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流程示意图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流程示意图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流程示意图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流程示意图1.出口商就某一买方首次向银行申请融资:

2.出口商在某一买方限额项下多笔出口并多次向银行申请融资

3.出口商就整个保险单或特定国家(地区)买方出口向银行申请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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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保持我市对外贸易稳定发展的通知

宁波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文件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 甬外经贸财〔2009〕72号 关于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 保持我市对外贸易稳定发展的通知 各县(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中国信保宁波分公司各办事处、各有关外贸企业: 为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完善出口信用保险政策精神,落实全国出口信用保险工作会议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我市外贸出口的“保驾护航”作用,增强我市外贸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抵御国际贸易风险能力,保持我市外贸稳定发展,经宁波市外经贸局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共同研究,现就我市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推进出口信用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出口信用保险对扩大出口的积极作用 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支持出口,防范出口收汇风险的重要手段,也是世贸组织允许的贸易促进措施。在当前全球性金融危机的背景下,用足用好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对增强企业出口信心,提高出口综合竞争力,确保我市出口市场份额,都将发挥不可替代作用。各县(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要从保持我市外贸稳定发展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出口信用保险对扩大出口的积极作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着力推动企业用好用足出口信用保险。各外贸企业要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立足于企业长远发展,要算大帐、算总帐、算长远之帐,积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努力开拓和抢占国际市场。 二、大力提高出口信用保险服务质量和水平 中信保宁波分公司各办事处要树立服务至上理念,通过提高服务来扩大规模,通过提高效率来赢得市场。要不折不扣落实国家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平均下调30%政策,切实降低企业投保成本。要特事特办,不断开拓创新,取消投保门槛,降低投保要求,不断提高我市外贸企业投保需求的满足率,扩大出口信用保险的覆盖率。要改进内部管理程序,进一步缩短保险申报和受理时限,加快出险认定与理赔工作进度。要加强企业资信调查服务,加大商帐追偿工作力度,积极为企业争取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加强与商业银行合作,继续推动出口信用保险保单项下融资业务的开展。

出口信用保险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研究

出口信用保险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研究 【摘要】:出口信用保险是国际贸易与国际金融相互交叉的一个重要经济领域。作为一种支持本国对外贸易发展的重要手段,出口信用保险一直被世界各国政府所重视。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信用保险制度。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起步较晚,并且从2001年开始才进入专门化的阶段,因此在政府监管,经营体制和出口企业的投保意识等方面都与国外发达国家存在一定的差距。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我国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环境都有了较大变化,比如出口退税和关税体制改革、外汇储备水平不断提高、人民币汇率长期升值等。故如何在新的贸易环境中利用出口信用保险这一有效的政策工具促进我国的对外贸易发展,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本文第一部分为绪论,在第二部分对出口信用保险进行了概述,然后依次介绍了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经营原则以及各国成功的经营模式,随后将出口信用保险与一般商业保险、出口保理进行了比较研究。第三部分阐述了出口信用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和现状。第四部分与第五部分分别是出口信用保险在宏微观两个层面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并在其中将出口信用保险额与我国出口贸易总额之间做了实证分析。第六部分与第七部分分别是存在于我国出口贸易保险中的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政策和建议。第八部分为结论。【关键词】:出口信用保险出口贸易实证分析比较研究建议【学位授予单位】:山西财经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11【分类号】:F752.62;F842;F224【目录】:摘要6- 7ABSTRACT7-101、绪论10-141.1选题背景10-111.2国内外研究现状和本文的研究思路11-141.2.1国内研究现状11-121.2.2国外研究现状12-131.2.3本文的研究思路13-141.2.4本文的研究方法142.出口信用保险的概述14-212.1出口信用保险概述14-192.1.1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14-162.1.2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原则162.1.3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16-192.2出口信用保险的比较研究19-212.2.1出口信用保险与一般商业保险的比较19-202.2.2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保理的比较 20-213.出口信用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以及现状21-273.1出口信用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历程21-223.1.1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试办阶段21-223.1.2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进入多格局时代223.1.3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进入专业化阶段223.2出口信用保险的现状22-273.2.1出口信用保险将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作为

