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篇: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一、制度目的

规范性文件是指在组织管理过程中按照规定设立、制定、发布的与组织管理相关的文件,涵盖了机构设置、权责分工、工作程序、规则规范等多方面的内容。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是为了加强组织管理,规范文件管理,强化文件监管,实现文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有效化,确保规范性文件与内控要求相一致,保障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需要。

二、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为本单位管辖下所有部门、岗位及工作人员,是本单位所有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与监督。

三、管理程序

1.制定

规范性文件指在组织管理过程中按照规定设立、制定和颁布的文件。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应采取完整的、规范的管理程序,确保规范性文件的真实合法、严谨完整、科学合理。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遵循以下原则:

(1)规范性文件应该有明确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完整、严密、明确,预防不必要的规定。

(2)规范性文件的审批逐级制度要求应该遵循,成文形式文件应经过规定程序的相应的管理层次审批并签字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颁布。

(3)规范性文件应在规定的时间完成,并于正式规定后发布施行。

(4)对于文件内的相关条款和责任,应该具体明确。

(5)规范性文件应该遵循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保证正当合法。

2.登记

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修改、废止应该在规范性文件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登记信息包括文件类型、名称、发文字号、邮发日期、颁布日期、发文单位、文字取号、颁布人、申报日期、审批日期、实施日期、存档日期、归档路径、归档单位等信息。

3.备案

每年年初,规范性文件管理管理员应及时将上一年度所有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归档备案,清理规范性文件,将同时期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置于操作处,过期规范性文件则按章保管或进行销毁。

4.调阅

对于任何单位或个人的调阅要求,必须坚持依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归档管理。调阅的文件必须符合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要求和条件并在有关部门和领导的同意下进行调阅。

5.废止与销毁

规范性文件的废止和销毁应该遵循成文文件审批程序。规范性文件要废止、撤销或者变更的,经管理层批准,应做好详细的书面备份,然后在规范性文件管理系统上

进行注销。

规范性文件的销毁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已达到存档年限,超过存档年限的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条件销毁。

(2)不再需要,存在规范性文件累赘或者不合法的应当进行销毁。

(3)规范性文件未经批准而被颁布或是存在规范性文件的错误的应当进行销毁。

四、管理要求

(1)规范性文件的出台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适应和反映企业实际需要,内

容科学、完整、清晰、简洁、易于理解和操作。

(2)规范性文件的主编人员,应该具备一定的法制和业务水平,熟悉文件的编

制程序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审批及缺陷整改工作。

(3)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的审批程序,审批人员不能临时改变文件内容,不得

违反程序,不能违反发文程序,审核并签字批准的人员必须对文件负责。

(4)分类管理规范性文件,归口管理,切实做到文件的顺畅传递、搜索、审批

等全过程管理。

(5)及时启动整改措施,对规范性文件中发现的缺陷和不足进行纠正和完善,

落实责任和措施,避免重复和错误。

(6)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部门文件管理的要求进行规范性文件的管理。

五、措施和要求

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1)组建规范性文件管理小组,进行工作的实施、推进和管理。

(2)开展文件管理知识的培训和研讨,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

(3)采用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方便文件的编制、销毁、调查和查阅。

(4)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明确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要求,切实保障文件管理的专业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5)定期为全体工作人员开展文件管理横向对比,检查和整改工作的进展和效果。

(6)将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中,确保文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的实现。

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必须得到以高度重视,积极投入,全力贯彻和落实,确保文件可行、有效和强化企业管理的精神。

第一篇: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篇: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一、制度目的 规范性文件是指在组织管理过程中按照规定设立、制定、发布的与组织管理相关的文件,涵盖了机构设置、权责分工、工作程序、规则规范等多方面的内容。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是为了加强组织管理,规范文件管理,强化文件监管,实现文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有效化,确保规范性文件与内控要求相一致,保障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需要。 二、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为本单位管辖下所有部门、岗位及工作人员,是本单位所有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与监督。 三、管理程序 1.制定 规范性文件指在组织管理过程中按照规定设立、制定和颁布的文件。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应采取完整的、规范的管理程序,确保规范性文件的真实合法、严谨完整、科学合理。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遵循以下原则: (1)规范性文件应该有明确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完整、严密、明确,预防不必要的规定。

