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口岸常用卫生处理药物中毒急救规程doc-国境口岸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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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口岸常用卫生处理药物中毒急救规程

SN/T 1411—2004

1X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境口岸常用卫生处理药物中毒时的诊断及救治

本标准适用于国境口岸常用卫生处理药物中毒患者的紧急救治

2诊治原则

发生卫生处理中毒事件后,应先撤离现场,尽快查清毒源,明确诊断,以利针对性处理。并根据临床表现,边抢救患者边对事件的原因进行查找,以免延误救治时机。治疗的要点是维持心脑肺功能,保护重要脏器,以及对症支持治疗。经现场初步抢救后,在医护人员的密切监护下,将患者转移到附近医院进行进一步的处理,具体临床急救见附录A。

3诊断

3.1病史

发现急性中毒者时,应首先通过患者或有关人员重点扼要地询问患者病史,了解中毒时间,中毒原因,毒物种类、剂量,出现症状的时间及其发展过程等。

3.2体格检查

应对患者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并注意有关毒物中毒的特异性表现,如有机磷中毒时出现的瞳孔缩小、多汗、流涎、肌纤维震颤等特异性表现。

3.3实验室检查

选择排泄物、呕吐物、胃液、血液、剩余食物等作毒物鉴定,并根据临床表现作必要的特异性化验。如疑为有机磷中毒,则作血胆碱酯酶活性等测定。

3.4现场调查

当病史资料不全,或中毒的症状、体征与所疑毒物有矛盾时,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调查。

4现场急救通则

中毒事件发生后,应迅速将污染区域内的所有人员转移至毒害源上风向的安全区域,以免毒物进一步侵入。应根据患者病情迅速将病员进行分类,作出相应的标志,以保证对危重伤员的救治,具体见附录B;同时应加强对一般伤员的观察,定期给予必要的检查和处理,以免贻误救治时机。救援人员在进行现场救治时,应根据实际情况佩戴适当的个体防护装置,并严格按照区域划分进行工作。

4.2清除毒物

当皮肤被酸或碱性化学物灼伤或被易通过皮肤吸收的化学品污染后,应立即脱去污染的衣服(包括贴身内衣)、鞋袜、手套,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同时应注意清洗污染的毛发。忌用热水冲洗。对化学物溅入眼中者,应及时用无菌生理盐水充分的冲洗,减少组织损害,对没有洁净水源的地方,也可用自来水冲洗,冲洗时间不少于10 min-15 min;吸人中毒患者,应立即送到空气新鲜处,让患者安静休息,保持呼吸道通畅,必要时给予吸氧。口服中毒者应用手法刺激咽后壁等方法进行催吐。

4.3心肺脑复苏

患者从毒物现场救出后,如有心脏、呼吸停止,应立即进行心肺复苏,具体参见附录C。4.4意识丧失患者的处理

意识丧失的患者,应注意瞳孔、呼吸、脉搏及血压的变化,及时除去口腔异物,有抽搐发作时,应及时肌注安定或苯巴比妥类止痉剂。

4.5特效解毒药物的应用

对某些有特效解毒药物中毒的患者,应尽早应用特效解毒药物进行解毒治疗,如有机磷类杀虫剂中毒要及时应用阿托品进行解毒。

5常用熏蒸剂中毒

5.1溴甲烷中霉

5.1.1中毒表现

中毒患者的主要症状为头痛、眩晕、无力、恶心、嗜睡、震颤、视物不清等。较重者出现兴奋、谵妄、共济失调、震颤、肌痉挛,有的可伴有多发性神经炎和肝、肾损伤等。溴甲烷严重中毒时,病人可因脑水肿而呈癫痫样大抽搐、狂躁、昏迷,或因肺水肿或循环衰竭而呈现紫绀;部分病人可发生心律失常和急性肾功能衰竭。极严重中毒者,在几小时潜伏期后可突然出现全身中毒症状,且进展迅速,24 h内可以致死。皮肤接触溴甲烷药液后,可引起灼伤,初为红斑,以后形成水疱,逐渐融合成大疱。

5.1.2救治

治疗上无特效解毒剂。应立即将患者撤离现场,脱去受污染的衣服,用温肥皂水或2%碳酸氢钠清洗受污染的皮肤。让患者吸入氧气。保持环境安静,避免强光刺激。给狂躁症者静注镇静剂,但应避免使用溴剂;给患者静注高渗葡萄糖、维生素C及B族维生素;及时纠正可能出现的酸中毒;给患者服用氯化钠或注射生理盐水,其他对症处理和支持治疗的处理原则同内科等。

5.2硫酰氟中毒

5.2.1中毒表现

硫酰氟急性中毒时患者会出现头昏、恶心和反复发作的惊厥的症状,其脑电图与癫痫患者的形状接近。中毒程度加深时.患者中枢神经系统会发生变化,并出现尿氟升高,但无明显的组织器官病变及其

它任何症状变化。

5.2.2救治

若出现头昏、恶心等中毒现象.应立即让患者离开熏蒸场所.呼吸新鲜空气,脱去受污染的衣服,用大量清水冲洗受污染的皮肤,并使患者面部向下,头稍底于胸部,保持呼吸遭通畅,注意保暖;对呼吸停止的患者应及时施行人工呼吸。

治疗上无特效的解毒剂。主要是进行对症处理,通常采用硫喷妥钠或苯巴比妥钠控制惊厥的发作或采用水合氯醛经肛门给药也可,其他对症处理和支持治疗的处理原则同内科等。

5.3环氧乙烷中毒

5.3.1中毒表现

大量吸人环氧乙烷气体可引起全身中毒。患者口中会感觉到有特殊甜味,并出现剧烈头痛、头晕、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咳嗽、心动过缓及过早搏动、步态不稳、失眠、烦躁不安的症状。严重者可发生酸中毒、昏迷。此外还可引起肝脏肿大、肝功能障碍(血胆红素增高等)及黄疽以及尿中胆红素、尿胆元增高。

