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职务发明专利创造的“一奖两酬”问题

谈谈职务发明专利创造的“一奖两酬”问题
谈谈职务发明专利创造的“一奖两酬”问题

谈谈职务发明专利创造的“一奖两酬”问题

企业的活力来源于职工的积极创造,企业的发展也依靠于职工的不断创新,因而为创造发明人的创造积极性,国家规定了相应的奖酬制度,当然企业也要遵守法律约定。创造发明人懂得相应的法律制度对于专利维权大有裨益。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专利法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创造发明人如若想更好地的做到专利维权应关注专利法的变化,从而更好的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

在2010年2月1日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之前,法律规定的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是区别对待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该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给予职务发明创造人给予奖酬,但是其他单位可以参照适用即并不强制适用。因此,在专利法实施细则实施之前,有关职务发明创造的奖酬纠纷主要发生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其员工之间。因为法律不强制,其他单位很少参照适用该规定,所以也很少出现职务创造发明人与单位奖酬纠纷。随着专利法进行了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也跟着进行了修改,在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中不再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区别对待,而是制定了适用于一切单位的奖酬制度。该项修改影响非常大,对于企业员工来说增加了权利与利益,对于企业来说增大了成本,而且有时成本会非常大,如果不认真考虑会直接影响收益分配以及企业的发展。

但是,该项制度变化却并没有引起企业足够的重视。也许是因为该项制度属于规定在专利法律中的事关员工与企业利益分配制度,研究人力资源的人并没有意识到或者看到,研究知识产权的人一般很少从事企业人力资源方面的工作。所以,这个问题有必要好好谈一谈。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涉及问题很多,主要有下面六点。

一、法律规定

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主要具体规定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章的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具体为:

第七十六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一奖两酬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

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七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第七十八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

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

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七十七条主要是对职务发明创造人奖励的规定,第七十八条主要是在专利实施、许可等情况下对职务发明创造人报酬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也被概括为“一奖两酬”。

二、“一奖两酬”的给予时间

“一奖两酬”的给予时间,指的是企业应何时给予职务发明创造人奖励与报酬,以及报酬的数额应该从何时起计算等问题。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如果没有约定一般应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奖金数额的下限已经固定了: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而其上限没有规定,企业如果愿意,可以在多给发明人、设计人奖金。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报酬的数额与营业利润挂钩,根据一定的比例提取。同时规定,报酬应该每年给付,即最迟于当年的12月31日给予职务发明创造人报酬。但是报酬究竟是从专利公报之日开始计算,还是从专利申请之日开始计算并没有在该条文中进行规定。本文认为报酬计算的时间应与专利权期限相一致。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专利权期限自申请之日起计算,因此应该以申请日作为职务发明创造人报酬的计算日。但是在专利公告之前专利是否可以被授权尚不清楚,可以等到专利公告之后,同时计算公告之前专利实施的时间,一并给付报酬。

三、报酬的计算基数问题

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奖励进行了具体数额的规定,即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但对报酬进行了具体比例的规定,即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

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

但何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比如在一部手机或者一

台笔记本电脑中存在若干个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那么计算这些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发明创造人报酬的计算基数是什么?如果每一个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都以整台笔记本或手机的营业利润进行计算显然是不公平的。每当职务发明人与单位之间因报酬问题发生纠纷的时候,计算基数的确定将会成为重中之重。目前通行的做法是在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由双方共同委托的或者法院、仲裁机构指定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该专利的贡献率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会在考虑了所有专利的基础上就特定专利所做的贡献率做出一个合理的判断。

有人提出:即使一台机器设备只有一个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时候也要考虑该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对营业利润的贡献率,因为这其中可能还有其他非专利技术、管理体系的贡献、商标贡献等等因素,司法事件当中也有类似案例。但本文认为这种考虑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在法律规定的报酬比例当中已经考虑了这方面的因素,是在进行了综合考虑的情况下确定的比例。

四、企业亏损的情况下如何计算报酬

在一些案件中,职务发明创造人提出依照法律规定支付自己的报酬,但是企业却提出自己企业亏损没有营业利润。在企业亏损的情况下,职务发明创造人是否就得不到报酬了?

这种情况要进行具体的分析:亏损的原因是什么、是专利产品的亏损还是整体亏损。对于一些企业而言整体的亏损不代表该项专利产品的亏损,或许该项专利产品仍然是盈利的,只是利润被其他产品的亏损所抵消。这种情况下,该项专利产品应仍然是有营业利润的,职务发明创造人依然应该得到报酬。在无法明确判断的情况下,可以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查账。如果无法明确分清专利产品是否有营业利润的原因在于企业不记账、乱记账、造假账等因素,法院一般会做出对企业不利的判决。

如果经过审查确实该项产品没有营业利润,无论是何原因造成,职务发明创造人确实不能得到报酬。

因此,企业以自己亏损为由拒付职务发明创造人报酬往往是站不住脚的,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五、主张“一奖两酬”的时效

在一些案件中,职务发明创造人在自己退休、离职之后才提出要求企业给予自己“一奖两酬”,而企业一方往往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付。

诉讼时效可以通俗的理解为原告方要求法院审理自己诉讼请求的最长时间。为了鼓励原告方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尽快理清各种法律关系,我国法律根据不同的情况规定了不同的诉讼时效制度。比如民事诉讼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犯之日起计算;劳动纠纷诉讼时效一般为离职后一年。

关于职务发明创造人要求取得“一奖两酬”的诉讼时效问题也有很多说法。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一奖两酬”诉讼时效适用民事诉讼2年的规定;二是诉讼时效应该自劳动者离职之日起计算,适用自离职后1年的规定。本文认为关于“一奖两酬”纠纷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何种诉讼时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一奖两酬”约定在劳动合同中,可以作为劳动纠纷处理,适用劳动纠纷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一奖两酬”是单独进行约定的,或者没有约定或者规定,则应该作为民事纠纷处理适用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

