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

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
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

浅论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

[摘要]

随着互联网信息时代来临,信息在对网络这一高新技术媒介的依附下传播得越来越快,但其中不乏谣言的混杂与作乱。针对上述问题,现行规范体系中却处处空白,法律在面对网络谣言的巨大危害时显得捉襟见肘,有效规制网络谣言显得迫在眉睫。本文旨在探讨如何通过法律的治理将网络谣言纳入法制的轨道。

[关键词]

网络;谣言;法律规制

一、现实状况

我国现存法律体系在规制网络谣言方面存在制裁规范缺失,防范体制混乱,刑事惩罚与行政措施力度不衔接等问题。我国治理网络谣言的现行法律规范主要有:《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5条——“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刑法》第103条第二款——“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5条第二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246条——“诽

浅析网络谣言产生的原因及法律规制

浅析网络谣言产生的原因及法律规制 作者:黄建平发布时间:2013-08-23 14:25:59 新媒体时代以网络为主要媒介,网络的开放性、即时性、平等性为公民获取信息、自由言论提供了宽松的环境,但也产生了大量的“网络垃圾”。网络谣言即被列为“网络十大罪状之一”,已成为一大社会公害,严重侵犯公民权益,损害公共利益,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共同抵制网络谣言,营造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共识。本文通过分析近近年来的主要热点网络谣言事件,探讨我国法律在规制网络谣言方面的不足,并试着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本文从产生谣言的现状、原因引出对网络谣言的规制,并阐述了作者对完善网络环境的立法思考。 一、网络谣言的现状 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时代,信息快速传播的速度极其迅速,网络谣言也成现时代面临的一个难题,出现了“皮革奶粉”“滴血食物”“抢盐风波”等网络谣言。造谣者利用邮箱、聊天软件、网络论坛、社交网站等网络介质传播不是言论。而网络谣言大多存在着宣泄性、预言性、诱惑性、隐蔽性和炒作性等特征,再加之谣言的传播具有流传速度极快的特点,因此网络谣言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2012年2月17日,网络上出现了一篇名为《内地“皮革奶粉”死灰复燃,长期食用可致癌》的文章。文章一出,立刻引起轩然大波,伊利、蒙牛、三元、光明的股价应声下跌,蒙牛跌幅高达3.3%,谣言虽然破了,但是消费者对

我国乳制品的信心却遭到重创,由此可见网络谣言对社会的危害有多严重,所以必须对网络谣言进行法律规制,以整顿互联网。 二、网络谣言产生的原因 1、我国实际上缺乏信息公开制度。法律赋予公民有知情权,需让应该为公众所知晓的信息暴露在阳光下。当前有关部门的做法引起了许多公民的不满,对热点问题但凡涉及突发案件、官员事件、非法拆迁和离经叛道的内容一律屏蔽,而且突发事件发生之后又未能为公众提供合理解释,社会信息管理严重滞后,这为网络谣言的传播提供了机会。 2、我国社会充满着不确定性,公众缺乏科学的知识,同时一些媒体和少数党员干部的纪律观念淡薄,这也助长了政治谣言的传播。一些地方政部门的公信力逐渐下降,有些地方政府官员未能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自己做事的宗旨,反而以权谋私进行金钱交易,思想和行为腐败。这些个案严重损害了政府官员清正廉洁的形象,使得公众产生对政府的不信任,进而在网上发表过激言论,误解其他公民。 3、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条便是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来源,同时也是网络言论自由的基础。所谓言论自由,实际上就是言论自由在网络上的自然延伸,属于言论自由的保护范畴,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一方面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法律保护,绝对不受任何无故的侵犯和剥夺;另一方面,任何一项自由都是有限制的,不存在绝对的权利和自由,言论自由也是一种有限权利,并且是一种极易发生冲突的权利,借助网络进行言论,使得这些冲突更加明显和激化,进而演变成谣言。