接触环氧乙烷气体可使患者的角膜损伤,接触的皮肤出现红肿,并在数小时后形成大疱。反复接触的患者会产生过敏反应,在原接触部位呈现红斑和发痒。

5.3.2救治

治疗上无特效解毒剂。应迅速将患者移离现场,根据病情需要,给予吸氧、人工呼吸或注射呼吸兴奋剂。注意保暖。严重者可加压给氧,有条件时可采用高压氧疗法。

对喉头痉挛、水肿及呼吸道灼伤,有多量分泌物,导致呼吸困难或窒息的患者,应及早施行气管切开术。对病情较轻不做气管切开术的患者,可让其吸入水蒸气、安息香酊蒸气或3%硼酸溶液蒸气,或雾化吸入1%麻黄碱及抗菌素等,其他对症处理和支持治疗的处理原则同内科、眼科等。

5.4磷化铝和磷化氢中毒

5.4.1中毒表现

中毒的潜伏期一般在24 h之内,偶见有2 d~3 d。患者可出现头痛、头晕、乏力、恶心、腹痛等,以消化道症状为主;还可伴有鼻咽发干、胸闷、咳嗽、心动徐缓等症状。若中毒加重时,患者还可能有下列的一种或数种表现:轻度意识障碍、抽搐、呼吸困难、轻度心肌损害,心电图上sT段降低、T渡低平和传导阻滞,甚至还可能出现昏迷、惊厥、肺水肿、呼吸衰竭以及明显的心肌和肝脏损害等。

5.4.2救治

治疗上无特效解毒剂。应迅速将患者移至空气新鲜处,更换受污染的衣服,清洗受污染的皮肤;让呼吸困难的患者吸人氧气,患者出现胸闷时静滴氨茶碱;对有休克、急性肾功能衰竭及肺水肿的患者应

予及时治疗;可使用保护肝脏和心脏的药物;其他对症处理和支持治疗的处理原则同内科、眼科等。

6常用消毒剂中毒

6.1含氯消毒剂中毒

6.1.1中毒表现

误服漂白粉液等含氯消毒剂,可引起患者口咽、食道、胃粘膜损伤,出现恶心、呕吐、烧心、返酸等,严重者可,出现低血压、高氯血症、高钙血症等;其中漂白粉还可引起氯气中毒,使患者出现呼吸道刺激症状,如咳嗽、气喘、呼吸困难等;严重者可出现化学性支气管炎、肺炎,甚至肺水肿;当眼睛接触到漂白粉时,患者眼睛可出现疼痛、畏光、流泪等刺激症状;接触高浓度的漂白粉水溶液时,患者皮肤可出现局部水疱、红肿、皮炎等。

6.1.2救治

治疗上无特效的解毒剂。应将患者移离现场,其他对症和支持治疗的处理原则同内科、跟科、皮肤科等。

6.2过氧乙酸中毒

6.2.1中毒表现

误服过氧乙酸的患者会引起口腔、咽部、腹部烧灼感,随之呕吐,腹泻黑色的血块。血压急速下降,会厌部水肿可引起窒息;经吸入过氧乙酸蒸气的患者,可当即产生咳嗽、窒息、头痛、头晕、衰弱等症状;6 h~8 h后,会出现肺水肿,并伴有胸闷、憋气、头晕、泡沫痰、紫泔等症状。胸部听诊有湿性罗音,血压低,经皮肤接触的患者皮肤剧烈疼痛,引起烧伤,可穿透至深部。溃疡边缘清楚,愈合慢并留有伤疤;眼接触的患者,其结膜可发生水肿,眼溅入少量的酸就可引起角膜损伤。

6.2.2救治

治疗上无特效解毒剂。经口服中毒的患者勿用催吐剂与洗胃;应尽速让患者口服水或牛奶将酸稀释100倍左右,以减少对组织的损害;对出现局部疼痛的患者,可注射吗啡,每4 h注射5 mg~10 mg,

以防止抑制中枢神经;可让患者服用氧化镁乳100 mL-200 mL;若发生会厌水肿窒息•应对患者施行插管或作气管切开手术;对出现胃或食道穿孔的患者,不得采用经口给药;对出现食道狭窄的患者,可做

食道扩X处理。其他对症和支持治疗的处理原则同内科,眼科、皮肤科等。

6.3新洁尔灭中毒急救

6.3.1中毒表现

口服大量浓度较高浓度的新洁尔灭后,患者可出现胃肠道刺激症状,如恶心、呕吐,烦躁不安,肌无力,昏迷、痉挛,严重者可因呼吸肌麻痹而致死。

6.3.2救治

治疗上无特效解毒剂。过敏者应停用本品;口服中毒者宜用淡肥皂水洗胃;伴有烦躁、痉挛

的患者,可注射安定或巴比妥类药物;出现呼吸肌麻痹时应给予患者呼吸机治疗,并加强对症治疗。

7常用杀虫剂中毒

7.1拟除虫菊酯杀虫剂中毒急救

7 1.1中毒表现

拟除虫菊酯杀虫剂主要包括蚊蝇杀灭剂及灭蟑螂蚂蚁药。主要产品有氯氰菊酯、凯紊灵、杀虫菊酯、敌虫菊酯等。吸入较大量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后,1 h~48 h内,患者面部会出现感觉异常(烧灼感、

针刺感、蚁走感或麻感),并伴有头晕、头痛、乏力、恶心、呕吐、多汗等症状。接触该药后皮肤可产生接触性皮炎,会阴部可有明显的局部红肿。眼溅入该药可引起眼痛、畏光、流泪、眼睑水肿、球结膜充血水肿。口服后10 min~60 min,患者可出现恶心、呕吐、上腹灼痛、食欲减退等症状,严重者可出现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肺水肿,甚至昏迷。

7.1.2救治

治疗上无特效解毒剂。对于经呼吸道、皮肤接触该药的患者,症状不明显的可让其脱离接触环境,到空气清新处,勿须其他特殊处理;对于口服中毒者,应立即口服催吐药物或刺激咽后壁人工催吐,并进

