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国际法论文选题

2020国际法论文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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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题最好能建立在平日比较注意探索的问题的基础上,写论文主要是反映学生对问题的思考,详细内容请看下文国际法论文选题。

·有关钓鱼岛问题的国际法思考

·谈国际私法领域的法律规避问题

·谈美国有限合伙法中合伙人之信义义务

·浅谈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补充性原则初探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程序和法律问题概述(一)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程序和法律问题概述(三)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特点

·论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期间

·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

国际私法论文选题

“国际私法","也谈国际私法的对象和范围" "国际私法","论国际私法中的保护弱者原则" "国际私法","论中国国际私法典的制定" "国际私法","论国际私法的统一化" "国际私法","论"法则区别说"的产生及其意义" "国际私法","论近代英美国际私法学说的特征" "国际私法","论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国际私法统一化中的作用" "国际私法","论我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发展及其作用" "国际私法","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及其意义" "国际私法","论美国国际私法学说及其发展趋势" "国际私法","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初论" "国际私法","论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对国际私法的影响" "国际私法","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历史发展及其现状研究" "国际私法","论船旗国法" "国际私法","关于国际私法性质的几点认识" "国际私法","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现状简论" "国际私法","简论国际私法的发展" "国际私法","识别的若干问题浅析" "国际私法","论冲突规范的性质及其特征" "国际私法","论反致制度" "国际私法","论冲突法与实体法在调整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作用和关系" "国际私法","对我国关于涉外民事法律行为法律适用规定的几点思考" "国际私法","论扶养的法律适用原则" "国际私法","论外国人在我国民事法律地位的发展与完善" "国际私法","试论"惯常居所地法"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 "国际私法","论国家和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私法关系主体的特殊性" "国际私法","准据法的概念辨析" "国际私法","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国际私法","属人法原则及其适用问题" "国际私法","论直接适用的法" "国际私法","论冲突规范的类型与冲突规范的立法技术选择" "国际私法","论"先决问题"的构成及准据法的选择" "国际私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的效力" "国际私法","论属人法的发展趋势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国际私法","对我国法人属人法原则的设想" "国际私法","涉外代理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兼论我国的实践" "国际私法","涉外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国际私法","涉外信托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国际私法","论涉外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 "国际私法","论涉外破产的法律适用问题" "国际私法","关于法人涉外破产问题的探讨" "国际私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若干问题初探" "国际私法","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问题研究" "国际私法","论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及其法律适用原则"

《国际法》论文

中国国际地位提升对国际法律专业人才需 求的分析与建议 摘要:当今世界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当代中国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革。客观地讲,中国现在是世界上发展速度最快、变化最活跃的一支力量。随着综合国力的不断提高,中国的国际地位也变得越来越重要。然而,国际政治经济局势瞬息万变,随着中国国际地位的提升,高端涉外领域法律人才需求增加,如何增强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国际法、国际地位、涉外领域法律人才 国家统计局2019年发布了新中国成立70周年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系列报告之二十三——《国际地位显著提高国际影响力持续增强》。报告显示,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历史性变化,主要经济社会指标占世界的比重大幅提高,居世界的位次不断前移,国际地位和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在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国际竞争压力不断加大的情况下,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经受住了各种重大挑战,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对国际社会的贡献越来越大,深刻改变了世界经济发展格局。 随着中国国际地位的日益提升,需要处理的国际关系也愈发复杂,“国际法”作为国际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制定和实施的法律,也越发频繁的出现于各大主流媒体的主页上,可见国

际法律专业人才也成为各大跨国公司(集团)及国家部门所急需的人才。 一、什么是国际法 “国际法”,指适用于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国际法是西方世界的三重发展过程的产物:即中世纪的欧洲社会瓦解,进入近代欧洲社会的过程;近代欧洲社会向外扩张的过程;处在发展中的世界社会里,权力逐渐集中到数量迅速减少的主要世界强国手中的过程。 国际法的造法方式《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将国际法的主要造法方式即国际法规则形成的方式归结为三:条约、国际习惯法和为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这已得到几乎是普遍一致的赞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各国主权平等,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以武力相威胁和使用武力,以及民族自决原则等。 条约:条约和其他经一致同意的协议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法主体可以通过它们(如果是国际习惯法不要求任何形式)宣布、修改或发展现行的国际法。它们也可以通过条约将尚未组织起来的国际社会转变为联合的或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国际社会。 国际习惯法:实质上就是适用于尚未组织起来的国际社会的国际

100个本科法学专业国际法毕业论文题目参考选题

本科法学专业国际法毕业论文题目参考选题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是约束主权国家间行为的法律规则,国际法规则形成的方式有三点:条约、国际习惯法和为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以下提供的是法学专业国际法毕业论文题目,供大家阅读。 1、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国际习惯法:沦国际习惯法的定义、性质、特征、作用以及证明 2、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国际条约 3、综述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体系的内容 4、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法学的主张及其影响 5、中越反腐败刑事司法协助与合作存在的问题及其改善 6、中日韩海洋争端的法律文化解读 7、中日东海问题“6·18共识”的国际法分析 8、中美海外公民领事保护比较研究 9、中国-东盟共建新海上丝绸之路法律机制研究 10、中菲关于南海主权争端问题研究 11、直线基线的划法及其对加拿大西北航道的历史性权利主张的影响 12、政府间国际组织分布地域、工作语言、财政收入、职员来源实证分析 13、有条件赋予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 14、现代国际法的中世纪根源--吉奥瓦尼·德·雷格纳诺论战争与复仇 15、调整国际贸易的多边法律体制--世界贸易组织 16、条约在国内法制度中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实践 17、条约法与国际组织成员国的退出问题

