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确认 (1)

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确认 (1)
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确认 (1)

案例一:

【案例1】

1、2×08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2000万元,分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

2、该大型设备成本为156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销售价格为1600万元。

3、假定甲公司在收到款项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为17%

情况1:假设每年会计利润为10000万元,2×08和2×09年甲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则甲公司在2×08和2×09年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情况2:假设每年会计利润为10000万元,2×08年甲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甲公司于2×09年1月1日获知公司在2×09年及以后年度的可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税率,则甲公司在2×09年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分析:1、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

2、分期收款销售的税务处理,与会计的区别;

3、税率改变时,债务法下所得税的处理。

一、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

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又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规定:

1、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2、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3、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冲减财务费用)

二、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

1、销售商品时: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收价款的公允价值)

未实现融资收益

注意:“未实现融资收益”属于资产类科目的备抵科目,作为“长期应收款”科目的抵减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分期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

3、案例分析:

根据本例的资料,甲公司应当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为1600万元。

根据下列公式:未来五年收款额的现值=现销方式下应收款项金额

可以得出:400×(P/A,r,5)=1 600(万元)

可在多次测试的基础上,用插值法计算折现率。

当r=7%时,400×4.1002=1 640.08>1 600万元

当r=8%时,400×3.9927=1 597.08<1 600万元

因此,7%<r<8%,用插值法计算如下:

现值利率

1 640.08 7%

1 600 r

1 597.08 8%

(1640.08-1600)/(1640.08-1597.08)=(7%-r)/(7%-8%)r=7.93%

每期计入财务费用的金额如表1所示。

表1 财务费用和已收本金计算表单位:万元

*尾数调整。

甲公司各期的会计分录如下:

(1)2×08年1月1日销售实现时:

借:长期应收款2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600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40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5600000

贷:库存商品15600000

(2)2×08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4680000

贷:长期应收款4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 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1268800

贷:财务费用1268800

(3)2×09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4680000

贷:长期应收款4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1052200

贷:财务费用1052200

三、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税务处理

1、收入确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就甲企业而言,其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设备,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大体一致。

2、成本确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甲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涂料,销售成本也需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按收入比例扣除。

3、案例分析:

A、依照税法要求,企业每年末应确认的收入是400万元,不认可每年抵减的财务费用。成本的结转按配比原则,每年按收入比结转,即每年312万元。

B、会计与税法的差异表现:

一是收入确认的时间差异,会计上是发出商品风险转移时确认收入,如上一次性确认,税法是分5次确认。

二是收入确认金额差异,会计上是1600万元,税法分5年确认了2000万元。

三是成本结转时间差异,会计一次结转,税法分了5次。

四是费用扣除的差异,会计上抵减的财务费用,税法上已确认收入。

C、所得税分析:

a、2008年末

根据资料,甲企业:

(1)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2000-400-(400-126.88)=1326.88(万元)长期应收款计税基础=0(万元)

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326.88-0=1326.88(万元)

即,递延所得税负债=1326.88*25%=331.72(万元)

存货账面价值=1560-1560=0(万元)

存货计税基础=1560-1560/5=1560-312=1248(万元)

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248万

即,递延所得税资产=1248*25%=312(万元)

递延所得税=331.72-312=19.72(万元)

(2)应纳税所得额=10000-1600+400+1560-312-126.88=9921.12(万元)应交所得税=9921.12*25%=2480.28(万元)

(3)所得税=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2480.28+19.72=2500(万元)

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2500万

递延所得税资产312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480.28万

递延所得税负债331.72万

b、2009年末

(1)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1326.88+105.22-400=1032.10(万元)计税基础=0(万元)

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032.10万元

即,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1032.10*25%=258.025(万元)

本期递延所得税负债=258.025-331.72= -73.695(万元)

存货账面价值=0(万元)

存货计税基础=1248-312=936(万元)

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936万

即,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936*25%=234(万元)

本期递延所得税资产=234-312=-78(万元)

递延所得税=-73.695-(-78)=4.305(万元)

(2)应纳税所得额=10000+400-312-105.22=9982.78(万元)

应交所得税=9982.78*25%=2495.695(万元)

(3)所得税=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2495.695+4.305=2500(万元)

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250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495.695万

递延所得税资产 4.305万

四、税率改变时,债务法下所得税的处理

对于递延所得税,应当根据适用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即递延所得税负债应以相关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按照税法规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量。

因税法变化,导致企业在某一会计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对已确

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按照新的税率进行重新计量。

甲公司于2×09年1月1日获知公司在2×09年及以后年度可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税率,则甲公司在2×09年账务处理如下:

(1)2×09年1月1日税率降低,需调整年初递延所得税余额:

调整后,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331.72/25%*15%=199.032(万元)

应冲减递延所得税负债=331.72-199.032=132.688(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312/25%*15%=187.2(万元)

应冲减递延所得税资产=312-187.2=124.8(万元)