奖励的诉讼时效为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往后计算两年,每年报酬的诉讼时效为该年12月31日往后计算两年。

六、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规定“一奖两酬”问题

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职务发明创造的“一奖两酬”制度进行了非常明确具体的

数额及比例,这种规定一方面确实会起到保护职务发明创造人的作用,另外一方面过于固定的规定可能不能适用每一个企业的具体情况。

有些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特殊领域使用的产品,可能销量不大,但是利润率比较大;有些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大众消费产品,市场竞争残酷,每件产品的利润非常低,可能就2%左右,主要依靠销量来取得整体的利润。对于第一种企业来说,法定2%的报酬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对于第二种企业来说,法定2%的报酬相当于全部给了职务发明创造人,显然是企业不可能接受的。

就我国目前状况而言,奖励也面临着相同的问题。有些专利的申请并非是为了实施,有些专利的申请企业根本不可能得到利益。但是规定所有的专利都必须给予相同的奖励,对于一些企业、事业单位来说,可能是不能接受的。

但是,法律规定的“一奖两酬”的数额和比例不管企业、事业单位是否可以接受,在发生纠纷诉诸法院时,法院都会依法判决。庆幸的是,专利法实施细则也规定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不适用法定“一奖两酬”数额、比例、方法的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规定:企业可以跟员工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一奖两酬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该条规定其实为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产业企业提供了根据自身情况安排适合自身的“一奖两酬”的可能性,也是一些企业最后的救命稻草。

所以,企业一定要对专利法律中“一奖两酬”的规定有所了解,如果不知道相应的法律规定,没有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规定或者约定,则发生法律纠纷时法院将依据法定“一奖两酬”进行判决,这种结果可能会让企业损失严重。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做出符合法律要求的规定或者与员工进行约定“一奖两酬”的数额、方式、比例,一旦发生纠纷,法院会优先适用企业合法规章制度中的规定或者与员工的约定,避免企业遭受重大损失。

与原告的约定可以通过劳动合同,也可以通过专门的协议,但都应该用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如果企业选择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中进行规定,那么要保证该规章制度是依法通过的,即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经过了听取员工意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意见、与员工代表或者工会协商并依法公布、告知等法定程序。如果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即使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中有相关的规定,也有可能是不生效的。

因为每个企业的情况都不一样,本文建议每一个涉及到职务发明创造问题的企业都需要好好研究“一奖两酬”的规定,并且都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规定的方式安排自己企业的“一奖两酬”。法律的规定应该是企业最后的选择。

企业应是专利维权的积极支持者,因为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发明创造,没有企业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企业就失去了活力和动力。因而,企业尤其要重视“一奖两酬”制度的研究,为维权做好准备。

苏州广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王甲甲

职务发明中约定的报酬标准(专利知识讲座30)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30、职务发明中约定的报酬标准 对职务发明,或者说是雇员发明的发明人按什么标准给付报酬,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直接关系到企业和发明人之间的物质利益的平衡,同时也关系到国家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问题。因此,各国专利法均根据自己的国情,对职务发明人的报酬作了相应的规定。如日本为了实现“知识产权立国”的战略,在2004年对专利法中的雇员发明制度条款作了修改,即对专利法第35条进行了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就是发明人的报酬问题。此次修改总的思路是以程序优先来确定报酬标准。即在判断报酬数额时应当考虑:1、雇主是否与雇员事先约定报酬标准或雇主是否事先制订有报酬标准,该标准雇员是否清楚知悉;2、如果事先约定或制订的标准不清楚,雇主提出的报酬数额将被认为不合理,法院要重新根据雇主从发明中取得的利益、和为发明所做出的贡献。雇员从发明中取得的利益,以及其他因素,来综合判定报酬数额(注1)。日本修改报酬标准采取约定和程序优先的作法,有两个目的:一是以此鼓励公司在招收新员工时,将报酬标准详细的告诉新员工,并获得新员工的认可,以激励员工对发明创造的热情。二是在于减轻法院对报酬标准判断的负担。 我国关于职务发明的奖酬问题分别规定在专利法第16条和细则第76条、第77条。专利法第16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显然,该条款相对比较原则,欠缺操作性。第三次修改专利法,对该条款并未作修改,而是通过修改细则对奖酬标准进行了修改。修改内容主要有三点:一是客观上借鉴了日本的作法,也采用了程序优先的办法。即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6条增设规定,员工可与单位约定报酬标准,单位也可以在规章中事先制订支付标准和方法:“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二是将原来仅限于国有单位的“一奖两酬”标准,放宽到所有企业。三是具体提高了“一奖两酬”的数额。 第三次修改专利法,规定员工可以与单位约定职务发明的奖酬标准,意味着如果企业和员工就职务发明报酬的标准和支付方法有约定的,应当优先适用约定的标准和方式。这样规定显然可以更大程度的调动员工作出发明创造的积

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如何不同于发明

我国的专利法中规定了三种专利类型,分别是涉及技术方案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以及涉及工业外观的外观设计。外观设计的保护对象是外观(形状、图案、色彩),比较容易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保护对象(技术方案)区分开。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相同,都是技术方案,往往使得二者难以区分。 二者的区别简介如下: 首先,根据专利法第2条的定义,实用新型不能保护涉及方法的技术方案。 换言之,虽然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保护对象都是抽象的技术方案(例如,专利产品受到保护的客体并非是该产品本身,而是该产品中体现的抽象的技术方案),但是实用新型要求该技术方案能够承载于有形介质(产品)上,而不能没有承载介质(例如方法)。另外,实用新型只保护其形状、构造在视觉上能掌握的产品,而不能保护微观的材料组分。 其次,根据专利法42条,实用新型的保护期为10年,短于发明20年的保护期。 另外,根据专利法35条,只有发明才需要经过实质审查,而实用新型没有实质审查(虽然审查部门会对实用新型的新颖性进行选择性审查)。 最后,根据专利法22条3款,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标准不同。 发明需要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而实用新型则需要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即,发明的创造性要高于实用新型的创造性。

