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系统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2018修订)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系统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2018修订)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系统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2018修订)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系统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

通知(2018修订)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农综[2018]20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8.01.26

【实施日期】2018.0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系统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闽农综〔2018〕20号)

各市、县(区)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厅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有关部署,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我厅对《福建省农业系统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农业厅

2018年1月26日

福建省农业系统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行为,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151号),结合农业系统行政监管职能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双随机、一公开”(以下简称随机抽查工作)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本工作细则适用农业部门列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对农业部门初步掌握或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线索进行跟踪调查,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案件调查,不适用随机抽查检查方式。

因动植物疫情等特定原因或有关部门特殊要求开展执法监督检查的,可临时采取随机抽查方式以外的其它监管方式。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采取全面检查、专业检查等其他方式开展监督检查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农业随机抽查事项范围实行全覆盖。各级农业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权力清单,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多部门监管责任事项清单,抽查事项清单应明确随机抽查的事项名称、抽查内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标准和要点、抽查方式等要素;多部门监管责任事项清单应明确监管责任事项、检查依据、牵头责任部门、相关配

合部门等要素。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多部门监管责任事项清单应向社会公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调整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2013年度湖南省农业丰收奖获奖项目的通报

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2013年度湖南省农业丰收奖获奖项 目的通报 【法规类别】农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湘农业办农技[2013]144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3.09.26 【实施日期】2013.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2013年度湖南省农业丰收奖获奖项目的通报 (湘农业办农技〔2013〕144号) 各市州农业局、畜牧水产局、农机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经省农业丰收奖评审委员会评审,2013年度省农业丰收奖共计43项,其中“农业新技术推广”为特别贡献奖,“高产优质水稻新品种湘早籼45号推广应用”等9项为一等奖,“杂交水稻Y两优9918的示范推广”等15项为二等奖,“安乡县油菜优质高产栽培技术集成与推广”等18项为三等奖,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现将获奖项目通报如下: 一、特别贡献奖 农业新技术推广

主要完成单位:湖南农业杂志社。 主要完成人员:1.范正国 2.肖秀华 3.许小波 4.严迎春 5.赵一凡 6.尹正良 7.周湘 宁 8.文跃军 9.谭群 10.谢晓红 11.申圭良12.王静 13.毕敏 14.骆旭 15.尹凌洁 16.康智灵 17.刘翊 18.李书庚 19.邓国初 20.周科宇 21.肖正科 22.杨才兵23.田桂华 24.卢远东25.曹卫飞26.李伯兴 27.吕平源 28.刘新家 29.刘克云 30.朱景明 31.毛琼 32.陈绍祥 33.王定昊 34.罗恢林 35.刘富强 36.李万源 37.周湘波 38.李庆鸿 39.刘建军 40.崔国清 41.黄日新 42.谷小丽 43.申亮文 44.周益民 45.贺起帮 46.徐国祥 47.孙红梅48.许伦中 49.郭学风 50.彭高 51.王迪轩52.邓立平 53.戴届全 54.谭铁安 55.程龙 56.乐水旺 57.李木华 58.肖爱辉 59.伍千志60.张端阳。 二、一等奖 (一)高产优质水稻新品种湘早籼45号推广应用 主要完成单位:益阳市农业科学研究所、益阳市种植业技术推广中心。 主要完成人员:1.龚光明 2.周国峰 3.曾令平 4.陈德清 5.康敏 6.戴清 7.林金桥 8.邹宏毅 9.周凡 10.曹永辉 11.徐国生 12.谭卫建 13.谢乐强 14.李凛 15.舒畅 16.龚元芳 17.胡奇寿 18.蔡自良 19.杨通洲 20.李萍。 (二)水稻旱育保姆包衣稻种育秧配套技术推广 主要完成单位:湖南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业局、赫山区农 业局。 主要完成人员:1.刘湘桂 2.刘鹏 3.何东波 4.阎珂 5.曾甲生6.刘先锋 7.张家清 8. 陈丽妮9. 王立华 10.罗国武11.喻克让12.黄乐佳13.袁艺宁14.肖月英15.彭美蓉 16.周学其 17.刘修满 18.袁林锋 19.刘平 20.童勇军。 (三)早熟杂交油菜品种“丰油730”示范推广 主要完成单位:湖南省作物研究所、湖南隆平高科亚华棉油作物科技中心、湖南省粮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设施农业温室大棚省级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设施农业温室大棚省级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农〔2016〕8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为了规范设施农业温室大棚省级补贴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联合制定了《设施农业温室大棚省级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 2016年2月23日 设施农业温室大棚省级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大力推进我省设施农业发展,全面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温室大棚省级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设施农业温室大棚省级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持补贴设施农业温室大棚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项目报备、提前预拨、先建后补、验收公示、据实拨付”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用于符合正式发布的省定条件的各类新建温室大棚的补贴。 第五条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集中建造各类温室大棚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科研单位、联户农户等实施主体。 第六条专项资金补贴范围为智能温室、智能温控大棚一、智能温控大棚二、温室大棚一、温室大棚二、温室大棚三等六类符合省定补贴建设标准的温室大棚,经专家评审认定达到相应省定标准的多样化棚型温室大棚。 (一)智能温室补贴建设标准:高度不低于4.8m,肩高不低于4m。玻璃温室主立柱不少于120×60×3mm;阳光板温室主立柱不少于50×100×2.5mm。主立柱柱距不大于4m。桁架不少于60×40×2mm 或 50×50×2mm。纵梁、横梁方管不少于50×50×2mm。水槽黑板加工成型再热浸