网络犯罪及其刑法规制

法学院本科生2016—2017学年第1学期 《刑法分论》课程期中作业 专业:信息安全学号:_1511386姓名:张焜成绩:_________ 网络犯罪及其刑法规制 ——以伪基站犯罪为例摘要:从1946年的ENIAC(The Electronic Numerical Integrator And Computer)到如今智能计算机,计算机的发展瞬息万变,计算机的诞生也伴随着互联网的出现及飞速发展,他们彻底改变的我们的生活,更引发了第三次工业革命——“信息时代”。而一个新事物的出现必然导致其相应的违法犯罪行为在阴暗面滋生。网络也是一把双刃剑,各种网络犯罪层出不穷,给国家、社会、和个人财产都造成了巨大损失,甚至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因此遏制网络犯罪刻不容缓。本文针对网络犯罪问题,站在理工科角度,运用所学的法学知识及前人的发现与理论,分析了我国现行刑法对网络犯罪的规制,以及如何对其完善的一些思考,其中在第二部分重点研究了伪基站犯罪这一行为及其解决的方法。 关键词:网络犯罪;刑法规制;伪基站 一、网络犯罪概念、分类及其特点 (一)网络犯罪的概念 1·网络的概念: 在阐述网络犯罪之前,我们首先应该了解一下什么是网络? 首先我们应明确,此文所研究的“网络”是互联网IT行业有关的网络,而非数学物理等意上的网络。于此,网络是计算机通过外部设备互相连接用于信息传递形成的集合体。基础载体是计算机系统,传输途径是网络互联设备,信息的格式是相关协议,任何网络信息在传输过程中,都是以“0”和“1”的数字化存在。 2·网络犯罪一词来源:

“网络犯罪”一词是欧盟各国于 2001 年11 月23 日在匈牙利布达佩斯签署的《网络犯罪公约(Convention on Cybercrime)》中确立的。学者将“Cybercrime”译为“网络犯罪”,从此这个新生的法律术语得以在官方的文件上正式使用。 3·网络犯罪的进化及定义上的分歧 网络犯罪,并非一确切不变的概念。理论界对于网络犯罪的认识基本经历了三个阶段,即从以计算机的信息系统作为犯罪对象本身的"计算机犯罪"到现今的以计算机网络作为犯罪工具的犯罪,再到强调网络向生活平台、社会空间演化的特点的网络犯罪空间概念,这一概念认为我们已经在互联网的推动下进入了 "双层社会",也就是网络社会和现实杜会两个维度[1]。网络空间概念的出现也是一个全新的犯罪领域概念的出现,它内在的承认了网络犯罪所赖以生存的土壤是区别于传统犯罪的。网络犯罪的概念也发展为: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等信息技术实施的严重危害计算机、网络和数据安全的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为主要犯罪手段的犯罪行为。 而在对网络犯罪定义时,主要有以分歧:一是将网络视为某种工具的“网络工具论”,二是针对网络进行犯罪的“网络对象论”,三是将网络作为工具,并以此侵害网络或其他客体进行犯罪的“工具概念折衷论”。 其实,信息技术在以超越我们想象的速度发展着,尤其是物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的载体不仅仅是计算机或者手机,各种家电甚至于衣服鞋子,都已经称为网络的载体,在一定程度上,也扩大了网络犯罪的范围。 因此笔者认为:无论是将网络视为工具还是针对网络犯罪,都应该属于网络犯罪的范畴,可将其划分为不同种类的网络犯罪行为。并且,一切可以应用网络的载体,均可成为犯罪的工具或者犯罪针对的对象,因此,当下的网络犯罪,应当指的是: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等信息技术实施的严重危害网络及其网络载体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为主要犯罪手段的犯罪行为。 (二)网络犯罪的分类: 针对前面提到的关于网络犯罪的不同的定义学说,可将网络犯罪分为不同的类型。事实上,就像对于“计算机犯罪”的定义一样,无论是因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将均将“计算机犯罪”大致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以计算机为犯罪对

网络和信息安全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4、《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5、《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办法》 6、《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7、《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8、《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10、《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11、《公安机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规范(试行)》 12、中办、国办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 13、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2号) 14、中央网信办《关于加强党政机关网站安全管理的通知》(中网办发文[2014]1号) 15、中央网信办《关于印发<2014年国家网络安全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中网办发文[2014]5号) 16、国家发改委5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1986号) 17、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2013年重点领域信息安

全检查工作方案>的函》(工信部协函[2013]259号) 18、《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19、《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20、《广东公安网安部门信息安全检查细则》 21、省公安厅《关于继续深休我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11]124号) 22、《关于切实加强我省涉外国家安全和保密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05]12号) 23、《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05]25号 24、《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12]38号 25、《关于加强我省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管理的意见》(粤信办[2012]3号) 26、省保密局、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通信管理局《联合开展信息安全保密检查工作制度》 27、《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部令第11号) 28、《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部令第24号)

网络谣言追责相关法律法规

网络谣言追责相关法律法规 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 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134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重作、更换;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民通意见》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

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 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15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条:“本规定所称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

