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试行)

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住宅工程配电设计

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促进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可靠、适度超前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配电工程的供电方案制定、设计审查、中间检查、竣工检验,指导工程建设。各地市公司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地市层面的住宅小区配电设计技术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明确了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以及其他低压供电的非住宅类产权分界处止的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技术要求。

第四条住宅工程配电设计除应满足本规定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第五条住宅小区

住宅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配建有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第六条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

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以及其他低压供电的非住宅类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第七条公共服务设施

一般称公建,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含中小学、幼儿园、卫生所、会所、居委会、储蓄所、粮站、小商铺、小餐饮店、小娱乐场所等)。

第八条小区公变

指为小区内中小用户服务,设备产权属供电企业,并由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公用变电所。

第九条小区专变

指为共用及其他设施服务,设备产权属居民住宅小区开发或管理单位,并由物业管理部门运行维护的专用变电所。

第十条开关站

设有中压进出线配电装置,用于中压电缆线路分段、联络及中压侧功率的再分配。按使用场所可分为户内和户外;按结构可分为整体式和间隔式。

第十一条配电站

户内设有10(20)千伏环网柜、配电变压器、低压配电装置、监测及计量装置、无功补偿装置等的配电场所统称为配电站。

第十二条三双接线

指双电源、双线路、双接入的一种配电网接线方式。其中,“双电源”指两个上级高压变电站,“双线路”指连接“双电源”的两条中压电缆或架空线路,“双接入”指公用配变通过自动投切的开关接入“双线路”。

第十三条分布式电源

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安装、运行方式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发电设施或有电力输出的能量综合梯级利用多联供设施。包括太阳能、天然气、生物质能、风能、热能、海洋能、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含煤矿瓦斯发电)等。

第十四条孤岛现象

包含负荷和电影的部分电网,从主网脱离后继续孤立运行的状态。孤岛现象可分为非计划性孤岛现象和计划性孤岛现象。

第十五条防孤岛

防止非计划性孤岛现象的发生。非计划性孤岛现象发生时,由于系统供电状态未知,将造成以下不利影响:①可能危及电网设施维护人员和用户的人身安全;②干扰电网的正常合闸;③电网不能控制孤岛中的电压和频率,从而损坏配电设备和用户设备。

第十六条配电自动化

以一次网架和设备为基础,以配电自动化系统为核心,

综合利用多种通信方式,实现对配电系统的监测与控制,并通过与相关应用系统的信息集成,实现配电系统的科学管理。

第十七条住宅户外配电系统

指电源接入点至电能计量表箱的配电系统,由10(20)千伏开关站、电缆线路及架空线,10(20)/0.4千伏小区公变及小区专变,380/220伏电缆线路及架空线、封闭母线、母线始端箱、低压电缆分支箱、接户绝缘线路、电能计量表箱等组成。

第三章供配电系统

第十八条一般规定

(一)新建和改造的住宅小区户外配电工程,宜采用中、低压线路全电缆配置。改造确实有困难的小区,也可采用中、低压架空线绝缘导线,禁止使用裸导线。

(二)住宅小区的住户采用10(20)/0.4千伏的小区公变供电,装表到户。住宅小区内的公建设施用电应采用专用变压器,公建设施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

(三)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纳入小区整体规划。供电部门关于项目供电原则意见应作为项目初步设计的内容;

施工图设计之前应委托供电部门出具小区的供配电方案。

(四)T接接入10(20)千伏开关站母线的分布式电源系统方案应明确用户进线开关、并网点位置、并网接入方式、技术参数等,并对接入分布式电源的配电线路载流量、变压器容量进行校核。

(五)住宅小区开关站的设置依据建设规模和负荷情况确定,原则上新建住宅小区建设规模在1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配套设置一座10(20)千伏开关站,新建住宅小区建设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需按每10万平方米配套设置一座10(20)千伏开关站的标准进行配置,新建住宅小区建设规模在100万平方米以上的需配套设置110千伏变电站。

(六)综合电压降、线损、安全经济运行及远期负荷增长等因素,规划设计时,每台小区公变供电范围宜控制在8千平方米左右,最大应控制在1万平方米内。小区公变应尽可能深入负荷中心,满足环境、环保、消防等要求。

(七)住宅小区的供配电设施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但应确保住宅小区的安全用电。住宅建筑电气设备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高效节能、环保、安全、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优先选用体积小、容量大、污染少、免维护的节能产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第十九条负荷分级

(一)建筑高度为100米或35层及以上的超高层住宅建筑,其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安防系统、电子信息设备机房、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为一级负荷。住宅户内的用电设备为三级负荷。

(二)建筑高度为50~100米或19层~34层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其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安防系统、电子信息设备机房、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为一级负荷。住宅户内的用电设备为三级负荷。

(三)10层~18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及7层~9层的中高层住宅建筑,其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安防系统、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为二级负荷。住宅户内的用电设备为三级负荷。

(四)6层及以下多层住宅楼内的用电设备(含楼道照明、住宅内部的用电设备)为三级负荷。

(五)别墅楼内用电设备一般为三级负荷。

(六)住宅小区配套公建的用电设备根据实际使用需要确定负荷分级。对住宅小区采用集中供暖(冷)系统时,热交换系统的用电负荷等级不低于二级。

(七)地下车库根据停车库的类型、类别,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等相关规范确定其用电负荷的等级。

第二十条供配电方式

(一)住宅建筑一级负荷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其中消防设备应采用双电源供电。

(二)住宅建筑二级负荷宜采用专用回路供电,其中消防设备应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高层住宅的消控中心、消防水泵、消防电梯、消防防排烟风机、安防中心等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三)所有高层住宅的生活电梯及生活给水泵应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建筑高度为100米或者35层及以上超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负荷和一级负荷,除满足一级负荷的要求外,还应设置柴油发电机组等应急备用电源,并设置自动启动装置,在30秒内供电。

第二十一条负荷计算

(一)负荷计算的期限

住宅用电负荷计算分近期及远期,近期指5~10年,远期指10年以后。小区配电设计时,小区公变布点数量、平面布置、空间面积、线缆及开关设备等应以远期配置。

(二)用电负荷计算方法

住宅建筑的负荷计算,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和单位面积负荷密度法;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宜采用单位指标法、需要系数法或该两种相结合的算法。