湖南省现代农业数字化指挥调度系统省级平台建设思路

湖南省农业厅电子政务系统建设方案 湖南省农业信息中心 2013年7月 一、湖南省农业厅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必要性 通过建设湖南省农业厅电子政务系统,强化政府宏观管理的手段与途径,增强对区县与农村基层单位农业生产的管理与监督,同时也为基层农户获得更广泛的农业生产信息提供了有效的途径。面对区县提升农业生产管理的迫切需求,以及省厅农业宏观管理的需要,必须在省级层面将各个业务系统进行资源的整合和数据的集中,所以建设湖南省农业厅电子政务系统是十分必要的。系统加强省厅农业生产管理调度指挥的能力,加快省厅、区县和农业基层单位之间信息的互动与交流,并为全省其他地区农业经济发展、农业管理提升及信息化建设提供方向。 二、湖南省农业厅电子政务系统建设思路 湖南省农业厅电子政务系统坚持“顶层设计、整体规划,分步实施、注重应用”的原则,以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民增收为目标,以全面推动湖南省农业厅办公自动化为抓手,围绕农业生产信息化、农业经营信息化、农业管理信息化、农业服务信息化为主要建设内容,搭建具有湖南特色的农业信息化综合管理

平台,提升政府的监管服务能力,企业的生产管理能力,农民对信息的获取应用能力,全面推进农产品生产的现代化,农业管理现代化,农产品消费的现代化,农业服务的现代化。 项目总投资为2830万元,第一期:将以湖南省农业厅办公自动化系统(120万元)和正在建设湖南农业应急视频指挥调度系统(800万元)为抓手,引导全省农业系统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第二期:将以政务支撑和应用服务为目的,完成余下八个应用系统(1910万元),为形成省级电子政务数据中心和支撑平台打下扎实基础。 三、湖南省农业厅内网系统具体建设内容 1、湖南省农业厅办公自动化系统 湖南省农业厅电子政务系统使用开发框架,支持多种数据库,统一布局,界面简洁不失严肃。其功能包含政务必备的个人办公、行政事务、公文处理、督查督办、行政审批、档案管理等,并符合我国电子政务领域若干规范和要求,构成高性能、高可用、高质量的信息化平台。 湖南省农业厅电子政务系统将在综合办公平台的基础上推出移动办公的解决方案,为手机客户端提供了邮件、公告通知、内部新闻、日程安排、通讯簿、工作流、微讯等功能模块。通过PC版OA与移动版OA相结合的做法,实现PC与手机的优势互补,极大的方便用户。另外,移动版客户端还支持离线消息推送,Office、PDF文档的上传和查看,语音微讯、电子和手写签章等丰富的移动办公功能,极大地提高了移动办公的效率及实用性。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办、省财政厅关于改善和提高农业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办、省财政厅关于改善和提高 农业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 【文 件 号】湘政办发[2003]14号 【颁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颁布时间】2003-05-01 【实施时间】2003-05-01 【时 效 性】有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农办、省财政厅《关于改善和提高农业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五月一日 关于改善和提高农业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 (省农办、省财政厅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农业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农业劳模)是农村各个时期建设和改革的骨干,是国家和人民的功臣。为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劳模、关心劳模的良好风气,鼓励农业劳模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现就改善和提高农业劳模的待遇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照省职工劳模荣誉津贴和困难补贴标准,适当提高农业劳模的两项补贴标准。 (一)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现仍保持荣誉的全国农业劳模,荣誉津贴由每人每月50元提高到80元,其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每年可增加困难补贴600元;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现仍保持荣誉的省部级农业劳模,荣誉津贴由每人每月30元提高到50元,其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每年可适当增加困难补贴;市、州、县(市、区)级农业劳模的两项补贴标准由各市、州确定。 (二)全国农业劳模的荣誉津贴和困难补贴由省财政解决;省部级农业劳模的荣誉津贴和困难补贴由省财政和所在市、州财政各负责一半;市、州、县(市、区)级农业劳模的两项补贴分别由所在市、州和县(市、区)财政解决。 (三)农业劳模的荣誉津贴和困难补贴由省财政负担的部分,每年由各市、州农办向省农办申报,经省农办核准对象和标准后,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拨到各市、州财政。各市、州财政补足本级财政所负担的部分后,由市、州农办和财政部门联合下拨到县(市、区)。由各县(市、区)农办负责发放到农业劳模。 二、各级政府和医疗部门要尽可能地对农业劳模的看病就医给予优先照顾。享受荣誉津贴和困难补贴的年满60周岁的农业劳模看病时可免交挂号费。身患疾病,且家庭特别困难的农业劳模看病就医,可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0]90号)精神,根据各市、州原公费医疗的实际支出、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财政和单位承受能力等情况,由该县(市、区)、乡(镇)政府统筹解决。