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控股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指导和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完善股权激励审核和备案程序,强化政策执行和监管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 <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囯资发分配〔2006〕8号、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囯资发分配〔2006〕175号和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囯资发分配〔2008〕17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上市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第三条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本指引要求指导上市公司制订规范的股权激励计划,并根据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意见,审议表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衍生权益为标的,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实施的中长期激励;

第五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当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一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二坚持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激励对象利益, 促进国有资本保值

增值,保障中小股东利益,保持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适度强化对上市公司

管理层的激励力度;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审慎起步,循序渐进,不断

完善;

第六条境内、境外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当分别具备囯资发分配〔2006〕175号、囯资发分配〔2006〕8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同时还应

当按照囯资发分配时,除考虑限制性股票赠与部分的当期价值授予价

格与个人认购价格的差额外,还应当考虑赠与部分未来增值收益;上

市公司实行业绩股票激励方式的,应当按照业绩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

单位业绩股票的公允价值;

第七条国有控股股东应当增强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 遵守法律法规,

执行国家政策,维护出资人利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上市公司

和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八条股权激励计划应当包括股权激励方式、标的股票种类和来源、股权激励对象、实施股权激励的业绩条件、权益授予数量、授予行

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计划有效期,以及行权时间或者解锁期限等内

容条款; 〔2008〕17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法人治理结构; 第九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式包括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

股票、业绩股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其中股票期权、

股票增值权属于期权激励,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属于实股激励;上市公司原则上应当釆取单一的股权激励方式,对同时采用两种及以上激励方式的,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其方案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合理性发表意见;

第十条境内上市公司可以选择期权激励或者实股激励方式;境外上市公司原则上选择期权激励方式,其中股票期权适用于境外注册、囯有控股的境外上市公司以下称境外红筹股公司;股票增值权适用于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以下称境外H股公司;股票增值权应当由公司统一管理,公司业绩达标后统一组织行权,并根据激励对象个人业绩完成情况兑现收益; 上市公司应当以期权激励机制为导向,根据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结合所处行业及企业特点确定股权激励方式;鼓励上市公司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探索实行业绩股票等以未来业绩提升为导向的中长期激励方式;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在确定标的股票来源时,应当坚持“着眼增量、慎用存量”原则,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釆取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增量、回购本公司股份存量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不得仅由囯有股股东等部分股东支付或者无偿量化国有股权;境内上市公司釆取公司回购方式的,其决策程序、购股资金来源,以及授予时间等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境外上市公司确定实施股权激励所需标的股票来源,应当符合境外上市规则;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业绩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并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实施股权激励的业绩条件;公司业绩考核目

标应当由股东大会确定;有关业绩考核指标和目标水平确定等具体要求,按照本指引第四章规定执行;

第二节股权激励对象

第十三条股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第十四条股权激励的重点是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岗位职责、绩效考核等因素综合考虑和评估,并逐一说明其与公司业务或者业绩的关联程度,以及其作为激励对象的合理性;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结合行业特点和高科技人才构成情况,界定技术骨干的激励范围,但必须就确定依据、授予范围及数量等情况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企业负责人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监事以外职务的,可以参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但只能参与一家任职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禁止激励对象以“代持股份”或者“名义持股”等不规范方式参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第十六条下列人员不得参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一未在上市公司任职、不属于上市公司的人员包括控股股东公司员工;二上市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三在权益授予日任何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的除外;四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将股权激励对象姓名、职务和获授权益数量等信息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履行民主监督程序; 境内上市公司由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向公司股东大会报告说明,同时应当按照证券监管部门要求进行公告和披露;境外上市公司按照境外上市规则和监管要求履行信息公告和披露程序;

第三节权益授予数量

第十八条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上市公司授予的权益总量应当结合公司股本规模大小、激励对象范围和股权激励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所涉标的股票数量原则上应当控制在公司股本总额的1%以内;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权益包括已行使和未行使的所涉公司标的股票数量,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当采取分期授予方式,避免一次授予数量过多,以充分体现长期激励的效应;每期授予权益数量应当与公司股本规模、激励计划授予批次、激励对象人数、同期现金薪酬水平等因素相匹配;

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原则上不得预留股份;确因特殊原因需预留股份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该期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10%;

第四节行权价格、授予价格和公允价值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拟授予的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或者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的授予价格,应当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1个交易日境外上市公司为授予日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境外上市公司为授予日前5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三公司标的股票的单位面值; 境内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取得标的股票的,其拟授权益的行权价格或者授予价格应当同时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后首次实施股权激励的,其拟授权益的行权价格或者授予价格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满30个交易日以后,依据本指引第二十三条规定或者境外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釆取分期授予方式实施股权激励的,每期拟授权益的行权价格、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日应当按照该次召开董事会并披露摘要情况前一个交易日境内上市公司适用或者该期权益授予日境外上市公司适用确定;预留股份的处理办法参照上述要求; 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实行期权激励方式的,激励对象按照计划规定的行权价格行使所获授的股票期权或者股票增值权,个人出资比例为100%;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方式的,激励对象认购价格应当不得低于授予价格的50%,即个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50%;实行业绩股票激励方式的,

无需激励对象出资,个人出资比例为0;

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实行股票期权或者股票增值权激励方式的,应

当选取适当的期权定价模型,对拟授予的单位股票期权或者股票增

值权的公允价值进行合理估值;

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在计算期权公允价值时,其相关参数的选择或

者计算应当科学合理,具体参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估值基准日:境内上市公司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1个交

