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及立法建议开题报告 (2)

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及立法建议开题报告 (2)
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及立法建议开题报告 (2)

硕士研究生开题报告

姓名

学号

专业

导师

所在院系

2018 年 9 月 2 日

目录

一、选题依据 (2)

(一)选题背景 (2)

(二)存在问题 (3)

(三)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3)

二、研究内容 (4)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方案 (6)

(一)研究方法 (6)

(二)研究方案(具体时间根据学校要求填写) (6)

四、预期创新性研究成果 (7)

五、参考文献 (8)

网络谣言的立法规制

一、选题依据

(一)选题背景

一方面,网络社交已经成为人们的重要社交方式。网络社交的开放与平等,给公民提供了一个更为宽松的言论自由的环境,让公民能更为简单直接地参与到新闻传播中,甚至成为一个“公民报道者”。互联网不仅是第一信息源,而且是社会舆论的放大器。另一方面,我国正处在一个尚不成熟的网络时代,网络的及时性、匿名性以及低成本等特征,给网民带来快速获取海量信息的便利的同时,也造成原有的信息甄别筛选机制逐渐落后,难以紧跟社会发展步伐,在海量的有效或无效的信息、或真或假的信息中,我们难以甄别出真实有效的信息,这无疑会带来许多负面效果,例如网络谣言等。网络使谣言的传播途径发展为裂变式传播,而不再是传统的点对点、点对面的载体传播。愈是发达的网络,愈是谣言滋生的温床。网络谣言作为一种非常规化的信息,具有制造和传播的成本低、风险小、速度快等特点,在社会和信息环境中,犹如蕴藏着负能量的病毒一般,给国家、社会、个人带来难以估量的危害。比如,为了政治斗争的需要散发谣言,社会矛盾导致公民非理性造谣,致使国家的政治稳定受到严重影响,网络政治信息的可信度大大降低;夸大局部地区市场乱象特例,传播谣言,造成市场混乱,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利用社会敏感问题、热点问题,制造恐慌,导致社会秩序混乱,更甚者引发群体性事件;捏造事实并利用网络散播,造成他人名誉受损等等。相较于传统谣言,网络谣言的传播速度达到空前水平,危害程度也是空前绝后,若不加以预防和管理,将使整个网络环境乃至现实社会都陷于混乱。目前,我国虽已建立了互联网法律体系,其中涉及网络谣言治理的内容并不多,而且存在法律规范空白或者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情况,这些问题均待改善

(二)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存在着许多不足,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规制网络谣言的法律规范体系不完备;其次,对网络谣言的监管体制

不健全;最后,对网络谣言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的惩戒不严。

(三)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1.研究目的

在互联网技术进一步发展,网络社会不断壮大,网络谣言不断滋生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的大背景下,网络谣言治理刻不容缓。完善的法律法规是行之有效地治理网络谣言的保障。在治理网络谣言的过程中,涉及网络言论自由的问题,若对网络谣言的治理力度不够,则无法达到净化网络、遏制谣言的目的;但若打击过度,又可能侵犯到公民的言论自由。研究表明,目前有关网络谣言的学术研究,从宏观整体上进行的较多,微观角度进行的较少,例如,缺少将网络谣言按存在的危险程度分类进行治理的研究等。故本论题的目的,就是从网络谣言的基本概念界定切入,在分析我国治理网络谣言的法律制度现状,并结合域外网络谣言法律治理的经验后,在充分保障言论自由的前提下,将网络谣言依危害程度分类,针对不同危险等级网络谣言的治理,提出与之相对应的法律制度完善建议。

2.研究意义

谣言治理不是一个新话题,但加入网络元素,其研究意义则变得十分重大。网络谣言不同于传统谣言,它的制造和传播的成本低、风险小、速度快,且具有匿名性,因此它所具有的危害性也可能远大于传统谣言。因此,现阶段对治理网络谣言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从学术意义上讲,有利于对网络谣言治理问题的全方位深入的研究。谣言自古有之,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发展,谣言找到了新的、更为适宜的传播场所,网络谣言以裂变式的传播方式,严重危害着国家、社会及个人。如何运用法律实现网络谣言的良好治理,是一个值得关注与重视的课题。本文对网络谣言的概念界定、主要危害等基础性问题进行阐述,为网络谣言理论基础研究做出一份努力。本研究立足于现行中国法律对网络谣言治理的实际情况,力图对我国治理网络谣言的法律制度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为今后防治网络谣言提供法律依据,为网络谣言侵权救济提供指导。从现实意义上讲,有利于合理规范网络言论,净化网络环境,构建一个更为和谐有序的网络社会;有利于培养网民的法律意识,规范其网络言论,提高其网络社会责

任感;有利于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公共危机事件时,稳定民心,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政权稳定。网络谣言造成的社会危害是不容忽视的,运用法律防范和治理网络谣言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二、研究内容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一)网络谣言概述

1 网络谣言的含义

2 网络谣言的特点

(1)传播速度快、范围广

(2)变异性强

(3)传播渠道多

(4)互动性强

(5)社会危性大

3 网络谣言的危害性

(1)网络谣言对个人的危害.......

(2)网络谣言对社会的危害.......

(3)网络谣言对国家的危害.......

(二)目前中国网络谣言法律规制上存在的问题

1规制网络谣言的法律规范体系不完备

2对网络谣言的监管体制不健全

3对网络谣言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的惩戒不严

(三)国外对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

1 德国法律对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

2美国法律对网络谣言的规制

3 韩国法律对网络谣言的规制

4 国外立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四)中国网络谣言法律规制的完善

1 明确保障网络言论自由与规制网络谣言的界限

(1)主观的心理态度

(2)网络言论的性质

(3)客观后果

2 完善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

(1)完善刑事立法

(2)提高网络谣言犯罪的刑期

(3)增强刑法法律条文的明确性

3 完善网络谣言的行政法规制

(1)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2)实现公众参与常规化

(3)强化政府相关职能

4 推行网络实名制推行

(1)网络实名制的益处

(2)审慎推行网络实名制

5 加强互联网行业及网民自律

(1)加强互联网行业自律

(2)加强网民自律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方案

(一)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

本文通过参考和阅读国内外相关文献,了解和掌握相关理论,然后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研究和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根据相关理论提出改进措施。