条件允许的县(市、区)、乡(镇)可组织农业劳模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三、参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年满60周岁的农业劳模凭劳模证可享受以下优待: (一)优先购买车票、船票、飞机票,优先上车、上船、登机;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系统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2018修订)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系统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 通知(2018修订)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农综[2018]20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8.01.26 【实施日期】2018.0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系统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闽农综〔2018〕20号) 各市、县(区)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厅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有关部署,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我厅对《福建省农业系统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农业厅 2018年1月26日

福建省农业系统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行为,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151号),结合农业系统行政监管职能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双随机、一公开”(以下简称随机抽查工作)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本工作细则适用农业部门列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对农业部门初步掌握或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线索进行跟踪调查,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案件调查,不适用随机抽查检查方式。 因动植物疫情等特定原因或有关部门特殊要求开展执法监督检查的,可临时采取随机抽查方式以外的其它监管方式。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采取全面检查、专业检查等其他方式开展监督检查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农业随机抽查事项范围实行全覆盖。各级农业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权力清单,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多部门监管责任事项清单,抽查事项清单应明确随机抽查的事项名称、抽查内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标准和要点、抽查方式等要素;多部门监管责任事项清单应明确监管责任事项、检查依据、牵头责任部门、相关配

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 用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湘农业发[2012]75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2.04.11 【实施日期】2012.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的通知 (湘农业发〔2012〕75号) 各市州农业局、畜牧水产局、乡镇企业局、农机局、蔬菜办,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为规范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行为,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暂行规定》(湘农业发〔2010〕35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行为,保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农业系统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含畜牧水产、农机)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可以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遵循罚过相当原则。

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培训的通知

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培训 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布部门】湖南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4.05.09 【实施日期】2014.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培训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队伍建设,提高农产品检测技术水平,切实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培训效果,我厅定于6月、9月、11月举办三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培训班。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人员 株洲、湘潭、郴州、衡阳、邵阳、娄底、张家界、湘西自治州市级农产品检测机构检测技术骨干,共8人; 国家规划建设县级农产品质检站检测技术骨干,共52人。 二、时间 第一期:6月3日报到,4日至15日培训;第二期:9月1

