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从严管理干部的若干意见》,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

选拔任用管理人员主要有以下前提条件:

一)因管理人员退休、退职、调动和升降等引起岗位空缺;

二)经上级批准,企业内设机构改革调整引起岗位空缺;

三)因企业长远发展需要,搭建人才梯队,或专业职位紧缺;

四)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要求和上级定岗定编调整等其他情况。

选拔任用管理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道德品行好;

二)履职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有胜任管理工作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创新能力;

三)正确行使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勤勉尽责,群众公认,清正廉洁;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

选拔任用管理人员的基本资格:

一)管理员

1.一般从管理员层级后备人才库中选拔。

2.本科及以上学历。

3.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企业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引进的第一学历为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副主管

1.一般从副主管层级后备人才库中择优选拔任用。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一般应具有管理员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主管

1.一般从现任副主管岗位管理人员中根据履职表现择优选拔任用。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一般应具有副主管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满2年未满

3年的一般应当具有副主管和管理员岗位累计6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中层副职

1.一般应当具有主管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满2年未满

3年的一般应当具有主管和副主管岗位累计6年以上工作经历。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五)中层正职

1.一般应当具有中层副职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满2年

未满2年的一般应当具有中层副职和主管岗位累计6年以上工作经历。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为了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中层职务的提任应符合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要求。根据第七条规定,管理人员的提拔任用应逐级提拔,但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时,可经过企业党委研究并报上级批准同意,破格或越级提拔。

第八条规定了破格提拔企业管理人员的条件,必须德才兼备、群众公认度高。破格提拔必须从严掌握,不能在任职年限内连续破格,也不得越过两级提拔。

第三章明确了选拔任用的方式,包括组织选拔、竞争上岗和市场化选聘。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要按照规范程序执行,包括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任前公示和聘任等步骤。同时,还要加强任前廉洁把关,进行任前和廉政谈话,并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强调了企业选人用人的基层导向,注重使用后备干部。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的基础上,还要加强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

最后,第十六条规定了企业科学设置各层级管理岗位的原则,包括合理确定岗位职数和限制部门中层职数不超过部门数量的2倍。企业必须在核定的管理岗位职数内进行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

第十七条规定了管理人员的任职制度,聘期为3年,任期满后经考核结果为称职的可以续聘,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则解聘。首次任职有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间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称职的可以正式任职,基本称职的可以延长试用期半年,不称职的则免去试任职务,恢复原职级或岗位。

第十八条要求企业健全管理人员培训制度,科学制定培训计划,拓展培训渠道,有计划开展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管理人员思想政治素养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与水平。

第十九条强调加强对管理人员的考核评价,建立以绩效为核心的综合考核评价制度,突出考核评价其履职情况以及业绩、素质、能力和廉洁从业情况。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培训、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薪酬分配等政策和要求,进一步健全以考核评价为基础,与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挂钩相结合的管理人员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第二十一条强化管理人员日常管理监督,探索建立管理人员实绩档案和探访群众口碑,重视掌握个人重大事项和8小时内外表现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

第二十二条推进管理人员轮岗交流,中层人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2个任期(6年)的,一般应当进行轮岗。

第二十三条规定管理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时,原则上应当退出现职岗位。

第二十四条规定管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退休并及时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不得在本企业及下属单位任职。

第二十五条要求企业建立管理制度,加强对提前退出现职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附则中规定,若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本办法由企业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从严管理干部的若干意见》,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 第三条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基本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效、群众公认原则; (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五)依法依规管理原则; (六)工作需要原则。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四条选拔任用管理人员主要有但不限于下列前提条件: (一)因管理人员退休、退职、调动和升降等引起岗位空缺; (二)经上级批准,企业内设机构改革调整引起岗位空缺; (三)因企业长远发展需要,搭建人才梯队,或专业职位紧缺; (四)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要求和上级定岗定编调整等其

他情况。 第五条选拔任用管理人员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道德品行好; (二)履职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有胜任管理工作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创新能力; (三)正确行使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勤勉尽责,群众公认,清正廉洁;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 第六条选拔任用管理人员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一)管理员 1.一般从管理员层级后备人才库中选拔。 2.本科及以上学历。 3.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企业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引进的第一学历为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副主管 1.一般从副主管层级后备人才库中择优选拔任用。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一般应具有管理员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主管 1.一般从现任副主管岗位管理人员中根据履职表现择优选拔任用。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一般应具有副主管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满2年未

