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事故赔偿仲裁代理词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事故赔偿仲裁代理词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事故赔偿仲裁代理词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事故赔偿仲裁代理词

代理词

仲裁员:

依照《劳动争议仲裁法》、《律师法》的规定,我受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接受本案被诉人的委托,担任他的代理人,参加本案的仲裁活动。接受委托后,我依法查阅了案卷材料,进行了一些必要的调查,刚才又参加了庭审调查,从而对本案有了清楚的认识。现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仲裁庭予以考虑。

一、本案申诉人不具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主体资格。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以下简称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本条明确规定了,只有是在非法用工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有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伤残、死亡的童工,才是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而申诉人所受事故伤害并非是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工作场合为了完成用人单位交办的工作任务中所发生的事故伤害,而是在工作时间之外、工作场合之外、用人单位之外与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的伤害。依照《赔偿办法》的规定,申诉人不属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不具有提起非法用工单位伤残赔偿请求权的主体资格。

二、造成申诉人伤残的是道路交通事故而不是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事故

依照《赔偿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事故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第一,用人单位属于《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非法用工单位;第二,伤亡人员是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第三,必须是在非法用工单位受到的事故伤害,即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有职业病,或者童工在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受到事故伤害;第四,事故伤害造成职工伤残或者死亡。只有同时具备上述四个要件,才构成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事故,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构成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事故。申诉人虽然是被诉人单位职工,但并不是在被诉人单位受到事故伤害,而是在被诉人单位以外受到机动车伤害。因此该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并非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事故。只有是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事故,才发生非法用工单位的赔偿责任;非法用工单位以外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依法不发生非法用工单位赔偿责任。

三、应当正确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法本意和适用范围,不能任意曲解其立法本意,也不能扩张其适用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本条第一款属于授权性规范,授权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本着不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原则制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赔偿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并颁布的《赔偿办法》正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这一授权。《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受伤职工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赔偿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本着高于工伤待遇的原则确定了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标准。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和《赔偿办法》的规定,不难看出,《工伤保险条例》的授权范围仅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确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赔偿标准,并没有授权参照工伤认定办法认定非法用工单位伤害事故。查遍我国所有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及其相关解释,只有《赔偿办法》规定在非法用工单位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才是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只有这样的事故才是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事故。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规定在非法用工单位以外受到的事故伤害的职工是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也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以外发生的伤害事故是非法用工单位伤害事故。据此可以得出:第一,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事故不是工伤事故;第二,非法用工单位人员受伤不是工伤;第三,非法用工单位受伤人员不是工伤人员;第四确认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事故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只能适用《赔偿办法》的规定。而申诉人套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来确认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事故,显然是对法律的曲解和适用范围的任意扩大,当属适用法律错误。

四、退一万步说,即使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诉人所受的伤害也不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其相关解释的规定,“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所谓“合理的时间”应当是从住处到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按照日常生活的实际情况所需的时间,而且上下班途中应当是连续的不存在不合理的中断。本案申诉人的住处与工作单位之间正常行走所需时间在半个小时左右,即使遇到合理中断的事由,最长也超不过一个小时。被诉人向贵庭提供的大量确凿的证据证明,申诉人在出事当天上午十点左右因工厂停电提前下班,下班后并没有立即回家,中午和晚上都是在厂外吃的饭,晚上酒足饭饱后,又突然想起回家,在回家的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此时申诉人已下班十个多小时。这就充分说明申诉人下班后并没有立即回家,也没有接受被诉人的指派去做与工作有关的事情,下班和回家之间出现了长达九个多小时的中断,大大背离了上下班连续性的特点,也大大超出了上下班合理路径所需合理时间的范围。申诉人虽然是在工作单位与住处的路径上发生了交通事故,但不属于工伤认定所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而是

申诉人骑摩托车与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了交通肇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也不属于工伤。