浅谈小微企业利用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融资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e13673136.html, 浅谈小微企业利用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融资 作者:张雪磊 来源:《中国管理信息化》2013年第17期 [摘要] 小微企业融资难、贷款难的问题长期以来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本文剖析了利用短 期出口信用保险融资的优势及风险,并为小微企业更好地运用这种方式提供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 小微企业;融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 F276.3;F84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3)17-0036-01 1 小微企业融资难现状 近年来,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下,我国小微企业发展迅速,在国民经济中所扮演的角色更加重要,但在实践中,仍普遍存在融资难度大、政策扶持效果欠佳、生存能力较弱及自我发展能力欠缺等问题,严重制约着小微型企业的发展壮大。 小微企业由于其自身实力较弱、管理水平不高、企业信息不透明不对称、账目不规范、融资资信差、恶意逃废金融机构债务现象较突出等原因,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尽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意在鼓励满足小微型企业融资需求的政策,但因种种原因难以真正落到实处,融资难依然是当前制约小微型企业发展的“瓶颈”。 2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融资优势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保险公司保障出口商以信用证(L/C)、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销(O/A)方式从本国出口或转口的放账期为一年以内的收汇风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是指银行对已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贸易向企业提供短期资金融通。出口信用保险可为企业获得出口信贷融资提供便利: (1)出口贸易收汇有安全保障。出口信用保险使企业出口贸易损失发生时可以得到经济补偿,维护出口企业和银行权益,避免呆坏账发生,保证出口企业和银行业务稳健运行。 (2)有出口信用保险保障,出口商可以放心地采用更灵活的结算方式,开拓新市场,扩大业务量,从而使企业市场竞争能力更强,开拓国际贸易市场更大胆。同时,出口商可以提前办理外汇结汇,规避汇率风险。 (3)出口信用保险可以为企业获得出口信贷融资提供便利。在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后,收汇风险显著降低,融资银行愿意提供资金融通。同时,还可以增加出口商当期的现金流入量,从而改善财务状况,提高融资能力,加快企业资金周转速度。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介绍(DOC 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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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dell

目录 一、中国信保公司简介 (1) 二、组织机构 (2) 三、业务介绍(2013-11-19) (3) 1、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3) (1)概述 (3) (2)综合保险 (4) (3)特定买方保险 (5) (4)特定合同保险 (7) (5)买方违约保险 (9) (6)出口信用保险(银行)保险单 (11) (7)出口信用保险(福费廷)保险单 (13) (8)中小企业综合保险 (14) 2、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16) (1)概述 (16) (2)出口买方信贷保险 (19) (3)出口卖方信贷保险 (19) (4)出口延付合同再融资保险 (20) 3、海外投资/租赁保险 (21) (1)概述 (21) (2)海外投资(股权)保险 (23) (3)海外投资(债权)保险 (23) (4)海外租赁保险简介 (24) 4、国内贸易信用保险 (27) 5、资信服务 (29) 6、担保 (29) 7、信保融资 (31) 8、理赔服务 (32) 9、更多业务 (33) (1)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进口保理) (33) (2)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出运前风险保险 (34) (3)义乌中国小商品城贸易信用保险 (35) (4)外派劳务保险 (36) (5)进口预付款保险 (38) 四、典型案例 (39) 1、浅析出口商的定位分化与合同义务 (39) 2、浅析物权保留条款的效力及行使条件 (41) 3、一宗拒收案件的启示 (45) 4、赔前迅速介入以减少损失 (47) 5、警惕出口贸易中间商诈骗出新招 (48) 6、整合资源促认债发挥优势助减损 (51) 7、西班牙买方申请破产案件的启示 (54) 8、从老买家转移订单后拖欠案的启示 (57) 9、理赔业务案例 (58)