行对症治疗。

7.2有机磷中毒急救

7.2.1中毒表现

短时间内接触较大量有机磷杀虫剂后,患者在24 h内可出现较明显的毒草碱样胆碱能神经和中枢神经系统症状,如头晕、乏力、恶心、多汗、胸闷、视物模糊、瞳孔缩小等。其全血或红细胞胆碱酯酶活性一般为50%~70%。中毒加深时,患者可出现肌束震颤等烟碱样表现。其全血或红细胞胆碱酯酶活性一般为80%~50%。严重时,患者可出现肺水肿、昏迷、呼吸衰竭、脑水肿等症状,其全血或红细胞胆碱酯酶活性一般在30%以下。

7.2.2救治

7.2.2.1清除毒物

立即将患者移离中毒现场,脱去污染衣服,用肥皂水或清水彻底清洗污染的皮肤、头发、指(趾)甲;眼部受污染时,迅速用清水或2%碳酸氢钠溶液清洗患处。

7.2.2.2特效解毒剂

轻度中毒者可单用阿托品等抗胆碱药;中毒和重度中毒者,应合并使用阿托品和胆碱酯酶复能剂(氯解磷定、碘解磷定等)。

7.2.2.3对症和支持治疗

处理原则同内科。中度和重度中度患者在其l临床表现消失后,仍应继续观察数天,并避免过早活动,防止病情突变。

8抗凝血灭鼠剂中毒急救

8.1中毒表现

抗凝血灭鼠剂是目前最常用的一类慢性灭鼠剂,主要品种有大隆、溴敌隆、杀它仗等。误服此类灭鼠剂的患者早期可不出现症状,但在1 d~7 d后患者会出现头晕、乏力、恶心、呕吐、腹痛等症状。3 d后可逐渐出现出血性表现。患者多表现为刷牙后的齿龈面渗血、刨伤部位出血、皮下紫斑。随着病情的发展,可出现自发性出血,如皮肤紫癜、受压部位青紫或血肿、鼻衄、齿龈部出血、月经延长等。严重者可出现咯血、呕血、便血、血尿,妇女可阴道出血,多因颅内出血或胃肠道出血死亡。

8.2救治

口服中毒者应立即予以催吐、洗胃及导泻。并使用特效解毒剂维生素K,进行静脉注射,

每次10 mg~20mg,每天三次,持续注射3 d~5 d。较重患者于首次注射后,还应继续用50mg的维生素K,静滴,剂量120 mg/d,同时可予以输血。

附录A

(规X性附录)

中毒的临床急救

A.1 清除尚未被吸收的毒物

A.1.1表面毒物的清除

对患者的皮肤或粘膜沾染的毒物,应及时用冷水(不可用热水)彻底清洗掉。对沾染毒物的农服也应及时脱去。

A.1.2口服毒物的清除

A.1.2.1催吐

催吐必须在患者意识清醒下进行。可用手指、压舌板、筷子、鸡毛等刺激患者咽后壁引起呕吐,也可用5%食盐水等催吐。

A.1.2.2洗胃

对口服毒物的患者.除口服腐蚀性毒物(如强酸、强碱等)者外,均应进行洗胃。洗胃时间越早越好,最好在患者服毒后小于4 h内,对服毒较多且服毒时间超过6 h以上的患者也应洗胃。对昏迷病人可

通过鼻饲管洗胃,但应防止将鼻饲管插人气管内。对休克病人应先进行抗休克治疗,待病人收缩压维持在90mmHg~100 mmHg时再洗胃。洗胃应一直持续到洗出液澄清为止。

常用的洗胃液有:温开水,1%~2%食盐水,1:5 000~1:1000O鞣酸,0.02%~0.05%高锰酸钾

溶液,0.2%~0.5%活性炭混悬液,2%~5%重碳酸氢钠溶液。

A.1.2.3导泻

催吐或洗胃后还应让患者口服20 g~30g硫酸镁或15 g~30 g硫酸钠导泻。对口服毒物6 h以上的患者.还可用生理盐水或肥皂水灌肠。但对腐蚀性药物中毒或全身衰弱的患者不宜进行导泻。

A.1.3吸入毒物的清除

立即让患者离开污染区,移至空气新鲜处。必要时,进行人工呼吸或用氧气瓶给氧等。

A.2防止或延缓毒物的吸收

让患者服用稀释蛋清(五个至十个鸡蛋的蛋清加适量水)、豆浆或牛奶100mL~200 mL,以沉淀毒物,保护润滑粘膜;或服用0.2%~0.5%活性炭混悬液吸着毒物。

可根据患者中毒种类,酌情选用弱碱性物质中和强酸性毒物,弱酸性物质中和强碱性毒物,或用高锰酸钾分解生物碱和其他有机毒物。

让患者口服通用解毒剂(由活性炭两份、氧化镁及鞣酸备一份组成)15 g~20 g,加水50 mL~200 mL.

A.3促进毒物排泄

让患者大量饮水或静滴5%葡萄糖液或5%葡萄糖盐水,促进毒物从尿液中排出。补液速度200 mL/h~400 mL/h,如患者尿量过少,可静注速尿20 mg~40 mg或利尿酸钠25 mg。最好维持每小时尿量200mL~300mL。大量利尿时应注意适当补充钾盐。

A.4使用特效解毒剂、生理拮抗剂

给患者及早服用相应的特效解毒剂或生理拮抗剂,如给有机磷中毒患者肌注阿托品、解磷定,给汞中毒患者服用二巯基丙醇等。

A.5对症处理

A.5.1呕吐、腹泻

让患者补充水及电解质,发生酸中毒时可用碳酸氢钠进行纠正。对腹痛腹泻患者可针刺中脘、天枢、足三里、关元或炙神阙穴位,或口服颠茄酊(片),肌注阿托品等。

A.5.2烦躁不安、惊厥

对患者肌注苯巴比妥钠或安定,也可用10%水合氯醛灌肠,并可针刺人中、大椎、合谷、百会、涌泉等穴位。

A.5.3呼吸衰竭

对患者采用吸氧,肌注洛贝林、尼可刹米(可拉明),人工呼吸等。

A.5.4循环衰竭

对休克症者采用吸氧,静滴阿拉明等抗休克药物.必要时静注氢化可的松;对心力衰竭症者可静注毒毛旋花子甙K或XX兰;心动过缓及阿—斯氏综合症者,可静注阿托品或静滴异丙基肾上腺素。

