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流企业税收政策

关于物流企业税收政策
关于物流企业税收政策

关于物流企业税收政策的几个问题

根据上述精神,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12月29日以国税发[2005]208号文发

布《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国家发改委和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的37家试点物流企业进行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的试点工作。2006年3月18日,税务总局以国税函[2006]270号文发布《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物流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机构(包括场所、网点),凡在总部统一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跨区域机构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两份文件的出台,可以说从国家政策层面基本上解决了物流企业在税收方面遇到的突出问题,是国家有关部门支持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受到了业界普遍欢迎。但是,物流业是新兴的产业,涉及面非常广,再加上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对国家政策的理解和执行也不尽一致,在一些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就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需要在实践中研究解决。就我本人的调查了解,大致有这样十个问题;

第一,关于物流企业的认定问题。这是地方税务部门提出的普遍问题,也是执

行物流企业税收政策首先遇到的问题。虽然,我们已经有了《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国家标准,但这个标准的认定和执行还需要时间。我个人理解,就目前情况看,还应该以九部门文件为依据。这就是:本文所称物流企业是指具备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至少具有从事运输(或运输代理)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能够提供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并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符合上述条件的,各级税务部门就应该认定为物流企业。

第二,关于试点企业所属企业的问题。虽然在国税发[2005]208号文中有这样的表述:“对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

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但在具体执行中,还是有一些试点企业的所属企业不能够享受试点政策。这里边需要明确什么是所属企业,是全资子公司,还是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企业?如何取得所属企业的相关证明,也需要明确。

第三,关于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的问题。自开票纳税人有自有车辆数量的规定,这样不利于整合社会资源。特别是一些集团型物流企业,就集团本身来讲有足够的车辆,但具体到某一家下属公司,因为没有运输车辆而不能取得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也就享受不到营业税差额纳税的政策。

第四,关于非试点物流企业的问题。国税发[2005]208号文发出后,个别地方

作了片面理解,指出,“凡不属于国税发[2005]208号文件规定的试点物流企业名单范围内的物流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一律不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其实,早在208号文出台前,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88号文《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就允许,不论物流企业还是运输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都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208号文是88号文的延伸,并没有否定88号文,因此,非试点物流

企业还应该执行88号文的规定。

第五,关于第二批试点物流企业的申报问题。第一批试点企业开始试点后,许

多物流企业纷纷要求纳入第二批试点。2006年5月召开的全国现代物流工作部际

联席会议第二次会议,在《纪要》的附件中提出,国家税务总局牵头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继续落实《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在总结前期物流企业试点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现代物流企业试点工作。联合会作为行业中介组织在提出第一批试点企业名单的基础上,早在部际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就积极搜集有关资料,现已向部际联席会议推荐了第二批试点物流企业的名单和基本情况。我们认为,第一批试点工作从总体上来说,是成功的,应该尽快扩大试点。

第六,关于整合个体户车辆的发票抵扣问题。有试点企业反映,他们在实际操

作中由于整合利用了个体户的车辆,没有原始发票可以抵扣,还是不能享受试点税收政策。类似这样的问题,也应该寻求一个解决的办法。

第七,关于仓储业发票税率偏高和不能抵扣增值税的问题。仓储及其他物流服务业不仅税率高于运输业,而且还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这样不利于一体化物流业务的开展,也给管理上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第八,关于仓库租金能否抵扣的问题。208号文有这样的规定:“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有试点企业提出,他们取得的仓储业务收入约60%左右要支付仓库的租金,这一块应该纳入抵扣范围。

第九,关于所得税属地缴纳的问题。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发出国税函[2006]270号文,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可以统一缴纳所,得税。但由于体制的限制,许多企业还不能够享受这项政策。甚至每开一个分支机构,当地都会要求重新登记注册,把税务关系留在当地这很不利于网络型物流企业的发展。

第十,关于减轻税负和涵养税源的关系问题。由于各地情况不同,物流企业实际税负有比较大的差异。我们不仅要关注名义税率,更要努力做到物流企业的实际税负大体平衡。从总体上来看,解决物流企业重复纳税的问题,减轻物流企业的税务负担,不仅有利于物流企业的发展,有利于社会资源的整合,也有利于从整体上平衡税负,扩大税基,涵养税源。国家税务机关支持物流企业的发展,物流企业也要遵纪守法、照章纳税。

总之,物流业是一个新兴的服务产业,也是一个微利行业。因此,税收问题的影响比较明显,如果税收问题解决得好,就会有力地促进这个产业的发展。物流产业发展了,受惠的不仅仅是物流企业。

