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管理办法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管理办法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管理办法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本公司的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规范本公司的专利申请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推动企业加强对专利的管理、保护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经贸委联合颁发的《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专利工作的任务是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使专利制度成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一个主要激励机制和保护机制,鼓励和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为企业技术创新以及生产、经营全过程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及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四条专利申请的目的在于利用法律保护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获取经济效益。

第五条公司的专利申请工作由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主管部门设专人负责本公司的专利申请工作,分公司可设一名专职或兼职专利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专利申请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利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七条执行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申请被批准后,公司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

定的,从其约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非职务发明创造所需费用自理。

第八条在取得专利受理通知书后,公司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按规定给予奖励。

专利申请

第九条公司所属各分公司申请专利时,专利申请人应填写分公司所属公司的名称,对于专利申请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查新费、申请费、实审费,登记费、代理费、年费等费用)按规定办理。

第十条公司申请专利时,应填写《东昊公司申报专利审批表》一式二份,及技术交底书一份。技术交底书应写明本发明创造的所属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具体实施方式、及相关专利检索情况。欲申报专利的项目经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技术保密审查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批后即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专利申请。

第十一条向国外申请专利时,首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并填写《东昊公司申请国外专利申报书》,经公司审批后,再进行专利申请。

第十二条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新材料、新工艺研究,技术改造,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凡应该申请专利的,应及时申请,以取得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所属公司的专利管理部门要经常了解和研究本单位的技术进展情况,及时组织专利申请,申请人的确定应按单位规定或协议办理,并确定好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十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专利受理通知书及授权后颁发的专利证书,需报总公司专利管理部门存档备案。

第十五条凡属总公司拨款的项目(与签有开发合同的项目),

申请专利时原则上应将总公司作为第一申请人,有申请人项目协议规定的按协议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与外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和委托外单位完成的项目,申请专利按照该项目的协议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凡列入专利开发和科研计划、专利申请计划的项目,在申请专利前,必须做好保密工作,以免丧失新颖性。待专利获得受理通知书后,再进行科技成果鉴定、产品销售、发表论文等可能破坏发明创造新颖性的行为;与外单位合作涉及本项目技术内容的,应与合作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八条准备申请专利的由专利管理部门组织发明人、相关技术人员、专利代理人进行讨论,确定最佳保护范围和方式,由单位内部专利代理人或委托专利事务所代理。

第十九条对申请专利的奖励:详见知识产权奖励制度。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湘潭大学专利管理办法

附件: 湘潭大学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学校和发明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有效地组织专利申请,促进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处归口管理全校的专利工作,管理专利许可贸易和技术贸易中有关专利事项;组织专利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协调学校与有关单位及专利发明人的关系;负责专利申请咨询、专利成果登记和专利报奖。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我校所有职务发明。本办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二章专利申请 第四条学校只受理、资助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必须以湘潭大学为申请人进行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属职务发

明: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三)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四)离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我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我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对于来我校合作研究的访问学者、客座人员以及外单位来我校学习与进修的人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问题,有关单位应通过书面协议加以明确,没有协议的参照上述条款规定处理。 第五条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学校持有,任何人不得私自进行转让。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个人所有。 第六条职务成果发明人或设计者申请专利,首先填写《湘潭大学专利(软件登记)申请审批表》(见附件),经学院预审,报科技处审批后,向专利机构办理专利申请。 第七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由科技处负责审查,申请保密专利。 第八条专利的国际申请,应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保密审查,再委托相关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九条职务发明专利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须经科技处批准,与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并按照《专利法》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登记备案。 第十条发明人在收到专利授权证书后,应及时将授权证书交科技处登记归档,其成果方可作为绩效考核、奖励、