此时: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132.688万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124.8万

所得税费用7.888万

(2)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1326.88+105.22-400=1032.10(万元)

计税基础=0(万元)

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032.10(万元)

即,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1032.10*15%=154.815(万元)

本期递延所得税负债=154.815-199.032=-44.217(万元)

存货账面价值=0(万元)

存货计税基础=1248-312=936(万元)

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936万

即,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936*15%=140.4(万元)

本期递延所得税资产=140.4-187.2=-46.8(万元)

递延所得税=-44.217-(-46.8)=2.583(万元)

(3)应纳税所得额=10000+400-312-105.22=9982.78(万元)

应交所得税=9982.78*15%=1497.417(万元)

(4)所得税=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1497.417+2.583=1500(万元)

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150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497.417万

递延所得税资产 2.583万

1-2

一、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一)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

1.递延所得税负债确认的几种情况

◢除所得税准则中明确规定可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况以外,企业对于所有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除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以及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相关的以外,

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同时,应增加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二、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特殊情况

有些情况下,虽然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但出于各方面考虑,所得税准则中规定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主要包括:(1)商誉的初始确认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会计确认为商誉。

在按照税法规定计税时作为免税合并的情况下,商誉的计税基础为零。

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准则中规定不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例题】A企业以增发市场价值为15 000万元的自身普通股为对价购入B企业100%的净资产,对B企业进行吸收合并,合并前A企业与B企业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假定该项合并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合并条件,购买日B企业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及其计税基础如表19-2所示:

表19-2 单位:万元

分析:

B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该项交易中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及商誉的金额计算如下:

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12600万

递延所得税资产(750×25%)187.5万

递延所得税负债(4 125×25%)1031.25万

考虑递延所得税后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11756.25万

企业合并成本15000万

商誉3243.75万

A企业

1)借:固定资产6750万

应收账款5250万

存货类科目4350万

商誉(倒挤)2400万

贷:其他应付款750万

应付账款3000万

股本、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5000万

2)借:商誉1031.25万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1031.25万

3)借:递延所得税资产187.5万

贷:商誉187.5万

商誉=2 400+1 031.25-187.5=3 243.75(万元)

商誉的账面价值3243.75>计税基础0,形成暂时性差异。

该项合并中所确认的商誉金额3 243.75万元与其计税基础零之间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

异,按照准则中规定,不再进一步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2)除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中,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业合并以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中,如果该项交易或事项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所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交易或事项发生时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业务除外)

该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由于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直接结果是增加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是降低所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使得资产、负债在初始确认时,违背历史成本原则,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3)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等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一般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但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除外:

一是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

二是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注意:具体来说,在实际操作中,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若准备长期持有,则不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若改变意图对外出售,应确认所得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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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货物后以分期收款方式结算的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A公司为涂料生产企业,向B房地产公司销售涂料。根据双方合同约定,B公司分三期向A公司支付价款:收到涂料后30天,支付50%的价款,收到涂料后满1年,支付30%价款,收到涂料后满2年,支付20%的余款。A公司收到第一期货款后,涂料所有权归属于B公司。A公司销售该涂料,应如何开具发票、缴税和进行账务处理? 税务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由此可见,A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涂料,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A公司应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向B公司开具发票,即A公司应分三期向B公司开具发票。如果A公司先向B公司开具发票的,A公司开具发票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就A公司而言,其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涂料,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大体一致。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A公司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涂料,销售成本也需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按收入比例扣除。 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又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会计确认与计量

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会计确认与计量 【摘要】分期收款销售属于特殊销售事项,基于会计与税法目的不一致,使会计准则与税法在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的相关规定方面存在差异。笔者分析了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并辅以案例探讨了不同方式下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确认和计量。 【关键词】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处理;纳税调整 分期收款销售属于特殊销售事项,即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新会计准则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后,修改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收入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区分了不具有融资性质和具有融资性质两种情况。基于会计与税法目的不一致,使会计准则与税法在分期收款销售收入时间和金额确认方面存在差异。企业会计准则只对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情况之一的“发出商品,并一次性收取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做出了规定。因此,有必要对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会计核算加以完整地举例说明。所以,笔者对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处理提出如下建议: 一、不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确认与计量 企业分期收款发出的商品数额较小,收回的时间较短(通

常在三年以下),收取的货款不具有融资性质。这时,企业应当按照正常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应收款项,在发出商品时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认收入,同时应结转相关成本。 案例1:2009年12月5日,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一批商品,合同价款200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价款及增值税134万,余款于2010年12月5日收回。该批商品成本130万。 2009年12月5日,会计处理为: 2009年12月会计确认收入200万元,结转成本130万元;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应确认收入100万元,扣除成本65 万元,当期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5万元(130-65)-(200-100)。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2009年12月31日确认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35万元,形成8.75万元的递延所得税负债。2010年企业不再确认收入结转成本,而按照税法规定应确认收入100万元,扣除成本65万元,故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万元。 二、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确认与计量 从税法角度而言,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和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均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从会计准则角度而言,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业务销售收入确认的时间为合同签订日。按照税法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在

