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家追偿制度的困境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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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追偿制度的困境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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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追偿制度的困境与对策分析

■陈亚军

谢祥为

陈小凤

国家追偿制度的设立,有利于督促公务人员正确、合法地行使国家权力。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现行的国家追偿制度几乎成为一种制度摆设。该制度本身的模糊性严重制约着国家追偿制度的功能。因此,要使国家追偿制度回到正轨,就必须对其重构,在追偿条件、追偿范围、追偿标准、追偿主体、追偿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当然,这有赖于理论界、立法者以及实践部门的三方联动。

[关键词]国家追偿;国家赔偿;追偿责任;行政赔偿[中图分类号]D91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 (2011)04-0181-06

陈亚军(1971—),

女,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诉讼法;谢祥为(1968—),男,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主任、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诉讼法;(江西南昌330013)陈小凤(1967—),

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判员,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诉讼法。

(江西南昌330006)

自从国家追偿制度被正式确立以来,其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不但如此,一些完全符合追偿条件的案件并没有启动追偿程序,赔偿费用也未能得到及时的“偿还”。2010年新闻媒体曝光了两起冤案,将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公安机关推上了风口浪尖,同时也对国家追偿问题提出了挑战:1999年5月,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振晌因故与同村村民赵作海打架后失踪。当地司法机关将赵作海带走调查。经过刑讯逼供后,赵被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0年5月,被赵作海“杀死”10多年的赵振晌突然回到村庄。经审核,“罪犯”赵作海被无罪释放。赵获国家赔偿共计65万元。2007年6月,河南柘城村民张振风等因涉嫌入室抢劫、强奸被柘城警方抓获,但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隐匿了重要证据。2008年11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张振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0年8月,由于该案的真凶王银光被抓获,张振风等“罪犯”被无罪释放并获国家赔偿11万元。对于上述案件,我们关注的重点不在于冤案是如何形成的,因为这

属于刑事法律研究的范围;同样我们关注的重点也不是对这些冤案如何救济,因为国家赔偿法已经为此设立了具体的计算标准。我们要关注的是两起案件在国家赔偿之后的追偿问题,即涉案的公务人员会被追偿吗?如果会被追偿,相关部门又会按照什么标准进行追偿?从国家追偿制度运行的情况看,提出这些问题并非杞人忧天。事实上,在我国,国家追偿制度已经涉入了一种举步维艰的境地。本文试图对我国国家追偿制度的现状、原因进行具体分析,并提出一些完善该制度的建议,希冀对国家追偿制度的正常运作有所裨益。

一、现状:国家追偿制度之异化

国家之所以设立追偿制度,一方面是督促公务人员积极、

合法、及时行使国家权力,抑制公务人员的个人因素在公务活动中的副作用;另一方面是通过追偿国家赔偿费用,对违法的公务人员进行惩戒。但自从国家追偿制度“入法”以来,其运行情况就一直处于不正常的状态,与立法机关的良好愿望相距甚远,表现在:

第一,赔偿数额与追偿数额的巨大反差使国家赔偿

JIANGXI 江西社会科学

江西社会科学2011.4

法中的追偿条款几乎成为“休眠条款”。

自国家赔偿法确立追偿制度以来,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向其工作人员追偿赔偿费用的案件屈指可数,追偿制度并没有得到切实的执行。据财政部官员对26个省(市、区)各级财政部门的调查,2002年至2004年,我国向责任人追偿赔偿费用合计约217万元,仅占财政核拨的赔偿费用总额的3%。湖南省2002-2004年核拨赔偿费用1109万多元,追偿仅29万多元,追偿率2.64%。黑龙江省发生61起国家赔偿案件中,只有1起得到追偿,核拨的447.9万元赔偿费中,只追偿了9.4万元,占核拨赔偿费用总额的2.1%。[1]江苏省在《国家赔偿法》最初实施的10年间,各级法院共受理国家赔偿案件565起,其中依法决定赔偿的130起,赔偿金额346万元已向赔偿请求人全额兑付。然而,在已经赔偿的案件中,启动了追偿程序的案件只有1起,占0.7%。重庆市的追偿制度落实情况也不是令人乐观。据重庆市财政局副局长介绍,自2001年以来,市财政局与市政府法制办根据42个行政执法机关提供的书面资料统计,市公安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司法局等4个单位发生行政赔偿案件32起,赔偿金额90万元。在2001年至2005年,由市财政局审核的6起行政赔偿案中,拨付的赔偿费用16.05万元已全部到位。然而,在这6起案件中,没有一起追究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因此在有些地方,追偿赔偿费用数额甚至为零。法律条款基本上衍变成“休眠条款”。

第二,赔偿义务机关往往以其他责任代替追偿责任使追偿责任失去了其独立性。

“追偿责任依赖于国家赔偿责任而存在,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责任,这种责任在法律上不具备民事责任的性质,也不是行政处分,而是一种独立的责任。”[2](P153)因此,追偿权的行使,“并不妨碍国家对于公务员以其违反职务为由,追究其他责任。”[3](P253)也就是说,追偿责任是在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之外独立存在的一种责任形式。事实上,无论是在责任主体、责任成因抑或归责原则等方面,追偿责任都不同于其他责任。《国家赔偿法》对此也进行了明确,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同时,“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在实践中,赔偿义务机关往往以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代替追偿责任。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承担了上述责任后,国家机关一般都对其实行追偿责任的豁免。这种做法实际上湮没了追偿责任与其他责任的界限,使追偿责任失去了其应有的独立性,使国家赔偿费用无法追回。无论是早些时候发生的湖北佘祥林案还是2010年的赵振海案,国家赔偿费用已经全部拨付到位,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追偿却始终未能进行。虽然我们不能武断地认为这些案件最终不会启动追偿程序,但同样也无法完全排除相关机关以其他责任代替追偿责任的可能性,至少从目前的情况看,国家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追偿国家赔偿费用的可能性不大。

第三,刑事审判领域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存在使追偿责任被合法转嫁。

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0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对重大或者疑难案件以及其他有关审判工作问题进行讨论。但是,无论是相关法律抑或法院系统设立的错案追究制度,都没有规定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发生错误时该追究何人的责任,从而导致追究审委会集体责任或者个人责任在实践中都无法操作。实际上,当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出现错误时的责任追究往往是不了了之。基于这些漏洞的存在,不管案件是否属于疑难案件,承办法官都将其推向审判委员会,积极“理智”地转嫁错案风险。然而,有些错案的源头却是承办法官,他(她)们对案件作出的倾向性介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误导审委会成员,使审委会的决定朝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也就是说,承办法官的决定在一定程度上就等于审委会的决定。由于穿上了审委会决定的合法外衣,承办法官即使作出了错误决定,我们也很难对其进行问责。然而,现实的问题是,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发生错误,并造成了当事人权益损害,国家同样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实行的是违法原则和结果原则,只要国家机关行使权力违法,造成了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就应当承担责任,而不必区分侵权主体是合议制主体还是独庭制主体。但是国家赔偿之后的追偿却成问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我们既不能追究审委会成员的责任,同时也无法向承办法官追究责任。因此,审委会决定案件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成了法官逃避错案追究风险的“制度保护伞”。[4]国家追偿制度在刑事审判领域基本上成为一种制度摆设。

