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城市规划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思考的若干建议

对我国城市规划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思考的若干建议
对我国城市规划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思考的若干建议

对我国城市规划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思考的若干建议

周建军

(上海市宝山区城市规划管理局局长、高级规划师)

提要:本文通过对我国城市规划现行管理体制问题和关系的分析,指出了现行规划管理体制在很大程度上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和依法行政的需要,提出了必须加快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管理体制、体制制约、体制改革

1、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概述

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是一种由城市规划管理机构的设置、管理权限的划分、管理方式的确定和管理机制的运用等综合起来的一种比较稳定的体系。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是否合理,是城市规划功能是否充分发挥的首要条件,是实现城市规划目标的重要保障之一。城市规划法赋予了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相应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并赋予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城市规划编制权、审批权和总体规划的调整权、行政处罚权、复议裁决权等十种权,这就从法律上对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提出了要求,即从国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建制市、县人民政府都要层层建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为了使我国城市的各种功能得以充分发挥,使它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起到更大的作用,有必要对现行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进行改革。这种改革,要在充分调查我国城市规

划的历史和现状的基础上进行。改革的目标就是使我国城市规划管理体制能符合城市和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更好地发挥它在城市建设中的引导与控制作用。

2、我国城乡规划管理体制现状分析

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我国城市规划事业突飞猛进,无论其地位还是作用,都有了较大的提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完善和城市化进程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城市规划工作又将进入一个崭新时期。面对经济体制的转轨、面对跨世纪城市发展,城市规划管理必将面临新的挑战。为此很有必要从宏观层面对我国城市规划管理的体制现状进行较客观地估价,才有可能为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奠定基础,也只有摸清现状,并将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放在我国经济与政治体制改革的大框架之下,方可能建构一套符合中国实际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模式。

城市规划管理实质上是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没有科学的健全的城市管理措施,城市规划的目标是难以实现的。要把城市建设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顺利开展起来,发挥各种建设的作用,必须建立和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央政府多次提出城市政府要把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好,充分发挥城市的综合效益,而管理工作占有更重要的地位。“三分规划、七分管理”、“规划是龙头”等,都说明了城市规划管理的地位与作用。然而,在现实的社会中,长期以来,我国城乡规划管理体制上仍存在许多问题。

2.1、城市规划管理体制不顺,规划在城市建设和发展

中的法律地位尚未真正得到确立

城市规划管理体制不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主体虚置或弱置,无疑影响城市发展和规划目标的实现。一方面由于长期以来对城市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界定各执己见,在实际管理中执法主体模糊不清,干扰了规划依法行政。另一方面,有的地方长期以来规划机构没有(有也就以收费为生)、规划编制没有、规划执法权没有,这些地方必然造成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举步艰难。城市规划成了名付其实的“宣传中的巨人,实际上的矮子”,不容乐观。难以想像一个地区连规划管理机构都没有,会有多么重视和支持规划工作,规划的作用会有多大,城市规划会有多高的地位!如果连法律赋予规划的职能都无法具体落实,那么,城市规划管理现实的“悲剧”和“遗憾”结果就不难理解了。

2.2 .城市规划管理机构设置无统一规范的依据,很难满足市场经济、城市发展和规划职能发挥的需要

规划的实施最终是靠人去完成,而人的组织和集合就要形成合理的办事机构去进行运作城市规划管理的活动,所以说,要保障规划的实施,有效健全的规划管理机构是首要基本条件,而我国城市规划法中尚无统一具体的城市规划管理机构名称设置规定,无疑给具体的规划管理工作带来了许多先天不足。当前,我国城市规划管理机构的设置,不少地方存在着与《城市规划法》所赋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不相符的问题,不能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的需要,也不适应依法行政的需要。当前从国家到地方(省、市县)大都设有城市规划管事部门,但其名称、级别、人数和职责各地不尽一致,五花八门。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2.2.1 、机构设置主体不明确。现行的规划管理机构体制主要有①内含式体制,即在建委下设二级机构规划处(办);②平行式体制,即设置政府一级组成局或工作局,行政级别同建委;③二合一式体制,即规划国土合一;④卡脖子式体制,即建委内设规划科(股)。以上诸类型的职责与地位比较如下。

