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之无效民事行为(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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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之无效民事行为

(五)

???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熟悉)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之后,从行为开始就不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力。但是,没有法律效力不等于没有法律后果。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应当承担财产的返还义务、损失赔偿责任和其他的制裁。

(一)返还财产

《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返还财产分为单方返还和双方返还两种。

(二)赔偿损失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除了发生返还财产的法律后果外,如果没有过错的一方受到了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还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规定表明我国法律在处理因民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所引起的损失赔偿问题时,所采取的是过失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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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之无效民事行为(一)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掌握)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当然、确定地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违法性。从本质上说,无效的民事行为就是当事人实施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此处所谓法律规定,具体地说,是指违反了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因而法律否定其本身的法律效力。

无效民事行为与民事违法行为不同。无效民事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的区别,首先在判定的标准上,无效民事行为以是否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为判断依据;民事违法行为以是否违反民事义务侵犯他人权利为判断标准。第二,两者的法律意义也不相同,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意义在于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受法律的认可与保护;民事违法行为的法律意义则在于对行为人的法律制裁和对受侵害的民事权利的救济。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

无效民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所谓当然无效,即不问当事人的意思如何而当然不生效力,既不需要当事人主张其无效,也不需要经过任何程序。

2.无效民事行为完全无效。所谓完全无效,指民事行为虽然具备了全部成立要件已经成立,但因为欠缺生效要件而实际上完全不发生当事人所欲发生的法律效力。

3.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民事行为,因为不具备生效要件,

自该行为成立之日起即为无效,这与行为成立即已发生法律效力,而后因解除或者撤销再归于无效不同。

4.无效民事行为确定的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不仅其成立时不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也绝对没有再发生法律效力的可能。这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可以经过补正而生效不同。

例题无效民事行为具有以下( )特征。

A.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B.无效民事行为部分无效

C.无效民事行为完全无效

D.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E.无效民事行为确定的无效

答案ACDE

解析无效民事行为完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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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土地法登记收费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西省土地法登记收费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添加时间:2012-3-8 20:15:53 宅基审批阅读: 56 来源: 山西省土地法登记收费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西省土地法登记收费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各地、市、县(区)土地局、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城、镇和农村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进行调查、登记和发证。为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解决土地登记所需经费,特遵照国家土地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1990)国土(籍)字93号《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收费范围 凡我省辖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按本实施细则交纳土地登记费。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 1、党政机关、团体(以当地政府编委口径为准),所属土地面积在2000m2(含2000m2)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1—500m2,加收25元,加收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包括全民、集体、个体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m2(含1000m2)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1—500m2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事业单位收费标准 ①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 ②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m2(含5000m2)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1—500m2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③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m2(含100m2)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1—50m2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5、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m2(含200m2)以下,每宗地收6元,200m2以上,每宗地收10元。 6、凡经土地祥查并有祥查成果资料的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国营农场、林场、牧场、园艺场、养殖场、茶场等用地(不包括这些单位内部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水利工程、矿山、铁路线路、公路线路、国家储备局的仓库、国家电台、邮电通讯等单位用地(不包括这些用地内部的管理、维修、商业服务、生活等建筑用地),必须使用土地利用调查成果进行登记发证(指城镇建成区以外),每宗地以图为单位,每张图收10元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免收土地调查费,地籍测绘费。 7、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8、农村贫困地区及其它特殊困难需要申请减免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的,经县、市土地部门签署意见

8 北京市土地总登记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市土地总登记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第7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北京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7〕15号)的文件精神,在我市已完成城镇地籍调查、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及北京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0号令)的规定,开展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为推动我市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明确总登记工作程序和方法,制定本细则。 第一部分总则 一、工作范围 充分利用已有地籍调查成果,全面开展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 此次总登记对城镇居住小区用地只确认宗地外围界线。 城镇居住小区内部用地、已发布拆迁公告涉及的用地和农村居民点内部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不纳入总登记范围,按日常登记程序办理。 二、工作目标 按照《北京市土地总登记工作方案》(市国土调查办发〔2008〕1号)要求,为提高土地确权率,逐步实现土地登记全覆盖,在2009年12月31日前,全市土地确权率应达到90%以上,土地登记发证

