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平的正义的康德式解释

对公平的正义的康德式解释
对公平的正义的康德式解释

对公平的正义的康德式解释

【内容概要】罗尔斯指出其正义论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康德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公平的正义原则存在着一种康德式解释。本文主要通过比较论证来说明罗尔斯正义原则的康德式解释,从而论证罗尔斯正义原则的合理性。并且评价罗尔斯“对公平的正义的康德式解释”这一论点,进一步指出罗尔斯和康德理论的本质差异。

【关键词】公平的正义,契约论,自律,原初状态

罗尔斯是现代契约论的最高成就者,他也一直强调正义论与传统契约论尤其是康德契约论存在着深刻的理论内在联系,是对传统契约论的一种抽象和升华。罗尔斯正义原则及其优先性是一种纯粹程序正义,如同康德的绝对命令一样,强调所有自由的理性人的合理选择,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有效性的特征。其次,公平的正义原则产生的条件是原初状态的无知之幕,更是对康德的道德自律的借鉴和应用。但是罗尔斯正义原则带有功利主义和直觉主义的烙印,是以日常直觉信念为基础的,通过“反思的平衡”达到适用于现代宪政民主制度的合理性的原则。因此有别于康德的先天道德律,缺乏绝对的客观必然性。

在罗尔斯《正义论》第40节中,罗尔斯指出“在平等自由的原则的内容和平等自由所确定的权利的优先性的意义方面,存在着一种对派生出平等自由原则的正义观的康德式解释”。罗尔斯就此明确指出了正义原则与康德道德哲学的相关性,要了解这种相关性,首先要理解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中的第一个原则即自由平等的原则的选择及其论证。

一、公平的正义原则及其证明

罗尔斯《正义论》开宗明义“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如同真理是价值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区别于享乐主义和功利主义,把自由平等作为最基本的社会权利和善,规定为良序社会中公民普遍遵守的首要原则,从而实现社会合作中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正义原则是理性存在者的合理选择的结果,这种选择的前提条件是假设原初状态中理性存在者排除一切偶然因素和特殊目的的自由选择。适用于社会基本制度的正义原则正是原初状态的目标。

1、自由平等的正义原则及其优先性

罗尔斯在解释其对公平的正义的康德式解释时指出“正义原则也是康德意义上的绝对命令”,二者都不以偶然因素为前提,排除了特定目的,正义原则和绝对命令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所有理性人的合理选择。

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表述如下: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①”,即“平等自由的原则”,确定和保障在社会体系中公民的平等自由方面;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即“差异原则(和公平的机会原则)”。平等自由的原则优先于差异原则,即政治、思想及财产等方面的自由平等作为最基本的社会善具有绝对价值,自由只能因自由本身而被限制,对自由的违反不能因为更大的经济利益或政治特权而被补偿。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可以更一般的概括为:“所有的社会价值如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某种价值的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个人的利益。②”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在批评功利主义的过程中提出来的替代性理论。罗尔斯提出正义

①参考[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第61页

②同上.第62页

优先于功利,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是决定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分配方式。功利主义在个人利益的基础上追求利益总额的最大化,而忽略了利益分配的公平和正义;康德的道德哲学在自由意志的基础上遵循绝对命令作为所有理性存在者的道德律,彻底否定了以行为结果来进行道德评价的目的论,坚持按照纯粹实践理性而行动的义务论,他虽然提出了绝对命令,但并没有提出具体的道德评价的标准,其道德律只具有形式上的客观有效性和约束力,缺乏现实的执行力;罗尔斯正义论虽然也是在个人利益的基础上构建起来的,但其目的是关注每个公民的利益,尤其是关注最少受惠者的利益,从而实现社会分配的公平公正,而正义原则正是每一个理性的现代人能够广泛接受的道德原则,正义原则如同康德的“心中的道德律”规范个人道德一样对稳定良序的社会秩序的建立有一定的规范意义。

2、“公平的正义”的证明

康德的绝对命令是在区分了感性世界和理性世界基础上得出的,其限制条件是作为理性存在者的人具有先天的善良意志,只有按照善良意志行动的人才是真正自由的人,有道德的人。罗尔斯正义原则作为合理选择的社会契约理论,也是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得出的,是“那些想促进他们自己的利益的自由和有理性的人们将在一种平等的最初状态中接受的,以此来确定他们联合的基本条件P11”,由此得出的正义原则将调节所有次级准则,制定可行的社会合作和政府形式,罗尔斯把这种看待正义原则的方式称为“公平的正义”。

“公平的正义”是罗尔斯的突出创见,他的最大贡献不在于提出正义原则,而是提出了一种构建良序社会的程序,遵循纯粹程序正义便可实现正义。这种程序也是对正义原则的证明。要证明正义原则的合理性,首先要明确正义原则得以选择的限制条件,即原初状态;其次证明原初状态中选择正义原则的原因。

正义原则的选择不只诉诸道德直觉主义,而且是人们通过深思熟虑的判断和反思的平衡的结果。正义原则必须为所有人普遍广泛接受,即排除人们现实生活中自然天赋、才能和家庭背景、社会机遇和特权等偶然因素,作为自由平等的理性人能够一致同意的原则。这种把所有人都看作也只能看作一个人来对待的立场即罗尔斯提出的原初状态。

罗尔斯对原初状态的描述可以分为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③,客观方面指,原初状态中物质资源中等匮乏,人们才有必要也有可能进行社会竞争和合作;社会合作中的个人因为具有不同的欲望目的必然会产生利益的冲突,同时生存需求和理性使得人们追求共同的利益,人类利益一致和冲突的双重特点使得合作有必要和可能。主观方面指,原初状态中人们处于无知之幕的背景下,仅仅具有一般的理论知识和善的观念,对自身社会背景和天赋才能以及特殊欲望一无所知,排除一切个人欲望倾向和偶然因素的制约,经过深思熟虑的判断进行理性选择。并且无知之幕下的人必定是理性的相互冷淡的个人,只有理性的人才能在道德选择中冷静的分析和做出公正的判断,理性计算契约承诺的强度,“不受嫉妒之累”,有“形成正义感的能力”,最重要的是原初状态中的人是平等与自由的理性人。

二、对公平的正义的康德式解释

对公平的正义的康德式解释可以简述为,罗尔斯的原初状态合乎康德的自律概念,在原初状态的无知之幕中得出正义原则,等于纯粹实践理性决定道德原则。对公平的正义的康德式解释建立在康德的自律概念上,相互冷淡的动机假设也符合康德的自律概念,罗尔斯认为其自由平等的正义原则是对康德自律道德的重建。