别让谣言成新闻PPT

谣言≠新闻 ?事件:近期,有个别网民在互联网上特别是微博中编造、传播所谓“军车进京、北京出事”等谣言,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事实:据网络媒体透露,此次所传“北京开枪”的谣言,原是某作者为电台编写的节目台词:“一声枪响,明天又是特大新闻”,并发在自己的微博上。这个虚构的句子,被好事者无限联想、编撰,最后变成“北京开枪,出大事了”。 ?处理方法:北京市公安机关迅速展开调查,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对在网上编造谣言的李某、唐某等6人依法予以 拘留,对在网上传播相关谣言的其他人员进行了教育训诫。相关人员对编造、传播谣言的行为供认不讳,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并作出检讨。 ?16家网站被查处新浪腾讯挨批评

造成此现象的原因: 一、网络传播生态复杂 二、发言者的理性缺失 三、公众的盲从 四、媒体的责任淡漠 五、政府的监管不严 让我们来看一下这些谣传者的特点6

网络传播生态复杂 联网传播是现实社会的“镜 像”。中国是一个复杂的大国,它存 在的种种问题都必然会在互联网上得 到真实呈现,各种社会矛盾、争斗和 冲突都必然会延伸到互联网上,各种 政治力量、不同利益集团以及各个阶 层都必然要在互联网上发声,以期达 到自己的目的。各路“水军”的加入, 使得互联网舆情变得更加扑朔迷离。 因此,互联网传播生态的复杂性不仅 是由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带来的, 更是由复杂的现实社会带来的。 网络60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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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谣固然可耻,传谣一样也不光彩”。?谣言跟风者特点之一,就是喜欢捕风捉影、望文生义。一 点点小事、一些只言片语,被跟风者接力编造、层层放大,最后变成天大的事,正所谓“失之毫厘,谬之千里”。 ?无独有偶。几个月前,媒体披露了有关部门查处的一起网络谣言典型案例:某军事论坛的网络编辑看到论坛帖子里有“铁鸟回光返照、化作青烟”的诗句,又结合其他网民的只言片语,竟编造出“空军掉了一架飞机”的“爆炸性”新闻,此消息又被一些喜好谣言的“重口味”外媒广泛转载,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此谣言与所谓“北京开枪” 的谣言炮制出笼过程是何其相似!所以,一定程度上讲,跟风者就是 造谣者。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可构成诽谤罪。”这一规定是对发表诽谤他人言论行为的严厉打击,是为了遏制利用互联网进行造谣诽谤行为的出现。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互联网出现了何种问题,相关部门就会推出相应的具有针对性的立法。我国目前初步确立了针对互联网的法律规制体系。2.立法缺陷从法律位阶上看,立法效力等级低我国网络言论自立法效力低,法律位阶较高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侵权责任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占了相关立法的大部分,比如现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都是行政法规,事实上,行政法规,规章的法律等级比较低,不够权威,它们难以担任约束管制网络言论自的重任。因此

提高我国网络言论自法律规制的立法效力,有利于提高法律的效用,使得法律更多的为民众服务,也能使低于该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有章可循,能减少下层立法机构为了自身利益而制定规章的现象。立法者须广泛地进行调研,搜集大量资料以便明确要达到的预期社会效果。[8] 对网络言论自的规制过于宽泛我国有些法律对网络言论自的规制存在过于宽泛的现象。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里面规定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发布、扩散的信息,比如在公众场合侮辱他人的信息,捏造虚假事实恶意诽谤他人的信息,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言论,还有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的信息。该法条中禁止性规定手段不太合理,例如,上文所说的公然侮辱他人的信息,客观上无法完全禁止网络上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它存在了限制过宽的问题,还有禁止对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言论,对公民的言论是否损

害国家机关信誉应该有个明确的界限,如果连对国家机关提出的言辞激烈的批评建议也要禁止,那该规定就存在对网络言论管制过于宽泛的问题。我们在制定规制网络言论自的法律时有必要在明确网络言论自特殊性的基础上再制定,网络言论自具有广泛性,因而不可能对所有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进行限制,否则只会显得对网络言论管得过宽并且没有实际效用。网络言论自立法可操作性不强我国对于网络言论自进行规制的法律大多是纲领性的文件,多是作客观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例如,我国法律规定了隐私权受到侵害的界限为“不得??不得??”可是如果违规行为出现,我们要考虑的是如何制裁它、侵权者应该用什么方式去承担责任、被侵权者的救济如何实现,但这些都没有具体的规定可循。此外,很多时候同一行为相对应的有多个行政处罚主体,各自的处罚力度不同,这导致出现我国虽有多部网络法律,但可用来实际

