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

建标 111—200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8年12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提高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更好地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是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程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的依据,也是有关方面编制、审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新建工程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适应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突出救助性、服务性的特点,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实用,满足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教育矫治、预防干预、服务保障”的工作需要。第六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建设用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福利、救助设施,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可与救助管理站按照分区设置的要求合并建设,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

第八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优化设计,注重实效,并体现国家有关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九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定额。

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第十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根据辖区内流动人口的数量进行规模分类,并以床位数确定建设规模。

第十一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规模分类及床位数划分应符合表1规定。

辖区流动人口数量超过 220 万的城市,可适当增加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床位数量,并参照一类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及建筑设备、场地和基本装备。

第十三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房屋建筑包括未成年人入站登记、生活、教育、文体活动、医务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工作人员生活用房及附属用房。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各类用房详见附录一。

第十四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得建筑设备包括电气、给排水、采暖通风、安保、通讯、消防、网络等设备。

第十五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场地应包括室外活动、绿化、停车、衣服晾晒等场地。

第十六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基本装备包括电教、办公设备、医务器具等。

流动救助车应根据实际需要配置。

第三章建筑面积及有关指标

第十七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应以每床位所占房屋建筑面积确定。

第十八条不同规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为:一类不高于30平方米/床、二类不高于33平方米/床、三类不高于平方米/床,其中直接用于未成年人的各类功能用房(未成年人的入站登记、生活、教育、文体活动、医务用房)建筑面积所占比例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

第十九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参照表2确定。

注:1、各类用房使用系数平均按计算。

2、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可在本表基础上分别增加4%和6%。

第二十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用地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一、二、三类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分别按不低于平方米/床、平方米/床和平方米/床核定。

第四章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二十一条新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选址应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

二、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工程等市政条件较好的城区或近郊区;

三、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卫生、教育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第二十二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按照功能要求、服务流程以及未成年人的特点进行总体布局,合理分区,做到线路通畅,服务方便,并有紧急疏散出口。

第二十三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单独设置未成年人生活区,实行相对封闭式管理。未成年人生活区内应配套设置未成年人居住、教育、文体活动、医务等设施和部分工作人员用房。

第五章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

第二十四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筑标准应根据有利于流浪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以及救助管理的要求合理确定,并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中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未成年人生活区周界宜设置实体围墙或采用建筑围合方式封闭,围墙高度宜为。

第二十六条未成年人用房不宜超过4层。

第二十七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各功能用房应保证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未成年人居室应具备良好的朝向,各功能用房的窗地比不应低于1∶6。第二十八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筑外观应做到色调明快、简洁大方、自然和谐、统一标识。

第二十九条未成年人居室应根据受助者的特点及需要,按照分类救助、分类管理、分类处置的要求进行设置,并宜设置单层床。

第三十条未成年人用房的内装修应符合温馨、实用、环保、易清洁的要求,方柱和内墙的阳角宜做成圆角,墙面和墙裙的色调应适合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行政办公等用房的装修应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中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一条未成年人生活区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及盥洗室,其数量应参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中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未成年人用房的走廊外侧窗和居室的采光窗应设置紧急状况下能够开启的安全护栏,杆件净距不应大于110mm;楼梯的踏步、楼梯井和室内外楼梯栏板或栏杆的设置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中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未成年人餐厅与工作人员餐厅应分开设置,并具有提供穆斯林饮食的设施;洗衣房内部设置应符洗衣、消毒等流程和洁污分流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采暖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宜采用热水采暖系统;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25℃的地区,应安装有防护网且可变风向的吸顶式电风扇和预留空调设备的位置和条件。

第三十五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供电应满足照明和设备需要,未成年人用房的电器装置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三十六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筑防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有关建筑防火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按智能化管理的需要,敷设线路,预留接口。

第三十八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筑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节能标准及环保要求。

附录一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各类用房详表

附录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主要功能用房名词

解释

1.服务厅:接待流浪未成年人及其他人员的处所。

2.登记室:采集、查询受助未成年人个人基本信息的用房。

3.检查室:受助未成年人进入中心时,对其进行健康和安全检查的用房。

4.物品保管室:用以暂时存放受助未成年人随身物品的用房。

5.临时处置室:为短时间停留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简单救助服务的用房。

6.入站观察室:受助未成年人进入中心后,对其进行短期观察的用房。

7.警务室:公安机关常驻、配合工作的用房。

8.未成年人居室:受助未成年人休息的起居用房。

9.普通教室:对受助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法制和文化知识等教育的用房。

10.计算机教室:教授受助未成年人电脑操作基本知识、进行计算机培训的用房。

11.技能培训室:对受助未成年人进行劳动技能培训的用房。

12.图书室:受助未成年人阅览图书的用房。

13.心理辅导室:对受助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辅导和矫治的用房。

14.宣泄室:供受助未成年人进行自我发泄、减轻心理负担的用房。

15.社会工作室:供社会工作者工作和开展活动的用房。

16.文体活动是:供受助未成年人进行音乐、美术、体育等活动的用房。

17.多功能厅: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中心进行集体教育、开展文体活动和其他集体活动的场所。

18.诊疗室:未受助未成年人进行身体检查和诊治的用房。

19.康复室:对残障受助未成年人开展必要的康复训练的用房。

20.观察隔离室:为疑似患有传染病和应其他原因需要观察隔离的受助未成年人提供的用房。

21.工作人员宿舍:供管理、教育、保安等工作人员常住和值勤休息的用房。

22.外来人员临时宿舍:外来人员住宿的用房。

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条阐明制定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方面,也是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人口流动日益频繁,贫富差距、家庭解体、教育不当等社会问题日益严重,流浪未成年人数量增加迅速。流浪未成年人是社会弱势群体,生存状况恶劣,基本权利难以保障,也易于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影响国家的长治久安。建立和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救助保护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行为和必要措施,得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制度”,并要求“加强对流浪儿童、服刑人员子女的关心教育”;2006年民政部、国家发展为等19个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具体部署和落实这项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完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制度”,并将流浪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纳入了“十一五”期间国家公共服务的重点建设工程。