1.单位指标法

按照单户定义负荷容量,面积小于等于90平方米的住宅用电每户容量不宜小于6千瓦;面积大于90平方米小于等于140平方米的住宅用电每户容量不宜小于8千瓦;面积大于140平方米小于等于200平方米的住宅用电每户容量不宜小于12千瓦;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住宅用电每户容量不宜小于20千瓦,超过部分宜按每平方米50~60瓦确定。

面积小于等于200平方米的别墅用电每户容量按20千瓦确定;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别墅用电每户容量不宜小于20千瓦,超过部分宜按每平方米60~70瓦确定。

2.单位面积负荷密度法

住宅计算用负荷,按远期以60~70瓦/平方米(指建筑面积,以下同)计;小区地下室的公用负荷部分,平均以10~25瓦/平方米计;物业管理用房,按远期以80~120瓦/平方米计。

3.需要系数法

住宅建筑用电负荷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时,需要系数应根据气候条件、采暖方式、电炊具使用等因素进行确定。需要系数可参考JGJ242—201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条文说明,见表3-1。

居民住宅小区由多台配电变压器供电的,小区用电负荷的计算应按每台(组)配电变压器供电区域的户数确定需要

系数。

表3-1住宅建筑用电负荷需要系数

(三)住宅建筑采用集中供热、制冷时,可根据相应内容降低指标。

(四)住宅建筑面积负荷及电表配置

随着单户建筑面积增加,其户内用电同时率的下降,户均最大负荷及电表配置一般可按表3-2配置。

表3-2住宅建筑面积负荷及电表配置表

第四章住宅户外配电工程

第二十二条开关站

(一)开关站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并便于电力线路进出,应靠近市政道路或小区道路。进出通道应满足开关站日常运行维护、消防等要求。

(二)开关站应独立设置,并与周边总体环境相协调;宜设在地上一层(易涝地区应设置在地上一层),且在当地最高洪水位以上,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当条件受限时,可与公建设施结合,并避免与居民住宅直接相邻。与电气设备无关的管道和线路不能在开关站内通过;开关站

上一层不能设置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用水场所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开关站的上一层和下一层不应为居民住宅。

(三)开关站单列布置时尺寸要求一般不小于4×15×4.5(长×宽×高),双列布置时尺寸要求一般不小于6×10×4.5(长×宽×高),梁底净高(含电缆架空层)不小于4.5米。

(四)10(20)千伏开关站选用开关设备应满足“小型化、少维护、无油化”的原则。额定电压为12(24)千伏,标准额定电流为630安,主母排采用铜材料。设备短路电流水平宜按20千安/4秒选择。

(五)开关柜应按相关国家标准进行选型,通过型式试验,“五防”功能完备,能满足现场停电检修和维护等运行使用要求。宜按开关站的最终容量一次配置到位。同一开关站内应选用技术参数匹配、结构一致的开关柜。

(六) 开关站进线单元(柜)宜采用负荷开关柜;馈线单元宜选用负荷开关柜或者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柜。

(七)特殊受限情况下设置于户外的开关站,宜选用高可靠性共箱式(气体绝缘)的开关设备。

(八)配电自动化规划区域内新建开关站的配置必须符合实施配电自动化的要求,应满足所有间隔实现“三遥”;每段母线均配置PT柜,功率在3千伏安及以上。户内开关站应独立设置落地式配电自动化装置(DTU柜)。户外开关站应预留安装配电自动化装置(DTU)的空间,预留通信走线槽

和管孔。

(九)开关站通风必须满足设备散热的要求,一般可采用自然通风,并设置防止雨、雪及小动物从通风设施等通道进入室内的措施。内有六氟化硫(SF6)配电装置的,应在开关站底部设置强排风系统和排风口,应在设备安装室底部安装六氟化硫浓度报警仪和氧量仪。

第二十三条小区公变

(一)住宅小区在规划、方案设计阶段,应根据小区建筑总体规划,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便于运行管理并留有发展可能的原则考虑小区公变的建设。应遵循小容量、多布点、靠近负荷中心的原则进行配置。

(二)小区公变应独立设置,并与周边总体环境相协调,宜采用两台一组为供电单元设置,负载率不宜超过65%。

(三)当小区公变设于建筑物本体内时,宜设在地上层面,并应留有电气设备运输和检修通道。当条件限制且有地下多层时,可设置在地下负一层(不含易涝地区)。不得设置在仅有地下一层的地下室。不应设在住宅建筑主体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住宅建筑疏散出口的两侧。严禁设置在卫生间、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

(四)小区公变应采取有效的防水、排水、排风、防潮、减震与降噪措施。

(五)小区公变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电力行业的有关规范

要求,当小区公变为独立建筑物时可采用油浸式变压器,否则应采用干式变压器。油浸式变压器单台容量控制在630千伏安及以下,干式变压器单台容量宜控制在800千伏安及以下,最大不宜超过1000千伏安。

(六)地市公司市本级供电可靠性要求较高的核心区域的10(20)千伏小区公变宜采用“三双”接线(双电源、双线路、双接入),宜对配电变压器-配置双向负荷开关(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实现“双接入”。

(七)小区公变应预留10(20)千伏进出线及低压出线线路走廊,开关站至各小区公变之间,应预留通信通道。

(八)小区公变的主要参数

1.额定电压及分接头开关102×

2.5%/0.4千伏或10.52×2.5%/0.4千伏及202×2.5%/0.4千伏或212×2.5%/0.4千伏。

2.额定损耗应优于S11(SCB10)系列变压器的铜铁损指标。

3.运行噪声油浸变≤45dB;干式变≤50dB。

(九)小区公变应采用低压智能电容器集中补偿,电容器安装在小区变压器的低压侧,补偿后用电高峰时段应能保持Cosφ≥0.95,其中低压电容器容量应按变压器容量的10~20%选取。电容器应根据功率因素值自动投切,在电容器回路中宜串接抑制谐波的电抗器。

