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确认 (1)

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确认 (1)
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确认 (1)

案例一:

【案例1】

1、2×08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2000万元,分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

2、该大型设备成本为156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销售价格为1600万元。

3、假定甲公司在收到款项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为17%

情况1:假设每年会计利润为10000万元, 2×08和2×09年甲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则甲公司在2×08和2×09年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情况2:假设每年会计利润为10000万元, 2×08年甲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甲公司于2×09年1月1日获知公司在2×09年及以后年度的可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税率,则甲公司在2×09年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分析:1、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

2、分期收款销售的税务处理,与会计的区别;

3、税率改变时,债务法下所得税的处理。

一、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又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规定:

1、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2、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3、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冲减财务费用)

二、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

1、销售商品时: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收价款的公允价值)

未实现融资收益

注意:“未实现融资收益”属于资产类科目的备抵科目,作为“长期应收款”科目的抵减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分期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

3、案例分析:

根据本例的资料,甲公司应当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为1600万元。

根据下列公式:未来五年收款额的现值=现销方式下应收款项金额

可以得出:400×(P/A,r,5)=1 600(万元)

可在多次测试的基础上,用插值法计算折现率。

当r=7%时,400×4.1002=1 640.08>1 600万元

当r=8%时,400×3.9927=1 597.08<1 600万元

因此,7%<r<8%,用插值法计算如下:

现值利率

1 640.08 7%

1 600 r

1 597.08 8%

(1640.08-1600)/( 1640.08-1597.08)=(7%-r)/(7%-8%)r=7.93%

每期计入财务费用的金额如表1所示。

表1 财务费用和已收本金计算表单位:万元

*尾数调整。

甲公司各期的会计分录如下:

(1)2×08年1月1日销售实现时:

借:长期应收款 2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00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40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600000

贷:库存商品 15600000

(2)2×08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4680000

贷:长期应收款 4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 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268800

贷:财务费用 1268800

(3)2×09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4680000

贷:长期应收款 4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052200

贷:财务费用 1052200

三、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税务处理

1、收入确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就甲企业而言,其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设备,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大体一致。

2、成本确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甲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涂料,销售成本也需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按收入比例扣除。

3、案例分析:

A、依照税法要求,企业每年末应确认的收入是400万元,不认可每年抵减的财务费用。成本的结转按配比原则,每年按收入比结转,即每年312万元。

B、会计与税法的差异表现:

一是收入确认的时间差异,会计上是发出商品风险转移时确认收入,如上一次性确认,税法是分5次确认。

二是收入确认金额差异,会计上是1600万元,税法分5年确认了2000万元。

三是成本结转时间差异,会计一次结转,税法分了5次。

四是费用扣除的差异,会计上抵减的财务费用,税法上已确认收入。

C、所得税分析:

a、2008年末

根据资料,甲企业:

(1)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2000-400-(400-126.88)=1326.88(万元)长期应收款计税基础=0(万元)

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326.88-0=1326.88(万元)

即,递延所得税负债=1326.88*25%=331.72(万元)

存货账面价值=1560-1560=0(万元)

存货计税基础=1560-1560/5=1560-312=1248(万元)

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248万

即,递延所得税资产=1248*25%=312(万元)

递延所得税=331.72-312=19.72(万元)

(2)应纳税所得额=10000-1600+400+1560-312-126.88=9921.12(万元)应交所得税=9921.12*25%=2480.28(万元)

(3)所得税=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2480.28+19.72=2500(万元)

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2500万

递延所得税资产 312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480.28万

递延所得税负债 331.72万

b、2009年末

(1)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1326.88+105.22-400=1032.10(万元)计税基础=0(万元)

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032.10万元

即,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1032.10*25%=258.025(万元)

本期递延所得税负债=258.025-331.72= -73.695(万元)

存货账面价值=0(万元)

存货计税基础=1248-312=936(万元)

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936万

即,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936*25%=234(万元)

本期递延所得税资产=234-312=-78(万元)

递延所得税=-73.695-(-78)=4.305(万元)

(2)应纳税所得额=10000+400-312-105.22=9982.78(万元)

应交所得税=9982.78*25%=2495.695(万元)

(3)所得税=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2495.695+4.305=2500(万元)

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250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495.695万

