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文档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文档Independence principle document of arbitration agree ment

编订:JinTai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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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公务文书是法定机关与组织在公务活动中,按照特定的体式、经过一定的处理程序形成和使用的书面材料,又称公务文件。本文档根据公文写作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是申请仲裁的必备材料。以下是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供大家学习参考,希望能够有所帮助!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Severability of Arbitration Agreement)又称为仲裁协议的“分离性”(Separability)或“自治性”(Autonomy)。这一理论的基本精神认为:尽管仲裁条款是合同的一部分,但该条款与其他条款有着完全不同的性质。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是当事人之间相互承担的义务,是双方当事人为追求互补利益,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对实体权利义务的约定,这种权利或义务一般是对应的,即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权利正是对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这些条款受合同效力的直接影响,因合同无效而当然无效。而仲裁条款是解决争议的一种合同制度,体现双方意思一致,并没有为一方当事人的利

益而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任何义务。它实际是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对第三方的授权,即如果产生了有关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承担义务的争议,这些争议应由他们共同约定的第三方解决。因而,仲裁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其效力不应受主合同的制约,合同无效或失效并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它是与合同相分离而独立存在的条款。这一原则已经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承认。在许多国家的仲裁法以及《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6条中均有明确表述。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否意味着合同转让时必须就仲裁另

外做出意思表示?在香港xxx有限公司与武汉中苑公司一案中,武汉中院就认为:“由于仲裁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原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对该合同的新的受让人无法律效力。”这种理解将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推到了极端。仲裁协议的目的和功能是解决合同纠纷,其效力的实现以当事人间发生了协议范围内无法自行解决的争议为前提条件。没有实体权利义务,仲裁协议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没有争议产生,仲裁协议也不能发生效力。所以仲裁条款虽然具有独立性,但仍对合同的其他条款有依赖关系,具有相互关联性。“独立性原则”更确切的表述应是“相对独立性原则”。这种“相对独立”一是指仲裁条款的某种无因性,其有效与否应单独判断,不受主合同变更、解除、

终止、失效或无效的影响,二是指仲裁条款和基础合同可能分别受不同的法律调整;而不是指仲裁条款在文本上独立于合同其它条款,在合同转让时必须单独声明。仲裁条款是对违约的一种救济方式,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结合在一起才能保证合同的完整性。如果合同转让而仲裁条款不转让,其作为合同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就会落空,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实体权利的实现,甚至会因为某种例外的存在而减损债权让与通知制度的实际作用。

从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的发展过程和目的来看,合同转让时仲裁条款自动转让也不违背独立性的初衷。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本身就是仲裁庭针对仲裁实践发展进行扬弃的结果,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挥仲裁本身特有的公正、快捷地处理争议的优点。仲裁协议独立性的宗旨是从鼓励仲裁的角度来确定仲裁条款的效力,保证了仲裁协议在不同场合下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如果合同转让时,当事人对仲裁条款必须另作意思表示,显然加重了仲裁条款在合同转让情况下的生效条件,增加了不可预见性因素,限制了当事人的仲裁意愿,恰好背离了鼓励仲裁的原则。如果要求做出双重意思表示,既人为地破坏了合同的完整性,也违背了仲裁独立性原则的出发点。

在1997年3月5日斯德哥尔摩国际商会仲裁庭对A.I.贸易金融公司诉保加利亚对外贸易银行案的裁决中,仲裁庭对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与仲裁协议自动转移的关系做了精辟的论述:承认仲裁条款自动转移的目的在于保证仲裁程序的有序进行或新生当事人的意愿,仲裁条款独立性用以保证仲裁程序顺利开始,而仲裁条款自动转移则保证仲裁程序平稳结束。在仲裁协议转移上强调其独立性并不符合前述目的。[10]

总之,从仲裁基本原则分析,仲裁协议的自动转让与之并不矛盾,相反扩展了仲裁制度两大基本原则的内涵,发展了仲裁理论。如何理解和解释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与仲裁协议自动转让的关系,这不仅是个理论问题,同时也是种法律政策的体现。强调司法对仲裁的监督权,抑或鼓励仲裁制度的发展,在两种不同的倾向下对仲裁协议自动转让的问题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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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概率与独立性

()()()()()()()()1012+C AB A P AB n P B A P A n P B A B C P B C A P B A P A ?????==????≤≤?????=???定义:对于两个事件A 和B ,在已知事件A 发生 的条件下,事件B 发生的概率。 公式:古典概型条件概率、性质、若事件、互斥,则有 条件概率题型: 题型一:根据公式换算求概率 ()()()()11,,23P B A P A B P A P B ===求(P(B)=1/3) 若P (A )=34,P (B |A )=12 ,则P (AB )等于 ( 3/8 ) 题型二:求条件概率 ()()()P AB P B A P A ?=???? 公式法:条件概率求解基本事件法:确定新的基本事件空间 1、公式法:由条件概率公式 ()()()P AB P B A P A =,分别求出()P AB 和()P A ,代入即可;公式法适用于所有条件概率问题;如例1 2、基本事件法:确定满足已知条件事件A 的基本事件数,确定新的基本事件 空间。基本事件法适用于解决与古典概型或几何概型相关的条件概率问题,比公式法方便,尤其是解决对于有次序的条件概率问题,如例2 用两种方法求解下列问题: 例1、 (公式法)盒中装有形状,大小完全相同的5个球,其中红色球3个, 黄色球2个,若从中随机取出2个球,已知其中一个为红色,则另一个为黄色的概率为( )