网络谣言的危害及治理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用户的普及,我们很大的一部分生活融入到网络中,我们在网上购物、获取信息、咨询、娱乐等。网络同时也成为影响巨大的新媒体平台,网络迅捷、及时、简易等方面的特点快速促进社会信息的流通;但同时也导致网络成为滋生各种谣言的放大镜,引起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对我们的生活和社会引起巨大的负面效应与危害。 同时,网络谣言还会损害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近日,甘肃兰州出现食盐“涨价停产”等谣言,引发了新一轮抢盐风波。部分市民轻信谣言,开始大量购买食盐,很多商场、商铺的食盐被抢购一空。抢购到盐的人短期吃不完造成浪费,而真正需要盐的,尤其是一些餐饮机构,又因抢购买不到盐。陈柏峰说,“与事实偏差较大或完全相左的谣言谎话,借助网络和个别不负责任媒体的传播,很容易误导不明真相的网民,损害许多公众的利益。” 网络谣言之所以能够传播,很大程度上是谣言的制造者利用了一些人的心理弱点。中国社会学学会副会长、天津社会科学院首席专家潘允康表示,有些人喜欢求新、求奇,常常抱着“别人不知道的我知道”的心态,以寻求刺激;有些人则是从众心理,“别人知道的,我也应该知道”;当然还有一些人的素质不高,缺乏基本的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即使有些谣言毫无逻辑、漏洞百出也信以为真。 潘允康进一步表示,有些网络谣言可称得上是“妖言”,极具蛊惑性和危害性。它利用人们的心理弱点,如同引诱人们吸食毒品一样,慢慢地让人“上瘾”,麻醉人的神经,扰乱人的生理功能,让人的心理也变得越来越不正常、不健康,进而破坏家庭、诱发犯罪,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正常秩序。 造谣传谣不是言论自由 中央党校社会学教授吴忠民认为,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政府应该以宽容、包容、虚心的态度,畅通社会公众正常的意见表达渠道,保障公民言论自由,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但是,社会公众在享受言论自由这一基本权利的同时,也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履行公民义务,自觉抵制网络谣言,维护舆论环境,根除网络谣言存在的土壤。 夏学銮表示,网络虽然为人们的交流提供了载体和工具,但网络聊天还是要从人们的嘴里说出去,网页留言也要靠人们在键盘上敲打进去,一言一语都是人们思想的反映。虚拟社会依托现实社会而存在,虚拟社会的行为主体仍然是现实社会中真实存在的每一个人。因此,每个人在现实社会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并不会因为自己存在方式的变化而改变或消失。 针对“网络谣言也是言论自由的表现”这一观点,潘允康表示,首先,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自由应该是符合国情、有益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自由,即使是在西方社会,如果有言论、谣言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也会受到制裁。因此,网络谣言并不属于自由的范围。其次,自由应该是在既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享受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权利。人是生活在社会之中的,人的社会化以及取得公民资格的最起码条件,就是要遵守法律规范,正确处理社会关系,遵守道德底线、法治底线和事实底线。谣言往往都是有所指向的,无论是针对人还是事件的谣言,都难免会侵害他人的正当权益,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因此,这不仅仅是违反社会道德的,也是违反法律的,不仅应该坚决抵制,而且应该受到相应的制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认为,网络谣言不仅在我国出现,在世界范围内也是一个亟待治理的问题,几乎没有哪个国家能对网络谣言免疫。他举例说,韩国数名艺人不堪网络谣言的压力而轻生;大地震后的日本,谣言90%来自网络。支振锋表示,“言论自由”不应该是网络谣言得以豁免的保护伞。从国际上来看,韩国和日本纷纷表示要出台相关法律来治理网络谣言,英国也试图以隐私等相关法律来揭开匿名这一“互联网斗篷”,美国则宣布“数字世界将不再是一个没有法律约束的疆域 铲除网络谣言需要全民行动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这是一个常识。随着互联网与经济社会联系的日益密切,网络不再是虚拟空间,而是现实生活的一部分,是现实生活的延伸。在互联网中活动的每个人,在现实生活中都能一一找到对应。恶意编造传播网络谣言,对现实生活造成的冲击真实可感,一点也不虚拟。 为此,吴忠民指出,应将遏制网络谣言在内的社会舆论监管纳入法治轨道,形成常态化的监管机制,依法加强互联网管理,依法追究网络谣言制造者和传播者的法律责任。 南开大学法学院讲师向波表示,从法制建设角度来说,铲除网络谣言首先要界定网络谣言的概念、由谁来

网络造谣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d75086023.html, 网络造谣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网络造谣时常发生在社会中,对于网络造谣,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进行规定,以净化网络空间,网络造谣视其程度的不同最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因此,大家不要对消息不加求证的基础上,以身试法,制造谣言,以下为你介绍这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六、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关于网络谣言治理问题的思考

