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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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的设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确认为业主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业主大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应当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行使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依法履行相应义务。

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

第二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备案

第四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第五条业主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有关部门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一)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附件1)。

(二)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附件1)。

符合本条上款规定条件之一需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要求协助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和与规定条件相应的有效房产证明、身份证的复印件等资料,有效房产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房产管理部门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第七条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表7至15人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筹备组总人数的百分之六十。筹备组组长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一名代表参加筹备组工作,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5日内应及时回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单位已不存在或者在收到通知后5日内未及时回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的,视其为放弃筹备组成员资格,建设单位放弃筹备组成员资格的,仍应履行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

第九条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县、区房产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要求,及时向筹备组提供下列资料,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上述资料由筹备组组长保管或由筹备组组长指定筹备组其他成员保管,筹备组不得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服务无关的活动。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之后,筹备组组长应将有关资料移交给首届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筹备组业主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三)履行业主义务,按时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

(四)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的企业及下属单位任职;

(五)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一条筹备组业主代表的选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联名业主拟定《关于推荐业主大会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公告》(附件2)。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关于推荐业主大会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公告》、《×市×区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代推荐登记表》(附件3)、《推荐筹备组业主代表候选人的业主签名表》(附件4)等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7日以上,告知全体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事宜。《关于推荐业主大会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公告》应当明确业主代表的人数、业主代表候选人的条件、提交资料的方式和时间期限等。

第十二条推荐筹备组业主代表候选人。

公告公示期内,筹备组业主代表候选人可以采取业主自荐或者推荐等方式产生。筹备组业主代表候选人将填写好的《×市×区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代表推荐登记表》和《推荐业主代表候选人的业主签名表》、本人和推荐其本人成为业主代表候选人的业主的有效房产证明及身份证的复印件等资料提交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效房产证明、身份证的复印件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公告公示期满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业主的物权份额和物业用途、业主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等因素确定符合条件的筹备组业主代表。

业主代表候选人人数不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再次推荐;经再次推荐,业主代表候选人人数仍未达到规定人数的,筹备首次业主大会工作终止。

业主代表候选人人数较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代表候选人协商确定筹备组业主代表人选。经协商未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筹备组业主代表人选。

第十三条筹备组业主代表的异议处理。

产生筹备组业主代表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业主代表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3日以上。公示期间,业主对业主代表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后7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意见。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书面答复。业主代表存在不符合担任筹备组业主代表条件情形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取消其业主代表资格。空缺名额按筹备组候选代表推选程序重新选定。

第十四条确立筹备组。

筹备组业主代表名单公示期满,业主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关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和组成人员名单的通告》(附件5)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筹备组自组成人员名单通告之日起成立。筹备组应制定筹备组工作人员证,筹备组工作人员工作期间须佩戴工作证参与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筹备组应当于业主大会依法设立或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完成之日起10日内,将业主大会会议资料、业主名册等有关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其职责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拟订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一)至(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第十六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表决,并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约定:

(一)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三)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四)业主共同利益的维护;

(五)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

(六)业主应尽的义务;

(七)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约定:

(一)业主大会名称及相应的物业管理区域;

(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

(五)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

(六)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

(七)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

(八)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人数、任期和职务终止等;

(九)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业主委员会委员补选办法等;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十二)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十三)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二十条公示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筹备组应当将拟订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向全体业主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业主对上述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筹备组提出。筹备组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后5日内予以书面形式答复。对业主的异议,筹备组应当集体讨论并书面记录,经超过半数筹备组成员同意的,应予采纳。

经征求意见,筹备组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有修改的,应当将经过修改后的上述征求意见稿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第二十一条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确定。

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业主人数和业主总人数: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二)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两者之和计算。

第二十二条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业主大会应当在业主议事规则中约定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是否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具备以下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三)遵守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按时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

(四)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五)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一般由5~ 15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是否实行差额选举以及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比例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可以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业主和非住宅业主组成,可以采取业主自荐或推荐等方式产生。