2.对比分析法

本文将我国网路谣言的法律规制与境内外相比较,发现所存在的不足,从而指出完善的建议。

3.实证主义方法

本文以网络谣言的相关法理概念为基础,从网络谣言法律的实施情况入手,对我国网络谣言的现状进行分析,并对相关法律在实施上存在的不足进行探讨。(二)研究方案(具体时间根据学校要求填写)

2018.07—2016.08 基础资料的收集、分类、整理

2018.08—2018.09 导师指导下,确定选题

2018.09—2018.10 写文献综述和开题报告,完成论文提纲

2018.10—2018.01 撰写中期报告

2019.01—2019.03 完成论文初稿

2019.03—2019.04 结合导师意见,对论文修改,完成论文二稿

2019.04—2019.05 与导师进行交流,论文定稿

2019.05—2019.06 论文答辩

四、预期创新性研究成果

第一,较全面的对网络谣言的概念做出了界定,并全方位、有重点地对网络谣言的特点,影响和传播规律进行分析和探讨。第二,结合相关的法学知识,通过研究我国法律对网络谣言的定性和规制,以此从中探讨其规制的不足之处,以及力求给出相关的完善建议。第三,对网络谣言的传播影响没有采用“一刀切”的方法,而是从消极危害和积极意义两个方面来区别对待,并以此分别给出了不同的法律规制研究。第四,“它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分析一些典型国家对网络谣言的立法经验,以此希冀为我国的法制实践提供参考。

五、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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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陈东东:《网络谣言的治理困境与应对策略》,载《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2 年第 3期。

[3] 时飞:《网络过滤技术的正当性批判——对美国网络法学家一个理论论争的观察》,载《环球法律评论》 2011 年第 1 期。

[4] 王鹏翔:《论基本权的规范结构》,载《台湾大学法学论丛》第 34 卷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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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陈志鑫:《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体系性建构——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

为分析范本》,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5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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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王涛:网络公共言论的法治内涵与合理规制.法学, 2014(9): 65—73.

[9] 于同志:网络诽谤的刑法规制.人民司法,2008(14): 53—58.

[10] 于志刚:全媒体时代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制裁思路.法学, 2014(2):92—100.

[11] 于志刚:双层社会中传统刑法的适用空间.法学, 2013(10): 10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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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陈晓荣:《虚拟世界的哲学蕴含》,载《科学技术与辩证法》2003 年第 4 期。

[24] 尹爱华,殷正坤,黄文奇:《关于计算机、网络的哲学思考》,载《科学技术与辩证法》2001 年第 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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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钱昊平:《实名制变形记》,载《政府法制》2012 年第 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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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周定平:《论虚拟社会管控的法律规制》,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 年第 5 期。

[30] 王曙光:《略论网络舆论的法律规制及其理论前瞻》,载《法学杂志》,2011 年第 4 期。

浅析网络谣言产生的原因及法律规制

浅析网络谣言产生的原因及法律规制 作者:黄建平发布时间:2013-08-23 14:25:59 新媒体时代以网络为主要媒介,网络的开放性、即时性、平等性为公民获取信息、自由言论提供了宽松的环境,但也产生了大量的“网络垃圾”。网络谣言即被列为“网络十大罪状之一”,已成为一大社会公害,严重侵犯公民权益,损害公共利益,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共同抵制网络谣言,营造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共识。本文通过分析近近年来的主要热点网络谣言事件,探讨我国法律在规制网络谣言方面的不足,并试着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本文从产生谣言的现状、原因引出对网络谣言的规制,并阐述了作者对完善网络环境的立法思考。 一、网络谣言的现状 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时代,信息快速传播的速度极其迅速,网络谣言也成现时代面临的一个难题,出现了“皮革奶粉”“滴血食物”“抢盐风波”等网络谣言。造谣者利用邮箱、聊天软件、网络论坛、社交网站等网络介质传播不是言论。而网络谣言大多存在着宣泄性、预言性、诱惑性、隐蔽性和炒作性等特征,再加之谣言的传播具有流传速度极快的特点,因此网络谣言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2012年2月17日,网络上出现了一篇名为《内地“皮革奶粉”死灰复燃,长期食用可致癌》的文章。文章一出,立刻引起轩然大波,伊利、蒙牛、三元、光明的股价应声下跌,蒙牛跌幅高达3.3%,谣言虽然破了,但是消费者对

我国乳制品的信心却遭到重创,由此可见网络谣言对社会的危害有多严重,所以必须对网络谣言进行法律规制,以整顿互联网。 二、网络谣言产生的原因 1、我国实际上缺乏信息公开制度。法律赋予公民有知情权,需让应该为公众所知晓的信息暴露在阳光下。当前有关部门的做法引起了许多公民的不满,对热点问题但凡涉及突发案件、官员事件、非法拆迁和离经叛道的内容一律屏蔽,而且突发事件发生之后又未能为公众提供合理解释,社会信息管理严重滞后,这为网络谣言的传播提供了机会。 2、我国社会充满着不确定性,公众缺乏科学的知识,同时一些媒体和少数党员干部的纪律观念淡薄,这也助长了政治谣言的传播。一些地方政部门的公信力逐渐下降,有些地方政府官员未能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自己做事的宗旨,反而以权谋私进行金钱交易,思想和行为腐败。这些个案严重损害了政府官员清正廉洁的形象,使得公众产生对政府的不信任,进而在网上发表过激言论,误解其他公民。 3、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条便是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来源,同时也是网络言论自由的基础。所谓言论自由,实际上就是言论自由在网络上的自然延伸,属于言论自由的保护范畴,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一方面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法律保护,绝对不受任何无故的侵犯和剥夺;另一方面,任何一项自由都是有限制的,不存在绝对的权利和自由,言论自由也是一种有限权利,并且是一种极易发生冲突的权利,借助网络进行言论,使得这些冲突更加明显和激化,进而演变成谣言。

网络谣言追责相关法律法规

网络谣言追责相关法律法规 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 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134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重作、更换;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民通意见》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

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 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15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条:“本规定所称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

