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管理处路政执法大队准军事化管理规定

高速公路管理处路政执法大队准军事化管理规定
高速公路管理处路政执法大队准军事化管理规定

水城高速公路管理处老鹰山路政执

法大队准军事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设一支素质高、业务强、纪律严、作风硬、反应快的高速公路路政执法队伍,不断提高路政执法服务水平,树立良好路政执法形象,根据《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执法风纪》和《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等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队路政执法人员在日常内务执法风纪与日常行为、军事训练与应急处置、值班执勤备勤、学习与纪律等方面的准军事化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大队的准军事化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严格要求,管训结合、知行合一,常抓不懈、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高速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服从准军事化管理,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不断培养

— 1 —

过硬作风,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能力。

第二章执法人员职责

第一节路政外勤职责

第五条贯彻执行路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履行路政管理职责。

第六条实施路政巡查,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依法查处各类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严格对涉路施工的监督检查,维护施工路段的正常秩序;做好对相关单位的监管工作。

第八条依法开展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工作。

第九条依法开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负责在许可项目审批前的查勘、定位和审批后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2 —

第十一条检查监督所辖路段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情况,及时提出维护、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节路政内勤职责

第十三条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路政管理的方针、政策。

第十四条路政档案由路政内勤人员进行立卷、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票据实行专人负责。

第十六条负责路政行政许可项目申请材料的收集和审查。

第十七条在工作例会上,对路政相关工作进行汇报、分析、总结。

第十八条负责做好值班期间信息反馈、协调等工作,确保发生紧急情况后及时出警。

第十九条负责搞好公示事项的实施,接受群众和管理相对人的来信来访及举报的登记、解答工作。

第二十条根据上级的工作部署起草工作计划、总结等文稿。

— 3 —

第二十一条负责所辖路段公路路产、违章建筑、附属设施、行政处罚、行政诉讼等档案管理工作。负责路政案件的结案,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的收取、上缴工作。

第二十二条办理文件的收发、登记、呈批、传阅、归档和印鉴的保管、使用。

第三节路政中队长职责

第二十三条中队长在大队的领导下,负责实施路政管理工作,带领路政员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高速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及上级的指示、决定。

第二十五条定期组织中队路政员进行业务学习,在工作会上汇报、分析、总结中队路政管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廉洁奉公、严格执法,自觉履行岗位职责,尽心尽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七条完成上级交办其他工作。

— 4 —

第四节路政副大队长职责

第二十八条副大队长在上级部门的领导下,协助大队长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九条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高速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及上级的指示、决定。

第三十条抓好安全管理工作,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参与大队各项重大管理工作的研究和决策。

第三十一条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廉洁奉公、严格执法,自觉履行岗位职责,尽心尽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三十二条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节路政大队长职责

第三十三条主持路政执法大队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大队长办公会议,安排本辖区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

— 5 —

高速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及上级的指示、决定。

第三十五条抓好行政执法工作,督促路政人员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

第三十六条坚持科学管理,负责拟定路政管理工作制度、汇报路政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十七条坚持增收节支,管理好路政巡查车辆和路政装备。

第三十八条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廉洁奉公、严格执法,自觉履行岗位职责,尽心尽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三十九条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执法风纪

第四十条路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言语热情诚恳,表述通俗易懂,并遵守下列要求:

— 6 —

(一)现场执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接待群众来访以及与当事人谈话时,应当使用规范的文明执法用语;

(二)原则上使用普通话,可根据当事人具体情况使用方言或其他语种;

(三)严格执行《交通行政执法忌语》规定,禁止使用讥讽性、歧视性、羞辱性、训斥性、威胁性语言和讲粗话、讲脏话。

第四十一条路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

(三)检查物品、场所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物权,不得损坏当事人财物;

(四)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严肃认真,不得询问与检查无关的

— 7 —

内容,不得采取诱导、压制、强迫的方式进行;

(五)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书写工整,表述准确,不得篡改;

(六)坚持整改、指导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注意宣传教育,不得激化矛盾;

(七)检查完毕,应当感谢当事人给予配合,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第四十二条路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严禁以下行为:

(一)违规上路执法,无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未持执法资格证执法,将执法资格证用于非公务活动;

(二)擅自提高或降低执法标准,乱罚款、乱收费,趋利执法,以罚代管;

(三)收缴罚款不开具罚款票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

— 8 —

(四)饮酒后上岗执法和工作时间内饮酒;

(五)参与、从事与职权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七)违法扣留车辆、物品或者擅自使用扣留车辆、扣留物品;(八)无法定依据执法或者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执法;

(九)其他有损路政队伍形象的行为。

第四章内部关系

第一节路政员相互关系

第四十三条路政员不论职位高低,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

第四十四条干部、职工依行政职务上级与下级或者同级的关系。在行政职务上构成隶属关系时,行政职务高的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部属又是下级,部属的上一级领导是直接领导;

— 9 —

第四十五条领导有权对部属下达命令。命令通常按级下达,情况紧急时,也可以越级下达。越级下达命令时,下达命令的领导,应当将所下达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领导。

命令下达后,应当及时检查部属的执行情况;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下达补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

