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实施方案(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5月5日

哈尔滨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实施方案(试行)

为推动政府职能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转变,进一步激发企业投资活力和动力,现结合我市项目建设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优化营商环境为目标,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抓手,实行“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管理模式,通过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大幅压缩企业投资项目落地时间,有效激发企业投资活力,促进投资稳定增长。

二、实施范围

试行承诺制企业投资项目范围暂定为:在哈尔滨新区、自贸区哈尔滨片区、国家级开发区(含综合保税区)、哈尔滨临空经济区投资建设的《黑龙江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以外的所有企业投资项目,以及在省级开发区(含哈尔滨化工产业园区)投资建设的工业、仓储物流项目。待试运行总结经验后,在全市范围推广。

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等领域的项目不实行承诺制。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事项分类

1.政府服务事项。对供地阶段需办理的事项,通过政府统一服务完成全部或部分内容,相关部门完成行政审批。土地出让前完成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市政基础设施等移除。年度建设用地供地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审查、文物保护、水土保持方案、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评估、取水许可、洪水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区域评估文件编制。(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水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城管局、哈供水集团、哈排水集团,哈尔滨新区、综合保税区,各相关区县市政府)

2.企业承诺事项。相关部门以行政审批事项批复的具体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为基础,

制定准入条件、标准清单和规范的承诺书格式文本,在政务服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公开发布,供企业选择。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洪水影响评价、取水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审查等事项,在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统一服务的基础上,企业向相关部门分别作出书面承诺,政府有关部门完成行政审批。对施工许可证核发的部分前置条件、易燃易爆等特定场所防雷装置设计、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项目报建等事项,由企业直接作出书面承诺,政府有关部门完成行政审批。(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营商环境局,哈尔滨新区、综合保税区,各相关区县市政府)

(二)建立各项配套制度

1.区域评估制度。对纳入哈尔滨新区、国家级开发区(含综合保税区)、临空经济区等重点区域项目实施所涉及的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事项,试行区域评估,共享评估评审结果。研究出台关于推行区域环评改革、区域能评改革等方面的措施,对符合要求的单体项目,环评、能评等事项实施承诺制。(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资源规划局、市水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气象局,哈尔滨新区、综合保税区,各相关区县市政府)

2.并联审批制度。由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各阶段牵头部门会同涉及部门强化并联审批制度,推进并联审批机制运行,协调并联审批有关问题。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构建一口受理、一网通办、并联办理、信息共享、协同监管、联合验收的项目审批管理新模式。(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营商环境局、市发改委,哈尔滨新区、综合保税区,各相关区县市政府)

3.“代办”制度。建立承诺制代办服务队伍,在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设置“代办员岗”,为企业提供无偿代办、全程服务。鼓励现有中介服务机构拓展业务范围,承接承诺制代办服务。(责任单位:市营商环境局,哈尔滨新区、综合保税区,各相关区县市政府)

4.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机制。属于企业自主验收的事项,由企业组织完成验收并向有关部门备案。属于政府有关部门验收的事项,项目竣工投产前,按管理权限,由住建部门统一受理验收材料,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完成现场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验收合格的投入运行。(责任单位:市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哈尔滨新区、综合保税区,各相关区县市政府)

5.信用约束制度。各相关部门要细化完善承诺事项服务监管办法,结合承诺书标准和要求,明确信用监管节点、标准、内容和举措。要充分运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黑龙江),建立监管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行“红黑名单”制度,对失信行为依法进行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营商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哈尔滨新区、综合保税区,各相关区县市政府)

6.费用保障制度。承诺制改革中列入政府统一服务事项,且经主管部门确认确需发生的,涉及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哈尔滨新区、综合保税区,各相关区县市政府)

(三)开展相关配套改革

1.加大重点区域承诺制改革力度。哈尔滨新区推行一般工业项目“承诺即开工”,探索将施工许可证核发、工业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列入企业承诺事项,其他附属设施类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审批事项办理。鼓励哈尔滨新区探索对核准类项目试行承诺制。(责任单位:哈尔滨新区)