(十)小区公变应配置带通讯接口的智能配电终端。

(十一)低压配电柜可选用固定式或抽屉式柜,进线总柜应加装T1级带RS485接口的电涌保护器。低压配电柜应预留间隔,在分布式电源接入时用于加装低压反孤岛装置。

(十二)0.4千伏进线主开关额定电流应按高于变压器低压额定电流一级选定。应选用智能型脱扣器,具备长延时、瞬时、短延时保护功能,有较大的电流和时间调节范围。

(十三)0.4千伏出线开关额定电流应按高于低压出线回路计算电流一级选定。应具备过载、瞬动保护功能,宜选用智能型脱扣器。

(十四)为确保电网检修人员的安全,在与低压分布式电源连接的系统电网侧必须安装低压反孤岛装置,在用户侧必须安装专用开关。专用开关具备在市电失压或电压小于一定值的情况下在预定时间内自动动作脱离电网,防止分布式电源倒送电。

第二十四条中压配电网

(一) 中压电缆应采用三芯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并根据使用环境采用阻燃、耐火、低烟无卤型或铠装型。

(二) 中压电缆应采用铜芯电缆、截面应力求简化并满足规划、设计要求,主干线电缆宜为400平方毫米,单台变压器进线电缆应采用70平方毫米。

(三) 在敷设电力电缆的同时应敷设光缆(也可直接敷设

光纤复合电缆),光缆采用12芯无金属光缆,路径与电力电缆敷设路径相同。

(四) 各类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和交叉净距,应分别符合表4-1和表4-2的规定。

表4-1各类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米)

注:1、D为给水管直径,D1≤300mm,300mm <D2≤500mm,D3>500mm。

2、P 为燃气压力,P1≤300kPa,300 kPa <P 2≤800 kPa。

表4-2各类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交叉净距(米)

第二十五条低压配电网

(一) 低压配电网供电半径不宜超过250米,采用电缆网供电的小区前端无负荷的可以适当延长。

(二) 低压电缆应采用铜芯、母线截面应力求简化并满足规划、设计要求,并根据使用环境采用阻燃、耐火、低烟无卤型。主干电缆截面应采用240平方毫米,分支线电缆截面应采用150平方毫米、95平方毫米。电缆接户线应采用铜芯电缆,单相接户电缆应采用YJV-0.6/1-2×25,三相小容量接户电缆应采用YJV-0.6/1-4×16,三相大容量接户电缆应采用YJV-0.6/1-4×35,集中表箱接户电缆应采用YJV-0.6/1-4×50。

(三) 对于低压回路较多的多层建筑可采用电缆分支箱,电缆分支箱可采用6-8回路分支箱,进线开关额定电流不小于400安。箱体防护等级要求不低于IP44。电缆分支箱的设置应尽量避开人员进出通道位置,以靠近表箱装置地点为宜。

(四) 在敷设低压电缆时,应预留通讯光缆敷设通道。

(五) 各类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和交叉净距,应分别符合表4-1和表4-2的规定。

(六) 低压电器设备要求

1.低压电气设备应采用3C认证的低压产品。低压断路器的分断能力根据设计确定。

2.低压开关柜宜为框架组合装配式结构,骨架板材厚度

满足强度要求,母线及进出线均绝缘封闭。

3.低压电缆分支箱的母线及馈线均绝缘封闭,进出线设开关装置,箱体底部严密封堵。

第二十六条竖井布线

(一) 电气竖井宜用于住宅建筑供电电源垂直干线等的敷设,并可采取电缆、电缆桥架及封闭式母线等敷设布置方式。

(二) 高层住宅应采用密集型低压封闭母线供电,在竖井内敷设,单条母线载流量不宜超过800安。建筑高度为50米或十九层及以上的高层应配置2条及以上的母线。竖井内应留有检修人员足够的维护空间。封闭式母线两条及以下的井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2米,三条的井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5米。高层住宅建筑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电气竖井的净深度,不宜小于0.8米。与专变的低压出线共用竖井通道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三) 电气竖井的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烧体。电气竖井应在每层设维护检修门,并宜加门锁或门控装置。维护检修门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丙级,并应向公共通道开启。

(四) 电气竖井内竖向穿越楼板和水平穿过井壁的洞口应根据主干线缆所需的最大路由进线预留。楼板处的洞口应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体或防火材料做封堵,井壁的洞口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

(五) 电气竖井内应急电源和非应急电源的电气线路之间应保持不小于0.3米的距离或采取隔离措施。

(六) 强电和弱电线缆宜分别设置竖井。当受条件限制需合用时,强电和弱电线缆应分别布置在竖井两侧或采取隔离措施。

(七) 电气竖井内应设电气照明及至少一个单相三孔电源插座,电源插座距地宜为0.5~1.0米。

(八) 电气竖井内应敷设接地干线和接地端子,符合相应国家标准。

(九) 封闭式母线始端箱宜设置在底层,并应配置隔离开关及电涌保护器。

第二十七条表箱表计

(一) 居民住宅小区居民用电按“一户一表”配置,单户用电容量不足10千瓦时宜采用220伏供电,用电容量在10千瓦以上宜采用380伏供电。

(二) 各类电能计量表箱应按国家和电力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制造,并经当地供电部门确认后使用。表箱内应设进线开关、电能计量表及分路出线开关。进线开关应具备隔离功能;各出线开关应具备隔离、过载保护、漏电及短路保护功能。

(三) 电能计量表箱宜采用暗装方式安装,安装位置应符合电气安全要求,便于抄表和维护,地面层电能计量表箱下沿离地距离宜为1.5米。

(四) 多层住宅按单元设置表箱,表箱内可设置不大于12只单相表位或6只三相表位,每单元应预留2只表位用于公共设施与电能信息采集,表箱之间要预留智能采集管线。各类表箱宜考虑单、三相电能表互换的可能性,并预留远程自动化抄表系统相关设备的安装空间。

(五) 高层住宅分层装设表箱,表箱宜设在电缆竖井附近的墙内暗装。计量表箱不应暗装在与住户共有的墙上,如无法避免,应加厚墙体使箱体不越过住户的产权分界线。

(六) 别墅住宅宜分户装表,表箱设在户外时,应具有防雨和防阳光直射计量表计等防护措施。

(七) 商铺宜采用三相供电,每户设置计量表箱并独立进线,各计量表箱宜集中安装在计量小室内,并预留智能采集器表位及管线位置,便于抄表和维护。

(八) 住宅小区应采用集中抄表和远程自动抄表方式。集中抄表采集器宜安装在专用采集箱内,有空表位的表箱,可安装在表箱内。集中抄表采集器安装地点应实现信号覆盖。

第五章防雷及接地

第二十八条10(20)千伏架空线与10(20)千伏电缆

连接部位应设置避雷器,10(20)千伏进线柜及压变柜应设置避雷器。

第二十九条根据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雷电防护等级的规定,应在电源接入处(含配变低圧总断路器)和其他装置部位(例如下一級分配电箱处),配置1级或1级以上浪涌保护装置.参考GB50343-2012《建筑物电力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第三十条住宅建筑接地装置应优先利用建筑物的自然接地体,即采用住宅建筑物的共同接地网。接地网的接地电阻值应满足其中电气系统最小值的要求。该值不大于1欧姆。