A. 3 5 B. C. 2 3 D. 2 5 例2、(基本事件法)袋中装有6个不同的红球和4个不同的白球,不放回地依次摸出2个球,在第1次摸出红球的条件下,第2次摸出的也是红球的概率为() A.5 9 B. 4 9 C. 2 9 D. 2 3 例3、(基本事件法)有一匹叫Harry的马,参加了100场赛马比赛,赢了20场,输了80场.在这100场比赛中,有30场是下雨天,70场是晴天.在30场下雨天的比赛中,Harry赢了15场.如果明天下雨,Harry参加赛马的赢率是(1/2) 解答:此题所求就是Harry在雨天赛马赢的概率即 151 302 P== 例4、(基本事件法)一个袋中装有7个大小完全相同的球,其中4个白球,3个黄球,从中不放回地摸4次,一次摸一球,已知前两次摸得白球, 则后两次也摸得白球的概率为___1 5 _____. 例5、(基本事件法)某生在一次口试中,共有10题供选择,已知该生会答其中6题,随机从中抽5题供考生回答,答对3题及格,求该生在第 一题不会答的情况下及格的概率.(25 42 ) 习题: 1.把一枚骰子连续掷两次,已知在第一次抛出的是偶数点的情况下,第二次抛 出的也是偶数点的概率为 ( ) A.1 B.1 2 C. 1 3 D. 1 4 2.盒中装有形状,大小完全相同的5个球,其中红色球3个,黄色球2个,若 从中随机取出2个球,已知其中一个为红色,则另一个为黄色的概率为() A. 3 5 B. C. 2 3 D. 2 5 9 10 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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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文档 前言:公务文书是法定机关与组织在公务活动中,按照特定的体式、经过一定的处理程序形成和使用的书面材料,又称公务文件。本文档根据公文写作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是申请仲裁的必备材料。以下是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供大家学习参考,希望能够有所帮助!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Severability of Arbitration Agreement)又称为仲裁协议的“分离性”(Separability)或“自治性”(Autonomy)。这一理论的基本精神认为:尽管仲裁条款是合同的一部分,但该条款与其他条款有着完全不同的性质。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是当事人之间相互承担的义务,是双方当事人为追求互补利益,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对实体权利义务的约定,这种权利或义务一般是对应的,即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权利正是对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这些条款受合同效力的直接影响,因合同无效而当然无效。而仲裁条款是解决争议的一种合同制度,体现双方意思一致,并没有为一方当事人的利

益而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任何义务。它实际是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对第三方的授权,即如果产生了有关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承担义务的争议,这些争议应由他们共同约定的第三方解决。因而,仲裁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其效力不应受主合同的制约,合同无效或失效并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它是与合同相分离而独立存在的条款。这一原则已经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承认。在许多国家的仲裁法以及《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6条中均有明确表述。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否意味着合同转让时必须就仲裁另 外做出意思表示?在香港xxx有限公司与武汉中苑公司一案中,武汉中院就认为:“由于仲裁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原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对该合同的新的受让人无法律效力。”这种理解将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推到了极端。仲裁协议的目的和功能是解决合同纠纷,其效力的实现以当事人间发生了协议范围内无法自行解决的争议为前提条件。没有实体权利义务,仲裁协议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没有争议产生,仲裁协议也不能发生效力。所以仲裁条款虽然具有独立性,但仍对合同的其他条款有依赖关系,具有相互关联性。“独立性原则”更确切的表述应是“相对独立性原则”。这种“相对独立”一是指仲裁条款的某种无因性,其有效与否应单独判断,不受主合同变更、解除、

