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集装箱卫生处理效果的评价研究

口岸集装箱卫生处理效果的评价研究
口岸集装箱卫生处理效果的评价研究

【论著】

·药械研究·

基金项目: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编号:2013J05120)。作者简介:贺骥(1978-),男,福建厦门市人,博士,副主任技师,主要从事医学媒介生物的防治研究工作。

引用格式:贺骥,陈剑,蒋亚缘,等.口岸集装箱卫生处理效果的评价研究

[J ].中华卫生杀虫药械,2015,21(5):466-468.口岸集装箱卫生处理效果的评价研究

贺骥1,陈剑1,蒋亚缘1,汪晓丹1,陈志坤2,蔡墩升

2

(1.厦门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福建厦门361012;2.厦门和健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福建

厦门361012)

摘要:目的防止入境集装箱携带媒介昆虫和致病微生物输入,为疫情控制提供参考。方法在集装箱空

箱中,

以致倦库蚊、家蝇和德国小蠊为试虫,使用浓度为12g /m 3

的硫酰氟处理24h 后,计算各类试虫的死亡率;同时使用常用工作浓度的过氧乙酸、二氧化氯分别处理2个集装箱空箱2h 和0.5h ;以无菌棉拭子采集

经硫酰氟、

过氧乙酸和二氧化氯处理前后集装箱箱壁的样本,并带回实验室培养计数。结果应用硫酰氟熏蒸处理24h 后,

各类试虫的死亡率均达100%,集装箱箱壁细菌总数经检测无明显变化;应用过氧乙酸和二氧化氯处理后,现场采集的集装箱箱壁样本经培养24h 后,几乎无细菌生长。结论常用工作浓度的硫酰氟对媒介昆虫的杀灭率很高,但对细菌无明显杀灭作用;而过氧乙酸和二氧化氯均可起到明显的消毒杀菌效果。关键词:口岸;集装箱;卫生处理;效果评价

中图分类号:R184.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

2781(2015)05-0466-03Effect evaluation of sanitary treatments for containers in ports

HE Ji 1,CHEN Jian 1,JIANG Ya-yuan 1,WANG Xiao-dan 1,CHEN Zhi-kun 2,CAI Dun-sheng 2

(1.Xiamen International Travel Healthcare Center ,Xiamen 361012,China ;2.Xiamen Hejian Health Technology Service Co.,Ltd ,Xiamen 361012,China )

Abstract :Objective To prevent the insect vector and pathogenic microorganism importing with containers ,and

provide reference for epidemic control.Methods In the empty container ,Culex quinquefasciatus ,Musca

domestica ,

and Blattlla germanica were used as test insect ,treated for 24h with sulfuryl fluoride ,and calculated their mortality rate.At the same time ,other two empty containers were treated with peracetic acid and chlorine dioxide at common working concentration for 2h and 0.5h respectively.Using sterile cotton swab collected the samples from the

wall of each container before and after treatment ,

then culturing and counting in the lab.Results After sulfuryl fluoride fumigation for 24h ,all kinds of test insects were dead.But there was no significant change in bacterial detection after sulfuryl fluoride fumigation.And there were almost no bacterial growth after peracetic acid or chlorine dioxide treated.Conclusion At working concentration ,sulfuryl fluoride has very high killing rate to insect

vectors ,

but no significant effect on bacteria.The peracetic acid and chlorine dioxide could play a significant disinfection.

Key words :ports ;container ;sanitary treatment ;effect evaluation

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集装箱作为一种运输工具被广泛用于各类货物的运输,每天国内各口岸都有大量集装箱入境。然而其中有很多集装箱

中带有各类媒介昆虫,且常携带多种病原体[1,2]

,根

据口岸卫生处理要求,

这些集装箱需要进行卫生处理后才可放行。为此,本研究主要针对目前口岸常用卫生处理用药开展效果评价,以期保证处理方式

持续有效,保障国境口岸卫生安全。1

材料与方法

1.1试虫选用致倦库蚊、家蝇和德国小蠊为受试

对象,

均由实验室饲养提供。1.2药剂硫酰氟:纯度99.9%,临海市利民化工

有限公司生产;施药量为12g /m 3

。过氧乙酸:AB

剂型,含量≥15%,西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高锰酸钾:含量≥99.9%,西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用药量:15%过氧乙酸400ml/标箱,99%高锰酸钾20g/标箱。二氧化氯:上海技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使用浓度500mg/L喷雾至表面湿润。生理盐水、平板计数琼脂培养基。

1.3器械与耗材电动喷雾器、量杯、搅棒、灭菌拭子、灭菌Corning15ml离心管、培养皿、3M防护服、护目镜、3M口罩、医用乳胶手套、防毒面罩(带滤毒罐)、双层帆布手套、密封胶带等。蚊笼、蝇笼和蟑螂笼均由不锈钢框架及细纱网构成。所用集装箱均为20英尺的空箱。

