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维权详细资料

企业维权详细资料
企业维权详细资料

【企业维权】

企业劳动维权实务心得

由于对法律法规学习研究不够深入,或者根本不了解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导致不少企业在无意中就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与劳动者出现纠纷时,往往处于不利地位。以下就几个常见维权漏洞简述之:

一、用人单位的员工手册、规章制度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或没有经过“公示”程序。

结果:导致发生劳动仲裁或者劳动诉讼时,用人单位处于不利地位,有苦说不出,并因此败诉。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之规定,只有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并且该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且已向劳动者公示的,才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如下的情况:1、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未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2、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未公示、未告知劳动者。3、公示或告知方法使用不当而导致无法向仲裁庭或法庭举证的。

实践中企业应当在管理制度上进行有效防范,对于企业规章及劳动纪律,除应尽量详细地制定条款外,还应以适当方式告知职工,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就不会出现员工存在否认有此规定的情况。故用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并保留已经履行民主程序的相关书面证据。此外,严格履行“公示程序”,在规章制度公示或告知时选择易于举证的公示或告知方式,并保留已公示或告知的书面证据。

二、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由于员工自身的故意或者用人单位不重视,导致不订立或迟延订立劳动合同。

结果:用人单位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是员工自身的原因,用人单位因此承担双倍工资赔偿的法律责任。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后仍未订立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实践中出现一部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时借故不签订劳动合同想获取双倍工资的现象以及劳动者自身原因如身份证没带等其他原因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具有证据意识,在书面通知送达要求其签订劳动合同通知时,应当有劳动者的签收证据或其它可证明已经向劳动者送达书面通知的证据。当然万一情况紧急,用人单位发现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及时要求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补签

日期提前,在法律上一样是可以站得住脚的。

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方式与法律规定背道而驰,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率居高不下。

结果:导致劳资关系的对立及经济补偿金纠纷的高发生率。

尽量采用劳动合同自然到期不再续签,或者采用以职工“辞职”的方式取代用人单位主动辞退劳动合同没有到期之员工的方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自动辞职且企业没有过错的,企业不需支付补偿金。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如果能取得员工的辞职书,就可不必支付辞退补偿金。按现有法律规定,劳动合同自然到期的,从08年元月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另外,如果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期限较长的,而用人单位在合同没有到期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四、对于有过错的员工用人单位不注意有关证据的保全和收集。

结果:辞退员工的理由无有效证据予以支持,得不到仲裁和法院的认可,最终由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在辞退的劳动纠纷中,若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或者严重失职的理由辞退员工,一旦纠纷发生,用人单位必须对职工的严重违纪和严重失职行为举证,因此,保全和收集证据至为重要。用人单位所要保全和收集的证据,主要是以下几类:其一是员工所违反的用人单位规章及劳动纪律的具体条款,其二是员工的违纪行为,其三是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文书等。通常,可以证明员工违纪行为的证据主要有:(1)违纪员工的“检讨书”、违纪情况说明等;(2)有违纪员工本人签字的违纪记录;(3)其他员工及知情者的证人证言证明;(4)有关物证如物品财产损坏之证据;(5)有关摄像监控资料;(6)公司办公会议记录,及其他有效证据材料。

五、资方选择工时制度不尽合理,缺少宏观规划。

结果:导致追索加班费纠纷频频发生。

采用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在安排员工超出8小时之外工作时,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则要依法支付加班费。建议对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业务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可以尽可能的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一个加班的问题,所以不需支付加班费,相对来说对企业是更为有利的。而生产线上的员工,则可以实行记件工作制。

需注意的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必须事先经人社局批准。

六、认为企业给员工提供吃住,就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结果:因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引出一连串后续问题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时,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夜餐费;国家、省规定的保险、福利费用;高温、高空、有毒有害、井下以及特别繁重等特殊工种岗位津贴。建议,企业设计详细的工资单,将基本工

资的各栏列明,其总额不得低于市最低工资线标准,当然算上扣除项目,列明伙食费和住宿费,最后合计数是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但这里面有一点要注意,从员工工资单里面扣除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数额不能过分偏离员工实际消费水平,不然员工可以投诉,劳动行政部门也可依职权检查。

五、结语

发生劳动争议、诉讼时,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是首要目标,但也要考虑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关爱弱势群体,毕竟劳动者在时间、精力、财力上存在着弱势,可以适时与之进行调解。但对对于无理缠诉者,要依法走完全部程序。

以上都是企业中较常出现的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希望能给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管理和在劳动仲裁、诉讼中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但也要善意地提醒一下,这些方法和技巧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企业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但是对企业来说并不一定就能取得最大的效益和社会效果。企业要做的不仅仅是在劳动诉讼中如何有效的维权,而是应该把更大的精力放在如何更人性化的管理员工、关爱员工、减少员工和企业的对立,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上,这样才能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为企业创造更大价值。

试用期的风险防范

很多企业招聘员工时,对员工的试用期约定往往不是很重视,认为可以随便约定试用期限,认为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不讲理由的辞退试用期员工,这是一个很大的误区。在此,就几个应注意的事项做一简要提示:

一、约定试用期限要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如果企业与员工约定的试用期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期限,就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劳动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对该员工所在岗位的录用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需要支付违法解雇的经济补偿金。而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由用人单位举证。因此,企

业在招聘员工时,要明确所有的招聘条件,录用条件、岗位要求应当具体化、书面化,由该应聘员工签字确认。招聘员工后,要注意保留招聘时的证据材料。

三、企业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续签劳动合同时,不论是否变更岗位都不得再约定试用期。企业常见的违法做法是:对劳动者调整工作岗位(升迁)时,往往还规定该员工在新岗位还有一个试用期,这是不合法的,这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如果企业升迁员工时,认为有必要考察该员工能否胜任新的工作岗位,可以采用试岗的方法。

四、试用期的其他约定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一,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单独的试用期合同不成立。如果用人单位仅与该员工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放弃试用期。