我国现行城市规划管理机构类型比较图表

注:规划管理机构类型主要以其同政府及建委关系而言,可能还有其他类型。如城建规划合一等形式。

2.2.2 机构设置名称不规范。当前我国城市规划管

理机构的设置很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是名称不规范。有叫城市规划管理局的,有叫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局的,有叫规划土地局的,有叫规划处的,有叫规划科的,有叫规划办公室的,五花八门。二是归口不规范。直属市政府的有,直属市建委的有,直属城建局的有,极个别地方归口“五讲四美”办公室管理。三是级别不规范。有政府序列一级局、二级局的,不少是科级、股级的,还有的什么级都不是的。四是编制不规范。有的是行政编制,有的是事业编制,还有的是自筹经费的编外人员,在一个机关内,由于编制混杂,结果是负相同的责任,做相同的工作。

2.2.3 机构设置网络不健全。尽管经过五十多年的发展,特别是八十、九十年代的努力,我国城市规划工作从国家到省(自治区)、市、县都有了一定的规划管理机构,形势喜人,但并没有形成有效的城市规划管理机构网络体系,城市规划管理并没有达到它应有的覆盖面。比如,北京、天津、温州等城市建立了市规划局、区规划局(处、分局)、街道办事处城市规划管理员的三级管理网络。但不少城市区一级至今尚缺少城市规划管理机构,街道一级的规划管理更是薄弱。光靠市规划局,况且不少地方是规划处或规划,人少事多,不能顾及城市的各个地区各个方面,因此,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难以得到及时制止和处理,违法案件屡有发生。关于市、县、建制镇形成城市规划管理机构网络就更是薄弱了,有的县没有专门的城市规划管理机构,建制镇基本是空白,其机构网络就更是薄弱了,极需要加强此方面的工作。

2.2.4、机构人员素质不高。从总体上说,我国从事城乡规划设计、科研和管理的人员满足不了迅猛发展的城

市建设和城市规划工作的需要。而且人才最短缺的又是规划管理部门,无论从数量、质量、地区分布等上均处于劣势,矛盾更突出。主要表现在:①数量不足:大中专毕业,由于受编制、机关规定和各种关系的制约,很难直接进入管理部门,多数管理部门形成数年未进正规大中专规划专业毕业生的现象。由于城市发展,建成区拓展,规划管理业务成数倍增加,而受机构编制制约,人员严重缺乏,管理难以到位。

②质量不高:规划部门人员的知识结构或构成不合理,知识老化、单一、工种不配套。一是部分人员年龄及知识结构老化、完全是计划经济体制知识和阅历,缺乏新知识,特别是缺乏市场经济和各种现代科技知识,难以适应现代城市规划管理的需要。二是管理部门人员知识构成专业不配套,缺乏正规城市规划专业、市政工程及计算机类专业人才。由于缺乏此类专业技术人才,对城市规划管理的深度和广度颇有影响,也就是说规划管理部门缺乏一专多能的综合规划管理技术专家,规划的权威难以树立。因为规划的权威,需要权威的规划,需要权威的专家。现代城市规划管理是一门高度科技化、信息化、综合化的职业,没有现代科技知识武装的人是难以胜任的。③分布不均衡:城市规划人才分区不合理,大量的高中级城市规划人才分布在沿海发达地区及省会城市,中西部地区及地级市、县城市规划专业人才奇缺,这些地区再加上规划部门实际人员超编,形成了需要的专业人员无法进入规划管理部门的恶性循环,不改变此种人才素质不高的不良状况,提高整个规划管理水平仍然将会举步为艰,因为高水平的管理需要高素质的管理人员。

2.3、城市规划权限缺乏强有力的司法解释,各种规定

相互矛盾,严重干扰了规划管理秩序,破坏了城市整体发展目标的实施

《城市规划法》明确赋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编制权、规划审批权、规划修改权或调整权、立项参与权、建设用地核定权、用地调整权、建设工程批准权、监督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复议裁定权。然而,近些年来,由于受各种政策及经济利益的冲击,规划部门的管理权限却被削弱,全国各地争夺规划管理权的现象屡见不鲜。甚至有段时间,搞封闭规划独立王国似乎成为一种时尚,规划管理成了众矢之敌。规划能否统一集中管理成为规划部门求生存和社会关注的焦点,这种规划分权行为实质终将损害子孙后代利益,损害城市可持续发展,是一种短视行为,它终将以沉重的城市功能受损、设置不配套、环境严重破坏、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和巨大的浪费而告终。沉重的代价和狂热之后的反思,总结起来规划管理权限的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2.3.1、开发区搞封闭管理,与规划争权,搞规划特权,破坏了城市规划的有机统一性。各类开发区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新事物来临之时,一夜之间全国开发区狂热程度难以想象,在“封闭式、一个窗口对外、一个图章对外、一站式报批”的口号下,规划被拒千里之外,更有甚者将规划看作经济发展的“绊脚石”,是制约开发区经济发展的“枷锁”,被指责为影响开发区发展速度、阻碍改革开放发展的“罪人”。一时间,规划失控,城市功能四分五裂、土地浪费、公益设施无人问津、开发区开而不发、城市隐患重重,恶果影响深远,至今仍随处可见。这种不按科学规律办事,搞所谓的“封闭式、一站式”审批的开发区模式可以说是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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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思考