通知公告期内,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将填写好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表》(附件6)和《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业主签名表》(附件7)、本人和推荐其本人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业主的有效房产证明及身份证的复印件等资料提交给筹备组,有效房产证明、身份证的复印件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第二十七条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

通知公告期满后,由筹备组根据已制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符合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人数少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由筹备组继续组织业主推荐。如候选人人数再次不满筹备组工作自行终止。

筹备组应当将确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满后7日内向筹备组反映,筹备组应在5日内及时答复。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存在不符合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情形的,由筹备组取消其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

第二十八条发出会议通知。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15日前,筹备组应当将《关于召开×小区首届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通知》(附件8)、《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表》、《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业主签名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并将《关于召开×小区首届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通知》提前15日以下列方式之一送达全体业主:1.当面递交书面通知;2.将书面通知放入业主信箱内或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内;3.邮寄;4.向业主发送电子邮件,5.其他法定方式。此外,会议通知还应当在小区公告栏或其他显著位置公告,通知应写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总投

票权数、投票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做好收发登记工作以备核查。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筹备组应当将《业主大会表决票》(附件9)《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选票》(附件10)与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通知同时公告并按前款规定送达全体业主。

第二十九条筹备组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时限,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对管理规约、业主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

投票选举结束后,筹备组应在当日集中开启投票箱,公开清票、唱票、计票,并由计票人、监票人签字记录。收集的表决票多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无效;每一表决票上所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或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经2人以上监票人认定,对相应部分作废票处理,废票应当计入表决票总数。筹备组应当当场确认并公布选举结果,同时将表决票封存以备核查。

(一)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筹备组应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填写《×小区首届业主大会表决票验票结果确认书》(附件11)和《×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验票结果确认书》(附件12),同时要将选举结果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7日以上。

(二)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筹备组应当在开箱验票的当天填写《×小区首届业主大会表决票验票结果确认书》和《×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验票结果确认书》,并将统计的选举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30日以上。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业主的房号和专有部分面积,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赞同、反对、弃权意见,全体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赞同、反对、弃权意见的汇总结果等。

(三)业主要求核查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结果的,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给予答复。业主要求查验表决票的,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的表决结果供其查验。业主本人查验表决票,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和有效房产证明,业主委托他人查验表决票,委托人应当持业主出具的《业主大会选举、表决投票委托书》(附件13),业主本人的身份证和有效房产证明,《业主大会选举、表决投票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四)公示期满,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表决同意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后,筹备组应当将选举结果,及《首届业主大会会议决定》(附件14)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筹备组自动解散。

第三十条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7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由业主委员会委员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一式三份)向物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县(区)房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惠州市业主委员会备案表》(附件15,一式三份);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物业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惠州市业主委员会备案表和业主委员会备案材料后5日内发出备案回执(附件16)。业主委员会收到备案回执后,应将备案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物业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办理完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材料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管理规定,并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一)依法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修改方案、业主委员会年度工作经费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以及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方案、选聘实施人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议案和关于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收益分配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

(三)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委员补选工作;

(四)执行业主大会续聘、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变更、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

合同;

(六)督促业主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及纠纷;

(七)及时将业主大会的有关决定告知全体业主,并负责执行和组织实施。

(八)积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工作;

(九)建立、完善业主委员会信用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报告物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第三十五条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三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不组织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三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的,由物业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示教育;其他委员会委员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第四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有候补委员的,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职务终止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业主委员会缺员,由候补委员递补后仍不足5人,或者后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需要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协助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给予协助。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业主委员会决定的;

(二)经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处理办法。

业主委员会未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物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物业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

第四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召开

第四十三条业主可以幢、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3日,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下列事项,应当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应由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

业主大会决定上述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上述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四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定期召开。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在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四十六条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物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区)房产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六)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

(七)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八)其他书面和实物资料。

第四十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的收支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按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接受业主监督。工作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五章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村)委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所在地居(村)委会依法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村)委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所在地居(村)委会,并认真听取居(村)委会的建议。