浅析电子政务的网络安全【开题报告】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行政管理 浅析电子政务的网络安全 一、综述本课题国内外研究动态,说明选题的依据和意义 1. 国内外研究动态 近几年来电子政务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但电子政务的飞速发展与网络的不安全的矛盾愈演愈烈。为解决这一矛盾,许多网络安全论专家、技术专家都提出了相应的对策。陶书志,王少雨编的《我国电子政务立法的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主要论述了我国在电子政务立法上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建立健全我国电子政务立法。董振国的《加强信息安全建设的几点认识》,它主要讲了如何通过信息技术手段来保障电子政务的网络安全。张建军,孟亚平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探索与实践》,它从如何对已建成的电子政务平台的信息安全评估角度来探讨怎样建一个更安全稳定的电子政务网络体系。电子政务网络安全是个复杂的综合性问题, 可以从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两个方面实现:(1) 安全技术,(2) 安全管理。电子政务网络安全是个复杂的综合性问题, 可以从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两个方面实现:(1) 安全技术,(2) 安全管理。程光荣的《电子政务信息安全探讨》与贺盛瑜的《电子政务与网络信息安全》都论述了我国电子政务网络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背后的原因:电子政务的安全系统尚处于探索实验阶段, 还没有非常成熟的安全框架模型。从已经市场化的电子政务系统来看, 往往或多或少存在着一些安全缺陷, 主要原因是进行设计时, 技术方面的因素考虑得非常多, 把它当成了一个特殊的电子商务网站或者技术网站考虑, 缺乏整体考虑。并提出四点措施:1网络安全分层;2络基础设施与智能化信任服务;3内网和外网隔离技术;4数据库安全技术。Matthew S. E 的《government-security》讲述了欧美发达国家是如何为促进电子政务,制定有相应的电子政务规划。比如英国政府于2000年5月通过《电子通信法案》,确定电子签名和其他电子证书在法院审判中可作为证据使用,并授权政府部门修改有关法令为电子政务的实施扫除障碍,同时发布《政府现代化白皮书》,按照《政府现代化白皮书》的要求,成立政府信息化领导小组,由来自政府各部门及地方政府的36位高级官员组成,并在内阁办公室成立信息中心,负责监督政府信息化政策、标准和计划的实施等。英政府还任用了电子政务专家阿历克斯·埃伦为“电子政府特使”,设立特使办公室来指导英政府各部门和机构实施电子政务。如加拿大政府发布《利用新技术更新政府服务规划》;法国政府发布《信息社会政府行动计划》;荷兰、意大利政府提出《电子政务行动计划》。

网络谣言的传播主要责任在于监督者

我方观点是;网络谣言的传播责任主要在监督者。网络谣言是指没有事实存在而捏造的话或没有公认的传说,无法确定真假,是网民在议论过程中产生的即兴新闻。所谓监督者,不仅是大家所认为的政府、国家,还包括所有有监督能力和义务的公民。下面,我方将从以下四点论证我方观点: 第一:和我们现在用微博加关注的道理一样,网民往往只会针对自己感兴趣的消息进行评论转发,仅仅是因为自己的好奇而做了信息的传递者,而其本身往往是不明真相的无辜者。然而,正是因为监督者未及时对已产生的谣言采取干预措施,辟谣不及时才使得这些无辜人群有机会传播此消息,使谣言的影响面扩大。2010年网传的山西地震事件,因为没有官方监督者的回应和澄清,引起百万人避难街头的“壮举”。显而易见,这样的结果正是因监督者的不查和失职而引起! 第二;网络发展日新月异,网民数量也与日俱增。网络作为一个民主平台存在必然充满了不权威性网络谣言的产生与传播是不可避免的。然而监督者却可以通过调查公布真相,制定相关法规,有能力将网络谣言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监督者的能力和影响力注定了他们比传播者肩负着更大的责任。如果说网络谣言的传播责任在于传播者,那无疑是在为监督者推卸责任。。谣言背后,是公众对于真相的渴求,传播者在传播过程中确有扩大谣言散播面的嫌疑,但如果不是监督者的渎职和监督不力,有怎会有谣言掀起巨浪事情的发生? 第三,,所有有监督能力和义务,传播信息的公民本身也是自我的监督者,而已散发谣言的公民正式由于自我监督不够,对身边恶意散发谣言之人不知举报。所以公民作为大众监督者应提高对网络信息的辨别能力以及自身媒介素养,要共同为打造和谐网络环境做努力。另外政府应加大对微博、博客的专项审查力度,通过设立举报箱、开通举报热线等形式,鼓励媒体、网民参与监督。还有互联网监管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帮助和引导网民和在网络社交平台上的表达者。监管不到位,制度不完善不正是是政府的监管职能未做好吗? 第四;正是由于当前我国已网络管理中所存在的漏洞也给一些网络谣言的炮制者制造了可乘之机,经成为世界上网民数量最多的国家,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通过网络来获取信息,当今美国,日本,英国,法国,俄罗斯等政府规定,各网站负有清理各类违法信息的责任。如果网站拒绝配合监管部门清理非法信息,监管部门将发出警告。两次警告无效,监管部门将提请法院关闭明晰政府部门职责,不断适应网络监管面临的新形势,也是其他国家的谣言情况减轻很多,如果我国政府做到以上的严加监督与惩治,有怎会让不明真相的传播者传播不明真假的消息与一些恶性的消息呢? 综上所述,抑制谣言的发生最好的办法应当未雨绸缪,在谣言出现之初,监督者未能及时提供有效的可靠信息,将谣言扼杀在摇篮中。因此我方坚定的认为,网络谣言的传播责任在于监督者。

别让谣言成新闻PPT

谣言≠新闻 ?事件:近期,有个别网民在互联网上特别是微博中编造、传播所谓“军车进京、北京出事”等谣言,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事实:据网络媒体透露,此次所传“北京开枪”的谣言,原是某作者为电台编写的节目台词:“一声枪响,明天又是特大新闻”,并发在自己的微博上。这个虚构的句子,被好事者无限联想、编撰,最后变成“北京开枪,出大事了”。 ?处理方法:北京市公安机关迅速展开调查,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对在网上编造谣言的李某、唐某等6人依法予以 拘留,对在网上传播相关谣言的其他人员进行了教育训诫。相关人员对编造、传播谣言的行为供认不讳,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并作出检讨。 ?16家网站被查处新浪腾讯挨批评

