执法主

体资格这个前提,以行政提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活动,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充当被申请人或被告。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内容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内容,包括行政权利能力和行政行为能力两个方面。 (一)行政权利能力 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权利能力是行政执法主体享有行政执法权利、承担相应行政义务的资格。这种资格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并不具有现实性。具有行政权利能力者,才享有法律上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才能享有某项行政执法权力或承担某项行政执法义务。行政权利能力主要体现在法律、法规的授权上,具体表现是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授权环保行政执法机关对水污染违法行为查处权,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之规定,对水污染违法行为处以警告、罚款的具体处罚,这就给环保行政执法机关赋予了水污染行政执法的权利能力。由此可见,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权利能力是行政执法肢体取得具体的行政执法权。而行政执法主体所取得的行政执法权,又是行政执法主体具有行政权利能力在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种体现。 行政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因行政执法主体种类的不同而不同。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权利能力始于该行政机关的依法成立,终于行政执法机关被依法撤消。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权利能力始于有关

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一、法定的行政机关 平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八条“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经营。 前款所称审批机关批准是指:,一,有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同级劳动部门认定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性质,,二,待业人员自筹资金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由当地县,区,以上劳动部门批准。” 4、《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

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5、《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6、《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7、《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8、《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9、《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0、《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11、《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

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篇一: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9年7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转载于: 小龙文档网: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明确行政执法职责、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等规范、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的制度。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第三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 省人民政府领导全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督下级人民政府相应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实行省以下垂直管

理的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由其上级部门领导,并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监察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实施本条例的具体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本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责明确、公开公正、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所属部门提供保障行政执法的必要条件;行政执法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应当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章行政执法主体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核准和公告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权、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权、执法依据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公告。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本单位在编在职人员;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卫生行政执法

卫生行政执法 第四章卫生行政执法 第一节卫生行政执法的概述 一、卫生行政执法的概念 卫生行政执法是指卫生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适用卫生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行为。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含义。 1.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特定性执法主体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的、具有行政行为的卫生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和被委托组织。 2.卫生行政执法对象的特殊性执法对象一定是特定或具体的人和事。 3.卫生行政执法内容的法律性卫生行政执法要求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职权,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执法对象进行监督检查。 4.卫生行政执法目的的公益性卫生行政执法是以实现社会公共意志,维护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它是钳4对具体的人和事,执行卫生行政法律规范,使卫生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实现,从而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 二、卫生行政执法原则 卫生行政执法原则对整个卫生执法过程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它与其他行政执法一样,都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依法办事原则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任何具体行政行为都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事,否则属于知法犯法。 2.公正、合理原则由于卫生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具有较大自由裁量权,为防止以权谋私,确保卫生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执法内容和行为时,必须遵守公正、合理的原则。 3.公开、文明的原则“公开"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内容和程序必须公开;“文明”指在行使执法权过程中,严禁使用粗暴、野蛮的方式和手段。 4.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应主动执法主动执法是实施卫生法律法规的保证,它不仅是法律赋予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的权力,也是维护当前社

会卫生秩序的需要。 第二节卫生行政执法主体 一、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法律地位 (一)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概念 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是依照有关法律赋予的权力,对卫生管理相对人遵守卫生法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予以追究法律责任的机构。它具有以下特征。 1.执法主体必须有法律或法规的授权没有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就不能成立。 2.卫生执法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卫生执法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个人只能执行卫生执法主体的意志,而不能承担卫生执法活动产生的后果。 (二)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 1.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后,具有不可替代的法律地位。 2.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有单一性和对执法权的垄断性。 3.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拥有相应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所有权力。 4.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可以独立地进行卫生执法活动。 当某种机关一旦获得卫生执法机关主体的资格,便成为卫生执法机关,同时拥有了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就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使权力。 二、授权组织执法和委托组织执法 (一)授权组织执法 授权组织执法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予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被授权组织在行政上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能够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并独立地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如卫生防疫站不是行政机关,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授权,就能行使食品卫生监督检查权以及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卫生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处罚权。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三种。

司法局行政执法依据

巴州司法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 法定行政机关: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司法局 执法主体资格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三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4、《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5、司法部第59号令《基层司法所管理办法》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6、司法部第60号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7、《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1号)第十条第一款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内初查完毕,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8、《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9号)第八条第一款接受申请的市、县司法局应当在30日内提出意见,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 9、《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2号)第三条第二款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应当接受内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10、《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9号)第五条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内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接受内地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1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一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河南服务型执法题库

河南服务型执法题库 一、单选择题 1.行政执法决定信息自作出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A.7 B.10 C.20 D.30 正确答案:C 2.()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A.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 B.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 C.法制审核机构主要负责人 D.法制审核机构负责人 正确答案:A 3.行政执法机关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A.录音记录 B.录像记录 C.文字记录 D.音像记录

正确答案:D 4.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开。 A.各级人民政府 B.各执法机关的上级领导机关 C.各执法机关 D.各执法机关的上级人民政府 正确答案:A 5.在法制审核中,()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A.执法承办人员 B.执法承办机构 C.执法承办机构负责人 D.法制审核机构 正确答案:B 6.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方式包括文字记录和()。 A.录音记录 B.录像记录 C.图片记录 D.音像记录 正确答案:D 7.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是党的()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 A.十八届三中全会 B.十八届四中全会 C.十八届五中全会 D.十八届六中全会 正确答案:B 8.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文字记录制作成行政执法案卷,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 A.7 B.10 C.15 D.20 正确答案:D 9.行政执法机关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 A.全程音像记录 B.部分音像记录 C.文字记录 D.录音记录 正确答案:A 10.行政执法机关每年()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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