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教育行政化问题的原因新探

我国教育行政化问题的原因新探
我国教育行政化问题的原因新探

我国教育行政化问题的原因新探

中国教育问题之严重,长期受到社会的强烈关注。而对中国教育种种问题之分析,又都越来越集中指向一个焦点:教育行政化问题。中国教育行政化问题的原因很复杂,不同的学者会有不同的思考。笔者在本文中主要从法制不完善、政府模式局限和教育行政体制问题等三个方面进行探索。

一、教育法制不完善

1.法律对教育行政权力的规范模糊

实际上,法律对教育行政权力的规范,从《宪法》那里开始就模糊不清,用语不够严谨,条文表述模糊,导致教育行政权力的法制边界是模糊的。《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的职权,其中涉及教育的第(七)项是这样规定的:“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第10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其中的关键词“领导”和“管

理”的内涵和外延都不明确,所产生的权力也就没有边界了。

再看看从《宪法》延伸下来的教育法律方面的有关规定:《教育法》第14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國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第15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可见,法律对教育行政权力的授权就是“管理”两个字,但是管理什么?怎么管理?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几乎不符合法律授权的基本要件。

2.教育行政立法问题突出

当前,中国教育行政立法的突出问题是:作为行政权力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立法”权力太大,教育行政权力可以凭借“行政立法权”很轻易地扩大自己的权力。

一是教育行政立法的领域太广,几乎没有限制。《立法法》第8条对行政立法的领域作了限制,规定10大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不能由行政立法来规范。但是,这10大事项并不包括教育方面。这就意味着:再大的教育问题,都可以划入教育行政权力的范围。

二是创制性教育行政立法边界模糊。中国行政立法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两种:执行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或实现

特定法律和法规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进行的立法;创制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填补法律和法规的空白或者变通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以实现行政职能而进行的立法[1]。就行政立法,《立法法》有如下规定:

“第五十六条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第七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立法法》的以上规定不但允许创制性行政立法,而且没有限定创制性行政立法的权力边界,这实际上就为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大埋下了隐患。创制性立法实际上已经脱离了法制边界,使得行政权力大大扩展。作为行政立法的范围,教育行政立法实际上也已经脱离了法制边界。

3.非立法性行政规范缺乏程序保障

当前,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作为教育行政权力主要内容之一的非立法性行政规范的制定程序混乱。非立法性行政规范应当遵循什么样的程序,现行立法没有给出充足、完备的程序规范。目前,对非立法性行政规范的制定程序仅限于《行政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6

条的规定:“依法不具有规章制定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参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这一条款,从表面上看,似乎给出了非立法性行政规范制定的法定程序,但该条款的规定存在明显的不足:一是这一规定没有涵盖所有的非立法性行政规范的制定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这个范围没有涵盖国务院及其部委,没有涵盖教育厅、教育局等地方政府的组成部门,也没有涵盖乡镇一级政府;二是“参照”规定不具有强制性,在实践中的贯彻执行大打折扣。

正是由于非立法性行政规范的制定程序没有规范,在制定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一方面是草率发文。有的制定主体忽视民主程序,个人意志取代集体意志,长官意志取代群众意志,往往凭领导的一个指示、一句话或一次大会发言,便匆匆起草一个规范性文件,其间没有经过周密调查、考虑,更没有在一定范围内经过相关人员的讨论和磋商,听取意见,便草率发文与公布,公布前或公布后也没有“备案”程序。另一方面是暗箱操作,很多规范性文件根本就没有公开。现实中,很多没有公开的“内部文件”成了行政机关的“秘密武器”,径直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产生约束力,败坏了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象”。

4.法律救济机制缺失

法律救济,是指通过法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纠纷,维护受损一方的合法权益,并给予其法律上的补救。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在于补救受损害者的合法权益,为其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护,这是法律救济

的基本功能。[2]中国教育法律大部分是行政法,缺乏受损害者参与的法律救济机制。

比如《教师法》、《义务教育法》都规定了教师的待遇“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可是,目前,几乎所有的教师的工资都没有达到这个水平。这个时候,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教师成为了受损者。但是,怎么办呢?如何来救济教师的合法权益呢?法律救济机制缺乏,教师的合法权益受损却无能为力。

教育行政化的影响分析

教育行政化的影响分析 【摘要】教育去行政化伴随着教育行政化的脚步成为当今教育界讨论的热点话题,对于学校的行政管理现状,以及国家对学校过多的行政干预现象,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见解:或主张消除行政化,或主张规范高校现有行政体系。那么学校行政化体系是否有必要存在,应该根据现今中国的教育现状,从根本上分析教育行政化所带来的影响,分析正面影响与负面影响的利害关系,对于正面影响予以保留,对于负面影响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并最终消除。有效的教育改革不是致力于“一鼓作气”的改变根深蒂固而又关系复杂教育漏洞的措施,而在于能够取得渐进效果的小改变。 【关键字】教育行政化教育去行政化教育影响改革措施

[ Abstract ]the education administration with administrative education footsteps and become the hot topic in education circle, for the school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present situation, as well as the state of the school too much government intervention phenomenon, different scholars have different opinions: or claim to eliminate administrative, or claim for existing administrative system in universities. Then the school administrative system whether it is necessary to exist, should according to the modern Chinese education present situation, from the fundamental analysis of administrative education the impact analysis, positive influence and the negative effects of stakes, for positive effect negative effect to be retained, to take measures to improve, and ultimately eliminate. Effective education reform is not committed to the" done in one vigorous effort" change ingrained and complex relationship education flaw measures, but can achieve progressive effect of small change. [ Key words ] administrative education education administration education reform measures