综上所述,申诉人依法不属于非法用工单位受伤人员,不具有提起非法用工单位伤残赔偿请求权的主体资格。申诉人受伤的原因是交通事故不是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事故,申诉人交通事故受伤与被诉人非法用工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诉人对申诉人的伤残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申诉人诉被诉人伤残赔偿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请仲裁庭依法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代理人: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董培文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事故赔偿仲裁代理词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事故赔偿仲裁代理词 代理词 仲裁员: 依照《劳动争议仲裁法》、《律师法》的规定,我受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接受本案被诉人的委托,担任他的代理人,参加本案的仲裁活动。接受委托后,我依法查阅了案卷材料,进行了一些必要的调查,刚才又参加了庭审调查,从而对本案有了清楚的认识。现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仲裁庭予以考虑。 一、本案申诉人不具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主体资格。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以下简称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本条明确规定了,只有是在非法用工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有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伤残、死亡的童工,才是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而申诉人所受事故伤害并非是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工作场合为了完成用人单位交办的工作任务中所发生的事故伤害,而是在工作时间之外、工作场合之外、用人单位之外与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的伤害。依照《赔偿办法》的规定,申诉人不属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不具有提起非法用工单位伤残赔偿请求权的主体资格。 二、造成申诉人伤残的是道路交通事故而不是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事故 依照《赔偿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事故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第一,用人单位属于《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非法用工单位;第二,伤亡人员是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第三,必须是在非法用工单位受到的事故伤害,即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有职业病,或者童工在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受到事故伤害;第四,事故伤害造成职工伤残或者死亡。只有同时具备上述四个要件,才构成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事故,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构成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事故。申诉人虽然是被诉人单位职工,但并不是在被诉人单位受到事故伤害,而是在被诉人单位以外受到机动车伤害。因此该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并非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事故。只有是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事故,才发生非法用工单位的赔偿责任;非法用工单位以外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依法不发生非法用工单位赔偿责任。 三、应当正确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法本意和适用范围,不能任意曲解其立法本意,也不能扩张其适用范围

未缴纳社保劳动仲裁申请书标准范本(含填写提示)

未缴纳社保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请求: 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年________ 月至___ 年___ 月期间的加班工资 __ 元。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____ 年____ 月份工资___ 元。 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自____ 年月起每月按元支付申请人生活费直至被申请人安 排申请人工作止。 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补足申请人____ 年____ 月至__ 年月期间最低工资差额部分 ___ 元。 5、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返还____ 年___ 月至___ 年___ 月期间的依法应由被申请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___ 元。 6、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_____ 年___ 月至____ 年1 ____ 月期间以及年___ 月至年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事实与理由: 年月,申请人进入被申请人处从事机械加工工作,自年月被申请人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但缴纳社会保险时,被申请人要求承担全部保险费用的一半,否则就不为申请人缴纳。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双休日仅休息一天,节假日有时也加班,但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 相应的加班工资。被申请人每月支付的工资也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年月,被申请人找理由就没有安排申请人工作,但没有支付申请人相应的生活费。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为了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委提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 此致 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 年_____ 月___日 附: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副本 2 份 2、《证据清单》一份

劳动仲裁代理词(单位诉员工)范本

劳动仲裁代理词单位诉员工 仲裁员: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周某某的委托,指派XXX律师担任安徽XX酒店诉周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和周某某反诉安徽XX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代理人,依法参加仲裁庭审活动。现根据本案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仲裁庭参考: 一、申请人安徽XX酒店的诉请无法律依据。 首先、《员工福利购房补充合同》的主体不适格。 2007年5月23日,周某某与安徽XX酒店关联公司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主体明确,出卖人为安徽XX酒店关联公司,买受人为周某某。本案的安徽XX酒店非《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体,无权签署补充合同。此外,补充合同签署日期(2007年3月29日)在主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显然不符合逻辑。 其次、《员工福利购房补充合同》是无效的。 1、劳动福利不能附条件。《员工福利购房补充合同》中约定给予周某某特殊优惠,但同时约定若周某某擅自离职或辞职,必须赔偿安徽XX酒店购房差价77446元。本案作为劳动福利案件,单位给予员工的福利是不能附条件的,本案中劳动福利所附条件是无效的。 2、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的才能约定服务期。本案中周某某没有接受过单位的专项培训,因此不存在服务期。安徽XX酒店给予周某某劳动福利所附条件为周某某合同期满才能辞职或离职,此规定本质上是为员工约定服务期,该约定不合法而导致其无效。 最后、退一步讲,即便是《员工福利购房补充合同》有效,但双方约定条件不成就,周某某无需赔偿单位劳动福利——购房差价77446元。 周某某并非是擅自离职或辞职。安徽XX酒店把周某某从经理降到普通员工,将其工资从两千多元降到一千元。无论从心理上和物质上任何人都无法接受此做法。2008年11月,周某某先是提出辞职申请,但是安徽XX酒店没有批准。2008年12月的一天晚上,安徽XX 酒店通知周某某“不要来上班了,否则不予考勤。”周某某方离开安徽XX酒店。 二、反申请人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1、反申请人工作期间被反申请人没有为反申请人购买五项社会保险,根据《劳动法》及相关社保法规,被反申请人依法应当为反申请人补办2002年2月至2008年12月间五项

