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讲义

民法总论讲义
民法总论讲义

民法总论讲义

绪论

民法的体系:

注: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的依据,取得不当的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民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其范围:

1.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民法的概念、民法的功能、性质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以及民法的发展规律

2.民法的各项具体制度

3.民法学说史

4.民法方法:民法研究方法和民法解释方法

总论

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一概念包括三层含义:

1、调整的主体之间是平等的(凡是主体地位不平等,相互之间一方可以支配另一方的人身关系则不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

亲属法 继承法 物权法 合同法 债权法 不当得利法 无因管理法 债法总则 债法 民法总则 民法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3、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归属关系和流转关系)

民法的特征

1、民法是私法(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法)

2、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是一部权利宣言书、民法以权利为本位、民法体系的构建是以权利作为基本的逻辑起点

3、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4、民法是市场经济的一般法

5、民法的大部分规范具有任意性

6、民法对民事权益的救济为同质救济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的含义:

1、法律地位平等即主体地位平等,没有等级和身份之分,互不隶属

2、主体意思自主即主体能够独立自主的做出意思表示,不受他人的干涉

3、权利义务一致,即主体既享有权利又承担相应义务,权利义务一致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主要由民法来调整,但也有其他的法律调整):主体平等、与人身不可分离、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

1、财产关系即主体之间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财产的特点:能满足人的某种需求即经济价值、能为人力所支配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始终,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民法的精神和灵魂所在

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以及民事活动的法律原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法律原则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的精神和灵魂所在

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1、内容上的根本性

2、效力上的始终性

3、形式上的非规范性

4、功能上的补救性

5、适用上的强行性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立法准则:民事立法的基本指导原则

2.民事主体的行为准则

3.法官审判的审判准则

4.补充功能:补充法律漏洞和发展学说判例的基础

我国的民法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的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的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原则

2、权利神圣原则:是指权利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

3、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的依照自己的意思,自主自愿的设立,变更、终止种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时,应本着诚实、善意的态度,即讲究信誉、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不规避法律和不曲解双方的意思等。

5、公序良俗原则:即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特别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目的,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共同秩序和善良风俗习惯。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本着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行为,司法机关根据公平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民事立法也应该充分体现公平的观念。

7、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不得超出正当的范围,损害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即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

四、民法的渊源及适用学说

法理案例

比较法资料

民法渊源习惯

成文法

法律文本

判例

成文法: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法律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做的解释

司法解释:最高院与最高检所做的解释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生效。

1、对人的适用范围(对人的效力):《民法通则》第八条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外有规定的除外。

2、对空间的适用范围:《民法通则》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时间上的效力):是指民法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溯及力的问题。

民法适用的规则: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新法优于旧法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4、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5、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一般以但书形式出现)

6、具体条款优于一般条款

注意:这些规则中首先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这一规则,在同位阶的法律之间在适用其他的规则。

民法的解释方法(狭义的解释仅指对法律规范的内容,概念、术语等进行解释;广义的法律解释除了狭义的范围外还包括法律漏洞的填补):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当然解释、反面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合宪性解释

法律漏洞:是指关于某一法律问题,法律依其目的以及其规范计划,应当有所规定却没有规定,包括有意漏洞和无意漏洞。漏洞的填补方法有类推适用、论理解释、利益衡量。

五、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经由民法调整,在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包括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非法律关系(如恋爱关系、朋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主体间地位的平等性

2、民法的调整性

3、内容为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主体、客体、内容(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法总则的体系:

民事权利与义务的主体:法人、自然人、非法人组织 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客体:物、行为、人格、智力成果

民法总则 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内容

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变动:基于法律规范的变动、基于法律行为变动 民事权利与义务的行使:诉讼时效,期日与期间 作为义务(积极义务):有做某件事的义务

真正义务 内容 不作为义务(消极义务):有不做某件事的义务 不真正义务 民事义务 约定义务 来源 法定义务 身份权 人身权 一般人格权 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 绝对权 物权 财产权 特定利益 财产取得权 (效力范围) 复合性权利:知识产权、成员权 相对权:债权 民事权利 支配权 形成权 法律的作用 请求权 抗辩权

民事权利的特征:

1、民事权利归属于民事主体

2、民事权利以特定的利益为内容

如义务人不履行此义务,则会损害他人利益如义务人不履行此义务只会对其自身造成损害,故又称对己义务

3、民事权利意味着权利人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

权利的分类:

1、主权利和从权利:主权利是能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则是指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

2、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3、既得权和期待权:既得权是指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期待权则是指有取得与实现权利的可能。

4、原权和救济权:救济权是指因原权受到侵犯时所产生的权利

5、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如物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特定的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如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等)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单反的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追认权,撤销权,选择权,解除权,继承权等)

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区别:①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都是一种相对权,权利人不能直接实现其权利,必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才能实现,且只能请求特定的人为一定的行为,该权利只能对抗特定的人;支配权是一种绝对权,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而且具有排他性。

②抗辩权的行使必须在诉讼主张中,或者至少必须以各种方式将其抗辩导入到诉讼程序中。而且抗辩权以请求权的存在和提出为前提,在请求权未提出的情况下,抗辩权无从行使。

③形成权依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能是民事法律关系变化。

联系:①他们都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只是以权利的作用不同而做的划分。

②他们都有民事权利所共有的特征,归属于民事主体,体现一定的利益。

③他们都受到一定的限制,有着一定的界限。

权利未发生得抗辩物权

狭义的抗辩

支配权知识产权广义的抗辩权利已消失的抗辩

永久性的抗辩人身权抗辩权

一时性的抗辩

合同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不当得利请求权

........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消除妨害请求权

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人格权请求权

身份权请求权

请求权竞合:同时就具有多种请求权

使法律关系发生如追认权

效力使法律关系变化如选择之债的选择权

使法律关系消灭如合同解除权

单纯形成权

形成权行使

形成诉权

除斥期间

限制

不能附加条件

公力救济

权利的救济

自助行为

私力救济紧急避险

自卫行为

正当防卫

自助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他人的人身自由予以拘束或者他人的财物予以扣押或损毁的行为

