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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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市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山西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现就加强全省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本次清理按照“统一安排、分级实施”的原则,采取行政执法机关清理与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组织本机关及所属单位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清理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清理结果的审核确认工作,省司法厅负责全省清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

(一)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的范围是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设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所属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定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组织;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或者组织;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或组织。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包括:持有“山西省行政执法证”或“山西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持有

国务院部委或其他机关制发的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拟申领“山西省行政执法证”、“山西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

(二)清理内容。

1.行政执法主体清理。全面梳理行政执法机关的机构性质、执法主体类别和执法职权类型等基本情况,重点核查行使的行政执法职权是否具有法定依据,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现行有效;委托执法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依据是否合法,委托手续是否完备,委托权限是否清晰;行使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的,授权依据是否充分,执法范围是否明确,执法事项是否梳理完毕。

2.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清理。全面清理审查人员资格条件,对已经领取“山西省行政执法证”或“山西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核查是否符合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或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条件,凡不符合条件的,一律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或行政执法监督资格,由清理机关注销、收回、销毁其行政执法证或行政执法监督证;领取国务院部委或者其他机关制发的行政执法证或行政执法监督证的,核查发证机关、人员数量、证件编号及证件制发依据,凡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依据的,应当注销其原有行政执法证或行政执法监督证;拟申领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制的“山西省行政执法证”或“山西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或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条件。

(三)清理步骤。

本次清理工作于2019年5月30日起至8月30日结束。具体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1.行政执法主体梳理确认阶段(5月30日至6月30日)。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照机构改革后“三定”规定,结合部门“权责清单”,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清理,填写《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基本信息》(附件1),形成《行政执法主体清理情况报告》(附件2),加盖行政执法机关印章,附“三定”规定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司法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后,可按照下列情况进行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确认;

(2)垂直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省人民政府确认;

(3)省级以上开发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派出机关确认;

(4)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县级人民政府确认。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执法主体名录,由各设区市司法局汇总,报省司法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备案。

2.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清理阶段(6月30日至7月20日)。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审查实行“谁管理、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行政执法机关资格审查主体责任和司法行政机关协调监督责任。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岗位,对照资格条件审查确认所属行政执法人员或行政

执法监督人员资格身份,填写《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基本信息》(附件3),汇总形成《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信息汇总表》(附件4),加盖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后,报送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

(1)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行政执法机关中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中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组织中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经过专门的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并经资格认证考试合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2)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行政执法机关领导和本部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其他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3.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信息录入阶段(7月20日至7月30日)。“山西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信息管理系统”将于6月30日进行维护升级,各市司法局请将原有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信息予以备份归档以备查询。自7月20日起,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托本系统,重新录入经清理确认后的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信息。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录入的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信息,经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市司法局审核,市司法局审核汇总后报省司法厅备案;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含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信息,由省级部门负责录入,报省司法厅审核,省司法厅将集中组织申领发放“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

4.总结汇总阶段(7月30日至8月30日)。各市、县司法局全面总结本地行政区域主体和人员清理工作情况,分析清理前后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变化情况,形成总结报告,并填写《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清理信息汇总》(附件5),加盖单位印章后与表格电子版一并报送省司法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

二、加强行政执法资格日常管理

(一)明确资格管理责任。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管理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协调监督的工作格局。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是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都要建立健全执法资格管理档案。

(二)严格资格认证考试。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证,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原则上每年集中组织两次(6月、11月),具体时间按照各地各部门报送的考试计划,由省司法厅统一作出安排。资格认证考试实行“四统一”原则,即“统一考试题库、统一考试规则、统一考试时间、统一组织阅卷”。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每

年年初进行审核注册,审核注册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三)规范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程序。市、县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证件审核发放程序,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组织资格审查、培训、向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审核、考试、批准,报省司法厅备案制证发证。

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证件审核发放程序,按照省级行政执法机关组织资格审查、培训、考试、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省司法厅审核批准后制证发证。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完成资格审查和资格认证培训工作后,向本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申请并报送书面审查材料,同时提交网上人员信息。书面审查材料包括: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报告;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单位情况统计表;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人员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有关行业领域的行政执法证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发证依据、人员信息及证件式样等情况报送本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行政执法资格管理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基础性工作,是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执法监督的具体举措。各级各部门领导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重视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工作,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具体分管领导、承办机构、承办人员。

(二)统筹协调。各市、省直各部门结合机构改革实际,统筹协调安排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各项工作,机构改革期间,原有的行政执法证件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原有的行政执法证件过有效期的各市司法行政机关和省直各行政执法机关可结合工作实际,提出继续使用,并明确延长有效期限,机构改革结束后及时启动申领换发行政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资格管理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和困难,可及时与省司法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联系。