1、康德道德哲学的形成

康德的批判哲学的突出特点是区分了先验(本质)世界和经验(现象)世界,理智世

③参考宇文宏刘珂. 从原初状态到正义原则——评析罗尔斯的契约论证明[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

界和感性世界。为了摒除理性独断论的迷雾,康德严格限制了人的理性的界限,把人的理性分为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认为人的理性只能认识经验的范围内的知识,超越了经验范围就会变成先验幻象,因此所有科学知识都是人的理论理性在经验范围内的成果,从而为道德和宗教信仰留有余地,回答了道德形而上学如何可能的问题。道德是纯粹实践理性在先验自由层面上的结果,道德原则是实践理性对目的王国的立法原则,如同科学知识是理论理性对自然王国的立法原则一样。

康德的道德哲学开始于“善良意志”,也称“自由意志”,是一种使得人们避免自然因果性的能力,“在这个世界上或世界外,没有任何东西能有资格被思考或称为善,除了善良意志④”善良意志是无条件的。人是一种感性和理性的存在者,作为感性世界的存在者,必须服从自然必然性的制约,作为理性存在者,人是绝对自由的存在,人的理性使人不能仅仅把自己和他人作为手段,也要作为目的,把人当作目的本身,就是要求人运用实践理性自由立法,所有合乎实践理性的行为都是自由本我的体现。人类为自己立法并且自愿守法,便是“自律”,实践理性遵从善良意志所立之法便是道德律,出于对道德律的尊重和责任的行动,是真正具有道德价值的行为。

康德的道德哲学的任务是探索如何达到约束所有人行为的原则,康德称之为实践理性原则,即道德律,决定任何时候所有理性存在者应该遵从的原则。这个道德原则是作为理性存在者的自由选择的结果,具有绝对性和必然性,是区别于假言律令的定言律令(绝对命令)。康德的绝对命令有三个公:式:首先,普遍法则形式——只按照那些你可以同时愿意它成为普遍法则的准则行动,只有为所有理性存在者所接受的行为才是合乎道德的,这一法则如同自然界的自然因果规律一样神圣不可侵犯。其次,目的王国形式——对待自己或任何他人,不能当成只是手段,永远要同时当成目的本身。这是对作为理性存在者的道德人格的一种尊重。第三,由第一和第二公式推出了绝对命令的自律形式——每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作为制订普遍法则的意志,道德律的有效性在于我们的纯粹实践理性,所有的道德原则是自己限制自己的结果。

2、公平的正义的康德式解释

康德虽然提出了绝对命令,但这一绝对命令仅仅告诉我们人是具有自由意志的,除此之外,似乎并不能给予我们任何实践上的指导,因此被批评是形式主义的空想理论。但罗尔斯在康德的启发下提出了原初状态这一视角来证明其正义原则。确切的说,罗尔斯设计的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正是对康德道德哲学在程序上的证成和补充。“把原初状态看做是本体自我理解世界的一种观察点”,从而论证理性的人在多个目标体系中应该选择何种原则才是合理的,原初契约是理性人自身为目的的前提下选择的道德律。

罗尔斯的正义论区别于近代契约论者和社群主义的正义观念,突出“公平的正义”,即正义原则必须是在公平的环境和条件下人们的自由选择的结果。作为公平环境的原初状态不同于近代契约论的“自然状态”,自然状态下的人拥有自由平等的权利,且为了自我保存不得不建立政府权力来保护个人权利,是在理性自利的基础上研究政治权威的合理性。如莱斯诺夫所说,自然状态并没有提出一种优先选择的理论来指导人们在众多可能事件中选择最佳方案,而原初状态则通过“最大最小值原则”改善了这一弱点。其次,自然状态是实际存在的历史事件,但原初状态则仅仅是罗尔斯的一种虚设,只有在这种假设条件下,合理互惠和道德上平等的人们之间才能实现公平选择,得出能为所有人一致同意的普遍道德原则⑤。

康德认为,真正的道德戒律一定具有绝对的必然性,要在纯粹理性的概念中寻找,而从现实利益角度出发的道德观因为存在利益冲突不可能被所有人接受,因此罗尔斯提出了政

④引自[美]斯通普夫.西方哲学史[M].北京:中华书局.2005.第443页

⑤注:按照康德的观点,道德原则必须是源自纯粹实践理性的先天原则,罗尔斯的道德原则不具有无条件的绝对必然性,因此只能称之为实践理性准则

治经济不平等的现实世界和原初状态的区分,类似于康德的现象世界和本体世界的区分。原初状态中无知之幕下,假设各方都是道德人的平等代表,选择结果不受偶然因素或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所决定。无知之幕下的人仅仅保留了一般知识和善的观念,无法预知自身的特殊状况和个人利益的揣度,所以会自愿选择对所有人都有利的原则,尤其是关注最少受惠者的利益,每个人都可能处于最少受惠者的状况,这种情况下,只有遵从最大最小值原则——在各种可能的选项中,只考虑每个选项中最差的结果,选择最差结果中最好的那个选项。按照这一原则,排除了功利主义、完善主义、直觉主义等正义观念,得出了对所有人都有利的正义原则。由此得出的正义原则是理性人自由选择的结果,不受经验欲求的影响,因此也是某种程度上的“自律”原则,虽然这种自律并没有完全摆脱个人利益和倾向的影响,不是源自先天道德律的实践理性原则,但至少把所有的人置于公平的环境下,允许我们在公平的机会下选择行为和社会制度的决定标准,这是现代正义理论的一大进步。

虽然正义原则是罗尔斯在假设原初状态中得出的道德原则,但正义原则本身并不是空洞的理论,正义原则本身正是对康德绝对命令在内容上的充实。正义的自由原则的根据可以通过绝对命令的检验,它可以普遍化,是以人为目的的和意志自律的。康德对个人义务的规定也可用来说明自由原则的根据,他把守诺、言而有信、遵守契约视为个人对他人的完全义务,同时,他将社会正义和自由也联系在一起,“自由是独立于别人的强制意志,而且由于根据普遍法规,它能与所有人的自由并存,是每个人由于他的人性而具有的独一无二的、原生的、生来享有的权利”。平等原则包含于前两个原则的证明里,康德对人格平等无疑是赞赏的。那么经济平等原则的根据是否也隐含在康德道德哲学中?康德认为守约是完全义务,但法律并没有保证经济平等的义务,对于经济上的贫富差距过大和不公平现象只能诉诸良心的法庭。由此可见,康德遵循理性证明,作为制度伦理的生命、自由和特定意义的平等原则可以在其理论中找到根据。

