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路政管理,达到依法治路,保护高速公路路产路权,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营,根据国家、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路桥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路桥公司全资、控股、分公司以及委托管理的营运公司所管辖的高速公路路政大队(队)。

第三条本办法以《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广东省交通集团所属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广东省交通集团高速公路营运管理规范》等文件作为编制依据。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

第四条路桥公司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设置

1、路桥公司路政管理工作归口营运管理部;

2、各高速公路路政队伍根据省交通厅粤交法函[2002]862号进行设置:以高速公路经营公司经营的路段为基础,原则上管辖里程在70公里以上的设路政大队;70公里以下的设路政队。

3、各高速公路新组建路政队伍或因管理实际的需要增设路政队伍时,由所在高速公路经营公司将新组建或新增路政队伍的规模及原因上报路

桥公司,经路桥公司同意后转报省交通集团。

第五条高速公路路政人员的配备和任免

1、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主要依据各路段通车里程配备,暂定标准如下:

(1)通车里程50公里以下(含50公里)的,平均每2.5公里配备1名路政管理员,各路政大队(队)的编制以广东省公路管理局批复的实际人数为准。

(2)通车路程超过50公里的,每增加5公里增配1名路政管理员;

2、各路段路政正、副大队长、队长(不设大队时)由各路段经营公司根据本办法的第五条任职条件推荐,经路桥公司考察同意后,报省交通集团审核,省公路局任免;大队下属各路政正、副中队长经路桥公司考察同意后,由项目公司任免,并报省公路管理局核准。

3、各路政管理人员按照交通(路政)行政执法资格条件,由各路段经营公司推荐,经路桥公司考察同意后,报省交通集团初审,省公路管理局审核,报省交通厅核准,按有关规定申领交通行政执法证(申请表格见附件三)。

4、各路政大队正、副大队长和直属路政队正、副队长的岗位调整,包括调动、免职等,由各高速公路营运公司提出申请,经路桥公司报省交通集团审核后,上报有关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动、任免路政大队正、副大队长和直属路政队正、副队长。各高速公路营运公司的其他路政执法人员的岗位调整,包括调动、免职等,由各高速公路营运公司负责,经路桥公司报备省交通集团。

5、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路桥系统内部的岗位轮换的,应经路桥公

司报请省交通集团和省公路管理局审核,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6、所有执法人员的离岗、离职,各高速公路营运公司需要将情况填写《路政执法人员变动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二)并将人员的执法证件、省公路管理局的工作证收回,于10日内上交路桥公司,由路桥公司汇总后上交省交通集团。

第六条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1、一般路政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1)政治条件: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工作态度,热爱路政工作,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2)文化程度: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路政、法律、交通管理、路桥、交通工程等相关专业);

(3)身体条件:身体健康,无残疾,适应户外工作。年龄在20周岁以上,但一线路政执法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45岁;

(4)其他:经省交通厅路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和省政府法制办“四法”培训并取得资格证;外业人员需持C级以上机动车驾驶执照。

2、路政管理干部的基本条件:

(1)有2年以上在岗专职路政工作经验或具有3年以上建设、管理经验;

(2)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思想道德品质;

(3)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路政管理业务知识;

(4)相关专业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助理级以上职称,身体健康,适应户外工作;

(5)担任领导职务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男性不能超过55岁,女性不能超过45岁;

(6)经省交通厅路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和省政府法制办“四法”培训并取得资格证;持C级以上机动车驾驶执照。

第七条路政大队(队)新聘路政人员原则上为各院校应届的大专以上毕业生。

第八条路政大队(队)各岗位人员应掌握的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所具备的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和执法能力应符合《广东省交通集团所属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章路政装备车的管理

第九条路政执法车辆的配置标准:路政大队队部原则上配备1-2辆;大队所属的路政队(管辖里程50公里以上)配备2辆专用车辆,(管辖里程50公里以下)至少配备1辆专用车辆;直属路政队配备2辆以上的专用车辆。

第十条依据交通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文件要求,以及省交通厅、省公路管理局的相关文件要求,喷涂统一标志,配置统一警示灯。

第十一条路政执法车辆的管理要求

1、路政执法专用车辆必须由路政管理机构管理、使用和调配,并由着装的路政执法人员驾驶,不得私自用车和随意转借他人使用;

2、驾驶路政执法专用车辆时,必须随时携带相关证件,并自觉接受监督部门及上级的检查;

3、不得驾驶路政执法专用车辆进入公共娱乐场所;

4、严禁使用路政执法专用车辆参加婚、丧等仪式,以及参加非法集会等;

5、文明驾驶路政执法专用车辆,禁止在非执行公务和处理非紧急事件时使用示警灯、警笛和警报;

6、严禁酒后驾驶路政执法专用车辆等违规行为;

7、加强路政执法专用车辆的维护与保养,使车况、车容、车貌处于良好状态;