由于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更小,保护期更短,没有实质审查,创造性更低,因此常常被称为“小发明”。我国对于使用实用新型来维权并没有太苛刻的要求,一般在起诉前出具评价报告即可(评价报告的结论为负面也没关系)。因此,在实践中,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量和维权量都多于发明。在迄今为止最大额的专利侵权案件中,正泰公司就是用一件实用新型专利起诉了国际巨头施耐德电器,在一审胜诉后,二审中双方达成和解,施耐德电器向正泰公司支付1.57亿元人民币的补偿金。 但是有关实用新型专利的一个问题迄今为止仍然没有得到充分探讨,即,其创造性问题。专利法22条3款的规定过于笼统,无法直接适用,从该条能得到的结论只是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低于发明。在更为具体的《审查指南》中,其IV.VI-4部分规定了实用新型的创造性与发明的创造性区别在于:1.评价实用新型的现有技术的技术领域一般是其所属的技术领域,而发明的现有技术的技术领域可以扩展到所有技术领域;2.评价实用新型的现有技术一般不超过2篇,而发明的现有技术的数量没有限制。在发明或实用新型相对于一篇相同领域的现有技术是否具有创造性时,二者不存在差别。因为此处,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或者是否容易被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到是一个“有或无”、“是或否”的问题,而非“多或少”、“难或易”的问题。换言之,在使用2篇以内的相同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来评价创造性时,针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应该得出相同的结果。 这一结论对于现实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因为我国的专利法允许针对同一技术方案同日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这是我国特有的制度。其原因在于1985年最初制定专利法时规定的先申请原则仅限于他人,而不包括同一申请人(同日或不同日)提交同样的发明创造。因此,同一申请人同日或不同日提出的同样发明创造不能适用先申请原则驳回也不能以此无效。为

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是否能约定

一、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是否能约定 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能约定 1、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破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2、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有合同他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 二、职务发明权属制度设计的利益平衡 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为专利法重要组成部分的职务发明专利权属制度应当服务于上述立法宗旨的实现,不仅需要考虑发明人与所在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还要考虑职务发明专利授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的制度设计实质上是在发明人、单位及社会公众之间进行的资源分配,旨在让发明人、单位及社会公众各得其所应得,进而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分配的正义。因此,职务发明制度应当让单位及发明人就发明创造进行的物质及知识投入有所回报,并对权利的归属形成稳定的预期;同时,也要考虑社会公众的利益,职务发明制度应当让他们不断获得更多更好的专利技术,不断增加专利法通过“以公开换垄断”所带来的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福祉。这就要求上述资源分配不仅要考虑公正的价值诉求,也要考虑效率的价值诉求,实现效率与公正的耦合。既要确保职务发明权属制度是正当的,又要为后续的发明创造提供足够的激励。当然,在不同的职务发明情形下,效率与公正并非完全等量齐观,而应是有所侧重。 三、专利法将强制许可分为三类 1、不实施时的强制许可。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强制许可的,只有在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后才可以申请。这种强制许可,应当限定其实施主要是为供应国内市场的需要;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是半导体技术的,强制许可实施仅限于公共的非商业性使用。或者经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确定为反竞争行为而给予救济的使用。 2、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的强制许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3、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述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谈谈职务发明专利创造的“一奖两酬”问题

谈谈职务发明专利创造的“一奖两酬”问题 企业的活力来源于职工的积极创造,企业的发展也依靠于职工的不断创新,因而为创造发明人的创造积极性,国家规定了相应的奖酬制度,当然企业也要遵守法律约定。创造发明人懂得相应的法律制度对于专利维权大有裨益。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专利法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创造发明人如若想更好地的做到专利维权应关注专利法的变化,从而更好的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 在2010年2月1日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之前,法律规定的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是区别对待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该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给予职务发明创造人给予奖酬,但是其他单位可以参照适用即并不强制适用。因此,在专利法实施细则实施之前,有关职务发明创造的奖酬纠纷主要发生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其员工之间。因为法律不强制,其他单位很少参照适用该规定,所以也很少出现职务创造发明人与单位奖酬纠纷。随着专利法进行了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也跟着进行了修改,在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中不再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区别对待,而是制定了适用于一切单位的奖酬制度。该项修改影响非常大,对于企业员工来说增加了权利与利益,对于企业来说增大了成本,而且有时成本会非常大,如果不认真考虑会直接影响收益分配以及企业的发展。 但是,该项制度变化却并没有引起企业足够的重视。也许是因为该项制度属于规定在专利法律中的事关员工与企业利益分配制度,研究人力资源的人并没有意识到或者看到,研究知识产权的人一般很少从事企业人力资源方面的工作。所以,这个问题有必要好好谈一谈。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涉及问题很多,主要有下面六点。 一、法律规定 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主要具体规定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章的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具体为: 第七十六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一奖两酬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 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七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第七十八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

专利创造性标准研究及对我国之借鉴

苏州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美国软件发明专利创造性标准研究及对我国之借鉴 姓名:丁泽平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法律 指导教师:董炳和 20040401