三、罗尔斯和康德道德哲学的比较

罗尔斯正义观念的“康德式解释”其实也算是对康德理论的罗尔斯式的解读。罗尔斯引入康德的自律概念,假设原初状态的无知之幕,构建了一个能够证明其正义原则具有普遍性和有效性的程序,所以说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一种程序正义,和康德的道德观一样都是一种建构主义,是通过人的理性建构起来的道德原则。

其实,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与康德的道德律存在根本的差异。罗尔斯“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是对基本善的合理分配,是适用于社会和个人的制度原则。康德的道德观则是个人进行行为选择和道德判断的内在标准。康德的道德主体是形而上学式的理性的个人,其个人或社会隶属于完备性的学说,罗尔斯的道德主体是隶属于当代政治社会的公民。康德学说是构成性自律;罗尔斯是学说的自律。康德学说是适用于世界主义的,不限于某种社会制度体系;罗尔斯的正义论则是适用于现代民主文化的。除此之外,罗尔斯的道德哲学在内容上与康德道德形而上学有本质区别。

首先,罗尔斯和康德虽然都是义务论的代表,但罗尔斯在关注行为动机的同时也关注行为结果。康德的道德律要求为职责本身而行动,罗尔斯无知之幕下个人的选择的动机则是欲求促进自身利益,追求基本善,因此不是完全自律的。其次,罗尔斯混淆了“理性reason”和“合理性rationality”,康德的定言命令适用于自由平等的理性人,该理性是超验的纯粹实践理性。而罗尔斯阐述中的基本善的欲求则是理性存在者的本性,是具有工具理性的人在深思熟虑的权衡下的选择。正义原则关注社会基本善的分配方式,虽然与定定言命令不是完全相同,但也不是完全对立。基本善的目的欲求对正义原则的选择至关重要。罗尔斯的理性不是完全本我,因此也无法完全自由的选择终极目的。但是罗尔斯的原初状态确是为康德的目的王国提供了一种程序上的解释。并且把目的王国的道德原则适用于现代民主社会,使其具

有现实可行性,这是对康德理论的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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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美]斯通普夫.西方哲学史[M].北京:中华书局.2005

8、宇文宏刘珂. 从原初状态到正义原则——评析罗尔斯的契约论证明[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

9、龚群.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及其理论意义[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2009/3

10、凌友诗To Revive Morality :A Kantian Critique of Rawls’s Theory of Justice[J].香港大学博士论文库.2003/6

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公平正义的探究和思考

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公平正义的探究和思考 蔡武作者简介:蔡武,男,1976年12月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原在江西省丰城市律师事务所工作,现工作于奉新县人民法院,在法院期间先后从事过执行、行政审判、民事审判等工作。系中华哲学会会员,法律硕士(JM)在读,先后写过多篇理论性学术论文。 [论文提要] 我国当前的“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衡量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发展的标准,也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满足公民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提升公民的幸福感和满意度,必须具备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较好的物质条件。而制度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建立和谐社会是全体人民的共同目标,更应当是司法工作的价值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落实到司法机制上就是要保证司法和谐。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已具备了很好的制度条件和思想条件:我国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已经在制度上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和比较系统的法律体系,建立起了一个独立的具有极大权威的司法系统和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并且有了健全的律师制度;人们在思想上已普遍对法律形成了法律至上、权利平等、权力制约、权利本位的法律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内涵中的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和影响着司法和谐的构建及其进程。由此,从我国目前社会实际和司法实际出发,探究一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公平正义的深刻内涵。 [以下正文] 一、公平正义的表述

公平正义是一个恒古至今讨论不息的主题,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为解决各类社会冲突而追求或持有的一种法律理想和法律评价。正义在中文中指语言文字上的恰当与正确,或对某种理论或学说的纠偏和匡正。比如我国唐朝有《五经正义》、《史记正义》。公平与正义合成一个词,叫做公正。20世纪70年代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从公平正义入手,全面系深刻地论证了自由与公平、个人与国家、机会与结果等广泛的社会政治问题,力图为现代西方社会重建“公平正义”的道德基础。公平正义既是构建合法社会的理论基础,也是构建道德体系的理论基础。它广泛渗透在哲学、政治经济学和伦理学中,自古至今,历久常新,成为哲学家、思想家探究的根本问题。公平是指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如道德、法律、政策等)及正当的程序合理地待人处事,是制度、系统、重要活动的重要道德品质。正义则是公正的理念,包括社会、政治和法律上的正义等。公平正义是每一个现代社会孜孜以求的理想和目标,因此,许多国家都在尽可能加大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力度的同时,高度重视机会和过程的公平。构筑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需要全社会进行长期努力,要提高全体公民的文化、道德、法制等方面的素质,使人们有渴求公平正义的意识、参与公平正义的能力和依法追求公平正义的行为。 何谓公平正义,在近现代理论史上有着很不相同的理解。马克思认为诸如“公正”、“平等权利”等一类观念,都是从经济关系中产生出来的。处在不同经济地位上的人,对特定利益格局是否公正会有不同的判断。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对此表达的尢为清楚。马克思强调要从经济关系出发来看待包括“公正”在内的观念。而罗尔斯从设想的“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即人都处在“无知的面纱”中的“原初状态”(类似于“自然状态”)出发,推出公平正义的两条根本原则。第一条是自由原则:“每个人都在最大程度上平等地享有和其他人相当的基本的自由权利。”第二条为差别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被调解,使得人们有理由指望它们对每个人都有利;并且它们所设置的职务和岗位对所有人开放”。可见,平等地享有自由权利,是罗尔斯正义论的首要原则。差别原则是建立在自由原则基础上的,是从属于自由原则的。只有在贯彻自由原则的前提下,才能贯彻差别原则,决不能以牺牲前者来满足后者。 我国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是指社会成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坚持以维护、实现、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的公平正义。法律职业人员必须秉公执法、维护公益、