据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一项抽样调查推算,我国流浪未成年人大致有100万至150 万。然而现有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大多是在2003年救助管理体制改革后,依托原有收容遣送机构简单改造而成,规模小,设施简陋,功能不全。据调查,目前我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床位仅有5000余张,只能为万人次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不超过16天的简单吃住服务,救助能力远远滞后于实际需求,服务内容也远远不能满足民政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为了合理确定新建和改建、扩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规模和水平,完善配套设施,规范建筑布局和设计,制定相关建设标准显得尤为紧迫。通过本建设标准的编制和实施,可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提高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使其更好地为流浪未成年人服务。第二条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及其权威性。

本建设标准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行为,加强科学管理,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和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出发,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的规定和程序,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确保编制质量:同时兼顾了地域、经济发展水平、服务人群数量等方面的差异,以切合实际、便于操作。因此等建设标准是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程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

第三条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据调查,80%的流浪未成年人滞留在地级以上城市,还有部分滞留在经济发达、交通便利、地理位置特殊的县级城市。鉴于目前大多数城市尚无专门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现有设施条件很差,不能满足救助保护工作的需要,需要加以新建或在现有基础上改建、扩建,故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新建和改建、扩建工程。

第四条本条阐明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和指导思想、原则。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是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基本设施,它的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

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近年来,中央领导同志和国家有关部门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做了许多重要指示,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上提出了新的要求,并在救助保护设施的建设方面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同时考虑到我国现有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各地的差异,强调从我国国情出发,因地制宜,正确处理需要和可能的关系,使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既能满足现实需要,又兼顾今后发展,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第五条本条阐明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的总体要求,这是根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提出的。

第六条本条明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的投资渠道。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属于政府行为,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规定将“流浪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作为“公共服务重点工程”来加以建设;民政部、国家发改委等19部委《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各个部门的职责分工,要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设施的发展规划,并具体落实和监督评估规划的实施,对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要统筹考虑,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予以支持”;要求财政部门负责“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经费纳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机构经费统筹考虑,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安置等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这一精神,其建设项目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征拨建设用地。

第七条本条明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在建设中应注意的问题。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其工作涉及面广,设施建设内容多。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建设和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故强调在建设中要统筹规划,充分利用公共设施,并可与救助管理站合并建设,但考虑到各地情况不同,也可以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第八条本条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设计和节能减排提出要求。

第九条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与国家有关标准及定额的关系。

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第十条本条阐明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规模分类和建设规模地确定依据。

辖区内的流浪未成年人口的数量与流动人口的规模直接有关系。流动人口规模越大,流浪未成年人的数量越多。考虑到流浪未成年人口的数量难以统计,而城市辖区内流动人口的数据可以从当地统计部门直接获得,权威性高,可操作性强,故选择辖区内流动人口数量作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规模分类的依据。在确定流动人口数量时,应以辖区内统计部门公布的最新数据为基础,并综合考虑辖区内流动人口数量近五年的增长情况,以使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既能满足现在需要,又可兼顾今后发展。由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各项设施均与机构内的床位数直接相关,因此本建设标准以床位数作为确定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规模的依据。

根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等文件的要求和实际调研情况,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需要对短时停留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简单救助服务;对刚入住的受助未成年人,要进行不超过36小时的短期观察,以消除他们的紧

张情绪,初步了解其身体、心理和精神状况;对疑似患有传染病的受助未成年人要进行观察隔离,因此需要在临时处置室、入站观察室和观察隔离室中设置一些床位,但这些床位是过渡性的,不是受助未成年人的居住床位,故本《标准》确定建设规模的床位数不包括这些过渡性床位,仅指未成年人居室中设置的床位。第十一条本条明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规模分类及其床位数划分。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规模按照床位数划分为一、二、三类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流浪未成年人就是保护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确定的。结合民政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对救助工作的要求,经过调查论证,表明本建设标准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规模分类和建设规模地确定是合理的,具体测算方法如下:

一、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抽样调查数据,我们对各个地级市以上城市的流动人口数量进行了推算。通过观察个城市流动人口规模分布的散点图,发现我国城市流动人口的数量从高到低聚合在 150万以上,75万-150万和35万-75万这三个区间,流动人口规模在220万以上的只有少数几个城市,如北京、上海、深圳等。

二、据权威部门调查估计,2005年,我国流浪未成年人总数在100万—150万之间,其中具有显着特征需要救助的流浪未成年人的比例在80%左右。故若按100万保守计算,则我国需要救助的具有显着特征的流浪未成年人为80万,占全国流动人口总数(2005年统计数为亿)的‰。假设每个城市流动人口中具有显着特征需要救助的流浪未成年人所占的比例为‰。,则可根据每个城市流动人口的数量计算出其辖区内具有显着特征的流浪未成年人的数量。

三、目前我国实际救助的流浪未成年人仅为实际需要救助的具有显着特征的流浪未成年人的10%左右。根据调研,要改变目前救助工作落后的状况,至少要将救助比例提高到30%左右。

四、据民政部统计,我国受助流浪未成年人的平均滞站天数为天,如果要满足民政部《流浪未成年人就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对救助工作服务内容的要求,人均滞站时间至少应为30天。则一个床位的周转次数为 365/30=次,则:所需床位数=年救助量÷床位周转次数=年救助量÷

五、根据上面的方法和说明,附表1给出了辖区内流动人口规模分别为 220 万、150 万、75 万、35 万的城市,其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所应建设的规模(床位数)。

护中心的规模划分如下(见附表2):

附表2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规模分类

大,故将一类中性的规模上限定韦300张床位。辖区内流动人口数量在 220 万以上的城市只有少数,为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床位数,并参照一类标准执行。同时,为了节约用地、避免资源浪费,并充分发挥投资和规模效益,将三类中心的规模下限定为50张床位。辖区内流动人口数量在 35 万以下的城市原则上不单设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若确有需要,可与救助管理站合并建设。

