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国有公司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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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相

适应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形成规范有序、富有生机与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队伍,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关于成立中共景德镇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与出资人选派出资人代表、董事会选聘经营管理者相结合;

(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四)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五)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制度化、程序化和依法办事原则。

第二章管理权限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分层管理。

(一)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监管单位的董事长、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厂长)由管理。

(二)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监管单位的副董事长、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副总经理(副厂长)、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稽核,由国资委管理,以上人员的任免,市国资委党委事前报备案同意,其中纪委书记的人选事前应报市纪委同意。

(三)其他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遵照谁出资、谁监管的原则由各主管部门党委按干部管理权限考核任免。

第四条董事会与党委会、党委会与经理层之间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党员可以兼任党委成员。董事长和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分设;未设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可由一人担任,也可分设。

第五条国有企业任免纪委副书记、工会、组织人事(人力资源)、财会审计监察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国有企业副职以上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提任中层以及子公司副职以上职

务的,须事先报各主管部门党委同意备案,其中纪委副书记的人选事先应报主管部门纪委同意。

第六条国有企业所属重要子企业中,由市国有股权代表担任董事长、党委书记、监事会主席、总经理的职务任免,须事先报各主管部门党委同意;其董事会、党委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其他成员和工会主席,以及国有企业所属其他子企业的董事会、党委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和工会主席的任免,实行事后备案。

第七条国有资本绝对控股公司及国有资本相对控股公司中其他股东代表依据公司章程委派或推荐任职的领导人员报各主管部门党委事后备案。

第三章任期职数

第八条实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制。设立董事会的企业,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经理层任期由董事会确定,但不得超过本届董事会任期。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经理层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考核需连任的,重新履行任职手续。党委(纪委)的任期,按《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严格控制国有企业领导人职数。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设立

董事会的企业,经理层职数一般不超过5人;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经理层(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职数一般不超过6人;企业党组织领导人员职数,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任职资格与条件

第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拟任人选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与资格:

(一)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廉洁自律。

(二)熟悉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对企业国际化经营有一定的认知,有较强的改革创新能力和市场意识、风险意识,注重企业的长远发展。

(三)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团结合作,作风严谨,求真务实,勤奋敬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职业素养好。

(四)有良好的履职纪录,业绩优良。

(五)一般应具有5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和市直企业中层以上管理职位2年以上任职经历。

(六)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七)担任企业领导人员正职的,一般应具有同层次副职2年以上工作经历;担任副职的,一般应具有下一层次正职2年以上或下一层次副职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八)企业聘用人员中表现优秀、因工作需要选拔进领导班子的,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年,期满后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聘任期间享受同等待遇,解聘后按照新的岗位和新的职务享受相应待遇。

(九)身体健康,具备适应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心理素质。

(十)金融企业领导人员须经省银监局核准其金融机构领导人员任职资格。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法定退

休年龄。新提拔担任正职领导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2周岁;新提拔担任副职领导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7周岁。

第十二条各主管部门应建立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后备人才库。建立后备人才库的主要目的是:开阔选人视野,规范用人程序。在条件成熟时实行市国资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任职资格考

试制度。通过面向社会公开考选,把符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位任职条件的人才纳入后备人才库,任职资格连续5年有效。今后,