城乡规划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思考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乡规划工作也越来越重要。合理的城乡规划不仅可以节省大量的资金,而且可以长期为市民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随着城镇化步伐的加快,我国也逐渐形成了相应的管理体制。然而,相对而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历史比较短,还缺乏相应的经验。这样的历史问题导致了当前我国城乡规划中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如缺乏专业人才、缺乏完善的监督体制等。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在分析相关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对于当前的城乡规划能有所助益。 【关键词】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存在问题;解决对策 1、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概述 城市系统的长远发展需要有良好的城乡规划作为基础。而为了更好地进行城乡规划,就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体制。所谓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是指由相应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管理机制、管理分工的确定等多方面的因素综合形成的体系。该体系的顺利落实能够有效地保障城乡规划质量,能够建设良好的、宜人的城市生态系统。合理完善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能够有效地确保在城市建设中各项工作能够有条不 紊地进行。如对于不同层面的建设规划的活动的审批的规定

能够使得不同部门之间权责分明,工作井井有条。然而,在我国当前城市建设过程中还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是因为我国的相应的管理体制还不够完善。本文为了更好地促进城乡规划的进行,从分析城乡规划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本文的研究对于提高当前我国的城市建设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2、城乡规划管理体制中的主要问题 2.1缺乏专业的城乡规划管理人才 城乡规划管理需要社会相关的各个部门相互合作。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各个方面的管理与审批工作都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而我国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建设起步非常晚,受到传统管理方式的影响,我国的很多部门严重缺乏专业的人才。很多单位不重视管理体制建设,认为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其实就是简单的流程式的审批工作。这种意识的存在使得部门领导不重视专业人才的引进。同时,我国的高校当前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城乡规划专业的人才培养机制。城乡规划专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综合学科。很多高校虽然建立了相应的学科,但是在学科教育与课程设置方面,严重缺乏经验。很多单位原来的与之相关的岗位管理人员大多缺乏城乡规 划专业知识,不适应当前的工作要求。 2.2城乡规划管理的社会监督体制不完善 城市建设项目一般属于大型的项目,其有效运作依赖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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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城市规划管理体系比较 班级:建筑与土木工程学号:11125931 姓名:李晓贝 【摘要】本文通过介绍日本城市规划简史、以及规划法规、行政、运作体系,总结日本综合规划的优点与中国规划工作的不足,从而得到日本规划对于中国规划的启示,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规划法规行政运作优点不足启示 Abstract: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brief history of Japanese urban planning, and planning regulations, administrative, operational systems, summarizes the advantages of integrated planning in Japan and China's lack of planning, planning for the Chinese to the Japanese plan of revelation, has a certain significance. Keyword:Planning regulations administrative operation advantage Inadequate revelation 一.日本城市规划体系概述 1. 规划立法简史 在日本近现代城市规划立法的历史上,曾经有3次重要的立法活动。 1.1 1888年《东京市区改正条例》 背景:在历史上,日本曾经深受中国文化的影响,7~10世纪的日本京城依照了中国都城的方格网和里坊制。明治维新(1868年)以后,日本越来越多地受到其他西方国家的影响,引入了资本主义制度。与西方国家一样,工业化进程导致城市人口激增,产生了一系列城市问题(如住房紧缺、交通拥挤、疾病蔓延和火灾频繁)。 内容:重点是保障作为城市骨架的道路桥梁、公园、给排水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 意义:它的颁布是日本城市规划立法的一个里程碑,代表着日本的城市规划与建设从此走上法制化道路。 1.2 1919年《城市规划法》 背景:《东京市区改正条例》颁布后的30年中,日本的城市有了较大的发展,城市发展中的各种问题和对城市规划立法的需求日趋表面化。而《东京市区改正条例》已不能满足这种需求。 内容:在城市规划编制审定程序、机构、城市规划实施项目的实施体系等方面继承了《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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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城市规划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思考的若干建议 周建军 (上海市宝山区城市规划管理局局长、高级规划师) 提要:本文通过对我国城市规划现行管理体制问题和关系的分析,指出了现行规划管理体制在很大程度上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和依法行政的需要,提出了必须加快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管理体制、体制制约、体制改革 1、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概述 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是一种由城市规划管理机构的设置、管理权限的划分、管理方式的确定和管理机制的运用等综合起来的一种比较稳定的体系。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是否合理,是城市规划功能是否充分发挥的首要条件,是实现城市规划目标的重要保障之一。城市规划法赋予了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相应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并赋予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城市规划编制权、审批权和总体规划的调整权、行政处罚权、复议裁决权等十种权,这就从法律上对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提出了要求,即从国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建制市、县人民政府都要层层建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为了使我国城市的各种功能得以充分发挥,使它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起到更大的作用,有必要对现行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进行改革。这种改革,要在充分调查我国城市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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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规划管理的几点建议