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一、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任何法律效力,其核心都是有关法律规范对相关主体的约束力,仲裁协议也不例外。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是指,对当事人、仲裁庭或仲裁机构、法院等相关主体产生如下的法律效力: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对当事人直接产生了法律效力。当事人因此丧失了就仲裁协议约定的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承担了不向法院起诉的义务。如果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违背了这一义务而就仲裁协议约定范围内的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另一方当事人就有权依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终止司法诉讼程序,把争议发还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审理。这样,就从法律上保证了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仲裁事项在协商时只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使得当事人不诉诸法院解决争议的本来愿望得以实现。 除此之外,由于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已同意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并承认仲裁庭所作裁决的约束力,所以,仲裁协议使当事人承担了履行由仲裁庭最后作出的裁决的义务,除非该仲裁裁决经有关国内法院判定无效。 (二)对仲裁庭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庭或仲裁机构受理争议案件的基础。如果不存在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则仲裁庭或仲裁机构无权审理该争议。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基于不存在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的理由对有关仲裁庭或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庭对特定争议事项取得管辖权的最主要的依据。如依据1981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如果仲裁条款显然无效或者仲裁条款不适合组成仲裁庭之目的,则不能成立仲裁庭。仲裁协议对仲裁庭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还表现仲裁庭或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受到仲裁协议的严格限制。仲裁庭或仲裁机构只能受理当事人按仲裁协议中的约定所提出的严格限制。对于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事项,仲裁庭或仲裁机构无权过问。 (三)对法院的法律效力 各国的仲裁立法都承认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司法管辖的效力。如果当事人已就特定争议事项订有仲裁协议,法院则不应受理此宗争议案。1986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027条规定:“法院受理诉讼案件,而当事人对诉讼中的争议订有仲裁协议时,如果被告出示仲裁协议,法院应以起诉为不合法而驳回之。”1958年《纽约公约》第2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诉讼事项订有本条所称之协定者,缔约国法院受理诉讼时应依当事人一方之请求,命当事人提交仲裁,但前述协定经法院认定无效、失效或不能实行者不在此限。”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是怎么样的,仲裁作为常见的合同、财产权益纠纷解决方式之一,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中问题请看下面。 效力及于问题一、 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常签订不止一份合同,这些合同相互之间是什么关系,一份合同的仲裁条款效力能否及于其他合同,是许多当事人在确仲案件审理阶段就希望法院查明的问题。 对此请求,法院的一贯态度是:该请求系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需要表明的案件事实问题,关系到仲裁庭的裁决范围,应由仲裁庭决定。 法院一般不审理,对申请人的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一概予以驳回。 然而,通过查阅大量的裁定,可以发现在少数裁定中,涉及效力及于问题,法院也鲜明地表达出自己的观点和态度。 对于法院为何表态,我们不予置评。 不过对于这些已经生效的裁定,由于已经或多或少涉及实体审查部分,无论该意见是否能作为法院系统的通论,都值得说明。 1、主合同仲裁条款有效,补充协议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仲裁条款是否及于补充协议?

在一起案件中,原合同的仲裁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协不成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本协议仍按原合同的条款执行。 法院认为,原合同的仲裁条款意思表示明确,有仲裁事项,并选定了北京仲裁委员会,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第2款的规定,故仲裁协议合法有效。 又因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应受双方签订的原合同仲裁条款的约定,该仲裁协议对《补充协议》继续有效。 在另一起案件中,施工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一)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对工程竣工结算及拨付工程款等问题达成结算协议。 法院亦直接认定,结算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工程的结算付款问题达成的补充协议,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效力及于结算协议。 通过前述两起案件可以看出,在主合同有仲裁条款,概括约定仲裁事项,如果能确定补充协议与主合同的关系,在补充协议

条件概率的独立性1

第三章 条件概率的独立性 习题3 一.填空题 1.设A.B 为两个互相独立事件,若P (A )=0.4,P (B )=0.3,则(P B A ?)= 2.在一次实验中A 发生的概率为p ,现在进行n 次独立重复试验,那么事件A 至少发生1次的概率为 3.设A.B.C 构成一完备事件组,且P(A)=0.4,P(B )=0.7,则P (C )= ,p(AB)= 4.若P(A)= 21,P(B)=31,P(A B )=3 2 ,则P(B A )= 5.某人向同一目标重复独立射击,每次命中目标的概率为P(0