美国软件发明专利仓Ⅱ造性标准研究及对我国之借鉴中文提要 中文提要 美国目前处于世界软件工业领头羊的地位。对于此地位的形成,其专利政策功不可没。因而世界各国对其软件发明专利政策也一向抱以高度的关切。然而, 在1998年StateStreetBank案之前很长的一段时间内,软件发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审查标准并没有引起人们关注:人们更多关心的是软件发明的可专利性问题。 直到商业方法软件发明专利在美国专利与商标局(USPTO)被大量授予,国内外理论界才开始对美国的软件发明专利的审查标准提出批评。然而这些批评大多停留在表面,并没有深入到问题的根源。对此问题,如果仅从美国有关法律规定来讨论,必然会看不到问题的全貌而导致结论的片面性。美国系属判例法系,对其法律制度的研究应以历史发展及判例比较作为切入点。 USPTO的软件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标准的确立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最初此标准是模糊的。直到后来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使用“手段加功能”翦披露模式,该标准才正式确定了下来。然而这一披露模式一般情况下并不能涉及到软件发明的技术内核,因而软件发明实际上并没有经过创造性审查就被授予专利权了。 实际是以新颖性替代了创造性。 虽然USPTO以新颖性替代了创造性,但这并没有对美国软件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反而使软件业成为带动美国经济发展的亮点。其中的原因是美国的专利 政策与专利制度的激励机制相暗合,符合技术发展的规律。 我国的软件业正处与发展阶段,应对美国的经验加以分析,并有取舍地进行 借鉴。改变陈旧的对技术的理解观念,灵活运用专利政策,以促进我国的软件业 的发展。 关键谰:软件发明专利;算法{创造性;现有技术:激励机制 作者:丁泽平 指导老师:董炳和

企业知识产权奖励办法

企业知识产权奖励办法 知识产权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调动广大员工积极性、创造性,鼓励知识产权成果的产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因职务发明取得专利权后,应当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和报酬。 第三条职工的职务发明创造取得专利证书后,应将专利证书复制件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同时将该项专利及实施效益情况记入职工技术、业务档案,作为技术职务聘任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公司取得发明专利申请号后,应当发给发明人100元一次性奖金。 第五条公司取得发明专利权后,应根据申请专利时的定级分别给予发明人一次性奖金1000元(普通 级)、3000元(重要级)、5000元(重大级)。凡取得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应当发给发明人一次性奖金 500元。 第六条实施职务发明的公司,从实施之日起3年内,每年从实施该专利所取得的效益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职务发明人报酬。报酬的计算办法可以采用下列方式的一种: 对提高产品质量效果明显的,从实施专利后所新增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职务发明人报酬; 对降低材料成本,节省工序时间效果明显的,可取节约成本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职务发明人报酬;

对属于新产品发明的专利:可取该新产品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作为职务发明人 报酬。 符合以上三种情况任何一种,第一年在税后利润或节约成本总额中提取30,, 第二年提取20,,第三 年提取10,作为职务发明人的报酬。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的,一次性给予 职务发明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报酬。 第七条公司将职务发明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的,从转让或许可实施所得收益 中提取8,—15,作为职务发明人报酬。 公司将职务发明专利作价投资或入股时,给予职务发明人相应的报酬。若有杰出贡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占有个人股,则直接参与分红,不再给其它奖励。 第八条职务发明专利技术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后,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 酬一律从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所获得的税后利润和收取的使用费中列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个人所得,应当依法纳税。 第九条公司每年设立“发明创造奖”。“发明创造奖”的奖励对象为已获得授权并且具有较高创造性 和较大实用价值的专利。各部门于每年11月1日前将推荐评奖专利的《发明 创造奖申请表》及有关资料报送知识产权管理部,由知识产权管理部组织专家评审,专家根据《“发明创造奖”评分表》中评分标准进行评审,根据得分的高低评出一、二、三等奖。评审结果公布十五日内没有异议的,即予以认定。 发明创造奖设一等奖一名,获奖专利的职务发明人可获得不低于10000元奖励;设二等奖两名,每件获奖专利职务发明人可获得不低于5000元奖励;设三等奖两名,每件获奖专利职务发明人可获得不低于3000元奖励。发明创造奖每年评定一次,同一专利不得重复参与评定。 《发明创造奖申请表》、《“发明创造奖”评分表》见附件)

专利的创造性是如何判断

关于专利,如果通过比较现有的解决方案,发现存在差别后,即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应进一步判断是否具有创造性,即判断与现有技术的差别是否是一般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即是否是显而易见的。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举例:过滤器,假如已经有筛网(比如滤布)过滤器,现在要申请滤料过滤器专利,过滤原理都是一样的(机械过滤),能不能申请发明专利?或者只能申请实用新型?这涉及到如何判断专利的‘创造性’突出或不突出的问题。 可以申请发明专利,就必须具备如下特点: (一)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即:指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如果发明是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不能申请专利;非显而易见,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可以申请专利。 (二)显著的进步:如果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有益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

