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专利归属模式比较研究

职务发明专利归属模式比较研究
职务发明专利归属模式比较研究

第19卷 第6期2007年12月

研究与发展管理R &DM A N A G E M E N T V o l .19N o .6D e c .2007

文章编号:1004-8308(2007)06-0122-07职务发明专利归属模式比较研究

张小玲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武汉 430074)

摘 要:职务发明制度是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中外职务发明定义、归属模式及职务发明

人报酬等进行比较,分析我国现行职务发明制度存在的问题,并为我国《专利法》的进一步修改提出

建议.

关键词:职务发明;专利归属;比较研究

中图分类号:D 923.42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06-06-19;修改日期:2006-12-26. 作者简介:张小玲(1964—),女,法学硕士,管理学博士,教授,研究方向为科技法、行政法.1 职务发明定义的比较

职务发明,顾名思义,是指与职务有关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并非完全等同西方国家的“雇员发明”.西方国家的“雇员发明”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雇员发明即指受雇之人或单位工作人员的发明,包括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狭义的雇员发明与职务发明同义.我国有学者将职务发明定义为:职工在履行职务中所完成的新发明、新设计,或者是在执行单位的指令中所完

成的发明创造[1].而将非职务发明定义为“没有得到所在单位帮助或者与本单位业务无关的发

明创造”[2].在德国,非职务发明也被称之为“自由发明”[3].

对于职务发明的界定,中外法律表述有所不同.如法国发明专利法第1条规定:在无特别约定情况下,受雇人在执行工作合同或科研合同中所作出的发明或从事雇主明确委托的设计或研

究工作做出的发明属于职务发明[4].德国在1957年颁布的《雇员发明法》第4条第2款对职务

发明的解释是:发明由受雇人在事业或公务所负责之工作中产生,或主要以该事业或该公务之经验或成果为发明之基础[3].英国专利法没有明确将雇员发明分为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但其39条规定“雇员正常工作的过程中或虽在正常工作之外,但是特别分派给他的工作过程中做出的发明为在执行他的任务中做出的发明”[5].这里的“执行他的任务中做出的发明”即可以理解为上述的职务发明.俄罗斯的新专利法在有关专利权人的条款中明确规定了职务发明,是指“由

雇员履行劳动义务或完成雇主的具体任务所创造的发明”[6].日本专利法第35条第1款对于职

务发明的定义是:“雇用人、法人、国家或者地方公共团体在从业人员、法人的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或者地方公务员就其性质上属于该雇用人等的业务范围、且其做出发明的行为系属于从业者等现在或者过去的职务的发明,……”[7]

.

从上可见,英国、德国、法国、俄罗斯和日本等国家对职务发明的界定比较严格,包含这样几个要素:①受雇人作出的发明;②受雇人在受雇期间完成的发明;③受雇人履行雇佣合同或完成雇主特定任务过程中作出的发明.除此之外,均属于非职务发明.

DOI :10.13581/j .cn ki .rd m .2007.06.001

我国职务发明的范围宽泛得多,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由此可见,我国的职务发明分为两类:一类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另一类是“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对“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作了进一步的界定:“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至于“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专利法实施细则》解释为“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很明显,我国专利法对职务发明作了扩大解释,对职务发明的界定不仅包括了以上西方国家的定义,而且将“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也纳入了职务发明的范畴.

在发达国家,受雇人于完成本职工作或雇佣单位特定任务之外的发明通常不被纳入职务发明.例如,法国专利法规定,受雇人“由于考察或使用了企业专有的技术、设备、资料等”情况下所作出的发明不属于职务发明[4].对于这部分利用单位或雇主的“物质、财政或可能的智力援助”

的情况下完成的发明创造,由于它介入在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之间,处于“灰色区域”,法国将之排除在职务发明之外而称之为“混合发明”[4].西方发达国家对职务发明的定义更具有人文精

神,也更有利于调动科技人员的创新积极性,值得借鉴.我国专利法将“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纳入职务发明,体现了传统的集体主义价值观,但过分强调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对于发明的“决定”意义,发明人的智力劳动和知识经验的重要性在这里被明显忽视.我国可以借鉴法国的做法,打破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机械分类,将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发明单独作为一个系列,可称之为“准职务发明”或“混合发明”.

2 发达国家职务发明专利归属模式比较

(1)“雇主优先”模式,即不管是否有约定,职务发明的原始权利归雇主所有.如英国法律明文规定雇员发明属于雇主所有,非职务发明属于雇员,但可以协议转让给雇主.当雇员发明属于雇主时,雇主应支付报酬给雇员.另外,英国还规定,“根据有关协议非职务发明的任何专利或申请案的权利或申请案签发的独占许可证转授给雇主的,雇员有权根据转授或赠授合同中规定获得利益之外,还有权根据雇主从该专利取得利益或可望取得利益要求雇主支付一定的报酬”[5].

(2)“发明人优先”模式,即职务发明的原始权利归职务发明人.德国和日本是采用采取这种模式的典型国家.德国制定的《雇员发明法》规定:①职务发明人必须将发明成果向雇主通报,雇主必须在4个月内以书面的形式作出答复,明确说明是否同意接受该项发明;②如果逾期未做选择,则职务发明就归属发明人个人.雇员发明法还规定:如果雇主选择要求职务发明专利归属权,则必须申请专利,并向发明人支付报酬.报酬的计算以发明价值乘以发明人的分成系数值,得出雇员每年具体的报酬金额.如果雇员和雇主在发明的归属、奖酬的计算等方面发生争议时,可向设在德国专利局内的雇员发明仲裁处仲裁,仲裁无效可向法院上诉[8].

日本也是采取“发明人主义”的国家,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自由发明)所有权均归于受雇人,即“雇员发明”的原始权利归发明人所有;雇主可以事先在雇佣合同或者诸如公司规则中规定,其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可以由雇佣单位继承或受让,或与单位签订独占实施许可.自由发明的所有权完全归受雇人,任何将自由发明归属雇用人的契约,均属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当雇员123

 第6期张小玲:职务发明专利归属模式比较研究

124研究与发展管理第19卷 

将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给雇主,或给予雇主独占实施权时,雇员有权要求合理的报酬作为转让或授权之补偿[9].

(3)“约定优先”模式,即根据“约定优先”原则,职务发明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首先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法国、俄罗斯和美国等国家采用这种模式.

法国是工业产权制度的发源地之一,在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的L611—7条,对雇员发明的归属做出了规定,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①适用“书面约定优先原则”,不管该发明是否与雇主交付的任务有关;②没有约定时,职务发明及“混合发明”属雇主所有;③当职务发明专利归属于雇主时,雇主应给予完成职务发明的雇员额外报酬.法国职务发明人的报酬比例通常由劳务合同约定或单独协商,如果没有约定时,则由劳资协调委员会或大审法庭根据这两者原有贡献大小和发明本身的工业、商业实用性来确定受雇人应得的合理酬金[10].

根据俄罗斯2003年生效的新专利法:由雇员履行劳动义务或完成雇主的具体任务所创造的发明,如果在雇主和雇员(发明人)之间的合同中未作另行规定,则专利权一般情况下属于雇主.新专利法还规定:如果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属于雇员,雇主在专利有效期内有权在生产中使用职务发明,并在合同确定的基础上向专利权人予以补偿,俄罗斯联邦政府有权规定职务发明获得奖励的最低额度[11].