国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

国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 1 总则 1.1 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结合公司干部管理的现状,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下列党政领导干部: 1.2.1 公司以“威孚”冠名的子公司、分公司级的党政领导干部; 1.2.2 公司分厂、部门级的党政领导干部; 1.2.3 公司派往投资单位的公司级党政领导干部; 1.2.4 公司中层干部派往担任子公司、分公司中层职务的领导干部。 1.3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2选拔任用条件 2.1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 2.1.1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1.2 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2.1.3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2.1.4 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2.1.5 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从严管理干部的若干意见》,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 选拔任用管理人员主要有以下前提条件: 一)因管理人员退休、退职、调动和升降等引起岗位空缺; 二)经上级批准,企业内设机构改革调整引起岗位空缺; 三)因企业长远发展需要,搭建人才梯队,或专业职位紧缺;

四)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要求和上级定岗定编调整等其他情况。 选拔任用管理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道德品行好; 二)履职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有胜任管理工作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创新能力; 三)正确行使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勤勉尽责,群众公认,清正廉洁;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 选拔任用管理人员的基本资格: 一)管理员

1.一般从管理员层级后备人才库中选拔。 2.本科及以上学历。 3.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企业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引进的第一学历为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副主管 1.一般从副主管层级后备人才库中择优选拔任用。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一般应具有管理员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主管 1.一般从现任副主管岗位管理人员中根据履职表现择优选拔任用。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一般应具有副主管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满2年未满 3年的一般应当具有副主管和管理员岗位累计6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中层副职 1.一般应当具有主管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满2年未满 3年的一般应当具有主管和副主管岗位累计6年以上工作经历。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五)中层正职 1.一般应当具有中层副职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满2年 未满2年的一般应当具有中层副职和主管岗位累计6年以上工作经历。

2021年国有公司人员管理办法

If you are doing your best,you will not have to worry about failur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WORD文档/A4打印/ 可编辑/页眉可删) 国有公司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相 适应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形成规范有序、富有生机与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队伍,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关于成立中共景德镇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与出资人选派出资人代表、董事会选聘经营管理者相结合; (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四)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五)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制度化、程序化和依法办事原则。 第二章管理权限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分层管理。 (一)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监管单位的董事长、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厂长)由管理。 (二)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监管单位的副董事长、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副总经理(副厂长)、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稽核,由国资委管理,以上人员的任免,市国资委党委事前报备案同意,其中纪委书记的人选事前应报市纪委同意。 (三)其他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遵照谁出资、谁监管的原则由各主管部门党委按干部管理权限考核任免。 第四条董事会与党委会、党委会与经理层之间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党员可以兼任党委成员。董事长和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分设;未设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可由一人担任,也可分设。 第五条国有企业任免纪委副书记、工会、组织人事(人力资源)、财会审计监察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国有企业副职以上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提任中层以及子公司副职以上职

企业(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制度

企业〔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治理制度 〔通用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标准干部工作,转变工作作风,提高队伍素养,充分调动干部的工作乐观性和制造性,为公司的进展供给强有力的组织保证,依据上级干部选用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干部工作包括:培育、选拔、任用、治理、退出、监视等。 其次章工作原则 第三条干部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留意实绩、职工群众公认原则; 〔五〕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章培育 第四条强化教育培育。深化干部教育培育、培训工作,

留意理论文化素养和技术素养培育,留意治理学问和技术业 务学问培训,进一步提升领导力量和驾驭工作的力量,使优 秀人才脱颖而出。 第五条加强岗位熬炼。有意识安排后备干部参与“急、难、险、重”的工作任务,在实践中培育他们的应对力量、解决问题力量、治理力量和团队意识。 第六条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培育力度,使青年大学生、技术能手、标兵等快速成长成才。对人才库的人才,按技术型、技能型、治理型进展分类,做好日常治理和培育,为干部队伍做好人才储藏。 第七条实行动态治理。后备干部要坚持一年一考察,对力量突出、德才兼备的要重点培育;准时将职工不认可、工作表现一般的淘汰出后备干部队伍。 第四章选拔 第八条拟选拔干部应具备以下根本素养: (一)贯彻执行党的根本路线、方针、政策,自觉抵抗不良风气,承受党和职工群众的批判和监视。 〔二〕遵纪守法、诚恳守信、办事公正、勤俭节约、孝 老爱亲。

信阳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信阳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干部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更好地为集团改革发展服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权属公司和相关单位的干部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干部,是指集团公司、权属公司和相关单位的中层管理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在管理部门从事业务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四条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三)坚持任人唯贤、以德为先、德才兼备的原则; (四)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五条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应建立健全以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考核评价体系和选用标准,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及时发现、选拔任用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的优秀人才。