非法转包情形下用工单位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 59、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0号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实行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以建筑施工为例,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劳动关系的确认一直以来都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此种情况的认定没有明确的条款,司法裁判乱象频出。 劳动关系的形成要基于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之间的合意且遵守自愿原则。这样一来,作为承包方且不具有用工资质的组织或自然人所招纳的劳动者因不具备上述基本条件自然不会与发包方(无论是用工还是施工)形成《劳动合同法》中所讲的劳动关系。既然未能形成劳动关系,发包方自然没有义务承担用工责任(包括为实际施工人办理各类保险)。但鉴于劳动者弱势地位,在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我国在司法裁判层面作出了一定的让步。如《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就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单位没有缴纳社保,被判赔偿员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一般我们可以向社保局投诉,请求单位补缴,补缴的金额都是直接缴纳给社保局的。 但是,以下情形员工是可以有机会享受现金补偿的: 1、如果员工因此没有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是可以请求单位赔偿的; 2、如果员工自己补缴了相应的养老保险,是可以请求单位补偿的; 3、单位自愿给予员工一定的补偿。 下面的案例就是单位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保,法院判决单位赔偿员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案例 翟先生于2007年3月进入某材料公司工作,于2015年2月20日满60周岁退休,但是并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后,双方重新签有返聘协议。翟先生于2018年1月底离职,翟先生在职期间,材料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像这样的案件,往往有以下风险,需要专业律师的帮助: 1、翟先生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很可能不予受理。这时候,员工是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救济的。 2、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呢?依据法律规定,仲裁时效应当从劳动者离职时开始计算。 3、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呢?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果然,翟先生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翟先生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故对翟先生诉材料公司劳动争议案不予受理。

翟先生起诉到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 翟先生在进入材料公司时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离开材料公司时已超过退休年龄,但翟先生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翟先生、材料公司双方之间一直为劳动关系,材料公司未为翟先生缴纳社会保险,应当赔偿翟先生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翟先生在材料公司作至2018年1月底,仲裁时效应自翟先生离职之日起算,故翟先生的请求未超过仲裁时效。翟先生于2007年3月入职,根据翟先生入职起至达法定退休年龄止的年限及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计算,材料公司应赔偿翟先生养老保险待遇损失53248元(6656×8)。 材料公司不服,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中院认为: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翟先生在入职时符合缴纳社会保险的条件,但材料公司未为其缴纳,且无法补办社会保险手续导致翟先生在达到退休年龄后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翟先生以此为由要求材料公司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材料公司认为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 翟先生2007年3月入职时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15年2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留用材料公司工作,且翟先生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系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材料公司虽与翟先生签订了离退休(内退)人员返聘协议,但该协议翟先生姓名后的括号内注明已退休,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表明该协议的适用范围系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翟先生实际上并未享受