关于网络谣言治理问题的思考 摘要:近年来政府和社会都加大对网络谣言的治理,针对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应从健全法律法规,保障信息公开,加大技术投入,提升网民素质等多方面完善措施,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在网络舆论环境。 关键词:网络谣言;问题;治理; 中图分类号:TN7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2-00-01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传播的方式也在发生着改变,人们足不出户便可以通过一台电子设备接收来自四面八方的信息。这在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也给人们日常生活的有序进行埋下了隐患,网络谣言便是其中之一。 谣言作为社会舆论的一种正常现象,自有人类社会开始便一直存在。互联网的虚拟性和便捷性则为谣言的传播带来了“蝴蝶效应”。无不危及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如何有效防治谣言成为全球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 关于网络谣言的治理,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防治措施,取得了一定的防治成效,然而也面临着一些现实问题。为此笔者根据我国的国情,并结合国外的治理经验,就如何治理网络谣言问题提出一些个人的看法。 一、健全法律法规,为网络谣言治理提供法律上的充分保障 为有效治理网络谣言,世界各国纷纷制定健全相关法律法

规。美国先后颁布了《电脑犯罪法》、《通讯正当行为法》等约130项对网络传播内容加以规制的相关法律法规。日本政府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契约法》等专门法规来处置包括谣言在内网络违法行为。韩国印度等国家也为治理网络谣言,颁布了严厉的惩罚措施。 对于我国来说,虽然刑法内已有关于惩治网络谣言的相关内容,而且还出台了一系列专门法规。但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体系不够完善,不能适应高速发展的时代要求。二是相关法律法规缺乏相应认定标准和处罚施,一些条文规定的原则性较强,无法在实践中灵活运用。三是我国对造谣者的惩处力度较轻,刑法中明确规定以刑事犯罪的方式定罪,然而现实中多采用警告、罚款、拘留等较轻处罚。 针对以上问题,第一要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根据互联网现实发展的变化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增强法律规范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制定更加具体的法规及实施细则完善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第二,要明确执法主体,确定相关部门的执法权限、执法资格和执法范围,避免令出多家产生权力交叉,造成不能及时执法甚至产生监管盲区。第三,建立完善的程序机制,加强互联网管理,提高执法力度,确保对造谣者能够有效追究。同时,根据实际的危害后果确定相关责任人的罪行,并采取相适应处罚标准。 二、建立健全辟谣机制,确保正确信息充分及时公开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摘要] 网络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在互联网部的延伸,由于发表言论的载体是网络,这就决定了其具有广泛性、便捷性、互动性、匿名性等特征,同时与现实言论自由相比较,网络言论自由具有更重要的价值,即加强了舆论监督的力量促使政府更加开放、透明提高了公民的意识。但是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网络言论自由如果不加以规制就有可能会与隐私权、名誉权及权等人格权相冲突。而目前我国的立法对网络言论的规制不够完善,因此借鉴国外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经验,规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 网络言论自由;价值;人格权;法律规制 [Abstract] Network freedom of speech is the extension of freedom of speech on the Internet within, because speech is the carrier of the network, which determines that its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universality, convenience, interactivity, anonymity, at the same time and the reality of freedom of speech in comparison, freedom of speech on the Internet has a more important value, namely, to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of public opinion forces make government more open, transparent to improve the citizen's democratic consciousness. But any freedom is limited, network freedom of speech if not regulate it may and the right of privacy, right of reputation and the right of name, right of personality conflict. At present, China's legislation on Internet speech is not perfect, so the experience of regulation free speech law foreign experience, standardize our freedom of speech on the Internet is very necessary. [Key words]freedom of network speech; Value; right of personality; legal regulation

网络谣言传播与管理

1 2012年5月31日 日 期: 徐明阳 指导教师: 2011年 入学时间: 人文学院 学 院: 公共关系学 专 业: 11公关S1 班 级: 唐 佳 姓 名: 20113450051 学 号: 网络谣言的传播与管理 题 目: 危机公关课程期末论文

网络谣言的传播与管理 摘要 随着网络时代的快速发展和全民微博的时代,已经改变了原有的信息传播方式,但这也使得谣言的传播渠道范围更加宽广。本文针对2012年1月至5月的几个网络谣言,运用传播学和危机传播管理的相关理论,分析这些网络谣言在网络媒介环境中的成因、类型和传播模式,并对此提出如何对网络谣言进行管理的方法和措施。 关键词:谣言;网络谣言;网络谣言传播;网络谣言管理 2