中国物流行业的发展历程及未来展望

中国物流行业的发展历程及未来展望 在当今社会,物流已经深入到人们工作、生活中的方方面面。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物流在社会生产领域所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因此,作为物流从业者,了解我国物流行业的发展历程,温故而知新,对于在以后的工作中取得更好更快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物流这一名词是我国在1978年从日本引进的,它的定义是:物品从供应地到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的结合。 在改革开放前,人们的概念中只有传统的“储运”意识,即传统的物资运输、仓储、装卸、流通加工等。从现在的观念来看,这实际上还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物流活动,但是却实实在在地具有了物流活动的雏形。 随着改革开放的春风吹遍祖国大地,我国的进出口贸易取得了飞速的发展。物流行业也开始由最初的国内储运为主,向以国内道路运输、仓储分拨等为支持、海空运为重心、国外物流网点服务为后续的全球性进出口物流发展。在这三十几年的发展过程中,随着物流行业的规范化、市场竞争的激烈化、客户需求的多样化以及外资进入国内市场带来的理念冲击,在传统物流的基础上,又产生了许多新式物流如金融物流、绿色(环保)物流、港口物流、物流地产等。这些新式物流的产生,对于物流企业来说,既是挑战、又是机遇。把握好了,就可以完善自身的业务构成网络、增强自身在物流市场上的竞争力,从而在整个行业内都先人一步。 既然已经说到了改革开放之后国内物流行业的蓬勃发展,我们就不得不提在此发展期间的三个里程碑事件。也正是这三个里程碑事件,促使整个物流行业取得了飞跃式发展。 首先是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成立。它的成立,标志着中国物流正式做为一个经济行业登上了经济舞台。一大批在如今物流行业占有龙头地位的企业走入人们的视野,如中海物流、中远物流、中外运、中铁物流等,这些企业在整个物流行业都起着行业风向标的带头作用,而在这些国有龙头企业的带动下,一批如海丰、新时代、天地华宇、大田、顺丰等为代表的业务面包含了海陆空各个运输版块的民营企业也应势而起。 其次是2001年中国加入WTO。这一事件直接带领中国物流行业进入了外资大举入侵的时代。以UPS和Fedex为代表的国际快递物流巨头、以马士基和德国邮政为代表的国际港口物流巨头、以DHL、Schenker全球、CEVA为代表的国际货代巨头等纷纷在国内进行一系列的资本进入和网点扩张活动。这些外资的进入,不但带来了激烈的竞争,更导致了国内物流行业大批优秀人才的流失。但是,也正是因为他们所造成的冲击,使得国内的传统物流企业在变中求生存、在变中求发展,促使自身更加适应了国际化物流行业的要求,极高地提升了国内物流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最后是2006年的“十一五规划”,这是中国物流业第一次被正式写入五年计划。事实证明,任何行业在任何国度的发展,都是与当地政府在政策上的扶持、宏观上的激励、实际运作上的促进和推动是密不可分的。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一个个新兴的保税园区、物流园区如雨后春笋般建立了起来。越来越多的高校开始设立物流专业,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

浙江省物流企业税收政策解读

浙江省物流企业税收政策解读 近年来,我国物流业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的经济的重要增长点,物流业的税收收入也成为各地地方税收的重要源泉。物流企业涉及业务广,包括运输、仓储、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多种复杂的业务,是从事生产性服务的一种企业。与交通运输企业相比,物流企业税收政策更为复杂。 为了促进物流业的发展,改变目前我国物流企业面临着税负较重、税负不公等税负现状,2011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在意见中提出要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根据物流业的产业特点和物流企业一体化、社会化、网络化、规模化发展要求,统筹完善有关税收支持政策。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办法,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并在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的基础上全面推广。要结合增值税改革试点,尽快研究解决仓储、配送和货运代理等环节与运输环节营业税税率不统一的问题。研究完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税政策,既要促进物流企业集约使用土地,又要满足大宗商品实际物流需要。物流企业所提供劳务的范围比较广泛,所涉及的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社保五费等。其主要税种具体政策如下: 一、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物流企业提供运输、配送、装卸、搬运等劳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物流企业提供货代、仓储、包装、物流加工、租赁等业务按“服务业”税目征税,税率为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明确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全国37家试点物流企业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现状分析