造成此现象的原因: 一、网络传播生态复杂 二、发言者的理性缺失 三、公众的盲从 四、媒体的责任淡漠 五、政府的监管不严 让我们来看一下这些谣传者的特点6

网络传播生态复杂 联网传播是现实社会的“镜 像”。中国是一个复杂的大国,它存 在的种种问题都必然会在互联网上得 到真实呈现,各种社会矛盾、争斗和 冲突都必然会延伸到互联网上,各种 政治力量、不同利益集团以及各个阶 层都必然要在互联网上发声,以期达 到自己的目的。各路“水军”的加入, 使得互联网舆情变得更加扑朔迷离。 因此,互联网传播生态的复杂性不仅 是由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带来的, 更是由复杂的现实社会带来的。 网络60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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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谣固然可耻,传谣一样也不光彩”。?谣言跟风者特点之一,就是喜欢捕风捉影、望文生义。一 点点小事、一些只言片语,被跟风者接力编造、层层放大,最后变成天大的事,正所谓“失之毫厘,谬之千里”。 ?无独有偶。几个月前,媒体披露了有关部门查处的一起网络谣言典型案例:某军事论坛的网络编辑看到论坛帖子里有“铁鸟回光返照、化作青烟”的诗句,又结合其他网民的只言片语,竟编造出“空军掉了一架飞机”的“爆炸性”新闻,此消息又被一些喜好谣言的“重口味”外媒广泛转载,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此谣言与所谓“北京开枪” 的谣言炮制出笼过程是何其相似!所以,一定程度上讲,跟风者就是 造谣者。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可构成诽谤罪。”这一规定是对发表诽谤他人言论行为的严厉打击,是为了遏制利用互联网进行造谣诽谤行为的出现。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互联网出现了何种问题,相关部门就会推出相应的具有针对性的立法。我国目前初步确立了针对互联网的法律规制体系。2.立法缺陷从法律位阶上看,立法效力等级低我国网络言论自立法效力低,法律位阶较高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侵权责任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占了相关立法的大部分,比如现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都是行政法规,事实上,行政法规,规章的法律等级比较低,不够权威,它们难以担任约束管制网络言论自的重任。因此

提高我国网络言论自法律规制的立法效力,有利于提高法律的效用,使得法律更多的为民众服务,也能使低于该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有章可循,能减少下层立法机构为了自身利益而制定规章的现象。立法者须广泛地进行调研,搜集大量资料以便明确要达到的预期社会效果。[8] 对网络言论自的规制过于宽泛我国有些法律对网络言论自的规制存在过于宽泛的现象。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里面规定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发布、扩散的信息,比如在公众场合侮辱他人的信息,捏造虚假事实恶意诽谤他人的信息,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言论,还有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的信息。该法条中禁止性规定手段不太合理,例如,上文所说的公然侮辱他人的信息,客观上无法完全禁止网络上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它存在了限制过宽的问题,还有禁止对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言论,对公民的言论是否损

害国家机关信誉应该有个明确的界限,如果连对国家机关提出的言辞激烈的批评建议也要禁止,那该规定就存在对网络言论管制过于宽泛的问题。我们在制定规制网络言论自的法律时有必要在明确网络言论自特殊性的基础上再制定,网络言论自具有广泛性,因而不可能对所有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进行限制,否则只会显得对网络言论管得过宽并且没有实际效用。网络言论自立法可操作性不强我国对于网络言论自进行规制的法律大多是纲领性的文件,多是作客观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例如,我国法律规定了隐私权受到侵害的界限为“不得??不得??”可是如果违规行为出现,我们要考虑的是如何制裁它、侵权者应该用什么方式去承担责任、被侵权者的救济如何实现,但这些都没有具体的规定可循。此外,很多时候同一行为相对应的有多个行政处罚主体,各自的处罚力度不同,这导致出现我国虽有多部网络法律,但可用来实际

网络谣言的危害及治理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用户的普及,我们很大的一部分生活融入到网络中,我们在网上购物、获取信息、咨询、娱乐等。网络同时也成为影响巨大的新媒体平台,网络迅捷、及时、简易等方面的特点快速促进社会信息的流通;但同时也导致网络成为滋生各种谣言的放大镜,引起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对我们的生活和社会引起巨大的负面效应与危害。 同时,网络谣言还会损害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近日,甘肃兰州出现食盐“涨价停产”等谣言,引发了新一轮抢盐风波。部分市民轻信谣言,开始大量购买食盐,很多商场、商铺的食盐被抢购一空。抢购到盐的人短期吃不完造成浪费,而真正需要盐的,尤其是一些餐饮机构,又因抢购买不到盐。陈柏峰说,“与事实偏差较大或完全相左的谣言谎话,借助网络和个别不负责任媒体的传播,很容易误导不明真相的网民,损害许多公众的利益。” 网络谣言之所以能够传播,很大程度上是谣言的制造者利用了一些人的心理弱点。中国社会学学会副会长、天津社会科学院首席专家潘允康表示,有些人喜欢求新、求奇,常常抱着“别人不知道的我知道”的心态,以寻求刺激;有些人则是从众心理,“别人知道的,我也应该知道”;当然还有一些人的素质不高,缺乏基本的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即使有些谣言毫无逻辑、漏洞百出也信以为真。 潘允康进一步表示,有些网络谣言可称得上是“妖言”,极具蛊惑性和危害性。它利用人们的心理弱点,如同引诱人们吸食毒品一样,慢慢地让人“上瘾”,麻醉人的神经,扰乱人的生理功能,让人的心理也变得越来越不正常、不健康,进而破坏家庭、诱发犯罪,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正常秩序。 造谣传谣不是言论自由 中央党校社会学教授吴忠民认为,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政府应该以宽容、包容、虚心的态度,畅通社会公众正常的意见表达渠道,保障公民言论自由,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但是,社会公众在享受言论自由这一基本权利的同时,也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履行公民义务,自觉抵制网络谣言,维护舆论环境,根除网络谣言存在的土壤。 夏学銮表示,网络虽然为人们的交流提供了载体和工具,但网络聊天还是要从人们的嘴里说出去,网页留言也要靠人们在键盘上敲打进去,一言一语都是人们思想的反映。虚拟社会依托现实社会而存在,虚拟社会的行为主体仍然是现实社会中真实存在的每一个人。因此,每个人在现实社会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并不会因为自己存在方式的变化而改变或消失。 针对“网络谣言也是言论自由的表现”这一观点,潘允康表示,首先,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自由应该是符合国情、有益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自由,即使是在西方社会,如果有言论、谣言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也会受到制裁。因此,网络谣言并不属于自由的范围。其次,自由应该是在既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享受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权利。人是生活在社会之中的,人的社会化以及取得公民资格的最起码条件,就是要遵守法律规范,正确处理社会关系,遵守道德底线、法治底线和事实底线。谣言往往都是有所指向的,无论是针对人还是事件的谣言,都难免会侵害他人的正当权益,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因此,这不仅仅是违反社会道德的,也是违反法律的,不仅应该坚决抵制,而且应该受到相应的制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认为,网络谣言不仅在我国出现,在世界范围内也是一个亟待治理的问题,几乎没有哪个国家能对网络谣言免疫。他举例说,韩国数名艺人不堪网络谣言的压力而轻生;大地震后的日本,谣言90%来自网络。支振锋表示,“言论自由”不应该是网络谣言得以豁免的保护伞。从国际上来看,韩国和日本纷纷表示要出台相关法律来治理网络谣言,英国也试图以隐私等相关法律来揭开匿名这一“互联网斗篷”,美国则宣布“数字世界将不再是一个没有法律约束的疆域 铲除网络谣言需要全民行动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这是一个常识。随着互联网与经济社会联系的日益密切,网络不再是虚拟空间,而是现实生活的一部分,是现实生活的延伸。在互联网中活动的每个人,在现实生活中都能一一找到对应。恶意编造传播网络谣言,对现实生活造成的冲击真实可感,一点也不虚拟。 为此,吴忠民指出,应将遏制网络谣言在内的社会舆论监管纳入法治轨道,形成常态化的监管机制,依法加强互联网管理,依法追究网络谣言制造者和传播者的法律责任。 南开大学法学院讲师向波表示,从法制建设角度来说,铲除网络谣言首先要界定网络谣言的概念、由谁来

