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及立法建议开题报告 (3)

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及立法建议开题报告 (3)
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及立法建议开题报告 (3)

硕士研究生开题报告

姓名

学号

专业

导师

所在院系

2018 年 9 月 2 日

目录

一、选题依据 (2)

(一)选题背景 (2)

(二)存在问题 (3)

(三)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3)

二、研究内容 (4)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方案 (6)

(一)研究方法 (6)

(二)研究方案(具体时间根据学校要求填写) (6)

四、预期创新性研究成果 (7)

五、参考文献 (8)

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及立法建议

一、选题依据

(一)选题背景

一方面,网络社交已经成为人们的重要社交方式。网络社交的开放与平等,给公民提供了一个更为宽松的言论自由的环境,让公民能更为简单直接地参与到新闻传播中,甚至成为一个“公民报道者”。互联网不仅是第一信息源,而且是社会舆论的放大器。另一方面,我国正处在一个尚不成熟的网络时代,网络的及时性、匿名性以及低成本等特征,给网民带来快速获取海量信息的便利的同时,也造成原有的信息甄别筛选机制逐渐落后,难以紧跟社会发展步伐,在海量的有效或无效的信息、或真或假的信息中,我们难以甄别出真实有效的信息,这无疑会带来许多负面效果,例如网络谣言等。网络使谣言的传播途径发展为裂变式传播,而不再是传统的点对点、点对面的载体传播。愈是发达的网络,愈是谣言滋生的温床。网络谣言作为一种非常规化的信息,具有制造和传播的成本低、风险小、速度快等特点,在社会和信息环境中,犹如蕴藏着负能量的病毒一般,给国家、社会、个人带来难以估量的危害。比如,为了政治斗争的需要散发谣言,社会矛盾导致公民非理性造谣,致使国家的政治稳定受到严重影响,网络政治信息的可信度大大降低;夸大局部地区市场乱象特例,传播谣言,造成市场混乱,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利用社会敏感问题、热点问题,制造恐慌,导致社会秩序混乱,更甚者引发群体性事件;捏造事实并利用网络散播,造成他人名誉受损等等。相较于传统谣言,网络谣言的传播速度达到空前水平,危害程度也是空前绝后,若不加以预防和管理,将使整个网络环境乃至现实社会都陷于混乱。目前,我国虽已建立了互联网法律体系,其中涉及网络谣言治理的内容并不多,而且存在法律规范空白或者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情况,这些问题均待改善

(二)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存在着许多不足,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规制网络谣言的法律规范体系不完备;其次,对网络谣言的监管体制

不健全;最后,对网络谣言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的惩戒不严。

(三)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1.研究目的

在互联网技术进一步发展,网络社会不断壮大,网络谣言不断滋生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的大背景下,网络谣言治理刻不容缓。完善的法律法规是行之有效地治理网络谣言的保障。在治理网络谣言的过程中,涉及网络言论自由的问题,若对网络谣言的治理力度不够,则无法达到净化网络、遏制谣言的目的;但若打击过度,又可能侵犯到公民的言论自由。研究表明,目前有关网络谣言的学术研究,从宏观整体上进行的较多,微观角度进行的较少,例如,缺少将网络谣言按存在的危险程度分类进行治理的研究等。故本论题的目的,就是从网络谣言的基本概念界定切入,在分析我国治理网络谣言的法律制度现状,并结合域外网络谣言法律治理的经验后,在充分保障言论自由的前提下,将网络谣言依危害程度分类,针对不同危险等级网络谣言的治理,提出与之相对应的法律制度完善建议。

2.研究意义

谣言治理不是一个新话题,但加入网络元素,其研究意义则变得十分重大。网络谣言不同于传统谣言,它的制造和传播的成本低、风险小、速度快,且具有匿名性,因此它所具有的危害性也可能远大于传统谣言。因此,现阶段对治理网络谣言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从学术意义上讲,有利于对网络谣言治理问题的全方位深入的研究。谣言自古有之,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发展,谣言找到了新的、更为适宜的传播场所,网络谣言以裂变式的传播方式,严重危害着国家、社会及个人。如何运用法律实现网络谣言的良好治理,是一个值得关注与重视的课题。本文对网络谣言的概念界定、主要危害等基础性问题进行阐述,为网络谣言理论基础研究做出一份努力。本研究立足于现行中国法律对网络谣言治理的实际情况,力图对我国治理网络谣言的法律制度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为今后防治网络谣言提供法律依据,为网络谣言侵权救济提供指导。从现实意义上讲,有利于合理规范网络言论,净化网络环境,构建一个更为和谐有序的网络社会;有利于培养网民的法律意识,规范其网络言论,提高其网络社会责

任感;有利于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公共危机事件时,稳定民心,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政权稳定。网络谣言造成的社会危害是不容忽视的,运用法律防范和治理网络谣言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二、研究内容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1 网络谣言概述

1.1 网络谣言的含义

1.2 网络谣言的特点

1.2.1 传播速度快、范围广

1.2.2 变异性强

1.2.3 传播渠道多

1.2.4 互动性强

1.2.5 社会危性大

1.3 网络谣言的危害性

1.3.1 网络谣言对个人的危害.......

1.3.2 网络谣言对社会的危害.......

1.3.3 网络谣言对国家的危害.......