自助行为实施的条件:

1、为保护自己的权利

2、情势紧逼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

3、采取合适的手段

4、事后请求有关的国家机关处理

自卫行为:是指民事权利的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采取的必要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或者发生。

六、民事责任:民事主体违反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根据民法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在本质上为责任人对被害权利人的当为义务,是在违反原义务即第一性义务的基础上而产生的新义务也即第二性义务,所以民事责任是特殊的民事义务)

民事责任的特征:

1、民事责任以民事主体违反约定义务或法定义务为前提

2、民事责任是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恢复权利的法律责任

3、民事责任可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

4、民事责任是以财产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

5、民事责任的承担者通常是违法行为人本人

民事责任的本质:

1、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2、民事责任是民事权利具有法律上之力

3、民事责任是连接民事权利和国家公权力的中介

民事责任的分类:

1、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

2、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3、单独责任和按份责任

4、不真正连带责任和真正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基于同一原因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

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5、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无限责任是指责任人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有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一定范围或者限额的财产承担责任

民事责任形式的种类: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民法上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1、损害结果

2、行为或者状态

3、损害后果与行为状态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违法性(不法性)?

5、符合归责标准(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

民事责任的免除或减轻的事由:

1、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政府行为)

2、受害人也有过失

3、受害人未尽减损义务

4、正当防卫、自助行为、紧急避险(紧急避险被保全的利益必须大于被损害的利益,且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5、受害人故意(只有当受害人的故意是造成损害的唯一原因时责任才可免除否则只能是减轻责任)

6、受害人同意(必须具备的条件:一是受害人事先明示的真实表示,特殊情况下可默示;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三是受害人的同意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德)

七、权利与义务的主体

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包括本国自然人,外国人,无国籍人;其具有社会属性、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按照该国的宪法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自然人和公民的区别:

1、公民是宪法概念,多用于公法领域,而自然人是私法概念,多用于私法领域,更能体现权利和平等属性。

2、自然人的身份是随一个人终身而不会改变或者丧失的,而公民的身份是可以改变或丧失的

自然人的民事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一个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平等性、广泛性、统一性和不可转让性)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出生”包括“出”和“生”两个概念,“出”是指胎儿脱离母体成为一个独立的生命体,“生”是指胎儿与母体分离后保持生命;死亡包括宣告死亡和生理死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民事活动独立的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

为能力

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完全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

病人

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别

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

已满18周岁且无精神疾病的公民或者未满18周岁但已满

16周岁并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的生活来源的公民

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与联系:

区别:

权利能力是每一自然人都具备的能够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行为能力则并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够具备。

1、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且人人平等;行为能力则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前提,因个体不同而呈现差异。

联系: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和基础,自然人只有有了民事权利能力,才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就不可能有

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又是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条件。

监护: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主体对其予以保护,管理和监督的制度。(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依法承担监护义务以及因不履行监护义务而承担的责任)

宣告失踪:是指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实失踪并对其财产是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条件和程序1、失踪的事实:下落不明满2年

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这里的利害关系人是

指下落不明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以及债权人

和债务人)

3、法院受理及宣告(宣告前必须发出公告寻

人,公告期3个月)

1、在通常情况下,下落不明必须满4年;在意

外事故的情况下,下落不明满2年,在意外事

故中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不收时限限

2、利害关系申请

3、法院受理和宣告

宣告后的效力失踪人的财产被代管及其民事权利与义务被

代为履行

被宣告死亡人权利能力终止,与他人之间的民

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宣告的撤销失踪人的下落明确后,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申请,由法院撤销

被宣告人重新出现或确知没有死亡,经本人或

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撤销

注意点1、利害关系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所有有权申请人没有先后顺序区别

3、公告期为3个月

1、申请人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

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撤销者不受次限制)

2、普通公告期为一年;意外事故情况为3个月下落不明期限从被宣告人最后离开住所或居所而下落不明的次日开始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的次日开始算

住所:是指人以长期居住的意思而经常居住的地方(既有长住的意思又有常住的事实)

居所:自然人居住的地方(住所只有一个,居所则可以有多个)

住所的确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为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自然人离开住所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

法人:是指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团体

法人的特征:

1、法人是团体

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

3、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法人的法律要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经费和财产

3、有自己的民称,组织机构

4、能够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分类: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人

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司法人

法人

机关法人

非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原则上法人在自己的经营范围内有权力能力,但是现在有所扩展,除法律所明确禁止的以及违反专营专卖的规定的经营活动有效

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区别:

1、享有的时间不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法人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2、享有的范围不同:自然人享有的权利能力范围比较广,既包括财产权也包括与自然人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而法人不享有与人身密不可分的这些权利

3、差异性不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而法人受其目的的限制,不同的法人权利能力不同。 法人的行为能力与自然人行为的区别:

1、始期与终期不同: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的始期与终期完全一致。而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取得须达到一定年龄和智力的限制,自然人不仅会因为死亡而丧失其行为能力,还会因为精神疾病丧失一部分或者全部行为能力

2、范围不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是自然人出完全行为能力人之外还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民事行为能力的实现不同: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实现必须通过法定代表人,而且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自然人可以通过他自己实现或者代理人以及监护人实现

法人机关:意思机关、执行机关、代表机关、监督机关

法人的成立、合并与分立、法人的终止(解散和清算,最终注销宣告法人消灭)

公民 自然人 外国人 无国籍人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人 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非公司法人 机关法人 非企业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法人分支机构