2.推行“承诺制+标准地”模式。研究出台“标准地”出让改革实施办法,对哈尔滨新区、国家级开发区(含综合保税区)、临空经济区等重点区域,土地出让前分类确定地块的区域评价和控制性指标,推行土地带标准出让。(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哈尔滨新区、综合保税区,各相关区县市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细化责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实际,提出可实施的承诺事项,形成全市统一承诺事项清单。哈尔滨新区、国家级开发区(含综合保税区)、临空经济区要对照本方案,形成工作机制,保障承诺制改革落地,并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营商环境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城管局、市气象局、哈供水集团、哈排水集团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哈尔滨新区、综合保税区,各相关区县市政府)

(二)做好沟通培训。相关部门要建立市级与区县(市)间的沟通反馈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要开展专项培训,为基层提供有力的业务指导,使改革举措在基层搞得懂、学得会、用得上、能落地。(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营商环境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城管局、市气象局、哈供水集团、哈排水集团等相关部门和单位)

(三)严格督促考核。建立专项督导制度,引入第三方机构对改革进展进行评估。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实施方案、承诺事项清单、配套制度、评估结果和投诉举报核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营商环境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城管局、市气象局、哈供水集团、哈排水集团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哈尔滨新区、综合保税区,各相关区县市政府)

(四)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改革政策措施,持续做好面向企业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企业关切,为改革深入推进营造良好氛围。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成都城市房屋88号令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88号令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708 {所属类别}房屋建筑 {发布单位}四川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1-11-01 {生效日期}---------- {效力属性}有效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

例》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改善生态环境,文物古迹保护。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其他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管理本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公安、教育、电信、供电、供水、供气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及时协助办理被拆迁人的户口迁移、学生转学、电话移机、有线电视迁装和水、电、气供应等有关事宜,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外,不得额外增加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负担。

工程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

工程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 我单位不仅重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而且也同样重视对工程的保修服务。从工程交付之日起,本公司的工种保修工作随即展开。在保修期间,我主将依据保修合同,本着“对用户服务,向业主负责,让用户满意”的认真态度,以有效的制度、措施做保证,以优质、迅速的维修服务维护用户的利益。 1.保修期限与承诺 1)保修范围 我单位作为工程的总承包商方,对工程的主体保修负全部责任,部分分包商所施工的项目将由本公司责成其进行保修。 2)本工种承诺保修期限: 承诺保修年限表

2.维修程序 1)维修任务的确定 当接到用户的投诉和工程回访中发现的缺陷后,应自通知之日后两天内就发现的缺陷进一步确认,与业主商议返修内容。可现场调查,也可电话询问。将了解的情况填入维修记录表,分析存在的问题,找出主要原因制订措施,经部门主管审核后,提交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2)工程维修记录由工程部发给指派维修单位,尽快进行维修,并备份保存。 维修人员一般由原项目经理或就近工程的项目经理担任。当原项目经理已调离且附近没有施工项目时,应专门派人前往维修,工程部门主管应对维修负责人员及维修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强调本本公司服务原则,要求维修人员主动配合业主单位,对于业主的合理要求尽可能满足,坚决防止和业主方面的争吵发生。 3)维修负责人按维修任务书中的内容进行维修工作。当维修任务完成后,通知单位质量部门对工程维修部分进行检验,合格后提请业主/用户验收并签署意见,维修负责人要将工程管理部门发放的工程维修记录返回工程部门。 3.保修记录 对于回访及维修,我单位均要建立相应的档案,并由工程部门保存维修记录。

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政府令267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267号 《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1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万勇 2016年1月27日

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包含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将电梯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负责查找和报告本辖区电梯安全使用隐患;督促落实电梯社会监督员制度;组织和协调业主委员会筹措电梯修理、改造、更新资金。

第四条市、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建筑物中电梯规格、数量配臵的设计审查以及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监控用房等建筑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在电梯移交给使用管理单位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受委托作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电梯管理职责;指导和监督其对住宅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单独设账、专款专用;依法办理、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电梯修理、改造、更新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平台,做好电梯故障的应急救援工作,实现与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规划、安监、工商、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电梯安全宣传、技术培训、安全评价服务,收集、发布电梯维护保养工时、参考价格等行业信息,推广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加强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购买电

