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与专利归属的界定分析

职务发明与专利归属的界定分析
职务发明与专利归属的界定分析

职务发明与专利归属的界定分析

1.我国法律关于专利权利归属的规定

我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的归属,有专门的规定。由上可知,我国现行立法对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是从职责履行和资源利用两个角度加以认定的。以下兹分述之。

(1)履行职务责任的职务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6 条第1款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即为履行职务责任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 20号)第2 条第1款进行了具体的细化。以下主要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简要介绍一下履行职务责任的职务发明创造的内涵。

①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理解这种职务发明创造的关键是本职工作的范围究竟为何。所谓本职工作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职务范围,即具体的工作责任、工作职责的范围,而不是单位的业务范围,也不是个人所学专业的业务范围。每个工作人员都有本职工作,但并非所有本职工作执行的结果都有可能产生发明创造,这里所说的本职工作是指研究、设计和开发的工作,其他的工作不包括在内。随着经济的发展,单位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内部职能分工越来越细。

按照岗位责任制的要求,职工只对本人所任岗位的职能承担责任,而不能对其他岗位职能也承担责任。如果把职工一切与本单位业务有关的发明创造都认为是本职工作,无疑扩大了职工的责任范围,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②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工作人员(雇员)的本职工作虽然不是研究、设计或开发工作,但是经单位分配参加比较短期或者临时的研究、设计或开发工作,从而作出发明创造的,也应认定为职务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任务,是指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是单位领导根据工作的特殊需要要求工作人员承担的特定工作,如参加为特定目的设立的研究、设计小组等。其范围要严格加以限定,不能把一般的号召、要求、构想或提议看成是单位交付的任务,随意扩大单位交付任务的范围,否则在职人员的发明创造积极性将会受到影响。

③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对这种职务发明创造,需要注意的是,首先,“1年内”的起算日应以正式办理完退休、调离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手续之日为准;其次,此种发明创造“作出的”的日期系发明创造的实际完成日,而非专利申请日,当然如果无证据证明的,可以以专利申请日推定为该发明创造的作出日期;另外,所谓“有关的”发明创造是指在完成本职工作中作出的,或完成本单位交付的任务过程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利用单位资源的职务发明创造

①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6 条第1款所称“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即为利用单位资源所形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 条第2款将《专利法》第6 条所称的“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解释为“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20号)第3 条也认为:“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器材、原材料、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这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解释基本相同。

需要注意的是,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为了完成某种发明创造,而不是在完成该发明创造以后为了检测或者试验该发明创造。所谓主要利用,是指“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费用较大或者该物质技术条件在发明创造完成过程中起了主要作用,如果缺少这种物质技术条件,该发明创造就可能完不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 20号)第4条规定:“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职工在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质条件,并且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还包括该技术成果实质性内容是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的情形。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对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者交纳使用费的;(二)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对技术方案进行验证、测试的。”

②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6 条第3款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此种情形下的发明创造,在权利归属问题上确立了合同优先原则,其目的一是想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使其自筹资金,按照市场需求立课题;二是想利用单位的闲置资金、设备等,达到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的优化组合;三是可以减少权益纠纷,使个人和单位之间有更多的选择余地,充分实现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的立法宗旨。

2.企业与员工之间的专利权归属

一般而言,作为职务成果的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都归属于雇用单位,此点为法律所确认。企业无须与员工特别约定,也可依法律之规定,直接取得这些职务成果的知识产权。

但是,企业应当在员工的新进岗前培训或职业手册中,特别告诉员工职务成果归单位所有的事实。因为员工并非法律人士,未必了解这些规定。企业履行告知义务后,能让员工明确职务成果的法律归属,以避免因不知法律规定而擅自处置的情形发生。此外,这种告知义务,也表明企业对权利归属的重视程度,以警示员工不要恶意处置职务成果,否则会带来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对职务成果的归属,法律并不排除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即可约定归属于员工(完成人)所有。此种法律规定上的灵活性,企业也可资运用,尤其在引进高级人才时,可以以此作为优惠,吸引其从事研发工作。当然,此时企业虽不要求取得知识产权之所有,但

务必主张优先使用权,否则会一无所得。

从专利纠纷的角度,确定专利权归属这个问题不容忽视。专利权纠纷可分为“权属纠纷”、“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等,而有些“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首先面临的也是权属的确定问题。也就是说,专利的权属不确定,侵权也就无法确定。尽管我国现行专利法上对权属问题有所规定,但仍不够清晰,这也是实践中经常发生权属争端的一个重要原因。如果能够通过合同在有关当事人之间明确约定专利权的归属,则会减少此类纠纷发生的机会,从而避免不必要的诉讼及花费。