第二,要摈弃“试用期”合格后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当做法。很多企业常见的做法是,在招聘员工后,先不与该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是在该员工“试用”合格后,方与该员工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这是极端错误的。员工入职后,如果企业没有与该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无论何时要解除与该员工的事实劳动关系,依法均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其一;其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还得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三,试用期员工的工资,注意不要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要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辞退试用期员工要有法定理由并将理由告知该员工

很多企业认为,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不讲理由的辞退试用期员工,这是错误的。试用期间,企业在八种法定情形下,才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企业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并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否则需要支付违法解雇的经济补偿金。而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是由用人单位举证的。

专利维权成功案例:联合之星企业维权启示

专利专利维权维权维权成功成功成功案例案例案例::联合联合之星之星之星企业企业企业维权维权维权启示启示 继2009年--2010年联合之星成功起诉多家企业专利侵权后,2011年联合之星再次重拳出击,控告浙江2家企业专利侵权,该案日前宣判。联合之星胜诉!专利维权难吗?企业在不断创新的同时该如何保护知识产权?联合之星多起成功维权案的背后,或许能为我们揭晓答案。 案件回顾 联合之星五金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家具五金配件的企业,公司成立20多年来,通过不断创新研发,已取得了包括外观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在内的60多项产品专利。近年来,随着“联合之星?”品牌名度的上升,联合之星的多款专利产品遭到个别同行的恶意仿冒。 2010年,联合之星胜诉了浙江、广东等地四间仿冒工厂,并获得赔款。联合之星成功维权案件,在家具行业引发了一阵热议,包括《中国知识产权报》、凤凰网、网易在内的多家媒体均对案件进行了跟踪报道。 2011年,联合之星诉嘉兴领地沙发功能部件专利侵权案,日前宣判,联合之星胜诉!这是继2010年 底盘结构侵权案后,联合之星再次胜诉该仿冒公司。 联合之星维权之道 在“中国创造”的大环境下,许多企业在探索如何有效地保护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因为,只有在自身的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才会有更多的企业愿意去创新、去创造。联合之星从05年开始便积极探索对企业知识产权的维护之道,在知识产权保护及法律维权团队的建立上,摸索出一条可资借鉴的维权之路。 1,专利保护,信心保证 1990年,联合之星申请了第一项产品专利,这在当时的家具行业是一种超前的理念。经过20多年的发展,如今的家具业已步入品牌创新的“创造”时代,谁拥有产品专利,就等于掌握了产品在市场竞争中的主动权,而联合之星积20多年的不懈努力,已取得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内的70多项产品专利。产品不断推陈出新,同时申请专利保护,是联合之星谋划长远发展的信心保证。 2,专业团队,维权先锋 自2005年起,联合之星便组建了一支由5名律师领衔的专业维权团队。开始在家具产品展会上开展维权行动,汇同展会专利维权办公室,对在展会上擅自展出仿冒联合之星产品的侵权企业进行处理,勒令其不得在展会上展示侵权产品。2008年,联合之星的律师维权

企业关停六讲-06吴少博律师分享多种方式并用关停企业及维权

吴少博律师:第五种其实就是前面这四种方式交叉使用,或者说一并使用。很多这类比如讲既拿着内部文件又把电力断掉了,对不对?甚至又跟你说,你环保不达标,排污不达标给你进行处罚,都有。 但是在现实当中,大部分都想规避决定性问题,为什么?因为决定性关停往往可以直接引导到补偿上,没有障碍,没有法律障碍,但往往都愿意采取后边这些行为,后边这些行为就为了减少补偿不予补偿,减少他的法律后果,就这个意思,所以交叉使用这一块也是非常重要。在实际当中你去看,不管是哪一类的行业,哪个地方的行业,哪个地方的企业都存在这个问题,你要把他这些手段总结开,真正的按照目录总结开,其实无非就是无非就这五个。 正规的,你说他这么做,那么如果不正规的时候,他就开始选择其他方式。那么第五个叫多种方式的交叉的这种关键性的问题。我想有几个原则,有几个原则,因为这个没有一个具体的套路,我想说几个原则问题。 第一个叫先摘帽后申补。如果说已经给你扣了一顶违法经营的帽子,或者违法生产的帽子,一定要先把帽子摘掉。如果你帽子摘不掉,处罚性关停成了既定性事实了,你的错误成了不可改变的事实了,你去申请补偿是申请不了的,对不对?你只是因为你的错误经营导致了经济处罚,你再申请行政补偿是没有的,0。这也就是你比如讲我们做了很多案子,为什么?对方一定要咬住你企业违法了,我只是一个行政处罚的措施,并不涉及到任何的公共利益性的关停,政策性的关停并不涉及,所以说先摘帽后申补,一定这是个原则。 第二个就是补偿协议不随意,不放弃。我看有些人就是说为了缓解一下眼前的压力,可能是资金压力,可能是一种社会压力。行,我先给你签个协议,管他多少钱,你先给我点钱,给我了资金,随便就签了,但是他没有细看那协议当中,包括了所有的补偿,他可能就太随意把自己的一些合法权益给放弃了,所以说这个千万不能做,如果一旦确认了这个事实,你打到最高人民法院也打不好。 第三叫政策安置资金不等于全部补偿。这就我刚才所谈到的,有些在进行上传下达的时候,他就说你看上面只就给我拨付100万,那么我就给你100万的得了,他也不论你的规模、产能、面积大小、营收什么也不论,反正每个企业就拨了100万,我就给你100万,而且我只能给你100万。有些人就错误认为,政策性按照资金就等于全部补偿,不等于!有些你比如讲根据你的产能,每1万吨补偿你120万,有的焦化企业河北这一带的,焦化企业1万吨产能,我补偿你120万,你是60万吨,我可能就给你补偿五六千万,但是他整个的企业的造价可能都达到了十几个亿的标的,他就会产生一个恍惚。那么我就拿这点补偿,就拿这种产能指标的象征性补偿吗?不等于的。就政策性安置资金绝对不等于全部补偿。在这个之外是可以继续要补偿。 第四个叫诉讼目的正确看待,不回避,不滥诉。比如说你在诉之前,一定要先确定你的目