第五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所在地居(村)委会,并在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第五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给予指导和协助,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居(村)委会予以协助和指导。

第五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把所辖区域内社区居(村)委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的指导、监督工作情况纳入考核体系。

第五十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向业主收取其他服务费用。

第五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超越职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业主大会决定作出的决定给业主、物业服务企业造成损害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民事责任。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发布信息,必须经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方可对外公布。

第五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擅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给业主造成损害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选聘未取得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及聘用未取得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维护服务活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规则在具体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八条本规则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阳光家苑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阳光家苑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阳光家苑小区全体业主组成。维护小区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生活环境。 第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应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应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二章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四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业主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决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五)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经费和补贴; (六)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决定小区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八)审议制定和修改小区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安全防范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九)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决定; (十)决定小区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业主大会决议对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业主大会以业主代表的形式召开。每单元楼推选两名业主,其中一名作为楼长,一名作为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楼长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该单元楼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楼长或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委托其它业主参加,但必须有楼长或业主代表的书面委托。 第七条业主大会会议,一般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如意见不统一,可采取当场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的形式,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达成一致意见。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业主委员会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表决)意见表、核实业主身份等。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提交业主大会议案、意见表等情况。 (二)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会议形式、时间、地点、议定事项及其它事项以书面形式向小区全体业主公告。 (三)召开业主大会。

《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释义

《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释义《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释义作者:佚名时间:2008-7-28 浏览量: 今年3月18日,中共深圳市福田区委、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名发出一份题目极其冗长的文件——《关于召开学习和贯彻〈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动员大会暨培训班开班仪式的通知》。根据文件规定,深圳市国土房产局主要负责人、福田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几乎全部出动。辖区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及管理处主任共300人、辖区业主委员会代表共100人及辖区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辖区居委会主要负责人均得与会。文件强调,凡规定与会人员,必须“认真落实”,“不得中途更换”。大会声势至此,规格至此,可以想见《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在有关部门视野中的地位之尊。 业主方面更是闻风而动。早在2月26日,该市46个小区近百名业主代表聚集到富临大酒店,召开了“《指导规则》学习座谈会”。但与政府会议的基调不一样,业主的学习座谈会越开越激愤。“学着学着,我们发现问题越来越多。学习会后来

就变成了质疑会。” 业主和有关部门对《指导规则》的态度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差异呢?答案不难从《指导规则》中找到。 在许多业主看来,《指导规则》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权益的保障了无新意,相反倒有诸多限制,这可以说是《指导规则》的最大特色。 比如,《指导规则》规定:街道办、社区工作站或居委会应组织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及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应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指导规则》责令街道办确定一名副主任分管该项工作。并要求街道办把辖区内社区工作站或居委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的指导、监督工作情况纳入考核体系。这无疑是确立了行政权力对于业主权利的管制格局。 《指导规则》同时建议:建立由区主管部门、各区政法委、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详细版

编号:______________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签订日期: ____ 年_____ 月_____ 日 使用说明 1、本规则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建、

运作和换届改选。业主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市、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咨询。 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中留有空白处,供业主大会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业主大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并以业主大会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的内容为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侵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成员任期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4、本文本中的示范条款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规则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保障物权权益的规范行使,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社区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及《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业主自我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小区业主大会(以下简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依法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

业主委员会规章制度与职责

业主委员会规章制度及职责 一、业主委员会职责 1、执行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2、召集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 工作 ,努力提高商场物业管理水平。 4、监督管理各项规约的实施。 5、配合物业服务,街道及社区居委会,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 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6、审议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专项服务委托合同、收费标准和服务标准,报业主大会决定; 7、协助物业工作,督促业主或承租户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8、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9、监督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其它企业或个人在商场内进行物业管理服务 以外的经营活动; 10、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业委会委员守则 1、公正廉洁,不谋私利。 2、遵纪守法,恪尽职守。 3、以身作则,带头遵守住建部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业 主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相关义务。 4、团结合作,谦虚谨慎,与街道、社区居委会及相关部门携手共创和谐、 繁荣的商场。