8、在路政执法专用车辆上禁止张贴和悬挂一切装饰物品。

第四章路政机构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路桥公司营运管理部路政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路政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

2、制定路桥公司所属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年度计划及考核指标;

3、负责路桥公司所属各高速公路路政队伍的组建工作,并配合人事部门对推荐的路政管理人员及路政单位负责人进行考察;

4、负责对路桥公司所属各高速公路路政单位及负责人进行业务考核及组织检查评比;

5、负责组织对路桥公司所属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人员进行素质教育、业务培训和业务考核、评比工作;

6、负责路桥公司所属各高速公路重大路政案件查处的组织、监督、检查;

7、负责路桥公司所属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各种报表的汇总、上报工作;

第十三条路政大队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规定,制定、完成本大队的工作措施、指标。

2、负责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止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毁坏和破坏路产的行为并依法索赔。

3、负责辖区路段的日常路政巡查工作,保障和维护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4、负责路政管理政策、法规和规定的宣传和贯彻执行。

5、检查、管理高速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及桥下空间,对新增的违章行为及时制止并报送地方综合执法局。

6、负责接收并上报利用、占用、挖掘、穿(跨)越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申请,按规定收取占用公路、公路设施的补偿费,并监督检查其施工安全作业及施工后对受损公路和公路设施的修复。

7、负责辖区路段道路施工审批,并监督检查其施工安全作业及施工后对受损公路和公路设施的修复。

8、负责辖区路段服务区的检查监督。

9、负责检查、监督辖区路段的车辆救援服务工作。

10、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11、负责路政案件的调查、询问、取证,查阅并制作、保管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

12、负责填报路政工作的报表,上报工作计划总结,负责有关档案资

13、负责路政车辆、装备器材的管理和使用。

14、负责组织开展路政业务演练和技能竞赛。

15、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路政中队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规定,根据大队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考核指标制定本辖区的工作措施、指标;

2、负责管理和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检查、制止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毁坏和破坏路产的行为并依法索赔;

3、实施路政巡查,保障和维护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4、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5、检查、管理高速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及桥下空间,协助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违章放置物品、违章建筑和违章设置的广告标牌等设施;

6、监督、检查路政许可、道路施工审批的实施情况,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对违反施工安全作业规程者,进行教育纠正、责令整改直至吊销施工许可证;

7、负责辖区路段服务区的安全、秩序、卫生的检查监督,对不符合服务质量标准的,责令进行整改;

8、负责检查、监督辖区路段车辆救援服务的救援作业、服务和收费,指导救援单位做好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纠正不规范行为;

9、负责巡查路面及公路附属设施,对已损坏的设施及时通知养护部门修复,并做好记录;

10、负责上报路政中队的数据统计、工作计划、总结及做好有关档案

11、负责路政中队巡查装备器材的管理和使用;

12、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路政日常管理工作规范

第十五条各路政(大)队负责对所属路段路产路权的维护、管理工作,并创造“优质、高效、安全、畅通”的通行环境。为加强对路政管理工作的监督,各路政单位应做到:

1、各路政单位必须经省路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后方可进行路政执法工作;

2、各路政单位必须配备专职路政管理人员,路政管理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并按规定着装,要求做到文明值勤、礼貌服务、依法行政、按章办事、提高工作质量,接受社会监督;

3、各路政单位做到三公开:公开执法及办案程序、公开损坏公路路产索赔标准、公开投诉电话;

4、遵守《交通行政执法忌语》和《交通行政执法禁令》,各路政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禁止在工作日饮酒,禁止接受当事人的任何礼物和宴请,严禁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不良行为。

第十六条各路政(大)队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所辖路政队工作职责及各类岗位职责并不断加以完善,及时报路桥公司认可后执行,各类职责应包括:

1、路政(大)队工作职责;

2、路政(大)队各岗位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各路政(大)队应根据实际情况、完善路政管理制度,报路桥公司报备并实施,路政管理制度包括当不限于:

1、路政执法及办案程序:路政处罚一般程序、路政许可实施程序、实施路政强制执行程序;

2、重、特大事故上报制度

3、特殊事件应急预案

4、路政外业巡查制度;

5、内业管理制度

6、事故现场管理制度;

7、道路施工管理制度;

8、穿、跨越公路审批管理制度;

9、路政档案管理制度;

10、公开办事制度;

11、交接班管理制度;

12、军事化管理制度;

13、路政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14、路政装备、器材管理办法;

15、证件管理制度;

16、票据、印章管理制度;

17、着装管理制度;

18、路政人员培训制度;

19、路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第十八条各路政单位收取的路产索赔款等收入,必须严格遵守“收

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全额上缴路段所属经营公司,不准挪作他用。

第六章路政人员的培训

第十九条路政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具备较丰富的业务知识和较强的操作技能,才能适应岗位的要求,因此需要进行岗前及在职培训。