第十二条本条明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工程的主要组成部分。

流浪未成年人长期流落街头,生存环境恶劣,身心健康受到不同程度地损害。因此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不仅需要向他们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还需要提供教育矫治、文体活动和技能培训等设施,同时为了正常开展救助服务工作还需配置必要的装备。

第十三条本条明确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房屋建筑的基本项目。

根据19部委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流浪未成年人就是保护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和民政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基本建设的要求和规定,结合目前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功能用房的设置情况,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房屋建筑的基本项目包括:未成年人用房(入站登记、生活、教育、文体活动、医务)、行政办公用房、工作人员生活用房和附属用房,其中:

未成年人入站登记用房,包括服务厅、登记用房、临时处置室、入站观察室等,以方便流浪未成年人求助;对求助者进行登记、安全和健康检查;对只需短暂休息的被救助者和中转受助人员提供简单救助及对入住者进行短期观察等服务。

未成年人生活用房,包括居室、卫生盥洗用房、未成年人食堂,以向受阻未成年人提供基本的吃、住等生活服务。

未成年人教育用房,包括教室、技能培训室、图书室、心理辅导室等。由于相当多的流浪未成年人是文盲和读书很少,因此有必要分类提供思想品德、法制和简单文化知识等的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针对长期滞留的接近16岁的被救助者,为帮助他们掌握一技之长,还有必要设置技能培训室;针对流浪未成年人当中普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和行为偏差情况,还需设置心理辅导室。

未成年人文体活动房,包括文体活动室、多功能厅。根据未成年人的心理、年龄特点,设置必要的文体活动房,既有益于流浪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可以寓教于乐,引导他们在活动和锻炼中增强对正常生活的兴趣以及与他人沟通相处的能力。

未成年人医务用房,包括诊疗室、药房、观察隔离室等。由于流浪未成年人健康状况普遍较差,是传染病的高发人群,因此需设置相关医务用房,以具备身体检查、卫生保健和一般诊治等基本卫生服务功能。

行政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会议室、财务室等。这是为确保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日常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而设置的。

工作人员生活用房,包括值勤宿舍、活动室和工作人员食堂。由于机构性质特殊,工作人员需要在中心内值勤服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就明确要求“实行24小时接待、服务制”,“要安排专人在观察区24小时值守,定时巡查”等,此外还要为其他中心接送受助未成年人的工作人员在中专停留期

间提供必要的食宿服务,因此需要设置值勤宿舍和食堂。另外,面向未成年人的救助工作强度高、压力大,因此有必要为工作人员设置活动室,以减轻他们的工作压力。基于安全管理和方便使用的考虑,工作人员生活用房与未成年人生活用房应分区设置,且工作人员和受助未成年人对活动及就餐设施要求的差异很大,故需单独设置工作人员的活动室和食堂。

附属用房,包括车库、洗衣房、配电室等,以保障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后勤工作的需要。

第十四条本条明确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筑设备的要求。

第十五条本条明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设置的场地。

第十六条本条明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装备的基本分类。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配置的装备是为确保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

心工作正常运行,并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优质服务的必备条件,所列项目为基本装备。流动救助车应根据实际需要配置。

第三章建筑面积及有关指标

第十七条本条明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房屋建筑面积指标的确定方法。

第十八条本条是对不同类别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所作的规定。

不同类别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是根据各类用

房实际所需面积,并参照现有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站)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确定的。

第十九条本条明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各类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

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和规定,参照有关工程技术规范和建设标准,并结合调研数据,本《标准》分别测算了不同类别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各类功能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并将其分别累计加和,得到一、二、三类流浪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综合使用面积指标。

根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房屋设置和受助未成年人天性好动的特点,兼顾各地的建筑差异,并参考《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使用系数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使用系数为~)等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使用系数的规定,本条对使用系数作了规定。允许寒冷和严寒地区可适当增加使用面积指标是考虑到这些地区防寒保暖和建筑节能的要求,需增加建筑物的墙体厚度,同时采暖设施也会占用一定的使用空间。

第二十条本条明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用地的原则和室外活动场地的面积指标。

根据典型调查,部分新建和改扩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床均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在10平方米/床以上,为节约和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本《标准》明确规定了室外活动场地面积指标的下限。

第四章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二十一条本条阐明新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选址要求。

根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性质、任务及流浪未成年人的特点,在新建项目选址时应综合考虑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市政条件、周边环境等,以便于开展救助服务。

第二十二条本条阐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总体布局的原则要求。

鉴于本条阐明新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集救助、保护、管理、教育、

服务等功能于一体,因此在总体布局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它的功能要求与服务流程,进行合理分区,做到线路通畅,服务方便,以确保救助服务工作的有序进行和紧急情况下的安全疏散。

第二十三条本条明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未成年人生活区的设置布局。

将受助未成年人的居住、教育、文体活动、医务及有关管理用房和附属设施相对集中,单独成区,是为了便于对受助未成年人进行管理,并确保他们的安全。生活区内功能用房的布局,可按照不同类别受助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加以区分,以利于对受助未成年人的管理教育和心理矫治,使其尽快回归家庭与社会。

第五章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

第二十四条本条阐明确定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筑标准的原则和依据。

这是根据流浪未成年人的特殊经历和心理状态以及对他们进行管理教育的

需要提出的,同时,考虑到部分残障受助未成年人的生活需要,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无障碍设施提出了要求。

第二十五条本条从保护受助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角度出发,对其生活区的围墙设置提出要求。其高度是根据未成年人的身高特点,防止两人结伴搭人梯翻越围墙而确定的。

第二十六条本条阐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筑层数要求。

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与喜爱活动的天性,为便于服务管理,确保受助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建筑层数不宜过多。