二、原因:国家追偿制度之缺漏

从十几年的运行情况来看,我国目前的国家追偿制度已经陷入了非常尴尬的境地。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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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29日通过了《国家赔偿法》修正案,国务院也于2011年1月17日公布了《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但是在国家追偿的问题上,两部规范性文件并没有什么作为,国家追偿制度的运行环境也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善。那么造成国家追偿制度陷入困局的原因有哪些?我们认为,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模糊的追偿条件。

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追偿权行使的条件是公务人员对权力损害的发生必须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①换言之,国家只有对故意造成公民权利损害或者对公民权利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的公务人员,才能行使追偿权。因此,公务人员对权力损害结果是否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就成为国家能否行使追偿权的关键条件。如果仅仅是对“故意”进行解释,其标准应当是比较容易操作的,因为它完全可以移植刑法学的有关阐释。但对“重大过失”的理解则并不那么简单。由于国家赔偿法没有对“重大过失”作出界定,没有一个较权威的解释,而包括民事法律、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在内的其他法律性文件同样留下了解释上的空白,因而实践中对“重大过失”的厘定主要是由学术界来完成。专家学者对“重大过失”的解释主要是:公务人员不但没有达到其身份或职务上的特殊要求,而且未能预见和避免普通人均能预见或避免的事情,即没有达到法律对一个公民的起码要求。[5](P178)由此观之,对“重大过失”的认定主要是通过比对公务人员与普通公民的注意标准进行的。但现实的问题是,普通公民的注意标准是什么?即哪些事项是普通公民应当注意的?普通公民又对哪些事项不负注意义务?这些问题在法律上也属于模糊的东西,如果将“重大过失”的认定建立在此基础上,则更增添了其中的不确定性,而以一种不确定的东西作为追偿责任的标准,这显然在实践中是无法操作的。

第二,有限的追偿范围。

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方面,行政赔偿范围与行政追偿范围是一致的,即只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职权的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并且这种损害是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在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后,行政机关都有权向其工作人员进行追偿。但是,在刑事赔偿领域则不一样,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范围与刑事追偿范围并没有达到一致。《国家赔偿法》第31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和“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然而,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范围除了上述两种情形外,还包括了“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三种情形,而这三种情形却没有纳入追偿的范围。我们的问题是:为什么对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或者错误审判的工作人员不能行使追偿权?国家赔偿法以及权力机关的草案说明都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这实际上等于武断地缩小了国家追偿的范围,减少了国家追偿的可能性。

第三,混乱的追偿标准。

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追偿的标准是“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即便是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通过的《条例》也没有对追偿标准进行细化,仍然是对国家赔偿法所宣称的“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简单重复。②因此,我国的国家追偿标准实际上是由地方以及行业自行制定的,由此造成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存的局面。但是,在地方标准中,各地制定的追偿标准相差很大。假设公务人员故意造成国家赔偿的金额为20万元,那么,按照宁夏、山西等省份确定的追偿标准,其追偿金额最高为公务人员月工资收入的12倍,重庆市则为24倍,而黑龙江省却高达180倍,这是其一。其二,追偿标准与公务人员的工资收入没有形成正比关系。例如,浙江省公务人员的月工资收入应当是明显高于安徽省公务人员的月工资收入的,但是浙江省确定的追偿标准最高为12个月的工资收入,而安徽省确定的追偿标准最高则为18个月的工资收入。由于我国实行的赔偿标准是全国统一标准,因而这种追偿方式是有失公允的。其三,故意和重大过失两种心理状态下造成国家赔偿的公务人员的追偿标准,不相协调。例如黑龙江省对负有重大过失公务人员的追偿标准明显高于山西省对故意造成损害的公务人员的追偿标准。[6](P165)可见,国家追偿的地方标准是比较混乱的,而如果将地方标准与行业标准进行比较的话,这种混乱性就更加明显。例如,根据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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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时间:2010-04-21 23:45来源:未知作者:admin 点击: 783次 一、司法鉴定人享有的权利 1、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2、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3、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4、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5、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6、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7、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8、获得合法报酬;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1、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2、对鉴定意见负责;

3、依法回避; 4、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5、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6、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7、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8、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守则 1、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遵从社会公共道德规范。 2、司法鉴定人应当讲求社会效益,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服务。 3、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执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鉴定活动。 4、司法鉴定人应当加强学习,始终保持过硬的专业技术和业务能力。 5、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循独立原则,坚持科学立场,忠于事实真相。 6、司法鉴定人应当保持职业谨慎,严格遵循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 7、司法鉴定人应当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尊重同行,公平竞争。 四、司法鉴定人执业纪律规范 1、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鉴定委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或鉴定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收取任何费用、礼品或谋取任何利益。 2 、司法鉴定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接受其他组织或鉴定机构的聘请,参加特定事项鉴定应当事先得到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准许。

(激励与沟通)公务员激励机制缺失之现状和思考

公务员激励机制缺失之现状和思考 新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进川周建勋 公务员激励机制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公务员激励机制是稳定公务员队伍、提高公务员素质、提升政府效能的迫切要求。2006年1月1日起《公务员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公务员管理的综合法律,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公务员激励机制步入了法制化。尽管我国的公务员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一些进步,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规体系,但随着机构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公务员的激励机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弊端,作为一名基层人事工作者,对公务员的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和如何进一步完善公务员激励机制,谈一下自己看法。 一、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忽略不同层级公务员的基本需求 《公务员法》规定我国公务员领导职务分为10个层级,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8个层级,级别越低,公务员的人数越多,反之越少,呈典型的“金字塔”结构。由于不同层级公务员在政治前途、社会地位、工资福利等方面的发展空间不一样,各阶层公务员的需求也各不相同。尽管《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激励机制包括了考核、晋升、培训及工资福利等内容,但也只是从公务员的整体进行设计,对不同层级的公务员的基本需求存在一定缺失,缺乏针对性和可操