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

国际结算 国际经济与贸易 1103014024 孙悦

出口信用保险是指信用机构对企业投保的出口货物、服务、技术和资本的出口应收账款提供安全保障机制。它以出口贸易中国外买方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保国内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中因进口商方面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方面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 出口信用保险(Export Credit Insurance),也叫出口信贷保险,是各国政府为提高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商的收汇安全和银行的信贷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以国家财政为后盾,为企业在出口贸易、对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提供风险保障的一项政策性支持措施,属于非营利性的保险业务,是政府对市场经济的一种间接调控手段和补充。是世界贸易组织(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原则上允许的支持出口的政策手段。全球贸易额的12%~15%是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实现的,有的国家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提供的各种出口信用保险保额甚至超过其本国当年出口总额的三分之一。 通过国家设立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ECA,官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承保企业的收汇风险、补偿企业的收汇损失,可以保障企业经营的稳定性,使企业可以运用更加灵活的贸易手段参与国际竞争,不断开拓新客户、占领新市场。 长期以来,出口信用保险都被误认为是保证保险的一种,且保险公司的营销人员也有意混淆两者的概念,导致银行方在签订合同、主张权利、请求赔付时认识上往往存在瑕疵,导致索赔不能的情况。其实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有着本质的区别,充分认清两者区别有助于维护银行方权益。第一,在信用保险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只能是债权人,债权人为了防范债务人违约的风险而为自己投保信用保险;而保证保险的投保人则是债务人,债务人为了取得债权人的信任从而赢得交易机会,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而为债权人投保保证保险。第二,在信用保险中,债务人既不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也不会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到任何损害,更不会享有赔偿请求权,是完全独立于信用保险合同关系外的第三人;而保证保险中,债务人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是保证保险关系的当事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学界及司法实践普遍认为,信用保险是被保险人通过保险将自身面临的风险,即他人不守信用造成自身损失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是一种纯粹的保险业务;而保证保险是一种担保业务,由债务人向保险人投保,保险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适用担保的各项原则。 中国政府以国家信用为后盾,开发出口信用保险险种,其出发点是保障出口企业的应收账款安全,目的是提高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设计时并未过多考虑对银行利益的保护。另外,银行方主张权利的过程将不可避免地涉及出口信用保险的索赔权,介入出口企业与保险人之间,这又与该保险品种的设计理念相违背,因此,银行承接出口信用保险相关业务具有一定的风险。 1.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现状 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是在20世纪80年代未发展起来的。1989年,国家责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负责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当时是以短期业务为主。 1992年,人保公司开办了中长期业务。1994年,政策性银行成立,中国进出口银行也有了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权力。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开始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两家机构共同办理。 当前我国规定出口信用保险必须采用“统保”的方式。所谓统保,就是说承保出口商所有的出口业务。出口企业在一定时期或一定区域市场上所有业务都要一次性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从承保人的角度来看,这一规定使承保面扩大,有利于分散风险。但从出口商的角度来看,对于风险不大的出口业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分析及国际比较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分析及国际比较 一、贸易风险与出口信用保险 贸易保险是参加交易的各方为了最大限度地回避交易标的可能 发生的风险而进行的先期预防行为。具有现代意义的海上贸易保险发祥于中世纪的意大利,参加贸易的商人自发组织起来,共同投资保险活动,对早期国际贸易的发展起了不可估量的促进作用。这类保险的形式主要有:货物保险、船舶保险、海上保险等自然险。而本文中所要讨论的是与传统贸易保险所完全不同的信用保险范畴。信用保险最常见的是出口信用保险,世界各国为鼓励出口,专为出口企业提供贸易收汇风险保障而开办了该险种,旨在保证出口企业的正常经营机能。它主要包括以下两类风险: 1.政治风险。又称国家风险。主要指贸易过程中发生的并非当事人责任,而是由不可抗拒原因导致的风险。例如进口国发生国内战争、政治动乱、进口限制或者禁止、关税上调、外汇交易限制或者禁止等当事人无法控制或影响的国家或政府行为,由于进口国发生自然灾害等原因使出口国无法出口、不能回收货款,以及海外投资中购买的股票及投资实体等被强制没收等都属于此类。

2.商业信用风险。又称商业风险。主要是指在国际贸易中由于进口企业自身原因带来的危险。例如:由于进口方破产、亏损等经营方面的理由而使货款未能收回,接受买方信贷一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以及在订立合同并加工制造以后出口之前进口企业破产等原因导致出口中断等所造成的出口风险和损失。 出口信用保险是与贸易信贷、贸易信贷担保并列的三大官方出口支持手段之一,用于帮助企业防范出口贸易过程中的意外和信用风险。投保企业一旦遭遇上述危险,并带来了实际损失,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将支付保险赔偿金,以补偿企业损失。 1919年出口信用保险最早出现在对外贸易依存度较高的英国。目前在一些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程度差异较大。日本目前的承保贸易额大约相当于贸易总额的25%左右,最高时接近30%,在发达国家中属于比较高的水平;发达国家平均大约在20%上下,世界平均水平是12%左右。而我国仅仅停留在1%的低水平上,甚至远低于韩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 二、日本对外贸易保险体系发展的历史沿革及其特点 日本在战后确立了贸易立国的发展战略,对贸易保险制订了一系列的法律条文加以保障,并通过对相关管理机构的不断改进来促使其运作的高效和顺畅。所以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成果显著。1950年3月,日本通过了“出口信用保险法”和“出口信用保险特殊会计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加强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本行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规程。 “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是指申请人由于资金需求,经本行认可的保险公司同意,承诺将在该公司投保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有关权益转让给本行,并满足本行其他的融资条件,在此条件下本行给予申请人资金融通。申请人在约定期限内偿还本行的上述款项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佣金、费用、逾期罚息等。 第二条受理原则 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经在本行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原则上为BBB级及以上等级的客户。 (二)已在本行取得贸易融资授信额度。 (三)原则上与本行或他行已建立一年以上的国际结算业务关系,无不良的收、付汇记录。 (四)具有较丰富的进出口业务经营经验和较高的业务管理水平。 (五)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六)出口货物已出运并已取得有关单据,客户已全面履行销售合同规定的卖方义务。 (七)客户已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持有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有效保险单据,并已按照保险单中列明的适保范围向保险公司申报出运并缴纳相应的保险费。 (八)客户同意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单有关权益转让给本行,并与保险公司及本行签订三方《赔款转让协议》。 (九)未发现存在保险公司除外责任范围内的风险。 第三条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且满足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在本行办理的出口