第六条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层管理人员队伍工作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逐步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对适合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空缺职位,应积极推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二节选拔任用程序 第七条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根据工作需要,由公司党委研究决定是否补缺; (二)成立考察组,制定工作方案; (三)采取公司班子集体推荐、会议投票推荐或个别谈话推荐的方式进行民主推荐; (四)考察组综合分析民主推荐情况,提出关键考察人选建议,向公司党委汇报; (五)公司党委研究决定确定考察人选; (六)发布考察预告; (七)组织考察; (八)考察组提出拟任用人选意见,向公司党委汇报,公司党委酝酿; (九)公司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议讨论决定任用人选; (十)任前公示; (十一)组织谈话,下发任命或聘任文件,履行有关法律和规定手续。 第八条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在公司党委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

国有企业中层干部选任及管理暂行办法

xxxx集团有限公司 中层管理人员选任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与管理监督,提高企业选人用人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推动企业实现“两覆盖、两匹配”目标,建设一支“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中层管理人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省委、市委相关配套文件、财政部等颁布的《集团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3号—人力资源》第六条及《加强国企党的建设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实施方案》《关于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进一步规范选人用人工作的意见》《xx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选拔任用暂行办法》《xx市市属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任及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集团公司管理的中层管理人员,下属二、三级及代管企业管理的中层管理人员。主要包括:集团公司总助及部门正职、副职及外派专职董事;二、三级及代管企业的班子成员及二、三级企业部门正职、副职;其他参照集团中层管理人员管理的人员。

集团公司管理的中层管理人员包括:集团公司总助、部门正职、副职及外派专职董事,直管二级、三级企业及代管企业班子成员(不含其它出资方股权代表),其他参照集团公司管理的中层管理人员。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团公司管理的中层管理人员的选任及管理工作职责,由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履行;二级、三级企业及代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选任及管理工作,由各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履行。 集团对直管二级、三级企业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层副职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集团外派专职董事的选任及管理工作,具体按照集团外派专职董事有关制度执行。直管二级、三级企业及代管企业纪委书记的选任及管理工作,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市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xx党发〔2014〕2号)进行。集团委派的财务负责人,按照集团公司《会计委派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纳入集团公司管理的中层管理人员范畴。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四)组织认可、出资人认可、市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原则;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是对国有企业干部管理工作进行规范、监督和管理的制度规定。该规定包括了干部选拔任用、干部考核评价、干部培养和管理、干部激励和奖惩等各方面的内容,是国有企业干部管理的重要法规。 一、干部选拔任用 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是国有企业干部管理中的基础工作,关系到国有企业的长远发展。根据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选拔任用国有企业干部必须依据科学、公正、公开、竞争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充分发挥人才优选机制,坚决遏制各种形式的人情关系和特权干预。 二、干部考核评价 干部考核评价是指对国有企业干部工作业绩、道德品质、领导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进行评价,旨在建立科学、公正、公开、合理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激励干部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国有企业的高质量发展。按照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干部考核评价应该充分考虑工作实绩、反映基层干部群众意见、突出特殊情况、避免形式主义等影响因素。 三、干部培养和管理 干部培养和管理是国有企业干部管理的另一个重点领域。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指出,干部培养和管理必须贯彻“固本

培新、动态管理”的理念,注重干部的学历学位、学科专业、 工作经验、基本素质、职业素养等方面的不断提高,注重培养和发掘具有国际视野、创新精神、实战经验和人际交往能力的复合型人才。 四、干部激励和奖惩 干部激励和奖惩是国有企业干部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国有企业保持竞争力和发展动能不断增强的重要保障。按照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干部激励和奖惩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注重区分不同岗位和不同级别干部的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注重重视基于工作实绩的考评,并以此为基础做好激励和奖惩的安排。 在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干部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同时,各级干部管理部门和领导干部也应该积极探索和实践组织机制改革、工作方式创新、干部激励和奖惩等方面的新思路、新办法和新举措,从而为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国有企业选人用人制度