论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要性及社会建设的意义

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在报告中,胡锦涛同志提出了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六大任务。 请解读:(1)请论述党和政府解决民生问题,注重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要性。 (2)请论述党和政府提出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意义。 必要性: 1.改善民生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是坚持党的性质和宗旨的重要表现。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重视改善民生,正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 2.改善民生,是由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的,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 目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教育科学技术比较落后;社会主义具体制度还不成熟、不完善。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仍是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这一矛盾在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教育、就业、医疗、社会保障等领域尤为突出。改善民生,有利于解决我国现阶段的主要矛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 3.改善民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共同理想的需要。 我国现在达到的小康还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现阶段全国人民的共同理想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只有保障和改善民生。才能够使经济更加发展、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才能够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实现共同理想。 4.改善民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需要。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保障和改善民生,有利于维护广大人民利益,体现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有利于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重视改善民生,体现了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调动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5.改善民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坚持以人为本。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社会的主人,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主力军。改善民生,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有利于激发人民的劳动热情调动人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6.改善民生。是推动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条件,体现社会公平正义。 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需要公平。维护了社会公平,能够促使社会合作取得成功,有利于社会合作的不断延续;能促进良好人际关系的形成,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能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社会矛盾,减少或避免社会冲突,有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 社会的公平需要正义的制度来支持和保障。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必须遵守的规则和程序就组成了正义制度。制度的正义性在于,它的规则与程序不是为少数人制定的,而是为所有社成员的利益制定的。每个人都能从制度规则的正常运行中受益,也都受正义制度规则的约束。 有了正义和正义的制度,即使是处在社会最底层的人,也可以得到基本的生存保障;即使是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群体,也能够得到社会的关爱,而不会成为被遗忘的角落。如果没有正义制度规则的支持,就难以实现社会公平。 我们应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侵害他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见到不公平的现象,我们要主持公道,同破坏公平的行为作斗争,对受害者伸出援助之手。 (1)废止农业税;不收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完善和改革农村医疗卫生保障体系;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实施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战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社会公平的意义

社会公平的意义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激发和调动人民的积极性,推动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巩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有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和 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①能促使社会合作取得成功,有利于社会合作的不断延续; ②能促进良好人际关系的形成,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③能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社会矛盾,减少或避免社会冲突,有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 胡锦涛“社会公平观”的深刻内涵和深远意义 第五届亚太经合组织人力资源开发部长级会议9月16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开幕。国家主席胡锦涛出席开幕式并发表题为《深化交流合作实现包容性增长》的致辞。胡锦涛强调,亚太区域合作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亚太经合组织各成员应该携起手来,充分运用亚太经合组织这一合作平台,深化合作,拓展合作,不断朝着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目标迈进,不断造福亚太人民和世界各国人民。(据9月17日《人民日报》报道) 在国家主席胡锦涛出席开幕式并发表题为《深化交流合作实现包容性增长》的致辞中,我们看到这样的一段话:“坚持社会公平正义,着力促进人人平等获得发展机会,不断消除人民参与经济发展、分享经济发展成果方面的障碍;坚持以人为本,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笔者相信,这是一段令许多人欢欣鼓舞的话语,这是一段让我们对未来充满着期待与希望的话语。 胡锦涛主席强调“坚持公平正义”的深层含义值得我们每一个领导干部深思,更值得我们每一个领导干部以实际行动践行。解读这段话,我们与公平正义及民生走得更近,与人民群众走得更近。“坚持社会公平正义,着力促进人人平等获得发展机会,不断消除人民参与经济发展、分享经济发展成果方面的障碍”,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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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大全(8篇) 【篇一: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 约翰罗尔斯(JohnRawls1921-),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1921年生于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在该校获博士学位,以后相继在普林斯顿大学(1950-1952年)、康奈尔大学(1953-1959年)、麻省理性工学院(1960-1962年)和哈佛大学(1962-)任教,现为哈佛大学哲学系教授。 《正义论》一书是罗尔斯积近二十年的努力思考的一部心血之作,它集罗尔斯思想之大成,把罗尔斯十多年来所发表的论文中表达的思想发展成为一个严密的条理一贯的体系 ——即一种继承西方契约论的传统,试图代替现行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理论。 罗尔斯有一句名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不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纠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每个人都拥有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 如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笔者认为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理念层面)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入理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意义,要妥善协调、统筹兼顾社会各方面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及时化解各种社会风险。其次,(决策层面)制定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时,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群众的意见,要综合考虑给群众带来的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要找准最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和不同阶层、不同群体具体利益的平衡点。第三,(操作层面)要高度关注民生,要把有限的财政资金更多地用于社会公共事业发展和解决低收入阶层的困难和问题,对困难群体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第四,(制度层面)要建立健全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长效机制,有关促进公平正义的改革措施必须整体推进,相互配套,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与社会等多种手段,使绝大多数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篇二: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 本书被誉为是二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着作。本书涉及法学、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诸领域,对正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以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的理论预设为前提,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并论述了正义分配的平等自由原则和机会公平与差别原则。也是自由主义的重要着作。什么是公平?罗尔斯的回答绝了:无知才能公平。没有偏见就是无知,也就是不知道自己是什么人。当一个人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不知道自己属于哪个阶层,不知道自己的天赋和才能,甚至不知道自己喜欢什么追求什么的时候,他的决策就是毫无偏见的。当所有的人都在这样一重无知之幕背后作决策时,他们所一致公认的社会契约,就是正义的。这就是我读完《正义论》后的最深的感受! 罗尔斯的正义论提出的人们会选择的对制度的设计的两个原则——第一个是平等的自由原则,第二个是机会的公正平等与差别原则的结合。其中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而第二个原则的机会公平原则优于差别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有关公民政治权利部分,一是有关社会和经济利益部分。

如何正确看待我国当前在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存在的问题

如何正确看待我国当前在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存在的问题 2011级文学院中国现当代文学 2011010471 张弦 随着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的飞速发展, 我国在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了出来, 这是一个不能不引起人们的重视的一个问题。中国社会主义的基本国情决定了中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因而公平正义的作用也越发重要。 社会是人类生活的共同体, 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社会公正是一个古老恒久的话题, 自人类社会有史以来, 人们便开始思考如何让社会变得更加公正; 社会公正又是一个常谈常新的话题,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 人们对社会公正总会不断提出新的要求。作为衡量社会文明与进步的一个重要尺度, 社会公正始终与人类社会发展相伴相随。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一阶段, 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总体上还不高, 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 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的状况也没有根本改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在不断探索完善之中, 社会主义政治体制也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这些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特征, 是影响我国社会公正的基础性因素。比如, 由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还无法彻底消灭工农之间、城乡之间、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之间的差别, 所以也就难以实现它们之间的完全公正。再如, 由于生产力不发达, 虽然目前我国经济总量已跃升至世界第二, 但人均仍然很低, 处于世界后列, 还属于比较穷的国家。这决定了我们在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水平还比较低, 而且很不完善, 不断完善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可见, 看待我国社会公正问题, 应该结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大的历史背景,否则对社会公正就有可能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当前, 我国发展正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 战略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重叠交织, 面临的矛盾和问题较之以往更加复杂、更加突出, 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的难度不断加大, 这也使社会公正问题更加现实地摆在了我们面前。近年来, 在两会前夕一些网站开展的“你最关心的话题” 调查中, 社会公正问题总是位居前列; 在一些引起广泛关注的“炫富”与“仇富”、“炫权”与