请各市、省直各单位将分管领导、承办机构、承办人员名单,于6月10日前(附件6)报省司法厅行政执法监督处。

附件: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基本信息.doc

2.行政执法主体清理情况报告(式样).doc

3.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基本信息.doc

4.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信息汇总表.doc

5.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清理信息汇总.doc

6.各市、省直各单位分管领导、承办机构、承办人员信息表.doc

山西省司法厅

2019年5月23日

(联系人:孟琦庞博3819665 3183122 电子邮箱:*******************)——结束——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标志着司法鉴定体制改革迈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在司法鉴定社会化的新形势下,切实加强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工作,对实现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多年来,人民法院在法律框架内实施的审判制度改革取得了重大成就。与审判制度改革相适应的以“审鉴分立,统一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案件,建立鉴定人名册”为核心的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有效地铲除了因审鉴不分,审判、执行人员直接寻找鉴定机构委托、协调司法鉴定而滋生司法腐败,执法不公的土壤;有效地根治了历史形成的随意委托,多头鉴定,重复鉴定,诉讼成本增大,诉讼时效拖延,累诉中止的无序状态。成功构建的社会鉴定机构是否具备承担所委托鉴定事项的资质、能力和信誉,实行事前审查制度;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经事前审查确认的,具有鉴定资质、能力、有良好信誉的鉴定机构库中,自主选择或公开择优选择社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自愿选择和公开选择相结合的选择鉴定机构制度;组织协调现场勘验、对鉴定过程实行全程监督、对鉴定结论实行公开听证等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制度,使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走上了规范有序的、科学高效的良性发展道路,有力地支持和促进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在人民法院自行鉴定职能撤销,司法鉴定全面走向社会的新时期,切实加强司法技术管理工作,是人民法院忠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保障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院党组在认真总结我省法院司法技术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精神,对进一步加强我省法院司法技术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做好过渡期相关工作的通知》、《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和省高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做好过渡期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特别要清醒地认识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工作不只是单纯的自行鉴定工作,她既包括了对外委托司法鉴定,也包括了对专门问题的咨询、审核,还包括死刑技术等多项内容。自行鉴定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不能以偏盖全,更不能把《决定》规定人民法院不设司法鉴定机构理解为不要司法技术,从而引起混乱。 二、人民法院原设的司法鉴定机构,不仅承担了自行鉴定职能,而且承担着统一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承担着对社会鉴定机构进行事前审查、批准入册、组织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等多项职能。在自行鉴定职能取销后,依据《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精神,应对原机构名称、性质、职能范围作出相应的调整。省高级人民法院、各中级人民法院应将原司法技术鉴定机构名称变更为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 负责司法技术的咨询、审核工作; (二) 负责统一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案件工作; (三) 负责注射执行死刑的技术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可设专职司法技术人员,从事司法技术的咨询、审核和向上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机构移送司法鉴定案件等工作。 三、当前应特别强调做好统一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强化管理,决不能重蹈审判(执行)组织、人员直接寻找社会鉴定机构,委托、协调鉴定的无序覆辙,因此,重申: (一)人民法院审理、执行的案件,凡遇专门问题,需进行鉴定的,应当移送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机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正文: ----------------------------------------------------------------------------------------------------------------------------------------------------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市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山西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现就加强全省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本次清理按照“统一安排、分级实施”的原则,采取行政执法机关清理与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组织本机关及所属单位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清理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清理结果的审核确认工作,省司法厅负责全省清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 (一)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的范围是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设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所属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定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组织;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或者组织;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或组织。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包括:持有“山西省行政执法证”或“山西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持有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编制制度手册和执法手册加强执法指引加快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编制制度手册和执法手册加强执法指引加快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20.04.01 •【字号】晋司办〔2020〕37号 •【施行日期】2020.04.01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 正文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编制制度手册和执法手册加强执法指引加 快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通知 晋司办〔2020〕37号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司法局: 根据《中央依法治国办关于对山西省开展法治政府建设实地督察的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山西省人民政府2020年工作报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等相关要求,为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现将通过编制制度手册和执法手册,加强执法指引,加快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编制制度手册和执法手册,加强行政执法指引,对于加快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针对执法