2 目前中国网络谣言法律规制上存在的问题

2.1规制网络谣言的法律规范体系不完备

2.2对网络谣言的监管体制不健全

2.3对网络谣言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的惩戒不严

3 国外对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

3.1 德国法律对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

3.2美国法律对网络谣言的规制

3.3 韩国法律对网络谣言的规制

3.4 国外立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4 中国网络谣言法律规制的完善

4.1 明确保障网络言论自由与规制网络谣言的界限

4.1.1 主观的心理态度

4.1.2 网络言论的性质

4.1.3 客观后果

4.2 完善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

4.2.1 完善刑事立法

4.2.2 提高网络谣言犯罪的刑期

4.2.3 增强刑法法律条文的明确性

4.3 完善网络谣言的民法规制

4.3.1 加强法律对侵害名誉权行为的规制

4.3.2 增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4.4 完善网络谣言的行政法规制

4.4.1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4.4.2实现公众参与常规化

4.4.3强化政府相关职能

4.5 推行网络实名制推行

4.5.1 网络实名制的益处

4.5.2 审慎推行网络实名制

4.6 加强互联网行业及网民自律

4.6.1 加强互联网行业自律

4.6.2 加强网民自律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方案

(一)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

本文通过参考和阅读国内外相关文献,了解和掌握相关理论,然后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研究和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根据相关理论提出改进措施。

2.对比分析法

本文将我国网路谣言的法律规制与境内外相比较,发现所存在的不足,从而指出完善的建议。

3.实证主义方法

本文以网络谣言的相关法理概念为基础,从网络谣言法律的实施情况入手,对我国网络谣言的现状进行分析,并对相关法律在实施上存在的不足进行探讨。(二)研究方案(具体时间根据学校要求填写)

2018.07—2016.08 基础资料的收集、分类、整理

2018.08—2018.09 导师指导下,确定选题

2018.09—2018.10 写文献综述和开题报告,完成论文提纲

2018.10—2018.01 撰写中期报告

2019.01—2019.03 完成论文初稿

2019.03—2019.04 结合导师意见,对论文修改,完成论文二稿

2019.04—2019.05 与导师进行交流,论文定稿

2019.05—2019.06 论文答辩

四、预期创新性研究成果

第一,较全面的对网络谣言的概念做出了界定,并全方位、有重点地对网络谣言的特点,影响和传播规律进行分析和探讨。第二,结合相关的法学知识,通过研究我国法律对网络谣言的定性和规制,以此从中探讨其规制的不足之处,以及力求给出相关的完善建议。第三,对网络谣言的传播影响没有采用“一刀切”的方法,而是从消极危害和积极意义两个方面来区别对待,并以此分别给出了不同的法律规制研究。第四,“它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分析一些典型国家对网络谣言的立法经验,以此希冀为我国的法制实践提供参考。

五、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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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分析范本》,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5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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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陈晓荣:《虚拟世界的哲学蕴含》,载《科学技术与辩证法》2003 年第 4 期。

[24] 尹爱华,殷正坤,黄文奇:《关于计算机、网络的哲学思考》,载《科学技术与辩证法》2001 年第 4 期。

[25] 何明升、白淑英:《在线生存:现代性的另一种呈现》,载《哲学与现时代》2007 年第 3 期。

[26] 兴濂:《大跃进中的官谣和民谣》,载《杂文月刊(选刊版)》2008 第8 期。

[27] 钱昊平:《实名制变形记》,载《政府法制》2012 年第 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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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王曙光:《略论网络舆论的法律规制及其理论前瞻》,载《法学杂志》,2011 年第 4 期。

浅析网络谣言产生的原因及法律规制

浅析网络谣言产生的原因及法律规制 作者:黄建平发布时间:2013-08-23 14:25:59 新媒体时代以网络为主要媒介,网络的开放性、即时性、平等性为公民获取信息、自由言论提供了宽松的环境,但也产生了大量的“网络垃圾”。网络谣言即被列为“网络十大罪状之一”,已成为一大社会公害,严重侵犯公民权益,损害公共利益,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共同抵制网络谣言,营造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共识。本文通过分析近近年来的主要热点网络谣言事件,探讨我国法律在规制网络谣言方面的不足,并试着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本文从产生谣言的现状、原因引出对网络谣言的规制,并阐述了作者对完善网络环境的立法思考。 一、网络谣言的现状 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时代,信息快速传播的速度极其迅速,网络谣言也成现时代面临的一个难题,出现了“皮革奶粉”“滴血食物”“抢盐风波”等网络谣言。造谣者利用邮箱、聊天软件、网络论坛、社交网站等网络介质传播不是言论。而网络谣言大多存在着宣泄性、预言性、诱惑性、隐蔽性和炒作性等特征,再加之谣言的传播具有流传速度极快的特点,因此网络谣言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2012年2月17日,网络上出现了一篇名为《内地“皮革奶粉”死灰复燃,长期食用可致癌》的文章。文章一出,立刻引起轩然大波,伊利、蒙牛、三元、光明的股价应声下跌,蒙牛跌幅高达3.3%,谣言虽然破了,但是消费者对

我国乳制品的信心却遭到重创,由此可见网络谣言对社会的危害有多严重,所以必须对网络谣言进行法律规制,以整顿互联网。 二、网络谣言产生的原因 1、我国实际上缺乏信息公开制度。法律赋予公民有知情权,需让应该为公众所知晓的信息暴露在阳光下。当前有关部门的做法引起了许多公民的不满,对热点问题但凡涉及突发案件、官员事件、非法拆迁和离经叛道的内容一律屏蔽,而且突发事件发生之后又未能为公众提供合理解释,社会信息管理严重滞后,这为网络谣言的传播提供了机会。 2、我国社会充满着不确定性,公众缺乏科学的知识,同时一些媒体和少数党员干部的纪律观念淡薄,这也助长了政治谣言的传播。一些地方政部门的公信力逐渐下降,有些地方政府官员未能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自己做事的宗旨,反而以权谋私进行金钱交易,思想和行为腐败。这些个案严重损害了政府官员清正廉洁的形象,使得公众产生对政府的不信任,进而在网上发表过激言论,误解其他公民。 3、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条便是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来源,同时也是网络言论自由的基础。所谓言论自由,实际上就是言论自由在网络上的自然延伸,属于言论自由的保护范畴,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一方面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法律保护,绝对不受任何无故的侵犯和剥夺;另一方面,任何一项自由都是有限制的,不存在绝对的权利和自由,言论自由也是一种有限权利,并且是一种极易发生冲突的权利,借助网络进行言论,使得这些冲突更加明显和激化,进而演变成谣言。