2021年国有公司人员管理办法

If you are doing your best,you will not have to worry about failur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WORD文档/A4打印/ 可编辑/页眉可删) 国有公司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相 适应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形成规范有序、富有生机与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队伍,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关于成立中共景德镇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与出资人选派出资人代表、董事会选聘经营管理者相结合; (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四)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五)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制度化、程序化和依法办事原则。 第二章管理权限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分层管理。 (一)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监管单位的董事长、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厂长)由管理。 (二)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监管单位的副董事长、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副总经理(副厂长)、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稽核,由国资委管理,以上人员的任免,市国资委党委事前报备案同意,其中纪委书记的人选事前应报市纪委同意。 (三)其他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遵照谁出资、谁监管的原则由各主管部门党委按干部管理权限考核任免。 第四条董事会与党委会、党委会与经理层之间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党员可以兼任党委成员。董事长和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分设;未设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可由一人担任,也可分设。 第五条国有企业任免纪委副书记、工会、组织人事(人力资源)、财会审计监察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国有企业副职以上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提任中层以及子公司副职以上职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 管理是指一定组织中的管理者,通过实施计划、组织、领导、协调、控制等职能来协调他人的活动,使别人同自己一起实现既定目标的活动过程。下面和小编一起来看,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希望有所帮助!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中层干部管理,充分调动中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逐步建立起一支廉洁、高效、精干的干部队伍,依据集团公司有关干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范围: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属集团和股份公司管理的干部,按集团和股份公司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公司代理总工程师、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师; (二)公司总部各部门经理(主任)、副经理(副主任)、经理助理; (三)分公司、子公司班子成员; (四)分公司各部门经理(主任)、副经理(副主任)、经理助理; (五)公司所属社区中心、动力处的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双向选择、择优聘任原则; (五)组织认可、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 (六)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四条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有较高的理论和政策水平,以德为先,有良好的道德情操;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进取心和团队意识,勇于创新,廉洁从业,忠诚于公司,认真履行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 (三)执行和落实公司发展战略,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具有较强的决策分析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组织能力、沟通协作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的能力,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 (四)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的文化专业知识,熟悉本行业产业政策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公司主业和本岗位相关领域的市场变化趋势和发展情况;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第五条任职资格 (一)具有累计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二)新提拔担任公司总部各部门、二级单位(部门)正职的,应当具有同层级副职2年以上工作经历;新提拔担任公司总部各部门、二级单位(部门)副职的,应当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初次担任副职时,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 第六条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规定,对中层干部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职数和任期 第八条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等的中层干部应做到职责清晰,各负其责。设为法人组织的子公司,其董事会、监事会及领导班子成员应按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运行。 第九条根据部门的业务覆盖面和分公司、子公司等二级单位的规模差异,为确保公司管控主体精干高效,合理确定和从严控制部门、单位领导人员职数。

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管理规定 模版

技术有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xx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新机制,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管理人员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国资委和xx科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党委管理的公司本部中层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各部门正职、副职等。 第三条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 (二)任人唯贤,注重实绩;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责权利相统一; (六)依法管理。 第四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是管理中层管理人员的职能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各下属公司的管理人员管理工作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二章选拔任用 第五条中层管理人员任职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操守; (三)具有所任岗位职责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职业素养; (四)有良好履职记录,业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六)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一定的外语交流和计算机能力; (二)提拔担任正职管理人员应具有担任同级副职职务2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2年的应当具有同级副职和下一级岗位累计5年以上工作经历;提拔担任副职管理人员应具有下一级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或累计5年以上工作经历。提拔担任副职管理人员应具有两个岗位以上的任职经历。 第七条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但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的范围应更宽,程序应更严。面向海外招聘人才,应根据需要,明确特殊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八条实行中层管理人员职位禁入制度,严格按《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中层管理人员采取聘任制。

国有企业、国有集团、混改企业、国有独资人员招聘管理办法范本

国有企业、国有集团、混改企业、国有独资人员招聘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人才兴企”战略精神,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建强经营管理人员队伍,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包括内部人员招聘程序、人员招聘和晋升程序、劳务派遣人员招聘、职业经理人招聘。 第三条招聘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人才;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公平、竞争、择优。 第二章省社保参保人员招聘程序 省社保参保人员的定义:集团及所属各子分公司招聘人员,与集团或所属子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总公司统一在省社保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 第四条省社保参保人员招聘渠道及主要程序 (一)各单位、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提出需要招聘的岗位,通过协同办公系统提交岗位说明书、招聘方案至行政部。

