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职务发明创造问题的几点思考(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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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务发明创造问题的几点思考(精)

理论探索

CONTEMPORARYECONOMICS

对职务发明创造问题的几点思考

○沈娟

(武汉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摘要】本文以我国现行《专利法》中关于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界定及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的规定为逻辑起点,一方面,阐明了职务发明创造及权利归属制度的进步性;另一方面,又揭示了职务发明创造的判定标准及成果归属违背公平合理原则,并据此提出了改进《专利法》中这一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职务发明创造

专利权

权利归属

湖北武汉430064)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对该条作了更加详尽的解释:“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以上是我国现行《专利法》对职务发明创造概念内涵和外延的界定,同时也规定了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

二、职务发明创造界定标准及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制度取得的进步

当前,伴随着高科技的发展,职务发明创造的比重越来越大。与此同时,公民个体的权利意识也在不断增强,职务发明人与单位之间就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属问题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因而,处理好职务发明者与国家、集体三者之间的利益,充分调动发明人或设计人和单位双方面的积极性,是关系到进一步鼓励发明人创造,促进技术创新的重大课题。为此,重新审视《专利法》中关于职务发明创造的相关问题意义深远。

一、职务发明创造概念的界定及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的规定

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法》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二次修订版,与之前相比,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的判定及权利归属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度更显优越和进步,

首先,阐明了职务发明创造的定义。第一次修订的《专利法》中,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该规定只是举出了职务发明创造的含义,但没有明确其定义。现行的《专利法》明确指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不仅明示了何为职务发明创造,而且将原来的“物质条件”修改为“物质技术条件”。“技术”两字的加入,表明职务发明创造作出过程中所利用的单位的条件不仅包括物质条件,也包括技术条件。所谓的技术条件包括物质条件,也包括技术条件。所谓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等;所谓的技术条件包括单位拥有的不对外公开的情报和技术资料,如技术情报、技术档案或设计图纸等。相比而言,这一修改充分考虑到并说明了发明创造中创造性构思的重要性。因此,技术条件对于发明创造的完成来说更重要。

其次,合同优先原则应用到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问题上。如前所述,现行《专利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这样在职务发明归属问题上革除了简单地将“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一律归为职务发明创造的弊病,确立了合同优先原则。从而,有利于调动研发人员的积极性,使其自筹资金,按照市场需要立项目;更有利于

职务发明创造的内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就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对这一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作了进一步的廓清:“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这便是职务发明创造的外延,下面,我们继续探析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此条第三款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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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闲置资金和设备等资源的合理利用;最重要的是可以减少职务发明人或设计者同单位之间因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而引起的纠纷,充分实现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的立法宗旨。

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判定及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制度存在的弊端

现行《专利法》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判定及权利归属的规定取得较大进步的同时,还存在以下需要改进的地方。

1、职务发明创造的范围划分及权利归属违背公平合理的

原则

(1)仅以是否“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作为职务发明创造的判定标准不合理

因为在职工与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之间,职工对于完成发明创造显然处于主动地位。是职工直接完成了该项发明创造,发明创造的人身性很强,职工不利用本单位的物资技术条件,只要他能获得此项物质技术条件,他就能够完成此项发明创造。而单位的此项物质技术条件并不是在任何时候,授予任何人都可以完成相同或类似的一项发明创造来。在我国,由于公民个人的物质技术条件有限,所以能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来完成发明创造本无可厚非,而且应多鼓励,只要不影响单位的正常工作或损害单位合法利益就行,应把职工“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与单位交付的任务无关的发明创造,确认为是非职务发明,以维护发明人的合法权益,至于单位的设备、技术资料等物质条件的利用,则可以借鉴别国先进经验,

给予单位优先有偿实施权。在这里,我们强调与单位交付的任务无关,是因为这种对单位的物资技术资料的利用,单位并不需要承担什么样的风险。

(2)把“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全部赋予单位所有的规定不合理、不公平

把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只赋予单位的法律规定表面上看是在注重维护国家、集体利益,但事实上,对发明人个人权益的忽略,严重阻碍了职工发明创造积极性的发挥,反过来又势必影响到国家、集体的长期利益。而且,将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只赋予单位,

本身就是一种不近合理的规定,因为无论是履行本职工作,还是执行本单位交付的其他任务(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单位的意志),但最终完成发明创造的仍是发明者个人。发明创造正是通过发明人复杂的脑力劳动完成的,作为非自然人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是不可能进行这种脑力劳动的,它不是也不可能是发明创造的完成者,所以,发明人权利理应得到尊重和保护。同时,不可否认,单位的资金和设备等为技术成果的获得储备了基础,但是,技术规范和工艺的关键性问题的解决依靠的是科技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换句话说,单位的技术创新的获得关键是