如果企业要避免与员工就职务成果发生争执,只是简单地引用法律声明职务成果归企业所有,并不能解决问题,因为员工会对什么是职务成果提出疑问。比如,在工作之余,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开发的技术,员工可能认为这并不是企业交给自己的任务,也不是在上班期间作出的,只是顺便利用了一下企业的场所、设备等物质条件而已,应该归自己所有。

于是,争议就会发生,不仅耗费精力,而且影响企业员工的情绪。企业想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利益,可以在合同中对职务成果作出明确的定义,对什么时间、什么情况下发明创造属于职务成果,进行合理的界定。

在与专利权相关的员工管理中,除了明确约定职务成果的归属外,还应当约定,员工必须为所开发的职务成果的专利申请等事项提供便利和必要的文件,以避免员工跳槽后,对企业的知识产权事宜置之不理。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纷争,有些企业还专门制定了单位内部解决权属纠纷的办法。例如,北京某大型国有工业企业,就曾专门制定了解决本单位与员工之间关于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争议的程序性制度。该制度的要点是,凡是员工本人认为其取得的某项技术成果是非职务技术成果时,应当首先向单位提出书面主张,并全面陈述理由,单位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给予明确的书面确认;如果单位不同意员工的理由,但双方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起诉(或申请仲裁);如果员工未向单位提出过书面主张的,即为职务成果。这一内部制度施行后,该单位便未再出现员工与单位间的权属争议。

管理提示:不要让职务成果成为公司的火药桶

很多公司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开始在合同里明确职务成果归属于公司。不过,在有关权利归属的合同中,不能只是简单地给出一个职务成果的定义,而需要根据不同员工的岗位和职责,在合同中细化哪些情形下产生的成果属于职务成果的范围。因为职务成果这个词组的内涵并不十分清晰,就像医生的处方,是属于医院的职务成果还是医生的个人创造,往往争论不休。

在实践中,员工往往会就什么成果是否属于职务成果提出疑问,从而与公司在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上发生争议,甚至激化矛盾,两败俱伤。如果能够通过合同在有关当事人之间明确约定什么是职务成果,并建立相应协调机制,辅以人性化的处理方式,以确定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则会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避免不必要的诉讼及花费,更能促进公司的和谐发展。

当然,公司在界定职务成果的范围时,一般难以穷尽所有的可能。但有必要就公司目前已知的状况,清晰地列举职务成果的范围,同时再给出一个认定职务成果的标准,以解决未尽的职务成果范围问题。总之,不要让职务成果的模糊范围,成为公司与员工之间的火药桶。

什么是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

什么是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 一、什么是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 专利申请权原则上归属于发明、实用新型的发明人和外观设计的设计人。 1.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 2.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单位取得专利权。 只要作出的发明或者设计属于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就归单位享有。作为发明人、设计人只享有有以下三项权利: 第一,表明自己是发明人的权利。 第二,获得报酬和奖励的权利。 第三,单位如果转让该发明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专利权,发明人或设计人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二、什么叫专利申请人 根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压制;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三、专利权人的认定 由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当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如果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话细则的规定,专利权归下列人所有: 1、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人为单位;

职务发明创造协议

职务发明创造协议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订立。 [甲方]濮阳市东昊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以下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前言 鉴于双方存有劳动关系,根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下称“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国家法律,双方就与职务发明创造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定义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或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合同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明创造,本协议所指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职务发明,指符合本协议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本职工作,指。 二、职务发明的范围 根据“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乙方做出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为职务发明: 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离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做出的有关发明创造。 三、发明创造的报告 乙方应自做出发明创造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报告并提交发明创造内容的书面简介及甲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职务发明的确认 4.1对乙方报告的发明创造,甲方应在接受该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就发明创造是否职务发明做出书面确认。 4.2乙方做出的发明创造系职务发明的,甲方应依照本协议第五条之规定予以保护。 4.3乙方做出的发明创造系非职务发明的,甲方应出具《非职务发明证明书》(其格式详见附录一)。 五、职务发明的保护 5.1对乙方报告的职务发明,甲方应在接受该报告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予以保护以及采取何种保护方式的决定。 甲方对职务发明的保护方式有:申请专利、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甲方决定对乙方报告的职务发明予以保护的,所有保护费用由甲方负担。 5.2甲方拒绝对乙方报告的职务发明予以保护的,乙方可自行采取申请专利等保护方式予以保护。此种情形下,甲方应出具《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确认书》(其格式详见附录二),对乙方申请专利予以协助。 六、职务发明的权属 6.1乙方做出的职务发明,其专利申请权等权益为甲方所有,除非甲方依本合同第五条之规定书面告知乙方拒绝对该项职务发明予以保护,并确认该项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为乙方所有。 6.2乙方依本条上款规定取得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或其他权益的,甲方有权免费实施该项职务发明。 七、职务发明的奖励 乙方做出职务发明的,甲方根据甲方的企业管理规定,在区分职务发明的价值大小、乙方是否保有专利权等权益的基础上,给予乙方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 八、非职务发明的权属 乙方做出的非职务发明,其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等权益为乙方所有。 九、保密义务 9.1为确保发明创造在获得专利前具有新颖性,不论该项发明创造的权利