第二十条路政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政治时事培训、政策法规培训、业务知识培训、基本技能培训等。路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由路桥公司根据交通厅、省公路管理局和集团的培训计划和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新组建的路政队伍上岗前的岗位培训:原则上由路桥公司按需求和计划统一组织在省公路管理局指定的培训点进行。岗位培训后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予聘用。

第二十二条个别新招聘或新调入路政队伍的路政人员原则上由路桥公司统筹安排组织在省公路管理局指定的培训点进行岗位培训,岗位培训后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予聘用或调离。

第二十三条路政人员的在职培训:路桥公司根据交通厅、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集团的培训计划和要求,结合各路政大队(队)的实际情况不定期地组织路政人员在职岗位培训。符合任职条件的所有路政人员必须参加路桥公司组织的在职培训。在职岗位培训后经考核不合格的路政人员须调离路政岗位或解聘。

第二十四条在职培训涉及外出考察学习的,原则上需经路桥公司批准后再转给项目公司,参加与否由项目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己掌握。

第二十五条各高速公路营运公司应根据路桥公司每年下达的培训

计划认真组织路政人员参加培训。

第二十六条培训期间不得擅自缺席,否则,视同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处理;对不符合岗位要求、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在岗人员,可考虑给予下岗再培训、警告或辞退等处分。

第七章考核和评比

第二十七条为加强路政管理,提高路政队伍的建设和业务技能,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整改,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先进的方法并在路桥系统内推广,提高整体路政管理水平,路桥公司在所属路政系统实行路政管理检查评比制度。

第二十八条各路政大队(队)也应制订相应的路政人员绩效考核办法,按季度对路政人员进行考核,以便合理使用路政人员,决定去留升降。通过考核,可以有针对性地对路政人员进行培训、进修,提高路政人员的积极性,正确实施对路政人员的奖惩。

第二十九条检查评比内容包括:制度建设、队伍建设、文明服务、业务技能(内外业)、安全与畅通等方面。

第三十条检查评比方式:

1、采取各项目公司自检和路桥公司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2、各项目公司根据路桥公司制定的考核评比标准制定评比细则,进行月度、季度、年度自检,每半年将自检结果报路桥公司,路桥公司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检查打分。

第三十一条各路政单位还应积极组织参加或组织各种有特色的岗

位劳动技能竞赛和争创“青年文明号”活动。

第三十二条奖惩:

1、路桥公司每年定期对路政管理先进单位进行总结和表彰:对评比达标优良的路政单位授予“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公司路政管理先进单位”;

2、路桥公司对路政管理达不到要求的单位将限期整改,并帮助其提高路政管理水平;对连续两年考评不达标的路政单位负责人进行更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路桥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营运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20日起执行。

附件一:申领交通行政执法证表格及要求

1、填写《申领交通行政执法证》人员呈报审批名册,盖高速公路营运单位章。

2、填写广东省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路政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并贴好像片。

3、每人准备4张路政秋装小1寸免冠彩色像片。

附件二:路政执法人员变动情况登记表

附件三:广东省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路政人员登记表(9页)

《交通行政执法证》持证人员呈报审批名册

(首页)

附件二:

路政执法人员变动情况登记表

负责人:填表人:备注:在备注栏里填写路政执法人员离岗变动原因。

附件三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

高速公路路政人员登记表

单位

职务

姓名

二Ο年月日

填表说明

一、表内所列项目,要由本人实施求是地认真填写。

二、表内项目本人没有的,可写“无”。书写时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字迹要端正清楚。个别项目填不下时,可加附页。

三、表内的年、月、日一律用公历。

四、“相片”一律用近期一寸正面半身脱帽彩照。

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工作职责

路政大队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依法保护路产路权,实施高速公路路政巡查督导,制止和查处各种违法利用、侵占、污染、毁坏和破坏路产的行为,检查督促公路养护单位修复受损公路设施,维护高速公路及标志、标线的完好。 2、负责路产案件的审核、备案,并对存在争议的赔偿事项和金额进行复核,检查指导路政中队路产案件的处理工作;参与路政案件的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3、依据授权审查许可所辖高速公路养护作业施工有关事宜,并对施工保畅和上级许可事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4、依据授权许可管辖路段内的超限运输,组织实施超限运输车辆监护通行工作。 5、负责制定年度路政管理工作计划和考核指标,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和考核,并对所辖路政中队的路政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 6、参与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及路产变更移交工作,建立健全路政管理档案。 7、负责路政法律文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8、负责对所辖高速公路路政人员服装配发、巡查车辆、装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负责路政管理工作情况的统计分析,及时报送所辖高速公路的道路通行情况。 10、组织、参与所辖路段采取的路政行政强制措施活动,组织、参与人民法院受理的路政强制案件的执行。 11、负责审查新招录路政人员的资格,组织开展路政业务培训,建立人员管理信息库,定期报送路政人员管理信息。 12、负责路政执法活动的公路“三乱”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13、完成高速公路管理处交办的工作,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路政大队长岗位职责 1、负责大队全面工作,宣传贯彻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等,制定工作计划和措施,定期召开队务会议,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检查指导中队工作。 2、负责超限运输日常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超限运输车辆监护通行事宜。 3、负责审定所辖路段养护施工交通保畅方案,对许可事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组织路政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5、负责审定管辖路政事案处理意见,定期开展路政法律文书的评查工作。 6、负责对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及其受损公路设施的修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完善公路标志标线和设施的初步意见。 7、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办法