新会计准则下会计独立性的思考_徐军民

财税统计 摘要:会计独立性原则是会计管理的基本原则,也是会计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会计独立性问题已越来越呈现出它的特殊性,为政府、专业管理部门和企业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需要进行认真地研究和思考,并做出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事业单位实际的正确回答。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会计独立性思考 会计管理是专业管理,在实际工作中有其具体的要求和特点。独立性原则是会计管理的一项重要原则。《会计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这其中就明显地表达了“会计独立性原则”的规范和要求。 1会计独立性原则的基本内涵及表现形式 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进程中,会计独立性问题已日趋严重,表现为会计独立性无法体现、会计行为欠规范、会计信息质量不高等,给会计规范管理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严重障碍,这不能不引起国家、政府、社会和企业等各方面的高度重视。面对这些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采取卓有成效的手段,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完善会计管理制度,更好地发挥会计工作在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会计行为的独立性是指会计行为主体在开展会计活动的整个过程中,能够客观公正、独立自主地按照会计法规的要求处理会计事务。会计行为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会计行为必须保持物质上的独立,即会计行为主体与所开展的会计活动之间不产生物质上的利益关系,能够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会计活动。二是会计行为必须保持精神上的独立,即会计行为主体在日常会计活动中不受外界因素的影响和干扰,能够独立自主地遵照会计法规开展活动。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同样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形式和实质上的独立。形式上的独立是指会计师与被审查的单位或个人没有任何的利害关系,实质上的独立是指会计师个人的一种精神状态,一种自信心以及在作出判断时不依赖和从属于外界影响的精神表现。微观方面,在现代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实现分离的前提下,所有者可以通过会计信息对经营者的管理情况、经营成果进行有效监督,及时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宏观方面,要求会计准则制定者能够给会计人员一定的选择空间,让他们能够根据实际情况更加自主地做出合理的职业判断,为管理部门和决策者提供更高质量的会计信息。 会计行为主体包括会计行为个体和会计行为群体,由于受体制不健全、管理欠规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具体的会计活动中,会计行为主体往往缺乏独立性,具体表现为:第一,会计行为个体缺乏独立性。在现实生活中,会计人员是单位或部门的一员,其人事关系、经济利益等受到单位或部门的管理和约束。当单位或部门利益与所有者的利益甚至国家的利益无法达到一致时,会计人员或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或受到单位领导的干预,往往会选择有利于部门利益的会计处理方法,有时甚至会做出违反财务制度的事情来。在这种情况下,会计人员的会计行为表现的是一种被动地服从或无奈的选择,无法也难以保持其行为的独立性。第二,会计行为群体缺乏独立性。企事业单位作为一个群体,在处理具体的会计事务时,往往会受到诸多外部因素的干扰,而使会计信息质量无法得到保证,在这里,企事业单位会计行为就缺乏独立性。最常见的是地方政府和某些领导为了提高本地或自己的政绩,就利用行政职权,要求相关单位选择有利于提高其政绩的会计处理方法,甚至指使企事业单位进行会计造假。很显然,这也是被动服从造成的结果。 2解决会计独立性缺失的对策和措施 既然会计制度要求会计行为主体必须坚持独立性原则,而现实中又存在着独立性缺失的情况,那么,我们必须正视矛盾,认真研究,找到解决会计独立性缺失的对策和措施。 2.1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会计准则及相关的法规和制度 在现实的会计活动中,不管是单位、企业和个人,经常会受到来自多方面的干扰和影响,以至于出现会计信息失真、会计造假、财务欺诈等不正常现象,影响会计管理的规范化。虽然,会计管理制度中有关于“会计独立性”的要求,但没有会计独立性的专门规定,也就失去了保持会计独立性的制度规范和法律保障。如果会计制度中有专门的独立性原则,在会计务实过程中,就能够按照独立性原则的规定和要求排除各种干扰和影响,就能够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具有真实性、可靠性。因此,为了使会计活动能够顺利、正常、有序地开展,我们必须重视和加强制度建设,在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规定独立性原则,并认真地贯彻实施。 2.2建立完善会计委派制 实施会计委派制,就是对会计人员的身份进行明确,对其履行会计职能、坚持独立性原则开展会计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这样,就可以通过财务会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和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实施监督。而更重要的,可以扭转财务人员听命于单位领导和经营者的现状,对会计独立性原则的贯彻和执行起着积极的作用。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应规范委派制的程序和要求,进一步明确会计的管理责任,细化会计的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真正发挥会计的委派作用,实现会计的监督职能。 2.3强化外部监督力度,建立完善的会计监督体系 由于受利益驱动、会计人员个人素质的影响以及上级或单位领导的权威性的限制,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很难完全做到按法律执行,按规范操作,会计活动就很难保证在法律、制度的规范下有效开展,而且,也无法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为此,必须加强政府专业职能部门的监督力度,切实做好检查、监督、指导和服务工作。一是要提高政府专业职能部门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保证监督质量;二是要协调好政府、单位和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做到资源共享;三是要定期组织由财政部门牵头、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会计活动情况监督调查,协调配合,履行监督职能。同时,政府职能部门在履行检查监督职能过程中,应更新观念,强调服务,转变监督思维方式,要从单纯的监督检查转到规范内部管理、帮助企事业单位提高经济效益上来,进一步协调好国家与企事业单位的利益,积极为企事业单位服务,做到在检查中服务,在服务中监督。 2.4强化会计从业人员的素质培养,提高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 强调会计独立性原则,不管从健全制度上还是规范管理上,都是从理论上进行分析和明确的。会计制度的执行,会计行为的规范,都需要通过会计从业人员的具体行动才得以实现。很显然,会计独立性原则能否得到真正、有效地执行,除制订相关的制度进行保证外,会计人员的自身素质也起着很大的影响作用。如果领导重视,制度健全,而会计人员不“独立”,在具体的会计活动中不按规范和要求执行,那势必会影响会计活动的质量和效果,甚至会影响企事业单位的信誉。因此,我们必须重视和加强会计人员的素质培养。一方面,是专业技能的培养,就是要求会计人员掌握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会计务实技能和会计应用技巧。另一方面,是职业道德培养,就是要求会计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工作中不存私心,不惧威胁,严格按财务制度办事,保持“独立”,规范操作,保证效果,促进企事业单位的良性循环和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孙晖.新会计准则下的会计独立性原则[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 [2]刘乃菁.我国财务管理体制创新思考[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 [3]冯丽晶,郭焕书.会计行为独立性思考[J].财务通讯.2007. [4]葛琰.会议独立性原则之分析与思考[J].审计与理财.2006. 新会计准则下会计独立性的思考 徐军民胡瑞芳(浙江宁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74