目录 一、引言 (4) (一)研究背景 (4) (二)研究方法 (4) 1.文献研究法 (4) 2.案例分析法 (4) 二、危机理论概述 (5) (一)危机概述 (5) 1.危机 (5) 2.谣言(危机与谣言的关系、谣言的概念、类型、特点、传播模式)5 3.网络谣言(网络谣言的概念、特点、传播模式) (6) (二)危机传播管理(谣言管理) (7) 1.媒介管理 (7) 2.沟通管理 (7) 三、网络谣言传播与管理的相关案例分析 (8) (一)2012年上半年网络谣言事件 (8) (二)从网络谣言事件看网络谣言的传播与管理 (9) 1.网络谣言的形成 (9) 2.网络谣言的特征 (10) 3.网络谣言传播的失真机制 (10) (三)网络谣言的管理 (11) 1.现阶段针对网络谣言所采取的管理措施 (11) 2.网络谣言的管理措施 (12) 四、总结 (13) 3

我国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

2012.4 78试论我国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 谯冉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0038 摘要:信息时代的迅速发展,网络犯罪也随之迅速蔓延,本文介绍了网络犯罪的定义及表现形式,指出了目前我国对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加强对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的相关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网络犯罪;单位犯罪;刑法;规制 0 前言 信息时代的迅速发展使得网络成为人们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网络犯罪行为又对人们的财产权、隐私权等相关权利造成了损害,使人们对网络产生忧虑和恐慌,因此,网络犯罪问题也逐渐被人们所关注和研究。 网络犯罪,是指以网络作为犯罪对象即侵害目标或者以网络作为犯罪工具即利用网络而实施的严重危害网络安全或网络正常秩序的犯罪行为。网络犯罪叫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将网络作为犯罪对象,是指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如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二类是将网络作为犯罪工具,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如利用计算机实施的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等犯罪。网络犯罪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刑法学概念,而是与青少年犯罪、暴力犯罪等类似,是在犯罪学领域内对网络犯罪的界定。而刑法学意义上的网络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利用其编程、加密、解码技术或工具、软件指令、产品加密技术及法律规定上的漏洞;或利用其居于网络提供者的特定地位或其他方法,在网络上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以致违反特定刑法的行为。 1 网络犯罪的表现形式 1.1 网络对象犯罪 (1) 网上盗密。网上盗密是指利用网络窃取相关部门或组织的科技、军事和商业情报或机密信息网络犯罪行为,该类犯罪是网络犯罪最普遍最常见的一类。 (2) 制作并转播网络病毒。网络病毒是网络对象犯罪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是指犯罪行为人通过编写木马等病毒程序,运用计算机技术手段,干扰、破坏计算机网络的正常运 行秩序。犯罪行为人通常借助计算机病毒程序破坏计算机运 行系统,致使大范围的计算机用户的网络无法正常运行甚至处 于瘫痪状态。通过制造并传播计算机病毒,犯罪行为人既满足 了其虚荣心,又趁机窃取有价值的信息和资料,并进行倒卖,获得非法利益,进而实现其非法目的。正因为如此,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己成为信息时代中虚拟网络社会的一大公害。 (3) 网络污染。网络污染是指犯罪行为人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发布并传播虚假信息、滥发商业广告,造成网络运行速度缓慢甚至使得被害人的电脑死机等严重影响人们的正常工作、生活或学习的行为。 1.2 网络工具犯罪 (1) 网络盗窃。网络盗窃主要分为三种形式,第一类是犯罪行为人利用网络盗取被害人的虚拟财产,诸如QQ 币、游戏币等;第二类犯罪行为人利用计算机指令将他人账户上的存款金额转移到其虚开的账户上,或通过计算机网络对一家公司的计算机下达指令,要求将现金支付给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另一家公司,从而窃取现金的犯罪行为。这类犯罪主要发生在金融网络系统。第三类是犯罪行为人利用计算机邮电通讯网络,盗用他人的手机或电话号码进行并机即实现一号多机,使被害人产生通讯资费的犯罪行为。该类犯罪主要发生在邮电通讯领域。 (2) 网络诈骗。网上诈骗是指犯罪行为人通过虚构中奖信息、伪造信用卡、制作假票据、篡改电脑程序等手段来欺骗和诈取财物的犯罪行为。 (3) 网络色情。网络色情是指犯罪行为人利用网络制作并传播淫秽色情图片及视频,甚至开设网络聊天室,进行集体裸聊,现场表演性行为,从而收取会员费等相关费用,获取非法利益的犯罪行为。 (4) 网上赌博。即利用网络开设赌场进行赌博的行为。与传统的赌博方式不同,网络环境虚拟,赌博人员众多,参与赌博的人员非常分散,有的赌徒可能分布在国内的不同省份,甚至有的在境外。除此之外,有的赌博网站为了逃避刑法处罚还将服务器设置在境外。因此网络赌博不同于传统的