企业服务合同范本3篇(最新篇)

企业服务合同范本3篇 企业服务合同范本3篇 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违反该允诺将由法律给予救济;履行该允诺是法律所确认的义务。以下是我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企业服务合同范本3篇,欢迎参考阅读! 企业服务合同范本一 合同编号: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企业管理咨询服务的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服务范围 乙方聘请甲方在下列第______项甲方的权利义务 1.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3.应当及时向乙方发表顾问意见;按时完成提交项目报告。 4.对乙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与甲方诚信合作,为甲方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向甲方提供与服务事项相关的情况和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合法、有效。

如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甲方。 3.按照约定支付服务费。 4.向甲方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及会计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 第六条合同的终止 1.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甲乙双方协商终止合同。 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方案与约定的有较大差距,而甲方拒绝按照乙方意见做出修改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3.合同因以上原因而终止的,对于甲方提交的方案,乙方应支付相应阶段的咨询费。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付款,应向甲方支付每日万分之六的违约金。逾期一个月,甲方除可终止合同,已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并支付相当于总费用10%的违约金;对于逾期期间内甲方所提交的经乙方签字认可的方案,乙方应支付咨询费。 因甲方原因造成未按时完成工作超过1个月,乙方除可以终止合同、收回已付的费用外,甲方还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总费用10%的违约金。 3.乙方延迟向甲方提供材料或未及时对甲方提供的方案提出修改意见,甲方完成本项目的时间也应当顺延。 4.甲方将在乙方了解到的有关情况、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材料及本项目方案泄露给第三人,造成乙方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企业职工维权制度

企业职工维权制度 (仅供参考,切勿照抄) 为构建社会化职工维权网络,发挥企业工会作用,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建立职工维权工作制度,共同协商解决职工与企业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一、主要职能加强工会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通报情况,沟通信息,分析动态,协调工作,讨论和提出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的意见和建议,在履行各部门自身职责的同时,共同推进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落实。 二、主要职责 1、通报交流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分析企业劳动关系状况及发展趋势。对劳动关系方面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问题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事件进行协商研讨,形成共识,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 2、推进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制度、劳动关系预警制度。 3、促进劳动就业、职工再就业、下岗职工分流工作,及时处理企业改制改组过程中劳动关系矛盾,预防群体事件的发生。 4、维护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职工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末成年工特殊保护、

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职业技能培训等基本权益。开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三赢”局面。 5、参与具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和集体劳动争议的调查,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6、加强职工法制宣传教育,为劳动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特困职工、劳动模范以及因依法履行职责而自身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工会工作人员和工会组织提供法律援助。 7、其他有关劳动关系调整的问题。 三、工作职能 通过开通热线电话和来信来访,接受职工维权咨询以及处理有关事宜;加大对违反有关政策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检查、考核力度。对没有明文规定,或者文件内容没有覆盖到,导致在新的情况下对职工利益产生影响,而企业有能力解决的,工会接到职工投诉核实后,向分(子)公司或部门下发《职工维权建议书》,提出改进建议。对于有明文规定,但因执行不到位,导致职工利益受到侵害的,工会直接下发《职工维权整改书》责令其相关分(子)公司和部门限期整改,对不及时整改的将给予严肃处理。职工的合法权益被落到实处,有效为公司今后做大做强和谐健康发展起到有力保障。 四、基本原则 1、合法、公正、及时; 2、相互沟通、支持、合作; 3、各尽其责、务实维权。

企业维权重要措施竞业限制

企业维权重要措施竞业限制 在《劳动合同法》的系列敬感问题中,劳动者的违约责任一直是用人单位关注的焦点。如何降低员工跳槽带来的风险,自然成为人力资源管理者必须攻克的“堡垒”。 《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关于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问题。劳办发[19951264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2条规定:根据《劳动法》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但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不能山任何一方单独决定。只要约定内容不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且公平、合理、合乎实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将其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据此,在适用《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但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约定违约责任,而且违约责任是必备条款。 但是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不但取消了违约责任这一内容,而且该法第25条进一步规定:除本法第22条和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约定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里的第22条规定指的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23条指的是: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企业常见十大法律风险

1、合同风险 合同是企业经营行为中最基本的法律文本,因合同引发的法律风险是企业最为常见的合同纠纷,合同风险是企业法律风险的最常见的主要内容。合同风险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从企业的成立到企业的解散,从企业的对外经营到内部管理,可以说合同风险是渗透到企业每个环节,与企业的其他法律风险相互交叉。综合而言,企业最主要的合同风险当然是在对外经营过程中与其他市场主体签订的 合同产生的纠纷,包括因合同主体存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合同条款不完善而导致的纠纷,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等等。 2、企业设立及解散时的法律风险 企业在设立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往往会为企业健康运行埋下隐患,并导致公司成立后内部纠纷频频,而有的在公司成立过程中就产生了纠纷乃至公司无法成立。如发起人出资不足或者抽逃注册资本金,发起人违反出资义务,出资权利瑕疵等引发的纠纷以及设置虚拟股东引发纠纷、隐名出资人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解散过程中,涉及公司清算、债务承担等也会引发大量纠纷。刑法上涉及的罪名有,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等。 3、公司内部权益纠纷 公司成立后各类内部纠纷一直是公司治理要面对的核心问题,而新公司法颁布后又出现了大量的新类型纠纷,使公司内部纠纷成为近两年法律的一大热点。如股东与股东,股东与董事会等发生的股权确