仲裁协议法律效力等三个问题

一、仲裁协议的性质 仲裁协议的法律性质在法学界有不同的学说观点,主要有实体法法契约说、程序法契约说、混合类型契约说以及独立类型契约说等四类。 实体法契约说认为仲裁行为为一般的私法行为,是当事人私权处理方式的一种。国家尊重并保护国家当事人合意的处理属于私法范畴的权利和义务。仲裁法协议大多受制于民商事实体法,非程序法。契约的法律性质不应取决于契约的内容,而应取决于契约的形成条件和约束效力。 程序法契约说认为仲裁法为程序法上的契约而非实体法契约。理由为:1、仲裁协议解决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发生争议的方式和规则,其内容类似于诉讼程序问题;2、仲裁协议实现方式在于约束当事人行使诉权,从而排除司法管辖权。则仲裁协议在实质上是当事人处置诉权的协议。诉权是当事人请求司法机关就争议的民事纠纷作出裁判的程序法上的权利。3、就目的而言,仲裁协议的最终目的和最终的结果在于完成解决争议的仲裁裁决。 混合类型契约说认为仲裁协议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契约的双重性质,理由在于其为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的混合体,包含了实体法和程序法两种因素。在仲裁协议的成立、有效与无效等方面应以实体法中的标准来判断。而就排除法院管辖权、使仲裁裁决具有类似于法院判决的效力等方面,则通过程序法规则加以规制。 独立契约说认为仲裁协议既不同于实体法契约,也不同于诉讼法契约,而属于一种新型的特殊契约,它兼具有实体法契约和诉讼法契约的特点。对它的解释和适用不能套用实体法和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而要适用一种新的法律体系。仲裁协议所依赖的仲裁制度是为适应人们寻求一种民间的、灵活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纠纷解决的机制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 对于仲裁协议而言,应该从实际情况出发进行综合论述。一方面,不能从其生效条件、合同形式以及一些一般原则与实体法契约的类似和相同,就认为其属于实体法契约。因为程序法契约理论本身就是在实体法契约理论的基础上萌芽的。另一方面,仲裁协议在缔约主体资格、生效要件以及一些基本原则等方面与实体法契约的类似和相同,并不能说明仲裁协议就必然具有实体法契约的性质。 再者,仲裁实践中发展起来的新理论,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仲裁协议的性质。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的基础在于主合同与仲裁条款的性质是根本不同的,主合同

仲裁协议效力及作用

仲裁协议效力及作用 当双方进行纠纷,想要依法仲裁时,能够提交一份相关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书的效力是如何样的?有什么样的作用?下面是整理的仲裁协议效力及作用的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仲裁协议程序【1】 1.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审理程序。本案申请人请求法院确认仲裁条款无效,该请求属否定的确认之 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本案属人民法院主管范围。 我国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要紧有三大类:⑴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纠纷; ⑵ 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⑶法律规定法院适用民诉法解决的其他事项。 本案应属第三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规定的专门程序是用以解决民事非讼案件的审判程序。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颁布,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相应明确的程序规定。本案适用民事诉讼专门程序来审理较为恰当。 因为一方面,专门程序是用来解决民事非讼案件的审判程序,而本案中申请人仅请求法院就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无效确认,并不涉及具体的民事权益争议,也即本案的确认之诉实质上构成一个非讼案件,因而能够参照适用专门程序来审理。 另一方面,适用民事诉讼一般程序审理的案件通常都涉及确定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等实体咨询题,且通常是用判决而非裁定方式来结案。 而本案涉及的是确认仲裁条款效力的咨询题,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明文规定法院应用裁定方式结案,因此,对此案适用一般程序来审理显然于法不合。 参照民事诉讼法专门程序的有关规定,可对这类案件作如下处理: (1)当事人的称谓应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专门程序的规定,提出申请一方应列为申请人。 鉴于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的共同约定,是一种合意行为,为查明仲裁协议存在与否、当事人之间是否事后就仲裁咨询题达成补充协议等事实,基于诉讼权利公平原则,应将仲裁协议其他当事方列为被申请人,并向其发出民事通知书,要求其在指定期间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事由发表意见。

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的内容 现在,不少人选择仲裁方式来解决民商事纠纷。在民商事仲裁中,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仲裁协议是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合意书面化、法律化的形式。没有仲裁协议,就不存在有效的仲裁。 仲裁协议的类型 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根据仲裁的立法和仲裁的实践,仲裁协议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一)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合同中订立的,将今后可能因该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仲裁条款是仲裁实践中最普遍、也是最重要的仲裁协议的形式之一。除了订立于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合同、协议或备忘录等中对仲裁意思表示的修改或补充,也构成合同中仲裁条款的一部分。 (二)仲裁协议书 仲裁协议书,是指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之后,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同意将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一种独立的协议。仲裁协议书是独立于合同而存在的契约,是将

订立于该仲裁协议书中的特定争议事项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协议书不受已签订的合同的约束,具有更大的独立性。 (三)其他有关书面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 在民事经济往来中,除了通过订立合同等方式达成仲裁协议,当事人之间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往来并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形也越来越普遍。这种类型的仲裁协议与前两种类型的仲裁协议的不同之处在于,仲裁的意思表示一般不集中表现于某一份文件中,而往往分散在当事人之间彼此多次往来的不同文件中。 仲裁协议的法定内容 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法定的内容,否则,仲裁协议将被认定为无效。根据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仲裁协议的首要内容,因为当事人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意愿正是通过仲裁协议中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体现出来的。对仲裁协议中意思表示的具体要求是:明确、肯定。因此,当事人应在仲裁协议中明确地肯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即当事人提交仲裁的具体争议事项。在仲裁实践中,当事人只有把订立于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提交仲裁,仲裁机构才能受理。仲裁协议中订立的仲裁事项,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合作原则、会话含义及礼貌原则》