发明者和设计人的复杂、艰辛的创造性劳动。而这种新的技术成果一旦获得,就会给单位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单位给予科技人员的低廉工资,不过只是一般科技劳动的价格表现,与具有创造才能的科技人员给单位所带来的巨额的相对剩余价值是不可比拟的。

2、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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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不够具体,标准不够精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第七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依据以上两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做出了一定程度的规定,但是对于发明人和设计人怎样去实现“实施细则”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却没有做具体的规定,因此,这里的问题是怎样制定明确具体的方法步骤来落实这些规定。而且这里还存在的问题就是,

标准不够精细,只是笼统地规定“不低于2%”、“不低于0.2%”由于发明创造的意义有大有小,因此应当区分对待而不是笼统规定“不低于”。另外,作为单位技术人员的职员很难知道实施该项专利所获得的利润是多少,或者其许可费是多少。因此,他们的经济利益是无法得到保障的。

四、改进我国《专利法》中职务发明创造及权利归属制度的几点建议

通过以上对我国专利法中有关职务发明创造所存在的问题的探讨,

对我国专利法的改进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应当将仅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规定为职工个人发明,而不是职务发明。相应地,发明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应全部归于发明人和设计者。

第二,对于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虽然归发明人个人享有专利权,但应当赋予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权,如优先实施权或者独占实施权。

第三,对于怎样保障发明人和设计人的权利,应该制定具体的方法和步骤,比如赋予发明人设计人以查账的权利以便于确定其所应得的报酬,或者设立国家或者民间专门的专利评估机构,来评估专利的价值从而确定发明人所受补偿的具体额度。

第四,应该将“补偿”的标准细化,而不应当只是笼统地规定不低于多少,因为不同的发明有不同的价值和意义,发明人和设计人应当享受不同的补偿比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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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永华:新修订的《专利法》对职务发明创造的规定作了哪

些修改[J].电子知识产权,2001(3).

[4]朱姣林:职务发明成果归属探析[J].科技管理研究,2004(3).[5]郑成思:知识产权法[M].法律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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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创造协议

职务发明创造协议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订立。 [甲方]濮阳市东昊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以下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前言 鉴于双方存有劳动关系,根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下称“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国家法律,双方就与职务发明创造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定义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或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合同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明创造,本协议所指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职务发明,指符合本协议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本职工作,指。 二、职务发明的范围 根据“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乙方做出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为职务发明: 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离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做出的有关发明创造。 三、发明创造的报告 乙方应自做出发明创造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报告并提交发明创造内容的书面简介及甲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职务发明的确认 4.1对乙方报告的发明创造,甲方应在接受该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就发明创造是否职务发明做出书面确认。 4.2乙方做出的发明创造系职务发明的,甲方应依照本协议第五条之规定予以保护。 4.3乙方做出的发明创造系非职务发明的,甲方应出具《非职务发明证明书》(其格式详见附录一)。 五、职务发明的保护 5.1对乙方报告的职务发明,甲方应在接受该报告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予以保护以及采取何种保护方式的决定。 甲方对职务发明的保护方式有:申请专利、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甲方决定对乙方报告的职务发明予以保护的,所有保护费用由甲方负担。 5.2甲方拒绝对乙方报告的职务发明予以保护的,乙方可自行采取申请专利等保护方式予以保护。此种情形下,甲方应出具《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确认书》(其格式详见附录二),对乙方申请专利予以协助。 六、职务发明的权属 6.1乙方做出的职务发明,其专利申请权等权益为甲方所有,除非甲方依本合同第五条之规定书面告知乙方拒绝对该项职务发明予以保护,并确认该项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为乙方所有。 6.2乙方依本条上款规定取得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或其他权益的,甲方有权免费实施该项职务发明。 七、职务发明的奖励 乙方做出职务发明的,甲方根据甲方的企业管理规定,在区分职务发明的价值大小、乙方是否保有专利权等权益的基础上,给予乙方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 八、非职务发明的权属 乙方做出的非职务发明,其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等权益为乙方所有。 九、保密义务 9.1为确保发明创造在获得专利前具有新颖性,不论该项发明创造的权利

关于员工职务发明奖励办法

关于鼓励员工合理化建议及申请专利的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员工的技术创新积极性,保障公司的职务发明成果及时申报专利,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对象 公司全体正式员工。 三合理化建议及职务发明 3.1本办法所指合理化建议是指针对产品设计、产品工艺、技术创新等经过一定的研究开发过程可形成专利的有效建议。 3.2职务发明,是指员工执行本公司所交付的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具体包括: (一)员工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员工在履行公司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中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主要利用公司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四)离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本公司时所承担的本职工作或本公司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3.3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公司所有,发明人享有署名权。职务发明经提出专利申请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受理后,公司将对发明人给予奖励。 四奖励办法 4.1 奖励形式与奖励额度 4.1.1 合理化建议奖励:符合本办法3.1所述合理化建议将对提案者给予200元奖励,经评审组认定通过后一次性发放。(本办法所述以外的合理化建议参照公司《合理化建议、持续创新管理制度》给予奖励) 4.1.2专利申请奖金:专利申请提案经公司审核通过后正式列为专利申请项目,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受理后对发明人进行奖励。奖励额度如下: (1)发明专利:每项给予奖金5000元。奖金的发放分为两次: a. 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受理以后进行第一次奖励,奖金为3000元; b. 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以后进行第二次奖励,奖金为2000元。

