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吉勒图案的宪法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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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国家的宪法将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人权作为基本内容。我国宪法对刑事程序中的人权保障也作了相关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体制和机制的原因,导致仍然存在诸多的问题,这从新近发生的“呼格吉勒图案”中就可以看到。

该案的发生是违反我国宪法相关条款的严重后果。对此,本文认为有必要从宪法规范层面入手,深入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深刻反思,从而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相关领域的我国人权保障制度,促进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

一、案情回顾

2014年12月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供诉的犯罪手段与实体检验报告不符,血型鉴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既有证据无法证实呼格吉勒图具有案件犯罪事实,作出再审判决,判决呼格吉

勒图无罪,使18年的冤案得以昭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呼格吉勒图案”为代表的23起重大冤假错案得到纠正,这些冤假错案大多数是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的。这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司法程序的完善,促进科学、民主、人权保障观念的落实,加快了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1996年4月9日,内蒙古呼和浩特毛纺厂女厕内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卷烟厂职工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1996年5月17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呼格吉勒图提出上诉。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6月5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6年6月10日,年仅18岁的呼格吉勒图便被执行死刑。2005年,另一名叫赵志红的人主动坦白凶案是其所为。此后,呼格吉勒图的父母提出申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再审决定。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案作出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二、对呼格吉勒图案的反思——基于宪法规范的视角

呼格吉勒图案的再审及改判无罪,体现了当前我国在倡导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人民法院本着对法律负责,对事实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精神,依法作出改判,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司法公正,彰显了宪法的基本精神。从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出发,我们在对此案进行反思的同时也要意识到制度和程序对司法的重要性,只有尊重和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才能使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得到保护。

(一)基于人权保障的反思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根本要求就是要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不受侵害,把公民的基本权利落实到实处而不是写在纸上。依法

治国不仅需要民主政治权利,更需要兑现实实在在的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一切权利的基础,人身权都无法保障,其他权利也不可能实现。虽然我国刑事司法确立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基本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有关机关和执法人员为快速有效地实现犯罪控制的目的,就会有意无意地规避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导致“重打击轻保障”的局面的出现。

依法司法要求决不能凭感觉和冲动断案。一定要做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扎实,只有做到这两点才能定案,否则就会错判。审判是诉讼各方进行理性交锋的过程,是裁判者在当事人双方进行充分对抗的基础之上依法作出裁决的活动,它直接影响到法律的严肃性和当事人的法律权益。要严格办案程序,依法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予以保障。程序是司法公正的保障,只有严格按程序操作,才能从实体上把好事实关和证据关,适用法律才有扎实的基础。惟其如此,才能够切实保护案件质量,实现理性司法。可以说当年办案人员的对破案率的要求而轻率办案是呼格吉勒图枉死的主要原因。

(二)基于权力制衡的反思

我国《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是在刑事诉讼中各机关依法行使自身职权,处理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在绝大多数刑事案件中配合的多,制约的少。由于公检法机关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缺位失灵,所以,佘祥林、赵作海、呼格吉勒图冤假错案就层出不穷。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保护国家利益以及人民利益的检察机关又如何担当起保护公民人权的国家机关这一角色呢?基于此,如何利用程序,利用法制来保护嫌疑人,保护被告人的人权成了基带解决的问题。而建立司法机关内部的权力制约机制是保证司法权得以依法有效行使的基本条件。

对此而言,在今后立法中必须坚持权力监督制约的原则,防止在目的和任务的驱使下,滥用公权力,直接侵害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根据宪法中关于人权保障的相关规定,科学合理界定公检法机关之间的关系,突出权力监督制约,实行分工负责下的互相制约、互相配合原则,最终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维护法律的公正。

(三)基于司法独立的反思

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判独立是确保诉讼公正的基本条件,倘若法院审判权不独立,就会导致当事人平等诉讼法官居中裁判的审判构造遭到破坏,导致裁判不公,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与此同时,必须注意到审判活动也必须接受相应的监督: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对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人大代表也可以对法院行使审判权进行监督。我国独立审判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在审理案件时法院作为一个整体行使审判权,这既非英美式的法官个人独立,也不是法院内部审判组织的独立。但是,由于司法机关在人财物方面受制于地方,因此地方部门仍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乃至干预司法。

从呼格吉勒图案中,我们也能看到,当年一些司法系统工作人员迫于外部干预和内部考核的压力,过度强调“政治效果”,在办案中执法不严、草菅人命。在启动重审后,案件竟然长拖九年,这反应出地方部门司法保护主义的存在。针对于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

会指出,“要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相信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和推进,司法机关将会逐步摆脱地方政府部门的干预,最终实现司法的依法独立裁判。

(四)基于被告人辩护权的反思

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该规定包括两个方面的内涵:一是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其不仅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他人辩护或者帮助辩护。二是司法机关负有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的义务。据媒体报道,在呼格吉勒图案中,当检察人员对其进行讯问时,呼格吉勒图曾诉称自己是无辜的,且反映侦查机关存在诱供行为。按理,公诉机关应不能放过嫌疑人的这一重要辩护意见。但是,在实际办案中,对犯罪嫌疑人类似的意见,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往往理解为“辩解”而不予重视,并要求当事人为其“辩解”提供证据。完全忘了控方提供定罪证据的基本刑事司

法原则。从思想认识根源上讲,对公安机关查明的事实,公诉机关、审判机关的办案人员习惯轻信,缺失排除合理怀疑的办案思维,没有建立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本质上是有罪思维。致使呼格吉勒图的辩护权未得到充分的行使,案件事实未能查清,最终酿成悲剧。

为防止类似悲剧的发生,必须从根本上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实现。一是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阅卷权和会见权有效行使。二是建立直接言词原则,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以最大程度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质证权。同时,由于我国法律援助范围覆盖面较窄较低,援助律师水平参差不齐,申请援助条件较高等诸多因素的存在,严重制约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的发展。因此,必须逐步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律师队伍,进一步降低进入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使控辩双方能够在相对平等的基础上展开充分对抗。

三、未来我国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的改革与完善

如今,呼格吉勒图虽然经过无罪判决得以沉冤昭

雪,但鲜活的生命已经不复存在,无人不为之感到痛心。当下所能做的,就是希望相关部门严惩当年执法不严、草菅人命的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而更重要的,就是如何用制度革新或者重建,激活司法的良心,让司法人员以此为戒,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以事实为根据,本着疑罪从无的精神,杜绝冤假错案,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推进依法治国。有理由相信,未来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会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司法理念下,进一步朝着正当化、合理化和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笔者认为,就目前而言,我国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