(2)规范性文件的审批逐级制度要求应该遵循,成文形式文件应经过规定程序的相应的管理层次审批并签字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颁布。 (3)规范性文件应在规定的时间完成,并于正式规定后发布施行。 (4)对于文件内的相关条款和责任,应该具体明确。 (5)规范性文件应该遵循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保证正当合法。 2.登记 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修改、废止应该在规范性文件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登记信息包括文件类型、名称、发文字号、邮发日期、颁布日期、发文单位、文字取号、颁布人、申报日期、审批日期、实施日期、存档日期、归档路径、归档单位等信息。 3.备案 每年年初,规范性文件管理管理员应及时将上一年度所有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归档备案,清理规范性文件,将同时期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置于操作处,过期规范性文件则按章保管或进行销毁。 4.调阅 对于任何单位或个人的调阅要求,必须坚持依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归档管理。调阅的文件必须符合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要求和条件并在有关部门和领导的同意下进行调阅。 5.废止与销毁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范行政行为,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等 有关规定,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求和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或者本局所属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辟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合用的公文。 第三条本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意见征求、审核审议、备案管理、文件公开、清理评估等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合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本局的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表彰奖励、人事管理等规定不合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本局所属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其法定授权范围内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他暂时性机构、协调性机构、内设机构以及不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机构,均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现行的政策相抵触;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七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加强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内容相近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归并后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且现行文件规定仍然合用的,原则上再也不制定内容重复或者没有实质性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申报立项、调研起草、意见征求、审核、集体审议、发布等程序进行。 因紧急情况需要即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第九条根据农业农村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局有关业务处室 (单位) 认为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于每年12 月底前,向局政策法规处提由下一年度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计划。 特殊情况,经局领导批准后,列入暂时立项计划。 第十条局有关业务处室(单位)向局政策法规处提由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计划,必须以书面形式提由。计划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制定目的与依据、必要性与重要性、主要内容、项目准备情况、报送草案时间和起草责任人等。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1. 引言 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是指为建立健全管理体系、确保规范性文件 安全、保密、完整,并便于查找、使用和保管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本文档旨在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以确保规范性文件安全、可靠、有效,并有效地促进公司运营,推动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2. 制定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外所有规范性文件的管理。 3. 主要内容 3.1 规范性文件的定义 本制度中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公司内部制定的、对员工行为和业务 流程有约束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章程、规章制度、制度、办法、 通知、通报、指示、标准、规范、考核制度、奖惩办法等。 3.2 规范性文件的存储 规范性文件存储应当是授权的和符合规范性文件的性质。特别是 尽可能避免虚构内容、避免非法流通和窃取,以确保规范性文件不会 被篡改、毁坏或误用。 3.3 规范性文件的编制 规范性文件的编制应该遵守以下原则:

1.原则性和针对性; 2.科学性、可行性和可验证性; 3.公正性和透明性; 4.简洁性、明确性和易理解性。 3.4 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公司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和废止都要经过制度的审核和定稿有关负责人的审查。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审查,以及各级负责人对文件的审查,都应遵循“三审制”的原则:领导审定、部门主管审批并签字、文书室审核签收。 3.5 规范性文件的更新 规范性文件的更新应该遵守以下原则: 1.时间性; 2.长效性和合理性; 3.科学性、可行性和可验证性。 3.6 规范性文件的废止 规范性文件需要废止的,应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1.提交申请; 2.审查通过签批;