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现状分析中国现代物流业,是适应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的形势,在中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物资计划分配和运输体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随着经济全球化、信息化进程的加快,近几年中国现代物流业有了较快的发展。 (一)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长足进展。经过建国五十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后二十多年的建设,我国基本建成了由铁路、公路、水运、民航和管道运输组成的物流运输基础设施体系。2003年我国铁路营业里程7.3万公里,比1978 年增加41%;公路里程达179.6万公里,比1978年增加102%,其中高速公路3万公里;内河航道里程12.2万公里。我国还建成了一批铁路、公路站场和货运枢纽、海运和内河港口、机场。2003年沿海港口万吨级及以上深水泊位达到近600个。运输线路和作业设施有了较大的改善。以发展现代物流为核心的物流园区、物流中心、配送中心等大批涌现。随着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在共用通信网的规模、技术层次、服务水平方面都发生了质的飞跃。2003年,电话用户总数达5.32亿户,其中固定电话2.63亿户,移动电话2.69亿户。电话普及率达到42部/百人。互联网上网人数达7950万人,上网计算机达到3089万台,网站总数达到59.6万个,互联网的应用逐步普及。 (二)现代物流技术逐步得到应用。为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一些大型工业企业开始重视现代物流技术的应用,以订单为中心改造现有业务流程,在生产组织、原材料采购及产品销售、配送和运输等方面实行一体化运作,降低库存,减少资金占用。商业企业则加快改制重组,发展连锁经营、统一配送和电子商务的步伐。 (三)专业化物流企业迅速发展。近几年来,通过改造传统国有运输、仓储企业,发展民营物流企业,积极引进外资物流企业,以及实现生产流通企业物流社会化等途径,专业化物流企业发展迅速,逐步形成了不同所有制形式、不同经营模式和不同经营规模的专业物流企业共同发展的格局。物流的服务功能增强,服务水平提高。

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公安部 铁道部文件 交通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印发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民航总局、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促进我国观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附后)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是一项跨行业、跨地区、跨部门的综合性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需要各地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对于推动和提升相关产业的发展,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增强综合国力和企业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努力探索,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加快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的协调健康发展附: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

主题词:物流政策意见通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教言部、科技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人事部、劳动部、国家质检总局、目家统计局、国家外汇局、国家邮政局、国务院信息办、国家标准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交委)、商务厅(外经贸厅),公安厅(局),交通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局,各铁路局(广铁集团),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海关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民航地区管理局。 附: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 加快发展观代物流业,是我国应对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迫切需要,对于提高我国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优化资源配置,改善投资环境,增强综合国力和企业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推进我国观代物流业的发展,在全国范围内尽快形成物畅其流、快捷准时、经济合理、用户满意的社会化、专业化的观代物流服务体系,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营造有利于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调整观行行政管理方式 1.规范企业登记注册前置性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为物流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决定规定外,其他前置性审批事项一律取消。 2.改革货运代理行政性管理。取消经营国内铁路货运代理、水路货运代理和联运代理的行政性审批,加强对货运代理经营资质和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取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改革民航货运销售代理审批制度,由民航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新的民航货运代理管理办法。对危险

2018年重要税收政策(明细)

2018年重要税收政策 1、关于境处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3号公告)。 2、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8】11号)。 3、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8】13号)。 4、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 5、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27号) 。 6、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 7、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 8、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9、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5号)。 10、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 11、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 12、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13、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 14、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15、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 16、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号 17、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18、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19、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 20、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21、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22、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2号)。 23、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91号)。 24、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 25、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26、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 27、关于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53)。 28、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 29、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 30、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 31、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 32、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

物流行业营业税政策规定汇编

遇到财政税收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8311842628.html, 物流行业营业税政策规定汇编 物流业是一个跨行业、跨部门的综合性新兴产业。物流是指通过运输、保管、配送等方式,由商品的产地到商品的消费地所进行的计划、实施和管理的全过程。物流业中涉及的主要营业税政策归纳分析如 下: 一、物流业涉及的营业税税目税率 1、交通运输业,税率3%. 征收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2、邮电通信业,税率3%.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邮政、电信。单位和个人从事函件、包件的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服务业,税率5%.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物流业中的代理、仓储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单位和个人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发票;提供其他服务业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 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不同税目营业额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 案例:某汽车运输公司6月取得运输业务收入20万元,装卸业务收入4万元,仓储业务收入3万元,计算该公司6月应纳营业税。 按照税法规定:运输、装卸业务收入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应纳税额=(20+4)×3%=0.72(万元) 仓储业务收入属于“服务业”税目,按5%税率纳税,应纳税额

=3×5%=0.15(万元) 该公司6月业务收入应纳税额=0.72+0.15=0.87(万元) 二、物流业计税依据 1、交通运输业计税依据 交通运输业的营业额,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纳税人提供交通劳务所取得的全部运营收入,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陆路、水路、航空、装卸搬运等的计税依据均应按此原则确定计税依据。 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后的 余额为营业额。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代开发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营业税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航)与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简称货航)开展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时,国航以收到的腹舱收入为营业额;货航以其收到的货运收入扣除支付给国航的腹舱收入的余额为营业额。

