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操作流程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操作流程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操作流程

一、背景介绍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给予公司内部员工股权激励,提高员工积极性和参与度的制度安排。下面将详细介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操作流程。

二、准备工作

1.公司董事会确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指导意见,包括激励的目标、方

式、期限等。

2.确定参与股权激励的员工范围和比例,一般包括中高级管理人员

和关键技术人员。

3.编写股权激励计划,明确参与员工的股权比例、解锁条件、行权

期限等细则。

三、方案审核与批准

1.内部审核:由内部相关部门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审核,确保计划

的合规性和可行性。

2.董事会审核:董事会对股权激励方案进行审议,包括方案内容、

员工范围、股权比例等进行讨论和决策。

3.股东大会表决:将股权激励方案提交给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决定

是否通过并实施。

四、方案公告与员工确认

1.公告发布:将通过的股权激励方案公告于公司内部,告知员工相

关情况。

2.方案说明会:公司组织员工参与方案说明会,详细解释方案的内

容、权益和行权流程,并解答员工的疑问。

3.员工确认:员工需在一定期限内向公司回复是否愿意参与股权激

励,并提交必要的申请材料。

五、股权授予与行权

1.股权授予:根据方案规定,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员工授予相应的股

权,包括股票、期权或其他形式。

2.解锁条件:设定股权解锁的条件,如员工服务年限、业绩目标等,

并在一定条件满足后解锁相应股权。

3.行权流程:员工在行权期限内,根据规定的程序进行股权行权,

可以选择以现金或股票形式实现权益。

六、股权退出与回购

1.员工退出:员工在特定情况下离职或解除合同,需按照方案规定

的程序将未行权的股权进行退出。

2.股权回购:公司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按照方案约定的价格回购员

工行权的股权。

3.股权注销:股权回购完成后,公司根据规定将回购的股权进行注

销,从而恢复公司原有的股权结构。

七、激励效果评估与改进

1.效果评估:公司定期对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包括

员工激励效果、业绩改善情况等。

2.改进措施:根据评估结果,公司可以对股权激励方案进行调整和

改进,以实现更好的效果和目标。

以上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操作流程,通过规范的流程和制度,可以实现员工的激励和公司的发展。通过股权激励,可以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操作流程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八、风险管理与监督

1.风险评估:公司需对股权激励方案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评估,包

括激励效果不如预期、员工流失等风险。

2.风险控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如设定合理的激励条件、制定员

工流失补偿等政策。

3.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股权激励方案的合规

性和公正性。

九、信息披露与透明度

1.公司应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及时披露股权激励方案的具体细节和

执行情况。

2.员工也应对方案细则进行了解,并了解股权激励的相关权益和义

务。

3.公司应建立信息沟通渠道,解答员工相关疑问,确保信息的透明

度和可及性。

十、经验总结与分享

1.公司应定期总结经验并进行分享,以提高激励效果和方案的可行

性。

2.可以与其他公司或专业机构开展交流,学习其他公司的成功经验

和创新做法。

3.在实施过程中,注意及时反馈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并予以合理的

改进和反馈。

以上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操作流程和一些相关注意事项。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同时注意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的工作,以确保方案的执行效果和公司的长期发展。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确定。)

国有控股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指导和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完善股权激励审核和备案程序,强化政策执行和监管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 <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囯资发分配〔2006〕8号、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囯资发分配〔2006〕175号和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囯资发分配〔2008〕17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上市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第三条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本指引要求指导上市公司制订规范的股权激励计划,并根据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意见,审议表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衍生权益为标的,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实施的中长期激励; 第五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当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一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二坚持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激励对象利益, 促进国有资本保值

增值,保障中小股东利益,保持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适度强化对上市公司 管理层的激励力度;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审慎起步,循序渐进,不断 完善; 第六条境内、境外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当分别具备囯资发分配〔2006〕175号、囯资发分配〔2006〕8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同时还应 当按照囯资发分配时,除考虑限制性股票赠与部分的当期价值授予价 格与个人认购价格的差额外,还应当考虑赠与部分未来增值收益;上 市公司实行业绩股票激励方式的,应当按照业绩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 单位业绩股票的公允价值; 第七条国有控股股东应当增强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 遵守法律法规, 执行国家政策,维护出资人利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上市公司 和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八条股权激励计划应当包括股权激励方式、标的股票种类和来源、股权激励对象、实施股权激励的业绩条件、权益授予数量、授予行 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计划有效期,以及行权时间或者解锁期限等内 容条款; 〔2008〕17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法人治理结构; 第九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式包括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 股票、业绩股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其中股票期权、