率达到70%以上。 三、工作任务 1.对已进行土地登记的档案进行清理和完善,并对已核发的土地证书按规定及时进行变更、更正、注销和换发。 2.对未进行土地登记的宗地,按照土地总登记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土地确权、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3.对不予进行土地登记的宗地,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统计并记录在案。 4.将土地登记档案与地籍调查档案合并归档。 5.依据土地总登记最终成果,建立统一的土地登记系统。 四、组织机构 北京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办公室设立登记发证推进组,负责对全市土地总登记发证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等工作。各区县第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应成立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组,具体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建立岗位目标责任制。 五、准备 (一)宣传 1.宣传内容 普及土地总登记的相关知识,包括土地总登记工作的政策、内容、程序、作用及意义,广泛宣传《土地登记办法》、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目的和意义,通过宣传,使各级干部和群众充分认识到土地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土地权利人熟悉和了解土地登记的程序和有

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考试-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分类模拟题所有权的取得.doc

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分类模拟题所有权的取得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1、甲有天然奇石-?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内?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所有权 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D.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2、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归()所有。 A.发现人 B. 土地使用权人 C.国家 D.发现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3、王、潘两家同住李村。王家有了王达,潘家有女潘美,两人正在恋爱。两家为了女结婚住房问题议定由潘家出钱,王家出工,在王家已经有的三间平房上加盖上房三间作为新人成亲之用,双方对上房三间的归属未作约定。上房三间盖成后,王达和潘美因性情不合解除恋爱关系。为此,王、潘两家反口成仇,并对房屋所有权属发生争议。根据民法原理,上房三间的所有权应归()。 A.王家因附合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 B.王家因加工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 C.潘家因出钱而取得所有权,但应给王家适当补偿 D.王家和潘家因合作建房而成为房屋的共有人 4、2009年韩某因盖房挖地基,发现-个坛子,内装500块银元及一块棉布,上写''为防鬼子搜查, 骨埋于此,王某某,1942年8月15日〃。王某某为王强的爷爷,在抗战期间为F1寇所杀。这500块银元() A.归韩某所有,作为发现人,可依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 B.由韩某和王强平分 C.归王强所有 D.于无主物,归国家所有 5、王某之牛患传染病,为防止其他牛感染,便决定将该牛抛弃,刘某发现该牛,并将其牵回家悉心 喂养,之后此牛病愈并成为高产奶牛。王某听说此事,耍求刘某返还该牛,依照法律,王某( ) A.有权请求返还该牛,因为刘某的行为系不当得利 B.有权请求返还该牛,但应当偿还刘某喂养此牛所支出的费用 C.无权请求返还该牛,刘某基于先占而取得所有权 D.无权请求返还该牛,但可以请求刘某给予适当补偿 6、甲将自己的私房三间作价5万元卖给乙,居住一年之后,乙将该房屋以6万元价格卖给丙,丙居住2年后,以8万元价格卖给丁。以上儿次转让均未办理过户手续。在丁居住期间,房屋所在地被划为经济开发区,该房屋价格涨30万元,甲、乙、丙、丁就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争议,则该房屋属于() A.甲 B.乙 C.丙D?丁 7、王某在清理父亲的遗物时发现一块奇石,误认为其父所有,遂将其雕刻成石雕,之后将该石雕卖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为保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范围】 依照本细则登记的不动产包括: (一)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水域、滩涂、建设用地以及因自然淤积和人工填海、填湖形成的土地等; (二)定着于地表、地上或者地下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特定空间; (三)海域及海上建筑物、构筑物; (四)定着于土地的森林和林木;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登记的其他不动产。 第三条【连续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一体登记】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以土地、海域为基础一体登记。 第五条【跨区域不动产的登记管辖】 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登记机构,在登记完毕后应当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有关事项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六条【国家级不动产的登记管辖】 国务院确定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颁发证书。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 第七条【不动产单元】 不动产单元由权属界线固定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构成。不动产单元编码规则由国土资源部制定。 无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土地、海域,以土地、海域权属界限封闭的范围为不动产单元。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土地登记代理行业管理,规范土地调查和土地登记代理行为,根据《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批准成立,并且具有土地登记代理资质的独立法人。 第三条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注册执业范围分为全省范围执业和所在市、县(市)范围执业,从业范围包括:(一)办理土地登记申请、指界、地籍调查、领取土地证书; (二)收集、整理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等与土地登记有关的资料; (三)宗地界址测绘和土地勘测定界; (四)为土地权利人办理解决土地权属纠纷的相关手续; (五)查询土地登记资料; (六)查证土地产权; (七)提供土地登记及相关法律咨询; (八)办理与土地登记业务相关的其他事项。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具体从业内容,由机构从上述范围内分项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确定,填入《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证书》。