3.审核完成后,通知相关部门执行废止程序。 3.7 规范性文件的保密性 规范性文件的保密性应该遵守以下原则: 1.等级性原则; 2.必要性原则; 3.最小化原则; 4.限时保密原则。 3.8 规范性文件的使用 使用规范性文件应该遵守以下原则: 1.合理性原则; 2.使用范围原则; 3.安全性原则; 4.查询检索原则; 5.交流学习原则。 4. 管理措施 为实现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要求,公司应该制定系统的管理措施,以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安全可靠和有效。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制定一个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统一组织内各级文件的管理,确保文件的安全性、可查性和便捷性。下面是一个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 1. 文件管理范围和适用对象: 明确文件管理的范围和适用对象,包括组织内各级部门、工作岗位和相关人员。 2. 文件分类与编号: 根据文件的性质、内容和用途,制定相应的文件分类,每个文件分类分配一个唯一的文件编号,方便文件检索和查找。 3. 文件创建与审批: 规定文件的创建机构和责任人,要求文件的审批流程和权限,并确保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和规范。 4. 文件存储与归档: 明确文件的存储位置和方式,建立文件档案库,并规定文件的保管期限和归档规则。 5. 文件的流转和传递: 制定文件的流转和传递管理规定,包括文件传递的渠道、方式和记录,并规定相应的审批流程。 6. 文件的保密与安全: 明确文件的保密级别和安全措施,对涉密文件和重要文件实行严格的保密管理和权限控制。

7. 文件的修订和废止: 规定文件的修订程序和要求,确保修订后的文件能够有效替代原文件;并制定文件的废止程序和记录方式。 8. 文件的备份与恢复: 建立文件的备份制度,确保文件的安全性和可恢复性,防止因意外事件导致文件丢失或损坏。 9. 文件的审计与考核: 建立文件的审计机制,定期对文件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改进。 10. 文件管理的培训与宣传: 开展文件管理的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组织内成员对文件管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以上是一个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具体的制度内容和要求可以根据组织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规范性文件存放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存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文件存放管理工作,提高文件管理效率,保护文件安全和完整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内的文件存放管理工作,包括文件的归档、存储、检索、销毁等环节。 第三条文件存放管理应当遵循合法、规范、科学的原则,建立健全的制度,明确责任、明确权限,落实责任,确保文件管理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第四条文件存放管理应当坚持信息化管理的原则,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文件的归档管理 第五条文件的归档应当按照文件的时间顺序和类别进行分类,建立分类索引,以方便文件的检索和管理。 第六条文件的归档应当按照国家和单位规定的保管期限进行归档,超过保管期限的文件应当及时清理整理。 第七条文件的归档应当标注文件编号、日期、标题、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基本信息,并制定文件归档手册,明确归档流程和标准。 第八条文件的归档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整理,对不合格的文件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归档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文件的存储管理 第九条文件的存储应当根据文件的特点和保管期限进行分类存放,采取防火、防潮、防虫、防盗等措施,保证文件的安全。 第十条文件的存储应当建立档案柜、档案袋等专用设备,并标注文件的存放位置和保管期限,便于查找和管理。 第十一条文件的存储应当定期进行巡查和清理,对已经过期的文件及时进行处理,确保存储空间的有效利用。 第十二条文件的存储应当采用数字化存储的方式,建立电子档案库,加强文件的备份和保护措施,确保文件的安全和可靠性。 第四章文件的检索管理

第十三条文件的检索应当根据文件的编号、日期、标题、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信息进行检索,建立便于查找的查询系统。 第十四条文件的检索应当建立规范的查询流程和权限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查阅范围,防止文件泄密。 第十五条文件的检索应当及时、准确,对重要文件可以建立索引目录,方便全面的查找和使用。 第十六条文件的检索应当建立查阅登记制度,记录查阅人、查阅时间和查阅内容,保证文件的安全和不丢失。 第五章文件的销毁管理 第十七条文件的销毁应当按照文件的保管期限和规定进行,包括定期销毁和特殊条件下的销毁。 第十八条文件的销毁应当由特定的责任人进行,制定销毁方案,明确销毁的范围和方式,并报批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文件的销毁应当进行备案,记录销毁文件的种类、数量和销毁时间,建立销毁档案,并保存一定的时间。 第二十条文件的销毁应当关注环保,采取合理的处理方式,确保文件的安全销毁,不泄露机密信息。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文件管理工作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制定检查计划和评估标准,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文件管理工作应当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文件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奖惩分明,激励人员积极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单位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执行,由制度管理科建档分类。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其他规定与之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单位的制度管理科。 以上就是文件存放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各位员工能够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好单位内文件的安全和完整。