互联网广告法规

解读:《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今日出台《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旨在从互联网广告实际出发,落实新《广告法》的各项规定,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据悉,工商总局今年将会同国家网信办开展“清网行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项整治。此前,北京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印发2016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决定今年5-11月全系统深入开展2016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其中包括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专项整治。下面请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互联网新规全文以及解读: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互联网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第六条】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七条】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第八条】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浅析电子政务的网络安全【开题报告】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行政管理 浅析电子政务的网络安全 一、综述本课题国内外研究动态,说明选题的依据和意义 1. 国内外研究动态 近几年来电子政务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但电子政务的飞速发展与网络的不安全的矛盾愈演愈烈。为解决这一矛盾,许多网络安全论专家、技术专家都提出了相应的对策。陶书志,王少雨编的《我国电子政务立法的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主要论述了我国在电子政务立法上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建立健全我国电子政务立法。董振国的《加强信息安全建设的几点认识》,它主要讲了如何通过信息技术手段来保障电子政务的网络安全。张建军,孟亚平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探索与实践》,它从如何对已建成的电子政务平台的信息安全评估角度来探讨怎样建一个更安全稳定的电子政务网络体系。电子政务网络安全是个复杂的综合性问题, 可以从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两个方面实现:(1) 安全技术,(2) 安全管理。电子政务网络安全是个复杂的综合性问题, 可以从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两个方面实现:(1) 安全技术,(2) 安全管理。程光荣的《电子政务信息安全探讨》与贺盛瑜的《电子政务与网络信息安全》都论述了我国电子政务网络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背后的原因:电子政务的安全系统尚处于探索实验阶段, 还没有非常成熟的安全框架模型。从已经市场化的电子政务系统来看, 往往或多或少存在着一些安全缺陷, 主要原因是进行设计时, 技术方面的因素考虑得非常多, 把它当成了一个特殊的电子商务网站或者技术网站考虑, 缺乏整体考虑。并提出四点措施:1网络安全分层;2络基础设施与智能化信任服务;3内网和外网隔离技术;4数据库安全技术。Matthew S. E 的《government-security》讲述了欧美发达国家是如何为促进电子政务,制定有相应的电子政务规划。比如英国政府于2000年5月通过《电子通信法案》,确定电子签名和其他电子证书在法院审判中可作为证据使用,并授权政府部门修改有关法令为电子政务的实施扫除障碍,同时发布《政府现代化白皮书》,按照《政府现代化白皮书》的要求,成立政府信息化领导小组,由来自政府各部门及地方政府的36位高级官员组成,并在内阁办公室成立信息中心,负责监督政府信息化政策、标准和计划的实施等。英政府还任用了电子政务专家阿历克斯·埃伦为“电子政府特使”,设立特使办公室来指导英政府各部门和机构实施电子政务。如加拿大政府发布《利用新技术更新政府服务规划》;法国政府发布《信息社会政府行动计划》;荷兰、意大利政府提出《电子政务行动计划》。

植入式广告论文参考文献范例

https://www.360docs.net/doc/6310299232.html, 植入式广告论文参考文献 一、植入式广告论文期刊参考文献 [1].植入式广告在品牌建构中的价值. 《当代传播》.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PKU.被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收录CSSCI.2006年5期.叶欣. [2].品牌意识和消费者价值观对植入式广告效果的影响. 《新闻大学》.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PKU.被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收录CSSCI.2006年2期.林升梁. [3].显著的植入式广告能带来更好的品牌态度吗——植入式广告显著性影响机制研究. 《南开管理评论》.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PKU.被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收录CSSCI.2014年2期.周南.王殿文. [4].解析隐性广告:内涵、本质与背景. 《新闻界》.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PKU.被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收录CSSCI.2007年5期.王晓乐. [5].植入式广告的有效性:受众敏感性、媒介内容质量与植入类型的交互效应. 《商业经济与管理》.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PKU.被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收录CSSCI.2015年10期.王平.宋思根.居瑶. [6].我国植入式广告的研究现状和理论综述.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PKU.被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收录CSSCI.2015年3期.郭晓云. [7].植入式广告的法律思考. 《社会科学研究》.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PKU.被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收录CSSCI.2011年6期.谢晓尧.段芸蕾. [8].植入式广告社会化监管探析. 《新闻界》.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PKU.被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收录CSSCI.2013年23期.张淑燕.单晓梅. [9].电影植入式广告的整合营销策略. 《当代文坛》.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PKU.被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收录CSSCI.2014年3期.李利.李静.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可构成诽谤罪。”这一规定是对发表诽谤他人言论行为的严厉打击,是为了遏制利用互联网进行造谣诽谤行为的出现。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互联网出现了何种问题,相关部门就会推出相应的具有针对性的立法。我国目前初步确立了针对互联网的法律规制体系。2.立法缺陷从法律位阶上看,立法效力等级低我国网络言论自立法效力低,法律位阶较高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侵权责任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占了相关立法的大部分,比如现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都是行政法规,事实上,行政法规,规章的法律等级比较低,不够权威,它们难以担任约束管制网络言论自的重任。因此

提高我国网络言论自法律规制的立法效力,有利于提高法律的效用,使得法律更多的为民众服务,也能使低于该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有章可循,能减少下层立法机构为了自身利益而制定规章的现象。立法者须广泛地进行调研,搜集大量资料以便明确要达到的预期社会效果。[8] 对网络言论自的规制过于宽泛我国有些法律对网络言论自的规制存在过于宽泛的现象。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里面规定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发布、扩散的信息,比如在公众场合侮辱他人的信息,捏造虚假事实恶意诽谤他人的信息,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言论,还有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的信息。该法条中禁止性规定手段不太合理,例如,上文所说的公然侮辱他人的信息,客观上无法完全禁止网络上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它存在了限制过宽的问题,还有禁止对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言论,对公民的言论是否损