递延所得税资产 4.305万

四、税率改变时,债务法下所得税的处理

对于递延所得税,应当根据适用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即递延所得税负债应以相关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按照税法规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量。

因税法变化,导致企业在某一会计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按照新的税率进行重新计量。

甲公司于2×09年1月1日获知公司在2×09年及以后年度可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税率,则甲公司在2×09年账务处理如下:

(1)2×09年1月1日税率降低,需调整年初递延所得税余额:

调整后,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331.72/25%*15%=199.032(万元)

应冲减递延所得税负债=331.72-199.032=132.688(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312/25%*15%=187.2(万元)

应冲减递延所得税资产=312-187.2=124.8(万元)

此时: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132.688万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24.8万

所得税费用 7.888万

(2)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1326.88+105.22-400=1032.10(万元)

计税基础=0(万元)

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032.10(万元)

即,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1032.10*15%=154.815(万元)

本期递延所得税负债=154.815-199.032=-44.217(万元)

存货账面价值=0(万元)

存货计税基础=1248-312=936(万元)

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936万

即,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936*15%=140.4(万元)

本期递延所得税资产=140.4-187.2=-46.8(万元)

递延所得税=-44.217-(-46.8)=2.583(万元)

(3)应纳税所得额=10000+400-312-105.22=9982.78(万元)

应交所得税=9982.78*15%=1497.417(万元)

(4)所得税=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1497.417+2.583=1500(万元)

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150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497.417万

递延所得税资产 2.583万

1-2

一、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一)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

1.递延所得税负债确认的几种情况

◢除所得税准则中明确规定可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况以外,企业对于所有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除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以及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相关的以外,

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同时,应增加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二、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特殊情况

有些情况下,虽然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但出于各方面考虑,所得税准则中规定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主要包括:

(1)商誉的初始确认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会计确认为商誉。

在按照税法规定计税时作为免税合并的情况下,商誉的计税基础为零。

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准则中规定不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例题】A企业以增发市场价值为15 000万元的自身普通股为对价购入B企业100%的净资产,对B企业进行吸收合并,合并前A企业与B企业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假定该项合并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合并条件,购买日B企业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及其计税基础如表19-2所示:

表19-2 单位:万元

分析:

B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该项交易中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及商誉的金额计算如

下:

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 12600万

递延所得税资产(750×25%)187.5万

递延所得税负债(4 125×25%)1031.25万

考虑递延所得税后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 11756.25万

企业合并成本 15000万

商誉3243.75万

A企业

1)借:固定资产 6750万

应收账款 5250万

存货类科目 4350万

商誉(倒挤) 2400万

贷:其他应付款 750万

应付账款 3000万

股本、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5000万

2)借:商誉 1031.25万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031.25万

3)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87.5万

贷:商誉 187.5万

商誉=2 400+1 031.25-187.5=3 243.75(万元)

商誉的账面价值3243.75>计税基础0,形成暂时性差异。

该项合并中所确认的商誉金额3 243.75万元与其计税基础零之间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按照准则中规定,不再进一步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2)除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中,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除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中,如果该项交易或事项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所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交易或事项发生时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业务除外)

该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由于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确认递

延所得税负债的直接结果是增加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是降低所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使得资产、负债在初始确认时,违背历史成本原则,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3)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等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一般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但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除外:

一是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

二是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注意:具体来说,在实际操作中,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若准备长期持有,则不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若改变意图对外出售,应确认所得税的影响。

销售货物后以分期收款方式结算的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A公司为涂料生产企业,向B房地产公司销售涂料。根据双方合同约定,B公司分三期向A公司支付价款:收到涂料后30天,支付50%的价款,收到涂料后满1年,支付30%价款,收到涂料后满2年,支付20%的余款。A公司收到第一期货款后,涂料所有权归属于B公司。A公司销售该涂料,应如何开具发票、缴税和进行账务处理? 税务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由此可见,A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涂料,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A公司应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向B公司开具发票,即A公司应分三期向B公司开具发票。如果A公司先向B公司开具发票的,A公司开具发票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就A公司而言,其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涂料,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大体一致。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A公司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涂料,销售成本也需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按收入比例扣除。 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又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会计确认与计量