作性,因此,此类激励机制对公务员并没有起到实质性的激励作用。县处级以上的公务员基本上是“衣、食、住、行”不用愁,基本需求是个人政绩与政治前途;科级公务员“衣、食”一般有保障,可“住、行”是个难题,还要关注个人的前途;而普通公务员,除了要认真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和各级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外,还要整天为自己和家人的衣、食、住、行操心,显然处于最底层的普通公务员的个人需求只是满足于个人的基本需求和想法提高生活质量上,与科级以上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基本需求显然是截然不同的。 (二)忽略物质激励的积极作用 我国公务员奖励制度的普遍特点是:重精神奖励、轻物质奖励,很多地方和单位奖励先进的办法都是用奖牌、奖状、证书之类的精神奖励,很少有物质奖励。总给人一种物质奖励好像就是低级、庸俗的行为,其实不然,人首先要满足基本的物质需求,其次才能进行必要的高层次精神需求。最近几年,有的地方想用物质奖励,且不说政策规定不能太高,就是地方财政吃紧也是一大障碍。就新密市而言,自2007年1月份以来,规范了公务员工资收入,清理整顿了机关津贴、补贴、奖金等各项分配。新的工资分配制度按照职务的高低和工作年限来发放,再统一加上生活补贴和职务补贴缩小了部门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也使公务员的收入公开化、透明化。但是,这次调整主要以职务级别定收入,级别越高者收入也相应提高。分配缺乏弹性,削弱

博弈论(生存智慧大全集)_遵守诚信:让你摆脱囚徒困境

狼群战术体现在职场的合作博弈中还有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这就是在合作中必须遵循诚信法则。诚信是获胜的关键。做人需要诚信,诚信赢得尊严;经商同样需要诚信,诚信赢得市场。在你与对手进行博弈时,诚信便成为对方对你采取策略的重要依据。这是每个参加“囚徒博弈”的人的最佳选择,而你恪守诚信,对方也势必会用同样的方式来回报你,从而达到共赢的局面。 恪守诚信,就要对自己讲的话承担责任和义务,言必有信,一诺千金。答应他人的事,一定要做到。同他人约定见面,一定要准时赴约。要知道,许诺是非常慎重的行为,对不应办或办不到的事情,不能轻易许诺,一旦许诺,就要努力兑现。如果我们失信于人,就等于贬低了自己。从古到今,人们这么重视诚信原则,其原因就是诚实和信用都是人与人发生关系所要遵循的基本道德规范。没有诚信,也就不可能有道德,所以诚信是支撑社会道德的支点。 但是有一个问题我们不得不认真面对,现实生活中为什么会出现诚信危机? 这是因为诚信是相对的,当诚信的成本与其价值相对失衡时,就会诱使人们作出某种不诚信的行为。当然,在一定的道德规范、市场规则和社会监督下,有时即便诚信的成本高于其价值,某些违背诚信原则的动机,还是受到诸多社会因素的制约而不会变为实际行动。 缺乏诚信会失去未来的更大利益,但为了诚信而不计投资回报,则与现实情况大相径庭。虽然不能排除有些人的诚信行为单纯是为了塑造一种高尚的人格,但大多数人的诚信是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这也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现象。 诚信是有价值的。单以交易来说,缺乏诚信会提高交易成本,妨碍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经济学家威廉·姆森认为,由于利己主义动机,商人在交易时会表现出机会主义倾向,总是想通过投机取巧获取私利,如故意不履行合约中规定的义务,曲解合约条款,以不对等信息欺骗对方等等。这样一来,为了尽量使自己不吃亏,在交易时就得讨价还价、调查对方的信用、想方设法确保合约的履行。于是,商业谈判、征信、订立合约等活动的复杂程度越高,交易成本就越高。当交易成本过高时,就不值得交易了。可见,只有交易双方彼此诚信,才能降低交易费用和提高交易的效率。 设想博弈以A违约开始,到第二次交易时,B会不信任A,要么放弃交易,要么附加更多的条件,但这对双方都不利。他们会认识到,从静态来看的损人利己行为,在动态中将导致双方利益受损。如果交易继续进行下去,出于对合作终止可能给自己带来损失之担忧,到第三次交易时,A会尝试着遵守游戏规则。“你投我以桃,我必报之以李”,故在第四次交易中,B 就会信任对方。反之,如果A在第四次交易中对B第三次交易中发出的善意信号置若罔闻,则他必然会“你做初一,我做十五”,B也会在第五次交易中将继续违约,结果大家都讨不到好,则博弈再度限于“囚徒困境”的僵局。 既然博弈要不断地进行下去,则“囚徒困境”结局绝非均衡。市场会通过不断自发进行的惩罚与激励,促使交易双方调整心态,争取通过“双赢”达成长期合作关系。每个正常的人和企业都会理性地作上述演绎推理。于是我们可以发现,与其在第二次交易中遵守规则,还不如在第一次交易中遵守规则。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对于无限连续交易的博弈而言,每次交易的均衡表现为双方都遵守规则、坚守诚信,因而其结局最优。

Ycpxeq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

生命是永恒不断的创造,因为在它内部蕴含着过剩的精力,它不断流溢,越出时间和空间的界限,它不停地追求,以形形色色的自我表现的形式表现出来。 --泰戈尔 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 摘要:医疗事故鉴定是明确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以及构成医疗事故时责任分担的关键环节,可以认为,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是处理医疗事故的核心制度,在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从1987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到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我国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虽然得到了较大发展,但现行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影响了该制度应有作用的发挥。 关键词:医疗事故鉴定问题 医疗属于高度专门的技术领域,如果不具备专业知识,普通人很难对医疗纠纷的性质、事实的因果关系做出判断。因而,相对于其他类型的纠纷而言,医疗纠纷具有其不同的特点,损害程度、因果关系和责任确定等问题往往需要依赖专家技术鉴定。对于较复杂的医疗纠纷,特别是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纠纷,鉴定结论更是处理纠纷的关键事实依据。 可以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处理医疗事故的核心制度。技术鉴定的目的在于查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产生了损害后果,是否构成医疗损害,从而确定对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在一定程度上,一套是否完善、公平、合理的技术鉴定制度决定了能否妥善处理医疗事故。实践中,医疗事故的处理结果无法缓解医患双方的矛盾、甚至是使矛盾激化,这往往是因患者对技术鉴定程序不信任、对技术鉴定结果不满意引致的。因此,构建和完善公平、合理、有效的医疗事故处理制度必须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为核心环节。 随着医疗实践和社会法律制度的发展,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下文简称1987年办法)所规定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已远不能适应实际工作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遭到社会各界的怀疑和批评。在总结1987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基础上,国务院于2002年4月4日公布了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文简称2002年条例)。与办法相比,条例增加了关于鉴定的规定,以第三章整个章节专门规定了事故鉴定制度的内容,具体规定有15条之多,约占条例条文总数的1/4。条例所规定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在许多方面体现了程序公正的要求,与1987年办法的相关规定相比,更具有透明性和可操作性。但该制度在许多方面仍存在很多不足,在保证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可接受性方面仍有缺陷。 一、医学会的鉴定仍未超越医疗行政系统的内部鉴定范围,还是一种“自我鉴定”。 1987年办法规定医疗事故统一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来鉴定,在该鉴定体制下,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是政府的下设机构。按照这种模式,鉴定机构是代表着政府行使权力,直接领导鉴定机构的是各级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无论如何强调鉴定委员会的独立性,都无法排除鉴定行为的行政性质。因此,人们常将这种鉴定模式称为“老子”给“儿子”鉴定,卫生行政部门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难以避免出现“医医相护”的情况。另外,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着经济上、政绩上的牵连关系,鉴定委员会的成员有可能是同行或同事,医疗机构之间存在着业务联系,这些因素使当事人自然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产生怀疑。 为了克服1987年办法所规定的鉴定模式的弊端,2002年条例取消了完全由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做法,规定由医学会来组织医疗事故鉴定工作。与原来

