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高新区贯彻落实《关于振兴长沙工业实体经济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长高新管发〔2017〕122号

长沙高新区贯彻落实

《关于振兴长沙工业实体经济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振兴长沙工业实体经济的若干意见》(长发〔2017〕9号),大力振兴实体经济,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率先打造“五千亿”园区,结合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长沙高新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一)降低用电成本

1.促进电力直接交易。推进园区企业进入电力直接交易市场,积极组织符合政策条件且电压等级在10千伏及以上的企业申请电力直接交易准入。加快实现企业“打捆”进行电力直接交易,

将园区企业以捆绑的方式委托给具备资质的售电公司,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电力直接交易。探索与电力企业、用电企业、社会资本等合作,共同组建混合所有制公司,形成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

2.加大电费补贴力度。对园区符合能耗标准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根据企业经营及贡献情况,给予适当电费补贴。

(二)降低用地成本

3.安排城镇土地使用税扶持资金。对园区工业企业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若企业前景较好、经营确有困难的(不局限于企业年报利润亏损),经企业申报、管委会初审、市直相关部门复审后,在市级安排相应资金支持的基础上,管委会按其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高新区财政实得部分的50%给予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4.降低初始用地成本。园区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现有工业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价款差额(不包括工业地产)。大力推进工业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等差别化供地方式。

(三)降低用工成本

5.鼓励培养高技能人才。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从业人员参加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培训并通过职业资格认证,对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对取得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一次性奖励4000元。

6.大力拓宽招工渠道。每年举办30场以上大型综合性用工

招聘会和专场用工招聘会,积极组织企业赴劳动力资源丰富地区开展定点招工。探索建立劳务协作工作新机制,对吸纳劳务协作输出地劳动力的园区企业给予一定补助。

(四)降低信息成本

7.建设大数据中心体系。与电信、联通、移动三大运营商合作,构建长沙高新区大数据中心体系,建设数据中心机房、机柜、存储服务器以及配电等基础设施,满足企业高带宽托管、云计算、云灾备、云桌面等新型业务需求。

8.搭建电子政务共享平台。建设长沙高新区政务共享平台,统筹推进园区数字化办公平台、公文传输系统、行政审批系统、社区基层工作平台、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等园区子平台系统的大数据分析和应用。加强与市级平台的数据共享和交换,推动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9.建设免费无线局域网。建设“无线麓谷”园区WIFI。首期主要覆盖高新区麓谷园区(以下简称麓谷园区)中心区域和信息产业园重点区域,包括管委会机关大楼、街道政务大厅及行政办公区、中小企业孵化大楼和相关写字楼集中区等12个办公地点,共敷设2000个无线AP信号点。与华宽通、联通等企业开展智慧园区建设合作,后期逐步实现园区WIFI全覆盖。

10.构建智慧城市管理体系。建设智慧麓谷综合管理中心,包含网格化综合管理系统、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系统、安全生产监控管理系统、食品安全管理系统等平台。铺设高清摄像监控点335个,实行集中管理、共享使用,实现辖区24小时不间断监管。逐

步将天网工程和视频监控等系统纳入。

(五)降低融资成本

11.建立转贷周转应急资金。依法充分吸纳社会资本投入,成立不低于6000万元的转贷周转应急资金。对符合园区产业规划、生产经营正常、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还贷时出现暂时困难的园区企业,经企业申报,为其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周转资金。

12.设立政府性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长沙高新区政府性小额贷款公司,参照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为园区中小微企业应急续贷提供低成本、扶持性的过桥小额贷款服务。

13.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组建长沙高新开发区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由高新区国有资本控股、民营资本参股,实施市场化运作,积极为园区中小微企业提供高效、优质且低费率的担保贷款服务。

14.加强债务性融资支持力度。加强长沙高新区科技金融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进一步拓展纳入风险补偿金融机构数量和融资产品范围,承担科技型小微企业最高70%的信贷风险。

对符合条件的园区中小微企业,通过经管委会认定的投融资平台获得贷款,按贷款利息(以银行贷款年利率5%为基数)的30%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园区中小微企业,通过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担保贷款,按当年担保贷款总额的8‰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享受补助的贷款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合作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统贷统还机构、合成基金、共创基金,最高按其为园区企业获得符合条件的贷款