销售与收款流程风险控制及流程图

销售与收款流程风险控制及 流程图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销售与收款业务流程 一.业务目标 1.经营目标 通过规范销售与收款业务流程,确保产品销售与收款业务按规定程序和适当授权进行,实现预期经营目标。 2.财务目标 确保销售与收款业务及相关会计科目的核算真实、完整、规范,防止差错和舞弊,保证财务报表合理揭示业务发生的折扣和折让。 3.合规目标 保证销售业务及其税金的处理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定。 二、业务风险 1.经营风险 由于产品销售与收款业务流程设计不合理或控制不当,可能导致产品销售及价格、信用政策等与目标要求不一致,或出现舞弊和差错。 2.财务风险

可能导致会计核算多记、少(漏)记或错记销售收入、应收账款及其他相关会计事项,造成核算和反映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3.合规风险 可能导致销售业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和法律制裁。 三、业务流程步与控制点 1.受理订单与编制销售计划 (1)销售部门分析客户需求,受理客户订单,订单应按类别连续编号。 ※(2)所有订单均由被授权人核准,并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初步核查。 销售部门依据客户信用状况及订单和生产计划、库存等情况,编制销售产品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价格、货款支付方式等具体的销售计划与赊销方案,并经部门领导审核签字。 2.审定销售方案和信用政策 ※(1)产品销售计划传送给分公司分管业务的领导审定,特别重大的产品销售计划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销售产品拟采用赊销方式的应对客户信用进行审核。销售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已掌握或客户提供的信用资料,结合产品销

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制度与流程

销售和收款循环的内部控制一、销售及收款循环

文件类别作业项目编号页次一、流程图销售及收款循环作业流程图1-2 二、销售和收 款循环内销售计划作业程序1-3 作业程客户授信作业程序1-4控 序订单处理作业程序1-5预收货款及签证押汇作业程序1-6 交货作业程序1-7~8 开立销货发票作业程序1-9 应收帐款作业程序1-10 客诉处理及销货退回作业1-11 客诉处理及销货折让作业1-12 收款作业程序1-13

-销售及收款循环作业流程图 销售计划作业 订单作业客户授信作业 预收账款交货作业 销售退回作业 是否发生客是投诉处理作业收款作业 户投诉 否 开立销售发票销货折让作业 应收账款作业

【内部控制制度】文件类别销售及收款循环 作业项目作业程序及控制重点 销售计划一、控制的作业程序 1. 配合年度预算作业,预测未来一季乃至二或三年之销售变作业 化情形。 2.业务单位于制定销售目标前,应由下列各项基础着手: (1)以往年度销售情况。 (2)市场占有率及竞争者状况。 (3)国内外经济景气状况。 (4)产业状况。 (5)产品开发计划。 (6)售价政策及促销计划。 (7)其它可能影响销售预测之因素。 3.依据上述之基础了解后拟定未来方向。 4.未来方向确定后考虑自身资源及经营策略,提出销售预测 目标。 5.每月营业会议应定期检讨销售及预测差异原因。 二、控制的重点: 1.预测是否考虑政治、文化、经济、市场动态及竞争者进入 等因素。 2.预测是否包含短、中、长期预测,并适时修正之。 3.预测是否考虑历史及未来之各种变量之数据。 4.公司是否依规定定期举办营业会议并做成议事录。 参考文件/使用窗体 一、参考信息: 1.预算管理办法 2.营业会议议事录

分期收款销售会计与税法差异

分期收款销售会计与税法差异 分期收款销售,是指企业已将商品交付给购货方,但货款分期(一般为3年以上)收回的销售方式。会计准则和税法在收入的确认方式、确认时间和确认金额方面存在差异。 会计处理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规定,满足销售实现条件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税法规定及财税处理差异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并按此时间(合同约定的收款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收入金额为合同或协议分期收款的金额,当期确认应税所得,计算应交所得税。 依此规定,企业按合同约定日期开具增值税发票,确认收入实现,收入金额为分期收款金额,并结转相应成本,计算应交增值税和所得税额。 通过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的对比,发现分期收款销售在会计和税法规定上存在明显的差异:一是时间上的差异,会计上考虑了货币的时间价值,在满足销售实现条件时“一次”性确认收入;而税法上则是依据收付实现制,根据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次”确认收入。二是金额上的差异,会计上采用的是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根据销售时商品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而不是合同金额;税法上采用的是历史成本原则,根据实际收到的款项即合同金额进行计量。