中存在的问题,2019年2月以来,我省按照国务院工作部署,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46项工作任务稳步推进,省级配套制度建设基本完成。2020年是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落实年,也是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等任务要求的开局之年。全面梳理本部门本系统健全完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建立的各项制度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清单汇编为制度手册;建立健全重点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为的执法依据、事项、程序、文书、用语,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等汇编为执法手册,对于指导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规范、高效、便民,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升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保障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全面履行执法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维护政府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准确把握编制制度手册和执法手册,加强行政执法指引的重点内容 加强行政执法指引工作要牢牢把握“一个参照”“两个重点”“三个搞清楚”。“一个参照”,即省级行政执法部门以省应急管理厅规范执法的制度手册和执法手册为基本参照,结合自身执法实际,编制本部门本系统规范执法的制度手册和执法手册。“两个重点”,即健全完善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的制度建设和推进规范执法的程序、事项、文书、用语,重点规范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三个搞清楚”,即编制制度手册和执法手册时要切实结合机构改革和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在搞清楚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规范执法的相关要求,国家部委关于本领域执法的具体要求,先进省份可借鉴的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自身执法实际需要,健全完善制度手册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19年司法行政改革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19年司法行政改革重点任 务及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9.04.08 •【字号】晋司发〔2019〕3号 •【施行日期】2019.04.08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 正文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19年司法行政改革重点任务及责 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晋司发〔2019〕3号 各市司法局,省监狱局、戒毒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2019年司法行政改革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方案》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司法厅 2019年4月8日 2019年司法行政改革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方案根据省委、省政府、司法部和省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制定如下2019年司法行政改革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方案。

一、2019年司法行政改革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 1.持续强化政治机关建设。修改完善厅党委工作规则,建立健全请示报告工作制度机制。(责任单位:党委办<机关党委>) 2.指导市、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机构改革工作。统筹优化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结合地方实际配齐配强工作力量。(责任单位:政治部<警务部>) 3.强化基层司法所建设。健全完善司法所组织机构,多措并举充实司法所力量,提高司法所队伍素质。(责任单位: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参加单位:政治部<警务部>等有关处室) 4.开展法治政府建设规划调查研究,启动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责任单位:法治调研处) 5.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加强对省政府、省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合法性审核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推动出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意见》。(责任单位:立法一处) 6.进一步理顺行政立法体制。完善行政立法立项机制,创新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加强对各市和政府部门行政立法工作的指导。(责任单位:立法一处;参加单位:立法二处、立法三处) 7.加强重点领域行政立法。推动农林发展、综改转型、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立法。(责任单位:立法一处;参加单位:立法二处、立法三处) 8.确保行政立法与改革相衔接。加强涉及全面深化改革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立改废释工作,做好机构改革涉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修订工作。(责任单位:立法一处;参加单位:立法二处、立法三处) 9.提高行政立法质量和效率。加强立法调研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完善立法中意见分歧协调机制。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加强立法后评估工作。(责任单位:立法一处;参加单位:立法二处、立法三处)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 案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20.07.01 •【字号】晋司办〔2020〕58号 •【施行日期】2020.07.01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 晋司办〔2020〕58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0〕38 号)、《山西省政务公开考核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20〕44 号),进一步加强厅机关政务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结合厅机关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准确把握新时代政务公开工作的职责定位和面临的形势要求,加强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进短板,全面推进政务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推动政务公开全覆盖。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全面加强政策解读和政务舆情回应,不断扩

大主动公开范围,进一步提高公开效率,提升公开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高标准完成试点任务。依据国办下发的《26个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汇编》,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26 个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指导责任分工表》要求,积极对接司法部,结合司法厅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全面梳理细化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政务公开事项,并按条目方式逐项细化分类,汇总编制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确保公开事项分类科学、名称规范、指向明确,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2020年9月底前完成。(牵头单位: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配合单位:普法与依法治理处、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司法鉴定管理处、律师工作处等) (二)完善山西司法行政网信息公开版块。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等栏目,确保位置醒目、分类合理、链接有效、跳转迅速、搜索快捷、查找方便。栏目应根据情势变化定期动态调整,各处室网站栏目内容应当及时更新。2020年8月底前完成。(牵头单位:办公室、科技信息处;配合单位:党委办(机关党委)、政治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普法与依法治理处、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司法鉴定管理处、律师工作处、行政审批管理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装备财务保障处等) (三)规范信息主动公开流程。文件起草或代拟处室(单位)在进入发文审批流程时,必须在发文审批单上选择拟发文的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确定为主动公开的文件,要选择拟公开文件的分类,并说明分类依据。对拟定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政策性文件,要填写说明理由。发文请示件没有明确的公开属性建议和分类依据的,厅办公室发文机构应按规定予以退文。(牵头单位:办公室、科技信息处;配合单位:各相关处室)