关于深化中小学校去行政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深化中小学校内部去行政化改革 的意见 (初稿) 为深入推进依法自主办学,不断深化校长职级制改革,加快建立管办评分离的现代学校制度,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等四部门<深化和完善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潍办发〔2011〕31号)、《关于深化中小学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潍办发〔2014〕33号)和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改革指导纲要>的通知》(潍教字〔2015〕1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学校内部去行政化改革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在推进中小学去行政化和校长职级制改革方面不断探索创新,逐步建立起保障专家办学和依法自主办学的制度机制,学校办学活力显著增强,办学质量不断提高。但与新时期教育发展面临的学生成长个性化、发展需求多样化、改革创新综合化、治理方式多元化的新形势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相比,学校内部仍然存在着:管理层级多、“上传下达”的行政管理模式普遍存在;机构设置不合理、岗位权责边界不清晰;行政后勤服务人员多、服务效能和意识不高;教师参与学校治理的渠道不畅、意愿不强、效果不好等突出问题。深化学校内部去行政化改革,既是学校实现由“管理”向“治理”转变,加快建立现代教育治理体系,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必然要求,又是调动和激发教职工积极性,落实立

德树人根本任务,巩固基础教育领先地位的迫切需要。 二、压缩校内管理层级,推进扁平化管理 加快建立以师生为导向,有利于简化程序,快速响应师生、教育教学需求,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目标的管理机制。 1.减少学校管理层级。根据学校办学规模,积极探索由副校级干部直接兼任年级(学部)主任或中层部门负责人制度。学校中层机构原则上不再设立正、副两个层级,年级(学部)内部不再细分管理层级,大幅压缩校长和教师之间的管理层级,畅通决策、执行和监督渠道。 2.合理设置学校内设机构。学校在教育行政部门党委规定的内设机构数和干部职数内,根据各自实际,本着精简高效原则,自主制定方案,设置内设机构,明确职能分工。完善各组织机构间相互约束机制和组织机构内部各岗位、各领域、各环节的监督制约机制。 3.落实教师的教学自主权。保障《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给予教师的各项自主权,保障教师主人翁地位。落实教师参与学校管理、评价学校干部和行政服务效能、开展教学改革和实验、开发校本课程、评价学生成长、参加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批评等权力。 4.全面落实学校干部兼课制度。学校干部原则上均应兼课,不得脱离教学一线。兼课类别和课时量,参照省人社厅、省教育厅鲁人社办发[2013]51号文件,由学校党委集体研究后确定。干部兼课情况予以公示,并作为干部年度考核、职

高等学校去行政化的对策建议

高等学校去行政化的对策建议 发表时间:2016-03-30T15:46:58.017Z 来源:《基层建设》2015年23期供稿作者:杨谚[导读] 苏州市高新区安监局在行政部门推行教育职员制度,使行政更好地为学术服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尝试“终身教职制”和聘任制双轨并行的用人制度。杨谚 苏州市高新区安监局摘要:高校“去行政化”的关键是对权力的重新分配和管理模式的调整。正确处理好政府和高校的关系,转变政府职能,切实保障大学的办学自主权,是“去行政化”的核心问题。制定具有能规范双方职责与权界的法典是依法治校的保障。我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赋予大学与政府同等的法律地位,政府对高校提出目标和要求、批准学校的章程和发展规划,提供财政及政策支 持、进行绩效评估,高校在宏观框架内实行自主办学。管理的原则是“宏观有序、微观搞活”。 关键词:去行政化;行政权力;学术权力结合本国高等教育的实际,借鉴国外的经验,以及高校行政化表现的内外部两个方面。认为“去行政化”的关键即是对权力的重新分配和管理模式的调整。正确处理好政府和高校的关系,转变政府职能,切实保障大学的办学自主权,是“去行政化”的核心问题。在采取各项改革措施之前,必须对此问题进行深入透彻地研究,充分考量应对措施的利弊,才能实施行动。通过长期的、艰苦的高校工作,结合理论的探讨,笔者认为去行政化的主要对策概括起来应该是以下几个方面:(一)建立新型政校关系,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 1.建立新型政校关系。 新型政校关系一是二者之间是法律关系,不是行政隶属关系;二是二者合理分权,实行政校分离。大学与政府之间管理缺乏规范,“人治”空间远大于“法治”空间,制定具有能规范双方职责与权界的法典是依法治校的保障。我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赋予大学与政府同等的法律地位,建立一种新型的契约管理机制,在性质上,政府与高校的契约关系为行政契约,界于行政行为和私法契约之间,兼具行政的公务性和契约的合意性。政府对高校提出目标和要求、批准学校的章程和发展规划,提供财政及政策支持、进行绩效评估,高校在宏观框架内实行自主办学。管理的原则是“宏观有序、微观搞活”。特许状或大学章程既是大学自治的一个保证,也是政府参与大学治理的一个机制。它们既规定了大学的权利,也相应地规定了大学承担的公共责任。契约为一种合意,是解决人际纠纷、维持社会稳定的基础,是形成共识、实现社会和谐的反映。加强对高等学校发展的总体设计和分类指导工作,加强高等学校的“建章立制”工作,推进政府对高校的契约管理关系,推动这一合约管理关系的发展,政府还需改革对高等学校的拨款和评估方式。如变短期预算为中长期预算,即把预算周期由一年调整为五年,以遵循教育规律利于高校的发展;引入第三方评价,以客观评估高校实现政府目标的程度。近期内可选择那些有明确建设目标、自主权较大、办学规范程度高的高校,如一流大学建设学校,开展试点工作。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校分离、合理分权,确立学校的法人主体地位,实现“事权统一”,是推行校本管理的关键,“校本管理”(School-Based Management)就是以学校为本位或以学校为基础的管理,强调教育管理重心的下移,学校成为自我管理、自主发展的独立法人实体,从而提高学校管理的有效性。充分激发学校的办学活力,使高校按照高等教育法,拥有真正的自主权,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教学计划、选编、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等。建立大学与政府间的中介机构,比如:英国的拨款委员会等中介组织,使得高校合法的自主权诉求可以表达出来,同时,还要确保中介机构的合法独立性。 2. 高校自主办学要靠法治化来保障,而法治化的前提是有法可依。 (1)完善法制,确保办学有法可依。高校自主办学要靠法治化来保障,而法治化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完善高校内部的章程和各类规章制度,制定大学章程是大学自主办学的依据。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法人需明晰两种关系:一是办学的外部关系,即所谓的面向社会和依法办学;二是办学的内部关系,即所谓的自我管理和约束机制。依法治国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治国方略,高校作为培养人才的基地,必然要求依法治校,要求学校的一切活动都必须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真正实现依法行政、科学管理的发展目标。 (2)强化监督,确保法规、制度有效实施。由于并没有规定办学自主权具体的行使方式,在现实中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致使高校办学自主权极易受到行政权力的不当干预。因此,一方面,应该在完善法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法律做出具体的运行规划,使每一项权力的具体实施都有相应的法规依据;另外,确保法规、制度的统一性和有效性,消除不同法规间可能存在的漏洞。 (3)切实保障高校自主办学权力。专业设置权和招生权是高校办学自主权的重要标志,将专业设置权、招生权还给高等学校。然而,自主招生权的落实相对而言难度较大。 新型政校关系的建立,使高校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主地处理高校内部事务,政府不能直接命令或者“居高临下”地对高校提出任何法律以外或违背高校办学理念的要求,政府应该给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提供法律保障,构建并逐步完善新型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以依法行政为原则,实行教育问责制度。 (二)切实加强高校内部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1.建立高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及制度,引入社会力量多元参与高校管理。 建立高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实现高校依法自主办学、校长治校、教授治学、学术自由、民主管理。建立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是党领导教育管理体制的一项改革活动,校理事会或董事会不仅没有改变我国高校的办学方向,而且是实现教育家管理高校的有效途径。理事会或董事会治理只能在自主办学的大学里才能进行,理事会或董事会由政府代表、人大代表、社会贤达人士、学校领导、教授教师代表、学生代表、高校行政人员代表、校友代表共同组成。理事会或董事会是高校中的最高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推行理事会或董事会下的校长负责制,由高校理事会或董事会负责高校校长的选拔。 实施高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制度,引入社会力量多元参与高校管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提出:“扩大社会合作。探索建立高等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随着高等教育发展步入新的阶段,政府不再能够包办大学的全部事务,扩大社会参与大学治理已经刻不容缓。逐步形成政府、教师、学生、校友及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利益相关者治理结构。