日报到,2日至13日培训;第三期:11月3日报到,4日至15日培训。 三、地点 分别设在省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长沙市农产品质监中心、益阳市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怀化市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四、方式内容 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委托具备双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联合承办,采取跟班学习、专人带教、实践操作、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围绕省市开展例行监测工作进行全程跟班培训。主要培训实验室基础知识、常规仪器维护及使用技术、检测采样及样品制备技术、农产品农药残留定量检测技术等。培训结束进行考试考核,并对学员参训日志及培训体会进行检查,经考核检查合格后颁发上岗证。 五、要求 (一)请各市县农业局按照省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技术培训安排(详见附表1),于5月26日、8月20日、10月23日前分别将三期培训人员回执(附表2)发至QQ邮箱:467436142@https://www.360docs.net/doc/1b10398039.html,。 (二)培训要求学员全程记录参训日志,包括培训内容、工作流程方法、注意事项等,且每人撰写一篇培训体会,统一交省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培训结束时,进行理论考试和盲样考核。参训日志与考试考核均评定为合格者,省厅颁发《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证书》,请参培人员携带2张1寸彩照。 (三)承担培训任务的四家检测机构要按照严谨实用的原则,科学制定计划,合理安排日程,实行一对一讲授辅导,全程进行传帮带,确保培训效果。 (四)培训统一安排食宿,住宿费用自理。联系人:杨韶红,联系电话:0731-8886

福建省13位正厅级干部任前公示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委有关规定,现将省委研究拟交流任省直机关正厅级领导职务的朱清等4位同志,以及拟提任省直机关正厅级领导职务的叶木凯等9位同志予以任前公示。公示时间为2011年9月15日至21日。在此期间内,欢迎群众以来电、来信、来访的形式向省委组织部反映情况,发表看法和意见。 一、拟交流任省直机关正厅级领导职务的人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1.朱清,男,汉族,福建福州人,1955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福建省委宣传部副部长(正厅级)、部务会议成员,省委对外宣传办公室(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省委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办公室主任。 2.庄稼汉,男,汉族,福建惠安人,1963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在职大学学历,现任福建省委副秘书长(正厅级)、办公厅厅务会议成员。 3.林少雄,男,汉族,福建平潭人,1958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现任福建省农业厅党组副书记(正厅级)、副厅长。 4.施文,男,汉族,福建闽侯人,1957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编辑,现任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党组副书记(正厅级)、副厅长。 二、拟提任省直机关正厅级领导职务的人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1.叶木凯,男,汉族,福建福州人,1957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工商管理硕士,现任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2.孙希有,男,汉族,吉林辽源人,1962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在职研究生学历,哲学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3.陈青文,女,汉族,福建顺昌人,1958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福建省财政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4.陈秋立,男,汉族,河北吴桥人,1965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医学博士,教授,现任福建省卫生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5.林文生,男,汉族,福建上杭人,1969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经济学硕士,经济师,现任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党委委员。 6.逄(páng)立左,男,汉族,山东龙口人(在福建福州出生),1957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副教授,现任福建省委党校副校长、校务委员会委员。 7.翁玉耀,男,汉族,福建福清人,1965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工程硕士,工程师,现任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药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和《湖

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药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和《湖南省农药巡查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化肥农药农膜柴油 【发文字号】湘农业发[2012]175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2.08.13 【实施日期】2012.08.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药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和《湖南省农药巡查制 度》的通知 (湘农业发〔2012〕175号) 各市州农业局: 为加强我省农药市场监管,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农药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和《湖南省农药巡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湖南省农药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药市场监管,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药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的违法事实,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即“黑名单”,并实施严格跟踪监管的管理制度。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查处的假冒伪劣农药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黑名单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湖南省农业厅负责农药黑名单的统一管理,成立农药黑名单认定委员会,委员会由农药监管相关单位组成,负责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和撤销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湖南省农药检定所,负责农药黑名单的具体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所长兼任。 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被列入农药黑名单的农药生产经营单位的跟踪监管。 第二章认定条件

