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情况下对独立性原则的运用

特定情况下对独立性原则的运用
特定情况下对独立性原则的运用

5.特定情况下对独立性原则的运用

1.经济利益对独立性的威胁及防范措施

(1)经济利益威胁独立性的情形

①与鉴证客户存在专业服务收费以外的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的间接经济利益;

②收费主要来源于某一鉴证客户;

③过分担心失去某项业务;

④与鉴证客户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

⑤对鉴证业务采取或有收费的方式;

⑥可能与鉴证客户发生雇佣关系。

(2)从哪些方面评价经济利益对独立性的威胁

①评价经济利益的类型(直接的经济利益还是间接的经济利益);

②评价经济利益的重要性(直接控制时重要,间接控制时不重要的);

③评价拥有经济利益人员的角色(鉴证小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

(3)鉴证小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在鉴证客户内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的间接经济利益时如何消除经济利益对独立性的威胁

如果鉴证小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在鉴证客户内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的间接经济利益,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威胁就会非常重要,以致只能采取以下防范措施才能消除这些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①在该人员成为鉴证小组成员之前将直接的经济利益处置;

②在该人员成为鉴证小组成员之前间接的经济利益全部处置,或将其中的足够数量处置,使剩余利益不再重大;

③将该鉴证小组成员调离鉴证业务。

2.会计师事务所或鉴证小组以及直系亲属的贷款和担保可能对独立性产生威胁

(1)会计师事务所的贷款和担保对独立性不会产生威胁的情形:

会计师事务所从银行或类似机构等鉴证客户取得贷款,或由这些客户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贷款担保人的情况下,只要贷款是按照正常的贷款程序、条件和要求进行的,而且贷款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和鉴证客户都不够重大,就不会对独立性产生威胁。

(2)会计师事务所的贷款和担保对独立性会产生威胁的情形:

如果贷款对于鉴证客户或会计师事务所是重大的,则需要采取防范措施将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这样的防范措施可能包括请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注册会计师复核已做的工作。

(3)鉴证小组成员其直系亲属的贷款和担保对独立性不会产生威胁

鉴证小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从银行或类似机构等鉴证客户取得贷款,或由这些客户作为其贷款担保人时,只要贷款是按照正常的贷款程序、条件和要求进行的,就不会对独立性产生威胁。

(4)鉴证小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的贷款和担保对独立性会产生威胁

鉴证小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从银行或类似机构等鉴证客户取得贷款,或由这些客户作为其贷款担保人时,如果贷款不是按照正常的贷款程序、条件和要求进行的,就会对独立性产生威胁。

3.经营关系对独立性威胁

(1)经营关系对经济利益威胁和外界压力威胁的情形:

会计师事务所或鉴证小组成员与鉴证客户或其管理层之间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或会计师事务所与审计客户之间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会带来商业的或共同的经济利益,并产生经济利益威胁和外界压力威胁。比如,

①在与鉴证客户或对其有控制权的所有者、董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合资的企业中拥有重大的经济利益;

②将会计师事务所的一种或多种服务或产品与鉴证客户的一种或多种服务或产品相结合,并将双方的这些服务或产品进行一揽子交易;

③会计师事务所作为鉴证客户产品或服务的分销商或交易商,或鉴证客户作为会计师事务所产品或服务的分销商或交易商。

(2)经营关系对经济利益威胁和外界压力威胁时能够采取的防范措施

在审计业务中,除非经济利益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客户不重大,以及经营关系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客户明显不重要,否则没有防范措施可以将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终止经营关系或拒绝接受)

在非审计的鉴证业务中,除非经济利益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客户明显不重要,否则没有防范措施可以将该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因此,在这两种情况下,唯一可能采取的措施是:

①终止该经营关系;

②降低关系的重要性,使经济利益不重大,经营关系明显不重要;

③拒绝执行该鉴证业务。

4.家庭或个人关系对独立性威胁

(1)基本观点:鉴证小组成员与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或某些特定角色的员工之间存在家庭和个人关系,可能产生经济利益、关联关系或外界压力威胁。

(2)评价要点:

①相应人员在鉴证小组内的职责;

②相应人员在鉴证小组内的关系密切程度;

③相应家庭成员或其他人员在鉴证客户中的角色。

(3)直系亲属时的压力及消除威胁措施

如果鉴证小组成员的直系亲属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或所处职位能够对鉴证业务的对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或曾经在鉴证业务所涉及的期间处于这样的职位,就只有通过将相应人员调离鉴证小组,才能将对独立性产生的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否则就撤出该鉴证业务。

(4)近缘亲属时的压力及消除威胁措施

如果鉴证小组成员的近缘亲属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或所处职位能够对鉴证业务的对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就会对独立性产生威胁。这一威胁的重要性将取决于以下因素:

①该近缘亲属在客户中的职位;

②如果可能,调离鉴证小组内的职责,使该专业人员不处理其近缘亲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③制定政策和程序,使职员能够向会计师事务所内更高一级员工反映有关他们独立性和客观性的问题。

5.雇佣关系对独立性的威胁

(1)基本观点:如果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或所处职位能够对鉴证业务的对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曾经是鉴证小组的成员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那么会计师事务所或鉴证小组成员的独立性可能受到威胁;如果参与鉴证业务的人员有理由相信其会或可能会在未来某一时间加入鉴证客户,那么鉴证小组成员的独立性也会受到威胁。

(2)如何评价雇佣关系的威胁

①该人员在鉴证客户中所担任的职务;

②该人员与鉴证小组发生关联的程度;

③该人员离开鉴证小组或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长短;

④该人员以前在鉴证小组或事务所中的职位。

(3)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采取哪些防范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威胁的重要性,如果威胁并非明显不重要,就有必要考虑和采取防范措施,将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这些防范措施可能包括:

①考虑修改鉴证业务的鉴证计划的适当性和必要性;

②委派一个与加入鉴证客户的人员相比有足够经验的鉴证小组执行以后的鉴证业务;

③请鉴证小组以外的其他注册会计师复核已做的工作,或在必要时提供建议;

④对鉴证业务进行质量控制复核。

6.鉴证小组成员最近曾在鉴证客户工作对独立性的威胁

(1)基本观点:

①鉴证客户以前的经理、董事或员工成为鉴证小组的成员,可能产生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和关联关系威胁;

②如果在鉴证报告涉及的期间内,鉴证小组的成员曾经是鉴证客户的经理或董事,或曾经是一名所处职位能够对鉴证业务对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所产生的威胁就会非常大,以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③如果在鉴证报告所涉及的期间以前,鉴证小组的成员曾经是鉴证客户的经理或董事,或曾经是一名所处职位能够对鉴证业务对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就可能会产生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和关联关系威胁。

(2)评价依据

如果当期的鉴证业务需要该人员以前期间受雇于鉴证客户时所做的决策和工作,就会产生这种威胁。威胁的重要性将取决于以下因素:①该人员在鉴证客户中担任的职务;②该人员离开鉴证客户的时间长短;③该人员在鉴证小组中的职责。

(3)防范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威胁的重要性,如果威胁并非明显不重要,就有必要考虑和采取防范措施,将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这些防范措施可能包括:

①请其他注册会计师复核该人员作为鉴证小组成员时所做的工作,或在必要时提供建议;

②与公司治理层,例如审计委员会,讨论这一问题。

7.合伙人或员工作为鉴证客户的经理或董事对独立性的威胁

(1)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成为鉴证客户的经理或董事,所产生的自我评价、经济利益威胁就会非常重大,以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2)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成为审计客户的公司秘书,所产生的自我评价和关联关系威胁就会非常重大,以致没有防范措施可以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3)为支持公司秘书性职能而提供的常规行政服务或有关公司秘书性行政问题的咨询工作,通常不会被认为有损独立性,只要所有的相关决策是由客户的管理层做出的。

8.会计师事务所高级职员与鉴证客户长期联系对独立性的威胁

(1)基本观点:在一项鉴证业务中长期委派同一名高级职员,可能产生关联关系威胁;

(2)评价依据

在一项鉴证业务中长期委派同一名高级职员,可能产生关联关系威胁将取决于以下因素:

①该人员成为鉴证小组成员的时间长短;

②该人员在鉴证小组中的角色;

③会计师事务所的结构;

④鉴证业务的性质。

(3)防范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威胁的重要性进行评价,如果威胁并非明显不重要,就应当考虑并采取防范措施将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这些防范措施可能包括:

①轮换鉴证小组的高级职员;

②请鉴证小组成员以外的其他注册会计师复核该高级职员所做的工作,或在必要时提供建议;

③进行独立的内容质量复核。

9.会计师事务所或员工为鉴证客户提供非鉴证业务对独立性的威胁

(1)基本观点:

①会计师事务所向鉴证客户提供非鉴证业务可能对会计师事务所或鉴证小组成员的独立性产生威胁,尤其是对独立性的潜在威胁;

②对独立性的潜在威胁最常出现在向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业务时,单位的财务报表提供了与影响该单位的大量交易和事项有关的财务信息,而其他鉴证业务的对象可能在性质上受到限制;

③对独立性的威胁还可能出现在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与非审计鉴证业务的对象有关的非鉴证业务时。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参与非审计鉴证业务的对象的重要性,是否产生自我评价威胁,是否可以通过采取防范措施将对独立性的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或非鉴证业务是否应予以拒绝;

④非鉴证业务与非审计鉴证业务的对象关系,对独立性的威胁通常是明显不重要的。

(2)防范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所产生的威胁的重要性,如果威胁并非明显不重要,则有必要考虑和采取措施以消除威胁或将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这些防范措施可能包括:

①做出安排,使提供这种服务的人员不参与鉴证业务;

②请其他注册会计师就这些活动对会计师事务所和鉴证小组独立性的潜在影响提供建议;

③法规中规定的其他相关防范措施。

条件概率与独立性

()()()()()()()()1012+C AB A P AB n P B A P A n P B A B C P B C A P B A P A ?????==????≤≤?????=???定义:对于两个事件A 和B ,在已知事件A 发生 的条件下,事件B 发生的概率。 公式:古典概型条件概率、性质、若事件、互斥,则有 条件概率题型: 题型一:根据公式换算求概率 ()()()()11,,23P B A P A B P A P B ===求(P(B)=1/3) 若P (A )=34,P (B |A )=12 ,则P (AB )等于 ( 3/8 ) 题型二:求条件概率 ()()()P AB P B A P A ?=???? 公式法:条件概率求解基本事件法:确定新的基本事件空间 1、公式法:由条件概率公式 ()()()P AB P B A P A =,分别求出()P AB 和()P A ,代入即可;公式法适用于所有条件概率问题;如例1 2、基本事件法:确定满足已知条件事件A 的基本事件数,确定新的基本事件 空间。基本事件法适用于解决与古典概型或几何概型相关的条件概率问题,比公式法方便,尤其是解决对于有次序的条件概率问题,如例2 用两种方法求解下列问题: 例1、 (公式法)盒中装有形状,大小完全相同的5个球,其中红色球3个, 黄色球2个,若从中随机取出2个球,已知其中一个为红色,则另一个为黄色的概率为( )