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防空地下室建设事项准入清单及

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 防空地下室建设事项准入清单及建设标准 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范围 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一般可分为(包括但不限于)住宅类建筑、行政办公类建筑、文教类建筑、体育类建筑、医疗类建筑、科研类建筑、商业类建筑、交通类建筑、展览类建筑、观演类建筑、通讯广播类建筑、生活服务类建筑、宗教民政类建筑。相应的典型建筑形式见下表。 类别典型建筑形式 住宅类建筑住宅、公寓、宿舍及其配套设施等 行政办公类建筑行政楼、办公楼等 文教类建筑幼儿园、学校、图书馆、文化馆、档案馆、文化中心等体育类建筑体育馆(场)等 医疗类建筑门诊楼、住院楼、医技楼等 科研类建筑科研楼、实验楼等 商业类建筑商场、餐馆、宾馆、酒店、招待所、仓库等 交通类建筑候车室、候船室、候机室、经营性地上车库等 展览类建筑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 观演类建筑影剧院、杂技场等 通讯广播类建筑广播台、电视台等 生活服务类建筑食堂、菜场、浴室等 宗教民政类建筑教堂、庙宇、殡葬场所等 备注:工业建设项目中的食堂、宿舍、产品研发用房以及办公会议用房等非生产性用房,属于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

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范围类别典型建(构)筑物 工业建设项目中生产性建筑生产车间、生产制造监控用房和机房、产品检验验收用房、厂房附属更衣淋浴用房、厂房附属仓库、门卫以及配电、水泵、蒸汽等设备用房等 生产性物流仓库、粮库 汽车、特种设备等维修、检测车间 公益建筑单独修建的公共厕所、垃圾站(房)、水泵房、消防站、变配电房(站)、开闭所、区域机房等 特殊建(构)筑物围墙、发射塔、烟囱、水塔、露天泳池、老旧居民楼加装电梯 独立的钢构车库、独立车棚 备注: 1.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上所列建(构)筑物类型,遇到其他特殊项目,经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公告并报省人防办备案,亦可列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 2.当同一建筑物中布置有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房时,非生产性用房应修建防空地下室。 3.水厂、电厂、油厂等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依法落实防护要求,鼓励其将关键部位和重点生产车间建在地下。

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146号

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颁布时间:2006-04-24 16:11发文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3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石忠信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下列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含中直省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均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及其职工;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三)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四)在城镇注册和经营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 (五)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农转非人员、进城务工人员。 第三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铁路、电力、通信等系统企业职工工作地点在本市的,按本办法 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区和县(市)两级管理,市区和县(市)为两级统筹单位。 第五条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当坚持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缴费标准与待遇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个人应当履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义务,个人有依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七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

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政府令第86号

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日期:2001-9-12实施日期:2001-9-12文号:成都市政府令第86号 发布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86号 《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1年8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李春城 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城市房屋拆迁、建设,市政、公路建设,道路清扫保洁,固体物料运输、堆放等活动中产生的细小尘粒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绕城高速路以内(含绕城高速路)的区域、机场(含机场路)的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建设、市容环境、房产、市政公用、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区、县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管理。 第五条房屋拆迁、建设和市政、公用、道路等基础设施施工建设,应对施工区域实行封闭或隔离,并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第六条风速四级以上易产生扬尘时,施工和房屋拆迁单位应暂时停止土方开挖、房屋拆除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飞散。 第七条房屋拆除、建设项目停工后在三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其裸露泥土必须进行临时绿化。 第八条施工建设应使用商品混凝土。因条件限制确定需设置搅拌机或人工搅拌的工地,必须采取防尘措施。 第九条严禁抛撒建筑垃圾。拆除或修建高度6米以上建筑物产生的建筑垃圾,应采取集装密闭方式吊运。 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并在指定的垃圾处置场处置。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在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密闭性垃圾堆放场地进行保存。 第十条施工工地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作除泥除尘处理,严禁将泥Array 土尘土带出工地。