害国家机关信誉应该有个明确的界限,如果连对国家机关提出的言辞激烈的批评建议也要禁止,那该规定就存在对网络言论管制过于宽泛的问题。我们在制定规制网络言论自的法律时有必要在明确网络言论自特殊性的基础上再制定,网络言论自具有广泛性,因而不可能对所有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进行限制,否则只会显得对网络言论管得过宽并且没有实际效用。网络言论自立法可操作性不强我国对于网络言论自进行规制的法律大多是纲领性的文件,多是作客观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例如,我国法律规定了隐私权受到侵害的界限为“不得??不得??”可是如果违规行为出现,我们要考虑的是如何制裁它、侵权者应该用什么方式去承担责任、被侵权者的救济如何实现,但这些都没有具体的规定可循。此外,很多时候同一行为相对应的有多个行政处罚主体,各自的处罚力度不同,这导致出现我国虽有多部网络法律,但可用来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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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假医药广告的法律规制 [摘要]由搜索引擎服务商推出的竞价排名模式使得人们更加有效地获取各类信息。由于搜索引擎服务商缺少严格审查,一些虚假医药信息传递给了消费者,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法律方面又存在空白,无法有效地对消费者提供救济。文章将针对上述原因进行分析,并给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搜索引擎服务商;竞价排名;虚假医药广告;消费者权益 一、虚假医药广告问题与现状 近些年来,互联网行业发展势头迅猛,成为人们学习和娱乐的重要途径。通过网络平台来获取、利用信息资源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普通现象。2012年10月10日全球性社交营销代理机构We Are Social发布报告称,目前亚洲互联网用户数量达到10.3亿,占全球互联网用户总数的45%。中国的互联网普及率为40%,在亚洲排名第9。① 网络的发展是把双刃剑,它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威胁。由于生活节奏日渐加快,对于一些小病小痛,网友们常常在网上咨询一下然后再决定是否要去医院,他们也经常自己在网上买一些对症的药品,这样节省了不少时间。然而,网络上却充斥着大量假医假药。 2013年3月5日,互联网实验室发布《关于搜索推广中的违法医疗广告情况调查》报告显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假药依然在百度的推广和售卖之列,77.8%的推广药品属三无产品;在被调查的91家北京医院中,40%的医院被百度进行了山寨推广、冒名顶替。② 二、虚假医药广告存在原因分析 为什么网络能为虚假医药广告提供生存土壤,将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一)网络方面审查力度较低 因为审查力度问题,医疗广告在电视、纸媒等渠道的投放逐渐减少。且对于一些小型医药商家来说,也正处于事业起步阶段,没有过多资金用来宣传。网络方面也对医疗广告的规范尚不明确,且收费也比其他宣传媒介低,因而网络成为医药广告首选的渠道。 (二)商家对竞价排名的不正当使用 搜索引擎发展初期主要是由互联网数据搜索技术的提供商向其他网站提供搜索服务,后来转向对搜索结果的竞价排名,这一模式利用互联网网民对搜索引擎的依赖和使用习惯,在网民检索信息的时候尽可能将广告主的信息传递给目标

网络安全开题报告

大中型企业的安全解决方案开题报告 网络08-1 李新 一.题目来源 计算机网络的日益发达,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又给人们带来许多“麻烦”,主要是包括:人为攻击(例如信息泄漏、信息窃取、数据篡改、数据删添、计算机病毒等)。要保护这些信息就需要有一套完善的网络安全保护机制。 那么到底什么是计算机网络安全?现在面临哪些计算机网络安全问题?面对诸多的网络安全问题,我们又能采取哪些措施呢? 网络安全就是网络上的信息安全。信息是一种资产,安全即是确保网络上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可控性和可审查性。 所谓保密性,即是指用户信息不被泄露,不被非授权人员窃取、利用。 所谓完整性,即是指保障信息处理的准确性、完全性。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不允许更改。 所谓可用性,即是指在需要时可以访问,不会读取脏数据,即数据不被篡改、破坏。 可控性:对信息的传播及内容具有控制能力,不造成恶意传播,例如蠕虫等病毒的扩散。 可审查性:出现安全问题时提供依据与手段。 网络安全主要分为五个方面: 1)网络的物理安全。网络的物理安全是整个网络安全性的基础,要保证网络的安全性首先要保证网络设备不受电、火、雷、水、人等物理方面的危险。 2)网络结构的安全。网络的拓扑结构直接影响整个网络的安全性,如内外网数据要进行必要的隔离,对外网的服务请求加以过滤,只允许合法数据的发送与接收等。 3)操作系统的安全。目前还没有一个绝对安全的操作系统,但我们可以采用相对合适的系统以把危险最小化。 4)应用系统的安全。因为应用系统是动态的,不确定的,所以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应用的安全性主要是信息、数据的安全性。 5)网络管理的安全。网络的管理是网络安全中最重要的一环,也是网络安全公司最看重的地方,为保证网络管理的安全性,必须要有一套直接有效的解决方案。如果网络遭受侵害不能及时报警、控制,就有可能造成整个网络的瘫痪,更会给黑客的留下可乘之机。如果网络不能及时检测与监控,事故发生后也无法追查,就不能保证网络的可控性和可审查性。一旦这些成为事实,造成的损失是难以估计的。像著名的冰山理论,信息被破坏的直接损失只是冰山露出水面的那一小部分,而间接损失则是水面以下的真正的“山”。所以建设一个具有良好安全性与管理性的网络即是网络安全的首要任务。 网络安全也要遵循木桶原理,木桶盛水的多少不在于最长的那块木板,而取决于最短的那一块,木桶是否好用要看每一块木板是否完好。网络安全就是要抓住信息系统的每一个环节,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证信息的安全性。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摘要] 网络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在互联网部的延伸,由于发表言论的载体是网络,这就决定了其具有广泛性、便捷性、互动性、匿名性等特征,同时与现实言论自由相比较,网络言论自由具有更重要的价值,即加强了舆论监督的力量促使政府更加开放、透明提高了公民的意识。但是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网络言论自由如果不加以规制就有可能会与隐私权、名誉权及权等人格权相冲突。而目前我国的立法对网络言论的规制不够完善,因此借鉴国外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经验,规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 网络言论自由;价值;人格权;法律规制 [Abstract] Network freedom of speech is the extension of freedom of speech on the Internet within, because speech is the carrier of the network, which determines that its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universality, convenience, interactivity, anonymity, at the same time and the reality of freedom of speech in comparison, freedom of speech on the Internet has a more important value, namely, to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of public opinion forces make government more open, transparent to improve the citizen's democratic consciousness. But any freedom is limited, network freedom of speech if not regulate it may and the right of privacy, right of reputation and the right of name, right of personality conflict. At present, China's legislation on Internet speech is not perfect, so the experience of regulation free speech law foreign experience, standardize our freedom of speech on the Internet is very necessary. [Key words]freedom of network speech; Value; right of personality; legal regulation