18、谈谈航班延误的法律问题 19、谈淡中国航天技术进入国际市场的有关法律问题 20、泰国和马来西亚共同开发案研究 21、文漳原创代泻加薇芯伍肆七八零妖叁叁玖 22、试析专属经济区制度 23、试析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24、试析外交特权与豁免制度 25、试析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 26、试析领事特权与豁免制度 27、试析领海的航行制度 28、试析国家豁免的理论与实际 29、试析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 30、试析俄罗斯对于罗蒙诺索夫海岭的海权主张--兼论北冰洋大陆架的划界问题 31、试析大陆架划界的规则 32、试论沿海国渔权与国际海洋法法庭迅速释放程序冲突与调和 33、试论我国空间碎片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完善 34、试论我国的引渡制度 35、试论美国对华的门户 36、试论国际组织对国际法发展的影响 37、试论国际组织的暗会权力 38、试论《中国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国际法期末论文

论我国农村水污染问题 【摘要】:农村水污染是指构成农村水生态系统的水环境遭到人类活动尤其是日常生活、农业生产和乡镇工业污染的总称。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和乡镇企业的迅速崛起,农村已经成为人类最后的圣地。然而农村水环境也日益成为威胁的对象,并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农村水环境是指分布在农村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池塘、沟渠等地表水、土壤水和地下水的水生态系统总称。本文主要是通过对我国农村水污染的现状进行讨论分析,从中找出问题所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水资源现状;农村水污染;防治措施; 一、我国农村水污染现状 我国的农村水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对我国也造成很大的影响。随着科技的进步,我国农业生产方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往昔的农家肥等有机肥料被农药、化肥的广泛使用所取代。近20年来,我国化肥的亩使用量已经超过世界平均亩使用量的一倍多。目前,我国农业每年的化肥使用量已经超过4000万吨,而利用率却只有30%—40%。农药的年使用量达120万吨以上,其中10%—20%附在植物体上,其余都散落在土壤和水中。并且,农药化肥和地膜的使用量有逐年大幅提高的趋势。这不仅带来了土壤的板结、酸化、土质和肥力的恶化,更重要的是化肥、农药等污染物通过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等方式进入地表水体,引起地表水体的富营养化。与此同时,又渗入到地下水中,严重影响了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质。 同时,在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生活方式并没有随经济的发展而发生变化,还是按照传统的生活方式生活,以井水(地下水)作为直接的生活和牲畜饮用水,生活污水直接排放、随处泼洒。由于农村地区的居民居住分散,不可能对生活污水进行统一处理,所以农村地区生活污水对水资源的污染呈上升趋势。 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并且以小型工矿和乡镇企业为主的经济区域会越来越多。首先,这些企业中相当一部分属于效益较差、能耗较大、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使其环境呈现出脏、乱、差的局面,流经乡镇企业区域的河流水质往往较差。并且,由于乡镇企业设备陈旧、技术落后,多采用土法生产,直接污染严重。往往是一家小造纸厂、小印染厂污染一条河,一个小冶炼厂、小采选厂毁掉一座山。再者,基层政府由于看重短期的经济效益,故而环保意识淡薄,在环境保护措施上比较落后,更有甚者任其发展。二:国内外农村对污水的处理 国外已经对农村污水处理有了很好的应用,技术相当成熟,而我国的污水处理比较落后,可以借鉴国外技术处理我国农村污水。 (一):国外农村污水处理现状 农村污水处理方面,各国都有自己的处理工艺。德国很重视污水处理,到1992 年,全德国的污水接管率就达到92. 2 %[4]。在相对集中的农村采用集中处理,对于分散的农村采用分散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其主要以腐化池为主,外加生物滤池、生物接触池、稳定塘等[5]。韩国农村居民多分散居住,采用小型、简易的污水处理系统,工艺为湿地污水处理系统,其缺点是占地大,受充分供氧、气温和植物生长季节的影响等[3]。欧洲、北美、新西兰等农村也采用该工艺[3]。 (二)国内农村污水处理现状 我国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比较晚,“十一五”规划推动农村污水处理建设,要求农村无 公害排放,但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落后,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才刚起步。

