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的制度困境及其对策

一人公司的制度困境及其对策
一人公司的制度困境及其对策

2012年7月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Jul.2012第29卷第7期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ducation

Vol.29

No.7

一人公司的制度困境及其对策

王雪丹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广州510320)

要: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虽放开了对一人公司的限制,但目前一人公司的发展现状

仍不容乐观。过份严格的监控措施必然导致实质一人公司的大量出现,给债权人带来损害,对法律秩序构成威胁,与《公司法》鼓励投资、监管一人公司的立法本意相违背。要走出一人公司发展困境,除了要降低一人公司的门槛外,还要有一人公司的扶持政策,同时要解决实质一人公司的法律适用和认定问题。关键词:一人公司;实质一人公司;有限责任收稿日期:2012-05-05

中图分类号:D922.2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44X (2012)07-0053-03作者简介:王雪丹(1980-),女,广东澄海人,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一、一人公司合法化的立法目的

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

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从学理上划分,一人公司有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和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以下简称实质一人公司)之分。前者是指该公司的股权仅为单个股东所持有,并且该公司有且仅有一个股东。这种一人公司不管在股东名册、公司章程还是工商登记上股东人数都是唯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规定的一人公司指的就是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以下简称一人公司)。后者是指形式上公司股东人数为复数,但实质上只有一人为公司的“真正股东”,其余股东仅仅是为了满足法律

上对公司股东最低人数的要求,或是为了真正股东的利益而持有一定股权的挂名股东而已。

一人公司最为突出的弊端是对有限责任的挑战和

对债权人利益的侵害。由于缺乏内部制衡机制,唯一股东绝对控制公司,公司极易沦为股东的“另一个自

我”。但是,从各国实际来看,不管公司法是否承认一人公司,隐蔽性极强、认定困难的实质一人公司都广泛

存在。当然,新《公司法》承认一人公司不仅仅是因为对实质一人公司无可奈何。事实上,任何一种企业形

态受到追捧都有其背后无法抗拒的社会需要。相比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人公司股东享受有限责任的优惠,大大降低了投资者的创业风险。而相比一般公司和合伙企业,一人公司组织机构简单,内部法律关系单纯。投资风险的可控性和企业运作的灵活性使一人公司备受欢迎。正如有学者评价美国的非公司型

企业变革运动“归根结蒂,是一种社会的需要,是经济形势发展使然,是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就业与再就业问

题,是政府从政策上鼓励人们投资、自己创业、自我雇

佣”

。[1]

一人公司合法化主要是为了鼓励投资,激发民众的创业热情,增加就业和国家税收。

二、现行一人公司制度的困境

(一)一人公司的现状

一人公司放开之初并非如人们想像中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这不排除投资者对制度不熟悉而不敢贸然选择的因素。那么在经历长达六、七年的发展之后,情况是否发生了变化呢?

表12006-2011年广州海珠区各类企业并新开户数①企业类型200620072008200920102011自然人独资公司270563862130413791979法人独资公司122546565447个人独资企业454344804875

5270

5382

6220

个体工商户

41319

51430

55382469265790662557

表1显示广州海珠区在新《公司法》实施以来一人公司的设立呈现增长态势,这说明一人公司还是受投资者(尤其是自然人投资者)欢迎的一种企业形态。但新设立一人公司的数量与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相比悬殊过大。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数量是一人公司的52倍之多。也就是说,单个自然人在选择企业类型时还是宁可选择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而不愿选择一人公司。法人独资更是寥寥无几。一人公司的合法化将导致独资企业徒具虚名、无限责任名存实亡的各种担忧远远没有出现。相反,无限责任的企业形态仍然占据绝对优势。通过放开一人公司鼓励投资的初衷恐怕还未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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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所制度(新)

职业技能鉴定所试卷保密制度 根据国家教育部、国家保密局《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加强试卷保密工作,确保考试的试卷的安全,有利于加强试卷的管理,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严格选配保密人员。保密工作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保密观念强,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纪律,工作认真负责。凡本次本人或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试的人员,不得参与保密工作。 二、每次使用保密室前,均须经检查,通过验收后方可使用试卷保密室,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准使用。 三、试卷保密室专门用作存放试卷,除考务专管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不许随便进入。存放密件期间,防盗门及保密柜钥匙须由两名专管人员分别保管,保密柜要贴上专用封条,每次贴封启封都要有专管人员两人在场。任何人不许开拆试卷密封袋。 四、领取试卷要有严格的登记手续。领取试卷都要有专人(三人以上)负责。试卷在运送过程中要有专车,要做到卷不离人,不允许携带试卷出入公共场所。如遇意外情况(被盗、失落、损坏包装,内容外露等),应立即逐级上报并迅速处理。 五、试卷在开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拆阅、拆装试卷。