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厅政务公开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晋司办〔2020〕63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厅政务公开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正文: ---------------------------------------------------------------------------------------------------------------------------------------------------- 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厅政务公开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晋司办〔2020〕63号 厅机关各处室、驻厅直属各单位: 《山西省司法厅政务公开工作制度(试行)》已经司法厅〔2020〕第22次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认真抓好制度落实,切实提高厅政务公开工作质量水平。 山西省司法厅 2020年7月21日 山西省司法厅政务公开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厅机关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0〕38号),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厅政务公开工作负总责,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司法部、省委省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落实措施; (二)研究制定厅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

(三)研究制定厅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制度、重点工作实施方案,推动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定期听取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情况汇报等; (四)推动厅政务公开工作任务落地落实,加强督促检查;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政务公开工作其他事项。 第三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厅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并对厅机关各处室和厅直各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具体职责包括: (一)办理厅机关的政务公开相关事宜,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编制厅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加强解读与回应,完善政务公开平台网站建设;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核等。 第二章公开主体与范围 第四条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公开,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向社会公开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编制和适时更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向社会统一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政府信息的公开程序、公开形式和咨询电话等内容。 第六条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厅领导信息、司法厅主要职责(包括处室职责)、政务办事公开、政务办事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年报、行政责权清单、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罚许可决定、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财政预决算、人事任免等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由本单位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下列政府信息,免于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2.10 •【字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 •【施行日期】2007.09.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02号) 《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2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于幼军 二00七年二月十日 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和本办法取得的山西省行政执法证。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证,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和本办法取得的山西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统称为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核发、使用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应当坚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加强监督和降低成本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是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身份凭证。持证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进行调查、检查或者收集证据,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予以制止、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执法监督证是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的资格身份凭证。持证人员有权在职权范围内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第六条申请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在统计执法人员,完成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法职责确定,清理、确认并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工作的基础上进行。 申请行政执法证件的单位应当是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并公布的行政执法主体。 第七条申请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是: (一)行政机关中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中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中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申请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应当是:

山西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 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20.03.06 •【字号】晋司办〔2020〕20号 •【施行日期】2020.03.06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 正文 山西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办法 的通知 晋司办〔2020〕20号 戒毒局,办公室、政治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行政审批管理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司法鉴定管理处、律师工作处、装备财务保障处、科技信息处:根据《司法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山西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要求,2020年是我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制度落实年,为落实好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各项工作任务,在全省行政执法工作中起到示范引领作用,根据我厅权责清单涉及的执法事项,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

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三篇光辉文献”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根本遵循,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握山西在全国发展格局中的时代方位,围绕“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立足职能定位,加强协作配合,精准协同发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执法效能,提高执法的社会满意度和群众认同感。 二、行政执法范围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我厅“三定”规定,戒毒局承担行政强制的执法职能,行政审批管理处承担行政许可的执法职能,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司法鉴定管理处、律师工作处承担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执法职能,在履行戒毒、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仲裁等管理职能中应当严格执行《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山西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及时公开执法信息,完善执法过程记录,加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落实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行政审批管理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司法鉴定管理处、律师工作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晋政办发〔2019〕55号)《山西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相关清单指南流程图参照式样》(晋司办〔2019〕66号)规定,确定需要公开的执法信息,编制行政执法人员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及时公开并动态调整。厅办公室负责在厅官网设立“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栏”,负责公示内容审核、发布,统一公示信息标准和格式。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信息,原则上不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8.08.23 •【字号】晋司办〔2018〕106号 •【施行日期】2018.08.23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 《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晋司办〔2018〕106号 各市司法局: 《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8年第13次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山西省司法厅 2018年8月23日