总额的3‰给予补助。单个银行(机构)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15.鼓励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对符合条件的园区科技型企业获得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按贷款实际发生的中间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园区科技型企业购买科技保险、通过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方式获得贷款,分别按保险费用的50%、40%,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对银行及中介机构当年为符合条件的园区科技型企业获得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总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最高按质押贷款总额的3‰给予补助,单个银行或中介机构当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保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园区科技型企业通过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方式获得贷款的,按其当年承担风险部分的2‰给予补助,单个保险机构当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16.争取国家投贷联动试点。加强与长沙银行的合作对接,引导、支持投贷联动金融产品创新,配合市金融办、市科技局,进一步积极争取省人民政府支持,继续向国家争取投贷联动政策在高新区试点。

二、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六)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7.实施企业“倍增计划”。对上年度产值过1亿元且税收过500万元的园区工业企业,若企业承诺在未来3年内产值与税收能实现倍增,且每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6%,在企业提交《“倍增

计划”承诺书》并经市经信委认可后,管委会每年度按照企业税收增量高新区财政实得部分的50%给予补助,用于支持企业智能化升级改造、购买管理提升服务、加大研发投入或贷款贴息等。

18.鼓励企业扩大发展规模。对当年产值或应税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且当年入库税收不低于2亿元的园区企业,一次性补助其主要经营者(限董事长和总经理,下同)200万元。在此基础上,当年产值或应税收入每新增100亿元、且当年入库税收新增2亿元以上,一次性补助其主要经营者100万元。

对当年产值或应税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且当年入库税收不低于2000万元的园区企业,一次性补助其主要经营者20万元。在此基础上,当年产值或应税收入每新增10亿元(年产值或应税收入总额在100亿元以内)、且当年入库税收新增2000万元以上,一次性补助其主要经营者15万元。

对当年产值或应税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且当年入库税收不低于200万元的园区企业,一次性补助其主要经营者5万元。在此基础上,当年产值或应税收入每新增1亿元(年产值或应税收入总额在10亿元以内)、且当年入库税收新增200万元以上,一次性补助其主要经营者1万元。

本条所述以上补助晋级补差。

19.鼓励企业提升发展质量。对园区当年新进入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以及当年新纳入限额以上的其它有关企业,一次性补助其主要经营者(限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统计负责人)5万元。

对园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及其他限额以上有关企业,当年产值或应税收入达1亿元以上,且工业企业增长20%以上、服务业及其它有关企业增长30%以上的,其财务统计相关负责人纳入高新区企业经济运行工作先进个人评选范围,经管委会评定后,对单个先进个人奖励1万元。

20.支持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对麓谷园区规模以上企业新增技术改造项目,当年设备投资额(不含软件,下同)在500万元以上的,经管委会认定后,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该项目设备投资额500万元-3000万元的部分,按其当年新增设备投资额的2%计算补助;对该项目设备投资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其当年新增设备投资额的1%计算补助。

(七)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21.支持企业承担重点科技和产业计划项目。经管委会推荐,园区企业承担立项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国家科技及产业计划项目(限无偿支持项目),且在麓谷园区成功转化的,按照项目国家立项支持金额的5%进行配套,单个项目配套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22.支持企业建设技术创新平台。对在麓谷园区新获批建设的国家实验室,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国家级平台的麓谷园区企业,一次性补助6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平台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新认定为市级平台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已获补助平台晋级的,

只补助差额部分。同一企业的省、市级平台同级次多项认定的,一般只补助一次。

23.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麓谷园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须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拥有市级(含)以上技术创新平台,且当年研发费用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的,经管委会审核认定,按其当年研发费用投入的3%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4.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年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补助5万元。

25.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对园区企业国内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每件补助0.4万元,对之后新获授权的,每件补助0.6万元,单个企业当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当年产值或应税收入过50亿元、或当年入库税收过1亿元的园区企业,发明专利申请及授权补助总额不设上限。

对园区企业当年通过PCT途径获得欧洲、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地区)发明专利授权,每件每国补助5万元,单件发明专利补助总额不超过25万元,单个企业当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6.加强知识产权运营。对园区企业职务发明专利当年新获中国专利金奖、且在麓谷园区转化的,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园区企业职务发明专利当年新获中国专利优秀奖、且在麓谷园区转化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园区企业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并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

(GB/T29490-2013)认证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

27.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对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技术成果在麓谷园区实现产业化,且技术交易合同额达50万元以上的,经管委会审核认定,按照技术交易合同当年实际执行额的2%补助园区实施企业,单个企业当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八)加强品牌建设与质量管理

28.鼓励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对当年新获中国世界名牌、中国名牌和中国驰名商标的园区企业,一次性补助30万元。对园区企业当年新获的湖南省名牌产品、湖南省著名商标,每件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首次在欧盟注册国际商标的园区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首次在美国、日本、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注册国际商标的园区企业,一次性补助3万元;对首次通过马德里体系注册国际商标的园区企业,一次性补助 2万元。