关于城市规划管理的几点建议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市建设和发展步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形势大好,城市正处于一系列激烈的社会经济变革之中,面对经济体制转轨、产业结构调整、城市急剧扩张和城市化进程日益加速等诸多变化,传统城市规划受到了空前的挑战。城市规划好比是城市的大脑,一个成功的规划能够使城市焕发青春活力、让城市的发展如鱼得水;而城市规划管理作为城市发展的保障,现阶段大多数城市已开始对其的重要性有了新的认识。 关键词:城市规划;城市管理 Abstract: Since reform and op ening up, China’s city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entered a new period, the situation is auspicious, the city is in a series of fierce social economic transformation, in the face of economic system shunt, the adjustment of industrial structure, the rapid expansion of city and city change process is accelerated and many other changes, the traditional city planning by unprecedented challenge. City planning is a city in the brain, a successful plan to make the city a rejuvenated vitality, make the city development feel just like a fish in water; and the city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as the guarantee of the development of city, now most city has begun to its a new awareness of the importance of. Key words: city planning; city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984.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世界发展的历史几乎就是城市发展演变的历史,纵观世界历史,一个国家工业化、现代化的过程,也是逐步实现城市化的过程。在世界以及中国城市发展史上,城市规划对城市化进程的引导作用是极其显著的。因此可以说,城市规划好比是城市的大脑,一个成功的规划,能够使城市焕发出强大的青春活力。 城市规划管理是城市发展的保障。这意味着城市管理者不仅需要考虑城市经济总量,还要关注个体收入与财富的分配、所享有的资源情况、就业、保健、医疗和教育等等。当前,我国城市工作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重建设、轻管理;城市管理思想落后、管理水平低下,是城市建设和发展中许多问题症结所在。俗话说“三分建,七分管”,说的是建设重要、管理更重要。高效能的城市管理可以从人们的意识形态中杜绝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吐乱扔等现象,可以从根本上去提高人们的文明程度,改变不良的卫生习惯。 所以说,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是密不可分的统一体,是一门综合性极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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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城市规划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思考 摘要:伴随社会进步及经济发展,市场经济进程不断深化,带给城市规划管理 体制全新机遇及全新挑战。然而,从目前我国城市规划管理水平来看,其管理体 制仍存在着一定漏洞及问题,客观上阻碍城市化建设进程,对城市规划产生极其 不利的影响。本文以城市规划为切入点分析管理体制现存问题,就提出具体的管 理措施进行深入探究,旨在为相关从业人员积累更多的工作经验提高城市规划管 理有效性。 关键词:城市规划;管理体制;问题思考 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指将设置城市规划管理机构、划分管理权限、确定管理方 法及运行管理机制的稳定体系,并且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合理性直接决定城市规划 功能发挥是否充分,是实现城市规划总体目标的有力手段及核心保障[1]。同时,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指出各级地方城府及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所开展的自身 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工作,赋予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复议裁决权、行政处罚权、总 体规划调整权、城市规划审批权及城市规划编制权等权利,意味着目前我国于法 律高度提出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具体要求,即由国家、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及建 制市县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构建相应的城市规划行政管理机构全权负责各自行政区 域内城市规划工作。鉴于此,本文针对我国城市规划管理体制若干问题思考的研 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1.我国城市规划管理体制若干问题 1.1人员素质偏低 从总体角度来看,目前我国从事城乡规划科研、设计及管理等岗位的人才无 法满足城市建设及城市规划工作的需求,尤其是规划管理机构人才数量较少且人 才缺口相对严重[2]。无论是地区分布、人才质量及人才数量等方面均呈现劣势局面,客观上加剧规划管理机构人才矛盾,例如:以大中专毕业生为例深受人际关系、机关规定及岗位编制的限制,无法直接进入管理机构,并且大部分管理机构 尚未形成引进正规大中专毕业生的机制,一旦城市发展过快区域拓展范围过大促 使规划管理业务不断增多则人才缺口问题更为突出,难以落实管理流程提高管理 效率。 1.2机构设置不全 即便历经几十年发展我国城市规划工作水平由国家至省(自治区)市县均取 得一定进步及发展基本建立相应的地方性规划管理机构,但是尚未形成健全的城 市规划管理机构网络体系,造成城市管理尚未达到其应有覆盖面[3]。例如:以北 上广等大型城市为例已建设成由市规划局、区规划局、处规划分局及街道办事处 共同组成的三级城市规划管理机构网络,但是部分城市尚未建设1级城市规划管 理机构,甚至街道1级城市规划管理力度薄弱,仅仅依靠市城市规划管理机构难 以顾及城市各个区域发展情况,造成违法违规建设及用地现象无法得到有效处理,客观上加剧城市规划管理工作难度。 1.3行政体制不足 由于行政体制不健全造成规划区域内管理体制不健全,直接影响城市规划实 现其总体目标,破坏其原有规划管理秩序。从行政体制角度来看,城市规划管理 权力存在权责划分不明确等问题亟待解决,促使管理权力停留于“分权”及“争权” 阶段,对城市规划管理秩序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尤其是2级政府或3级政府所 处城市规划区域普遍存在规划管理权限问题[4]。即便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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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城市是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的重要载体,是现代文明的标志。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成就显著,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和实施机制基本形成,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持续提升,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优化城乡布局、完善城市功能、增进民生福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务必清醒地看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城市规划前瞻性、严肃性、强制性和公开性不够,城市建筑贪大、媚洋、求怪等乱象丛生,特色缺失,文化传承堪忧;城市建设盲目追求规模扩张,节约集约程度不高;依法治理城市力度不够,违法建设、大拆大建问题突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环境污染、交通拥堵等“城市病”蔓延加重。 积极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把城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对促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解决制约城市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开创城市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依法规划、建设和管理城市,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着力转变城市发展方式,着力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着力提升城市环境质量,着力创新城市管理服务,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城市发展道路。 (二)总体目标。实现城市有序建设、适度开发、高效运行,努力打造和谐