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合伙企业

法人 非法人组织 我国民事主体

八、民事权利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具有有用性和可支配性)

物:如物权 行为:如债权

人格:如人格权 身份关系:如身份权

智力成果:知识产权(具有创造性,非物质性,公开性)

权利:处分质押

标的与标的物:标的即权利的客体,是民事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标的物则是指在法律关系中所涉及的具体的物品

物:是指人身以外的,能为人类所支配的,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求的客观存在 物的法律特征:

1、物存在于人身之外,即民法上的物具备非人身性

2、物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求,即物具有经济价值性

3、物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即物具有可支配性

4、物必须具有稀缺性,即不能无限量存在 物的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动产是指能够移动并且不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虽可移动但却会损害价值的物

2、主物与从物

3、原物与孳息(只有当孳息物与原物分离开来时才能成为孳息)

4、种类物(可替代物)与特定物(不可替代物)

5、消费物与非消费物

6、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7、单一物与集合物

8、可流通物与不可流通物及限制流通物

物的成分又分为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重要成分是指对该物的价值具有重大作用的成分。

权利客体

九、权利义务的变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与民事权利义务的变动的区别:

1、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与民事权利的发生不尽一致。如附条件停止条件或者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其民事法律关系虽然已经成立,但是权利义务必须在达到相关条件才能发生。

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与民事权利的变更不相同。如债权债务关系内容变更,若仅仅是期限、履行方式的变更等这些并不导致权利义务的变更。

3、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与民事权利义务的消灭不相同。如租赁关系中,租金请

求权因清偿而消灭,但是租赁关系并不消灭。 权利义务的变更:

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主体变更 客体变更

权利义务内容变更

绝对消灭(权利客体的消灭)

相对消灭(也即权利主体的变更和权利的相对发生)

变动的原因:

自然事件

社会事件

意思通知 准法律行为

表示行为

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

适法行为

事实行为(非表示行为) 侵权行为 不法行为 纯基于法律的规定

裁判机构的裁定、政府决定

十、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赋予相应的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能够产生该意思表示所希望发生的丁法律后果的行为,属于法律事实的一种。

事实行为: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

发生

变更

消灭

得丧变更

转移继受 创设继受

即不基于其他人的所有权而独立取得的权利 观念通知 情感表示 事件 行为

违约行为 失权行为

规定能够引起民事后果的行为。 区别: ①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要要素,而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必要要素,当事人实施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 ②民事法律行为依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而事实行为以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③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实构成,而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时,才会产生法律规定的后果。 ④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要件,而事实行为则不要求这点 联系: ①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都是法律事实的一种 ②两者都能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是民事权利变动的原因之一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负担行为:是指发生给付义务效果的行为。

处分行为:是指直接发生财产权的转移或者消灭效果的行为。 区别:

①处分行为其权利变动的效力无需义务人的协助,处分行为一经成立,效力便发

生;而负担行为必须通过义务人的履行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

②处分行为要以有处分权为必要,无权处分行为原则上不生效;而负担行为则无

物权行为:占有或使用权 债权权行为:合同行为——负担行为 准物权行为:债务免除 财产行为

亲属行为:收养

继承行为:立遗嘱

身份行为

依发生效果

相对人

身份契约

民事法律行为

继承契约:遗赠抚养协议——死因行为 财产契约

有相对人:债务免除、承认、解除、撤销 无相对人:遗嘱、动产抛弃

共同行为:社团法人的设立

契约行为

财产契约:买卖合同

物权契约:物权转移 准物权契约:债权转让

多方行为

亲属契约:收养、结婚——生前行为

单方行为

需以具备处分权为要件。

联系:

①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只不过是民事法律性为依其效力的不同而做的划分,两者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②负担行为往往是处分行为的原因行为,在不承认处分行为无因性的体系中,负担行为的效力会影响处分行为的效力

无因行为和有因行为:有因行为是指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受原因行为的制约;无因行为是指该民事行为的效力不受原因行为的影响。

法律行为的过程:

动机做出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成立法律行为的生效法律

行为的执行法律行为执行后阶段

法律行为的构成:主体、客体以及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由“意思”的主观要件和“表示”的客观要件构成

意思表示的元素:

主观方面客观方面

行为意思(做出某一表示是出于自己的

意愿)

表示行为

表示意思(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具有某种法律意义)客观表现出的受拘束的意思(由其他的判断行为意思是否真实)

效果意思(希望按照表示发生特定的法

律效果)

客观表现出的效果意思

意思表示的方式:明示、默示、沉默(沉默原则上不发生法律后果)

意思表示的生效:(意思表示生效前可撤回,生效后特定情况允许撤销)

1、在有相对人的情况下: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是生效,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在相对人了解时视为到达,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另有法律规定

2、在无相对人的情况下:原则上成立时生效

产生权利义务

意思表示的瑕疵:

单方虚伪表示(真意保留)

故意的不一致(虚伪表示)

通谋虚伪表示(隐藏行为)不一致动机错误

意思表示的瑕疵偶然的不一致(重大误解)内容错误

欺诈

不自由胁迫表示错误或表达错误

乘人之危

因重大误解可撤销的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表意人陷入了错误(意思表示与错误有因果关系)

2、表意人因陷入错误而做出与真实意思相悖的意思表示

3、表意人因意思表示而遭受重大较大损失

4、表意人的错误的类型属于法律规定的可撤销的类型

因欺诈而可撤销的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1、告知重要虚假或未履行告知义务(有欺诈行为)

2、有欺诈的故意(包括有使相对人陷入错误的故意以及有使相对人因错误而做出意思表示的故意)

3、相对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因错误而做出意思表示

4、欺诈具有违法性

5、第三人欺诈的,仅对方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才可撤销

因胁迫而可撤销法律行为构成要件:

1、有胁迫行为(针对本人或者亲友,威胁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

2、有胁迫的故意(包括有使相对人陷入恐惧的故意以及有使相对人因恐惧而做出意思表示的故意)

3、相对人因胁迫而陷入恐惧,并因为恐惧而做出意思表示

4、胁迫具有违法性(目的不法、方式不法、目的和方式本身不合法但结合后违法)

因乘人之危而可撤销的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1、受害人处于危难或急迫需要

2、行为人利用对方的这种处境而提出苛刻条件

3、受害人被迫接受苛刻条件而订立法律行为

4、受害人因接受苛刻条件而遭受重大损失

法律行为的成立:主体

一般要件客体

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实践行为:特定给付

特殊要件要式行为:方式

有因行为:原因行为

法律行为的生效:原则上法律行为成立时生效

生效的一般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合法

4、标的明确

生效的特殊要件:附条件和附期限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的,确定的,当然的无效)

1、行为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不自由并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

5、违反强制性法规或者公共利益的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除斥期间1年)

1、重大误解

2、欺诈胁迫

3、乘人之危

4、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需属于有偿行为;需内容显失公平;受害人出于急迫、轻率或无经验;需加害一方有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或对方无经验,是对方陷入显失公平状态)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效力有待于第三人的意思表示,在第三人做出意思表示之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民法总论复习提纲(内部整理资料)

民法总论复习提纲 我国民法调整对象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不互相隶属,地位平等,能各自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一)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二)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 (三)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时候,应本着善意和诚实的态度,即讲究信誉,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 具体表现: (1)不为欺诈行为 (2)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 (3)不得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 (4)正当竞争,反对垄断 (5)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 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 (1)诚实信用为市场经济生活的道德准则 (2)诚实信用原则为道德准则的法律化 (3)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院自由裁量权 诚实信用的功能 (1)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解释合同 (3)解释补充法律规定之不足 几个问题: (1)能否以诚实信用原则修改现行法律规定 (2)禁止“向一般性条款逃避” (3)类推适用优先 (4)优于判例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有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特点 (1)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而非物质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2)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非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3)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关系,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4)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010年司法考试培训民法总论讲义—李仁玉

一、民事法律关系 1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应注意区分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 2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其他组织。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 3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各种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具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或知识产品、人格利益,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还包括权利本身。 【题例】 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2008/ 三/1) A 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 B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C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 D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 4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难点辨析]第一,应特别注意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民事法律关系是体现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法律规范加以调整的关系。其他社会关系,如道义关系、礼仪关系等,不体现民事权利义务内容,不由法律规范加以调整。 第二,应当注意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第三,应特别注意各种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对于各种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掌握,应注意其细微之处,如不当得利关系与无因管理关系、各种具体的合同关系、侵权关系等。【题例】 1.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C?2005/三/1) A 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 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 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 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2 .甲、乙、丙三村分别按2 0 %、30 %、50 %的比例共同投资兴建一座水库,储水量10 万立方米,约定用 水量按投资比例分配。某年夏天,丙村与丁村约定当年7 月中旬丙从自己的用水量中向丁供应灌溉用水 1 万立方米,丁支付价款 1 万元,供水时,水渠流经戊村,戊村将水全部截留,灌溉本村农田。丁村因未及时得到供水,致使秧苗损失5000 元。丁村以丙村故意不给供水,遂派村民将水库堤坝挖一缺口以放水,堤坝因此受损,需花 2 万元方可修复。因缺口大水下泻,造成甲村鱼塘中鱼苗损失2000 元。由于发生上 述情形,乙村欲将其30 %份额转让给庚村。 问: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以民事权利的效力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属于支配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属于形成权。抗辩权是指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如先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 【题例】 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CD?2008/ 三/51) A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乙对甲享有的要求其还款的权利不具有排他性 B 丙公司与丁公司协议,丙不在丁建筑的某楼前建造高于该楼的建筑,丁对丙享有的此项权利具有支配性 C 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为由拒绝履行,保证人的此项权利是抗

民法学(2)的教学大纲

民法学(2)的教学大纲 2007年5月13日黎银桂 第三编债权 第十五章债权概述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债的概念、特征、分类,债的发生根据;掌握债的担保和债的履行、债的移转和终止。 教学内容: 第一节债的概念、特征和性质 一、债的概念 二、债的特征 三、债的性质 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它所反映的是在财产的分配,交换等领域形成的财产流转关系。 第二节债的分类 一、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二、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三、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四、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五、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六、主债与从债 第三节债的发生根据 一、概念 二、债的各种具体发生根据(一)合同; (二)单方法律行为;(三)侵权行为; (四)不当得利; (五)无因管理; (六)其它。 第四节债的担保 一、债的担保的概念 二、债的担保的种类(一)保证 1、保证的概念 2、保证的设立 3、保证的效力 (二)抵押 1、抵押的概念 2、抵押的特征 3、抵押的设立 4、抵押的内容

5、抵押权的实现(三)定金 1、定金的概念和特征2、定金的分类 (四)留置 1、留置的概念 2、留置的成立条件3、留置权的实现(五)质押 第五节债的履行 一、概念 二、债的履行原则(一)实际履行的原则;(二)正确履行原则;(三)诚实信用原则。三、债的正确履行(一)履行主体;(二)履行标的;(三)履行期限;(四)履行地点;(五)履行方式。 四、债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一)债的不履行; (二)债的不适当履行。 第六节债的转移和终止 一、债的转移 (一)债的转移的概念、指债的主体因一定法律事实出现而发生的改变; (二)债的转移的方式; (三)债的转移的效力。 二、债的终止 (一)债的终止,即债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归于消灭; (二)引起债终止的原因: 第一、履行; 第二、抵销; 第三、提存; 第四、双方当事人协议; 第五、混同; 第六、其他。 第十六章合同总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合同的概念、特征和作用;掌握合同的订立、内容形式;了解合同的解释,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无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法总论复习建议】14法律硕士(非法学)民法复习重点