A. 3 5 B. C. 2 3 D. 2 5 例2、(基本事件法)袋中装有6个不同的红球和4个不同的白球,不放回地依次摸出2个球,在第1次摸出红球的条件下,第2次摸出的也是红球的概率为() A.5 9 B. 4 9 C. 2 9 D. 2 3 例3、(基本事件法)有一匹叫Harry的马,参加了100场赛马比赛,赢了20场,输了80场.在这100场比赛中,有30场是下雨天,70场是晴天.在30场下雨天的比赛中,Harry赢了15场.如果明天下雨,Harry参加赛马的赢率是(1/2) 解答:此题所求就是Harry在雨天赛马赢的概率即 151 302 P== 例4、(基本事件法)一个袋中装有7个大小完全相同的球,其中4个白球,3个黄球,从中不放回地摸4次,一次摸一球,已知前两次摸得白球, 则后两次也摸得白球的概率为___1 5 _____. 例5、(基本事件法)某生在一次口试中,共有10题供选择,已知该生会答其中6题,随机从中抽5题供考生回答,答对3题及格,求该生在第 一题不会答的情况下及格的概率.(25 42 ) 习题: 1.把一枚骰子连续掷两次,已知在第一次抛出的是偶数点的情况下,第二次抛 出的也是偶数点的概率为 ( ) A.1 B.1 2 C. 1 3 D. 1 4 2.盒中装有形状,大小完全相同的5个球,其中红色球3个,黄色球2个,若 从中随机取出2个球,已知其中一个为红色,则另一个为黄色的概率为() A. 3 5 B. C. 2 3 D. 2 5 9 10 9 10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文档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文档Independence principle document of arbitration agree ment 编订:JinTai College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文档 前言:公务文书是法定机关与组织在公务活动中,按照特定的体式、经过一定的处理程序形成和使用的书面材料,又称公务文件。本文档根据公文写作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是申请仲裁的必备材料。以下是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供大家学习参考,希望能够有所帮助!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Severability of Arbitration Agreement)又称为仲裁协议的“分离性”(Separability)或“自治性”(Autonomy)。这一理论的基本精神认为:尽管仲裁条款是合同的一部分,但该条款与其他条款有着完全不同的性质。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是当事人之间相互承担的义务,是双方当事人为追求互补利益,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对实体权利义务的约定,这种权利或义务一般是对应的,即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权利正是对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这些条款受合同效力的直接影响,因合同无效而当然无效。而仲裁条款是解决争议的一种合同制度,体现双方意思一致,并没有为一方当事人的利

益而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任何义务。它实际是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对第三方的授权,即如果产生了有关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承担义务的争议,这些争议应由他们共同约定的第三方解决。因而,仲裁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其效力不应受主合同的制约,合同无效或失效并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它是与合同相分离而独立存在的条款。这一原则已经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承认。在许多国家的仲裁法以及《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6条中均有明确表述。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否意味着合同转让时必须就仲裁另 外做出意思表示?在香港xxx有限公司与武汉中苑公司一案中,武汉中院就认为:“由于仲裁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原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对该合同的新的受让人无法律效力。”这种理解将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推到了极端。仲裁协议的目的和功能是解决合同纠纷,其效力的实现以当事人间发生了协议范围内无法自行解决的争议为前提条件。没有实体权利义务,仲裁协议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没有争议产生,仲裁协议也不能发生效力。所以仲裁条款虽然具有独立性,但仍对合同的其他条款有依赖关系,具有相互关联性。“独立性原则”更确切的表述应是“相对独立性原则”。这种“相对独立”一是指仲裁条款的某种无因性,其有效与否应单独判断,不受主合同变更、解除、

信用证的独立性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探讨_蓝寿荣

第20卷第4期 中南民族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Vol.20No.4 2000年10月 J ournal of Sou th-Cen tral University fo r Nationalitie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 Oct.2000 信用证的独立性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探讨 蓝寿荣 (华中科技大学,湖北武汉430077) 摘 要:本文从信用证的独立性与贸易合同的一致性,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与欺诈例外原则两个方面,深入研究了国际信用证业务的本质特征与银行办理信用证业务时承担的法律责任。文章认为,银行没有必要调查是否存在受益人欺诈、银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受益人付款不承担法律责任,法院颁发禁付令是有前提条件的,法院不应在开证银行已经对受益人作出终局性付款后颁布禁付令。 关键词:国际信用证;法律;银行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439(2000)04-0050-04 在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商往往在贸易合同中约定通过银行以信用证方法进行货款结算。为了促进我国进出口商更好地使用信用证方式,银行更好地办理信用证业务,本文拟从法律角度对信用证的独立性与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些探讨。 一、信用证的独立性与贸易合同的一致性 (一)信用证的开出依据是贸易合同,其内容也应该与贸易合同一致。 1.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开出信用证,是贸易合同规定的。进口商与出口商经过商洽达成协议,签署贸易合同,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了结算方式,如汇款方式、托收方式或信用证方式。如采用信用证方式还应详细明确信用证的种类。信用证是依据合同约定而开立的,其条款应该与贸易合同中明确规定的相一致。 2.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开出信用证是履约行为。信用证是开证行依照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在符合开证条件的前提下,由开证行向受益人开立的一项书面文件。这项文件由开证行向受益人作出保证,在受益人履行信用证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这份信用证的开出,是银行遵照申请人指示办理的,而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依据是贸易合同,是按照合同支付条款中有关信用证的种类、期限及开立日期而要求银行开立的。这表明申请人作为合同中的进口商,遵守合同信用且有交易诚意,已经执行合同,开出了信用证。因此,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开出信用证,也就是履行了贸易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 3.信用证中的有关条款应该与合同相一致。信用证一经开出,开出银行与受益人都有了因为信用证连结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受益人有按照信用证要求发货的义务,并有提交代表货物之单据向开证行索要货物的权利;开证行有凭合格的单据付款的义务,同时也保留单证不符条件下拒付货款的权利。因此,进口商必须把合同中有关货物品名、规格、数量、质量、单价、包装以及装运、保险、检验等条件,在申请开证时,体现在信用证中并且应与合同相应规定一致,才能使受益人完成履约责任。如果信用证条款中关于货物之规定与合同不符,除非属开证行操作笔误等问题,否则已构成进口商违反合同,表明进口商无履行合同之信用与诚意。 (二)信用证一经开出,即与合同相脱离,独立发生作用。 信用证一旦开立,即与其贸易合同完全独立,形成另一业务——信用证业务。信用证与贸易合同是两份相互独立的法律文件。 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9条A 款规定,开证银行必须承担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即使开证申请人破产或无力付款也不例外。当然,银行的付款责任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仅限信用证中明确规定的单据,而不是合同规定如何。对信用证中没 50 ⒇作者简介:蓝寿荣(1966-),男(畲族),浙江省金华市人,华中科技大学副教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金融及经济法的研究。