一是强调程序公正,充分发挥诉讼程序对权力制约与人权保障的作用。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刑事司法程序,增强人权保障相关条款的可操作性,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权利。

二是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司法监督功能。提高司法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程度,改革和完善司法监督运行机制,确保司法监督严格依照法律

规定的程序开展,确保权力制约的功能实现。

三是加强培训,进一步提高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司法机关有必要定期组织系统性或专题性培训,使司法人员及时了解和把握法律的最新动态,促进法律的有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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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试题及标准答案

宪法试题及标准答案

第1题 下列选项中提到“凡权利无保障……的地方,就没有宪法”的文件为 可选答案: 1.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 2.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 3.1689年的英国《权利法案》 4.1791年的法国宪法 第2题 题目类型:单选题 题目:下列选项中哪个表现了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的权力制约原则? 可选答案: 1.监督原则 2.民主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分权原则 第3题

题目类型:单选题 题目:作为宪法渊源形式的“宪法解释”指的是 可选答案: 1.立宪解释 2.行宪解释 3.违宪司法审查解释 4.监督解释 第4题 题目类型:单选题 题目:我国现行宪法的效力条款出现在下列哪一选项之中? 可选答案: 1.正文的分则 2.正文的附则 3.序言 4.正文的总纲 第5题 题目类型:单选题

题目:我国1982年宪法的序言属于下列哪种类型? 可选答案: 1.目的性序言 2.原则性序言 3.纲领性序言 4.综合性序言 第6题 题目类型:单选题 题目:宪法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做出的附加条款。下列关于宪法附则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可选答案: 1.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当然应与一般条款相同 2.附则是宪法的特定条款,因而仅对特定事项具有法律效力 3.附则是宪法的临时条款,因而仅在特定的时限内具有法律效力

4.附则是宪法的特别条款,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因而其法律效力高于宪法一般条款 第7题 题目类型:单选题 题目:我国现行《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条规范就其性质而言属于 可选答案: 1.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 2.程序性规范 3.确认性规范 4.禁止性规范 第8题 题目类型:单选题 题目:关于宪法规范性的说法,以下选项正确的是 可选答案:

人教版五年级美术:《美丽的纹样》教案.doc

《美丽的纹样》教案 教学目标: 了解适合纹样的基本知识,掌握其图案装饰的一般规律,知道适合纹样在日常生活中的广泛运用。应会运用以前学过的点、线、面等装饰方法和夸张、变形、省略等变化方法来对适合纹样进行装饰。培养学生的审美能力和动手能力。 教学重点: 学会用几何形、自然形等要素点、线、面来装饰适合图形的纹样。 教学难点: 运用点、线、面三要素及夸张、变形等变化方法来设计制作适合纹样。 教学具准备: 适合纹样图片资料、作画工具等。 教学过程: 1、组织教学导入新课 欣赏图案将学生带入美丽的图案中 (图案本身的魅力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将学生带入美的情景中,激发学生的兴趣。) 生欣赏图案 提出问题:刚刚欣赏的图案中,你们有没有发现什么规律? 生:我发现它们的外形有的是我们数学中的三角形、圆形、正方形。 生:有的外形像桃子、有的像树叶。 生:里面的图案类型有的是一个形象,有的是几个形象组合在一起。 生:里面的图案跟外面的形状是一样的,也跟着是圆形、方形—— (同学们说的都不错,观察的很仔细,说出了这些图案的特点) 师总结学生的发言,揭示课题:适合纹样 2、了解知识掌握方法 师:在我们生活中可以发现很多这样的图案。来说一说,你在哪些地方见过它们? 生讨论发言。 师:那我们同学想不想自己来做一做这样的图案呢? 我们在来仔细的观察欣赏一下,同时思考以下的问题: 1)什么是适合纹样? 2)基本形有哪些? 3)我们可以有哪些填充的图案 生欣赏、思考、讨论

师和生一起总结:1)适合纹样指适合于一定的外轮廓形状中的装饰纹样。适合纹样的形态要与外廓相吻合,就是说,在除去边框时,仍旧具有清晰的边框外形特征。2)可以有正方形、圆形、三角形、自然形、人造形等3)我们可以用点、线、面来装饰,也可以用一个形象或者几个形象来装饰。 (了解了适合纹样的一般知识,掌握了基本规律,有利于下一步的设计制作) 师:在以前我们学过了夸张、变形、省略等方法,这节课中我们可以用到它们。 3、构思、设计、制作精美的适合纹样 师:我们很多同学很想展示一下自己的身手了。今天呢,我们每位同学就来设计一些适合纹样,要求先选好某种外形,在根据外形设计选择填充图案,去掉外形后,图案仍能保持其形状。 生作业师巡视辅导 4、评价作业(自评、互评)

学宪法讲宪法教学设计

《学宪法,讲宪法》教学设计 一、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知道宪法的作用,宪法的法律地位。 2.能力目标:在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对比中,理解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充分理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树立宪法意识,自觉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尊严。 二、教学重点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三、教学难点 懂得宪法和普通百姓生活息息相关,树立宪法意识。 三、教学过程 嗨,大家好,欢迎来到学宪法、讲宪法微课堂。这节课我们一起来学习四个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遇见宪法 首先让我们一起遇见宪法。宪法是什么?是束之高阁的一本本法典?太深奥了,看不懂啊;是西装革履的国家精英们在庄严的人民大会堂制定的法律?好高大上。有人说,宪法就像是高悬在空中的气球,看上去很美很给力,但总觉得离我们的现实生活很遥远。事实是这样吗?其实,宪法并非遥不可及,宪法就在我们身边。让我们一起来验证下。 请问大家: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是哪一天?宪法与其他法律有什么关系? Q1: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12月4日,作为每年的全国法制宣传日。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设立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 Q2:宪法与普通法律既有不同点,又有相同点。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比如国家性质、国家制度等,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普通法律规定国家、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问题,具有一般的法律效力,因此宪法制定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 当然,无论是宪法还是普通法律,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都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工具。 过渡:我国现行宪法是什么时候制定的?让我们一起来了解我国宪法的发展史。 第二部分:宪法发展史 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新中国成立后,又先后通过了1954年、1975年、1978 年和1982年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订。宪法的修订秉承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原则,还将不断跟随时代的变化进行调整。 第三部分:宪法的内容 我国现行宪法由八二宪法及其修正案构成,包括四章内容:总纲,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其中第二章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权利有:生命权、自由权、受教育权、隐私权等,当然宪法也规定了公民应该履行的义务。这些权利与义务都是我们每个公民在生活必须面对的,所以宪法并不遥远,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 第四部分:学宪法、敬宪法 因此宪法的尊严也应由我们维护,我们每个公民,都应该学习宪法,了解宪法,做到人人懂宪法、人人守宪法、人人敬宪法。 今天的学习就到这里,下课啦。