网络造谣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5a7112722.html, 网络造谣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网络造谣时常发生在社会中,对于网络造谣,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进行规定,以净化网络空间,网络造谣视其程度的不同最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因此,大家不要对消息不加求证的基础上,以身试法,制造谣言,以下为你介绍这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六、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网络安全开题报告

大中型企业的安全解决方案开题报告 网络08-1 李新 一.题目来源 计算机网络的日益发达,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又给人们带来许多“麻烦”,主要是包括:人为攻击(例如信息泄漏、信息窃取、数据篡改、数据删添、计算机病毒等)。要保护这些信息就需要有一套完善的网络安全保护机制。 那么到底什么是计算机网络安全?现在面临哪些计算机网络安全问题?面对诸多的网络安全问题,我们又能采取哪些措施呢? 网络安全就是网络上的信息安全。信息是一种资产,安全即是确保网络上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可控性和可审查性。 所谓保密性,即是指用户信息不被泄露,不被非授权人员窃取、利用。 所谓完整性,即是指保障信息处理的准确性、完全性。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不允许更改。 所谓可用性,即是指在需要时可以访问,不会读取脏数据,即数据不被篡改、破坏。 可控性:对信息的传播及内容具有控制能力,不造成恶意传播,例如蠕虫等病毒的扩散。 可审查性:出现安全问题时提供依据与手段。 网络安全主要分为五个方面: 1)网络的物理安全。网络的物理安全是整个网络安全性的基础,要保证网络的安全性首先要保证网络设备不受电、火、雷、水、人等物理方面的危险。 2)网络结构的安全。网络的拓扑结构直接影响整个网络的安全性,如内外网数据要进行必要的隔离,对外网的服务请求加以过滤,只允许合法数据的发送与接收等。 3)操作系统的安全。目前还没有一个绝对安全的操作系统,但我们可以采用相对合适的系统以把危险最小化。 4)应用系统的安全。因为应用系统是动态的,不确定的,所以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应用的安全性主要是信息、数据的安全性。 5)网络管理的安全。网络的管理是网络安全中最重要的一环,也是网络安全公司最看重的地方,为保证网络管理的安全性,必须要有一套直接有效的解决方案。如果网络遭受侵害不能及时报警、控制,就有可能造成整个网络的瘫痪,更会给黑客的留下可乘之机。如果网络不能及时检测与监控,事故发生后也无法追查,就不能保证网络的可控性和可审查性。一旦这些成为事实,造成的损失是难以估计的。像著名的冰山理论,信息被破坏的直接损失只是冰山露出水面的那一小部分,而间接损失则是水面以下的真正的“山”。所以建设一个具有良好安全性与管理性的网络即是网络安全的首要任务。 网络安全也要遵循木桶原理,木桶盛水的多少不在于最长的那块木板,而取决于最短的那一块,木桶是否好用要看每一块木板是否完好。网络安全就是要抓住信息系统的每一个环节,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证信息的安全性。

关于网络谣言治理问题的思考

关于网络谣言治理问题的思考 摘要:近年来政府和社会都加大对网络谣言的治理,针对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应从健全法律法规,保障信息公开,加大技术投入,提升网民素质等多方面完善措施,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在网络舆论环境。 关键词:网络谣言;问题;治理; 中图分类号:TN7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2-00-01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传播的方式也在发生着改变,人们足不出户便可以通过一台电子设备接收来自四面八方的信息。这在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也给人们日常生活的有序进行埋下了隐患,网络谣言便是其中之一。 谣言作为社会舆论的一种正常现象,自有人类社会开始便一直存在。互联网的虚拟性和便捷性则为谣言的传播带来了“蝴蝶效应”。无不危及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如何有效防治谣言成为全球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 关于网络谣言的治理,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防治措施,取得了一定的防治成效,然而也面临着一些现实问题。为此笔者根据我国的国情,并结合国外的治理经验,就如何治理网络谣言问题提出一些个人的看法。 一、健全法律法规,为网络谣言治理提供法律上的充分保障 为有效治理网络谣言,世界各国纷纷制定健全相关法律法