认、股权转让、股东权益诉讼,以及股东请求确认公司设立无效或撤消的诉讼,公司对股东或经营管理人员提起的诉讼等等。 4、企业改制、兼并及投融资法律风险 企业改制案件最多的一类是指具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参与改制双 方当事人就改制行为本身发生的纠纷,如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纠纷、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纠纷、企业分立中发生的纠纷、债权转股权纠纷、国有小型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企业兼并合同纠纷、其他改制方式中发生的纠纷。还有一类就是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即纠纷的发生与改制的结果密切相关,通俗讲就是一般民商事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发生了改制行为,涉及到改制企业改制前的债权或者债务究竟由谁来主张或者由谁来承担的问题。此外,企业在对外投资、融资过程中也会产生大量的纠纷,从而成为企业法律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5、企业知识产权风险 在人类步入知识经济时代的今天,知识已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已成为衡量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国外企业注重知识产权保护,不但注重在本土维权,还在全球范围内重拳出击维护知识产权,如DVD专利权、驰名商标打假等等。这些保护知识产权的举措在给我国不少企业带来冲击的同时,也给我国企业上了法律风险防范的第一课。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差,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不健全,普遍存在重发明轻专利、重运用轻保护的情况,仿冒专利和傍名牌还时有所见。知识产权风险主

售后服务国内着作权维权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书范本

(售后服务)国内着作权维权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书(范 本)

国内着作权维权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书(范本) (图书、音像制品维权专用) 甲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 邮编: 电话:传真: E–mail: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邮编: E–mail:yjz@https://www.360docs.net/doc/896018417.html, 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有效维护甲方的着作权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壹条:委托事项 1、甲方聘请乙方担任着作权维权专项法律顾问,通过乙方加入的中国律师知识产权维权业务协作网各施自治区、直辖市成员所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内全面维护甲方的着作权合法权益。 2、甲方委托乙方于全国范围内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具体事项为: (1)侵犯和损害甲方的着作权及和着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行为; (2)违反和甲方签订的有关着作权合同的违约行为; (3)甲方委托的其它法律服务事项。 第二条:授权权限 1、甲方对乙方的授权为特别授权,即乙方有权代为调查取证,申请证据公证;代为提起诉前赔偿请求,进行调解;代理行政投诉;代为提起诉讼;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为提起上诉;代为申请强制执行和执行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2、甲方授权乙方于甲方的授权权限内,就甲方委托的事项对加入中国律师知识产权维权业务协作网各施自治区、直辖市的成员所进行转委托。甲方要求乙方转委托的各受托核心成员所和各施市、自治区版权保护协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3、乙方进行转委托时对受托成员所能够特别授权,也能够壹般授权。 第三条:代理方式 1、乙方的代理方式为全风险代理。即乙方自行负责垫付办案差旅费用、调查取证费用、购买盗版图书或盗版音像制品费用、公证费用及公证人员差旅费用、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申请执行费用和其它办案开支(含文书打印费、复印费、查阅档案费)等打盗维权过程中所发生的壹切费用。 乙方垫付的前款费用经调解(含诉前调解)或经法院判决结案由侵权人承担的,执行到甲方帐上后,由甲方于五个工作日内全部划转汇入乙方指定帐号。 2、乙方自行承担举证不能或败诉的责任。甲方对乙方因败诉或不能执行等因素未能收回所垫付的费

建立民营企业法律维权服务的思考

螈建立民营企业法律维权服务的思考 民营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最活羇改革开放以来, 跃的主体,为我县的经济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民营企业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制约企业持续发展的瓶颈性问题。民营企业是否具有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以及风险发生后法律权益是否能够依法得到保护,直接影响着民营企业的生存。因此,民营企业如何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依靠法律维权、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是新时期民营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课题。 莇一、我国民营企业法律保护的现状 建国以来我国颁肂从我国民营企业法律保护的现状来看, 布的有关民营企业保护的法律法规为数不少,主要包括《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暂行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合伙企业法》、《乡镇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等。这些法律法规尽管没有以专门的“民营企

业”命名,也没有表现为一个统一的、集中的立法模式,但都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对有关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由于上述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有的因为立法时间较早,存在过时或者与现实不相适应的问题;有的因为建立在经济转型时期,存在内容缺失或者操作困难的问题;还有的尽管立法时间比较晚,但也存在部分条款滞后或者立法不周的问题等等,因此,还不能满足现实对民营企业保护的需要。 肂二、民营企业法律维权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政府莈尽管目前消费者和企业的维权意识有了很大提高 各相关维权机构的维权工作也有了较大改善,但是,维权工作与市场经济发展速度、与消费者或者企业的利益诉求愿望仍有很大差距,需进一步提升和改进。 、从目前状况看,各相关维权机构还存在以下问题: 袄(一) 解决手段受限。一些非用于生肅一是维权机构受理范围、 活消费的交易行为失去了行政调解这一快速高效的救济途径。另外,由于立法的滞后,国家对一些产品尚未制定具体细化的质量标准,也未列入三包范围。

代理维权协议书

助手网代理维权协议书 甲方: 乙方:郑州助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遵照“解决合理诉求、维护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委托事由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以下事项 二、代理目标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代理维权,具体目标为: 1.违法违纪当事人得以处理; 2.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得以讨回或补偿。 三、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甲方委托事项达到第二条所述目标之日止。 四、费用支付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服务费用按以下第条方案支付: 1.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劳务费人民币元整。 2.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向乙方支付初期劳务费人民币元整;当乙方所提供服务达到代理目标第二项所述目标后,甲方在一周内(从违法违纪当事人受到处理或侵权方支付委托人的损失开始)向乙方支付剩余劳务费人民币元整。乙方账户:户名:郑州助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账号:76200078801200001936 . 五、责任约定: 1.甲方必须真实地向乙方叙述委托事项,提供与所委托事项有关的真实证据材料,如发现甲方陈述虚假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据材料,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的履行,已收取的劳务费用不予退还。 2.乙方必须认真负责,尽快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3.在本劳务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增加服务内容,应另行支付劳务费。 4.如甲方中途提出解除本协议或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履行,乙方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六、甲乙任何一方对本协议条款要求变更或补充,均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另行订立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通话记录及电子邮件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双方因本协议产生纠纷,应共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乙方所在地仲裁委或人民法院裁决。 八、本协议在甲方对以上条款完全理解并清楚,由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郑州助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代表人: 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国内有哪些品牌维权公司74705