(二)行政部落实招聘需求,报总经理审批通过后,由行政部牵头拟定招聘方案,将需要招聘人员岗位说明、招聘方案、请示上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三)行政部接到人力资源部审批通知后,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将招聘信息挂网对外招聘的公共信息平台进行发布。 (四)行政部收到简历后,与党群部一起对照岗位要求,牵头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组织简历筛选、资格审查及经历业绩评估,确定初试人选,开展面试工作。 (五)根据上述环节综合确定考察人选后,公司分管领导、行政部、党群部、用人单位与拟考察人选商谈约定事宜,经协商一致的由行政部开展考察(包括背景调查)工作。 (六)集团党委根据面试、考察及商谈情况,研究确定拟聘人选。 (七)行政部与用人单位与拟聘用人员进行协商,协商通过后,由用人单位下发聘用文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属地参保人员的招聘 属地参保人员的定义:集团所属各子分公司单位,招聘人员与下属分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属地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 第五条人员招聘及晋升程序 (一)各单位招聘(含劳务派遣晋升)属地参保人员,

国有企业中层干部选任及管理暂行办法

xxxx集团有限公司 中层管理人员选任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与管理监督,提高企业选人用人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推动企业实现“两覆盖、两匹配”目标,建设一支“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中层管理人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省委、市委相关配套文件、财政部等颁布的《集团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3号—人力资源》第六条及《加强国企党的建设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实施方案》《关于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进一步规范选人用人工作的意见》《xx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选拔任用暂行办法》《xx市市属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任及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集团公司管理的中层管理人员,下属二、三级及代管企业管理的中层管理人员。主要包括:集团公司总助及部门正职、副职及外派专职董事;二、三级及代管企业的班子成员及二、三级企业部门正职、副职;其他参照集团中层管理人员管理的人员。

集团公司管理的中层管理人员包括:集团公司总助、部门正职、副职及外派专职董事,直管二级、三级企业及代管企业班子成员(不含其它出资方股权代表),其他参照集团公司管理的中层管理人员。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团公司管理的中层管理人员的选任及管理工作职责,由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履行;二级、三级企业及代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选任及管理工作,由各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履行。 集团对直管二级、三级企业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层副职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集团外派专职董事的选任及管理工作,具体按照集团外派专职董事有关制度执行。直管二级、三级企业及代管企业纪委书记的选任及管理工作,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市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xx党发〔2014〕2号)进行。集团委派的财务负责人,按照集团公司《会计委派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纳入集团公司管理的中层管理人员范畴。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四)组织认可、出资人认可、市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原则;

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制度范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企业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制度篇1 第一节总则 一、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呈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执行国家在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劳动人呈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三、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四、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公司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第二节一编制及定编 五、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用人实行定员、定岗。 六、公司职能及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总经理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七、下属公司、企业属下机构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经理提出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八、因工作及生产,业务发展需要、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须按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履行手续后方准实施。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聘用员工的,一律报总经理审批。 九、下属公司、企业需雇用临时工人的,必须提前2个月作出计划报劳动人事部审批,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向劳动管理部门申请指标,按核准的指标及指定的地点雇用临时工。严禁无指标雇用临时

国企中层管理人员交流工作办法集团公司国有企业工作制度

国企中层管理人员交流工作方法范文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推进中层管理人员交流工作,进一步优化队伍结构,提高中层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公司高质量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XX公司部门正副职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班子成员。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中层管理人员交流,是指XX公司党委对中层管理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二章交流对象 第四条交流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人员: (一)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二)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三)在一个子公司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 (四)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全资(控股)子公司中层正职及其他班子成员,XX公司部门正职。 第五条全资(控股)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子公司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子公司副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第六条XX公司部门正职,特别是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