A.5.5肝脏损害

给患者静注高渗葡萄糖及复合维生素B、维生素c,若有肝昏迷前驱症状时给患者静注谷氨酸钠(钾)。

A.5.6急性肺水肿

对心力衰竭导致肺水肿者采用吸氧,静注毒毛旋花子甙K或XX兰,四肢用止血带轮换结扎或放血,暂停静脉输液或减缓注入速度或进行利尿。

对吸入有毒气体引起的肺水肿者,以早期激素治疗为主,必要时使用机械通气。

A.5.7急性脑水肿

患者发生急性脑水肿可用脱水剂甘露醇、山梨醇等进行治疗。

A.5.8急性肾功能衰竭

对患者采取限制液体输入量,纠正酸中毒,防止高血钾对心肌的损害等措施。

附录B

(规X性附录)

中毒患者的分类及佩带标志

B.1 中毒患者的分类依据

中毒患者的分类依据如下:

——呼吸频率;

——皮肤温度;

——按压后甲床毛细血管的充盈时间

——脉搏;

——意识状况。

B.2 中毒患者的佩戴标志

B.2.1立即处理——红色

用于出现可能影响生命的损害或指征,如窒息、严重出血、呼吸超过30次/min等,为需要紧急处理和转运的危重患者佩带。

B.2.2延期处理——黄色

用于伤害或中毒不严重的,可随后处理或转运的患者佩带。

B.2.3勿需处理——绿色

用于未中毒、无伤害或轻微中毒或伤害,不需要处理和转运,有时需要观察的患者佩带。

B.2.4死亡/濒死——黑色

用于无呼吸,甲床黑、无脉搏,重度昏迷的患者佩带。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心肺复苏要领

C.1心脏骤停的诊断

昏迷;颈动脉、股动脉等大动脉搏动消失;呼吸暂停或抽搐样呼吸,贴近患者的鼻部无呼吸声、无呼吸气流;胸廓无起伏;瞳孔散大(但少数患者在心跳骤停后瞳孔不散大)。心电图检查呈一直线。

C.2心肺复苏急救步骤

首先保持呼吸道通畅;然后施行被动呼吸;最后施行被动循环。

C.3心肺复苏注意事项

让患者仰卧在地上或硬板床上;迅速清除患者口腔异物。如呕吐物,假牙等,保持呼吸道通畅;如疑有气道异物者应予排除;用手托起患者头部,让其上仰,颈下垫枕。以减少口咽部气道弯曲度;被动呼吸以采用口对口人工呼吸为主;但吸人有毒气体中毒致心跳骤停者不能采用口对口人工呼吸,应先放置口腔通气管后用简易呼吸器进行;应及时对患者进行胸外心脏按压。

C.4心肺复苏的操作要领

C.4.1 实施口对口呼吸的操作要领

拨开患者的嘴.捏紧鼻孔,并用一消毒纱布垫在患者的口部接触处,抢救者自身深吸气,接每分钟5次~1 8次的节律.徐缓而均匀地将气呼入病人口中。

C.4.2实施胸外心脏按压的操作要领

C.4.2.1 让患者仰卧在地上或硬板床上,抢救者跪在伤病员的右侧或站在病床右侧。

C.4.2.2施救者双臂直伸不弯肘部,两手相叠置胸骨前,身体前倾,用上身的体重,垂直按压患者胸部,每分钟80次~100次,按压深度4 cm~6cm抢救者放松时手掌不能离开胸壁。

C.4 2.3对患者的胸外心脏按压节律必须均衡,不间断(胸外心脏按压中断时间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超过数秒钟)、胸骨下压时间及放松时间各占50%。如为单人抢救,先吹气两次,然后按压10次~15次,交替进行;如为双人抢救,一人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另一人进行胸外按压,先口对口吹气一次,然后胸外按压五次,交替进行.进气时应暂停按压。

C.5心肺复苏有效的指标

C.5.1主心跳恢复

可触及大动脉搏动、心电图示心跳恢复。不论是窦性心律、房性或节性心律,还是心房扑动或颤动,均是自主心跳恢复的表现。

C.5.2瞳孔变化

散大的瞳孔回缩变小,对光反应恢复。

C.5.3脑功能好转的迹象

具体表现为:意识好转;肌X力增加;自主呼吸恢复;吞咽动作出现。

C.6心肺复苏终止的指标

复苏成功后,终止复苏术。经30 min抢救后,患者心脏仍无电活动,可视为复苏失败,终止复苏术。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为规范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工作,加强口岸卫生监督管理,保护出入境人员健康,维护口岸卫生安全,特制定了《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已撤销)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2号 颁布时间:2016-04-28 实施时间:201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工作,加强口岸卫生监督管理,保护出入境人员健康,维护口岸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

(含航空配餐)、食品销售 (含入/出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餐饮服务 (食品摊贩除外)、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公共卫生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和公共卫生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 (以下简称卫生许可),取得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或者服务活动,并依法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监督。

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

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境口岸卫生处理工作,保障卫生处理工作依法、有效、安全实施,防止传染病、医学媒介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传入、传出,保护口岸卫生安全和公众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处理是指为控制、杀灭、消除对人体有害的因子而实施的消毒、除鼠、除虫、除污等卫生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包括废旧物品、废旧交通工具等)、行李、邮包、尸体、骸骨以及国境口岸区域等实施卫生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过程监管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卫生处理: 1. 质检总局发布的公告和通报等文件中有明确要求的; 2. 发现存在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医学媒介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等物品的;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卫生处理的。