国内有哪些品牌维权公司 品牌维权,是指企业针对外部环境的变化给品牌带来的影响所进行的维护品牌形象、保持品牌的市场地位和品牌价值的一系列活动的统称。品牌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其市场竞争力和品牌的价值来之不易。但是,市场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需要企业不断地对品牌进行维权。那么国内有哪些品牌维权公司呢? 我们今天主要来说说杭州龙席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龙席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在全国十二个城市设有分支机构和研发团队、市场及服务运营团队。依托龙席实力团队的行业理解力、互联网创新能力和对B 端、C端客户需求的深刻理解,主打业务涵盖供应链相关软件研发与服务、跨境社群电商整体解决方案、企业互联网战略规划及咨询服务、品牌维权等领域,累计服务企业上万家。龙席网络一直坚持“成就客户在互联网领域的新发展、新成功”为己任,致力于成为“让全世界的生意人和消费者都爱上未来龙席的产品和服务”的新一代互联网公司。 在品牌维权这一块,我们主要来介绍一下:杭州龙席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品牌维权总监——张俊,龙席早期开创者之一,线上维权品牌维权行业开创者、领军人之一,先后带领龙席品牌维权团队服务索尼、联想、华硕、惠普、乐家等!国内外千余家知名品牌,并建立起行业卓著的服务口碑。 杭州龙席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这里为您说明品牌维权的意义: 1. 品牌维权有利于巩固品牌的市场地位 企业品牌在竞争市场中的品牌知名度、品牌美誉度下降以及销售、市场占有率降低等品牌失落现象被成为品牌老化。对于任何品牌都存在品牌老化的可能,尤其是在当今市场竞争如此激烈的情况下。因此,不断对品牌进行维权,是避免品牌老化的重要手段。 2. 品牌维权有助于保持和增强品牌生命力 品牌的生命力取决于消费者的需求。如果品牌能够满足消费者不断变化的需求,那么,这个品牌就在竞争市场上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反之就可能出现品牌老化。因此,不断对品牌进行维护以满足市场和消费者的需求是很有必要的。 3. 品牌维权有利于预防和化解危机 市场风云变幻、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增高,品牌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威胁。一旦企业没有预测到危机的来临,或者没有应对危机的策略,品牌就面临极大的危险。品牌维护要求品牌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不断提升,可以有效地方犯有内部原因造成的品牌危机,同时加强品牌的核心价值,进行理性的品牌延伸和品牌

企业维权中心总体方案

太原市中小企业物流协会 企业维权中心总体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物流企业发展的法制环境,协调关系,化解矛盾,协助诉讼,积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流企业和谐健康发展。企业维权中心特制定如下总体方案。 一、服务种类及项目 服务类型分一般服务、常年服务和专项服务三种类型。 1、一般服务提供如下项目: (1)通过书籍、通讯、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网上在线咨询以及面谈等方式,解答会员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遇到的法律等有关问题,并提供专业性的法律意见; (2)为企业查询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 (3)解决企业经济活动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4)通过网站或其他方式进行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传递与会员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5)解答法律咨询、资信调查、代写一般法律文书、出具一般法律意见书、代审或起草一般合同或协议等; 2、常年服务提供包括内容及项目: (1)就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决策提出法律意见或出具书面的法律意见书,并提供相关的法律依据; (2)参与重大项目谈判,草拟、审查、修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合同以及其他法律文书; (3)帮助企业完善和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合同管理、企业信用风险管理等; (4)对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进行法律识别,并提供有效的保护方案; (5)就专项法律事务出具律师函,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全程的法律服务;

3、接受委托,提供以下专项服务: (1)进行相关的资信调查,并出具书面的资信调查书; (2)参与重大经济项目的策划、谈判、签约工作,起草、修改、审查项目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书; (3)代理各类案件的协调、调解、仲裁、诉讼、执行等; (4)双方另行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服务方式 咨询服务、电话服务、书面服务、网络服务、上门服务。 三、服务工作流程 1、普遍性问题工作流程 发现问题——安排专人调查核实——提出解决方案——专家分析——提出意见、建议。 2、个案工作流程 接受咨询——调查核实——初步分析研究——受理或推荐——专家组会诊---提出解决方案---专人负责实施---结果评价---归档---提出预防意见——跟踪、回访。 四、收费项目及其标准 1、一般服务项目均为免费服务; 2、申请常年服务的,签订或推荐签订常年服务合同,服务项目为个案受理前和专项服务之外的所有内容。参照律师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仲裁和诉讼费用减半收取。 3、专项服务项目,签订或推荐签订服务合同,参照律师收费标准协商确定或按工作阶段分期收取; 4、解决普遍性问题的费用,由会费或有关单位支助解决。 五、服务人员工作纪律 1、工作人员在提供服律服务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自觉接受政府各部门、会员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企业服务协议书

企业管理咨询 专业服务协议 书

企业管理咨询专业服务协议书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经过双方的友好协商,达成项目合作的全面共识。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提供企业管理咨询专业服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协议。 一、服务内容: 乙方为甲方提供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二、服务期限: 服务总期限:从协议生效之日起xxxx个工作日止。 三、咨询费用及支付: 1、咨询费用 ①本项目管理咨询费用总额为人民币:含税价人民币②本项目为包干方式,除费用总额外无其他任何费用。 2、支付方式 ①乙方完成咨询服务后甲方一次性转账支付乙方价款人民币 ②甲方验收乙方提供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及开具的符合税务部门要求的合法等额增值税发票后五十日内付清全部款项。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授要并指定为该项目的负责人,负责组织由甲方管理层人员参加的项目协调小组,按照乙方预先提交、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每一阶段的工作计划,配合乙方咨询小组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此项工作便利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必要的办公条件、办公设施、工作午餐、人员联络、活动组织、时间协调、演示设备、资料提供以及在乙方对甲方所属机构或同行企业进行调研时、提供内外部协调和相关安排等。 2、负责提供乙方为执行本咨询项目而要求提供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对于其中属于商业秘密的内容,应事先明确提示乙方咨询人员注意保密。 3、甲方拥有对乙方咨询服务过程和方式的建议权,拥有对乙方提交咨询报告内容的质疑权,对于甲方所提出的建议或质疑,乙方应及时回应,及时以合适