1.4方法

1.4.1试虫布放在拟以硫酰氟熏蒸处理的集装箱和对照组集装箱中各布放蚊笼、蝇笼和蟑螂笼5个,分别布放于集装箱的前后、左右及中间,布放高度为1.0m。其中每个蚊笼约放入致倦库蚊30只,蝇笼放入家蝇30只,蟑螂笼放入德国小蠊10只。1.4.2处理方法

1.4.2.1硫酰氟熏蒸将与熏蒸管固定连接的投药专用插针插入集装箱箱门中缝顶部,并用密封胶带封堵缝隙。缓慢打开钢瓶气阀,对集装箱内通入硫酰氟气体,用药量减重计量法(手提秤)计量,施药量为12g/m3;投药速度掌握在1 2kg/min。投药完毕后及时关闭钢瓶阀门,迅速抽出专用投药插针并用密封胶带再次封堵投药处可能存在的缝隙。准确记录投药结束时间,即熏蒸正式开始时间,熏蒸24h后开箱通风,观察并记录试虫死亡情况。1.4.2.2过氧乙酸处理将15%含量的过氧乙酸A、B药液在量杯中配对,并用搅棒搅拌均匀;取量杯中400ml的过氧乙酸溶液平均分装至两个纸杯容器后放置于标准集装箱内的前后位置;再将两份含量99%的高锰酸钾(10g/份)分别放入纸杯容器内,当两种药物溶化在一起产生烟雾化学反应后,将集装箱门封闭。密闭作用120min后开箱通风。1.4.2.3二氧化氯处理对集装箱内表面及空间进行喷雾消毒(使用500mg/L二氧化氯溶液喷雾至表面湿润,药物作用时间30min)。按先上后下,先左后右的顺序依次进行表面喷雾。

1.4.3箱壁样本采集处理方法在集装箱的前、后、左、右4个箱壁中部各选择一个部位,在代表性部位划好2个相邻的5cm?5cm采样格;消毒前后分别用沾取含生理盐水的灭菌拭子在其中一个采样格中来回均匀涂擦采样,采样后的棉拭子投入装有5ml含平板计数培养基(不含琼脂)的离心管中,送实验室培养并计数。

1.4.4对照组设置另设一个集装箱不做任何处理,作为对照组。该集装箱同时布放试虫,试虫观察及集装箱箱壁样本采集与硫酰氟处理组一致。1.4.5样本培养方法含采集拭子的离心管振荡后,丢弃拭子,2000rpm离心5min,弃上清,重新加入1000ml新鲜培养基,涡旋混匀后,按照1?10倍比稀释3个稀释度,采用倾注培养法进行培养,选择合适的稀释度进行计数。

1.5统计分析

试虫死亡率=

死亡虫数

布放虫数

?100%

试虫死亡率比较采用卡方检验,细菌总数比较采用独立样本的t检验,P<0.05表示存在统计学差异。

2结果

在硫酰氟的常用工作浓度(12g/m3)下,对试虫处理24h,结果显示,致倦库蚊、家蝇和德国小蠊的死亡率均为100%,对照组的死亡率分别为3.31%、2.70%和4.00%(P<0.01)(表1 3)。

表1集装箱经硫酰氟熏蒸前后致倦库蚊存活情况

组别布放虫数死亡虫数死亡率(%)

处理组*152152100.00

对照组15153.31

注:*P<0.01。

表2集装箱经硫酰氟熏蒸前后家蝇存活情况

组别布放虫数死亡虫数死亡率(%)

处理组*147147100.00

对照组14942.70

注:*P<0.01。

表3集装箱经硫酰氟熏蒸前后德国小蠊存活情况

组别布放虫数死亡虫数死亡率(%)

处理组*5050100.00

对照组5024.00

注:*P<0.01。

以硫酰氟、过氧乙酸、二氧化氯的常用工作浓度分别对集装箱处理24、2和0.5h,处理前后所采集拭子经细菌培养、计数,结果显示硫酰氟对细菌的抑制杀灭作用不明显(P>0.05),过氧乙酸和二氧化氯均可起到很好的消毒灭菌效果(P<0.01),具体(表4)。

表43种常用口岸药剂卫生处理前后细菌总数及杀灭效果

药剂名称处理前细菌总数平均数处理后细菌总数平均数t值P 硫酰氟29.00?2.1627.25?2.221.13>0.05过氧乙酸32.50?2.870.50?1.0020.95<0.01二氧化氯28.25?4.570.50?0.5812.04<0.01对照29.50?2.8731.00?1.830.88>0.05