美国在专利法中没有明文规定雇主和雇员之间发明专利的归属问题,主要按照各州的普通法处理,一般采取下述原则[12]:①如雇主和雇员订有雇佣合同,并在合同中对发明专利权的归属作了明确规定,就依合同办理;但是,对于雇佣的目的在于从事特定的发明或解决特殊技术的发明,即使无雇佣合同或合同未做出明确规定,雇员也应该将其取得的发明专利权转让给雇主;

②在无雇佣合同或雇佣合同未规定的情况下,雇员的发明虽与他的业务有关但不是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也没有利用受雇时间、雇主的材料或其他条件,则专利权应属雇员所有;③在无雇佣合同或雇佣合同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雇员的发明是在雇主的工厂内做出的而且利用受雇时间及其他条件,专利权归属雇员.虽然在无特别约定情况下,美国职务发明专利归属于雇主,但其法律没有规定支付报酬给职务发明人[12].

从发达国家存在的三种不同的归属模式,可以总结出如下一些共性的规定.

1)约定优先、雇主优先和发明人优先都是针对履行雇佣合同或与雇主交付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即职务发明而言,对于非职务的发明一概归属发明人本人,原则上不得约定为雇主所有;

2)除英国外,其他发达国家专利制度强调协议在职务发明专利归属中的作用,尽管这些国家在具体操作上略有不同,但“约定优先”是发达国家的主要归属模式;

3)强调发明人的地位和作用,美国强调“发明归属于发明人本人所有的原则”,除合同明确约定,雇员发明的所有权属于发明人本人所有;德国和日本在专利申请资格上更加突出发明人的地位,原则上专利申请人必须是发明人或其受让人;

4)如果雇员的发明创造不是在履行雇佣合同或与雇主交付的特定任务过程中作出的,即使利用了雇主的物质条件、受雇时间或其他便利,该发明创造也非当然归雇主所有;

5)当职务发明专利权归雇员所有时,雇主享有该项发明成果无偿的、非独占的、不可转让的实施权,或者一定条件下的“工场权”(s h o p r i g h t);

6)除美国外,雇主拥有雇员发明成果时,必须向作出该发明的雇员支付除工资以外的一定报酬,报酬通常由合同约定,法律一般不硬性规定,但确定一些标准或者最底额度;当没有约定或

约定不成时,职务发明人报酬可以通过专门仲裁机构或法院诉讼解决.

3 我国职务发明专利归属模式探讨

对于职务发明专利的归属,我国《专利法》第6条作了原则性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职务发明成果知识产权归属模式是以“雇主优先”为主,兼采“约定优先”的原则.即职务发明专利归属分为两种情况:一类为“完成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而作出的发明,无论有无约定,其发明成果知识产权皆归发明人雇佣单位所有;另一类“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首先采用“约定优先”的原则,如果没有约定也归属于发明人雇佣单位所有.这种职务发明专利的归属模式类似于英国,但不同的是,对“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可以采用“约定优先”的原则.对于我国职务发明专利的归属制度,笔者有不同的看法.

(1)职务发明专利的归属应采取“约定优先”的原则.发明是由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共同投入的结果,那么从产权归属理论上来说,发明的原始权利就应该归属于货币资本和人力资本投入者共同所有,而不应归属于雇主一方.“契约自由,约定优先”是调整民商事财产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知识产权关系作为一种私权法律关系,也应受到这一原则的调整,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利可以由权利人自由处分,权利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协议的方式将其发明成果的专利权利转让给他人.根据经济学原理,在个人理性与追逐最大利益的假定下进行谈判交易,将双方合同约定或当事人意思自治作为法律认定的基本原则能够使产权的分配最有效率.在市场经济下,职务发明专利的归属通过契约约定是合理的,它有利于综合平衡发明人与其雇佣单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促进职务发明成果快速有效地利用.因此,任何发明包括职务发明原始权利的归属应该首先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专利权理应归雇佣单位.这类发明是建立在发明人与其所在单位的雇佣关系之上的并且在在履行单位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过程中作出的,其发明创造行为是受雇人工作内容的一部分,因此,对于这类发明,如果没有特别约定,那么根据发明人与其单位之间产生的职务发明创造关系应该归属于雇佣单位所有.受雇人从理论上应该共有的那一部分原始权利被视为已经通过雇佣合同让渡给雇主,雇主此时有义务对职务发明人超出雇佣价格那一部分的智力投入给予必要的补偿.尽管从理论上讲,职务发明人的智力投入和雇佣单位的物质资金投入可以形成共有的知识产权,但这种共有在实践中运作起来难度较大,且实效不佳.原因在于:①在单位和发明人各自享有实施该专利技术权利的情形下,由于单位具备实际实施专利技术的优势条件,有更多实施的机会,因而发明人行使实施权名为平等实际不公,故双方利益仍为不平等;②专利共有人许可第三人实施必须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若单位坚持不同意,则发明人虽享有专利权,却无法通过使用、处分而获取利益;③理论上专利共有人应以一定份额享受权利且可转让其享有的权利份额,然而该种共有形态并没有很好地将冲突的利益予以适当的平衡,因此在如何确定双方分享比例时也因难以判明双方贡献大小等原因容易陷入争执,给发明成果转化带来障碍;④单位比个人拥有更多的财力、物力125 第6期张小玲:职务发明专利归属模式比较研究

126研究与发展管理第19卷 

和信息以及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因此将职务发明成果归属给雇佣单位更有利于其转化利用,从产权效率经济学理论来说,这是一种有效的归属模式.因此,对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其专利权应尽量采取约定归属的模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归属给单位更为合理.

(3)“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由发明人与其所在单位约定归属,没有约定则由发明人所有.发明人在其职务义务之外,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但独立地发挥其思考能力完成的发明创造,并不体现单位的意志,因而不产生职务发明创造关系.从人力资本理论讲,虽然人力资本的价值实现离不开物质资本和货币资本的支持,但是人力资本是具有创造性的资本,在社会生产过程中真正创造新价值的是人力资本而不是物质资本和货币资本.因此,对于这类发明,不应该属于职务发明的范畴,而是介于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之间的“混合发明”或“准职务发明”,其原始权利应该归属于发明人和其所在单位共同所有.但是鉴于这类发明的非职务性和共有知识产权的非现实性,同时鉴于发明人在该项发明创造中的主导作用以及利益平衡原则,“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归属应尽量采取约定的模式,当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则采取“法定归属”模式,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由发明人所有.

笔者主张我国职务发明成果借鉴美国的模式,即坚持“约定优先”原则,兼采“雇主优先”和“雇员优先”原则.