现代物流业发展现状及建议

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货运业 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发展思路 一、发展现状 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是河南省交通行业二十家大型汽车运输企业之一,其前身为河南省漯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旅客运输、货物运输、驾驶员培训、汽车销售等,企业总资产2 亿多元,07年被评为中国道路运输企业百强第七十九位。公司货运业自2000年开始从零重新起步发展,在政府各级部门特别是交通局的大力支持和关心下,经过近10年的发展,目前车辆已达到2000台,吨位达到2万余吨,货运业务以散装货物运输为主,开展有部分零担配送、信息服务、合同运输等,年完成运量近400万吨,换算周转量近40000万吨公里,年实现营业收入2亿多元,上交各种税费1千多万元。 二、存在问题 1、运力结构(主要为普通敞蓬小型、中型货车、)经营结构(从事普通货物运输)不尽合理,成本高、效率低。 2、公司组织化程度低,车辆基本处于单车单放状态,运输安全形势不好,车辆实栽率低,企业效益不高。 3、对发展现代物流的理念、认识不够到位,同时由于社会物流综合体系、物流综合规划不健全,发展现代物流缺乏信心,向

现代物流转型基本处于起步阶段。 4、货源开发极其艰难,物流专业人才严重匮乏。 5、基础设施(货运站场)建设有待完善和加大投资。 三、发展设想及打算 1、发展设想 在漯河市政府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公司自身的不断努力,不断发展壮大,巩固漯河货运企业龙头地位;通过不断加大资金投入,至少建成一个标准化的物流基础设施;科学化的物流信息系统,规模化的物流服务网络,个性化的物流管理体系,使公司迅速向能为工、商等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的第三方物流公司转型。 2、发展规划 3、加快向现代物流转型 传统运输业向现代物流业转化是交通运输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一是要加快物流(货运)站场建设。要进一步完善公司铁东物流大院的相关建设,要在论证立项的基础上,继续建设仓储库房、露天货场,食堂、洗浴中心等配套设施,形成人、货、车集中中心。要争取在2011年在漯河西部选择合适地址征地建设各种配套设施齐全的第二个大规模物流站场,引进1-2个货运分公司经营。还可以考虑对原燕山汽车站进行改造,主要部分建设成仓储库房,经营仓储业务。二是要加强货源开发。要成立统一货源开发领导机构(也可以称为货运调度中心),积极参加河南省

物流企业税收政策解读(附常见问题解答)

物流企业税收政策解读(附常见问题解答) 这几年来,中国物流业发展迅速,已成为中国的经济的重要增长点,物流业的税收收入也成为各地地方税收的重要源 泉。物流企业涉及业务广,包括运输、仓储、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多种复杂的业务,是从事生 产性服务的一种企业。与交通运输企业相比,物流企业税收政策更为复杂。 为了促进物流业的发展,改变目前中国物流企业面临着税负较重、税负不公等税负现状,2011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在意见中提出要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根据物 流业的产业特点和物流企业一体化、社会化、网络化、规模化发展要求,统筹完善有关税收支持政策。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 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办法,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并在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的基础上全面推广。要结 合增值税改革试点,尽快研究解决仓储、配送和货运代理等环节与运输环节营业税税率不统一的问题。研究完善大宗商品仓 储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税政策,既要促进物流企业集约使用土地,又要满足大宗商品实际物流需要。物流企业所提供劳务的 范围比较广泛,所适用的税收政策散见于营业税、房产税、所得税、印花税等暂行条例之中。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物流企业提供运输、配送、装卸、搬运等劳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 输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物流企业提供货代、仓储、包装、物流加工、租赁等业务按“服务业”税目征税,税率为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明确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全国37家试点物流企业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 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 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 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 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70号)规定,物流企业在同一省、自治 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机构(包括场所、网点),凡在总部统一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 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跨区域机构不就地 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跨区域机构,不得纳入统一纳税范围,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物流企业适用的房产税包括两类:一是就其拥有的房产按房产原值一 次减除10%-30%(江苏减除30%) 的余值后按1.2%税率计征房产税;二是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应就其取得的租金按12%的比率征收房产税。 四、印花税 对于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是一种具有行为税性质的凭证税,凡发生书立、使用、 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就必须依照印花税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就物流企业而言,与客户签订的财产租赁合同、货物 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就合同金额的一定比率缴纳印花税。