职务发明协议书

职务发明协议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鉴于甲乙双方存有劳动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自愿就与职务发明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定义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或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合同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人:是指对发明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管理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 职务发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职务发明的范围 乙方做出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职务发明: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 2.履行本单位在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工作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做

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安排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做出的有关发明创造。 三、发明创造的报告及确认 1.乙方应自做出发明创造之日起日内,向甲方书面报告该发明创造,并提交发明创造方案的书面简介及甲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对乙方报告的发明创造,甲方应就该发明创造是否为职务发明做出书面确认。 3.乙方做出的发明创造系职务发明的,甲方应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予以保护。 四、职务发明的保护 1.对乙方报告的职务发明,甲方有权做出是否予以保护以及采取何种保护方式的决定。甲方对职务发明的保护方式有:申请专利、作为企业秘密予以保护或者予以公开等。 2.甲方就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申请专利。 3.甲方拟停止职务发明的专利权申请程序或者放弃职务发明专利权的,应通知乙方。该情况下乙方有权有偿或无偿从甲方处获得该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乙方无偿获得有关权利后,甲方享有免费实施该职务发明的权利。

职务发明创造权属及使用合同

职务发明创造权属及使用合同 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1条定义 1.1 专利权:是指将完成的发明创造依法向国家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由该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并授予的法定排他性权利。 1.2 专利申请权:是指将完成的发明创造依照法定程序申请专利权的权利,包括尚未提出专利权申请或者虽已经提出专利申请但尚未授权公告状态下的发明创造固有的法定或约定的排他性权利。 1.3 专利:系指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的统称,本合同特别约定的除外。 1.4 保密信息:指甲方不对外公开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各种技术及经营信息,该信息可以是独立存在的,也可以依附于其他的信息而存在,并被记录于各种有形载体上。 1.5 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指发明创造过程中涉及的甲方具有的设计、研究、试验、检测、生产设备、装置、原材料、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或信息等技术、资源或手段,或者由甲方出资借助于其他单位或者组织的条件所进行的设计、研究、试验、检测、生产行为,或者甲方的出资行为。 第2条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 2.1 乙方系甲方员工,在甲方担任职务。 2.2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书面约定,以下列方式取得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甲方:

2.2.1 甲方在新技术、新产品研制与开发或者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或形成的各种发明创造; 2.2.2 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或者取得的发明创造; 2.2.3 乙方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产生或形成的发明创造; 2.2.4 乙方在参与或者完成甲方交办的任务过程中产生的发明创造; 2.2.5 在乙方离职、退休后一年内产生、形成与其原履行职务或者参与完成的甲方交办的任务相关的发明创造。 第3条职务发明创造权利使用 3.1 甲方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的使用上述职务发明创造,行使这些发明创造负载的各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将这些发明创造申请并取得专利权;将其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向第三方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出资等行为。 3.2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协助甲方取得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并行使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各项权利。 3.3 甲方在取得专利权后,由甲方自行负责缴纳专利年费。 第4条发明创造的移交 4.1 无论发明创造处于何种阶段,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将创造过程中涉及的有关资料、文件,连同发明创造附图或者流程图、会议记录、往来电子邮件、说明性材料等整理成专门档案移交给甲方并办理移交手续。且乙方不得对已产生的内容有所删减、损毁。 4.2 乙方无论因何原因离职,在离职前,应将从事、参与职务发明创造活动的相关资料交给甲方,并承担保密义务。 4.3 乙方在职及离职期间,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披露职务发明创造中的相关信息。 第5条奖励 5.1 如乙方对甲方在知识产权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甲方可以对乙方进行表彰与奖励。