国际法选修课论文

从国际法角度看南海问题 近年来,南海问题逐渐成为国人关注的热点话题,在关注它的同时,不禁让我们反思南海问题究竟从何而来,为什么会遗留下来南海问题。如果我们早一点关注它,并试图从国际法的角度去解决它,是不是南海问题就不会造成今天这个样子。 一、南海的战略位置 首先我们看一看南海的历史和地理位置。南海总面积350万平方公里,有大小200多个岛礁组成,岛屿大都狭小。南海诸岛根据地理位置,分为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其中面积最大者为东沙岛,面积12平方公里,其他各岛面积要小得多,其中西沙最大永兴岛1.85平方公里,南沙最大岛屿太平岛0.4平方公里。 据史籍记载,中国早在公元前两世纪的汉武帝时代,通过航海实践发现了南沙群岛。唐、宋以来,中国人民已在南沙群岛生活和从事捕捞等生产活动。宋代,中国将南沙群岛命名为万里石塘;在此之前的汉代,泛称包括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为崎头;在此之后至清代,又有万里长沙、千里石塘、石塘等名称。明、清时代,中国政府明确将南沙群岛划归广东琼州府(今海南省)管辖。 70年代以来,南海周边一些国家,不顾我国政府的一再声明,陆续侵占吞食了其中的一些岛屿,形成以武力非法侵占我国南沙岛屿的局面,严重侵犯了我国的领海和领土主权。截止目前为止,在南沙群岛中,我海军仅守卫着永暑礁等7个岛礁,国民党海军则驻扎在最大的岛屿--太平岛上;越南已占据了我29个岛礁,菲律宾占据了9个岛礁,马来西亚也占据了5个岛礁,南沙海域的32个主要岛礁,有31个完全在他国的控制之下,南沙海域划界纠纷十分严重! 南海问题归根到底是国家利益问题。总的来讲,南海的利益包括资源利益和战略利益。首先,南海拥有丰富的石油、天然气、可燃冰等能源,拥有产量丰富的渔场。根据中国相关部门的探测,预测南沙海域油气资源潜量为320亿吨。 其次,南海拥有重要的战略利益。南沙群岛战略地位十分重要,处于越南金兰湾和菲律宾苏比克湾两大海军基地之间,扼太平洋至印度洋海上交通要冲,为东亚通往南亚、中东、非洲、欧洲必经的国际重要航道,也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通道和南疆安全的重要屏障。在我国通往国外的39条航线中,有21条通过南沙群岛海域,60%外贸运输从南沙经过。[1] 我国只有牢牢的控制住这条生命线,才能确保能源安全,同时,可以对日本和韩国,形成战略钳制。同时,南海自古是中国神圣不可侵犯的领土,侵蚀这些岛礁,对中国人民的感情上的伤害,是不可容忍的。 正是因为南海拥有丰富的资源和重要的战略地位,周边各国对南海垂涎三尺,公然抢占我岛礁,开采石油等资源。而美日英俄等国家,通过与这些国家合作取得经济利益,同时从战略角度,加紧对中国南海进行控制,在换取国家博弈筹码的同时,难免不含遏制中国崛起的险恶用心。 二、从国际法角度看南海问题 传统国际法上,先占是指国家占领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南海即是我国基于传统国际法上的先占原则而合法取得的。中国基于先占原则取得南海主权的国际法依据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中国对南海的占领是对无主地的最先占领汉代初年,勤劳勇敢的中国人民漂洋过海来到南海海域,发现并命名了包括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在中国人民到达南海诸岛之前,南海一直还是一片无人问津的海域,南海诸岛也一直无人踏足。根据国际法上的无主

《国际法》论文题目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 课程考试论文(设计)考核 国际法 作者吴占君 考试批次 1503 学籍批次 1309 学习中心辽宁铁岭昌图 层次高起本 专业法学 完成时间 2015.03.09

《国际法》案例分析 一、案例 根据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罗马规约》第十二条规定:“行使管辖权的先决条件(一) 一国成为本规约缔约国,即接受本法院对第五条所述犯罪的管辖权。 (二) 对于第十三条第1项或第3项的情况,如果下列一个或多个国家是本规约缔约国或依照第三款接受了本法院管辖权,本法院即可以行使管辖权:1. 有关行为在其境内发生的国家;如果犯罪发生在船舶或飞行器上,该船舶或飞行器的注册国;2. 犯罪被告人的国籍国。(三) 如果根据第二款的规定,需要得到一个非本规约缔约国的国家接受本法院的管辖权,该国可以向书记官长提交声明,接受本法院对有关犯罪行使管辖权。该接受国应依照本规约第九编规定,不拖延并无例外地与本法院合作。” 第十三条:“行使管辖权,在下列情况下,本法院可以依照本规约的规定,就第五条所述犯罪行使管辖权: 1. 缔约国依照第十四条规定,向检察官提交显示一项或多项犯罪已经发生的情势;2. 安全理事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行事,向检察官提交显示一项或多项犯罪已经发生的情势;或3. 检察官依照第十五条开始调查一项犯罪。 二、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 (1.)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关于管辖权的规定有何特点? 第一,国际刑事法院所能管辖的犯罪是特定的,也即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是有限的。规约第5条规定,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应限于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并明确了对下列四种国际犯罪——灭绝种族罪、反人类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具有管辖权。其中规约第6条具体规定了灭绝种族罪的定义与1948年《防止及惩治种族罪》中的完全一致。规约第7条规定了反人类罪,是在《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中规定的反人道罪的基础上,根据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发展而来的,它与作为战争犯罪之一的反人道罪相比,涉及的范围更广泛。规约第8条对战争罪进行了详尽的列举。超出这个范围国际刑事法院是没有管辖权的。有学者指出规约未将恐怖主义罪、针对联合国和有关人员的犯罪、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品的犯罪和使用或威胁使用包括核武器在内的大规模杀伤武器罪行纳入管辖范围,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重大缺陷。[8]但换个角度看问题,这是国际法朝着可操作性向前迈出了实质性的一大步的标志,因为任何一个国际司法组织从来都没有获得过同样的授权。 第二,国际刑事法院所管辖的犯罪主体仅限于个人。在国内法中,个人是刑事责任的承担者,这是基本的刑罚原则。规约以列举的方式详尽的规定了个人对规约规定的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规约第25条第2款规定,实施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的人应依照本规约的规定负刑事责任。第3款则具体规定了一定情形下犯罪人应负刑事责任。值得一提的是,规约第26条还界定了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即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受本法院管辖。