(4)酌情给予职务发明人工资之外的报酬.职务发明人与单位之间尽管存在雇佣关系,但这种雇佣关系并不是占有其全部智力劳动的理由.职务发明人的工资只是一般科技劳动力价格的表现形式,这与职务发明人的创造性成果给社会和单位带来的相对剩余价值和社会价值是不可比拟的.因此,当职务发明归单位时,为激励职务发明人的进一步技术创新同时基于公平原则,应该在工资之外酌情给于职务发明人一定的报酬,使他们所获得的回报尽可能符合其智力劳动投入成本.从上可知,当职务发明专利归属于雇主时,职务发明人获得相应的发明报酬已是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我国新修改的《专利法》第16条也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职务发明人报酬的规定过于原则.《专利法实施细则》只规定了从实施职务发明或许可实施该项职务发明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职务发明人报酬的最底比例,没有提供确定职务发明人报酬的参考条件,更没有赋予职务发明人与所在单位自由协商职务发明报酬事宜的权利,这给职务发明人所在单位单方面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不利于平衡职务发明人与其所在单位的利益.对于职务发明人报酬的比例,应以技术成果转让或实施后能产生的经济效益,严格地说是技术成果转让或实施后新增加的经济效益作为首要标准,并参考科技成果实施程度,职务发明人在项目中的地位作用及参与项目程度等.

4 构建我国职务发明专利归属制度的几点建议

我国《科技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规定》以及《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都对职务发明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形成了我国职务发明制度.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职务发明制度特别是职务发明专利归属制度存在亟待完善之处:①职务发明的定义过于宽泛、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

的法律界限模糊,缺乏操作性,因而这方面的纠纷也很多;②职务发明专利的归属有失偏颇,表现在将“完成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过程中所作出的发明一慨归属于单位所有,剥夺了职务发明人与所在单位协商的权利;③对职务发明人报酬比例幅度的规定不够清楚,这成为部分单位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的借口;④对于职务发明人报酬形式过于单一,不利于发挥其从事职务创造发明的积极性.另外,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职务发明人报酬的条款只适用于国有企事业单位,这种规定显然是片面的,不利于保护其他职务发明人的财产权益.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职务发明专利归属制度,特提出如下建议.

(1)进一步明确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界限.2000年新修改的《专利法》,无论在立法观念还是立法技术上都有了较大突破,但是对职务发明创造的规定仍过于原则,在复杂的现实中,经常会导致人们不同的理解.例如“本职工作”、“本单位”等表述仍比较含糊,容易引起歧义,需要作出进一步的立法解释.另外,我国专利法对于职务发明定义的规定过于宽泛,不利于保护发明人的正当权益,更不利于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创造热情.建议将职务发明界定为“履行聘用单位职责或执行聘用单位任务过程中所作出的发明创造”,而将“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单独纳入“混合发明”范畴.

(2)职务发明专利权采用“约定优先”,兼采“雇主优先”和“雇员优先”的模式.建议《专利法》第6条表述为:履行聘用单位职责或执行聘用单位任务过程中所作出的发明,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归属可以由发明人和其所在聘用单位约定,没有约定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为专利权人.

(3)明确规定职务发明人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专利法在第17条赋予“发明人有在专利文件上写明自己是发明人的权利”,而对于职务发明人获得奖励和报酬的问题,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只是对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这些规定以“应当”而非“必须”作为对单位要求的关键用语.也就是说,法律要求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给于职务发明人获得奖励和报酬的规定是倡导性的,而非强制性的,一些单位也没有将“给于职务发明人获得奖励和报酬”作为其应尽的义务.这是职务发明人奖酬不能兑现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法律应该明确赋予职务发明人获得奖励和报酬是其基本的权利,并强制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履行其支付职务发明人一定奖酬的义务.

(4)完善职务发明人报酬的形式.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规范规定的职务发明人分配发明成果收益的形式比较单一,其形式主要是成果收益的提成.而《成果转化法》没有明确规定科技成果完成人的收益分享权,仅规定其受奖励权,该法律虽然规定了奖励形式可以是提成、股份或出资比例,但奖励形式的选择权在单位而非受奖人,受奖人在整个奖励过程中是被动的.建议《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首先规定职务发明人拥有职务成果转化的收益分享权而不仅仅是受奖励权,然后直接规定他们报酬的形式.如可以将收益折算为股份或出资比例,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或出资比例分享收益.同时,法律还应该赋予成果完成人“选择”收益分享形式的权利,而不能由单位单方面决定分配形式.

(5)扩大《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职务发明人报酬的条款的适用范围.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5—76规定有关职务发明人报酬的条款只适用于国有企事业单位,而其他单位职务发明127 第6期张小玲:职务发明专利归属模式比较研究

128研究与发展管理第19卷 

人的经济利益得不到相应的保护,这规定不符合我国现实国情.我国国有企事业单位已经改制或正面临改制,现代产权制度在这些单位相继建立,国有和民营的界限已经逐渐被淡化,而且企事业单位普遍实行了全员聘用制度.在这种背景之下,有关职务发明人报酬条款只适用于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规定显然过时,不利于激发广大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因此,建议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5—76,取消“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限制,让所有职务发明人获得发明成果报酬的权利得到相同的法律保护.

(6)尽快出台《职务发明条例》.鉴于我国目前有关职务发明的规定过于分散且缺乏应有的操作性,建议国务院尽快出台《职务发明条例》,条例内容应该包括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界定,职务发明专利的归属,有关单位的权利与义务,职务发明人的权利与义务,职务发明人权利的救济途径等等内容.

参 考 文 献

[1]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33.

[2] 程永顺.工业产权难点热点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130.

[3] (台)谢铭洋.智慧财产权之基础理论[M].台北:翰庐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4.108,200.

[4]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法国发明专利法[E B/O L].w w w.e d u.c n/20010101/21315.s h t m l,

2006-09-16.

[5] H a r t T,F a z z a n i L.I n t e r l l e c t u a l p r o p e r t y l a w[M].B e i j i n g:L a wP r e s s C h i n a,2003.64—68.

[6] 国家知识产权局.俄罗斯对职务发明和保密发明作出新规定[E B/O L].w w w.s i p o.g o v.c n/s i p o/

y w d t/g y z s c q x x,2006-10-06.

[7] 日本专利法(外国法典译丛)[M].杜 颖,易继明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56—78.

[8] 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交流平台.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考察团考察纪实[E B/O L].

w w w.i p s r.a c.c n/N e w s1200599172045.h t m l,2006-10-08.

[9] J a p a n P a t e n t O f f i c e.雇员发明制度改进报告[E B/O L].w w w.j p o.g o.j p,2006-10-08.

[10]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外国法典译丛)[M].黄 晖译,郑成思校.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85.

[11] 刘向妹,袁立志.俄罗斯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和现状[E B/O L].w w w.h e i h e c h i n a.c o m,2006-10-08.

[12] 叶京生.美国知识产权案例与评注[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278.

AC o m p a r a t i v e S t u d y o nA t t r i b u t i o nMo d e l

o f S e r v i c e I n v e n t i o n

Z H A N GX i a o-l i n g

(H u a z h o n g U n i v e r s i t yo f S c i e n c e a n d T e c h n o l o g y,L a wS c h o o l,W u h a n 430074,C h i n a)

A b s t r a c t:S e r v i c e i n v e n t i o n s y s t e m i s a ni m p o r t a n t e l e m e n t o f t h e p a t e n t s y s t e m.T h i s a r t i c l e c o m p a r e dt h e

d i f f

e r e n c e s o

f t h e d e f i n i t i o n o f s e r v i c e i n v e n t i o n,a t t r i b u t i o n m o d e l,c o m p e n s a t i o n o f s e r v i c e i n v e n t o r i n C h i n a

a n d a

b o a r d,a n d a n a l y s e dt h ep r o b l e m se x i s t i n gi n o u rs e r v i

c ei n v e n t i o ns y s t e m,a n

d t h

e ng i v es o m e

s u g g e s t i o n s f o r t h e f u r t h e r r e v i s i o nr e c o m m e n d a t i o n s o f o u r《P a t e n t L a w》.