5、热忱为业主服务,认真对待业主的意见,建议和改进措施,及时向相 关部门进行通报。 6、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工作。 7、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养,不断增强为业主服务的能力。 三、印章管理制度 1、为规范本小区业委会公章使用管理,防止错用、滥用、盗用,特制定 本制度。 2、业委会公章必须按本制度严格管理,严禁违章使用。 3、业委会公章由业委会委派专人保管,并设立公章使用登记册,建立完整的公章使用制度。业主委员会秘书长应该对所有盖章文件进行编号存 档,随时供业主查核。 4、公章投入使用前应在房管局、公安局、人防办、物业管理公司等相关 单位预留印鉴,专人保管、使用时由主任审批并实行使用登记制度。 5、使用公章,凡是会令业主大会、业委会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的,必须由全体业委会委员议事表决通过,超出议事规则规定权限的还 须经业主大会批准,并逐项登记使用情况。例如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对 外聘用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的物业合同、针对物业维修基金的申用和支出 对外签署的报告、协议等。不会令业主大会及业委会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和经济责任的,但涉及的事项较重要,必须经业委会主任批准,并逐项 登记使用情况。例如经全体业委会委员讨论通过的向全体业主公示的通 告、对外同政府相关部门、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咨询、协商的往来函件等。 6、严格控制开具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因业务或工作特殊需要必须开 具者,必须经副主任以上人员批准,并签领备案.领用人返回后,必须

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物权法》对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的 相关规定 当前社会关注热点:维修金支取比登天难北京使用率仅为1.55% 2013-10-30 14:36:08 作者:齐家网编辑来源:【齐家网编译】10月22日,家住北京市昌平区王府温馨公寓的多位业主向记者讲述了不温馨的烦恼。何女士与王先生告诉记者:“目前不少顶层房屋漏雨,想申请支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但由于小区现在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这件事办起来阻力重重。” 潮流热点 维修金支取比登天难北京使用率仅为1.55%

当屋顶经常漏雨、电梯频频停运时,不少业主自然会想起购房时交存过的那一笔不大不小的维修资金。然而,要想使用这笔钱比登天还要难。 10月22日,家住北京市昌平区王府温馨公寓的多位业主向记者讲述了不温馨的烦恼。何女士与王先生告诉记者:“目前不少顶层房屋漏雨,想申请支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但由于小区现在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这件事办起来阻力重重。” 多位业主向《证券日报》记者证实,该小区许多楼顶都有漏雨现象。记者来到何女士家时发现,虽然已步入秋冬季,但由于常年漏雨,房顶和墙壁已经发霉,并且墙壁涂料出现大面积起皮脱落。 实际上,类似的事情在全国各地非常普遍。河北衡水市河建小区2号楼顶层的四户家庭每逢夏季都会遭遇“屋外大雨,屋内小雨”的窘境,他们想支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但到相关部门跑了3年,至今仍未有结果。 武汉市江岸区佳园小区业主孙先生入住小区10多年,房屋外墙渗水越来越严重,想支取房屋维修资金,到房管部门咨询时,小区的房屋维修资金竟然有37万元去向不明。 记者通过百度搜索发现,相关的新闻报道达到近40万篇,并且分布于各个省市,尤其是在一、二线城市比较突出,其问题既突出又普遍。

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关于印发《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宁建物字〔2013〕98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规范有序地开展活动,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0月20日 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协助、指导业主共同管理活动,为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提供倡导性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设立业主小组及其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业主大会自全体业主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之日起设立。 业主委员会自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之日起设立。