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工作的人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第七条缺少基层工作经验或者岗位经历单一的中层副职及以上领导干部,应当有计划地交流。 第八条中层管理人员任职回避交流参照党政领导干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中层管理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者暂缓交流: (一)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 (二)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第三章交流范围 第十条人员交流可以在XX公司部门之间,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XX 公司部门之间进行。 第十一条部门及子公司之间的人员交流,重点围绕公司开展战略和人 才战略及重大项目建设进行。 第十二条XX公司党委应当注意选调有子公司工作经验的人员,特别 是子公司领导班子中的优秀年轻干部到XX公司部门任职,同时根据工作 需要有计划地选派XX公司员工到子公司任职。 第十三条人员交流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XX公司人资部拟定交流方案,提出交流人选; (二)XX公司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三)XX公司党委党委与交流人员谈话,听取本人意见,做好思想工作; (四)XX公司人资部办理相关手续。

最新国有企业员工薪酬规定国有企业领导薪酬管理办法

最新国有企业员工薪酬规定国有企业领导薪酬管理办法国有企业员工薪酬规定国有企业领导薪酬管理办法篇一 一、员工工资及福利 a.试用员工工资待遇(三个月) 1.底薪1800元/月,当月任务:必须当月销售飞马仕节油器6个; 2.当月完成销售数量在2个的,工资待遇为:1000元; 3,当月本人业绩量超过6个,超额部分金额某5%作为奖励 4、当月无业绩的,公司给付基本生活费450元(含交通费50元、手机话费补贴100元) 5,试用员工享受公司三天的免费岗前培训课程,合格者正式上岗。 b.正式员工工资待遇(取消底薪制) 1,当月个人零售额某15%=当月工资 2,享受公司年底一次性奖金3000元。 3,当月享有交通费100元,手机话费补贴100元 4,享受公司三天的(职业主管成长和初级讲师)培训班 d.业务主任津贴 1,享有正式员工的一切待遇 2,增加提成:当月本人直辖团队累计业绩(包括本人业绩)某3% 3,当月享有手机话费补贴150元,交通费补贴200元。

e,业务经理津贴 1.享有正式员工和主任的一切待遇 2.在晋升主任后的1-3个月内,直接或间接育成二个以上营业组,当月各小组累计业绩某2% 3.当月享有手机话费补贴200元,交通费补贴300元。 4.享受公司三天(职业高级经理人成长和高级讲师)培训班 f.奖金分配 是指公司业务部当月销售额某2%的基金,公司以当月各级业务人员排名前3名分别给予(奖金)或奖品,具体分配作如下规定: 第一名:奖基金总额的50% 第二名:奖基金总额的30% 第三名:奖基金总额的20% g,半年度旅游奖金:是指公司营销部当月销售额某1%的基金,经过半年的业绩累计,员工在公司工作6个月以上的,个人业绩排名公司前三名的员工,第一名:50%,第二名:30%,第三名:20%给予奖金 二、各级员工的定级 1.业务员 试用期内个人业绩当月不得低于1360元(二个节油器)。 2.业务主任(主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从严管理干部的若 干意见》,结合企业实际,制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 第三条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基本原则: (-)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效、群众公认原则; (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五)依法依规管理原则; (六)工作需要原则。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四条选拔任用管理人员主要有但不限于下列前提条件: (一)因管理人员退休、退职、调动和升降等引起岗位空缺; (二)经上级批准,企业内设机构改革调整引起岗位空缺; (三)因企业长远发展需要,搭建人才梯队”或专业职位紧缺; (四)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要求和上级定岗走编调整等其他情 况。 第五条选拔任用管理人员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政治立场坚走,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

家法律法规,道德品行好; (二)履职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有胜任管理工作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创新能力; (三)正确行使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勤勉尽责, 群众公认,清正廉洁;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 第六条选拔任用管理人员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管理员 1・一般从管理员层级后备人才库中选拔。 2•本科及以上学历。 3•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企业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引进的第一学历为硏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副主管 1・一般从副主管层级后备人才库中择优选拔任用。 2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左一般应具有管理员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主管 1 •一般从现任副主管岗位管理人员中根据履职表现择优选拔任用。 2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一般应具有副主管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满2年未满3年的一般应当具有副主管和管理员岗位累计6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中层副职 (1)应当具有主管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满2年未满3