六、每场考试结束后,返回的试卷应及时放入保密柜中加以封存。 七、每次考试工作全部结束后,考试部门要总结试卷保密工作的情况,使试卷在保管过程中保密措施不断完善。 八、本制度供试卷保密人员共同遵守,如有不执行本保密制度,发生试卷答卷泄密、失盗、损毁、涂改等事故,将追究有关人员直接责任。 职业技能鉴定所档案管理制度 (一)努力学习国家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熟悉鉴定所的工作内容。 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要求做好鉴定所的档案管理,保证鉴定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及时。 (二)做好每一批次的技能鉴定的原始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大致将以下资料装订成一册: 1、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原始资料。 2、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原始资料。 3、职业技能鉴定办证原始资料。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时间:2010-04-21 23:45来源:未知作者:admin 点击: 783次 一、司法鉴定人享有的权利 1、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2、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3、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4、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5、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6、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7、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8、获得合法报酬;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1、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2、对鉴定意见负责;

3、依法回避; 4、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5、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6、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7、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8、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守则 1、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遵从社会公共道德规范。 2、司法鉴定人应当讲求社会效益,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服务。 3、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执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鉴定活动。 4、司法鉴定人应当加强学习,始终保持过硬的专业技术和业务能力。 5、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循独立原则,坚持科学立场,忠于事实真相。 6、司法鉴定人应当保持职业谨慎,严格遵循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 7、司法鉴定人应当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尊重同行,公平竞争。 四、司法鉴定人执业纪律规范 1、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鉴定委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或鉴定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收取任何费用、礼品或谋取任何利益。 2 、司法鉴定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接受其他组织或鉴定机构的聘请,参加特定事项鉴定应当事先得到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准许。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一、管理大纲 二、机构司法鉴定案件程序规范 三、机构司法鉴定成果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四、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五、司法鉴定工作人员保密制度 六、机构司法鉴工作回避管理制度 七、机构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 八、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专用章管理制度 九、机构司法鉴定文书规范 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 十一、司法鉴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十二、附则

一、管理大纲 第一条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大纲。 第二条本机构的宗旨是:发展司法鉴定业务,通过开展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服务,维护公民、法人和社会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仲裁、调解等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正。 第三条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科学活动依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司法鉴定遵循“科学、高效、客观、中立、公平、公正、求实、严谨”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本机构是经青海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成立的鉴定机构。 本机构的名称是: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 本机构住所地为: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绿洲北路108号 第五条本机构的业务范围以青海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时确定的为准,超过核准范围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本机构不予受理。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并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本机构参加鉴定工作的具体人员由本机构聘用、选任、调派。对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的司法鉴定,在总工程师的协调下进行,由机构统一接受,按物价局规定收费。司法鉴定人员或行政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本机构对经济困难的委托人(自然人)可以减收部分费用。 第七条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追究制度。 本机构根据业务活动、行政管理的实际,依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第八条本机构接受司法鉴机登记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监督与指导。