我国当前十大教育热点问题研究

我国当前十大教育热点问题研究 【浏览字体: 大中小】发布时间:2012-03-31 来源: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 简介:该研究成果系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2008年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集体项目“中国教育热点问题研究”(课题批准号:GY200839;批准单位: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的重要研究成果。课题研究报告结论部分刊登在2010年8月17日《中国教育报》上,并被《人大复印资料》转载(《教育学》2010.10)。 问题是时代的呼声。自觉地关注问题、回应问题,是我们的工作不断取得突破和进展的重要前提。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教育改革也进入深水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就必须正确对待教育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热点问题,使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基于这一目的,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教育理论研究中心的科研人员对当前我国十大教育热点问题进行了系统而深入的专题研究。这些研究从教育热点问题入手,努力用科学的教育理念、生动鲜活的案例,解读我国教育热点问题产生的症结和原因,全面总结国内外相关教育改革的成功经验,积极寻求解决教育热点问题的正确思路和有效途径,力图形成促进教育自我完善、科学发展的有效机制。同时,发挥正确的舆论导向作用,化解矛盾,引领教育研究的方向,对推动教育的改革创新与科学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研究背景

进入21世纪,党中央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创新型国家与人力资源强国的战略任务。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我国教育在取得历史性成就的同时,还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和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党中央于2008年8月正式启动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工作。为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教育规划纲要》工作小组办公室分别于2009年1—2月、2010年2—3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收集到大量意见和建议,反映出我国教育改革发展中存在着许多热点问题。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中国教育热点问题研究”课题组主要以《教育规划纲要》意见征集为基础,对公众关注的教育热点问题、近年来两会代表意见中显示的教育热点问题、地市级教育局领导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和梳理。课题组采用SPSS15.0的描述统计方法,对确定的教育热点问题进行统计并排序。位列前10位的教育热点问题包括:高考招生制度问题、农村教师问题、职业教育吸引力问题、择校问题、高等教育质量问题、教师评价问题、政府教育投入问题、大学毕业生就业问题、幼儿教育普及问题、中小学生课业负担问题。 这些热点问题反映了公众对教育的关切与期盼,其主要特征:一是覆盖面广,涉及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等方面

我国教育行政化问题的原因新探

我国教育行政化问题的原因新探 中国教育问题之严重,长期受到社会的强烈关注。而对中国教育种种问题之分析,又都越来越集中指向一个焦点:教育行政化问题。中国教育行政化问题的原因很复杂,不同的学者会有不同的思考。笔者在本文中主要从法制不完善、政府模式局限和教育行政体制问题等三个方面进行探索。 一、教育法制不完善 1.法律对教育行政权力的规范模糊 实际上,法律对教育行政权力的规范,从《宪法》那里开始就模糊不清,用语不够严谨,条文表述模糊,导致教育行政权力的法制边界是模糊的。《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的职权,其中涉及教育的第(七)项是这样规定的:“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第10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其中的关键词“领导”和“管