第三十一条接地干线可选用镀锌扁钢或铜导体,接地干线可兼作等电位联结干线。

第三十二条高层建筑电气竖井内的接地干线,每隔3层应与相近楼板钢筋做等电位联结。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运维检修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试行)

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住宅工程配电设计 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促进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可靠、适度超前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配电工程的供电方案制定、设计审查、中间检查、竣工检验,指导工程建设。各地市公司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地市层面的住宅小区配电设计技术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明确了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以及其他低压供电的非住宅类产权分界处止的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技术要求。 第四条住宅工程配电设计除应满足本规定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第五条住宅小区 住宅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配建有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第六条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 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以及其他低压供电的非住宅类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第七条公共服务设施 一般称公建,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含中小学、幼儿园、卫生所、会所、居委会、储蓄所、粮站、小商铺、小餐饮店、小娱乐场所等)。 第八条小区公变 指为小区内中小用户服务,设备产权属供电企业,并由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公用变电所。 第九条小区专变 指为共用及其他设施服务,设备产权属居民住宅小区开发或管理单位,并由物业管理部门运行维护的专用变电所。 第十条开关站 设有中压进出线配电装置,用于中压电缆线路分段、联络及中压侧功率的再分配。按使用场所可分为户内和户外;按结构可分为整体式和间隔式。 第十一条配电站 户内设有10(20)千伏环网柜、配电变压器、低压配电装置、监测及计量装置、无功补偿装置等的配电场所统称为配电站。 第十二条三双接线

住宅小区配套供电工程技术规程

住宅小区配套供电工程技术规程 住宅小区配套供电工程技术规程是指在建设住宅小区时,为了满足住户的用电需求,所需进行的电力供应设备和线路的设计、安装与调试的规范。下面将从规划设计、供电设备和线路、配电系统以及安全管理等方面,详细介绍住宅小区配套供电工程技术规程的内容。 一、规划设计 1.住宅小区供电工程的规划设计应根据住宅小区的规模、用电负荷以及供电可靠性要求进行合理布局和容量确定。 2.供电设备应合理选址,避免与其他建筑物、绿化带、车辆通行道等存在冲突,同时还需考虑供电设备的运维和维修便利性。 3.为了保证供电的可靠性,应根据住宅小区的用电负荷,设计合理的备用电源系统。 二、供电设备和线路 1.住宅小区的供电设备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技术标准,具有合法的生产厂家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2.供电设备的数量和容量应根据住宅小区的用电需求进行合理配置,确保供电设备的负荷能够满足住户的用电需求。 3.供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采用阻燃、耐高温、绝缘性能良好的电缆。 4.住宅小区的供电线路应进行合理划分,确保线路的安全可靠性,同时还需考虑线路的容量和负荷均衡。

三、配电系统 1.住宅小区的配电系统应采用合理的接线方法,确保供电线路的安全可靠性。 2.配电箱应设置在易于维修和管理的地方,同时还需具备防尘、防潮、防火等功能。 3.住宅小区的配电箱应设置过载保护装置和漏电保护装置,以确保住户的用电安全。 四、安全管理 1.住宅小区的供电设备和线路应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2.住宅小区的用电设备应符合国家的相关安全标准,住户应定期检查用电设备的安全性能。 3.住宅小区的供电设备和线路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识,以提醒住户注意用电安全。 住宅小区配套供电工程技术规程涉及到规划设计、供电设备和线路、配电系统以及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只有严格按照规程要求进行设计、安装和管理,才能确保住宅小区的用电安全和供电可靠性。同时,在实施过程中还需注意使用合格的设备和材料,以及进行定期的维护和巡检工作,确保住宅小区的供电设备和线路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金华市居民住宅小区电气设计技术导则

《市居民住宅小区电气设计技术导则》(试行) 2018-11-06发布2018-12-01 实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

前言 随着市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市民生活质量的日益提高及绿色智能居民住宅的规划建设,尤其是智能电网建设的迅速发展,新设备新技术的普遍应用,家庭高科技电子设备的广泛使用,使得居民住宅电气工程的建设合理性、供电可靠性、运行经济性等越显重要。为了适应发展的需要,推进居民住宅配电工程规化、标准化、智能化,保障居民住宅配电工程的建设质量,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国家及行业的有关规标准,并结合地方实际编写了《市居民住宅小区电气设计技术导则》,以利于指导本市居民住宅工程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 本规定共分八章,主要容有:1、总则;2、术语和定义;3、供配电系统;4、变配电装置布置;5、配电线路选型及敷设;6、配电自动化;7、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8、防雷和接地。 本导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技术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国网省电力供电公司(市双溪西路428号,邮政编码:321000),以便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国网省电力供电公司 参编单位:电力设计院 市建筑设计院 批准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要起草人:波、寿生、王鹏、邹家阳、潘厥勇、正伟 蒋峥、葛爱莉、波、将生、舒永强 主要审查人:潘巍巍、崔建业

目录 1总则1 1.1主要容1 1.2相关要求1 1.3适用围1 1.4规性引用文件2 2术语和定义3 3供配电系统5 3.1一般规定5 3.2负荷分级6 3.3负荷计算7 3.4居民住宅户外配电系统9 3.5居民住宅户配电系统11 4变配电装置布置12 4.1环网室12 4.2小区配电室13 4.3变压器14 4.4中压环网柜15 4.5低压开关柜16 4.6表箱表计16 5配电线路选型及敷设17 5.1中压配电网17 5.2低压配电网17 5.3竖井布线18 5.4电缆敷设19 6配电自动化21 7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22 7.1基本配置要求22