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研究(一)

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研究(一) 摘要:职务发明的界定及其专利权归属一直是理论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基于我国专利发展现状,根据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效率与公平的价值目标及其实现机制,提出了重构我国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职务发明;准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 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一直是理论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问题,我国专利法第一次、第二次修改均对其相关内容作了改进,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以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归属于单位为原则,同时准许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通过合同就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即将启动的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又将其列入拟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相关研究也在不断深入,本文拟对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进行一些探讨,以期学术界对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的修改提供完善的立法建议。 1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及其运行现状概述 (1)在对雇员作出职务发明原始权利的归属上,世界上主要有两种立法模式:一种以日本、德国及美国为代表,权利首先归雇员,雇主可以通过劳动合同或者公司管理制度取得该权利;另一种以法国、英国、俄罗斯为代表,雇员完成的职务发明直接归雇主。尽管立法模式存在差异,但各国职务发明在发明创造中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上均占据优势地位的情形并无不同。以日本为例,尽管其法律规定雇员发明创造原始获得专利的权利属于雇员,但事实上,公司在雇佣雇员时大多以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公司管理制度规定公司将继受雇员的发明创造,在日本,雇员发明占日本全部专利申请的97%(2002年数据),其中绝大多数专利申请者为日本公司、大学和其他研究机构,其他西方发达国家的情形也大体如此,职务发明一般占全部发明创造的95%左右,这显示出职务发明制度的重要性,也表明两种立法模式的差异对职务发明专利申请与授权并无明显影响,尤其重要的是,在当代,企业已成为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的主体,企业拥有雇员的绝大多数发明创造专利权,一方面能刺激企业的科研投入,促进高质量发明创造的产生及其产业化;另一方面,也为企业实施专利战略创造了有利条件:便于企业有目的地进行技术研发与专利布局,整合相关专利技术形成竞争优势,从而钳制竞争对手。 (2)中国对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属的立法采取第二种模式,即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直接归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的单位,并且把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均归结为职务发明创造,就职务发明的范畴来看,中国比日本要广,且中国采取职务发明直接归属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的单位,不需要通过雇佣合同约定或者公司管理制度规定来取得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然而自专利法实施以来,中国累计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量与授权量远远低于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从1985年4月-2006年2月,国内专利申请人申请的中国专利中职务发明仅占36.9%,而非职务发明占63.1%,这与发达国家的情况正好相反;而且国内专利的实施率很低,只有20%,低于发达国家,其中,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实施率就更低,这也表明,在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中国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属制度的设计要把改善专利结构、提高职务发明专利比例、提高专利技术实施率作为努力的重要目标之一。 2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的价值目标及其实现 波斯纳指出:“从最近的法律经济学研究中获得的一个重要发现是,法本身——它的规范、程序和制度——极大地注重于促进经济效益”,专利制度在其300多年的历史里,一直扮演着促进发明创造、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角色;专利制度的历史演进,也始终以效益为其主要的价值目标之一,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公平(正义)也是专利制度追求的价值目标,首先,它肩负着协调和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使命,过度地强保护和弱保护都不利于社会的公平与经济发展;其次,它要合理协调和平衡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当然,作为一项

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是否能约定

一、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是否能约定 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能约定 1、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破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2、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有合同他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 二、职务发明权属制度设计的利益平衡 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为专利法重要组成部分的职务发明专利权属制度应当服务于上述立法宗旨的实现,不仅需要考虑发明人与所在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还要考虑职务发明专利授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的制度设计实质上是在发明人、单位及社会公众之间进行的资源分配,旨在让发明人、单位及社会公众各得其所应得,进而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分配的正义。因此,职务发明制度应当让单位及发明人就发明创造进行的物质及知识投入有所回报,并对权利的归属形成稳定的预期;同时,也要考虑社会公众的利益,职务发明制度应当让他们不断获得更多更好的专利技术,不断增加专利法通过“以公开换垄断”所带来的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福祉。这就要求上述资源分配不仅要考虑公正的价值诉求,也要考虑效率的价值诉求,实现效率与公正的耦合。既要确保职务发明权属制度是正当的,又要为后续的发明创造提供足够的激励。当然,在不同的职务发明情形下,效率与公正并非完全等量齐观,而应是有所侧重。 三、专利法将强制许可分为三类 1、不实施时的强制许可。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强制许可的,只有在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后才可以申请。这种强制许可,应当限定其实施主要是为供应国内市场的需要;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是半导体技术的,强制许可实施仅限于公共的非商业性使用。或者经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确定为反竞争行为而给予救济的使用。 2、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的强制许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3、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述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谈谈职务发明专利创造的“一奖两酬”问题