理”的内涵和外延都不明确,所产生的权力也就没有边界了。 再看看从《宪法》延伸下来的教育法律方面的有关规定:《教育法》第14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國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第15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可见,法律对教育行政权力的授权就是“管理”两个字,但是管理什么?怎么管理?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几乎不符合法律授权的基本要件。 2.教育行政立法问题突出 当前,中国教育行政立法的突出问题是:作为行政权力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立法”权力太大,教育行政权力可以凭借“行政立法权”很轻易地扩大自己的权力。 一是教育行政立法的领域太广,几乎没有限制。《立法法》第8条对行政立法的领域作了限制,规定10大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不能由行政立法来规范。但是,这10大事项并不包括教育方面。这就意味着:再大的教育问题,都可以划入教育行政权力的范围。 二是创制性教育行政立法边界模糊。中国行政立法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两种:执行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或实现

依法治校是高校去行政化的必由之路

依法治校是高校去行政化的必由之路 摘要:行政化倾向严重阻碍了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同时影响了我国的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的贯彻实施。应科学界定高校的法制地位和性质,完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厘清高校、政府与教师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规定对行政权力的不当运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实现依法治校。 关键词:高校去行政化;现代大学制度;依法治校 目前,高校“行政化”和“去行政化”的问题是理论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但是,现存对高校去行政化的研究多是从教育学、管理学的角度展开的,很少有从法制的角度研究这一问题的。因此,从法制角度研究高等教育机构去行政化问题,使教育相关主体的权利得到救济和保障,使其义务和权利得到依法履行,最终使教育机构去行政化,回归其公益事业的本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高校需要行政管理。但不需要“行政化” 所谓高校行政化,是指高校的发展受到日益严重的行政权力的干预,从而丧失了办学自主权、学术自由和学术创新能力及现代大学精神的现象。高校行政化分为内部行政化和外部行政化两种情况。内部行政化是指在高校内部由于受官本位思想的影响,行政权力渐渐代替了学术权力和垄断了学术资源的现象。外部行政化是指高校在国家行政管理序列中拥有一定的行政级别,在政府的行政管理下成为政府的行政部属性组织,因受到较多的行政干预而逐渐丧失了办学自主权和大学精神的现象。 高校的定位应该是一个学术机构、事业单位,作为一个组织当然需要管理,需要行政,但行政应是第二位的,学术研究和教学应是第一位的,行政管理应为学术研究和教学提供服务。因此,高校需要行政,但不需要行政化。正如南方科技大学校长朱清时所说:“南科大的‘去行政化’并不是不要行政管理,不能将其简单地理解为取消大学的行政级别。我们学校去行政化最主要的工作是立法,用法的形式规定学校的运行,就会减少行政干扰,将原来的行政管理转变成行政服务。” 现行的行政化泛滥现象已经使高校这一学术机构退化为行政机构,其学术氛围不断衰减,沦为行政的附属品。在这样的氛围下,高校怎么能培养出有较强创新能力的杰出人才呢。 二、高校去行政化是教育改革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客观要求 目前,我国正在对高等教育体制进行改革,而且改革已经在多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从总体上看,至今尚未提出一个明确的能够反映高等教育本质的目标。根据邓小平同志提出的教育“三个面向”的指导方针,在2l世纪的今天,我们需要一个既能装进20年来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成果、又能昭示面向新世纪深化高等教育改革方向的目标模式。这个目标模式应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扩大高校的

中国大学教育去行政化利大于弊

中国大学教育去行政化利大于弊 所谓行政化,是指以行政权力为主导,由各行政部门管理,以国家意志为基本准则的公共治理模式。而大学教育的主要职能是输送人才和进行科研。今天,我方观点是:中国大学教育去行政化利大于弊。而利弊比较的标准则在于能否让大学职能得到更好的发挥。首先,我要声明:我方认为去行政化不代表完全去除行政方面的因素。 自建国以来,我国套用苏联的办学模式,将大学作为政府的附属机构。大学本身同样高度政府机关化。并且收到中国传统“官本位”观念的影响,最终苏联模式在中国大行其道。 对于政府部门而言。大学不同于其他部门,以简单的强制性的行政命令管理大学教育和科研工作。不仅扼杀了大学管理和执行层人员的工作自主性,还造成了资源浪费或资源搭配错位。本应该百花齐放的大学校园,就这样在现实的引力中砰然坠地失去活力。从这个方面来看,大学去行政化,我国大学才能寻求更加自主高效的发展。 但在大学内部,我国目前实行校长任命制,大学校长直接由政府任命并具有行政等级。同时我国盛行校长负责制,简言之行政、学术权力都属于校长权力。所以即使上级下放权力,但大学内部的高度集权仍会造成大学自我管理的行政化。搞管理的不搞学术,搞学术的不搞管理。搞管理还要搞学术,你还有这么多精力搞学术吗?于是,因为行政手段强力高效等原因行政终于压倒了学术。但这所谓的强力高效却是行政学术一把抓。这是简单粗暴一刀切的强力高效。而非,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的强力高效。于是,行政化状态下的大学里面,有两重追求目标,除了学术,还有类似于官员的追求。科学研究在行政权力面前,常常受到压抑和挑战。从这个方面来看,大学去行政化,有利于大学高效的自我管理,和各项工作的开展。 综合来看,去行政化解决旧体制的弊端是我们的目的也是我们的需求,而达成这一目的的困难才是更应该考虑的事情。这些困难在于,如何去行政化,同时如何建立一个新体制和新体制的可行性,以及新体制运行中可能产生的问题。 那么,如何去行政化呢?我方认为需从两个方面入手。一,上级管理部门下放权力,政府要转变职能,由对学校的直接行政管理,转变为运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宏观管理。不能不管,也不能管的太宽。二,对于大学内部,行政权力要与学术权力分离。校长对大学进行日常事务管理,成立学术委员会对教学,科研项目评估与决策,成立校董事会制定学校教育的政策、规划学校的发展、审核教育经费的预算,参与学校重大事务的管理监督与决策等。具体事项在此不一一赘述。另外本段大部分内容引自1985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这也从侧面反映出本方案的可行性。同时南方科技大学的建立,也为大学去行政化提供了本土典例进一步证明了新体制完全有可能建立并且运转。 综上,我方认为中国大学教育去行政化利大于弊。