29.引导企业强化质量管理。对当年新获中国质量奖的园区企业,一次性补助30万元;对当年新获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的园区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当年新获长沙市市长质量奖、长沙高新区质量奖的园区企业,分别一次性补助10万元。

30.支持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关专业秘书处(主席单位)的园区企业,一次性补助30万元;对承担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技术委员会主任单位)的园区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承担国家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单位)的园区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园区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且为

主要起草单位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园区企业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修)订,且为主要起草单位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

31.鼓励企业开展CMMI认证。对当年新获得CMMI3、CMMI4、CMMI5等级认证的园区企业,分别一次性补助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已获补助企业认证晋级的,只补助差额部分。

(九)强化招商支持

32.设立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对新引进与园区签订了正式投资合同(协议)产业项目的中介人,且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合同(协议)约定标准,按照实际到位资金或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具体按长沙高新区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相关政策执行。

33.加大招商引资政策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投资总额不低于1亿元的购地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按项目在高新区实际发生临时办公场地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年税收贡献不低于500万元的非购地项目,按项目在高新区实际发生临时办公场地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自项目按约运营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项目当年对园区的实际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产业扶持资金奖励。对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或特殊贡献项目,经管委会研究同意,可采取土地先租后卖、代建厂房和员工公租房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具体按长沙高新区招商引资项目入园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34.加强土地供应支持。对经管委会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按照供地程序优先供应土地,经可行性分析论证、管委会研究同意,并在招商引资协议中明确投入产出约定、确定土地退出机制与未达产达效履约补偿机制后,土地出让底价可按国家确定的长沙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标准的70%执行。

35.实施重大产业项目代建。对在麓谷园区范围内实际投资达50亿元以上(含)且效益巨大的优质重大产业项目,经项目使用单位委托、管委会研究同意,双方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后,可由管委会或管委会下属有资质的平台开发公司为其代建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使用单位按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回购。回购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回购、银行按揭等额本息还款、以租代售等。

36.支持人才房配建。对实际到位投资50亿元以上重大产业项目,在项目用地范围外、麓谷园区范围内提供规划可建商住的地块,经用地企业申请、管委会研究同意,可按不超过工业用地总净用地面积10%配建人才房,最多不超过100亩。地块采用挂牌出让,可实行定向摘牌,供地价格可按麓谷园区范围内最低楼面地价确定。人才房单套建筑面积不小于90平方米、不大于144平方米。

(十)突出招大引强

37.大力引进重大产业项目。对世界500强企业或中国企业500强在园区直接投资新设立的先进制造类企业,与管委会签订项目投资合同(协议),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投资、建设、产值、税收等承诺和义务,若其在麓谷园区购地建设项目且形成实际固

定资产投资(不含园区代建部分)分别达到(或折合达到)1亿美元及以上、5亿美元及以上、10亿美元及以上的,经管委会认定后,可分别给予最高5000万元、2.5亿元、6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支持。综合支持包括但不限于用地、基础设施配套、技术改造补贴、产业资金扶持、用能补贴、投融资支持等方式。

38.着力引进总部经济项目。对新迁入麓谷园区的非购地企业总部项目,在其承诺5年不外迁的前提下,如其迁入当年度在高新区实际缴纳税收超过1000万元,按其对高新区实际财政贡献的60%给予事后补助,次年起三年内,对高新区实际财政贡献环比新增10%以上的,按该新增量的40%予以事后补助。对上述总部项目,如其在麓谷园区内购置商业地产作自用办公用房(不包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经管委会核实认定后,可按最高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租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最高可按实际租金价格的30%给予不超过3年的补助。

符合条件的由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的制造业企业,对高新区实际财政贡献年度环比增长10%以上的,自其改制之年起2年内,按其对高新区实际财政贡献年度增量的40%予以事后补助。

(十一)支持上市挂牌与并购重组

39.加大企业上市挂牌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在境内外上市的,市、区两级财政分阶段给予合计不超过400万元的补助;在新三板挂牌的,市、区两级财政分阶段给予合计不超过150万元的补助;在湖南股权交易所标准板挂牌的,区财政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40.鼓励企业并购重组。对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即并购方)并购高新区外企业(即被并购方),并购交易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若并购完成后,并购方在高新区年入库税收、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经管委会审核认定,对境内、境外并购,分别按照并购交易额的3‰、4‰,对并购方给予一次性补助。

对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即被并购方)被高新区外的境内外企业(即并购方)并购,并购交易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若被并购后,被并购方年入库税收、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仍为独立法人且工商、税收关系仍在高新区范围内,经管委会审核认定,按照并购交易额的3‰,对被并购方给予一次性补助。