易日;境外上市公司为权益授予日,估值时可以选取距离实际授予日

最近的1个交易日,原则上应当在最终上报方案前的5个交易日以内; 二无风险利率:应当釆取相同期限的国债利率,如不存在与股票期权

或者股票增值权预期期限一致的国债,应当以短于该期限的囯债利率

为基础,依据囯债收益率曲线采用外推法估计超出期限部分的利率; 三股价波动率:应当基于可公开获得的信息,可以釆取本公司、同行

业企业历史数据,同时参考同行业可比企业在与本公司可比较时期内

的历史数据;计算区间应当与股票期权或者股票增值权的预期期限相当;

四预期分红收益率:激励计划事先约定标的股票除权、除息等本指

引第七十二条所列操作时,会对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的行权数量、行

权价格进行调整的,不应当再考虑预期分红率;

五预期期限:预期期限=0.5x加权的预期生效期 +总有效期,加权的

预期生效期=每批生效比例x该批预期生效期;

六行权价格:上市公司标的股票在评估基准日的收盘价、评估基准日

之前30个交易日境外上市公司为前5个交易日平均收盘价的较高者; 七市场价格:上市公司标的股票在评估基准日的收盘价;

第二十九条上市公司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方式的,在计算单位权益

公允价值时,除考虑限制性股票赠与部分的当期价值授予价格与个人

认购价格的差额外,还应当考虑赠与部分未来增值收益;上市公司实

行业绩股票激励方式的,应当按照业绩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单位业绩

股票的公允价值;

第三十条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拟授单位权益公允价

值的计算过程及参数选择是否符合枏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指引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

第五节股权激励收益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授予高级管理人员等激励对象的股权激励预期

收益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境内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获授的

股权激励预期收益,应当控制在授予时薪酬总水平的30%以内,境外上

市公司应当控制在40%以内;

二上市公司董事、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等其他激励对象的股权激励预

期收益应当比照高级管理人员办法,根据上市公司岗位分析、岗位测

评和岗位职责按照岗位序列确定,但股权激励预期收益占授予时薪酬

总水平的比例最高不超过本条前一项对高级管理人员有关比例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激励对象授予时薪酬总水平是确定股权激励收益、授予

数量的重要依据,计算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激励对象属履行囯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总水平按照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核定水平确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水平应当参照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原则规定,依据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并参考境内外同类人员薪酬市场价位、本公司员工平均收入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其他激励对象薪酬总水平应当根据上市公司岗位分析、岗位测评、岗位职责,按照岗位序列确定;

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应当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报酬水平一致;对于中央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高于囯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中央企业应当就此做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三条股权激励实际收益应当以期初计划核定的股权激励预期收益为基础,按照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与其经营业绩相关联、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收益增长与公司经营业绩增长相匹配的原则,对收益增幅进行合理调控并与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实行挂钩; 上市公司达到行使权益的业绩考核要求后,对股权激励收益在计划期初核定水平以内的,可以按照计划予以行权;对股权激励收益超出计划期初核定水平的,应当根据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增长情况确定权益行使比例,并按照权益授予时薪酬总水平的一定比例实行封顶;

第三十四条在行权有效期内,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收益占本期权益授予时本人薪酬总水平的最高比重,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40%,境外红筹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50%;股权激励实际

收益超出上述比重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不再行使或者将行权收益上交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拟定行使权益的业绩考核目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自身历史水平的,均按照股权激励预期收益上限封顶;同时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和自身历史水平的,根据业绩考核指标实际完成水平相对于目标水平的增长幅度,在上述股权激励实际收益上限的范围内合理确定收益增幅;

第三十五条上述有关调控股权激励实际收益的条款,应当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或者股权授予协议上予以载明;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以及上市公司市场化程度和竞争性的不断提高,将逐步取消股权激励收益水平限制;

第六节计划有效期等时间条款

第三十六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一般不超过10年;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满,上市公司不得依据该计划授予任何权益;

第三十七条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应当釆取分次实施的方式授予权益;每期权益的授予间隔期应当在一个完整的年度以上,原则上权益授予日2年后方可再次授予权益;

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每期授予权益的有效期自授予日起计算,一般不超过10年;超过有效期的,权益自动失效,并不可追溯行使;每期授予的权益在有效期内,区分不同激励方式按照以下规定行使:

一期权激励方式:应当设置行权限制期和行权有效期,行权限制期自权益授予日至权益生效日止,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在限制期内不可

以行权;行权有效期自权益生效日至权益失效日止,由上市公司根据实际确定,但不得低于3年,在行权有效期内原则上采取匀速分批行权的办法;

二实股激励方式:每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设置不低于2年的禁售期,自授予日起计算;禁售期满可以在不低于3年的解锁期内匀速解锁;业绩股票属于事后授予,不再设置禁售期,可以在授予后不低于2年的期限内匀速解锁;

第三十九条在董事会讨论审批或者公告公司定期业绩报告等影响股票价格的敏感事项发生时上市公司不得授予权益,激励对象也不得行使权益;具体办法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出售其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所得的股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股权激励计划的申报与审核

第一节计划审议程序

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照议事规则,负责拟订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应当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十二条国有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应当将激励计划草案与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进行预沟通,并按照预沟通意见参与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第四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规范履行股权激励内部审议程序;董事会表决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

董事应当予以回避;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成为激励对象的,应当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聘请律师、独立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时,应当对股权激励计划的规范性、合规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 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等发表专业意见;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专业机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律师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少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一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指引的规定;

二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

三上市公司是否巳经按照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四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对计划中止、激励对象资格取消等特殊情形的处理等事先做出规定,以及该规定有何法律风险;

六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至少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一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指引的规定;

二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予数量的核查意见;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测算;

六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

七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八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九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二节计划申报程序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将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管理办法等相关材料逐级报送审核,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同意后,按照审核意见在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申报审核和备案工作程序详见附件一;