大学去行政化改革的措施和意见

大学去行政化改革的措施和意见 一、营造舆论氛围,巩固改革的民意基础 (一)广泛开展讨论和思想交流。以社会各界对高校行政化问题的密切关注和广泛热议为契机,通过高等教育与学术界知名人士的专业宣讲和大众传媒的正确引导,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一场关于大学“去行政化”的专题讨论和思想交锋,并借此时机加强对全社会的“大学启蒙教育”,使社会各阶层对“大学何谓”、“大学何为”、“学术何谓”等大学发展的基本认知问题和大学自治、学术自由、教授治校、学术本位等经典的大学理念、大学精神、大学制度与大学文化形成更全面的认识和更深刻的理解,大学的“去行政化、趋学术化”变革提供或不可缺的民意基础和舆论支持。 (二)针对不同群体采取差异化宣传措施。对于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其相应的专业培训及同高等教育界专业机构与人士的合作,促进其积极转变高等教育行政观念,尊重和遵循教育与学术逻辑,遏止高等教育领域的“工程化”决策思维和“项目化”政策设计,依法治教,减少对大学教育与学术的不当行政干预。对于其他社会机构和普通公众,应通过专业宣讲与媒体传播加强其对大学和学术的理解与认知,使其在高等教育发展相关议题上形成正确的认知。 二、加强高等教育行政层面的行政立法,促进高校内部组织变革与制度创新

(三)加强高等教育行政立法,规范高等教育行政行为。依据大学教育与学术发展的内在规律,政府有必要在高等教育界人士的参与下,以现行《高等教育法》等相关基本法律为依据,制定和施行“高等教育行政规程”等据以规范政府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行政法规,明确政府高等教育行政职能的任务、目标、内容、边界、实现方式及规范要求等,明晰大学举办者与大学管理者的职权范围,确认大学作为自主办学者的地位与权力,廓清政府管理权和大学办学权的权力边界,减少和遏制高等教育行政领域的不当行政干预。与此同时,必须督促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切实转变高等教育行政职能,努力实现向行政立法、制定规划、财政拨款、政策支持、质量监控、信息服务等核心职能的聚焦,推动其职能模式由“政府包揽型”向“政府监控型”的转向,实现政府与大学的关系由“主导依附型”向“合作伙伴型”的转型。 (四)完善有关高校领导体制和运作机制的法律法规。依据大学作为学术组织的根本属性及其教育与学术本位的运行规律,以现有《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为基础,制定和颁布符合大学组织属性及运行规律的“大学组织条例”,就大学的领导体制及其运作机制,大学内部的权力分配、机构设置、资源配置等基本组织问题作出更明晰的界定,从法制层面进一步确认大学的学术组织属性及其教育与学术本位逻辑,进一步明确大学组织内部学术权力的中心地位、机