浅谈县级城市规划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浅谈县级城市规划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及措施 一、当前县级城市规划管理体制 县级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可以表述为,县级城市的城市和行政规划建设等一系列管理体制,受到我国政治制度的束缚,在规划管理中表现出县级城市的特征。由于国家对政治制度进行了一定的革新,致使相应的管理体制发生变化,主要是为了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相适应。县级城市的规划管理体制大部分是沿袭原本的管理体制,因为对于城市的行政地位而言,县级城市依然属于县这一级别,故其规划管理体制仍然表现出原本体制的特征,受到原来的管理体系的影响。县级城市的出现,与原先县级单位的经济和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发展以及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息息相关,所以它不能只改变名称,也要使其管理体制跟上城市角色转变的速度,与社会进步以及经济发展相协调. 二、县级城市规划管理体制的瓶颈 1.规划管理体制落后与实际要求。由于原本未变换角色前管理体制的约束,我国的县级城市的规划管理体制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县级城市是一个过渡态,即由县到市的过渡态,虽然与县在行政地位上相当,但在城市规模上却是逐步向地级市迈进的,因此,针对规划管理体制而言,原本的体制相对落后,不能很好地适应县级城市的发展需求。 2.经济规划管理体制落后。县级城市的区域发展由本地区的生产总

值来决定,通过对比县级城市的生产总值和地域面积、人口以及财政收入就可以明确此县级城市经济工作的业绩,并判断此县级城市的规划管理是否达标。 3.行政管理体制相对落后。在我们国家,县级城市的行政管理体制相对落后,绝大多数还是位于县级行政单位时的水平上,缺乏对对行政管理体制的及时调整,很难与转变角色后的高行政水平的要求相适应。县级城市的行政管理体制相对落后突出表现在部门的设置方面。某个地区的行政水平受到到该地区的地区部门设置状况的影响。地区行政的各个方面都要认真落实到各部门,在部门设置方面,我们需要认真分析县级城市的真实状况和经济发展趋势,考虑其行政职能。前几年,我们国家实施大部制改革,成立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目的是为了解决新时期国家行政中出现的问题。所以,对地区行政规划管理进行改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县级城市的地位始终没变,所以不可能像地级市一样成立完整的部门,但依旧可以对部门进行调整以及对职能进行优化。应该对县级城市的行政管理提体制进行策划,探索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指出其中与时代内涵不相符的部分,成立其他的职能部门。关于此方面,较典型的例子有湖北省的洪湖市,是其它县级城市学习的榜样。洪湖市由荆州市来管辖,在成立了县级城市后,要对部委进行改革,引入问责制,推进行政管理体制的建设与发展,但由于我们国家的其他县级城市仍旧停滞不前,对改革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4.城市规划体制滞后。城市规划体制滞后是我们国家县级城市中比