K e y w o r d s:s e r v i c e i n v e n t i o n;p a t e n t a t t r i b u t i o n;c o m p a r a t i v e s t u d y

如何正确认识工作委派

如何正确认识工作委派 学习导航 通过学习本课程,你将能够: ●认识到委派工作的真正涵义; ●明白委派工作的三赢性; ●端正管理者对委派工作的认知; ●明白委派和授权的区别。 在传统意义上,管理者都是一副老黄牛的模样,任劳任怨,以身作则,每当有任务出现时,他们总要冲在最前面。随着时代变化,人们的思想不断更新,现代管理理论指出,管理者应该站在幕后指挥、发动员工,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的潜能。因此,经理人学习如何委派工作就变得至关重要。 一、委派工作的涵义 委派工作就是将工作职责和职权赋予指定的个人或团队,使该个人和团队对组织产生承诺、归属感和参与感,提升其工作价值和组织贡献度,同时使管理者能够从日常事务中解脱出来,专心致力于更重要、更高价值的核心工作。 1.委派&管理 委派是管理者必须掌握的一项基础技能,管理者在了解部门目标何时能够达成,清楚如何运用资源以达成设定的目标的基础上,系统地、有计划地、深思熟虑地分派工作。也就是说,委派不仅是把任务交代给下属,还需要考虑如何去做,开始有计划,中间有追踪,最后有评价。因此,委派和管理都是通过别人的努力完成任务,这是两者的共同点。 2.委派的本质 对管理工作而言,只有人力资源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其他各种资源才能达到企业目标。委派工作是比较初级、技术性比较强的技能,既不是管理风格,也不是领导风格,其实就是管理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手段。 二、委派工作的意义 1.委派工作对员工的好处 委派工作对员工的好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能够让员工得到更多锻炼机会,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 第二,能够让员工独立承担职责,行使某一项职权,体会工作的乐趣和自身的价值; 第三,能够让员工的潜能得到开发,使员工对自己的职业发展更有信心。

职务内知识产权版权归属协议

职务内知识产权版权归属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乙方和甲方于_____年____月_____日签署了劳动合同,为保护知识产权,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结合本行业惯例,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 一、知识产权归属 1. 本协议所指的知识产权是指乙方在受聘甲方期间,在执行本单位任务过程中,利用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商业秘密等资源条件,所做出的研究开发成果。 2.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做出的所有职务性开发成果应立即向甲方报告。 3. 乙方任何职务性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4. 甲方提供为保护乙方取得的职务性开发成果、知识产权所需的一切法律行动,并承担其法律行动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请、维持、审查等。乙方需按甲方要求积极配合。 5.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商业秘密等资源条件完成的非职务性开发成果归甲方所有。 6.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完全利用非工作时间,又未使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资源、商业秘密,所取得的非职务性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但下列情况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1)该研究、开发成果同甲方的业务具有竞争性; (2)实际或者可以论证该研究、开发成果是抢先占用了甲方的研究、开发成果; (3)该研究、开发成果是在乙方的职务性开发成果的基础上形成的。 7.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非履行甲方交付的任务所取得的研究、开发成果,乙方如主张由其本人对该研究、开发成果享有知识产权,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报说明。 8. 乙方同意在将任何与上述非职务性开发成果有关的所有权/著作权和其它相关的权利、利益向第三方进行转让时,同等条件下,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人具有优先受让权,但是乙方和他人共同享有所有权和/或知识产权的除外。 8. 乙方调入甲方任职,其携带成果的知识产权,可以转让给甲方,但乙方必须写出书面保证,以确保甲方拥有该成果的知识产权,如因此造成侵权纠纷,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9. 乙方在甲方工作或离开甲方后,均不得侵占甲方的知识产权。 二、附则 10. 本协议所指聘用期(含试用期)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乙方离开甲方时间,是甲乙双方终止或解除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 11. 若乙方违反该协议内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应赔偿甲方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职务发明中约定的报酬标准(专利知识讲座30)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30、职务发明中约定的报酬标准 对职务发明,或者说是雇员发明的发明人按什么标准给付报酬,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直接关系到企业和发明人之间的物质利益的平衡,同时也关系到国家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问题。因此,各国专利法均根据自己的国情,对职务发明人的报酬作了相应的规定。如日本为了实现“知识产权立国”的战略,在2004年对专利法中的雇员发明制度条款作了修改,即对专利法第35条进行了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就是发明人的报酬问题。此次修改总的思路是以程序优先来确定报酬标准。即在判断报酬数额时应当考虑:1、雇主是否与雇员事先约定报酬标准或雇主是否事先制订有报酬标准,该标准雇员是否清楚知悉;2、如果事先约定或制订的标准不清楚,雇主提出的报酬数额将被认为不合理,法院要重新根据雇主从发明中取得的利益、和为发明所做出的贡献。雇员从发明中取得的利益,以及其他因素,来综合判定报酬数额(注1)。日本修改报酬标准采取约定和程序优先的作法,有两个目的:一是以此鼓励公司在招收新员工时,将报酬标准详细的告诉新员工,并获得新员工的认可,以激励员工对发明创造的热情。二是在于减轻法院对报酬标准判断的负担。 我国关于职务发明的奖酬问题分别规定在专利法第16条和细则第76条、第77条。专利法第16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显然,该条款相对比较原则,欠缺操作性。第三次修改专利法,对该条款并未作修改,而是通过修改细则对奖酬标准进行了修改。修改内容主要有三点:一是客观上借鉴了日本的作法,也采用了程序优先的办法。即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6条增设规定,员工可与单位约定报酬标准,单位也可以在规章中事先制订支付标准和方法:“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二是将原来仅限于国有单位的“一奖两酬”标准,放宽到所有企业。三是具体提高了“一奖两酬”的数额。 第三次修改专利法,规定员工可以与单位约定职务发明的奖酬标准,意味着如果企业和员工就职务发明报酬的标准和支付方法有约定的,应当优先适用约定的标准和方式。这样规定显然可以更大程度的调动员工作出发明创造的积

2019年员工知识产权归属合同协议书范本详细版

编号: ________________ 员工知识产权归属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____ 月_____ 日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址: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乙方在甲方任职前、任职期间及离职后相关知识产权归属及相关事项,经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条知识产权范围 知识产权,指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而不限于对已注册、未注册、已进行注册申请的专利、专利申请、商标、服务标志、标识、形象、商号、互联网域名、设计、著作(包括计算机软件)、数据库、集成电路设计、专有技术等拥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论其表现为何种形式,记载于何种载体。 第二条员工任职前知识产权 1、员工任职前知识产权,指乙方在受雇于甲方之前所创作的且为乙方所拥有的与甲方的业务、产品、研究和开发有关且未转让给甲方的所有知识产权,包括而不限于专利、著作(包括计算机软件)、专用技术等。 2、乙方任职于甲方前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由乙方继续拥有,不得被界定为甲方的知识产权。乙方同意,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向第三方转让任职前知识产权,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当享有优先受让权。 3、除有任何在先的保密协议限制乙方向甲方披露任职前知识产权以外,乙方应就任职前的知识 产权及其使用限制向甲方做岀声明,并将记录这些内容的附表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乙方承诺附件所做的陈述是真实、完整的。乙方理解并且同意:遵照本项披露要求,如乙方未进行相应的告知且未提供该附表,即表示乙方并无此种任职前发明/作品。 4、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如乙方将任职前的知识产权运用到甲方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工艺或机器装置(以下称“甲方产品”)中,无论所涉任职前知识产权是作为甲方产品一部分或与甲方产品有关,都视为乙方对甲方授予许可,甲方有权对上述所涉任职前知识产权进行制作、委托他人制作、修改、使用和销售。此项许可应是非独占的、免专利许可费的、不可撤销的、永久的、全球性的许可。