教育行政化危害分析

教育行政化危害分析 当今的教育做教师难,当学生苦,难在教师不知道书该怎么教,苦在学生面对无穷无尽的考试整天胆战心惊。教书读书本是一件开启心智令人聪明愉悦而很享受的美事无奈弄到教师学生都叫苦不迭疼不如生的境地,呜呼痛哉,呜呼哀哉!究其究竟,教育的行政化使然也。 十几亿人口的大国,教育该怎么办,书该怎么教怎么念,没有个规范肯定不行,如是乎必有了上至教育部下至学校里的诸多教育管理者,如是乎便有了无穷无尽不计其数的条条框框。纵观今日的教育,能师凤毛麟角,能吏铺天盖地。 大凡为师之人,莫不想青出于蓝而胜于蓝。选定为师之道,注定作茧自缚于师的茧壳之中,学问的不断丰富,道德需尽善尽美,教书需诲人不倦,稍有懈怠,良心不安。曾几何时,多少人以选定教师职业而兴奋不已,又曾几何时多少教师为改行跳出苦海而四处奔走,个中原委并非全因教师职业的清苦,更多的是做教师难得有为,因为满腔的热情和抱负敌不过捆绑到指头的条条锁链,而这条又粗又长的锁链,正是愈演愈烈已达极致的教育行政化倾向。 面对初入学堂的孩子,教师的首要任务是启蒙和教化;面对心智初开的学生,教师的任务是诱导和鼓励; 面对初具学识前途迷茫的学生,教师需要发现潜质激发潜能指点迷经。凡此种种人皆尽知,由此看来,教育的对象是非常复杂的,教育的功能是多样的,教育的手段也是千差万别的,教师的教学是需要自由的,教法也是因人而异和随机应变的。好的教师懂得,老师随时随地的一个眼神、一个微笑、一个手势、一句漫不经心的话语,或者一个肯定一个否定,都会对迷茫和期待中的学生产生截然不同的结果,要么造就一个天才要么扼杀一个天才。而这一切,依赖的是教师细致入微的洞察能力和高超的教学艺术。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现今的教育管理者们自视高明,全然不顾教育职业本身特有的特殊性而从自身的政绩观出发对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设定许许多多繁琐而教条的限制。这种限制从备课的时间、地点、项目、教具字数、格式到上课时每个环节、辅导的节次、作业的布置批改都有着教书大全一样细微繁琐的硬性规定和不厌其烦的检查登记。这些所谓的管理经验、校校攀比、争先创优,谁也不甘落后,管理者们交流吹嘘,日益强化逐级加压,美其名曰常规管理、精细化管理。教学管理上的道道锁链紧紧的缠裹住教师的手脚,而每一级的管理者们却又处心积虑的向教师和学生要考试成绩―――分数。多年来,分数这道套在所有师生头上的紧箍咒比国际教育官员和政府官员千遍万遍催命符似地越念越紧,广大教师和学生的命运则越来越惨。在许多县里教育主管部门把每次考试后的成绩算到每个年级每个学科的每个教师和学生头上,在按分数高低逐一排名发到各个学校,又再全县范围内重奖严罚,每考一次,几家欢笑几家哭,大考、中考、小考、月考,逢考必比,逢考必罚,年年狼烟四起,月月乌烟瘴气,教师叫苦连天,学生人人自危。此种心境,再高明的教师也不管自行其是的搞什么教育创新和提什么素质教育了。为了争名次得高分许多学校争先恐后挖空心思的挤占教师和学生的休息时间、活动时间,甚至是吃饭时间,连晚上正常的睡眠时间也不放过。可怜那些长年累月为分数而殊死拼搏的教师,只好不顾一切的透支生命,可怜那些天真活泼的花季少年只好昏头昏脑的做着学习机器而全然忘记了还有自我的存在。 教育行政化是一个现实的存在,是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发展特有的产物,它是全社会浮躁风气主要是各级官员不正确的政绩观,与我国国民对教育不切实际的期望结果相结合而促其泛滥,对这一点,政府是要负主要责任的,指导不当,拨乱反正不力,助长了教育界的这股逆流,当反思的首先应该是我们的政府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 教育对于社会而言,其终极价值不是分数而是人才。人才靠教育来培养,教育靠教师来支撑,学校需要教育家来管理而不是政客,学校的工作是不能用指标来衡量和指导的。我们的社会进入了现代文明时期,社会需要的人才是千姿百态的,不是一个模子打造出来的。我们的教育不走出社会去了解社会的需求、不适应社会的需要去开发新的领域和学科,不去培养全新的实用型创新型人才,学校对于社会所承担的功能就会萎缩而被社会淘汰,而这种淘汰常常带来的是一个国家和民族长远的哀痛与悲伤。 对于一个学校、一个教师,其教育过程的价值是针对每一个特定的学生,而对学生的教育是否成功远不是几次考试分数可以测定出来的,高分学生与低分学生哪个更有用,哪个对社会的贡献更大一些,是社会说了算,不是分数说了算的,而我们的教育就是要尽量把每个学生身上存在的优良潜质发掘出来,使他尽可能多的服务和适应于这个社会。这样的教育价值,用行政手段管理学校和用考试分数指导教育是搞不出来的。现代教育就是要面对现代社会,解决现代社会需要解决的问题,这样的教育应该更多一些灵活性和实用性而不是统一性;这样的学校对教师的要求应该是更具挑战性而不是唯命是从;这样的教育需要有有战略眼光和雄才大略的教育家来指导和管理而不是让把政绩当做升官跳板的政客们来操控。政府对于教育的管理应该是宏观的规范和指导而不是一切包办代替的行政指令和以考定优的评估过程;应

最新-中小学教育管理行政化问题探讨 精品

中小学教育管理行政化问题探讨 一、引言行政化就是采用有效的行政手段去进行管理,并充分体现出行政特征。 教育管理行政化就是不考虑教育、学术规律,一味地凭借行政权力,采取各种行政方式、手段和相应的机制来对教育实施管理。 而作为社会管理的关键组成部分,教育管理涉及国家教育,以及学校内部管理。 当前人们都比较注重高效教育管理存在的行政化问题,常常会忽视中小学教育管理方面存在的这类问题,严重制约着中小学教育事业的创新发展。 二、中小学教育管理中的行政化表现分析第一,政府对学校的过分行政化干预。 针对中小学的教育管理,各级政府都设立了相应的行政机关。 学校的党政领导通常都是由上级党政机关直接任命的,而学校相关学科的设置,入学计划的实施等内容都需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安排和审批。 同时,学校的办学经费大部分都来自于上级政府,其学校办学水平、教学质量也都是由政府组织相关专业进行相关考核与评估得出的,特别是拨款权,政府只要是掌握了该项权利,也就掌握了管理权,学校也只能唯上是从[1]。 第二,学校行政权利集中、官僚化明显。 一些中小学权力过于集中,政党不分,官僚化明显。 很多书记、校长就像是企业老板一样对学校大小事务进行管理,即便是一些细微的小事都要经过其定夺。 [2]由于学校内部管理部门都是按照政府机关来设置的,机关干部也都是由学校直接任命的,其往往只听从上级的安排。 在教育管理行政权力泛化背景下,一些原本应该是以教师为主体的学术事务,统统都纳入了行政管理范围,从而导致教职工既无行政权力,也失去了学术权力。 这种行政化的教育管理方式严重制约了中国中小学教育事业的长远发展。 第三,学校根据行政机构设置管理部门。 许多办学规模较大的中小学都按照行政机构来进行管理部门的设置,其内部机构、干部也具有明显的等级之分,从而导致学校逐渐演变成了行政机关。 同时,教学研究权利也体现出严重的行政化。