单个并购(被并购)项目一次性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十二)推进“智能制造”与“互联网+”

41.推进企业提升智能制造水平。对当年新获批国家智能制造示范企业的园区企业,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当年新获批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示范车间)的园区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以上补助晋级补差。

42.实施“智能制造三年行动计划”。出台并大力实施《长沙高新区智能制造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开展离散型、网络协同、个性化定制、远程运维服务等智能制造新模式试点示范。三年内支持园区企业获批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项目或企业6个以上、制造强省重点项目20个以上、市级试点示范企业50家以上。对新建的智能制造领域产业技术研究院和重大智能装备产

业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43.实施“互联网+三年行动计划”。出台并大力实施《长沙高新区“互联网+”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大力推进互联网与先进制造、电子信息、节能环保与新能源等园区“两主一特”产业开展跨界融合创新,实施“麓谷智芯”、“麓谷智造”、“麓谷智创”三大工程。对符合条件的园区“互联网+”企业,从项目启动资金、房租补贴、设备购置、高端人才引进、技术人员培训、股权投资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

(十三)促进军民融合

44.引导民口企业获得军品承研承制资质。对新取得“民参军”四证(即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的园区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市、区财政各承担50%。

45.支持民口企业承担军品研制任务和预研项目。对园区民口企业直接承担军工装备研制任务(限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的武器装备总体、关键及重要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按与军方(含承担总体任务的军工单位)签订研制合同实际执行额的2%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对园区民口企业参与军工装备预研项目(限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的武器装备总体、关键及重要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按与军方(含承担总体任务的军工单位)签订预研合同实际发生的任务金额或项目经费的5%给予补助,单

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46.支持军地成果双向转化。对部队、军事院校、军工单位的科技成果、解密国防专利等在麓谷园区实现产业化的,且技术交易合同登记额达50万元以上的,按照技术交易合同实际执行额的3%补助园区实施企业,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对新获国家国防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二等奖的园区企业创新专家(列所获项目完成人前五位),分别一次性补助50万元、20万元。对新获中国人民解放军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园区企业创新专家(列所获项目完成人前三位),分别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的。对新获湖南省国防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园区企业创新专家(列所获项目完成人前三位),一次性补助3万元。上述获奖成果均需在麓谷园区成功转化。

对当年列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制定的《军用技术转民用推广目录》《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等目录的园区企业,按每项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当年列入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的《湖南省军民两用技术推广目录》等目录的园区企业,按每项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当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47.支持民口企业拓展市场。对园区企业当年军贸出口生产任务销售额达10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按其当年实际销售额每1美元(或等值外币)补助2分人民币的标准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当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对园区企业参加由军委、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或批准的境

内外防务展、军民融合展会等,经管委会事前审核备案,按企业参展实际发生展位费的50%给予补助,单次展会补助额不超过5万元,单个企业当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对在麓谷园区范围内举办的军地供需对接、军民融合技术成果展示等大型活动,且由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主办、园区企业承办,经管委会事前审核备案,按活动当年举办实际费用的30%补助园区承办企业,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48.鼓励搭建军民融合技术创新平台。对新获批建设国家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的麓谷园区企业,一次性补助60万元;对新获批建设湖南省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的麓谷园区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以上补助晋级补差。对新获国防科技工业实验室认可(DILAC认可)、军用实验室认可的麓谷园区企业,分别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三、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十四)推进企业服务

49. 加强企业公共服务。依托中国(长沙)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湖南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湖南低碳技术交易中心、长沙科技金融路演中心、全景网路演中心、湖南省股权交易所长沙高新区分所等公共服务平台,为园区企业全方位、全链条的公共服务体系。每年组织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训、国家专利审查员实践基地活动、投融资对接会、企业常态化路演、麓谷创业学院等大型公益性培训指导和服务50次以上。

50.优化创业孵化服务体系。对当年新获批的麓谷园区国家

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产业服务促进机构,一次性补助20万元。根据孵化器内在孵企业、非在孵企业的数量、质量和发展情况,给予孵化器费用补助。经管委会认定,孵化器当年对园区贡献每达到50万元补助10万元,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当年对园区贡献每达到100万元,补助孵化器10万元,孵化器内非在孵企业当年对园区贡献每达到100万元,补助孵化器2万元。

对孵化器联合国内外创业孵化机构或投资机构出资设立的天使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创业孵化型基金,且重点投资于麓谷园区的在孵企业,根据有关基金管理办法,经管委会研究同意,高新区最高可按机构出资额的20%进行参股,对单个基金出资额度一般不超过2000万元。