条件概率的独立性1

第三章 条件概率的独立性 习题3 一.填空题 1.设A.B 为两个互相独立事件,若P (A )=0.4,P (B )=0.3,则(P B A ?)= 2.在一次实验中A 发生的概率为p ,现在进行n 次独立重复试验,那么事件A 至少发生1次的概率为 3.设A.B.C 构成一完备事件组,且P(A)=0.4,P(B )=0.7,则P (C )= ,p(AB)= 4.若P(A)= 21,P(B)=31,P(A B )=3 2 ,则P(B A )= 5.某人向同一目标重复独立射击,每次命中目标的概率为P(0

新会计准则下会计独立性的思考_徐军民

财税统计 摘要:会计独立性原则是会计管理的基本原则,也是会计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会计独立性问题已越来越呈现出它的特殊性,为政府、专业管理部门和企业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需要进行认真地研究和思考,并做出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事业单位实际的正确回答。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会计独立性思考 会计管理是专业管理,在实际工作中有其具体的要求和特点。独立性原则是会计管理的一项重要原则。《会计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这其中就明显地表达了“会计独立性原则”的规范和要求。 1会计独立性原则的基本内涵及表现形式 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进程中,会计独立性问题已日趋严重,表现为会计独立性无法体现、会计行为欠规范、会计信息质量不高等,给会计规范管理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严重障碍,这不能不引起国家、政府、社会和企业等各方面的高度重视。面对这些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采取卓有成效的手段,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完善会计管理制度,更好地发挥会计工作在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会计行为的独立性是指会计行为主体在开展会计活动的整个过程中,能够客观公正、独立自主地按照会计法规的要求处理会计事务。会计行为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会计行为必须保持物质上的独立,即会计行为主体与所开展的会计活动之间不产生物质上的利益关系,能够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会计活动。二是会计行为必须保持精神上的独立,即会计行为主体在日常会计活动中不受外界因素的影响和干扰,能够独立自主地遵照会计法规开展活动。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同样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形式和实质上的独立。形式上的独立是指会计师与被审查的单位或个人没有任何的利害关系,实质上的独立是指会计师个人的一种精神状态,一种自信心以及在作出判断时不依赖和从属于外界影响的精神表现。微观方面,在现代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实现分离的前提下,所有者可以通过会计信息对经营者的管理情况、经营成果进行有效监督,及时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宏观方面,要求会计准则制定者能够给会计人员一定的选择空间,让他们能够根据实际情况更加自主地做出合理的职业判断,为管理部门和决策者提供更高质量的会计信息。 会计行为主体包括会计行为个体和会计行为群体,由于受体制不健全、管理欠规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具体的会计活动中,会计行为主体往往缺乏独立性,具体表现为:第一,会计行为个体缺乏独立性。在现实生活中,会计人员是单位或部门的一员,其人事关系、经济利益等受到单位或部门的管理和约束。当单位或部门利益与所有者的利益甚至国家的利益无法达到一致时,会计人员或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或受到单位领导的干预,往往会选择有利于部门利益的会计处理方法,有时甚至会做出违反财务制度的事情来。在这种情况下,会计人员的会计行为表现的是一种被动地服从或无奈的选择,无法也难以保持其行为的独立性。第二,会计行为群体缺乏独立性。企事业单位作为一个群体,在处理具体的会计事务时,往往会受到诸多外部因素的干扰,而使会计信息质量无法得到保证,在这里,企事业单位会计行为就缺乏独立性。最常见的是地方政府和某些领导为了提高本地或自己的政绩,就利用行政职权,要求相关单位选择有利于提高其政绩的会计处理方法,甚至指使企事业单位进行会计造假。很显然,这也是被动服从造成的结果。 2解决会计独立性缺失的对策和措施 既然会计制度要求会计行为主体必须坚持独立性原则,而现实中又存在着独立性缺失的情况,那么,我们必须正视矛盾,认真研究,找到解决会计独立性缺失的对策和措施。 2.1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会计准则及相关的法规和制度 在现实的会计活动中,不管是单位、企业和个人,经常会受到来自多方面的干扰和影响,以至于出现会计信息失真、会计造假、财务欺诈等不正常现象,影响会计管理的规范化。虽然,会计管理制度中有关于“会计独立性”的要求,但没有会计独立性的专门规定,也就失去了保持会计独立性的制度规范和法律保障。如果会计制度中有专门的独立性原则,在会计务实过程中,就能够按照独立性原则的规定和要求排除各种干扰和影响,就能够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具有真实性、可靠性。因此,为了使会计活动能够顺利、正常、有序地开展,我们必须重视和加强制度建设,在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规定独立性原则,并认真地贯彻实施。 2.2建立完善会计委派制 实施会计委派制,就是对会计人员的身份进行明确,对其履行会计职能、坚持独立性原则开展会计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这样,就可以通过财务会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和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实施监督。而更重要的,可以扭转财务人员听命于单位领导和经营者的现状,对会计独立性原则的贯彻和执行起着积极的作用。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应规范委派制的程序和要求,进一步明确会计的管理责任,细化会计的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真正发挥会计的委派作用,实现会计的监督职能。 2.3强化外部监督力度,建立完善的会计监督体系 由于受利益驱动、会计人员个人素质的影响以及上级或单位领导的权威性的限制,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很难完全做到按法律执行,按规范操作,会计活动就很难保证在法律、制度的规范下有效开展,而且,也无法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为此,必须加强政府专业职能部门的监督力度,切实做好检查、监督、指导和服务工作。一是要提高政府专业职能部门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保证监督质量;二是要协调好政府、单位和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做到资源共享;三是要定期组织由财政部门牵头、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会计活动情况监督调查,协调配合,履行监督职能。同时,政府职能部门在履行检查监督职能过程中,应更新观念,强调服务,转变监督思维方式,要从单纯的监督检查转到规范内部管理、帮助企事业单位提高经济效益上来,进一步协调好国家与企事业单位的利益,积极为企事业单位服务,做到在检查中服务,在服务中监督。 2.4强化会计从业人员的素质培养,提高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 强调会计独立性原则,不管从健全制度上还是规范管理上,都是从理论上进行分析和明确的。会计制度的执行,会计行为的规范,都需要通过会计从业人员的具体行动才得以实现。很显然,会计独立性原则能否得到真正、有效地执行,除制订相关的制度进行保证外,会计人员的自身素质也起着很大的影响作用。如果领导重视,制度健全,而会计人员不“独立”,在具体的会计活动中不按规范和要求执行,那势必会影响会计活动的质量和效果,甚至会影响企事业单位的信誉。因此,我们必须重视和加强会计人员的素质培养。一方面,是专业技能的培养,就是要求会计人员掌握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会计务实技能和会计应用技巧。另一方面,是职业道德培养,就是要求会计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工作中不存私心,不惧威胁,严格按财务制度办事,保持“独立”,规范操作,保证效果,促进企事业单位的良性循环和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孙晖.新会计准则下的会计独立性原则[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 [2]刘乃菁.我国财务管理体制创新思考[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 [3]冯丽晶,郭焕书.会计行为独立性思考[J].财务通讯.2007. [4]葛琰.会议独立性原则之分析与思考[J].审计与理财.2006. 新会计准则下会计独立性的思考 徐军民胡瑞芳(浙江宁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74