中小学教育应该去行政化

高校行政化一度从去年开始成为社会关注热点,一度被公众认为是“高校腐败源头”。这一热点话题也被纳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并首次明确提出“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逐步取消学校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事实上,中学也应该也要去行政化,不再设立行政级别。 中小学校长行政化带来的严重后果有目共睹的。一是校长队伍的官僚习气越来越重,“人文气”越来越差。许多校长坐车、办公、做事习惯于讲排场,一个个离“书生气”越来越远,离“老板气”越来越重,以至于中小学校长在社会上的形象越来越差。二是校长队伍素质的专业要求越来越差,行政化越来越重。不少人千方百计地想办法挤进校长队伍,看重的不是校长承担的崇高的社会责任,而是所谓的行政级别,把当校长当作解决自己升迁的机会。结果,不少没有教育经历,不懂教育规律的人,走上校长岗位,严重地削弱了校长队伍的专业素质。三是中小学教育管理越来越行政化。现在的中小学校长一般都是科级或处级,校长的任用与管理归组织或人事部门,不少行政官员走上校长工作岗位后,能上不能下,最擅长的管理方式就是照搬行政管理那一套,如上下班打卡,下达升学指标,排队、排名,奖惩,等等,、官僚化趋势越来越严重。四是不少中小学校长不但不上课,而且长期不进课堂,不走进教师的生活,以至于学校管理干部与教师的关系日益对立。五是加大了教育行政和业务部门管理的难度。有些学校行政级别高,教育主管部门行政级别低,导致管理不顺,而级别高的校长更不愿意下到级别低的学校去,教育行政和业务部门的人员到学校指导工作根本不受重视,影响了对人才的使用和调配。凡此种种,无形中对教育的发展设置了障碍。 取消中小学校长的行政级别,实行校长职级制,对老校长是一种鞭策,对青年校长是一种激励,这对建立符合中小学特点,符合校长成长规律的管理制度是有效的探索和实践。它不仅是校长队伍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而且对提高校长队伍的整体素质将产业深远的影响。 为此建议:取消高校的行政级别的同时,也要取消中小学校长的行政级别,实行校长职级制,对校长评定职级,校长的人事档案由组织人事部门转为教育部门归口管理。 2009年10月31日,中国航天事业的奠基人.杰出的科学家钱学森同志溘然长逝。斯人已去,言犹在耳——为什么我们的学校总是培养不出杰出的人才?这个问题深深地困扰着上至总理下至学生的全体中国人民,所幸国家正锐意改革,探索培养创新型人才的教育道路。窃以为中国之基础教育欲有大发展,必先解决教育管理行政化这个问题。 教育管理行政化,即教育体系被纳入行政体制内,行政主导教育。它在中国基础教育阶段的主要体现有三: 其一,地方教育局对中小学校的直接干预过多。众所周知,在当前中国,地方教育局与当地绝大多数的中小学之间是简单的上下级关系。教育局在拥有对中小学校的过多过大权力的同时,也担负着更多更大的责任。过多过大的权责常使它们将自身的自立需求强加于教

关于高校_去行政化_的几个问题_张发旺

2010年5月当代教育与文化 M ay 2010 第2卷第3期Contempor ary Educa tion and Culture V ol .2No .3  [收稿日期]2010-04-03 [作者简介]张发旺(1972—),男,甘肃靖远人,西北师范大学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研究 关于高校“去行政化”的几个问题 张发旺 (西北师范大学办公室,甘肃兰州 730070) [摘 要]高校行政化倾向是目前我国高校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高校行政化的实质是指“高校官本位”,其主要表征是行政权力主导学校学术与教学事务,干部任命官员化,编制机构设置上的党政同构,权学交易等。高校行政化有深刻的历史根源和复杂的现实背景,其制约了大学功能的有效发挥与健康发展,增加了办学成本,滋生了腐败,影响了社会风气。高校去行政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从根本上讲,首要的是改革政府对高校的管理模式,其次是改革高校内部的治理模式。 [关键词]高校;去行政化;管理制度;模式 [中图分类号]G 64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779(2010)03-0096-06 我国高校行政化的问题从上个世纪90年代探讨建立现代大学制度起,就进入大众的视野。《国 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提出,“探索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逐步取消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温家宝总理在讲话中也提到必须改变教育的行政化倾向。高校去行政化成为今年全国两会讨论的一个热点话题,社会广泛关注,一些国内著名大学校长、知名专家学者纷纷发表见解,就高校去行政化问题展开讨论。因此,深入分析高校去行政化的问题,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如何理解高校行政化 我们发现,许多人在带着情绪去指责批评高校行政化的时候,却对如何认识和理解高校行政化存在偏颇。比如很多人以为高校行政化的罪魁祸首是一批所谓副部级、厅局级大学校长、党委书记的任命,如果是这样,问题就没有值得深入思考和讨论的价值。全国人大代表、民盟上海市委专职副主委沈志刚说,“大学校领导的行政级别,只是行政化倾向的浅显表现,它并不带来对大学办学的本质影 响。”[1]有些人指责一些高校行政化的表现是追求升格,其升格的主要目的是校长书记为了自己能够晋升行政级别,这是对处于当下环境中学校领导者 谋求学校事业发展愿望的曲解。而更多的则是把高校去行政化和去行政两者混在了一起,以至于把“孩子和洗澡水一起倒掉了”。 我们不妨对“高校行政化”这个特定的概念进行拆分,那就是由“高校”、“行政”、“化”三个词组成,而其中的关键是“行政”和“化”。在行政学研究中,“行政”一词是一个最基本的概念。概念是有历史的,一个概念在一个特定的历史时期有其特定的含义。行政的概念亦是如此。穆勒说,“语言是经验积累的保管者,对于这种经验积累,所有以往的时代都做出了一份贡献。”[ 2] (P297) 因此,一个概念的内涵会随着历史的延伸而变得愈 加丰富,在使用的时候,也就具有了不确定性,人们往往需要在具体的语境中去捕捉它的准确含义。“在古代希腊和罗马,人们谈论行政问题时,所关注的是公职或行政官职。到了中世纪,马西利乌斯开始关注到`行政职能'的问题,从而引发人们对 法律与行政关系的思考,并促成了`立法与执行'的二分。沿着`立法与执行'二分的传统前行,就走到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在三权分立的理论确立起来之后,行政权虽然被作为一项单列出来的权力而加以认识,但是,它依然属于政治权力的范畴。威尔逊的贡献则是把抽象意义上的`executive pow er '与具体行动层面上的`administratio n '加以区分,形成了`政治-行政'二分原则,并建立 96