3讨论

口岸集装箱卫生处理的目的是防止媒介昆虫或病原体随集装箱入境,目前口岸常用的卫生处理药剂主要包括硫酰氟、过氧乙酸和二氧化氯。

硫酰氟常用于熏蒸处理,因其具有不燃烧,不消耗同温层的臭氧,渗透力强,熏蒸用量小,降解吸收快,对金属类、棉制品、皮革、塑料、工艺品等商品无腐蚀、无色泽影响等特点,而在口岸广泛应用,主要用来杀灭节肢动物类和鼠类等有害生物[3-6]。对于节肢动物的作用机理主要是硫酰氟通过扩散进入体内后,被分解成具有杀虫活性的氟离子,氟离子能破坏糖和脂肪酸的代谢循环,从而使之失去维持生存所必须的能源[5]。本研究结果显示,将硫酰氟按照12g/m3的工作浓度用于除虫,各类试虫死亡率均达100%,除虫效果满意。而硫酰氟一般很少用于消毒处理,虽然也有部分研究人员发现,当硫酰氟的使用剂量提高至24g/m3时,处理24h对大肠杆菌的杀灭率达91.67%[7]。部分口岸对集装箱熏蒸采用硫酰氟联合环氧乙烷进行处理,细菌总数杀灭率达94.9%,真菌杀灭率达86.5%,部分菌种的杀灭率达100%[8]。本研究中按照常用工作浓度,即12 g/m3进行处理,未见明显的消毒效果,鉴于使用成本及有效性考虑,不建议使用硫酰氟进行消毒处理。

过氧乙酸属强氧化剂,为高效、速效、低毒、广谱杀菌剂,可以杀灭一切微生物,对病毒、细菌、真菌及芽孢均能迅速杀灭,受温度影响较大[9]。但由于其极不稳定,易爆炸,故在使用时需注意安全。

二氧化氯属强氧化剂,是国际上公认为安全、无毒的绿色消毒剂。能杀死病毒、细菌、原生生物、藻类、真菌和各种孢子及孢子形成的菌体和细菌芽孢[10]。相对于过氧乙酸而言,二氧化氯的优势更为明显,无毒、无致癌、致畸、致突变效应[11]、对金属无腐蚀性、对皮肤无致敏性、无残留,安全稳定,且使用成本低廉,更适合于口岸卫生处理。

本研究仅在空箱中进行了相关除虫及消毒试验,然而在口岸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重箱,因此还需考虑熏蒸剂及消毒剂的扩散、温湿度影响等因素[12]。集装箱卫生处理效果评价是口岸卫生处理的重要环节,只有定期对卫生处理开展效果评价,才能保证口岸卫生安全,保障国际贸易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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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5-06-25)

职业卫生评价练习题(带答案版)说课讲解

一填空题 1.职业卫生是对工作场所内产生或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健康损害进行识别、评估、预测和控制的一门学科。 2.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职业病防治法》确立了我国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基本方针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原则。 4. 用人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5.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6.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7.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8.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9.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职业禁忌的作业。 10.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1.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12.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1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14.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有不少于25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乙级资质有不少于20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丙级资质有不少于10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 16.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责令改正,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 17.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 18.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19.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的标准号是AQ/T 8008-2013。 20.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导则的标准号是 AQ/T 8009-2013。 2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导则的标准号是 AQ/T 8010-2013。 22.可进入整个呼吸道的粉尘叫总尘。 23.可到达肺泡区的粉尘叫呼吸性粉尘。 24.通过口鼻吸入呼吸道的粉尘叫可吸入性粉尘。 25.标准采样体积指在气温为 20 ℃,大气压为101.3 kPa下,采集空气样品的体积,以L表示。换算公式为:

海关应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预案

海关应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预案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XXXX口岸(以下简称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制定本预案。 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念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口岸出入境人员和口岸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包括: (一)发生鼠疫、霍乱、黄热病、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流感病例的; (二)乙类、丙类传染病较大规模的暴发、流行或多人死亡的; (三)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或者国家已宣布消除的传染病等疫情的; (四)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五)发生临床表现相似的但致病原因不明且有蔓延趋势或可能蔓趋势的群体性疾病的; (六)中毒人数10人以上或者中毒死亡的; (七)国内外发生突发事件,可能危及国境口岸的。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为XXXX口岸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项预案,适用于在口岸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5工作原则 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处理机构 2.1.1XX海关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XXX 副组长:XXX 2.1.2XX海关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保障小组