纳税调整案例分析 甲企业(一般纳税人)分期收款销售设备一台,现价450万元,成本400万元,分3年付款,第一年末收200万元、第二年末收200万元、第三年末收100万元,以上均为不含税价,甲企业适用17%的增值税率、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一)会计处理。公允价即设备现价450万元,合同中的总价款即 200+200+100=500(万元),企业按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两者差额50万元先计入“未实现融资收益”,在每次付款时按实际利率法摊销,冲减“财务费用”。销货方第一年初确认主营业务收入450万元,结转成本400万元,未实现融资收益50万元。用实际利率法摊销,采用插值法计算出利率6.08%,从而算出第一年应摊销的未实现融资收益11.5万元,第二年摊销22.3万元,第三年摊销16.2万元。 (二)税法处理。企业每年应确认的收入是第一年末200万元,第二年末200万元,第三年末100万元,不认可每年抵减的财务费用。成本的结转按配比原则,每年按收入比结转,第一年(200÷500)×400=160(万元),第二年(200÷500)×400=160(万元),第三年(100÷500)×400=80(万元)。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因财税收入不一致而产生差异。销售收入为按税法调整之后的。 纳税调整 第一,收入的调整。会计税法二者收入确认时间不一致,第一年税法确认收入200万元,因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50-200=250(万元),第二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第三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第二,成本的调整。与收入相配比的成本也不一致,第一年成本调减400-(200÷500)×400=240(万元),即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40万元;第二年成本应调增400×(200÷500)=160(万元),即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60万元;第3年成本应调增400×(100÷500)=80(万元),即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 第三,费用的调整。

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确认 (1)

案例一: 【案例1】 1、2×08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2000万元,分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 2、该大型设备成本为156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销售价格为1600万元。 3、假定甲公司在收到款项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为17% 情况1:假设每年会计利润为10000万元, 2×08和2×09年甲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则甲公司在2×08和2×09年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情况2:假设每年会计利润为10000万元, 2×08年甲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甲公司于2×09年1月1日获知公司在2×09年及以后年度的可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税率,则甲公司在2×09年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分析:1、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 2、分期收款销售的税务处理,与会计的区别; 3、税率改变时,债务法下所得税的处理。 一、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又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规定: 1、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2、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3、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冲减财务费用) 二、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 1、销售商品时: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收价款的公允价值) 未实现融资收益 注意:“未实现融资收益”属于资产类科目的备抵科目,作为“长期应收款”科目的抵减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分期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 3、案例分析: 根据本例的资料,甲公司应当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为1600万元。 根据下列公式:未来五年收款额的现值=现销方式下应收款项金额 可以得出:400×(P/A,r,5)=1 600(万元) 可在多次测试的基础上,用插值法计算折现率。 当r=7%时,400×4.1002=1 640.08>1 600万元 当r=8%时,400×3.9927=1 597.08<1 600万元 因此,7%<r<8%,用插值法计算如下:

销售与收款业务流程

销售与收款业务流程 (一)业务目标 1.经营目标 通过规范销售与收款业务流程,确保产品销量与收款业务按规定程序和适当授权进行,实现预期经营目标。 2.财务目标 确保销售与收款业务及其相关会计帐目的核算真实、完整、规范、防止差错和舞弊、保证财务报表合理揭示产品销售业务发生的折扣与折让。 3.合规目标 保证销售业务及其税金的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规定。 (二)业务风险 1.经营风险 由于产品销售与收款业务流程设计不合理或控制不当,可能导致产品销售及价格、信用政策等与目标要求不一致,或出现舞弊和差错。 2.财务风险 可能导致会计核算多记、少(漏)记或错记销售收入、应收帐款以及其他相关会计事项,造成核算和反映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3.合规风险 可能导致销售业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或法律制裁。

(三)业务流程步骤与控制点 1.受理订单与编制销售计划 (1)销售部门分析客户需求,受理客户订单,订单应按类别连续编号。 ★(2)所有订单均由别授权人核准,并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初步核查。 销售部门依据客户信用状况及订单和生产计划、库存等情况,编制销售产品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价格、货款支付方式等具体的销售计划与赊帐方案,并经部门领导审核签字。 2.审定销售方案和信用政策 ★(1)产品销售计划传送给公司分管业务的领导审定,特别重大的产品销售计划报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审定。 销售产品拟采用赊销方式的应对客户信用进行审核。销售部门应首先根据本部门已掌握或客户提供的信用资料。结合产品销售市场情况,提出准予客户赊销的期限和额度,经部门领导审核后连同有关信用资料等一并传送给信用管理部门。 ★(2)信用管理部门依据客户的信用资料以及本部门已建立的客户信用档案和记录,对客户信用情况进行审核或调查,评定信用等级,提出审核意见。 ★(3)销售部门将销售计划/销售订单和赊账方案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销售价格未按规定政策执行的,应报价格领导小组或授权领导审定。 3。生产订单 销售部门及时将审批后的销售计划/销售订单传送给生产部门。生产部门根据生产计划与销售计划/销售订单情况,编制生产订单,安排生产。 4。签订销售合同 销售数量较大或批量销售业务应当签订销售合同。销售合同文本由销售部门拟定。 ★(1)法律部门和财务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对销售合同进行审核,提出书