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市公司简要情况,包括历史沿革、经营范围、主营产品及所处市场地位等情况;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架构、员工人数及构成、薪酬管理制度及水平情况;上市时间、股本结构、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情况等;

二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条件的合规性说明;

三股权激励方案内容要点,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其相关说明,以及当期授予实施方案的

内容概要;

四权益授予数量和预期收益的说明,应当就上市公司选择的期权定价

模型及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公允价值的测算,限制性股票、业绩股

票公允价值的测算,价格或者其他条款的,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审

议后,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 经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同时,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权激励计划规定出具专业意见;股权激励预期

收益及占授予时薪酬总水平的比例等情况进行说明;

五业绩考核条件说明,包括上市公司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及业缋目标

水平的确定过程,同时附上公司历史业绩水平和同行业绩水平的数据

比较和分析情况;

六国有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及其股权激励计划等方案

内容的审核意见; 除股权激励报告外其他申报资料参见附件二;

第四十九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主要从实施条件、实施

程序以及实施方案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等方面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

案进行评审;具体评审细则详见附件二

第五十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除按照证券

监管部门的要求予以公告外,同时还应当在国务院国资委网站上予以

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议;同时国务院国资委将组织有关专

家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进行评审;社会公众的监督、评议意见与

专家的评审意见, 作为国务院国资委审核股权激励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三节实施备案、计划撤销和重新报批

第五十一条国有控股股东应当将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分期股权激励方案,事前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提交实施股权激励申请报告后,如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撤销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在决议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提交终止原股权激励计划审核备案申请的报告;上市公司如已获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批复,需向履行囯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提交撤销原股权激励计划的报告; 为维护股权激励计划审核备案工作的严肃性,上市公司撤销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其囯有控股股东自提交终止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重新申报股权激励计划;

第五十三条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况的,国有控股股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履行申报审核程序:

一上市公司终止股权激励计划并实施新计划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由中央企业按照囯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审核,在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前,报国务院国资委备

二上市公司因总股本发生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股权激励对象范围、授予数量等股权激励计划主要内容的;

第四节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国务院国资委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进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一中央企业按照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关办法规定的程

序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

二中央企业所出资三级以下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由中央企业按照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审核,在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前,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第五十五条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由地方囯有资产监管机构按照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审核;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前,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批复同意前,应当与囯务院囯资委沟通一致;.并且应当就上市公司对国务院国资委备案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反馈说明;

第五十六条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应当符合中囯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应当经过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及在相关机构办理信息披露、登记结算等事宜; 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程序应当符合当地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的,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自该财务会计文件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应当返还给公司; 上市公司不符合枏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指引的规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国务院国资委责令国有控股股东督促其纠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在责令改正期间, 囯务院国资委不受理该公司的申请文

件;

第四章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与管理

第一节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国有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要求和督促上市公司制定严格、规范的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以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基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缋效考核评价办法决定对激励对象权益的授予和行使;

一每期权益授予时,应当根据计划设定的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决定是否授予和授予数量;

二对巳经授予的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在行权时可以根据年度绩效考核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对巳经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锁时可以根据年度绩效考核情况确定可解锁的股票数量;

第二节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第六十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当建立完善的司业绩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鼓励将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相结合,原则上至少需在以下每类指标中各选一个;

一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等综合性指标,如净资产收益率ROE、经济增加值EVA、投资资本回报率ROIC等;

二反映企业持续成长能力的指标,如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

三反映企业收益质量的指标,如主营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现金营运指数等;

上市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计算,应当采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并且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就股权激励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予以说明;在核算业绩考核的利润指标时,应当釆用按照新会计准则计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其中股权激励成本应当扣除;

第六十一条在权益授予和行使环节,均应当与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挂钩,业绩目标水平的设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和挑战性,并经股东大会审议确定;

(一)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权益时的业绩目标水平, 原则上不低于公司近3年平均业绩水平、同行业平均业绩或者对标企业50

分位值水平;

(二)上市公司激励对象行使权益时的业绩目标水平, 应当结合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和自身战略发展定位,在授予时业缋目标水

平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原则上不得低于公司同行业平均业绩或

者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凡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或者对标企

业75分位值水平的,当期权益不得行使并予作废处理或者由公

司收回;

第六十二条鼓励上市公司同时釆取与自身历史业绩水平纵向比较和与同行业业绩水平横向对标方式确定业绩目标水平;选取的同行业或者对标企业,均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或者管理办法中载明选择的原则及对标企业名单; 上市公司在釆取前款所列方式确定业绩目标水平

时,应当对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予以剔除;

第六十三条对实施股权激励的科技类上市公司,可以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及成长规律等实际情况,确定权益授予和行使的业绩考核指标及其目标水平; 对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相关企业的业绩指标,应当通过设定经营难度系数等方式,剔除价格调整、宏观调控等政策因素对业绩的影响;

第六十四条实行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激励方式的上市公司,授予权益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当不低于下列业绩水平的较高值:公司前3年平均业绩水平;公司上一年度实际业绩水平;公司同行业平均业绩或者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

年平均业绩水平、同行业平均业绩或者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 二上市公司激励对象行使权益时的业绩目标水平, 应当结合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和自身战略发展定位,在授予时业缋目标水平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原则上不得低于公司同行业平均业绩或者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凡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或者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的,当期权益不得行使并予作废处理或者由公司收回; 第六十二条鼓励上市公司同时釆取与自身历史业绩水平纵向比较和与同行业业绩水平横向对标方式确定业绩目标水平;选取的同行业或者对标企业,均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或者管理办法中载明选择的原则及对标企业名单; 上市公司在釆取前款所列方式确定业绩目标水平时,应当对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予以剔除; 第六十三条对实施股权激励