谈谈职务发明专利创造的“一奖两酬”问题

谈谈职务发明专利创造的“一奖两酬”问题 企业的活力来源于职工的积极创造,企业的发展也依靠于职工的不断创新,因而为创造发明人的创造积极性,国家规定了相应的奖酬制度,当然企业也要遵守法律约定。创造发明人懂得相应的法律制度对于专利维权大有裨益。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专利法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创造发明人如若想更好地的做到专利维权应关注专利法的变化,从而更好的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 在2010年2月1日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之前,法律规定的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是区别对待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该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给予职务发明创造人给予奖酬,但是其他单位可以参照适用即并不强制适用。因此,在专利法实施细则实施之前,有关职务发明创造的奖酬纠纷主要发生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其员工之间。因为法律不强制,其他单位很少参照适用该规定,所以也很少出现职务创造发明人与单位奖酬纠纷。随着专利法进行了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也跟着进行了修改,在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中不再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区别对待,而是制定了适用于一切单位的奖酬制度。该项修改影响非常大,对于企业员工来说增加了权利与利益,对于企业来说增大了成本,而且有时成本会非常大,如果不认真考虑会直接影响收益分配以及企业的发展。 但是,该项制度变化却并没有引起企业足够的重视。也许是因为该项制度属于规定在专利法律中的事关员工与企业利益分配制度,研究人力资源的人并没有意识到或者看到,研究知识产权的人一般很少从事企业人力资源方面的工作。所以,这个问题有必要好好谈一谈。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涉及问题很多,主要有下面六点。 一、法律规定 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主要具体规定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章的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具体为: 第七十六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一奖两酬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 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七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第七十八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

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协议

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鉴于:甲乙双方之间存有劳动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就乙方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有关事项,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职务发明创造的界定 1.1乙方作出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职务发明创造: 1.1.1乙方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履行其在甲方的工作职责、承担甲方交给其的任务等; 1.1.2乙方履行甲方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1.1.3乙方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作出的发明创造,“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有或甲方有权使用、支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技术资料、信息等所做出的有关发明创造。 1.1.4乙方辞职、退休、因其他原因与甲方终止劳动关系后五年内做出的,与乙方在甲方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1.2乙方完成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由甲方确定,乙方不持异议。 第二条、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 对于乙方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所有权属于甲方,全部知识产权属于甲方,向中国或外国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甲方。 第三条、对获得专利权的职务发明创造的奖励和报酬 3.1对于乙方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甲方申请中国或外国专利并被授予了专利权的,甲方给予乙方奖励和报酬。

3.2奖励和报酬方式:货币(注:币种为人民币)。 3.3奖励和报酬数额: 3.3.1对于乙方一人作出的每一项职务发明创造,甲方申请专利并被授予中国或外国专利权的,甲方给予乙方不低于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和报酬。(注:是否区分专利类型,指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3.3.2对于乙方和其他人共同作出的每一项职务发明创造:甲方申请专利并被授予中国或外国专利权的,甲方给予乙方不低于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和报酬。(注:是否区分专利类型,指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3.4支付期限:对于每一个乙方的职务发明创造,甲方被中国或外国专利行政部门授予专利权并公告后六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奖励和报酬全额支付给乙方。 3.5对于乙方的每一个职务发明创造,甲方给予乙方的奖励和报酬仅限一次性货币奖励和报酬。除此之外,无论发生任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自己实施专利、转让专利、给予第三方专利许可使用等),甲方不再给予乙方其他任何奖励和报酬。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对于乙方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由甲方进行审查并自行决定是否向中国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中国专利或者向外国申请专利。 4.2对于乙方的职务发明创造,甲方决定不申请专利、甲方撤回专利申请、专利申请被驳回、甲方的专利权被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宣告无效的,甲方不给予乙方任何奖励和报酬。 (注:如果因乙方的原因甲方申请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如果乙方已经领取了奖励和报酬,乙方须将该奖励报酬全额返还给甲方) 4.3甲方以任何方式介绍、引用乙方的职务发明创造时,有权不提及发明人。 4.4在甲方向乙方发放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和报酬前,乙方辞职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和甲方的劳动关系的,甲方不再向乙方发放该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和报酬。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 5.1对于甲方获得专利权的乙方职务发明创造,乙方有权在中国或外国国家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 5.2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规定要求甲方支付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和报酬。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审理指引知识交流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审理指引 第一条【适用范围】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制度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大陆完成的发明创造。 首先,应根据发明创造完成地来确定申请专利权利的归属。这种权利归属的确定原则符合企业与职工(雇主与雇员)双方对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的预期,因为通常来说,企业与职工(雇主与雇员)总是从当地法律的规定出发来预见法律后果的。 其次,与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规定的适用范围相对应,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规定的适用范围也以发明创造完成地为依据。 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规定的适用范围以发明创造完成地为依据,有两层含义。第一,在中国大陆完成的发明创造,在中国大陆申请专利的情况下,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有权依据中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获得相应的奖励与报酬。第二,在中国大陆完成的发明创造,在外国申请专利的情况下,依据中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认定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有权依据中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获得相应的奖励与报酬。 第二条【约定优先】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就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同发明人、设计人进行约定。有约定的,应当依其约定确定职务发明创造相应的奖励与报酬;没有