高级会计师考试辅导:股权激励计划的审批和实施

高级会计师考试辅导:股权激励计划的审批和实施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申报和批准 按照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要求,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拟定,之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还有几点需要注意。 首先,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其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应与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协调,并应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将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应的管理考核办法等材料报履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核(控股股东为集团公司的由集团公司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国有控股股东申报的股权激励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上市公司简要情况,包括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薪酬水平等情况; (2)股权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其相关说明; (3)选择的期权定价模型及股票期权的公平市场价值的测算、限制性股票的预期收益等情况的说明; (4)上市公司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及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的说明等。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应当包括岗位职责核定、绩效考核评价指标和标准、年度及任期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评价程序以及根据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对高管人员股权的授予和行权的相关规定。 其次,国有控股股东应将上市公司按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分期股权激励方案,事前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备案。 【提示】《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再者,国有控股股东在下列情况下应重新履行申报审核程序: (1)上市公司终止股权激励计划并实施新计划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2)上市公司因发行新股、转增股本、合并、分立、回购等原因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股权激励对象范围、授予数量等股权激励计划主要内容的。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 业绩考核评价是实施股权激励的基础。因此,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过程中,应当重视和加强对公司和员工业绩的考核评价,完善制度,严格执行。 对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绩效考核评价办法确定对激励对象股权的授予、行权或解锁。对已经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

9《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财政部 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财政厅(局),各中央企业: 为指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中长期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调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规范上市公司拟订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我们制定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为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试行股权激励实施分类指导。对中央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其股权激励计划在报股东大会审计表决前,由集团公司按照《试行办法》规定的程序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审核;对中央企业所出资三级以下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其股权激励计划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备案。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自从收到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未提出异议的,国有控股股东可按申报意见参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试行股权激励办法,应严格按《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执行。在试点期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或财政厅(局)统一审核批准后,报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备案。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操作流程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操作流程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操作流程 一、背景介绍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给予公司内部员工股权激励,提高员工积极性和参与度的制度安排。下面将详细介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操作流程。 二、准备工作 1.公司董事会确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指导意见,包括激励的目标、方 式、期限等。 2.确定参与股权激励的员工范围和比例,一般包括中高级管理人员 和关键技术人员。 3.编写股权激励计划,明确参与员工的股权比例、解锁条件、行权 期限等细则。 三、方案审核与批准 1.内部审核:由内部相关部门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审核,确保计划 的合规性和可行性。 2.董事会审核:董事会对股权激励方案进行审议,包括方案内容、 员工范围、股权比例等进行讨论和决策。

3.股东大会表决:将股权激励方案提交给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决定 是否通过并实施。 四、方案公告与员工确认 1.公告发布:将通过的股权激励方案公告于公司内部,告知员工相 关情况。 2.方案说明会:公司组织员工参与方案说明会,详细解释方案的内 容、权益和行权流程,并解答员工的疑问。 3.员工确认:员工需在一定期限内向公司回复是否愿意参与股权激 励,并提交必要的申请材料。 五、股权授予与行权 1.股权授予:根据方案规定,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员工授予相应的股 权,包括股票、期权或其他形式。 2.解锁条件:设定股权解锁的条件,如员工服务年限、业绩目标等, 并在一定条件满足后解锁相应股权。 3.行权流程:员工在行权期限内,根据规定的程序进行股权行权, 可以选择以现金或股票形式实现权益。 六、股权退出与回购 1.员工退出:员工在特定情况下离职或解除合同,需按照方案规定 的程序将未行权的股权进行退出。

股权激励主要模式

股权激励主要模式 股权激励的主要模式 目前国际通行的股权激励模式主要有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ESOP)、管理层收购(MBO)、股票增值权、业绩股票、限制性股票等10种。 一、期股 期权是通过激励对象部分首付、分期还款而拥有企业股份的一种股权激励方式,其实行的前提条件是激励对象必须购买本企业的相应股份。 实施方式:企业贷款给激励对象作为其股份投入,激励对象对其拥有所有权、表决权和分红权。其中所有权是虚拟的,必须将购买期股的贷款还清后才能实际拥有;表决权和分红权是实在的,但分红必须按协议来偿还贷款。 优点: 1、股票的增值和企业资产的增值、效益紧密连接,促使激励对象更加关注企业的长远发展和长期利益。 2、有效解决激励对象购买股票的融资问题。 3、克服了一次性重奖带来的收入差距矛盾。 缺点:

1、如公司经营不善,激励对象反而有亏本的可能,降低了激励对象对期股的兴趣。 2、激励对象的收益难以短期内兑现。 适用企业: 1、经改制的国有控股企业; 2、国有独资企业。 二、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是较常用的股权激励模式,也称认股权证,指公司授与激励对象的一种权利,激励对象能够在规定时间内(行权期)以事先确定的价格(行权价)采办一定数量的本公司流通股票(行权)。 实施方式:公司向激励对象发放期权证书,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或一定条件达成时(如公司上市时)激励对象以较低价格购买股权。 优点: 1、股票期权只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持有者在股票价格低于行权价的时候能够放弃权利,因此对持有者没有风险。 2、由于股票期权是需要在到达一定时间或条件的时候实现,激励对象为促使条件到达,或为使股票升值而获得价差收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中长期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用于指导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依法履行相关职责,按本办法要求申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并按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意见,审议表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主要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高级管理等人员实施的中长期激励。 第五条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二)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三)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四)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五)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实施股权激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强化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激励

力度; (二)坚持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管理层利益相一致,有利于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审慎起步,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第二章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 第七条股权激励计划应包括股权激励方式、激励对象、激励条件、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其确定的方式、行权时间限制或解锁期限等主要内容。 第八条股权激励的方式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上市公司应以期权激励机制为导向,根据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结合本行业及本公司的特点确定股权激励的方式。 第九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需标的股票来源,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确定,不得由单一国有股股东支付或擅自无偿量化国有股权。 第十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以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条件,建立健全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绩效考核目标应由股东大会确定。 第十一条股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 上市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暂不纳入股权激励计划。 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不得参与股权激励计划。 第十二条实施股权激励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应根据上市公司发展的需要及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绩效考核等相关情况综合确定,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就确定依据、激励条件、授予范围及数量等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母公司(控股公司)的负责人在上市公司担任职务的,可参加股权激励计划,但只能参与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在股权授予日,任何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人员,未经股东大会

2020年虚拟股权激励计划(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虚拟股权激励计划(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已出版 要点 国企控股上市公司(股份公司)实施虚拟股票激励(股权激励)的计划。 虚拟股权激励计划 第一章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业绩持续增长,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第二章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二、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计划审议通过后,报国资委批准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四、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三章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虚拟股权授予对象)的确定标准 本次虚拟股权授予对象参照如下标准确定: 1. 在公司的历史发展中做出过突出贡献的人员; 2. 公司未来发展亟须的人员; 3. 年度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 4. 其它公司认为必要的标准。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人,包括: 1. 高级管理人员;

股权激励方案集锦(10篇)

股权激励方案集锦(10篇) 股权激励方案【篇1】 设计股权激励方案要考虑很多问题,考虑完这些问题后是不是就会设计方案了?这也不好说,但考虑完这些问题以后,起码会得到一个方向。 第一,要考虑企业的发展阶段和资本市场的阶段。 如果企业已经挂牌了,这时要搞股权激励适合用股票期权或者限制性股票。早期的时候通常是直接给团队发股票,这时分配一定要慎重,因为分出去就收不回来了,公司早期发展变化会比较大,创业团队人员进出频繁,一旦股权给出去了,人走了比较麻烦,后来了的人怎么办,都需要仔细考虑。 第二,要看公司有没有资格搞股权激励。 在这方面,新三板对挂牌公司尚无规定,此时应该参考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的规定。具体来说,如果最近一年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中有否定意见或是不能表达意见,或最近一年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公司就不能搞股权激励。所以公司一定要注意,审计报告不要打补丁,要尽量避免被处罚。 第三,要考虑拟股权激励的对象是否具备资格。 目前新三板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而针对上市公司的规定是: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可以获得股权激励,但不应该包括独立董事。新三板挂牌公司可以参考新三板对增发对象的设计,即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实施股权激励。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能成为激励对象,因为股权激励是想让员工与大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如果激励实际控制人,就失去了它应有的意义。 第四,要考虑是用期权还是股票来激励。 在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是挂牌之前,可以直接用股票来激励。特别在公司没有引入PE的时候,股份没有市场价,不需要做股份支付,那时也不是公众公司,也无须会计师监管,通常情况下可以直接使用股票作为股权激励,用代持也可以。 第五,要考虑股权激励的数量和预留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针对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里说得非常清楚:股权激励总数不能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单一激励对象不能超过总股本的1%。上市公司一般体量比较大,10%股份的量是非常大的,一般来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里面超过5%的都很少。这涉及一个平衡的问题,激励股份发得多,股份支付就多,对公司的利润影响就会很大,每股盈余(EPS)会大幅下降。 第六,要考虑是让员工直接持股还是通过持股平台持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操作程序和方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操作程序和方案国家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主要的几个规范性文件有: 1. 2005年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2.2006年9月30日国资委制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实行办法》 3.2006年1月27日国资委制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实行办法》 4.2008年5月7日中国证监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的两份备忘录:《证监会股权激励有 关事项备忘录1号》,《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 以上规范性文件中主要对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作出了规范,实践中采用最多的也是这 两种方式,所以以下我对这两种方式的操作程序和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要素予以说明。 (一) 股票期权 1. 股票期权实施程序 实施之前的审核流程: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2)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3)董事审议通过后,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律师法 律意见 (4)董事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的证监局