2014法律硕士(非法学)民法要点、重点 一、民法的单选题与往年一样,难度不大。 1、相应来说,直接考察法条的试题比较多 (1)比如,34、根据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时间是 A、承包合同生效时 B、承包合同登记时 C、承包合同公证时 D、主管机关批准时 直接考察《物权法》第127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再比如,33.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以书面形式作出承诺的,承诺的生效时间是 A、承诺人作出承诺时 B、承诺通知发出时 C、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 D、要约人了解承诺时 直接考察《合同法》第26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2、大部分客观题仍然考查基础理论。 (1)比如:21.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A、甲男与乙女之间的恋人关系 B、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技术转让关系

C、甲公司与其分支机构之间的业务指导关系 D、甲教育局与乙中学之间的管理关系 直接考查民事法律关系。只有民事法律事实,能够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才有民事法律关系。四个选项中只有B选项中存在民事法律事实,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2)再比如:22.认定公民的出生时间,其证明依据的顺序是 A、户籍证明、其他相关证明、医院证明 B、户籍证明、医院证明、其他相关证明 C、医院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户籍证明 D、医院证明、户籍证明、其他相关证明 这道题直接考查公民出生时间的认定。这道题的答案在考试分析中102页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有明确的论述。 二、民法简答题的形式没有变化,在题目的难度上有所增加。两道简答题一道知识产权的内容,另一道考察继承法中的内容。以往在知识产权的内容上主要以客观题的形式出现,考查的分值比较少一般就是3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各一道题,每题1分,但今年不仅在客观题中出现,还出现了一道大题。 三、法条分析题最大的特点是,从考试分析中来,到考试分析中去,完全以考试分析为依托。另外今年的法条分析题的难度较之往年,在答题的形式的简单了,题目中明确给出了几个问题,类似于案例分析题,这就大大的降低了题目的难度。 民法的物权部分一直是整个民法理论中的重中之重,物权法的三个基

民法总论复习重点

民法总论复习重点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民法: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民法典) 实质民法:除民法典外,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规范以及民事判例法和民事习惯法 图1-1民事权利体系 (五)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 我国民法的渊源: 1、制定法 2、有权解释 3、习惯法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表示行为:凡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或一定精神内容的表达为要素的行为。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发表其自由形成的私法效果目的的行为

事实行为:又称非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是无关心理状态的行为,行为的结果是否发生以及如何发生直接由法律规定,与行为人的意志无关,即行为结果具有法定性。 四、自然人 (五)、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保护失踪人): 概念: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条件: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1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宣告死亡(保护利害人) 概念: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结束其生前居住地的权利能力) 条件:(1)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之次日起,杳无音讯达4年的,利害关系人即可对其申请宣告死亡,包括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情形(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之日起满2年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对其申请宣告死亡(3)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须发出公告,公告期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告期为3个月 撤销:被撤销死亡宣告的自然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配偶与他人再婚的,新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配偶没有再婚的,原婚姻关系从撤销之日起自行恢复。子女父母权利义务关系恢复,但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其收养关系不得单方解除。 五、法人(有限责任) 概念:具有民事法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七、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p110 支配权:又称管领权,是权利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即可对标的物进行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请求权: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 分为独立请求权(债权、抚养请求权)和非独立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等) 注:受诉讼时效限制:2年 抗辩权: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即对请求权人的权利请求提出异议或予以回绝的权利,又称异议权 形成权:仅依权利人一方的意志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追认权、同意权、确定权、抵消权、撤销权、解除权、终止权) 注:受除斥期限的限制(1年) 绝对权:绝对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又称对世权 相对权: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又称对人权 八、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的分类:(1)特定物与种类物: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物理属性,能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的物。(2)主物和从物:主物是指两种以上物相互配合,按一定的经济目的组合在一起时,无须依赖他物而能独立存在并起主要作用的物。从物指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辅助作用的 1包括宣告注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民法总论讲义

民法总论讲义(一):课程说明(2010-02-28 21:13:01)转载▼ 标签:民法总论讲义2009-2010学年第二学期教育分类:教案讲义 民法总论讲义 授课人:朱庆育 授课时段:201003-201007 授课对象:中国政法大学2009级本科生课时数:54 授课时点:周一0945-1210/1330-1600 授课地点:明203 教学博客:https://www.360docs.net/doc/ab17161964.html,/kanqiaoshangfengjing 课程说明 “对爱情的渴望,对知识的追求,对人类苦难不可遏制的同情心,这三种纯洁但又无比强烈的激情支配着我的一生。” ——《罗素自传·序言》:“我为什么而活着?” 一、基础观念 (一)“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 (二)批判性观念 (三)惯性原理 (四)一以贯之 (五)问题意识 (六)小心求证 二、教学目的 通过教义学,超越教义学。 三、教学思路 (一)“如果不要求学生做不会做的事情,他就永远不会去做能做的事情。” ——约翰·密尔《自传》 (二)“凡是能运用自己思考得出的东西父亲从不教我,只有尽我努力还不能解决的问题才给与指点。” ——约翰·密尔《自传》 (三)“我无意让我的作品省却他人思考之负累,相反,可能的话,希望它能激发别人自己的思想。” ——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 四、教科书推荐 (一)基础教科书 1.佟柔:《佟柔中国民法讲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定价36元; 2.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定价34元; 3.王泽鉴:《民法概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定价59元; 4.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定价66元; 5.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定价38元;(二)专题教科书 6.谢怀栻:《民法总则讲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定价28元; 7.梁慧星:《民法总论》,第3版,法律出版社,2007,定价24元;