第四条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实行执业注册制度。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土地登记代理活动的机构,应按本办法向安徽省土地登记代理行业主管机构申请执业注册,领取《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在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其中,申请的从业内容中包含界址测绘的,除应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持有具有地籍测绘作业范围的《测绘资质证书》。 第五条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独立法人; (二)申请在全省范围执业土地登记代理的,机构中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的土地登记代理人不少于3名。 申请在市、县(市)级范围执业的,机构中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的土地登记代理人不少于2名。 (三)具有一定数额的注册资金。其中,申请在全省范围执业土地登记代理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申请在市、县(市)级范围执业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20万元; (四)具有从事土地调查登记代理业务相应的工作条件和日常管理制度。 (五)无违反行业自律行为的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程序

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

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物权法》和《土地登记办法》,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维护土地交易安全,保护土地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土地登记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土地登记类型包括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预查封)登记和补(换)证登记等。 登记的土地权利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土地权利。 第三条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土地登记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登记。 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土地权利的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 第四条土地权利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由当事人向土地所在地土地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构分别申请土地登记。特殊情况下可由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构的共同上级指定机构办理。 土地登记的前提是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第五条下列情形的土地登记,可不经申请由土地登记机构直接予以办理:(一)因区域地址整体变更引起土地坐落或宗地号等变更的登记;

(二)依职权可以进行的注销登记; (三)依职权可以进行的更正登记; (四)预告登记和异议登记失效、查封登记、查封期限届满或法院解除查封的登记; (五)其他可以依法直接予以登记的情形。 第六条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宗地按其所处层面可分为地表宗、地下宗和地上宗。 宗地以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宗地平面界址图和竖向界限图)、用地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为依据并结合实际用地情况划定。 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共同拥有一宗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为共有宗地,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章土地登记程序 第七条土地登记的一般程序为:(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批准;(四)注册登记;(五)核发、变更或注销土地权利证书。 必要时,土地登记机构可以就有关登记事项进行实地查看和公告。 第八条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是土地权利合法来源证明中记载的土地权利人或者土地权利合法变动的当事人。 按份共有的,各土地权利人可以就拥有的相应份额分别申请土地登记。 共同共有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共同申请土地登记。 共同共有的土地因部分共有人下落不明无法申请登记的,应通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等法定程序确定土地权利的继承人或代理人后,由继承人或代理人与其他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第九条未成年人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

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登记相关法律》辅导教材(第一部分-第四部分)【圣才出品】

第一部分民法基础理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大纲要求】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民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等基础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二)考试范围 1.民法的调整对象 2.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民法的调整对象。 熟悉:民法的基本原则。 了解:民法的适用范围。 【要点详解】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掌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据其定义可知,民法主要调整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我国民法只调整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关系,即发生在平等的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其核心部分或主导方面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这类财产关系有以下主要特点:(1)作为民事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地位平等 这是由商品经济的本质决定的,交换的前提和内在涵义就是平等。无论它们之间存在着什么差别,一旦进入市场,就都成为享有财产权利的平等独立的主体,在平等基础上发生具体的财产关系。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这是由主体地位平等决定的。既然地位平等,那么无论双方在经济实力上有多么悬殊,都不允许一方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非经当事人自由表达意志,不得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3)等价有偿 这是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在经济利益上的体现。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财产关系,大都为了实现特定的经济利益,等价有偿应当是交换应有之义。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而具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有以下特征: (1)当事人主体人身关系中那些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平等与不平等的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范围。 (2)以特定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具有财产性质。这里特定的人身利益是指存在于人格或身份上的非物质利益,本质上不直接具有物质性和财产性。这是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重要区别之一。 (3)与主体不可分割。由于这种人身关系反映着存在于特定人格或身份上的利益,因而与人身不可分离,具有专属性。财产关系的主体可以依法或依约定变更、继承,但是除法律规定外,人身关系却不可与特定主体相分离而变更、继承。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熟悉) 1.平等原则 《民法总则》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这是我国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体现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

土地登记办法全文文档

土地登记办法全文文档 Full text document of land registration measures 编订:JinTai College

土地登记办法全文文档 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 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下面小泰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土地登记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条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的土地,应当报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政府分别办理土地登记。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土地,按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登记上岗证书。 第二章一般规定