福建省农业厅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福建省农业厅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 预案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福建省农业厅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闽农种植[2006]352号 1 目的与依据 1.1目的 为做好突发性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的预警、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生产恢复等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给农业造成的损失,保证农业生产安全、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业部《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福建省粮食安全预警应急方案(试行)》、《福建省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2.1.1 省农业厅成立省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应急指挥部),由厅长担任总指挥,分管副厅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厅办公室、种植业管理局、计财处、科教处、市场信息办、农机管理局、农垦局、执法总队、信息中心、种子总站、植保植检站、农田建设与土壤肥料技术总站、基地办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挂靠厅种植业管理局,由厅种植业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为组成人员。 2.1.2 设区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相应的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办公室。 2.2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应急指挥部:召集应急指挥部成员会议,研究、部署和组织协调农业重大灾害应急处理工作;决定启动和解除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指挥、组织、调度抗灾救灾物资储备与供应;向省政府和农业部、财政部等国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及应急工作落实情况。 办公室:负责落实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处理所需的车辆及相关后勤保障工作。 计财处:负责协调落实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处理所需的救灾资金,管理、监督农业救灾资金的使用;负责牵头向农业部、省政府等争取救灾资金。 市场信息办:负责农业重大自然灾情相关信息和受灾动态情况收集分析、汇总与上报等。 种植业管理局、农机管理局、农垦局:负责落实农业抗灾救灾措施,提出开展灾后恢复生产意见并指导实施。 种子总站:负责救灾种子的调剂供应省级应急种子的储备调运及设区市级、县级应急种子储备的督促落实。 植保植检站: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防治技术方案,指导防治工作。 执法总队: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各地加强灾后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管,协调有关部门打击哄抬农资价格行为。

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围绕“三农”改革开展政策调研活动的通知

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围绕“三农”改革开展政策调研活 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层文化活动 【发文字号】湘农业办法[2014]16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4.02.14 【实施日期】2014.0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围绕“三农”改革开展政策调研活动的通知 (湘农业办法[2014]16号) 各市州农业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推进农业农村经济稳定发展,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式,提高服务“三农”的能力和水平,按照农业部的工作部署,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农业系统开展以“三农”改革为主题的政策调研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研目的 围绕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农业农村改革的任务和目标,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全面摸清我省农业农村发展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理清

我省农业农村改革发展思路,明确目标任务和推进措施,形成一批高质量的调研报告,为中央、省委、省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二、调研内容 主要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农业农村改革要求,围绕以下内容开展专题调研,题目自拟。 (一)农业农村经济宏观管理体制改革。重点研究农业管理机构改革、管理职能整合、农业事权财权匹配、产学研相结合等问题。 (二)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重点研究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农业社会化服务方式和机制,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等问题。 (三)健全农业扶持保护制度。重点研究农业投入稳定增长、农业补贴制度改革、重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粮食主产区(产粮大县)利益补偿机制、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益等问题。 (四)完善重要农产品产业政策。重点研究促进粮、棉、油、茶、果、蔬等重要农产品区域布局、结构调整以及新形势下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问题。 (五)建立农业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重点研究重金属及农业内部污染治理、农业资源生态补偿机制、节约用地用水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耕地质量保护等问题。 (六)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重点研究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权能关系,健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保障农民获得土地增值收益,完善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机制,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土地征收等法律制度等问题。 (七)创新农村金融制度。重点研究完善农村金融制度、完善农村信贷政策、建立农业产业贷款保障和担保机制、发展农村信贷合作,建立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等配套制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下达2018年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下达2018年特色现代农业 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资金 【发文字号】闽财农指[2018]29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8.04.28 【实施日期】2018.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下达2018年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闽财农指〔2018〕29号) 有关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 为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现下达2018年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430万元,其中农村固定观察点资金230万元、茶树种质资源保护资金200万元,款列“2130199 其他农业支出”科目。 请按照《福建省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7〕15号)的规定加强资金管理,及时拨付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附件:1.2018年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表 2.2018年农村固定观察点绩效目标表

3.2018年茶树种质资源保护绩效目标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 2018年4月28日 附件1 2018年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闽侯县 5.2 5.2 连江县 4.3 4.3 罗源县 4.3 4.3 闽清县 4.3 4.3 永泰县 4.3 4.3 福清市 6.7 6.7 厦门市15.115.1 集美区10.310.3 同安区 4.8 4.8 莆田市1818 城厢区 4.3 4.3 荔城区 5.2 5.2 仙游县8.58.5

三明市51.731.720 三元区 4.3 4.3 明溪县 6.7 6.7 清流县 4.3 4.3 宁化县 4.3 4.3 大田县2020大田县茶业局(吴山大寨山野生茶) 尤溪县 4.3 4.3 沙县7.87.8 泉州市48.428.420 洛江区 4.3 4.3 惠安县10.310.3 安溪县2020安溪县农业与茶果局(安溪县茶树种质资源圃)永春县 4.3 4.3 石狮市 4.3 4.3 南安市 5.2 5.2 漳州市5353 芗城区 4.3 4.3 龙文区 6.7 6.7 云霄县 4.3 4.3 漳浦县 4.3 4.3 诏安县 4.3 4.3 长泰县 6.7 6.7 东山县 4.3 4.3 南靖县 4.3 4.3 平和县 5.2 5.2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扶贫工作领导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五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培训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民工 【发文字号】闽人社文[2017]325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扶贫办共青团福建省委员会福建省妇女联合会 【发布日期】2017.11.22 【实施日期】2017.1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福建省委员会、福建省妇女联合会等五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培训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7〕325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扶贫办、团委、妇联,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行政人事司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培训五年行动计划(2016-