本市提倡根据住宅小区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按幢、楼道单元、楼层或若干建筑物组成的组团等设立业主小组。 第四条业主户数较多的住宅小区,可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是否设立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职责,设立业主代表大会的住宅小区不再设立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本规则中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统称为业主大会。 第五条本市建立业主公共决策平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提倡通过公共决策平台表决。 本市建立南京物业网业主自治活动信息发布平台(https://www.360docs.net/doc/8d11471997.html,),用于业主自治组织发布相关公告、通知、决定和信息。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提供协助、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本市建立业主自治活动顾问辅导机制,市住建委在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库中设立业主自治活动辅导专家小组。业主大会、街道办事处可聘请辅导专家担任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对成立业主大会筹备和业主自治活动日常运作实行专业培训与过程辅导。

业委会换届选举公告

关于XXXX小区业委会换届选举公告 尊敬的各位业主: XXXX小区小区第一届业委会任期即将届满,为承前启后,根据有关物业管理条例及细则和《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经报福田街道办皇岗永区工作站同意,决定成立XXXX小区业委会换届选举筹备组,选举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筹备组组长:XX(2栋业主,第一届业委会主任) 成员:XX(1栋业主,第一届业委会副主任) XX(7栋业主,第一届业委会副主任)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1、愿意为小区无偿服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2、守法,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未欠交物业管理服务费、专项维修基金等; 3、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社会公信力; 4、其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一定的组织能力; 5、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内任职。 三、业主委员会侯选人推荐办法及推荐期限 1、推荐方法:依据《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业委会委员侯选人由筹备组推荐,十名以上业主也可推荐一名侯选人,但不能重复推荐。 2、推荐时间:XX年X月X日——X月X日 3、推荐表格可在管理处领取,并在规定时间内送交业委会办公室杨小姐。 四、推荐侯选人名单后,由筹备组对侯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确认,并于2008年5 月21日——5月30日在各栋单元电梯口信息栏及小区宣传栏进行公示。

五、本届业委会委员选举设置15名侯选人进行差额选举,产生业委会委员9名, 侯补委员3名,其中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 六、本届将以书面形式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复议表决通过《业主公约》、《业主 大会及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业主表决选票与选票发放回收同时举行。七、业主大会投票权数按物业每平方米为一个投票权,不足一平方米按四舍五入 计算。 八、业主委员会选举投票时间为XX年X月X日——X月X日,由工作人员及保 安负责上门发放及回收选票,选票由业主签收填写和将选票投入投票箱,工作人员做好签收登记。 九、开箱验票计算时间定于XX年X月X日下午2时开始,地点设在管理处会议 室,由街道办、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工作人员、业主代表监督开箱验票。 希望全体业主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届业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共同维护小区业主合法权益,确保小区和谐稳定,为建设美好家园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XXXX小区业主委员会 X年X月X日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2020年8月整理).pdf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草案) 成都市青羊区水木光华业委会筹备组编制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使用说明 1、本规则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咨询。 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业主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时,应制定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4、本示范文本条款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制定本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宗旨) 本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并依法、依本建筑区划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本规则约定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方案、选聘实施人以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五)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四)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区划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五)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六)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七)根据业主的提议,拟订本建筑区划的划分、调整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保障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范设立、运作,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经年月日业主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条业主大会宗旨 本业主大会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三条业主大会的组成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身份的确认,一般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已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竣工并已交付的,按照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的物业买受人确定。 房屋已经竣工但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或者尚未出售的,按建设单位向房产管理部门现售商品房备案确认。 房屋所有权属2人以上共有产的,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一名法定监护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单位业主的,按该单位提供的书面有效委托证明中明确的人员确定。 第四条业主大会活动范围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应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应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应根据杭州市有关规定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接受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应配合公安机关等部门,与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企业共同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等相关工作,并支持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开展其他各项工作。 第二章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决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五)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参考文本) 区(县)街道(镇)社区 小区 20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参考文本为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参考使用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小区开展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相关活动。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参考文本的内容,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市房产局咨询。 2.本参考文本中相关条款的空白处,可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本参考文本中所指物业类型分为:住宅、商业、别墅、商务写字楼、医院、学校、工业、车站、码头、机场、其他类型物业。 4.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钦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时,应依法表决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对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程序、补选办法,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人数和任期,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等作出约定;制定业主