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可不占用客户授信额度,占用本行认可的保险公司的额度: (一)申请人原则上为工贸一体化企业,且上年出口结算总额200万美元以上(含); (二)原则上在本行信用等级评定A级(含)以上; (三)申请人在本行申请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最近12个月累计出口结算总额的50%,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累计出口结算总额的50%。 第四条“保险公司的额度”是指本行根据保险公司风险状况、与本行业务往来等情况给其核定的授信额度。保险公司的授信由总行贸易金融事业部发起,报总行信审会审批。 第五条保险公司的准入 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人应为定位明确、业务清晰、偿付能力充足、治理规范、内控严密、运营安全的全国性大型保险公司,本行目前可接受的保险公司包括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保险公司合作,必须报总行贸易金融事业部审批。各保险公司的三方协议等合同文本需经总行业务类合同审批流程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信用证、托收、汇款等结算方式。 第七条期限 原则上一般不超过6个月,但根据保单上载明的付款期限,可扩展至360天。 第八条申请资料 (一)《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申请书》。(附件10-1) (二)还款计划。 (三)有效的出口信用保险保单,包括承保情况通知书、保险单(含保单明

关于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的风险提示

关于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的法规风险提示 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是银行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合作推出的融资产品。由于部分业务人员未正确了解信用保险的性质,未仔细研究保单条款以及对一系列产品管理及风险控制的规定未深入学习认真贯彻等原因,该业务极可能会产生风险事项导致损失。为防范该业务风险,帮助相关业务人员识别和控制相关法律风险,现就该业务的法律本质予以澄清,并对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提示如下: 一、信用保险的法律性质 部分信贷经营人员不了解信用保险的法律性质,错将信用保险理解为由中信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视为低风险业务管理,以至于最后产生较大风险。 按照《担保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在债权未受足额清偿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债务,可见,连带责任保证人所承担的义务几乎与主债务人相同,而信用保险是一种保险法律关系,保险公司承担的不是买方不付款时的担保付款责任,更不是卖方(我行融资客户)不还款时的担保还款责任,它只是一种对特定有局限范围的风险的依约赔付责任。保险公司所承保的风险显然是不能够完全覆盖银行信贷业务风险的。 二、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相关风险分析 (一)中信保契约关系风险分析

中信保业务涉及银行、保险公司、买方企业、卖方企业四者之间的契约关系,包括卖方与买方的贸易契约、卖方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契约、卖方与银行的融资契约、银行与保险公司的赔款转让契约,其中保险契约和融资契约是两种完全独立的法律关系,融资契约建立在贸易契约基础上,保险契约与贸易契约存在复杂又紧密的联系,赔款转让契约则仅在保险公司同意赔款的情况下产生约束力。而保险公司是否同意赔款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卖方是否全面履行了贸易契约及保险契约中的各项义务,以及保险公司是否能适用其自设的多项免责情况。多项复杂契约关系的履行情况直接影响到我行的风险是否能因保险公司承保而足额覆盖。 (二)保单条款风险分析 信用保险保单条款是由中信保制作的格式条款,此类条款整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分配上必然更倾向于保护其自身利益。保单中存在大量的中信保的除外责任和免责条款,一旦客户或银行履约发生瑕疵,保险公司则有可能以此为由进行拒赔。现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条款》相关内容提示如下: 1、保单第三章中专门规定了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其不承担责任的范围非常宽泛,包括:汇率变更;被保险人违约、欺诈等违法行为;被保险人的代理人破产;买方违约时被保险人继续履约原因引起的损失等。除外责任中还规定了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单证不符、单证传递问题以及虚假或无效信用证引起的3种损失免赔;以及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费率表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特定合同保险(2.0版)费率表 、基础费率表 二、标准批注费率调整系数 结合实际业务经验,设定各标准批注对应的费率调整系数如下: (一)A1仅承保开证行风险 使用信用证支付且仅承保开证行风险,对应费率调整系数:0.5-1可根据开证行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二)A2同一商务合同项下非信用证支付方式承保买 方风险,信用证支付方式仅承保开证行风险