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实施方案详解

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实施方案 为建立口岸卫生监督效果评价标准,使口岸食品卫生监督模式与国际接轨,规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行为,提高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效率与水平,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食品卫生法、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8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检验检疫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的 实施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是严格依法行政,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确保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公平、公正、透明,加快监督模式转变的重要措施。通过该制度的实施,使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由“定性管理”向“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动态管理”转变,由只对最终产品的检查向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监管转变,由单纯监管的监督模式向监管与技术指导并重的监督模式转变,提高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水平,同时提高口岸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卫生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引导其增加硬件投入、健全管理制度,建立自律、诚信的机制,提高口岸食品行业卫生管理的整体水平。 二、实施原则 (一)依法原则。 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食品卫生法、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科学、规范地实施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 (二)量化评价、分级管理的原则。 采用危险性评估原则,考虑影响食品卫生安全的可能性及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对每一监督项目量化评价,确定各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分级和食品卫生信誉度分级,据此确定卫生监督的类别和频率。 (三)全程、动态监督的原则。 将卫生许可审查与日常卫生监督有机结合,共同决定每个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级别、信誉度级别及监督的频率。食品信誉度分级不是固定不变的,除在食品生产经营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需要吊销卫生许可证外,凡违反关键监督项目的应采取降低等级的办法;在日常生产经营中保持良好记录的,也可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提高其等级。 (四)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 评定过程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评定结果向社会公示,便于国内外旅客进行社会监督,从而推动和加强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三、范围、内容、方法、步骤 (一)范围。 口岸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包括餐饮业、食品生产单位、食品经营单位及集体食堂等集体供餐单位)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 (二)内容。 实施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是对申请发放或已经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卫生许可和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根据卫生许可的评分审查结果对申请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卫生许可,根据卫生许可和日常卫生监督的评分审查结果对已经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风险性分级和食品卫生信誉度分级,确定食品卫生监督的频率。 (三)方法。 1. 卫生许可审查的量化评价。 在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发放卫生许可证时,利用卫生许可审查分级管理评分表(见附件1、3、5)对其食品卫生管理、建筑布局、卫生设施等方面进行量化评价。 2. 日常卫生监督检查的量化评价。 利用日常卫生监督分级管理评分表(见附件2、4、6),对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从业人员的卫生状况、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状况等,做出风险度、信誉度的量化评价。 3. 分级管理的实施。 检验检疫机构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应当由2名以上口岸卫生监督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规范填写评分表,并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和监督员共同签字。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对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的结果,对不同类型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分级管理。 (一)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均为良好的企业,评为A级企业。检验检疫机构对A级企业每月监督1次。 (二)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有一个良好的,评为B级企业。检验检疫机构对B级企业每月监督2次。 (三)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均为一般的,评为C级企业。检验检疫机构对C级企业每月监督4次。

5.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XXXX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意见 XXXXX公司于年月日组织召开了《XXXXXXX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评审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会议。参加会议的有:XXXXX有限公司、XXXXX有限公司和评审验收组成员(名单附后)。 会议听取了建设单位对该项目概况的介绍、报告编制单位对《报告》的汇报,对《报告》及评价、检测原始记录等相关见证材料进行了审核,同时对现场进行了勘验。通过讨论,形成如下意见: 一、对《报告》的评审意见 1.建设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编制符合《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第90号)等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报告》包括了建设项目概况; 3.《报告》分析、评价了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况; 4.《报告》分析、评价了职业病防护设施检测和运行情况; 5.《报告》分析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6.《报告》分析、评价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情况;

7.《报告》分析、评价了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 8.《报告》分析、评价了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 9.《报告》分析、评价了职业健康监护状况; 10.《报告》分析、评价了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 11.《报告》分析、评价了该项目正常生产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的预期效果; 12.《报告》包括了职业病危害防护补充措施及建议; 13.《报告》的评价结论明确了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并明确了采取《报告》所提对策建议后,该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能够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建议: 1.; 2.; 3.; 4.; 5.按评审验收组成员意见进行修改。 评审验收组认为《报告》需按评审意见整改,并经评审验收组成员复核及签字确认后通过。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意见 1.建设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纳入了建设项目工

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

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境口岸卫生处理工作,保障卫生处理工作依法、有效、安全实施,防止传染病、医学媒介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传入、传出,保护口岸卫生安全和公众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处理是指为控制、杀灭、消除对人体有害的因子而实施的消毒、除鼠、除虫、除污等卫生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包括废旧物品、废旧交通工具等)、行李、邮包、尸体、骸骨以及国境口岸区域等实施卫生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过程监管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卫生处理: 1. 质检总局发布的公告和通报等文件中有明确要求的; 2. 发现存在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医学媒介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等物品的;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卫生处理的。

第六条需要实施卫生处理时,检验检疫部门向当事人出具《检疫处理通知书》,内容应当包括卫生处理的原因、对象、数(重)量、方式等。各种检疫对象的卫生处理指征和卫生处理方式见附件1,《检疫处理通知书》的基本项目和填写要求见附件2。 第七条企业或代理报检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有效资质的卫生处理单位实施卫生处理。 第八条实施卫生处理前,受委托的卫生处理单位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处理任务准备相关的人员、药品、器械以及防护用品等,并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当地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第九条卫生处理单位应当按照经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的实施方案实施卫生处理。 卫生处理单位实施卫生处理工作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的要求,并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卫生处理完成后,卫生处理单位应当填写卫生处理原始记录,并按要求出具卫生处理报告单。具体填写要求见附件3和附件4。 第十一条需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审核卫生处理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审核合格的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填写规范》出具相应检验检疫证书。 第十二条各级检验检疫部门均应建立卫生处理效果评