我国物流业现阶段的发展情况

我国物流业现阶段的发展情况 中国现代物流业,是适应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的形势,在中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物资计划分配和运输体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 我国物流业起步较晚,进入21世纪现代物流业发展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国内物流热持续升温,发展势头迅猛。随着经济全球化、信息化进程的加快,近几年中国现代物流业有了较快的发展。 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长足进展。 经过建国六十年特别是改革开放后三十多年的建设,我国基本建成了由铁路、公路、水运、民航和管道运输组成的物流运输基础设施体系。到2010年年底,全国公路网总里程达到395万公里,5年新增60.5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达到7.3万公里,五年新增3.2万公里,国家高速公路网骨架基本形成;全国沿海港口通过能力达55.1亿吨,五年新增30亿吨;内河航道里程达12.3万公里,五年新增及改善航道里程5700公里。我国还建成了一批铁路、公路站场和货运枢纽、海运和内河港口、机场。2011年,中国民航运输机队总量达到1610架,是2005年的1.87,运输线路和作业设施有了较大的改善。以发展现代物流为核心的物流园区、物流中心、配送中心等大批涌现。随着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在共用通信网的规模、技术层次、服务水平方面都发生了质的飞跃。 (二)现代物流技术逐步得到应用。 为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一些大型工业企业开始重视现代物流技术的应用,以订单为中心改造现有业务流程,在生产组织、原材料采购及产品销售、配送和运输等方面实行一体化运作,降低库存,减少资金占用。商业企业则加快改制重组,发展连锁经营、统一配送和电子商务的步伐。 (三)专业化物流企业迅速发展。 近几年来,通过改造传统国有运输、仓储企业,发展民营物流企业,积极引进外资物流企业,以及实现生产流通企业物流社会化等途径,专业化物流企业发展迅速,逐步形成了不同所有制形式、不同经营模式和不同经营规模的专业物流企业共同发展的格局。物流的服务功能增强,服务水平提高。 (四)全社会物流总成本占GDP的比重逐步降低。 现代物流业的发展,促进了国民经济整体效益的提高。根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测算,2011年中国全社会物流总成本占GDP的比重为21.4%,一批采用现代物流技术的工商企业,物流成本降低的幅度更大。 总的看,中国现代物流业还处于起步阶段,总体发展水平仍然比较低。一是物流总成本仍然偏高。一般经济发达国家全社会物流总成本占GDP的比重为10%左右,而中国

关于促进物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促进物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 (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物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冀政〔2014〕119号)精神,积极融入京津冀物流业协同发展,加快我市商贸物流基地建设,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简化审批手续 (一)依法高效快捷办理注册登记。简化物流企业申请设立审批程序,对手续齐全的,办理营业执照时间缩短至2个工作日内。具备法定投资资格的自然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投资能力的村(居)委会,均可成为物流企业的出资人。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对物流企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责任部门:市工商局、相关部门配合) (二)公司制物流企业总部可以统一办理各分公司工商登记注册。非公司制物流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时,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及前置许可手续,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允许“一照多址”。对无需前置审批的企业或者前置审批文件、证件已经标明生产(经营)地

址的企业,住所和生产(经营)场所在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可以申请在总部营业执照上加载生产(经营)场所地址,免于办理分支机构登记。(责任部门:市工商局)(三)简化个体运输业户道路运输许可证、营运证年审手续。(责任部门:市交通局) 二、保障物流用地 (四)优先支持三个省级物流产业聚集区和重点物流项目用地。按照聚集区规划确定的村庄整合方案和用地布局,有步骤地推进聚集区村庄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对符合规划的物流重点项目,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在年度用地计划内统筹考虑,优先安排。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及其他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探索采用缩短出让年限的方式出让物流业用地。(责任部门:市国土局) (五)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作为经营性商业用地,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规划合理布局。土地招拍挂出让前,所在区域有工业用地交易地价的,可参照市场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等确定出让底价。土地出让后不得擅自改变用