2021年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2021年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任职资格 (3) 第三章选派程序 (4) 第四章工作职责及程序 (5)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9) 第六章附则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对所投资企业的管理模式,加强公司对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外派人员”)的管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对外投资时,由公司委派或提名并代表公司在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以下统称“派驻企业”)出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岗位的人员。其中,董事职务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职务包括监事会主席、监事(职工监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派驻企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外派人员的选拔、推荐、日常工作交接,由公司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垂直管理(以下简称“垂直管理部门”);外派人员的任免、薪酬、考核等人事管理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归口负责;外派人员代表公司表决、协调处理派驻企业发生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由公司证券部归口负责。上述管理事项统一报送公司董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条外派人员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及派驻企业公司章程赋予的各项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外派人员在维护所任职的派驻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五条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二)熟悉公司及派驻企业经营业务,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能够及时、准确贯彻执行公司的战略意图、决策和决定; (三)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履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四)公司认为担任外派人员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派人员: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人员; (二)与派驻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 (三)曾经由公司派往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在履行职务时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给公司或派驻企业造成严重损失,被撤销其委派职务的人员; (四)公司认为不宜担任外派人员的其它情形。

2021年公司员工廉洁自律管理制度5篇

公司员工廉洁自律管理制度1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员、员工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切实推进和加强公司员工的廉洁自律工作,根据《公司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公司员工廉洁自律工作,坚持从严治党与自我约束相结合,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与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相结合,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机制和依法依纪惩治相结合;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认真执行中央和省、市、县有关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确保城镇国有资产安全运行,实现国有资产增值保值,促进城镇建设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第二条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公司党员、干部职工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政策,学习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收看廉政教育警示片,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增强公司全体员工的廉政意识和党纪、法律知识。 第三条公司员工不准擅自决定下列事项 (一)不经集体研究并报政府批准对外投资、借贷、担保、出让银行授信额度等重大事项;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暗箱操作大宗物资商品采购及固定资产修建事项; (三)违反决策程序,超越权限调拨、使用大额资金; (四)违反组织人事工作规定和公司章程,决定对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下属单位负责人的任免、聘用、奖励和晋升,决定对员工的安置。 第四条公司员工不准损害国家、集体、职工利益,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有关合资、合作、股份制等经营活动中,对损害国有资本权益的行为不反对、不制止; (二)在业务活动中,索要和收受关联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贵重物品; (三)收受和变相收受直接管理和服务的对象、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所送与的现金、各种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 (四)私自接受有关联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安排出资的旅游活动,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其他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国有企业绩效考核管理制度方案

国有企业绩效考核管理制度方案 绩效考核与员工的工资直接挂钩,因此一份合理的绩效考核非常重要,下面是由作者给大家带来的国有企业绩效考核管理制度方案5篇,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国有企业绩效考核管理制度方案篇1 一、为加强公司考勤管理,整顿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遵章守法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考勤制度为公司重要的管理制度之一。 根据有关规定,部分公司领导经总经理异常准许外,所有员工均需参加考勤打卡。打卡每一天三次(早、午、晚),午时上班打卡时光最多只能提前十五分钟(即14:00上班,需在13:45分后才能打卡),否则按相关规定处罚。 三、工作时光:除个别工种外,员工每星期工作时光为六天,每一天八个小时。 工作日:星期一~星期六 工作时光:上午8:00~12:00 午时14:00~18:00 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作息时光,具体以通知为准。 四、假期管理 (一)各类假别 1、因公出差 凡属于下列情景之一者均属公差 (1)因公司技术、业务出差;