不服劳动仲裁起诉状及代理词

简介:个别地区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及法院不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仅凭用人单位主张已经给员工缴纳社保、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保管不力造成丢失为由,就简单认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经签订过劳动合同,以此帮助那些不良用人单位逃避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制裁,严重侵害劳动合法权益! 不服劳动仲裁起诉状 原告:徐XX 男 195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 320511xxxxxxxxxx 住址:苏州市高新区xxxxx 联系电话:135xxxxxx 被告:苏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XXXX(XX社区居民委员会内) 法定代表人:xxxx 联系电话:139xxxxxx 原告因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苏虎劳仲案字(2013)第XX号仲裁裁决书(以下简称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对苏州市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错误裁决进行纠正,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支付和赔偿义务。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1726元 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13485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2年1月30日入职被告公司,从事公司的保洁员工作,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至今,被告从未与原告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更令人气愤的是,2012年11月30日,被告在毫无合法、合理解释及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擅自解除了与原告的事实劳动关系。 原告认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此行为即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所以,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同时,被告以原告工作表现不佳、工作不胜任,直接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没有根据法律法规的程序和条件提前30日通知原告,解除行为系违法解除,故应向原告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原告在2012年12月5日向苏州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苏州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苏虎劳仲案字(2013)第xxx号仲裁裁决书。原告认为苏州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没有认真调查、核实事实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高新区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补贴人员增加花名册、通话记录,来推证双方劳动合同已签订,从而掩饰被告没与原告订立劳动合同的事实,该裁决是严重错误的,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显失公平、公正。 综上所述,原告的仲裁请求完全合理合法,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但未料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会如此事实不分,实属有背公平。故具状你院,请求依法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非法用工中的工人是否为劳动者

以“黑砖窑”为代表的非法用工中的工人是否为劳动者? 说明理由 观点:以“黑砖窑”为代表的非法用工中的工人不是劳动者 理由如下: 1、劳动者的概念及界定 “劳动者”具体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劳动者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对其称呼有:职工、工人、学徒、帮手、帮工等。 但并不是所有自然人都是合法的劳动者,要成为合法的劳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能够享有有劳动的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能力,是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之一。依照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公民自16周岁起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也就是说。公民自16周岁起即具有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劳动行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 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始于劳动者最低用工年龄(除特种工作外为16周岁),终于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即丧失劳动者主体资格,不能再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此时与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由劳动关系转变为劳务关系。 2、非法用工的界定及非法用工中工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 依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所谓的“非法用工”,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违法用工的情形”。根据此条可以知道,非法用工是指用工单位或被用工者主体不适格或合法用工单位用工行为不合法的情况。非法用工引发的矛盾纠纷是关涉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社会稳定的大问题,有必要进行法律调整,以切实维护被用工者的合法权益。 非法用工毕竟在务工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形成了契约关系,双方是平等的合同关系,虽然不是劳动关系,但双方还是形成劳务关系。 3、以“黑砖窑”为例说明 劳动者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劳动法律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是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条文表述可知,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也可以是“用人单位”。 但非法用工中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的法律关系并非劳动法律关系,而是一种平等的合同关系,即民法上的雇佣关系。由于非法用工单位与被用工者的法律关系并不定性为劳动法律关系,因此被用工者的概念,而不是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劳动者。 综上所述,以“黑砖窑”为代表的非法用工中的工人不是劳动者。

未缴纳社保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未缴纳社保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5 页

未缴纳社保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 被申请人: 风险提示: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范围内申请劳动仲裁,如果过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申请,合法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超过申请时效期间提出仲裁申请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会驳回仲裁申请。 申请请求: 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8年3月至2010年2月期间的加班工资10233.2元。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0年2月份工资960元。 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自2010年3月起每月按960元支付申请人生活费直至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工作止。 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补足申请人2008年3月至2010年2月期间最低工资差额部分1200元。 5、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返还2008年1月至2010年2月期间的依法应由被申请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2600元。 第 2 页共 5 页

6、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2005年5月至2007年12月期间以及2010年3月至2010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事实与理由: 20XX年5月,申请人进入被申请人处从事机械加工工作,自2008年1月被申请人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但缴纳社会保险时,被申请人要求承担全部保险费用的一半,否则就不为申请人缴纳。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双休日仅休息一天,节假日有时也加班,但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相应的加班工资。被申请人每月支付的工资也低于最低工资标准。2010年3月,被申请人找理由就没有安排申请人工作,但没有支付申请人相应的生活费。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为了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委提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 此致 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 风险提示: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的同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为劳动者的,应提交身份证复 第 3 页共 5 页