我国信访制度运行现状及问题对策研究综述

我国信访制度运行现状及问题对策研究综述 刘莹云南师范大学历史与行政学院650031 摘要:随着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同样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的信访制度,却日益暴露出其种种弊端和不适应性。因此,研究当前我国信访制度的运行现状,进而探析信访制度的改革对策,对于我国整个法制进程的推进和依法治国的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信访制度;司法救济;现状;对策 我国的信访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在我国历史上,也是具有悠久历史的一项制度。在我国古代就有大量诸如“拦轿告状”等古代信访现象存在,只是当时这种信访制度还远远不是我们现在所说的现代意义上的信访。更多的学者称其为一种直诉制度⑴,即中国古代法律规定的控告人可超出一般受诉官司和申诉程序的一项诉讼制度。可以说,我国现行的信访制度就是由古代的这种直诉制度演变而来的,只是我国现行的信访制度吸收和借鉴了其几千年的丰富经验和深刻教训,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和发展中不断完善自身功能,在传达民意、维护社会稳定、监督政府运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同样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的信访制度,却日益暴露出其种种弊端和不适应性。因此,研究当前我国信访制度的运行现状,进而探析信访制度的改革对策,对于我国整个法制进程的推进和依法治国的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信访制度相关概念界定 所谓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这是我国现行立法对信访概念的规范性法律解释。⑵ 对于信访制度的定义和解释,学界和信访界都没有统一的固定解释。虽然有的学者认为信访在很大程度上算不上一项正式的制度,但大部分学者不仅确认了信访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策制度的地位,还给出了比较详尽的解释。⑶李严昌(2006)引用政治学者浦兴祖的定义,解释为“人民信访制度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的一项制度。”⑷李齐申(2008)不仅将信访制度界定为一项正式的制度,并且定义为“信访制度属于行政调解范畴,是一种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并列的弥补行政过失的手段,它是接受公民严格评议党和国家机关的论坛。” 关于信访制度存在的功能,学界和信访界有共同的界定,普遍认为当前我国信访制度的社会功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笔者整理为第一,群众参与,即群众参与社会民主生活。人民群众向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要求,实质就是人民意志的表达,是一种政治参与。第二,民主监督,指人民群众通过给国家有关机关写信或走访反映民情社意,同时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对国家机关进行一种民主监督。第三,权利救济,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不仅仅是表达民意,更具有需要保障和维护公民权利和自由,实现救济的要求。 二.信访制度运行状况研究 1、当代信访制度的发展和演进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毛泽东为领导的中国共产党人就非常重视人民的信访工作,到了新中国成立之后,信访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人民群众的信访热情随着新中国的建设事业不断高涨,为了适应这种新的形势,1951年,国家颁布了《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规定》,学界一般讲此视为信访制度正式确立的起点。1957年,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一、管理大纲 二、机构司法鉴定案件程序规范 三、机构司法鉴定成果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四、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五、司法鉴定工作人员保密制度 六、机构司法鉴工作回避管理制度 七、机构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 八、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专用章管理制度 九、机构司法鉴定文书规范 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 十一、司法鉴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十二、附则

一、管理大纲 第一条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大纲。 第二条本机构的宗旨是:发展司法鉴定业务,通过开展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服务,维护公民、法人和社会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仲裁、调解等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正。 第三条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科学活动依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司法鉴定遵循“科学、高效、客观、中立、公平、公正、求实、严谨”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本机构是经青海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成立的鉴定机构。 本机构的名称是: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 本机构住所地为: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绿洲北路108号 第五条本机构的业务范围以青海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时确定的为准,超过核准范围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本机构不予受理。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并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本机构参加鉴定工作的具体人员由本机构聘用、选任、调派。对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的司法鉴定,在总工程师的协调下进行,由机构统一接受,按物价局规定收费。司法鉴定人员或行政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生产设备缺陷管理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生产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6161-60 生产设备缺陷管理制度(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 总则 1.1 为了加强设备缺陷管理,提高设备健康水平,保证设备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风电场。 2. 生产设备缺陷定义 2.1生产设备缺陷是指风电场生产设备发生的对安全、经济、稳定运行有直接影响的各种异常情况。 2.2本制度所指设备包括: 风力发电机组、110kV系统及设备、35kV系统及设备、10kV供电系统、380V供电系统、接入系统设备、消防报警系统、消防水系统、站内监视系统、变电站生产区域内建(构)筑物等。 3. 设备缺陷的分类 3.1一类缺陷:

在发现缺陷后24小时内,可以消除的缺陷; 3.2二类缺陷: 在发现缺陷后24小时内,无法消除的缺陷。 4.设备缺陷的汇报与记录 4.1风电场发现、消除设备缺陷后,应在《缺陷管理台帐》内登记; 4.2登记为二类的缺陷,应经安全生产部同意; 4.3二类缺陷的信息通过OA系统呈报总工程师及安全生产部。 5.设备缺陷的处理 5.1 风电场发生任何威胁人身、设备安全的缺陷应立即布置安全防护措施,并由安全生产部负责检查; 5.2 设备缺陷由风电场自行组织及时处理(特殊天气情况除外); 5.3 对于风电场无法自行处理且需要对外联系的缺陷应及时汇报安全生产部,安全生产部协助处理。 6 缺陷转类 风电场在消缺过程中发现无法自行组织处理时,