合作原则、会话含义及礼貌原则 摘要:“合作原则”(cooperative principle)是美国哲学家Grice 提出的一套假想的原则,合作原则这条根本原则可以具体体现为四条准则,即数量准则,质量准则,关联准则和方式准则。但是在实际的日常生活中人们并不总是遵循这四条准则,其实也就是因为对合作原则下的这四条准则的违反才产生了“会话含义”(conversational implicature)。但是Grice 并没有解释人们为什么要违反“合作原则” (cooperative principle)。在此之后,Leech 又提出了“礼貌原则”(politeness principle),作为对合作原则的补充。Leech 认为在日常会话中,人们往往因为遵守礼貌原则而违反了合作原则。但是实际上,人们并不总是因为礼貌才违反合作原则的。 关键词:合作原则;会话含义;礼貌原则 一.合作原则和它的四个准则 合作原则(cooperative principle)是Grice1967年在哈佛大学的一次演讲中提出的,他认为,合作原则是一切成功的语言交际活动的基础,所以我们可以这样认为,所有参加交谈的人在他们进行交谈活动时采取的是合作的态度。 首先让我们来搞清楚什么是合作原则。它是一套设想的准则,如果在交谈过程中交谈双方都希望更好的理解对方的话语意思,就得遵循合作原则,Grice把它具体化为四条准则。 质量准则(quality maxim)——也就是说要尽量说真话 (1)不要说自己认为是不真实的话; (2)不要说缺乏足够证据的话 例1: A:你认为他适合做这个工作吗? B:当然了,完全适合。 数量准则(quantity maxim) A:使自己所说的话达到现时的交际目的所要求的详尽程度; B:不能使自己所说的话比要求的更详尽。

仲裁协议有效性

仲裁协议有效性 1 为什么区别其是否有效 2其完整性与有效性的关系 3有效性应具备那些条件 4有瑕疵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5我国实践中如何解决有瑕疵的仲裁协议 6下载:06年最高法院对《仲裁法》的解释/《仲裁法》 7法院如何与仲裁机构协商解决有瑕疵的仲裁协议 《国际私法新论》韩德培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 《论有瑕疵的仲裁协议的效力及其完善》蔡新宇《湖南省政治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4期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愿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或者业已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书面仲裁协议主要有两种类型: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 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的某一条款中,约定将以后执行合同中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仲裁条款是该合同的一部分。仲条款是订立仲裁协议所采用的较普遍的一种形式。 仲裁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为把有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而专门单独订立的协议书。采用仲裁协议书的形式订立仲裁协议的较为少见。 二、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1、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对当事人直接产生了法律效力。当事人因此丧失了就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承担了不得向法院起诉的义务。如果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违背了这一义务而就仲裁协议约定范围内的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当事人就有权依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中止司法诉讼程序,把争议发还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审理。这样,就从法律上保证了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仲裁事项在协商时只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使得当事人不诉诸法院解决争议的本来愿望得以实现。 2、对仲裁庭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庭或仲裁机构受理争议案件的依据。如果不存在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则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无权审理该争议。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基于不存在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的理由对有关仲裁庭或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提出抗辩。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庭对特定争议事项取得管辖权的最主要依据。我国《仲裁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仲裁协议对仲裁庭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还表现在仲裁庭或者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受到仲裁协议的严格限制。仲裁庭或仲裁机构只能受理当事人按仲裁协议中的约定所提出的争议事项。对于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事项,仲裁庭或仲裁机构无权过问。如果仲裁庭对当事人提出

特定情况下对独立性原则的运用

5.特定情况下对独立性原则的运用 1.经济利益对独立性的威胁及防范措施 (1)经济利益威胁独立性的情形 ①与鉴证客户存在专业服务收费以外的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的间接经济利益; ②收费主要来源于某一鉴证客户; ③过分担心失去某项业务; ④与鉴证客户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 ⑤对鉴证业务采取或有收费的方式; ⑥可能与鉴证客户发生雇佣关系。 (2)从哪些方面评价经济利益对独立性的威胁 ①评价经济利益的类型(直接的经济利益还是间接的经济利益); ②评价经济利益的重要性(直接控制时重要,间接控制时不重要的); ③评价拥有经济利益人员的角色(鉴证小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 (3)鉴证小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在鉴证客户内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的间接经济利益时如何消除经济利益对独立性的威胁 如果鉴证小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在鉴证客户内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的间接经济利益,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威胁就会非常重要,以致只能采取以下防范措施才能消除这些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①在该人员成为鉴证小组成员之前将直接的经济利益处置; ②在该人员成为鉴证小组成员之前间接的经济利益全部处置,或将其中的足够数量处置,使剩余利益不再重大; ③将该鉴证小组成员调离鉴证业务。 2.会计师事务所或鉴证小组以及直系亲属的贷款和担保可能对独立性产生威胁 (1)会计师事务所的贷款和担保对独立性不会产生威胁的情形: 会计师事务所从银行或类似机构等鉴证客户取得贷款,或由这些客户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贷款担保人的情况下,只要贷款是按照正常的贷款程序、条件和要求进行的,而且贷款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和鉴证客户都不够重大,就不会对独立性产生威胁。