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词

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词 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词 尊崇的仲裁员、书记员: xx师事务所接受石蕾委托现指派黄xx律师作为委托人的代理出席本次庭审。现就本案的审理及仲裁庭演绎的争议 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以盼仲裁庭采纳: 一、社会保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所以代理人认为,申请人的主张是有法律和理想根据。 在庭审中,被申请人认为社会保险部不属于仲裁庭审理的范围,申请人代理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关于社会保险的劳动争议属于仲裁庭的受案范围,被申请人的主张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二、双倍工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该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以看出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法定义务是必须履行的,网,如果不履行就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向劳动者

领取双倍工资。本案中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的“证实”上明确记载石蕾的入职时间是2012年3月2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该证据的真实性也予认可。故申请人代理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和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但不断持续用工,是违犯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该向申请人领取双倍工资。 三、三月份工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工资该当以货币方式按月领取给劳动者自己。不得克扣或者无端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已经当庭认可申请人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是20xx年3月30日,也认可三月份的工资被申请人未支付,故申请人代理人认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领取20xx年3月份工资是有法律和理想根据的。 四、经济补偿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该当向劳动者领取经济补偿:(一)劳动者按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领取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当庭认可未向申请人领取20xx年3月份工资也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故代理人认为申请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解除和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有权要求被申请人领取经济补偿金。

员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代理词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 劳动仲裁纠纷 仲裁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安徽***律师事务所接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 **物业公司”委托,指派**、**作为被申请人**物业公司在其与申请人**劳动纠纷案件中的委托代理人,我们现就本案基本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案件基本事实 申请人**于2011年12月进入被申请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工作,为被申请人的维修主管,2013年6月前工资为2500元/月 ,2013年6月至离职前工资为3000元/月。 申请人在职期间工作不作为,怠于完成本职工作,超出职权范围对业主做出赔偿承诺的越权行为,教唆、帮助租户违法私接电表以及违反劳动纪律安排下属帮助租户改造电路,在没有单位批文的情况下违法改造租户承租商铺内的消防设施。同时,申请人还利用职务便利,违法向租户收取电路改造费和消防设备费用。申请人

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 损害了公司利益。同时,申请人还在工作期间斗殴,存在殴打上级领导的严重违反被申请人规章制度行为。鉴于申请人的上述违法违章行为,被申请人依法解除了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并扣除其工资作为对公司损害的赔偿。 二、申请人存在严重违反公司章程和违法行为,给被申请人造成严重损失,被申请人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和扣发工资做为损害赔偿 1、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工程维修主管,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权限。但申请人在工作期间,却没有尽职尽责,导致被申请人因申请人的行为增加了大量的不应有的赔偿责任。被申请人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其职能是对服务单位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而业主发生的物业质量瑕疵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维修义务,物业公司只负有协助联系建设单位的义务,不负维修义务。作为物业公司的维修主管应知晓物业公司在物业维修维护中的权利和义务。而申请人在职期间,对发生的业主报修行为,却在没有积极联系维修单位的情况,擅自对业主自己维修的费用做出承诺,导致被申请人对本不属于被申请人责任范围内的房屋质量瑕疵承担起维修责任,申请人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其岗位职责,给被申请人造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500 元。以上事实由被申请人提供的情况说予以佐证。 2、申请人在工作存在教唆、帮助业主私接电表,私改电路和私改已经验收合格的消防设施的违法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对于外铺“沙县小吃”和“真美味”私接电表以及真美味改造消防设施的事实

打击非法用工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总结doc

打击非法用工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总 结 篇一: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汇报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汇报 牡丹区人民政府 省督查组各位领导: 首先,我代表区委区政府向各位领导莅临我区检查指导工作表示热烈的欢迎。 接到《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XX]96号)和《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菏政办电[XX]189号)后,我们迅速召开了由劳动保障、公安、工商、监察、民政等12个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传达了上级文件精神,针对我区劳动用工现状,研究制定印发了《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菏区政办发[XX]84号),决定从8月1日开始,集中1个月的时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一次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活动开展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长丁志刚主持召开了全区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动员大会并发表重要