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促进依法行政,使本办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办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 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办制定或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行政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作的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的字样发布,根据内容使用“规定”、“办法”、“细则”、“规则”、“通告”、“命令”、“决定”等规范的名称。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适应人防管理工作的客观需要,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本局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起草调整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本办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工作; (三)负责本办规范性文件的解释; (四)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第六条下列事项,本办可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实施人防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和方案,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的; (二)实施人防法规、规章的程序,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确定的;(三)调整本办机关对外的行政行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由办公室拟定项目建议书后提交主任批

准。 第八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注重本区的实际情况。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起草专业性强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有关机构及专家的意见。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与其他部门工作关系紧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进行会签,或者与有关部门联合起草。 第十条规范性文件草案在主任审批通过后,上报区政府法制办,由区政府法制办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2 第十一条区政府法制办审查规范性文件时,需要本办进一步说明情况的,本办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经区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后,由主任签署,经统一登记、编号发布施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20__年_月_日起施行

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文件管理工作,提高文件利用效率,促进工作信息互通,特制定《文件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文件的生成、利用、保管、传输和销毁等环节,加强文件管理工作, 保证文件管理工作合法、规范、高效地进行。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包括各级领导、管理员、工作人员等,在进行文件管理工作中, 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三、文件的生成 1、文件的生成必须有明确的目的和必要性,不得随意添加或制作无关紧要的文件。 2、文件的生成必须注明文件的标题、编制日期、编制单位、编制人员、文件分类、文件 编号等信息。 3、文件的生成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模板进行,不得随意更改或私自设计。 四、文件的利用 1、文件的利用必须遵守文件的保密等级要求,不得擅自传阅或外借他人未经许可的文件。 2、文件的利用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私自篡改、删除或销毁文件内容。 3、文件的利用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文件信息,保证文件的有效利用。 五、文件的保管 1、文件的保管必须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包括建档、归档、借阅、归还等环节。 2、文件的保管地点必须安全、干燥、通风,防止文件被损毁或遗失。 3、文件的保管人必须严格履行保密责任,不得私自处理文件或泄露文件内容。 六、文件的传输 1、文件的传输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私自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传输文件。 2、文件的传输必须根据文件的密级和重要性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文件的安全传输。

3、文件的传输必须做好文件的记录和备份工作,确保文件传输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七、文件的销毁 1、文件的销毁必须按照规定的销毁周期和程序进行,不得随意销毁文件。 2、文件的销毁必须经过审核和批准,明确销毁的文档种类和数量,不得超过规定的销毁标准。 3、文件的销毁必须做好销毁记录和报告,确保销毁工作的合规性和可追溯性。 八、文件管理的监督与检查 1、文件管理工作由专人或专岗负责,对文件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管和检查。 2、文件管理工作必须定期进行内部和外部的审核,对文件的生成、利用、保管、传输和销毁等情况进行检查。 3、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文件管理行为,必须及时纠正和处理,确保文件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九、附则 1、未尽事宜,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和规定执行。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的,须经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修改。 3、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以上为《文件管理制度》内容,如有违反者,将依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为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确保依法行政,制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下面第一我给大家介绍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盼望对您有所关心。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公布、备案和解释。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指令、确定,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肯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政府及其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行政、外事、财务管理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公务规章、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详细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确定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用语应当规范、简洁、精确,内容应当明确、详细,具有可操作性。 第六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调研起草、征求看法、协