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会计确认与计量 【摘要】分期收款销售属于特殊销售事项,基于会计与税法目的不一致,使会计准则与税法在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的相关规定方面存在差异。笔者分析了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并辅以案例探讨了不同方式下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确认和计量。 【关键词】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处理;纳税调整 分期收款销售属于特殊销售事项,即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新会计准则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后,修改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收入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区分了不具有融资性质和具有融资性质两种情况。基于会计与税法目的不一致,使会计准则与税法在分期收款销售收入时间和金额确认方面存在差异。企业会计准则只对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情况之一的“发出商品,并一次性收取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做出了规定。因此,有必要对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会计核算加以完整地举例说明。所以,笔者对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处理提出如下建议: 一、不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确认与计量 企业分期收款发出的商品数额较小,收回的时间较短(通

常在三年以下),收取的货款不具有融资性质。这时,企业应当按照正常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应收款项,在发出商品时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认收入,同时应结转相关成本。 案例1:2009年12月5日,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一批商品,合同价款200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价款及增值税134万,余款于2010年12月5日收回。该批商品成本130万。 2009年12月5日,会计处理为: 2009年12月会计确认收入200万元,结转成本130万元;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应确认收入100万元,扣除成本65 万元,当期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5万元(130-65)-(200-100)。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2009年12月31日确认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35万元,形成8.75万元的递延所得税负债。2010年企业不再确认收入结转成本,而按照税法规定应确认收入100万元,扣除成本65万元,故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万元。 二、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确认与计量 从税法角度而言,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和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均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从会计准则角度而言,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业务销售收入确认的时间为合同签订日。按照税法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在

方案-浅析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会计核算及涉税筹划

浅析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会计核算及涉税筹划 '\r\n 【摘要】由于 与税法对 业务处理的出发点不同,导致会计与税法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存在差异,企业因此可就分期收款销售业务进行纳税筹划。本文用实例简要阐述了分期收款销售业务的会计核算及涉税筹划。 【关键词】分期收款;销售;核算;筹划 会计与税法对经济业务处理的出发点不同,财会人员应在掌握会计准则的基础上,熟练运用税法的有关规定,为企业争取纳税上的利益。会计与税法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存在差异,笔者用实例对其会计处理及涉税筹划作一简要阐述。 一、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会计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 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计算确定。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冲减财务费用。其中实际利率是指具有类似信用等级的企业发行类似工具的现时利率,或者将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折现为商品现销价格时的折现率。 核算分期收款销售业务需要设置“长期应收款”、“未实现融资收益”、“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等会计账户。 [例1]20×6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2 000 万元,分4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该大型设备成本为1 56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销售价格为 1 700万元。假定甲公司发出商品时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天收到增值税额340万元。 甲公司应收款项的公允价值为其大型设备的现销价格 1 700万元,与合同约定金额 2 000万元相差较大,故应采取公允价值确定该大型设备的销售收入金额。 用未来4年收款额的现值=商品现销价格,即500×(P/A ,i,4)=1 700,采用插值法求得折现率i=6.84%。则每期冲减财务费用的金额如表1所示。 根据表1的计算结果,甲公司各期的会计处理如下: 1.20×6年1月1日销售实现时 借:长期应收款2 000万元 银行存款34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 7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万元 未实现融资收益30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1 560万元 贷:库存商品1 560万元

常见的财务会计分录

常见的财务会计分录知.进口商品账务处 01.补贴支出“在会计报表如何设置题目 对企业收到即征即退、先征撤消、先征后返的增值税,现行财会法则,应经过“补贴收入”会计科目来反映。“补贴收入”科目属“损益表”科目,而该科目反映的经济业务只在“损益表”中反映,期末有余额。损益表中无“补贴收入”项目,可在“其它业务成本”项目中反映。 02.被税局查抄必要补交的所得税处理 (1)调整应交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进口商品。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补交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放款 对查补的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听说li。在编制损益表时,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来反映。 03.促销品的账务处理问题 在促销时把一些商品按进价赠送给消费者运用 小规模征税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04.购进货物发生收料在前、付款在后或发票未到的帐务处理问题 借:原资料 贷:苟且帐款——暂估应付款 下月初用红字冲销; 收到票时: 借: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帐款 05.代理入口的会计处理 1、收到代出口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代销商品款 2、出口贩卖时,按现实售价 借: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 贷:应付帐款 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本钱 借:代销商品款 贷:受托代销商品 3、璧还出口商品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收入 借:应付帐款