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的内容 现在,不少人选择仲裁方式来解决民商事纠纷。在民商事仲裁中,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仲裁协议是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合意书面化、法律化的形式。没有仲裁协议,就不存在有效的仲裁。 仲裁协议的类型 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根据仲裁的立法和仲裁的实践,仲裁协议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一)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合同中订立的,将今后可能因该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仲裁条款是仲裁实践中最普遍、也是最重要的仲裁协议的形式之一。除了订立于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合同、协议或备忘录等中对仲裁意思表示的修改或补充,也构成合同中仲裁条款的一部分。 (二)仲裁协议书 仲裁协议书,是指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之后,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同意将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一种独立的协议。仲裁协议书是独立于合同而存在的契约,是将

订立于该仲裁协议书中的特定争议事项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协议书不受已签订的合同的约束,具有更大的独立性。 (三)其他有关书面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 在民事经济往来中,除了通过订立合同等方式达成仲裁协议,当事人之间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往来并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形也越来越普遍。这种类型的仲裁协议与前两种类型的仲裁协议的不同之处在于,仲裁的意思表示一般不集中表现于某一份文件中,而往往分散在当事人之间彼此多次往来的不同文件中。 仲裁协议的法定内容 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法定的内容,否则,仲裁协议将被认定为无效。根据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仲裁协议的首要内容,因为当事人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意愿正是通过仲裁协议中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体现出来的。对仲裁协议中意思表示的具体要求是:明确、肯定。因此,当事人应在仲裁协议中明确地肯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即当事人提交仲裁的具体争议事项。在仲裁实践中,当事人只有把订立于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提交仲裁,仲裁机构才能受理。仲裁协议中订立的仲裁事项,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浅析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较好地解决了商业信用危机和买卖双方信贷融资问题,因此,信用证成为当前国际贸易和金融领域重要的支付结算工具。信用证能发挥如此巨大的作用关键在于信用证运作过程中所奉行的独立性原则——信用证赖以存在的基石。 一、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内涵 所谓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是指信用证交易是独立于作为基础的货物交易的,受益人与开证行之间的交单付款具有独立性,独立于信用证的基础交易即货物买卖,不受买方的影响,也不受货物的影响。也就是说信用证法律关系与基础合同所属法律关系是独立的。信用证是在银行的介入下开展的一种付款方式,但是银行的加入并不是为他人谋利的,而是为了自身的利益,才产生了独立性原则。规定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理由,首先是合同的相对性,银行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其不能享有买卖合同的权利,也不承担买卖合同的义务,更无法控制买卖合同的内容,自然也无法决定谁将作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其次是从银行的利益考虑。正如前述,银行是为了双方交易的安全而加入双方交易的,而且,银行必须从中能获益,还要降低加入风险,因此银行不可能直接介入双方买卖合同之中。如果开证行在付款前除了了解信用证条款和审核单据以外,还有义务了解主合同的履行情况和争议的话,那么银行无论是从技术还是人力物力上都是做不到的,信用证结算方式也将丧失其商业价值。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四条、第五条对该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UCP600第四条规定:“就其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开立基础的销售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银行关于承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基于其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影响。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合同关系。” UCP600第五条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二、信用证独立性的价值体现 信用证独立性原则是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一贯确立的信用证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无论对于开证行、受益人、开证申请人还是介入信用证交易的其他银行来说都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对于受益人而言,该原则为其提供了真正意义上的交易安全保障。在信用证交易下,具有稳定支付能力的银行作为第一付款人,而且该付款人在准备付款时不会越过单据去审查基础合同。只要卖方能够提供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银行就必须付款。即使买方无能力付款, 卖方也能从银行得到付款。这几乎完全免除了卖方的风险,使得卖方成为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最大受益者。 对于开证申请人而言,该原则的存在可以由银行对卖方提交的交货凭证进行审查,从而确定卖方付运的事实、付运的时间等。再者,如果没有此原则,开证申请人利用银行信用进行融资的目的就会落空,开证行也可能借口基础合同存在纠纷而拒绝向受益人付款。 对于介入信用证交易的其他银行如保兑行、议付行、付款行等而言,该原则的存在使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不能将单据以外的抗辩引入信用证交易,从而避免了它们可能不能从开证行处得到偿付的风险,确保了银行不介入基础合同交易,确保信用证制度价值的充分发挥。 独立性原则一项重要的功能是将信用证交易有关当事人职责限定在各自最专长的领域内。其次是为了促进信用证交易的快捷。银行是信用证业务的专门机构,对信用证的知识和技能均十分熟悉和了解。如果仅需按信用证条款审查单据,而不必顾及其他问题,就可使信用证交易迅速完成,不会浪费许多时间。信用证的独立性也便于中间行加入交易,信用证交易需要借助许多中间银行的服务才会更加快捷灵活,如果不采用独立性原则,则这些中间行难以介入,因此就会阻碍信用证交易的进行。 总之,信用证独立性原则,通过在国际贸易中将商业信 浅析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 杨丽娜 (哈尔滨工程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1) [摘要]信用证能在国际贸易中发挥巨大的作用,离不开其赖以生存的基石独立性原则,然而,任何事物都不可 能尽善尽美,基于此原则的欺诈案件频频发生,本文分析了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价值及其缺陷,并针对欺诈案件提出几点风险防范措施。 [关键词]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缺陷 欺诈【黑龙江史志2010.5(总第222期)】 170