论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创新

论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创新 发表时间:2015-12-17T11:44:28.347Z 来源:《基层建设》2015年16期供稿作者:项祯[导读] 安庆市城乡规划设计院安徽安庆在城市社会生活不断进步的背景下,居民对日常生活的要求越来越高,这使得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 项祯 安庆市城乡规划设计院安徽安庆 246000 摘要:在现代化城市规划事业发展中,如何实现管理体制的创新成为了城市规划现代化发展的主要目标。文章结合笔者实践工作经验,先分析了当前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之后对如何实现城市规划管理体制的创新进行了探讨,希望能够为推动城市规划管理水平的提升做出贡献。 关键词: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创新办法前言 在城市社会生活不断进步的背景下,居民对日常生活的要求越来越高,这使得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从现代化城市的发展状态来看,原有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已经无法满足当前的城市生活需求,在这种背景下实现对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已经成为了城市规划单位的首要发展目标。 一、当前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1.城市规划管理决策问题 目前,我国城市规划管理决策阶段主要存在的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时效性差。当前环境下我国城市规划审批流程仍然比较繁琐,从申报到审批完成,大概需要三到四年的时间,冗长的审批时间使得城市规划的时效性大大降低,具体表现在规划依据过时,对社会资源配置指导力下降和各级规划编制滞后于快速发展的城市需求等当面。 (2)应变性差。我国传统规划是以计划经济时代策略为主要指导方针。虽然在市场经济时代下其已经实现了很多方面的转变,但其并没有真正摆脱传统规划的束缚,这使得城市规划行为与当前的社会需求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应变水平较差。(3)操作性差。城市规划是一项技术性工作内容,在对其进行规划时,必须要保证规划的可操作性,才能将城市规划行为应用到实际工作中。但是目前的城市规划存在“纸上规划美好、模型规划次之、实际成果欠佳”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出现也突出了我国规划不切合实际,操作性差的问题。 2.城市规划管理执行问题 城市规划管理执行水平会直接影响到城市规划效果,因此做好对城市规划执行的问题分析,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1)行政依据没有公开。城市规划管理执行是依法来予以进行的,“一证两书”的规划许可制度是城市规划、开发建设管理行为执行系统的主要内容。虽然,目前政府对城市规划工作程序和工作时段都有了公开规定,但并没有对城市规划工作的行政依据公开要求,这种情况的出现会为城市规划带来隐患。(2)自由裁量权过大。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规划指标基本是由规划编制人员依据个人经验来予以确定的,这种指标的出现是基于管理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的予以确定的,但其会为指标带来不确定性,尤其是在利益面前会因管理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而出现少部分人受益,而政府和公众利益受损的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要求。(3)项目审批效率偏低。目前城市开发控制题意以判列式为主,这种管理体制能够让城市土地规划与使用行为最大程度的归结到政府行政管理框架中,使城市规划建设符合政府规划要求。但在实际实行过程中,由于行政人员所具有的较大自由裁量权和规划本身的科学性限制,使得城市规划在科学性方面值得商榷。与此同时判列式审批还会大大提升规划工作量,这使得审批人员在面临各类开发建设项目时难以保证工作质量,影响规划效果。3.城市规划管理反馈问题 城市规划反馈系统问题主要表现在行政监督机制不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未建立和规划监督巡查力度偏低等方面。其中行政监督机制不健全是指当前的承建监察主要针对项目审批后的管理,这会对降低对行政主体监督力度,同时也没有对技术违规、行政失职的责任人及追求程序进行具体界定。社会监督机制未建立是指在法律在尚未实现对社会监督机制的实体性内容明确基础上,社会监督机制难以发挥出对城市规划管理行为的监督作用。规划监督巡查力度偏低则是指现行法规对破坏城市规划行为的监督与惩治力度偏低,以至于难以发挥出威慑与惩戒作用。 二、实现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创新的途径 1.城市规划管理决策阶段的创新途径想要实现城市规划管理决策阶段的创新就必须要做好对规划编制主体与程序的调整,以实现对城市规划决策有效性的提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多元化利益主体调配之下,规划图纸文件所表达出来的内容只是对城市规划经济、社会利益关系的投影,所以说城市规划编制是对利益主体的协调过程,规划编制程序是否规范和民主,会直接影响规划的权威性和可实施性。在这种要求下,城市规划编制技术人员的规划方式需要向多主体共同参与角度转变,通过建立起以规划主管部门协调为基础的多部门参与城市规划编制的方式,来实现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转变,通过确立统一规划目标,统一规划计划,并辅之以政府规章形式明确公众、有关专业机构、社会团地参与方式,为城市规划管理有效性打好基础。 2.城市规划管理执行阶段的创新途径从判列式开发行为角度考虑,其是一把双刃剑,想要实现对城市规划管理执行阶段工作效率的提升,就必须要对判列式规划方法来予以调整。在实际规划过程中,可以对城市当中的重点地区进行判列式管理,并将其纳入到城市开发控制体系当中,从而达到提升建筑场地设计导引效果,并确保规划设计评审依据的客观性,提高评审效率。由于城市发展的动态性,因此在制定好城市设计标准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后,对规划指标性进行调整,以确保城市规划管理能够符合城市发展的实际需求。 3.城市规划管理反馈阶段的创新途径