XX高速公路XX合同段 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1、XX高速公路工程是我公司打开四川公路市场的窗口工程,为实现保护环境、促进职业健康安全,特制定本细则。 2、依靠科学的管理理论、程序和方法,实施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的管理,动用多种多样的方法,在施工过程中保护环境、保护生态,使施工中潜在的安全隐患处于受控状态,确保施工生产的安全,促进职工的职业健康。 3、始终把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工作放在工作的首位,经常开展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和相关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全体职工的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意识和能力。同时加大奖惩力度,保证措施的严肃性。 第二章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组织机构 1、XX高速公路XX合同段项目部成立了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项目经理XX担任组长,党工委书记XX、副经理XXX、副经理XX、项目总工XX担任副组长,成员为五部一室负责人。安质环保部负责日常的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 2、各施工单位必须成立以队长为组长,副队长、专职安全员和各业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小组,专(兼)职环保员、安全员负责具体的管理业务。 3、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编制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查处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对违章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确保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 4、各级专(兼)职环保员、安全员有权纠正各种违章行为,专(兼)职环保员、安全员必须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专(兼)职环保员、安全员的更换必须通过相应的程序。 5、专(兼)职环保员、安全员必须不断地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对施工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隐患要及时和单位领导沟通,一定要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守则 主要内容: 1、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性质与特点。 2、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职责。 3、高速公路路政体制改革。 4、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内容和方法。 5、高速公路路政内外业管理内容。 重点: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内容和方法。 一、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性质与特点 1、定义: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是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由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对高速公路进行的行政管理。 2、职能: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职能为:保护路产、维护路权、维持秩序、保护权益。 3、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与—般公路路政管理的不同(由于高速公路的特殊性) (1)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责向多元化拓展 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除要保证路产设施完整、维护路权不受侵犯外,还应包括维持行车秩序,提供路面信息,清理排除路上障碍,参与抢险救护,以及养护维修时提供路旁服务等其他管理功能。 (2)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重点应由监管向服务上转移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吸引车流,向过往车户提

供优质的服务。因此,向使用者提供及时的服务(包括有偿服务),提倡路政管理的服务意识也是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宗旨。 (3)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是一种全新的动态管理 所谓动态管理,是指路政工作在其职权范围内,要依据路上管理要素的变化实行昼夜不间断的全天候巡逻管理。 4、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特点 (1)社会性,路政管理涉及各行各业,与广大人民群众、千家万户有着密切联系,牵涉沿线工业、农业、邮电、通信、水利电力、国土、治安、工商、文教、环保等部门,因而路政管理必然要与这些部门发生联系,以求得这些部门支持配合,才能使公路管理好。 (2)法制性,路政管理的法制性是由路政工作的法律强制作用所决定的,路政管理活动直接影响一些机构和一部分人的权和益,有时还有直接的经济利益,所以具有极强的政策性。 (3)管理方式的特定性,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是一种全天候、全方位、全区域的路上跟踪管理,管理的主要对象是高速的汽车流。 (4)管理手段的先进性,由于高速公路是汽车专用线,具有设施多,流量大,车速快,事故(件)突发率高的特点,要求路政管理必须具备优越的监控通信手段,配备精良的巡逻清障设备、装备,专门的抢险救援用品,以便于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做出快速反应,实施有效对策。(5)管理内容的复杂性,高速公路实行全面的多维管理,决定了路政管理内容的复杂性。 (6)服务性,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根本在于实现高速公路的安全、完好、畅通,为使用者提供良好的交通服务,真正体现高速公路的社会

四川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四川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四川省高速公路BOT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经营-移交(BOT)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BOT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投资人招标投标及项目建设、经营、移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授权市(州)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投资人,依法特许经营的高速公路。 第三条项目特许经营的期限包括准备期、建设期和运营期(含收费期)三个阶段。 准备期是指投资协议签订起至项目开工;建设期是指项目开工起至交工验收;运营期是指项目通过交工验收至收费期届满,其中收费期是指项目批准收费起至收费期届满。 第四条项目投资人应依法组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和经营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投资人招标 第五条开展投资人招标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高速公路专项规划; (二)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 (三)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编制并经审查; (四)省政府已授权采用BOT方式建设。 第六条项目投资人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注册资本、净资产、投融资能力、初步融资方案、从业经验和商业信誉等。 第七条项目投资人招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发售招标文件; (三)投标人编制、递交投标文件; (四)招标人组织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 (五)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六)中标候选人公示; (七)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签订投资协议。 第八条招标人应通过国家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步在省指定媒介发布。 采用国际招标的,应通过相关国际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关于印发公路路政许可办事须知(2010)