罗尔斯的正义论读后感

罗尔斯的正义论读后感 本文是关于读后感的,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罗尔斯的正义论读后感(一) 如果把法律和幸福放在一起,很多人会疑惑,这两者有什么关系呢,其实我们很难用只言片语来解释清楚什么叫做法律,什么叫做幸福,前一段看了几本伦理学上的书,书中有关“幸福和法律的关系”这一让人头疼的问题作了很多引导式的解释,那么什么是法律呢?说道法律,我们这些不学法律的人往往想到了法院高高的大楼,检察院,警察局,穿着正装的律师,高高在上的法官,等等。解释什么叫做法律,是一件很难的事情,那就换种思路。我们人类赖于肉体而生存,肉体带来无尽且不断增长的欲望,欲望使我们具有两面性,正因为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有着魔鬼与天使的两面性,才需要法律和道德的规范来约束我们。法律、道德和宗教史三种最主要的约束。与其他二者相比,法律是社会对某种行为的道德价值评价作为基础的,是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应当与否的标准则是社会的公共利益,调整的是一种涉他的行为。 那么什么是幸福呢?幸福是对外在环境和自身产生的一种主观上的偕同。从伦理学的角度上来看,幸福不仅仅是主观感受,而且是人们对于客观需要得到满足的主观感受。在我们的生活中,生理和生存的需求是幸福的低级阶段;相爱。被爱与施爱是幸福的高级阶段。 在这些书中,伦理学上的法律是以道德判断为基础的。法律观取

决于社会观,社会观取决于人生观,人生的目的就是社会的目的,社会的目的就是法律的目的,所以说,人生的目的就是法律的目的。人生的目的在伦理学上叫做“至善”,“至善”分为工具性的善和目的性的善。而我们所讨论的幸福,就是目的性的善中的一种。共同善是存在于法律的最高目的,规范的背后总有一种制裁力量在彼此帮助的关系上实现我们个人的需要,既然幸福的实现需要合作,那么幸福就需要有共同善和基本善作为基础才能存在。法律的目的就是对每个人的基本尊严和平等权利的维护,是对自由、正义、平等、效率的追求,作为一种行为的规范和行为的约束机制,法律约束一切掌握优势资源的人滥用资源的权利。总之,在法律的众多特征中,限制和约束权力的滥用是其最主要的特征之一。通俗地说,只有在法律的约束和限制下,普通人的尊严以及平等的权利才能真正实现。 以我的看书感受来看,我们把基本善作为法律的目的,把共同善作为社会的目的,把至善作为人生的目的,并且至善不能成为到达其他善的手段,那么就可以像“阶梯状”一样,将基本善作为所有善存在的基础。法律作为一种制度的保障,让我们大家在有共同利益的时候可以进行合作、建立契约,而幸福的实现通常需要合作的存在,所以法律史幸福的基础和保障,当然,伦理学意义上的法律与幸福往往是理想状态下的,毕竟幸福作为一种主观感受很难确切地进行论证。罗尔斯的正义论读后感(二) 读完了这部巨著,对我触动还是挺大的。刚逛了下豆瓣,发现给这本书作评论的人特别少,而且很多人反应这部书难度,我就突然对

考点40.理解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性,增强公平意识和正义(精)

考点40.理解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性,增强公平意识和正义感(b 一、维护社会公平,增强公平意识 1、公平的含义: 公平是在比较重产生的,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把自己的付出和所得,与他人的付出和所得进行比较,比较的结果就产生了公平或不公平的感觉。所以说,公平是得到自己应该得到的,也可以说,公平是分担自己该做的。 一般来说,人们心目中的公平,意味着处理事情要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不偏袒某个人,即参与社会合作的每一个人承担他应分担的责任,得到他应得的利益。公平体现着对自由的追求,对权利的尊重,对自身力量的肯定。 2、社会稳定和发展需要公平 (1)原因: 公平是我们社会生活追求的一个重要主题,不同的时代、不同的个体,面对不同的问题,对公平有着不同的理解。公平体现着对自由的追求,对权利的尊重,对自身力量的肯定。 公平是维系良好合作的重要前提。一个良好的社会,应该能够使人们稳定持久地进行合作,而只有公平才能实现这一点。 公平是社会稳定的“天平”。有了公平,才能增强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促进社会的长治久安。 公平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有了公平,社会才能为人的发展提供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每个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才有保障;有了公平,我们才能通过诚实劳动,得到自己应得的东西,满足自己的合理期望,从而充分调动自身的积极性。这样,整个社会才能人人各司其职、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共同推动社会持续发展。 不公平的危害: 对个人:在社会合作交往中,如果收到不公平的对待,产生不公平的感觉,就会感到冤枉、气愤,甚至产生报复行为; 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降低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恶化彼此关系,合作难以为继; 对经济社会发展:会对经济发展产生不良影响,甚至由此产生一系列社会问题,影响社会长治久安。) 3、理智面对社会生活中的不公平 公平总是受到一定社会条件的制约,任何社会都会存在不公平现象。无论我们怎么努力,都不可能达到绝对公平,但,我们要为创造一个更加公平的社会作出不懈努力。

从哲学的角度看待社会公平

从哲学角度看待社会公平正义 一、社会公平正义需要坚持矛盾分析法 1、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能回避矛盾。唯物史观认为,社会的矛盾运动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党的十七届一次会议报告中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存在各种矛盾是客观的事实,也是合乎规律的现象。从一定意义上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包含的利益关系,不在于人们之间有没有利益矛盾或冲突,而在于如何认识、纳和化解这些矛盾。 2、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解决好主要矛盾经。过近30年的改革开放,我们创造了经济发展的奇迹,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大家切实地享受到改革开放的甜蜜果实。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社会利益急剧分化,已经到了一个关节点,如果不采取果断有效的措施,努力推进公平正义,使利益分配更多地向困难群体和贫困地区倾斜,就会背离共同富裕的长远目标。为此,党和政府十分重视解决这一矛盾,不但在指导思想上确立了公平正义的发展原则,而且采取各种重大的有力措施去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建设公平正义社会要遵循客观规律 公平正义是有条件的、公平正义的制度和公平正义感分别属于上层建筑和社会意识,受到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任何公平都不是无条件的。在中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产力还不发达的生现实情况下,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必须从现阶段的实际出发来提要求,防止脱离具体的历史条件去追求公平,搞超越阶段的急于求成。公平正义是相对的,它总是相对于某种规则和某种不公平状况而言的,它不否认差别。在人们对自己利益追求的过程中,由于各方面原因,利益占有的多少是不同的,也是正常的。 三、坚持用发展的观点看待公平正义问题 建设一个公平和正义的社会,是一个需要全社会长期努力的工程。需要提高全体公民的文化、德、制等素质,使道法他们有渴求公平正义的意识、与公平正义的能力和依法追参求公平正义的行为。而满足公民对社会公平的要求,必须具备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较好的物质条件。因此,在新世纪新阶段,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的根本途径,仍然是努力发展社会经济,最大限度地提高社会物质生活水平,为实现更高水准的社会公平正义奠定必要的物质基础。