中国广告协会《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

前言 网络直播营销作为一种社会化营销方式,对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形成强大国内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规范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促进其健康发展,需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构建包括政府监管、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在内的社会共治格局。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诸多要素带有明显广告活动功能和特点,广告活动的各类主体也积极参与投入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是网络直播营销新业态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国广告协会密切关注广告活动的变化以及网络直播营销新业态的发展,经过充分调研,征求意见,并得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单位、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大力支持,制定了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行为规范。中国广告协会将不断倡导自律规范先行,依法加强行业自律,提供自律公共服务和引导市场主体自治,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本规范侧重为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各类主体提供行为指南.非直播 网络视频营销,属于广告活动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属于其他营销活动的,可参照本规范进行自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营造良好的市场消费环境,引导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更加规范,促进网络直播营销业态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商家、主播等参与者在电商平台、内容平台、社交平台等网络平台上以直播形式向用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网络直播营销活动。 第三条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导向、诚实信用、信息真实、公平竞争原则,活动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鼓励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积极参与行业自律,共同推进网络直播营 销活动社会共治。 第四条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所发布的信息不得包含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网络信息的安全与防范论文开题报告

网络信息的安全与防范论 文开题报告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网络信息的安全与防范201103级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金昌电大王维晶 一、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网络是信息传输、接收、共享的虚拟平台,通过它把各个点、面、体的信息联系到一起,从而实现这些资源的共享。它是人们信息交流、使用的一个工具。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出现和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企业基于网络的计算机应用也在迅速增加,基于网络信息系统给企业的经营管理带来了更大的经济效益,但随之而来的安全问题也在困扰着用户。近几年,木马、蠕虫的传播使企业的信息安全状况进一步恶化。这都对企业信息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防火墙技术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一种保护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技术性措施,它实际上是一种访问控制技术,在某个机构的网络和不安全的网络之间设置障碍,阻止对信息资源的非法访问,也可以使用它阻止保密信息从受保护网络上被非法输出。 二、研究方法 (一)针对网络安全的威胁进行归纳,威胁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1、网络黑客的攻击。黑客们使用各种工具入侵计算机系统,窃取重要信息或破坏网络的正常使用,严重的情况下,还可能会导致网络瘫痪。 2、网络病毒的入侵。计算机病毒自出现以来,增长速度惊人,所造成的损失也是不计其数,一旦感染病毒,轻者程序变慢,重者可能造成硬件损坏。此外,木马、流氓软件也对电脑构成了很大的威胁。 3、企业防范不到位。由于网络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许多环节,整个网络要运行很多业务,因此不可避免地有会来自多方面的攻击。 4、信息传输中的隐患。信息在从源端到目的端传输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造成一定的信息损耗,或者可能被其他人窃取或修改,破坏了信息的完整性。 5、操作系统和网络协议自身的缺陷。操作系统本身就存在一定的漏洞,导致非法用户未经授权而获得访问权限或提高其访问权限。由于历史原因,有些网络协议在设计时就存在缺陷,比如我们常见的TCP/IP 协议簇,就没有解决好协议的安全问题。

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及立法建议开题报告 (2)

硕士研究生开题报告 姓名 学号 专业 导师 所在院系 2018 年 9 月 2 日

目录 一、选题依据 (2) (一)选题背景 (2) (二)存在问题 (3) (三)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3) 二、研究内容 (4)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方案 (6) (一)研究方法 (6) (二)研究方案(具体时间根据学校要求填写) (6) 四、预期创新性研究成果 (7) 五、参考文献 (8)