去行政化

论学校管理思维的去行政化 有时候和总校长交流起来,老是语重心长的叮嘱我,不要用原来做公办学校校长的思维来思考和做事。然后我就很烧脑的反思,什么样的思维是“原来做公办学校校长”的思维,什么样的行为是“原来做公办学校校长”的行为,因为身在局中,有时候是分不清楚的。读包政老师《管理的本质》,看到管理的层次这一部分,突然有所悟——所谓的这个“原来做公办学校校长”的思维应该是一种行政化思维,他提醒的是让我在学校管理的时候要有“去行政化”思维。 日常的管理中,我们往往多考虑的是管理的组织结构,忽视管理的层次,过多的关注行政机构和运行体系,就会忽略管理的层次和体系。行政化主要体现在发号施令、上传下达。而管理多侧重于效能,侧重系统的高效、健康运行。管理层次定位失败,就会把整个系统拖入“失败的逻辑”——失败不是晴天霹雳,突然降临,而是一开始就在系统中植入了失败的种子。随着系统的发展,失败的种子会在那里生根、发芽、开花、结果,不仅吸收系统的营养,而且还会不可逆的把系统拖向失败。想想这个概念,真的很令人恐怖! 彼得.圣吉把学习型组织的第五项修炼定位为系统思考,其实质就是提醒我们在管理的过程中,要有系统观,要有系统思考的逻辑思维。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这是基本应该厘清的问题。 大多数管理经验告诉我们,一个管理者只能管理七个人,那么超过七个人就要增加一个层次。我们传统的管理层级是金字塔式的,那么作为一个三百教师的团队,我们的管理层级从数字角度来算的话,需要四个层级,事实上这在学校管理的现实中是很难实现的,因为我们不是简单姐机械的工厂产品制造,也不是军队职级。我们面对的是孩子的教育。这里面涉及了很多的维度,有课程、课堂、有育人、有各种保障服务,这就从本质上决定了我们学校管理的基本架构应该是以扁平化组织为主的一种混合式架构。 赫伯特.西蒙认为管理层级是上位决策,下位执行。这是大多数学校管理的一种现状,其实质也是行政化思维。学校是一个功能型组织,必须符合分工一体化的关系体系,必须依托系统思考。如果我们把管理层次分为基层、中层、高层,那么他们分别担纲的职责是分工一体化的。 基层管理的职责是使工作者有成就感。就是激发并引导教师的正常欲望向着我想要的那个层级发展去行动,比如薪资的欲望、发展空间和平台的欲望等,为了这些正常的欲望采用上进的方式去行动。上级的赏识、同事的钦佩、学生的信服、家长的认可都可以让教师产生成就感。

对我国高校去行政化的几点思考(精)

对我国高校去行政化的几点思考◆王跃华 (燕山大学 【摘要】本文先由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和知识经济的到来引出高校行政化的话题,通过分析当前高校行政化的形成原因和危害,对我国高校去行政化的实施提出了思想先行、循序渐进等建议以及实行时候的注意事项,最后总结得出结论。 【关键词】高校管理去行政化 一、当前高校行政化的形成原因 1.办大学的初始目的使然——政府与高校关系。我国办大学的初衷,是要提高人们的整体文化水平,提高人们各方面的素质, 因此,我国高校肩负着的是为国家、为社会服务的重任。而实现这一目标的最有效的方式莫属从上到下这种贯彻执行的行政管理体制,于是,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便被赋予了一系列的权利,包括我国高校的设置、招生制度、教学制度、人才培养方式、学位授予方式等等。久之,这种管理体制便成了人们遵循的唯一选择,逐渐形成了所谓的行政化。 客观地来讲,高校的行政体制为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和人才的培养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但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行政”的弊端逐渐显露出来,成为制约高校和高等教育发展的管理方面的瓶颈。 2.官本位思想向象牙塔中的延伸——高校内部结构。官本位自我国历史各朝代就有,是封建官僚政治制度的基本特征,纵观历史和现实,它是一种思想意识、一种价值取向、一种社会现象,是指以官为本、以权为纲,用“官”来作为评判事物的基本标准和价值追求。长期在行政体制指导下的高校也必然逃脱不了弥漫于社会各个领域的官本位思想的侵蚀,而作为传播文明、培养人才的高校也正是可以“名利双收”的理想摇篮,因此行政管理逐渐越过学术研究成为高校中的主流。 二、行政化给高校带来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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