绍兴市居民住宅小区工程电气设计技术导则

绍兴市居民住宅小区工程电气设计技术导则绍兴市居民住宅小区工程电气设计技术导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居民住宅小区电气建设集成安全,适用于用电,制定本技术导则。 第二条本技术导则适用于住宅小区建设的配电、照明、排风、电梯、用电设备、智能控制系统设计。 第三条依据《国家标准》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国家用电安全规程》等标准规范或行业技术规范,以及专业技术文件等,设计合理符合要求的住宅小区电气工程。 第四条住宅小区电气建设项目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电力行业的技术标准。 第二章电气设计原则 第五条总体设计原则 1.电气设计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集成安全、经济、合理; 2.采用节能、节水、低污染的设计技术; 3.满足用户需求,提高设备运行效能,维护成本低、可靠稳定的设备运行; 4.注重施工的安全、合理及质量控制; 5.充分考虑建筑保温隔声、结构稳定、火灾安全、防水等因素; 6.预留方便功能扩展的预留空间、端子。 第六条基本设计原则

1.应按建设用地和用户的要求确定设计室内主要电器接线的网络形式; 2.应依据用地和用户要求确定电气安全等级; 3.电气装置和设备应依据设计技术规程及国家安全规范,确定按防火、防水及接地的规定组织安装; 4.在用电装置及电气设备安装及定型时,应设置安全保护,如三相平衡、漏电保护等; 5.设备的选择应根据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文件,计算设计出电气设备及用电量,并结合本设计确定,以保证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6.施工时应根据项目的特殊条件和地点特点,做到绳索拉紧、搭接错位均匀、安全可靠; 7.智能控制系统应按照智能化水平要求,确定智能控制层次。 第三章施工与维护 第七条施工现场应按设计要求,确保施工安全及质量,并实施现场验收。 第八条检查与维护应按照《国家用电安全规程》及本技术导则的要求,安排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九条住宅小区工程施工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关理论知识和技术能力,熟悉技术导则要求。 特此发布。

住宅工程户内外配电设计技术规定试行

住宅工程户内外配电设计技术规定(试行) Technique Criterion For Distribution Design OF Residential Project CJS01-2013 2013-7-2 发布 2013-10-1 实施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

前言 1999年,杭州市建委颁布了《住宅工程户内外配电设计技术规定》HBD/T001-1999,统一指导杭州地区住宅工程的户内外配电设计及工程建设,受到了建筑设计、安装单位和广大用户的欢迎。十余年来,杭州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居民用电水平日益提高,尤其是智能电网建设带动了电力技术的迅猛发展,新设备新技术普遍应用,配电网管理水平不断提升,用户需求呈现多样化。杭州市作为国家电网配电自动化第一批试点城市,城区配电自动化覆盖率已达到50%以上,用电集抄系统已实现全覆盖,智能配电网雏形初具。随着形势变化,该《规定》已不能适应和满足住宅工程配电设计的要求。 2011年,根据市电力局提议,市建委同意,由市电力局负责对《住宅工程户内外配电设计技术规定》HBD/T001-1999进行修编,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省、市规定,对原《规定》进行了修编。 本规定修编的主要内容包括供电方案、开闭所及配电室标准设置、用电负荷指标、小区公变选型、无功补偿要求、表箱、接户线、户内配电箱、低压系统接地制等。修编中结合电力系统新技术的发展,按照智能化、信息化的要求,新增加配电自动化、分布式电源接入、用电信息采集系统、过电压(浪涌)保护、漏电保护、谐波控制、超高层建筑(含住宅)的设计原则等诸多方面的内容,使之更好地指导住宅户内外配电工程设计、施工和建设。 修编后的《住宅工程户内外配电设计技术规定》(试行)CJS01-2013,由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杭州市电力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杭州市电力局运维检修部(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219号,邮编:310009,电话:电子邮箱:)。 本规定主编单位:杭州市电力局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规范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 (试行) 二O一O年五月

前言 为加强和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经管,根据有关技术规定、设计规范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提出并归口。 主要起草单位: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 批准:张方正 审核:孙明信 主要起草人员:王肃邹旭王华广李立生陈建民郑玉实朱保军夏鼎张顺生时翔参与研讨单位:山东电力研究院枣庄供电公司临沂供电公司济南供电公司淄博供电公司菏泽供电公司青岛供电公司 本规范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负责解释. 目录 1总则1 2引用规范1 3名词术语1 3。1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1 3。2住宅小区用电负荷2 3。3多层住宅2 3.4小高层住宅2 3.5高层住宅2 3.6超高层住宅2 3。7高级住宅2 3。8公共服务设施2 3.9汽车库分类2 3。10建筑面积2 3。11配电室2 3。12开闭所2 3.13环网柜2 3。14配电变压器3 3。15配置系数3 3。16双电源3 3.17双回路3 4供配电设计原则3 4.1负荷性质的确定3 4。2居住区负荷容量配置4 4.3居住区供电接入原则4 4.4居住区10kV供电方式5 4。5居住区低压供电方式5 5设备选型原则6 5。1配电变压器6 5.2开闭所6 5。3环网柜6 5.4中压电缆7 5。5低压线路7

5。6电缆通道7 5.7配电室7 5.8低压电缆分支箱8 5.9接户线8 6开闭所、配电室建筑设计要求8 6。1基本要求8 6.2环境要求8 6。3消防要求9 6.4照明要求9 6。5超高层建筑中上部配电室的特殊要求9 7附则9 7。1本规范由山东省电力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提出并负责解释.9 7。2本规范自颁发之日起执行。9