规。美国先后颁布了《电脑犯罪法》、《通讯正当行为法》等约130项对网络传播内容加以规制的相关法律法规。日本政府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契约法》等专门法规来处置包括谣言在内网络违法行为。韩国印度等国家也为治理网络谣言,颁布了严厉的惩罚措施。 对于我国来说,虽然刑法内已有关于惩治网络谣言的相关内容,而且还出台了一系列专门法规。但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体系不够完善,不能适应高速发展的时代要求。二是相关法律法规缺乏相应认定标准和处罚施,一些条文规定的原则性较强,无法在实践中灵活运用。三是我国对造谣者的惩处力度较轻,刑法中明确规定以刑事犯罪的方式定罪,然而现实中多采用警告、罚款、拘留等较轻处罚。 针对以上问题,第一要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根据互联网现实发展的变化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增强法律规范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制定更加具体的法规及实施细则完善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第二,要明确执法主体,确定相关部门的执法权限、执法资格和执法范围,避免令出多家产生权力交叉,造成不能及时执法甚至产生监管盲区。第三,建立完善的程序机制,加强互联网管理,提高执法力度,确保对造谣者能够有效追究。同时,根据实际的危害后果确定相关责任人的罪行,并采取相适应处罚标准。 二、建立健全辟谣机制,确保正确信息充分及时公开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摘要] 网络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在互联网部的延伸,由于发表言论的载体是网络,这就决定了其具有广泛性、便捷性、互动性、匿名性等特征,同时与现实言论自由相比较,网络言论自由具有更重要的价值,即加强了舆论监督的力量促使政府更加开放、透明提高了公民的意识。但是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网络言论自由如果不加以规制就有可能会与隐私权、名誉权及权等人格权相冲突。而目前我国的立法对网络言论的规制不够完善,因此借鉴国外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经验,规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 网络言论自由;价值;人格权;法律规制 [Abstract] Network freedom of speech is the extension of freedom of speech on the Internet within, because speech is the carrier of the network, which determines that its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universality, convenience, interactivity, anonymity, at the same time and the reality of freedom of speech in comparison, freedom of speech on the Internet has a more important value, namely, to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of public opinion forces make government more open, transparent to improve the citizen's democratic consciousness. But any freedom is limited, network freedom of speech if not regulate it may and the right of privacy, right of reputation and the right of name, right of personality conflict. At present, China's legislation on Internet speech is not perfect, so the experience of regulation free speech law foreign experience, standardize our freedom of speech on the Internet is very necessary. [Key words]freedom of network speech; Value; right of personality; legal regulation

网络谣言传播与管理

1 2012年5月31日 日 期: 徐明阳 指导教师: 2011年 入学时间: 人文学院 学 院: 公共关系学 专 业: 11公关S1 班 级: 唐 佳 姓 名: 20113450051 学 号: 网络谣言的传播与管理 题 目: 危机公关课程期末论文

网络谣言的传播与管理 摘要 随着网络时代的快速发展和全民微博的时代,已经改变了原有的信息传播方式,但这也使得谣言的传播渠道范围更加宽广。本文针对2012年1月至5月的几个网络谣言,运用传播学和危机传播管理的相关理论,分析这些网络谣言在网络媒介环境中的成因、类型和传播模式,并对此提出如何对网络谣言进行管理的方法和措施。 关键词:谣言;网络谣言;网络谣言传播;网络谣言管理 2

目录 一、引言 (4) (一)研究背景 (4) (二)研究方法 (4) 1.文献研究法 (4) 2.案例分析法 (4) 二、危机理论概述 (5) (一)危机概述 (5) 1.危机 (5) 2.谣言(危机与谣言的关系、谣言的概念、类型、特点、传播模式)5 3.网络谣言(网络谣言的概念、特点、传播模式) (6) (二)危机传播管理(谣言管理) (7) 1.媒介管理 (7) 2.沟通管理 (7) 三、网络谣言传播与管理的相关案例分析 (8) (一)2012年上半年网络谣言事件 (8) (二)从网络谣言事件看网络谣言的传播与管理 (9) 1.网络谣言的形成 (9) 2.网络谣言的特征 (10) 3.网络谣言传播的失真机制 (10) (三)网络谣言的管理 (11) 1.现阶段针对网络谣言所采取的管理措施 (11) 2.网络谣言的管理措施 (12) 四、总结 (13) 3

网络信息的安全与防范论文开题报告

网络信息的安全与防范论 文开题报告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网络信息的安全与防范201103级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金昌电大王维晶 一、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网络是信息传输、接收、共享的虚拟平台,通过它把各个点、面、体的信息联系到一起,从而实现这些资源的共享。它是人们信息交流、使用的一个工具。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出现和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企业基于网络的计算机应用也在迅速增加,基于网络信息系统给企业的经营管理带来了更大的经济效益,但随之而来的安全问题也在困扰着用户。近几年,木马、蠕虫的传播使企业的信息安全状况进一步恶化。这都对企业信息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防火墙技术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一种保护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技术性措施,它实际上是一种访问控制技术,在某个机构的网络和不安全的网络之间设置障碍,阻止对信息资源的非法访问,也可以使用它阻止保密信息从受保护网络上被非法输出。 二、研究方法 (一)针对网络安全的威胁进行归纳,威胁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1、网络黑客的攻击。黑客们使用各种工具入侵计算机系统,窃取重要信息或破坏网络的正常使用,严重的情况下,还可能会导致网络瘫痪。 2、网络病毒的入侵。计算机病毒自出现以来,增长速度惊人,所造成的损失也是不计其数,一旦感染病毒,轻者程序变慢,重者可能造成硬件损坏。此外,木马、流氓软件也对电脑构成了很大的威胁。 3、企业防范不到位。由于网络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许多环节,整个网络要运行很多业务,因此不可避免地有会来自多方面的攻击。 4、信息传输中的隐患。信息在从源端到目的端传输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造成一定的信息损耗,或者可能被其他人窃取或修改,破坏了信息的完整性。 5、操作系统和网络协议自身的缺陷。操作系统本身就存在一定的漏洞,导致非法用户未经授权而获得访问权限或提高其访问权限。由于历史原因,有些网络协议在设计时就存在缺陷,比如我们常见的TCP/IP 协议簇,就没有解决好协议的安全问题。