讲话,指出在当前开展这次专项行动是坚持以人为本,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对构建和谐牡丹区,维护社会稳定将发挥积极的作用,要求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把这次专项行动抓紧、抓实、 为加强抓出成效,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尤其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我区成立了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副区长邓露同志任组长,区劳动保障、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安监、工商、工会、文体、广播电视、民营经济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对整个专项行动进行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要求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交流信息,加强联系,形成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检查实行劳动用工属地管理,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办证谁负责的原则,要求各乡镇办事处和区直各有关部门开展自查,对在自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用工及非法使用童工问题,要立即向区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并每周汇总一次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强化法制宣传教育,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为推动专项行动顺利开展,我们采用多种方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将《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禁止使用童

未缴纳社保劳动仲裁申请书

未缴纳社保劳动仲裁申请书 Application for labor arbitration without payment of social sec urity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未缴纳社保劳动仲裁申请书 前言:申请书是个人或集体向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表述愿望、提出请求时使用的一种文书。申请书的使用范围广泛,也是一种专用书信,表情达意的工具。本文档根据申请书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请求: 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xx年3月至 20xx年2月期间的加班工资10233.2元。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xx年2月份工资960元。 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自20xx年3月起每月按960元支付申请人生活费直至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工作止。 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补足申请人20xx年3月至20xx年2月期间最低工资差额部分1200元。 5、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返还20xx年1月至20xx年2月期间的依法应由被申请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2600元。

6、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20xx年5月至20xx 年12月期间以及20xx年3月至20xx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事实与理由: 20XX年5月,申请人进入被申请人处从事机械加工工作,自20xx年1月被申请人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但缴纳社 会保险时,被申请人要求承担全部保险费用的一半,否则就不为申请人缴纳。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双休日仅休息一天,节假日有时也加班,但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相应的加班工资。被申请人每月支付的工资也低于最低工资标准。20xx 年3月,被申请人找理由就没有安排申请人工作,但没有支付申请人相应的生活费。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为了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委 提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 此致 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

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精典)

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 代理人: 代理词 论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管辖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纠纷。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单一的所有制结构形式下,劳动者的就业和基本生活保障都由国家统包,此时劳动关系的构成实际上是劳动者与国家之间的劳动行政关系,具有极强的行政特征,劳动争议也极少发生,即便发生一些争议,也是通过行政手段加以解决,没有司法救济途径。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的转变,劳动关系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化的劳动关系逐步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利益化和市场化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类型由过去单一的公有制劳动关系转变为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外资等多种经济形式下的劳动关系并存的局面;劳动关系的主体也由过去的国家代表企业、企业代表职工的状况,转变为国家、企业、职工为各自相互独立的权利主体和利益主体;对劳动关系的调节和规范,也

由行政管理手段转变为法律手段和市场自行调节。这就使得劳动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之争日益增加,而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又远远滞后于审判实践的发展,审判工作中也存在着大量的疑难问题,亟待解决。 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最后一个程序,也是对劳动争议的最终处理。劳动争议诉讼制度首先要解决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和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问题。下面就劳动争议的界定、劳动争议的诉讼管辖以及当前遇到的几种特殊情况的劳动争议案件如何处理,进行探讨。 一、劳动争议如何界定:劳动争议从广义上理解,是指因劳动关系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包括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团体即工会发生的争议;也包括用人单位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发生的争议。从狭义理解,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工会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分歧而发生的争议。与其它争议相比,劳动争议有如下特点:1、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争议的主体主要是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合同确立的劳动者在从属关系之下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有偿劳动的社会关系。它不同于民事关系、行政关系。劳动关系既有平等性,又有不平等性。2、内容具有限定性。劳动争议是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争议。例如劳动报酬争议、劳动保护争议、保险福利争议、培训争议、劳动关系解除终止争议等,在实践中,劳动争议并非全部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许多劳动争议是发生在劳动关系结束之后的。例如赔偿加班工资损失争议、经济补偿金

劳动仲裁代理词(调岗)