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是否能约定

一、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是否能约定 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能约定 1、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破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2、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有合同他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 二、职务发明权属制度设计的利益平衡 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为专利法重要组成部分的职务发明专利权属制度应当服务于上述立法宗旨的实现,不仅需要考虑发明人与所在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还要考虑职务发明专利授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的制度设计实质上是在发明人、单位及社会公众之间进行的资源分配,旨在让发明人、单位及社会公众各得其所应得,进而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分配的正义。因此,职务发明制度应当让单位及发明人就发明创造进行的物质及知识投入有所回报,并对权利的归属形成稳定的预期;同时,也要考虑社会公众的利益,职务发明制度应当让他们不断获得更多更好的专利技术,不断增加专利法通过“以公开换垄断”所带来的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福祉。这就要求上述资源分配不仅要考虑公正的价值诉求,也要考虑效率的价值诉求,实现效率与公正的耦合。既要确保职务发明权属制度是正当的,又要为后续的发明创造提供足够的激励。当然,在不同的职务发明情形下,效率与公正并非完全等量齐观,而应是有所侧重。 三、专利法将强制许可分为三类 1、不实施时的强制许可。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强制许可的,只有在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后才可以申请。这种强制许可,应当限定其实施主要是为供应国内市场的需要;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是半导体技术的,强制许可实施仅限于公共的非商业性使用。或者经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确定为反竞争行为而给予救济的使用。 2、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的强制许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3、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述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个人工作总结和对岗位职责认知

个人工作总结和对岗位职责认知 个人工作总结及自我鉴定 我于xx年7月加入宝钢集团八钢股份有限公司,在近一年半的工作中我热衷本职工作,严格要求自己,摆正工作位置,时刻保持“谦虚”、“谨慎”、“律己”的态度,在领导的关心栽培和同事们的帮助支持下, 始终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努力提高自我,始终勤奋工作,认真完成任务,履行好岗位职责,各方面表现优异,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的肯定。通过自身的不断努力,无论是思想上、学习上还是工作上,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巨大的收获。通过这一年的工作与学习,使我认识到一名合格技术员的成长是一个前景光明、充满希望同时又需要付出努力和心血的过程,也是一个需要不断完善不断发展的长期的过程。以下是我在这一年的工作总结及自我鉴定: 一、严于律己,自觉加强党性锻炼,政治思想觉悟得到提高 思想是行动的指南,一个人如果想把工作做好,就必须先树立自己的工作思维。作为一名非党员,我积极要求加入党组织,于xx年8月上交了入党申请书,现已是一名入党积极分子。日常工作中我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党员和同事们的监督和帮助,坚持不懈地克服自身的缺点,弥补自己的不足。始终坚持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论,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并用以指导自

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实践。同时积极主动的了解国家大事,认真学习党的各项新方针、新政策,不断的提升自己的党性修养,与党保持一致;作为公司的一员,我认真的学习和渗透公司的主流文化思想,并将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与公司保持一致。 二、求知若渴,虚心向学 作为xx届的一名新员工,只有不断提升自己的知识水平和技术水平,才 能更好的完成自己的工作。工作中遇到不懂的问题时,虚心向师傅和其他同事请教。日常工作中上午在作业区进行软件工作,下午扎入现场对设备多看多问,不断增加自己的现场经验。同时认真的学习公司的各类文件,对管理体制和规范有了一定的了解,在工作中以公司标准化管理的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 三、努力工作,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我从做好本职工作和日常工作入手,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我一直相信一份耕耘,一份收获,所以我一直在努力,不断努力学习,不断努力工作。从身边小事做起并持之以恒,热爱自己本职工作能够正确认真对待每一项工作,工作投入,按时出勤,有效利用工作时间,

委托拍摄及版权协议

委托拍摄及版权协议 经双方友好协商,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就委托拍摄及图片版权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合作双方 甲方:(委托方) 营业执照号码: 电话: 地址: 乙方:(受托方) 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均承诺具有签署本协议应具备的所有资格、能力和法律资质。 二、委托拍摄工作内容及版权归属 1、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样品进行拍摄工作。乙方负责选择并提供合适的拍摄场景场地、道具、工具、模特等,并独立完样品的拍摄工作。 2、乙方设计的拍摄方案应在拍摄前与甲方做好充分沟通,拍摄的图片能够充分体现样品的风格、材质、应用、特点等重要元素,并能配合甲方提出的广告创意、场景、动作等的合理要求。 3、原则上每次拍摄自拍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稿。具体拍摄时间和工作进度,由双方在拍摄前另行确定。乙方应保证拍摄质量达到甲方的要求,如甲方对乙方的拍摄效果不满意,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修图或重新拍摄。

4、拍摄产品时,每款产品整体角度不少于4张,如,正面、侧45°、侧面,背面等(具体按产品的实际使用特性组织拍摄),局部特写照片不少于3张,特殊功能性产品应适当增加特写拍摄。具体细节拍摄要求应在拍摄前充分沟通确定。必要时乙方需根据甲方的需求对图片进行美化处理。 5、拍摄过程中涉及的模特肖像权、场地场景使用权等相关权利,乙方在拍摄前应获得充分授权。 6、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拍摄作品具有合法所有权(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授权、版权、知识产权以及基于所有权的相关权利),且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拍摄作品自移交之日起,其合法所有权全部转移至甲方。 7、拍摄作品用于甲方产品的宣传。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包装、品牌形象、网站宣传、海报、广告、视频等合法范围和途径。 三、酬金及支付方式 1、计价方法:以下表为原则单价,视实际拍摄情况另行确定。 以甲方认可采用后列入计费。超出以上范围的产品另行协商确定。 2、支付方式:以乙方向甲方移交拍摄作品且甲方认可签字接收之日后七天内,通过转账方式支付。 四.权利和义务