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市相关政策规定,也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5.本参考文本条款由参考使用的当事人负责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行为,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和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以及《钦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二条本业主大会名称为:(项目名称)业主大会。 项目地址(所在辖区):钦州市县(区)街道(镇) 号。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物业类型: 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 人防工程面积:㎡ 总户数: 第三条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组织。 本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

深圳市城区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深圳市宝安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站、居委会)及其他行政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指导、监督过程中的分工、协调和配合,明确业主、物业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宝安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宝安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物业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区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区物业管理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 街道办物业管理部门,接受区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依法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站、居委会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的协调、监督和指导。 街道办、工作站、居委会应分别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物业管理工作。街道办、工作站或居委会应分别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体系。

物业管理区域内,可以建立由区主管部门、区维稳办、街道办、工作站、居委会、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街道办负责召集主持,并做好会议记录的整理保管工作。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疑难问题。 第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成立行业协会。主管部门指导、监督行业协会的工作。 第五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按《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来确定。 第二章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与召开 第六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人数少于五名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指导细则

《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指导细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根据《市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等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作职责)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业主大会的政策指导及其相关示文本的制定等工作。 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业主大会设立、活动的指导、监督,并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做好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信用档案建立。 第三条(业主大会设立的经费) 设立业主大会的必要工作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具体由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按财务规定向开发建设单位报销。 开发建设单位消亡的,由业主共同筹集。 第四条(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条件)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履行按约交纳物业服务费、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等业主义务; (三)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五)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五条(会议准备)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筹备组除履行法定职责外,还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作好咨询工作;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三)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四)培训筹备组的工作人员,推选并确定计票、唱票、监票人; (五)核发表决票,设立票箱、投票站。 表决票应当载明业主的、性别、户门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联系方式、表决事项、表决意见等基本容。 第六条(通知送达)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筹备组应当将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通知在建筑区划显著位置公告,并可以下列方式通知全体业主: (一)当面递交; (二)放入业主信箱或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 (三)邮寄; (四)向业主发送电子; (五)通过建筑区划的局域网向业主发送消息; (六)其他法定方式。 第七条(通知容)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容、形式; (二)业主大会会议议程、会议的表决事项及表决方式;

芜湖市左岸生活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芜湖市左岸生活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3年2月6日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的规定,以及《左岸生活管理规约》、《左岸生活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结合左岸生活小区自身特点,为有效履行芜湖市左岸生活业主委员会(以下称“业委会”)的职责,规范业委会工作,接受业主监督,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委会开展工作坚持合法、公开、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业委会及其成员的职责 第三条业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代表)大会,向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业主大会及业主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四)制定、公布与执行业委会的工作计划; (五)拟定业委会工作经费筹集与使用预算、决算方案,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交付业主大会表决; (六)拟定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方案,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交付业主大会表决; (七)拟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委会(业主代表)选举办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交付业主大会表决; (八)与开发企业协商,拟定小区区域范围、小区建筑与设施情况与权属方案,经开发企业确认后,公布,提交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和业主大会表决; (九)接受、审查物业服务合同以及物业服务标准方案,征求业主(业主代表)意见,整理、论证后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修改意见,在充分完善后交付业主大会表决,签定表决通过的服务合同及服务方案; (十)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拟定小区区域、场所秩序维护与管理、小区公共设施设备使用以及小区公共收入管理规范方案,公布,征求意见后,提交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和业主大会表决; (十一)根据产权界定、公摊费用核算、公共收入监管、公共维修管理、公共秩序与安保管理等专项工作需要,经业委会决定,可吸收业主代表、业主成立业委会专项工作组,在业委会授权范围内开展专项工作; (十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十三)调解业主之间因专用部分使用、维护而发生的纠纷; (十四)协调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 (十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原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的一部规则。 中文名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发文字号 建房[2009]274号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性质 政府文件 目录 1. 1 颁布机构 2. 2 总则 3. 3 相关会议 1.? 业主大会 2.? 业主委员会 3. 4 指导监督 1. 5 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颁布机构 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1]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相关会议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业主大会 第七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业主委员会备案流程材料