(5)证监会自受到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6)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实施流程: (1)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2)激励对象等待行权 (3)行权条件成就,激励对象申请行权,董事会审核确认,证券交易所确认,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4)条件不成就,本期股票期权取消 2.股票期权股权激励计划的要点设计 (1)定人: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可以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人: A.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国有控股企业), B.监事(备忘录1号最新规定) C.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除非股东大会表决通 过 D.激励对象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2)定来源:股票来源 用于激励的股票来源主要有: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doc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 行办法- 颁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颁布日期:2006.01.27 实施日期:2006.03.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依法实施股权激励,建立中长期激励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非金融企业改制重组境外上市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主要指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等股权激励方式。 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股票期权原则上适用于境外注册、国有控股的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有权行使该项权利,也有权放弃该项权利。股票期权不得转让和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等。 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一定的时期和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的收益的权利。股票增值权主要适用于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不拥有这些股票的所有权,也不拥有股东表决权、配股权。股票增

值权不能转让和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等。 上市公司还可根据本行业和企业特点,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探索实行其他中长期激励方式,如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等。 第四条实施股权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董事会中有3名以上独立董事并能有效履行职责; (二)公司发展战略目标和实施计划明确,持续发展能力良好; (三)公司业绩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进行了劳动、用工、薪酬制度改革。 第五条实施股权激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管理层利益相一致,有利于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适度强化对管理层的激励力度; (三)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境外上市地上市规则要求;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逐步完善。 第二章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 第六条股权激励计划应包括激励方式、激励对象、授予数量、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式、行权期限等内容。 第七条股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才和管理骨干,股权激励的重点是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

股权激励方案设计

股权激励方案设计 股权激励方案设计1 为了体现xx的公司理念,建立科学的企业管理机制,有效激发员工的创业热情,不断提升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经公司股东会研究决定,现对公司创业伙伴进行干股激励与期权计划,并以此作为今后行权的合法书面依据。 一、干股的激励标准与期权的授权计划 1、公司赠送xxxx万元分红股权作为激励标准,xxx以此获得每年公司年税后利润(不含政府补贴和关联公司转移利润)的分红收益,自xx年xx月xx日起至公司股份制改造完成日为截止日。原则上干股激励部分收益累积后作为今后个人入股资金,暂时不进行现金分配,在期权行权时一次性以税后现金分红形式进行购买股份,多退少补。 2、公司授予个人干股,在未行权前股权仍属原股东所有,授予对象只享有干股分红的收益权本次确定期权计划的期权数量为xxx万股,每股为人民币一元整。 二、干股的激励核算办法与期权的行权方式 1、干股分红按照公司的实际税后利润,公司财务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向管理层透明与公开,并指定主要管理人员参与监督。每年税后利润暂以年度审计报告为准,最终确认在公司股份制改造时以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审计报告为准。 2、期权行权在公司改制时进行,并一次性行权,如放弃行权,公司按其所持干股的累积分红按税后的现金分红形式支付其本人。 3、行权价格按行权时公司每股净资产价格确定,出资以其所持干股累积未分配收益冲抵,多退少补。如干股累积分红收益不足以支付全部行权金额且本人不予补足,则对应不足出资部分视为其本人自愿放弃,原权益仍属于原股东,其本人相关股份数量根据其实际出资情况自动调整,其相关损失也由其本人承担;期权行权后,公司以增资形式将员工出资转增为公司股本 4、入股人必须是其本人,同时必须符合公司以下相关要求;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方案 一、背景和目的 为了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和竞争力,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本公司制定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方案。 二、方案内容 2.1 激励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公司在岗员工,并以股权及其衍生品等方式进行激励。 2.2 激励形式 (1)股票期权:公司负责向员工提供股票期权,并确定行权价格及行权期限,员工获得期权的行权时间和方式应受到限制。 (2)股票奖励:公司按照一定比例向员工发放股票奖励。