成都市现代物流业发展概况

成都市现代物流业发展概况 一、物流发展区位优势明显 从国家区域定位来看,成都是国务院确定的西南地区“三中心、两枢纽”(科技、商贸、金融中心和交通、通信枢纽)和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地处国家“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战略交汇点,为成都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物流业发展带来了难得机遇和良好条件。从国家区域物流发展定位来看,成都是21个全国性物流节点城市之一、37个国家级流通节点城市之一、3个西南物流区域中心城市之一、29个国家一级物流园区布局城市之一,是“3纵5横”全国骨干流通大通道中西线呼昆流通大通道的4个支点城市之一,2015年3月28日,国家发改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明确提出“打造成都等内陆开放型经济高地”。从四川区域物流发展定位来看,根据《四川省物流园区发展规划(2014-2020)》和《四川省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5-2020年)》,成都是四川省唯一一级物流园区布局城市,是全省物流园区规划布局和物流空间布局中的“一核”,是全省物流主枢纽和核心增长极。这为成都更好发挥物流枢纽节点作用、推进物流业转型升级、实施物流区域合作、提升物流业发展层次和水平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区域物流市场需求旺盛 成都物流业市场直接辐射西南6省市区;近年来通过大力实施互联互通战略,加强与沿海沿边城市开展物流区域合作:通过与上海、宁波合作联通日本、韩国市场,通过与厦门合作联通台湾市场,通过与深圳合作联通香港、澳门市场,通过与昆明、南宁合作联通东南亚市场,通过打造蓉欧快铁等五定班列联通中亚和欧洲市场,成都枢纽中转集散功能不断提升、枢纽地位不断巩固。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物流需求来看,成都正在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促进产业聚群集聚发展、加快外向型经济发展、加快国际化步伐,这就要求成都物流业加快发展、培育新型物流业态、提升现代物流国际化水平。 三、物流产业发展提速增效 作为四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五大新兴先导型服务业之一,成都现代物流业发展速度不断加快、效益不断提升。近年来,成都市现代物流业实现了持续快速增长,产业规模不断扩大,社会物流成本占GDP比率进一步下降,服务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2014年物流业增加值达768.93亿元,比2009年增长2.51倍,年均增长25.9%,物流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由2009 年的6.8%提高到2014年的7.65%。全市社会物流总额达36907亿元,比2009年增长2.33倍,按现价计算,年均增长23.5%。物流集中发展区物流固定资产投资力度加大,对全市物流业发展贡献率较大,物流领域投资效益边际

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8号)精神,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 根据物流业的产业特点和物流企业一体化、社会化、网络化、规模化发展要求,统筹完善有关税收支持政策。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办法,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并在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的基础上全面推广。要结合增值税改革试点,尽快研究解决仓储、配送和货运代理等环节与运输环节营业税税率不统一的问题。研究完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税政策,既要促进物流企业集约使用土地,又要满足大宗商品实际物流需要。 二、加大对物流业的土地政策支持力度 仓储设施、配送中心、转运中心以及物流园区等物流基础设施占地面积大、资金投入多、投资回收期长,要在加强和改善管理、切实节约土地的基础上,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科学制定全国物流园区发展专项规划,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对纳入规划的物流园区用地给予重点保障。对各地区物流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物流项目用地,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纳入规划统筹安排,涉及农用地转用

的,可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对政府供应的物流用地,应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出让。积极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出让收入依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促进物流车辆便利通行 进一步降低过路过桥收费,按照规定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减少普通公路收费站点数量,控制收费公路规模,优化收费公路结构。加大对高速公路收费的监管力度,撤并不合理的收费站点,逐步降低偏高的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对已出让经营权的繁忙路段,应根据政府财力状况逐步回购经营权。尽快研究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统筹发展以普通公路为主的体现政府普遍服务的非收费公路和以高速公路为主的收费公路。大力推行不停车收费系统,提高车辆通行效率。抓紧修订完善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规定,规范道路交通管理和超限治理行为。按照依法、高效、环保的原则,研究制定城市配送管理办法,确定城市配送车辆的标准环保车型,全面禁止将客运车辆改装为货运车辆,有效解决城市中转配送难、配送货车停靠难等问题,促进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加快规模化发展。研究调整挂车交强险征收政策,促进甩挂运输发展。 四、加快物流管理体制改革 加快推进物流管理体制改革,打破物流管理的条块分割。加强依

支持交通运输物流和仓储服务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交通运输、物流和仓储服务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 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5条) 2、航空公司用飞机开展飞洒农药业务属于从事农业病虫害防治业务,因而应当免征营业税。(国税函发[1995]156号) 3、从2000年10月22日起,对交通、建设部门贷款或按照国家规定有偿集资修建路桥、隧道、渡口、船闸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级有关部门审核,所收资金金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缴纳营业税。(财税[2000]139号) 4、航空企业从事包机业务,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运营收入,其应税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 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国税发[2000]139号) 5、从2002年5月1日起,对各铁路局、铁路分局之间,因财务内部模拟核算取得的线路使用费、车站旅客服务费、车站上水服务费、机车牵引费、售票服务费、旅客列车车辆加挂费、行包专列车辆加挂费、行包专列发送服务费、接触网使用费和铁路局、分局之间因财务改革产生的其他付费项目,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发[2002]44号) 6、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