民法教学大纲

《民法学》教学大纲 课程编号:B1052104 适用专业:思想政治教育 学时数:50 执笔人: 编写日期: 一、课程的性质和目的: 《民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专业基础平台课程,是教育部确定法学本科专业核心课程。本课程以《民法通则》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为基本依据,按照民法调整对象的内容及其内在规律,系统地阐述了民法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本课程内容广泛,大量采用案例分析的教学方法,要求能用理论来分析具体案例。使学生在交流掌握民法学基础知识的基础上,掌握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与理论,了解国外民法学的发展的动态和趋势,理论联系实践,用以指导司法实践。并培养学生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最终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掌握必需的理论知识,熟悉我国民事法律、法规,重点面向基层的应用型高等法律专门人才。 二、教学时间分配表

三、课程教学内容: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明确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了解 法体系和历史发展及适用范围,理解和掌握民法基本原则。 [教学重点和难点]重点:掌握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各项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难点:民法的调整对象及基本原则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法的含义 民法有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民法典和民法通则之分,着重掌握我国民法的含义。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依此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就是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指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为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制定的各种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民法的渊源的各种类型是: 一、宪法; 二、民事法律; 三、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 四、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五、地方性法规; 六、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的指示; 七、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最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正确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准确地制订、解释和执行民法,依据民法原则处理民事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民法总论复习提纲

民法总论复习提纲 一、名词解释: 1.民事权利能力 [P65] 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指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法人格,或人格。 [魏振瀛《民法》]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民事行为能力 [P66]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魏振瀛《民法》]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支配权 [P73] 指权利人得直接支配其标的,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4.请求权 [P73] 指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5.宣告失踪 [P109] 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魏振瀛《民法》]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6.宣告死亡 [P111] 指依照法定程序,推定失踪人为“已死亡”,使之产生与事实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魏振瀛《民法》]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7.法人 [P116] 所谓法人,指由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合组织和财合组织。 [民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8.不动产 [P151] 所谓不动产,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物,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 [魏振瀛《民法》]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价值的物,不动产主要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定着物。 9.民事法律行为 [P159] 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指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 [民通54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10.无效的民事行为 [P195] 无效的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的、当然、完全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魏振瀛《民法》]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1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P197] 所谓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民事主体形式撤销权消灭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区别于完全

民法教学大纲

民法教学大纲 英文名称:Civil law 课程编码: 学时: 144 学分:9 课程性质:专业必修课程类别:理论课 先修课程:法理学,宪法学 开课学期:2、3 适用专业:法学 一、课程的性质与任务 民法学是教育部所确定的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之一。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属于部门法学,民法学不仅要研究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以及各制度之间的关系,研究民法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而且还要研究民法适用中的新经验、新情况和新问题。由于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部门,它在保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秩序,增强人们的平等观念、民主观念、权利观念、法治观念,自由观念,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建设以及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等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这就决定了民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门基本学科,决定民法学在法学教育中具有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课程教学目标与要求: 设置民法学课程的目的,是为了让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掌握民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理解民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民法意识和权利意识,学会运用民法的基本技能,提高利用民法知识和理论分析、判断和解决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 三、课程的基本内容与教学要求: 第一章民法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要求了解我国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弄清和掌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性质及民法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明确民法的渊源及民法的效力。 [本章主要内容]: 1.1民法的概念、构成要素 1.2民法的体系、渊源 1.3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 1 . 4民法的性质、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本章重点]: 民法的调整对象。 [本章难点]: 民法的性质、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民法学重点知识

一、法学复习的重点 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从教育部考试中心编写的09年政法干警招录用《民法学考试大纲》(后称大纲)来看,民法学考试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 根据大纲的要求,我们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内容: (一)总论部分 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 1。民法的本质。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其他的如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5。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和民法学的核心内容,其知识点也比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对这一部分内容应当重点掌握。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附条件以及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 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考生应当能够准确记住它的概念和特征,能够理解它和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能够掌握它的法律效力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等。 6。代理。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考生要注意准确掌握代理的概念,并根据此概念,理解代理的法律特征。其他如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代理权及其行使、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无权代理的效力以及表见代理制度,这些都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7。诉讼时效。重点掌握时效和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及其性质、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意义、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期间的概念、种类病情计算等。 8。民事责任。重点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分

民法总论主要知识点

民法总论主要知识点

民法复习要点 一、基本概念 民法: 以民事的方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 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以及其他应由民法 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 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是私法的典型形 态,是权利法。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 准则,贯穿于整个民法,对各项民事制 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帅作用的基本准 则,是民法基本精神的体现,是民法调 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1.平等原则(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地位、 民事权益平等受法律保护) 2.自愿原则(自己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 当事人意愿优于任意性规范) 3.诚实信用原则(善意) 4.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5.公平原则(利益平衡、权利义务平衡、承

担民事责任平衡、负担与风险平衡) 6.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通则》第 7 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 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 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 , 民 事活动不得违反。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 法规范调整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 体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 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 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 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能引

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 观事实或现象。分为行为和非行为(事件) 两类。 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也称民事法律事实 的结合,它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 更或者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 表示行为: 又称民事行为( p139),以意思表示为要 素,并受法律承认生效时可依该意思表示 内容确定法律效果内容的行为。(当事人 实施民事行为时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 果为目的,具有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 思。) 事实行为: 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 意图,但依法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形成权:

《民法学1》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学》教学大纲 四年制本科法学专业用课号:() 54 学时63 学分 一、本课程的性质和任务 本课程是法学学科各专业的主干课程,也是学习其他法学课程的基础。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让学生掌握我国现行民事法律的基本规定,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运用法律知识、法学理论分析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本课程系统讲授民法的基本原理和我国民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民法概述、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物权、债权、人身权、侵权行为等。鉴于知识产权法和婚姻法、合同法另开课程,本课程不作具体讲授。本学期课程任务为民法总论、债法概述两大部分。 二、本课程的基本要求 1、对能力培养的要求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掌握民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理解民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民法意识和权利意识,学会运用民法的基本技能,提高利用民法知识和理论分析、判断和解决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 2、本课程的重点难点 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章节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课程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从课程的内容结构来看,民法学课程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侵权责任,各部分均以现行的民事立法为依据,吸收民法理论研究的新成果,以适应教学的要求。 3、先修课程及基本要求 民法学先修课程为《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通过法理学的系统掌握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对于民法学的学习奠定良好的基础。宪法学的学习对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及国家机构及其各自地位、相互关系有所了解,知道民事权利的具体分类、权利救济的基本途径。 三、课程内容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总论第一章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民法概述 【本章重点】: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点、体系 【本章难点】:民法调整对象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基本要求】 一、了解:民法的起源与发展 二、理解:民法的表现形式 三、掌握:民法的性质 ?第一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起源及发展过程 1、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 2、我国古代没有民法,古代诸法合一,民刑不分 清朝末年清政府派沈家本修订法律,聘请日本的松冈义正起 草民法,1911年完成了一部《大清民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意义: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民法典草案,有民法的内容,但不能称为民法(重点颁布时间和意义) 3、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参考德、日、 前苏联的立法经验,在1929年5月23日颁布《中华民国民法》 《中华民国民法》意义: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民法典 (重点颁布时间及意义) 4、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立法机关在1954年—1959年 (大跃进),1962年—1964年(文革前期)两次组织起草民法典, 但是因政治、经济、思想的原因搁浅了,1979年—1982年(改革 开放)听取邓小平的建议起草民法,不过由于讨论计划经济和市 场经济谁重要,由于政治原因,也没有立法成功。 5、1986年准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正式出台,1987年1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新时期民法典步入了新的进程,为我国构建现代化民法体系奠定了基础。(重点同上) 6、2016年6月、10月、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3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意味着我国民法典编撰工作第一部已经完成,在我国民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重点同上) 需要同学们每人准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二)民法的含义 1、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 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需要理解为什么是总称) 总称的原因:由多个法律组成,各种规范的总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含义 (1)民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民法只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不调整其他关系

民法学考试大纲

民法学考试大纲 Ⅰ. 考查目标 Ⅱ. 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考查范围 Ⅲ. 考查范围 Ⅳ. 试题示例 Ⅰ、考查目标 掌握民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运用民法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分析和解决民事领域的现实问题。 Ⅱ、考查形式与试卷结构 1、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 本试卷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2、答题方式 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3、试卷内容结构 民法150分 4、试卷题型结构 名词解释20分 简答题50分 论述题40分 案例分析40分 Ⅲ、考查范围 民法总论、人格权、物权、债权、合同、侵权责任、亲属与继承七部分。 一、民法总论 (一)民法概述 (二)民法的历史演进及其发展 (三)民事法律关系 (四)自然人 (五)法人 (六)合伙 (七)国家 (八)法律行为 (九)代理制度 (十)诉讼时效 (十一)期间与期日 (十二)民事责任 二、人格权法 (一)人格权概述 (二)一般人格权

(三)具体人格权 三、物权法 (一)物权概述 (二)物权法概述 (三)物权变动 (四)物权的保护 (五)所有权 (六)用益物权 (七)担保物权 (八)占有 四、债法总论 (一)债的概述 (二)债的发生 (三)债的分类 (四)债的担保 五、合同法 (一)合同与合同法 (二)合同的成立 (三)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四)合同的效力 (五)合同的履行 (六)合同的保全 (七)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八)合同的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转移财产的合同 (十一)提供服务的合同(十二)技术合同 六、侵权行为法 (一)侵权行为法 (二)侵权行为及其一般条款(三)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四)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五)侵权责任的其他问题(六)一般侵权行为 (七)特殊侵权行为之一(八)特殊侵权行为之二(九)自己责任与替代责任(十)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十一)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十二)侵权损害赔偿规则(十三)人身损害赔偿 (十四)财产损害赔偿 (十五)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总论复习纲要

1: 民法总论复习纲要 2018.6.11 第一章导论 1.民法。 (1)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特征: ○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2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民法是调整上述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既包括行为规范,也包括裁判规范。 2.民法的基本原则: (1)概念: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基本准则,是对民事立法、民事行 为和民事司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2)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 则。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 (1)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指民事法律规范所确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 内容的社会关系。(主体之间的平等性,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核心特征。)(2)特征: ○1平等主体的社会关系。(基于行政隶属或上下级指导关系,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 ○2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其内容。 ○4救济措施具有补偿性,例外情形才具有惩罚性。 4.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民事权利主体,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 民事义务的人。 (2)我国现行民法总则规定的主体范围,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种类型。 除上述三种典型的主题类型外,根据《物权法》规定,“国家”(作为整体)以及“集体”也 可以成为物权的主体。 (3)主体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4)只有义务主体才存在特定和不特定之分,任何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都是特定的。(例 如,所有权的主体为特定的,但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第三人。)