贷:代购代销收入(手续费收入) 银行存款 代理入口 1、收到任用单位的收买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帐款 2、支付代购进口商品货款及运杂费时 借:商品推销(进价成本) 应收帐款 贷:银行存款 3、将购进商品移交委托方并结算手续费收入时 借:应付帐款 贷:商品采购(进价成本) 应收帐款(代垫运杂费) 代购代销收入(代理手续费) 退回委托单位多给的收购资金时 借:应付帐款 贷:银行存款 06.销售房产收取预收房款的帐务处理问题 销售房产预收房款,由于通过“预收帐款”科目反映,尚未结转谋划收入,于是,收据与发票的金额不会反复。预收售房款,开收据时:义乌库存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帐款 收末了一期房款,开发票时 借:银行存款(最后一期房款) 预收帐款(以前预收局部) 贷:经营收入 07.销售免税货物的增值税税务和帐务处理问题 读者谭少可问:我厂为分娩销售饲料行业,销售的对象为饲料经销商及养殖户,他们大部分都不需要发票。请问不需要发票的部分销售额在会计上应如何处理?比方:饲料 借: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贷记产品销售收入(营业收入) 由于销售饲料免征增值税,属于间接减免性子,则同时按不含税收入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免税额做帐,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 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另外,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的“已交税金”项目下,增设“减免税款”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可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主意记载填列;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直接在“销项”项目的“免税货物”反映其“销售额”即可,不需填报“税额” 08.企业计算增值税出现“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如何处理问题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敷抵扣时,其不足部分没关系结转下期延续抵扣。”因此,当“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出现借方余额时,该期不需交纳增值税,该借方余额即反映为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分期收款销售会计与税法差异

分期收款销售会计与税法差异 分期收款销售,是指企业已将商品交付给购货方,但货款分期(一般为3年以上)收回的销售方式。会计准则和税法在收入的确认方式、确认时间和确认金额方面存在差异。 会计处理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规定,满足销售实现条件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税法规定及财税处理差异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并按此时间(合同约定的收款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收入金额为合同或协议分期收款的金额,当期确认应税所得,计算应交所得税。 依此规定,企业按合同约定日期开具增值税发票,确认收入实现,收入金额为分期收款金额,并结转相应成本,计算应交增值税和所得税额。 通过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的对比,发现分期收款销售在会计和税法规定上存在明显的差异:一是时间上的差异,会计上考虑了货币的时间价值,在满足销售实现条件时“一次”性确认收入;而税法上则是依据收付实现制,根据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次”确认收入。二是金额上的差异,会计上采用的是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根据销售时商品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而不是合同金额;税法上采用的是历史成本原则,根据实际收到的款项即合同金额进行计量。

纳税调整案例分析 甲企业(一般纳税人)分期收款销售设备一台,现价450万元,成本400万元,分3年付款,第一年末收200万元、第二年末收200万元、第三年末收100万元,以上均为不含税价,甲企业适用17%的增值税率、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一)会计处理。公允价即设备现价450万元,合同中的总价款即 200+200+100=500(万元),企业按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两者差额50万元先计入“未实现融资收益”,在每次付款时按实际利率法摊销,冲减“财务费用”。销货方第一年初确认主营业务收入450万元,结转成本400万元,未实现融资收益50万元。用实际利率法摊销,采用插值法计算出利率6.08%,从而算出第一年应摊销的未实现融资收益11.5万元,第二年摊销22.3万元,第三年摊销16.2万元。 (二)税法处理。企业每年应确认的收入是第一年末200万元,第二年末200万元,第三年末100万元,不认可每年抵减的财务费用。成本的结转按配比原则,每年按收入比结转,第一年(200÷500)×400=160(万元),第二年(200÷500)×400=160(万元),第三年(100÷500)×400=80(万元)。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因财税收入不一致而产生差异。销售收入为按税法调整之后的。 纳税调整 第一,收入的调整。会计税法二者收入确认时间不一致,第一年税法确认收入200万元,因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50-200=250(万元),第二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第三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第二,成本的调整。与收入相配比的成本也不一致,第一年成本调减400-(200÷500)×400=240(万元),即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40万元;第二年成本应调增400×(200÷500)=160(万元),即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60万元;第3年成本应调增400×(100÷500)=80(万元),即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 第三,费用的调整。