2020年)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0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以下简称“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培训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将联合实施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培训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服务就业和经济发展为宗旨,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紧密结合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培训需求,充分发挥各部门优质培训资源作用,全面激发农民工等人员创业热情,形成创业培训、政策扶持、创业服务相结合的工作局面,全面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深入开展。 二、工作目标 以提升农民工等人员创业能力,促进其成功创业为根本目标,以开展符合不同群体实际需求的创业培训为主要抓手,形成创业培训、创业教育、创业考评、试创业、创业帮扶、创业成效第三方评估等六环联动,政府、院校和相关企业合作推进,与精准扶贫紧密结合,全覆盖、多层次、多样化的创业培训体系;使创业培训总量、结构、内容、模式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工等人员创业需求相适应;到2020年,力争使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或已创业的农民工等人员都能参加一次创业培训,有效提升创业能力。 三、主要任务 (一)做好培训对象信息搜集处理工作。将返乡农民工等人员中有意愿开展创业活动和处于创业初期的人员全部纳入创业培训服务范围。依托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等公共服务平台,摸清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底数、创业总体情况、创业培训需求等,为编制创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意见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14]46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19 【实施日期】2014.06.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意见 (湘政办发〔2014〕4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新型职业农民是农村家庭经营的基石、合作组织的骨干、社会化服务组织的中坚力量,也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快培育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推进我省现代农业(含林业,下同)持续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目标任务,结合我省农

业发展实际,以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和政策扶持为动力,以吸引年轻人务农、提高农民素质和农业技能、增加农业经营效益为核心,以国家和省级农业科技园为载体,以科技教育培训、职业认定管理为手段,以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用水户协会、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业人员为重点,大力实施以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为重点的“阳光工程”和涉农职业教育,培育一大批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新型职业农民。 (二)工作目标。2014年选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较快、基础条件较好的市、县进行整市整县推进试点,2015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省全面开展,2017年全省培育新型职业农民10万人,2020年全省新型职业农民达到30万人。 二、重点任务 (一)认真遴选培育对象。围绕粮食和当地农业主导产业开展调研,掌握本地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调研重点包括以下三类农业从业人员。一是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农业劳动力,主要是种养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等。二是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是指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中较为稳定地从事农业劳动作业,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业劳动力,主要是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三是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是指在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或个体直接从事农业产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切实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切实加强国有农场土 地使用管理的意见 【法规类别】土地复垦与耕地保护 【发文字号】湘国土资发[2010]13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0.04.26 【实施日期】2010.04.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切实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 (湘国土资发[2010]13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株洲市畜牧水产局,常德、益阳市农垦办,岳阳市君山区及农垦系统各管理区: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资源,规范国有农场土地管理行为,维护国有农场合法权益,促进国有农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更好地发挥国有农场在全省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切实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

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实行国有农场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国有农场(包括农场体制改革后设立的各行政区、管理区、乡镇、办事处)的土地是国有土地,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安全的基础,是国有农场生存发展的基本生产资料,必须切实加强使用管理,进一步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农场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有农场土地或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依法严格审批,需占用基本农田的要依法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 各地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精神,坚决制止任意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行为,切实做好保护基本农田“五个不准”工作。对已经违法违规占用和破坏的基本农田,要切实按照国务院紧急通知规定,妥善处理,尽快恢复耕种。 各国有农场要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利用农田分等定级成果,做到基本农田地块、面积、标志、档案、措施、责任制“六落实”,确保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国有农场土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国有农场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开展工作,自觉服从监管。各国有农场主要领导对国有农场耕地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下达2018年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下达2018年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农业项目专项资金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资金 【发文字号】闽财农指[2018]3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8.05.10 【实施日期】2018.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下达2018年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农业项目专项资金 的通知 (闽财农指〔2018〕34号) 各有关市、县(区)财政局、农业局: 根据《福建省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2017-2020年)实施方案》(闽农种〔2017〕106号)和《关于确定福建省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2017-2020年)项目承担单位的通知》(闽农种〔2017〕209号),经研究,现下达2018年福建省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农业项目经费1800万元(见附件1),款列“2130106 科技转化与推广服务”预算科目,请你们尽快将项目资金落实到位。各项目单位要按照《福建省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7〕40号)的要求,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