网络谣言成因及治理对策研究(一)

网络谣言成因及治理对策研究(一) 摘要:本文针对网络谣言进行研究,总结网络谣言的特点以及多方面成固,提出有效的治理对策。 关键词:网络谣言成因对策 谣言作为一种舆论现象早巳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着社会传播活跃度、社会心态、社会透明度等方面的特征。而当谣言和网络结合起来,网络谣言则具有了更多新的特征,产生了更大的社会影响力。网络使谣言发展到了新的阶段。对网络谣言的探究,对于深入了解网络谣言新特点,有效的规避网络谣言的危害,促进社会舆论的健康运行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一 《现代汉语词典》对谣言的界定是,没有事实根据的消息。学者胡钰认为“谣言是一种以公开或非公开渠道传播的对公众感兴趣的事物、事件或问题的未经证实的阐述或诠释。”传统的谣言往往采取人际传播的方式,对公众关注或者感兴趣的问题,进行了未经证实的信息传递。大多数情形下,谣言包含着很多虚假,夸大,以讹传讹的因素。而谣言的传播与影响往往和谣言事件的重要度、事件的不透明(模糊)度以及受众兴趣成正比,和公众理性程度成反比,同时受到社会环境和社会传播机制的影响和制约。 在网络环境中,谣言传播有了新的变化。网络谣言是指以互联网为载体进行传播的未经证实的阐述和诠释。网络将谣言的传播途径由人际传播、口头传播变为网络信息传播。传播载体的变化,使网络谣言具有了一些新的特点: 快捷性,网络快速的传播速度带来了信息的高速流动,同时网络谣言也伴随着网络信息快捷传播。这就导致网络谣言具有比传统谣言更快的流动速度,容易在短时间内造成巨大社会影响;广泛性,网络覆盖的范围较大,相比传统谣言的小规模传播,网络谣言能够迅速在大范围进行扩散;难控性,传统谣言由于人际传播的速度、范围相对有限,往往容易得到控制,而互联网具有虚拟。自由,匿名等特点,网络谣言也因而难以得到完全控制;互动性,传统谣言也存在社会互动,而网络谣言经常以论坛讨论的方式进行传播,参与的人数更多,互动的程度更强,网络谣言信息传播变得更加复杂;“精确性”,谣言因为其“貌似真实”而被广泛的传播,而网络的多媒体特性,更能够图文并茂,直观生动的展现事实,网络谣言往往具有相比传统谣言更为精确、形象的材料来证实其可信度,以利于其传播。比如“农妇被蟒蛇吞吃”的网络谣青配合几张照片,大大增强了其可信度和影响力。 二 网络谣言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多方面原因的共同作用下,网络谣言得以扩散传播。一般而言,网络谣言的传受主体为普通网民,本文以网民为参照主体,从客观和主观两个层面对网络谣言的主要成因进行总结分析,以图廓清网络谣言的形成原理。 首先从客观方面而言,网络谣言的形成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针对网络谣言事件,权威信息存在缺失、滞后或者模糊。 网络谣言往往是基于一定的事件,尤其是一些重大的突发事件。当这些事件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而权威信息又没有及时出现,就为网络谣言提供了发展空间。网络谣言成为人们获取事件信息的主要途径,并不断扩散变化。而这时,舆论往往存在一定的失控情况。如果对于谣言尤其是网络谣言的重视程度不够,在受众最需要了解事情真相的关键时期,缺乏有效及时的信息发布,或者采取简单封堵的方法遏制网络谣言的蔓延。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自由使得网络谣言很难被有效封堵。那么在权威信息不作为或者作为不够的情况下,网络谣言则易于占据舆论阵地,谣言包括网络谣言肆意泛滥,对社会产生巨大负面影响。 2、网络把关人的缺失。 在传统媒体中,由于信息发布有着严格的选择和监控,谣言信息很难通过正规途径进行传播,往往通过人际传播的方式进行扩散。而网络作为开放的网状传播系统,传播主体多元,传播

十大危机公关经典案例回顾

2015年十大危机公关经典案例回顾(一) 核心提示: 为了让大家更好理解危机公关,笔者将拿出2015年最有代表性的10个危机案例,与大家深入分析危机发生的内在逻辑以及应对的策略与方法。案例来自于各行各业,有企业的,有名人的、也有政府的。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分享,大家能够避免类似错误的再次发生以及在危机来临时应对的更加游刃有余。 1、成都女司机被打事件2015年的5月份,网上出现一段时间,吸引了很多人的关注。一个男司机在成都街头疯狂殴打一名女司机。大家刚看到那段视频后,什么感受?笔者想大家想到的是愤怒,这个男人怎能这样欺负一个女人,这个男人怎么那么凶残等等. 但大家很快发现,网上的舆论发生了变化。大家转变了愤怒的对象,将矛头指向了女司机,都说打的好,幸好没打死,替我打几下吧等等。男司机被判了8个月后,网上仍然是这种态度,尽管打人的行为是严重触犯刑法的。这里面究竟是什么原因?有人会说,是女司机先有违章,先有过错. 说的没错,女司机确实有过错。被打以后,男司机很快公布了行车记录仪。行车记录仪将完整的过程呈现在公众的面前,大家发现女司机先有违章。大家思考一个问题:即使女司机先有过错,可不可以不这么被动?就是说,我错了,如果采取危机公关的话,可不可以扭转这被动的局面。这是完全可以的。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女司机的违章,而是她犯了一个极为严重的错误。女司机被打后,送到了医院,在医院接受采访时,她表示自己不知道为什么被打,而实质上她知道。公众确认了一个问题,她在撒谎。违章是事实,已经发生了,是改变不了的。能改变的就是应对这个事实的态度。她的撒谎让性质发生了变化。危机处理,最为重要的工作就是建立信任,撒谎是破坏信任的最好的办法一旦别人不信任你时,你说的任何一句话、做的任何一件事,都将不被信任。网友就很生气,对这个女司机进行人肉搜索,搜到了很多信息,比如她在四川乐山违章的记录。她的爸爸很快站出来说,那个是我违章的,不是我女儿违章的。大家怎么回应的?谁违章还重要吗,反正都是一家人,一个德性。她的妈妈很快站出来表示,我女儿之所以违章,是因为要赶到一个地方做公益活动。网友很快回应,难道做公益就要违章吗?!可能确实是她爸爸违章的,可能确实要赶到另外一个地方做公益,但在别人都不信任你的情况下,这些事实都不再重要。与她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是男司机的公关行为。他除了公布行车记录仪以外,还在看守所第一时间道歉了。危机处理谁先道歉谁先获得大家的原谅。这时女司机仍然不承认自己的问题,网友就更生气了,甚至她过去开房的记录都被搜了出来,很多网友根据开房的时间,将她每个月的大姨妈时间都算了出来。这是何等的被动与讽刺。后来,女司机道歉了。道歉了又能怎样,道歉了仍然不能挽回舆论上这么被动的局面。最后大家想一想,如果女司机不撒谎,坦诚自己一开始的过错,抢在男司机前面,示弱并第一时间道歉,她的局面会是怎样! 核心提示: 危机公关首要的原则就是速度,速度是关键,尤其是在当下的互联网环境下。陶喆在曝光后九天才开发布会,应对的速度太慢。 2、陶喆出轨事件台湾歌星陶喆出轨,被媒体曝光,好男人的形象瞬间跌倒谷底。为了挽回形象,陶喆进行了危机公关并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可是这些危机公关并没有获得大家的认同,反而是“越抹越黑”。陶喆糟糕的危机公关,主要体现在七个方面。其一、应对的速度太慢。危机公关首要的原则就是速度,速度是关键,尤其是在当下的互联网环境下。陶喆在曝光后九天才开发布会,应对的速度太慢. 其二,应对负面事件,召开发布会传什么颜色的衣服合适?色彩学专家认为,颜色代表一个人的忏悔程度,颜色越深,忏悔的程度就越深。当年陈冠希、老虎伍兹应对桃色事件,召开发布会时,穿的都是深色外套。