经管委会认可的孵化器在麓谷园区内举办市级以上政府认可的创新创业活动,经管委会事前审核备案,视其规模和影响力,最高按活动举办当年实际支出的30%给予补助,单个孵化器当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经管委会认可的孵化器,每新增一家“新三板”挂牌企业(在孵化期内或毕业后两年以内),补助5万元,每新增一家规模以上企业,补助3万元。

(十五)支持企业“走出去”

51.建设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平台。依托长沙高新区国际科技商务平台,大力引进境外商务代表处和商会组织等。加快推进长沙高新区跨境电子商务基地、公用型保税仓库建设等“走出去”开放平台建设。

52.支持组建“走出去”产业联盟。引导先进装备制造、电

子信息、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优势产业骨干企业构建“走出去”产业联盟,实现抱团出海。对当年新组建成立的以园区主导产业集群为方向、园区骨干企业为牵头单位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当年经管委会评定为优秀等级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补助2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一次性补助20万元。

53.鼓励企业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对园区企业在境外设立生产分支机构,补助20万元;对园区企业在科技发达国家(地区)设立研发分支机构,补助10万元;对园区企业在境外设立营销机构、投融资机构,补助5万元。单个企业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十六)加大两型产品采购力度

54.制定两型产品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建立长沙高新区两型产品库,管委会政府性投资和采购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长沙高新区两型产品。对入选两型产品库的园区企业,给予首购、价格扣除、评审加分等优惠政策。管委会采购长沙高新区两型产品,经市财政部门认可,可优先选用非招标方式。

四、加大人才培育力度

(十七)大力引进与培养高层次人才

55.引进和聚集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对掌握国际领先技术、能引领产业发展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从事科研创新、成果转化、科技创业、投融资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到麓谷园区创新创业的,按高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相关政策给予支持。对在麓谷园区设立

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协作研发中心等柔性引才平台,按高新区人才平台建设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56.发挥突出贡献创新专家引领作用。对当年新获国家技术发明奖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含)以上、二等奖的园区企业突出贡献创新专家(列获奖项目完成人前五位),分别一次性补助50万元、20万元。对当年新获湖南省技术发明奖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园区企业创新专家(列获奖项目完成人前三位),分别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对当年新获长沙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园区企业创新专家(列获奖项目完成人首位),一次性补助5万元。上述获奖成果均需在麓谷园区成功转化。

(十八)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

57.表彰园区优秀企业家。对经管委会推荐、市政府表彰的长沙市功勋企业家、卓越企业家、优秀创新创业企业家,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高新区财政实得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功勋企业家、卓越企业家、优秀创新创业企业家奖励年限分别为5年、3年、1年。

对园区企业当年入库税收达3000万元以上或当年入库税收达1000万元以上并同比增长10%以上的,其高层管理职务人员纳入高新区优秀企业家评选范围,经管委会评定后,补助2万元。

58.实施人才购房补助。在麓谷园区内首次购买个人住宅的园区企业董事长或主要投资者,对其购房款给予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其购房前三年至后三年共计七年中连续三年所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含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中高新区财政实得部分。企业当年入库税收每增加200万元,增加一个购房指标(须经企业认定

落实到有突出贡献人员),单个企业当年购房指标总数不超过20个。

列入本细则第55、56、57条支持范围的高层次人才、突出贡献创新专家、优秀企业家,可同等享受上述购房补助,不占所在企业的购房指标。获评长沙市功勋企业家、卓越企业家、优秀创新创业企业家的,不再享受上述购房补助。

五、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

(十九)优化项目审批

59.进一步提升项目审批效率。加快项目“一次性”审批,全面落实“两集中、两到位”改革,优化审批环节,实现批管分离、审管分离,形成“审批一条龙、服务一站式”的行政审批新机制。加快推进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推行模拟审批方式,建立“捆绑”审批模式,探索建立“零土地”审批机制。对园区重点招商引资产业项目,在完成土地摘牌与总图审批后,可进行规划放线,用于提前开展场地平面和竖向整理工作。

(二十)优化企业帮扶机制

60.长期坚持深入开展“两帮两促”企业帮扶活动。建立“委领导牵头、对口部门负责、专人联系走访”工作机制,全面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销号清单”三张清单制度,所有委领导和部门对园区重点企业开展精准帮扶,切实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融资、技改、并购、市场和人才等核心关键问题。

本细则适用于在长沙高新区范围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本细则适用对象的同一事项如涉及由高新区执行的省、市政策和高新区其他政策同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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