第四十六条部属对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领导。如果认为命令有不符合实际情况之处,可以提出建议,但在领导未改变命令时,仍须坚决执行。执行中如果情况发生急剧变化,原命令确实无法继续执行而又来不及或者无法请示报告时,应当根据领导总的意图,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地机断行事,坚决完成任务,事后迅速向领导报告。

第四十七条部属接到越级下达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在执行的同时,应当向直接领导报告;因故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当在情况允许时迅速补报。

— 10 —

第二节大(中)队相互关系

第四十八条没有隶属关系的大(中)队,由于驻地、配置地域或者执行任务相邻时,构成友邻关系。

友邻大(中)队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团结,遇事协商解决;及时通报情况,积极配合,密切协同。

第四十九条大(中)队之间,根据上级命令或者指示,可以构成支援与被支援、配属与被配属等关系。

构成支援与被支援关系的大(中)队,应当从全局出发,严格执行协同计划,协调一致地行动。担任支援任务的大(中)队,应当积极支援,坚决完成任务;被支援的大(中)队,应当及时通报情况,积极协同配合。

当大(中)队配属某一单位时,即与该单位构成临时隶属关系,一切行动应当服从该单位领导的领导和指挥。

— 11 —

第五章礼节

第五十条路政员必须有礼节,体现路政员的文明素养,促进内部的团结友爱和互相尊重。

第五十一条路政员之间通常称职务,或者姓加职务,或者职务加同志。领导和上级对部属和下级以及同级间的称呼,可以称姓名或者姓名加同志;下级对上级,可以称职务或者职务加同志。在公共场所和不知道对方职务时,可以同志。

路政员听到领导和上级呼唤自己时,应当立即答“到”。回答领导问话时,应当自行立正。领受领导口述命令、指示后,应当回答“是”。

路政执法人员在特殊时段和场合应当注意以下礼节。

(一)参加重大活动升国旗时,着执法服装列队的路政人员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未列队的路— 12 —

政员应当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立正。

(二)遇见上级领导时,着执法服装的路政员应当行举手礼;因执行任务需要,不便行举手礼时,可以行注目礼。遇见本单位经常接触的领导和其他同事时,应当互相致意。

(三)路政人员交接班时,应当互相敬礼;不同地区或部门的路政人员因公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

(四)路政人员在进入领导办公室前应当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并向领导敬礼;进入同级或者其他人员室内前应当敲门,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五)在室内,领导或者上级到来时,第一位见到领导或者上级的路政人员应当发出口令“起立”、“敬礼”、“礼毕”,其他人员按照口令统一动作。回答领导问话时,应当自行立正;听到领导口述指示后,应当回答“是”。在领导或者上级示意后,自行恢复到原工作或学习状态。

— 13 —

(六)组织集体活动,当上级领导检查指导时,由现场职务最高的组织者发出“立正”口令,并向领导敬礼和报告。

第六章路政员着装

第五十二条高速公路路政执法人员执法和工作时应当按照《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人员着装规定》的要求着制式服装,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执法时按照规定佩戴统一的标志、胸卡、腰带、手套,上路执法必须加穿反光背心;

(二)严禁歪戴帽、卷袖口、敞衣扣、披衣、穿拖鞋、打赤脚、卷裤腿等有损风纪的行为;

(三)不同季节的执法服装不得混穿;季节换装的时间和着装要求,通常由大队领导统一规定;因天气变化每日着装由中队长确定。

(四)非执行公务需要,不得着制式执法服装进入酒店、娱— 14 —

乐场所。

(五)着制服在室外应当戴帽;戴大檐帽、作训帽时,帽檐前缘与眉同高;戴冬帽时,护脑下缘距眉约1.5厘米;并保持水平;路政员大檐帽风带不用时应当拉紧并保持水平;大檐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

(六)着制服进入室内通常脱帽;因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宜脱帽时,由在场最高领导临时规定;

(七)着制服时应当按照规定扣好衣扣,不得挽袖(着作训服时除外),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

(八)制服内着毛衣、绒衣、棉衣时,下摆不得外露;着衬衣(内衣)时,下摆扎于裤内;

(九)路政员非因公外出应当着便服;行政人员下班后通常着便服;女路政员怀孕期间可以着便服;

第五十三条路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仪表整洁,仪容端庄,并遵守下列要求:

— 15 —

(一)男性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干净、整齐,不得留长发、长胡须、长鬓角,不得露光头;

(二)女性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干净、整齐,执法时不得头发披肩,不得染指甲、染彩发、化浓妆、佩戴首饰。

(三)路政员不得文身。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围非制式围巾,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移动电话、钥匙和饰物等,不得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首饰。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七章军容风纪

第一节举止

第五十四条第一条路政员必须举止端正,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

第五十五条路政员参加集会、晚会,必须按照规定的时— 16 —

间和顺序入场,按照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第五十六条路政员不得酗酒,不得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或者操作武器装备。

第五十七条路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举止文明,保持良好形象,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现场执法要保持端正、庄重,查纠违法行为时应当先敬礼,指挥车辆的手势要明确、规范。接待联系公务的人员及来访群众时应当主动起身相迎,事毕后应当起身相送;

(二)外出徒步巡查时严禁背手、插手、拉手、搭肩、挽背、揽腰,不得边走边吃食物、打电话、看书报、抽香烟。外出时应遵守社会公德、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