在合同项下部分款项使用信用证支付的情况下,对于信用证支付部分仅承保开证行风险时,对应费率调整系数:0.5-1 可根据开证行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三)A3 附加成本损失风险承保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款损失同时对未确立债权部分加保成本损失,对应费率调整系数: 1.0-4.0 可根据买方所在国及附加成本损失的风险敞口进行相应调整。 (四)A4 仅承保政治风险仅承保买方项目所在国政治风险,不承保买方商业风险的情况下,对应费率调整系数:0.2-1 可根据买方所在国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五)B1、B2 担保在担保作为我公司承保前提的情况下,对应费率调整系数:0.6-1 可根据担保方实力进行相应调整。 (六)C1、C2、C3通过境外关联公司、一般代理出口、共同卖方 上述三个批注均为承保模式项下对应的批注,不涉及风 险变化,因此不涉及费率调整 (七)D1、D4 仅承保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款(工程承包及成套设备适用) 该批注承保预付款保函被索回的风险,对应费率调整系数: 1.05 (八)D2、D5 仅承保实际投入成本(工程承包及成套设备适用) 该批注承保预付款保函被索回的风险,对应费率调整系数: 1.1 仅承保实际投入成本损失,在A3 批注费率的基础上调整系数:0.4-

中信保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介绍及流程

中信保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介绍及流程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旨在鼓励我国出口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特别是高科技、高附加值的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的出口以及海外工程承包项目,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口贸易提供信贷融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通过承担保单列明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使被保险人得以有效规避以下风险: 1)出口企业收回延期付款的风险; 2)融资机构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的风险。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 1、保本经营为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 2、政策性业务,受国家财政支持。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 1、转移收汇风险,避免巨额损失; 2、提升信用等级,为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融资便利; 3、灵活贸易支付方式,增加成交机会; 4、拓宽信用调查和风险鉴别渠道,增强抗风险能力。 保险程序 理赔追偿 填写《投保单》《保险单》填写,提交材料 及时通报 《兴趣函》《意向书》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 买方信贷保险是指在买方信贷融资方式下,出口信用机构(ECA)向贷款银行提供还款风险保障的一种政策性保险产品。在买方信贷保险中,贷款银行是被保险人。投保人可以是出口商或贷款银行。 买方信贷保险对被保险人按贷款协议的规定履行了义务后,由于下列商业或政治事件导致借款人未履行其在贷款协议项下的还本付息义务且担保人未履行其在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而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根据保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政治事件包括: 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或其在贷款协议项下还款必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借款人以贷款协议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偿还贷款; 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或其在贷款协议项下还款必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延期付款令; 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革命、暴乱; 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恐怖主义行动和与之相关的破坏活动; 保险人认定的其他政治事件。 商业事件包括: 借款人被宣告破产、倒闭或解散; 借款人拖欠贷款协议项下应付的本金或利息。 买方信贷保险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单或贷款协议的规定,或因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单或贷款协议部分或全部无效。 贷款所支持的出口设备应以我国制造的设备为主,其国产率成套设备应不低于70%,船舶不低于50%。

出口信用保险介绍及关键操作流程

出口信用保险介绍及关键操作流程 什么是出口信用保险? 指信用保险机构对企业投保的出口货物的出口应收账款提供安全保障机制。 以出口贸易中投保人的债权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保国内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 过程中,因进口商方面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或地区)方面的政治风险发生而遭受的债权损失。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险 商业风险 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买方拖欠货款;买方拒绝接受货物。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被接管;开证行拖欠;开证行拒绝承兑。 政治风险 外汇管制:汇兑限制;贸易管制:禁止进口;撤消进口许可证;颁布延期付款令; 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其他事件(保险人认定; 造成不能够履约) 特别提示 知险后出运(拖欠日后30天后的出口)不承担保险责任 信用限额申请 出运前申请!尽量在出运前15-30天申请限额 通过信保通提交《信用限额申请表》,注意填写买家地址及电话 对于非信用证限额: >=50万且<200万《信用限额申请附表》 >200万《200万美元以上非信用证限额申请附表》 首次申请>=2000万,提交销售合同备案 信用限额的有效性 申请日后三个月内无申报自动撤销 限额撤销后一个月内有出运并申报,可申请限额恢复;一个月内未有出运,下次 出运前申请 信用限额的追加 贸易量增加,限额追加 一般申请流程和申请时间(信保调取银行额度或买方资信报告,进行授信)预计一个月后有出运计划 该买家项下无限额或额度不足 出运申报 月申报:每月十日前特别提示:迟申报将影响赔付比例 收汇跟踪 应收汇后15日内,通过信保通提交 不做收汇跟踪: 风险控制信息不对称 再对买家申请限额、追加限额难以及时、足额批复