职务发明创造协议

职务发明创造协议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订立。 [甲方]濮阳市东昊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以下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前言 鉴于双方存有劳动关系,根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下称“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国家法律,双方就与职务发明创造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定义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或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合同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明创造,本协议所指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职务发明,指符合本协议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本职工作,指。 二、职务发明的范围 根据“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乙方做出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为职务发明: 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离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做出的有关发明创造。 三、发明创造的报告 乙方应自做出发明创造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报告并提交发明创造内容的书面简介及甲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职务发明的确认 4.1对乙方报告的发明创造,甲方应在接受该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就发明创造是否职务发明做出书面确认。 4.2乙方做出的发明创造系职务发明的,甲方应依照本协议第五条之规定予以保护。 4.3乙方做出的发明创造系非职务发明的,甲方应出具《非职务发明证明书》(其格式详见附录一)。 五、职务发明的保护 5.1对乙方报告的职务发明,甲方应在接受该报告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予以保护以及采取何种保护方式的决定。 甲方对职务发明的保护方式有:申请专利、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甲方决定对乙方报告的职务发明予以保护的,所有保护费用由甲方负担。 5.2甲方拒绝对乙方报告的职务发明予以保护的,乙方可自行采取申请专利等保护方式予以保护。此种情形下,甲方应出具《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确认书》(其格式详见附录二),对乙方申请专利予以协助。 六、职务发明的权属 6.1乙方做出的职务发明,其专利申请权等权益为甲方所有,除非甲方依本合同第五条之规定书面告知乙方拒绝对该项职务发明予以保护,并确认该项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为乙方所有。 6.2乙方依本条上款规定取得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或其他权益的,甲方有权免费实施该项职务发明。 七、职务发明的奖励 乙方做出职务发明的,甲方根据甲方的企业管理规定,在区分职务发明的价值大小、乙方是否保有专利权等权益的基础上,给予乙方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 八、非职务发明的权属 乙方做出的非职务发明,其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等权益为乙方所有。 九、保密义务 9.1为确保发明创造在获得专利前具有新颖性,不论该项发明创造的权利

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研究(一)

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研究(一) 摘要:职务发明的界定及其专利权归属一直是理论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基于我国专利发展现状,根据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效率与公平的价值目标及其实现机制,提出了重构我国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职务发明;准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 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一直是理论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问题,我国专利法第一次、第二次修改均对其相关内容作了改进,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以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归属于单位为原则,同时准许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通过合同就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即将启动的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又将其列入拟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相关研究也在不断深入,本文拟对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进行一些探讨,以期学术界对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的修改提供完善的立法建议。 1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及其运行现状概述 (1)在对雇员作出职务发明原始权利的归属上,世界上主要有两种立法模式:一种以日本、德国及美国为代表,权利首先归雇员,雇主可以通过劳动合同或者公司管理制度取得该权利;另一种以法国、英国、俄罗斯为代表,雇员完成的职务发明直接归雇主。尽管立法模式存在差异,但各国职务发明在发明创造中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上均占据优势地位的情形并无不同。以日本为例,尽管其法律规定雇员发明创造原始获得专利的权利属于雇员,但事实上,公司在雇佣雇员时大多以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公司管理制度规定公司将继受雇员的发明创造,在日本,雇员发明占日本全部专利申请的97%(2002年数据),其中绝大多数专利申请者为日本公司、大学和其他研究机构,其他西方发达国家的情形也大体如此,职务发明一般占全部发明创造的95%左右,这显示出职务发明制度的重要性,也表明两种立法模式的差异对职务发明专利申请与授权并无明显影响,尤其重要的是,在当代,企业已成为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的主体,企业拥有雇员的绝大多数发明创造专利权,一方面能刺激企业的科研投入,促进高质量发明创造的产生及其产业化;另一方面,也为企业实施专利战略创造了有利条件:便于企业有目的地进行技术研发与专利布局,整合相关专利技术形成竞争优势,从而钳制竞争对手。 (2)中国对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属的立法采取第二种模式,即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直接归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的单位,并且把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均归结为职务发明创造,就职务发明的范畴来看,中国比日本要广,且中国采取职务发明直接归属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的单位,不需要通过雇佣合同约定或者公司管理制度规定来取得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然而自专利法实施以来,中国累计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量与授权量远远低于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从1985年4月-2006年2月,国内专利申请人申请的中国专利中职务发明仅占36.9%,而非职务发明占63.1%,这与发达国家的情况正好相反;而且国内专利的实施率很低,只有20%,低于发达国家,其中,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实施率就更低,这也表明,在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中国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属制度的设计要把改善专利结构、提高职务发明专利比例、提高专利技术实施率作为努力的重要目标之一。 2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的价值目标及其实现 波斯纳指出:“从最近的法律经济学研究中获得的一个重要发现是,法本身——它的规范、程序和制度——极大地注重于促进经济效益”,专利制度在其300多年的历史里,一直扮演着促进发明创造、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角色;专利制度的历史演进,也始终以效益为其主要的价值目标之一,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公平(正义)也是专利制度追求的价值目标,首先,它肩负着协调和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使命,过度地强保护和弱保护都不利于社会的公平与经济发展;其次,它要合理协调和平衡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当然,作为一项