的方式与甲方有关人员充分沟通并达成共识。 4、甲方拥有本项目咨询报告(包括阶段报告和最终报告)的专属使用权;乙方拥有本项目咨询报告(包括阶段报告和最终报告)的知识产权;甲方只能在本公司范围内传播和使用本项目咨询报告内容,未经事先征得乙方的正式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在其他任何场合与范围传播、复制或使用本项目咨询报告全部或部分内容;自本项目结束之日起三年内,未经事先征得甲方的正式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在本公司以外公开传播本项目咨询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5、甲方应依照本协议关于咨询费用支付的规定,及时足额的向乙方支付咨询费。如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费用,乙方有权中止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事项;逾期超过30日,乙方有权起诉甲方支付费用和相关损失费用。 五、乙方的义务和权利: 1、乙方授权并指定为该项目的负责人,负责组建专门的咨询项目小组,为甲方提供管理咨询专业服务。 2、乙方的工作小组在咨询服务过程中,应注重与甲方管理层及项目协调小组的充分沟通和交流,必须确保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为甲方量身设计适合甲方实际情况的管理方案。 3、乙方在为甲方提供管理咨询方案的同时,还应提供有计划的实施辅导,并且在咨询服务的过程中,通过合适的方式,为甲方管理层人员及相关员工分别提供有针对性的管理培训或辅导。 4、乙方应预先向甲方提供项目每一个阶段的具体工作计划,以方便甲方有关人员有效配合咨询服务工作的开展。 5、乙方对于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和信息、或者乙方在咨询服务过程中了解到的有关甲方商业秘密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乙方不得因本项目以外的任何用途,以任何形式或方式、使用或传播这些资料和信息。 6、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咨询方案草案和正式报告的关键内容以及敏感信息,在没有得到甲方负责人明确同意之前,不能向外界作任何形式的披露;凡需要对外披露或提交甲方内部集体讨论的方案内容,必须事先经过甲方负责人签字同意,并明确规定可披露的对象范围,乙方只能在此规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和进行讨论,

维权服务站职责制度

社区职工(农民工)维权服务站职责 按照《工会法》的规定,根据大武口区总工会关于《职 工(农民工)维权进社区工作实施方案》为社区职工(农民工)维护权益。 1、社区维权服务站面向辖区全体职工(农民工); 2、根据不同企业、不同小区的实际情况,采用多种形 式组建工会,把社区内的全体职工(农民工)都纳入社区工 会的维权职责范围内; 3、组织经营者、劳动者宣传学习《劳动法》、《工会法》等普法和技能培训; 4、建立社区维权协商机制; 5、维护职工(农民工)的经济权、劳动权、生存权、 民主权、学习权、发展权(或者是合法权益); 6、逐步推进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大会的职代会工作; 7协调社区劳动、司法方面开展的普法培训、就业指导 等工作; 8、协同企业工会逐步建立困难职工互助互济机制; 9、社区工会职工(农民工)维权服务站接受区总工会 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工会组织员职责 1、结合本辖区的实际,灵活工作,便民利民,注重实效地开展工作; 2、要积极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引导企业开展劳动竞赛培训等活动; 3、要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4、维护辖区职工(农民工)加入工会的权利,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辖区职工(农民工)合法权益;

社区工会职工(农民工)维权工作站的管理 1、社区工会职工(农民工)维权工作站业务受区总工会指导,社区配备1-2名专兼职工会工作人员,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和工会会员活动场地; 2、社区工会职工(农民工)维权站全称为(社区)工会职工(农民工)维权工作站; 3、社区工会职工(农民工)维权工作站由社区委员会管理,在大武口区总工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社区工会职工(农民工)维权服务工作站 长效机制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总工会职工(农民工)维权进社区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发挥好社区干部在群众中的代表作用,及时便捷地为职工(农民工)提供服务,结合我区“民心工程”的实际,制定社区工会职工(农民工)维权服务工作站长效机制。 1、认真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方针,加强社区工会的组建工作; 2、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组织优势和维权作用; 3、建立和完善维权进社区的办法和措施; 4、宣传《工会法》正确引导企业建立工会,发展职工(农民工)入会; 5、协调职工(农民工)同企业的劳动关系,引导企业畅通民主管理渠道,增强职工民主意识; 6、针对不同层次的群体,抓住不同的维权重点,维护他们的自身利益和精神文化生活; 7、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形成互助帮困机制; 8、建设好职工之家,激发职工工作热情,努力为企业和职工创造“双赢”; 9、协调好基层司法、劳动等部门的工作关系,协调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10、“社区工会职工(农民工)维权工作站”依法和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社区工会职工(农民工)维权工作站,要逐步健全工作

知识产权的风险管理和维权管理

知识产权的风险管理和维权管理在知识产权应用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风险。风险的性质依权利人的自身情况、行业情况、知识产权的性质以及市场情况等的不同而不同。因此,需要对这些风险进行确认、评估和合理应对,以使权利人在知识产权的商业应用过程中令知识产权的风险变得可预见和可控。为此,单位应建立知识产权风险管理和维权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单位应设独立的部门进行风险管理和维权管理。知识产权风险管理包括建立知识产权的分析、监控、预防、预警、审查制度等。 知识产权监控和预警是指单位通过收集、整理和分析与本单位的行业和产品相关领域的专利或非专利知识产权信息情报,对他人的产品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是否涉嫌侵犯本单位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和报告,知识产权监控和预警还包括将本单位的产品(尤其是研发中的产品)及其他知识产权与他人现有的知识产权相比对,通过分析评估及时发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可能性并予以报告。 一、企业知识产权风险管理和维权管理 1.企业知识产权风险管理 企业知识产权的风险管理包括通过建立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的分析、监控、预防、预警、审查制度等,分析、监控行业和同行知识产权动态,及时发现自身知识产权被侵犯的情况和侵权行为。企业除了要保护自身免受知识产权侵权之外,还应分析、评估和审查企业新设计研发的产品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及时发出预警,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企业要预防和降低