出口信用保险融资和福费廷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授信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企业出口创汇,丰富我行业务品种,加强和规范我行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授信业务的管理,根据我行信贷资产风险管理的规定及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口信用保险指国家为支持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的政策性保险业务;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指贸易合同中规定的放款期限不超过180天的出口信用保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授信业务是指在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帐(O/A)、信用证等结算方式下,出口商以已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得到保险公司核准买方信用限额的特定买家的出口业务向银行申请融资,在银行、保险公司、出口商就该保险项下的赔款转让等事宜达成协议的前提下,银行对出口商的短期资金融通,包括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授信额度和出口押汇。 第四条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授信额度,是申请该项业务的客户在我行对其总授信额度的一部分,是在全行统一授信体系下对该客户授予的分项授信额度。 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授信业务,原则上可不要求企业提供担保,但根据授信业务的实际风险程度,必要时可要求企业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五条各分支行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授信业务的合同文本应使用我行统一的合同文本,包括《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出口押汇申请书》、《出口押汇合同》等。鉴于本项授信业务的特殊性,个别需增加的内容可在上述合同中的空白条款中体现。

第二章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授信业务的条件和有关规定 第六条申请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授信业务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和出口经营权,具有经常性的、稳定的出口业务; 2、具有优良的信誉,出口履约、收汇记录良好,无虚假出口、不履行合同义务、出口欺诈、逃套汇等不良行为; 3、经营稳定,财务状况和在我行和/或其他银行信用记录良好,无逃废债史; 4、已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外币结算帐户,已经或打算将50%以上的出口结算放在我行办理。 第七条企业申请融资的出口业务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出口商品的审查应把握以下原则: 1、流通变现能力差,针对特定买家专门定做的商品不宜叙做; 2、品质不稳定,如易变质、腐烂、挥发、损坏类的商品不宜叙做; 3、产品质量需专门机构鉴定的,须专门机构出具鉴定证书。 第八条企业提交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险单需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签发,并经我行向保险公司查询证实。 第九条企业需与我行、保险公司签署《赔款转让协议》,协议中规定保险公司对保单责任范围内发生损失的赔款直接支付给我行。 第十条企业在D/P、D/A或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申请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授信业务,必须通过我行审单、寄单;在O/A方式下,必须指定我行为收款行,并要求企业由我行代为寄单。 第十一条未在我行开立出口退税账户的,在我行批准其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授信业务后,原则上要求企业将其出口退税账户在我行开立。 第三章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授信业务的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授信额度的总金额根据企业实际融资需求和保险公司核准的买方信用限额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核准的买方信用限额与保险公司规定的赔偿百分比之积;授信额度内可以办理出口押汇,每笔押汇

出口信用保险

什么是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Export Credit Insurance)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为了分担中国出口企业从事对外贸易的风险,让其开拓国际市场、在贸易领域中更具竞争力。 出口信用保险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其中,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贸易合同中规定的放帐期不超过180天的出口信用保险。经保险公司同意,放帐期可延长到360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适用于信用期在180天至5年或8年之间的资本性或半资本性货物的出口项目。 出口信用保险的对象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对象是出口企业的应收帐款,承保的风险主要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商业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买方因破产而无力支付债务、买方收货后超过付款期限四个月以上仍未支付货款、买方因自身原因而拒绝收货及付款。政治风险主要包括因买方所在国禁止或限制汇兑、实施进口管制、撤销进口许可证、发生战争、叛乱等卖方、买方均无法控制的情况,导致买方无法支付货款。而以上这些风险,是无法预计、难以计算发生概率的,因此也是商业保险无法承受的。 国际贸易中商业性保险承保的对象一般是出口商品,承保的风险主要是因自然原因在运输、装卸过程中造成的对商品数量、质量的损害。有的商业保险也承保人为原因造成的风险,但也仅限于对商品本身的损害。而这些风险可以计算发生概率,根据概率制定保费以确保盈利。 出口信用保险有什么作用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可确保收汇的安全性,扩大企业国际结算方式的选择面(如L/C外还可采用T/T、DP、DA等),从而增加出口成交机会。同时,投保后可提高出口企业信用等级,有利于获得银行打包贷款、托收押汇、保理等金融支持,加快资金周转。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还可为企业提供客户信用调查、帐款追讨等其它业务。 --买方利用国际贸易进行欺诈,侵吞货款; --买方因自身财务问题而拖欠货款,甚至破产倒闭而无力偿还债务; --买方因市场问题,以各种理由中止合同、拒收货物,或拒付货款、要求降价等; --因买方国家市场制度不健全,有关单证与货物。 同时,发生贸易纠纷时解决争议的成本也较高。一旦发生无法收汇的情况,会给企业带来较大损失。 通过支付相对有限、固定的保险费,企业将不可预计的风险锁定为企业固定的税前财务成本支出,从而可以做到稳定经营。 出口信用保险业务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必须如实提供项目情况,不得隐瞒和虚报。 风险共担原则:赔偿比率大多低于百分之百。 事先投保原则:保险必须在实际风险有可能发生之前办妥。 哪些出口贸易合同不适用于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以下出口贸易合同不适用于投保出口信用险: 1、发货前或在劳务提供前,价款全部预付的出口合同; 2、金额和付款期限不确定的出口合同; 3、不以货币结算的贸易合同;