等; 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发明代表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等等。 专利的创造性是如何判断的?创造性的判断通常按照三个步骤进行: 第一,通过检索后,确定最接近的已有技术方案。 例如,与本技术方案技术领域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相同或最接近,或公开了本技术方案技术特征最多的技术方案。 第二,确定本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已有技术方案的区别点以及该区别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第三,判断该区别点是否是公知常识,或者该区别点及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在披露本技术方案的对比文件或其他对比文件中已经公开。 如果本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已有技术方案的区别点是公知常识,或该区别点及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已经在该技术方案所在的对比文件或其他对比文件中公开,则本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职务发明中的“一奖两酬”(专利知识讲座32)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32、职务发明中的“一奖两酬” 第三次修改专利法,细则第77条规定,发明人与单位没有约定的、或者单位的规章中没有对奖酬标准规定的,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第78条规定,发明人与单位没有约定的、或者单位的规章中没有对奖酬标准规定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该两条规定,就是“一奖二酬”。第三次修改专利法,将原仅适用于国有单位放宽适用到所有企业和单位。作这样修改的原因,在于“国有单位”是计划经济时代留下的体制和概念。我国进入市场经济时代后,市场经济的主体自然不能再以所有制的形式来划分,而且也无法以所有制的形式来划分了。如原有的国有大型企业,现很多均上市发行股票了,而买到股票的股民,在法律上就是企业的股东,就是企业的所有权人。原来的“国有”已经不完全“国有”了,可以说,纯而又纯的“国有”已经不多了。那么国有控股企业是否仍是国有企业呢?在控股的情况下,控股股东的股份往往不到全部股份的50%,甚至占有企业20%或更少的股份就可以控股。显然,这样的国有控股企业或公司,也已经不是原有意义的国有企业了。尽管目前人们仍习惯上沿用“国有企业”的称谓,但严格从经济学的角度讲,这样的企业是已经产权多元化的企业了。现在人们常说的“央企”,或“大型国企”,往往是沿用了国有企业这一名称,而并非是原来意义上的国有企业或国有单位了。在改革开放发展到今天,第三次修改专利法果断的取消了“国有单位”的称谓是非常正确的。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立法例来看,专利法中的单位,也不以所有制来划分。所以,第三次修改专利法,在职务发明奖酬的标准上取消了国有和非国有的不同区别标准是一个进步。但问题是“一奖两酬”本身是否合理和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所谓“一奖”,指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单位应当给发明人以奖金。修改前细则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被授权后,无论是否实施,单位均应当一次性发给奖金不得低于2000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得低于500元。修改后的细则第77条规定的标准为发明不得低于3000元,增加了1000元。实

创新、发明与专利实务答案

专利制度的历史(一) 1【单选题】在第一次工业革命中,蒸汽机发明专利的拥有者瓦特,通过()来行使自己的专利权。(D) A、授权他制造的蒸汽机 B、销售蒸汽机 C、卖出专利权 D、租赁蒸汽机 2【多选题】1624年,关于英国实施《垄断法》,正确的是(BCD)。 A、阻碍了专利作为私人财产权的垄断 B、是通过新兴资产阶级的不懈斗争得以实施 C、禁止了封建特权对贸易自由的阻碍 D、禁止了王室垄断对贸易自由的阻碍 3【判断题】在专利的历史渊源中,专利是一种与王室有关的特别垄断权和专属贸易。(对) 4【判断题】发明家爱迪生凭借其专利权联合美国和法国7大制片公司,然而垄断欧美电影产业的期望落空。(对) 专利制度的历史(二) 1【单选题】2004年国家只是产权局的统计,我国国家只是产权局收到的60%是来自于(C)。 A、个人申请 B、大专院校 C、企业 D、科研院所 2【单选题】我国国内企业、个人的发明专利申请在哪个领域占最大比重?()D A、软饮料 B、食品 C、汉字输入法 D、中药 3【单选题】国外企业、个人的发明专利申请在哪个领域占最大比重?()C A、移动通讯 B、电视系统 C、无线电传输 D、西药 4【多选题】表现出专利被用来设置贸易壁垒的案例有()。ABD A、2002年欧盟公布的法案,要求欧盟市场的低档打火机必须安装安全锁 B、外国企业在对CD基础上研发D 对D,申请专利保护 C、我国万燕公司研制出设备对CD D、6C和3C的D 对D的技术专利联盟 5【多选题】我国申请专利的特点是()。ABCD

A、整体申请的数量,与我们的企业数量不相符 B、技术领域没有集中在高科技 C、申请中发明少 D、专利权有效期短 6【判断题】专利是一种经济上的权利,是一种国家为发展在一段时间内授予发明创造者的一种市场法和客户的垄断权利。() 对 7【判断题】专利和专利战并不是企业中间划分“实力范围”的武器。()X 专利制度的历史(三) 1【多选题】在历史上,以下选项中的发明至今影响着我们生活的有()。ABCD A、拉链 B、真空瓶 C、剃须刀 D、膨胀螺钉 2【判断题】现在广泛应用的暖壶瓶的发明前身是真空瓶。() 对 专利制度的历史(四) 1【多选题】尼尔斯·博林发明的汽车安全带得到广泛应用的原因有哪些?()ABC A、很多国家交管部门开展各种各样的公共宣传活动 B、立法立规强制规定 C、汽车配置进行改进只要有人没系安全带就给出信号 D、西方王室的青睐 2【判断题】瓦特其实是在前人基础上,改进了蒸汽机,并且申请了专利。() 对3【判断题】蒸汽机发明专利的拥有者瓦特的专利保护期限没有得到延长。()X 专利制度的历史(五) 1【单选题】尼龙在历史上最广泛的应用是在()。B A、女性使用的长腿袜 B、二战时的降落伞 C、尼龙混纺服装面料 D、塑料尼龙齿轮 2【单选题】对于智能卡的发明,下面说法不正确的是()。D A、一体化 B、可以存储信息 C、可以处理控制信息 D、需要串联并联电路 3【单选题】关于理查德·德鲁发明的将透明胶带,其发明申请中不涉及()。C A、压敏胶和胶的组合物 B、防水的胶带和涂料 C、防晒的涂料

化学专利总结

化学专利类校对稿分享 安利霞 一、化学发明专利总的特点及要求 1、属于试验科学领域,重视实施例和试验数据; 2、结构不明允许参数/方法定义 3、用途新未必产品新 4、生物材料不能重复得到时涉及保藏问题; 5、内容复杂而广泛,合案申请多。 二、化学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类别 (一)化合物发明、 (二)组合物发明、 (三)方法发明、 (四)用途发明 (一)化合物发明 1.权利要求书 (1)用化学分子式或结构式定义; (2)用特性参数表征化合物; (3)用生产方法表征化合物。 2.说明书 (1)化合物本身的定义和展开描述; (2)化合物的至少一种制备方法;