呼格吉勒图案的宪法反思

呼格吉勒图案的宪法反思 法治国家的宪法将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人权作为基本内容。我国宪法对刑事程序中的人权保障也作了相关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体制和机制的原因,导致仍然存在诸多的问题,这从新近发生的“呼格吉勒图案”中就可以看到。 该案的发生是违反我国宪法相关条款的严重后果。对此,本文认为有必要从宪法规范层面入手,深入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深刻反思,从而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相关领域的我国人权保障制度,促进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 一、案情回顾 2014年12月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供诉的犯罪手段与实体检验报告不符,血型鉴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既有证据无法证实呼格吉勒图具有案件犯罪事实,作出再审判决,判决呼格吉勒图无罪,使18年的冤案得以昭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呼格吉勒图案”为代表的23起重大冤假错案得到纠正,这些冤假错案大多数是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的。这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司法程序的完善,促进科学、民主、人权保障观念的落实,加快了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1996年4月9日,内蒙古呼和浩特毛纺厂女厕内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卷烟厂职工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1996年5月17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呼格吉勒图提出上诉。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6月5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6年6月10日,年仅18岁的呼格吉勒图便被执行死刑。2005年,另一名叫赵志红的人主动坦白凶案是其所为。此后,呼格吉勒图的父母提出申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再审决定。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案作出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二、对呼格吉勒图案的反思——基于宪法规范的视角 呼格吉勒图案的再审及改判无罪,体现了当前我国在倡导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人民法院本着对法律负责,对事实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精神,依法作出改判,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司法公正,彰显了宪法的基本精神。从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出发,我们在对此案进行反思的同时也要意识到制度和程序对司法的重要性,只有尊重和保障宪

美丽的纹样教学反思教学内容

美丽的纹样教学反思

《美丽的纹样》是五年级上册的课,这是一堂汇集了造型、表现、设计、应用的综合课。纹样在生活中随处可见,它装点了我们的生活,美化了我们的心灵。通过本节课的学习,让学生了解适合纹样的基本知识,掌握其图案装饰的一般规律,知道纹样在生活中的应用,运用所学的知识来对适合纹样进行装饰,培养学生审美能力和动手设计能力。 在《美丽的纹样》这一课中,我让学生欣赏纹样作品,同时从我们身边找一找这样的图案,使学生联系到我们生活中的纹样,顺理成章揭示了课题。再引导学生仔细观察,认真思考:什么是适合纹样?基本形有哪些?可以有哪些填充图案?适合纹样外形和骨架可以有哪些变化?绘画时应该按照什么步骤进行?使学生了解适合纹样的基本知识,掌握其图案装饰的一般规律。在欣赏书本作品和教师范例的基础上,引导学生尝试表现适合纹样外形和填充图案骨架变化,并针对学生尝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提示和引导,从而使学生在作业时能较好地运用所学的知识来对适合纹样进行装饰。 这节课,我深切的体会到:必须把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有效的调动起来,在课堂上,加强师生互动,让学生自主学习,尝试体验,针对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对不足的部分提出建议,以便他在绘画的时候会不犯同样的错误。

《美丽的纹样》是人教版小学美术五年级上册第三课,这节课教学目标是了解适合纹样的基本知识,掌握图案装饰的一般规律,知道适合纹样在日常生活中的广泛运用。会运用以前所过的点、线、面等装饰方法和夸张、变形、省略等变化方法来对适合纹样进行装饰。 在学生作业过程中我发现如下问题: 1.有学生直接画纹样,不画外形。 2.在用色方面过于复杂、随意,没有规律。 改进方法:结合色彩知识补充,适当强调对比色、邻近色的运用。 3.部分学生图案设计过于简单,时间充裕,于是又在纸面的空白处设计了许多小纹样进行装饰。 改进方法:帮助学生设计出比较丰满、丰富多变的纹样,教育学生要把纹样内部设计好就达到目的,不必再添加外部装饰。 4.设计时要借助直尺、圆规等工具。 5.涂色尽量平整细致。

呼格吉勒图案

呼格吉勒图案始末 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一女子被掐死在公厕内。 1996年5月23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呼格犯流氓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1996年6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核准死刑。 1996年6月10日:呼格被执行枪决,距离案发只有62天。 2005年10月23日:系列强奸、抢劫、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赵志红落网,主动交代了其1996年在呼市一毛家属院公厕犯下的杀人案。 2006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组成了案件复核组对案件进行调查。 2006年8月:复核得出结论,“呼格案”确为冤案。 2006年11月28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赵志红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未提“四·九”女尸案。2014年10月30日:内蒙政法委、公安厅等机构证实,最快下月开始启动针对呼格吉勒图的法律重审程序。2014年11月20日:内蒙古高院向呼格吉勒图父母送达立案再审通知书,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 资料图:呼格吉勒图的墓地。

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在家向记者展示这些年来为上访到北京留下的部分车票。 2014年11月20日中午,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生晨就呼格吉勒图(以下简称呼格)案的再审决定,回答了记者关心的几个问题。 李生晨认为,目前媒体报道以及社会舆论多用“冤案、错案”这样的词语评价呼格案,本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只有依法做出再审判决后,才能有定论。 呼格在1996年被执行死刑后,此案的转折点出现在了2005年,一名叫赵志红的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才是“真凶”,呼格案的申诉复查由此提上了议程。 李生晨介绍说,赵志红案件的一审是由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的,“赵志红案开过庭(2006年),但后来发现了新的情况,需要补充侦查,什么时候开庭要由呼和浩特市相关司法机关决定。” 李生晨表示,再审合议庭将对该案原审涉及的事实、证据以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全面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原审被告人已经死亡,内蒙高院研究决定采取书面形式审理本案,但会对审理过程,裁判理由,裁判结果依法公开。 高院启动复查程序,是因为呼格的父母李三仁,尚爱云提出了申诉。在复查过程中,发现原来定罪量刑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些问题需要再审合议庭经过审理以后,最终依法确认,“我相信,在再审裁定文书中,会将这些问题一一列明。”(凤凰网) 呼格案案情回顾:

五权分立与三权分立

内容提要:孙中山提出的“五权分立”思想是为了弥补“三权分立”的弊端和实现“万能政府”的主张,以“权能区分”为基础所提出的政治构想。“五权分立”与“三权分立”只具有表面上的相似性,但在实质上二者具有“质”的区别,具体表现在:分权的目的不同、所分之“权”的性质不同、制度安排不同、权力关系不同、权力作用不同。二者的上述不同表明,“五权分立”并非“三权分立”的扩充版本,而是在融贯中西的基础上的独创构想。 关键词:孙中山;“五权分立”;“五权宪法”;“三权分立”。 “五权分立”思想是孙中山“五权宪法”学说的重要内容之一。从形式上看,“五权分立”与“三权分立”仅仅在于“五”和“三”的差别,所以,多年来,学界流行着一种观点:“五权分立”无非是“三权分立”的扩充版本,它与“三权分立”没有本质的区别,无非是“三权”后面又加了“两权”而已。但如果把“五权分立”放到孙中山“五权宪法”的整个构成体系中去考察,就会发现:“五权分立”与“三权分立”是貌似神异。 一、孙中山关于“五权分立”的制度设计 何谓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简单地说,“五权分立”思想就是将政府的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权,然后分别归五个独立的部门来行使的思想。孙中山在1922 年的《中华民国建设之基础》中说:“三权分立,为立宪政体之精义。盖机关分立,相峙而行,不致流于专制,一也;分立之中,仍相联属,不致孤立,无伤于统一,二也。凡立宪政体莫不由之。吾于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之外,更令监察、考试二权亦得独立,合为五权。”[1]这五权的行使 者是五院: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其中立法权由立法院行使,行政权由行政院行使,司法、考试、监察三权分别由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行使。此制度称为五院制。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除了体现在他对“五权分立”本身(即五权或五院之间的关系)的制度 设计以外,还体现在他对“五权分立”的配套设计———“万能政府”、“权能分开”等思想之中。也就是说,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并不是一个孤立的构想,它与“万能政府”、“权能分开”等思想是一脉相承的。因此,研究“五权分立”与“权能分开”、“万能政府”之间的关系,对于我们全面正确理解“五权分立”思想的实质和精神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五权分立”:基于纠正“三权分立”弊端的制度设计 孙中山早年曾崇尚过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体制,即使到了辛亥革命胜利后,他还以美国 的“三权分立”体制为蓝本,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形式构建了中华民国的政治体制。但 他在长期考察欧美各国政治制度的过程中,逐渐发现了(事实上在辛亥革命前就发现了)西方“三权分立”体制的诸多弊端,其一就是他发现了欧美官吏的选拔和任用,或操之于行政机关, 或单纯由选民选举。这两种做法都不可能做到任人唯贤,保证所用之人德才兼备。就选举而言,它常常受到诸如财产状况等的限制,且还往往以口才为衡量标准,“那些略有口才的人,便 去巴结国民,运动选举,那些学问思想高尚的人,反都因讷于口才,没有人去物色他。”[2]这样容易埋没具有才能而无口才的人。而委任则难免任人唯亲,而且委任官员常常随着上级官员的 进退而进退。他指出:“美国共和党、民主党向来迭相兴废,遇着换了大统领,由内阁至邮政局 长不下六、七万人,同时俱换,所以美国政治腐败散漫,是各国所没有的。”[3]并且“从英美目前来看”,“英国首先仿考选制,美国也渐取法”,但英、美的考选权都不是独立的。美国“只能用于下级官吏,并且考选之权仍然在行政部之下,虽少有补救也是不完全的”[4]。有鉴于此,孙中山

宪法名词解释

1.宪法:在我国,宪法单纯指《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包括历次的修正案。 2.宪法渊源:①宪法的渊源指的是宪法的表示形式。指宪法的效力来源,同时它又可以指宪法的外部表现形式,包括制宪主体、制宪权限、制宪程序和制宪方式等内容要素。②世界渊源: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宪法其他渊源。③本国宪法渊源:从根本法意义上说,我国目前只有包括历次通过的修正案在内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宪法的渊源。 3.宪法惯例:宪法惯例指不是由宪法明文规定,而是由传统和习惯构成但经过国家承认或默认了的宪法行为方式。 4.宪法的基本原则:①保障基本人权原则②人民主权与有限政府原则③法治原则 5.人民主权原则:指国家没有任何固有的权力,国家机关的全部权力归根到底都源于人民的委托,应该为人民谋利益、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6.基本人权原则:人权即人之作为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基本人权原则的内容就是承认和保障基本人权。 7.分权制衡原则:所谓分权制衡,是指将权力按一定标准划分为相对独立的若干部分,由相应的机关分别依法掌握和运用并在这一过程中相互制约、相互平衡,使权力不致因过分集中而危害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一种制度化措施。

8.民主集中制原则:我国宪法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内容,表现在它调整的三个方面的关系中:一是人民与国家机关的关系,二是国家机构内的横向权力配置关系,三是国家机构内的纵向权力配置关系。 9.法权:法权是通过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权利 10.法治:法治是由人民亲自或经由其代表制定的法的统治,且法律权威与掌权者的意志发生冲突时,法律权威高于掌权者意志。 11.人治:当法律权威与掌权者的意志发生冲突时,掌权者意志高于法律权威的就是人治。 12.制宪权:①制宪权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合理性,源于人民的本源性权利,他不需要、也不可能有任何法律做依据。②制宪主体:1)人民或国民的代表2)人民与君主3)君王 13.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由民主制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是宪法条文的内在本质。 14.宪法意识:所谓宪法意识就是指一般公民对于宪法现象的知识、感情、态度等心理认识的总称。 15.宪政:以宪法为依据,以保障人民权利为宗旨,用民主和法治的方法进行管理国家和社会的一种形式。