土地登记代理相关法律知识精选试题16-土地代理人考试.doc

土地登记代理相关法律知识精选试题16-土地代理人考试-考试吧 1、行政法作为调整和控制行政权运行的法律,包括( )三方面内容。A.行政权运行的主体,即行政组织法B.行政权运行的客体,即行政组织法C.行政权运行的表现形式,即行政行为法D.行政权运行的表现形式,即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E.对行政权运行的监督和救济,即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标准答案:a, c,解析:行政权运行的主体,即行政组织法。 2、所谓行政关系是指行政权在获得、行使与受监督过程中与相关各方所产生的各种关系。主要包括( )。A.行政权力在获得过程中与权力机关所产生的关系B.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与行政管理的相对一方,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所产生的各种关系C.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过程中所产生的关系 D.行政机关对其内部进行管理所产生的行政关系标准答案:a, b, c, d 解析:所谓行政关系是指行政权在获得、行使与受监督过程中与相关各方所产生的各种关系。主要包括:1)行政权力在获得过程中与权力机关所产生的关系;2)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与行政管理的相对一方,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所产生的各种关系;3)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过程中所产生的关系;4)行政机关对其内部进行管理所产生的行政关系。 3、行政法的特点包括( )。A.行政法涉及的领域极为广泛,内容非常丰富B.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C.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交织并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D.行政法有完整、统一的法典E.行政法在局部领域内形成了统一的法典标准答

案:a, b, c,解析:行政法没有完整、统一的法典。4、行政法的渊源有( )。A.国际条约与协定 B.规章C.地方性法规D.行政法规E.其他规范性文件标准答案:a, b, c,d解析:其他规范性文件,不是行政法的渊源。5、行政合理性原则作为一个普遍适用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具体内容包括( )。A.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立法目的B.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设定和授予才能存在C.行政职权的授予、委托要有法律依据 D.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符合自然规律和社会道德E.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适用法律规范平等,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对待标准答案:a, d, 解析: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设定和授予才能存在,行政职权的授予、委托要有法律依据,属于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行政合理性原则作为一个普遍适用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具体内容包括: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立法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适用法律规范平等,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对待。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符合自然规律和社会道德。(考试吧土地登记代理人)1 2 下一页??? 土地登记代理相关法律知识精选试题17-土 地代理人考试-考试吧 1、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部门包括( )。A.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B.经济特区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C.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 D.

《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土资发[2003]38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土地产权管理,促进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省厅制定了《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结合建议,请及时反馈厅地籍管理处。 二○○三年四月八日 《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办法》所称的土地登记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利的设定登记和变更登记,用途、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使用条件等变更登记以及注销、更正及其他登记。 第三条土地登记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省级国家机关、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依法使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工作,除需要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外,委托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后及时抄告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土地登记卡是土地登记的主件,是土地权利设定、转移、变更、终止等的法律依据。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设定、变更或注销,都应在土地登记卡上记载,并应有取得土地登记上岗资格的经办人、审核人签字盖章。 第二章土地登记类型 第五条依法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在实地定点放样之日起或批准使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设定登记。依法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偿使用费)后30日内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国有土地无使用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和登记。 第六条农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登记,坚持一户一宅。农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为一户一处(宗)的,依法予以登记,其面积超过法定面积标准的,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 农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一户多处(二宗以上)的,确定一处为主宅,依法予以登记,其余作为非主宅进行登记,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载明“非主宅”字样。一处主宅面积不到规定标准的,可以确定二处以上为主宅(两处以上累计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 对符合分户建房标准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合法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将现有宅基地作主宅依法予以登记。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3号,2003年11月14日)

国土资源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3〕383号 (2003年11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土地登记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明确土地产权关系,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利益,保障土地交易安全,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十多年来,我国土地登记制度取得了长足进展,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土资源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违规登记、不规范登记的问题,影响了土地登记的公信力、土地登记的效力,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地市场健康发展,给土地权利人造成损失。规范土地登记行为,是规范土地市场、加强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到实处,真正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证土地登记的合法性、有效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登记的权属必须清楚。土地权属是土地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土地登记的核心环节,要把土地权属放在土地登记的首要位置,确保登记的土地权属准确、合法、有效。土地权属的认定,必须严格把握有关法律和政策界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做到依法行政。没有权属来源或权属来源不合法的用地,一律不予登记;权属不清的用地,在权属问题解决前,不得登记。严禁通过登记,使违法用地合法化。经过登记的土地,必须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登记中遇到的具体权属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确权;土地权属争议,要在地籍调查和登记过程中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依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依法处理,并以处理结果作为登记的依据;复杂疑难的权属问题,要研究解决办法,妥善处理。 二、土地登记的程序必须合法。土地登记发证要严格依照《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要建立和完善土地登记的工作制度,严格履行土地登记的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核发土地证书的程序,要防止出现在为当事人提供便利时,减少必经的法律程序的作法,确保土地登记的合法性。对不符合登记程序要求的,不能予以登记,不能颁发土地证书;对因指界中相邻一方不签字无法登记发证的,要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有关指界的规定,及时定界,明确相邻方土地权属界线,进行登记发证。不能因一方原因造成土地登记发证久拖不决,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注册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在土地权源审批材料中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正确表述,准确记载, 以备查验。 三、土地登记的主体必须统一。依照我国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土地登记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土地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的权力。人民政府派出性机构,特别是各类开发区,一律不得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不得颁发土地证书。已经以开发区名义登记发证的,要坚决予以纠正、换发。土地他项权利如土地抵押权的登记机关,