出口信用保险在推动我国重点行业出口中的政策性作用(精)

出口信用保险在推动我国重点行业出口中的政策性 作用 摘要:出口信用保险是各国政府支持出口、防范收汇风险的国际通行做法,具有风险保障、出口促进、政策导向等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的出口战略部署,农产品、成套设备、机电产品和高科技产品是当前我国重点扶持的出口行业,这些行业的发展涉及多方面的因素,资金问题尤显重要,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作用就是配合国家出口战略,加大对重点出口行业、重点出口企业的支持。关键词:出口信用保险;农产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融资担保一、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特点出口信用保险是各国政府支持出口、防范收汇风险的国际通行做法,是世贸组织规则允许的贸易促进措施,具有风险保障、出口促进、政策导向等重要作用。出口信用保险自产生以来,有力地推动了各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据统计,目前世界贸易额的12%至15%都是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实现的,出口信用保险已成为国际贸易中不可缺少的工具。各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按照承保政策性业务的主体性质不同,出口信用保险可以划分为政府直接办理、政府全资公司经营、政府控股公司经营、政府委托私营机构经营和进出口银行兼营五种模式。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均由政府作为后盾,与政府有着密切的联系,这样最终的责任都由政府承担,也是政策性金融机构区别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最重要的特征。(二)不以盈利为目的出口信用保险是为贯彻政府促进出口和对外投资政策的金融形式,这种政策导向(Policy—Oriented)的特点决定了它不可能以盈利或者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而且政策性金融业务常常与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业务相矛盾,也就是说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是非盈利的或低盈利的。(三)确定的业务领域和对象出口信用保险的本质决定了它有特定的服务对象和特定的服务领域。首先,它主要支持的企业或项目一般在国际上的竞争都比较激烈,属于国家重点发展和扶持的行业,或者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其次,投资额较大、投资周期长的大型设备输出,资本性项目输出以及海外投资等中长期项目出口也是出口信用保险重点开展业务的领域。(四)特殊的融资原则除了担保融资外,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和银行合作提供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不同于过去传统意义上的抵押、质押和担保贷款,而是引入了“信用贷款”的新概念。它以出口应收账款的权益作为贷款的基础,通过对出口商应收账款的全面分析,在出口商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并将赔款权益转让给融资银行的前提下,银行针对出口企业的真实出口业绩和确定的国外应收账款提供信用贷款。这种全新的贷款模式使出口企业摆脱了因为抵押、担保能力不足,无法获得银行融资的尴尬局面,为其扩大出口规模,提高竞争能力创造了有利条件。 (五)独立的法律依据在世界各国的金融法规体系中,从央行到商业银行,从保险到证券都有针对行业的立法,但是这些法律一般都不适用于政策性金融机构。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都对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以作为其行为的基本规范,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宗旨、经营目标、业务领域和业务方式等作出规定。如日本的《贸易和投资保险法》、韩国的《出口保险法》、英国的《出口和投资担保法》等。目前我国还没有对出口信用保险进行独立

出口信用保险融资业务的风险管控探讨

出口信用保险融资业务的风险管控探讨 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为了保证自己履约交货后能够顺利实现收款,越来越多人开始选择使用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与此同时为出口商提供一个安全的出口和融资环境,出口信用保险融资业也应运而生。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该业务存在较多风险,从业银行应加强风险管控,健全风险评估机制,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业务能力水平,促进中国信用保险融资业务良性发展。 标签:融资银行;出口信用保险融资;风险管控 1业务概述 出口信用保险的宗旨是一国为促进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商回收货款的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营利性政策性保险业务。它是指以出口商出口贸易中的应收账款为承保对象,通过承保其他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意承保的进口商商业信用风险及进口地区的政治风险,来保障出口商在国际贸易中的收款安全。 出口信用保险在我国出口业务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促进作用,它不仅能为出口商的利益保驾护航,更加速逐年扩大我国出口业务总量,对提升我国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2015年,中国信保全年实现承保金额4715.1亿美元,同比增长5.8%。其中,中长期险实现应保尽保,新增承保金额达到238.0亿美元;海外投资险承保金额达到409.4亿美元,增长14.2%;短期险保额达到3638.8亿美元。中国信保还紧紧围绕国家战略,积极服务“一带一路”、外贸转型升级,在支持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推动“一带一路”重大项目等发面发挥了独特的政策性作用。2015年,通过中长期险和海外投资保险承保“一带一路”项目500个,保额441亿美元。 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不断深入,国际市场竞争愈发激烈,出口商在国际贸易中的话语权不断降低,进口商的话语权越来越高。而进口商更青睐的费用低廉、手续简便,但對自身商业信用要求较高的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例如T/T电汇、D/P托收、O/A赊销。出口商为了控制国际贸易中的收款风险,更多出口商开始选择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与此同时在该类保险保障下的种类丰富的融资业务也相继问世供有所需要的进出口商进行选择。 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不同于传统的实物抵押、质押、担保贷款,而是“信用贷款”。它以出口商应收账款额权益作为融资基础,出口商、保险公司和融资银行三方签署特定协议,出口商同意当贸易收款出现风险保险公司予以理赔时,保险公司直接将赔款付给银行作为融资的还款。这种全新的融资模式为融资困难的出口商提供了强有力地资金支持和履约保障。 2业务风险类型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网上业务客户服务协议(2017版)