论我国《公司法》中一人公司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论我国《公司法》中一人公司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一、一人公司发展概述 (一)一人公司的界定及起源。近年来,随着公司的发展,一人公司出现了。正如“公司概念被提出来时,简直是一场革命,连著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都认为是一种不可能长远的时髦而已,这是其少数的几个明显的预测失误之一”。 那么究竟什么是一人公司?目前,通说认为,一人公司又称“独资公司”、“独股公司”,其定义为:“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意义之一人公司又可区分为设立型一人公司和存续型一人公司。前者,公司成立时,仅有一个股东即可。后者,公司成立时,股东最低人数合于法定要求,但在公司成立后,因出资(或股份)的转让,赠与等原因,导致股东仅剩一人。实质意义之一人公司则是指形式上公司的股东为多数,但实质上只有一人为公司“真正股东(bona fide shareholder)”。其余的股东只是为了使公司在形式上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或为配合真正股东的目的而充当挂名股东。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实质意义之一人公司均持肯定态度;其次,根据一人公司股东的法律地位,可将一人公司分为国家投资的一人公司(国家独资公司)、法人投资的一人公司(法人独资公司)和自然人投资的一人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最后,根据一人公司股份的性质,可将一人公司分为:封闭型一人公司与开放型一人公司。封闭型一人公司一般具有有限责任公司性质,开放型一人公司一般具有股份有限公司的性质。这几种分类实际上都揭示出一人公司的本质,即一人公司只有一个真正的投资者,他作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分别为不同的法律主体,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二)一人公司的立法沿革 1897年,英国的“萨格姆诉萨格姆有限公司”判例,使得一人公司从事实上的存在走上立法的道路,该判例被公认为“承认实质意义之一人公司的典型案例”,列支敦士登于1925年11月5日制定了《自然人和公司法》,并于1926年1月20日颁布,首开一人公司立法之先河,在其影响下,许多国家和地区重新关注一人公司的立法,并修改了公司法及相关法律,逐渐确立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 二、我国新旧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不同立法 (一)旧公司法有关一人公司的立法 按照我国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允许两类公司设立一人公司:第一类是根据我国旧《公司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这说明,我国允许在特定条件下,设立国有的一人公司;另一类是我国《外资企业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也说明了外商可设立一人公司。又根据我国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那么当公司的股东不足法定人数或者仅剩一人时,公司是否解散?我国的公司法中未予明确的规定。根据“法不禁止即自由”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点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

鉴定站、点 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

目录 一、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制度 (3) 二、鉴定工作规程 (5) 三、财务管理制度 (6) 四、档案管理制度 (7) 五、线缆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规则·················- 8 - 六、线缆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和考务员守则···········- 10 - 七、考场规则······························- 11 - 八、保密守则······························- 12 - 九、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站长岗位职责)··················- 13 - 十、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副站长岗位职责)·················- 14 - 十一、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财务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5 - 十二、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出纳员岗位职责)················- 16 - 十三、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档案资料管理员岗位职责)············- 17 - 十四、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计算机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8 - 十五、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考务员岗位职责)················- 19 - 十六、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考评员岗位职责)················- 20 - 十七、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设备维修保养人员岗位职责)···········- 21 -

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制度 一、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在上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管理和指导下,开展业务工作。 二、职业技能鉴定站每次进行职业技能鉴定时,均要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组成原则和管理暂行办法》,组成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组,负责本次工种(专业)等级或类别的职业技能鉴定的监考、评分、统分等业务工作。 三、担任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考评员,必须是上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指派的具有考评员资格的人员担任。 四、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组人数,应根据被鉴定人员数量和上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规定配置。 五、职业技能鉴定站每次考评时,组成考评小组要采取轮换考评员的办法,轮换的人数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 六、职业技能鉴定站对本单位的人员实施鉴定时,本单位考评员不得超过考评小组总数的三分之一。 七、考评员亲属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时,该考评员不能担任对其亲属的考评。 八、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组成,须在考评前15天报上级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备案。 九、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印章,由批准设立该站的上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制定。 印章使用限于: 1、被鉴定考核人员资格的审查确认; 2、准考证的确认; 3、考核成绩通知单及考核鉴定报告用印; 4、收取费用用印; 5、其他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所的事物用印; 十、职业技能鉴定站收费与支出: 1、设立专门财务管理人员,负责鉴定站的财务管理工作; 2、申报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交纳鉴定费用, 职业技能鉴定费用项目包括:组织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的场地、设备、考务、命题、阅卷、考评、发证、检测及原材料、能源消耗、设备折旧费等费用; 3、职业技能鉴定收费依据国家财政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制定。 4、职业技能鉴定站对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情况及支出情况要单独建账。