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考试-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模拟题9.doc

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模拟题9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是在()颁布的。 A.1999年 B. 2000年 C. 1997年 D. 1998年 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发生变化。 A.主体 B.客体 C.主体、内容、客体中的任意一个 D.内容 3、张某明知其新楼前面邻地将建一高层建筑,却佯装不知,将房屋售与李某,半年后,前面高楼建成,李某的房屋受不到阳光照射。此案例中,张某违反了民法中的()原则。 A.诚实信用 B.自愿 C.公平 D.平等 4、在民事权利中,人身权属于()o A.财产权 B.抗辩权 C.支配权 D.形成权 5、李某开车撞伤丁某,伤势很重。过路人方某送丁某到医院治疗,到医院后,护士王某因打错针而 使丁某死亡。此案中丁某死亡的原因是()。 A.李某撞伤的行为 B.方某的过错 C.李某、方某、王某的行为 D.王某的过错 6、如果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则侵害人的责任()o A.由双方平均分担 B.可以减轻 C.可以免除 D.不可以减轻或免除 7、在我国民法中,监护制度的适用范围是()。 A.精神病人 B.公民 C.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 D.未成年人 8、在某事故中,张某不幸身亡,申请宣告张某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正确顺序是()o A.张某妻乙、张某债权人丙、张某父丁、张某子戊 B.张某妻乙、张某父丁、张某子戊、张某债权人戊 C.张某父丁、张某子戊、张某妻乙、张某债权人戊 D.张某父丁、张某妻乙、张某债权人丙、张某子戊 9、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应不得少于人民币()万元。 A.10 B. 20 C. 40 D. 50 10、依据《民法通则》规定,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继承应从()算起。 A.申请人收到判决书日期 B.申请人申请宣告死亡日期 C.判决书确定的失踪人死亡日期 D.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日期 11、依照《民法通则》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能力人。 A?完全民事行为B?限制民事行为 C.与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同一类别 D.无民事行为

土地登记实施细则

浙土资办〔2009〕143 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土地登记办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切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省厅制定了《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厅地籍管理处。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物权法》和《土地登记办法》,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维护土地交易安全,保护土地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土地登记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土地登记类型包括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预查封)登记和补(换)证登记等。 登记的土地权利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土地权利。 第三条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土地登记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登记。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土地权利的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 第四条土地权利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由当事人向土地所在地土地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构分别申请土地登记。特殊情况下可由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构的共同上级指定机构办理。土地登记的前提是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第五条下列情形的土地登记,可不经申请由土地登记机构直接予以办理:(一)因区域地址整体变更引起土地坐落或宗地号等变更的登记;(二)依职权可以进行的注销登记;(三)依职权可以进行的更正登记;(四)预告登记和异议登记失效、查封登记、查封期限届满或法院解除查封的登记;(五)其他可以依法直接予以登记的情形。 第六条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宗地按其所处层面可分为地表宗、地下宗和地上宗。宗地以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宗地平面界址图和竖向界限图)、用地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为依据并结合实际用地情况划定。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共同拥有一宗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为共有宗地,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章土地登记程序 第七条土地登记的一般程序为:(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批准;(四)注册登记;(五)核发、变更或注销土地权利证书。必要时,土地登记机构可以就有关登记事项进行实地查看和公告。

土地登记办法全文

土地登记办法全文 土地登记办法全文 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土地登记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条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的土地,应当报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政府分别办理土地登记。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土地,按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登记上岗证书。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 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第六条土地登记应当依照申请进行,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土地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申请: (一)土地总登记;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