(3)化合物的性质和用途。(若干实施例) (二)组合物发明 1.组合物的定义方式 (1)用组分和含量表示; (2)用性能参数表示; (3)用制备方法表示。 2.组分的开放式与封闭式 “含有...”为开放式,范围宽,要求高; “由…组成”为封闭式,范围窄,要求低。 3.含量的表示方式 (1)百分数表示法-可以是重量百分数、体积百分数或者摩尔百分数,常用/直观; (2)份数表示法-重量或体积份数,反映比例; (3)余量表示法-用基本组分补足100%; (4)其它表示方法-如浓度或相图。 4.百分数表示需要注意的问题 (1)各组分含量之和应等于100%; (2)不能用“<”或“小于”来定义必要组分的含量-下限为零,不是必要组份; (3)不能用“>”或“大于”来定义任何组分的含量-含义包括100%,是单一的化学物质;不是组合物的组分。 5.说明书

(1)清楚地写明组合物的组分和含量,以及组合物所具有的性质和用途; (2)说明组合物的制备方法; (3)必要时说明各组分的来源或制备方法; (4)正确选用组合物各组分的名称; (5)杂质一般不用定义含量,必要时可以说明其容许范围。 (三)方法发明 1.化学方法发明说明书 (1)新产品的生产方法-应公开: 实施该方法所用的原料; 工艺步骤、顺序及工艺条件(如温度、压力、催化剂、介质等); 产品分离、提纯的方法、步骤; 方法中所用的专用设备; 产品名称、成分、分子式、结构式、物化参数,鉴定的数据或图谱,用途、效果的数据等。 (2)已知产品的生产方法-应公开: 实施该方法所用的原料; 工艺步骤、顺序及工艺条件(如温度、压力、催化剂、介质等); 产品分离、提纯的方法、步骤; 方法中所用的专用设备; 比较是否简化了工艺、提高收率或纯度、缩短生产周期、降低能耗、原料易得、减少污染等。

职务发明协议书

职务发明协议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鉴于甲乙双方存有劳动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自愿就与职务发明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定义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或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合同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人:是指对发明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管理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 职务发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职务发明的范围 乙方做出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职务发明: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 2.履行本单位在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工作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做

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安排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做出的有关发明创造。 三、发明创造的报告及确认 1.乙方应自做出发明创造之日起日内,向甲方书面报告该发明创造,并提交发明创造方案的书面简介及甲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对乙方报告的发明创造,甲方应就该发明创造是否为职务发明做出书面确认。 3.乙方做出的发明创造系职务发明的,甲方应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予以保护。 四、职务发明的保护 1.对乙方报告的职务发明,甲方有权做出是否予以保护以及采取何种保护方式的决定。甲方对职务发明的保护方式有:申请专利、作为企业秘密予以保护或者予以公开等。 2.甲方就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申请专利。 3.甲方拟停止职务发明的专利权申请程序或者放弃职务发明专利权的,应通知乙方。该情况下乙方有权有偿或无偿从甲方处获得该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乙方无偿获得有关权利后,甲方享有免费实施该职务发明的权利。

职务发明创造权属及使用合同

职务发明创造权属及使用合同 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1条定义 1.1 专利权:是指将完成的发明创造依法向国家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由该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并授予的法定排他性权利。 1.2 专利申请权:是指将完成的发明创造依照法定程序申请专利权的权利,包括尚未提出专利权申请或者虽已经提出专利申请但尚未授权公告状态下的发明创造固有的法定或约定的排他性权利。 1.3 专利:系指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的统称,本合同特别约定的除外。 1.4 保密信息:指甲方不对外公开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各种技术及经营信息,该信息可以是独立存在的,也可以依附于其他的信息而存在,并被记录于各种有形载体上。 1.5 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指发明创造过程中涉及的甲方具有的设计、研究、试验、检测、生产设备、装置、原材料、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或信息等技术、资源或手段,或者由甲方出资借助于其他单位或者组织的条件所进行的设计、研究、试验、检测、生产行为,或者甲方的出资行为。 第2条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 2.1 乙方系甲方员工,在甲方担任职务。 2.2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书面约定,以下列方式取得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甲方:

2.2.1 甲方在新技术、新产品研制与开发或者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或形成的各种发明创造; 2.2.2 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或者取得的发明创造; 2.2.3 乙方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产生或形成的发明创造; 2.2.4 乙方在参与或者完成甲方交办的任务过程中产生的发明创造; 2.2.5 在乙方离职、退休后一年内产生、形成与其原履行职务或者参与完成的甲方交办的任务相关的发明创造。 第3条职务发明创造权利使用 3.1 甲方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的使用上述职务发明创造,行使这些发明创造负载的各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将这些发明创造申请并取得专利权;将其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向第三方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出资等行为。 3.2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协助甲方取得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并行使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各项权利。 3.3 甲方在取得专利权后,由甲方自行负责缴纳专利年费。 第4条发明创造的移交 4.1 无论发明创造处于何种阶段,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将创造过程中涉及的有关资料、文件,连同发明创造附图或者流程图、会议记录、往来电子邮件、说明性材料等整理成专门档案移交给甲方并办理移交手续。且乙方不得对已产生的内容有所删减、损毁。 4.2 乙方无论因何原因离职,在离职前,应将从事、参与职务发明创造活动的相关资料交给甲方,并承担保密义务。 4.3 乙方在职及离职期间,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披露职务发明创造中的相关信息。 第5条奖励 5.1 如乙方对甲方在知识产权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甲方可以对乙方进行表彰与奖励。