代理词 尊敬的某仲裁员: 关于某人申请仲裁某公司劳动合同争议一案,案号为xx号,某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请人的委托,指派某某律师担任其仲裁代理人。本案经2015年12月8日庭前调解和2015年12月11日开庭审理。现就本案庭中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发表如下补充代理意见: 一、被申请人借自身强势地位,未征得申请人同意下迫使申请人多次变动岗位,变更了劳动合同,排除自身义务,后又毫无证据指责申请人存在工作过错,非法调岗,剥夺申请人合法权益,对调岗申请人是坚决不接受。 1、被申请人变更劳动合同未征得申请人书面同意,双方也没有经过书面协商变更,在申请人毫无过错下迫使调岗,并降低薪酬,被申请人妄图以此形式剥夺申请人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权利。 2、根据相关《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规定,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应同时符合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工资水平基本相当、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等条件的。但是本案被申请人调动岗位不但没有给予与调动前相当的工资水平,从公司“人事专员”一职务变更为“营业经理”,同时从月薪5000元变更为无底薪,而且从申请人提供的“考勤通报”一文中也突出反映了被申请人针对性地强调“胡云龙已降为无底薪员工”具有惩罚、侮辱性质,即便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可以任其调岗,但结合本案被申请人的行为也违反法律规定。

3、申请人认为岗位、薪酬等劳动合同要件的变更应该遵循合同的“公平性、自愿性”原则,这种调动岗位显然属于非法律允许的范围,被申请人同时也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规定,不应认可其合法性。因此,被申请人变更合同应属无效。 4、不能因申请人的服从安排而简单认为申请人同意调动岗位。被申请人的调岗行为既不是公司经营所需,也非公平,申请人已立即口头提出不同意,并及时提出了仲裁申请。退一步说,即使申请人转到新岗位继续工作,或没有立即书面表示不同意调动,也不能认定申请人就默示同意用人单位的调岗决定。 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一)、第38条(五)、第46条(一),申请人可以解除合同,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二、在被降为无底薪营业经理后,被申请人不仅不会按劳动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无薪酬也属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被申请人也没有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应依法赔偿申请人。 1、被申请人决定给予无底薪待遇,将不会按时足额发放原工资待遇,也意味着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2、在岗位本质变化后,如上班时间、工作内容、休假、津贴、社保福利待遇等被申请人也无法提供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给申请人了。 再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一)(二)及《最高人民法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2011年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三条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四条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五条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六条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

未缴纳社保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本2018专业版

未缴纳社保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本2018专业版 合同范本

申请人: 被申请人: 风险提示: 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范围内申请劳动仲裁,如果过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申请,合法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超过申请时效期间提出仲裁申请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会驳回仲裁申请。 申请请求: 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8年3月至2010年2月期间的加班工资10233.2元。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0年2月份工资960元。 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自2010年3月起每月按960元支付申请人生活费直至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工作止。 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补足申请人2008年3月至2010年2月期间最低工资差额部分1200元。 5、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返还2008年1月至2010年2月期间的依法应由被申请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2600元。 6、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2005年5月至2007年12月期间以及2010年3月至2010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事实与理由:

20xx年5月,申请人进入被申请人处从事机械加工工作,自2008年1月被申请人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但缴纳社会保险时,被申请人要求承担全部保险费用的一半,否则就不为申请人缴纳。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双休日仅休息一天,节假日有时也加班,但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相应的加班工资。被申请人每月支付的工资也低于最低工资标准。2010年3月,被申请人找理由就没有安排申请人工作,但没有支付申请人相应的生活费。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为了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委提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 此致 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 风险提示: 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的同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为劳动者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2、劳动关系相关证明,其它证明材料。3、申请人系用人单位的,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4、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附:1、《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副本2份

有关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代理词

有关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代理词 大律师网 案子简述: 有关案子的 敬重的: 请求人甲与被请求人乙公司劳作胶葛一案现已于 2010年4月日在大连市开庭审理,作为请求人的律师,我参与了本次庭审活动,现提交书面署理定见,供仲裁人参考: 一、被请求人应当与请求人签定无固定期限的;依法加付 2009年3月至 2010年3月的一倍;并且向请求人付出因未缔结书面的劳作合同而形成请求人收入丢失的赔偿金(应得薪酬收入的25%)。请求人于 2007年5月开端在被请求人处作业并任职财务总监,被请求人至今未与请求人签定书面的劳作合同。该现实在庭审中得到了被请求人的供认。根据《》第14条、第82条和第97条以及《违背有关劳作合同规则的抵偿方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2条和第3条的相关规则,被请求人应当依法实行上述职责。 至于被请求人提出 2009年12月份已与请求人,并有抵偿明细为证的理由。人以为这是没有法令根据的,根据《劳作合同法》第41条、43条、48条、50条、第89条规则,单方免除劳作合同或许裁人都需求依照上述法条规则进行,实行系列的法令程序;违背法令规则未向劳作者出具免除劳作合同书面证实的,还应当承当赔偿职责。该抵偿明细仅仅公司内部记账的凭证,并且该明细并不能替代协议适用,也未,不能替代收据发票,只能代表被请求人对免除合同进行过建议。并且该明细上并无赞同的表述,不能代表请求人赞同免除劳作联系。