国有企业选人用人制度 国有企业选人用人制度 国有企业选人用人制度是指国有企业在人事管理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定,确定适合的人员并进行用人的一系列工作流程。作为国家资产的管理者,国有企业在招聘、选拔和任用过程中应该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选人用人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首先,国有企业在选人用人制度中应该注重公开透明。公开透明是确保选人用人过程公正、公平的重要保障。国有企业应该根据岗位需求和人才储备情况,及时公开招聘信息,广泛征集人才。同时,公开选拔和任用人员的流程、标准、条件等,确保每一位申请者都能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中展示自己的能力和潜力。 其次,国有企业在选拔人员时应该注重综合素质。综合素质包括专业素养、道德品质、沟通能力等多个方面的能力和素质。国有企业在选拔人员时,应当综合考察申请人的专业技能、团队合作能力、领导才能等,确保人员的综合素质能够适应企业的发展需求。 再次,国有企业在任用人员时应该注重公正评价。公正评价是确保选拔和任用工作公平的重要手段。国有企业应该建立科学、客观的评价机制,通过考核和评估来评价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能力水平。同时,要确保评价结果的公正性,避免人为因素对评价结果的影响。

最后,国有企业在选人用人制度中应该注重培养和激励。培养和激励是确保人才能够持续发展和为企业创造价值的重要手段。国有企业应该根据人员的能力和潜力,制定个性化的培养计划,通过培训、学习等方式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同时,要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为优秀人才提供晋升和薪酬激励,激发其积极性和创造力。 总之,国有企业选人用人制度是确保企业能够拥有合适的人才,推动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建立和完善公开透明、科学公正的选人用人制度,可以为国有企业的人才引进和培养提供有力保障,推动国有企业的创新发展。

国有企业干部任前公示管理细则

国有企业干部任前公示管理细则 1、背景和意义 为推进国有企业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加强干部人事管理,维护公平公正,遵循人事管理制度的规定,从2017年起在国有企业实行干部任前公示制度。该制度旨在规范国有企业干部任命程序、明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为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提供法治保障。 2、范围和适用对象 本规则适用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中的任前公示,包括企业总机构领导、分支机构负责人、各级管理干部和重要岗位人选等。适用于中共党委和国有企业董事会对干部选拔任用的工作。 3、任前公示的程序和内容 (1)程序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应根据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在确定拟任职领导干部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任前公示。任前公示工作由组织部门负责。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如果涉及外部竞聘,应在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后,进行任前公示。 (2)内容 任前公示应当发布公示内容,包括被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任职条件、拟任职岗位、是否择优任用、公示时间、公示渠道等。同时,还应当公示有关方面提供的重要意见和材料,包括历史记录、工作经历、学历、资格、考核档案等。 4、公示渠道和范围 任前公示渠道和范围应当充分、公正、透明,同时兼顾实用性和效率。应当采用以下渠道进行公示: (1)企业网站。 (2)全国性报纸和业内报纸、杂志等媒体。 (3)社会广泛知晓的互联网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 公示内容应当在以上渠道充分发布,并应当与提供反馈信息的机制相结合,接受大众反映、评价和监督。

5、反馈机制 (1)建立反馈机制 在任前公示期内,应当建立反馈机制,接受大众反映、评价和监督,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反馈渠道包括各种网站、热线电话、办公室等,并应当 及时有效处理相关问题。 (2)处理反馈问题 在任前公示期内,如有大众反映、评价和监督,组织部门应当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相关问题。如果有发现干部不符合任职条件或存 在其他问题,应当及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直接反映至党委和董事会,依照有关 规定进行处理。 6、其他规定 (1)任前公示应主动公开,及时公开,公开要充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2)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的公开和透明性与内部保密的需要和要求相统一, 保障组织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3)应当严格保守干部任用工作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信息,防范泄密,维护 企业的正常运转。 7、最后 国有企业干部任前公示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避免腐败、亲情疑云等问题的出现,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增强干部队伍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促进国有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我们应当始终秉持公开、公正、透明,坚决抵制权钱交易和利益碰瓷行为,加强管理,多方合作,不断改善任前公示制度的内容和实施方式,为干部选择和任用提供长期稳 定的制度保障。

国有企业、国有集团、混改企业、国有独资人员招聘管理办法范本

国有企业、国有集团、混改企业、国有独资人员招聘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人才兴企”战略精神,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建强经营管理人员队伍,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包括内部人员招聘程序、人员招聘和晋升程序、劳务派遣人员招聘、职业经理人招聘。 第三条招聘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人才;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公平、竞争、择优。 第二章省社保参保人员招聘程序 省社保参保人员的定义:集团及所属各子分公司招聘人员,与集团或所属子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总公司统一在省社保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 第四条省社保参保人员招聘渠道及主要程序 (一)各单位、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提出需要招聘的岗位,通过协同办公系统提交岗位说明书、招聘方案至行政部。