浙江省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实施细则

浙江省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村庄与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房屋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起草说明:本实施细则的目的和依据。本条明确本实施细则是在《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等的基础上的扩充及细分。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本细则所称集体土地房屋包括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 第三条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负责办理。 各乡镇、街道等基层房管所配合房屋登记机构开展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 起草说明:本条规定房管所配合登记工作的进行,是鉴于以下考虑: 1、明确房管所不是登记机构,也不是登记机构的派出单位; 2、集体土地房屋一般位于农村,如果叫村民到统一的登记机构办理,有 诸多不便,可以由房管所代为受理,审核工作在登记机构进行。 第四条根据《办法》第十条,村民住房由于分家析产房屋分割导致独立建筑为多个所有权人所有的,已有明确固定界限并可以独立使用的层、间也可以作为基本单元。

起草说明:非成套农民住房分家析产,也应该予以办理。 第五条根据《办法》第十一条,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主要指留存原件的有关机关、机构和部门确认的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起草说明:复印件留存的部门不一定在机关,也有可能在档案馆、土地登记机构等机构和部门。 第六条《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生效的法律文书,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人民法院终审的裁判文书; (二)人民法院一审裁判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四)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文书和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七条根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一般由村委会出具。 (起草说明:未成年人的房屋登记,不涉及房屋处分,所以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可以从简,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村委会对监护人有同意权、指定权等相关权利和义务,意味着村委会对监护人身份有证明的法定义务。)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证明也可以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根据《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涉及房屋处分的登记,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委托书应当公证。 第九条根据《办法》第十九条,办理因房屋部分灭失或改、扩、

不动产登记管理办法

不动产登记管理办法 不动产登记为《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下文是不动产登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不动产登记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四条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等规定办理。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 第五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前款所称房屋,包括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簿以宗地或者宗海为单位编成,一宗地或者一宗海范围内的全部不动产单元编入一个不动产登记簿。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不动产登记电子存储设施,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保证电子数据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或者篡改不动产登记簿信息。 第八条承担不动产登记审核、登簿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不动产登记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分类模拟题民法的基本原则

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分类模拟题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1. 下列不属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的是。 A.指导功能 B.约束功能 C.解释功能 D.惩罚功能 答案:D [解答]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能够指导民事主体据此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同时这些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不能由当事人约定排除,对于民事主体乃至立法者、司法者的相关行为都有着约束作用,另外现行法有漏洞时也需要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补充。 2. 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对其所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进行解释时应依照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标准进行,这体现了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A.指导功能 B.解释功能 C.约束功能 D.补偿功能 答案:B [解答] 民法基本原则是对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依据。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时,必须对其所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进行解释,阐明含义。如果在这一活动中,遇有多种解释,则应依照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标准进行取舍。无论采用何种解释方法,均不应与民法基本原则相抵触,否则就不得采用。这体现了民法基本原则是解释

民事法律法规的依据。 3. 对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可自由协商,这体现了民法的。 A.平等原则 B.私法自治原则 C.公平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答案:B [解答] 合同自由是私法自治原则的核心内容,而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又是其应有之义。 4. 甲知其房屋南边邻地将建一座楼房,但是佯装不知,将房屋售与乙。半年后,南边高楼建成,乙之房屋受不到阳光照射。在此例中甲违反了民法的。 A.权利不受侵害原则 B.平等互利原则 C.情势变更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答案:D [解答] 甲明知房屋南边邻地将建一座高楼,装作不知,违反本应履行的告知义务,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5.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该规定体现了。 A.诚实信用原则 B.平等原则 C.公平原则 D.等价有偿原则

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 [1990]国土[籍]字第93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文号:[1990]国土[籍]字第93号 发布日期:1990年07月21日 生效日期:1990年07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测绘局(处)、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进行调查、登记和发证。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一次性解决土地登记所需经费,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原则 土地登记费的收取本着“收费适度,负担合理,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既考虑用地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又能保证土地登记工作的需要。 二、收费范围 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按本办法交纳土地登记费。 三、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

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5、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 6、凡有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国营农、林、牧、园艺、养殖、茶场等用地(不包括内部非农业建设用地),水利工程、矿山、铁路线路、国家储备仓库、国家电台、邮电通信等用地(不包括这些用地内部的管理、生活等建筑用地),必须使用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进行登记发证(指城镇外),每宗地以图幅为单位每幅收10元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7、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8、农村贫困地区及其他因特殊困难需要申请减免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的,经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测绘、物价、财政部门批准。 (二)土地注册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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