Ycpxeq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

生命是永恒不断的创造,因为在它内部蕴含着过剩的精力,它不断流溢,越出时间和空间的界限,它不停地追求,以形形色色的自我表现的形式表现出来。 --泰戈尔 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 摘要:医疗事故鉴定是明确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以及构成医疗事故时责任分担的关键环节,可以认为,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是处理医疗事故的核心制度,在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从1987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到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我国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虽然得到了较大发展,但现行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影响了该制度应有作用的发挥。 关键词:医疗事故鉴定问题 医疗属于高度专门的技术领域,如果不具备专业知识,普通人很难对医疗纠纷的性质、事实的因果关系做出判断。因而,相对于其他类型的纠纷而言,医疗纠纷具有其不同的特点,损害程度、因果关系和责任确定等问题往往需要依赖专家技术鉴定。对于较复杂的医疗纠纷,特别是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纠纷,鉴定结论更是处理纠纷的关键事实依据。 可以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处理医疗事故的核心制度。技术鉴定的目的在于查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产生了损害后果,是否构成医疗损害,从而确定对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在一定程度上,一套是否完善、公平、合理的技术鉴定制度决定了能否妥善处理医疗事故。实践中,医疗事故的处理结果无法缓解医患双方的矛盾、甚至是使矛盾激化,这往往是因患者对技术鉴定程序不信任、对技术鉴定结果不满意引致的。因此,构建和完善公平、合理、有效的医疗事故处理制度必须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为核心环节。 随着医疗实践和社会法律制度的发展,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下文简称1987年办法)所规定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已远不能适应实际工作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遭到社会各界的怀疑和批评。在总结1987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基础上,国务院于2002年4月4日公布了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文简称2002年条例)。与办法相比,条例增加了关于鉴定的规定,以第三章整个章节专门规定了事故鉴定制度的内容,具体规定有15条之多,约占条例条文总数的1/4。条例所规定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在许多方面体现了程序公正的要求,与1987年办法的相关规定相比,更具有透明性和可操作性。但该制度在许多方面仍存在很多不足,在保证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可接受性方面仍有缺陷。 一、医学会的鉴定仍未超越医疗行政系统的内部鉴定范围,还是一种“自我鉴定”。 1987年办法规定医疗事故统一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来鉴定,在该鉴定体制下,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是政府的下设机构。按照这种模式,鉴定机构是代表着政府行使权力,直接领导鉴定机构的是各级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无论如何强调鉴定委员会的独立性,都无法排除鉴定行为的行政性质。因此,人们常将这种鉴定模式称为“老子”给“儿子”鉴定,卫生行政部门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难以避免出现“医医相护”的情况。另外,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着经济上、政绩上的牵连关系,鉴定委员会的成员有可能是同行或同事,医疗机构之间存在着业务联系,这些因素使当事人自然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产生怀疑。 为了克服1987年办法所规定的鉴定模式的弊端,2002年条例取消了完全由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做法,规定由医学会来组织医疗事故鉴定工作。与原来

一人有限公司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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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章、总则1、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2、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1、公司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年龄等情形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3、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符合岗位录用条件。 4、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员工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5、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公司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6、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职业技能鉴定监考人员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系各类考试的监考工作,特制定本监考工作规范。 一、考试开始前 1、监考人员应事前熟悉考务办公室及考场位置、监考场次 和监考时间。提前30分钟到达考务办公室,签字领取试卷,核对本场考试的课程、班级、考试形式,清点试卷、答题纸及草稿纸份数和考试人数。 2、监考人员应于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组织考生按规定 座位入座,并尽可能保持考生间距离。若有疑问应立即请示考务办公室,不得擅自作主。 3、监考人员在开考前应提醒考生将准考证置于考桌右前 方,核查准考证,清退无证考生。必须重申考试纪律,完整宣读考场规则。 4、监考人员提醒考生将带入考场的书本、纸张及其它复习 资料放到考场前指定地点;提醒考生清理座位及周边桌面及抽屉内所有物品;提醒考生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 5、监考人员考前应擦净黑板,在黑板上醒目位置书写“严 肃考纪,端正考风”,以及本场考试所考课程名称、考试班级、考试形式、收发试卷时间等信息。 二、考试过程中 1、两名监考人员应保持考场一前一后,认真履行监考职能。