收款确认单(新)

收款确认单 付款单位:北京春晓春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17 年1月9 日收款银行:集团微信 收款用途:?服务费 ?工本费 ?地址费 ?地址续费 ?记账费 ?记账续费费用明细:霄云路地址发票费用起止日期: 收款金额:200元大写金额:贰百元整 经手人:王健部门经理: 总经理:财务审核: 备注: 收款确认单 付款单位:年月日收款银行: 收款用途:?服务费 ?工本费 ?地址费 ?地址续费 ?记账费 ?记账续费费用明细: 费用起止日期: 收款金额:大写金额:经手人:部门经理:总经理:财务审核:备注:

付款单位:北京好运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17 年1月9 日收款银行:集团微信 收款用途:?服务费 ?工本费 ?地址费 ?地址续费 ?记账费 ?记账续费费用明细:霄云路地址发票费用起止日期: 收款金额:200元大写金额:贰百元整 经手人:王健部门经理: 总经理:财务审核: 备注: 收款确认单 付款单位: 北京曦和万维科技有限公司 17 年1月9 日收款银行:集团微信 收款用途:?服务费 ?工本费 ?地址费 ?地址续费 ?记账费 ?记账续费费用明细:霄云路地址发票费用起止日期: 收款金额:200元大写金额:贰百元整经手人:王健部门经理: 总经理:财务审核: 备注:

付款单位:北京恒通四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17 年1月9 日收款银行:集团微信 收款用途:?服务费 ?工本费 ?地址费 ?地址续费 ?记账费 ?记账续费费用明细:霄云路地址发票费用起止日期: 收款金额:200元大写金额:贰百元整 经手人:王健部门经理: 总经理:财务审核: 备注: 收款确认单 付款单位: 北京玥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17 年1月9 日收款银行:集团微信 收款用途:?服务费 ?工本费 ?地址费 ?地址续费 ?记账费 ?记账续费费用明细:霄云路地址发票费用起止日期: 收款金额:200元大写金额:贰百元整经手人:王健部门经理: 总经理:财务审核: 备注:

销售与收款循环的审计

销售与收款循环的审计 销售与收款循环是由同客户交换商品或劳务,以及收到现金收入等有关业务活动组成的。 在赊销方式下.销售与收款业务流程主要有:处理客户订单,批准赊销信用,发送货物,开具销售发票,记录销售与收款业务,定期对账和收回账款,审批销售退回与折让,审批坏账的注销等。 订货(订货单)-->销售单(销售单)-->批准赊销-->发货-->装运(提货单)-->开票(销售发票)-->记帐。 销售与收款循环业务流程图:

典型的销售与收款业务循环中所使用的重要凭证和记录有:客户订货单,销货单,销货合同,发运单,销货发票,产品价目表,贷项通知单,主营业务收人明细账,应收账款明细账,客户对账单,销货退回及折让日记账或明细账,收款凭证,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坏账审批表。 建立明确的职责分工: (1)批准赊销信用与销售相互独立。防止信用风险: (2)批准赊销信用与发货开票相互独立: (3)发送货物与开票相互独立: (4)发送货物与记账相互独立: (5)收取货款与营业收人、应收账款记录相互独立: (6)批准销售退回与折让业务和记账业务相互独立: (7)批准坏账与收款业务、记账业务相互独立; (8)编制和寄送客户对账单与收款、记账业务相互独立: (9)执行内部检查与业务办理、记录相互独立。 在现销方式下,可以省略赊销信用的批准环节,其他各环节与赊销方式相似。应注意现金收取环节的控制,收到现金应立即填制有关责任凭证,收取现金的职责与记账职责分离。 销售与收款循环的审计步骤: (一)识别被审计单位影响销售与收款循环相关账户的经营风险 (二)确定受销售与收款循环影响的账户的可容忍的误差 (三)评估受销售与收款循环影响的账户的重大错报风险及该循环的控制风险(四)设计和执行销售与收款循环的控制测试和交易类别的实质性程序 (五)设计和执行销售与收款循环账户余额的实质性程序