西方政治体制困境

西方政治体制困境浅析及其启示 在多元、多样、多变的时代,世界政党政治发生深刻变化,西方政党逐渐蜕变成“选举机器”,以西方多党制和议会制等为主要内容的“宪政民主”已成为极化政治和金钱政治的代名词,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性困境愈加明显。 美国《时代》周刊发表《民主能解决西方的经济问题吗?》一文指出:“大西洋两岸的政治问题有着相同的症结,即现代民主国家选举政治的要求,西方政客们将选举胜利这种狭隘的利益看得重于更大的国家长远利益,他们关心的不是削减赤字,提升经济竞争力,或者推动欧洲一体化进程,他们的眼光最远也就是停在下一次选举计票上。” 选票和金钱绑架政治 选票绑架了政党,选举成为民主的唯一形式。西方民主理论认为,只有实行竞争性政党制度,通过民意选择和政党博弈,才能产生出比较理想的执政党及领导人。然而,今天的西方政党已被选票绑架,政党政治成了选举政治,议会民主成了选票民主,为了多拉选票,候选人会使尽各种招数讨好选民。一旦敲开权力大门,许诺多变成一纸空文。如此弊端,使选举远离民主,徒有形式,政党成为选举政治的傀儡。 钱权交易大行其道,政党政治异化为金钱政治。金钱政治和腐败是与西方政党政治相伴而行的痼疾。金钱政治之所以“历久弥坚”,其根子仍在于西方政治制度的内在矛盾:

民主靠选票,而竞选要靠金钱。西方政治人物与资本利益集团之间并不是赤裸裸的一手交钱一手办事的权钱交易模式,而是通过一种特别的利益输出途径实现的,即利益集团影响政治人物,政治人物制定出偏向利益集团的公共政策,最终谋求各自特殊利益。虽然有钱并不能一定选上总统,但筹措不到足够的竞选资金肯定当不了总统。这样的选举不过是金钱铺垫出来的民主,选票公平也只能是金钱基础上的公平。 民主被游戏化、资本化和短视化 这种局面使我们不得提出这样一个问题:西方政治体 制究竟出了什么问题?西方体制面临的首先是一个“三化”问题。即西方民主的“游戏化”、“资本化”和“短视化”。民主“游戏化”西方民主越来越演变成“游戏民主”,其特点是民主已被简化为竞选,竞选又被简化为政治营销,政治营销又等同于拼资源、拼谋略、拼才艺表演。这种“游戏民主”导致了今天西方一流治国人才的严重匮乏。民主“资本化”,西方不少国家的“民主”制度日益演变成了“钱主”制度,特别是美国的民主。美国标榜“三权分立”的分权制度仅限于政治领域,本质上这些权力还是被资本力量所驾驭。美国最高法院甚至裁定公司竞选捐款数额将不受限制。民主“资本化”的问题不解决,“钱主”肯定会继续左右“民主”,“占领华尔街”运动背后的99%与1%之矛盾也会长期化,最终导致更大的危机。民主“短视化”,绝大多数西方国家

论“囚徒困境”现象及其普遍意义

【摘要】本文从博奕论的经典命题“囚徒困境”现象出发,论述了“囚徒困境”现象及其普遍意义,“囚徒困境”现象与企业竞争情报以及价格战中的合作双赢;运用“囚徒困境”博奕对两个势均力敌的竞争对手之间的价格进行了分析,认为价格战是可以避免的,合作可以带来双赢。 【关键词】博弈论囚徒困境企业竞争情报价格战合作双赢 “生活是一个永无止息的决策过程,我们每个人都无法逃避这样的现实:或是成为某个策略的影响者,或是被某个策略所影响。其实,我们每个人都是生活这场游戏的策略家。既然这样,当一个出色的策略家总比当一个蹩脚的策略家更好一点。” 目前博弈论的发展正越来越受到各个领域的重视,因为在现实生活中矛盾和冲突总是无所不在,而利用博弈论可以帮助我们很好地解决这些现实生活中的矛盾和冲突问题。由此可见,如何在矛盾和冲突中成功的选择和运用策略是一个很有意义的问题。 一、“囚徒困境”现象及其普遍意义 1.“囚徒困境”现象 “囚徒困境”(Prisoner, s Dilemma)的具体内容如下:两个嫌疑犯作案后被警察逮捕,分别关在不同的屋子里审讯,警察告诉他们,如果两个人都坦白,那么每个人判刑8年;如果两个人都抵赖,每个人判刑1年(或许因为证据不足);如果其中一个人坦白,另一个人抵赖的话,坦白的人释放,抵赖的人判刑10年。 在这个博奕中,纳什均衡是(坦白,坦白),尽管从总体上看,(抵赖,抵赖)是对两个人都有益的结果,但由于不构成纳什均衡,所以不是该博奕的解。给定B坦白的情况下,A的最优战略选择是坦白,AB最优战略的组合(纳什均衡)却不是总体最优的选择。有没有可能其中一个人选择抵赖呢?按照人是理性的假设,没有人会积极地这么做,因为如果对方坦白的话,自己就可能被判刑10年,理性的人是不会冒这种风险的。囚徒困境反映了一个深刻的哲学问题: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的矛盾。 在这个博奕中,两个博奕方对对方的可能得益完全知晓,并且各自独立作出策略选择。每个博奕方选择自己的策略时,虽然无法知道另一方的实际选择,但

司法鉴定风险告知制度

司法鉴定风险告知制度 篇一: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 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司法鉴定当中可能存在和出现的风险告知如下:一、鉴定意见存在不被采信的风险 鉴定意见是法律规定的证据之一,属于专家专业性意见,其是否被采信取决于办案机关的审查和判断,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无权干涉。 二、鉴定意见存在不明确的风险 司法鉴定是一种科学实证活动,受到鉴定材料、科学发展水平和其他客观条件的限制,有时可能得不出明确的鉴定意见。 三、鉴定意见存在与申请人的愿望不一致的风险 司法鉴定活动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处于中立地位,鉴定意见对当事人可能有利,也可能不利,与鉴定申请方没有必然的联系。 四、鉴定意见可能存在不能客观反应真实情况的风险 鉴定意见是司法鉴定人根据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运用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以及鉴定经验对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别判断的一种倾向性意见,受限于技术水平和个人能力,可能存在不能客观反应真实情况的

风险。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庭审质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 五、委托鉴定事项不当的风险 委托鉴定事项是否恰当,是否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由委托方负责,司法鉴定人严格依据委托方提出的委托鉴定事项进行鉴定,无权在鉴定过程中对委托鉴定事项进行修改或补充。 六、自行委托鉴定对方提出异议的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做出的鉴定,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七、鉴定材料不真实或不合法的风险 司法鉴定人依据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鉴定,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委托人负责。 八、为对已不利的鉴定意见出具鉴定费用的风险 司法鉴定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鉴定费用最终由哪一方承担,由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一并决定,司法鉴定申请方存在为对已不利的鉴定意见出具鉴定费用的风险。 司法鉴定机构已告知我方上述事项,我方已完全了解告知书中所提示的内容。 委托人(当事人)签名年 月日 篇二: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 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