(三)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应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手势动作,不得有双手抱胸、玩手机、打哈欠、伸懒腰等不文明或可能引发行政相对人反感过激行为的举止;

(四)禁止使用冷、硬、横、蛮及其他怠慢、蔑视性态度对待当事人。遇有当事人情绪激动或者有过激言行的,要冷静处理,以理服人,不得做不必要的手势动作或其他不文明行为举止,不

— 17 —

得针锋相对,激化矛盾;

(五)遇有暴力抗法的,要沉着应对,及时报警,注意自身安全,防止事态失控。

第三节军容风纪检查

第五十八条军容风纪是军队和路政员的仪表和风貌,是军队作风纪律和战斗力的表现。中队每周、大队每月至少进行1次军容风纪检查,及时纠正问题并讲评。

第五十九条大队应当建立执纪问责纠察队,在大队及工作场所组织风纪纠察。

纠察人员对违反军容风纪的路政员应当令其立即改正,对不服从纠察和严重违反军容风纪的路政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扣留并通知其所在单位负责人领回严肃处理。

— 18 —

第九章作息

第一节时间分配

第六十条路政执法大队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大队行政内勤工作日通常保持8小时工作和8小时睡眠,并规定起床、早操、洗漱、开饭、课外活动和点名时间。

第二节大队一日生活

第六十一条起床

听到起床号(信号)后,大队人员立即起床(队值班员应当提前10分钟起床),按照规定着装,迅速做好出操准备。

因集体活动超过熄灯时间1小时以上时,大(中)队队长可以确定推迟次日起床时间。

第六十二条早操

— 19 —

除休息日和节假日外,大队通常每日出早操,每次时间通常为30分钟,主要进行队列训练和体能训练。除担任公差、勤务的人员和经医务人员建议并经队领导批准休息的伤病员外,所有人员都应当参加早操。

听到出操号(信号)后,各班、排迅速集合,检查着装和携带的武器装备,跑步带到队集合场,向队值班员报告。队值班员整理队伍,清查人数,向队领导报告,由队领导或者队值班员带队出操。

结合早操每周进行1至2次着装、仪容和个人卫生的检查,每次不超过10分钟。

大队每季组织1次会操。

第六十三条整理内务和洗漱

早操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和洗漱,时间不超过30分钟。班值日员协助检查并整理本班的内务卫生。队值班员检查大

— 20 —

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工作职责

路政大队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依法保护路产路权,实施高速公路路政巡查督导,制止和查处各种违法利用、侵占、污染、毁坏和破坏路产的行为,检查督促公路养护单位修复受损公路设施,维护高速公路及标志、标线的完好。 2、负责路产案件的审核、备案,并对存在争议的赔偿事项和金额进行复核,检查指导路政中队路产案件的处理工作;参与路政案件的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3、依据授权审查许可所辖高速公路养护作业施工有关事宜,并对施工保畅和上级许可事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4、依据授权许可管辖路段内的超限运输,组织实施超限运输车辆监护通行工作。 5、负责制定年度路政管理工作计划和考核指标,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和考核,并对所辖路政中队的路政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 6、参与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及路产变更移交工作,建立健全路政管理档案。 7、负责路政法律文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8、负责对所辖高速公路路政人员服装配发、巡查车辆、装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负责路政管理工作情况的统计分析,及时报送所辖高速公路的道路通行情况。 10、组织、参与所辖路段采取的路政行政强制措施活动,组织、参与人民法院受理的路政强制案件的执行。 11、负责审查新招录路政人员的资格,组织开展路政业务培训,建立人员管理信息库,定期报送路政人员管理信息。 12、负责路政执法活动的公路“三乱”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13、完成高速公路管理处交办的工作,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路政大队长岗位职责 1、负责大队全面工作,宣传贯彻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等,制定工作计划和措施,定期召开队务会议,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检查指导中队工作。 2、负责超限运输日常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超限运输车辆监护通行事宜。 3、负责审定所辖路段养护施工交通保畅方案,对许可事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组织路政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5、负责审定管辖路政事案处理意见,定期开展路政法律文书的评查工作。 6、负责对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及其受损公路设施的修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完善公路标志标线和设施的初步意见。 7、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办法

XX高速公路XX合同段 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1、XX高速公路工程是我公司打开四川公路市场的窗口工程,为实现保护环境、促进职业健康安全,特制定本细则。 2、依靠科学的管理理论、程序和方法,实施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的管理,动用多种多样的方法,在施工过程中保护环境、保护生态,使施工中潜在的安全隐患处于受控状态,确保施工生产的安全,促进职工的职业健康。 3、始终把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工作放在工作的首位,经常开展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和相关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全体职工的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意识和能力。同时加大奖惩力度,保证措施的严肃性。 第二章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组织机构 1、XX高速公路XX合同段项目部成立了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项目经理XX担任组长,党工委书记XX、副经理XXX、副经理XX、项目总工XX担任副组长,成员为五部一室负责人。安质环保部负责日常的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 2、各施工单位必须成立以队长为组长,副队长、专职安全员和各业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小组,专(兼)职环保员、安全员负责具体的管理业务。 3、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编制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查处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对违章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确保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 4、各级专(兼)职环保员、安全员有权纠正各种违章行为,专(兼)职环保员、安全员必须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专(兼)职环保员、安全员的更换必须通过相应的程序。 5、专(兼)职环保员、安全员必须不断地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对施工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隐患要及时和单位领导沟通,一定要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守则 主要内容: 1、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性质与特点。 2、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职责。 3、高速公路路政体制改革。 4、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内容和方法。 5、高速公路路政内外业管理内容。 重点: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内容和方法。 一、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性质与特点 1、定义: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是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由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对高速公路进行的行政管理。 2、职能: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职能为:保护路产、维护路权、维持秩序、保护权益。 3、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与—般公路路政管理的不同(由于高速公路的特殊性) (1)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责向多元化拓展 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除要保证路产设施完整、维护路权不受侵犯外,还应包括维持行车秩序,提供路面信息,清理排除路上障碍,参与抢险救护,以及养护维修时提供路旁服务等其他管理功能。 (2)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重点应由监管向服务上转移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吸引车流,向过往车户提