网络谣言的立法规制 一、选题依据 (一)选题背景 一方面,网络社交已经成为人们的重要社交方式。网络社交的开放与平等,给公民提供了一个更为宽松的言论自由的环境,让公民能更为简单直接地参与到新闻传播中,甚至成为一个“公民报道者”。互联网不仅是第一信息源,而且是社会舆论的放大器。另一方面,我国正处在一个尚不成熟的网络时代,网络的及时性、匿名性以及低成本等特征,给网民带来快速获取海量信息的便利的同时,也造成原有的信息甄别筛选机制逐渐落后,难以紧跟社会发展步伐,在海量的有效或无效的信息、或真或假的信息中,我们难以甄别出真实有效的信息,这无疑会带来许多负面效果,例如网络谣言等。网络使谣言的传播途径发展为裂变式传播,而不再是传统的点对点、点对面的载体传播。愈是发达的网络,愈是谣言滋生的温床。网络谣言作为一种非常规化的信息,具有制造和传播的成本低、风险小、速度快等特点,在社会和信息环境中,犹如蕴藏着负能量的病毒一般,给国家、社会、个人带来难以估量的危害。比如,为了政治斗争的需要散发谣言,社会矛盾导致公民非理性造谣,致使国家的政治稳定受到严重影响,网络政治信息的可信度大大降低;夸大局部地区市场乱象特例,传播谣言,造成市场混乱,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利用社会敏感问题、热点问题,制造恐慌,导致社会秩序混乱,更甚者引发群体性事件;捏造事实并利用网络散播,造成他人名誉受损等等。相较于传统谣言,网络谣言的传播速度达到空前水平,危害程度也是空前绝后,若不加以预防和管理,将使整个网络环境乃至现实社会都陷于混乱。目前,我国虽已建立了互联网法律体系,其中涉及网络谣言治理的内容并不多,而且存在法律规范空白或者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情况,这些问题均待改善 (二)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存在着许多不足,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规制网络谣言的法律规范体系不完备;其次,对网络谣言的监管体制

互联网金融广告相关法规

目前关于互联网金融广告有九条红线说和七条红线说。 九条红线说:(工商总局版本)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等十七部委于2016年4月发布的《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互联网金融广告应当依法合规、真实可信,不得包含以下九大类情况。 一、违法广告法相关规定,对金融产品或服务未合理提示或警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承担风险责任的。财新记者发现,上海市工商局还进一步要求,互联网金融类广告中,如果没有明文规定的,应当显著标明“投资有风险”字样。 二、对未来效果、收益或做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的。这是2015年9月颁布的新广告法所禁止的内容。 三、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者金融产品,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对过往业绩做出虚假或夸大表述的。比如3月10日上海工商局曝光所处罚的案例中,上海虹亿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虚构“年放贷额超3亿元、年金融信息服务总量达5亿元、建立了350人的专业团队、成功控股内蒙白云岩矿(镁矿)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众多银行机构签约了长期合作关系”等宣传内容。 四、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这一条也是新广告法所禁止的内容。 2015年底,宋鸿兵在太原演讲被泛亚的投资者所围攻,后他回应称不了解泛亚模式。2016年1月,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组主任、南京大学商学院教授裴平,被爆担任陷入兑付危机的江苏融其道公司的独立董事及首席金融顾问。近期,与快鹿集团合作的黄晓明、为鑫琦资产代言的“皇阿玛”张铁林,代言中晋资产管理公司的“九球天后”潘晓婷,这些明星所代言的互联网金融公司也均陷入兑付危机。公开资料显示,多位明星、专家甚至政府官员为各类互联网金融机构站台或代言,比如范冰冰出任紫马财行的形象大使,羽泉为借贷宝代言人等等。

计算机网络安全及应对策略开题报告

计算机网络安全及应对策略 学号:914934080 姓名:郭亚峰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指导教师:李婷 论文题目:计算机网络安全及应对策略 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网络是信息传输、接收、共享的虚拟平台,通过它把各个点、面、体的信息联系到一起,从而实现这些资源的共享。它是人们信息交流、使用的一个工具。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出现和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企业基于网络的计算机应用也在迅速增加,基于网络信息系统给企业的经营管理带来了更大的经济效益,但随之而来的安全问题也在困扰着用户。近几年,木马、蠕虫的传播使企业的信息安全状况进一步恶化。这都对企业信息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防火墙技术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一种保护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技术性措施,它实际上是一种访问控制技术,在某个机构的网络和不安全的网络之间设置障碍,阻止对信息资源的非法访问,也可以使用它阻止保密信息从受保护网络上被非法输出。 二、该题目国内外的相关研究动态 网络信息安全是一个关系国家安全和主权、社会稳定、民族文化继承和发扬的重要问题。其重要性,正随着全球信息化步伐的加快越来越重要。信息网络涉及到国家的政府、军事、文教等诸多领域,存储、传输和处理的许多信息是政府宏观调控决策、商业经济信息、银行资金转账、股票证券、能源资源数据、科研数据等重要的信息。其中有很多是敏感信息,甚至是国家机密,所以难免会吸引来自世界各地的各种人为攻击(例如信息泄漏、信息窃取、数据篡改、数据删添、计算机病毒等)。通常利用计算机犯罪很难留下犯罪证据,这也大大刺激了计算机高技术犯罪案件的发生。 三、选题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或创新之处 应对各种防范技术的应用原理,针对目前网络信息安全所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予以解决和改善,并逐步完善信息网络安全保障体系。