论我国城市现行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

论我国城市现行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 摘要:近年来,我国的城市规划发展迅速,相关机构不断健全,职责分配逐步明晰,规划管理体制处于发展的状态。但是同时,管理体制上的各种问题也日益凸显。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才是城市的规划能否充分发挥用途的首要条件。本文通过对我国10个城市的规划管理体制进行梳理,总结出我国现行规划管理体制的4种模式,比较其优缺点,并就我国城市规划管理体制的改革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字: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垂直管理集中分权改革 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是一种由城市规划管理机构的设置、管理权限的划分、管理方式的确定和管理机制的运用等综合起来的一种比较稳定的体系。城市规划法赋予了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相应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并赋予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城市规划编制权、审批权和总体规划的调整权、行政处罚权、复议裁决权等十种权,这就从法律上对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提出了要求,即从国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建制市、县人民政府都要层层建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为了使我国城市的各种功能得以充分发挥,使它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起到更大的作用,有必要对现行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进行改革。这种改革,要在充分调查我国城市规划的历史和现状的基础上进行。改革的目标就是使我国城市规划管理体制能符合城市和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更好地发挥它在城市建设中的引导与控制作用。 一、我国城市现行规划管理体制模式 从规划管理权限的角度来划分,我国城市的规划管理体制中具有代表意义的可分为以下四种模式: 1、集中管理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模式 采用这种模式的城市主要以北京、贵阳、常州为代表。 北京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是北京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各区设有规划分局。市规委其主要职能是负责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重要地段的控制性规划,道路、交通、市政设施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也集中在市规委管理;规划区内的较小面积的详细规划由区规划分局负责组织编制,但区规划局无规划审批权,需报市规委审批;区规划局负责檐口在4米以下或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的审批;建设项目的批后管理是市规委在审批建设工程后,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及建设工程总平面图转至区规划局,由区规划局进行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区规划分局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局双重领导,即区实施行政领导,市局实施业务领导。 贵阳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并负责负责市辖各区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区域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在贵阳市辖云岩、南明、花溪、乌当、白云五区设立规划分局,性质为市规划管理局派出机构。成立后各分局将负责组织辖区内建制镇、乡的规划编制工作和参与组织本地区的控制性详细编制工作。还将负责辖区内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受理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的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按程序报批,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延期使用等。 常州市规划局是常州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局在各区设立规划分局,各分局人、财、物由市局统管。市规划局的主要职能是进行市域的规划研究和规划编制管理,各区规划分局的主要职能是规划实施管理。同时常州市还在各区设立规划执法检查分队,加大各区的规划执法监察力度。在新一轮的改革中常州市还正式将村镇规划及其管理职能由原市建委划入市规划局,以加强对规划区以外所辖各县市的规划指导。 2、规划管理权分散的规划管理体制模式 采用这种模式的城市主要以上海为代表。