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 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税[2003]16号) 7、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财税[2005]77号) 8、澳门企业在内地经营运输业务免征营业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八条第一款“一方企业在另一方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的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该另一方应予免税”的规定,可以比照《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条第一款“一方企业在另一方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的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该另一方应予免税(在内地,包括营业税)”的规定执行,澳门企业在内地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的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内地给予免税待遇也应包括免征营业税。(国税函[2005]219号) 9、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国际运输劳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财税[2010]8号)10、海峡直航对台优惠政策 自2008年12月15日起,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号)

物流业发展格局及对各行业的影响

物流业发展格局及对各行业的影响 一、现代物流的概念及发展 (一)现代物流的概念 物流是一门新兴的学科,“物流”一词起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的军事应用。当时所研究的主要内容是企业为了把产品顺利销售出去而进行的一系列运输、仓储、包装等活动,使用的是“Physical Distribution”一词,直译为“物资分配”“物资调运”“配送”,日本将其译为“物流”。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后勤组织运用了一套科学方法,成功地将各种战略物资及时准确地送至全球各地,为美军实施全球化战略提供了保障,这套方法在军事上被称为“Logistics”(后勤)。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这套后勤补给的方法经发展,运用在企业的釆购、生产与销售的业务流程中,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人们研究的对象主要是狭义的物流,是与商品销售有关的物流活动,是流通过程中的商品实体运动。因此通常采用的仍是“Physical Distribution”一词。1986年,美国物流管理协会将Physical Dis-tribution改为Logistics,其理由是因

为Physical Distribution的领域较狭窄,Logistics 的概念则较宽广、连贯、整体,Logistics 最终成为物流的代名词。其含义是:现代物流企业的经营战略应像军队中的后勤部那样,为用户提供百分之百的物流服务,服务水平要达到军队中后勤部的管理水平。 现代物流(Modem Times Logistics)指的是将信息、运输、仓储、库存、装卸搬运以及包装等物流活动综合起来的一种新型的集成式管理,其任务是尽可能降低物流的总成本,为顾客提供最好的服务。现代物流与传统物流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内涵不同。现代物流不仅仅包含传统物流的储存、运输等活动,还代表着各种物流活动的集成和协调。 (二)我国物流业的发展历程 物流的产生和发展是社会再生产的需要,是流通的主要因素,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我国物流业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1.传统储运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一20世纪80年代以前) 20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长期对生产资料和主要消费品实行计划生产、计划分配和计划供应。商业、粮食等流通部门自成系统,分别建起了本部门的供销公司、批发零售网点和仓储、运输队伍,按计划储存和运输;铁路、航空等专业运输部门也各自拥有储运企业。部门经济和条块分割造成的物流不合理现象普遍存在,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相互分离,

物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物流业发展中存在的 问题及建议 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

物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_■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我市区域性商贸中心城市的地位进一步确立”现代物流业的发展也呈现出良好的势头。商贸流通业、仓储业、交通运输业、物流配送等相关物流产业发展迅速。 但总体上看”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水平仍然偏低”尚处于起步阶段”与沿海发达省市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在现代物流业发展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制约因素”主要是缺乏统一规划和规范管理;物流业总体规模不大,传统物流所占比重较高;物流管理方式与技术装备水平比较落后,信息化程度低;物流企业规模小,功能单一,缺乏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物流企业和服务品牌等等。我区现代物流业的发展虽然起步较晩,但发展势头良好,前景广阔,大有可为。 二.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机遇和优势 我区位于豫鲁苏皖四省结合部,是河南省的东大门,独特的地理位置决定了我市应该起到承东启西,接南连北的重要作用。陇海铁路、京九铁路、连霍高速公路、310国道、105国道都在我市交汇,形成铁路、公路双十字交通枢纽。便利的区

位交通条件为我市发展现代物流业的提供了有利条件。随着我国产业自东向西的梯度转移、国家中部崛起发展战略的实施,以及郑州提出建设全国重要的物流中心城市,我区现代物流业发展既获得了难得发展机遇,也存在着严峻的挑战。面对新形势”我区只有抢抓机遇,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把资源优势、区位交通优势转化为强劲的经济实力,才能把我区的经济水平提高到一个崭新的高度”完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三.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建议 (—)建设现代物流园区,培育物流企业发展。按照省政府统一布局,商丘综合物流园区是依托光彩大市场、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在陇海铁路以北、商亳高速公路以西、京九铁路和310国道交汇地带,规划建设以农产品、农资、工业品为主的豫东综合物流园区。积极引导物流企业和物流设施向园区集聚,使园区成为区域性物流企业聚集地,产生规模效益。 (二)构筑功能完善的物流配送体系 按照服务市场,分类搞活的原则,围绕农产品流通业、商贸流通业、制造业,分别建设农产品物流配送体系、粮食棉花物流配送体系、商贸批发物流配送体系、连锁零售物流配送体系、生产制造物流配送体系,以及特种商品物流配送体系。各