收款确认单(新)

收款确认单 付款单位:北京春晓春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17 年1月9 日收款银行:集团微信 收款用途:?服务费 ?工本费 ?地址费 ?地址续费 ?记账费 ?记账续费费用明细:霄云路地址发票费用起止日期: 收款金额:200元大写金额:贰百元整 经手人:王健部门经理: 总经理:财务审核: 备注: 收款确认单 付款单位:年月日收款银行: 收款用途:?服务费 ?工本费 ?地址费 ?地址续费 ?记账费 ?记账续费费用明细: 费用起止日期: 收款金额:大写金额:经手人:部门经理:总经理:财务审核:备注:

付款单位:北京好运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17 年1月9 日收款银行:集团微信 收款用途:?服务费 ?工本费 ?地址费 ?地址续费 ?记账费 ?记账续费费用明细:霄云路地址发票费用起止日期: 收款金额:200元大写金额:贰百元整 经手人:王健部门经理: 总经理:财务审核: 备注: 收款确认单 付款单位: 北京曦和万维科技有限公司 17 年1月9 日收款银行:集团微信 收款用途:?服务费 ?工本费 ?地址费 ?地址续费 ?记账费 ?记账续费费用明细:霄云路地址发票费用起止日期: 收款金额:200元大写金额:贰百元整经手人:王健部门经理: 总经理:财务审核: 备注:

付款单位:北京恒通四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17 年1月9 日收款银行:集团微信 收款用途:?服务费 ?工本费 ?地址费 ?地址续费 ?记账费 ?记账续费费用明细:霄云路地址发票费用起止日期: 收款金额:200元大写金额:贰百元整 经手人:王健部门经理: 总经理:财务审核: 备注: 收款确认单 付款单位: 北京玥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17 年1月9 日收款银行:集团微信 收款用途:?服务费 ?工本费 ?地址费 ?地址续费 ?记账费 ?记账续费费用明细:霄云路地址发票费用起止日期: 收款金额:200元大写金额:贰百元整经手人:王健部门经理: 总经理:财务审核: 备注:

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确认 (1)

案例一: 【案例1】 1、2×08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2000万元,分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 2、该大型设备成本为156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销售价格为1600万元。 3、假定甲公司在收到款项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为17% 情况1:假设每年会计利润为10000万元, 2×08和2×09年甲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则甲公司在2×08和2×09年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情况2:假设每年会计利润为10000万元, 2×08年甲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甲公司于2×09年1月1日获知公司在2×09年及以后年度的可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税率,则甲公司在2×09年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分析:1、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 2、分期收款销售的税务处理,与会计的区别; 3、税率改变时,债务法下所得税的处理。 一、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又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规定: 1、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2、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3、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冲减财务费用) 二、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 1、销售商品时: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收价款的公允价值) 未实现融资收益 注意:“未实现融资收益”属于资产类科目的备抵科目,作为“长期应收款”科目的抵减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分期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 3、案例分析: 根据本例的资料,甲公司应当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为1600万元。 根据下列公式:未来五年收款额的现值=现销方式下应收款项金额 可以得出:400×(P/A,r,5)=1 600(万元) 可在多次测试的基础上,用插值法计算折现率。 当r=7%时,400×4.1002=1 640.08>1 600万元 当r=8%时,400×3.9927=1 597.08<1 600万元 因此,7%<r<8%,用插值法计算如下:

财务会计习题答案

财务会计习题答案

财务会计练习题 一、货币资金核算: 1.新蒙公司在200x年第1季度发生下列业务: (1)1月1日核定销售部门备用金定额3000元,用现金支票支付。3月30日销售部门前来报销零星开支,共计2345元。 1月1日 借:备用金3000 贷:银行存款3000 3月30日 借:管理费用2345 贷:现金2345 (2)l月8日委托开户银行汇往广州工商银行20000元开立采购专户,2月6日采购员交来采购发票两张,价税合计为19305元。同时报销差旅费1150元,用现金支付。2月15日接到开户银行通知,剩余的外埠存款695元已转回开户银行。 1月8日 借: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20000 贷:银行存款20000 2月6日 借:材料采购16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805 贷: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19305 借:管理费用1150 贷:现金1150 2月15日 借:银行存款695 贷: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695 (3)2月3日销售商品收到买方转账支票一张,价款金额24000元,增值税4080元。 借:银行存款2808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4080 主营业务收入24000 (4)3月10日从银行提取现金30000元,备发工资。 借:现金30000 贷:银行存款30000 (5)3月31日清查时发现库存现金溢余240元,原因待查。 借:现金24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240 要求:为上述经济业务编制会计分录。 2.现行银行结算方式有哪些?各自特点和适用范围是什么?

结算工具:票据化的结算方式和银行转账结算 票据化的结算方式: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银行转账结算: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信用卡 同域结算:支票、银行本票异地结算:汇票、托收承付通用结算: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委托收款 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缴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据以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商业汇票(分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 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支票(分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是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 汇兑(信汇,电汇)是指汇款单位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向银行提供收款依据,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是指根据经济合同,由收款单位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单位收取款项,付款单位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信用卡是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3.桂新有限责任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按17%交纳增值税)。20×7年9月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从本市宏达工厂购进A材料10 000元,增值税1 700元,货款签发转账支票支付,材料验收入库。 借:原材料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2)签发现金支票,从银行提取现金3 000元备用。 借:现金 3000 贷:银行存款 3000 (3)填制银行汇票委托书,委托银行开出金额为400 000元的银行汇票。银行收妥款项,开给银行汇票。 借: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 40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0 (4)采购员持银行汇票到外地前进工厂采购B材料,收到有关发票账单,计列B材料300 000元,增值税51 000元。B材料尚未到达。 借:材料采购 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51000

已收款确认单

已收款确认单 已收款确认单已收款确认单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____ 联系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 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E-mail: ____________ ___ ___ 开户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以下 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_____ 联系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 _____ 开户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依据甲乙 双方签署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本次返款期效为______年____ 月_____日至______ 年____月_____日止,共计返款_________元。二、甲乙双方确认签署本单时,乙方 已将第一年经营收益款项以购房 9 折优惠的形式返还给甲方。三、本确认单一式 份,甲、乙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或受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

浅谈企业分期收款销售财务相关处理

浅谈企业分期收款销售财务相关处理 浅谈企业分期收款销售财务相关处理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及经济形式的多样化,分期收款销售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销售形式。现针对此形式浅谈财务处理: 一、会计准则 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5条中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应收或已收的协议或合同价款确定其商品 销售收入金额,但是企业应收或已收协议或合同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如果企业采用递延方式所收取的协议或合同价款在实际上具备融资 性质,企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的确定就应以其协议与合同价款的公允价值为依据。同时,应当在协议或合同期间内,运用实际利率法对公允价值与应收协议或合同价款之间的差额进行合理摊销,摊销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由以上准则可知,分期收款销售并不能一概归为具有融资实质的情况,而我们很多考试丛书中只针对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销售商品容易造成大家的误区,以下对两种情况进行分别讲解: 二、例题分解 1.不具有融资性质的企业分期收款的销售会计处理 【案例一】2012年12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向丙公司销售B种药品,合同总价为100万元(不含税),交货后甲向丙公司出具增值税发票金额117万元(价税合计)。丙公司收到发票起每月月末分三次分别向甲公司支付货款。该批货物成本90万元。 分析:从题面分析“每月月末分三次”判断为属于分期收款销售,但收款时间很短(远远小于3年)所有不具有融资性质,所有我们应当按照一般收入的确认原则,在开具发票当月确认为销售收入并同时结转销售成本,至于收款则在实际收到货款予以确认。具体分录如下: (1)借:应收账款―丙公司117万元贷:主营业收入―B药品1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7万元;(2)借:主营