美丽的纹样教学反思

《美丽的纹样》是五年级上册的课,这是一堂汇集了造型、表现、设计、应用的综合课。纹样在生活中随处可见,它装点了我们的生活,美化了我们的心灵。通过本节课的学习,让学生了解适合纹样的基本知识,掌握其图案装饰的一般规律,知道纹样在生活中的应用,运用所学的知识来对适合纹样进行装饰,培养学生审美能力和动手设计能力。 在《美丽的纹样》这一课中,我让学生欣赏纹样作品,同时从我们身边找一找这样的图案,使学生联系到我们生活中的纹样,顺理成章揭示了课题。再引导学生仔细观察,认真思考:什么是适合纹样?基本形有哪些?可以有哪些填充图案?适合纹样外形和骨架可以有哪些变化?绘画时应该按照什么步骤进行?使学生了解适合纹样的基本知识,掌握其图案装饰的一般规律。在欣赏书本作品和教师范例的基础上,引导学生尝试表现适合纹样外形和填充图案骨架变化,并针对学生尝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提示和引导,从而使学生在作业时能较好地运用所学的知识来对适合纹样进行装饰。 这节课,我深切的体会到:必须把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有效的调动起来,在课堂上,加强师生互动,让学生自主学习,尝试体验,针对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对不足的部分提出建议,以便他在绘画的时候会不犯同样的错误。

《美丽的纹样》是人教版小学美术五年级上册第三课,这节课教学目标是了解适合纹样的基本知识,掌握图案装饰的一般规律,知道适合纹样在日常生活中的广泛运用。会运用以前所过的点、线、面等装饰方法和夸张、变形、省略等变化方法来对适合纹样进行装饰。 在学生作业过程中我发现如下问题: 1.有学生直接画纹样,不画外形。 2.在用色方面过于复杂、随意,没有规律。 改进方法:结合色彩知识补充,适当强调对比色、邻近色的运用。 3.部分学生图案设计过于简单,时间充裕,于是又在纸面的空白处设计了许多小纹样进行装饰。 改进方法:帮助学生设计出比较丰满、丰富多变的纹样,教育学生要把纹样内部设计好就达到目的,不必再添加外部装饰。 4.设计时要借助直尺、圆规等工具。 5.涂色尽量平整细致。

呼格吉勒图案:贪功之念、破案立功是如何冤死人的

呼格吉勒图冤案:贪功之念、破案立功是如何冤死人的 呼格吉勒图是因被认定为内蒙古“四九”女尸案的凶手而被执行死刑的。为了把这个19岁的孩子查办归案,费了当时呼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上下很大的力气,最后他们的“努力”没有白费,呼格吉勒图案件被列为内蒙古严打期间的成功案例,媒体广泛报道,相关办案人也得到了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呼格吉勒图是如何成为“犯罪嫌疑人”的呢? 本来呼格吉勒图和工友闫峰是报案人,但是他们遇到了一位英明神武的分局副局长马志明,只花了几分钟就把案子给“破”了。马志明“破案”的一刻,就发生在现场勘查时:“马志明副局长和报案人简单交谈几句乊后,他的心扉像打开了一扇窗户,心情豁然开朗了。” “按常觃,一个公厕内有具女尸,被迚厕所的人发现,也许幵不为奇。问题是谁发现的?而眼前这两个男的怎么会知道女厕内有女尸?” “冯副局长等分局领导,会意地将目光一齐扫向还在自鸣得意的两个男报案人,心里说,你俩演的戏该收场了。” 马志明的这一疑心,本来只是一种怀疑,说穿了其实也只是个偶然的念头。但是,一旦领导这个念头被“贯彻到底”,就成了血染的冤案。 “作为优秀的刑侦人员,现场的仸何异物都是珍贵的资料。而临场领导的一举一动,一颦一笑,即便是眉头的一起一伏,都是无声的命令。” 在领导无声的命令下,呼格吉勒图和闫峰被“归案”问话。 隔离审讯,呼格吉勒图和闫峰两个人的供词是一致的,大致经过是:两个人到工厂上“中班”,后半夜两点才下班。晚上八点多的时候,呼格吉勒图出厂买点东西,中途去了公共厕所小便,听见女厕内有人喊叫,但是又没有声音了。他小便完临走,迚去看了一眼,发现有人横仰在那里,他就跑出来了。跑出来想,那女的是不是死了?于是又返回去,发现那女的是真的死了。呼格吉勒图回厂,跟闫峰说:“女厕所有个女人死了,你不去看看?”俩人就一起去看,见黑乎乎的一个人横在两个蹲坑乊间的矮隔墙上,于是闫峰说报案吧,两个人就报了案。厕所太臭,呼格吉勒图在报案路上还买了五块泡泡糖。 两边的供词是一致、流畅,没有矛盾的,马志明副局长最刜敏锐的怀疑已经得到了合情合理的解释。而且,距事发不过一两个小时,19岁的工人呼格吉勒图完全没有时间去扯谎,而且完全没有理由去拉上一个旁证,更没有理由突发奇想在作案后报案。 所以,马志明副局长关于“报案人即犯罪人”的这个念头,本来应该根据现有的新事实被消除。但是,他没有消除这个念头,反过来要消除“事实”,继续迚行审讯要定呼格吉勒图的罪。结果,侦查工作便由于呼格吉勒图的“狡猾抵赖”而极不顺利。 这时,另一位领导的到访,案件侦破过程再次发生了扭转。 10日,市公安局长王智到分局听汇报,听完了以后作出特别指示:要“一追到底”。 “局长的指示,极大地鼓舞了分局的同志们,在他们认真贯彻领导意图的情况下,审讯很快便发生了根本性的扭转。” 地方媒体报道说:“熬了48小时”以后,公安局获得了呼格吉勒图的“供词”。 这暗含机锋的语言背后是什么?根本的扭转是怎么发生的?干警是如何认真贯彻领导意图的?细思恐极,恐怕呼格吉勒图的妈妈一旦思量起48小时内发生过什么,就会哭昏过去很多次。 究竟是干警熬了48小时,还是呼格吉勒图没熬过48小时? 冤案的背后,都是上下齐心、唯领导马首是瞻,盯住目标不放松,艰苦奋战,取得突破。换句话说,冤案的形成,只有一个秘诀:未审先判、先断案再“调查”。