第六条需要实施卫生处理时,检验检疫部门向当事人出具《检疫处理通知书》,内容应当包括卫生处理的原因、对象、数(重)量、方式等。各种检疫对象的卫生处理指征和卫生处理方式见附件1,《检疫处理通知书》的基本项目和填写要求见附件2。 第七条企业或代理报检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有效资质的卫生处理单位实施卫生处理。 第八条实施卫生处理前,受委托的卫生处理单位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处理任务准备相关的人员、药品、器械以及防护用品等,并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当地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第九条卫生处理单位应当按照经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的实施方案实施卫生处理。 卫生处理单位实施卫生处理工作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的要求,并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卫生处理完成后,卫生处理单位应当填写卫生处理原始记录,并按要求出具卫生处理报告单。具体填写要求见附件3和附件4。 第十一条需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审核卫生处理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审核合格的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填写规范》出具相应检验检疫证书。 第十二条各级检验检疫部门均应建立卫生处理效果评

海关应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预案

海关应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预案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XXXX口岸(以下简称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制定本预案。 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念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口岸出入境人员和口岸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包括: (一)发生鼠疫、霍乱、黄热病、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流感病例的; (二)乙类、丙类传染病较大规模的暴发、流行或多人死亡的; (三)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或者国家已宣布消除的传染病等疫情的; (四)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五)发生临床表现相似的但致病原因不明且有蔓延趋势或可能蔓趋势的群体性疾病的; (六)中毒人数10人以上或者中毒死亡的; (七)国内外发生突发事件,可能危及国境口岸的。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为XXXX口岸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项预案,适用于在口岸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5工作原则 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处理机构 2.1.1XX海关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XXX 副组长:XXX 2.1.2XX海关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保障小组

口岸验收基本条件

口岸验收基本条件(卫生检疫) 一、专业技术用房 医学媒介实验室,含样品处理室、器械室、鉴定室、标本室 检疫处理用房,含卫生处理实验室、药剂师、效果检测室、 洗消室、药品库 应急装备室、视频监控室 二、查验场所 1、地面平整、坚固、硬化,无病媒生物孳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具备有效的防鼠设施与防鼠带; 2、设有冷冻(冷藏)集装箱的辅助制冷设施及防火、防汛、防盗设施;(这应视该场站的货物中情况而定) 3、设有污水处理及排放设施,设有垃圾存储与处理设施,上述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4、入口应设置门式核辐射监测系统和自动喷淋消毒系统。配套设施 1、标志牌:位于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入口处;参照规格D制作。 2、查验平台:位于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用于集装箱、货物的检验检疫查验操作;规格宽大于5m、与集装箱拖车架等高

(约150cm )、长度以至少能够同时对5辆集装箱卡车实施查验为宜,台体涂印“中国检验检疫”及中国检验检疫徽标(以下统称:规格E)。(近期正在规划设计封闭式查验平台) 三、隔离场所或监管仓库 用于存放不同监管要求或需要隔离待处理的货物 四、检疫处理区 应当位于港区办公、生活区的下风方向,相隔距离不少于50m,面积不少于1000 m2。 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要求: l、地面平整、坚固、硬化,无病媒生物孳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具备有效的防鼠设施与防鼠带; 2、设有污水处理及排放设施,设有垃圾存储与处理设施,上述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配套设施包括: 标志牌: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入口处;标示检疫处理区域;按规格D制作。 告示牌: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周边;推荐规格长150 cm、宽50cm,涂印“检疫处理作业危险,请勿靠近”中英文字样。 检疫处理平台: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内,用于车载集装箱及内容货物的检疫处理业务操作;按规格E建设。

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签章) 河北省卫生厅制

填表须知 1.签署文件和填表前,申请单位应当详细阅读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卫生规范和标准,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申请单位在填写单位名称时,应使用工商部门依法核准的名称全称。 3.所附资料均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建议中文使用四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所有外文均应译为规范中文; 4.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不需申明的事项请注明“无”,不得空项,填写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申请单位 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 卫生许可项目 卫生许可证号 需说明的有关问题 提供变更项目相关资料和文件:(请在所提供材料前的□内打“√”) □1. 《卫生许可证》原件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河北省卫生厅制

单位名称: 地址: 邮编: 联 系 人: 电话: 卫生许可项目: 卫生许可证号: 需说明有关问题: 所附资料:(请在所提交的资料前打“√” ) □1.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表 □2.一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还应当提供一年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3.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材料 □4.原卫生许可证 河北省卫生厅制

单位名称: 地址: 邮编: 联 系 人: 电话: 卫生许可项目: 卫生许可证号: 需说明有关问题: 所附资料:(请在所提交的资料前打“√” ) □1. 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2.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材料 □3.卫生许可证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一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一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