浅谈企业分期收款销售财务相关处理

浅谈企业分期收款销售财务相关处理 浅谈企业分期收款销售财务相关处理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及经济形式的多样化,分期收款销售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销售形式。现针对此形式浅谈财务处理: 一、会计准则 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5条中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应收或已收的协议或合同价款确定其商品 销售收入金额,但是企业应收或已收协议或合同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如果企业采用递延方式所收取的协议或合同价款在实际上具备融资 性质,企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的确定就应以其协议与合同价款的公允价值为依据。同时,应当在协议或合同期间内,运用实际利率法对公允价值与应收协议或合同价款之间的差额进行合理摊销,摊销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由以上准则可知,分期收款销售并不能一概归为具有融资实质的情况,而我们很多考试丛书中只针对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销售商品容易造成大家的误区,以下对两种情况进行分别讲解: 二、例题分解 1.不具有融资性质的企业分期收款的销售会计处理 【案例一】2012年12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向丙公司销售B种药品,合同总价为100万元(不含税),交货后甲向丙公司出具增值税发票金额117万元(价税合计)。丙公司收到发票起每月月末分三次分别向甲公司支付货款。该批货物成本90万元。 分析:从题面分析“每月月末分三次”判断为属于分期收款销售,但收款时间很短(远远小于3年)所有不具有融资性质,所有我们应当按照一般收入的确认原则,在开具发票当月确认为销售收入并同时结转销售成本,至于收款则在实际收到货款予以确认。具体分录如下: (1)借:应收账款―丙公司117万元贷:主营业收入―B药品1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7万元;(2)借:主营

房地产企业分期收款销售收入会计确认与纳税处理

房地产企业分期收款销售收入 会计确认与纳税处理 本文以房地产企业为例,探讨分期收款销售收入会计确认与纳税业务处理之间的异同。 一、分期收款销售收入会计确认原则与税法上的收入确认原则 (一)销售收入会计确认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税法上的收入确认原则 1.营业税收入确认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对暂行条例中的上述规定又做了详尽的阐明,即“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2.预征土地增值税收入确认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未明确条款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从土地增值税属于流转税范畴看,笔者认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与营业税等流转税相同,这在部分地方税务局的文件中有所体现,如《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问题的通知》(沪地税地[1996]30号)中规定,就项预征与定率预征,均是在收到每笔预收款时计算应纳税额并缴纳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并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分期收款,会计确认收入的原则与税法上的收入确认原则是有所不同的,也就是说会计上确认收入金额并非是税法上所规定的应纳税额,纳税义务发生也不会因会计上何时确认收入发生变化。对于分期收款业务,企业可以基于房产交付、风险报酬转移、产证过户及谨慎性原则等一次性全额确认收入或分期确认收入;同时企业依据税法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日期与实际付款日期孰先的原则进行纳税申报与解缴税款。 二、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确认与纳税处理

金蝶专业版分期收款发出商品业务流程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业务流程 使用分期收款的方式销售产品,在这种业务背景,金蝶KIS专业版中的分期收款发出商品业务是如何实现的,是如何生成凭证的? 【分析】: KIS专业版中分期收款发出商品业务,在商品出库后还没有开具发票确认收入时, 1)根据“销售出库单”生成将存货结转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中的凭证; 2)在确认收入时开出发票,并将分期收款业务发票和出库单勾稽,再根据发票生成结转销售成 本和销售收入的凭证,也就是正式确认收入。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销售收入发票的凭证模板可以直取到对应销售出库单上的成本,故发票所生成的凭证上包括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 【处理】: 1、在发生分期收款业务时,填制分期收款业务的销售出库单,销售方式为:分期收款销售,数量为2; 2、没有开票前,无法确认收入,进行存货出库核算后,系统自动计算出这批商品的发出成本; 3、在制作凭证时,选择销售出库——分期收款类凭证业务类型,生成凭证,将成本结转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凭证内容: 4、确认一部分商品可以收款时,开具发票,确认收入;在开票时,可以选择关联源销售出库单的方式生成发票,发票上的销售方式必须是分期收款销售:

5、在销售发票和销售出库单进行钩稽;由于发出的商品数量为2,而确认收款的商品数量为1,因此在钩稽之前,需要先对销售出库单进行拆单,然后再进行钩稽: 设置拆分数量为1: 拆单完成后,系统会自动生成拆单单据号: 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可以先将销售出库单进行拆单,再根据拆分的单据下推生成销售发票。* 2)发票和出库单进行钩稽:

并返回的结果信息: 6、根据销售发票,选择销售收入--分期收款发出业务类型生成凭证,并同步结转销售成本: 生成的凭证分录:

【会计实操经验】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分录处理

只分享有价值的知识点,本文由梁博会计学堂精心收编,大家可以下载下来好好看看!【会计实操经验】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分录处理企业销售商品,有时会采取分期收款的方式,如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即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企业将商品交付给购货方,通常表明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在满足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时,应当根据应收款项的公允价值(或现行售价)一次确认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收回货款,强调的只是一个结算时点,与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没有关系,因此,企业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如果延期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其实质是企业向购货方提供信贷,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计算确定。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冲减财务费用)。其中,实际利率,是指具有类似信用等级的企业发行类似工具的现时利率,或者将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折现为商品现销价格时的折现率等。在实务中,基于重要性要求,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进行摊销与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结果相差不大的,也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对于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企业应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折现值),贷记“主营业

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核算

【例2-5】2009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2 000万元,分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该大型设备成本为1 56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销售价格为1 600万元。假定甲公司发出商品时,其有关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发生有关的增值税纳税义务。 根据本例的资料,甲公司应当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为1 600万元。 根据下列公式: 未来五年收款额的现值=现销方式下应收款项金额可以得出: 400×(P/A ,r ,5)=1 600万元 可在多次测试的基础上,用插值法计算折现率。 当r=7%时,400 x4.1002 =1 640.08 >1 600万元 当r=8%时,400×3.9927 =1 597. 08 <1 600万元 因此,7%