宪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第1题:下列选项中提到“凡权利无保障……的地方,就没有宪法”的文件为 1.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 2.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 3.1689年的英国《权利法案》 4.1791年的法国宪法 第2题:下列选项中哪个表现了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的权力制约原则? 1.监督原则 2.民主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分权原则 第3题:作为宪法渊源形式的“宪法解释”指的是 1.立宪解释 2.行宪解释 3.违宪司法审查解释 4.监督解释 第4题:我国现行宪法的效力条款出现在下列哪一选项之中? 1.正文的分则 2.正文的附则 3.序言 4.正文的总纲 第5题:我国1982年宪法的序言属于下列哪种类型? 1.目的性序言 2.原则性序言 3.纲领性序言 4.综合性序言 第6题:宪法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做出的附加条款。下列关于宪法附则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1.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当然应与一般条款相同 2.附则是宪法的特定条款,因而仅对特定事项具有法律效力 3.附则是宪法的临时条款,因而仅在特定的时限内具有法律效力 4.附则是宪法的特别条款,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因而其法律效力高于宪法一般条款 第7题:我国现行《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条规范就其性质而言属于 1.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 2.程序性规范 3.确认性规范

4.禁止性规范 第8题:关于宪法规范性的说法,以下选项正确的是 1.具有严格的规范性 2.具有不完全的规范性 3.不具有规范性 4.其规范性需要部门法规范来体现 第9题:下列选项中有关宪法规范组织性的主要表现为 1.分权性规范 2.责任性规范 3.授权性规范 4.限制性规范 第10题:从一般意义上讲,当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发生冲突时,下列选项中首先应当被采用的是 1.通过宪法修改方法解决冲突与矛盾 2.通过宪法废除方法解决冲突与矛盾 3.通过宪法解释方法解决冲突与矛盾 4.通过宪法停止方法解决冲突与矛盾

呼格吉勒图案案件的分析及预防措施

409案件心得体会 18年前,一个年轻的生命,永远定格在了18岁的如玉年华。1996年,呼格吉勒图涉嫌一起厕所奸杀案被捕,随后,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理由是其指甲里有被害人的血迹,疑在女厕对死者进行流氓猥亵时,用手掐住死者的脖子导致其死亡的。61天后,快速经过公安机关侦查结束、检察院公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执行程序,其便以故意杀人罪、流氓罪判处死刑,并予以立即执行。 2005年,赵志红落网。让人感到震惊的是,他落网后交代的10起强奸杀人案的第一起就是1996年案子,他交代的情节和具体做法与现场完全一致,其表述的准确程度远远超过1996 年已被执行死刑的呼格吉勒图。其而当时所谓“凶手”已经被执行死刑9年。 虽然案件已经正式启动再审程序,真正的凶手绳之以法,呼格吉勒图的家属得到了国家赔偿,不过这些都不能挽回一个鲜活的生命。在疑点重重的情况下,从案发到嫌疑人被判处 死刑并执行仅61天,本应起到维护司法公正作用的一道道程序防线纷纷“失守”。这是一个时代的悲剧,还是一个个案的悲剧?严打、快判、命案必破显然都不是一个法治国家所 应存在的,在一个法治不健全的时代中,在各种专项严打中,呼格吉勒图案注定将不会是个案,而会是一系列案件。 我们不禁长叹:为何冤案如此之多,怎么样才能防止发生冤假错案? 二。造成此案成为冤假错案的原因 2.1 公检法等司法机关职能缺失(责任心) 公安机关仅仅61天完成了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执行等程序。 公安机关从速办理,核心物证不具备排他性,仅以口供作为主要 2.2 办案人员经验主义与自负心态 当地媒体刊发的《“四九”女尸案侦破记》记录了警方侦破该案的过程。报道称:“当冯志明副局长观察了现场后,他的脑海里已经像沙里淘金似的不知筛过了多少遍。而当他和报 案人简单地交谈了几句之后,他的心扉像打开了一扇窗户,心情豁然开朗了。来现场时一路的思绪,已缕出了头绪。”,从这可以看出,当年的公安人员办案 存在经验主义与惯例性判罚,主观臆断,凭借个人意志与猜想构造证据链,过度依赖办案经验与惯例。导致案件出现致命错误。 2.3 环境背景与其他客观原因 公开的报道显示,当年侦破“四九”女尸案后,包括冯志明在内的多名警官因为“迅速破获大案”获得从二等功到通报嘉奖的表彰。‘从重从快’的严打指示,它一方面督促着办 案人员的办案速度,办案时间,一方面错误地把公,检,法本是三个相互制约的部门捏鼓到一块,只讲严打合作,不讲法律监督,这也是导致呼格吉勒图一案在仅仅61天走完了全

五权宪法

材料(二)《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于1931年5月5日由蒋介石集团包办的“国民会议”制定,同年6月1日由南京国民政府公布施行,共8章,89条。主要内容是:(1) 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训政纲领》的“党治”原则,建立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国家制度;(2)规定“五院制”的政府组织形式;(3)罗列一系列公民“权利”与“自由”;(4)利用国家的名义,发展官僚资本。问该约法的突出特点? 答:用根本法的形式确立国民党一党专制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政治制度,乃是该约法的突出特点。

(三)“五五宪草” 1932年底,迫于各方面的压力,国民党四届三中全会宣布准备“制宪”。次年1月,由国民政府立法院组成宪法起草委员会负责宪法的起草工作,完成后于1936年5月5日经国民党中央审查和蒋介石批准,由政府公布。故这部《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又称“五五宪草”。该宪法草案共8章148条,因时局变化未付诸议决,但却成为《中华民国宪法》的蓝本。 (四)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 1946年11月,蒋介石撕毁“双十协定”和政协决议,非法召开国民大会,于12月25日通过《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施行。该法共14章,175条。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但碍于政协通过的“宪法修改原则”十二条(即实行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司法独立、保护人民权利等)的重大影响,又不得不在具体条文上有所变动。 《中华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依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确定国体与政体。第二,规定国民大会为全国最高政权机关,但对其职权加以限制。第三,形式上采用总统制,但总统的权力受立法院、行政院、监察院的制约。第四,规定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及必要的宪法义务。第五,采取中央与地方分权体制,形式上赋予省、县两级地方政府以自治权。(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如果单纯从宪法条文看,《中华民国宪法》可以算得上当时实际上最为民主的宪法之一。但是形式上的民主却是服务于国民党一党专制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工具。五权宪法的成文草案即《五五宪草》五权宪法是中华民国国父孙中山 对于宪法的创见,是孙中山的重要思想,曾列入中国国民党党纲。孙中山在十九世纪就有这种酝酿,1906