物流企业税收政策的问题

物流企业税收政策的问题 第一,关于物流企业的认定问题。 这是当地税务部分提出的普遍问题,也是履行物流企业税收方针首要遇到的问题。尽管,已经有了《物流企业分类评价目标国家规范》,但这个规范的认定和履行还需求时间。就现在状况看,还应该以九部分文件为根据。本文所称物流企业是指具有或租借必要的运送东西和仓储设备,至少具有从事运送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可以提供运送、整理、仓储、装卸、加工、配送等一体化效劳,并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经工商行政管理部分挂号注册,实施独立核算、自傲盈亏、独立承当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第二,关于试点企业所属企业的问题。尽管在国税发[2005]208号文中有这样的表述:“对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承认归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的有关税收方针问题告诉如下。”但在履行中,仍是有一些试点企业的所属企业不可以享受试点方针。这里边需求清晰什么是所属企业,是全资子公司,仍是肯定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企业。 第三,关于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的问题。自开票纳税人有自有车辆数量的规定,这样不利于整合社会资源。特别是一些集团型物流企业,就集团本身来讲有足够的车辆,但具体

到某一家下属公司,因为没有运输车辆而不能取得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也就享受不到营业税差额纳税的政策。 第四,关于非试点物流企业的问题。国税发[2005]208号文发出后,个别地方作了片面理解,指出,“凡不属于国税发[2005]208号文件规定的试点物流企业名单范围内的物流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一律不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其实,早在208号文出台前,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88号《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就允许,不论物流企业还是运输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都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208号文是88号文的延伸,并没有否定88号文,因此,非试点物流企业还应该执行88号文的规定。 第五,关于第二批试点企业的申报问题。第一批试点企业开始试点后,许多物流企业纷繁要求归入第二批试点。在本年5月全国现代物流作业部际联席会议第2次会议上,就把展开第二批物流企业试点作业列入本年的作业计划。联合会作为职业中介组织在提出第一批试点企业名单的基础上,早在部际联席会议举行之前就活跃收集有关材料,现已向部际联席会议推荐了第二批试点物流企业的名单和基本情况。第一批试点作业从总体上来说是成功的,应该赶快扩展试点。第六,关于整合个体户车辆的发票抵扣问题。有试点企业反映,他们在实际操作中因为整合利用了个体户的车辆,没有原始发票可以抵扣,仍是不能享用试点政策。类似这样的问

物流企业避税大全

物流业与其他九大产业有着天生的“姻亲”关系,只有将物流业纳入十大产业,才能形成完整的产业链和供应链,从而促进制造业与物流业互动发展,从整体上提高我国产业竞争力。因此,国家此时出台振兴物流业规划正当其时。 汽车产业适用的增值税转型、企业兼并重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技术开发、技术改造、节能环保等方面的税收政策(见税收政策支持汽车产业振兴),物流业同样适用,在此不再重复。 物流企业适用的现行税收政策,主要涉及流转税和所得税政策。其中,流转税政策又分为一般物流企业税收政策和试点物流企业税收政策。 对于一般物流企业适用的流转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作出了规定。利用自备车辆提供运输劳务,同时提供其他劳务,比如对运输货物进行挑选、整理、包装、仓储、装卸搬运等劳务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自开票的物流企业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缴纳营业税,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对于试点物流企业适用的流转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规定,对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实行以下税收政策: 首先,对于交通运输业务,试点企业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其次,对于仓储业务,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在物流企业中,自开票纳税人与代开票纳税人纳税不同。自开票纳税人除了可以自己领购发票并自行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外,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业务,以其向货主收取的运费及其他价外收费,减去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除自开票纳税人外,其他的为代开票纳税人,其从事货物运输业务需要开具发票的,必须由税务机关或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机构代开,同时代征税款。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就全部收入纳税,不得减除分出合作方运费计税。 此外,我国制定了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税物流中心是经海关总署批准,对多家物流企业实施保税仓储管理的封闭的海关监管区。保税物流中心作为海关监管的特殊区域,不只是在海关政策管理方面享有特殊待遇,在税收管理方面亦有特殊性。 首先,物流中心外的企业报关进入物流中心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物流中心外的企业从物流中心运出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进口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按照现行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征收或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其次,物流中心外的企业销售给物流中心内的企业、并运入物流中心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物流中心外的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其他现行规定的出口退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对物流中心内的企业在物流中心内加工的货物,凡货物直接出口或销售给物流中心内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