论当代西方正义理论-2019年文档

论当代西方正义理论 正义可以与公平或公正的任一概念相当 , 三者英文为justice 。正义是人类社会具有永恒意义的基本价值追求和基本行为准则 , 是千百年来人类不懈追求的永恒价值理想。正义对于 实现社会发展的基本宗旨、对于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 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 人们对未来理想社会的期待和设计 , 始终贯穿着对正义的向往与追求。 正义是社会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 , 也是现代社会的制度设计的基本依据。只有遵循正义的规则 , 才能使社会各个阶层之间实现良性的互动 ,才能形成有效的、持续的整合与合作 ; 才能使绝大多数社会成员都受益 , 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发 展 ; 才能充分激发各个阶层以及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潜能 ; 才能使社会成员按照各自具体的贡献得到有所差别的回报。 正义也是一个艰难的理论问题。自古希腊哲人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以来 ,思想家们就从未停止过理论探讨 , 而且至今仍聚讼不已、莫衷一是。正义既是当今世界的热点问题 , 又是个伦理学、政治学、法理学以及经济学的跨学科难题。博登海默说 : “正义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 , 可随心所欲地呈现出极不相同的模样。 当我们仔细辨认它并试图解开隐藏于其后的秘密时 , 往往会陷入迷惑。”① 、当代西方正义理论概况 当代西方对正义的研究有很多不同的流派和观点 , 可以从

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第一, 根据建立正义理论的逻辑基点或重心的差异分为个人基本权利正义论、社会团体理念正义论和人类德性正义论三大派别。个人基本权利正义论是指以个人基本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为理论基点的正义论。它强调 , 个人的自由是个人最基本的权利 ,是一切社会权益的中心。其代表人物和理论有 : 美国道德哲学家罗尔斯的“社会正义论”、诺齐克的“秩序正义论”和加拿大哲学家尼尔森的“激进平等主义正义论”。 社会团体理念正义论 , 是以共同理解的社会意义为理论基点的正义论 , 即以特定社会团体成员对如何分配其所生产的社会产品而形成的共同理解为基础。它认为 , 社会正义的关键是社会的善或社会利益的分配原则 ; 善的分配标准和安排不是内在于善自身中的 , 而是与这种善的社会意义相联系的 ;不存在任何设想可以贯穿所有道德和物质世界的基本善体系 , 那些被认为是普本身的东西 , 不过是历史理性和历史性的善而已 ; 社团成员应该根据适合于每一时期和领域的原则来规范社会善的生产和分配。 这种正义论的代表人物是美国学者沃尔策。 第二, 根据对正义范畴的不同理解分为政治正义论和综合正义论两大派别。政治正义论的典型代表是罗尔斯。在罗尔斯看来 , 正义是一个政治概念 ,它有三个特征 : 其一,正义应用于一个社会的基本结构 , 由一个社会的主要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所构成。 其二,正义不依赖于任何综合性的学说 ,无论是宗教、哲学 , 还是伦理学 , 正义都不需要它们来作理论支撑。其三,正义的基本观念均属于政治的范畴 , 并为大众政治文化所熟识。作为政治概念正义的目的是现实的 ,而不是形而上学的或认识论的 , 因而正义不包含真理 ; 正义旨在为那些把自己当做自由、平等的公民所达成的有知而自愿的政治协议提供一个基础②。综合正义论的代表人物是哈贝马斯。他认为 ,正义是一个综合概 念 , 正义包含真理。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大全(8篇)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大全(8篇)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大全(8篇) 【篇一: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 约翰罗尔斯(JohnRawls1921-),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1921年生于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在该校获博士学位,以后相继在普林斯顿大学(1950-1952年)、康奈尔大学(1953-1959年)、麻省理性工学院(1960-1962年)和哈佛大学(1962-)任教,现为哈佛大学哲学系教授。 《正义论》一书是罗尔斯积近二十年的努力思考的一部心血之作,它集罗尔斯思想之大成,把罗尔斯十多年来所发表的论文中表达的思想发展成为一个严密的条理一贯的体系——即一种继承西方契约论的传统,试图代替现行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理论。

面)要高度关注民生,要把有限的财政资金更多地用于社会公共事业发展和解决低收入阶层的困难和问题,对困难群体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第四,(制度层面)要建立健全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长效机制,有关促进公平正义的改革措施必须整体推进,相互配套,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与社会等多种手段,使绝大多数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篇二: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 本书被誉为是二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着作。本书涉及法学、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诸领域,对正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以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的理论预设为前提,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并论述了正义分配的平等自由原则和机会公平与差别原则。也是自由主义的重要着作。什么是公平?罗尔斯的回答绝了:无知才能公平。没有偏见就是无知,也就是不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一)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一) 公平责任原则是否我国侵权行为法的独立归责原则,历来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本文赞成肯定说,但不拟论证公平责任原则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仅对其适用问题予以阐述。我国学者一般依据民法通则第132条来界定公平责任原则,即“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当事人双方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1]就我国实际情况而言,公平责任原则有其独特的法律价值,它能弥补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不足,一定程度上承担起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任务。但是,公平责任原则又不可否认的存在理论上的模糊性。正如台湾学者王泽鉴评述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时,在肯定了公平责任原则的特殊价值的同时,提出了该原则的两点不尽合理之处:“(1)民法通则第132条所谓的依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主要是指财产状况而言,法律所考虑的不再是当事人的行为,而是当事人的财产,财产之有无多寡由此变成了一项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由有资力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社会安全制度的任务;(2)是在实务上,难免造成法院不审慎认定加害人是否有过失,从事的作业是否具有高度危险性,而基于方便、人情或其它因素从宽适用此项公平条款,致使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不能发挥其应有的规范功能,软化侵权行为法体系。”2]对此,大陆学者孔祥俊也有论述:“其一,公平责任原则一任法官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裁量’,适用标准模糊,弹性极大,使