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是否能约定

一、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是否能约定 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能约定 1、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破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2、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有合同他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 二、职务发明权属制度设计的利益平衡 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为专利法重要组成部分的职务发明专利权属制度应当服务于上述立法宗旨的实现,不仅需要考虑发明人与所在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还要考虑职务发明专利授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的制度设计实质上是在发明人、单位及社会公众之间进行的资源分配,旨在让发明人、单位及社会公众各得其所应得,进而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分配的正义。因此,职务发明制度应当让单位及发明人就发明创造进行的物质及知识投入有所回报,并对权利的归属形成稳定的预期;同时,也要考虑社会公众的利益,职务发明制度应当让他们不断获得更多更好的专利技术,不断增加专利法通过“以公开换垄断”所带来的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福祉。这就要求上述资源分配不仅要考虑公正的价值诉求,也要考虑效率的价值诉求,实现效率与公正的耦合。既要确保职务发明权属制度是正当的,又要为后续的发明创造提供足够的激励。当然,在不同的职务发明情形下,效率与公正并非完全等量齐观,而应是有所侧重。 三、专利法将强制许可分为三类 1、不实施时的强制许可。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强制许可的,只有在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后才可以申请。这种强制许可,应当限定其实施主要是为供应国内市场的需要;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是半导体技术的,强制许可实施仅限于公共的非商业性使用。或者经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确定为反竞争行为而给予救济的使用。 2、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的强制许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3、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述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专利申报审批管理办法

专利申报审批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向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专利代理公司提交专利申请前,在公司内部进行的专利申报的工作流程,和各部门及人员在前述专利申报工作流程中的职责。 2 目的 为明确专利申报中的各级职责,优化专利申报渠道,确保专利申请符合公司专利战略的前提下,加快专利申请速度、提高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3 职责 3.1申报部门 3.1.1 申报人 申报人自主完成对发明创造的资料的撰写。 3.1.1 申报人所在部门负责人 申报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对该发明创造的应用情况、重要程度、技术完善程度等进行判断。 3.2 材料研发部 材料研发部负责对发明创造进行审查,并确定专利的申请类型、申请策略、专利权属等,并及时办理专利申请手续,对外包服务工作进行跟踪和监督。 3.3 批准 总经理负责申报专利的批准。 3.4 复审小组 当申报人对材料研发部所给的审批意见提出异议时,复审小组负责根据申请人和材料研发部提供的材料,给出一个权威、公正的判定。 复审小组由发明创造所属技术领域内的相关技术专家和专利管理人员组成。 4流程办理

4.1提出申报 ①申报人是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之一,或是对该发明创造较为熟悉的人。 ②申报人自主完成对发明创造的资料的撰写;对各发明人在本专利的实际贡献率进行确认;办理专利申报审批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手续。 其中,申报人填写《专利申报审批登记表》(附表1),列出交底资料清单,并把专利代理公司所要求资料附在上述表格后。 4.2 申报人所在部门审批 ①部门负责人应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对申报人提 交的前述资料进行审核,初步判断申报主题是否具有可专利 性。 ②部门负责人初步判断申报主题具有可专利性后,再对该专利 的应用情况(“产品”或“备用”,在产品中应用的需列出 具体产品型号)、重要程度(“核心技术”或“外围技 术”)、立项情况、技术完善程度(“完善”或“改进 中”,“改进中”的需列出从申报日起剩余的改进期限)等 做出判断。 4.3 材料研发部审批 ①材料研发部指导各部门开展专利申报、审批工作。 ②材料研发部根据公司的知识产权策略,结合发明创造内容及 申报人所在部门的审批情况,对发明创造应做为商业秘密保 护或专利保护做出判断。 ③应做为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材料研发部再对专利的申请类 型、申请策略、申请途径、申请权属等做出确定。 ④应做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发明创造,不得申请专利。 4.4 总经理审批 总经理依据以上审批结果和公司知识产权战略,决定是否批准办理专利申请,并对专利申请地域做出选择,国外或PCT申请列出具体国家。 4.5 办理专利申请 申报人将批示过的申报资料(附电子文档)及时送交材料研发部,由材料研发部核对无误后建档,给出编号,办理申请专利手续。 4.6 复审小组的复议