业主委员会备案 事项类别非行政许可审批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 《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办理条件1、符合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物业出售且已经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二年; 2、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条件:业主大会会议与会业主所持有的投票权超过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投票权半数,且与会业主人数超过全体业主人数半数的,业主大会会议方为有效。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和与会业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同意; 3、委员、候补委员当选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且与会业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同意; 4、业主委员会备案应提交的材料,除法规明文规定提交的材料外,针对《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还应提供业主委员会筹备过程资料以及辖区社区工作站、街道办的审核意见及签章。 申请材料1、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表(原件1份;辖区社区工作站、街道办审核意见及签章); 2、业主公约(原件1份;业委会组织的换届加盖业委会骑缝章,工作站组织的加盖工作站骑缝章); 3、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原件1份;业委会组织的换届加盖业委会骑缝章,工作站组织的加盖工作站骑缝章); 4、选举和表决结果统计表(原件1份;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需签字;业委会组织的由业委会签章,工作站组织的由工作站签章); 5、业主委员会会议纪要(原件1份;提供业主委员会选举主任、副主任的基本情况及委员分工情况,需半数以上委员签名); 6、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未欠交物业管理服务费、专项维修基金等费用的证明(原件1份;物业服务中心提供并签章); 7、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名单的公示文本(原件1份;于选举前15日在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应少于30日;业委会组织的由业委会签章,工作站组织的由工作站签章); 8、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公告(原件1份;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内容包括:会议议题、时间、地点、方式以及选举或表决事项;业委会组织的由业委会签章,工作站组织的由工作站签章); 9、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的书面承诺(原件1份;附委员及候补委员签名); 10、业主大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的公告(原件1份;内容包括:业主委员会的成员情况、表决通过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业委会组织的由业委会签章,工作站组织的由工作站签章); 11、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房产证(复印件1份;复印有业主姓名和房号的那一页/两页,业委会组织的由业委会签章校核产权证复印件,工作站组织的由工作站签章校核产权证复印件,若无法提供房产证明的,则需提供《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中规定的相关合法有效证件); 12、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书原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由单位业主签章) 13、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申请表【原件2份;需在业主委员会名称处标明届数和任期,如:深圳市南山区***第*届业主委员会(2014.01.02—2017.01.01)】 申请受理机关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决定机关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 事项程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中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该通过社区工作站向区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备案回执也由工作站转交业主委员会;业委会拿到刻章申请后,需到南山公安分局刻制印章,再将印章式样送区住建局备案。 注:无工作站及街道办签署意见及盖章的,不予备案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表格下载1业委会备案申请表 2管理规约 3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4选举和表决结果统计表 5业委会会议纪要 6未欠费证明 7深圳市南山区(大厦)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的公示

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建房[2009]27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七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区别是什么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区别是什么 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可以召开业主大会,选举出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的代表机构,有独立的诉讼地位。那么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区别是什么?对其讲解下。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区别如下: 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的,决定物业重大管理事务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 当业主人数较多时,可以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是由业主大会从全体中选举产生,经政府批准成立的代表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业主大会是指一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的共同体,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 8 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条例》也规定了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这表明,业主委员会具体执行业主大会的许多事项。比如业主大会决定物业管理企业的选择,而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签订。业主大会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开展。业主委员会中委员的人选,也是由业主大会选举和更换。 业主委员会是指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是基于业主的选举和业主大会授权,执行业主大会决议的机构。 所以,业主委员会是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的自治管理组织,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具体实施业主大会作出的规定。《物权法》赋予了业主更多的自治权利,业主权利的回归使得小区对业主委员会这一业主权利的“代言人”提出了迫切的需要。 因此,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对于小区的综合治理与整体发展建设具