2、监考人员不得在考场内长时间交谈,不得吸烟或做其它 与监考无关的事,不得抄题做题,不得中途离开考场,手机应关机或置于振动。 3、试卷如有缺页、缺题,监考人员应及时通过流动监考人 员向考务办公室报告,并及时补发。考生如有因考题不清楚提出询问,监考人员可当众说明,但不得对试题内容做任何解释。 4、监考人员如发现有考生违纪行为,应及时处理,并将违 纪形式、详细情节如实记录在《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事实认定表》中,并签名,考试完毕交考务办公室。 5、考试过程中如有其它偶发事件,应立即报告流动监考员、 巡视员或考务办公室。 6、考试过程中,如有考生提前交卷,应按第三条第2款的 方式处理。 7、考试结束前15分钟提醒考生“离考试结束还有15分钟”。 三、考试结束时 1、提醒考生“考试时间已到,停止答题”,同时注意维持 好考场纪律。 2、要求考生将试卷整理好,正面朝下放于桌面上,并安静 离开考场。 3、按考号顺序收回考试试卷、答卷、及草稿纸,整理整齐, 清点答卷份数。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一、管理大纲 二、机构司法鉴定案件程序规范 三、机构司法鉴定成果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四、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五、司法鉴定工作人员保密制度 六、机构司法鉴工作回避管理制度 七、机构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 八、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专用章管理制度 九、机构司法鉴定文书规范 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 十一、司法鉴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十二、附则

一、管理大纲 第一条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大纲。 第二条本机构的宗旨是:发展司法鉴定业务,通过开展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服务,维护公民、法人和社会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仲裁、调解等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正。 第三条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科学活动依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司法鉴定遵循“科学、高效、客观、中立、公平、公正、求实、严谨”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本机构是经青海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成立的鉴定机构。 本机构的名称是: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 本机构住所地为: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绿洲北路108号 第五条本机构的业务范围以青海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时确定的为准,超过核准范围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本机构不予受理。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并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本机构参加鉴定工作的具体人员由本机构聘用、选任、调派。对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的司法鉴定,在总工程师的协调下进行,由机构统一接受,按物价局规定收费。司法鉴定人员或行政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一人有限公司特别规定及其章程

一人有限公司特别规定及其章程 一人有限公司有什么特别规定呢?它的章程又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就由告诉大家吧。 一人有限公司特别规定及其章程 特别规定 公司法对其有如下特别规定: (一)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依法律规定需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国有独资公司的按其特别规定。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 第一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市××××区××××路××××号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四条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 缴的出资额。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股东出资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但不得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 况的说明。 第三章股东名称或者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股东名称或者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

西方政治体制困境

西方政治体制困境浅析及其启示 在多元、多样、多变的时代,世界政党政治发生深刻变化,西方政党逐渐蜕变成“选举机器”,以西方多党制和议会制等为主要内容的“宪政民主”已成为极化政治和金钱政治的代名词,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性困境愈加明显。 美国《时代》周刊发表《民主能解决西方的经济问题吗?》一文指出:“大西洋两岸的政治问题有着相同的症结,即现代民主国家选举政治的要求,西方政客们将选举胜利这种狭隘的利益看得重于更大的国家长远利益,他们关心的不是削减赤字,提升经济竞争力,或者推动欧洲一体化进程,他们的眼光最远也就是停在下一次选举计票上。” 选票和金钱绑架政治 选票绑架了政党,选举成为民主的唯一形式。西方民主理论认为,只有实行竞争性政党制度,通过民意选择和政党博弈,才能产生出比较理想的执政党及领导人。然而,今天的西方政党已被选票绑架,政党政治成了选举政治,议会民主成了选票民主,为了多拉选票,候选人会使尽各种招数讨好选民。一旦敲开权力大门,许诺多变成一纸空文。如此弊端,使选举远离民主,徒有形式,政党成为选举政治的傀儡。 钱权交易大行其道,政党政治异化为金钱政治。金钱政治和腐败是与西方政党政治相伴而行的痼疾。金钱政治之所以“历久弥坚”,其根子仍在于西方政治制度的内在矛盾:

民主靠选票,而竞选要靠金钱。西方政治人物与资本利益集团之间并不是赤裸裸的一手交钱一手办事的权钱交易模式,而是通过一种特别的利益输出途径实现的,即利益集团影响政治人物,政治人物制定出偏向利益集团的公共政策,最终谋求各自特殊利益。虽然有钱并不能一定选上总统,但筹措不到足够的竞选资金肯定当不了总统。这样的选举不过是金钱铺垫出来的民主,选票公平也只能是金钱基础上的公平。 民主被游戏化、资本化和短视化 这种局面使我们不得提出这样一个问题:西方政治体 制究竟出了什么问题?西方体制面临的首先是一个“三化”问题。即西方民主的“游戏化”、“资本化”和“短视化”。民主“游戏化”西方民主越来越演变成“游戏民主”,其特点是民主已被简化为竞选,竞选又被简化为政治营销,政治营销又等同于拼资源、拼谋略、拼才艺表演。这种“游戏民主”导致了今天西方一流治国人才的严重匮乏。民主“资本化”,西方不少国家的“民主”制度日益演变成了“钱主”制度,特别是美国的民主。美国标榜“三权分立”的分权制度仅限于政治领域,本质上这些权力还是被资本力量所驾驭。美国最高法院甚至裁定公司竞选捐款数额将不受限制。民主“资本化”的问题不解决,“钱主”肯定会继续左右“民主”,“占领华尔街”运动背后的99%与1%之矛盾也会长期化,最终导致更大的危机。民主“短视化”,绝大多数西方国家