谈谈职务发明专利创造的“一奖两酬”问题

谈谈职务发明专利创造的“一奖两酬”问题 企业的活力来源于职工的积极创造,企业的发展也依靠于职工的不断创新,因而为创造发明人的创造积极性,国家规定了相应的奖酬制度,当然企业也要遵守法律约定。创造发明人懂得相应的法律制度对于专利维权大有裨益。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专利法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创造发明人如若想更好地的做到专利维权应关注专利法的变化,从而更好的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 在2010年2月1日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之前,法律规定的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是区别对待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该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给予职务发明创造人给予奖酬,但是其他单位可以参照适用即并不强制适用。因此,在专利法实施细则实施之前,有关职务发明创造的奖酬纠纷主要发生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其员工之间。因为法律不强制,其他单位很少参照适用该规定,所以也很少出现职务创造发明人与单位奖酬纠纷。随着专利法进行了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也跟着进行了修改,在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中不再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区别对待,而是制定了适用于一切单位的奖酬制度。该项修改影响非常大,对于企业员工来说增加了权利与利益,对于企业来说增大了成本,而且有时成本会非常大,如果不认真考虑会直接影响收益分配以及企业的发展。 但是,该项制度变化却并没有引起企业足够的重视。也许是因为该项制度属于规定在专利法律中的事关员工与企业利益分配制度,研究人力资源的人并没有意识到或者看到,研究知识产权的人一般很少从事企业人力资源方面的工作。所以,这个问题有必要好好谈一谈。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涉及问题很多,主要有下面六点。 一、法律规定 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主要具体规定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章的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具体为: 第七十六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一奖两酬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 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七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第七十八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

2019年员工知识产权归属合同协议书范本详细版

编号: 员工知识产权归属协议 甲方: 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址: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乙方在甲方任职前、任职期间及离职后相关 经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条知识产权范围 知识产权,指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 等拥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论其表现为何种形式,记载 于何种载体。 第二条员工任职前知识产权 1、 员工任职前知识产权,指乙方在受雇于甲方之前所创作的且为乙方所拥有的与甲方的业务、 产品、研究和开发有关且未 转让给甲方的所有知识产权,包括而不限于专利、著作(包括计算 机软件)、专用技术等。 2、 乙方任职于甲方前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由乙方继续拥有,不得被界定为甲方的知识产权。乙 方同意,乙方在甲方任职期 间,向第三方转让任职前知识产权,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当享有 优先受让权。 3、除有任何在先的保密协议限制乙方向甲方披露任职前知识产权以外,乙方应就任职前的知识 产权及其使用限制向甲方做出声明,并将记录这些内容的附表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乙方承诺附 件所做的陈述是真实、完整 的。乙方理解并且同意:遵照本项披露要求,如乙方未进行相应的 告知且未提供该附表,即表示乙方并无此种任职前发明 作品。 4、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如乙方将任职前的知识产权运用到甲方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工艺或 机器装置(以下称“甲方产 品”)中,无论所涉任职前知识产权是作为甲方产品一部分或与甲 方产品有关,都视为乙方对甲方授予许可,甲方有权对上 述所涉任职前知识产权进行制作、委 托他人制作、修改、使用和销售。此项许可应是非独占的、免专利许可费的、不可撤销 的、永久的、全球性的许可。 知识产权归属及相关事项, 而不限于对已注册、未注册、 己进行注册申请的专利、专利申请、商标、服务标志、标识、形 象、商号、互联网域名、设计、著作(包括计算机软件)、 数据库、集成电路设计、专有技术

生产问题的正确认知

生产问题的正确认知 一、问题的涵义 1.问题的概念 “问题”是个人能力范围以外,用来扩大个人能力范围的。“问题”与生产部主管的关系:生产部主管的主要任务是发现和解决生产问题。管理人员接到下级反映的问题时,应当尽力解决或部分解决,不应该完全交给上级处理。 能够发现问题、找出问题,并解决问题的人,是愿意进步的人;反之,则是不愿意进步的人。 2.问题的表征公式 具有问题意识的人才会发现问题,所谓“问题意识”,就是具有否定现状的态度和改善意愿,并运用综合判断力,从现象中抽象出特质及重点。有问题就一定会发现差距,发现差距必定有比较的过程以及相关的结论。 问题可以用以下两个公式表示: 第一,问题=期待A状态—现实B状态; 第二,问题=F(差距)。 3.问题的意义 问题伴随着企业发展的全过程,没有问题,人脑就会失去思考的方向,无法产生任何有价值的思考结果。 世界的不断变化会不断产生问题,人脑必须与问题“结合”才能实现其思考价值,人要不断思考和解决问题。问题不仅是成功的向导,还是成功的催化剂,是衡量成功质量的重要指标。解决问题是主管的重要使命,主管要及时把旧问题解决掉,这样才有精力面对新问题。 二、问题的分类 对问题进行分类时,最常用的方法包括以下两种: 1.依照问题差距分类法 问题的类型 依照问题差距分类法,可以把问题分为三类: 第一类,救火类问题; 第二类,发现类问题; 第三类,预测类问题。 解决措施 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就是密切关注预测类和发现类问题,尽量避免问题的发生,或者将其扼杀在萌芽状态。因为有的救火类问题一旦发生,就没有办法挽救。所以,在生产管理上有一个PDCA循环,具体如下:P是计划,D是实施,C是检查,A是改进。 注意事项 生产管理者最应该注重的是预测类问题和发现类问题,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以下两点:要做好计划。计划就是尽量预测问题,一份计划书中应包括:事情的做法、可能会发生的问题、如何避免问题的发生等;

职务内知识产权版权归属协议.doc

职务内知识产权版权归属协议 职务内知识产权版权归属协议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乙方和甲方于_____年____月_____日签署了劳动合同,为保护知识产权,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结合本行业惯例,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 一、知识产权归属 1. 本协议所指的知识产权是指乙方在受聘甲方期间,在执行本单位任务过程中,利用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商业秘密等资源条件,所做出的研究开发成果。 2.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做出的所有职务性开发成果应立即向甲方报告。 3. 乙方任何职务性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4. 甲方提供为保护乙方取得的职务性开发成果、知识产权所需的一切法律行动,并承担其法律行动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请、维持、审查等。乙方需按甲方要求积极配合。 5.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商业秘密等资源条件完成的非职务性开发成果归甲方所有。 6.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完全利用非工作时间,又未使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资源、商业秘密,所取得的非职务性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但下列情况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1)该研究、开发成果同甲方的业务具有竞争性; (2)实际或者可以论证该研究、开发成果是抢先占用了甲方的研究、开发成果; (3)该研究、开发成果是在乙方的职务性开发成果的基础上形成的。 7.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非履行甲方交付的任务所取得的研究、开发成果,乙方如主张由其本人对该研究、开发成果享有知识产权,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报说明。 8. 乙方同意在将任何与上述非职务性开发成果有关的所有权/著作权和其它相关的权利、利益向第三方进行转让时,同等条件下,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人具有优先受让权,但是乙方和他人共同享有所有权和/或知识产权的除外。 8. 乙方调入甲方任职,其携带成果的知识产权,可以转让给甲方,但乙方必须写出书面保证,以确保甲方拥有该成果的知识产权,如因此造成侵权纠纷,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9. 乙方在甲方工作或离开甲方后,均不得侵占甲方的知识产权。 二、附则 10. 本协议所指聘用期(含试用期)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乙方离开甲方时间,是甲乙双方终止或解除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 11. 若乙方违反该协议内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应赔偿甲方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企业知识产权奖励办法