工程质量保证服务承诺方案

工程质量保证服务承诺书 招标单位: 如我单位能中标,我单位做出以下承诺: 第一、与业主协调管理措施 中标后,我单位将从计划管理、技术质量管理、资金管理等方面与业主积极配合,其主要措施: (1)选择优秀施工队组,且依法与其签订劳务合同,按时支付工人工资,绝不拖欠民工工资。 (2)项目工程部将负责向业主报送总体工期网络计划,并积极协助业主确定各专业分包队伍及供货商的进退场和中间交接事宜,配合业主合理解决其垂直运输设备,施工用水、电、材料堆放、场地划分等。 (3)每月的施工进度计划、劳动力计划和材料进场计划,经监理审核后报业主进行最后定板。 (4)每周召开工程例会,由监理主持,业主及项目经理部参加。通过工程例会这一制度度完善施工与监理、业主之间的关系,协调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5)召开工程例会时项目负责人将向业主提交每周工作汇报及下周工作计划,在报告中将详细说明工程的进展情况,在计划中详细进度、材料、劳力、设备、资金等的细部计划。

(6)认真做好施工日记,记录工地上每个工种雇佣工人及使用机械的数目、运到工地物料数量,以及每天的天气情况,并将其放在工地办公室,以便业主随时查阅。 (7)充分重视业主的指示,现场管理人员随时以书面形式记录业主的指示,并予以贯彻。 第二、质量、安全及售后服务方面: 自觉接受使用业主、监理单位以及相关的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等的监督检查,及时改正检查中提出的问题。在质量(包括保修)、安全方面做出以下承诺: (1)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建立质量责任制,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3)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偷工减料。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4)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5)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上岗作业。 (6)依法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义务。

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2013年修订)247号令

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2012年11月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发布,根据2013年12月2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的决定》修订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湖北省武汉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1?13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 (一)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 (二)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的建成区和都市发展区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实施工作。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和武汉化学工业区的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受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委托,负责本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集中行使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第五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执法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制度,实行

试行办法:XX市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

XX市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效率,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精神,结合XX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具体内容及适用范围 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是指企业投资项目在完成用地预审后,项目业主按照政府职能部门告知的行政审批事项准入条件、建设标准和相关要求,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根据需要提前开工,政府各相关部门做好重要节点、关键环节的服务、监督管理工作。项目业主在项目主体封顶前补齐各类审批手续所需相关资料,项目竣工后各职能部门进行联合验收。 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类企业产业投资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及房地产等项目)的审批服务,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制,先在XX自贸片区试行,完善后在全市范围内推行。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服务流程。

在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核准)、土地预审、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之后,项目业主可到政务服务中心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自愿申请以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审批手续。综合窗口对项目报建实行“一对一”跟踪对接,提供全过程帮办代办服务。 1.告知服务。综合窗口组织发改、住建、国土、规划、安监、环保、水利、人防、城管、地震、经信、消防等相关审批部门对项目基本情况、建设条件、用地标准进行初步核查,将项目需要达到的具体建设标准建立清单,一次性告知项目业主。 2.依法承诺。综合窗口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统一规范的承诺书,明确企业需要承诺的全部内容。项目业主根据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求依法依规作出书面承诺,承诺书在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集中备案,并在“信用XX”平台予以公示。 3.开工建设。项目在承诺公示和完成施工图设计后,住建部门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即可依承诺内容开工建设。企业依法依规申请办理土地利用供地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设计审核(备案)、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绿化设计方案审查、修建或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和水电气报装等各类审批服务手续。

哈尔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就业服务暂行办法(市政府179号令)

哈尔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就业服务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就业服务问题,保障其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和就业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全部或者大部分被依法批准征收(征用),征地时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农业户口的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人员。 第四条土地被征收(征用)时,未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以下简称未转非被征地农民),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以下简称农转非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城镇就业服务体系。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就业服务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财政、农业、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就业服务工作。 第二章养老保险 第六条参加养老保险的未转非被征地农民,按照以下年龄段划分为两种人员: (一)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为未转非被征地参保人员。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为未转非被征地养老人员。 以上年龄计算以依法批准征收(征用)土地之日为准。 第七条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土地被征收(征用)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村集体给予未转非被征地参保人员和未转非被征地养老人员的补助。 (三)政府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划拨给未转非被征地参保人员和未转非被征地养老人员的补贴。 (四)其他资金。 第八条本办法实施后土地被征收(征用)的,个人缴纳部分和村集体补助分别为所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额的40%,政府补贴为所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额的20%,其中市、区政府各承担10%(土地出让金未按规定比例留在被征地所在区的,由市政府承担20%)。 本办法实施前土地被征收(征用)的,个人和村集体承担所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额,具体分担比例由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确定,不享受政府补贴。 第九条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本村的经济状况,为未转非被征地参保人员和未转非被征地养老人员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提高保障水平。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确定本村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名单,经公示报乡(镇)政府审核后,送交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养老保险缴费额。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养老保险缴费额,委托申请用地的单位在土地补偿费中预留村集体补助的养老保险费,并存入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第十一条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应当以行政村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文字号】成府发[2008]27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4.01 【实施日期】2008.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 (成府发〔2008〕2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7-1号)规定,为更好地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公平税负的作用,经省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 中心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最高一级为30