第二十七条本条阐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房屋建筑的朝向与采光、通风要求。

第二十八条本条阐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筑外观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本条阐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未成年人居室设置的要求。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救助的对象多是在街头流浪、乞讨,甚至轻微触法的未成年人,他们的性别、年龄各异,身体健康状况与智力发展程度也不尽相同,因此在生活需求和管理服务方式上也有很大差别。为了更好地对他们进行救助管理、教育矫治,体现“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故受助未成年人的居室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要求,分类设置普通居室、暂住居室、无障碍居室等,并根据流浪未成年人的特点的宜设置单层床。

第三十条本条阐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内装修的要求。

针对受助未成年人天性好动、行为自控能力弱等特点,对其居室内部设置、墙角处理、墙面色调等提出了要求。

第三十一条本条明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未成年人生活区内设置卫生间及盥洗室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本条明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未成年人用房和生活区内建筑防护设施的要求。这是为确保受助未成年人安全,防止发生事故而提出的。第三十三条本条明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餐厅与洗衣房的设置要求。

根据调研,目前流浪未成年人中信仰伊斯兰教的比例较高,分布较广,考虑到他们的饮食习惯,故作此规定,尤其是穆斯林聚居的地区,还需按照分灶、分室、分门的原则设置饮食设施。同时,由于流浪未成年人长期流落街头,感染皮肤病的比例较高,故对洗衣房的内部设置作出要求。

第三十四条本条明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供暖和空气调节的设置要

求。

鉴于我国大部分地区夏季均需在室内采取降温措施,考虑经济适用和保障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做此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条明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用电及电器装置的要求。第三十六条本条明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筑防火要求。

第三十七条本条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网络管线的布置和预留接口提出要求。

第三十八条本条明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筑的节能与环保要求。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解析版)

2016年全国中考政治真题汇编: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1、(2016?南京)教育部门对某市一初级中学周边环境污染问题高度重视,启动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专项督导。一切维护学生身心健康。教育部的这一专项督导() A.体现了环境污染是影响学生受教育权的主要问题 B.保证了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国家生活中的首要地位 C.体现了国家给予未成年人特殊的保护 D.说明教育是先进文化建设的根本任务 【考点】未成年人需要特殊保护的原因. 【分析】本题考查未成年人受保护的原因.未成年人由于自控力差、自保了差、因此,容易受到不符侵害. 【解答】启动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专项督导.一切维护学生身心健康.教育部的这一专项督导:体现了国家给予未成年人特殊的保护.所以C符合题意,ABD观点错误,环境污染影响学生的健康,与题干无关;错误,教育是完成先进文化建设根本任务的途径,ABD被排除;故选C: 2、(2016?黄冈)2015年8月,全国禁毒办发布关于印发《全国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规划(2016-2018)》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把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工作摆在突出位置。这表明() ①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②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③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④我们要珍惜生命健康,远离毒品危害 A.①②③B.②③④C.①③④D.①②④ 【考点】未成年人需要特殊保护的原因. 【分析】本题属于“我们受法律特殊保护”这一知识点,需要在掌握未成年人受法律特殊保护,法律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以及未成年人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等相关知识的基础上,对材料进行深入的分析,从而得出结论. 【解答】从题干的描述中看出,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把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工作摆在突出位

未成年人保护宣传周总结

萍乡实验学校开展“2015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宣传周”工作总结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宣传周”系列活动的通知》(赣未保办发﹝2015﹞2号)及萍乡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开展“2015年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宣传周”系列活动的通知》的通知(萍未保办字﹝2015﹞4号)文件精神,紧紧围绕“关爱明天,关爱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这一主题,我校开展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宣传周活动,引导青少年依法行使权利和义务,自觉预防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现将本次活动总结如下: 1、利用国旗下讲话宣传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关知识。9月14日在升国旗仪式上,利用国旗下讲话宣传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关知识,同时讲解了未成年人如何加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并希望同学们知法、懂法、守法,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同时不干违法犯罪的事,做一个守法小公民。 2、利用我校特色每日电视课,观看了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宣传片,直观形象地让孩子们学到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有关知识,学会了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怎样正确处理。 3、利用主题班会活动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师在主题班会上邀请我校优秀政治老师,进课堂为孩子们讲解《未成年人保护法》,同时倡议同学们做小小法制宣传员,向家长宣传法制知识,不仅提高自身的法制意识,也更大范围的影响身边的人学法懂法。 4、加大对学生的保护。9月开学初,我校响应萍乡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开学消防安全”主题教育活动的通知》,全面检查了我校消防设施,为孩子们宣传了消防安全的重要性,讲解了关于消防安全的相关知识,教会了孩子们在遇到火灾等危险情况时自救的办法等。 通过本次宣传周活动让学生知道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法律知识,了解了怎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增强了学生的社会责任感。而在学校这一方面,会一如既往地认真贯彻落实相关制度和规定,保护学生的安全,关注学生的健康,为学生营造一个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 萍乡实验学校 2015-9-22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 建标 111—200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8年12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提高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更好地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是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程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的依据,也是有关方面编制、审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新建工程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适应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突出救助性、服务性的特点,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实用,满足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教育矫治、预防干预、服务保障”的工作需要。第六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建设用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福利、救助设施,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可与救助管理站按照分区设置的要求合并建设,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 第八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优化设计,注重实效,并体现国家有关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九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定额。 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第十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根据辖区内流动人口的数量进行规模分类,并以床位数确定建设规模。 第十一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规模分类及床位数划分应符合表1规定。