当前我国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重点

当前我国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重点 这些遗憾虽不能全面清除,但应努力减少到最低程度。因为这些遗憾本身包含着人民财产的巨大浪费,生态建设的巨大失败,或成为可持续发展的巨大障碍,同时也造成不可再生资源无可挽回的损失。有的地方为争取国债资金乱报项目,最终造成几十亿的损失,这些都是可以计算的。可有些损失是无法计量的,如生态资源、历史文化遗存和自然景观资源等不可再生资源遭到破坏,城乡规划出现错误,其所造成的是难以计量的巨大损失,因为这些资源是一代一代不断积累、叠加,不断增值的。如何在我国高速城镇化过程中,处理好区域与城乡协调、经济发展与资源保护协调、城市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必须改革现行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使之适应于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五个统筹”的工作方针,确保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本文从现行城市规划管理体制中三种缺位的分析入手,分别就如何改革国家建设部、省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管理体制提出要求,并对推进改革中要处理好的几种关系进行分析。 1、现行城市规划管理体制的缺陷 城市规划学认为:城市的财富蕴藏在城市的空间结构之中。空间结构不合理,就会导致财富的减少。这些财富是谁的?是人民的财富,历史的财富,却很有可能在我们手里化为泡影。反思我们目前城市规划管理体制的现状,确实存在着许多缺陷。为什么我国各地城市规划的遗憾那么多?在城市化、全球化、工业化和市场化的浪潮中,规划管理的不适应性,集中表现在“三个缺位”上。 一是省和地市(州)两级政府对下级城乡规划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能缺位。按现行的管理体制,上级规划管理部门根本就不可能对下级进行有效监督,这就使我们常处于无法可依、无规可循的处境之中。 二是在城乡规划的实施过程中,有效的事前、事中的监督职能缺位。前面讲的是对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协调管理的监督职能缺位,后面讲的是在规划的实施过程中,事前、事中的监督职能缺位。按照规划界流行的语言是:“各类违反《城市规划法》的案例往往是报纸上登了、电视台播了、上级领导批了,我们才知道。”各地的建设厅、规划局也是这样,领导有批示了、群众有反映了、电视台都曝光了,具体规划管理者还蒙在鼓里,基本上都是被动的。但是有一条不能忘记,其它的损失是可以弥补的,可生态资源、历史文化资源一旦毁坏,就是不可再生的。所以,规划管理必须要在事前、事中进行监督。这就像法院对犯人做出死刑判决,执行了死刑的人还能复活吗?历史街区毁了,还能恢复原貌吗?一切都毁灭了。建设部在向中央领导汇报第四次城市工作会议时,有的领导就提出,是不是我国也像别的国家那样,超过多少年以上

论我国城市规划管理的权限转变—对城市规划管理体制现状与改革的思索

城市规划管理的权限划分是市规划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在中国,城市规划管理的权转变是随着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而进行的。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下放财政权和政管理权,使地方政府获得了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巨大动力,因此也推动了城市规划管理体制的转变。如上海在率先建立起“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规划管理模式后,一度成为其它大城市学习的榜样,然而实践的结果表明上海模式在配套改革措施不完善的前提下,有许多值得反省的地方。至此,规划界对规划管理权限的下放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目前,规划界对城市规划管理权限的划分有两种倾向:一种认为城市规划管理权应集中在市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因为“一放就乱”;而另一种则认为为了鼓励区县的积极性,应将城市规划管理权分散到区县级规划分局,因为“一收就死”。孰是孰非,很难简单界定。近年来一些城市在城市规划管理集权与分权模式上的实践也表明了集权和分权各有其优缺点。集权有利于城市规划的统一管理,但难以调动各区积极性;反之,分权虽有利于各方工作热情的提高,却不利于城市规划的统一管理,造成各区为追求自身利益进行不必要的重复建设,市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减弱等一系列新的问题。此外,由于缺乏在较为宏观的区域层次上的城市规划管理权限,使城市规划对城市与城市之间的协调显得软弱无力。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就成为一个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的课题。笔者认为,对于城市规划管理的权限划分,我们需研究的并不是简单的集权或者分权,而是哪些权力宜于集中,哪些权力宜于分散,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集权的成分应多一点,何时又需要较多的分权。 一、对我国城市规划管理权限转变的回顾 1、解放以后至1980年代中期 (集中统一阶段) 新中国成立之初,百业待兴,为了适应城市经济的恢复和发展,逐步建立了城市建设管理机构,以统一管理城市建设工作。此后,中国的城市建设工作进入了统一领导、按规划进行建设的新阶段。文革时期,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受到严重干扰,规划管理工作一度处于停滞状态。文革结束后,城市规划管理机构恢复建立,规划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规划管理机构的设置同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基本上沿用了集中统一的规划管理模式。 2、1980年代中期至1990年代初期(局部下放阶段) 1980年代中至1993年,很多城市采取了由局部试点到逐步放权的措施,主动赋予了区一级比较大的规划管理权力,调动了地区的积极性,推动了城市建设的发展。如在“开放浦东”的战略实施后,为了加快上海市的经济发展,上海市政府率先赋予区、县政府部分计划、财政自主权,以调动基层政府的积极性,包括规划管理权限在内的建设管理权限也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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