元,最低一级为6元。 温江区、新都区、青白江区、龙泉驿区、都江堰市最高一级为18元,最低一级为4元。 彭州市、崇州市、邛崃市最高一级为14元,最低一级为2元。 双流县、郫县最高一级为12元,最低一级为4元。 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最高一级为12元,最低一级为2元。 建制镇、工矿区最高一级为8元,最低一级为1元。 二、关于适用等级税额 鉴于中心城区经济繁荣程度较为接近,土地级差比较一致,为统一税赋,避免税赋水平不平衡引发不必要的税收竞争,由市政府制定统一等级税额标准,具体适用税额标准详见附件2。 除中心城区的其他区(市)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等级税额,由该区(市)县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在上述税额标准幅度内划分等级确定具体适用税额,具体适用税额中应有最高一级税额标准。 三、关于征税范围 各区(市)县城、建制镇的具体征税范围,按照各级政府批准的城镇规划确定。 今后调整、新增的区(市)县、镇,随即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等级税额。 对不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税范围的各类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和居民聚集区,参照建制镇和工矿区的税额标准征税,具体办法由各区(市)县政府确定。 为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益,对于以分批建设为理由形成的闲置土地,当地政府可作出加成征收税款的具体规定。但加成征收的额度不得高于当地规定的最高适用税额标准。 鉴于我市被国务院批准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城镇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我市将每3年对税额标准进行一次调整,使其更加符合客观实际,提高土地使用

质量保证措施及服务承诺

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及服务承诺 工程名称: XXX办公楼项目工程装修施工专业承包 工程地点: XXX路 施工单位: XXX工程有限公司 编制单位: XXX工程有限公司 编制人: XX 编制日期: 2009 年01 月08 日 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及服务承诺 第一节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 为贯彻我公司“标准管理多建优质工程,规范操作提供更好服务”

的质量方针,确保本工程施工全优的实现,根据该工程施工图纸、现行施工规程、规范和质量检查验收的有并要求,特制定本质量保证措施。 一、质量目标 确保合格工程。 二、质量保证体系 我公司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的IS09001质量标准,已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文件化的质量保证体系。该体系包括了从工程项目的投标、签定合同到竣工交付使用,直到交工后保修与回访的全过程,充分体现了IS09001中19个要素的要求。该体系以质量手册为核心和指导,以程序文件为日常工作准则,以作业指导书为操作的具体指导,所有质量活动都有质量计划并具体反映到质量记录中,使得施工过程标准化、规范化、有章可循、责任分明。 质量保证体系: 见图。

三、质量管理制度和方法 在本工程施工中,按照IS09001标准的全部要素组织施工,公司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质量监督检查组织机构,横向包括各职能机构,纵向包括公司、项目部直至施工班组,形成质量管理网络,项目部建立以项目经理为总负责,项目质量工程师中间控制,项目质检员基层检查的管理系统,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全员的控制。 四、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各项制度 1、推行施工现场工程组织管理决策负责人技术管理工作责任制,用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认真的工作作风严格要求自己,正确贯切行政府的各项技术政策,科学地组织各项技术工作,建立正常的工程技术秩序,把技术管理工作的重点集中放到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具体工作业务上; 2、建立健全各级技术责任制,正确划分各级技术管理工作的权限,使每位工程技术人员各有专职、各司其事,有职、有权、有责。以充分发挥每一位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本工程建设发挥应有的骨干作用; 3、建立施工组织设计的施工方案审查制度,开工前,将我公司技术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报有关部门建立工程师审核。

市政府令第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并切实做到保护文物古迹。 第五条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其他区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区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需要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市或有关区城市房屋拆迁