用,完成绩效目标(见附件2)。 附件:1.2018年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农业项目资金分配表 2.2018年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农业项目绩效目标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 2018年5月10日 附件1 2018年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农业项目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金额合计1800 福州市小计695 福州市蔬菜科学研究所120 1福州市本级 福州市农工商(集团)公司575莆田市小计100 2莆田市本级莆田市种子管理站100三明市小计350 5明溪县明溪县良种场50 6沙县沙县良种场100 7泰宁县科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200

湖南省农业厅田家贵厅长工作汇报

省农业厅田家贵厅长工作汇报 -----------------------作者:-----------------------日期:

向省农业厅田家贵厅长一行工作汇报 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 (2010年5月31日) 尊敬的田家贵厅长,各位领导: 农民创业园经农业部、国台办批准于2009年11月正式落户我县。是继全国十五家后,我省唯一一家农民创业园。农民创业园项目在呈报和审批过程中,得到周强书记的特别关心,也得到了省农业厅领导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今天省农业厅各位领导在百忙之中,莅临我县调研,更是饱含了省农业厅对我县经济发展的深切关怀和高度重视,在这里请允许我代表县委、县政府,代表县70万人民对省农业厅领导表示深切的感,对各位领导的光临表示最诚挚和最热烈的欢迎!

下面,我就农民创业园的基本情况、近段工作、发展规划及需要省农业厅领导支持解决的有关问题汇报如下: 一、农民创业园的基本概况和发展思路 农民创业园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引进农业技术、资金,台资企业,培育和孵化龙头农业产业集团,与我县的农业资源、劳动力、应用技术、农产品运销等优势有机结合,大力发展现代科技农业和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民创业园总体规划按核心区、示区、辐射区三大板块设置。其中核心区面积3平方公里,位于我县洞庭湖畔的鹿角镇济美村,核心区是进行先进农业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训、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基地,是技术、人才、资金、信息、中介、物流和龙头企业的密集区。示区面积为200平方公里,是核心区孵化新产业的试验和推广基地,分布在我县黄沙街镇、中州乡、城关镇、新墙镇等16个乡镇。重点发展特色水果、有机蔬菜、园林花卉、畜禽水产、农产品加工、休闲观光等现代科技农业产业。辐射区为我县及周边地区,主要是通过核心区龙头企业带动、示区推广基地示突出生产和联动功能,带动我县及周边区域甚至全省的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全面升级。 县濒临洞庭湖,自然条件优越,水陆交通便利;县是经济圈和长株潭经济圈叠加地区,区位优势明显。我县将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实施方案 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田基建与水土保持 【发文字号】闽农土[2016]212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6.10.10 【实施日期】2016.10.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宣布一批文件失效的通告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农土〔2016〕212号) 各市、县(区)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 为了贯彻落实2016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十三部(委、局、行)《关于开展2016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发改粮食[2016]1426号)、农业部《关于印发〈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农农发[2015]5号)要求,我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农业厅

2016年10月10日 福建省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2016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3个部(委、局、行)《关于开展2016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发改粮食[2016]1426号)和农业部《关于印发〈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农农发[2015]5号)要求,为推动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工作,提高耕地内在质量,实现“藏粮于地”的重大战略,保障粮食安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保障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安全为目标,树立耕地保护“量质并重”和“用养结合”理念,围绕“提质增效转方式、稳粮增收可持续”的工作主线,以耕地土壤肥力提升、耕地退化污染重点区域和占补平衡补充耕地为重点,依靠科技进步,加大资金投入,通过技术物质补助等方式,推进工程、农艺、农机措施相结合,依托新型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构建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长效机制,促进土肥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守住耕地数量和质量红线,奠定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二、基本原则与目标 (一)基本原则 坚持量质并重、科学管理。在严格保护耕地数量的同时,将耕地质量提到和耕地数量同等重要的位置,更加注重耕地质量的建设与管理,制定科学合理的耕地质量管理机制,推动各级政府落实“质量红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