供优质的服务。因此,向使用者提供及时的服务(包括有偿服务),提倡路政管理的服务意识也是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宗旨。 (3)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是一种全新的动态管理 所谓动态管理,是指路政工作在其职权范围内,要依据路上管理要素的变化实行昼夜不间断的全天候巡逻管理。 4、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特点 (1)社会性,路政管理涉及各行各业,与广大人民群众、千家万户有着密切联系,牵涉沿线工业、农业、邮电、通信、水利电力、国土、治安、工商、文教、环保等部门,因而路政管理必然要与这些部门发生联系,以求得这些部门支持配合,才能使公路管理好。 (2)法制性,路政管理的法制性是由路政工作的法律强制作用所决定的,路政管理活动直接影响一些机构和一部分人的权和益,有时还有直接的经济利益,所以具有极强的政策性。 (3)管理方式的特定性,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是一种全天候、全方位、全区域的路上跟踪管理,管理的主要对象是高速的汽车流。 (4)管理手段的先进性,由于高速公路是汽车专用线,具有设施多,流量大,车速快,事故(件)突发率高的特点,要求路政管理必须具备优越的监控通信手段,配备精良的巡逻清障设备、装备,专门的抢险救援用品,以便于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做出快速反应,实施有效对策。(5)管理内容的复杂性,高速公路实行全面的多维管理,决定了路政管理内容的复杂性。 (6)服务性,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根本在于实现高速公路的安全、完好、畅通,为使用者提供良好的交通服务,真正体现高速公路的社会

四川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四川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四川省高速公路BOT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经营-移交(BOT)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BOT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投资人招标投标及项目建设、经营、移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授权市(州)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投资人,依法特许经营的高速公路。 第三条项目特许经营的期限包括准备期、建设期和运营期(含收费期)三个阶段。 准备期是指投资协议签订起至项目开工;建设期是指项目开工起至交工验收;运营期是指项目通过交工验收至收费期届满,其中收费期是指项目批准收费起至收费期届满。 第四条项目投资人应依法组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和经营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投资人招标 第五条开展投资人招标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高速公路专项规划; (二)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 (三)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编制并经审查; (四)省政府已授权采用BOT方式建设。 第六条项目投资人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注册资本、净资产、投融资能力、初步融资方案、从业经验和商业信誉等。 第七条项目投资人招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发售招标文件; (三)投标人编制、递交投标文件; (四)招标人组织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 (五)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六)中标候选人公示; (七)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签订投资协议。 第八条招标人应通过国家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步在省指定媒介发布。 采用国际招标的,应通过相关国际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路政执法车辆管理规章制度3篇

路政执法车辆管理规章制度3篇 路政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规范公路路政管理行为,保障所辖路段的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 __公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路政中队依法实施公路路政管理行为,保护路产、维护路权。查处各类路政事案,做好法律法规的 __。 二、路政人员执法时,应着装规范、佩戴整齐、持证上岗。 三、路政人员执法时,应恪尽职守、公正廉洁、文明执法,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收费、罚款; (二)擅自提高路产的赔偿、补偿标准; (三)要求过往车辆带人带货; (四)刁难或者勒索行政管理相对人; (五)其他违法行为。 四、发现破坏路产、侵害路权的行为时,路政人员应及时进行现场勘验,收集证据,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五、发现擅自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及公路用地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设立非公路标志的行为,应立即制止,依法处理,并及时上报。 六、对经上级部门批准,在管辖路段上空、地面和地下进行跨线作业、道路施工和地下挖掘时,应当进行施工监管。因施工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损坏的,应向施工方索赔。 七、路政人员上路巡查应规范化上岗,履行巡查职责,做好巡查记录。 八、制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体系,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发生交通事故或突发事件时,路政中队请示所领导后启动应急预案。 九、按照规定建立路产档案、路政文书档案、日常管理档案,并按照“一案一档”的原则建立路政处理档案、路政处罚档案、违章建筑档案。 十、按照规定对路政车辆、设备器材进行维修、保养。