(整理)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补充规定

附件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补充规定 为了配合省公司《关于保障性住房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收取的规定》的执行,结合保障性住房的用电负荷特点,本着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以及量入为出的原则,针对保障性住房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对原《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苏电生〔2010〕102号)的部分条款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原文]第五条8.变压器设置容量=变压器配置容量/0.8。 [补充规定]对于保障性住房,可按变压器设置容量=变压器配置容量选择。 二、[原文]第八条居住区变压器设置容量初次选配原则: 考虑满足将来居民负荷增长的需要,建设初期配电室内单台变压器设置容量不大于800千伏安,单台箱变设置容量不大于400千伏安,柱上变压器设置容量不大于200千伏安。 [补充规定]对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初期配电室内单台变压器设置容量不大于1000千伏安,单台箱变设置容量不大于630千伏安,柱上变压器设置容量不大于400千伏安。 三、[原文]第十条1. 居住区配电室应满足低压供电半径不大于150m。 [补充规定]低压供电半径不宜大于150m。鉴于保障性住房的区域负荷密度较低,经计算在负荷满载时最末端用户的电压降、以及负荷轻载时最近端用户的电压降均符合国家标准时,低压供电半径方可适当延长,但不得大于250m。 四、[原文]第十二条单个配电室变压器设置标准 (1)变压器配置容量≤320千伏安,设置规模2×200千伏安; (2)320千伏安<变压器配置容量≤640千伏安,设置规模2×400千伏安; (3)640千伏安<变压器配置容量≤1008千伏安,设置规模2×630千伏安; (4)1008千伏安<变压器配置容量≤1280千伏安,设置规模2×800千伏安; (5)1280千伏安<变压器配置容量≤2016千伏安,设置规模4×630千伏安; (6)2016千伏安<变压器配置容量≤2560千伏安,设置规模4×800千伏安。 [补充规定]对于保障性住房,单个配电室变压器设置标准调整如下:

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

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 《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 1通用规定 1.1住宅小区供电设施是城市配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配电网 统一规划,与住宅小区建设及周边环境相协调,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管理。 1.2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法规和规范,结合我省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适用、安全、经济、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规范。 1.3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简化使 用规范,使之标准化和规范化。 1.4本标准适用于福州、厦门、泉州、莆田、漳州、龙岩、三明、南平、宁德九个地级市新建住宅电力项目的建设。地方供电部门应根据 本标准和实际情况,制定地方城市新建住宅电力项目建设规范实施细则。 2参考标准 DL/T599-1996JGJ/T16-92GB50096-1999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GB50052-95GB50053-94GB50054-95 规范《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217-94《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国电安云[1998]669号《关于城镇一户一表改造的若干规定》和《闽科[2000年第45号细则》GB50045电气专业设施

《福建电网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和改造技术导则》 3供电负荷等级和供电方式 3.1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心口《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计规范》(GB50045-95)对重要电气负荷进行分类,结合本省居民用电负荷的实际情况,住宅用电负荷分为三级:一级负荷:19层及以上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用电等。 二级负荷:乘客梯、生活水泵电源、高层住宅楼楼梯照明、10-18层 住宅楼消防电源等。3级荷载:1级和2级以外的荷载 3.2一类负载通常由双电源供电。二级负荷应由双路线路或环形网络供电。三级负荷可由10kV单电源供电。住宅小区的一、二次负荷,除正常供电外,还应配备自备发电机和其他保安电源。 与住宅区的电源可靠连接,应急电源由房地产开发商管理。双电源或环网两端的电源应来自不同的变电站(开关站和开关站)或同一变 电站的不同母线(开关站和开关站) 3.3根据当地城市规划或配电网规划,住宅区10kV外部供电线路采用电缆或架空供电对于按计划需要用电缆供电,但由于客观原因暂时不能用电缆供电的,应按电缆方式设计和预留接入点,同时采用临时接入方案。 3.4住宅小区一般采用电缆线路,室内配电设施如开关站、开关站、配电站、配电室等用于供电,箱式变压器一般不用于供电。 3.5交换站和交换站通常由双电源供电。由开关站和开关站供电的配电室、配电站或箱式变压器可根据其负载特性采用双辐射、单辐射、内环网络等方式供电。原则上,交换站和交换站的馈线不应占用干线电缆通道

住宅小区变配电系统设计及变配电室布置

住宅小区变配电系统设计及变配电室布置 一、设计规范,规程 二、术语和定义 三、高压配电系统 四、低压配电系统: 五、各地常见高低压配电系统设计规定总结 六、高低压配电室位置选择 七、高低压配电室机房及设备布置 八、柴油发电机房布置 一、设计规范,规程: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201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 中国南方电网城市配电网技术导则 中国南方电网 10KV及以下业扩受电工程技术导则 深圳供电局城市中低压配电网规划设计及用户供电技术导则 深圳供电局业扩工作管理规定 二、术语和定义: 1、变电所:所内20KV及以下交流电源经电力变压器变压后对用电设备供电。 2、配电所:所内只有起开闭和分配电能作用的高压配电装置,母线上无主变压器。 3、开闭所:用于接受并分配电力的供配电设施,高压电网中也称为开关站。中压配电网中的开闭所一般用于10(20)KV电力的接受和分配。开关站(开闭所)位于地下的中压开关柜选用全绝缘、全密封、免维护、充气式负荷开关柜,进线不设保护,<1600kVA出线采用熔断器,一般不选用断路器。进线和环出单元使用单体式负荷开关柜,出线采用3-4气箱共箱式或单体式负荷开关柜;开闭所一般由供电部分负责设计、使用。 4、公用配变电所(公变):由供电部门直接管理的配(变)电所,所供负荷一般为住宅居民生活用电、电梯、消防等,简称公变。在深圳一般高压、变压器是属需移交供电局资产,低压配电室不用移交。 5、专用配变电所(专变):指为新建住宅区内公共用户服务【地下室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保安系统照明、绿化景观照明、路灯照明、电话机房电源、人防配电、电锅炉、锅炉房用电、立体车库用电、商业、车库用电、物业用房、幼儿园、派出所、医疗站、商业水泵、生活与商业混用水泵、供热交换站(二次加压泵)、垃圾回收站、中央空调、污水源热泵、水源热泵】,由产权委托人自行负责管理的配(变)电所,简称专变。一般用户自己管理。 6、城市配电网:220KV及以上电压电网为高压配电网,110KV及以下电压电网为城市配电网,其中35、66、110KV电压电网为高压配电网,6、10、20KV电压电网为中压配电网,0.38KV电压电网为低压配电网。 7、供电方案:指供电企业根据客户的用电需求,制定并与客户协商确定的电力供应具体实施方案。供电方案包括:供电电压等级、供电容量、供电电源位置、供电电源数、供电回路数,路径、出线方式、供电线路敷设、继电保护、初步的计量和计费方案等内容。