约定的,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确定职务发明创造相应的奖励与报酬。 第三条【约定的形式】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标准可以通过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协商约定,也可以在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 第四条【约定的内容】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与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就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的方式和数额进行约定。可以约定的不限于奖励、报酬的数额,也包括奖励、报酬的方式。 按照约定优先原则,奖励报酬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除了采取货币形式之外,还可以采取诸如股票、期权、提高职位、提升工资、带薪休假等形式,只要能达到专利法规定的合理的原则要求即可。 如果约定的奖酬仍采货币的形式,则约定数额既可以比法定标准高,也可以比法定标准低,单位可以自主地根据自身的行业特性、生产研发状况、知识产权战略发展需求制定相应的具体标准。在职务发明创造奖酬规定的实际执行过程中,有的企业采用如专利申请奖、专利授权奖、专利实施后的报酬等方式执行;也有的企业对奖励报酬采取一次性补偿方式,补偿的具体总额按照研发领域的平均发明价值确定,该种方式对于企业而言,可以避免复杂的计算过程、较高的计算成本。这些均是应该被允许的。 第五条【约定形式的合法性审查】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为单位与发明人之间协商约定的,应按《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之规

职工职务发明协议书

上海XX有限公司 职工职务发明协议书 甲方:上海XX有限公司 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以下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前言 鉴于双方存有劳动关系,根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下称“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国家法律,双方就与职务发明创造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定义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或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合同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发明创造,本协议所指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职务发明,指符合本协议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本职工作,指[ 二、职务发明的范围 根据“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乙方做出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为职务发明: 2.1 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2.2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2.3 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 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2.4 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 做出的有关发明创造。 三、发明创造的报告

乙方应自做出发明创造之日起15 日内,向甲方报告并提交发明创造方案的书面简介及甲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职务发明的确认 4.1 对乙方报告的发明创造,甲方应在接受该报告之日起30 日内就发明创造是否职务发明做出书面确认。 4.2 乙方做出的发明创造系职务发明的,甲方应依照本协议第五条之规定予以保护。 4.3 乙方做出的发明创造系非职务发明的,甲方应出具《非职务发明证明书》(其格式详见附录一)。 五、职务发明的保护 5.1 对乙方报告的职务发明,甲方应在接受该报告之日起30 日内做出是否予以保护以及采取何种保护方式的决定。甲方对职务发明的保护方式有:申请专利、作为企业秘密予以保甲方决定对乙方报告的职务发明予以保护的,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5.2 甲方拒绝对乙方报告的职务发明予以保护的,乙方可自行采取申请专利等保护方式予以保护。此种情形下,甲方应出具《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确认书》(其格式详见附录二),对乙方申请专利予以协助。 六、职务发明的权属 乙方做出的职务发明,其专利申请权、归属权等权益为甲方所有,除非甲方依本合同第五条之规定书面告知乙方拒绝对该项职务发明予以保护,并确认该项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为乙方所有。 七、职务发明的奖励 乙方做出职务发明,甲方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乙方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 八、非职务发明的权属

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

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甲乙双方之间存有劳动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就乙方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有关事项,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1条职务发明创造的界定 1.1 乙方作出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职务发明创造: 1.1.1 乙方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履行其在甲方的工作职责、承担甲方交给其的任务等; 1.1.2 乙方履行甲方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1.1.3 乙方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作出的发明创造,“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有或甲方有权使用、支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技术资料、信息等所做出的有关发明创造。 1.1.4 乙方辞职、退休、因其他原因与甲方终止劳动关系后五年内做出的,与乙方在甲方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1.2 乙方完成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由甲方确定,乙方不持异议。第2条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 对于乙方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所有权属于甲方,全部知识产权属于甲方,向中国或外国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甲方。

第3条对获得专利权的职务发明创造的奖励和报酬 3.1 对于乙方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甲方申请中国或外国专利并被授予了专利权的,甲方给予乙方奖励和报酬。 3.2 奖励和报酬方式:现金奖励(人民币)。 3.3 奖励和报酬数额: 3.3.1 对于乙方一人作出的每一项职务发明创造,甲方申请专利并被授予中国或外国专利权的,甲方给予乙方一次性奖励和报酬。 其中:发明专利奖励不低于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奖励不低于万元,外观设计奖励不低于万元。 3.3.2 对于乙方和其他人共同作出的每一项职务发明创造:甲方申请专利并被授予中国或外国专利权的,,甲方给予乙方一次性奖励和报酬。 其中:发明专利奖励不低于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奖励不低于万元,外观设计奖励不低于万元。 3.4 支付期限:对于每一个乙方的职务发明创造,甲方被中国或外国专利行政部门授予专利权并公告后六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奖励和报酬全额支付给乙方。3.5 对于乙方的每一个职务发明创造,甲方给予乙方的奖励和报酬仅限一次性货币奖励和报酬。除此之外,无论发生任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自己实施专利、转让专利、给予第三方专利许可使用等),甲方不再给予乙方其他任何奖励和报酬。 3.6 一项发明创造在不同地区分别申报的,仍视为同一项。 第4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职务发明奖励协议