温州市公路管理处文件 温公路〔2010〕69号 关于印发公路路政许可办事须知(2010)的 通 知 各县(市、区)公路管理段、温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高速公路大队: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路政许可工作,提高办事效率,更好服务群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温州市委市政府“转作风、优环境” 专项活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市处结合路政许可事项的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对《公路路政许可办事须知》进行了重新修正,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联系报送当地审管部门,抓紧实施。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公路路政许可办事须知 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作业许可 、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作业许可 占用、 一、占用 (一)许可依据: 1.《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电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3.《路政管理规定》第八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第九条第一款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复习题

《高等级公路路政管理》复习提纲 1.高等级公路的概念 高等级公路一般包括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二级公路。 2.高等级公路的特征 1)公路几何指标高,设计速度快;2)服务水平高,横向干扰小;3)混合交通影响小,通行能力大;4)路基宽度大,占地面积多。 3.公路路政管理的概念 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交通主管机关和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维护公路管理机构的合法权益和发展公路事业,对公路使用者及其相对人所采取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管理行为,即依照法律、法规履行保护路产、维护路权的管理,进行公路路政的执法。 4.公路路产、路权概念 公路路产,是指公路管理部门依法管理使用的所有有形的和无形的公路财产。它包括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含交通安全设施)、机械设备、料场、科研成果,专利所有权和知识产权等。 公路路权,是指公路管理部门对公路财产享有占用、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以及对损害路产的行为而拥有的行政管理权和民事权益。 5.高等级公路路政管理的手段 1).行政手段。是依靠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能和权威,运用各种行政的决定、命令、规章制度、工作程序等手段,以鲜明的权威和服从为前提,直接左右被管理者的管理方法。行政手段具有权威性、强制性、无偿性、垂直性的特点。 2).经济手段。是指在客观经济规律直接起支配作用的情况下,通过各种经济手段的运用,按照经济原则调节各种不同的经济利益的管理方法。经济手段具有间接性、关联性、平等性的特点。 3).法律手段。是指通过各种法律、法规、规章等,调整路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保证和促进公路事业发展的管理方法。路政管理的法律手段具有稳定性、权威性、规范性的特点。 4).技术手段。要不断学习,提高素质,掌握高科技管理手段,学会运用高技术装备和信息化系统来进行管理;要大力发展并运用路政管理网络系统、路政执法巡查车辆GPS卫星定位系统、超限运输车辆查询系统、标志标线管理系统等高新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服务和整合资源的能力,推动管理方式方法的转变。 6.高等级公路路政管理的主要内容 1)保护路产。是路政管理的中心任务。主要表现在制止和查处如超限运输、在公路上试刹车、挖掘公路以及毁坏和破坏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隧道、涵洞、排水设施、防护构造物、花草树木、苗圃等违法行为。 2)维护路权。是路政管理的重要任务。主要表现在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审理跨越公路的各种管线和渠道,审理各种道路与公路交叉,废弃公路的产权归属等。 3)维持公路工作秩序,保证车辆安全通行。是路政管理的任务之一。主要表现在维持公路渡口、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公路外部行政管理的正常秩序。 4)保护权益。主要是保护公路管理机构、路政管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以及公路养护工作人员、公路管理人员从事生产、执行公务时的合法权益。 7.高等级公路路政管理与普通公路路政管理的区别。

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正式版)

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承朝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 防止和减少施工 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把承朝高速公路建设成优质工程、廉政工程和安全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等国家和部门的法律法规, 以及河北省有关政策规定和省交通厅文件要求, 结合承朝高速公路建设的实际, 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参与承朝高速公路建设的各监理、施工单位要积极运用安全系统工程技术, 正确处理安全与工期、质量、效益等方面的关系,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 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 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安全。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搞好施工。 第三条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增强法制观念。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有权进行检举、控告。

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高速公路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日俱规模化和网络化,高速公路大大地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由于高速公路是一定时期的产物,它也受到了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和制约,如设计标准、施工要求和实载通行能力都不同程度地滞后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超负荷运行屡见不鲜,事故发生率有上升的趋势;其二,随着地方经济的不断发展,地方政府寄望于开发的层面和深度,依托于高速公路布局和开发,时而出现越权违法许可高速公路红线控制区内的占用地兴建建筑物;其三,经济的发展使大多数农民富裕了,重新有了兴建住宅的愿望,由于高速公路多穿行于荒山僻壤之中,国家也加大了农田耕种的管理力度,乡镇政府默许农民在高速公路红线控制区内挤占违房屡屡发生;其四,由于路政人员的配置及其点多线长等因素,全面完成好保护路产和维护路权工作难度是显而易见的。产生以上不良现象的原因,我个人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对设计标准和实载通行能力相对饱和,需通过加快对道路维修改造,更新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和调整管理机制,加大管理力度来解决;对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主要涉及到地方规划、土地管理、建设等部门的越权违法许可红线控制区内