关爱保护未成年人宣传标语-范文

关爱保护未成年人宣传标语 1、关爱下一代成长,保护青少年权益。 2、倾心呵护青少年,努力促进你成长。 3、履行公检职责,维护青少年权益。 4、纯真的笑脸,愿它永远绽放。 5、与青春共舞,与维权同行。 6、维护青少年权益,全社会责无旁贷。 7、维权青少年,守护为明天。 8、别让“未来”失落在今天。 9、情系祖国未来,保护青少年权益。 10、创建和谐社会,从青少年维权开始。 11、保护青少年权益,就是关心我们自己。 12、精英也曾未成年过,社会维权应此开始。 13、依法保障合法权益,给青少年一片蓝天。 14、齐心营造合法社会,协力维护孩子权益。 15、我们的祖国是花园,维护花朵我当先。 16、保障青少年权益,给孩子们一片蓝天。 17、关注国家未来,维护少年权益。 18、打造和谐,维护青少年。 19、推进和谐社会发展,加快青少年维权。 20、把握青春年华,掌控权力利益。 21、维护青少年权益,撑起民族的未来。

22、维权如伞,只为人生雨季撑起一方晴空。 23、维护青少年权益,我们在一起。 24、营造良好社会环境,维护少年合法权益。 25、关爱青少年,重在维其权。 26、维护少年合法权益,需要全民的努力。 27、和您一起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8、少年维权大舞台,有你参与更精彩。 29、坚决依法维护每一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30、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31、年龄有别,权利无异。 32、检查在行动,为未成年人权益保驾护航。 33、关注青少年维权,构建祖国美好明天。 34、维护青少年的权益,就是维护人类的尊严。 35、为青少年维权,我们引以为荣。 36、保护未成年,温暖爱心田。 37、政府护法维权,青少年健康成长。 38、维护青少年,守护我们的未来。 39、青少年维权,给孩子多一些的保护。 40、维护青少年权益,检察需要您的参入。 41、大手牵小手,维权路上一起走。 42、让法律为青少年维权保驾护航。 43、让法律为青少年维权撑开一片蓝天。

未成年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建议实施计划书

第一章总论 1.1项目概述 1.1.1项目名称 XXXXX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 1.1.2项目建设性质 新建 1.1.3项目承担单位 XXXXX民政局法定代表人: 1.1.4建设单位 XXXXX救助管理站法定代表人: 1.1.5建设期限 项目建设期9个月,从2010年9月至2011年5月完成。 1.1.6建设地点 XXXXX天山路245号院 1.1.7建设规模和容 项目区规划用地面积8785.9m2(约合13亩),总建筑面积1100m2,地上3层,单侧走廊,砖混结构。配套建设锅炉房50m2、供排水系统、采暖系统、供电系统等公共工程。 1.1.8项目总投资

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其中:工程费用131.5万元,占总投资的87.7%;其他费用10.9万元,占总投资的7.3%;预备费7.5万元,占总投资的5%; 1.1.9资金来源 (1)县级财政配套资金70万元,占总投资46.6%, (2)申请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资助80万元,占总投资53.3% 1.2项目承担单位概况 XXXXX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中心,位于XXXXX天山路西245号,于2005年6月挂牌并开始工作。中心设于XXXXX救助管理站,中心与XXXXX救助管理站为一套人马,两块牌,救助管理站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编制15人,实有人员11人,来开展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XXXXX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成立6年来,克服了XXXXX未成年人外流地域广、人数多、接送路途远、经费紧,工作人员少等困难,XXXXX 救助管理站担负着XXXXX地区东四县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管理工作,每年救助各类人员达500人以上其中,救助流浪未成年人越占80%左右。2005至2010年5月共救助未成年人1789人。 目前XXXXX救助管理站基础设施是1958年建站时修建的,基础设施差,功能不齐全,作用发挥不够与国家提出的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救助、保护、教育、心理辅导、就业培训五种功能于一体的要求相差甚远,流浪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规模小、环境差、基础设施旧落后,服务功能单一,救助能力弱,与成年人混合救助,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

关爱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宣传标语精选50条

关爱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宣传标语精选 50条 1.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关心未成年人就是关心我们的明天。 2.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福祉,关系国家和民族的前途与命运。 3.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是提高国民整体素质的基础工程。 4.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责任在成年人、在全社会。 5.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是时代的要求,历史的重托,人民的期望。 6.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让精神文明再放异彩。 7.关爱下一代成长,保护青少年权益。 8.倾心呵护青少年,努力促进你成长。 9.履行公检职责,维护青少年权益。 10.纯真的笑脸,愿它永远绽放。

11.与青春共舞,与维权同行。 12.维护青少年权益,全社会责无旁贷。 13.维权青少年,守护为明天。 14.别让“未来”失落在今天。 15.情系祖国未来,保护青少年权益。 16.创建和谐社会,从青少年维权开始。 17.保护青少年权益,就是关心我们自己。 18.精英也曾未成年过,社会维权应此开始。 19.依法保障合法权益,给青少年一片蓝天。 20.齐心营造合法社会,协力维护孩子权益。 21.我们的祖国是花园,维护花朵我当先。 22.保障青少年权益,给孩子们一片蓝天。 23.关注国家未来,维护少年权益。 24.打造和谐,维护青少年。 25.推进和谐社会发展,加快青少年维权。 26.把握青春年华,掌控权力利益。 27.维护青少年权益,撑起民族的未来。 28.维权如伞,只为人生雨季撑起一方晴空。 29.维护青少年权益,我们在一起。 30.营造良好社会环境,维护少年合法权益。

31.关爱青少年,重在维其权。 32.维护少年合法权益,需要全民的努力。 33.和您一起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34.少年维权大舞台,有你参与更精彩。 35.坚决依法维护每一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36.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37.年龄有别,权利无异。 38.检查在行动,为未成年人权益保驾护航。 39.关注青少年维权,构建祖国美好明天。 40.维护青少年的权益,就是维护人类的尊严。 41.为青少年维权,我们引以为荣。 42.保护未成年,温暖爱心田。 43.政府护法维权,青少年健康成长。 44.维护青少年,守护我们的未来。 45.青少年维权,给孩子多一些的保护。 46.维护青少年权益,检察需要您的参入。 47.大手牵小手,维权路上一起走。 48.让法律为青少年维权保驾护航。 49.让法律为青少年维权撑开一片蓝天。 50.为花季少年维权,让法律彰显尊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受人口流动加速、一些家庭监护缺失和社会不良因素影响,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仍然存在,甚至出现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等问题,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妨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进一步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切实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和谐安定,关系到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落实。及时有效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提升救助保护水平,维护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预防为主、