职务发明奖励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鉴于:甲乙双方之间存有劳动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就乙方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有关事项,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职务发明创造的界定 1.1乙方作出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职务发明创造: 1.1.1乙方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履行其在甲方的工作职责、承担甲方交给其的任务等; 1.1.2乙方履行甲方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1.1.3乙方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作出的发明创造,“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有或甲方有权使用、支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技术资料、信息等所做出的有关发明创造。 1.1.4乙方辞职、退休、因其他原因与甲方终止劳动关系后五年

内做出的,与乙方在甲方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1.2乙方完成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由甲方确定,乙方不持异议。 第二条、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 对于乙方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所有权属于甲方,全部知识产权属于甲方,向中国或外国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甲方。 第三条、对获得专利权的职务发明创造的奖励和报酬 3.1对于乙方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甲方申请中国或外国专利并被授予了专利权的,甲方给予乙方奖励和报酬。 3.2奖励和报酬方式:货币(注:币种为人民币)。 3.3奖励和报酬数额: 3.3.1对于乙方一人作出的每一项职务发明创造,甲方申请专利并被授予中国或外国专利权的,甲方给予乙方不低于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和报酬。(注:是否区分专利类型,指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3.3.2对于乙方和其他人共同作出的每一项职务发明创造:甲方申请专利并被授予中国或外国专利权的,甲方给予乙方不低于 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和报酬。(注:是否区分专利类型,指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3.4支付期限:对于每一个乙方的职务发明创造,甲方被中国或外国专利行政部门授予专利权并公告后六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奖

职务发明创造协议及确认书

职务发明创造协议 甲方:广州XXX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本职工作: 鉴于甲乙双方存有劳动关系,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就与职务发明创造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定义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或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合同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明创造:是指专利法所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人:是指对发明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管理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 职务发明创造: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职务发明创造的范围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乙方做出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职务发明创造: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在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工作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安排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做出的有关发明创造。 三、发明创造的报告及确认 1.乙方应自做出发明创造之日起日内,向甲方书面报告该发明创造,并提交该发明创造方案的书面简介及甲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对乙方报告的发明创造,甲方应就该发明创造是否为职务发明创造做出书面确认(详见附件1:职务发明创造确认书)。 3.乙方做出的发明创造系职务发明创造的,甲方应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予以保护。 四、职务发明创造的保护 1.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甲方有权做出是否予以保护以及采取何种保护方式的决定。甲方对职务发明创造的保护方式有:申请专利、作为企业秘密予以保护、决定对发明予以公开等。 2.甲方就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申请专利。

职务发明协议书样本

职务发明协议书样本 职务发明协议书职务发明协议甲方::乙方::,,身份证号码:鉴于 甲乙双方存有劳动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自愿就与职务发明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定义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或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合同中 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人::是指对发明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管理工作的人、为物质技 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它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 职务发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 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职务发明的范围乙方做出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 职务发明:;、工作所做出的发明创造;、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 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安排的任务有关的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发明创造;、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 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做出的有关发明创造。 三、发明创造的报告及确认日内,向甲方书面报告该发明创造,,并提交发明创造方案的书面简介及甲方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甲方应就该发明创造是否为职务发明做出书面确认。

,甲方应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予以保护。 四、职务发明的保护,甲方有权做出是否予以保护以及采取何种保护方式的决定。 甲方对职务发明的保护方式有::申请专利、作为企业秘密予以保护或者予以公开等。 ,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申请专利。 ,应通知乙方。 该情况下乙方有权有偿或无偿从甲方处获得该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乙方无偿获得有关权利后,甲方享有实施该职务发明的权利。 五、职务发明的权属甲方为该职务发明的权利人,享有申请专利、作为技术秘密保护或者公开等的权利。 该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被批准后,甲方为专利权人。 乙方享有署名权。 六、职务发明的奖励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乙方做出职务发明的,甲方根据公司内部规定,给予乙方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 七、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公开该发明,也不得私自申请专利或者向第三人转让。 ,甲乙双方应对其知悉的有关发明创造的内容予以保密。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保密规定,不得向他人披露发明创造的内容。

#####有限公司关于职务发明创造的奖酬制度

关于对职务发明创造人进行奖励的制度 为了保护职务发明创造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企业员工进行发明创造,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职工的职务发明创造。 第二条奖励原则 (一)本企业应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进行奖励,发给奖励、报酬。 (二)对该项发明创造及实施效益记入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个人档案,作为技师职称评定、职务聘任、晋升和其他奖励的依据。 (三)同一项发明创造具有多个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按照其对该项专利的贡献大小,共同享有本制度规定的奖励、报酬;多个发明人或设计人之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与本企业的劳动关系终止的,其应当获得的奖金仍应向其发放,本制度规定的报酬不再向其发放。 第三条奖酬标准 (一)本企业被授予专利权的,应对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支付