五年级美术教案《美丽的纹样》

五年级美术教案《美丽的纹样》 教学目标:了解适合纹样的基本知识,掌握其图案装饰的一般规律,知道适合纹样在日常生活中的广泛运用。应会运用以前学过的点、线、面等装饰方法和夸张、变形、省略等变化方法来对适合纹样进行装饰。培养学生的审美能力和动手能力。 教学重点:学会用几何形、自然形等要素点、线、面来装饰适合图形的纹样。 教学难点:运用点、线、面三要素及夸张、变形等变化方法来设计制作适合纹样。 教学具准备:适合纹样图片资料、作画工具等。 教学内容: 1、组织教学导入新课 欣赏图案将学生带入美丽的图案中 (图案本身的魅力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将学生带入美的情景中,激发学生的兴趣。) 生欣赏图案 提出问题:刚刚欣赏的图案中,你们有没有发现什么规律? 生:我发现它们的外形有的是我们数学中的三角形、圆形、正方形。 生:有的外形像桃子、有的像树叶。 生:里面的图案类型有的是一个形象,有的是几个形象组合在一起。 生:里面的图案跟外面的形状是一样的,也跟着是圆形、方形—— (同学们说的都不错,观察的很仔细,说出了这些图案的特点) 师总结学生的发言,揭示课题:适合纹样 2、了解知识掌握方法 师:在我们生活中可以发现很多这样的图案。来说一说,你在哪些地方见过它们? 生讨论发言。 师:那我们同学想不想自己来做一做这样的图案呢?

我们在来仔细的观察欣赏一下,同时思考以下的问题: 1)什么是适合纹样? 2)基本形有哪些? 3)我们可以有哪些填充的图案 生欣赏、思考、讨论 师和生一起总结:1)适合纹样指适合于一定的外轮廓形状中的装饰纹样。适合纹样的形态要与外廓相吻合,就是说,在除去边框时,仍旧具有清晰的边框外形特征。2)可以有正方形、圆形、三角形、自然形、人造形等3)我们可以用点、线、面来装饰,也可以用一个形象或者几个形象来装饰。 (了解了适合纹样的一般知识,掌握了基本规律,有利于下一步的设计制作) 师:在以前我们学过了夸张、变形、省略等方法,这节课中我们可以用到它们。 3、构思、设计、制作精美的适合纹样 师:我们很多同学很想展示一下自己的身手了。今天呢,我们每位同学就来设计一些适合纹样,要求先选好某种外形,在根据外形设计选择填充图案,去掉外形后,图案仍能保持其形状。 生作业师巡视辅导 4、评价作业(自评、互评) 教学反思:本节课的内容是很丰富多彩的,过程中设计的环节不是很多,没有多少悬念,是靠着内容本身的魅力去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激发兴趣,培养学生的审美能力,通过自己的绘制,锻炼自己的动手能力。图案在我们的生活中运用是非常广泛的,因而,教与学生一些简单有效的装饰方法是很实用的。而没有比让学生获得成就感更能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了。

最新小学生学宪法主题班会教案

一、活动背景: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 二、活动目的: 为掀起学生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热潮,探究我国宪法解释的现状,审视我国宪法实践的困境和希望;解析宪法解释的出路,展望未来中国宪政之路的发展方向。大力弘扬法治精神,进一步在全校范围内树立宪法意识和宪法权威。 三、活动准备: 1、每个同学准备说一段对宪法的了解; 2、准备一段宪法历史的短片; 3、出十道关于宪法知识的问题,用于中间环节的小游戏进行抢答; 四、活动过程: 时间:12月22日 地点:六.一教室 主持人:张雅轩杨晨迪 参与者:本班全体同学 1、由老师致开场白,介绍开展本次主题班会的意义 2、下面请同学们谈谈对宪法的了解 3、老师对同学们的回答做点评,并纠正错误的观点 4、观看一段介绍宪法历史的短片 5、讨论宪法对现代社会的重要性 6、由老师出十道关于宪法知识的题目,同学们分组抢答

7、最后老师对本次班会的开展进行总结性发言 总结: 本次学习宣传活动紧密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取得了实效,做到学习人员、学习内容、学习时间、学习效果四落实。活动虽然已经结束,但我们将继续抓好法制宣传和教育,营造浓郁的法治氛围,努力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一、活动目的: 通过这次班会活动,弘扬宪法精神,加强法制教育宣传,增强同学们的自我保护意识,使同学们了解各种法律法规,知道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权利和利益,让同学们养成学法、懂法、依法办事的好习惯,有效地树立和维护学校良好的学风以及社会的稳定发展。 二、活动过程: 1、开场白,说明本次活动的意义 甲:各位同学,在今年的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设立国家宪法日。具体时间是每年的12月4日。 乙:设立“国家宪法日”,是一个重要的仪式,传递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设立“国家宪法日”是法律界由来已久的呼声。 甲:所以,为了更好地做到懂法守法,在12月4日即将来到的日子里,我们来学习一下我国的宪法。 2、宣布活动开始 合:我宣布,三(2)班《弘扬宪法精神,培育法治文化》主题班会现在开始。 三、宪法日介绍: 乙:同学们,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 甲:设立国家宪法日有着深厚的意义。关于“宪法”你们到底了解多少呢?让我们多掌握一些法律知识吧! (一)、宪法的地位