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健康成长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对家庭监护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严厉打击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受保护权。 坚持救助保护和教育矫治并重。积极主动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保障其生活、维护其权益;同时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强化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 坚持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司法等手段,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共同责任,不断净化社会环境,防止未成年人外出流浪。 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各方协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积极性,形成救助保护工作的合力。 三、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公安机关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当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其中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调查、甄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处;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无力自行返乡的由救助保护机构接送返乡,公安机关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doc

关爱儿童: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五大典型案例(图) https://www.360docs.net/doc/8e7539382.html, 2011年05月27日11:25 重庆商报 商报图形徐侨唯制 儿童需要呵护和关爱,但现实中,一些侵害儿童权益的事件却屡见不鲜。在六一儿童节即将到来之际,昨天,市五中院公布了近一年多来,他们审理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五大典型案例。据悉,2009年至今,市五中院及辖区法院共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案件1800余件。 案例1 案情:罗某、郑某于2002年非婚生下女儿,2003年,罗某与郑某分手后,郑某独立抚养女儿至今,罗某一直未给付抚养费。郑某于2010年10月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女儿随其生活,并要求罗某承担女儿的抚养费。荣昌县法院判决:女儿由郑某抚养,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法官点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案例2 无人看护男童鱼塘溺亡 案情:2007年9月,胡某夫妻外出打工期间,两岁的儿子胡某某掉入邝某的鱼塘中溺亡。江津区法院判决:邝某赔偿丧葬费等3万余元,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官点评:此案中监护人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但邝某作为鱼塘的承包经营权人,对鱼塘管理不善,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故对胡某某的死亡也应承担责任。 案例3 教师疏于管理孩子摔残

案情:2009年5月,4岁男童周某在渝中区某幼儿园上课时,因任课教师疏于管理,周某不慎从木凳摔下骨折,构成十级伤残。渝中区法院判决:由幼儿园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3万余元。 法官点评:幼儿园作为对其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教育机构,理应更加谨慎的履行其上述职责却未做到,因此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例4 男童跳水摔成植物人 案情:2007年12月,5岁的唐某某在参加重庆一体校的跳水训练时,从7米高台跳水后摔得至今仍昏迷不醒。渝中区法院判决:由体校赔偿唐某某555100元。 法官点评:无足够安全措施的各类文体项目培训可能给孩子带来伤害,唐某某训练的内容已远超出国家体育总局训练手册规定,体校应承担主要责任。

13.1-未成年人享有特殊保护课时练习题

(2016年新编)《未成年人享有特殊保护》习题 一、单选题 1、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 A.法定义务 B.道德义务,也仅是道德义务 C.自主权利 2、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不受侵犯。 A.健康休息学习 B.居住活动外出 C.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3、小明(15岁)的父母离婚时,法院判决其随母生活,其父以法院判决为由,对其不管不问。其父的这种行为违反()。 A.未成年人保护法 B.婚姻法 C.教育法 4、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 A.发育成长 B.安全健康 C.生活教育 5、某中学在清明节前夕组织学生到一处著名的革命历史纪念地开展活动,可这里却不出售学生票,只卖成人票。请问,他们这种做法()。 A.违背我国法律 B.不应该但不违法 C.经营方有自主权 6、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应该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 A.父母 B.家庭 C.监护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由()组成。 A.5章 B.8章 C.7章 8、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 A.惩治犯罪的教育 B.预防犯罪的教育 C.对犯罪的对策研究 9、如果发生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控告。 A.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B.国家机关 C.任何组织或个人 10、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A.14周岁 B.16周岁 C.18周岁 11、在我国,凡是年满()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都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A.6周岁 B.7周岁 C.8周岁 12、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起施行。 A.2007年6月1日 B.2007年7月1日 C.2007年8月1日

国内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体系建设及其思考

国内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体系建设及其思考 摘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是一个世界性问题。国内外各级政府一向重视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但中国社会经济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和社会环境决定了中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长期性、多样性和复杂性。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体系建设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必须强化在法律保护、社会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自我保护等方面的作为。 关键词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体系建设;思考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肩负着延续社会的任务,在他们身上寄托着父母的期望,更寄托着人类的期望。“今日的儿童就是明日世界的公民,因而他们的生存、保护和发展是人类未来发展的先决条件”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是一项关系长远、影响未来发展的系统工程,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关于未成年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社会学界研究的重要领域之一;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体系建设问题研究,实际上己经成为当今学术界对未成年人问题研究的主流。 一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是一个世界性问题。随着国际社会人权运动的发展和我国法制观念的深入人心,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问题日益成为国内外关注的焦点。从国内外各国政府或地区未成年人保护实践来看,政府部门普遍重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在加拿大,政府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主要体现于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政府在领导和指导儿童工作时,保证支持一切有利于儿童成长和教育的事业;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加拿大有一套完整的保障未成年人的法律,政府负责制定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采取宏观保护措施,而社区、学校和民间团体则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做具体细致的工作。正是通过完善的立法手段,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才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 美国则制定了非常优越的儿童福利政策,在政府组织里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策划,在政府预算中列有专款补助,儿童工作的推行,由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士负责;为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来自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当对待,专门制定了儿童民事保护制度,采用了两种战略措施:一种是通过刑事司法制度给予刑事制裁,其目标是通过惩罚那些伤害子女的父母来威吓父母不要虐待自己的孩子;另一种是由民事司法制度规定一些民事措施,具体指儿童福利制度,其目标是保护儿童获得一个安全和充满爱的家庭环境:对于那些可能通过资助后会更好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就采用资助方式改善儿童的家庭环境,从而使儿童避免被虐待;如果不能通过资助实现这些,可以采取合法、合理的措施来为那些受到伤害的儿童寻求一个替代性的家庭环境。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确保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特制定《小吉场镇教育管理中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 一、每学期至少要召开一次全体教职工会,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 二、每学期要向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发一封公开信,向家长宣传“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明确家长(或监护人)的法定职责。 三、每学期至少要召开一次家长会,广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 四、各班级每学期至少要开展一次性知识和自我保护方法教育。 五、要按规定开展好防“六灾一渗透”安全教育,建立组织机构,完善管理制度,明确各类人员职责,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坚持开展隐患排查与整改,协调配合综治、安监、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扎实做好校园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