ISO9001认证评审常见缺失

I S O培训学习资料 I S O9001认证评审常见缺失 一、质量策划 ※质量手册中未显示质量管理体系的文件架构 ※实际动作文件与质量手册中规定的文件体系不符 ※质量手册未识别并充分描述各过程的控制原则或与ISO9001的要求不条款※质量手册未包括或连接到各相关程序书 ※欠缺相关程序与作业规范以符合质量手册的要求 ※系统涵盖的范围未描述 ※部分外包过程未纳入系统 二、文件控制 ※无程序书 ※文件核发控制未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有关的所有文件及资料 ※无文件审核程序或相关权责人员审核的规定 ※已发行文件的审查或核准人员不符规定要求 ※已发行文件上的编写、审核、核准或发行日期栏空白 ※两份文件的名称或编号重复 ※文件分发对象没有记录控制 ※使用单位所持有文件与分发单位记录不符 ※使用单位仍然使用或持有作废文件 ※作业场所使用非经正式发行的文件或表单 ※作业场所使用自行影印的控制文件,而未经记录过 ※作废文件仍保留在工作档案中,且没有任何识别 ※受控文件上未依规定盖发行章 ※从总公司来的质量文件没有纳入控制 ※质量文件的原稿未适当保存及控制 ※无文件显示文件最新修订情况(如缺少总览表或其它控制程序) ※文件变更或修订后,未在文件总览表上记录 ※文件变更或修订后,未对原分发单位予以通知、分发或抽换 ※文件变更后,其它相关影响到的文件或作业未配合检讨修订 ※使用人直接在文件上删改不适用之处,未循正式程序修订文件 ※文件模糊不清已无法辩认 ※外来标准、规范未列管 三、记录的控制 ※未建立质量记录的控制作业程序书 ※未明确列出哪些质量记录需要控制

※主办单位,提出方式(使用时机)未予以明订 ※相关或协办单位未保存(收集)所需的记录 ※主办单位未订定应分单位以作分发控制 ※质量记录无编号不易识别 ※未编订目录、索引以利控制 ※档案分类不良、不适当,未视情况以性质、案别、或日期来分类 ※档案未编目录、各档案未订目录 ※未设立档案室或档案柜管理 ※取阅管理不良,如阅后未归原位 ※储存场所不适当 ※计算机软件保存不良,无专用保存盒存放而致损坏 ※过时或无效的记当未予以销毁而堆臵 ※记录中断、对质量作业未持续填报记录 ※保存不全 ※来自供应商的控制记录未保存 ※借出、归还无记录及催还制度 ※计算机软件未复制,于损坏或中毒进无备份 ※保存期限规定不合理、不符合法令规定,或未参照合约或产品寿命订定※未遵照规定保存记录 四、质量方针与质量目标 ※界定及声明质量方针的阶层不够高(最好为最高阶层) ※只笼统介绍、含糊不清而未明订质量方针 ※方针的声明无管理阶层签署,厂内人员又大部分不了解 ※质量方针未包括承诺,或与组织整体经营宗旨不相关连 ※质量目标过于抽象或流于口号化,未量化,无法评估 ※质量目标没有进行分解订到相关职能或层次 ※基层人员不了解质量方针或对其漠不关心,30%不了解质量方针 ※质量方针空洞化,与质量目标不相连,而致无法实施及维持 ※教育训练或质量宣导未将质量方针列为所需的科目 五、职责、权限和沟通 ※组织表及职责或分未经正式程序予以发行 ※组织表及职责划分表没有保持最新版,与现况不符全 ※组织表及职责划分表订公司,而各部门乃至各岗位的组织及权责分工漏缺※权责划分过于简单,未能明确完整地将权责订出 ※未能提供内部沟通的证据及沟通效果不理想。 ※管理代表的资格不适任,应付式指派一挂名人员担任,对管理体系不了解

我国国家追偿制度的困境与对策

181 JXSHKX 我国国家追偿制度的困境与对策分析 ■陈亚军 谢祥为 陈小凤 国家追偿制度的设立,有利于督促公务人员正确、合法地行使国家权力。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现行的国家追偿制度几乎成为一种制度摆设。该制度本身的模糊性严重制约着国家追偿制度的功能。因此,要使国家追偿制度回到正轨,就必须对其重构,在追偿条件、追偿范围、追偿标准、追偿主体、追偿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当然,这有赖于理论界、立法者以及实践部门的三方联动。 [关键词]国家追偿;国家赔偿;追偿责任;行政赔偿[中图分类号]D91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 (2011)04-0181-06 陈亚军(1971—), 女,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诉讼法;谢祥为(1968—),男,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主任、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诉讼法;(江西南昌330013)陈小凤(1967—), 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判员,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诉讼法。 (江西南昌330006) 自从国家追偿制度被正式确立以来,其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不但如此,一些完全符合追偿条件的案件并没有启动追偿程序,赔偿费用也未能得到及时的“偿还”。2010年新闻媒体曝光了两起冤案,将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公安机关推上了风口浪尖,同时也对国家追偿问题提出了挑战:1999年5月,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振晌因故与同村村民赵作海打架后失踪。当地司法机关将赵作海带走调查。经过刑讯逼供后,赵被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0年5月,被赵作海“杀死”10多年的赵振晌突然回到村庄。经审核,“罪犯”赵作海被无罪释放。赵获国家赔偿共计65万元。2007年6月,河南柘城村民张振风等因涉嫌入室抢劫、强奸被柘城警方抓获,但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隐匿了重要证据。2008年11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张振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0年8月,由于该案的真凶王银光被抓获,张振风等“罪犯”被无罪释放并获国家赔偿11万元。对于上述案件,我们关注的重点不在于冤案是如何形成的,因为这 属于刑事法律研究的范围;同样我们关注的重点也不是对这些冤案如何救济,因为国家赔偿法已经为此设立了具体的计算标准。我们要关注的是两起案件在国家赔偿之后的追偿问题,即涉案的公务人员会被追偿吗?如果会被追偿,相关部门又会按照什么标准进行追偿?从国家追偿制度运行的情况看,提出这些问题并非杞人忧天。事实上,在我国,国家追偿制度已经涉入了一种举步维艰的境地。本文试图对我国国家追偿制度的现状、原因进行具体分析,并提出一些完善该制度的建议,希冀对国家追偿制度的正常运作有所裨益。 一、现状:国家追偿制度之异化 国家之所以设立追偿制度,一方面是督促公务人员积极、 合法、及时行使国家权力,抑制公务人员的个人因素在公务活动中的副作用;另一方面是通过追偿国家赔偿费用,对违法的公务人员进行惩戒。但自从国家追偿制度“入法”以来,其运行情况就一直处于不正常的状态,与立法机关的良好愿望相距甚远,表现在: 第一,赔偿数额与追偿数额的巨大反差使国家赔偿 JIANGXI 江西社会科学