一次性奖金,发明专利每项元,实用新型每项元,外观设计每项元。 (二)对形成独立产品的发明创造并在本企业实施取得效益的,发明人或设计人除了取得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一次性奖金外,企业每年从实施专利的税后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其中实施发明专利按,实施实用新型按,实施外观专利按。 (三)一项发明创造形成多种独立产品的,按照多种产品的税后收益总额提取第三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比例作为报酬;多项专利形成一种独立产品的,基本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按照税后收益的提取第三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比例作为报酬,依存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按照税后收益的提取第三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比例作为报酬。 (四)企业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发明创造的,从收取的转让费或使用费的税后收益中提取,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 企业无偿或低价转让、许可他人实施发明创造的,转让费或使用费参照市场价格。市场价格,由本企业和发明人或设计人协商确定,或者协商委托评估确定。 (五)本企业从侵犯专利权纠纷的调解、诉讼、仲裁中获得的侵权赔偿或补偿费,扣除调解、诉讼、仲裁等相应成本后的部分,视为许可他人实施其职务发明创造的收益。企业按本制度向发明人或设计人支付报酬。

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协议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鉴于:甲乙双方之间存有劳动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就乙方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有关事项,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职务发明创造的界定 1.1乙方作出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职务发明创造: 1.1.1乙方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履行其在甲方的工作职责、承担甲方交给其的任务等; 1.1.2乙方履行甲方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1.1.3乙方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作出的发明创造,“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有或甲方有权使用、支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技术资料、信息等所做出的有关发明创造。 1.1.4乙方辞职、退休、因其他原因与甲方终止劳动关系后五年内做出的,与乙方在甲方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1.2乙方完成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由甲方确定,乙方不持异议。 第二条、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 对于乙方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所有权属于甲方,全部知识产权属于甲方,向中国或外国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甲方。 第三条、对获得专利权的职务发明创造的奖励和报酬 3.1对于乙方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甲方申请中国或外国专利并被授予了专利权的,甲方给予乙方奖励和报酬。 3.2奖励和报酬方式:货币(注:币种为人民币)。 3.3奖励和报酬数额: 3.3.1对于乙方一人作出的每一项职务发明创造,甲方申请专利并被授予中国或外国专利权的,甲方给予乙方不低于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和报酬。(注:是否区分专 利类型,指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3.3.2对于乙方和其他人共同作出的每一项职务发明创造:甲方申请专利并被授予中国或外国专利权的,甲方给予乙方不低于_____________ 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和报酬。(注:是 否区分专利类型,指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3.4支付期限:对于每一个乙方的职务发明创造,甲方被中国或外国专利行政部门授予 专利权并公告后六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奖励和报酬全额支付给乙方。 3.5对于乙方的每一个职务发明创造,甲方给予乙方的奖励和报酬仅限一次性货币奖励和报酬。除此之外,无论发生任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自己实施专利、转让专利、给予第三方专利许可使用等),甲方不再给予乙方其他任何奖励和报酬。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对于乙方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由甲方进行审查并自行决定是否向中国专利行政部 门申请中国专利或者向外国申请专利。

职务发明专利奖励办法参考

职务发明专利奖励办法 2009-03-05 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员工的技术创新积极性,保障公司的职务发明成果及时申报专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职务发明,是指员工执行本公司所交付的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具体包括: (一)员工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员工在履行公司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中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主要利用公司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四)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本公司时所承担的本职工作或本公司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第四条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属划分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公司所有,发明人享有署名权。职务发明经提出专利申请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受理后,公司将对发明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奖励形式与奖励额度 (一)专利申请奖金:公司各部门提出的专利申请提案,经公司专利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正式列为专利申请项目,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受理后对发明人进行奖励。奖励额度如下: (1)发明专利:每项给予奖金××××元。奖金的发放分为两次: a. 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受理以后进行第一次奖励,奖金为××××元; b. 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以后进行第二次奖励,奖金为××××元。