物业公司考察报告

篇一:物业管理考察报告1 物业管理考察报告 2005年9月5日我局组织城区物业公司经理赴全国率先实施物业管理的先进城市———深圳市房管局进行了实地考察,考察座谈会于9月7日上午在深圳市房管局宾馆进行,深圳市房管局物业处副处长、办公室主任、物业协会会长及二位物业公司经理参加,座谈会就怎样加强对物业公司管理,怎样推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广泛的交流,从中使考察人员受益非浅,达到了考察的目的和效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考察情况 (一)政府重视,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深圳市政府把物业管理工作列入政府重要工作之一,把打造文明城市与建设文明小区紧密结合在一起,十分重视组织领导和组织建设。 1、组织领导层次高,深圳市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牵头,主管副市长任委员会主任,深圳市政府副秘书长、深圳市住宅局长任副主任、成员由6个行政区和计划、财政、国土等13个部门领导及深大电话公司等4个企业负责人组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物业管理招标办办公室,两个办公室均设在深圳市住宅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区人民政府也成立相应机构,领导辖区内物业管理和老住宅区整治改造工作。 2、建立合理业主委员会组成监管管理机制,齐抓共管。一是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二是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者或社区居委会负责业主大会的成立及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处理物业管理与社会管理的相互关系。三是由物业主管部门、政法委、维护办、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或居委会、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组织联席会,联席会由街道办事处召集和主持,主要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疑难问题, (二)、重视法制建设。 深圳市物业管理起步早,政策法规建立超前,对发展物业管理具有前瞻性和预见性,1994年出台了《深圳市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开创了我国物业管理法制建设先例,之后相 《深圳市家庭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继出台了《深圳市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行业管理办法》、 《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十二种物业管理政策法规。为深圳市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从时间上看,我国制定的一系列物业管理政策都是在深圳经济特区制定的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基础上修改出台。 (三)加强开发、物业综合管理推动物业产业发展。 1、深圳市现有注册物业管理企业898个,管理项目3500余项,对物业企业的管理主要是资质管理,除每年进行年检外,在适当时间与工商部门联合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企业是否按申报项目操作,企业是否帐目公开,企业实际操作是否降低资质申报条件,对外来企业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等,通过检查整顿规范提高管理水平,减少业主投诉。 2、严格推行物业管理合同和业主公约必须是在开发企业售房时就与业主签定,而不是在向业主交房时签定物业合同和公约。 3、加强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深圳市专门设有房地产和物业管理进修学院,为上岗培训和继续教育创造了先决条件,学院每年不断循环组织物业管理人员培训,新的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和物业管理理念不断从这里输出,从而提高员工素质和管理水平。 4、建立物业管理招投标机制,把物业管理引入市场机制,2000年下发了招投标管理工作通知。成立了招投标办公室,制定了招投标有关程序规定,设立考评专家库,在一些规模小区开展了招投标工作,对达到5万平方米的小区准备强行启动招投标。 (四)全方位、多角度解决物业收费问题。 一是通过煤体加强物业管理宣传工作,二是要求开发企业与业主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湖北省2017版)

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省 _________________ 市县 ________ 年份 _________________ 编号)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示范文本)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 说明 1. 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前,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起草制订业主委员会及成员工作职责,对其工作进行约定,并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2. 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业主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 本规则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业主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各市(州)、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4. 本示范文本条款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并依法、依本物业区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本规则约定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忠实履行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议、决定;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并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书面报告,接受业主咨询; (三)根据业主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四)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五)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业主《管理规约》,调解因物业使用、维修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六)根据业主大会决定或者授权,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方式和所得收益的管理、分配、使用,并公布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 (七)组织、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保修金的筹集、使用; (八)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九)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调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相关问题,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十)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十一)积极参加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以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十二)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等做好物业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社区建设和公益宣传等工作; (十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十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十五)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事务,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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