十一、对于违反路政管理法规,且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的,路政中队可依法留置其车辆。十二、加强对路政人员的管理、培训和监督,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路政巡查管理制度 一、巡查时间 路政巡查实行四班三运转制。早班上班时间为:8:00时——14:00时,中班上班时间为:14:00时——次日0:00时,夜班上班时间为:0:00时——次日8:00时。 二、巡查班交接程序 (一)交接班时,接班班长应阅读上一班巡查记录,有不明之处当面问清。交班人员如有留置车辆或证件等其它特殊情况,须移交后方可结束本班巡查工作。 (二)接班人员认真检查设备器材的完好性和数量,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检查合格后接收。 (三)因造成较大路产损失或侵权案件等需要连续在路面值勤的,接班人员要现场交接班。

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正式版)

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承朝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 防止和减少施工 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把承朝高速公路建设成优质工程、廉政工程和安全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等国家和部门的法律法规, 以及河北省有关政策规定和省交通厅文件要求, 结合承朝高速公路建设的实际, 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参与承朝高速公路建设的各监理、施工单位要积极运用安全系统工程技术, 正确处理安全与工期、质量、效益等方面的关系,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 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 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安全。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搞好施工。 第三条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增强法制观念。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有权进行检举、控告。

公路路政人员日常行为规范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日常行为规范为加强路政管理工作和路政队伍建设,提高公路路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树立公路路政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和工作秩序,建立团结和谐的工作关系,保证公路路政管理各项工作的实施,特作如下规定: 一、文明举止 第一条礼仪规定 (一)部属进见或遇见领导,着制服时应当行举手礼,领导应当还礼;着便装时部属应当向领导问好。 (二)在室内(除食堂就餐、进行文体活动及不便于敬礼的时机和场合),领导到来时,应自行起立向领导问好。 (三)参加上级组织的会议、集会等活动见面和分别时,要相互敬礼。 (四)上班时相遇,同志间要相互问好,下班时要互道再见。 (五)当大(中)队在组织学习等集体活动有领导到来时,组织者应当向领导报告。报告词:(职务)同志,XX大(中)队正在组织XX活动,请指示。职务XX。 第二条称呼规定 (一)人员相互之间通常称职务,或姓加职务,或职务加同志,或姓名加同志。领导和上级对部属和下级一般称姓名或姓名加同志。

(二)部属或下级在参加会议等正式场合听到领导或上级呼唤自己时,应立即答“到”,在接受指示任务后,应回答“是”、“好”、“行”、“明白”。 第三条举止规定 (一)必须保持举止端正,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二)不准酗酒、赌博、参与迷信活动。 (三)不得随地吐痰,不在工作时间吃零食,不在禁止吸烟的场合吸烟。 (四)按时参加上级组织的会议和活动,不迟到早退,不在会场接听手机。 (五)执行公务时,不得背手、袖手或将手插于衣袋内,不得两手掐腰或两手交叉抱于胸前。 第四条交往规定 (一)在与上级领导、机关接触时,要文明,有礼貌;遇见领导陪同外来人员参观检查时,应当敬礼。 (二)当贵宾或领导的车辆通过管辖路段时,全体执勤人员应当敬礼。 (三)行政执法时,应主动向当事人敬礼、问好、亮证、通报单位、身份、姓名、表明意图,遇到抵触时,要态度和蔼,用语文明,耐心解释,并主动帮当事人排忧解难。 第五条行为规定 (一)说话和气,态度热情,团结协作,以诚相待。

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高速公路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日俱规模化和网络化,高速公路大大地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由于高速公路是一定时期的产物,它也受到了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和制约,如设计标准、施工要求和实载通行能力都不同程度地滞后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超负荷运行屡见不鲜,事故发生率有上升的趋势;其二,随着地方经济的不断发展,地方政府寄望于开发的层面和深度,依托于高速公路布局和开发,时而出现越权违法许可高速公路红线控制区内的占用地兴建建筑物;其三,经济的发展使大多数农民富裕了,重新有了兴建住宅的愿望,由于高速公路多穿行于荒山僻壤之中,国家也加大了农田耕种的管理力度,乡镇政府默许农民在高速公路红线控制区内挤占违房屡屡发生;其四,由于路政人员的配置及其点多线长等因素,全面完成好保护路产和维护路权工作难度是显而易见的。产生以上不良现象的原因,我个人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对设计标准和实载通行能力相对饱和,需通过加快对道路维修改造,更新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和调整管理机制,加大管理力度来解决;对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主要涉及到地方规划、土地管理、建设等部门的越权违法许可红线控制区内