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安置计划和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第七条拆迁安置计划和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拆迁方式; (二)拆迁期限; (三)还建方式及还建期限; (四)产权清晰的安置用房证明; (五)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来源及预算资金额度。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依法收取拆迁管理费,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 第九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做好有关宣传解释工作。

投资者承诺函

投资者承诺函 本基金投资者(下称“本投资者”)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投资者具有相应合法的投资主体资格,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规范性文件及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二、本投资者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全面、有效、合法,并且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三、本投资者已充分了解下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并承诺本投资者是符合该规定的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如下: 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十三条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四、本投资者承诺在认购/申购私募基金前已对基金投资产品形式、产品内容、产品知识以及所投资的项目具有一定了解,并已完全知悉基金投资过程中可能蕴含的各类风险与盈利机会。 五、本投资者承诺在认购/申购私募基金前已充分接受基金募集机构员工对本投资者进行的投资者教育,并已仔细阅读、理解、确认募集机构

提供的《风险揭示书》,知晓私募基金基本投资知识及各类投资风险。 六、本投资者承诺已充分理解“投资责任自负”的含义,本投资者确认:本投资者进行的所有私募基金投资既存在盈利可能,同时也存在亏损可能,无论投资结果是盈利或亏损均由本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投资者上述承诺均系真实意思表示,本投资者未能按照本承诺函履行的,由本投资者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本承诺函自本投资者按照以下方式签署之日起生效: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或其授权代表(提供真实有效授权委托书)签字;投资者为法人机构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提供真实有效授权委托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承诺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机构盖章): 日期:年月日

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政府令[2008]第191号 《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0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发挥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维护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隐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建设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民用建筑建设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四条市人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人防部门)负责本市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人防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建设、房产住宅、财政、物价、国土资源、公安、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工商、安全生产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人防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建设和使用人防工程。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市人防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实施。 市人防部门应当根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编制年度人防工程建设计划。 第七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 第八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防需要。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防空地下室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进行: (一)新建10层以上(含10层)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含3米)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建设6级以上(含6级)防空地下室;新建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下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建设6B级以上(含6B级)防空地下室;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建设6B级以上(含6B 级)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本款(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 4.5%建设6级以上(含6级)防空地下室;市属各县(市)按照不低于2%建设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本款(一)项规定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不低于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5%集中建设6级以上(含6级)防空地下室;市属各县(市)按照不低于2%建设防空地下室。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市、县(市)人防部门确定。 第十条人防工程的建设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经济建设、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6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配置公共资源,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定义) 本办法所称政府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是指经特定程序而获得的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权。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出让,是指政府将特许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授予经营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转让,是指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其他经营者或投资者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的出让、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下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可以实施特许经营:

(一)城市供水、供气、供热; (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 (三)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事权划分) 本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实行全市统筹和市与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分级管理的原则。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主体是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天然气管网及管道燃气经营权,以及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区域的特许经营权。 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政府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事权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管理工作。 第五条(决策管理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特许经营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特许委),负责特许经营权出让的决策和管理,代表市人民政府审批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以下简称出让方案)和《特许经营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合同》)。 市特许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特许办)设在市发展改革

(完整)工程质量保证服务承诺书

(完整)工程质量保证服务承诺书 编辑整理: 尊敬的读者朋友们: 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完整)工程质量保证服务承诺书)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同时也真诚的希望收到您的建议和反馈,这将是我们进步的源泉,前进的动力。 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业绩进步,以下为(完整)工程质量保证服务承诺书的全部内容。

工程质量保证服务承诺书 招标单位: 如我单位能中标,我单位做出以下承诺: 第一、与业主协调管理措施 中标后,我单位将从计划管理、技术质量管理、资金管理等方面与业主积极配合,其主要措施: 选择优秀施工队组,且依法与其签订劳务合同,按时支付工人工资,绝不拖欠民工工资。 项目工程部将负责向业主报送总体工期网络计划,并积极协助业主确定各专业分包队伍及供货商的进退场和中间交接事宜,配合业主合理解决其垂直运输设备,施工用水、电、材料堆放、场地划分等. 每月的施工进度计划、劳动力计划和材料进场计划,经监理审核后报业主进行最后定板. 每周召开工程例会,由监理主持,业主及项目经理部参加。通过工程例会这一制度度完善施工与监理、业主之间的关系,协调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召开工程例会时项目负责人将向业主提交每周工作汇报及下周工作计划,在报告中将详细说明工程的进展情况,在计划中详细进度、材料、劳力、设备、资金等的细部计划。 认真做好施工日记,记录工地上每个工种雇佣工人及使用机械的数目、运到工地物料数量,以及每天的天气情况,并将其放在工地办公室,以便业主随时查阅。 充分重视业主的指示,现场管理人员随时以书面形式记录业主的指示,并予以贯彻。 第二、质量、安全及售后服务方面: 自觉接受使用业主、监理单位以及相关的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等的监督检查,及时改正检查中提出的问题。在质量、安全方面做出以下承诺:

政府令第269号-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269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依法确定的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址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场区地震灾害预测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以下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展地震动参数小区划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要求。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让活动断层、滑坡、崩塌、地裂缝、采空区和沉陷区等地震地质灾害危险区。 第七条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依法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其抗震设防要求。 第八条除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外,其他建设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抗震设防要求: (一)已经完成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地区,按照地震小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未完成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地区,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二)位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分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按照较高一侧的参数值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三)学校、幼儿园、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医院、商场、候车室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以及本市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确定的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当根据地震小区划图或者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提高一档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企业投资项目试行承诺制无审批管理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试行承诺制无审批管理办法全市企业投资项目试行承诺制无审批管理办法 6月8日,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xx市企业投资项目试行承诺制无审批管理办法》 __,标志着该办法在全市范围内试行。 我市制订企业投资项目试行承诺制无审批管理办法,主要是根据省委、 __《关于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试行承诺制实行无审批管理的决定》(晋发〔xx〕25号),按照全省优化营商环境会议的统一部署,确定在全市范围内企业投资项目试行承诺制,实行无审批管理,打造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的营商环境。 《办法》提出,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承诺项目,是指项目申请人使用非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xx市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负面清单)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试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保留的项目开工前审批事项包括:1.供地方案审批;2.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5.建设项目环评审批;6.涉及 __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试行承诺制实行无审批管理的承诺事项包括:1.因工程建设涉及 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2.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3.农业灌排影响意见书审批;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5.防雷装置设计审核;6.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7.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8.节能审查意见;9.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10.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办法》还规定,有下列情形的投资项目,不实行承诺制:1.国家、省、市明文规定严格控制备案的投资项目;2.须由省级机关进行审批事项的投资项目;3.备案过程中受技术检验、检测、检疫等问题限制的投资项目;4.项目申请人不同意以承诺方式办理的投资项目; 5.其他不符合实行承诺制的投资项目。 《办法》规定了试行承诺制实行无审批管理承诺事项办理流程。 项目法人在取得土地、规划审批手续后,根据项目性质,对照本办法有关条款,依据承诺事项的准入条件与标准,向相关职能部门作出格式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统一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由其分发至相关职能部门。职能部门对项目法人书面承诺预审公示后(预审1天,公示7天。在各职能部门网站或开发区网站公示),企业依规自主组织设计和选择建设单位。职能部门对项目环评、安全、施工图设计文件等法律明确要求的事项并联审验后,准予项目开工建

哈尔滨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2009年11月26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发布根据2018 年11月21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等五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提升居住区公益 性服务水平,满足居民公益性服务需要,构建和谐居住环境,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城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 施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 居住区内的物业服务用房、会所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居住区,包括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 住组团,具体建筑规模的划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服务设施,是指按照规划和设置标准建设,为公众提供非经营性服务的房屋。 第四条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配建、专项使用、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 的规划管理。 市建设、国土资源、房产住宅、民政、公安、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使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应当采取新建、扩建、购置、 租赁、资源整合等方式解决。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 施的建设纳入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结合用地周边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具体配建情况、使用需要和有关规定确定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建规模。 第八条新建住宅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 设置标准统一配建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竣工后移交给区人民政府,产权归国家所有。 配建的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使用的土地,按照国家《划拨土地目录》的规定采取划拨方式提供。 对开发建设单位配建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市人民政府在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土地估价时给予适当的让利作为补偿。 第九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单体平面图时,应 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规模,明确各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平面布局和具体位置,不得缩小配建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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