的科技类上市公司,可以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及成长规律等实际情况,确定权益授予和行使的业绩考核指标及其目标水平; 对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相关企业的业绩指标,应当通过设定经营难度系数等方式,剔除价格调整、宏观调控等政策因素对业绩的影响; 第六十四条实行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激励方式的上市公司,授予权益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当不低于下列业绩水平的较高值:公司前3年平均业绩水平;公司上一年度实际业绩水平;公司同行业平均业绩或者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

第三节激励对象绩效考核条件

第六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股权激励对象业绩考核办法,切实将权益的授予、行使与激励对象业绩考核结果挂钩,根据业绩考核结果决定其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并分档确定不同的权益行使比例;

第六十六条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控股公司负责人,其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应当符合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2号或者相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公司为中央金融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应当符合财政部有关国有金融企业绩效考核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授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应当根据任期考核或者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行权或者兑现;境外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应

国有控股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指导和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完善股权激励审核和备案程序,强化政策执行和监管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 <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囯资发分配〔2006〕8号、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囯资发分配〔2006〕175号和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囯资发分配〔2008〕17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上市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第三条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本指引要求指导上市公司制订规范的股权激励计划,并根据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意见,审议表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衍生权益为标的,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实施的中长期激励; 第五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当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一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二坚持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激励对象利益, 促进国有资本保值

增值,保障中小股东利益,保持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适度强化对上市公司 管理层的激励力度;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审慎起步,循序渐进,不断 完善; 第六条境内、境外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当分别具备囯资发分配〔2006〕175号、囯资发分配〔2006〕8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同时还应 当按照囯资发分配时,除考虑限制性股票赠与部分的当期价值授予价 格与个人认购价格的差额外,还应当考虑赠与部分未来增值收益;上 市公司实行业绩股票激励方式的,应当按照业绩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 单位业绩股票的公允价值; 第七条国有控股股东应当增强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 遵守法律法规, 执行国家政策,维护出资人利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上市公司 和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八条股权激励计划应当包括股权激励方式、标的股票种类和来源、股权激励对象、实施股权激励的业绩条件、权益授予数量、授予行 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计划有效期,以及行权时间或者解锁期限等内 容条款; 〔2008〕17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法人治理结构; 第九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式包括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 股票、业绩股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其中股票期权、

国企及国资监管法律规则汇编

国企及国资监管法律规则汇编(截至2016年11月28日)|PE实务 原创2016-11-29刘乃进、陈小艳 【正文】 2016年11月,国浩天津私募组完整收集、汇总了国企及国资监管法律规则。本规则汇编区分为国企普遍适用、国有控股及上市公司适用、央企适用三个部分,囊括了从综合管理、预决算管理、产权及资产管理、资金使用、公司治理、职工持股和股权激励等方面的国有企业及国资监管法律规则。 第一部分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普遍适用) 第一章综合性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1修订) 三、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 四、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五、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六、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 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 八、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九、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二章预决算管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三、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四、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 五、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 六、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 第三章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三、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四、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 第四章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和转让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四、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七、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 八、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九、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 第五章企业国有资产评估 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二、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 第六章企业国有资产处置 一、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资产处置核销操作指引 第七章国有企业清产核资 一、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 三、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 四、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 五、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 第八章国有企业生产经营重大事项 一、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国企改革相关政策2020

国企改革相关政策 一、十八大以来的国企改革政策 2015年8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这是新时期指导和推进中国国企改革的纲领性文件,随后出台了22个配套文件,形成了“1+N”政策体系,形成了顶层设计和四梁八柱的大框架。 1.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1)《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 (2)《关于完善中央企业功能分类考核的实施方案》 2.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3)《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 (4)《关于开展市场化选聘和管理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试点工作的意见》 (5)《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 (6)《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 3.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7)《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8)《关于推动中央企业结构调整与重组的指导意见》4.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9)《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 (10)《关于鼓励和规范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的指导意见》 (11)《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

点的意见》 5.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2)《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 (13)《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 (14)《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15)《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16)《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外派监事会工作的意见》6.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17)《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 7.为国有企业改革创良好环境 (18)《关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政策措施的梳理及相关意见》 (19)《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8.其他 (20)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改革举措工作计划 (21)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22)《关于国有企业改革试点工作事项及分工的方案》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解读及政策原文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 解读及政策原文 政策解读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广大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国有科技型企业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同意,2016年2月26日,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联合印发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办法》出台以来,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同时也反映了一些执行中的突出问题。为便于各单位深入理解政策内涵,引导、鼓励企业开展激励工作,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就《办法》执行中企业适用条件、激励对象要求、激励实施条件、激励方案管理等方面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一、企业适用条件 1.如何界定转制院所企业? 答:转制院所企业是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科研机构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2.如何界定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答: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3.如何界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 答:包括两类情况,一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直接投资的科技企业;二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通过其独资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的科技企业。

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操作指引(2023年修订版)

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操作指引 (2023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股东向金融机构派出的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国有股权董事(以下简称股权董事),是指由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金融资本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派出机构)向持股金融机构派出的代表国有股权的董事。 前款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主权财富基金,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股权董事应当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政治

素养、专业素质、专业经验、职业技能和职业操守,并持续学习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并掌握国家关于金融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深入了解所在金融机构的业务情况,不断提高履职能力,适应股权董事岗位需要。 第四条股权董事在审议议案时,应当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派出机构有关要求,结合专业判断自主发表意见,并对表决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股权董事履职的技术支持,对股权董事提出的议案审议意见进行审核,并在必要时对议案审议意见进行风险提示。股权董事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派出机构出具审核意见、作出风险提示而转移。 第六条派出机构应当督促金融机构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股权董事便捷、高效获取议案审议相关信息,为股权董事有效履职提供保障。金融机构应当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对未完整、准确提供相关信息的议案,股权董事有权按规定提出推迟审议或推迟表决等意见;对不予配合或未按股权董事要求补充提供相关信息的议案,股权董事有权予以否决。 第二章股权董事议案审议职责及审议意见内容