企业知识产权奖励办法 知识产权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调动广大员工积极性、创造性,鼓励知识产权成果的产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因职务发明取得专利权后,应当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和报酬。 第三条职工的职务发明创造取得专利证书后,应将专利证书复制件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同时将该项专利及实施效益情况记入职工技术、业务档案,作为技术职务聘任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公司取得发明专利申请号后,应当发给发明人100元一次性奖金。 第五条公司取得发明专利权后,应根据申请专利时的定级分别给予发明人一次性奖金1000元(普通 级)、3000元(重要级)、5000元(重大级)。凡取得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应当发给发明人一次性奖金 500元。 第六条实施职务发明的公司,从实施之日起3年内,每年从实施该专利所取得的效益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职务发明人报酬。报酬的计算办法可以采用下列方式的一种: 对提高产品质量效果明显的,从实施专利后所新增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职务发明人报酬; 对降低材料成本,节省工序时间效果明显的,可取节约成本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职务发明人报酬;

对属于新产品发明的专利:可取该新产品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作为职务发明人 报酬。 符合以上三种情况任何一种,第一年在税后利润或节约成本总额中提取30,, 第二年提取20,,第三 年提取10,作为职务发明人的报酬。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的,一次性给予 职务发明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报酬。 第七条公司将职务发明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的,从转让或许可实施所得收益 中提取8,—15,作为职务发明人报酬。 公司将职务发明专利作价投资或入股时,给予职务发明人相应的报酬。若有杰出贡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占有个人股,则直接参与分红,不再给其它奖励。 第八条职务发明专利技术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后,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 酬一律从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所获得的税后利润和收取的使用费中列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个人所得,应当依法纳税。 第九条公司每年设立“发明创造奖”。“发明创造奖”的奖励对象为已获得授权并且具有较高创造性 和较大实用价值的专利。各部门于每年11月1日前将推荐评奖专利的《发明 创造奖申请表》及有关资料报送知识产权管理部,由知识产权管理部组织专家评审,专家根据《“发明创造奖”评分表》中评分标准进行评审,根据得分的高低评出一、二、三等奖。评审结果公布十五日内没有异议的,即予以认定。 发明创造奖设一等奖一名,获奖专利的职务发明人可获得不低于10000元奖励;设二等奖两名,每件获奖专利职务发明人可获得不低于5000元奖励;设三等奖两名,每件获奖专利职务发明人可获得不低于3000元奖励。发明创造奖每年评定一次,同一专利不得重复参与评定。 《发明创造奖申请表》、《“发明创造奖”评分表》见附件)

职务发明创造协议

职务发明创造协议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订立。 [甲方]濮阳市东昊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以下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前言 鉴于双方存有劳动关系,根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下称“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国家法律,双方就与职务发明创造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定义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或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合同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明创造,本协议所指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职务发明,指符合本协议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本职工作,指。 二、职务发明的范围 根据“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乙方做出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为职务发明: 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离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做出的有关发明创造。 三、发明创造的报告 乙方应自做出发明创造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报告并提交发明创造内容的书面简介及甲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职务发明的确认 4.1对乙方报告的发明创造,甲方应在接受该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就发明创造是否职务发明做出书面确认。 4.2乙方做出的发明创造系职务发明的,甲方应依照本协议第五条之规定予以保护。 4.3乙方做出的发明创造系非职务发明的,甲方应出具《非职务发明证明书》(其格式详见附录一)。 五、职务发明的保护 5.1对乙方报告的职务发明,甲方应在接受该报告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予以保护以及采取何种保护方式的决定。 甲方对职务发明的保护方式有:申请专利、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甲方决定对乙方报告的职务发明予以保护的,所有保护费用由甲方负担。 5.2甲方拒绝对乙方报告的职务发明予以保护的,乙方可自行采取申请专利等保护方式予以保护。此种情形下,甲方应出具《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确认书》(其格式详见附录二),对乙方申请专利予以协助。 六、职务发明的权属 6.1乙方做出的职务发明,其专利申请权等权益为甲方所有,除非甲方依本合同第五条之规定书面告知乙方拒绝对该项职务发明予以保护,并确认该项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为乙方所有。 6.2乙方依本条上款规定取得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或其他权益的,甲方有权免费实施该项职务发明。 七、职务发明的奖励 乙方做出职务发明的,甲方根据甲方的企业管理规定,在区分职务发明的价值大小、乙方是否保有专利权等权益的基础上,给予乙方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 八、非职务发明的权属 乙方做出的非职务发明,其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等权益为乙方所有。 九、保密义务 9.1为确保发明创造在获得专利前具有新颖性,不论该项发明创造的权利

浅谈认知自己的必要性及如何正确认知自己

浅谈认知自己的必要性及如何正确认知自己 苏格拉底曾说:“认识你自己。”罗马皇帝、哲学家奥里欧斯说:“做你自己。”莎士比亚也说:“做真实的你。”所以充分、正确、深刻地认识自身能力、个性及相关环境,并以此作为自己设定的职业生涯目标及策略的基础就显得格外重要。毛泽东主席也曾经说过:“人贵有自知之明”。从而就体现出人有自知之明的重要性和可贵性。因而,说明人能够认识自我,正确评价自己是难能可贵的,同时也说明,绝大多数人往往不能够正确认识自我。能够正确认识自己,不但对职业生涯很可贵,就是对于平时做人做事都是相当重要的。只有能够正确认识并了解了自己,才能够做出适合自己、适合环境的正确做法。如若不然,势必会使其昏昏使人昭昭。 那么,什么是认识自己呢?其实,认识自己(self-cognition)就是对自己的洞察和理解,它包括自我观察和自我评价两个方面。其中,自我观察是指对自己的感知、思维和意向等方面的觉察;而自我评价是指对自己的想法、期望、行为及人格特征的判断与评估,这是自我调节的重要条件。 正确认识自己是科学规划人生的第一步。但是,对大部分学生来说,这一步却一点也不容易。我国著名的语文教育改革专家魏书生先生说,做人常常会陷入两种误区:一种是自高自大,神话自己,自认为高人一等;一种是自轻自贱,贬低自己,自认为低人一等。如何正确认识自己,要做到既不骄傲自满又不妄自菲薄,找到一条合适发挥自己的真实才能的道路。 如果一个人不能正确的认识自我,看不到自我的优点,觉得自己处处不如别人,就会产生自卑,丧失信心,做事畏缩不前……相反,如果一个人过高地估计自己,也会骄傲自大、盲目乐观,导致工作的失误。因此,恰当地认识自我,实事求是地评价自己,是自我调节和人格完善的重要前提条件。 每个人最难的就是如何和自己相处,每一个人都希望自己也可以跟自己对话,自己跟自己思考,自己跟自己旅行,这绝对不是人格分裂之类的心理障碍,也不是说我们宁愿成为孤独的人,只愿意自己和自己相处。而是我们成长到一定阶段必须要做的事情。我们只有正确认识自己,了解自己,从而才能更爱自己的理由是我们想要成为更优秀的自己。更重要的是,我们值得与之匹配的优质生活,虽然没有人会拒绝优质生活,但前提是:你了不了解你自己?知不知道你是谁?你能否很快地回答这个问题! 你可能认识许许多多的人和事。但认识别人容易,认识你自己可不是容易事,这是人生的真实写照,也是社会认知中千真万确的真理。然而,正确认识自己并非易事,人的自我认识是有一个发展和完善的过程的。知人难,知己更难。认识自己确实不容易,但每个人又必須正确认识自己,否则,就无法很好的处理自己与他人、自己与现实之间的相互关系,就不利于身心健康。 能够准确地认知自我,才能悦纳自我;能够有效地帮助学生树立信心,从而