建筑物,应采取沟通,上门法规宣传,促使政府职能部门撤消许可决定,必要时可采取行政复议的手段;沿线村民违章建房的问题,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原房地基拆除兴建,在工程兴建中尚未拆除,并在乡村、土管部门备案,另外,农民“根基”的传统意识和耕作农田习惯较强,给控制新建违章建筑带来一定难度,是否可以考虑拆迁补偿的办法;另一种情形是乡村公路改扩建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自身的愿望迁入红线控制区内新建,这种情形可以控制,但要做很多具体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加路政人员工作量。基于以上几点,我们是否可以通过建立有效的机制和平台,增强对上述问题解决的方式和途径,按照“三个服务”的指导思想和“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建立一个与沿线政府职能部门相结合的互动平台 我们在路政执法过程中,常常会遇到有的政府职能部门对《公路法》、《高管条例》以及路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太了解,在招商引资、布局新建投资项目上的行政许可行为或个人房屋建设等方面,有职能交叉,法规重叠,时常有违背《公路法》等相关规定和超越权限的行为发生。对高速公路的利益造成不法侵害,导致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处于被动状态,为了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我们应建立一个相互理解,紧密配合的互动平台,尤其是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衔接。首先要做好《公路法》的宣传送达工作,对高速公路路政管

公路路政管理许可

公路路政管理许可九个项目 勘查工作事项及要求 一、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一)项目名称: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造物;需要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的行为审批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路政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三)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一式四份): 1、申请书。对申请事项要点阐述,并做出迁移承诺。 2、《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⑴主要理由;⑵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左右方位,以及所埋设设施与公路边沟外缘或坡脚线的距离);⑶施工期限。 3、设计图。 4、施工设计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和交通疏导方案。 5、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需要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或企业法人证书的复印件) 6、申请人委托书,被委托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路政勘查内容: 1、根据路政许可申请书内容做好“路政勘查记录”。“路政勘查记录”中必须详细了解以下要素,并以文字方式作具体的描述:埋设的管(杆)线、电缆涉及的公路线路、里程桩号及左右侧(幅),埋设路由与公路边沟(坡)外缘的距离(范围),埋设总长度、分段长度,利用公路桥涵、隧道等构造物的挂设长度等。 2、根据申请人提供设计图纸路由制作“勘查示意图”。以画图方

式真实记录计划施工路由,与之相交其它道路,以及埋设所利用的公路附属设施。 3、如埋设管线、电缆需越穿公路的,要详细叙述所采用的穿越方式及穿越长度,及恢复公路原技术标准的施工方案。 (五)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为(一)项目名称: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为审批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路政管理规定》第十条。 (三)申请材料(一式四份): 1、申请书。对申请事项要点阐述,并做出迁移承诺。 2、《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1)主要理由;(2)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左右方位、以及所埋设设施与公路边沟外缘或坡脚线的距离);(3)施工期限;(4)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3、设计图。 4、施工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和交通疏导方案。 5、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需要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或企业法人证书的复印件) 6、申请人委托书,被委托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路政勘查内容: 1、根据路政许可申请书内容做好“路政勘查记录”。“路政勘查记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1994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营,发挥高速公路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省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车辆、乘车人以及在高速公路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全省高速公路的管理,必须坚持集中、统一、高效、特管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高速公路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养护、路政、收费、通讯监控和综合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公安机关是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对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其所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和指导。高速公路沿线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全省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高速公路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根据实际需要组建高速公路应急救援队伍,配备适应抢险救援需要的设备及物资,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二章养护管理 第六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依据高速公路的养护标准,加强对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养护和维修,保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七条高速公路养护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作业现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施工警告标志、限速标志、导向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夜间和雨、雪、雾天气作业,现场应当设置红色警示信号。养护车辆、机械设备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通过作业现场的车辆,应当按设置的标志通行,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不得侵扰作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维护作业现场的交通秩序。 第八条高速公路因自然灾害遭受破坏,交通严重受阻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集抢修力量,统筹安排有关作业计划,下达路网调度指令,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绕行、分流。 第九条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的监督管理,制定高速公路养护维修计划,定期分析高速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等路况数据,并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情况和养护质量进行检查;对达不到高速公路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责成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限期采取措施,及时修复道路,保障安全畅通。 第三章路政管理 第十条禁止下列危及高速公路行车安全的行为: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作者:来源:厅法规处时间:2011-1-21 (2001年9月25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章公路路产管理 第四章超限运输管理 第五章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规范公路路政管理行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纳入公路路网的乡道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公路建筑控制区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四条公路路政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并经营的公路,其路政管理职责由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其他专业规划时,应当与公路规划相协调,并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 国土资源、建设、公安、水利、林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检查、督促公路养护单位及时修复受损公路,维护公路及其标志、标线的完好; (三)进行公路巡查,依法制止和查处侵占、损坏公路路产的行为; (四)依法管理公路建筑控制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用于公路路政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车身标志、路政检查标牌和示警灯。 第八条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恪尽职守、公正廉洁、文明执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收费、罚款; (二)擅自提高路产的赔偿、补偿标准; (三)要求过往车辆带货带人; (四)刁难或者勒索行政管理相对人; (五)其他违法行为。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培训和监督,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第九条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接受检查。 第三章公路路产管理 第十条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属于公路路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