“囚徒困境”引发的思考

“囚徒困境”引发的思考 “囚徒困境”博弈是图克(Tucker)1950年提出的一个著名的博弈模型,是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的典型例子。 一、基本模型 囚徒困境博弈的基本情况如下:警察抓住了两个合伙犯罪的罪犯,但却缺乏足够的证据指证他们所犯的罪行。如果其中至少有一人供认犯罪,就能确认罪名成立。为了得到所需的口供,警察将这两名罪犯分别关押以防止他们串供或结成攻守同盟,并给他们同样的选择机会;如果他们两人都拒不认罪,则他们会被以较轻的妨碍公务罪各判1年徒刑;如果两人中有一人坦白认罪,则坦白者从轻认罪,立即释放,而另一人则将重判8年徒刑;如果两人同时坦白认罪,则他们将被各判5年监禁。 如果分别用-1、-5和-8 表示罪犯被判刑1年、5年和8年的得益,用0表示罪犯被立即释放的得益,则两囚徒的得益矩阵如下: 囚徒2 坦白不坦白 囚徒1 坦白-5,-5 0,-8 不坦白-8,0 -1,-1 在上图中,“囚徒1”、“囚徒2”分别代表本博弈中的两个博弈方,也就是两个罪犯;他们各自都有“不坦白”和“坦白”两种可选择的策略;因为这两个囚徒被隔离开,其中任何一人在选择策略时都不可能知道另一人的选择是什么,因此不管他们决策的时间是否真正相同,我们都可以把他们的决策看作是同时做出的。其中矩阵中第一个数字代表决策结果后囚徒1的得益,第二个数字代表决策结果后囚徒2的得益。 博弈的结果是:由于这两个囚徒之间不能串通,并且各人都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而不会顾及同伙的利益,双方又都不敢相信或者说指望对方有合作精神,因此只能实现对他们都不理想的结果(各判5年),并且这个结果具有必然性,很难摆脱,因此这个博弈被称为“囚徒困境”。[1] 二、关于完全理性的思考 囚徒困境博弈的一个假设是博弈方都是完全理性。完全理性来源于经济学中的理性人假设,即博弈方都以个体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且有准确的判断选择能力,也不会“犯错误”。以个体利益最大为目标被称为“个体理性”,有完美的分析判断能力和不会犯选择行为的错误称为“完全理性”。完全理性包括追求最大利益的理性意识、分析推理能力、识别判断能力、记忆能力和准确行为能力等多方面的完美性要求,其中任何一方面不完美就不属于完全理性。[1]我们可以看出,这是一个要求非常严格的假设。即便如此,完全理性仍在一个方面没有做出规定(至少是没有意识到或明确地规定出来),就是思维方式,也即是博弈方是以将问题分解的方式来思考问题呢,还是以系统的整体的方式来思考问题的。我引用《第五项修炼》上的一段话来表达这两种思维方式的不同。 自幼我们就被教导把问题加以分解,把世界拆成片片段段来理解。这显然能够使复杂的问题容易处理,但是无形中,我们却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全然失掉对“整体”的连属感,也不了解自身行动所带来的一连串后果。于是,当我们想一窥全貌时,便努力重整心中的

2019年整理公务员激励机制缺失的现实状况和引发的思考

公务员激励机制缺失的现实状况和引发的思考 公务员激励机制缺失的现实状况和引发的思考 公务员激励机制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公务员激励机制是稳定公务员队伍、提高公务员素质、提升政府效能的迫切要求。1月1日起《公务员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公务员管理的综合法律,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公务员激励机制步入了法制化。尽管我国的公务员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一些进步,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规体系,但随着机构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公务员的激励机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弊端,作为一名基层人事工作者,对公务员的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和如何进一步完善公务员激励机制,谈一下自己看法。 一、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忽略不同层级公务员的基本需求 《公务员法》规定我国公务员领导职务分为10个层级,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8个层级,级别越低,公务员的人数越多,反之越少,呈典型的“金字塔”结构。由于不同层级公务员在政治前途、社会地位、工资福利等方面的发展空间不一样,各阶层公务员的需求也各不相同。尽管《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激励机制包括了考核、晋升、培训及工资福利等内容,但也只是从公务员的整体进行设计,对不同层级的公务员的基本需求存在一定缺失,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因

此,此类激励机制对公务员并没有起到实质性的激励作用。县处级以上的公务员基本上是“衣、食、住、行”不用愁,基本需求是个人政绩与政治前途;科级公务员“衣、食”一般有保障,可“住、行”是个难题,还要关注个人的前途;而普通公务员,除了要认真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和各级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外,还要整天为自己和家人的衣、食、住、行操心,显然处于最底层的普通公务员的个人需求只是满足于个人的基本需求和想法提高生活质量上,与科级以上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基本需求显然是截然不同的。 (二)忽略物质激励的积极作用 我国公务员奖励制度的普遍特点是:重精神奖励、轻物质奖励,很多地方和单位奖励先进的办法都是用奖牌、奖状、证书之类的精神奖励,很少有物质奖励。总给人一种物质奖励好像就是低级、庸俗的行为,其实不然,人首先要满足基本的物质需求,其次才能进行必要的高层次精神需求。最近几年,有的地方想用物质奖励,且不说政策规定不能太高,就是地方财政吃紧也是一大障碍。就新密市而言,自1月份以来,规范了公务员工资收入,清理整顿了机关津贴、补贴、奖金等各项分配。新的工资分配制度按照职务的高低和工作年限来发放,再统一加上生活补贴和职务补贴缩小了部门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也使公务员的收入公开化、透明化。但是,这次调整主要以职务级别定收入,级别越高者收入也相应提高。分配缺乏弹性,削弱了收入分配的激励作用。特别是正处于35岁至45岁之间年龄段的大多数公务员,由于近几年领导干部年轻化和领导职数的限制,他