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本细则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执业条件 第六条申请参加省司法厅组织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考试,应当符合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放宽学历专业条件的县(区)以省司法厅当年发布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考试公告为准。 第七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和《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和《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 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1.12 •【字号】晋政办发[2004]3号 •【施行日期】2004.0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 定与 备案规定》和《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4]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和《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以下简称两件规章)已经2003年12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两件规章的公布施行,对于规范各级人民政府的层级监督活动,防止和纠正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行为,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加快依法治省进程,都有重要意义。保证两件规章全面、正确地实施,并以此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贯彻实施两件规章都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相关工作。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充分认识两件规章的重要意义。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是我省第一件全面规范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地方性法规。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该条例,省人民政府制定了两件规章。两件规章是《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的配套性规章,也是我省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规章。《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在我省是第一次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提出了要求,规范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和备案审查机构;明确了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内容;规范了对备案审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等。该规定还赋予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权,为建设法治政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是我省第一件专门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的规章。该规定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检查机构,并确立了行政执法检查的原则,规范了行政执法检查的计划、方案、程序以及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等。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学习两件规章。学习两件规章要与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起来;与学习《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结合起来;与学习即将废止的《山西省规章和规章性文件备案办法》结合起来。通过学习加深对两件规章的理解,提高对两件规章重要性的认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二、建章立制、印制文书,做好两件规章实施的基础配套工作。 《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确立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范性文件公布制度、规范性文件备案报送制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确立的行政执法检查制度都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建立相应的制度,完善配套措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报送和备案审查有固定的文书、表式,而规范性文件备案和行政执法检查也有专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文书,都需要印制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公证机构办理涉服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公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公证机构办理涉服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公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20.04.30 •【字号】晋司办〔2020〕40号 •【施行日期】2020.04.30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证 正文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公证机构办理涉服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公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司办〔2020〕40号 各市司法局,省监狱局、省戒毒局,省公证协会: 现将《公证机构办理涉服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公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司法厅 2020年4月30日 公证机构办理涉服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公证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条为依法维护服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申请公证法律服务的权益,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公证机构与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工作衔接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服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是指正在监狱服刑的在押罪犯和正在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第三条监狱和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为公证机构办理涉服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公证提供便利,方便其开展工作。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可以派员到监狱或强制隔离戒毒所办理有关公证事项: (一)服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出公证申请的; (二)服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是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或证人,公证机构需要向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 第五条服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申请公证,应通过监管单位转递或由其近亲属、监护人向公证机构提交《公证申请书》(见附件)。 第六条公证机构办理涉服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公证事项,需会见服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应向其所在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提出会见申请,以传真、邮寄或者直接送达等方式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公证人员居民身份证,《公证员执业证》或《公证员助理工作证》等身份证明; (二)服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交的《公证申请书》; (三)公证机构会见申请。 第七条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自收到公证机构会见申请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会见的答复,认为符合要求的,应当即时安排会见;认为不符合要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代理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代理活动有关问题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20.03.31 •【字号】晋司办〔2020〕28号 •【施行日期】2020.03.31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 正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代理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司办〔2020〕28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为进一步发挥基层法律服务职能作用,保障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激发基层法律服务活力,推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广泛参与到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机制中,更好地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代理活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代理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 (一)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包括自然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所,法人、非法人组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等)位于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设区市的市级行政区划辖区内。 (二)案件由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设区市的市级行政区划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进入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可以继续接受原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二、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业务的行政区划辖区范围时,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充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中的代理权。 三、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强化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促进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诚信、规范履行职责。 四、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行政区划辖区范围从事诉讼代理业务,认真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到人民法院出庭代理诉讼,应当主动出示司法部统一制作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和出庭通知书,参照律师的安检措施进入法庭,履行代理职责。 五、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沟通协调和信息互通平台。各级人民法院要定期或不定期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的相关情况通报给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对不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遵守法庭纪律、不尊重法官的,要及时通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监管,对法院通报的违法违规情况要按规定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反馈给法院。 六、各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所辖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情况于每年年度执业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报给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并发给辖区内各基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业务工作思路和要点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行政执法协调监督 业务工作思路和要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20.04.16 •【字号】晋司办〔2020〕34号 •【施行日期】2020.04.16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业务工 作思路和要点的通知 晋司办〔2020〕34号 各市司法局: 现将《2020年全省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业务工作思路和要点》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司法厅 2020年4月16日 2020年全省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业务工作思路和要点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三篇光辉文献”精神,坚持

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司法部、厅党委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动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地见效,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提升执法效能,优化营商环境,为夺取抗击疫情和转型综改双胜利提供法治保障。 一、依法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1.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夺取抗击疫情和转型综改双胜利的要求,按照厅党委的部署,提出严格规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毫不放松抓紧抓实抓细各项行政执法工作。 2.协调推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发挥职能作用,因地制宜,为推动复工复产、经济社会有序运行提供执法保障。选择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重点执法领域,编制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行政执法案例指导》,指导重点领域执法工作,提升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二、加快推进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确保规范执法各项制度落地见效 3.起草印发《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加快推进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贯彻落实《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推动省级执法部门编制本领域规范执法的制度手册和执法手册,加强行政执法指引,切实提升市、县执法人员的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4.筹备召开全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进会,推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加强对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组织协调推动工作。 5.组织召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联席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在山西省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并与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公示信息建立链接。 6.落实《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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