简论网络虚假医药广告的法律规制

简论网络虚假医药广告的法律规制 [论文摘要]由搜索引擎服务商推出的竞价排名模式使得人们更加有效地获取各类信息。由于搜索引擎服务商缺少严格审查,一些虚假医药信息传递给了消费者,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法律方面又存在空白,无法有效地对消费者提供救济。文章将针对上述原因进行分析,并给出完善建议。 [论文关键词]搜索引擎服务商竞价排名虚假医药广告消费者权益 一、虚假医药广告问题与现状 近些年来,互联网行业发展势头迅猛,成为人们学习和娱乐的重要途径。通过网络平台来获取、利用信息资源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普通现象。2012年10月10日全球性社交营销代理机构We Are Social发布报告称,目前亚洲互联网用户数量达到10.3亿,占全球互联网用户总数的45%。中国的互联网普及率为40%,在亚洲排名第9。 网络的发展是把双刃剑,它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威胁。由于生活节奏日渐加快,对于一些小病小痛,网友们常常在网上咨询一下然后再决定是否要去医院,他们也经常自己在网上买一些对症的药品,这样节省了不少时间。然而,网络上却充斥着大量假医假药。 2013年3月5日,互联网实验室发布《关于搜索推广中的违法医疗广告情况调查》报告显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假药依然在百度的推广和售卖之列,77.8%的推广药品属三无产品;在被调查的91家北京医院中,40%的医院被百度进行了山寨推广、冒名顶替。 二、虚假医药广告存在原因分析 为什么网络能为虚假医药广告提供生存土壤,将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一)网络方面审查力度较低 因为审查力度问题,医疗广告在电视、纸媒等渠道的投放逐渐减少。且对于一些小型医药商家来说,也正处于事业起步阶段,没有过多资金用来宣传。网络方面也对医疗广告的规范尚不明确,且收费也比其他宣传媒介低,因而网络成为医药广告首选的渠道。 (二)商家对竞价排名的不正当使用 搜索引擎发展初期主要是由互联网数据搜索技术的提供商向其他网站提供搜索服务,后来转向对搜索结果的竞价排名,这一模式利用互联网网民对搜索引擎的依赖和使用习惯,在网民检索信息的时候尽可能将广告主的信息传递给目标受众,通过目标受众对所显示的搜索结果的点击向广告主收费.相比其它推广方式,竞价排名能够更灵活地控制推广投入、持续优化,不断地提升投资回报率。 竞价排名这一商业模式,不仅给搜索引擎服务商带来高额利润,还让参与竞价排名的经营商家获得更多的商业机会。但是竞价排名也被一些企业所利用,他们通过参与竞价排名,将不合格产品推向社会大众。 (三)缺乏竞价排名的法律规定

广告教育中的道德伦理观的置入.docx

广告教育中的道德伦理观的置入广告业是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广告学专业在制定人才培养目标时,应从广告与人、广告与社会发展关系的高度出发,结合广告教育特色,着重于培养具有道德伦理观的高素质技能型广告人才。然而当前,高校广告学专业将课程教学重点放在广告策划、广告制作、广告心理、广告语言等方面,忽视了道德伦理观在教育教学体系中的渗透,造成广告道德伦理教育内容缺失。为此,高校广告教育必须对道德伦理观教育机制进行重构。 一、广告教育中道德伦理观教育现状 我国对广告伦理的研究晚于英美等发达国家,一直存在着广告伦理教育途径、范式研究不足的问题,加之对国外成功的广告伦理教育缺乏有效借鉴,从而造成我国高校广告学专业一直未能构建起广告道德伦理教育机制。现阶段,我国高校广告教育在道德伦理观教育方面暴露出以下问题: (一)缺乏专门课程在高校广告学专业教学中,虽然广告道德伦理被视为培养学生职业道德、职业认同的重要教育环节,但是从广告学专业课程体系设置上来看,大部分高校却没有针对广告道德伦理开设专门课程。当前,只有部分高校开设了广告伦理与法规、广告伦理、广告伦理与政F规制研究等专门课程,其他高校只是将广告伦理学教学内容融入了广告学概论、广告管理与法规等课程中,使得广告道德伦理教育既缺乏专门课程作为教育实施载体,又缺乏与其他专业课程的有效整合,不利于广告学专业学生的道德伦理观培养。

(二)教育内容简化在广告教育中,广告道德伦理内容被简化为对广告活动伦理失范的批评,并将其教育内容融入到广告法律法规课程中,或是直接由广告法律法规课程所替代。但是,从广告道德伦理与广告法律法规的本质上来看,两者存在着明显区别,具体表现为:法律是他律,对行为起着规范作用。道德是自律,对行为起着约束作用;法律依靠强制性措施予以施行,具备治标效用。道德依靠尊重、自省、责任心、负罪感予以维护,具备治本效用。由此可见,用广告法律法规课程替代广告道德伦理程有失妥当,并且还容易使学生产生伦理观认识偏差,形成的“守住底线、明确红线、避免越线”的狭隘道德伦理观。 (三)道德伦理观认识偏差我国高校广告学专业教师普遍认为广告道德伦理对学生的专业发展益处不大,即使开设了相关课程,也容易出现课程内容脱离实际的情况,难以对学生的广告实践产生积极影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道德伦理观教育在广告学专业教育中的有效开展。在广告教育中,广告道德伦理观教育内容未能深入到伦理学理论层面,只是停留在传播伦理的渗透。而传播伦理多从社会批判视角去分析广告问题,这种视角定位忽视了学生亲身感受,易使学生产生距离感,加剧学生对道德伦理观不切实际的误解。 二、广告教育中道德伦理观的深度置入策略 (一)道德伦理观置入广告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在广告教育中,要让广告学专业学生树立道德伦理观,将道德伦理观深入置入学生的职业道德培养范畴,具体包括:使学生掌握广告活动伦理维度、广告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背景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广告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广告产业最大和增速最快的板块,成为商品生产经营者及服务提供者的重要选择。互联网广告迅速发展的同时,问题也逐步显现。监测显示,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问题时有发生。由于互联网广告诸多不同于传统广告的特性,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办虚假违法的互联网广告案件时,遇到许多特殊问题和困难,亟须通过立法立规解决。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是为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之所以制定《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办法》,一是为了跟上目前广告业态的发展变化形势,因为现在互联网广告的经营额已经超过或者即将超过传统广告的经营额的总和。互联网广告已经越来越多的渗透到人民的生活当中。另一方面,互联网广告当中的违法现象也屡屡发生,急需一部规范互联网广告的管理办法。在这种情况下,在前几年工作的基础上,在逐渐成熟比较完善的基础上,今天终于把它颁布。但是,大家注意到,我们这个办法叫暂行办法,也就是说,这种业态可能还会发展,还会变化。随着它的发展变化,将来还有可能新的条款、新的规制要不断完善,所以叫做是暂行办法。 政策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网络安全毕业设计开题报告