谈谈职务发明专利创造的“一奖两酬”问题 企业的活力来源于职工的积极创造,企业的发展也依靠于职工的不断创新,因而为创造发明人的创造积极性,国家规定了相应的奖酬制度,当然企业也要遵守法律约定。创造发明人懂得相应的法律制度对于专利维权大有裨益。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专利法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创造发明人如若想更好地的做到专利维权应关注专利法的变化,从而更好的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 在2010年2月1日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之前,法律规定的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是区别对待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该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给予职务发明创造人给予奖酬,但是其他单位可以参照适用即并不强制适用。因此,在专利法实施细则实施之前,有关职务发明创造的奖酬纠纷主要发生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其员工之间。因为法律不强制,其他单位很少参照适用该规定,所以也很少出现职务创造发明人与单位奖酬纠纷。随着专利法进行了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也跟着进行了修改,在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中不再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区别对待,而是制定了适用于一切单位的奖酬制度。该项修改影响非常大,对于企业员工来说增加了权利与利益,对于企业来说增大了成本,而且有时成本会非常大,如果不认真考虑会直接影响收益分配以及企业的发展。 但是,该项制度变化却并没有引起企业足够的重视。也许是因为该项制度属于规定在专利法律中的事关员工与企业利益分配制度,研究人力资源的人并没有意识到或者看到,研究知识产权的人一般很少从事企业人力资源方面的工作。所以,这个问题有必要好好谈一谈。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涉及问题很多,主要有下面六点。 一、法律规定 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主要具体规定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章的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具体为: 第七十六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一奖两酬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 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七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第七十八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

企业专利发明人提成

企业专利发明人提成 一个成功的企业,一定离不开旗下的员工的认真工作与支持,可以说,员工就是企业的血液。那么当企业中,有员工申请专利成功后,企业对其奖励金额有何规定呢? 一丶企业专利人的提成 根据《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如果企业未与发明人约定也没有相关规定,那么应当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给予发明人奖励或报酬。 第七十七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第七十八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

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从上文可以知道,一般来说,具体情况要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与企业的一些相关政策来决定,但企业给专利发明人的奖金不得少于1000元到3000元不等。通过上文的讲解,相信您可以清楚的知道企业专利人的提成问题。华律网小编为你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汇桔网有着全国各地资源商家,拥有大量知识产权专利网信息,提供线上线下全方位、分层次、一站式的创新创业服务,本文介绍的企业专利发明人提成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您了解专利的相关知识,如果有进一步的需要可以移步汇桔网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7a8576207.html,/ 哦!

尔雅《创新、发明与专利实务》期末考试

期末考试 一、单选题(题数:40,共40.0 分)1一、单选题(题数:40,共40.0分) 1专利申请国际化可能会遇到的困难有()。(1.0 分) 1.0 分 A、 申请时间问题 B、 申请国的法律障碍 C、 申请国的语言障碍 D、 以上都是 我的答案:D 2根据调研,在2011年大学生创业比例是()。(1.0分)1.0分A、 0.012 B、 0.015 C、 0.016 D、 0.02 我的答案:C 3技术系统进化有几大法则?()(1.0分)1.0分 A、 四 B、 六 C、 八 D、 十 我的答案:C 4可移动儿童安全椅的发明原理是:()(1.0分)1.0分 A、 多用性原理

空间维数变化原理 C、 预先防范原理 D、 重量补偿原 理我的答案: A 5企业之间的联盟 ,实际上要考虑到()这一追求的目标。(1.0分)1.0分A、 企业员工利润最大化 B、 企业所有人资本的利润最大化 C、 企业社会价值的最大化 D、 企业相关利益人的利润最大 化我的答案:D 61985年,我国颁布的《专利法》规定专利垄断期限是()。(1.0分)1.0分 A、 13年 B、 12年 C、 15年 D、 14年 我的答案:C 7聚酯弹性体的制备方法是一种()。(1.0分)1.0分 A、 实用新型 B、 外观设计 C、 科学发现 D、 发明 我的答案:D