央企股权激励案例

央企股权激励案例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下称《指引》)。《指引》除了系统梳理股权激励计划制定的政策要点,还从强化公司业绩考核、健全激励对象绩效考核评价、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考核等方面明确出资人的导向和要求,引导企业高质量发展。 实际上,去年11月份,国务院国资委就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逾半年的时间里,国资委就连续出台了两份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文件,足以显见对此高度重视。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经济研究部副部长刘向东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国资国企高度重视股权激励主要是推动劳动力资源的市场化配置,特别是引导重要的科技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等市场化配置,激发科创精神和企业家精神,发挥新型国资国企在市场化配置中的作用,激活国企员工的积极性。 东方财富证券研究所此前也发布研报认为,股权激励能够把员工和公司的利益进行绑定,激发员工积极性,有利于中长期提升经营业绩。从过往实践经验看,推出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营收、利润增速水平在整体上要高于无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激励力度较大、业绩要求较高者,股价的超额收益率更加突出。 国资委和中央企业结合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和境内外市场实践经验,逐步形成了出资人指导下的适合中国国企特点的股权激励机制,有效发挥了股权激励作为市场化长期激励工具的积极作用,一些好的做法已逐渐被市场普遍采纳。 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主要有五方面好的做法: 一是激励实施与绩效考核相同步,要求企业健全绩效考核体系,股权激励的

实施要与公司业绩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相挂钩,考核目标要有利于促进企业提高价值创造水平,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二是授予数量与薪酬水平相关联,参照国际惯例及市场实践,统筹薪酬结构与薪酬水平,股权激励授予价值控制在薪酬总水平的40%以内,实现平稳规范起步,但对股权激励行权收益不再进行控制。 三是激励方式与公司特点相匹配,指导上市公司根据所处行业、发展阶段等特点,科学选择激励工具,并可以结合市场情况探索创新激励方式。 四是行权安排与激励约束相统筹,引导企业分期实施股权激励,权益授予后至少锁定2年,解锁后在不低于3年内分批生效,体现长效激励约束。 五是公司治理与管理提升相协同,推动企业持续完善公司治理,不断健全经营管理、绩效考核、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等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指引》对上述五方面股权激励实践经验进行了系统提炼,帮助企业更加科学高效地开展好这项工作。“截至目前,已有53家中央企业控股的119家上市公司有效实施了股权激励,取得了明显进展。总体上,中央企业控股境内外上市公司只有不到30%实施了股权激励,覆盖面还有待提高。”针对下一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指引》印发后,国资委将指导中央企业积极履行主体责任,推动符合条件的控股上市公司科学高效规范地开展股权激励工作,加快建立健全覆盖企业经营管理骨干和核心科研技术人才的正向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刘向东认为,下一步上市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重点工作在于健全股权激励制度,保护受激励人员的正当权益,同时完善员工持股和分红制度,引导股权激励的长

《“双百企业”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操作指引》

“双百企业”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 契约化管理操作指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激发企业活力的决策部署,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更好解决三项制度改革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有效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关于印发〈国企改革“双百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18〕70号)、《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支持鼓励“双百企业”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改办〔2019〕302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相关工作实践,制定本操作指引。 “双百企业”(含所属各级子企业,下同)在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时,相关工作参考本操作指引。鼓励未纳入国企改革“双百行动”的中央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含所属各级子企业,下同),参考本操作指引积极推进相关工作。本操作指引印发前,已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政策规定,在本企业或本地区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可以按照“孰优”原则参考本操作指引完善相关工作。 一、基本概念、范围和职责 (一)基本概念。 本操作指引所称的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是指对企业经理层成员实行的,以固定任期和契约关系为基础,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开展年度和任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兑现薪酬和实施聘任(或解聘)的管理方式。 (二)范围。 一般包括“双百企业”的总经理(总裁、行长等)、副总经理(副总裁、副行长等)、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职责。 “双百企业”的控股股东及其党组织对“双百企业”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已建立董事会的“双百企业”,其控股股东及其党组织负责对相关工作方案进行审核把关;未建立董事会的“双百企业”,其控股股东及其党组织负责组织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并进行审核把关,指导“双百企业”具体实施。 “双百企业”党组织负责研究讨论相关工作方案和考核结果应用等重大事项。 “双百企业”董事会负责组织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履行决策审批程序、与经理层成员签订契约、开展考核、兑现薪酬、聘任(或解聘)等。

国有企业内部薪酬指引2023年

国有企业内部薪酬指引2023年 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出资或国家控股的企业,其经营范围广泛,涉及多个产业领域。在国有企业内部,薪酬是一个重要的管理问题。合理的薪酬制度可以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的绩效和竞争力。因此,制定国有企业内部薪酬指引是必要的。 2023年的国有企业内部薪酬指引应该具备以下特点: 一、公平公正 薪酬制度应该公平公正,不同岗位的员工应该根据其工作内容和职责确定相应的薪酬水平。不同级别的员工,应根据其工作职责和能力水平确定薪酬差异,激励员工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 二、绩效导向 薪酬制度应该与员工的绩效直接挂钩,绩效优秀的员工应该得到相应的回报,以激励他们更加努力地工作。同时,绩效不佳的员工也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或调整,以推动他们改进工作表现。 三、灵活多样 薪酬制度应该灵活多样,根据不同的岗位和员工需求,提供多种薪酬形式和福利待遇。例如,可以设置基本工资、绩效奖金、股权激励、福利待遇等多种形式的薪酬组成,以满足员工多样化的需求。 四、市场导向 国有企业在制定薪酬指引时,应参考市场行情,根据不同地区和行