十大危机公关经典案例回顾

2015年十大危机公关经典案例回顾(一) 核心提示: 为了让大家更好理解危机公关,笔者将拿出2015年最有代表性的10个危机案例,与大家深入分析危机发生的内在逻辑以及应对的策略与方法。案例来自于各行各业,有企业的,有名人的、也有政府的。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分享,大家能够避免类似错误的再次发生以及在危机来临时应对的更加游刃有余。 1、成都女司机被打事件2015年的5月份,网上出现一段时间,吸引了很多人的关注。一个男司机在成都街头疯狂殴打一名女司机。大家刚看到那段视频后,什么感受?笔者想大家想到的是愤怒,这个男人怎能这样欺负一个女人,这个男人怎么那么凶残等等. 但大家很快发现,网上的舆论发生了变化。大家转变了愤怒的对象,将矛头指向了女司机,都说打的好,幸好没打死,替我打几下吧等等。男司机被判了8个月后,网上仍然是这种态度,尽管打人的行为是严重触犯刑法的。这里面究竟是什么原因?有人会说,是女司机先有违章,先有过错. 说的没错,女司机确实有过错。被打以后,男司机很快公布了行车记录仪。行车记录仪将完整的过程呈现在公众的面前,大家发现女司机先有违章。大家思考一个问题:即使女司机先有过错,可不可以不这么被动?就是说,我错了,如果采取危机公关的话,可不可以扭转这被动的局面。这是完全可以的。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女司机的违章,而是她犯了一个极为严重的错误。女司机被打后,送到了医院,在医院接受采访时,她表示自己不知道为什么被打,而实质上她知道。公众确认了一个问题,她在撒谎。违章是事实,已经发生了,是改变不了的。能改变的就是应对这个事实的态度。她的撒谎让性质发生了变化。危机处理,最为重要的工作就是建立信任,撒谎是破坏信任的最好的办法一旦别人不信任你时,你说的任何一句话、做的任何一件事,都将不被信任。网友就很生气,对这个女司机进行人肉搜索,搜到了很多信息,比如她在四川乐山违章的记录。她的爸爸很快站出来说,那个是我违章的,不是我女儿违章的。大家怎么回应的?谁违章还重要吗,反正都是一家人,一个德性。她的妈妈很快站出来表示,我女儿之所以违章,是因为要赶到一个地方做公益活动。网友很快回应,难道做公益就要违章吗?!可能确实是她爸爸违章的,可能确实要赶到另外一个地方做公益,但在别人都不信任你的情况下,这些事实都不再重要。与她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是男司机的公关行为。他除了公布行车记录仪以外,还在看守所第一时间道歉了。危机处理谁先道歉谁先获得大家的原谅。这时女司机仍然不承认自己的问题,网友就更生气了,甚至她过去开房的记录都被搜了出来,很多网友根据开房的时间,将她每个月的大姨妈时间都算了出来。这是何等的被动与讽刺。后来,女司机道歉了。道歉了又能怎样,道歉了仍然不能挽回舆论上这么被动的局面。最后大家想一想,如果女司机不撒谎,坦诚自己一开始的过错,抢在男司机前面,示弱并第一时间道歉,她的局面会是怎样! 核心提示: 危机公关首要的原则就是速度,速度是关键,尤其是在当下的互联网环境下。陶喆在曝光后九天才开发布会,应对的速度太慢。 2、陶喆出轨事件台湾歌星陶喆出轨,被媒体曝光,好男人的形象瞬间跌倒谷底。为了挽回形象,陶喆进行了危机公关并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可是这些危机公关并没有获得大家的认同,反而是“越抹越黑”。陶喆糟糕的危机公关,主要体现在七个方面。其一、应对的速度太慢。危机公关首要的原则就是速度,速度是关键,尤其是在当下的互联网环境下。陶喆在曝光后九天才开发布会,应对的速度太慢. 其二,应对负面事件,召开发布会传什么颜色的衣服合适?色彩学专家认为,颜色代表一个人的忏悔程度,颜色越深,忏悔的程度就越深。当年陈冠希、老虎伍兹应对桃色事件,召开发布会时,穿的都是深色外套。

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及立法建议开题报告 (2)