网络安全毕业设计开题报告 网络安全是指网络系统的硬件、软件及其系统中的数据受到保护,不因偶然的或者恶意的原因而遭受到破坏、更改、泄露,系统连续可靠正常地运行,网络服务不中断。 网络安全毕业设计开题报告一: 1.课题研究立项依据(所选课题的来源、科学意义、目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1)所选课题的来源 网络安全是指网络系统的硬件、软件及其系统中的数据受到保护,不因偶然的或者恶意的原因而遭受到破坏、更改、泄露,系统连续可靠正常地运行。网络发展前期,着重网络的便捷性和共享性,网络本身就是一个开放式的共享平台,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已经和人们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军事、医学、教育、金融、商务等等都离不开网络。网络安全是网络发展的保证,各行业已经逐步重视,建设可靠、可控、安全的网络也是网络应用发展的前提。 (2)所选课题的科学意义和目的 军事、医学、教育、金融、商务等等都离不开网络。网络技术伴随各行业的发展,网络安全隐患也开始浮现,硬件安全、软件安全、系统安全、密码安全、数据安全、隐私安全等一系列网络安全问题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因此,网络的安全问题的潜在威胁与防护体系的研究是十分必要且有研究价值的。 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安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和关注。计算机的硬件软件等安全问题,都有着自然和人为等诸多因素的潜在威胁和网络的脆弱性。故此,采取保护网络安全的有效措施,才能应对不同的威胁和脆弱性,才能保证网络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保障信息的安全与畅通,网络安全防范措施已迫在眉睫。 (3)国内外研究现状 我国的政府部门、证券公司、银行等机构的计算机网络相继遭到多次攻击。公安机关受理各类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案件逐年剧增,尤其以电子邮件、特洛伊木马、文件共享等为传播途径的混合型病毒愈演愈烈。 我国互联网安全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①网络安全系统脆弱,防护能力差 ②大部分网络设施还严重依靠进口

广告法规论文

广告里插播电视剧 在这个传媒行业发展迅速的世界中,琳琅满目的广告是接踵而来,各种各样形式的广告有些让人们赏心悦目但是有些广告让人深恶痛绝。比如现在被人们挂在嘴边的“口罩广告”“吊胃口广告”。看电视剧时,人们有时候喜欢剧中的某个角色,想看看扮演者是谁,但是片尾的演职人员名单常常被广告覆盖。人们管这类广告叫“口罩”广告。不少观众在看电视剧时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电视剧快要结束时突然插播广告,还打上“下节更精彩”的字幕。等了半天广告播完,才发现接踵而来的不是精彩剧情而是片尾曲,人们管这类广告叫“吊胃口”广告。 有些观众在看完电视剧后就会有自己的心理预期,把角色和演职表上的人员一一对应,再从个人的认知角度对剧中人物进行评价和品读,这其实是欣赏电视节目的一部分,被广告遮盖后观众们很是恼火。片尾曲也是电视艺术创作的一部分。只要一听到片尾插曲,还有些观众会想起电视剧的精彩剧情,片尾的音乐、画面和字幕都是作品,被广告遮盖后大大减少了观众的热情觉得很不可思议用句调侃语总结这俩段长长的话“广告里插播电视剧”是给当今影视剧播广告的的最好评价了。 但是现在广电总局下发的这个通知可谓是人人拍手叫好呐。《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公布于广电总局官网上,对影视剧片头、片尾、超时插播广告,做出明确管理办法,“非黄金时间每集(以45分钟计)中可以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黄金时间(19:00至21:00)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同时要做到:禁止在片头之后、剧情开始之前,以及剧情结束之后、片尾之前插播任何广告;在非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15分钟、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25分钟后,依据规定插播商业广告;播出片尾画面以及演职人员表等内容时,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广告。对于这项规定我认为比较好,如果时光倒退10年的话,那时候传媒行业没有现在如此发达,影视剧中只有极少部分的广告但也仅限于是在节目的最后附属,不会出现遮盖角色和演职表,片尾的音乐、画面和字幕的情况。随着经济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广告商们需要为自己产品做广告,一个电视台一天播放节目的时间也不过24小时,每个广告商都希望自己的广告被放在黄金时段,金牌节目,时下最火的影视剧中,所以这一切令人不可思议的事情就悄发生了。起初大众没有把这样的商业行为当回事,但是在片尾曲的字幕上广告渐渐往上移动做出了越来越过分的举动最后居然遮盖了一些关键字幕。严重影响了观众收看影视剧的心情,所以抱怨声越来越来大。影视剧片头、片尾超时插播广告属湖南台最为典型。比如说最近的《倾世皇妃》一集中四次广告,可恶的是序幕结束后,剧情还没开始就一段长长的广告。剧情结束又是长长的广告,有时不知道剧情结束了,等了20多分钟广告结束后才知道白等了。通过用这种方式来插广告,吊观众胃口从而提高本台的收视率、增加电台的收入,这种行为让观众很气愤。 不仅是观众,电视剧制作者也为“禁播令”的出台叫好。“这类广告严重侵害了电视剧创作、演职人员的合法署名权,也破坏了大众日常审美体验,早该禁了。”知名电视剧编剧钱林森表示,禁播这类广告很有必要。当然,也有人对禁播能否有效表示怀疑。各种广告禁播令已有很多,但效果不佳,广告的数量和质量都没有在“禁播令”后有明显改善,“规矩立得虽好,就怕执行起来空有雷声不下雨。”电视媒体从业者徐先生坦言,任何电视节目都有成本,禁播广告后肯定会影响电视台的收入,“说不定,以后明着来的广告少了,暗着来的植入广告就大行其道了,同样会影响观众的审美。 影视剧本身就是一门艺术的体现,鞥是一种艺术的升华,比如说长篇的大型历史剧,反应的是一种严肃的态度,严谨的影视剧结构,但是片头,片尾的超时广告,让人们感到电视剧仅仅不过是人们娱乐消遣的一种工具而已。有时候影视剧也会出现错误,往往会反映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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