论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李飒”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内容提要:2005年10月27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大的变动之一就是承认了一人公司制度,并对之进行了规制。从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实施至 今,历时一年多,一人公司纷纷涌现,同时一人公司制度的不足也浮出水面。本文旨在结合《公司法》明确承认一人公司后实践中所出现的问题,指出我国一人公司制度所存在的不足,并对之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一人公司公司法有限责任 虽然世界各国的公司法在面对一人公司这一问题时都存在很多争议。但是在大量实质的一人公司存在的今天,在世界上诸多国家都纷纷承认一人公司的今天,理性的人们发现,与其可能存在的弊端相比,一人公司对于市场活力的作用更值得期待。一个具有合理存在的现实,只能通过对制度进行完善而不能禁止。基于此,新《公司法》中专节规定了一人有限公司。当然,在确认一人公司合法性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对一人公司的运行进行有效规范,这涉及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是维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的重大问题。公司法必须针对一人公司可能出现的负面效应,构建一套扬长避短、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使一人公司在科学严谨的法律体系下良性运转。但是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并非尽善尽美,其中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 一、新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制度创新 《公司法》在第二章的第三节专节规定了一人公司制度,该节的七个条文分别从股 东身份、注册资本、设立登记记载事项、财务与法人人格否认等方面对一人公司作了明确规定。允许一个法人或一个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设立了五项风险防范制度:第一,对一人公司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不 得低于十万元,并且必须一次缴足。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为3万元, 而且可以在两年内分期缴纳,对于投资公司还可以放宽到5年内缴足。显然,相对于一 般有限公司而言,一人公司的规定更为严格。 第二,一人公司必须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以予公示。从立法目的讲,这主要是为了给交易相对人以提醒,使与之交易的第三人能够非常清楚地知道该公司为何种一人公司,从而由当事人判断是否与之进行交易,考虑其信用与风险,这样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第三,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一人公司。对于法人所设立的一人公司则不适用本款规定,即一人法人可以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 公司而且其设立的一人公司还可以在设立新的一人公司。 第四,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这主要是从财务上对一人公司加以控制,防止一人公司的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 ?作者简介:李飒,女,郑州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2006级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张德芬副教授。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制度

林学系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及鉴定工作管理制度 一、考评人员登记表(此表在国家林业局鉴定指导中心)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应具有定期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并获得相应工种职业资格鉴定考评员资格证书,在证书有效期间根据本系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的需要,可参与具体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各工种考评小组组长和成员由林学系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安排确定。具有考评员资格的教师要填写林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登记表,报系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林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登记表

二、考评员资格证书(鉴定站管理员保管) 三、考评人员工作守则 1、严格遵守考评人员的职责,完成规定的各项任务。 2、在执行考评和考务工作时必须佩带考评人员胸卡。 3、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做好考核评分工作,做到公道正派,廉洁奉公。 4、严格遵守和执行职业技能鉴定程序和考场规则。 5、严守考评纪律,不许弄虚作假,不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并主动接受考评组长的监督。 6、按时到达工作岗位,忠于职守、履行职责。有事不能到场考评,应提前与组长请假。 7、履行职责期间,不擅离职守,因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要经小组长同意方可离岗。 8、保守鉴定试题秘密和鉴定成绩的秘密。 四、监考人员守则 1、认真履行职责,做好考试的监督、检查工作。