硕士研究生开题报告 姓名 学号 专业 导师 所在院系 2018 年 9 月 2 日

目录 一、选题依据 (2) (一)选题背景 (2) (二)存在问题 (3) (三)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3) 二、研究内容 (4)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方案 (6) (一)研究方法 (6) (二)研究方案(具体时间根据学校要求填写) (6) 四、预期创新性研究成果 (7) 五、参考文献 (8)

网络谣言的立法规制 一、选题依据 (一)选题背景 一方面,网络社交已经成为人们的重要社交方式。网络社交的开放与平等,给公民提供了一个更为宽松的言论自由的环境,让公民能更为简单直接地参与到新闻传播中,甚至成为一个“公民报道者”。互联网不仅是第一信息源,而且是社会舆论的放大器。另一方面,我国正处在一个尚不成熟的网络时代,网络的及时性、匿名性以及低成本等特征,给网民带来快速获取海量信息的便利的同时,也造成原有的信息甄别筛选机制逐渐落后,难以紧跟社会发展步伐,在海量的有效或无效的信息、或真或假的信息中,我们难以甄别出真实有效的信息,这无疑会带来许多负面效果,例如网络谣言等。网络使谣言的传播途径发展为裂变式传播,而不再是传统的点对点、点对面的载体传播。愈是发达的网络,愈是谣言滋生的温床。网络谣言作为一种非常规化的信息,具有制造和传播的成本低、风险小、速度快等特点,在社会和信息环境中,犹如蕴藏着负能量的病毒一般,给国家、社会、个人带来难以估量的危害。比如,为了政治斗争的需要散发谣言,社会矛盾导致公民非理性造谣,致使国家的政治稳定受到严重影响,网络政治信息的可信度大大降低;夸大局部地区市场乱象特例,传播谣言,造成市场混乱,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利用社会敏感问题、热点问题,制造恐慌,导致社会秩序混乱,更甚者引发群体性事件;捏造事实并利用网络散播,造成他人名誉受损等等。相较于传统谣言,网络谣言的传播速度达到空前水平,危害程度也是空前绝后,若不加以预防和管理,将使整个网络环境乃至现实社会都陷于混乱。目前,我国虽已建立了互联网法律体系,其中涉及网络谣言治理的内容并不多,而且存在法律规范空白或者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情况,这些问题均待改善 (二)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存在着许多不足,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规制网络谣言的法律规范体系不完备;其次,对网络谣言的监管体制

论文-网络犯罪及其刑法规制

论网络犯罪及其刑法规制 摘要 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网络的迅猛发展,人类进入了互联网时代,网络的飞速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进步和无穷的利益。但是,网络技术也是一把双刃剑,一些不法分子看准了这一点,利用网络频频作案,网络犯罪不断增长。网络领域的违法犯罪现象也已成为现代社会难以拒绝的“不速之客”。 如今,传播计算机病毒、剽窃资料库机密、网上恐怖活动、网上盗窃、传播色情等日益猖蹶,鉴于计算机网络犯罪已经严重威胁因特网的生存与发展,对网络犯罪的规制、打击和预防已成为现代社会、国家和政府的重大课题。要有效地防治网络犯罪,在预防方面,必须坚持以预防为主,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综合防范体系;在社会对策方面,既要加强“三位一体”的社会教育,又要加强网络自身的管理和安全;在刑事对策方面,既要加强刑事立法方面的建设,又要加强刑事司法方面的建设。 有鉴于此,本文着力对网络犯罪的概念、特征、现状、危害等方面从刑法规制的角度进行了初步的分析与探讨,并提出一些防范措施,进而更好地对网络犯罪进行预防和规制。 关键词:网络犯罪,犯罪预防,刑法规制

The Network Crime And Criminal Law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computer information technology, rapid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the human race has entered the era of Internet,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network to human society brings great progress and infinite interest. However, the network technology is a double-edged sword, some illegal zeroed in on this point, use a network, the network crime frequently crime increased. Network domain crime has become the modern society is unwelcome. Nowadays, the spread of computer virus, plagiarism databases, online terrorist activities, classified as pornographic web theft, spread Jue cabin, given the growing threat of computer network has serious crime the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the network crime against and prevention of regulation, the modern society, the country has become a major issue and government. To effectively control and network crime prevention, must insist on prevention, predominant together with dealing, of comprehensive prevention system, In the society, to strengthen countermeasures "trinity" of social education, and to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and safety network itself, In criminal measures, to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criminal legislation, and to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criminal justice. In view of this, this paper tries to network crime concepts, features, status, harm CongXing etc laws The Angle of analysis and discussion, and puts forward some preventive measures, and better for network crime prevention and regulation. KEY WORDS: Network crime,Crime prevention,Crimi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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