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实施方案详解

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实施方案 为建立口岸卫生监督效果评价标准,使口岸食品卫生监督模式与国际接轨,规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行为,提高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效率与水平,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食品卫生法、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8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检验检疫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的 实施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是严格依法行政,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确保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公平、公正、透明,加快监督模式转变的重要措施。通过该制度的实施,使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由“定性管理”向“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动态管理”转变,由只对最终产品的检查向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监管转变,由单纯监管的监督模式向监管与技术指导并重的监督模式转变,提高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水平,同时提高口岸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卫生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引导其增加硬件投入、健全管理制度,建立自律、诚信的机制,提高口岸食品行业卫生管理的整体水平。 二、实施原则 (一)依法原则。 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食品卫生法、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科学、规范地实施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 (二)量化评价、分级管理的原则。 采用危险性评估原则,考虑影响食品卫生安全的可能性及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对每一监督项目量化评价,确定各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分级和食品卫生信誉度分级,据此确定卫生监督的类别和频率。 (三)全程、动态监督的原则。 将卫生许可审查与日常卫生监督有机结合,共同决定每个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级别、信誉度级别及监督的频率。食品信誉度分级不是固定不变的,除在食品生产经营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需要吊销卫生许可证外,凡违反关键监督项目的应采取降低等级的办法;在日常生产经营中保持良好记录的,也可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提高其等级。 (四)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 评定过程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评定结果向社会公示,便于国内外旅客进行社会监督,从而推动和加强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三、范围、内容、方法、步骤 (一)范围。 口岸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包括餐饮业、食品生产单位、食品经营单位及集体食堂等集体供餐单位)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 (二)内容。 实施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是对申请发放或已经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卫生许可和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根据卫生许可的评分审查结果对申请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卫生许可,根据卫生许可和日常卫生监督的评分审查结果对已经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风险性分级和食品卫生信誉度分级,确定食品卫生监督的频率。 (三)方法。 1. 卫生许可审查的量化评价。 在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发放卫生许可证时,利用卫生许可审查分级管理评分表(见附件1、3、5)对其食品卫生管理、建筑布局、卫生设施等方面进行量化评价。 2. 日常卫生监督检查的量化评价。 利用日常卫生监督分级管理评分表(见附件2、4、6),对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从业人员的卫生状况、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状况等,做出风险度、信誉度的量化评价。 3. 分级管理的实施。 检验检疫机构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应当由2名以上口岸卫生监督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规范填写评分表,并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和监督员共同签字。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对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的结果,对不同类型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分级管理。 (一)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均为良好的企业,评为A级企业。检验检疫机构对A级企业每月监督1次。 (二)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有一个良好的,评为B级企业。检验检疫机构对B级企业每月监督2次。 (三)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均为一般的,评为C级企业。检验检疫机构对C级企业每月监督4次。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章应急准备 第四章报告与通报 第五章应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57号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已经2003年9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 二○○三年十一月七日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及时缓解、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出入境人员和国境口岸公众身体健康,维护国境口岸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出入境人员和国境口岸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包括: (一)发生鼠疫、霍乱、黄热病、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的; (二)乙类、丙类传染病较大规模的暴发、流行或多人死亡的; (三)发生罕见的或者国家已宣布消除的传染病等疫情的; (四)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五)发生临床表现相似的但致病原因不明且有蔓延趋势或可能蔓延趋势的群体性疾病的; (六)中毒人数10人以上或者中毒死亡的; (七)国内外发生突发事件,可能危及国境口岸的。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涉及国境口岸和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范围内,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第四条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对参加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及其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分支机构,组成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指挥体系。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协调、管理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指挥体系,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订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方案; (二)指挥和协调检验检疫机构做好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工作,组织调动本系统的技术力量和相关资源; (三)检查督导检验检疫机构有关应急工作的落实情况,督察各项应急处理措施落实到位; (四)协调与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建立必要的应急协调联系机制; (五)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有关情报信息和事态变化情况,为国家决策提供处置意见和建议;向各级检验检疫机构传达、部署上级机关有关各项命令; (六)鼓励、支持和统一协调开展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监测、预警、反应处理等相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国家质检总局成立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小组,为应急处理提供专业咨询、技术指导,为应急决策提供建议和意见。 第八条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本辖区组织实施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预案; (二)调动所辖检验检疫机构的力量和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应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四)协调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口岸管理部门、海关、边检等相关部门的联系。 直属检验检疫局成立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承担相应工作。 第九条分支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建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现场指挥部,根据具体情况及时组织现场处置工作; (二)与直属检验检疫局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共同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随时上报信息; (三)加强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协作。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样表、填写示范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样表、填写示范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海关(以下称主管海关)就国境口岸区域内候机(船、车)室、商店、书店等公共场所(不涉及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卫生许可告知如下: 一、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四)《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五)《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六)《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七)《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1996); (八)《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九)《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8204-2013)。 (十)《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 二、许可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并保证各项设施运转正常,禁止挪作他用;

(二)设立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 (三)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卫生培训、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卫生管理档案等内容; (四)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五)应当配备有效的医学媒介生物控制措施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 (六)室内空气质量和微小气候及提供的用品、用具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规定的要求; (七)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三、许可办理 (一)受理材料。 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1.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 有关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3. 营业场所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4. 经申请人签章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二)受理期限。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doc

附件67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工作,加强口岸卫生监督管理,保护出入境人员健康,维护口岸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含航空配餐)、食品销售(含入/出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餐饮服务(食品摊贩除外)、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公共卫生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和公共卫生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以下简称卫生许可),取得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或者服务活动,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督。 第六条海关实施卫生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海关应当加强对卫生许可过程的监督检查,建立卫生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及行政许可结果公示制度。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举报卫生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海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许可要求 第九条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销售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使用的原、辅材料等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

出入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通用规则

出入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通用规则 出入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通用规则 SN/T1758-2006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入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的对象、要求、指征、方法选择、程序、效果评定、处置及安全管 理。 本标准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的消毒、杀虫、灭鼠。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 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981—1995消毒与灭菌结果的评价方法标准 3对象 出入境口岸、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等物体或环境,凡存在疾病传播作用或可能将 医学媒介生物传入传出出入境口岸的,均为卫生处理对象,具体包括: ——来自疫区,受传染病污染,或者发现和携带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医学媒介生物的出入境交通工具、集 装箱、货物、行李、邮包及其他物品; ——来自疫区或受传染病污染的蔬菜、水果、饮料、生活用水、食品及水产品: ——被判定为染疫或染疫嫌疑的,来自疫区或受传染病污染的交通工具上的生活垃圾、饮用水、压舱水: ——染疫或染疫嫌疑人的排泄物、呕吐物以及受污染的环境和物品; ——进口的废旧物品和曾在境外运行的废旧交通工具; ——受传染病污染,或者发现存在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医学媒介生物,数量足以为害的出入境口岸环境; ——受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室内空气; ——要求实施预防性卫生处理的对象; ——检验检疫机构认为需要卫生处理的。 4要求 4.1卫生处理应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规定的依据,应科学地确定处理指征。 4.2卫生处理从业单位应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可,从业人员应经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4.3卫生处理应按照技术规程要求实施。 4.4使用的药剂和器械应经国家药械主管部门许可,国家卫生检疫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

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保证国境口岸食品卫生安全,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在国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为出入境交通工具提供食品、饮用水服务的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辖区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检验检疫机构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卫生许可管理。 检验检疫机构对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实行风险分析和分级管理。 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标准对国境口岸食品进行卫生监督管理。尚未制定国家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相关标准进行卫生监督管理。 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许可管理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时应当接受其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的卫生监督。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口岸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向其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卫生条件: (一)具备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卫生环境、卫生设施及设备;

卫生许可证申请报告(完整版)