(2)实用新型专利:每项给予奖金××××元,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受理后给予奖励。 (3)外观设计专利:每项给予奖金××××元,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受理/授权后给予奖励。 (4)对技术上产生重大突破的职务发明专利,经公司专利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共同认定之后,上述奖励额度可提高到××倍。对形成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的核心专利,其奖励额度可提高到××倍。 (5)为体现外观设计的创新价值,公司鼓励各部门积极参与国家和国际公认的外观设计大赛,涉及公司产品的参赛作品应先申请专利,对获得大奖的参赛作品,专利的奖励额度将提高至××倍。 (二)专利实施及许可酬金 (1)专利技术实施后,达到预期的技术经济指标,取得经济效益的项目,公司应对相关专利的发明或设计人员给予酬金。 (2)公司鼓励通过专利技术的有效实施和推广来增加公司收入。将专利许可给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如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公司将对相关部门及人员给予重奖。 (3)奖励方式: a.根据专利技术实施后的赢收情况,每年从实施该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或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的××%作为专利酬金发给该相关专利的发明人。 b.专利许可收入税后金额的××%纳入公司专利许可奖励基金,作为专利许可酬金,发放给该专利的发明人和对专利许可做出贡献的人员。 (三)上述专利申请奖和专利实施及许可奖是依据公司目前的专利现状而制定的,必要时奖酬额度可以根据公司专利情况的总体变化作相应调整。 (四)荣誉奖励 对专利申请和专利推广运用中成绩显著的部门及个人,公司专利管理部门在全公司范围内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管理办法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本公司的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规范本公司的专利申请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推动企业加强对专利的管理、保护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经贸委联合颁发的《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专利工作的任务是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使专利制度成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一个主要激励机制和保护机制,鼓励和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为企业技术创新以及生产、经营全过程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及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四条专利申请的目的在于利用法律保护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获取经济效益。 第五条公司的专利申请工作由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主管部门设专人负责本公司的专利申请工作,分公司可设一名专职或兼职专利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专利申请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利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七条执行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申请被批准后,公司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

定的,从其约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非职务发明创造所需费用自理。 第八条在取得专利受理通知书后,公司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按规定给予奖励。 专利申请 第九条公司所属各分公司申请专利时,专利申请人应填写分公司所属公司的名称,对于专利申请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查新费、申请费、实审费,登记费、代理费、年费等费用)按规定办理。 第十条公司申请专利时,应填写《东昊公司申报专利审批表》一式二份,及技术交底书一份。技术交底书应写明本发明创造的所属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具体实施方式、及相关专利检索情况。欲申报专利的项目经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技术保密审查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批后即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专利申请。 第十一条向国外申请专利时,首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并填写《东昊公司申请国外专利申报书》,经公司审批后,再进行专利申请。 第十二条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新材料、新工艺研究,技术改造,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凡应该申请专利的,应及时申请,以取得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所属公司的专利管理部门要经常了解和研究本单位的技术进展情况,及时组织专利申请,申请人的确定应按单位规定或协议办理,并确定好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十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专利受理通知书及授权后颁发的专利证书,需报总公司专利管理部门存档备案。 第十五条凡属总公司拨款的项目(与签有开发合同的项目),

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享有什么权利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e216694228.html, 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享有什么权利 日常生活中,大家对职务发明创造可能比较陌生。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是属于该单位,如果被批准,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那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享有什么权利呢?今天,赢了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 我国《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的,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此条款明确了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设计人自己,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单位。对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约定的,从约定。因此,要明确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问题,首先就必须明确其发明创造是否为职务发明。 从《专利法》第6条可知,职务发明创造主要有两类: 一类是指发明人和设计人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的相关规定,所谓“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是指三种情况:第一,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第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第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另一类是指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的相关规定,所谓“主要是利用本单位

(完整版)公司员工科技创新奖励制度

公司员工科技创新奖励制度 为加强公司新产品开发、技术工艺改进和产品销售的日常管理,加快公司技术积累、奠定技术基础并提高技术研发进度,缩短技术研发成果转变周期,形成以产品带动销售的良性局面,特制定创新奖励制度。 一、基本原则、评定范围及内容 1、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重视结果、讲究高效的原则,以保证绩效考核结果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公正性。 2、促进公司产品的研发以及工艺创新,满足市场对新产品的需求, 丰富公司系列产品同时带来较大经济效益的,可逐年获得总收益的相应提成。 3、对公司产品质量、技术工艺、设备工具、管理和营销模式、新市场开拓取得突破性进展,销售业绩的提升做出重大贡献的技术项目成果可申请年度科技创新奖。 4、鼓励公司员工利用现有平台和技术资料,开展发明创造并申请技术专利,对公司发展起到推动作用并产生经济效益的,可申请技术发明和年度创新成果奖励。 5、研究开发出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直接用于企业的生产过程后,明显提高了生产效率和产品的质量,为企业创造了直接经济效益的。 6、对引进的新产品或新技术进行吸收并加以开发创新,设计出在技术上有明显改进或创新的新产品或新工艺,提升企业年度销售额的。 7、公司产品部及市场人员应积极参与创新活动,每月1日前最少提交一份收集的创意产品资讯及建议,产品部汇总后于每月5日前组织讨论。各位员工提交的文案备档留存,作为年底“科技创新奖”评选参考。 二、专利技术发明和科技创新成果的专项奖励 1、为鼓励广大员工积极申请专利,凡申请专利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在受理当年,由公司给予职务发明人一定金额的奖励。 2、专利申请统计期限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0日,在此期间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发纸质专利证书的。 3、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的,授权当年12月31日前由专利权人给予发明专利职务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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