《合作原则、会话含义及礼貌原则》

合作原则、会话含义及礼貌原则 摘要:“合作原则”(cooperative principle)是美国哲学家Grice 提出的一套假想的原则,合作原则这条根本原则可以具体体现为四条准则,即数量准则,质量准则,关联准则和方式准则。但是在实际的日常生活中人们并不总是遵循这四条准则,其实也就是因为对合作原则下的这四条准则的违反才产生了“会话含义”(conversational implicature)。但是Grice 并没有解释人们为什么要违反“合作原则” (cooperative principle)。在此之后,Leech 又提出了“礼貌原则”(politeness principle),作为对合作原则的补充。Leech 认为在日常会话中,人们往往因为遵守礼貌原则而违反了合作原则。但是实际上,人们并不总是因为礼貌才违反合作原则的。 关键词:合作原则;会话含义;礼貌原则 一.合作原则和它的四个准则 合作原则(cooperative principle)是Grice1967年在哈佛大学的一次演讲中提出的,他认为,合作原则是一切成功的语言交际活动的基础,所以我们可以这样认为,所有参加交谈的人在他们进行交谈活动时采取的是合作的态度。 首先让我们来搞清楚什么是合作原则。它是一套设想的准则,如果在交谈过程中交谈双方都希望更好的理解对方的话语意思,就得遵循合作原则,Grice把它具体化为四条准则。 质量准则(quality maxim)——也就是说要尽量说真话 (1)不要说自己认为是不真实的话; (2)不要说缺乏足够证据的话 例1: A:你认为他适合做这个工作吗? B:当然了,完全适合。 数量准则(quantity maxim) A:使自己所说的话达到现时的交际目的所要求的详尽程度; B:不能使自己所说的话比要求的更详尽。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及其适用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及其适用 内容提要:信用证的欺诈和由此产生的法律救济问题在国际银行界和各国司法界争议颇大。在国际银行实务和司法实践中一直未能取得一致意见。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有其独特的内涵及理论基础,同时法院在采取救济措施时亦应遵守一定的条件。 关键词:欺诈例外禁令违法例外 一、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内涵及理论基础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非凡地位来源于这种机制所独具的无法取代的作用,他已经成为金融和贸易领域重要的结算支付工具,确保信用证具有快捷、可靠、经济和便利优点的一项重要法律规则便是”独立抽象原则”,该原则将的实质在于将信用证的开立、兑付及纠纷解决与其他买卖合同、开证合同等基础性或附属性合同的效力、履行及纠纷隔离开来,使信用证能够在相对自我封闭的安全环境中运行,将信用证交易有关当事人的职责限定在各自最专长的领域内。但是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也恰恰是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为不法商人留下了可钻的空子,为欺诈行骗的滋生提供了温床。“常常成为不法商人鱼目混珠,骗取巨款的保护伞”【1】。 近年来,在国际贸易中不断发生信用证欺诈案件,有报告说,仅在1995年美国就有超过5亿美金的损失可归因于信用证诈骗【2】,在我国也发生过数起信用证诈骗案【3】。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因为如果固守该原则,不允许有任何例外,在遇到卖方有欺诈行为时,银行仍按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即予以付款,买方就会遭受严重的损失,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判例认为,承认信用证独立于基础合同的同时,也允许有例外,如果受益人却有欺诈行为,买方可以要求法院下令禁止银行对信用证付款。【4】这就是所谓的“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1、“欺诈使得一切无效。”这是民商法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之一,L/C欺诈也不例外,是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第一个理论基础。各国一致认为,基于维护社会公正及良好的商业道德的需要,在发生L/C欺诈的情况下,应对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软化处理或排除适用,因为对信用证欺诈问题的解决,不能通过信用证制度内部找到答案,产生信用证欺诈的根源是独立抽象原则,而这一原则信用证制度的核心所在,若因欺诈而否定独立抽象原则,则等于否定整个信用证制度。 2、“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上的“帝王原则”,是现代民法理论及立法和实