住宅小区公共配电工程设计技术规定

资料范本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住宅小区公共配电工程设计技术规定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温州市住宅小区公共配电工程设计技术规定(试行) 温州电力局生产处 2009年2月 目次 前言 1总则∙∙∙∙∙∙∙∙∙∙∙∙∙∙∙∙∙∙∙∙∙∙∙∙∙∙∙∙∙∙∙∙∙∙∙∙∙∙∙∙∙∙∙∙∙∙∙∙∙∙∙∙∙∙∙∙∙∙∙∙∙∙∙∙∙∙∙∙∙∙∙∙∙∙∙∙∙∙∙∙∙∙∙∙∙∙∙∙∙∙∙∙∙∙∙∙∙∙∙∙∙∙∙∙∙1 2引用标准∙∙∙∙∙∙∙∙∙∙∙∙∙∙∙∙∙∙∙∙∙∙∙∙∙∙∙∙∙∙∙∙∙∙∙∙∙∙∙∙∙∙∙∙∙∙∙∙∙∙∙∙∙∙∙∙∙∙∙∙∙∙∙∙∙∙∙∙∙∙∙∙∙∙∙∙∙∙∙∙∙∙∙∙∙∙∙∙∙∙∙∙∙∙∙∙∙1 3术语和定义∙∙∙∙∙∙∙∙∙∙∙∙∙∙∙∙∙∙∙∙∙∙∙∙∙∙∙∙∙∙∙∙∙∙∙∙∙∙∙∙∙∙∙∙∙∙∙∙∙∙∙∙∙∙∙∙∙∙∙∙∙∙∙∙∙∙∙∙∙∙∙∙∙∙∙∙∙∙∙∙∙∙∙∙∙∙∙∙∙∙∙∙∙3 4供配电方式及负荷容量∙∙∙∙∙∙∙∙∙∙∙∙∙∙∙∙∙∙∙∙∙∙∙∙∙∙∙∙∙∙∙∙∙∙∙∙∙∙∙∙∙∙∙∙∙∙∙∙∙∙∙∙∙∙∙∙∙∙∙∙∙∙∙∙∙∙∙∙∙∙∙∙∙6 5线路管沟及所址要求∙∙∙∙∙∙∙∙∙∙∙∙∙∙∙∙∙∙∙∙∙∙∙∙∙∙∙∙∙∙∙∙∙∙∙∙∙∙∙∙∙∙∙∙∙∙∙∙∙∙∙∙∙∙∙∙∙∙∙∙∙∙∙∙∙∙∙∙∙∙∙∙∙∙∙∙∙7 6配电装置要求∙∙∙∙∙∙∙∙∙∙∙∙∙∙∙∙∙∙∙∙∙∙∙∙∙∙∙∙∙∙∙∙∙∙∙∙∙∙∙∙∙∙∙∙∙∙∙∙∙∙∙∙∙∙∙∙∙∙∙∙∙∙∙∙∙∙∙∙∙∙∙∙∙∙∙∙∙∙∙∙∙∙∙∙∙∙∙∙∙8 附录A∙∙∙∙∙∙∙∙∙∙∙∙∙∙∙∙∙∙∙∙∙∙∙∙∙∙∙∙∙∙∙∙∙∙∙∙∙∙∙∙∙∙∙∙∙∙∙∙∙∙∙∙∙∙∙∙∙∙∙∙∙∙∙∙∙∙∙∙∙∙∙∙∙∙∙∙∙∙∙∙∙∙∙∙∙∙∙∙∙∙∙∙∙∙∙∙∙∙∙∙∙∙∙∙14 前言 为了适应温州市区10kV及以下住宅小区公共配电工程管理工作的需要,使10kV及以下住宅小区公共配电工程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特编制本标准。本标准明确10kV及以下住宅小区公共配电工程设计技术要求,并对其土建、电气等设计内容做了规定。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温州电力局生产处 本标准的解释单位:温州电力局生产处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王化林洲游郑朴马劲东谢鹏林姬旭东高秀珍金佳李万军周棣王强宏叶方彬 本标准的主要审核人:丁文俊赵深 本标准的审定人:刘伟军 本标准的批准人:周华

浙江省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201417

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 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 2014年1月7日

前言 近年来,浙江省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居民用电水平日益提高,尤其是智能电网建设带动了电力技术的迅猛发展,新设备新技术普遍应用,配电网管理水平不断提升,用户需求呈现多样化。浙江省城区配电自动化覆盖率逐年提升,用电集抄系统已实现全覆盖,智能配电网雏形初具。为满足形势需求,现制定浙江省住宅工程配电设计的技术规定。 本规定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小区配电方式、开关站及配电站标准设置、用电负荷计算、配电设备选型、无功补偿要求、低压系统接地形式等。编制中结合电力系统新技术的发展,按照智能化、信息化的要求,充分考虑配电自动化、分布式电源接入、用电信息采集系统、过电压(浪涌)保护、漏电保护、谐波控制、超高层建筑(含住宅)的设计原则等诸多方面的内容,使之更好地指导住宅配电工程设计、施工和建设。

目录 1 总则 (1) 1.1主要内容 (1) 1.2适用范围 (1) 1.3引用标准S (1) 2 术语和定义 (2) 3 供配电系统 (4) 3.1一般规定 (4) 3.2负荷分级 (4) 3.3供配电方式 (5) 3.4负荷计算 (5) 4 住宅户外配电工程 (7) 4.1开关站 (7) 4.2小区公变 (7) 4.3中压配电网 (8) 4.4低压配电网 (9) 4.5竖井布线 (9) 4.6表箱表计 (10) 4.7防雷和接地 (10) 5 住宅户内配电工程 (11) 6 接地及电气安全 (12) 7 本规定用词说明 (13)

1 总则 1.1 主要内容 1.1.1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促进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1.1.2本规定明确了公共电网接入点至居民住宅小区电能计量表箱的供配电设施的技术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小区的户内外配电工程。各地市建设的住宅小区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当地住宅小区配电设计规定。 1.2.2住宅工程配电设计除应满足本规定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 1.2.3对于大型综合体中单体建筑包含住宅、办公和商业用房,工程配电设计除应满足本规定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 1.3引用标准 GB 3096-2008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19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2-2009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4-2011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 GB 50180-93(2002年版)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368-2005 住宅建筑规范 GB 50613-2010 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 DL-T 599-2005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 JGJ 242-2011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Q/GDW 156-2006 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 Q/GDW 625-2011 配电自动化建设与改造标准化设计技术规定 Q-ZDJ 04-2007 浙江省城市电网规划技术原则 Q-ZDL 04-1999 浙江省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原则 Q/GDW-11-282-2011 浙江省配电网规划设计导则 XXX 浙江省电力公司配电网工程通用设计