公路路政执法的职能及其法律依据(上课)

公路路政执法的职能及其法律依据 目前,我省的公路路政执法行为主要有: 1、路政许可 2、路政处罚 3、路政强制措施 4、路政监管 5、路政赔(补)偿

一、路政许可 (一)路政许可的含义: 1.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

动的行为。 2路政许可:路政许可是指路政管理机构依据路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根据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准予路政管理相对人从事某一项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3.路政许可的主要特征:法律的禁止是路政许可的前提;路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路政许可是赋予路政管理相对方某种权利和资格的路政管理行为;路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路政许可行为是单方行为。 (二)公路管理机构行使路政许可权限的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22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23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3条2款: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三)路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 ?公路法?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如省交通厅、省公路局有关文件,主要是?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路政许可的通知?(浙交〔2005〕9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路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浙公路〔2007〕93号)?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有关公路工程技术规范 (四)路政许可的程序 1、申请:?行政许可法?第29条 2、受理(不予受理):?行政许可法?第32条 3、审查(勘察、检查、书面审查、听证等):?行政许可法?34条、?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

省高速公路管理规章制度

省高速公路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管理应当遵循集中、统一、安全、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管理的具体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或者利用贷款、集资建设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从事高速公路养护、收费、经营、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省公安机关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养护管理

第七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高速公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高速公路养护工作,保证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巡查和检测。发现危及高速公路安全运行状况的,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第八条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高速公路的养护质量及其附属设施的状况进行检查。对达不到高速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应当责成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限期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在高速公路上从事养护作业,施工路段工作面超过2公里且相邻工作面的间距少于10公里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预案,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在施工前7日通过新闻媒体和高速公路可变信息板发布施工地点、起止时间等有关信息。 第三章服务与收费 第十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服务设施完好,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安全、快捷、文明的服务。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提供住宿、餐饮、车辆维修、加油等经营性服务和停车、洗手间等公益性服务。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本)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本) (2005年1月1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包括高速公路)的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水利、工商、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提高公路服务和管理水平,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公路的建设和养护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第五条公路路政管理经费应当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执法监督 第六条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下列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一)许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的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的行为; (二)许可超限运输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三)管理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和维护;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管理公路施工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中涉及路政管理事项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七)实施公路路政巡查;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信息化建设浅析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信息化建设浅析 发表时间:2020-04-09T02:38:25.316Z 来源:《防护工程》2020年1期作者:刘云杰[导读] 现阶段,我国交通行业发展迅速,路政管理措施发挥着不可磨灭的作用。 济南市公路管理局山东 250014 摘要:现阶段,我国交通行业发展迅速,路政管理措施发挥着不可磨灭的作用。但随着需求的增加、时代的变化,传统高速公路中的路政管理系统已经无法满足当代高速公路对路政管理的需求,信息反馈不及时、处理效率低、安全保障系数低等问题显露无疑。在此背景下,加强对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信息化建设迫在眉睫。路政管理的信息化建设,需要结合当代先进的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技术、通信技术等构建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将日常事务、统计报表系统、监控系统等纳入其中,全面开展信息化建设。 关键词: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信息化建设 引言 随着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的高速公路建设获得了巨大发展,高速公路也越来越具有一定的复杂性、网络性和独立性,以往的路政管理以保护公路为主,其越来越不适应高速公路的发展,当前的高速路政管理不但包括公路的养护、收费,还包括通信、清障和应急处理等多方面的内容,其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难度,而实现高速路政信息化管理则可以使得管理更加高效。文章首先分析了当前高速路政信息化建设存在的不足,其次探讨了高速路政信息化的管理模式,最后提出了高速路政实现信息化管理的具体措施,希望能为相关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1对路政管理以及路政管理信息化进行描述 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是指根据我国《公路法》赋予的职责,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保护路产,维护路权。同时,根据我国的《公路法》以及其他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公路以及公路上面的附属设施、超限超载车辆以及任何损害公路的行为等方面内容的实施管理。但是实际上它管理的对象还包括人以及相关信息等等。路政管理信息化,就是指公路管理机构要充分利用现代的信息技术以及网络媒体等比较先进的方式方法对路政工作进行管理,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改善各个部门之间的交流和数据上的共享,将公路路政管理进一步规范化、科技化。近十年来,是我国公路行业发展最快的十年,截至2017年底我国公路通车总里程逾477万公里,而且现阶段公路的特征是里程较长,公路网密集,在安全方面设施齐全,那么这些特征也就注定了路政管理工作的复杂性,传统的纸质档案管理已经无法满足现代化管理的需要。 2当前高速路政信息化建设存在的不足目前高速路政实现信息化管理的首要问题便是缺乏专业技术,在现阶段的信息化建设中,能够比较详细的掌握一般路段的路况,但对复杂路段如隧道却存在掌控不足的问题,这就要求路政管理人员提前介入,了解其原理和基本知识,才能使这一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而在专业知识方面,路政人员来还是存在欠缺,应经常性的普及新知识,从而使得路政工作队伍更加强大。此外,还存在高速路后勤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其流量大,且服务的对象处于不断变化,所以说高速路后勤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要使各方面的服务都很完善,需要具有处理不同问题的能力。 3加强路政管理信息化水平的具体措施 3.1构建完善的信息化管理体系 要确保高速公路这一基础设施的服务水平,在路政管理信息化建设中就必须要保证管理体系的完整度。首先是技术方面,其次是实施对象。在技术方面,要积极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计算机技术等多种先进技术,确保整个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体系能够真正实现信息化建设。例如,通过卫星定位系统确保服务和管理的精准度;利用GPS系统实现定位及监控;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远程监控及呼叫等等。在实施对象方面,要确保所有信息化建设内容能够覆盖路政管理中的所有工作,确保每个路段、每个部门包括人民群众,都能享受到信息化建设带来的便利及优势。通过在技术上、实施对象上全面进行信息化建设,改变现有系统中存在的信息滞后、交流不畅、效率低等问题,提高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中的整体水平。在路政管理中有内业管理及外业管理之分,内业管理的繁杂、外业管理的不完善导致问题发生、处理不及时,严重拉低了路政管理的服务水平,此外,传统管理体系还存在人力消耗高的缺点。利用先进信息技术可逐渐减少人力消耗,同时提高内外业管理的整体效率。在内业管理上,可以将繁杂的信息、资源通过计算机、互联网技术进行云端储存,确保查询效率及保管有效性;在外业管理上,建立电子地图以及信息化资源管理体系,实现外业管理模式的与时俱进,同时采用B/S等模式实现整体路政管理系统的全面升级。 3.2加强培训的力度,完善知识的管理