2、考生及入考场后,先核查照片御准考证是否一致。 3、对试题的内容不作任何解释。 4、对违纪考生,视情节轻重,先警告,严重者,报告下组长处理,填写考场记录。 5、考场内不得吸烟、读书看报、不准说话,不准将试题带出考场。 6、考试结束后按照考号顺序装订试卷。 7、考试期间与考试无关的人员不得入场干扰考试。 8、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 五、考生须知 1、考生应了解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规定。 2、考生申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应持有效证件,严禁伪造和弄虚作假。 3、考生要服从鉴定站以及考评员、监考人员安排,并接受监督、检查。 4、参加考试时必须带《准考证》。 5、考生提前30分钟到达考场或指定的地点。 6、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7、考生不得替考,不准将《准考证》借与他人。 六、考场规则 1、考场应整洁、明亮,材料设备齐全,仪器符合要求。 2、考试前一天标示出考场编号,考生编号,张贴《考生须知》。 3、考试时考生将《准考证》放到桌子上,以便核查。 4、考生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考试,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 5、考试只允许将必要的考试文具代入考场,其他无凭一律不得带进考场。

司法鉴定风险告知制度

司法鉴定风险告知制度 篇一: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 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司法鉴定当中可能存在和出现的风险告知如下:一、鉴定意见存在不被采信的风险 鉴定意见是法律规定的证据之一,属于专家专业性意见,其是否被采信取决于办案机关的审查和判断,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无权干涉。 二、鉴定意见存在不明确的风险 司法鉴定是一种科学实证活动,受到鉴定材料、科学发展水平和其他客观条件的限制,有时可能得不出明确的鉴定意见。 三、鉴定意见存在与申请人的愿望不一致的风险 司法鉴定活动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处于中立地位,鉴定意见对当事人可能有利,也可能不利,与鉴定申请方没有必然的联系。 四、鉴定意见可能存在不能客观反应真实情况的风险 鉴定意见是司法鉴定人根据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运用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以及鉴定经验对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别判断的一种倾向性意见,受限于技术水平和个人能力,可能存在不能客观反应真实情况的

风险。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庭审质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 五、委托鉴定事项不当的风险 委托鉴定事项是否恰当,是否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由委托方负责,司法鉴定人严格依据委托方提出的委托鉴定事项进行鉴定,无权在鉴定过程中对委托鉴定事项进行修改或补充。 六、自行委托鉴定对方提出异议的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做出的鉴定,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七、鉴定材料不真实或不合法的风险 司法鉴定人依据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鉴定,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委托人负责。 八、为对已不利的鉴定意见出具鉴定费用的风险 司法鉴定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鉴定费用最终由哪一方承担,由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一并决定,司法鉴定申请方存在为对已不利的鉴定意见出具鉴定费用的风险。 司法鉴定机构已告知我方上述事项,我方已完全了解告知书中所提示的内容。 委托人(当事人)签名年 月日 篇二: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 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

司法鉴定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管理制度 篇一: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时间:20XX-04-2123:45来源:未知作者:admin点击: 783次 一、司法鉴定人享有的权利 1、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2、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3、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4、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5、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6、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7、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8、获得合法报酬;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1、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2、对鉴定意见负责; 3、依法回避; 4、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5、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6、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7、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8、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守则 1、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遵从社会公共道德规范。 2、司法鉴定人应当讲求社会效益,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服务。 3、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执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鉴定活动。 4、司法鉴定人应当加强学习,始终保持过硬的专业技术和业务能力。 5、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循独立原则,坚持科学立场,忠于事实真相。 6、司法鉴定人应当保持职业谨慎,严格遵循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 7、司法鉴定人应当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尊重同行,公平竞争。 四、司法鉴定人执业纪律规范 1、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鉴定委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或鉴定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收取任何费用、礼品或谋取任何利益。 2、司法鉴定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接受其他组织或鉴定机构的聘请,参加特定事项鉴定应当事先得到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准许。

[完整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成都润生堂健康咨询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条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为:成都润生堂健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星河街18号1层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健康管理,养生、健康、保健咨询服务公司在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须经许可经营的项目,应当向有关许可部门申请后,凭许可审批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经营。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按规定在甘肃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 第五章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八条公司股东共1个: 姓名:杨昌权,性别:男,年龄:45岁,户口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县合什镇保宁村跃进组,身份证号码:512527************。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杨昌权,以货币出资30万元,总认缴出资3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100%,其中:实缴出资0万元,未缴出资于2020年12月31日前缴足。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三)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四)按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五)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六)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认缴金额出资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四)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六)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八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二条股东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股东向他人转让股权,应当签署股东决议并留存公司备案。。 第十三条受让人必须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我国国家追偿制度的困境与对策