建筑物,应采取沟通,上门法规宣传,促使政府职能部门撤消许可决定,必要时可采取行政复议的手段;沿线村民违章建房的问题,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原房地基拆除兴建,在工程兴建中尚未拆除,并在乡村、土管部门备案,另外,农民“根基”的传统意识和耕作农田习惯较强,给控制新建违章建筑带来一定难度,是否可以考虑拆迁补偿的办法;另一种情形是乡村公路改扩建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自身的愿望迁入红线控制区内新建,这种情形可以控制,但要做很多具体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加路政人员工作量。基于以上几点,我们是否可以通过建立有效的机制和平台,增强对上述问题解决的方式和途径,按照“三个服务”的指导思想和“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建立一个与沿线政府职能部门相结合的互动平台 我们在路政执法过程中,常常会遇到有的政府职能部门对《公路法》、《高管条例》以及路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太了解,在招商引资、布局新建投资项目上的行政许可行为或个人房屋建设等方面,有职能交叉,法规重叠,时常有违背《公路法》等相关规定和超越权限的行为发生。对高速公路的利益造成不法侵害,导致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处于被动状态,为了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我们应建立一个相互理解,紧密配合的互动平台,尤其是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衔接。首先要做好《公路法》的宣传送达工作,对高速公路路政管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本)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本) (2005年1月1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包括高速公路)的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水利、工商、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提高公路服务和管理水平,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公路的建设和养护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第五条公路路政管理经费应当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执法监督 第六条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下列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一)许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的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的行为; (二)许可超限运输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三)管理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和维护;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管理公路施工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中涉及路政管理事项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七)实施公路路政巡查;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1994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营,发挥高速公路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省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车辆、乘车人以及在高速公路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全省高速公路的管理,必须坚持集中、统一、高效、特管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高速公路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养护、路政、收费、通讯监控和综合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公安机关是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对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其所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和指导。高速公路沿线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全省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高速公路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根据实际需要组建高速公路应急救援队伍,配备适应抢险救援需要的设备及物资,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二章养护管理 第六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依据高速公路的养护标准,加强对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养护和维修,保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七条高速公路养护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作业现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施工警告标志、限速标志、导向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夜间和雨、雪、雾天气作业,现场应当设置红色警示信号。养护车辆、机械设备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通过作业现场的车辆,应当按设置的标志通行,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不得侵扰作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维护作业现场的交通秩序。 第八条高速公路因自然灾害遭受破坏,交通严重受阻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集抢修力量,统筹安排有关作业计划,下达路网调度指令,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绕行、分流。 第九条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的监督管理,制定高速公路养护维修计划,定期分析高速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等路况数据,并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情况和养护质量进行检查;对达不到高速公路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责成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限期采取措施,及时修复道路,保障安全畅通。 第三章路政管理 第十条禁止下列危及高速公路行车安全的行为:

路政管理制度

路政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规范公路路政管理行为,保障所辖路段的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路政中队依法实施公路路政管理行为,保护路产、维护路权。查处各类路政事案, 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二、路政人员执法时,应着装规范、佩戴整齐、持证上岗。 三、路政人员执法时,应恪尽职守、公正廉洁、文明执法,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收费、罚款; (二)擅自提高路产的赔偿、补偿标准; (三)要求过往车辆带人带货; (四)刁难或者勒索行政管理相对人; (五)其他违法行为。 四、发现破坏路产、侵害路权的行为时,路政人员应及时进行现场勘验,收集证据,按 照法定程序处理。 五、发现擅自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及公路用地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设立非公路标志的行为,应立即制止,依法处理,并及时上报。 六、对经上级部门批准,在管辖路段上空、地面和地下进行跨线作业、道路施工和地下挖掘时,应当进行施工监管。因施工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损坏的,应向施工方索赔。 七、路政人员上路巡查应规范化上岗,履行巡查职责,做好巡查记录。 八、制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体系,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发生交通事故 或突发事件时,路政中队请示所领导后启动应急预案。 九、按照规定建立路产档案、路政文书档案、日常管理档案,并按照“一案一档”的原 则建立路政处理档案、路政处罚档案、违章建筑档案。 十、按照规定对路政车辆、设备器材进行维修、保养。 十一、对于违反路政管理法规,且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的,路政中队可依法留置其车辆。 十二、加强对路政人员的管理、培训和监督,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路政巡查管理制度 一、巡查时间 路政巡查实行四班三运转制。早班上班时间为:8:00时——14:00时,中班上班时间为:14:00时——次日0:00时,夜班上班时间为:0:00时——次日8:00时。 二、巡查班交接程序 (一)交接班时,接班班长应阅读上一班巡查记录,有不明之处当面问清。交班人员如有留置车辆或证件等其它特殊情况,须移交后方可结束本班巡查工作。 (二)接班人员认真检查设备器材的完好性和数量,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检查合格后接收。 (三)因造成较大路产损失或侵权案件等需要连续在路面值勤的,接班人员要现场交接 班。 三、巡查任务 (一)检查路况、公路路产和建筑控制区的情况。 (二)发现和查处各类路政事案。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复习题