国际法课程论文

J I A N G S U U N I V E R S I T Y 浅析中国边界问题 学院名称:药学院 学生姓名:顾阿瞄 2010年12月

浅析中国边界问题 【摘要】中国同周边国家存在较多的领土领海争端,50多年来,我国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及睦邻友好外交方针的指引下,经过不懈努力,逐步、稳妥地解决了与大多数邻国间历史遗留下来的边界问题。但是,近年来部分国家又动作连连,妄图使其控制地区合法化,中国有可能因为某一个地段的丧失而发生无法抑制的连锁反应,即“多米诺效应”,导致中国损失目前存在争端地区的主权。针对于此,中国需要积极应对,两手准备,以维护我国的国家最高利益。 【关键词】国际法边界法律分析 中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历史悠久,幅员辽阔,以总面积960多万平方公里位居世界第二。我国陆地边境线东起辽宁省丹东市的鸭绿江口,西迤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的北部湾泮,总长度约2.2万公里。其间或纵横或穿越着长白山、大兴安岭、蒙古高原、阿尔泰山、天山、帕米尔高原、喀喇昆仑山、喜玛拉雅山、横断山和云贵高原等十几座高大山脉和高原。它们象一个个哨兵,共同形成祖国东部、北部、西部和西南部的陆地地理屏障。沿着这条漫长边境线的那一侧,是与我国接壤的朝鲜、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富汗、克什米尔地区、印度、巴基斯坦、尼泊尔、锡金、不丹、缅甸、老挝、越南等十几个国家和地区。当然,与此同时,带来的是不可避免的边界问题。 一、边界的概念及其划定 (一)概念 边界亦称国界。它是分隔一国领陆与他国领陆,分隔国家管辖范围的海域与公海,以及国家领空与外层空间、他国领空,也分隔一国底土与他国底土的界限。边界对任何一个国家都具有极大的重要性,它表示一个国家行使最高领土管辖权的范围,是维护国家领土主权的屏障。 (二)划定 相邻国家之间自古以来按照彼此的行政管理范围确定的界限,成为传统边界线或历史边界线,如中国和印度之间的边界,这也是后面将重点讨论的一个问题;传统边界线后来被边界条约所确定,称为条约边界线。 (三)边界制度 国家为保护边界不受侵犯,保护边境居民生活的便利以及经济、交通的利益,同时也为防止与相邻国家发生边界纠纷和冲突,都以国内法或由双方条约规定有关边境制度。比如,边界的标志的维护、界水的利用和保护、边境地区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边境居民相互往来、边境事件的处理等。 二、我国当前边界争议及其法律分析 (一)中日钓鱼岛之争 两国对于钓鱼岛的归属问题的争论,可以从国际法的角度加以分析。从日方以涉嫌妨碍执行公务为由逮捕中国渔船船长开始,钓鱼岛问题再次世界受到关注。日本觊觎钓鱼岛长达200多年,自甲午战争开始,日本就强行与中国签订不平等的《马关条约》,侵占钓鱼岛,而今,又毫无理由地在钓鱼岛领域内对中国公民主张司法权,其侵占之意显而易见。但是,众所周知,钓鱼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它和台湾一样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国对钓鱼诸岛及

应届2020毕业季国际法研究生毕业论文题目精选

最新国际法研究生毕业论文题目精选 国际法是适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国际人格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称。也就是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法律。在写作国际法方向的论文时很多同学无从下手,不知道该选择什么题目。下面学术堂就为你精选了102条 国际法研究生毕业论文题目,希望能给你启发。 国际法研究生毕业论文题目一: 1、外空自然资源开发的国际法分析 2、对世义务研究 3、论我国海事争端的解决 4、论国家自卫权在保护海外侨民中的适用 5、中国与邻国海洋权益争端的国际法理问题研究 6、国际法视域下南海争端解决机制研究 7、跨境电影贸易的国际法规则适用探究 8、南海岛屿主权争端的国际法研究 9、黄岩岛主权问题的国际法探求 10、国际法视域下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研究 11、论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原则-由克里米亚及苏格兰公投探析民族分离主义 12、美国经济制裁的国际法问题分析 13、国际社会对伊朗经济制裁的合法性问题研究 14、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家责任研究 15、美国防空识别区制度的国际法评析 16、论国际法中“对一切”义务概念渊源及其现实意义 17、网络攻击的国际法规制研究 18、《国际法和政策视域下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海事安全》的翻译实践报告 19、论安理会决议法律效力的实现 20、论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协调 21、国际法上保护责任研究 22、国际法中关于“少数人”权利保护的政治学分析 23、防空识别区设立的国际法依据 24、跨界水资源利用的国际法规制研究