(2)经批准参加的各类由公司出资的相应的培训和公司组织的各类旅游活动等; (3)经批准外出参加各类社会公益活动。 2、法定休假 (1)国家法定休假日共十天:元旦一天(1 月1日)、春节三天(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国际劳动节三天(5月1、2、3日)、国庆节三天10月1、2、3日);具体放假时光按国家颁布的规定实行。 3、病假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公)负伤。持有区级以上医院所开具的休假提议书,可核予病假; (2)经批准在工作时光内出外就诊超过8个小时的,其超出时光累计为病假。 4、事假 因个人事项,必须由本人亲自料理的,经申请可酌情核予事假; 五、请假审批权限 公司本部各级人员(不含副总以上级)请假(病假、事假、其它假)均须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呈送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未经批准则按旷工论。 六、假期管理及假期工资核算 (一)各级人员请假两天以内者,除病假外,须提前二个工作日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三天及以上的,需提前一周办理);如遇急事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应先电话向办公室请假。返工后,如实填写请假单,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未办理请假手续的事假,均按旷工处理。

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央和__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职业经理人管理,根据《____市委 __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____市委办公厅 __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管企业推行职业经理人和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__市市管企业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职业经理人管理办法》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职业经理人管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党组织,是指公司党总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经理人,是指通过市场化机制选聘的公司经营负责人,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岗位。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业务主管部门,是指集团公司本部各职能主管部室及集团公司所属各投资平台公司。 第六条职业经理人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和依法选任相结合,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事业为上、人事相宜,坚持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坚持依规依纪依法。

第七条坚持党组织对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公司党组织、董事会在集团公司党委领导下,在集团公司组织人力部的指导下负责职业经理人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选聘工作程序 第八条公司职业经理人可采取市场化公开选聘和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等方式进行。必要时,也可通过组织推荐方式进行。 第九条职业经理人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具备与岗位相匹配的任职经历和专业素养,市场感觉敏锐,经营业绩突出,职业操守、职业信用和个人品行良好。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职位禁入和特殊岗位任职资格等制度规定。 第十条市场化选聘一般应包括以下程序: (一)下达授权书。集团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董事会下达授权意见。授权公司董事会职权:经理层成员选聘权、业绩考核权、薪酬分配权、中长期决策权等权力。 (二)制定选聘工作方案。公司党组织、董事会会同集团公司组织人力部,提出选聘岗位需求,细化岗位职责、任职条件、能力要素,确定选聘方式和工作流程,明确薪酬待遇标准、绩效目标和考核方式,结合公司实际制定职业经理人选聘工作方案,经集团公司党委审议通过后实施。

国有企业委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全新经典版)

委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以下简称“公司”)对被投资企业委派人员的管理,提高被投资企业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有效监管国有资产营运情况,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保证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XX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宁国资产[2015]82号)及被投资企业《出资人协议》、《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公司出资或授权管理的国有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以及资产委托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司委派人员,是指: (一)委任人员:(以下简称“XX公司”)委派至公司的董监高人员。 (二)委派人员:一是被委派至不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参股公司的董监高人员。二是公司下属企业所有财务总监及有必要派驻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委派人员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股东权益,代表公司行使权利。 第二章委派人员的任职资格与选任方式第五条委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忠实勤勉,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

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二)熟悉公司和被投资企业所经营业务,具有经济管理、技术、法律、金融、投资、财务等专业背景知识,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素质、专业经验、职业技能和职业操守,并持续学习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并掌握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深入了解所在企业的业务情况,不断提高履职能力,适应委派人员的岗位需要。 (三)公司认为担任委派人员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委派人员: (一)有《公司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与被投资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或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公司委派人员应按照投资规模、产业性质、项目发展潜力等,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中的优秀人员中选任或对外招聘。 第八条委派人员按照《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实施办法(试行)》,履行相关人事管理程序后,向被投资企业任命、提名或推荐,由被投资企业履行股东会、董事会等选举或聘任程序。 第九条委派人员任职试用期为6个月,公司考核合格后,转入正式任职时间;考核不合格的,参照《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任职试用期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章委派人员的职责、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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