国网供电公司新建住宅配电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国网供电公司新建住宅配电工程建设技术规 1 围 本规规定了10千伏及以下新建住宅配电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技术规的术语和定义、供配电建设原则、供配电方式及设计、设备选型、施工安装及验收。本规适用于市规划区围新建居住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改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可参照执行。 2 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 GB 50053 《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 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 JGJ/T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 DL/T448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DL/T825 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接线规则 DL/T599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 GB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 DL/T5221 《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

DL/T698 低压电力用户集中抄表系统技术条件 国家电网公司业扩工程技术导则 国家电网公司配电网工程典型设计(2013年版) 国家电网公司380/220V配电网工程典型设计(2014年版) 省电力公司《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细则》 省电力公司文件豫电运维【2012】1287号 3 术语和定义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 3.1 供电方案 电力供应的具体实施计划。供电方案包括:供电方式,负荷分级,供电电源位置,出线方式,供电线路敷设,供电回路数、走径、跨越,电能计量方式,电能质量及无功补偿,电能信息采集装置,重要负荷,保安电源配置,调度通信及自动化,非线性负荷治理,产权分界等容。 3.2 配置系数 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千伏安)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千伏安)与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千瓦)之比值,根据变压器或低压配电干线所供居民住宅总户数的多少,综合考虑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确定。 3.3 开关站 作为变电站10千伏母线的延伸,能实现区域10千伏电能开闭和负荷再分配,具备2路及以上进线,8 路及以上出线,高压母线采用单母分段结构,所可设配电变压器向就地用户供电,一般按户方式建

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

金华市居民住宅小区电气设计技术导则》(试行) 2018-11-06 发布 2018-12-01 实施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

前言 随着金华市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市民生活质量的日益提高及绿色智能居民住宅的规划建设,尤其是智能电网建设的迅速发展,新设备新技术的普遍应用,家庭高科技电子设备的广泛使用,使得居民住宅电气工程的建设合理性、供电可靠性、运行经济性等越显重要。为了适应发展的需要,推进居民住宅配电工程规范化、标准化、智能化,保障居民住宅配电工程的建设质量,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国家及行业的有关规范标准,并结合地方实际编写了《金华市居民住宅小区电气设计技术导则》,以利于指导本市居民住宅工程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 本规定共分八章,主要内容有:1、总则;2、术语和定义;3、供配电系统; 4、变配电装置布置; 5、配电线路选型及敷设; 6、配电自动化; 7、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 8、防雷和接地。 本导则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金华供电公司(金华市双溪西路 428 号,邮政编码: 321000),以便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金华供电公司参编单位:金华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金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要起草人:张波、赵寿生、王鹏、邹家阳、潘厥勇、胡正伟蒋峥、葛爱莉、陈波、陈将生、舒永强主要审查人:潘巍巍、崔建业

目录 1总则 (1) 1.1主要内容 . (1) 1.2相关要求 . (1) 1.3适用范围 . (1) 1.4规范性引用文件 . (2) 2术语和定义 . (4) 3供配电系统 . (7) 3.1一般规定 . (7) 3.2负荷分级 . (8) 3.3负荷计算 . (8) 3.4居民住宅户外配电系统 (10) 3.5居民住宅户内配电系统 (11) 4变配电装置布置 . (13) 4.1环网室 (13) 4.2小区配电室 . (14) 4.3变压器 (15) 4.4中压环网柜 . (15) 4.5低压开关柜 . (16) 4.6表箱表计 . (16)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户的供电可靠性和用电安全水平,根据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以下简称“省居标”)、《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2/T1008-2007)及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技术导则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规定了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所应遵循的主要技术原则,相关工作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第三条本导则是新建居住区供电方案制定的依据,在答复客户时,必须要求客户把方案所确定中压开关站、配电室的布点及线路通道纳入居住区详规设计中,并做好相关土建配套建设。 第四条本导则适用于各供电公司按照《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号414文)执行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二、术语和定义 第五条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1.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2.居住区用电负荷:包括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和中压用电负荷。 3.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居民基本配置容量与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用电容量的总和。 4.居住区中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中压用户报装容量(包括中压供电的公建设施用电容量)总和。 5.低压供电半径:指配电变压器低压桩头至用户计量表计之间的低压导线长度。 6.配置系数(Kp):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kW)之比值,根据变压器或低压配电干线所供居民住宅总户数的多少,综合考虑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确定。 7.变压器配置容量=低压用电负荷×配置系数(Kp)。 8.变压器设置容量=变压器配置容量/0.8。 9.居住区供电容量=区内变压器总配置容量+居住区中压用电负荷 10.多层住宅:是指九层及以下居住类建筑。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执行标准的要求

关于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执行标 准的要求 2016年4月

目录 1 范围 0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0 3 术语和定义 (2) 4 总则 (5) 5 供配电设计原则 (6) 6 设备选型原则 (12) 7 开关站、配电室及线路通道建设要求 (19) 8 附录: (23)

关于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执行标准的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的术语和定义、10kV 及以下配电网规划原则、供电方案编制原则、用户受电工程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要求、用户受电工程设备选型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石家庄市10kV及以下电力用户受电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11.1 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 GB1094 电力变压器 GB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6450 干式电力变压器 GB/T13499 电力变压器应用导则 GB/T16934 电能计量柜 GB/T16935 低压系统内设备的绝缘配合 GB/T17467 高压/低压预装式变电站 GB/T17468 电力变压器选用导则 GB/T50064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 GB/T50065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50011 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3 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60 3~110kV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GB50061 66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GB50096 住宅设计规范 GB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50229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GB50293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50368 住宅建筑规范 DL/T404 户内交流高压开关柜订货技术条件 DL/T537 高压/低压预装箱式变电站选用导则 DL/T572 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 DL/T599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 DL/T601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DL/T602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程 DL/T728 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订货技术条件DL/T791 户内交流充气式开关柜选用导则 DL5027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范 DL/T5103 35~110kV无人值班变电所设计规范 DL/T5118 农村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 DL/T5216 35~220kV 城市地下变电站设计规程 DL/T5220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221 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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