六、要千方百计落实控辍保学责任制,确保义务教育阶段辍学率控制在1.8%以内。 七、要积极开展留守儿童关爱行动,落实留守儿童结对帮扶措施。 八、要按照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保证未成人在校体育锻炼时间每天不少于1小时。 九、每学期至少要出一期“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宣传专板。 十、要严格按照“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及有关法律和部门规章制度规范教职工从教行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并将师德师风建设考核落到实处,执行师德师风考核一票否决制。 十一、教职工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时必须主动制止侵害行为,并在第一时间上报学校领导,各校点领导要在第一时间上报教管中心。 十二、全体教职工每学期至少要写一篇“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心得体会。 十三、严禁教职工在非公共场所或非在校学习时间辅导学生、安排事务、处理教育教学等问题。 十四、严禁午间及下午放学后滞留学生进入教师办公室。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学习目标: 理解: 了解家庭、学校、社会、司法保护的基本内容。 重点: 使学生了解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的重要性和主要内容。让学生了解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的主要内容和作用。 难点: 提高学生在家庭生活、学校生活中依法自我保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提高学生在社会生活中依法自我保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导学点一:通读课本P79-P84 ;将以下知识要点在课本中找到并作补充; 预习提纲: 1、《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内容有哪些? 2、家庭保护:履行、职责。提供,以文明、健康的思想、品德、生活方式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不侵害其合法权益,预防其违法犯罪,筑起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防线。 3、学校保护:尊重未成年学生的权,不侵害其权益。加强学校防范措施,排除影响教学秩序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因素。 4、社会保护:提供优良的和必要的物质条件,打击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等。 禁止招收未满( )周岁的童工。 5、司法保护:本着、的原则,坚持、、的方针,在处罚上与对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是有区别的。 展示预习成果, 一起解决预习中的问题; 导学点二:请将你的预习成果充分利用,单独完成以下的练习后进行讨论和展示; 1、某市四名未成年人因为没有钱上网,于是合伙持刀抢劫,共抢劫财物一万多元。当地人民法院对此案不进行公开处理。这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 A、学校保护 B、家庭保护 C、司法保护 D、社会保护 2、为了净化网络环境,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共青团中央、教育部等14个部委联合推出了“中国青少年绿色网络行动。”这一举措有助于更好地对未成年人实行(): A、学校保护 B、家庭保护 C、司法保护 D、社会保护 3、下列行为中,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的是(): A、某营业性歌厅向未成年人开放 B、某同学违反课堂纪律,任课老师把他赶出教室 C、国家有关执法部门查处并没收毒害青少年的淫秽光碟 D、家长让正在读八年级的女儿辍学打工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 心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 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 建标 111—200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8年12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提高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更好地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是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程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的依据,也是有关方面编制、审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新建工程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适应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突出救助性、服务性的特点,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实用,满足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教育矫治、预防干预、服务保障”的工作需要。 第六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建设用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福利、救助设施,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可与救助管理站按照分区设置的要求合并建设,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 第八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优化设计,注重实效,并体现国家有关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九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定额。 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第十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根据辖区内流动人口的数量进行规模分类,并以床位数确定建设规模。 第十一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规模分类及床位数划分应符合表1规定。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教案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教案Special protection of minors by law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教案 前言:小泰温馨提醒,政治教育是指有目的地形成人们一定的政治观点、信念和政治信仰的教育,学校德育的组成部分。其性质由一定社会政治经济制度所决定,受教育方针、目的制约,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方向性。本教案根据政治课程标准的要求和针对教学对象是初中生群体的特点,将教学诸要素有序安排,确定合适的教学方案的设想和计划、并以启迪发展学生智力为根本目的。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及打印。 第一课时家庭保护学校保护 教材分析: 重点:使学生了解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的重要性和主要内容。 难点:提高学生在家庭生活、学校生活中依法自我保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学生分析: 由于学生的社会阅历较浅,对于身边的不法侵害往往难以认识,即使有所认识,也因自身处于弱势地位而难以保护。因此需要通过家庭保护、学校保护为学生健康成长筑起第一道防线,使学生在良好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设计思路: 1、活动导入:我说我“家” (课前准备小时侯的全家福照片)学生相互展示并交流自己准备的“家庭照片”,由此引出“家庭保护”。 2、七嘴八舌: 学生讨论:

(1)父母教给了我们什么? (2)除父母外,哪些人可以成为我们的监护人? (3)列举身边的事例,说明家庭保护的重要性。 3、阅读空间: 学生阅读“信息平台”的内容,了解家庭保护的主要内容。 4、诊断室: 多媒体出示尹某案例。 讨论:尹某产生不良行为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学生讨论后教师引导学生认识: (1)家庭保护不仅是未成年人个人成长的需要,也是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义务和法律的规定。 (2)家庭保护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筑起第一道防线。 5、我说我“校” (1)结合实际,说说我们在学校里可以享有哪些权利? (2)为了维护我们的权利,学校应该履行哪些职责?(学生阅读“信息平台”内容) (3)列举学校保护对我们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身边的具体事例。 引导学习认识:青少年成长离不开学校的教育和保护。 承转:在校园内有时也会有一些不和谐的音符呈现。 6、你争我辩: 多媒体出示教材材料。