采购、生产、销售和办公过程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和泄露企业知识产权的风险,提出规避他人知识产权的建议,避免由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给企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 监控企业的办公软件,避免使用侵权盜版软件。在出口贸易销售过程中,主动搜集分析出口目的地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政策,出口产品涉及的当地知识产权等,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提出建议。在采购、销售等合同管理中,对合同中产品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责任条款进行审查,避免侵权或被侵权。对企业的技术秘密进行严格、有效的管理,避免泄密,必要时审定技术秘密的级别并设置相关可以查看的人员。对于研究开发等与知识产权关系密切的岗位,应要求员工签署知识产权保密声明文件。对离职的员工进行相应的知识产权事项提醒。涉及核心知识产权的员工离职时,应签署离职知识产权协议或执行竞业限制协议。 鉴于目前知识产权纠纷多发于经营活动中,故应着重在采购、生产和销售过程中严格进行知识产权的风险管理。 1)采购 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对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应收集和查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权属证明。当没有能力鉴别对方提供产品的知识产权时,应保证在正规渠道采购商品,保留供应方的信息和采购信息,以便在发生侵权时能追溯到源头。 2)生产 企业对自己开发生产的产品必须经过严格的知识产权分析和评估,避免侵权。企业在委托加工、来料加工、贴牌生产等外协生产的过程中,应在加工生产合同中明确相应的知识产权权属、涉及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范围、产生知识产权侵权的责任等内容。

建立民营企业法律维权服务的思考

建立民营企业法律维权服务的思考 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主体,为我县的经济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民营企业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制约企业持续发展的瓶颈性问题。民营企业是否具有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以及风险发生后法律权益是否能够依法得到保护,直接影响着民营企业的生存。因此,民营企业如何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依靠法律维权、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是新时期民营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课题。 一、我国民营企业法律保护的现状 从我国民营企业法律保护的现状来看,建国以来我国颁布的有关民营企业保护的法律法规为数不少,主要包括《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暂行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合伙企业法》、《乡镇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等。这些法律法规尽管没有以专门的“民营企业”命名,也没有表现为一个统一的、集中的立法模式,但都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对有关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由于上述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有的因为立法时间较早,存在过时或者与现实不相适应的问题;有的因为建立在经济转型时期,存在内容缺失或者操作困难的问题;还有的尽管立法时间比较晚,但也存在部分条款滞后或者立法不周的问题等等,因此,还不能满足现实对民营企业保护的需要。 二、民营企业法律维权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尽管目前消费者和企业的维权意识有了很大提高,政府各相关维权机构的维权工作也有了较大改善,但是,维权工作与市场经济发 展速度、与消费者或者企业的利益诉求愿望仍有很大差距,需进一步提升和改进。 (一)、从目前状况看,各相关维权机构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维权机构受理范围、解决手段受限。一些非用于生活消费 的交易行为失去了行政调解这一快速高效的救济途径。另外,由于立法的滞后,国家对一些产品尚未制定具体细化的质量标准,也未列入三包范围。 二是维权机构散乱带来不利。维权机构很多,各部门之间缺少统一调度与指挥,造成财力、人力的浪费;有了好事争着管,难事互相推的现象;观点、解释不一,影响了政府公信力。同时,有的维权机构不正确履行职责,该作为的不作为,不该作为的乱作为,热衷于所谓的“检查”、“评比”,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有的部门执法随意性大,以罚代法现象突出。 三是国家体制造成主体不平等。一些自然垄断、行政垄断部门 利用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合同(条款)、行业惯例侵害消费者与企业的利益。 四是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尚待完善。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 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性工程。针对我国目前信用缺失突出的状况,国务院制定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 2020年)》,强调要完善奖惩制度,全方位提高失信成本,让守

维修服务协议书正式版

The cooperation clause formulated through joint consultation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s legal effect and is protected by the state. 维修服务协议书正式版

维修服务协议书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合作条款,对应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甲方: 乙方: 甲方作为宜昌广播电视报战略合作机构,为了进一步扩大《宜昌广播电视报》在广大百姓中的影响力,本着为新老读者订户和广告客户提供更多更实惠的增值服务措施的原则,依托自身在信息技术方面的优势,自愿为乙方计算机出现的问题提供宜昌服务。为了保障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经过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宜昌服务范围 (一)甲方对乙方计算机出现的问题仅

收上门费用,特指下列项目: 1、计算机硬件问题诊断 2、计算机病毒查杀 3、计算机操作系统问题诊断和修复 4、计算机操作系统安装 5、计算机杀毒软件安装 6、计算机常用办公软件安装 7、计算机安全使用常识指导 8、计算机上网常识指导 9、上门服务人员往返交通 (二)甲方对乙方仅收上门费用计算机,有数量限制: 1、《宜昌广播电视报》每个家庭订户仅限一台计算机。 2、单位订户订阅《宜昌广播电视报》

的数量与享受宜昌服务的计算机数量相一致。 3、广告客户在《宜昌广播电视报》发布广告支付费用的金额,可以折合成订报数量来确定应享有宜昌服务的计算机数量。 二、协议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的责任 1、为乙方计算机出现的硬件问题进行诊断并提出合理解决方案; 2、对乙方计算机出现的操作系统问题进行必要的修复或重新安装; 3、对乙方计算机宜昌查杀病毒,并安装必要的杀毒软件; 4、为乙方计算机宜昌安装常用办公软