25、国际法上的有效控制规则研究 26、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主体地位问题研究 27、海洋生物保护国际法规制的完善研究 28、论跨国公司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29、中越南沙群岛主权争端解决的国际法依据 30、论国籍争议解决在国际法中的发展 31、国际法上的历史性权利研究 32、国际法视野下的劳工保护与反就业歧视 33、关于“人道主义干涉”合法性的思考 34、论湿地保护的国际法规则及其在我国的法律适用 35、国际刑法中个人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36、论国际法对化学武器的规制 37、跨界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国际法问题研究 38、国际法视角下人道主义干涉实证研究 39、国际法中的赦免正当性研究 40、周鲠生学术思想探析 国际法研究生毕业论文题目二: 41、气候难民的国际法保护研究 42、环境产品关税的国际法规制 43、《塔林手册》中网络战争的法律研究 44、论国际法上全民公决合法性的判断及其保障 45、海上钻井平台石油污染防治的国际法律研究 46、国际法视野下的食品安全权探析 47、公海保护区及其对现代公海制度之冲击 48、论跨界损害的国际求偿 49、国际法中海上封锁问题研究 50、论“气候难民”的国际法保护 51、国际法视角下的航权交换刍论 52、对欧洲难民危机及其影响的初步评估 53、网络战争的若干国际法问题探析 54、国际法视野下我国少数民族语言权利的保护 55、国际投资法中的水权保护问题研究 56、跨境售后回租的法律规制研究 57、低潮高地法律地位研究 58、核废料处理的国际法制度研究 59、远洋群岛领海基线制度探析 60、防空识别区的国际法问题研究 61、论马六甲海峡安全的国际法问题 62、国家豁免与诉诸法院权的冲突与协调 63、中韩海域划界的国际法分析 64、国际法视野下流失文物追索问题研究 65、和平时期下网络攻击的国家责任问题研究

国际法-选修课论文

国际法知识综述及其应用 一.国际法综述及其发展 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1.国际法的产生 上古时期出现了国际法的萌芽,在古埃及有公元前1291年埃及法老和赫梯皇帝缔结的和平联盟条约,被认为是国际法历史上的第一个正式条约。在古印度,公元前100年左右编成的《摩奴法典》含有不少人道主义规则和战争规则的规定。在古希腊,城邦的密切交往,互派使节,订立条约,建立联盟,仲裁纠纷,形成了比较发达的使节制度和战争制度。 在古罗马,向来有强调法律的传统。在使节、战争、条约等方面,不仅有比古希腊更多的规则和制度,而且使之法律化了。特别是在罗马帝国时期,逐渐产生了对外关系制度和对待外籍人的制度。委派了外事大法官,执行外事法,以处理罗马与外国的关系;以国家间是否订立友好条约为标准,区别对待外国在本国的侨民;专门制订“万民法”以调整罗马人同与罗马有友好条约的国家侨民之间的关系。后来,“万民法”的范围逐渐扩大,还包括了领土、海上航行、战争等方面的问题,而成为罗马涉外关系方面的法律的代名词,被视为国际法的前身。“万民法”也转而被人称为“万国法”。 2.近代国际法的产生 结束三十年战争的威斯特伐里亚公会是国际关系史上的一个划时代事件,它宣告了中世纪的结束和近代史的开端。公会承认了罗马帝国统治下的众多邦国为独立主权国家,罗马帝国所主张的“世界国家”的观念为主权国家的观念所代替。公会上签订的《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确立了主权平等和领土主权原则,奠定了近代国际法的基础,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产生。与此同时,国际法学的出现也有力地适应、影响着国际法的形成。荷兰学者格老秀斯在威斯特伐里亚公会召开前的1625年,出版了《战争与和平法》,系统地论述了国际法的基本问题,概括了当时国际法的全部范围。这部著作不但促进了威斯特伐里亚公会的成功,而且为近代国际法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标志着近代国际法学的产生。此后,国际法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随国际法的发展而发展。国际法在近代时期还是取得了前所未有的重大发展,已经形成为包括一系列原则、规则和制度的独立的法律体系。这一时期,国际法的特点表现为:确定了调整国际关系的一系列重要的国际法原则,如国家主权原则、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和平解决争端原则等,奠定了发展至今的整个国际法体系的基础。其次,扩展了国际法的内容和领域。在近代丰富多彩的国际关系的实践中,确立了常驻外交使节制度、永久中立制度、国际会议制度、国际仲裁制度等。条约法、战争法也有了很大发展,海洋自由原则得到确认,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行政联盟开始涌现,国际法开始进入国际社会的各个领域。扩大了国际法的适用地域。这一时期国际法的适用已经不限于欧洲地区,而是从欧洲扩大到美国和整个美洲,扩展到中近东、远东的一些亚洲、非洲国家,开始朝着普遍适用的方向发展。 二.国际法应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能源对我国的经济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其中最为紧张的是中日在东