关于员工职务发明奖励办法

关于鼓励员工合理化建议及申请专利的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员工的技术创新积极性,保障公司的职务发明成果及时申报专利,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对象 公司全体正式员工。 三合理化建议及职务发明 3.1本办法所指合理化建议是指针对产品设计、产品工艺、技术创新等经过一定的研究开发过程可形成专利的有效建议。 3.2职务发明,是指员工执行本公司所交付的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具体包括: (一)员工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员工在履行公司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中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主要利用公司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四)离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本公司时所承担的本职工作或本公司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3.3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公司所有,发明人享有署名权。职务发明经提出专利申请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受理后,公司将对发明人给予奖励。 四奖励办法 4.1 奖励形式与奖励额度 4.1.1 合理化建议奖励:符合本办法3.1所述合理化建议将对提案者给予200元奖励,经评审组认定通过后一次性发放。(本办法所述以外的合理化建议参照公司《合理化建议、持续创新管理制度》给予奖励) 4.1.2专利申请奖金:专利申请提案经公司审核通过后正式列为专利申请项目,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受理后对发明人进行奖励。奖励额度如下: (1)发明专利:每项给予奖金5000元。奖金的发放分为两次: a. 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受理以后进行第一次奖励,奖金为3000元; b. 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以后进行第二次奖励,奖金为2000元。

谈谈职务发明专利创造的“一奖两酬”问题

谈谈职务发明专利创造的“一奖两酬”问题 企业的活力来源于职工的积极创造,企业的发展也依靠于职工的不断创新,因而为创造发明人的创造积极性,国家规定了相应的奖酬制度,当然企业也要遵守法律约定。创造发明人懂得相应的法律制度对于专利维权大有裨益。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专利法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创造发明人如若想更好地的做到专利维权应关注专利法的变化,从而更好的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 在2010年2月1日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之前,法律规定的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是区别对待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该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给予职务发明创造人给予奖酬,但是其他单位可以参照适用即并不强制适用。因此,在专利法实施细则实施之前,有关职务发明创造的奖酬纠纷主要发生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其员工之间。因为法律不强制,其他单位很少参照适用该规定,所以也很少出现职务创造发明人与单位奖酬纠纷。随着专利法进行了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也跟着进行了修改,在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中不再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区别对待,而是制定了适用于一切单位的奖酬制度。该项修改影响非常大,对于企业员工来说增加了权利与利益,对于企业来说增大了成本,而且有时成本会非常大,如果不认真考虑会直接影响收益分配以及企业的发展。 但是,该项制度变化却并没有引起企业足够的重视。也许是因为该项制度属于规定在专利法律中的事关员工与企业利益分配制度,研究人力资源的人并没有意识到或者看到,研究知识产权的人一般很少从事企业人力资源方面的工作。所以,这个问题有必要好好谈一谈。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涉及问题很多,主要有下面六点。 一、法律规定 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主要具体规定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章的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具体为: 第七十六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一奖两酬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 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七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第七十八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目录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单位知识产权的保护,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主要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设计、新配方、新品种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和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本单位的注册商标、商号等,以及所拥有的未公开的工程、设计、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 (三)着作权(含计算机软件)。主要指本单位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教材、辞书、规范汇编等; (四)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本单位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下设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各专业管理岗位,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负责相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具体工作。其他各相关业务部门还应指定本部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兼职人员。 第五条知识产权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知识产权各类管理规定,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划分各岗位的管理范围与职责,指导、监督、检查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二)审核业务部门的申请,组织和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 (三)代表本单位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等对外工作; (四)代表本单位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 (五)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本专业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建立知识产权合同档案; (六)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并交流经验。 第六条本单位员工完成单位工作任务、利用单位名义、利用单位物质条件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其持有权属本单位。 (一)完成本单位工作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所在单位的业务范围; 4.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员工在离开原单位二年内完成的