调分歧、法律审核、审议确定、附署、签署、公布等程序进行。 第七条违背本规定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始无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执行。 第八条以下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临时性行政机构; (二)特别设议事协调机构; (三)部门内设机构; (四)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 第九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上级行政机关的指令、确定;不得超越本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第十条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以下内容: (一)行政答应事项; (二)行政惩罚事项;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收费事项; (五)其他应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十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以条文的形式表述。除内容冗杂的外,不分章、节。 第十三条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治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本省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各级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制发或者经其批准、同意,由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有关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审议、发布、备案、评估、清理以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对主管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应急预案、表彰奖惩、人事任免、财务管理、工作考核等文件,以及规划类文件和专业技术标准类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二)维护法治统一; (三)权力和责任相一致; (四)精简和效能; (五)依法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六)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和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本地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承担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对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明确内设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最新版】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促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并公开发布的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统称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等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行政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人事任免和奖惩决定,请示、报告和会议纪要等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管理遵循权责一致、程序完备、公众参与、有件必备、有错必纠、及时清理的原则。 第六条制定机关应当严格控制规范性文件的数量。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下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七条制定机关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印发、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分别由政府办公厅(室)和部门负责实施。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将其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九条下列行政机关和组织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各级人民政府;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范本(2篇)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发布、备案和执行,促进法治政府建设,保障行政管理的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或上级行政机关授权,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规范性规章、决定、命令等文件。 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设定、依法制定、依法发布、依法执行。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重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事关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重大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专家学者、各界人士的意见。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确保法律法规的合法性、完整性、正确性,不得超越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应当依法进行,严格审核行政机关的规范制定权限、法律依据、正当程序,检查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要求。 第七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和适用对象,明确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和效力。 第八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是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本机关法规事务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即行备案,备案后方可发布、执行。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知晓度和遵守度。 第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第十条行政机关依法设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结合实际需要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相关事项需要规范,体现法律法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操作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前,应当进行科学调研,了解相关情况和问题,并听取相关部门、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注重界定规范的目标、范围、标准和程序。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应当明确行政机关的行政制定权限,不得超越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合理设置期限、限制和门槛,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和障碍。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应当注重简化程序、简化材料,提高操作效率,减少行政成本。 第三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成立专门的法规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法规事务管理部门在进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时,应当依法独立、公正、科学进行,严格控制审批权限。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法规事务管理部门在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应当重点审查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避免出现模糊、冗余、重复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学校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治校,进一步规范我校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明确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程序,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等规定,按照《学校章程》(以下部分简称《章程》)要求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在法定权限内制(修)订并公开发布,涉及学校办学和管理,对学校各部门和单位、师生员工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以及带有规范性内容的通知、意见等。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发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章程”“规定”“规则”“细则”“办法”“制度”“决定”等;对某一项具体工作、问题提出带有约束性的措施,或者为贯彻执行上级某一项决定、规章,可称“意见”“通知”。但不能称“条例”“规章”。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可以用条文形式、段落形式表述,也可以用章节

形式表述。规范性文件名称为“规定”“办法”的,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内容复杂的,可以分章节。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凝练,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上位规范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不得与之相抵触,并且一般不作重复规定;规范性文件执行中有关程序、步骤等内容,可以“实施细则”的形式另行发布,不在规范性文件中规定。 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准确、简洁,选用名称要准确,形式要规范统一,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正确、规范。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内法规以及其他上位规范; 规范性文件应当把握国家大政方针、政策,适应国家高等教育发展形势; 规范性文件应该贯彻学校总体工作思路和发展战略,体现改革创新精神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统一、精简和效能原则,体现改革创新的精神,科学规范学校的管理和服务行为。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应当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在赋予有关职能部门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保证权责统一。第九条《学校章程》在学校规范性文件中具有最高效力,学校现行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范文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范文 【下面是一份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的范文,供参考】 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公司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公司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文件、管理文件、指导文件、工作手册等。 第三条管理的原则是规范、适度、公开、便捷。所有规范性文件必须 经过规定的程序制定、审批、发送。 第四条所有与本制度有关的问题、解释和修改需要提交清晰明确的文件,并经过审批。 第二章规范 第五条任何新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具有明确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并严格 按照程序制定。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必须包括文件名称、文件编号、颁布日期、有效期、颁布单位和附件(如果有的话)。 第七条文件的撰写必须准确、简明扼要、易于理解。禁止使用复杂的 词汇和冗长的句子。 第八条文件必须具有明确的效力,规定出具体的责任和执行程序,以 及违反规定的处理措施。