A、

复制原理 B、 分离原理 C、 局部质量法 D、 抽取原理 我的答案:C 9现行的中国专利法是()修订,从无到有,经历三次修改。( 1.0分)1.0分A、 2005 B、 2007 C、 2008 D、 2009 我的答案:C 10螺旋楼梯可以减少占地面积,其中运用的原理是()。(1.0分)1.0分 A、 部分和整体分离原理 B、 反向作用原理 C、 空间维数变化原理 D、 嵌套原理 我的答案:C 11最早发明采用数字压缩技术的放像设备VCD的国家是()。(1.0分)1.0分A、 中国 B、 美国 C、 德国 D、 日本 我的答案:A

职务发明协议书

职务发明协议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鉴于甲乙双方存有劳动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自愿就与职务发明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定义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或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合同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人:是指对发明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管理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 职务发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职务发明的范围 乙方做出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职务发明: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 2.履行本单位在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工作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做

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安排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做出的有关发明创造。 三、发明创造的报告及确认 1.乙方应自做出发明创造之日起日内,向甲方书面报告该发明创造,并提交发明创造方案的书面简介及甲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对乙方报告的发明创造,甲方应就该发明创造是否为职务发明做出书面确认。 3.乙方做出的发明创造系职务发明的,甲方应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予以保护。 四、职务发明的保护 1.对乙方报告的职务发明,甲方有权做出是否予以保护以及采取何种保护方式的决定。甲方对职务发明的保护方式有:申请专利、作为企业秘密予以保护或者予以公开等。 2.甲方就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申请专利。 3.甲方拟停止职务发明的专利权申请程序或者放弃职务发明专利权的,应通知乙方。该情况下乙方有权有偿或无偿从甲方处获得该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乙方无偿获得有关权利后,甲方享有免费实施该职务发明的权利。

合同范文 专利发明人承诺书范文集

专利发明人顺序重要吗专利发明人承诺书 范文集 篇一:我爱发明报名承诺书 “我爱发明”节目报名承诺 合同编号: 参赛者姓名: 参赛者在报名前必须仔细阅读如下法律文本,在了解并理解的基础上承诺并签署,报名即意味着遵守法律文本中的条款,否则报名无效。 一.参赛资格 1参赛者须为中国公民。18岁以下的参赛者应在父母或监护人的许可下报名。参 赛者应准确、如实、完整地填写一份个人背景资料,并确保自己在生理或心理上处于良好状况,并由本人或监护人在该资料上签字确认。如果参赛者的任何信息被查证失实,参赛者丧失参赛资格,制作方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2参赛者须具备如下资质:a参赛者承诺是该项发明的发明人或专利权人;b如 果是该发明是共同发明。参赛者承诺其参赛行为已经获得其他所有发明人或专利权人的许可; 3鉴于“我爱发明”栏目作为电视媒体,故对参赛者提供的个人资料及发明的权 利归属做实质审查不具有可行性,因此参赛者应保证其展示的发

明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和争议,自行承担侵犯专利权、名誉权、商业秘密等可能法律后果并保证“我爱发明”栏目不会因此受到任何诉讼和追索。 4参赛者必须提供10分钟的视频资料,其内容是发明人对自己发明项目的功能、 原理、特点和使用效果的介绍。制作格式为DVD光盘。 5参赛者如有多个发明项目想申请展示,每一项目需单独填写一张项目表。 6参赛者必须配合制作单位的安排,包括宣传、摄制等活动。对于进入节目录制 环节的参赛者,必须保证按照节目录制的日程进行录制,否则制作方有权取消其录制资格。无正当理由退出或做出有损节目的行为,制作方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7未经制作方许可,参赛者承诺不在“我爱发明”电视制作和播放期内参加其他与该发明有关的“电视评选比赛”活动、参与或签署任何商业或赞助条款或安排、出席或参与任何不是制作单位的出镜或媒体采访活动。 8参赛者承诺其个人及家属朋友是自愿参与“我爱发明”的节目录制,不涉及任 何节目录制酬劳。节目录制期间有任何意外均由本人自行负责。 9即使参赛者满足所有申请要求,节目制作方没有必须面试或者选择其参赛的义

职务发明创造权属及使用合同

职务发明创造权属及使用合同 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1条定义 1.1 专利权:是指将完成的发明创造依法向国家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由该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并授予的法定排他性权利。 1.2 专利申请权:是指将完成的发明创造依照法定程序申请专利权的权利,包括尚未提出专利权申请或者虽已经提出专利申请但尚未授权公告状态下的发明创造固有的法定或约定的排他性权利。 1.3 专利:系指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的统称,本合同特别约定的除外。 1.4 保密信息:指甲方不对外公开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各种技术及经营信息,该信息可以是独立存在的,也可以依附于其他的信息而存在,并被记录于各种有形载体上。 1.5 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指发明创造过程中涉及的甲方具有的设计、研究、试验、检测、生产设备、装置、原材料、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或信息等技术、资源或手段,或者由甲方出资借助于其他单位或者组织的条件所进行的设计、研究、试验、检测、生产行为,或者甲方的出资行为。 第2条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 2.1 乙方系甲方员工,在甲方担任职务。 2.2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书面约定,以下列方式取得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甲方:

2.2.1 甲方在新技术、新产品研制与开发或者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或形成的各种发明创造; 2.2.2 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或者取得的发明创造; 2.2.3 乙方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产生或形成的发明创造; 2.2.4 乙方在参与或者完成甲方交办的任务过程中产生的发明创造; 2.2.5 在乙方离职、退休后一年内产生、形成与其原履行职务或者参与完成的甲方交办的任务相关的发明创造。 第3条职务发明创造权利使用 3.1 甲方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的使用上述职务发明创造,行使这些发明创造负载的各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将这些发明创造申请并取得专利权;将其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向第三方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出资等行为。 3.2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协助甲方取得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并行使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各项权利。 3.3 甲方在取得专利权后,由甲方自行负责缴纳专利年费。 第4条发明创造的移交 4.1 无论发明创造处于何种阶段,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将创造过程中涉及的有关资料、文件,连同发明创造附图或者流程图、会议记录、往来电子邮件、说明性材料等整理成专门档案移交给甲方并办理移交手续。且乙方不得对已产生的内容有所删减、损毁。 4.2 乙方无论因何原因离职,在离职前,应将从事、参与职务发明创造活动的相关资料交给甲方,并承担保密义务。 4.3 乙方在职及离职期间,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披露职务发明创造中的相关信息。 第5条奖励 5.1 如乙方对甲方在知识产权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甲方可以对乙方进行表彰与奖励。

职务发明人申请专利流程及权利(知识产权)

职务成果发明人或设计者申请专利按以下程序办理: (1)发明人或设计者申请专利前需进行必要的国内外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资料的查新工作,保证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发明人或设计者撰写专利并填写《专利申请审批表》,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初审和技术研发中心预审,经技术总监审批后,由技术研发中心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 (3)国际专利申请,由技术研发中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再委托有国外申请经验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定义 职务发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属职务发明创造: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公司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公司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申请职务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专利申请被授权后,专利权归属公司,任何人不得私自进行转让、传播和泄密。 非职务发明:职务发明之外,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的专利。 职务发明人有哪些权利 完成本职工作或本单位交付工作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职务

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如果申请授权,单位即是专利权人。但作为完成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合同法》规定了一定的权利。 一.署名权 即表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者的权利。《专利法》第十七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 人。 二.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进一步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其第七十七条规定(关于奖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专利发明人最多几个

发明专利是国家为鼓励专利的发明创造者的积极性而采取的措施。专利是保护着独特、新颖的有效信息,对人们来说有很重要的用途。专利有发明人,那么专利发明人最多几个呢?下面的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发明人、设计人人数没有限制。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中均没有对发明人、设计人的人数进行限制。但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外观设计专利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对外观设计的定义是:“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并在《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对其授权条件进行了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相对于以前的专利法,最新修改的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要求提高了。 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有着明显的区别,外观设计注重的是设计人对一项产品的外观所做出的富于艺术性、具有美感的创造,但这种具有艺术性的创造,不是单纯的工艺品,

它必须具有能够为产业上所应用的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实质上是保护美术思想的,而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技术思想;虽然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与产品的形状有关,但两者的目的却不相同,前者的目的在于使产品形状产生美感,而后者的目的在于使具有形态的产品能够解决某一技术问题。例如一把雨伞,若它的形状、图案、色彩相当美观,那么应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如果雨伞的伞柄、伞骨、伞头结构设计精简合理,可以节省材料又有耐用的功能,那么应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是产品的装饰性或艺术性外表设计,这种设计可以是平面图案,也可以是立体造型,更常见的是这二者的结合,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要条件是新颖性。 专利可以分为实用新性专利、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中均没有对发明人的人数进行限制,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汇桔网有着全国各地资源商家,拥有大量知识产权专利网信息,提供线上线下全方位、分层次、一站式的创新创业服务,本文介绍的专利发明人最多几个,希望可以帮助您了解专利的相关知识,如果有进一步的需要可以移步汇桔网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7a8576207.html,/ 哦!