专利管理办法73881

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专利工作,明确公司技术的研究开发、申请专利保护、管理专利技术的职责,规范专利技术的使用,保护公司无形资产,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鼓励员工积极进行发明创造,促进公司技术创新和形成公司自主知识产权,推动生产技术进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经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在我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在外国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也包括获得境外申请优先权日的、可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 第三条本公司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宣传普及专利知识,激发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公司科技进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加强公司自主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和管理。 第四条执行本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申请被批准后,公司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公司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在取得专利申请号及取得专利权后,公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按有关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六条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专利工作者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二章专利的管理 第七条专利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专利技术开发; (二)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的确定,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审查;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审理指引知识交流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审理指引 第一条【适用范围】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制度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大陆完成的发明创造。 首先,应根据发明创造完成地来确定申请专利权利的归属。这种权利归属的确定原则符合企业与职工(雇主与雇员)双方对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的预期,因为通常来说,企业与职工(雇主与雇员)总是从当地法律的规定出发来预见法律后果的。 其次,与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规定的适用范围相对应,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规定的适用范围也以发明创造完成地为依据。 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规定的适用范围以发明创造完成地为依据,有两层含义。第一,在中国大陆完成的发明创造,在中国大陆申请专利的情况下,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有权依据中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获得相应的奖励与报酬。第二,在中国大陆完成的发明创造,在外国申请专利的情况下,依据中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认定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有权依据中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获得相应的奖励与报酬。 第二条【约定优先】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就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同发明人、设计人进行约定。有约定的,应当依其约定确定职务发明创造相应的奖励与报酬;没有

约定的,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确定职务发明创造相应的奖励与报酬。 第三条【约定的形式】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标准可以通过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协商约定,也可以在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 第四条【约定的内容】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与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就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的方式和数额进行约定。可以约定的不限于奖励、报酬的数额,也包括奖励、报酬的方式。 按照约定优先原则,奖励报酬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除了采取货币形式之外,还可以采取诸如股票、期权、提高职位、提升工资、带薪休假等形式,只要能达到专利法规定的合理的原则要求即可。 如果约定的奖酬仍采货币的形式,则约定数额既可以比法定标准高,也可以比法定标准低,单位可以自主地根据自身的行业特性、生产研发状况、知识产权战略发展需求制定相应的具体标准。在职务发明创造奖酬规定的实际执行过程中,有的企业采用如专利申请奖、专利授权奖、专利实施后的报酬等方式执行;也有的企业对奖励报酬采取一次性补偿方式,补偿的具体总额按照研发领域的平均发明价值确定,该种方式对于企业而言,可以避免复杂的计算过程、较高的计算成本。这些均是应该被允许的。 第五条【约定形式的合法性审查】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为单位与发明人之间协商约定的,应按《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之规

职务发明协议书

职务发明协议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鉴于甲乙双方存有劳动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自愿就与职务发明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定义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或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合同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人:是指对发明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管理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 职务发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职务发明的范围 乙方做出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职务发明: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 2.履行本单位在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工作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做

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安排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做出的有关发明创造。 三、发明创造的报告及确认 1.乙方应自做出发明创造之日起日内,向甲方书面报告该发明创造,并提交发明创造方案的书面简介及甲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对乙方报告的发明创造,甲方应就该发明创造是否为职务发明做出书面确认。 3.乙方做出的发明创造系职务发明的,甲方应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予以保护。 四、职务发明的保护 1.对乙方报告的职务发明,甲方有权做出是否予以保护以及采取何种保护方式的决定。甲方对职务发明的保护方式有:申请专利、作为企业秘密予以保护或者予以公开等。 2.甲方就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申请专利。 3.甲方拟停止职务发明的专利权申请程序或者放弃职务发明专利权的,应通知乙方。该情况下乙方有权有偿或无偿从甲方处获得该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乙方无偿获得有关权利后,甲方享有免费实施该职务发明的权利。

公司专利管理办法

惜贝儿公司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企业技术的研究开发、申请专利保护、管理专利技术的职责,规范专利技术的使用,保护企业无形资产,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鼓励员工积极进行发明创造。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之专利,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经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在我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在外国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也包括获得境外申请优先权日的、可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 第三条企业的专利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凡本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下同)的员工(含合同制员工、临时工,下同),均应遵守本企业的相关制度。为规范和加强专利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企业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企业各级领导、各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企业专利工作的管理,增强员工专利法律保护意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六条本企业的专利管理纳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中,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统一领导下,由专利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负责日常专利事务,技术开发部负责技术开发、提出技术方案保密、技术方案法律保护的方式及具体的措施设想,销售部门负责监督市场相同技术方案产品的状态以及侵权信息的收集,技术科制定与专利技术相关的产品质量标准、工艺操作规程,品质科负责专利产品出厂的检验工作。 专利管理部门应结合市场和专利管理工作的实际,积极开展工作,其基本任务是: (一)根据本企业参与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的实际需要,定期提出本企业专利工作实施策略建议,全面推动本企业开展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管理工作。