《高等级公路路政管理》复习提纲 1.高等级公路的概念 高等级公路一般包括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二级公路。 2.高等级公路的特征 1)公路几何指标高,设计速度快;2)服务水平高,横向干扰小;3)混合交通影响小,通行能力大;4)路基宽度大,占地面积多。 3.公路路政管理的概念 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交通主管机关和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维护公路管理机构的合法权益和发展公路事业,对公路使用者及其相对人所采取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管理行为,即依照法律、法规履行保护路产、维护路权的管理,进行公路路政的执法。 4.公路路产、路权概念 公路路产,是指公路管理部门依法管理使用的所有有形的和无形的公路财产。它包括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含交通安全设施)、机械设备、料场、科研成果,专利所有权和知识产权等。 公路路权,是指公路管理部门对公路财产享有占用、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以及对损害路产的行为而拥有的行政管理权和民事权益。 5.高等级公路路政管理的手段 1).行政手段。是依靠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能和权威,运用各种行政的决定、命令、规章制度、工作程序等手段,以鲜明的权威和服从为前提,直接左右被管理者的管理方法。行政手段具有权威性、强制性、无偿性、垂直性的特点。 2).经济手段。是指在客观经济规律直接起支配作用的情况下,通过各种经济手段的运用,按照经济原则调节各种不同的经济利益的管理方法。经济手段具有间接性、关联性、平等性的特点。 3).法律手段。是指通过各种法律、法规、规章等,调整路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保证和促进公路事业发展的管理方法。路政管理的法律手段具有稳定性、权威性、规范性的特点。 4).技术手段。要不断学习,提高素质,掌握高科技管理手段,学会运用高技术装备和信息化系统来进行管理;要大力发展并运用路政管理网络系统、路政执法巡查车辆GPS卫星定位系统、超限运输车辆查询系统、标志标线管理系统等高新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服务和整合资源的能力,推动管理方式方法的转变。 6.高等级公路路政管理的主要内容 1)保护路产。是路政管理的中心任务。主要表现在制止和查处如超限运输、在公路上试刹车、挖掘公路以及毁坏和破坏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隧道、涵洞、排水设施、防护构造物、花草树木、苗圃等违法行为。 2)维护路权。是路政管理的重要任务。主要表现在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审理跨越公路的各种管线和渠道,审理各种道路与公路交叉,废弃公路的产权归属等。 3)维持公路工作秩序,保证车辆安全通行。是路政管理的任务之一。主要表现在维持公路渡口、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公路外部行政管理的正常秩序。 4)保护权益。主要是保护公路管理机构、路政管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以及公路养护工作人员、公路管理人员从事生产、执行公务时的合法权益。 7.高等级公路路政管理与普通公路路政管理的区别。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作者:来源:厅法规处时间:2011-1-21 (2001年9月25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章公路路产管理 第四章超限运输管理 第五章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规范公路路政管理行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纳入公路路网的乡道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公路建筑控制区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四条公路路政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并经营的公路,其路政管理职责由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其他专业规划时,应当与公路规划相协调,并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 国土资源、建设、公安、水利、林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检查、督促公路养护单位及时修复受损公路,维护公路及其标志、标线的完好; (三)进行公路巡查,依法制止和查处侵占、损坏公路路产的行为; (四)依法管理公路建筑控制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用于公路路政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车身标志、路政检查标牌和示警灯。 第八条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恪尽职守、公正廉洁、文明执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收费、罚款; (二)擅自提高路产的赔偿、补偿标准; (三)要求过往车辆带货带人; (四)刁难或者勒索行政管理相对人; (五)其他违法行为。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培训和监督,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第九条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接受检查。 第三章公路路产管理 第十条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属于公路路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

省高速公路管理规章制度

省高速公路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管理应当遵循集中、统一、安全、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管理的具体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或者利用贷款、集资建设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从事高速公路养护、收费、经营、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省公安机关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养护管理

第七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高速公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高速公路养护工作,保证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巡查和检测。发现危及高速公路安全运行状况的,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第八条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高速公路的养护质量及其附属设施的状况进行检查。对达不到高速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应当责成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限期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在高速公路上从事养护作业,施工路段工作面超过2公里且相邻工作面的间距少于10公里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预案,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在施工前7日通过新闻媒体和高速公路可变信息板发布施工地点、起止时间等有关信息。 第三章服务与收费 第十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服务设施完好,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安全、快捷、文明的服务。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提供住宿、餐饮、车辆维修、加油等经营性服务和停车、洗手间等公益性服务。

路政执法人员管理规定

路政执法人员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辽宁省普通公路超限运输长期治理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路政和超限运输车辆治理,规范执法行为,严肃执法纪律,预防检测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确保辽河大桥安全通畅,制定本规定。 一、路政执法人员,除要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必须严格执行下列纪律: (一)、工作纪律 1、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受贿、勒索车主或司机钱物。 2、不准违反相关政策、规定和程序。 3、不准违反着装规定。 4、不准扣留规定以外的其他证件。 5不准单独私自处理违规车辆车主或司机,对违规车辆处理须两人以上,做好笔录和各种登记。 6、不准放人情车。 7、不准酒后执法或处理违规车辆。 8、不准使用非财政罚款收据罚款。 9、不准挪用、截留罚没款。 10、不准擅自离岗、脱岗。 11、不准在执勤期间吸烟、打闹、插手、袖手、背手。 12、不准一人执法。

13、不准追赶闯口车辆。 (二)劳动纪律 1、不准旷工。 2、不准酒后上岗。 3、不准在岗上以任何形式进行赌博。 4、不准迟到、早退。 5、不准岗上干私活、看刊物。 6、不准在工作岗位使用污秽语言,必须使用文明用语。 7、不准擅自离岗。 8、不准在检测亭内吃零食和聚集谈玩。 9、不准利用职权打击报复。 10、不准随便顶岗、替岗。 (三)组织纪律 1、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有令则行,无令则止。 2、必须着统一制式服装,佩戴规定标志和证件上岗执法,做到着装整洁、文明服务。 3、积极参加有组织的各项活动。 4、非工作时间不得着制式服装。 5、不得着制式服装参加非本单位组织的各项社会活动。 6、不准向无关人员谈论检测站有关事宜。 7、要表里如一,言行一致,对工作或领导有意见,允许向上级领导、部门提出,但不准私下议论,搞自由主义。