房地产企业分期收款销售收入会计确认与纳税处理

房地产企业分期收款销售收入 会计确认与纳税处理 本文以房地产企业为例,探讨分期收款销售收入会计确认与纳税业务处理之间的异同。 一、分期收款销售收入会计确认原则与税法上的收入确认原则 (一)销售收入会计确认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税法上的收入确认原则 1.营业税收入确认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对暂行条例中的上述规定又做了详尽的阐明,即“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2.预征土地增值税收入确认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未明确条款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从土地增值税属于流转税范畴看,笔者认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与营业税等流转税相同,这在部分地方税务局的文件中有所体现,如《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问题的通知》(沪地税地[1996]30号)中规定,就项预征与定率预征,均是在收到每笔预收款时计算应纳税额并缴纳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并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分期收款,会计确认收入的原则与税法上的收入确认原则是有所不同的,也就是说会计上确认收入金额并非是税法上所规定的应纳税额,纳税义务发生也不会因会计上何时确认收入发生变化。对于分期收款业务,企业可以基于房产交付、风险报酬转移、产证过户及谨慎性原则等一次性全额确认收入或分期确认收入;同时企业依据税法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日期与实际付款日期孰先的原则进行纳税申报与解缴税款。 二、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确认与纳税处理

金蝶专业版分期收款发出商品业务流程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业务流程 使用分期收款的方式销售产品,在这种业务背景,金蝶KIS专业版中的分期收款发出商品业务是如何实现的,是如何生成凭证的? 【分析】: KIS专业版中分期收款发出商品业务,在商品出库后还没有开具发票确认收入时, 1)根据“销售出库单”生成将存货结转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中的凭证; 2)在确认收入时开出发票,并将分期收款业务发票和出库单勾稽,再根据发票生成结转销售成 本和销售收入的凭证,也就是正式确认收入。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销售收入发票的凭证模板可以直取到对应销售出库单上的成本,故发票所生成的凭证上包括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 【处理】: 1、在发生分期收款业务时,填制分期收款业务的销售出库单,销售方式为:分期收款销售,数量为2; 2、没有开票前,无法确认收入,进行存货出库核算后,系统自动计算出这批商品的发出成本; 3、在制作凭证时,选择销售出库——分期收款类凭证业务类型,生成凭证,将成本结转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凭证内容: 4、确认一部分商品可以收款时,开具发票,确认收入;在开票时,可以选择关联源销售出库单的方式生成发票,发票上的销售方式必须是分期收款销售:

5、在销售发票和销售出库单进行钩稽;由于发出的商品数量为2,而确认收款的商品数量为1,因此在钩稽之前,需要先对销售出库单进行拆单,然后再进行钩稽: 设置拆分数量为1: 拆单完成后,系统会自动生成拆单单据号: 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可以先将销售出库单进行拆单,再根据拆分的单据下推生成销售发票。* 2)发票和出库单进行钩稽:

并返回的结果信息: 6、根据销售发票,选择销售收入--分期收款发出业务类型生成凭证,并同步结转销售成本: 生成的凭证分录:

【会计实操经验】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分录处理

只分享有价值的知识点,本文由梁博会计学堂精心收编,大家可以下载下来好好看看!【会计实操经验】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分录处理企业销售商品,有时会采取分期收款的方式,如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即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企业将商品交付给购货方,通常表明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在满足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时,应当根据应收款项的公允价值(或现行售价)一次确认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收回货款,强调的只是一个结算时点,与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没有关系,因此,企业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如果延期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其实质是企业向购货方提供信贷,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计算确定。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冲减财务费用)。其中,实际利率,是指具有类似信用等级的企业发行类似工具的现时利率,或者将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折现为商品现销价格时的折现率等。在实务中,基于重要性要求,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进行摊销与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结果相差不大的,也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对于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企业应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折现值),贷记“主营业

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doc

上海励合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管理规则 □总则 二、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能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三)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六)对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七)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 公司财务部由总会计师、会计、出纳和审计人员组成。 在没有专职总会计师之前,总会计师职责由会计兼任承担。 公司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公司的下列工作: (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融通资金,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 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四)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总经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公司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以白条抵顶现金。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积极与银行配合,做好对帐、报帐工作。 (六)接受会计指导,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 (七)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审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核算