第三章程序 第九条所有规范性文件必须经过以下程序:制定、审批、发送和存档。 第十条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责任单位必须明确规定文件的主管部门、起 草单位和反馈单位。 第十一条需要制定或修改规范性文件的部门必须提出正式的文件申请,并详细说明修订的原因和内容。 第十二条文件的版定必须通过主管部门的审批,并在文件正式发布前 进行内部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文件的发送必须用正式的渠道和方式,确保文件送达所有相 关的部门和人员。 第十四条文件的存档必须归档并进行编号,建立完整的档案管理系统。 第四章监督 第十五条对违反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会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颁布规范性文件的单位必须定期对已发布的文件进行检查和 评估,确保其适用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条对规范性文件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的评估和反馈,以及修订 和废止不再适用的文件。 第十八条员工必须熟悉并遵守公司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如有违反,将会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附则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审议决定、公布、备案、评估、备案、清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本规定所称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区(市)人民政府以及政府办公厅(室)以自己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部门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区(市)人民政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自己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含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区(市)人民政府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 市、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按照国家公文处理相关规定,负责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公文处理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 工作,承担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市、区(市)人民政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负责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管理 工作。 第五条【制定主体】下列行政机关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市、区(市)人民政府; (二)市、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 (三)市、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四)市、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五)市、区(市)人民政府依法赋予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六)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议事协调机构、政府部门的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2023年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2023年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正合法的行政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成都市行政机关发布,属于其职权范围内,为履行监管、管理、决策、执法等行政职能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权威、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成都市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实施效果。 第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和发布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经过合法的决策程序,并明确制定单位、文件类别、目的、依据、内容、范围、效力等。 第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其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一致性。 第七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应当采取公示、公告、发文、网上发布等方式,并及时将发布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和归档

第八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明确备案要求和流程,并确保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材料应当包括文件正本、备案登记表、文件送达回执等。 第十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应当提前告知相关单位和利益相关方,并接受其合法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应当及时办理,备案材料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归档,并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可检索性。 第四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和监督 第十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实施机关及时、有效地履行规范性要求。 第十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确保规范性要求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应当及时监督,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

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___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范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___和发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___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区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生效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文件。 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区政府制定的内部事务管理制度、向上级行政机关__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虽具有普遍约束力但生效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府工作部门包括下列机构: (一)市政府组成部门; (二)市政府办事机构和直属机构;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其他市政府工作机构。 市政府为完成某个专项任务而设立的临时机构、归口市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的办事机构、前款各单位内设机构,不得以本机构的名义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决定、办法、通知、公告和通告。 第五条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前报市___。 区政府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后报市政府备案。 市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简称市法制部门)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和文字技术___工作。 第六条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 (二)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的明确授权;

文件管理制度汇编(3篇)

文件管理制度汇编(3篇) 文件管理制度汇编(通用3篇) 文件管理制度汇编篇1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我局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局依法制定,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细则、决定、通告等文件的起草、审查、备案、登记、公布,适用本办法。 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部署工作,规范本机关、本系统内部工作的文件; (二)会议纪要。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资料应贴合下列规定: (一)贴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贴合职权法定原则; (三)与WTO原则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无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规定。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行政处罚; (四)行政强制措施; (五)限制或者处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义务。 第五条:法制办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废止、备案、清理、汇编等)。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原则上由业务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起草。需报市政府或市人大批准的规范性文件,应由业务工作机构组织起草小组进行起草。起草小组能够吸纳有关部门的人员、有关专业人员或社会团体的代表参加。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初稿构成后,应由负责起草的业务工作机构将以下材料提交法制办审查: (一)规范性文件文本;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说明,包括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解决的问题;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文本。 规范性文件资料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相关联的,还应供给与其他行政机关协商情景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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