创新发明与专利实务2019尔雅答案1

。。。。。。。。。。。。。。。。。。。。。。。。。。。。。。。。。。。。。。。。。。。。。。。。。。。。。。。。。。。。。。。。。。。。。。。。。。。。。。。。。。。。。。。。。。。。。。。。。。。。。。。。。。。。。。。。。。。。。。。。。。。。。。。。。。。。。。。。。。。。。。。。。。。。。。。。。。 专利制度的历史(一) 1 在第一次工业革命中,蒸汽机发明专利的拥有者瓦特,通过()来行使自己的专利权。D A、授权他制造的蒸汽机 B、销售蒸汽机 C、卖出专利权 D、租赁蒸汽机 21624年,关于英国实施《垄断法》,正确的是()。BCD A、阻碍了专利作为私人财产权的垄断 B、是通过新兴资产阶级的不懈斗争得以实施 C、禁止了封建特权对贸易自由的阻碍 D、禁止了王室垄断对贸易自由的阻碍 3在专利的历史渊源中,专利是一种与王室有关的特别垄断权和专属贸易。() 对

4发明家爱迪生凭借其专利权联合美国和法国7大制片公司,然而垄断欧美电影产业的期望落空。() 对 专利制度的历史(二) 1 2004年国家只是产权局的统计,我国国家只是产权局收到的60%是来自于()。C A、个人申请 B、大专院校 C、企业 D、科研院所 2 我国国内企业、个人的发明专利申请在哪个领域占最大比重?()D A、软饮料 B、食品 C、汉字输入法 D、中药

3 国外企业、个人的发明专利申请在哪个领域占最大比重?()C A、移动通讯 B、电视系统 C、无线电传输 D、西药 4表现出专利被用来设置贸易壁垒的案例有()。ABD A、2002年欧盟公布的法案,要求欧盟市场的低档打火机必须安装安全锁 B、外国企业在对CD基础上研发D 对D,申请专利保护 C、我国万燕公司研制出设备对CD D、6C和3C的D 对D的技术专利联盟 5我国申请专利的特点是()。ABCD A、整体申请的数量,与我们的企业数量不相符 B、技术领域没有集中在高科技 C、申请中发明少

02-化学类专利撰写模板地大讲解

填写说明:如申请发明或由代理机构申请实用新型,只需填写第四部分-说明书即可;如需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做实用新型电子申请,请将各个部分填写完整。 注:以下黑色部分为需要撰写的材料,红色部分为“交底撰写要求”,绿色部分为“参考样本”。 一、说明书摘要 本发明(实用新型)公开/涉及了一种XXX 简要写明发明(实用新型)的名称、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尤其是写明发明内容 主要的技术特征,获得的有益效果。 注意:字数不超过300字。 示范性举例: “本发明涉及一种高岭土一步法制备3A 型沸石分子筛的方法,它包括如下步骤:1)高岭土的煅烧:将高岭土与KCl 按质量比为 1 :(0.2 ~ 0.6)的比例混合均匀后,在550 ~700℃煅烧3 ~ 5小时,得前驱体混合物;2)3A 分子筛的制备:按照前驱体混合物与NaOH 水溶液的比例为(15 ~30g):100mL,将前驱体混合物与NaOH 水溶液混合均匀,升温至60 ~80℃,强力搅拌作用下陈化4 ~ 6 小时;再升温到90 ~ 100℃、中速搅拌3 ~ 5小时,得混合物;将溶液中所得固体产物过滤、干燥后,获得3A 沸石分子筛。本发明工艺简单、煅烧温度低,制备的3A 型沸石分子筛的钾交换率高。” 二、摘要附图 指定一幅最能从整体上反映本发明的图。

三、权利要求书 1、一种(主题名称),其特征在于:(其特征是:)。 (独立权利要求:前序部分+特征部分,前序部分=本发明主题名称+与现有(或接近)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必要:是指缺少了就不能够解决技术问题】,特征部分=区别于现有现有技术的必要特征)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主题名称),其特征在于:。 (从属权利要求:引用部分+特征部分,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要求)权利要求书由一组权利要求(权项)组成,一份权利要求书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权利要求中所描述技术特征的总和是该发明的技术方案。 示范性举例: “1. 高岭土一步法制备3A 型沸石分子筛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它包括如下步骤: 1)高岭土的煅烧:将高岭土与KCl 按质量比为1 :(0.2 ~ 0.6) 的比例混合均匀后,在550 ~ 700℃煅烧3 ~ 5 小时,得到前驱体混合物; 2)3A 分子筛的制备:按照前驱体混合物与NaOH 水溶液的比例为(15 ~ 30g):100mL,将前驱体混合物与NaOH 水溶液混合均匀,升温至60 ~ 80℃,强力搅拌作用下陈化4 ~6 小时;再升温到90 ~ 100℃、中速搅拌3 ~ 5 小时,将溶液中所得固体产物过滤、干燥后,获得3A 沸石分子筛; 所述高岭土为取自当阳地区的高岭土,该高岭土成份中Al2O3 的质量百分含量为34.73%、SiO2 的质量百分含量为37.57%、Fe2O3 的质量百分含量为 3.22%、TiO2 的质量百分含量为2.99%,白度=41,平均粒径=10 微米。 2. 根据权利要求1 所述的高岭土一步法制备3A 型沸石分子筛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NaOH 水溶液的浓度为2 ~ 5mol/L。 3. 根据权利要求1 所述的高岭土一步法制备3A 型沸石分子筛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强力搅拌为大于600 转/ 分钟,中速搅拌为300 ~ 600 转/ 分钟。 4. 根据权利要求1 所述的高岭土一步法制备3A 型沸石分子筛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干燥为90 ~ 100℃干燥2 ~ 4 小时。”

职务发明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

职务发明合同 甲 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甲方 : 乙方: 编号 号:

鉴于甲乙双方存有劳动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自愿就与职务发明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定义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或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合同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人:是指对发明的实质性特点作岀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 管理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 职务发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职务发明的范围 乙方做岀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职务发明: 1. 在本职工作中作岀的发明; 2. 履行本单位在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工作所做岀的发明创造; 3. 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 或原单位分配、安排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 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做岀的有关发明创造。 三、发明创造的报告及确认 1. 乙方应自做岀发明创造之日起日内,向甲方书面报告该发明创造,并提交发明创造 方案的书面简介及甲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 对乙方报告的发明创造,甲方应就该发明创造是否为职务发明做岀书面确认。 3. 乙方做出的发明创造系职务发明的,甲方应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予以保护。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审理指引知识交流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审理指引 第一条【适用范围】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制度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大陆完成的发明创造。 首先,应根据发明创造完成地来确定申请专利权利的归属。这种权利归属的确定原则符合企业与职工(雇主与雇员)双方对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的预期,因为通常来说,企业与职工(雇主与雇员)总是从当地法律的规定出发来预见法律后果的。 其次,与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规定的适用范围相对应,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规定的适用范围也以发明创造完成地为依据。 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规定的适用范围以发明创造完成地为依据,有两层含义。第一,在中国大陆完成的发明创造,在中国大陆申请专利的情况下,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有权依据中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获得相应的奖励与报酬。第二,在中国大陆完成的发明创造,在外国申请专利的情况下,依据中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认定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有权依据中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获得相应的奖励与报酬。 第二条【约定优先】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就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同发明人、设计人进行约定。有约定的,应当依其约定确定职务发明创造相应的奖励与报酬;没有

约定的,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确定职务发明创造相应的奖励与报酬。 第三条【约定的形式】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标准可以通过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协商约定,也可以在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 第四条【约定的内容】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与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就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的方式和数额进行约定。可以约定的不限于奖励、报酬的数额,也包括奖励、报酬的方式。 按照约定优先原则,奖励报酬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除了采取货币形式之外,还可以采取诸如股票、期权、提高职位、提升工资、带薪休假等形式,只要能达到专利法规定的合理的原则要求即可。 如果约定的奖酬仍采货币的形式,则约定数额既可以比法定标准高,也可以比法定标准低,单位可以自主地根据自身的行业特性、生产研发状况、知识产权战略发展需求制定相应的具体标准。在职务发明创造奖酬规定的实际执行过程中,有的企业采用如专利申请奖、专利授权奖、专利实施后的报酬等方式执行;也有的企业对奖励报酬采取一次性补偿方式,补偿的具体总额按照研发领域的平均发明价值确定,该种方式对于企业而言,可以避免复杂的计算过程、较高的计算成本。这些均是应该被允许的。 第五条【约定形式的合法性审查】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为单位与发明人之间协商约定的,应按《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之规

中美发明专利创造性比较研究

中美发明专利创造性比较研究 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专利法》以及《专利审查指南》中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的介绍,并回顾美国非显而易见性判断标准创立及不断演化的历程,分析影响显而易见性演化过程中的重要案例,进而对比分析两国创造性判断中的异同之处,从中得出对我国专利创造性判断的有益启示,并提供建议。 关键词:中美创造性非显而易见性启示 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中美两国之间的交往日益深入,我国许多企业申请美国专利以期获得美国专利法的保护;同样,美国的许多企业也在我国大量申请专利。因此,发明专利的授权条件是各国申请者十分关注的问题。在授予发明专利的实质性条件中,最为重要的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其中创造性的判断是三性审查中的重点和难点。在美国,专利不具有创造性进而导致专利无效也是专利侵权案件中的重要抗辩理由。从我国建立专利制度的历史来看,许多具体制度的设计都从美国借鉴而来。本文试就中美两国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进行比较研究,进而从中总结出值得我国借鉴之处,为我国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提供建议。 一、中国发明专利创造性概述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对“创造性”进行了界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尽管法律就“创造性”给出了明确的定义,但是就发明专利而言,对于客观判断什么是“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依然困难重重。有学者指出,如果发明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实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发明有显著的进步,则是指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

IPO中职务发明问题解决思路

IPO中职务发明问题解决思路 一、职务发明法律法规解读 1、职务发明的界定 涉及职务发明界定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 《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第七条 下列发明属于职务发明: (1)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 (2)履行单位在本职工作之外分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 (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

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但是国家对植物新品种另 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4)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繁殖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但是约定返还资金或者支付使用费,或 者仅在完成后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验证或者测试的除外。 2、IPO中对职务发明的关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三十条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五)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从已上市企业来看,对于企业职务发明的关注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公司从股东或员工处无偿受让的专利技术是否属于职务发明;二是公司正在申请专利的技术是否属于职务发明;三是公司股东用于增资的专利是否属于职务发明。 对于第一种情形,如果公司从股东受让或其他人员处受让的专利属于职务发明,则为公司受让自己的东西,实践中多为无偿受让。证监会关注这种情形的目的是想审核是否存在产权纠纷,甚至是否有损害公司的利益的情形。对公司正在申请的专利是否属于职务发明的关注,是为了确定以后是否会给公司造成产权纠纷,公司需要在招股书中予以确定。对这两类情形处理的主要思路是:确定属于职务发明,所有权归公司所有,相关自然人承诺不会对此主张权利。 而第三种情形有别于前两种,它主要涉及公司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及合理性问题,因此给予的关注程度会明显高于前面两种情形。因此在处理第三种职务发明的情形时,应该更加审慎严格。这一类情形解决思路跟前面的刚好相反,它旨在解释这不是职务说明而就是股东自己创造的,并非股东利用公司的资产进行个人出资。这期间还必须从股东的专业背景、专利研发过程、研发周期等多个角度来解释股东的确没有利用公司有关资源来进行技术研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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