出入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通用规则

出入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通用规则 出入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通用规则 SN/T1758-2006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入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的对象、要求、指征、方法选择、程序、效果评定、处置及安全管 理。 本标准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的消毒、杀虫、灭鼠。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 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981—1995消毒与灭菌结果的评价方法标准 3对象 出入境口岸、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等物体或环境,凡存在疾病传播作用或可能将 医学媒介生物传入传出出入境口岸的,均为卫生处理对象,具体包括: ——来自疫区,受传染病污染,或者发现和携带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医学媒介生物的出入境交通工具、集 装箱、货物、行李、邮包及其他物品; ——来自疫区或受传染病污染的蔬菜、水果、饮料、生活用水、食品及水产品: ——被判定为染疫或染疫嫌疑的,来自疫区或受传染病污染的交通工具上的生活垃圾、饮用水、压舱水: ——染疫或染疫嫌疑人的排泄物、呕吐物以及受污染的环境和物品; ——进口的废旧物品和曾在境外运行的废旧交通工具; ——受传染病污染,或者发现存在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医学媒介生物,数量足以为害的出入境口岸环境; ——受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室内空气; ——要求实施预防性卫生处理的对象; ——检验检疫机构认为需要卫生处理的。 4要求 4.1卫生处理应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规定的依据,应科学地确定处理指征。 4.2卫生处理从业单位应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可,从业人员应经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4.3卫生处理应按照技术规程要求实施。 4.4使用的药剂和器械应经国家药械主管部门许可,国家卫生检疫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关于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评价分为三种: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现状评价。本文所要介绍的就是其中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简称“控评”)。文中,将对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的概念、内容与方法进行简要介绍。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是指,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照国家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在竣工验收阶段对建设项目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分析及确定,并将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的危害程度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控制效果进行评价,最终作出客观、真实的验收评价结论。编写工作参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GBZ/T 197—2007)。按照我国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委托评价机构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内容与方法 主要包括收集材料、制定控制效果评价方案、工程分析、实施控制效果评价、编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等。 一、收集资料 应全面收集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和技术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报告等),还应熟悉、严格掌握国家、地方、

行业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评价单位依据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预评价报告内容和工程建设及试运行情况,编制竣工验收前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方案。评价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评价目的、依据和范围;②工程建设概况,各项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真实运行情况;③现场调查与监测的内容与方法,质量保证措施;④组织实施评价工作计划与进度、经费安排。 三、工程分析 应用生产工艺、职业卫生和卫生工程等知识和技术,认真分析和明确预评价项目的工程技术特点,主要内容:①建设项目概况,包括建设地点、性质、规模、设计能力、劳动定员、总投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专项经费投资;②总平面布置;③生产过程拟使用的原料、辅料、中间品、产品名称、用量或产量;④主要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及其布局;⑤主要生产工艺、生产设备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部位及其存在的形态;⑥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四、实施控制效果评价 是对建设项目生产或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危害程度进行分析和评价;对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控制效果进行评价;对存在的职业

口岸传染病排查处置基本技术方案

口岸传染病排查处置基本技术方案 第一部分技术方案概述 为进一步规范口岸卫生检疫人员对传染病可疑病例的排查、处置工作,合理利用口岸卫生资源,依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技术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对口岸传染病可疑病例的排查和处置,主要针对呼吸道、消化道和蚊媒传播等3类传染病制定了口岸呼吸道传染病排查处置技术方案、口岸消化道传染病排查处置技术方案和口岸蚊媒传染病排查处置技术方案(详见本方案第二、三、四部分),重点排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鼠疫、肺炭疽、开放性肺结核、流行性脑脊髓膜炎、霍乱、细菌性痢疾、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诺瓦克病毒感染、副溶血弧菌感染、黄热病、登革热、疟疾、流行性乙型脑炎(日本脑炎)、西尼罗热、基孔肯雅热等传染病。口岸传染病可疑病例排查处置总体流程图见本方案第五部分第二节。 一、定义 (一)可疑病例。 本方案中的可疑病例是指具有下列一种或多种症状和/或体征的人员,包括发热、咳嗽、恶心、呕吐、腹泻(24小时内腹泻3次或3次以上)、头痛、肌肉痛、关节痛、皮疹、黄疸(自然光线下皮肤和眼睛不正常的黄色)、不正常的面色潮红或面色苍白、淋巴结(腺)肿大、无辅助设备状态下无力行走等。 (二)可疑病例的发现方式: 1. 体温监测发现; 2. 交通工具运营者报告; 3. 医学巡查发现;