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及立法建议开题报告 (2)

硕士研究生开题报告 姓名 学号 专业 导师 所在院系 2018 年 9 月 2 日

目录 一、选题依据 (2) (一)选题背景 (2) (二)存在问题 (3) (三)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3) 二、研究内容 (4)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方案 (6) (一)研究方法 (6) (二)研究方案(具体时间根据学校要求填写) (6) 四、预期创新性研究成果 (7) 五、参考文献 (8)

网络谣言的立法规制 一、选题依据 (一)选题背景 一方面,网络社交已经成为人们的重要社交方式。网络社交的开放与平等,给公民提供了一个更为宽松的言论自由的环境,让公民能更为简单直接地参与到新闻传播中,甚至成为一个“公民报道者”。互联网不仅是第一信息源,而且是社会舆论的放大器。另一方面,我国正处在一个尚不成熟的网络时代,网络的及时性、匿名性以及低成本等特征,给网民带来快速获取海量信息的便利的同时,也造成原有的信息甄别筛选机制逐渐落后,难以紧跟社会发展步伐,在海量的有效或无效的信息、或真或假的信息中,我们难以甄别出真实有效的信息,这无疑会带来许多负面效果,例如网络谣言等。网络使谣言的传播途径发展为裂变式传播,而不再是传统的点对点、点对面的载体传播。愈是发达的网络,愈是谣言滋生的温床。网络谣言作为一种非常规化的信息,具有制造和传播的成本低、风险小、速度快等特点,在社会和信息环境中,犹如蕴藏着负能量的病毒一般,给国家、社会、个人带来难以估量的危害。比如,为了政治斗争的需要散发谣言,社会矛盾导致公民非理性造谣,致使国家的政治稳定受到严重影响,网络政治信息的可信度大大降低;夸大局部地区市场乱象特例,传播谣言,造成市场混乱,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利用社会敏感问题、热点问题,制造恐慌,导致社会秩序混乱,更甚者引发群体性事件;捏造事实并利用网络散播,造成他人名誉受损等等。相较于传统谣言,网络谣言的传播速度达到空前水平,危害程度也是空前绝后,若不加以预防和管理,将使整个网络环境乃至现实社会都陷于混乱。目前,我国虽已建立了互联网法律体系,其中涉及网络谣言治理的内容并不多,而且存在法律规范空白或者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情况,这些问题均待改善 (二)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存在着许多不足,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规制网络谣言的法律规范体系不完备;其次,对网络谣言的监管体制

计算机网络安全及应对策略开题报告

计算机网络安全及应对策略 学号:914934080 姓名:郭亚峰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指导教师:李婷 论文题目:计算机网络安全及应对策略 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网络是信息传输、接收、共享的虚拟平台,通过它把各个点、面、体的信息联系到一起,从而实现这些资源的共享。它是人们信息交流、使用的一个工具。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出现和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企业基于网络的计算机应用也在迅速增加,基于网络信息系统给企业的经营管理带来了更大的经济效益,但随之而来的安全问题也在困扰着用户。近几年,木马、蠕虫的传播使企业的信息安全状况进一步恶化。这都对企业信息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防火墙技术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一种保护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技术性措施,它实际上是一种访问控制技术,在某个机构的网络和不安全的网络之间设置障碍,阻止对信息资源的非法访问,也可以使用它阻止保密信息从受保护网络上被非法输出。 二、该题目国内外的相关研究动态 网络信息安全是一个关系国家安全和主权、社会稳定、民族文化继承和发扬的重要问题。其重要性,正随着全球信息化步伐的加快越来越重要。信息网络涉及到国家的政府、军事、文教等诸多领域,存储、传输和处理的许多信息是政府宏观调控决策、商业经济信息、银行资金转账、股票证券、能源资源数据、科研数据等重要的信息。其中有很多是敏感信息,甚至是国家机密,所以难免会吸引来自世界各地的各种人为攻击(例如信息泄漏、信息窃取、数据篡改、数据删添、计算机病毒等)。通常利用计算机犯罪很难留下犯罪证据,这也大大刺激了计算机高技术犯罪案件的发生。 三、选题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或创新之处 应对各种防范技术的应用原理,针对目前网络信息安全所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予以解决和改善,并逐步完善信息网络安全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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