业的薪酬水平进行调整。这样可以保证国有企业的薪酬水平具备竞争力,吸引和留住优秀的人才。 五、激励创新 薪酬制度应该激励员工的创新能力和创造力,鼓励他们提出新的想法和建议,促进企业的创新发展。可以设立创新奖励机制,对提出创新方案并成功实施的员工给予奖励,以鼓励更多的员工参与到创新活动中来。 六、透明公开 薪酬制度应该透明公开,员工应该清楚地了解自己的薪酬构成和薪酬水平。可以通过内部公告、薪酬报告等形式,向员工公开薪酬相关信息,增加员工对薪酬制度的认同感和满意度。 七、持续改进 薪酬制度应该是一个持续改进的过程,需要根据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需求进行调整和优化。定期进行薪酬制度评估和调研,收集员工的反馈意见,及时进行改进和调整,以保持薪酬制度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2023年的国有企业内部薪酬指引应该以公平、公正、绩效导向为原则,灵活多样,市场导向,激励创新,透明公开,持续改进。通过合理的薪酬制度,可以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的绩效和竞争力。

国有企业实施岗位分红权激励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国有企业实施岗位分红权激励存在的 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国有企业实施分红权激励,通过科研岗位分红和项目收益分红实现激 励效果,有助于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克服国有企业缺乏吸引高端科技人才的弊端。但是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背景及相关政策的不完善,这一举措仍存在许多问题, 文中将针对现阶段国企实施岗位分红权激励中的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同时提出 相应的解决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国有企业;岗位分红权;激励;问题;对策 随着现代企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激励措施出现在大众的视野中,对于 国有企业来说,如何约束和激励员工成为影响企业经营与发展的一个关键问题。 近些年来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暴露出政企不分、薪酬不准和技术人员不足等问题,使国有企业在经营和发展过程中难以把握市场信息、适应市场变化,同时出 现人才流失和缺乏创新能力等情况,成为国有企业进一步发展的绊脚石,国有企 业若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其主导地位,就要从多方面解决这些问题,如企 业的激励制度方面。2021年国资委发布了“关于印发《中央科技型企业实施分红 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通知中详细阐述了国有企业实施岗位分红权激励的相 关要求,这些国家层面的实施和规定完善了国有企业的分配激励机制,让国有企 业的部分人员的劳动价值得到了应有的回报,并且国有企业实施岗位分红权激励 有利于打破平均主义和鼓励先进骨干,对促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岗位分红权激励的含义及意义 (一)岗位分红权激励的含义 分红权激励包括岗位分红权激励和项目收益分红权激励两种方式。岗位分红 权激励是按照岗位在科技成果产业化中的重要性和贡献,相应确定激励总额和不

积极推进国有企业中长期激励

积极推进国有企业中长期激励 摘要: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 础和政治基础,实现国家的工业化和现代化,始终要依靠和发挥国有企业的重要 作用。搞好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对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巩固社会主义制度, 实现国家长治久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国不断推进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探索建立多层次、差异化的激励机制,不断提升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关键词:国有企业;中长期激励;研究 2020年国务院提出实施国企改革三年行动,而中长期激励是国企改革的重要 举措之一。国有企业中长期激励是将企业员工自身利益与国有企业长远发展战略 与经营目标进行捆绑,并对员工在一段时间内的工作业绩和贡献给予激励回报的 一种激励方式,是将员工利益与企业利益相统一、员工目标与企业目标相统一的 重要途径,是提升企业内生动力的有效途径之一。 一、推进国有企业中长期激励的意义 (一)有利于充分发挥企业家作用 企业家是国有企业的主心骨,经营发展的火车头,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对企 业未来的发展至关重要。国有企业的全部资产属于全民所有,而国有企业的管理 权又是政府委托给相关经营管理者,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会因为双方目标的偏差容 易导致道德风险。经营管理者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会损害公司利益,而公司 只考虑自身收益忽视对经理管理者的合理奖励,会造成经营管理者内在动力不足。推行中长期激励,对经营管理者的经营业绩给予合理回报和奖励,能够调动他们 的内生动力,尽职尽责、全心全意做好本职工作。通过中长期激励,完善约束与 激励机制,能够有效解决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导致的道德风险,充分发挥企业家作用。 (二)有利于激发企业人才的工作积极性

中长期激励实施情况总结

中长期激励实施情况总结 总贝y 为推动公司战略落地,积极推进公司建立与中长期发展相匹配、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中长期激励机制,吸引人才并挖掘人才潜能,强化正向激励,充分调动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并长期保持积极性与创造性,发挥“主人翁”精神与意识,使之利益与公司利益长期捆绑,一致向战略目标努力,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国资委有关收入分配及中长期激励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激励模式 本工作指引中长期激励包含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附件1)、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附件2)、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附件3)、超额利润分享机制(附件4)、项目跟投五类激励模式,其中主要分为股权模式和现金模式。 (一)股权模式 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工具主要有以下三种:

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激励对象有权行使或者放弃这种权利。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一定的时期和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的收益的权利。股权激励对象不拥有这些股票的所有权,也不拥有股东表决权、配股权。股票增值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转让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自授予日起享有限制性股票的所有权,但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2.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员工持股计划相比上市公司的三种股权激励方式,是一种兼具投资性和激励性的股权计划,持股对象与企业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强调同股同权,持股对象可能面临本金亏损风险。目前以试点企业开展,需具备的条件有:充分竞争的商业类企业;股权结构合理,要由国有股东(控股地位)、非公有资本和员工股东构成;治理结构和管理基础较好;有较强的独立性,利润、营业收入90%以上来自公司外部。 3.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具体包括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三种方式。股权出售,国有科技型企业可以以不低于资产评估结果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改革“七步法”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改革“七步法”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以来,相关国有企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经济思想为根本遵循,改革十年磨一剑,在国有资本布局优化、体制创新、机制完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引领作用,推动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产业集团公司三类国家出资企业的格局更加功能鲜明、协调发展。 在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改革中,涌现出一批大胆试、大胆改、大胆闯的型代表企业,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在全面总结探索实践基础上,笔者认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改革可通过七个步骤完成改革目标任务。 申请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改革试点,找准功能定位 有意愿改组成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的国有企业,应首先考虑具备一些基本条件,满足国资监管机构对改革准入实施条件管理的基本标准。 一是公司治理健全。党的领导坚强有力,董事会外部董事占多数,规范运行并有效发挥作用。二是业务组合合理。拥有突出的核心主业和有竞争优势的多元化业务,并对孵化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资源优势。三是体量规模适度。一般拥有5000亿元左右的资产总额,这可使企业在常态化的国有资本运作中具有较大的运作空间和能力。四是功能定位准确。这点最为重要。在投资公司试点申请方案中,要调整优化企业功能定位,体现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的产业使命和服务国家战略的功能作用、体现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平台作用、体现作为"综合改革试验区”的引领示范作用。 中粮集团定位于"一个主体、四种作用",即成为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和食品安全战略的执行主体,发挥在建设现代农业中的引领作用、在维护粮油食品市场稳定中的支撑作用、在保障食品安全中的示范作用、在农业"走出去”中的领军作用。中粮集团治理机制完善,业务组合主业突出、多元互补,资产体量规模较大、经营业绩优秀,顺利成为首批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试点之一。 中国五矿在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试点中,努力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金属矿产企业集团。中国五矿持续完善公司治理体系,有效发挥集团党组领导作用,健全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设置;构建"四梁八柱"业务体系,在金属矿业、冶金建设、贸易物流、金融地产领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汾湖高级中学2023届高三10月月考政治题带答案和解析

选择题 线上消费将会长期保持高速增长态势。线上消费的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越来越多的商品和服务供給通过线上来实现,特别是SC网络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应用,使得线上消費渗透率持续提高。线上消费的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 ①扩大了内需,促进国内经济大循环②城乡之间消费水平差异会有所缩小 ③能提升消费体验,提高消费便利度④我国居民的消费结构达到小康水平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答案】B 【解析】 ①③:线上消费的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扩大了内需,促进国内经济大循环,能提升消费体验.提高消费便利度,①③符合题意。 ②:线上消费的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不会引起城乡之间消费水平差异会有所缩小,②与题意不符。 ④:线上消费的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不能表明我国居民的消费结构达到小康水平,④与题意不符。

故本题选B。 选择题 某村通过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把农村集体非承包耕地、林地、四荒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资产,“五地一产"入市;采用“公司+合作社+农户”的股份合作模式,在荒山荒坡上建起温室大棚,带动当地农户就业,每户年增收10万元。材料表明() ①发展乡村经济必须改变农村的土地所有权 ②生产关系变革是促进乡村经济发展的动力 ③以市场为导向优化农村产业结构致富农民 ④激发了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创造力和控制力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答案】C 【解析】 ①: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发展乡村经济并没有改变了农村的土地所有权,①错误。 ②③:采用“公司+合作社+农户”的股份合作模式,在荒山荒坡上建起温室大棚,带动当地农户就业,说明生产关系变革是促进乡村经济发展的动力,以市场为导向优化农村产业结构致富农民,②③正确。 ④:农村集体经济属于公有制经济范畴,并不涉及非公有制经济,

关于国有非上市企业员工持股研究

关于国有非上市企业员工持股研究 [摘要]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指出,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本文对国有企业管理现状,进行员工持股的出发点进行了分析,实施员工持股可解决市场竞争主体缺位、有效激励不足等弊端,有助于建立责权利相对应的法人治理结构。同时,针对国有非上市企业的员工持股,应借鉴我国住房保障体制内部循环的模式,采取资金信托方式是最佳选择。 [关键词]国有非上市企业;员工持股;信托 1 前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这是国有企业改革思路的重大突破,首次强调了人力资本的重要作用。近期中海油、中冶、中石油等多家中央企业相继成立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改革思路也纷纷“浮出水面”。 根据国资委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12年年底,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总共是378家,上市公司中非国有股权的比例已经超过53%,而针对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我国证监会于2012 年发布的《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提供了相对明确的指引,但针对非上市国有企业而言,由于缺少证券市场的操作平台,员工持股改革则一直处于探索阶段。 2 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持股改革的出发点 2. 1 国有资产主体缺位 我国国有非上市企业的股权高度集中,国有股东处于一股独大的地位,但这种股权结构相对于民营企业的个人控股不同,国有资产产权主体是虚拟化的,因为国有产权归全民所有。导致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国有企业的多层次委托代理关系,全民委托政府代理国有产权,政府委托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使其权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再委派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运营管理。这种多重的委托代理管理导致的结果是,国有企业的高管虽然是保值增值任务的执行者,但其责权利并不相对等,企业盈亏责任无市场化的约束激励机制,事实上只对其上级负责。普通员工不当家做主,项目投资成败均由国有资本埋单,个人不承担任何风险,缺乏主观能动性,从而使国有企业不能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独立法人实体。 2. 2 忽视人力资本,有效激励不足 人力资源是稀缺的,它是无形的并依附于人身上,具有不可分割性、竞争