职务发明奖励协议

职务发明奖励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鉴于:甲乙双方之间存有劳动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就乙方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有关事项,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职务发明创造的界定 1.1乙方作出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职务发明创造: 1.1.1乙方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履行其在甲方的工作职责、承担甲方交给其的任务等; 1.1.2乙方履行甲方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1.1.3乙方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作出的发明创造,“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有或甲方有权使用、支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技术资料、信息等所做出的有关发明创造。 1.1.4乙方辞职、退休、因其他原因与甲方终止劳动关系后五年

内做出的,与乙方在甲方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1.2乙方完成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由甲方确定,乙方不持异议。 第二条、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 对于乙方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所有权属于甲方,全部知识产权属于甲方,向中国或外国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甲方。 第三条、对获得专利权的职务发明创造的奖励和报酬 3.1对于乙方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甲方申请中国或外国专利并被授予了专利权的,甲方给予乙方奖励和报酬。 3.2奖励和报酬方式:货币(注:币种为人民币)。 3.3奖励和报酬数额: 3.3.1对于乙方一人作出的每一项职务发明创造,甲方申请专利并被授予中国或外国专利权的,甲方给予乙方不低于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和报酬。(注:是否区分专利类型,指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3.3.2对于乙方和其他人共同作出的每一项职务发明创造:甲方申请专利并被授予中国或外国专利权的,甲方给予乙方不低于 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和报酬。(注:是否区分专利类型,指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3.4支付期限:对于每一个乙方的职务发明创造,甲方被中国或外国专利行政部门授予专利权并公告后六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奖

职务发明创造权属及使用合同

职务发明创造权属及使用合同 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1条定义 1.1 专利权:是指将完成的发明创造依法向国家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由该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并授予的法定排他性权利。 1.2 专利申请权:是指将完成的发明创造依照法定程序申请专利权的权利,包括尚未提出专利权申请或者虽已经提出专利申请但尚未授权公告状态下的发明创造固有的法定或约定的排他性权利。 1.3 专利:系指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的统称,本合同特别约定的除外。 1.4 保密信息:指甲方不对外公开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各种技术及经营信息,该信息可以是独立存在的,也可以依附于其他的信息而存在,并被记录于各种有形载体上。 1.5 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指发明创造过程中涉及的甲方具有的设计、研究、试验、检测、生产设备、装置、原材料、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或信息等技术、资源或手段,或者由甲方出资借助于其他单位或者组织的条件所进行的设计、研究、试验、检测、生产行为,或者甲方的出资行为。 第2条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 2.1 乙方系甲方员工,在甲方担任职务。 2.2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书面约定,以下列方式取得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甲方:

2.2.1 甲方在新技术、新产品研制与开发或者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或形成的各种发明创造; 2.2.2 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或者取得的发明创造; 2.2.3 乙方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产生或形成的发明创造; 2.2.4 乙方在参与或者完成甲方交办的任务过程中产生的发明创造; 2.2.5 在乙方离职、退休后一年内产生、形成与其原履行职务或者参与完成的甲方交办的任务相关的发明创造。 第3条职务发明创造权利使用 3.1 甲方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的使用上述职务发明创造,行使这些发明创造负载的各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将这些发明创造申请并取得专利权;将其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向第三方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出资等行为。 3.2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协助甲方取得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并行使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各项权利。 3.3 甲方在取得专利权后,由甲方自行负责缴纳专利年费。 第4条发明创造的移交 4.1 无论发明创造处于何种阶段,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将创造过程中涉及的有关资料、文件,连同发明创造附图或者流程图、会议记录、往来电子邮件、说明性材料等整理成专门档案移交给甲方并办理移交手续。且乙方不得对已产生的内容有所删减、损毁。 4.2 乙方无论因何原因离职,在离职前,应将从事、参与职务发明创造活动的相关资料交给甲方,并承担保密义务。 4.3 乙方在职及离职期间,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披露职务发明创造中的相关信息。 第5条奖励 5.1 如乙方对甲方在知识产权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甲方可以对乙方进行表彰与奖励。

职务发明人申请专利流程及权利(知识产权)