职务发明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

职务发明合同 甲 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甲方 : 乙方: 编号 号:

鉴于甲乙双方存有劳动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自愿就与职务发明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定义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或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合同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人:是指对发明的实质性特点作岀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 管理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 职务发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职务发明的范围 乙方做岀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职务发明: 1. 在本职工作中作岀的发明; 2. 履行本单位在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工作所做岀的发明创造; 3. 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 或原单位分配、安排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 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做岀的有关发明创造。 三、发明创造的报告及确认 1. 乙方应自做岀发明创造之日起日内,向甲方书面报告该发明创造,并提交发明创造 方案的书面简介及甲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 对乙方报告的发明创造,甲方应就该发明创造是否为职务发明做岀书面确认。 3. 乙方做出的发明创造系职务发明的,甲方应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予以保护。

IPO中职务发明问题解决思路

IPO中职务发明问题解决思路 一、职务发明法律法规解读 1、职务发明的界定 涉及职务发明界定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 《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第七条 下列发明属于职务发明: (1)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 (2)履行单位在本职工作之外分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 (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

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但是国家对植物新品种另 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4)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繁殖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但是约定返还资金或者支付使用费,或 者仅在完成后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验证或者测试的除外。 2、IPO中对职务发明的关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三十条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五)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从已上市企业来看,对于企业职务发明的关注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公司从股东或员工处无偿受让的专利技术是否属于职务发明;二是公司正在申请专利的技术是否属于职务发明;三是公司股东用于增资的专利是否属于职务发明。 对于第一种情形,如果公司从股东受让或其他人员处受让的专利属于职务发明,则为公司受让自己的东西,实践中多为无偿受让。证监会关注这种情形的目的是想审核是否存在产权纠纷,甚至是否有损害公司的利益的情形。对公司正在申请的专利是否属于职务发明的关注,是为了确定以后是否会给公司造成产权纠纷,公司需要在招股书中予以确定。对这两类情形处理的主要思路是:确定属于职务发明,所有权归公司所有,相关自然人承诺不会对此主张权利。 而第三种情形有别于前两种,它主要涉及公司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及合理性问题,因此给予的关注程度会明显高于前面两种情形。因此在处理第三种职务发明的情形时,应该更加审慎严格。这一类情形解决思路跟前面的刚好相反,它旨在解释这不是职务说明而就是股东自己创造的,并非股东利用公司的资产进行个人出资。这期间还必须从股东的专业背景、专利研发过程、研发周期等多个角度来解释股东的确没有利用公司有关资源来进行技术研发工作。

专利发明人奖励制度

专利发明人奖励制度 [标签:标题]2016 专利发明人奖励制度 专利奖励制度专利发明人奖励制度|2015-07-2316:27 专利奖励是刺激企业内部技术创新并且鼓舞相关技术研发人员积极参与专利工作、自觉落实专利制度的最有效手段之—。因此,在企业的专利管理制度体系中,专利奖励制度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根据激励方式的不同,专利奖励可以分为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两大基本类型。其中,物质奖励是最直接和最有效率的奖励形式,但精神奖励同样重要,往往是最能留住优秀技术研发人员的有力手段。 精神奖励的形式有很多种。例如,有些企业会根据发明人申请专利的数量来评定“发明大王”之类的荣誉称号,或者根据发明人发明创造的质量评“专利质量奖”或者“专利金奖”、“专利银奖”等,还有些企业通过设立“专利墙”的方式将企业的专及其发明人进行展示。 物质奖励可以覆盖企业多个与专利有关的环节,其中主要有: (1)技术交底阶段的专利奖励:即研发人员在将其技术创新成果进行技术交底时,企业即对其予以奖励,以鼓励研发人员积极进行技术交底,促进技术创新成果的挖掘。 1 / 3 ---------------------------------------------感谢观看本文-------谢谢----------------------------------------------------------- [标签:标题]2016 (2)专利申请阶段的奖励:即企业在将专利提交给专利局并被受理后,对该专利的发明人进行奖励。

(3)专利授权阶段的奖励:企业在其专利申请获得专利局的授权后,对该专利的发明人予以奖励。 (4)专利产业化以后的奖励:企业在将相关专利技术产业化并获得市场效益后,对该专利的发明人进行奖励。 在上述各个阶段的专利奖励中,技术交底阶段的奖励和专利申请阶段的奖励侧重于对专利数量的鼓励,而专利授权阶段的奖励和产业化以后的奖励则侧重于专利质量的鼓励。企业专利管理人员可以根据企业对专利数量和专利质量的发展要求,通过调节不同阶段的奖励金额,引导技术研发人员关注重点的转移,以达到企业的专利管理目标。 一般情况下,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往往是相互结合、并行采用的。例如,企业对于评选出来的“发明大王”,还可以对其进行额外的奖励;对于获得“专利质量奖”的发明人,企业也川,以对其进行额外的奖励。奖励形式可以是现金,也可以其他的福利形式来体现,如出国旅游、高级培训等。 企业可根据自身技术特点和研发人员规律设置相对有力的奖励制度,这不仅仅是企业专利管理体系中的 2 / 3 ---------------------------------------------感谢观看本文-------谢谢----------------------------------------------------------- [标签:标题]2016 一个部分,更是企业留住人才、激励人才的主要措施。 注:查看本文详细信息,请登录安徽人事资料网站内搜索:专利发明人奖励制度看了该文章的人还看了: 激励员工的奖励制度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审理指引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审理指引 第一条【适用范围】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制度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大陆完成的发明创造。 首先,应根据发明创造完成地来确定申请专利权利的归属。这种权利归属的确定原则符合企业与职工(雇主与雇员)双方对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的预期,因为通常来说,企业与职工(雇主与雇员)总是从当地法律的规定出发来预见法律后果的。 其次,与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规定的适用范围相对应,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规定的适用范围也以发明创造完成地为依据。 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规定的适用范围以发明创造完成地为依据,有两层含义。第一,在中国大陆完成的发明创造,在中国大陆申请专利的情况下,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有权依据中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获得相应的奖励与报酬。第二,在中国大陆完成的发明创造,在外国申请专利的情况下,依据中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认定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有权依据中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获得相应的奖励与报酬。 第二条【约定优先】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就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同发明人、设计人进行约定。有约定的,应当依其约定确定职务发明创造相应的奖励与报酬;没有