合同法教学大纲

合同法教学大纲 说明 合同法学属于法学专业的基础性课程之一。通过本学科的学习,法学专业的本科学生不仅应当掌握合同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具备深入学习和研究合同的专业理论素养,而且应当具备基本的实践操作能力,能基本运用本学科的专业知识分析和处理合同案件。学习本学科应具备民法总论、分论的相关专业知识。 本《教学大纲》适用于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教学总学时为30学时,其间穿插4学时的模拟法庭、案例讨论等实践教学内容。鉴于总学时数的限制,因此一般只能讲授合同法总论。分论部分的内容原则上由同学们自学。教学手段为多媒体教学。 本教学大纲的学习目的和要求部分对学生应掌握的各章知识点作了不同要求,共分四个层次:“重点掌握”和“综合应用”部分为各章的重点内容,通常也是教学的重点和难点,不仅要求学生对这些知识点能理解,而且能熟记,并能与本学科的其他各章以及其他学科的相关知识融会贯通。学生在学习“重点掌握”和“综合应用”部分内容时,既要认真听教师的课堂讲授,又要认真阅读指定教材和有关法律条文,必要时还须参考阅读推荐参考书的相关内容;而“了解”和“理解”部分为各章的非重点内容,只要求学生一般掌握,能明白各知识点的涵义和内容即可。 本教学大纲经过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民法研究所全体老师集体讨论研究,由姚忠琴执笔撰写,王洪教授审定。

配合本教学大纲教学的指定教材为李开国教授主编的《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本大纲基本涵盖指定教材编写的内容,对于该指定教材未在本大纲中写入的内容同学们务必自学,以全面掌握本学科知识。为配合同学们深入理解教师讲授内容和自学,特推荐以下参考书和法规: 1、《合同法》,崔建远主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合同法总论》,韩世远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合同法研究》(第一卷、第二卷),王利明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合同法分解适用集成》,李国光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5、《合同法案例》,李永军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总论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重点掌握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分类、合同法与债法体系中相关法律的关系。了解合同法的意义和我国合同立法的演变历史。 【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民法总论》复习资料-

一、客观题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 1.甲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已满6年。根据法律规定,其配偶( D ) A.只能申请宣告甲失踪 B.只能申请宣告甲死亡 C.只能先申请宣告甲失踪,再申请宣告甲死亡 D.既可以申请宣告甲失踪,也可以申请宣告甲死亡 ★考核知识点: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 考核知识点解释: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但从法律规定看,申请宣告失踪并不是申请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不管利害关系人是否曾经申请宣告失踪,都可以直接到法院申请宣告死亡。2.2008年5月,甲、乙、丙合开了一间酒吧,甲以现金10万元出资,乙以 其所有的房屋出资,丙以担任调酒师工作的劳务出资。2008年12月,酒吧欠某酒厂5万元货款。后甲因与其他合伙人发生矛盾,于2009年2月退伙。上述债务应当(D) A.由乙独立承担责任B.由乙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C.由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D.由甲、乙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考核知识点: 退伙的法律后果 考核知识点解释: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甲出国前嘱托乙将甲的手机卖掉。数日后甲收到乙汇来的手机价款300元,并称手机已卖掉。数月后,甲看望乙,看到乙所用的正是声称已卖掉的那部手机。乙的行为属于(B) A. 越权代理 B. 自己代理 C. 无权代理 D. 双方代理 ★考核知识点: 代理权的行使 考核知识点解释: 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这种代理属于代理权滥用的行为,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所以法律是禁止的,但被代理人同意除外。 (二)判断题

民法讲义

民法讲义——编写:李仁玉 民法总论 一、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应注意区分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 2.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其他组织。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各种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具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或知识产品、人格利益,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还包括权利本身。 【题例】 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2008/三/1)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 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 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 4.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难点辨析] 第一,应特别注意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民事法律关系是体现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法律规范加以调整的关系。其他社会关系,如道义关系、礼仪关系等,不体现民事权利义务内容,不由法律规范加以调整。 第二,应当注意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 第三,应特别注意各种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对于各种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掌握,应注意其细微之处,如不当得利关系与无因管理关系、各种具体的合同关系、侵权关系等。 【题例】 1.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C?2005/三/1)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2.甲、乙、丙三村分别按20%、30%、50%的比例共同投资兴建一座水库,储水量10万立方米,约定用水量按投资比例分配。某年夏天,丙村与丁村约定当年7月中旬丙从自己的用水量中向丁供应灌溉用水1万立方米,丁支付价款1万元,供水时,水渠流经戊村,戊村将水全部截留,灌溉本村农田。丁村因未及时得到供水,致使秧苗损失5000元。丁村以丙村故意不给供水,遂派村民将水库堤坝挖一缺口以放水,堤坝因此受损,需花2万元方可修复。因缺口大水下泻,造成甲村鱼塘中鱼苗损失2000元。由于发生上述情形,乙村欲将其30%份额转让给庚村。 问: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以民事权利的效力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属于支配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2020年整合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记(大一下学期重点)名师精品资料

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记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理念: 1)私权神圣 2)身份平等3)意思自治 2、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1)事件 2)行为 三、物的分类:重点是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 四、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分类及标准,尤其是性质分类 2、权利的取得(既受取得和原始取得) 3、权利的保护(私利救济,关键是自助行为) 五、民事主体 1、民事权利能力(对胎儿的保护,推定死亡,宣告死亡及其法律后果) 2、民事行为能力(概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监护(概念,监护人的顺序,委托监护的司法解释,监护职责,监护的终止) 4、住所(住所的确定方式) 5、法人(法人的特征,法人分类中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法人变更中的合并和 分立,法人机关中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终止中的清算及其人格) 6、合伙(概念、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合伙的财产、债务承担,退伙) 六、法律行为制度 1、法律行为(概念) 2、法律行为分类(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3、意思表示(生效要件) 4、法律行为要件(有效要件,欠缺有效要件的后果〈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无效〉important) 5、附款(条件的分类)选择题 七、代理制度 1、代理的分类(重点是本代理和复代理) 2、代理权的行驶和限制 3、表见代理 八、诉讼时效 1、概念 2、分类(特殊情形:一年的情况) 3、中止、中断与延长 4、期限的计算 九、民事责任 1、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2、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无过错) 3、责任的竞合 十、人身权制度 1、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概念 2、具体人格权:健康权、身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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