职务成果发明人或设计者申请专利按以下程序办理: (1)发明人或设计者申请专利前需进行必要的国内外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资料的查新工作,保证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发明人或设计者撰写专利并填写《专利申请审批表》,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初审和技术研发中心预审,经技术总监审批后,由技术研发中心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 (3)国际专利申请,由技术研发中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再委托有国外申请经验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定义 职务发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属职务发明创造: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公司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公司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申请职务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专利申请被授权后,专利权归属公司,任何人不得私自进行转让、传播和泄密。 非职务发明:职务发明之外,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的专利。 职务发明人有哪些权利 完成本职工作或本单位交付工作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职务

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如果申请授权,单位即是专利权人。但作为完成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合同法》规定了一定的权利。 一.署名权 即表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者的权利。《专利法》第十七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 人。 二.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进一步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其第七十七条规定(关于奖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职务发明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

职务发明合同 甲 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甲方 : 乙方: 编号 号:

鉴于甲乙双方存有劳动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自愿就与职务发明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定义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或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合同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人:是指对发明的实质性特点作岀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 管理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 职务发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职务发明的范围 乙方做岀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职务发明: 1. 在本职工作中作岀的发明; 2. 履行本单位在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工作所做岀的发明创造; 3. 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 或原单位分配、安排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 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做岀的有关发明创造。 三、发明创造的报告及确认 1. 乙方应自做岀发明创造之日起日内,向甲方书面报告该发明创造,并提交发明创造 方案的书面简介及甲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 对乙方报告的发明创造,甲方应就该发明创造是否为职务发明做岀书面确认。 3. 乙方做出的发明创造系职务发明的,甲方应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予以保护。

专利管理办法

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专利工作,明确公司技术的研究开发、申请专利保护、管理专利技术的职责,规范专利技术的使用,保护公司无形资产,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鼓励员工积极进行发明创造,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推动生产技术进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经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在我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在外国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也包括获得境外申请优先权日的、可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 第三条本公司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宣传普及专利知识,激发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我公司科技进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执行本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申请被批准后,公司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公司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在取得专利申请号及取得专利权后,公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按有关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六条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专利工作者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第二章专利的管理 第七条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是本公司专利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包括 (一)根据本公司参与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的实际需要,定期提出本公司专利工作实施策略建议,全面推动本公司开展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管理工作。 (二)协助有关部门或主管负责人制定和实施年度专利工作计划,包括不断完善各项专利管理规章、督促和调整计划的实施,并做出每年的工作总结。 (三)联系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以及行业知识产权组织,及时了解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以及有关信息,适时反映本公司专利工作的问题和需求。

IPO中职务发明问题解决思路

IPO中职务发明问题解决思路 一、职务发明法律法规解读 1、职务发明的界定 涉及职务发明界定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 《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第七条 下列发明属于职务发明: (1)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 (2)履行单位在本职工作之外分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 (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

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但是国家对植物新品种另 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4)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繁殖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但是约定返还资金或者支付使用费,或 者仅在完成后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验证或者测试的除外。 2、IPO中对职务发明的关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三十条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五)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从已上市企业来看,对于企业职务发明的关注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公司从股东或员工处无偿受让的专利技术是否属于职务发明;二是公司正在申请专利的技术是否属于职务发明;三是公司股东用于增资的专利是否属于职务发明。 对于第一种情形,如果公司从股东受让或其他人员处受让的专利属于职务发明,则为公司受让自己的东西,实践中多为无偿受让。证监会关注这种情形的目的是想审核是否存在产权纠纷,甚至是否有损害公司的利益的情形。对公司正在申请的专利是否属于职务发明的关注,是为了确定以后是否会给公司造成产权纠纷,公司需要在招股书中予以确定。对这两类情形处理的主要思路是:确定属于职务发明,所有权归公司所有,相关自然人承诺不会对此主张权利。 而第三种情形有别于前两种,它主要涉及公司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及合理性问题,因此给予的关注程度会明显高于前面两种情形。因此在处理第三种职务发明的情形时,应该更加审慎严格。这一类情形解决思路跟前面的刚好相反,它旨在解释这不是职务说明而就是股东自己创造的,并非股东利用公司的资产进行个人出资。这期间还必须从股东的专业背景、专利研发过程、研发周期等多个角度来解释股东的确没有利用公司有关资源来进行技术研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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