行为人难以据此预料自己行为的后果,故安全价值较低;其二,公平责任原则的广泛适用往往会威胁到过错责任原则和危险责任原则的安全价值。换言之,行为人依过错责任原则和危险责任原则不承担责任时,由于公平责任原则的存在,其对行为后果是否承担责任仍心无定数,从而累及该两原则的安全性。”3]因此,应对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加以限制,以期发挥其独特价值并克服其弊端。一、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应考虑的因素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应考虑“实际情况”。此处所称“实际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两个因素:(一)损害程度损害的发生及损害的程度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客观前提。损害不仅包括受害人的损害,也包括加害人的损害,但在一般情况下,仅指受害人的损害。损害的事实,是指财产上的直接损失。对于间接损失,如果也要求加害人予以分担,则对加害人而言过于苛刻,容易导致在追求公平的过程中滑向极端,即完全倾向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形成事实上的另一种不公正。有的学者认为:“间接损失赔偿应以加害人具有较重的过错程度为前提,而公平责任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不仅没有较重的过错,而且根本没有过错,所以公平责任也不适用于间接损害赔偿。4]”我们认为,这一观点的前提并不正确,因为在无过错责任中,即使加害人主观上确实不存在过错,也应该对受害人的间接损失给予赔偿。对于侵犯人身权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也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我国民法学界通说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填补损害、抚慰受害人、制裁违法等三项功能,5]但是由于精神损害本身

公平正义的作用

用公平正义消解“弱势心态”●“弱势心态”的存在与蔓延,对我们社会的发展,是一个警示,更是一个启示。它反映了社会转型期的心灵脆弱与困境,也隐藏着心灵强大与和谐的必由之路:在公平正义阳光照耀下,用规则与制度创造公平发展的空间、共建共享的平台,一个人人肯努力、人人有机会、人人有希望的社会,将会大踏步地走出“弱势心态”的阴影。 “你是弱势群体吗?”一石激起千层浪,在一系列社会调查中,无论是扛着编织袋进城的农民工、拿着简历在职场奔走的大学生,还是月收入上万的白领、令人羡慕的公务员,纷纷给自己贴上“弱势”的标签。这种反应,与其说是弱势群体在扩大,不如说是“弱势心态”正在蔓延。 有人说,心理危机是社会高速发展的必然产物。在社会结构剧烈变化、社会利益猛烈分化的时代,出现了马克思所说的“茅舍样小房子旁边忽然耸立一座宫殿”等贫富、收入的反差,人们的心灵世界承受着前所未有的冲击,焦虑、紧张、不安等情绪和心态也由之而生。 调整这种心态,一方面需要社会成员以积极的态度看待这种变革中的“阵痛”、转型中的“落差”,以主动的自我调节,培育理性的视角;另一方面也要追寻普遍弥散在各个阶层的“弱势心态”的心理根源。 要看到人们最为痛切的,不仅是自身素质和技能的“无能为力”,更是在欠公平、不公正环境下的“回天乏力”。勤勤恳恳的合同工有些接受的是比正式工少得多的工资,没有背景的大学毕业生在“萝卜招聘”中黯然出局,兢兢业业的公务员眼看别人“又跑又送”突破了“天花板”……对于这样的“非竞争型弱势化”,有学者这样比喻,好比在跑步比赛起跑的时候,就排斥了一部分人,不许他们参加比赛,或者让他们后跑。社会心理学的研究表明,人们觉得自己渺小和“弱势”,很多时候是因为面对那些自认无法对其加以控制的事件,使得无力感、不安全感、不稳定感等五味杂陈的“弱势心态”被成倍放大。 “弱势心态”之下,有人破罐子破摔,由暴跳而至暴戾,导致伤害儿童等极端性事件;有人堤内损失堤外补,吃了三聚氰胺的亏就要在天价医疗上找补回来,“上不去”的痛苦就要在“贪起来”的疯狂中舒缓;有人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在平凡中变得平庸,在失望中陷入绝望。如果说“稳定预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那么“弱势心态”就是在侵蚀我们社会的共识,消磨未来的希望,构筑现实的壁垒,可能把社会引入人人皆输的“囚徒困境”。 其实,公平永远都是一个相对概念,追求绝对公平的“无差别”境界,既不现实也不可能。倘若沿着这种思路想问题,即使是在工作和事业上都很强势的人们依然会感到诸多的不满足、不惬意、不高兴,怨天尤人,抱怨指责。这并非全是客观现实的毛病,也缘于不能正确看待差异而产生的畸形心理。这就是为什么中央要将培育健康心态作为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并置于当今社会管理创新的刚性要求之下。 不管从哪个层面说,“弱势心态”的存在与蔓延,对我们社会的发展,是一个警示,更是一个启示。它反映了社会转型期的心灵脆弱与困境,也隐藏着心灵强大与和谐的必由之路,那就是:在公平正义阳光照耀下,让人们的权利都得到保证,让人们的奋斗都获得价值。培育奋发进取、理性平和、开放包容的社会心态,需要个体在自立自强中扬起心灵风帆,更需要社会管理者用规则与制度创造公平发展的空间、共建共享的平台,一个人人肯努力、人人有机会、人人有希望的社会,将会大踏步地走出“弱势心态”的阴影 新闻背景: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希望青年人把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保持个性、彰显本色。在现实生活中,如何保持和发展个性?关于个性发展,又存在哪些困难和疑惑?

关于社会主义公平与正义的思考

关于社会主义公平与正义的思考 公平和正义,是千百年来人类不懈追求的一种美好社会理想和愿望,是人类社会共同向往和追求。它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政治主张和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已经成为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尺度,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价值,追求公平正义是够建设和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一、社会公平的内涵 社会公平不单是指经济公平,而是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具有多方面的含义。在社会学意义上,公平指的是社会成员之间的社会地位、经济收入、消费水平比较接近而不过分悬殊;在法学意义上,公平指的是权利与义务对称,人们的获得应该与他们所承担的责任以及所作出的贡献相一致;在伦理学意义上,公平指的是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生存、发展的权利和机会。 我认为,从总体上说,社会公平是就人们在社会中的地位而言的,人们在社会中的地位既有经济地位,又有政治地位和文化地位,还有人格地位等。与此相联系,社会公平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首先是经济地位的平等,即人们在社会生产中具有相同的地位和权利,它包括社会成员应平等地拥有工作、劳动的权利,在工作的机会上应该平等,社会成员应在收入分配上平等,即等质等量的劳动获得等质等量的报酬。其次是政治地位上的平等,人作为公民应该拥有同等的政治地位和政治权利,政治平等的另一重要表现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再次是文化上的平等,文化教育对调节现代社会公平有着重要的作用,每个社会成员都享有受文化教育的权利。最后是人格上的平等,不管经济、政治和文化地位如何,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立的人格,都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而不能随意受到污损。 二、社会正义的内涵 正义一直被视为人类社会的美德和崇高的价值理想。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某些事物的平等观念,认为正义就是按照均衡平等的原则将这个世界的万事万物公平地分配给社会的全体成员。 著名的社会法学家庞德在伦理学上,我们可以把正义看成是一种个人美德或是对人类需要的一种合理、公平的满足;在经济学和政治学上,我们可以把社会正义说成是一种与社会理想相符合,足以保证人们的利益与愿望的制度;在法学上,我们讲的执行正义是指在有政治组织的社会中,通过这一社会的法院来调整