(2)会计师事务所的贷款和担保对独立性会产生威胁的情形: 如果贷款对于鉴证客户或会计师事务所是重大的,则需要采取防范措施将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这样的防范措施可能包括请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注册会计师复核已做的工作。 (3)鉴证小组成员其直系亲属的贷款和担保对独立性不会产生威胁 鉴证小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从银行或类似机构等鉴证客户取得贷款,或由这些客户作为其贷款担保人时,只要贷款是按照正常的贷款程序、条件和要求进行的,就不会对独立性产生威胁。 (4)鉴证小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的贷款和担保对独立性会产生威胁 鉴证小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从银行或类似机构等鉴证客户取得贷款,或由这些客户作为其贷款担保人时,如果贷款不是按照正常的贷款程序、条件和要求进行的,就会对独立性产生威胁。 3.经营关系对独立性威胁 (1)经营关系对经济利益威胁和外界压力威胁的情形: 会计师事务所或鉴证小组成员与鉴证客户或其管理层之间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或会计师事务所与审计客户之间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会带来商业的或共同的经济利益,并产生经济利益威胁和外界压力威胁。比如, ①在与鉴证客户或对其有控制权的所有者、董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合资的企业中拥有重大的经济利益; ②将会计师事务所的一种或多种服务或产品与鉴证客户的一种或多种服务或产品相结合,并将双方的这些服务或产品进行一揽子交易; ③会计师事务所作为鉴证客户产品或服务的分销商或交易商,或鉴证客户作为会计师事务所产品或服务的分销商或交易商。 (2)经营关系对经济利益威胁和外界压力威胁时能够采取的防范措施 在审计业务中,除非经济利益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客户不重大,以及经营关系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客户明显不重要,否则没有防范措施可以将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终止经营关系或拒绝接受) 在非审计的鉴证业务中,除非经济利益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客户明显不重要,否则没有防范措施可以将该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因此,在这两种情况下,唯一可能采取的措施是:

从合作原则到礼貌原则

2008年第43 期周刊摘要:“合作原则”(cooperative principle )是美国哲学家Grice 提出的一套假想的原则,合作原则这条根本原则可以具体体现为四条准则,其实也就是因为对合作原则下的这四条准则的违反才产生了“会话含义”(conversational implicature)。但是Grice 并没有解释人们为什么要违反“合作原则”(coop -erative principle )。在此之后,Leech 又提出了“礼貌原则”(po -liteness principle),作为对合作原则的补充。但实际上,人们并不总是因为礼貌才违反合作原则的。 关键词:合作原则会话含义礼貌原则一、合作原则和它的四个准则 合作原则(cooperative principle )是Grice1967年在哈佛大学的一次演讲中提出的,他认为,合作原则是一切成功的语言交际活动的基础,所以我们可以这样认为,所有参加交谈的人在他们进行交谈活动时采取的是合作的态度。 合作原则是一套设想的准则,如果在交谈过程中交谈双方都希望更好地理解对方的话语意思,就得遵循合作原则,Grice 把它具体化为四条准则。 1.质量准则(quality maxim )—— —也就是说要尽量说真话(1)不要说自己认为不真实的话。(2)不要说缺乏足够证据的话。2.数量准则(quantity maxim ) (1)不能使自己所说的话比要求的更详尽。 (2)使自己所说的话达到现时的交际目的所要求的详尽程度。 3.关联准则(relation maxim) 要保证你说的每一句都和所进行的谈话是关联的,你所说的话和你们正在讨论的话题有紧密的联系,如果对方问你一些中国的事情,你就不应该告诉对方美国的事。 4.方式准则(避免赘述)(manner maxim)(1)说话要清晰明了,有所指。 (2)不要使自己的谈话含糊不清,模棱两可,从而难于理解。在这四个准则中,前三个是规定说话的内容的,最后一个是规定说话的方式的,质量准则规定说话的真实性,数量原则要求在交谈中所传递的信息的适中性,关联原则要求说话要切题,而方式准则要求说话要简洁和有条理。在这四个准则中,关联准则是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合作原则就要求每一个说话人的话语都应该是切题的,同时也是和对方所说的话相关联的。只有这样语言交际才能进行下去。 二、对合作原则的违反以及会话含义的产生 但是在实际的语言交际中,人们并不总是遵循合作原则的四个准则,甚至在有些情况下,人们还会故意违反这些准则,比如说故意说谎,拐弯抹角的说话,把本来简单的事说得很复杂,等等。那么,人们故意违反这些原则肯定有其他的意图,也就是说,在字面意义下,肯定还有更深的隐含的意义,这就是“会话含义”(conversational implicature),在这些情形下,交谈双方都应该从对方的话语的字面含义中推导出他的真实意图,也就是要明确对方的“会话含义”,只有这样语言交际才能顺利地进行下去。对合作原则的四个准则的违反的具体情形。 1.对质量准则的违反 人们违反质量准则总是采取说谎的方式,有时候说话者也利用暗喻、反语、夸张等修辞手法来表达他们的真实意图,所以在语言交际中,字面意义和隐含意义经常是完全不同的,有时甚至是完全相反的。 例5:(1)有人背叛了你,你对他的行为非常气愤,当你谈起他时,你会说,“我还从来没见过这么好的朋友”,在这里你用的就是“反语”修辞格。 (2)“你去哪里了?我等了你几个世纪了”,“几个世纪”用的就是夸张的修辞格。 2.对质量准则的违反 例6:A :约翰什么时候到?B :明天某个时间到。 这里A 并没有给B 提供约翰到达的准确时间,这个说法隐含着或者B 并不清楚约翰到底什么时候到,或者B 不想告诉A 约翰到达的准确时间。 3.对关联准则的违反 例7:A :你知道这个词的意思吗?B :你不是有词典吗? A 的意思是,你能告诉我这个词的意思吗?但是 B 并没有用一个陈述句来回答B 的问题,相反,B 用了另外一个问句拒绝了A 的请求。 4.对方式准则的违反 例8:A :我们给孩子们搞点东西吃吧? B :好的,但是我反对给孩子们吃 C —H —O —C —O —L —A —T —E 这是夫妻之间的谈话,B 本来应该直接把“chocolate ”这个词整个直接读出来,但是他没有这样做,而是故意地把这么长的一个单词一个一个字母读出来,他采用这种说话方式是为了避免孩子们听出来他们是在谈论“chocolate ”。 三、对合作原则的违反和对礼貌原则的遵守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推导出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为什么人们总是用间接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图呢?”Grice 提出了合作原则并指出对合作原则的违反就产生了会话含义,但是Grice 并没有解释清楚为什么人们要违反合作原则。后来Leech 从修辞和语义的角度提出了“礼貌原则”,作为对Grice 合作原则的补充,Leech 认为,在语言交际中,人们为了礼貌才违反了合作原则,Leech 的礼貌原则有以下六条: 1.得体准则,又叫圆通准则(tact maxim )①尽量使他人受损最小。②尽量使他人受惠最多。 2.慷慨准则,又叫大方准则(generosity maxim )①尽量使自己受惠最少。②尽量使自己受损最大。 3.赞誉准则,又叫赞许准则。(approbation maxim)①尽量缩小对别人的贬损。②尽量夸大对别人的赞扬。 4.谦虚准则,又叫谦逊准则。(modesty maxim)①尽量缩小对自己的赞扬。②尽量对夸大对自身的贬损。 (皖西学院外语系,安徽六安 237012) 从合作原则到礼貌原则 田灵枝 ○外语教学与研究 111

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 第一节仲裁协议概述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 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所表达的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意愿的法律文书,是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合意书面化、法律化的形式。在民商事仲裁中,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没有仲裁协议,就不存在有效的仲裁。 仲裁协议本质上是一种合同,但其与一般的合同又有一定的区别。仲裁协议具有以下特征: 1.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是他们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共同意愿的体现。仲裁协议的签订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授权仲裁庭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并得到公正裁决为目的。 2.仲裁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同一性,这使得作为契约表现形式之一的仲裁协议与其他的契约在内容上有所区别。在一般的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由于所追求的利益不同,导致他们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对等的,即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往往是其相对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反之亦然。而在仲裁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具有共同的目标,即当发生特定的纠纷后,通过仲裁方式予以解决,因此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同一的,这主要表现为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将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同时任何一方当事人也具有不得就该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义务。 3.仲裁协议的内容具有特殊性,具体表现在:第一,仲裁协议作为一种纠纷解决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既可以约定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也可以事先约定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第二,双方当事人提交仲裁解决的事项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可仲裁性。对于诸如人身权等当事人不可以自由处分的权利,即使发生了争议或当事人受到了侵害,也不得订立仲裁协议,以仲裁方式解决。第三,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可以任意选择他们共同认可的仲裁委员会,而不论该仲裁委员会是否与他们双方及其所发生的争议有任何联系。 4.仲裁协议具有广泛的约束力。这一约束力表现为:仲裁协议约束着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就协议仲裁的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协议约束着法院,法院不得受理任一方当事人已订有仲裁协议的争议事项;仲裁协议约束着仲裁庭,仲裁庭应当依照仲裁协议中的授权行使仲裁权,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5.仲裁协议具有严格的要式性,即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二、仲裁协议的类型 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根据仲裁立法和仲裁实践,仲裁协议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一)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合同中订立的,将今后可能因该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仲裁条款是仲裁实践中最普遍、也是最重要的仲裁协议的形式之一。作为订立于合同之中的一个条款,仲裁条款主要适用于争议发生之前。通过签订仲裁条款,当事人可以预先设定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即一旦将来发生了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只能通过仲裁方式加以解决。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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