浅析信用证独立性原则在我国的适用--以纽科案为例

浅析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适用 ——以“纽科”案为例 英文题目: A simple analysis of using Credit principle of independence ——taking the NEWCO case as exampl e 经济管理学院 国际经济与贸易2006-1 侍晓丽(20060410040104) 王 霖

浅析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适用 ——以“纽科”案为例 中文摘要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比较流行的支付方式,也是最重要的金融方式之一,它起着重要的保证作用与资金融通作用。它在国际贸易支付领域中一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把由进口人履行的付款责任转为由银行来履行,以银行信用取代了买方的商业信用,保证了卖方能够安全迅速地收到货款,买方能够及时收到货运单据和物权凭证。,被英国法官们视为“国际商业的生命线” (life blood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信用证支付方式被广泛采用的主要原因在于它自身独特的法律性质,独立性原则确保了信用证成为快捷、可靠、经济、方便灵活的结算支付方式,并能较好地运用于解决诸如开证行行使抵销权、保兑、信用证开立前和付款后、代位追偿、止付等纠纷。 关键词:信用证;独立性;“纽科”案

华东交通大学毕业论文 ABSTRACT The letter of credit is more popular in international trade of payment,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financial means, which plays an important part guarantee and financing. It is in the field of payment in international trade has been plays an irreplaceable role by l/c payable, the import duty to fulfill the payment by the bank to bank credit to perform, replaced the buyer of commercial credit, the seller can guarantee the safety, quickly receive payment to the shipping documents and document.T he judges deemed by the British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ifeline”. l/c payment is widely used as the main reason that the legal nature of its own unique independence principle, the l/c be quick to ensure reliable, economic, convenient and flexible way of payment, and can better applied to solve such as issuing bank, exercise offset confirmed, l/c before and after open subrogation recourse, payment thereof, such dispute. Keywords : Letter of credit ; Independent principle ;The NEWCO case

特定情况下对独立性原则的运用

5.特定情况下对独立性原则的运用 1.经济利益对独立性的威胁及防范措施 (1)经济利益威胁独立性的情形 ①与鉴证客户存在专业服务收费以外的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的间接经济利益; ②收费主要来源于某一鉴证客户; ③过分担心失去某项业务; ④与鉴证客户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 ⑤对鉴证业务采取或有收费的方式; ⑥可能与鉴证客户发生雇佣关系。 (2)从哪些方面评价经济利益对独立性的威胁 ①评价经济利益的类型(直接的经济利益还是间接的经济利益); ②评价经济利益的重要性(直接控制时重要,间接控制时不重要的); ③评价拥有经济利益人员的角色(鉴证小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 (3)鉴证小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在鉴证客户内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的间接经济利益时如何消除经济利益对独立性的威胁 如果鉴证小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在鉴证客户内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的间接经济利益,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威胁就会非常重要,以致只能采取以下防范措施才能消除这些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①在该人员成为鉴证小组成员之前将直接的经济利益处置; ②在该人员成为鉴证小组成员之前间接的经济利益全部处置,或将其中的足够数量处置,使剩余利益不再重大; ③将该鉴证小组成员调离鉴证业务。 2.会计师事务所或鉴证小组以及直系亲属的贷款和担保可能对独立性产生威胁 (1)会计师事务所的贷款和担保对独立性不会产生威胁的情形: 会计师事务所从银行或类似机构等鉴证客户取得贷款,或由这些客户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贷款担保人的情况下,只要贷款是按照正常的贷款程序、条件和要求进行的,而且贷款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和鉴证客户都不够重大,就不会对独立性产生威胁。

(2)会计师事务所的贷款和担保对独立性会产生威胁的情形: 如果贷款对于鉴证客户或会计师事务所是重大的,则需要采取防范措施将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这样的防范措施可能包括请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注册会计师复核已做的工作。 (3)鉴证小组成员其直系亲属的贷款和担保对独立性不会产生威胁 鉴证小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从银行或类似机构等鉴证客户取得贷款,或由这些客户作为其贷款担保人时,只要贷款是按照正常的贷款程序、条件和要求进行的,就不会对独立性产生威胁。 (4)鉴证小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的贷款和担保对独立性会产生威胁 鉴证小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从银行或类似机构等鉴证客户取得贷款,或由这些客户作为其贷款担保人时,如果贷款不是按照正常的贷款程序、条件和要求进行的,就会对独立性产生威胁。 3.经营关系对独立性威胁 (1)经营关系对经济利益威胁和外界压力威胁的情形: 会计师事务所或鉴证小组成员与鉴证客户或其管理层之间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或会计师事务所与审计客户之间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会带来商业的或共同的经济利益,并产生经济利益威胁和外界压力威胁。比如, ①在与鉴证客户或对其有控制权的所有者、董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合资的企业中拥有重大的经济利益; ②将会计师事务所的一种或多种服务或产品与鉴证客户的一种或多种服务或产品相结合,并将双方的这些服务或产品进行一揽子交易; ③会计师事务所作为鉴证客户产品或服务的分销商或交易商,或鉴证客户作为会计师事务所产品或服务的分销商或交易商。 (2)经营关系对经济利益威胁和外界压力威胁时能够采取的防范措施 在审计业务中,除非经济利益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客户不重大,以及经营关系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客户明显不重要,否则没有防范措施可以将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终止经营关系或拒绝接受) 在非审计的鉴证业务中,除非经济利益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客户明显不重要,否则没有防范措施可以将该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因此,在这两种情况下,唯一可能采取的措施是:

从合作原则到礼貌原则

2008年第43 期周刊摘要:“合作原则”(cooperative principle )是美国哲学家Grice 提出的一套假想的原则,合作原则这条根本原则可以具体体现为四条准则,其实也就是因为对合作原则下的这四条准则的违反才产生了“会话含义”(conversational implicature)。但是Grice 并没有解释人们为什么要违反“合作原则”(coop -erative principle )。在此之后,Leech 又提出了“礼貌原则”(po -liteness principle),作为对合作原则的补充。但实际上,人们并不总是因为礼貌才违反合作原则的。 关键词:合作原则会话含义礼貌原则一、合作原则和它的四个准则 合作原则(cooperative principle )是Grice1967年在哈佛大学的一次演讲中提出的,他认为,合作原则是一切成功的语言交际活动的基础,所以我们可以这样认为,所有参加交谈的人在他们进行交谈活动时采取的是合作的态度。 合作原则是一套设想的准则,如果在交谈过程中交谈双方都希望更好地理解对方的话语意思,就得遵循合作原则,Grice 把它具体化为四条准则。 1.质量准则(quality maxim )—— —也就是说要尽量说真话(1)不要说自己认为不真实的话。(2)不要说缺乏足够证据的话。2.数量准则(quantity maxim ) (1)不能使自己所说的话比要求的更详尽。 (2)使自己所说的话达到现时的交际目的所要求的详尽程度。 3.关联准则(relation maxim) 要保证你说的每一句都和所进行的谈话是关联的,你所说的话和你们正在讨论的话题有紧密的联系,如果对方问你一些中国的事情,你就不应该告诉对方美国的事。 4.方式准则(避免赘述)(manner maxim)(1)说话要清晰明了,有所指。 (2)不要使自己的谈话含糊不清,模棱两可,从而难于理解。在这四个准则中,前三个是规定说话的内容的,最后一个是规定说话的方式的,质量准则规定说话的真实性,数量原则要求在交谈中所传递的信息的适中性,关联原则要求说话要切题,而方式准则要求说话要简洁和有条理。在这四个准则中,关联准则是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合作原则就要求每一个说话人的话语都应该是切题的,同时也是和对方所说的话相关联的。只有这样语言交际才能进行下去。 二、对合作原则的违反以及会话含义的产生 但是在实际的语言交际中,人们并不总是遵循合作原则的四个准则,甚至在有些情况下,人们还会故意违反这些准则,比如说故意说谎,拐弯抹角的说话,把本来简单的事说得很复杂,等等。那么,人们故意违反这些原则肯定有其他的意图,也就是说,在字面意义下,肯定还有更深的隐含的意义,这就是“会话含义”(conversational implicature),在这些情形下,交谈双方都应该从对方的话语的字面含义中推导出他的真实意图,也就是要明确对方的“会话含义”,只有这样语言交际才能顺利地进行下去。对合作原则的四个准则的违反的具体情形。 1.对质量准则的违反 人们违反质量准则总是采取说谎的方式,有时候说话者也利用暗喻、反语、夸张等修辞手法来表达他们的真实意图,所以在语言交际中,字面意义和隐含意义经常是完全不同的,有时甚至是完全相反的。 例5:(1)有人背叛了你,你对他的行为非常气愤,当你谈起他时,你会说,“我还从来没见过这么好的朋友”,在这里你用的就是“反语”修辞格。 (2)“你去哪里了?我等了你几个世纪了”,“几个世纪”用的就是夸张的修辞格。 2.对质量准则的违反 例6:A :约翰什么时候到?B :明天某个时间到。 这里A 并没有给B 提供约翰到达的准确时间,这个说法隐含着或者B 并不清楚约翰到底什么时候到,或者B 不想告诉A 约翰到达的准确时间。 3.对关联准则的违反 例7:A :你知道这个词的意思吗?B :你不是有词典吗? A 的意思是,你能告诉我这个词的意思吗?但是 B 并没有用一个陈述句来回答B 的问题,相反,B 用了另外一个问句拒绝了A 的请求。 4.对方式准则的违反 例8:A :我们给孩子们搞点东西吃吧? B :好的,但是我反对给孩子们吃 C —H —O —C —O —L —A —T —E 这是夫妻之间的谈话,B 本来应该直接把“chocolate ”这个词整个直接读出来,但是他没有这样做,而是故意地把这么长的一个单词一个一个字母读出来,他采用这种说话方式是为了避免孩子们听出来他们是在谈论“chocolate ”。 三、对合作原则的违反和对礼貌原则的遵守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推导出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为什么人们总是用间接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图呢?”Grice 提出了合作原则并指出对合作原则的违反就产生了会话含义,但是Grice 并没有解释清楚为什么人们要违反合作原则。后来Leech 从修辞和语义的角度提出了“礼貌原则”,作为对Grice 合作原则的补充,Leech 认为,在语言交际中,人们为了礼貌才违反了合作原则,Leech 的礼貌原则有以下六条: 1.得体准则,又叫圆通准则(tact maxim )①尽量使他人受损最小。②尽量使他人受惠最多。 2.慷慨准则,又叫大方准则(generosity maxim )①尽量使自己受惠最少。②尽量使自己受损最大。 3.赞誉准则,又叫赞许准则。(approbation maxim)①尽量缩小对别人的贬损。②尽量夸大对别人的赞扬。 4.谦虚准则,又叫谦逊准则。(modesty maxim)①尽量缩小对自己的赞扬。②尽量对夸大对自身的贬损。 (皖西学院外语系,安徽六安 237012) 从合作原则到礼貌原则 田灵枝 ○外语教学与研究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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