181 JXSHKX 我国国家追偿制度的困境与对策分析 ■陈亚军 谢祥为 陈小凤 国家追偿制度的设立,有利于督促公务人员正确、合法地行使国家权力。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现行的国家追偿制度几乎成为一种制度摆设。该制度本身的模糊性严重制约着国家追偿制度的功能。因此,要使国家追偿制度回到正轨,就必须对其重构,在追偿条件、追偿范围、追偿标准、追偿主体、追偿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当然,这有赖于理论界、立法者以及实践部门的三方联动。 [关键词]国家追偿;国家赔偿;追偿责任;行政赔偿[中图分类号]D91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 (2011)04-0181-06 陈亚军(1971—), 女,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诉讼法;谢祥为(1968—),男,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主任、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诉讼法;(江西南昌330013)陈小凤(1967—), 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判员,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诉讼法。 (江西南昌330006) 自从国家追偿制度被正式确立以来,其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不但如此,一些完全符合追偿条件的案件并没有启动追偿程序,赔偿费用也未能得到及时的“偿还”。2010年新闻媒体曝光了两起冤案,将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公安机关推上了风口浪尖,同时也对国家追偿问题提出了挑战:1999年5月,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振晌因故与同村村民赵作海打架后失踪。当地司法机关将赵作海带走调查。经过刑讯逼供后,赵被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0年5月,被赵作海“杀死”10多年的赵振晌突然回到村庄。经审核,“罪犯”赵作海被无罪释放。赵获国家赔偿共计65万元。2007年6月,河南柘城村民张振风等因涉嫌入室抢劫、强奸被柘城警方抓获,但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隐匿了重要证据。2008年11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张振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0年8月,由于该案的真凶王银光被抓获,张振风等“罪犯”被无罪释放并获国家赔偿11万元。对于上述案件,我们关注的重点不在于冤案是如何形成的,因为这 属于刑事法律研究的范围;同样我们关注的重点也不是对这些冤案如何救济,因为国家赔偿法已经为此设立了具体的计算标准。我们要关注的是两起案件在国家赔偿之后的追偿问题,即涉案的公务人员会被追偿吗?如果会被追偿,相关部门又会按照什么标准进行追偿?从国家追偿制度运行的情况看,提出这些问题并非杞人忧天。事实上,在我国,国家追偿制度已经涉入了一种举步维艰的境地。本文试图对我国国家追偿制度的现状、原因进行具体分析,并提出一些完善该制度的建议,希冀对国家追偿制度的正常运作有所裨益。 一、现状:国家追偿制度之异化 国家之所以设立追偿制度,一方面是督促公务人员积极、 合法、及时行使国家权力,抑制公务人员的个人因素在公务活动中的副作用;另一方面是通过追偿国家赔偿费用,对违法的公务人员进行惩戒。但自从国家追偿制度“入法”以来,其运行情况就一直处于不正常的状态,与立法机关的良好愿望相距甚远,表现在: 第一,赔偿数额与追偿数额的巨大反差使国家赔偿 JIANGXI 江西社会科学

职业技能鉴定规章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规章 制度 1

职业技能鉴定规章制度 【篇一:职业技能鉴定所规章制度】 清远市第五职业技能鉴定所 规章制度目录 一、鉴定所简 介 .......................................................... .1 二、职业资格证鉴定流 程 ...........................................2 三、工作人员岗位职责...........................................4 四、财务管理制度 (8) 五、鉴定工作流程...................................................13 六、档案管理制 度 .................. ..............................15 七、考务规 则 (17) 八、考场规 则 (19) 九、考评员守

则 (21) 十、试题管理岗位职责...........................................26 十一、工作安全保卫制度.......................................27 十二、教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28 十三、鉴定所规章制 度 (29) 清远市第五职业技能鉴定所简介 清远市第五职业技能鉴定所是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 的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场所,承担清远市佛冈县初级职业技能鉴定活动,年鉴定能力5000人。 佛冈县第五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工种包括:美容师、美发师、维修电工、计算机操作员等。凡需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大中专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及各类劳动者,均可与我所联系报名。第五职业技能鉴定所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服务! 地址:佛冈县石角镇文康路劳动社保大厦507室联系电话:4278129联系人:李老师 职业资格证鉴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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