这份根据与被请求人要证实的内容没有关联性及合法性,实在性也不确定。所以该明细显着不能作为现已免除劳作合同的根据运用。被请求人的提出已免除劳作合同的建议是没有法令根据的,也是不能成立的。 二、被请求人应当向请求人付出拖欠的薪酬及因而发生的。《劳作合同法》第30条规则,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作合同约好和国家规则,向劳作者及时足额付出劳作酬劳。可是从 2009年2月至 2009年10月,被请求人无故将请求人的薪酬从每月13000元人民币减为6500元发放,直至 2009年11月和12月才康复正常,并且自从 2010年1月至今,又是分文未发;且从 2008年1月至今,被请求人无故停发请求人的各项补助,从没按规则发放奖金。根据《劳作合同法》的有关规则及《违背和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抵偿方法》(劳作部 1994年12月3日颁布)第3条规则,被请求人应当向请求人付出其拖欠的薪酬以及该薪酬酬劳25%的经济抵偿金。 被请求人经过供给一份所谓的会议纪要,以为减薪是经过整体职工会议评论且有多数人的签字,标明减薪是集体减薪并符合法令程序。同时,公司的薪酬发放表是由请求人拟定的,既然在减薪请求人未提出异议,就标明请求人赞同减薪。本署理人以为这是没有现实及法令根据的。首要,本署理人对会议纪要的实在性标明置疑,会议纪要上显现参与会议的人员一10人(公司职工实际有13人,该纪要上标明是12人,对立和张冠李戴),而在上面签字的却只有8人,公司总经理和请求人都没有签字,这显着是不符合常理的,况且,签字中的名字有四位显着与前面打印的参与人员名字不符。被请求人存在事后臆造这份会议纪要的严重嫌疑。(为此,请求人现已提出笔迹判定请求)。其次,该会议纪要仅仅是这次会议的记载,单从会议纪要来看就不是合法的减薪根据,并且上面并无请求人的签字,并不能代表请求人赞同减薪。

劳动仲裁代理词范文

劳动仲裁代理词范文 劳动仲裁代理词范文(员工) 【范文一】 尊敬的仲裁员: 林芳诉北京市宏大机械公司劳动合同争议一案,北京团河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请人林芳的委托,指派赵鹤丰律师担任其仲裁代理人。我作为申请人代理律师,参与了法庭调查,现就本案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事实及理由 林芳2007年10月起来到北京市宏大机械公司打工,2007年12月31日公司与其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公司从员工每月应得工资中每月提留200元。作年终分配,员工受聘期间辞职或辞退,从离职之日起脱离关系,所提留的基本工资与其他应得报酬全部作为自动放弃不再享受一切福利待遇。”2008年6月25日,林芳因感到身体不适,工作起来力不从心,便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辞职,并一直工作到7月20日离开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网,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无故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本案中,林芳与2008年6月15日向宏大机械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但一直工作到7月20日才离开公司,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没有理由克扣六七月份工资。况且,该提留工资条款,属不平等条款,本身无效。公司应当支付提留工资1000元。 二、关于林芳与宏大机械公司存在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同时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 本案中,林芳2007年10月起来到北京市宏大机械公司打工,直到2007年12月31日公司才与其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内。北京宏大机械公司应向林芳支付2007年10月、11月、12月的双倍工资。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被申请人北京市宏大机械公司应向申请人林芳支付提留工资1000元、六七月工资3000元、补偿金1000元以及双倍工资12000元。 本代理意见仅代表个人意见,供仲裁员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此致 xx市大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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