法学专业国际私法论文题目参考

法学专业国际私法论文题目参考 1、论中国《法律适用法》中的“强制性规定” 2、追索海外流失文物的国际私法问题 3、南海争端中海峡两岸开展维权执法合作路径探析 4、关于在我国建立涉外临时仲裁制度的思考 5、中华老字号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6、国际保理商面临的将来债权的可让与性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7、网络服务提供者着作权侵权责任问题比较研究 8、生物技术国际立法路径变迁及对策研究 9、关于知识产权正当性论争之思考 10、后TRIPS时代我国地理标志的涉外保护研究 11、论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 12、论移动互联网会展服务的知识产权问题 13、浅析国际私法的趋同化对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完善的启示 14、外国反垄断争议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15、论私法意义上的容忍义务 16、我国法律适用法中反致制度的立场及其反思 17、国际石油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研究 18、第三人欺诈民事行为研究 19、浅析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律规避的认定问题 20、论冲突法中的单方法律选择权 21、论涉外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的法律适用 22、实验使用例外制度的反思与完善--兼评《专利法》第69条第4项 23、TRIPS协定第22条“一般地理标志条款”解读 24、我国涉外结婚条件的法律适用规则评析 25、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最密切联系精神 26、从法律选择方法变革看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 27、自贸区仲裁规则的冷静思考 28、TRIPS框架下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法律经济学思考 29、知识产权之冲突法的新发展及反思

30、《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意思自治 31、TRIPS协议下我国对于商标侵权刑事立法探究 32、学说或法理作为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问题研究 33、《跨境游客保护合作公约草案》述评 34、论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 35、试分析冲突规范在国际税法的地位和影响 36、数据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探析 37、国际投资合并仲裁的比较研究 38、论国际航空运输“不轨旅客”侵权的法律适用 39、FTA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探析 40、论国际私法的范围 41、中欧国际贸易知识产权纠纷与对策 42、国际托收中委托人与代收行关系之法理分析 43、文化财产返还国际争议解决的法理问题 44、论国际商事仲裁的费用控制 45、ACTA与TRIPS的比较 46、学说不能作为我国国际私法渊源之新探 47、论我国法院对我国民间对日本索赔案件的管辖权 48、中美外国法查明义务分担问题比较研究 49、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法院判决时的公共秩序审查 50、从TPP建议案版权条款看美国的版权扩张政策 51、浅谈比较法对国际私法的作用 52、以“鲍富莱蒙案”为视点谈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 53、论我国国际私法中权利质权设立地的认定 54、再论经营者集中附行为性条件争议仲裁的适用 55、论C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与完善 56、确定国际人格权侵权准据法的理论分歧 57、论国际私法法典化进程 58、如何完善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特别是如何解决区际私法冲突问题 59、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问题

关于国际法的论文

关于国际法的论文 国际法,主要是指国家之间的法律,它形成于国际交往中,是调整国家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包括诸如具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际法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关于国际法的论文范文一:国际法中的网络战策略 摘要:网络战的特征与传统站的特征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网络战对当代的国际法存在着一定的挑战,因此需提出相应的措施,以此来完善国际法与国内法相关的信息,完善相应的信息能够有效的保障我国的利益,使其不受到攻击。 关键词:国际法;网络战;我国;应对策略 在所有领域中,军事领域的高科技是最为集中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信息技术在各个领域均得到了有效的应用,其中也包括了军事领域,进而诞生了网络战,不仅使得军事理论得到了改革,也引发了国际法当中的诸多问题,突显出了发来的滞后性。武装冲突法主要是对战争进行规范的一种手段,运用法律的方式来保护受难者,该法反映出了人们对战争的反省,并且该法在解决战争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当前,最主要的问题是如何平衡军事需要以及遵守国际法。因此,如何完善国内法与国际法成为了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网络战的国际法概述 (一)网络战在国际法上的形式及定义网络战属于一种新型的作

战方式,目前,国际法还未对网络战的定义进行统一,由于网络战类型的发展较为迅速,其定义也在不断变化。 1、国际法上网络战的定义网络战属于一种网络的攻防军事行动,主要是指利用相关技术来对敌方的网络信息系统进行打击及摧毁,但又不会影响自身的信息系统运行。社会在高速的发展,网络战当然也在不断的得到更新,其已经成为了杀伤力最大的一种作战形式,若网络战与火力战进行结合,能够发挥出巨大的作用。也正是因为这点,世界各国都在组建自己国家的网络战不低,增强自己国家的作战能力。在20世纪九十年代时,美国率先提出了以网络为中心的战争,并在一些军事行动中动用了此种技术,例如在对阿富汗进行打击时以及伊拉克战争中。目前,网络战在世界各国中均得到了较为有效的应用。 2、国际法上网络战的形式当今,全面的网络战中还没有在整个世界发生过,依照现有的理论和形式对网络作战进行分析,可将网络战划分为三种形式: (1)秘密行动。类似于间谍,网络作战中,秘密行动作战方式最为常见,目的是收集和窃取他国的资料; (2)小范围的网络战争。对敌方使用公开性的手段对其进行网络攻击,摧毁其网络信息系统,攻击的方面有很多,例如商业金融等,此种形式的破坏力相当于实际的活力战争所产生的经济破坏。 (3)运用网络和实际结合的打击方式。如今,战争的手段不断像计算机和数据方面发展,并且在通常会议网络为作战基础,这也使得