罗尔斯正义论

罗尔斯《正义论》及其现实意义 2013年12月31日 09:10 来源:《人民论坛》作者:张祎字号 打印纠错分享推荐浏览量【摘要】20世纪70年代,美国当代著名的伦理学家和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发表《正义论》,全面系统地阐述了自由平等、公平机会、差别对待等原则,在西方国家哲学、伦理道德学、政治学、经济学等领域引起了极大反响和关注。在当前的社会转型期,重读《正义论》,对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论》和谐社会现实意义 1971年,美国著名理论学家和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一出版,即刻成为当时西方社会领域最轰动的一件事,引起各界思想背景不同、观点各异的哲学家、政治家、思想家等的关注和热议。《正义论》全面系统地阐述了自由平等、公平机会、差别对待等直接反映社会现象、影响社会正义的原则,是对当时西方国家社会现实的深刻反思,同时也对我国当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现代社会生活的快节奏,使大众经常以工作繁忙等理由来推托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当“小悦悦”等类似的案例出现后,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公众的道德标准和正义观,应该思考我们社会的正义观如何树立。因此,当前我们更有必要重新翻阅哲学大师罗尔斯的《正义论》。 罗尔斯《正义论》的主要思想 在罗尔斯《正义论》之前,长期处于主导地位的是传统的功利主义,其核心思想是,如果能够满足社会成员的最大幸福,它的组织就是正确的和正义的,但它却无法保证社会资源和经济资源的公平分配,常常是资源总量增加了,成果和成本的分配却有失公平,最终导致社会贫富两极化。针对这一缺陷,罗尔斯以洛克、卢 梭、康德等社会契约论为基础提出了足以替代功利主义的一种新的思想理论体系,即罗尔斯《正义论》。罗尔斯通过系统全面的论证,将其正义理论体系浓缩为两大原则,第一是自由平等原则,第二是机会公正和差别原则二者的结合。 自由平等原则。每个人对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①简言之为自由平等。罗尔斯在论证正义理论体系过程中,始终并一再强调把平等的自由原则放在第一位,这与资本主义国家自由至上这一普遍思想达成共识。他认为,自由的地位坚不可摧、不容侵犯,一种自由只能被另一种更自由制约,而不为任何经济因素、利益因素所牵绊。罗尔斯阐述的自由平等原则,包括公民言论自由、思想开放、财产权平等、机遇平等、机会自由等公民最基本的权利,直接适用于规定社会基本制度、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他希望通过赋予社会个体自由与平等,从而实现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罗尔斯 正义论读书笔记(各方总结+自己见解)超全)

《正义论》读书笔记 一、背景介绍 作者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正义论》一书集罗尔斯思想之大成,把罗尔斯十多年来所发表的论文中表达的思想发展成为一个严密的调理一贯的体系——即一种继承西方契约论的传统,试图代替当时流行的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政治理论。 二、主要内容 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罗尔斯认为:人们的不同生前景受到政治体制和一般的经济社会条件的限制和影响,也受到人们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和自然禀赋的深刻而持久的影响,然而这种不平等是个人无法选择的。因此,这些最初的不平等就成为正义原则的最初应用对象。为此,罗尔斯通过进一步的概括以洛克、卢梭、康德为代表的契约论,使之上升到更高的抽象水平而提出了他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在此,契约的目的是为了确立一种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公认的根本道德准则(正义准则)。 罗尔斯的正义论可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即理想部分,确立了那些在有利的环境下组织一个良好的社会的原则,即那些处理人类生活中不可避免的自然限制和偶然因素的原则;第二部分即非理想部分,主要由解决现实中的不正义问题的原则构成。 罗尔斯的逻辑线索 单个的人力量是弱小的,而结成一个合作体系则又有可能更好的实现自己的利益。合作增益效应。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一个因合作而构成的社会体系会不利于维护其成员的利益,甚至出现合作损益效应,所以一个社会合作体系并非必然会产生好的效果。显然,只有能够平等的维护每个人的利益的契约才能够为人们所共同认同。因为合作体系是人们自愿结成的,并不存在强制关系,这之中的每个

民法原则公平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民法原则中公平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认识 首先,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表达其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其真实意志,并给予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一定的意志自由。具体地说,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决定是否参加或不参加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决定是否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可与由当事人在法定的范围内依自身意志取得,也可以依法自主地转移和抛弃。从本质上看,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就是要给予市场主体以充分的自主权利,鼓励和保障民事主体自由地从事各种市场活动。当然,当事人的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限制的自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志从事某种活动,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我国民法在确立自愿原则的同时,也要求对民事活动当事人的意志自由进行必要的干预,以达到微观搞活与宏观控制的协调一致,避免和克服市场的消极作用,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 其次公平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由于公平的观念是社会道德的观念,正义的观念,公平原则实际上是社会主义商业道德规范,也是从事公正交易和公平竞争的准则。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公平原则也是具有重要意义。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该根据公平原则,使案件的处理及复合法律,又做到公平合理。特别是在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司法审判人员更应该本着公平原则,按照共批噢能够和正义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切实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再次,诚实信用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其内容具体表现为:(1)任何当事人要对他人和广大消费者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 (2)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加损害与他人;(3)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应以诚实信用的方式履行义务,对于约定的义务要忠实的履行,那种见利忘义、参杂使假、欺诈蒙骗以及不讲信用、擅自撕毁合同的行为,都严重的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活动的基本规则,是协调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障市场有秩序、有规则的运行的重要法律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一样,是市场活动中的重要道德规范,也是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表现。我国民法确定这一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的原则,从而使道德原则成为人人必须遵守的法律原则,这对于维护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是十分必要的。 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司法审判工作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法律规定不足时,司法审判人员可以从民法的宗旨出发,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的处理民事纠纷。此外,在合同、遗嘱规定不清楚时,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其进行正确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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