4. 旅客主动申报; 5. 口岸区域内报告; 6. 境外官方机构通报等其他方式。 (三)疑似病例。 本方案中的疑似病例是指检疫人员对口岸发现的可疑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检查、快速检测等医学排查措施后,判定为疑似患有某种传染病,需要转送指定医院进行进一步排查诊治的人员。 二、现场排查和处置 (一)先期处置。 如果是运行中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报告可疑病例,应进行以下处置: 1. 通过电讯形式问询基本情况,记录可疑病例姓名、性别、国籍、出发港、证件号码、发病时间、症状、人数、旅行史,接触史、用药情况等; 2. 根据问询情况,为乘务人员提出处置建议。包括: (1)将可疑病例安置在相对独立的区域,与其他乘客分开; (2)利用现有的设施对可疑病例进行防护。如戴口罩、手套等; (3)乘务人员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4)为可疑病例提供专用卫生间,不具备条件时应注意收集可疑病例的呕吐物、排泄物和分泌物,防止污染; (5)利用现有的药械实施消毒、除虫等措施。 3. 及时向上级报告。 4. 做好登交通工具处置前准备。 (1)通过指挥部门通知交通工具运营者将交通工具停放在指定位置,未经检疫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交通工具。 (2)准备防护用品、医疗器具、卫生处理药械、单证和通讯设备等。 (3)检疫人员做好个人防护,可参照《口岸传染病处置个人防护指导原则》(第一部分第五节)。 (三)初步流调排查。 初步流调排查主要以流调、问讯为主,辅以必要的简单体格检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管理,保障国境口岸公共卫生安全,保护出入境人员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际卫生条例(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国境口岸和出入境交通工具实施的卫生监督(以下统称国境口岸卫生监督)。 国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经营、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经营单位(以下统称经营者),口岸运营者和出入境交通工具运营者应当遵守本规定。 出入境航空器航空配餐加工和供应单位(以下简称航空配餐企业)按照食品生产单位管理。出入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单位按照食品销售单位管理。餐饮服务单位不包含食品摊贩。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

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检验检疫部门对国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饮用水供应和公共场所经营的单位实施卫生许可管理,具体规定按照《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四条经营者、口岸运营者和出入境交通工具运营者是国境口岸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卫生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配合检验检疫部门实施口岸卫生监督,不得拒绝、阻挠、干涉。 第五条检验检疫部门按照风险管理、分级管理和诚信管理的原则开展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工作。 第六条检验检疫部门设立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开展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工作。 第二章卫生要求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七条国境口岸、出入境交通工具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保持环境整洁。 (二)对生活垃圾、生活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及污染防治,防止其污染环境和水源。 (三)控制病媒生物密度,使其数量降低到不足为害的程度。 (四)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章应急准备 第四章报告与通报 第五章应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57号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已经2003年9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 二○○三年十一月七日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及时缓解、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出入境人员和国境口岸公众身体健康,维护国境口岸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出入境人员和国境口岸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包括: (一)发生鼠疫、霍乱、黄热病、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的; (二)乙类、丙类传染病较大规模的暴发、流行或多人死亡的; (三)发生罕见的或者国家已宣布消除的传染病等疫情的; (四)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五)发生临床表现相似的但致病原因不明且有蔓延趋势或可能蔓延趋势的群体性疾病的; (六)中毒人数10人以上或者中毒死亡的; (七)国内外发生突发事件,可能危及国境口岸的。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涉及国境口岸和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范围内,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第四条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对参加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及其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分支机构,组成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指挥体系。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协调、管理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指挥体系,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订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方案; (二)指挥和协调检验检疫机构做好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工作,组织调动本系统的技术力量和相关资源; (三)检查督导检验检疫机构有关应急工作的落实情况,督察各项应急处理措施落实到位; (四)协调与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建立必要的应急协调联系机制; (五)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有关情报信息和事态变化情况,为国家决策提供处置意见和建议;向各级检验检疫机构传达、部署上级机关有关各项命令; (六)鼓励、支持和统一协调开展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监测、预警、反应处理等相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国家质检总局成立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小组,为应急处理提供专业咨询、技术指导,为应急决策提供建议和意见。 第八条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本辖区组织实施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预案; (二)调动所辖检验检疫机构的力量和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应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四)协调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口岸管理部门、海关、边检等相关部门的联系。 直属检验检疫局成立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承担相应工作。 第九条分支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建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现场指挥部,根据具体情况及时组织现场处置工作; (二)与直属检验检疫局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共同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随时上报信息; (三)加强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协作。

AQT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导则

精心整理 AQ/T8010—201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导则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防尘防毒分技术委员会(TC288/SC7)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中心、北京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1范围 2GB5083GBZ1GBZ2.1GBZ2.2GBZ158GBZ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T160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GBZ/T18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 GBZ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189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GBZ/T192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 GBZ/T19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 GBZ/T229.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一部分:生产性粉尘

GBZ/T229.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二部分:化学物 AQ/T8008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建设项目constructionproject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3.2 职业病危害occupationalhazard 3.3 3.4 统称。 3.5 3.6 3.7 3.8 应急救援设施first-aidfacility 在工作场所设置的报警装置、辐射剂量测量设备、个人剂量监测设备、现场急救用品、洗眼器、喷淋装置等冲洗设备和强制通风设备,以及应急救援使用的通讯、运输设备等。 3.9 评价单元assessmentunit 根据建设项目或用人单位的特点和职业病危害评价的要求,将建设项目或用人单位的生产工艺、设备布置或工作场所划分成若干相对独立的部分或区域。 3.10 职业卫生调查occupationalhealthinvestigation