编号: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网上业务客户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为了更好地为甲方提供金融保险及相关服务,乙方特开办网上客户服务业务(以下称“信保通业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的业务行为,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信保通业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一)“信保通业务”指乙方利用“信保通”系统,通过互联网为甲方提供的业务交互、信息共享、统计分析、在线销售和风险管理等服务。 (二)“信保通”系统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电子商务系统的总称。“信保通”系统由业务操作系统、信息服务系统、EDI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在线销售系统、统计分析系统等若干子系统构成。 (三)“电子业务指令”指甲方用户以注册号或数字证书及相应密码登录“信保通”系统,通过网络向乙方发出的申请、申报、查询等要求及乙方通过“信保通”系统,向甲方发出的业务处理结果。 (四)“融资业务”是乙方利用“信保通”系统,为甲方及甲方的融资银行提供的有关保险项下融资业务交互、信息共享、统计分析等相关服务。 (五)“数字证书”指用于存放甲方或乙方身份标识,并对甲方或乙方发送的特定电子业务指令进行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数字证书中载明的证书主体是认定电子签名业务中签名人身份的唯一依据。数字证书的认证服务由发放证书的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CA)提供。 (六)“电子签名”指甲方或乙方通过“信保通”系统使用数字证书对特定电子业务指令做签名。签名文件是指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电子数据,签名文件中的图章仅用于可视化展示。 (七)“EDI在线服务”是指利用互联网和电子技术,实现乙方“信保通”系统与甲方的业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在线传输业务数据的服务形式。 (八)“中小企业网上服务”指乙方利用“中小企业网上服务平台”,通过互联网为投保中小企业保险产品的甲方提供业务交互、信息共享、统计分析和风险管理等服务。 (九)“中小企业网上服务平台”是“信保通”系统的一个子系统,专为投保中小企业保险产品的甲方提供在线保险服务的平台。 (十)“第三方平台”指由第三方机构建立并经甲乙双方确认的可实现甲乙双方电子业务指令交互的平台网站。 第二条甲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一)甲方自愿申请注册乙方的信保通业务。经乙方同意后,甲方有权根据注册项目的不同享受相应的服务。 (二)甲方有权办理信保通业务的变更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18个分支机构统一调整更名(精)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18个分支机构统一调整更名 新华网北京6月7日电(记者毛晓梅)经财政部、保监会批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最近对现有18个分支营业机构统一实施调整更名。 这次调整将原天津、大连、上海、南京、杭州、福州、青岛、宁波、厦门、广州、深圳营业管理部分别调整更名为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宁波、厦门、广东、深圳分公司;将总公司营业部原合肥、南昌、郑州、长沙、成都、重庆、西安业务处对应调整为总公司直属的营业管理部。 此次机构调整更名是适应当前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和外贸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适应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以此为标志,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将从组建布局阶段转向全面发展阶段。 作为我国惟一一家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政策性保险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自2001年12月挂牌运营以来,按照国务院有关“政策性公司、商业化运作”的定位,积极完善服务功能,扩大业务规模,2003年实现保险金额57.1亿美元,同比增长107.6%,为国家外交、外贸、产业、财政、金融等政策的实施发挥了积极作用。这次分支机构的调整更名,是在该公司营业网络布局基本完成、业务基础初步奠定之后进行的,旨在进一步实现业务快速发展,进一步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外贸的支持功能,建立符合大型企业发展要求的组织机构和业务平台。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总经理唐若昕表示,这次机构调整更名后,公司实行的扁平化经营管理模式不变,风险集中管理模式不变,但分支机构的功能将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分支机构将不再仅仅是销售终端,它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将日益多样化,部分分支机构还将逐步视市场需要承担原来集中于公司总部的部分低风险业务的承保及理赔职能。” 出口信用保险是各国政府为支持出口、防范收汇风险而采取的通行做法,是世贸组织规则允许的贸易促进措施。出口信用保险在我国外经贸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已日益显现出来,成为我国外经贸促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18个分支机构统一调整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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