(二)行政部落实招聘需求,报总经理审批通过后,由行政部牵头拟定招聘方案,将需要招聘人员岗位说明、招聘方案、请示上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三)行政部接到人力资源部审批通知后,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将招聘信息挂网对外招聘的公共信息平台进行发布。 (四)行政部收到简历后,与党群部一起对照岗位要求,牵头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组织简历筛选、资格审查及经历业绩评估,确定初试人选,开展面试工作。 (五)根据上述环节综合确定考察人选后,公司分管领导、行政部、党群部、用人单位与拟考察人选商谈约定事宜,经协商一致的由行政部开展考察(包括背景调查)工作。 (六)集团党委根据面试、考察及商谈情况,研究确定拟聘人选。 (七)行政部与用人单位与拟聘用人员进行协商,协商通过后,由用人单位下发聘用文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属地参保人员的招聘 属地参保人员的定义:集团所属各子分公司单位,招聘人员与下属分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属地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 第五条人员招聘及晋升程序 (一)各单位招聘(含劳务派遣晋升)属地参保人员,

企业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企业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形成能者上、庸者下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公司人员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确保我公司安全生产和经营任务等工作顺利进行..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二坚持职工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三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五坚持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原则..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各分公司、部门的中层领导干部.. 第四条中层干部作为高层决策的执行者;和基层工作的组织者、管理者;位置非常重要;一个单位中层干部队伍的素质如何、能力高低、作风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一个单位的总体工作面貌.. 第五条企业中层干部在拟任职前应当进行统一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列入企业中层干部序列.. 第六条企业经济发展委员会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企业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努力学习和提高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决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的各项方针政策;模范的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提高自身学习;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卓有成效的开展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开展好工作的组织能力和一定的工作经验; 三以身作则;律人先律己;密切联系企业职工及所在部门;及时解决和向上汇报出现的问题;反对不正之风;敢于同歪门邪道作斗争; 四正确行使上级领导所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自觉接受公司相关部门和全体职工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第八条提拔担任企业中层干部的职工;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担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下一级职务科员或相当科员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二担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下一级职务副科或相当于副科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三拟选拔科级干部;原则上一般须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选拔使用干部;一般应从后备干部中选拔..对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经公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批准同意后可破格提拔.. 第三章考察 第九条选拨任用中层领导干部所考察的内容:考察主要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

企业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企业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de)科学规范(de)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形成能者上、庸者下(de)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公司人员(de)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素质(de)领导干部队伍,确保我公司安全生产和经营任务等工作顺利进行.现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 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二) 坚持职工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三)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四)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五) 坚持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de)原则.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各分公司、部门(de)中层领导干部. 第四条中层干部作为高层决策(de)执行者,和基层工作(de)组织者、管理者,位置非常重要,一个单位中层干部队伍(de)素质如何、能力高低、作风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一个单位(de)总体工作面貌. 第五条企业中层干部在拟任职前应当进行统一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列入企业中层干部序列. 第六条企业经济发展委员会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de)职责,负责本条例(de)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企业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努力学习和提高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de)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决贯彻落实上级部门(de)各项方针政策,模范(de)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de)各项规章制度. (二)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提高自身学习,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卓有成效(de)开展工作;有强烈(de)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开展好工作(de)组织能力和一定(de)工作经验; (三)以身作则,律人先律己,密切联系企业职工及所在部门,及时解决和向上汇报出现(de)问题,反对不正之风,敢于同歪门邪道作斗争; (四)正确行使上级领导所赋予(de)权力,依法办事,自觉接受公司相关部门和全体职工(de)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第八条提拔担任企业中层干部(de)职工,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担任副科级领导职务(de),应当在下一级职务(科员或相当科员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二)担任正科级领导职务(de),应当在下一级职务(副科或相当于副科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三)拟选拔科级干部,原则上一般须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选拔使用干部,一般应从后备干部中选拔.对特别优秀(de)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de),经公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批准同意后可破格提拔. 第三章考察

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制度范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企业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制度篇1 第一节总则 一、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呈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执行国家在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劳动人呈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三、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四、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公司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第二节一编制及定编 五、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用人实行定员、定岗。 六、公司职能及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总经理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七、下属公司、企业属下机构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经理提出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八、因工作及生产,业务发展需要、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须按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履行手续后方准实施。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聘用员工的,一律报总经理审批。 九、下属公司、企业需雇用临时工人的,必须提前2个月作出计划报劳动人事部审批,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向劳动管理部门申请指标,按核准的指标及指定的地点雇用临时工。严禁无指标雇用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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