四川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2015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服务、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所属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和养护、经营服务、收费等监督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工作,所属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维护、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交通事故处理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高速公路筹资、建设、管理等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交通安全协助机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协助做好本辖区高速公路沿线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条高速公路经营者依法取得的高速公路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高速公路经营者从事高速公路养护、收费和其他经营服务等活动应当依法进行。 第七条高速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第九条鼓励开展高速公路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建设和养护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需要,按照国家高速公路规划的总体要求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编制省高速公路规划。 省高速公路规划的调整,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项目可以采取政府投资、社会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建设,具体筹集资金方式由省人民政府决定。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高速公路。 政府投资高速公路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依法成立的单位负责建设,或者由省人民政府授权单位与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合作建设。 社会投资高速公路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由省人民政府授权单位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人。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拟建高速公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依法做好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工作。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用的相关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核定。

江苏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高速公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符合国家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经验收合格并向社会公告,专供汽车通行的公路。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设立的高速公路交通巡逻警察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高速公路相关工作。 第五条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的经营企业以及利用贷款、集资建成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从事高速公路投资建设以及收费、养护、清障等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交通巡逻警察机构应当加强巡察,保证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 第二章建设与养护

第七条省交通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需要,按照国家高速公路总体规划要求,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全省高速公路规划,依法报批后组织实施。 高速公路建设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省公路条例》的规定执行,其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要求。 第八条对高速公路建设使用土地,高速公路沿线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可以统一征地和供地。 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安置费用支付标准和方式,由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按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应当支付的安置补偿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九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规划、联网运行和管理的要求,组织建设高速公路通信、监控、收费系统,以及限载检测、交通量观测和管理等设施。 已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不具备前款规定的设施条件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建设。第十条在高速公路通车前,建设单位应当将上跨高速公路的与高速公路分离的桥梁、下穿高速公路的道路、收费站连接线等设施及时移交给原道路管理单位管理;没有道路管理单位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管理应当按照新建高速公路的要求和规定实施。 高速公路互通出入口、服务区的增设或者关停,应当经省交通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加强高速公路养护,并安排相应的养护资金,对高速公路实行预防性、周期性养护,保障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省交通部门的规定,定期报送路况数据。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养护规范加强养护巡查,并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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