政法大学论文参考题目

中国政法大学毕业班论文参考题目 宪法: 1、宪法与民主 2、宪法与依法治国 3、论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的特点 4、宪法与人权保护 5、论主权在民 6、论三权分立 7、论民主集中制 8、论宪法的作用 法理学: 1、民主与法治 2、法治与法制 3、影响法律实施的因素 4、法律意识对法(律)治建设的作用 5、法律与人权 6、法律与市场经济 7、法律的价值 8、法律推理与法治 9、法律解释的意义、价值 10、法律监督 11、法律与正义 12、司法公正 13、司法独立 14、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 15、法的本质 16、法与国家 17、法治现代化 18、中国法治现代化之路 19、法律的借鉴与移植 20、法的作用 民商经济法 一.民法总论 1、对民法典草案的几点意见 2、关于我国民法典体系构建的几个问题

3、论民法中的诚信原则 4、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5、论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6、胎儿民事权益探析 7、论监护 8、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的关系 9、监护权变更的民事法律效果 10、论宣告死亡制度11、论法人的成立条件 12、论法人的权利能力 13、论非法人团体的法律地位 14.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民法中的法律地位 15.基金会的非营利性与控管结构 16.浅谈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律地位与事业单位改革 17.从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看我国合伙的分类 18.律师事务所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地位与控管结构之比较19.浅谈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20.论合伙人资格的认定 21.论合伙的法律地位 22.论合伙的入伙与退伙 23、论合伙的财产责任 24.浅论拟定民法典中之法人分类 25.论民法典制定中的法人制度的完善 26.论法律行为之无效与无效合同 27.论可撤销法律行为与可撤销合同 28.论民事法律行为的发展和完善 29.效力待定行为与可撤销行为之间的区别 30.论委托代理 31.论无权代理 32.论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 33.论表见代理 34.论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有权代理的关系 35.大陆法系民法中的时效制度 36.论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异同 37.论诉讼时效的起算 38.论我国民法时效利益之抛弃 39.论取得时效制度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建立 二.物权法 1.论物权 2.论物权的效力 3.论物权的客体 4.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5.论所有权

国际法论文

论国家责任的构成及其免除 【摘要】: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主要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或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产生国家责任必须具备的两个基本条件:第一,该行为违反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第二,该不法行为应当视为国家的行为,国家责任应归咎于有关行为国。此外,根据国际实践,国际法委员会在国+558家责任条款中规定了同意、自卫、反措施、不可抗力、危难与危急情况等免责情况以保障行为国的合法权益。 【关键字】:国家责任国际不法行为构成免除 在国际关系中,违反国际法、违反条约的义务的行为时有发生。在国际法上,这些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就是国际不法行为。行为国要对这些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这在国际法上就称为“国家责任”或“国家的国际责任”。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国家责任制度通过追究国家责任以限制国家的不法行为,维持正常的国际关系秩序,追究行为国的国家责任,使受损害国的损害得到合理赔偿。一个国家对于本国的国际不法行为应当承担国家责任,这是一项国际法原则。产生国家责任必须具备的两个基本条件:第一,该行为违反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第二,该不法行为应当视为国家的行为,国家责任应归咎于有关行为国。本文将论述国家责任的归责原则,具体构成要件及国家责任的免除。 一、归责原则 1、传统国家责任的归责原则 国家责任的基本原则是:它必须尽可能消除这项不法行为造成的所有结果,并恢复到如未发生此种行为极可能存在的状况。在传统国际法理论上,认为国家责任的性质是过错责任,国际法主体违反国际义务的结果,只有在行为者有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因素下从事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其才承担责任,即“无过错则无责任”。 2、现代国家责任的归责原则 20世纪后,随着国际法未加禁止行为的国际责任制度的确立,产生了与之相适应的“结果责任说”,认为只要国际法主体违背了国际法规则或国际义务就应该承担国际责任。实际上,现代国家责任不再基于不法行为引起损害或伤害的传统民法观念,而在于违反国际义务。而且损害,无论物质的或非物质的,都是国际不法行为的后果,而非国家责任的前提,可归于一国的、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就足以成立该国的国际责任,赔偿义务也不再是国际法施加于不法行为的惟一后果;并且,给予赔偿的是不法行为本身,而非该不法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害。事实上,国家责任并不以分担损害为目的,而是为确保国际义务的遵守与执行,恢复由于违反国际义务所破坏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平衡。由于国家责任范围的扩大,各种责任制度的规定日益复杂,现代国际法倾向于采取无过错原则。 二、国家责任的构成 国际不法行为是指国家违反国际法的义务,以致损害他国利益,造成承担国家责任后果的行为。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素主要有两点:第