2020-2021年国有企业中长期激励指导手册

国有企业 中长期激励指导手册

第一部分:国有企业中长期激励政策沿革/1第二部分: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实施要点/7 一、国有企业员工持股现状/7 二、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实施范围/8 三、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实施路径/10 四、员工持股方案设计的关键点/13 1.激励对象的选拔/13 2.入股价格及出资/16 3.员工持股退出问题/17 4.员工持股的分配与调整/17 5.员工持股方案的审批/19 第三部分:国有企业分红激励实施要点/21 一、国有企业分红激励实施现状/21 二、国有企业岗位分红实施建议/27 三、国有企业项巨分红实施建议/38 第四部分:佐佑优势/47 附件 附件一:国有企业中长期激励政策梳理/50 附件二:非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操作流程/52

佐佑咨询中长期激励指导手册第一部分:国有企业中长期激励政策沿革 在中国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中长期激励始终是一个重要而敏感的课题。从改革开放初期的股份制改革,到近年来科技型企业分红激励试点,对于如何突破国有产权制度下的代理人激励困境、克服体制性缺陷、 激发内部系统性活力,国有企业从未停止探索。特别是十八大以来,改革速度加快, 国企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密集出台,中长期激励在其中的作用日益凸显,越来越受到国 有企业及国企员工的重视。 站在国企改革的历史新起点,助力和指导国有企业推行中长期激励机制,必须在准确理解政策、详细回顾历史、客观评估现状的星础上总结归纳,从理论中找依据、从实践中找支撑。

一、1999年之前:规范性不足、配套机制欠缺,国企中长期激励在上市和产权改革两条路均遭遇“滑铁卢" 1993年《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公司法》颁布后,部分拟上市国企在改制过程中发行了员工股,但由于对员工持股约束性管理法规的欠缺,不仅导致激励作用有限,还对二级市场造成了冲击。1998年,证监会通知停发职工股。 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出台,此后几年,随着“抓大放小”政策的实行,中小国有企业和辅业改制企业纷纷实施员工持股。但由于内部职工超比例、超范围发行,发行流 程不规范等问题,国有企业中长期激励的实践“失控”后星本停止。 二、1999-2006年:政策规范化程度提升,科技型企业试点先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放开 1999年,《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建立和健全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随后的十六大报告中更是明确提出了“确立管理与其他要素一起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职工持股的合法性被肯定。2002年出台的《关于国有高新技 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2]48号)中提 出,允许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开展股权试点,对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激励。2005年,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允许上市公司对董事、监事、高管以及核心技术人员实施股权激励。 这一阶段中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文件,在规范化程度上明显提升,对中长期激励推进中方案拟定、审批、实施等流程和细节问题有了更加明确的界定。 三、2006-2014年:政策逐渐体系化,实施空间逐 步放开,科技型企业中长期激励从试点扩大到示范区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长期激励政策具备体系化雏形。2006年《国

企业股份制改造指引

股份制改造全程指引 股份制改造 (一)发起人的资格和人数 若以原有企业投资者作为发起人,则涉及原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解散、分立或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发起人股本和认缴方式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上市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公司组建前3年均为盈利。创业板上市发行条件规定,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采用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方式。这两种设立方式认购股份和交付股款的程序有所不同。在发起设立方式下,发起人必须认购全部股份并一次交足股款;在募集方式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 (三)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治理结构 按照《公司法》规定,必须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治理结构,如建立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组建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聘任经理作为公司的经营管理者。经理主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的监察机构,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等。 我国创业板市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目前有一些《公司法》中所没有的规定,如设立独立董事、实行保荐人制度、发行上市条件和激励机制等,并对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些方面都有待《公司法》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四)具有固定场所和生产经营条件

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是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业务活动的固定地点。为了便于公司与其他人或组织开展业务,进行业务往来,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业务活动的需要,可以设置若干个生产经营场所.企业上市微信公众平台TL189********为了便于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公司登记其住所.公司住所是公司管理机构的所在地,但不一定是生产经营场所,例如,公司住所可在城里,而公司的生产工厂可在郊区,甚至其他城市或国家。 股份制改造流程 (一)设立改制筹备小组.通常由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牵头,汇集公司生产、技术、财务等负责人,不定期召开会议,就改制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进行商讨,必要时提请董事会决定。 (二)选择发起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共同发起。如果拟改制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有股东人数符合要求,可以直接由现有股东以公司资产发起设立;如果现有股东不足或现有股东有不愿意参加本次发起设立的,则应引入新的股东作为发起人,由现有股东向其转让部分股权,对公司股权结构进行改组,改组后的股东共同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三)聘请中介机构。筹备小组成立后需聘请具备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审计师、资产评估师等机构,并与之签署委托协议或相关合同,正式建立法律关系。 (四)进行调查审计。在公司与各中介机构签署委托协议后,各机构分别对企业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审计。委托保荐机构对公司整体情况、商务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形成本次改制上市招股说明书;委托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法律事宜进行全面调查,形成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资产的现有价值进行评定、估算,形成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改制前三年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损益进行审计,形成审计报告. (五)界定企业产权。主要是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进行界定。依法划分企业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的权利范围及管理权限的法律行为。其中占有国有资产的公司,应在改制前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六)国有股权设置。改制公司涉及国有资产投入的,要对公司改制后国有股的设置问题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批准相关股权设置的文件,对国有资产作价及相应持股进行审批。通常在申报国有股权设置申请书的同时,还要求公司律师就国有股权设置出具法律意见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