销售与收款业务处理流程

销售与收款业务处理流程 一、不以零售为主的产品销售与收款,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签订合同。由委托的经办人与购货方签订销售合同。一般包括赊销合同(含欠据、商业承兑汇票,下同)、托收承付或委托银行收款销售合同、委托代销合同、分期收款销售合同。现款(含预收款、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银行信用证,下同)交易的,可不经该程序。 2.履约审批。由授权履约审批人在销售合同上审批根据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签字,或另行开出付货通知单。现款(含预收款、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银行信用证,下同)交易的,可不经该程序。 3.开票。由开票员(含收款员或保管员兼任,下同)向购货方(送货制或代办托运的为本单位销售经办人,下同)开出产品销售凭证。直接开发票的单位,可不经该程序。 4.持票交款。由购货方持产品销售凭证到收款员(不单设收款员的,由出纳员兼任)处交款。直接开发票的单位,可不经该程序。 5.收款盖章并开发票。收款员收款(非现款交易的,为销售合同或付货通知单)后,在各联产品销售凭证上加盖营业专用章和收款员名章,留存产品销售凭证(收款联),并将其他产品销售凭证交给购货方及填制发票。给予购货方销售折扣等特价的,应由购货方或本公司经办人持产品销售凭证找公司授权特价审批人根据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产品销售凭证上审批签字。预收款的,将预收款通知书作为现款。

6.付货。购货方留存产品销售凭证(购货方联);将产品销售凭证(保管联、出门联、提货联)分别交给保管员提货,门卫验货。需代办托运的,由本公司经办人垫付款项或按规定程序预借款并办理托运;将托运单递交购货方,将托运费用票据按规定程序报销;托运费用属于代垫的,由出纳员向购货方开出代垫费用票据。 7.托收或委托收款。托收承付或委托银行收款销售的,本公司经办人将销售发票、托运单和代垫费用等相关原始凭证递交出纳员审核;出纳员审核无误后,填制银行托收承付凭证或委托银行收款凭证,并递交本公司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或委托收款手续。非托收或委托收款的,不经该程序。经审核不符合办理托收或委托收款的,应将凭证退给本公司经办人更正或补充。 8.销售日结。由收款员协助保管员进行日结,填写销售日报表(委托代销或分期收款销售的,应按受托单位或分期付款购货方分别填制委托代销产品清单或分期收款发出产品清单,下同);保管员签名或盖章后,递交收款员核定签名或盖章;由收款员将销售日报(各联)及审批特价的产品销售凭证(收款联)和销售货款或相当于货款的票据等相关原始凭证上交出纳员审核并交款;出纳员审核无误后,点收销售货款,并在销售日报(各联)上加盖出纳员收款专用章和出纳员名章并留存销售日报(会计联)等相关原始凭证,将其他联销售日报交由收款员等相关部门。由出纳员兼任收款员的公司,可由保管员直接将填制完整的销售日报递交出纳员审核盖章;出纳员留存销售日报(会计联),保管员一联并将其他联转递交相关部门。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计算及会计处理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计算及会计处理 尽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税款计算要服从税收法规的规定,但按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新准则体系的规定,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在收入确认和会计处理上有较大变化,而销售货物又是增值税的主要纳税范围,这必然会影响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因此有必要从税收法规和会计准则相互协调的角度研究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及会计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具体到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应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5条的规定:企业应按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人当期损益。应用指南规定,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通常为公允价值。某些情况下,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销售商品需要延期收取价款,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其公允价值。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摊销金额,冲减财务费用。 收入准则及其指南将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与会计处理分为两种类型:不具有融资性质和具有融资性质。在实务中,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是否具有融资性质,最简单的判断标准是看未来各期收款总额之和是否比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商品的正常市场价格高。如果未来各期收款总额之和高于货物当前的市价,则说明购货方为延期支付货款付出了货币时间价值的代价;销货方为延期收取货款可以取得相当于货币时间价值的收益,按准则规定,应将其确认为融资收益,且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是否具有融资性质完全取决于交易双方的意愿和交易本身的特性。不一定收款递延时间越长,融资收益就一定越高,有时递延收款时间可能未超过一年,但总收款额之和也会超过当前商品售价,所以递延收款时间长短不足以作为判断交易是否具有融资性质的依据。在会计处理上,递延收款时间长短将影响确认应收款项时所采用的账户:递延收款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应该用“应收账款”;一年以上的应该按照新准则规定,用“长期应收款”。从税收法规和会计准则相互协调的角度看,会计处理中,“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确认时间和金额计算应遵循税收法规的规定。 [例1]M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6月30日按销售合同向N公司销售A产品300件,每件不含增值税售价1000元,该售价为产品当时公允的市场售价,A产品成本每件8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按合同规定付款期限为6个月,货款分三次平均支付。M工厂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日,于8月31日、10月31日、12月31日分别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款,款项存入银行。 因为该业务不具有融资性质,按新会计准则,签订合同,发出商品的时刻即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应按合同的不含增值税总额确认销售收入。按税法规定,应分三期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元(1000×300×17%÷3),会计处理如下: 2007年6月30日, 借:应收账款(1000×300) 3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800×300) 240000