报告编号:YT-FS-7155-75 卫生许可证申请报告(完 整版) After Completing The T ask According To The Original Plan, A Report Will Be Formed T o Reflect The Basic Situation Encountered, Reveal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 Forward Future Idea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卫生许可证申请报告(完整版) 备注:该报告书文本主要按照原定计划完成任务后形成报告,并反映遇到的基本情况、实际取得的成功和过程中取得的经验教训、揭露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今后设想。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县食品卫生监督所: 我校系寄宿制中学,为在校寄宿学生提供早晚餐。学校有学生食堂一栋,成立了专门的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监督机构,卫生管理制度健全,食堂工作人员经过体检,身体健康,办理食品完全符合卫生安全管理。 总之,我校食堂完全符合食品卫生安全的标准,特申请食品许可证!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卫生许可证申请报告写作须知 1、本申请书由申请者如实填写后提交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 2、用钢笔、毛笔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不

得用园珠笔、铅笔,空格处填“无”或“/”。 3、单位名称(字号):按工商行政部门预先核准通知。’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必在”法人及法人代表”栏中重复填写;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应填上级领导单位及其负责人;食品摊贩(个体工商户)此栏不必填写。 4、经济性质:分别填写国有、集体、个体、私营;联营、股份制、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 5、地址:市(地)的市区,填写市名、路名、门牌号,市(地)的农村与县(市、区)填写:县(市、区)名、乡(镇)名、路名(或行政村名)、门牌号(或自然村名)。 6、应体检培训人数:按规定应当取得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的负责人、卫生管理员、生产经营等人员。 7、申请许可项目:填写生产经营的品种(或类别)及其方式。生产经营方式分别为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供应、储运等。 8、要求保密的材料:指申请者对申报的材料中要

口岸集装箱卫生处理效果的评价研究

【论著】 ·药械研究· 基金项目: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编号:2013J05120)。作者简介:贺骥(1978-),男,福建厦门市人,博士,副主任技师,主要从事医学媒介生物的防治研究工作。 引用格式:贺骥,陈剑,蒋亚缘,等.口岸集装箱卫生处理效果的评价研究 [J ].中华卫生杀虫药械,2015,21(5):466-468.口岸集装箱卫生处理效果的评价研究 贺骥1,陈剑1,蒋亚缘1,汪晓丹1,陈志坤2,蔡墩升 2 (1.厦门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福建厦门361012;2.厦门和健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福建 厦门361012) 摘要:目的防止入境集装箱携带媒介昆虫和致病微生物输入,为疫情控制提供参考。方法在集装箱空 箱中, 以致倦库蚊、家蝇和德国小蠊为试虫,使用浓度为12g /m 3 的硫酰氟处理24h 后,计算各类试虫的死亡率;同时使用常用工作浓度的过氧乙酸、二氧化氯分别处理2个集装箱空箱2h 和0.5h ;以无菌棉拭子采集 经硫酰氟、 过氧乙酸和二氧化氯处理前后集装箱箱壁的样本,并带回实验室培养计数。结果应用硫酰氟熏蒸处理24h 后, 各类试虫的死亡率均达100%,集装箱箱壁细菌总数经检测无明显变化;应用过氧乙酸和二氧化氯处理后,现场采集的集装箱箱壁样本经培养24h 后,几乎无细菌生长。结论常用工作浓度的硫酰氟对媒介昆虫的杀灭率很高,但对细菌无明显杀灭作用;而过氧乙酸和二氧化氯均可起到明显的消毒杀菌效果。关键词:口岸;集装箱;卫生处理;效果评价 中图分类号:R184.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 2781(2015)05-0466-03Effect evaluation of sanitary treatments for containers in ports HE Ji 1,CHEN Jian 1,JIANG Ya-yuan 1,WANG Xiao-dan 1,CHEN Zhi-kun 2,CAI Dun-sheng 2 (1.Xiamen International Travel Healthcare Center ,Xiamen 361012,China ;2.Xiamen Hejian Health Technology Service Co.,Ltd ,Xiamen 361012,China ) Abstract :Objective To prevent the insect vector and pathogenic microorganism importing with containers ,and provide reference for epidemic control.Methods In the empty container ,Culex quinquefasciatus ,Musca domestica , and Blattlla germanica were used as test insect ,treated for 24h with sulfuryl fluoride ,and calculated their mortality rate.At the same time ,other two empty containers were treated with peracetic acid and chlorine dioxide at common working concentration for 2h and 0.5h respectively.Using sterile cotton swab collected the samples from the wall of each container before and after treatment , then culturing and counting in the lab.Results After sulfuryl fluoride fumigation for 24h ,all kinds of test insects were dead.But there was no significant change in bacterial detection after sulfuryl fluoride fumigation.And there were almost no bacterial growth after peracetic acid or chlorine dioxide treated.Conclusion At working concentration ,sulfuryl fluoride has very high killing rate to insect vectors , but no significant effect on bacteria.The peracetic acid and chlorine dioxide could play a significant disinfection. Key words :ports ;container ;sanitary treatment ;effect evaluation 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集装箱作为一种运输工具被广泛用于各类货物的运输,每天国内各口岸都有大量集装箱入境。然而其中有很多集装箱 中带有各类媒介昆虫,且常携带多种病原体[1,2] ,根 据口岸卫生处理要求, 这些集装箱需要进行卫生处理后才可放行。为此,本研究主要针对目前口岸常用卫生处理用药开展效果评价,以期保证处理方式 持续有效,保障国境口岸卫生安全。1 材料与方法 1.1试虫选用致倦库蚊、家蝇和德国小蠊为受试 对象, 均由实验室饲养提供。1.2药剂硫酰氟:纯度99.9%,临海市利民化工 有限公司生产;施药量为12g /m 3 。过氧乙酸:AB