口岸集装箱卫生处理效果的评价研究

【论著】 ·药械研究· 基金项目: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编号:2013J05120)。作者简介:贺骥(1978-),男,福建厦门市人,博士,副主任技师,主要从事医学媒介生物的防治研究工作。 引用格式:贺骥,陈剑,蒋亚缘,等.口岸集装箱卫生处理效果的评价研究 [J ].中华卫生杀虫药械,2015,21(5):466-468.口岸集装箱卫生处理效果的评价研究 贺骥1,陈剑1,蒋亚缘1,汪晓丹1,陈志坤2,蔡墩升 2 (1.厦门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福建厦门361012;2.厦门和健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福建 厦门361012) 摘要:目的防止入境集装箱携带媒介昆虫和致病微生物输入,为疫情控制提供参考。方法在集装箱空 箱中, 以致倦库蚊、家蝇和德国小蠊为试虫,使用浓度为12g /m 3 的硫酰氟处理24h 后,计算各类试虫的死亡率;同时使用常用工作浓度的过氧乙酸、二氧化氯分别处理2个集装箱空箱2h 和0.5h ;以无菌棉拭子采集 经硫酰氟、 过氧乙酸和二氧化氯处理前后集装箱箱壁的样本,并带回实验室培养计数。结果应用硫酰氟熏蒸处理24h 后, 各类试虫的死亡率均达100%,集装箱箱壁细菌总数经检测无明显变化;应用过氧乙酸和二氧化氯处理后,现场采集的集装箱箱壁样本经培养24h 后,几乎无细菌生长。结论常用工作浓度的硫酰氟对媒介昆虫的杀灭率很高,但对细菌无明显杀灭作用;而过氧乙酸和二氧化氯均可起到明显的消毒杀菌效果。关键词:口岸;集装箱;卫生处理;效果评价 中图分类号:R184.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 2781(2015)05-0466-03Effect evaluation of sanitary treatments for containers in ports HE Ji 1,CHEN Jian 1,JIANG Ya-yuan 1,WANG Xiao-dan 1,CHEN Zhi-kun 2,CAI Dun-sheng 2 (1.Xiamen International Travel Healthcare Center ,Xiamen 361012,China ;2.Xiamen Hejian Health Technology Service Co.,Ltd ,Xiamen 361012,China ) Abstract :Objective To prevent the insect vector and pathogenic microorganism importing with containers ,and provide reference for epidemic control.Methods In the empty container ,Culex quinquefasciatus ,Musca domestica , and Blattlla germanica were used as test insect ,treated for 24h with sulfuryl fluoride ,and calculated their mortality rate.At the same time ,other two empty containers were treated with peracetic acid and chlorine dioxide at common working concentration for 2h and 0.5h respectively.Using sterile cotton swab collected the samples from the wall of each container before and after treatment , then culturing and counting in the lab.Results After sulfuryl fluoride fumigation for 24h ,all kinds of test insects were dead.But there was no significant change in bacterial detection after sulfuryl fluoride fumigation.And there were almost no bacterial growth after peracetic acid or chlorine dioxide treated.Conclusion At working concentration ,sulfuryl fluoride has very high killing rate to insect vectors , but no significant effect on bacteria.The peracetic acid and chlorine dioxide could play a significant disinfection. Key words :ports ;container ;sanitary treatment ;effect evaluation 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集装箱作为一种运输工具被广泛用于各类货物的运输,每天国内各口岸都有大量集装箱入境。然而其中有很多集装箱 中带有各类媒介昆虫,且常携带多种病原体[1,2] ,根 据口岸卫生处理要求, 这些集装箱需要进行卫生处理后才可放行。为此,本研究主要针对目前口岸常用卫生处理用药开展效果评价,以期保证处理方式 持续有效,保障国境口岸卫生安全。1 材料与方法 1.1试虫选用致倦库蚊、家蝇和德国小蠊为受试 对象, 均由实验室饲养提供。1.2药剂硫酰氟:纯度99.9%,临海市利民化工 有限公司生产;施药量为12g /m 3 。过氧乙酸:AB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管理,保障国境口岸公共卫生安全,保护出入境人员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际卫生条例(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包括航空配餐和出入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储存场地等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者)和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主管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