职务发明中的“一奖两酬”(专利知识讲座32)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32、职务发明中的“一奖两酬” 第三次修改专利法,细则第77条规定,发明人与单位没有约定的、或者单位的规章中没有对奖酬标准规定的,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第78条规定,发明人与单位没有约定的、或者单位的规章中没有对奖酬标准规定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该两条规定,就是“一奖二酬”。第三次修改专利法,将原仅适用于国有单位放宽适用到所有企业和单位。作这样修改的原因,在于“国有单位”是计划经济时代留下的体制和概念。我国进入市场经济时代后,市场经济的主体自然不能再以所有制的形式来划分,而且也无法以所有制的形式来划分了。如原有的国有大型企业,现很多均上市发行股票了,而买到股票的股民,在法律上就是企业的股东,就是企业的所有权人。原来的“国有”已经不完全“国有”了,可以说,纯而又纯的“国有”已经不多了。那么国有控股企业是否仍是国有企业呢?在控股的情况下,控股股东的股份往往不到全部股份的50%,甚至占有企业20%或更少的股份就可以控股。显然,这样的国有控股企业或公司,也已经不是原有意义的国有企业了。尽管目前人们仍习惯上沿用“国有企业”的称谓,但严格从经济学的角度讲,这样的企业是已经产权多元化的企业了。现在人们常说的“央企”,或“大型国企”,往往是沿用了国有企业这一名称,而并非是原来意义上的国有企业或国有单位了。在改革开放发展到今天,第三次修改专利法果断的取消了“国有单位”的称谓是非常正确的。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立法例来看,专利法中的单位,也不以所有制来划分。所以,第三次修改专利法,在职务发明奖酬的标准上取消了国有和非国有的不同区别标准是一个进步。但问题是“一奖两酬”本身是否合理和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所谓“一奖”,指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单位应当给发明人以奖金。修改前细则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被授权后,无论是否实施,单位均应当一次性发给奖金不得低于2000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得低于500元。修改后的细则第77条规定的标准为发明不得低于3000元,增加了1000元。实

(英文版)信息保密及职务发明协议

Agreement Regarding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and Proprietary Developments(ARCIPD) 信息保密及职务发明协议(ARCIPD) 1.In consideration for my employment by ABC Technologies (China)Co.Ltd.Xi’an Branch(my“Employer”),and the wages, compensation,benefits and other things of value that I receive,I agree to all of the following provisions. 鉴于我受聘于ABC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称为我的“用人单位”),以及我取得的工资、报酬、福利、及其它财物,本人同意以下所有条款。 2.As used herein,“ABC”means ABC Technologies,Inc.(US entity),all of its direct and indirect subsidiaries(including my Employer),and all successors in interest of each of the foregoing. 本协议中,“ABC”指ABC科技有限公司(美国实体)、所有其直接与间接子公司(包括我的用人单位),及上述每家公司的权益继受人。3.“Confidential Information”means all information which is not generally known to the public and to which I have access in the course of my employment.This includes,but is not limited to, trade secrets,technical information,know-how,information about ABC’s organization,staffing,finance,research and development,manufacturing(including suppliers and supplier lists)and sales and marketing(including customers and customer lists),as well as information which ABC receives from others.I will: “保密信息”指通常不为公众所知悉,在我服务于ABC期间所接触到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信息、技术诀窍、ABC 的组织机构、员工、财务、研发、制造(包括供应商及供应商名单)以及销售和市场信息(包括客户及客户名单)、以及ABC从其他方取得的信息。本人将: https://www.360docs.net/doc/cb15867885.html,e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only in the performance of my duties;

职务发明协议书

职务发明协议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鉴于甲乙双方存有劳动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自愿就与职务发明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定义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或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合同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人:是指对发明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管理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 职务发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职务发明的范围 乙方做出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职务发明: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 2.履行本单位在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工作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做

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安排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做出的有关发明创造。 三、发明创造的报告及确认 1.乙方应自做出发明创造之日起日内,向甲方书面报告该发明创造,并提交发明创造方案的书面简介及甲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对乙方报告的发明创造,甲方应就该发明创造是否为职务发明做出书面确认。 3.乙方做出的发明创造系职务发明的,甲方应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予以保护。 四、职务发明的保护 1.对乙方报告的职务发明,甲方有权做出是否予以保护以及采取何种保护方式的决定。甲方对职务发明的保护方式有:申请专利、作为企业秘密予以保护或者予以公开等。 2.甲方就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申请专利。 3.甲方拟停止职务发明的专利权申请程序或者放弃职务发明专利权的,应通知乙方。该情况下乙方有权有偿或无偿从甲方处获得该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乙方无偿获得有关权利后,甲方享有免费实施该职务发明的权利。

版权合作合同

合同编号: 数字版权合作协议 甲方: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乙方: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此项目为促进授权作品的有效传播与使用,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以兹共同信守。 一、名词解释 1、项目成员:由组成。 2、作品:是指乙方提供的已正式出版的各类图书、期刊、报纸、图片、电子出版 物、音像制品等,以及在其他媒体上公开发表的作品。出版形式包括:印刷出版、电子出版、互联网出版、或者以其他载体或没有载体的形式出版。 3、授权作品,指依据本协议条款乙方提供给甲方及项目成员按约定方式进行使用

的作品,具体指本协议附件(授权书)所列作品。 4、作者:是指作品的着作权人,包括国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 5、着作权:是指作者依据着作权法对作品享有的版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 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版权、出租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及其他应当由作者享有的权利。 6、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乙方享有的或者通过合法授权取得的,将作品通过有线 和/或无线网络,向公众提供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权利,包括为实现信息网络传播而必须享有和行使的作品数字化权、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汇编权、版式设计权等相关权利。 7、数字版权,指授权作品的一系列着作权利的集合,包括但不限于:(1)信息网 络传播权;(2)修改、制作、复制、发行数字化制品/多媒体产品的权利;(3)通过数字技术对授权作品进行发表、修改、改编、制作、复制、发行、传播、表演、演绎的权利;(4)以上权利的相关邻接权。 8、互联网出版:是指甲方将乙方提供的作品进行选择和编辑加工,刊登在互联网 上或者通过有线、无线网络发送到用户端,供用户浏览、阅读、下载、使用的一种作品复制、发行、传播方式。 9、非专有使用权:指非独占且非排他的使用权,即甲方取得授权作品的数字版权 非专有使用权之后,甲方无权排除包括乙方及原权利人使用授权作品的数字版权。 10、转授权:根据乙方按照本协议授予甲方的权利,甲方可以将授权作品的信息网 络传播权许可给任何第三方,即甲方有权独立自主地选择被授权对象以及确定授权的基本条件(包括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付酬标准和办法等)。 11、甲方关联公司:指被甲方控制或控制甲方的、或与甲方共同受控制于同一实体 的任何企业。 12、甲方合作伙伴:是指通过与甲方签署合作协议或者以其他方式开展合作的第三 方。 13、甲方自有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苹果ios和安卓平台上的阅 读客户端、自有电子阅读器、自有网站。 14、原权利文件,指证明乙方有权按本协议的约定授予甲方使用的授权作品的证明 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作品的着作权权利证明文件、图书出版协议及作者的身份证明等文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