口岸传染病排查处置基本技术方案

口岸传染病排查处置基本技术方案 第一部分技术方案概述 为进一步规范口岸卫生检疫人员对传染病可疑病例的排查、处置工作,合理利用口岸卫生资源,依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技术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对口岸传染病可疑病例的排查和处置,主要针对呼吸道、消化道和蚊媒传播等3类传染病制定了口岸呼吸道传染病排查处置技术方案、口岸消化道传染病排查处置技术方案和口岸蚊媒传染病排查处置技术方案(详见本方案第二、三、四部分),重点排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鼠疫、肺炭疽、开放性肺结核、流行性脑脊髓膜炎、霍乱、细菌性痢疾、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诺瓦克病毒感染、副溶血弧菌感染、黄热病、登革热、疟疾、流行性乙型脑炎(日本脑炎)、西尼罗热、基孔肯雅热等传染病。口岸传染病可疑病例排查处置总体流程图见本方案第五部分第二节。 一、定义 (一)可疑病例。 本方案中的可疑病例是指具有下列一种或多种症状和/或体征的人员,包括发热、咳嗽、恶心、呕吐、腹泻(24小时内腹泻3次或3次以上)、头痛、肌肉痛、关节痛、皮疹、黄疸(自然光线下皮肤和眼睛不正常的黄色)、不正常的面色潮红或面色苍白、淋巴结(腺)肿大、无辅助设备状态下无力行走等。 (二)可疑病例的发现方式: 1. 体温监测发现; 2. 交通工具运营者报告; 3. 医学巡查发现;

4. 旅客主动申报; 5. 口岸区域内报告; 6. 境外官方机构通报等其他方式。 (三)疑似病例。 本方案中的疑似病例是指检疫人员对口岸发现的可疑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检查、快速检测等医学排查措施后,判定为疑似患有某种传染病,需要转送指定医院进行进一步排查诊治的人员。 二、现场排查和处置 (一)先期处置。 如果是运行中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报告可疑病例,应进行以下处置: 1. 通过电讯形式问询基本情况,记录可疑病例姓名、性别、国籍、出发港、证件号码、发病时间、症状、人数、旅行史,接触史、用药情况等; 2. 根据问询情况,为乘务人员提出处置建议。包括: (1)将可疑病例安置在相对独立的区域,与其他乘客分开; (2)利用现有的设施对可疑病例进行防护。如戴口罩、手套等; (3)乘务人员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4)为可疑病例提供专用卫生间,不具备条件时应注意收集可疑病例的呕吐物、排泄物和分泌物,防止污染; (5)利用现有的药械实施消毒、除虫等措施。 3. 及时向上级报告。 4. 做好登交通工具处置前准备。 (1)通过指挥部门通知交通工具运营者将交通工具停放在指定位置,未经检疫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交通工具。 (2)准备防护用品、医疗器具、卫生处理药械、单证和通讯设备等。 (3)检疫人员做好个人防护,可参照《口岸传染病处置个人防护指导原则》(第一部分第五节)。 (三)初步流调排查。 初步流调排查主要以流调、问讯为主,辅以必要的简单体格检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管理,保障国境口岸公共卫生安全,保护出入境人员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际卫生条例(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国境口岸和出入境交通工具实施的卫生监督(以下统称国境口岸卫生监督)。 国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经营、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经营单位(以下统称经营者),口岸运营者和出入境交通工具运营者应当遵守本规定。 出入境航空器航空配餐加工和供应单位(以下简称航空配餐企业)按照食品生产单位管理。出入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单位按照食品销售单位管理。餐饮服务单位不包含食品摊贩。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

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检验检疫部门对国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饮用水供应和公共场所经营的单位实施卫生许可管理,具体规定按照《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四条经营者、口岸运营者和出入境交通工具运营者是国境口岸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卫生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配合检验检疫部门实施口岸卫生监督,不得拒绝、阻挠、干涉。 第五条检验检疫部门按照风险管理、分级管理和诚信管理的原则开展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工作。 第六条检验检疫部门设立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开展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工作。 第二章卫生要求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七条国境口岸、出入境交通工具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保持环境整洁。 (二)对生活垃圾、生活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及污染防治,防止其污染环境和水源。 (三)控制病媒生物密度,使其数量降低到不足为害的程度。 (四)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doc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申请书 □初次 □变更 □延续 □临时经营 原卫生许可证号: 申请单位: 经营地址: 申请日期: 海关总署监制

填写说明: 1. 填写时要用签字笔或钢笔,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有涂改现象,空格处以“无”字填写。填写如纸张不够,可自行附页。 2. 申请材料中的外文需翻译成中文;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 经营类别请在合适的“□”中划“√”(可多选)。 4. “从业人员人数”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服务的人员数量,初次申请和临时经营可不填写此项。 5. “申请人承诺”栏中,申请人属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属个体经营户的,由经营者签名;属法人分支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由负责人签名。 6. 申请材料均为2份,受理机构和决定机构各持1份(如受理和决定为同一机构,申请材料只需提供1份);申请材料的文字、图像、符号应该清晰;除设计图纸外,其他提交的申请材料大小均为A4纸。

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一、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申请卫生许可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原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资格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四)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复印件,包括环境清洁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等有关资料; (五)其他材料复印件: 从事食品生产的,应当提交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食品生产的执行标准等。生产加工过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航空配餐企业还应当提供符合冷链运输要求的专用食品运输车辆、冷冻冷藏设施的证明材料。 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提交与食品销售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平面图、经营设施设备清单。从事入/出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的,还应当提供符合冷链运输要求的专用食品运输车辆、冷冻冷藏设施的证明材料。利用自动售货设备进行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从事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清洗消毒制度、加工操作规程、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制度;有送餐服务的,应当提供符合保温或者冷链运输要求的专用食品运输设施的证明材料。 集中用餐的非盈利性食堂可免予提供营业执照,但应当提供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二、从事饮用水供应的,申请卫生许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原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资格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四)本单位卫生管理制度复印件,包括从业人员卫生培训,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供水设备设施维护,卫生管理档案等有关内容; (五)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六)设计图纸及相关文字说明复印件,如平面布局图、设备布局图、管网平面布局图、管网系统图等; (七)自备水源的应当提供制水工艺流程文件复印件。 三、申请国境口岸公共场所经营的,申请卫生许可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原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资格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四)本单位卫生管理制度复印件,包括从业人员卫生培训,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卫生管理档案等内容; (五)营业场所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复印件。 四、法律、法规有其他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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