囚徒困境在管理学的运用

囚徒困境在管理学上意义与运用 几个月前看了一本James Miller 写的《Game Theory at Work》,一直想写读后感的,可是一直没肯花时间。现在总算有心情写了。 这本书看了之后收获相当大,理解了许多以前不知道的概念。比如说以前看电影《美丽心灵》,听说了纳什均衡这么个概念,可是一直不知道它是什么意思,现在总算懂了。 还有些现象生活中常见,却一直没有仔细全面对其思考过,现在看了书,理解又深了一个层次。比如说逆向选择原理:追女生的时候,如果你猴急猴急得,那十有八九会失败;如果你若即若离的,那可能就要论到对方猴急了。找工作也是,如果你面试时,表现的特别向往这个公司,面试官就会怀疑你的能力;反过来,是公司死乞百赖非要你去,你就会后悔自己工资开低了。 不过,博弈论中最著名的一条原理应当是囚徒困境,很多经济方面的书也会专门讲解这个原理。 一、囚徒困境 先引用经济学家曼昆(N. Gregory Mankiw)的《经济学原理Principles of Economics》中的描述说明一下啥叫囚徒困境: 警方有充足的证据证实邦妮(Bonnie)和克莱德(Clyde)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的轻罪,如果这项罪名成立,他们将被判入狱1年。警方同时怀疑这两人犯有抢劫银行的重罪,但缺乏相应的铁证。于是警方将两人分别关在隔离的审讯室进行审讯。警方对嫌疑人进行了相同的讯问:“因非法持有枪支,现在就可以判你1年徒刑。如果你承认抢劫银行并指控你的同伙,你将被豁免诉讼并得到释放。你的同伙将因此坐牢20年。但是,如果你们两人都坦白罪行,因为我们不需要你的呈堂证词并省去审判的费用,你将被判8年徒刑。”(注意,美国法律允许犯罪嫌疑人主动承认控罪以换取较轻的刑罚。) 邦妮和克莱德该怎么办呢?我们假设着两个罪犯都是自私和理性的。 先考虑邦妮的决定。她是这样考虑的,“我不知道克莱德会怎样做。如果他保持沉默,我的最佳策略是坦白,这样我可以马上得到释放而不用坐1年的牢房。如果他坦白,我最好的策略还是坦白,我将坐牢8年而不用坐牢20年。因此,无论克莱德怎样做,我最好坦白。” 克莱德也会有与邦妮同样的想法:无论邦尼怎么选择,坦白都是我最好的选择。因此两个罪犯都会坦白并揭发对方,一起在牢里呆上8年。如果他们两个都保持沉默,只要1年就会出去,但是理性的博弈使他们共同选择了对他们来说最坏的结局。 囚徒困境在日常生活中其实非常普遍。比如说一个小镇上有两家生产饮料的公司,如果他们两个都不做广告,那么他们平分市场,都会赚到一大笔利润。可是因为每家公司都会认为,做广告吸引客户使自己的最优选择,所以两家公司都会做广告。最后他们还是评分市场,但利润都交给了广告商,谁也没赚到钱。 二、摆脱囚徒困境 当我们遇到相似的情形时,还是有可能从囚徒困境中摆脱出来的。签订协定就是最好的摆脱囚徒困境的方法。比如说两个小朋友干了坏事,被老师叫去之前通常会约定好,谁都不许出卖对方。这样老师就调查不出他们更多的不了记录,对两个人的惩罚都会比较轻。

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目录 引言 (1) 一、我国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相关法律问题 (1) 二、我国精神病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 (2) (一)当事人启动鉴定程序难,控辩双方权利失衡 (2) (二)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申请权应有价值的缺失 (3) (三)鉴定具体程序存在瑕疵 (3) (四)鉴定程序混乱,多个鉴定结论使法院无从认定 (4) (五)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之观念错位 (4) (六)当事人行使救济权利缺乏保障 (4) 三、完善我国精神病司法鉴定制度的建议 (5) (一)转变关于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的传统观念 (5) (二)在启动程序中赋予当事人参与权 (5) (三)完善司法监督体系 (6) (四)建立技术顾问制度 (6) (五)建立司法精神病鉴定人执业资格考核制度 (6) (六)健全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7) 1、明确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况 (7) 2、明确鉴定人不出庭接受质证的法律后果 (8) 3、建立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人身保护和经济补偿制度 (8) 结语 (8) 参考文献 (9)

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以关于精神病司法鉴定为例 摘要:司法鉴定对双方当事人意义重大,在维护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担当着一个举足轻重的角色。它不但是判断被告人能否构成犯罪的重要证据,并且对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定和监护人制度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因此,建立一个公平的、规范的、完整的的司法鉴定制度,势在必行。本文将就精神病司法鉴定中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并试图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可行性建议,以求对精神病的司法鉴定相关实践和理论做出相关的启发。 关键词:精神病;司法鉴定;法律;问题;建议

引言 最近几年,我国接连发生了一些震惊民众的重特大命案,犯罪手段极其残忍,骇人听闻。比如发生在2004年的马加爵杀人案、邱兴华杀人案以及佛山灭门案。仔细研究这些命案,除了手段凶残以外,都毫无例外的有一个相同的地方,那就是这些命案的罪犯都是“疑似精神病患者”。就比如福建南平案的郑民生来讲,在旁人眼里,他是一个性格胆小怕事的人,在工作中对病人过分热情的一个医生,人们不能想象他竟会杀害无辜的孩子。案件发生后,此案的司法程序高速运行,仅在案发后的36天,最高人民法院就批准了死刑立即执行。该案是在邱兴华案、杨佳袭警案后,又一次让人们陷入对精神病患者是否要免于刑事责任的争辩中。 人们争辩的要点并不是邱兴华、郑民生等是不是患有精神病,而在于对他们要不要进行精神病鉴定,应该如何进行精神病鉴定,如何确保其鉴定的公正公平。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鉴定在诉讼中为发现案件真实提供不可替代的帮助,鉴定结论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也是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依法进行抗辩的武器。这也从侧面反映出,我国精神病司法鉴定依然存在着一些弊端。 一、我国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相关法律问题 精神病司法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具有诉讼活动和科学认知活动的双重属性。首先,它是鉴定人需要运用神经医学的专业知识,对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态作出判断;同时,精神病鉴定还要处理被鉴定人的精神问题与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关系。“在医学判断的基础上,又重视该疾病所引起法定的心理状态或心理结果,即其行为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受损的程度,特别关注精神障碍对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影响程度”。1因此精神病司法鉴定具有精神医学和法学的知识内容,包含了精神医学和法学的双重属性。 司法鉴定以为裁判者提供专业意见,帮助其查明事实真相为目的。司法精神病鉴定包括提出申请和决定启动两个步骤。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启动是指在特定案件中,针对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决定进行精神病学鉴定,并通过法定程序启动这一环节的过程。 对于申请司法精神病鉴定是指当事人向公权力机关提出要求进行司法鉴定。根据我国立法现状,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具有申请启动司法精1蔡伟雄:《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标准研究》,中国司法鉴定,2008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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