约定的,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确定职务发明创造相应的奖励与报酬。 第三条【约定的形式】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标准可以通过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协商约定,也可以在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 第四条【约定的内容】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与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就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的方式和数额进行约定。可以约定的不限于奖励、报酬的数额,也包括奖励、报酬的方式。 按照约定优先原则,奖励报酬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除了采取货币形式之外,还可以采取诸如股票、期权、提高职位、提升工资、带薪休假等形式,只要能达到专利法规定的合理的原则要求即可。 如果约定的奖酬仍采货币的形式,则约定数额既可以比法定标准高,也可以比法定标准低,单位可以自主地根据自身的行业特性、生产研发状况、知识产权战略发展需求制定相应的具体标准。在职务发明创造奖酬规定的实际执行过程中,有的企业采用如专利申请奖、专利授权奖、专利实施后的报酬等方式执行;也有的企业对奖励报酬采取一次性补偿方式,补偿的具体总额按照研发领域的平均发明价值确定,该种方式对于企业而言,可以避免复杂的计算过程、较高的计算成本。这些均是应该被允许的。 第五条【约定形式的合法性审查】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为单位与发明人之间协商约定的,应按《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之规

职务发明专利奖励办法参考

职务发明专利奖励办法 2009-03-05 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员工的技术创新积极性,保障公司的职务发明成果及时申报专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职务发明,是指员工执行本公司所交付的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具体包括: (一)员工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员工在履行公司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中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主要利用公司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四)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本公司时所承担的本职工作或本公司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第四条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属划分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公司所有,发明人享有署名权。职务发明经提出专利申请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受理后,公司将对发明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奖励形式与奖励额度 (一)专利申请奖金:公司各部门提出的专利申请提案,经公司专利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正式列为专利申请项目,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受理后对发明人进行奖励。奖励额度如下: (1)发明专利:每项给予奖金××××元。奖金的发放分为两次: a. 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受理以后进行第一次奖励,奖金为××××元; b. 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以后进行第二次奖励,奖金为××××元。

(2)实用新型专利:每项给予奖金××××元,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受理后给予奖励。 (3)外观设计专利:每项给予奖金××××元,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受理/授权后给予奖励。 (4)对技术上产生重大突破的职务发明专利,经公司专利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共同认定之后,上述奖励额度可提高到××倍。对形成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的核心专利,其奖励额度可提高到××倍。 (5)为体现外观设计的创新价值,公司鼓励各部门积极参与国家和国际公认的外观设计大赛,涉及公司产品的参赛作品应先申请专利,对获得大奖的参赛作品,专利的奖励额度将提高至××倍。 (二)专利实施及许可酬金 (1)专利技术实施后,达到预期的技术经济指标,取得经济效益的项目,公司应对相关专利的发明或设计人员给予酬金。 (2)公司鼓励通过专利技术的有效实施和推广来增加公司收入。将专利许可给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如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公司将对相关部门及人员给予重奖。 (3)奖励方式: a.根据专利技术实施后的赢收情况,每年从实施该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或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的××%作为专利酬金发给该相关专利的发明人。 b.专利许可收入税后金额的××%纳入公司专利许可奖励基金,作为专利许可酬金,发放给该专利的发明人和对专利许可做出贡献的人员。 (三)上述专利申请奖和专利实施及许可奖是依据公司目前的专利现状而制定的,必要时奖酬额度可以根据公司专利情况的总体变化作相应调整。 (四)荣誉奖励 对专利申请和专利推广运用中成绩显著的部门及个人,公司专利管理部门在全公司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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