【例2-5】2009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2 000万元,分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该大型设备成本为1 56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销售价格为1 600万元。假定甲公司发出商品时,其有关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发生有关的增值税纳税义务。 根据本例的资料,甲公司应当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为1 600万元。 根据下列公式: 未来五年收款额的现值=现销方式下应收款项金额可以得出: 400×(P/A ,r ,5)=1 600万元 可在多次测试的基础上,用插值法计算折现率。 当r=7%时,400 x4.1002 =1 640.08 >1 600万元 当r=8%时,400×3.9927 =1 597. 08 <1 600万元 因此,7%

财务会计答案

财务会计练习题 一、货币资金核算: 1.新蒙公司在200x年第1季度发生下列业务: (1)1月1日核定销售部门备用金定额3000元,用现金支票支付。3月30日销售部门前来报销零星开支,共计2345元。 1月1日 借:备用金3000 贷:银行存款3000 3月30日 借:管理费用2345 贷:现金2345 (2)l月8日委托开户银行汇往广州工商银行20000元开立采购专户,2月6日采购员交来采购发票两张,价税合计为19305元。同时报销差旅费1150元,用现金支付。2月15日接到开户银行通知,剩余的外埠存款695元已转回开户银行。 1月8日 借: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20000 贷:银行存款20000 2月6日 借:材料采购16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805 贷: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19305 借:管理费用1150 贷:现金1150 2月15日 借:银行存款695 贷: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695 (3)2月3日销售商品收到买方转账支票一张,价款金额24000元,增值税4080元。借:银行存款2808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4080

主营业务收入24000 (4)3月10日从银行提取现金30000元,备发工资。 借:现金30000 贷:银行存款30000 (5)3月31日清查时发现库存现金溢余240元,原因待查。 借:现金24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240 要求:为上述经济业务编制会计分录。 2.现行银行结算方式有哪些?各自特点和适用范围是什么? 结算工具:票据化的结算方式和银行转账结算 票据化的结算方式: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银行转账结算: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信用卡 同域结算:支票、银行本票异地结算:汇票、托收承付通用结算: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委托收款 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缴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据以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商业汇票(分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 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支票(分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是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 汇兑(信汇,电汇)是指汇款单位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向银行提供收款依据,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是指根据经济合同,由收款单位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单位收取款项,付款单位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信用卡是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计算及会计处理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计算及会计处理 尽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税款计算要服从税收法规的规定,但按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新准则体系的规定,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在收入确认和会计处理上有较大变化,而销售货物又是增值税的主要纳税范围,这必然会影响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因此有必要从税收法规和会计准则相互协调的角度研究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及会计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具体到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应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5条的规定:企业应按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人当期损益。应用指南规定,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通常为公允价值。某些情况下,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销售商品需要延期收取价款,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其公允价值。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摊销金额,冲减财务费用。 收入准则及其指南将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与会计处理分为两种类型:不具有融资性质和具有融资性质。在实务中,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是否具有融资性质,最简单的判断标准是看未来各期收款总额之和是否比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商品的正常市场价格高。如果未来各期收款总额之和高于货物当前的市价,则说明购货方为延期支付货款付出了货币时间价值的代价;销货方为延期收取货款可以取得相当于货币时间价值的收益,按准则规定,应将其确认为融资收益,且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是否具有融资性质完全取决于交易双方的意愿和交易本身的特性。不一定收款递延时间越长,融资收益就一定越高,有时递延收款时间可能未超过一年,但总收款额之和也会超过当前商品售价,所以递延收款时间长短不足以作为判断交易是否具有融资性质的依据。在会计处理上,递延收款时间长短将影响确认应收款项时所采用的账户:递延收款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应该用“应收账款”;一年以上的应该按照新准则规定,用“长期应收款”。从税收法规和会计准则相互协调的角度看,会计处理中,“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确认时间和金额计算应遵循税收法规的规定。 [例1]M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6月30日按销售合同向N公司销售A产品300件,每件不含增值税售价1000元,该售价为产品当时公允的市场售价,A产品成本每件8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按合同规定付款期限为6个月,货款分三次平均支付。M工厂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日,于8月31日、10月31日、12月31日分别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款,款项存入银行。 因为该业务不具有融资性质,按新会计准则,签订合同,发出商品的时刻即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应按合同的不含增值税总额确认销售收入。按税法规定,应分三期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元(1000×300×17%÷3),会计处理如下: 2007年6月30日, 借:应收账款(1000×300) 3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800×300) 2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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