销售与收款流程财务制度应收账款管理规定

销售与收款流程财务制度应收账款管理规定 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一、内部: 1、? 客户订购单、 2、? 批准赊销信用、 3、? 销售单、 4、? 发运凭证 二、往来: 1、? 与客户核对发货明细, 2、? 开发票: (1)、开票申请单、 (2)、勾兑销售明细表 (3)、往来挂账,确认销售收入 三、收款: (1)、销售-对账-收款-开票-记账 (2)、赊销-对账-开票-账期-收款-销账 四、总结: 1、本月开票、回款汇总表(按期间按客户分类提供) 2、本月对账、结算总结(按期间按客户分类提供) 3、应收账款账龄与金额构成分析等。 ? 销售与收款流程财务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规范公司销售与收款业务流程,加强销售相关业务的管理,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的所有销售收款,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产成品、原材料等实物、维修产品的所有销售与收款。 第三条? 管理方法。 一、业务流程图: ? ? 二、财务处理流程: 1、客户资料的新建和维护:

按经销售部门批准客户资料表新建和更新表,新建和更新客户编码并录入相关信用期、信用额、开款信息、账号信息等相关资料。并及时将客户编号发邮件给销售部门的相关人员。财务部门将表格打印后让相关人员签字后存档。 2、开具发票确认收入: (1)收入确认的条件,收入确认原则: 1)收入已实现或可实现(Realized or Realizable); 2)收入已经赚取(Earned)时才予以确认。 3)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4)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5)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6)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7)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具体业务财务收入确认条件: 销售定单、发货单(客户或授权人员员签字)、发票(按合同条件确定的时点和条件开具)。 (2)具体开具发票的流程 1)核对销售定单、发货单: a)核对企业的销售定单、发货单据,与客户沟通对账,主要核对数量和价格是否相符。 b)开具发票:核对正确后开具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外销发票等。

新旧准则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销售下的账务处理及税收差异

新旧准则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销售下的账务处理及税收差异 [摘要] 修订后的收入准则对递延方式分期收款销售提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从而使得其账务处理与旧准则存在较大差异,由此对企业利润、税收及现金流量都产生了一定影响。本文就此进行了详细阐述并对相关问题提出了质疑。[关键词] 递延方式分期收款销售;公允价值;实际利率法 递延方式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需要分期收回且收取货款的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一种销售方式。该销售方式的特点是销售商品的价值较大,几十万甚至上千万,如房产、汽车、重型设备、大型船舶等;收款期限较长,有的是几年,有的长达几十年;由于货款收取的时间长,导致收取货款的风险加大。对于该种销售方式,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其计量时应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从而使得其账务处理与旧准则存在较大差异,由此对企业利润、应纳税额及现金流量都产生了一定影响,本文拟对此进行详细阐述。 一、旧准则下递延方式分期收款销售的账务处理 旧的收入准则规定:“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即收入的计量应采用名义金额。其对递延方式分期收款的账务处理规定举例说明如下: 甲公司售出大型设备一套给乙企业,该设备生产成本70 000元,销售价格:若购货方能在销售成立日一次性付款,只须付80 000元。但目前乙企业一次性付款有困难,决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协议约定付款时间为5年,每年付款20 000元(不含税,增值税税率17%,下同),合计100 000元。 为此,根据旧准则,甲公司应做以下账务处理: 1.发出商品时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70 000 贷:库存商品70 000 2.第一年末(合同约定的收款日)

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会计核算

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会计核算 作者:戴国华 来源:《财会通讯》2009年第03期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计算确定。 由于新《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没有具体讲解1年以上3年以下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因而在实际操作中,有的企业针对这种情况并不按融资性质处理,在销售实现时全额确认当期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以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的规定,虚增了当期利润。 [例]20×7年1月1日,++制造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w公司出售一艘散装货轮,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18000万元,分三次于每期12月31日等额收取6000万元。该艘货轮成本1520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其销售价格为16000万元。假定××制造企业交付货轮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3060万元,并于当天收到增值税额3060万元。 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会计处理下: 该企业未来三年收款额的现值: 6000×(P/A,r, 3)+3060=16000+3060=19060。由插值法计算得r=6.13%,每期计入财务费用的会额如表一所示。 该制造企业各期的会计处理如下: (1)20×7年1月1日销售实现时借:长期应收款 180000000 银行存款 306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6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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