疫机构)负责所辖口岸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检验检疫机构对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及饮用水供应单位实施卫生许可管理,具体规定按照《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四条经营者是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卫生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口岸卫生监督。 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对经营者实行风险管理、分级管理和诚信管理。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设立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进行培训与考核,开展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工作。 第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公布本部门的联系方式,接受口岸卫生安全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涉嫌犯罪案件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各检验检疫机构建立案件移送机制。 第二章卫生要求 第八条国境口岸应当保持环境整洁,生活垃圾、生活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及污染防治,病媒生物密度控制至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出入境交通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并符合有关卫生法规的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201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2019修订) (1981年12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82年2月4日卫生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铁道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境口岸的卫生要求 第三章 交通工具的卫生要求 第四章 食品、饮用水及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 第五章 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卫生监督机关的职责 第七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境口岸和国际航行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工作,改善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的卫生面貌,控制和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和由国内传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外开放的港口、机场、车站、关口(下称国境口岸)和停留在这些处所的国际航行的船舶、飞机和车辆(下称交通工具)。 第二章 国境口岸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 国境口岸应当建立卫生清扫制度,消灭蚊蝇孳生场所,设置污物箱,定期进行清理,保持环境整洁。 第四条 国境口岸的生活垃圾应当日产日清,设置的固定垃圾场,应当定期清除;生活污水不得任意排放,应当做到无害化处理,以防止污染环境和水源。 第五条 对国境口岸的建筑物,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控制病媒昆虫、啮齿动物,使其数量降低到不足为害的程度。 第六条 候船室、候机室、候车室、候检室应当做到地面整洁、墙壁无尘土、窗明几净、通风良好,并备有必要的卫生设施。 第七条 国境口岸的餐厅、食堂、厨房、小卖部应当建立和健全卫生制度,经常保持整洁,做到墙壁、天花板、桌椅清洁无尘土;应当有防蚊、防蝇、防鼠和冷藏设备,做到室内无蚊、无蝇、无鼠、无蟑螂。 第八条 国境口岸的厕所和浴室应当有专人管理,及时打扫,保持整洁,做到无蝇、无臭味。

关于加强和规口岸卫生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和规范口岸卫生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 局属各分支机构、直属单位: 口岸卫生监督工作是口岸卫生检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规范口岸卫生监督工作是口岸卫生检疫核心能力建设的基本要求。近年来,我局严格落实总局文件精神,积极开展口岸公共场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饮用水供应单位、储存场地(库)企业、服务行业和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保障了口岸公共卫生和食品、饮用水安全。但随着天津口岸辖区的不断扩大和我局机构设置的增加,口岸卫生监督工作出现了分工不明、责任不清、衔接不到位和工作不规范、不一致的现象和问题,严重影响了口岸卫生监督工作的质量。针对上述情况和问题,就加强和规范天津口岸卫生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口岸卫生监督的对象和责任分工 天津口岸卫生监督的对象包括海港和空港口岸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饮用水供应单位、服务行业,口岸储存场地(库),出入境交通工具及其相应的码头(停机坪)、作业区等。针对卫生监督对象的性质和特点,结合各分支机构的实际,明确各分支机构卫生监督的责任分工如下: 1、南疆办 负责所辖业务范围内出入境船舶、供船食品饮用水、天

津港码头及延伸作业区、船舶服务单位和客运候船厅的卫生监督工作。负责除东疆保税岛和临港工业区以外的供船食品饮用水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工作。 2、东疆局、临港办 负责所辖区域内出入境船舶、供船食品饮用水、天津港码头及延伸作业区、口岸储存场地、船舶服务单位和客运候船厅的卫生监督工作。负责所辖区域内供船食品饮用水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工作。 3、机场办 负责机场范围内出入境航空器、食品饮用水经营单位、口岸储存场地、口岸服务单位、停机坪和候机楼的卫生监督工作。 4.静海局、新港办、北疆办 静海局负责所辖进境废物原料集中查验场(库)的卫生监督工作;新港办负责所辖振华、港强集中查验场(库)和出口食品场库(不含集装箱储存场地)的卫生监督工作;北疆办负责天津港国际物流集中查验场(库)的卫生监督工作。 5.空港局、开发区局、保税办、宝坻局、武清办、北辰办等 空港局食卫处负责天津市内储存场地的卫生监督工作,开发区局、保税办、宝坻局、武清办、北辰办等负责所辖区域内储存场地的卫生监督工作。

(推荐)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关于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评价分为三种: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现状评价。本文所要介绍的就是其中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简称“控评”)。文中,将对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的概念、内容与方法进行简要介绍。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是指,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照国家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在竣工验收阶段对建设项目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分析及确定,并将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的危害程度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控制效果进行评价,最终作出客观、真实的验收评价结论。编写工作参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GBZ/T 197—2007)。按照我国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委托评价机构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内容与方法 主要包括收集材料、制定控制效果评价方案、工程分析、实施控制效果评价、编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等。 一、收集资料

应全面收集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和技术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报告等),还应熟悉、严格掌握国家、地方、行业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评价单位依据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预评价报告内容和工程建设及试运行情况,编制竣工验收前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方案。评价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评价目的、依据和范围;②工程建设概况,各项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真实运行情况;③现场调查与监测的内容与方法,质量保证措施;④组织实施评价工作计划与进度、经费安排。 三、工程分析 应用生产工艺、职业卫生和卫生工程等知识和技术,认真分析和明确预评价项目的工程技术特点,主要内容:①建设项目概况,包括建设地点、性质、规模、设计能力、劳动定员、总投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专项经费投资;②总平面布置;③生产过程拟使用的原料、辅料、中间品、产品名称、用量或产量;④主要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及其布局;⑤主要生产工艺、生产设备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部位及其存在的形态;⑥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四、实施控制效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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