浅议国际法的效力依据(1)论文_浅议国际法的效力依据(1)论文

【摘要】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the 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是国际法学中的一个术语,指的是,国际法何以对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它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要解决与它紧密相连的另一国际法基本理论问题,即国际法是否是法律,国际法是否有法律约束力?国际社会的这种“无政府”状态,以及世界范围内资源的有限性,使得国家间的冲突成为可能。但另一方面,由于各国具有共同的利益,而单边追求本国利益又会受到其他国家的遏止(国际格局),所以,国际合作又成为每个国家的现实选择。为了规范国际社会行为主体的行为,国际法作出了法的要求与规章制度,与此同时随着现在全球范围内国际社会行为主体之间的联系与交往越发密切,国际社会无论在内容、内涵层面上都得到了巨大的飞跃,全球的飞跃发展、出现的一系列新的全球问题使得对“国际法的效力依据”存在与否以及强弱的思考越发深刻。 【论文关键词】:效力依据强制力共同意志 【正文】 一、国际法的概念与产生国际法随着国际关系的形成与发展而产生。一般的概念上,国际法是指国家之间的“法”,国际社会上国家的存在是国际法产生的前提,在国际社会行为主体之间产生了范围广泛、内容深刻的联系与关系,为了调整这些关系,国际社会行为主体才在交往的实践中以“共同意志为基础、协商为方式”产生了一系列调整这些关系的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国际法在更大程度上是以国际社会为基础,而国际社会与一般我们所称的社会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国”成为了国际社会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交往主体。除了国家这一必不可少的主体要件外,“际”,即国家之间的相互交往同样是促使国际社会形成的一个不可或缺的要素。由此可知,国际法的产生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若干国家同时存在;(2)这些国家进行交往与协作而形成各种国际关系。简言之,就是必须有国、有际。从国际法的概念当中我们已经认识到:国际法是调整、规范国际行为主体之相互行为。国际行为主体之间的行为根源于全球资源的有限性与对利益最大化追求之间的矛盾,换句话说国际行为主体之间相互交往的行为是实现在全球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的选择,因为随着科学技术与社会财富的增加,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地域的限制使得人类不得不寻求更广泛的空间来发展自己的实力,在此过程中"国家利益"表现出极强的意识控制力,每个国家为了自我利益的保护与争夺使得国际社会矛盾交结,战争等暴力、不公正的“国与国交往方式”终因矛盾的激化而展开,带来的不仅仅是社会财富的严重破坏更严重的是带来了国际社会的无续,国际社会的无续就使得国际行为主体之间的交往缺乏和平、稳定的环境,甚至“国国自危”。例如20世纪的两次人类世界大战使得人类从血与泪中理解到国际社会有续的重要性,认识到国际法的重要作用。国际法公正、平等等一系列原则与规范在人类不断发展的理性当中得到强化,逐渐为世界普遍接受。 二、国际法的效力依据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是指国际法具有法律拘束力或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即国际法依据什么对国际行为主体具有约束的效力。按照上述中,国际法的形成是各国协议、共同同意的结果,无论是以条约或习惯还是其他协议都表现了国家的意志协调,也可以说的国家的同意。下面我以国内法与国际法的比较来试分析国际法的效力依据,这样的分析基于国家是国际社会的最主要组成因素、国内法的效力依据从未受到质疑以及“法”在国内法体系与国际法体系的共同点:强制,以及国际法与国内法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国内法的效力依据 1.法的概念对于法的产生与出现按照一般的传统理论可以理解为:法的本质是占统治地位的势力依靠公共强制力把自己的意志上升到必须,将其定义为“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规范)的总和。”但是随着商品经济已经在全

理工类院校国际法选修课内容与方法研究

理工类院校国际法选修课内容与方法研究 在理工类院校开设国际法选修课应在内容和方法上做一些调整,以满足理工科大学生的实际需要。本文分析了国际法课程在理工类院校的地位和作用,提出了增加基本法学知识、删减部分国际法内容以及运用专题讲授和模拟辩论等方法优化国际法选修课的观点。 一、国际法课程在理工类院校的地位和作用 (一)作为选修课的国际法课程 在当今法治国家的背景下,掌握基本的法学知识成为社会人的一种兼具常识性与时尚性的需要。《国际法》课程从1998年就已经被教育部设置为全国高校法学专业必修的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也成为近年来司法考试的内容之一。作为主体专业为理工类的一些工科院校的大学生,虽然不必要通晓法学的知识体系,但考虑到国际交流合作的需要和个人的兴趣爱好,可以开设一些法学的选修课。 作为选修课,学生选修本门课程的目的首先是获得学分。而国际法本身是一门较为精深的学问,讲的太深了,学生听不懂,提不起兴趣;太浅了,没有其他基础法学理论

案例教学法在中职《经济法》课程中应用的具体“假论文”背后有什么真问题(共3篇)浅论学习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培养浅谈和谐文化理论形成的历史脉络探析经济学信息范式理论的基本假设与辨析怎样写研究性论文撰写方法(共3篇)运用政治理论指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关于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意义试析受教育权理论发展综述独立学院实践教学模式改革 课的铺陈,学生还是理解不了,学不好。因此应将其作为一门传授法学知识,培养法律素养、开拓法学认知为己任的选修课,要做到在一个学期的课时中将最有用、最前沿的国际法知识传授给学生。 (二)作为扩展视野的国际法课程 在经济、政治全球化的趋势下,大学生更加关注和渴望了解国际法领域的相关知识。通过合适的教学改革可以提高学生学习《国际法》课程的兴趣及学习态度,从而实现培养具备国际视野、高素质的专业人才的目的。出于兴趣选修本门课程的学生一般都对国际政治和时事热点较为关心,并对一些自己感兴趣的领域有着较为广泛的阅读基础,对他们而言,国际法课程需要给他们一个认识问题的新的视角和方法,开拓他们的视野。国际法作为一门和实际的国际形势紧密联系的课程,必须随时更新案例和前沿理论知识,始终与国际时事热点问题保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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