(3)股票持有计划:公司制定股票持有计划,员工购买公司股票后,在特定条件下享有卖出或转让的权利。 2.3 激励对象 所有在公司正式注册的在岗员工均可申请参与本方案,但公司保留最终决策权。 2.4 激励数额 公司将根据员工的职位、个人表现和贡献度等因素来确定激励数额。 2.5 激励期限 本方案的激励期限为三年。 2.6 行权及解除机制 (1)股票期权行权机制:公司将根据股票市场价格,决定员工所持股票期权是否行权。

(2)股票奖励解除机制:员工在特定时间或事件后可以将持有的股票出售或转让。 2.7 税务政策 公司将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对员工的激励所得进行扣减个人税收。 三、实施细则 3.1 申请参与激励的程序 员工应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公司将根据员工的申请情况和激励标准进行审核。 3.2 协议签署 公司将与员工签订激励协议,明确各项权益和义务。 3.3 股票期权管理

公司将建立股票期权管理制度,监督员工行权情况,并保证员工所持股票期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方案评估 公司将定期对股权激励方案进行评估,包括激励效果、员工满意度以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等方面。 五、方案总结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方案,可有效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和竞争力,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方案的实施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确保合法、公平、公正。 1、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1)股权激励:一种以股票或股票衍生品作为激励方式的员工激励计划。

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草案)完整版12.5

证券简称:XXXX 证券代码:XXXX X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XX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年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26 号)、《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文)和X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或“公司”、“本公司”)《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3、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970万股,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58366.41万股的0.87%。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部分。 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的1%。 5、限制性股票的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XX南瑞A股普通股,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9.08元/股。 6、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7、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1000 人,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8、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之股权激励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之股权激励 摘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作为国有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更加规范、有效 开展实施股权激励工作,过程中存在的合规性问题、政策依据、关键步骤、以及 风险点逐一解析展开探讨,以助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更加顺利推进股权激励工作。 关键词: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 文章: 早在2006 年期末,国家颁布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 试行办法》并通知印发,展开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序章。截止目前, 证监会监管层对股权激励工作的指导与推进,政策逐步宽松,彰显了国家、政府 鼓励的态度,到广大职工、投资者对股权激励的政策理解和概念的逐步认同,加 上更大范围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对限制性股票的践行和实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的股权激励之路越来越成熟稳健。股权激励纳入整体职工报酬收入分配,是对人 力资本价值的认可,通过有效的股权激励机制,提高人力资本回报,对激发国有 控股上市公司的活力,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影响。 2007年国家出台了更加细化的指导政策,国资委、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规范实施股权激励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国各 省市国资委出台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对股权激励实施的治理条件、激励范围、业绩条件、激励方式、预期收益等诸多方面,提出了更为细化的指导意见。显而 易见,在有了近一年时间的股权激励实践经验后,国家对推行股权激励更有信心,同时保持着积极指导、耐心审慎的原则,充分调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高管的企业 管理治理积极性,同时对于落实股权激励在广大职工群体中践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而言,股权激励推行条件的政策基础也愈发成熟。 回顾2012至2021年期间,各大中央企业积极响应国家号召,不断深化国企 改革,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自身的管理治理水平和业务经营能力都获得显著提升。 但是必须承认的是,在市场变化莫测,新冠疫情来袭,大多数的国有背景企业都

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试行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简介及探讨 引言: 随着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问题 逐渐受到关注。为了激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活力和创新能力,2016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旨在规范和推动国有企业的股权激励机制。本文将简要介绍该办法的 主要内容,并对其实施过程进行探讨,以期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管 理者和投资者提供一定的参考。 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背景: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承担着中国 经济发展的重要责任。然而,由于其体制和管理上的特殊性,其激励 机制相对落后,导致管理者创新意识不强,员工激励不足,无法充分 发挥国有企业的优势。为此,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希望通过股权激励机制的引入,激发国有 企业的活力,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主要内容: 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目标和原则;