浙江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高速公路服务区是高速公路的附属设施,服务区征地范围内的所有设施均为高速公路的组成部分,均纳入高速公路管理范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市公路管理机构受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委托,负责高速公路服务区的行业管理工作。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经营管理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 第四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必须依法经营、规范管理、优质服务,坚持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原则和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兼顾的原则,为司乘人员提供优质服务。有条件的服务区应积极开展ISO质量体系认证。 第五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必须做到功能适用、设施齐全、买卖公平、服务周到、安全卫生、秩序良好、环境优美、富有地方特色。 第六条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各种设施,应按有关要求进行维护,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二章服务区的经营管理 第七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服务区的专门管理机构。 第八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各服务区应制订各项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制订各类公共安全和卫生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快速、有效的应急机制。 第九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坚持市场化经营,采用灵活的市场运作机制。服务区的服务项目对外招标承包经营时,必须保证服务质量。服务区的卫生、保安等工作,必须由服务区管理机构组织管理。 第十条服务区的各项经营活动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制度,证照齐全,依法经营。 第十一条服务区的用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积极吸收下岗工人。服务区的各类工作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统一着装,持证或挂牌上岗,在岗期间应定期接受培训、教育。 第十二条各项经营性服务必须执行国家和省相关行业制订的各项规定,并自觉接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必须做到明码标价、备有发票、公开透明、公正诚信,文明经营、礼貌待客、周到服务。 第十三条餐饮工作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合格。食品应确保安全、卫生,生熟分别存放,不使用过期、腐烂变质材料,无食物中毒事件发生。餐厅、厨房要保持干净、清洁、卫生,做到定期消毒。 第十四条服务区商场商品陈列整齐,货物供应充足,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商品。商场环境应保持整洁。 第十五条加油站计量器具要按规定定期检查,确保油质、油量。严格执行防火安全规定和加油操作规程,杜绝违章作业,并制订、落实详细的灭火预案与措施。经常检查并保持

四川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2015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服务、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所属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和养护、经营服务、收费等监督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工作,所属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维护、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交通事故处理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高速公路筹资、建设、管理等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交通安全协助机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协助做好本辖区高速公路沿线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条高速公路经营者依法取得的高速公路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高速公路经营者从事高速公路养护、收费和其他经营服务等活动应当依法进行。 第七条高速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第九条鼓励开展高速公路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建设和养护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需要,按照国家高速公路规划的总体要求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编制省高速公路规划。 省高速公路规划的调整,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项目可以采取政府投资、社会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建设,具体筹集资金方式由省人民政府决定。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高速公路。 政府投资高速公路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依法成立的单位负责建设,或者由省人民政府授权单位与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合作建设。 社会投资高速公路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由省人民政府授权单位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人。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拟建高速公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依法做好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工作。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用的相关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核定。

路政管理制度

路政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 规范公路路政管理行为, 保障所辖路段的安全畅通,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路政中队依法实施公路路政管理行为,保护路产、维护路权。查处各类路政事案, 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二、路政人员执法时,应着装规范、佩戴整齐、持证上岗。 三、路政人员执法时,应恪尽职守、公正廉洁、文明执法,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一) 违反规定收费、罚款; (二) 擅自提高路产的赔偿、补偿标准; (三) 要求过往车辆带人带货; (四) 刁难或者勒索行政管理相对人; (五) 其他违法行为。 四、发现破坏路产、侵害路权的行为时,路政人员应及时进行现场勘验,收集证据,按 照法定程序处理。 五、发现擅自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及公路用地内新建、 改建、扩建建筑物、 构筑物及 设立非公路标志的行为,应立即制止,依法处理,并及时上报。 六、对经上级部门批准, 在管辖路段上空、地面和地下进行跨线作业、 道路施工和地下 挖掘时,应当进行施工监管。因施工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损坏的,应向施工方索赔。 七、路政人员上路巡查应规范化上岗,履行巡查职责,做好巡查记录。 八、制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建立应急体系,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发生交通事故 或突发事件时,路政中队请示所领导后启动应急预案。 九、按照规定建立路产档案、路政文书档案、日常管理档案,并按照“一案一档”的原 则建立路政处理档案、路政处罚档案、违章建筑档案。 十、按照规定对路政车辆、设备器材进行维修、保养。 十一、对于违反路政管理法规,且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的,路政中队可依法留置其车辆。 十二、加强对路政人员的管理、培训和监督,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路政巡查管理制度 一、 巡查时间 路政巡查实行四班三运转制。早班上 班时间为: 为: 14: 00时——次日 0: 00时,夜班上班时间为: 二、巡查班交接程序 (一)交接班时, 接班班长应阅读上一班巡查记录, 留置车辆或证件等其它特殊情况,须移交后方可结束本班巡查工作。 (二) 接班人员认真检查设备器材的完好性和数量, 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检查合格后接收。 (三) 因造成较大路产损失或侵权案件等需要连续在路面值勤的,接班人员要现场交接 班。 三、巡查任务 (一) 检查路况、公路路产和建筑控制区的情况。 (二) 发现和查处各类路政事案。 8:00 时—— 14:00 时,中班上班时间 0:00 时——次日 8:00 时。 有不明之处当面问清。 交班人员如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