浅析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工作模式

浅析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工作模式 发表时间:2019-09-22T00:29:49.017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19期作者:卢昌富 [导读] 摘要: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成立,响应国务院关于实行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运应而生的产物。 阳江市五金刀剪产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广东阳江 529500 摘要: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成立,响应国务院关于实行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运应而生的产物。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是外观设计周期更新较快、快速维权需求强烈而专门设立的,将通过建立专利快速授权、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的“绿色通道”,提高效率,大幅缩减专利授权时间与专利纠纷案件结案时间,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时间将由原来的几个月缩短至一个月以内,最快的只需要一周,有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的结案时间也将大幅缩短至一个月内。但知识产权快速维中心在提高了工作效率的同时,也存在因为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而造成各地区的快速维权中心不一样的工作情况。而作为知识产权工作的从业者,必须根据自己工作,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工作模式。 关键词:知识产权;快维中心;工作模式 前言 全国现在已经建设完成并开展业务工作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共有18家,虽然在工作内容、行政职能等方面都是一致的,但因为各家快维中心所在地区的差异,造成不一样的工作情况。快维中心的职能就是提高知识产权专利授权、确权、维权的工作效率,如果这三方面的工作得不到提升,那快维中心的发展就会受到很大的制约,就要反思快维中心现在的工作模式是否与当前的工作环境相适应。快维中心是提高专利授权、确权、维权工作效率的一个途径,我们应该加强管理、提升自己的服务水平与服务质量。 1问题分析与工作模式建立 1.1建立与地区发展相匹配的快维中心工作模式 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与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息息相关,一般来说,知识产权制度比较完善的地方都是经济发展比较好的地区,因为从近几年情况来看,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了企业经济发展的左膀右臂,没有知识产权制度的保驾护航,一个企业要在经济大潮中安全航行,几乎不可能。知识产权保护的就是一个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而一个具有技术创新能力的企业必将带动地区经济的发展。如果企业从知识产权中使自己的技术创新得到了保护,那企业必将更加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这大大方便了快维中心开展相关的工作。相反,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企业从事的生产工作,技术创新能力明显不足,使得其对知识产权需求并不明显,因此对相关工作并不重视,造成“缺乏创新能力?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更缺乏创新能力”的恶性循环,这对快维中心开展相关的工作是极其不利的。因此,在现阶段,不同地区的快维中心开展工作的重点是不一样的,主要原因是当地企业的发展程度不一样造成的。经济较好的地区,企业已经具有了知识产权意识,快维中心的工作重点是如何帮助企业保护现有的知识产权和发掘潜在技术创新点,并使之产权化,然后再将其投入到生产领域,进而进入市场;或者在技术创新产权化后直接进行知识产权运营。而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快维中心的工作重点则是给当地企业做基础的知识产权知识的灌输工作;通过不断的企业走访、调研,结合走访企业的特点,实实在在地告诉相关负责人,企业的哪方面存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漏洞,将相关例子告诉他们,如果一旦发生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企业将会受到重大损失等等,在这一过程中,基本上就是一个知识产权“扫盲”的过程。重要的是如何能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他们接受知识产权这一“新事物”。 1.2 建立与地区突出工作相结合的快维中心工作形式 全国已经有18家快维中心开展业务工作,但18家的快维中心的工作量是有明显不同的侧重点。一般来说:经济发展比较好的地区的快维中心专利授权量和行政纠纷案件会相对经济发展较落后的地区多,但假冒专利案件量的情况就是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会比较多。这是由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和知识产权意识决定的。如果一个地区的发展相对提前,则该地区的的知识产权意识就会相对更强,那么在该地区的企业的专利申请情况就会更多,进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会更强,因此发展知识产权纠纷的概率会更大,所以行政纠纷案件会更多。而假冒专利案件则以属于比较低端的专利侵权案件,一般发生在知识产权意识不强的商场,而这种商场比较多存在于经济发展不发达的地区。因此假冒专利案件多发生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对于不同地区的快维中心,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的工作职能和内容是一样的,但工作重点要根据快维中心所在区域的不同而有所侧重,只有这样,即使是处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快维中心,也能利用地域的特点,发挥出快维中心应有的职能。 1.3 建立适应电商环境等新形势的快维中心工作形态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电商平台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也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为了更好地解决权利人与平台之间的问题,知识产权投诉机制便应运而生。当权利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其可以向平台发出投诉通知,要求平台采取必要的措施;平台在收到投诉通知后,如果平台根据村料能够裁定权利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则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同时将投诉通知转送给被投诉方。如果平台根据材料不能确定权利人的权益是否受到损害,则这些疑难的案件就会提交给当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处理。现阶段,由于某大型电商平台接收的知识产权投诉案件数量巨大,因此,该电商平台与浙江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签署了合作协议,帮助该电商平台处理知识产权投诉案件,由于案件数量每年呈现井喷式的增长,因此浙江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又将案件分发到各省、市的知识产权局、快维中心等机构处理,这些电商案件就成了我们快维中心的日常工作之一。电商案件的处理要求快维中心必须做到“快”、“准”“狠”。“快”是处理案件的速度要快,这就要求处理案件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超强的专业知识;“准”是处理案件的准确率要高,这是维权案件的基本要求;“狠”是处理侵权的电商销售商家要刻不容缓,这是新形势新环境下对知识产权维权执法提出的新要求。 2 结语 目前,全国各快维中心都是一个集专利申请、维权援助、调解执法、司法审判于一体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该平台构建了一条集快速授权、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为一体的“绿色通道”。但在具有相同工作职能的情况下,各快维中心的工作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因为各快维中心是基于各地区产业集聚而设立的,相对其他地区具有独特势;因此,建立与地区发展相匹配的工作模式,快维中心的工作工涵盖从基本的知识产权知识灌输,到高端的知识产权运营,要根据地区企业的需要,给予不同的服务。建立与地区突出工作相结合的快维中心工作形式,将快速授权、快速确权与快速维权进行结合,把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进行有效衔接,把工作落实到服务最需要的地方。而在新环境下出现新的工作形态,快维中心要从自身建设出发,只要具备扎实基础知识的工作人员和与时俱进的工作思维,才能建立适应电商环境等新形势的快维中心工作形态。总之,建立与各快维中心相适应的工作模式才能促进其良性发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