2. 确定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内容和方式; 3. 设定股权激励计划的审核程序和要求; 4. 规范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和监管要求。 探讨: 1. 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来说,股权激励的实施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在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需要同时考虑到国家利益和公司利益的平衡。因此,政府和公司管理者必须共同努力,在法律、财务等方面进行细致考量,确保股权激励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2. 在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实施过程中,政府和管理者需要制定明确的考核和激励机制,以确保股权激励的有效性。首先,需要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体系,将股权激励与公司的发展目标相结合,使员工的激励与公司的利益保持一致。其次,应对激励计划进行科学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以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 3. 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实施应注重公众的监督和参与。管理者和投资者应积极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设性意见,并通过信息披露等方式,保障公众对公司治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同时,证监会等监管机构也要加强对股权激励的监管,确保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结论: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出台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改革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政府和

股权激励方案策划

股权激励方案策划 股权激励方案【篇1】 很多人都在问员工的股权激励方案改怎么设计,分出多少股份才是合适的呢? 员工股权激励,可以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两大类。但是在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实施的时候,两种企业会有很大不同。上市企业涉及很多股民的利益,所以需要证券管理部门的参与,会有严格的规定,非上市公司,则有较多的自由发挥空间。 因此,本文只探讨非上市公司的员工股权激励问题。 首先,股权激励的最终目标是: 1、提高员工的工作投入度,创造更好的业绩,比较为自己种田与替人种田,工作热情与投入感是完全不同。关键岗位的员工持股,无非是希望员工改变打工心态,把企业当作自己的企业来对待,工作态度会完全不同。 2、能留住优秀员工,让关键岗位的员工长期留在企业工作,与企业一起发展。 只有达到以上两个目标的股权激励方案,才是成功的! 第二:员工持股几种类型: 1、分红股(又叫干股),员工没有实际股份,只是享有一定股份比例的分红,这类股份,员工不用出资购买,主要和业绩挂钩,员工达到一定业绩目标,或工作一定年限,可以享受。分红股,具有人身依附性,员工在企业工作,就享受,离开企业就丧失,也不可转让。也不用承担经营风险,纯属一种福利性激励。 2、期权,期权指的是,在某个时间点,给员工一个约定价格购买一定的股份,约定在未来某个时间点行权(行使购买权),当行权时,实际股份价格超过约定购买价格时,持股员工,就可以享受股份增值的收益。一般来说,员工要行使购买权,必须达到约定的业绩条件,才能行权,如果没有达到约定业绩目标,则丧失行权资格。如果达到行权条件,某些员工没有足够资金购买全部配额股权,则可以允许员工部分转让购买资格,这样期权会更有吸引力。 3、出资购买股份,这类股份是企业实际性股份,而且在当下实施,原则上需要在工商登记。员工以现金购买,按出资比例享受股份收益和承担经营风险。一般来说,企业为了激励员工,可能会采取优惠价格让员工购买,或者半买半送。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实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建立健全激励机制与约束相结合的中长期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用于指导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依法履行相关职责,按本办法要求申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并按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意见,审议表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主要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的中长期激励。 第五条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二)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三)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四)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进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五)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实施股权激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强化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激励力度; (二)坚持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管理层利益相一致,有利于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审慎起步,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第二章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 第七条股权激励计划应包括股权激励方式、激励对象、激励条件、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其确定的方式、行权时间限制或解锁期限等主要内容。 第八条股权激励的方式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以及法律、行政性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上市公司应以期权激励机制为导向,根据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结合本行业及本公司的特点确定股权激励的方式。 第九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需标的股票来源,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确定,不得由单一国家股股东支付或擅自无偿量化国有股权。 第十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以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条件,建立健全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绩效考核目标应该由股东大会确定。

虚拟股权激励计划(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虚拟股权激励计划 第一章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业绩持续增长,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第二章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二、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计划审议通过后,报国资委批准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四、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三章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虚拟股权授予对象)的确定标准 本次虚拟股权授予对象参照如下标准确定: 1. 在公司的历史发展中做出过突出贡献的人员; 2. 公司未来发展亟须的人员; 3. 年度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 4. 其它公司认为必要的标准。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人,包括: 1. 高级管理人员; 2. 中层管理人员; 3. 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其它激励对象均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具有雇佣关系。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 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 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四章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一、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虚拟股票。 二、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虚拟股票数量万股。 三、虚拟股票分配情况 授予的虚拟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以下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