“五五宪草”与47年民国宪法对比之分析

注: 你说,风起的时候我们还要一起走过。如果我的白裙子会说话,你猜错它会说些什么。 爱情如果这般纯白。亲爱的,你猜我该是多么欣喜。 “五五宪草”与47年民国宪法对比之分析 “五五宪草”和47年民国宪法是国民党统治时期比较重要的两部宪法。由于时代条件的限制,要真正在象我国这样一个缺乏民众自由基础和法治精神的国家完全实施宪法内容,从理论到实践都有着巨大的困难,所以,本文不打算讨论该宪法具体实践的问题,而只是比较一下两部宪法有什么不同和他们各自体现的法治精神的特点。他们各自的法治精神的特点主要通过国民代表大会、总统及行政院、立法院等的权力关系来体现,故本文主要看看两部宪法体现的国民大会、总统行政院及立法院权力关系的不同。 关于国民大会:五五宪草第三章阐述国民大会:主要规定了国民大会代表的选举方式、各地代表的名额分配,代表任期,国民大会召开时间及国民大会的职权等。五五宪草关于国民代表大会规定的特点为:其一、保障人民之自由权利:由于中华民国从28年建立以来一直处于南征北战之中,少有时间来进行宪政建设,所以对人民权利的保障,多是采用间接保障制度,其中很多有关条文都有“非依法律不得限制之”规定。但是,既然宪法是最高法律,那用其它法律来限制人民的权利是否合法呢?这样又置宪法于何地?当然,有法不依是中国自古以来到现在都存在的老毛病,如何克服至今未找到答案。但令人欣慰的是,至少五五宪草规定了人民的若干权利,并且认为这些权利不能随意遭受侵犯,这也是中国几千年来历史的进步。其二、行使政权之国民大会:孙中山仿照欧美提出五权宪法,主要认为其三全宪法不能彻底保证人民的权利。从来提出了权能分开的理论。五五宪草给予国民大会的权力不能说不多,不能说不大,如第三十二条规定:国民大会职权如下:一,选举总统、副总统,立法院院长、副院长,监察院院长、副院长,立法委员,监察委员;二,罢免总统、副总统,立法、司法、考试、监察各院院长、副院长,立法委员,监察委员;三,创制法律;四,复决法律;五,修改宪法;六,宪法赋予之其他职权。从这条我们可以看出,国民大会的权力是非常大的,国家重要领导成员都需要国民大会来决定,国家法律也需要他们来制定,而且

宪法专题试题

宪法专题复习 一、选择题 1.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民法总则第一条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说明() A.宪法是其他法律的总和B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C 宪法是其他法律的具体化D民法是国家地根本法 2.习近平在第3个国家宪法日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这就要求我们 ①增强宪法意识,自觉学习宪法②把宪法作为我们行为的最高规范 ③时时宣传宪法,事事遵循宪法④检视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规定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③④3.九年级某班的一次普法讨论会上,同学们各抒己见,争相陈述自己对宪法的认识。其中错误的观点是() A.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性质、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是由宪法规定 B.宪法是子法、普通法律是母法,宪法的制定源于普通法律 C.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也比普通法律更严格 D.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 4. 在第三个“国家宪法日”宣传期间,聊城市普法办等部门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宪法观念。这是因为() A.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任何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要受到刑罚处罚 B.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C.宪法规定公民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D.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础,是所有法律的总和 5.学习宪法知识时,小丽在小组讨论会上提出,应该建议全国人大把当前倍受社会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写进宪法。对这一建议,你的态度是() A.赞成。这样可以让全体公民都重视这一问题 B.不赞成。宪法只规定国家生活中根本的问题 C.赞成。这样可以严惩这一领域的违法犯罪 D.不赞成。宪法作为母法已经包含了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 二、非选择题 1.宪法修正案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说明了哪些道理? 2.为什么要对宪法进行修改? 3.习近平同志也多次强调:“要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请运用所学知识,解读习近平同志这句话蕴含的道理。 4.请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向宪法宣誓的原因。 5.请以“我的成长与宪法”为题,写出你的内心感言。

呼格吉勒图案观后感

呼格吉勒图案观后感 《狐狸与孩子》主要讲述了一个小女孩被一只狐狸吸引,然后去追随,并渐渐和狐狸建立信任关系的故事。那么该影片对你有何启发呢? 狐狸与孩子观后感600字记忆中,我看过许多电影,但在我的脑海中,印象最为深刻的是狐狸与孩子,看完这部电影,我终生受益。 这是一部感人肺腑的电影,讲述了一位小女孩与一只狐狸的故事:在一个美丽的秋日早晨,一位小女孩发现了一只漂亮狐狸,被它的美所吸引了,小女孩渐渐地靠近狐狸,但狐狸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逃走了,女孩下定决心要去寻找那只狐狸。冬天过去,春日来临,女孩发现了狐狸的踪迹,便用食物去引诱它,不久,狐狸与女孩慢慢地认识了。女孩非常喜欢这只狐狸,每当狐狸遇到困难时,她都会不惜生命危险,千辛万苦地救狐狸、帮助狐狸。女孩实在太想驯养这只狐狸了,但到最后,女孩明白:狐狸是属于天生天养的大自然的。只有女孩吹起哨子时,它有时才会回应。 电影很有意义,让我懂得了怎样交朋友,又是因为什么而失去了最珍惜的朋友。通过电影,我还明白了:爱不是占有。如果当你想占有你朋友的时候,也是你们友谊结束的开始。狐狸之所以一开始不与人交朋友是因为它们知道人和狐

狸永远不能成为真正的朋友。 这部电影也告诉我们大家:结交朋友要看人,还需要真诚和付出,不要强迫朋友做她(他)不想做的事,即便是为她(他)好也不可以;遇到困难要多思考,这样的友谊才能永存。狐狸与孩子观后感600字一个住在森林边上的小女孩,偶然间碰到一只迷人的狐狸,于是起了驯养它的念头。她是个自私的顽童,想把它据为己有,可是在森林里的惊鸿一瞥后,她再也没能看到它。它是只自由的精灵,在森林里自得其乐,并时刻保持着高度警戒,聪明地应对所有危险。 冬天,大雪覆盖了森林,所有动物的脚印显现出来,她哼着歌,独自去寻找心里念念不忘的狐狸。这个镜头温馨而可爱。森林里毕竟危机四伏,她被一阵可怕的声音吓到了,拼命奔逃,结果摔伤了双腿。整个冬天,她待在自己的阁楼里,听着外面的风声和各种动物的叫声,牵挂着自己的狐狸。 春天,冰雪消融,万物复苏。猎狐的人也肆无忌惮地行动了,她牵挂的狐狸要面对毒饵和猎-枪的威胁。她毅然扔掉拐杖,再次去寻找狐狸的踪迹。这次,她终于找到了它的小窝,而且发现它(她)竟然生了一窝小狐狸。机警的它意识到了威胁,连夜转移。她知道它带着狐狸宝宝走不了多远,于是天天在树上守望。在面包屑的诱-惑下,狐狸终于来到她所在的树下。 接近、逃避、追寻、引诱、观望、试探、亲近、玩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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