关爱未成年人公益广告语

关爱未成年人公益广告语 许多公益宣传广告语是在告诉我们要关爱未成年人 未成的,年人是我们要重点关怀的对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 弱小心灵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关爱未成年人公益广告 语,希望能帮到你! 关爱未成年人公益广告语 1. 关爱下一代成长,保护青少年权益。 2. 倾心呵护青少年,努力促进你成长。 3. 履行公检职责,维护青少年权益。 4. 纯真的笑脸,愿它永远绽放。 5. 与青春共舞,与维权同行。 6. 维护青少年权益,全社会责无旁贷。 7. 维权青少年,守护为明天。 8. 别让“未来”失落在今天。

9. 情系祖国未来,保护青少年权益。 10. 创建和-谐社会,从青少年维权开始。 11. 保护青少年权益,就是关心我们自己。 12. 精英也曾未成年过,社会维权应此开始。 13. 依法保障合法权益,给青少年一片蓝天。 14. 齐心营造合法社会,协力维护孩子权益。 15. 我们的祖国是花园,维护花朵我当先。 16. 保障青少年权益,给孩子们一片蓝天。 17. 关注国家未来,维护少年权益。 18. 打造和-谐,维护青少年。 19. 推进和-谐社会发展,加快青少年维权。 20. 把握青春年华,掌控权力利益。 21. 维护青少年权益,撑起民族的未来。 22. 维权如伞,只为人生雨季撑起一方晴空。 23. 维护青少年权益,我们在一起。 24. 营造良好社会环境,维护少年合法权益。

25. 关爱青少年,重在维其权。 26. 维护少年合法权益,需要全民的努力。 27. 和您一起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8. 少年维权大舞台,有你参与更精彩。 29. 坚决依法维护每一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30. 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31. 年龄有别,权利无异。 32. 检查在行动,为未成年人权益保驾护航。 33. 关注青少年维权,构建祖国美好明天。 34. 维护青少年的权益,就是维护人类的尊严。 35. 为青少年维权,我们引以为荣。 36. 保护未成年,温暖爱心田。 37. 政府护-法维权,青少年健康成长。 38. 维护青少年,守护我们的未来。 39. 青少年维权,给孩子多一些的保护。 40. 维护青少年权益,检察需要您的参入。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专题研讨会综述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专题研讨会综述 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有效发挥检察机关以及社会各界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的积极作用,2010年10月2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系等单位共同举办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专题研讨会。来自全国各地的一百余位知名专家、检察官、法官、律师等理论和实务界代表围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实践与经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理论与前沿”两个主题,展开了热烈、深入的探讨。 一、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实践与经验 (一)检察机关的实践与经验 当前各地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创新发展了形式多样的办案模式,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通过视频的方式展现了独具特色的“听、访、谈”的未成年人办案模式。“听”是指听取未成年人及法定代理人的叙说,认真倾听他们的成长轨迹、心路历程等,在倾听中发现问题,确定针对性的办案方法。“访”主要包括诉前社会调查和案后回访,通过与

其所在学校、单位等见面,掌握其家庭情况、个人兴趣爱好以及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等,有针对性的落实帮教措施。“谈”主要是承办人对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教育说服,促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悔过自新,树立改造信心,同时帮助家长查找自身问题,改进对子女的教育方式,营造健康的成长环境。 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如何将检察职能和其他社会资源结合起来,发挥社会整体力量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莫非介绍了该院少年检察 处4+1+N的工作模式。“4”是该院少年检察处统一办理涉及少年的刑事案件以及未成年人案件,工作职责覆盖到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犯罪预防四项检察职能。“1”是创设少年检察引入社工机制,成立了司法社会工作站。“N”是指借助N方资源力量,构建少年治安网络,开展心理辅导家长课堂、社会救助等工作。 工作模式还需要具体措施和调查研究作基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杨淑雅介绍了该院诉中考察工作 机制。实践中,该院对于那些犯罪情节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未成年人,将其安置于相关的社区机构或团体中并责令其为社区服务或通过其他方式对其 悔罪表现、人身危险性及社会融入性进行考量,如表现良好且确有悔改表现,则做相对不起诉处理,不再追究其刑事责

开展关心关爱特殊群体未成年人活动情况说明

开展关心关爱特殊群体未成年人活动情况说明 Last revised by LE LE in 2021

开展关心关爱特殊群体未成年人活动情 况说明 为进一步弘扬雷锋精神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让中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传播志愿服务理念,推动学习雷锋活动常态化、机制化。我校在667名全体师生中开展了关心关爱特殊群体未成年人活动。现将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利用主题班会,加强关爱。 我校要求以班级为单位开展“关爱留守孩子”的主题队会,班主任根据本班留守孩子的具体情况,确立一个子主题,策划活动方案,组织同学举行一次主题班会。教育留守孩子知道时间一去不复返,合理安排自己的学习与娱乐。通过活动,让留守孩子从小学习自理,知道自己的事情自己做,主动参与家务劳动。通过组织“送微笑”活动,让学生在实践中体会帮助别人时的快乐,也在集体中体会到别人帮助时的快乐,懂得他人在遇到困难时应该伸出援助之手,把关心他人看作是自己生活中快乐的一部分。 二、开展“大手牵小手爱心助成长”志愿服务活动。 动员教师、以留守儿童为重点,针对留守儿童思想品德、学习教育、权益维护、安全自护、身心健康、社会参与等方面的需求。开

展亲情陪护、学业辅导、感受城市、自护教育、爱心捐助等志愿服务。每个班级建立了留守孩子档案、联系卡、统计表、基本情况登况表、手拉手好朋友结对子登计卡。每一位老师都与留守孩子结对子,要求教师必须做到: 1、掌握留守学生的基本情况。 2、关怀学生的精神成长,把学生的喜怒哀乐放在心上,注重“留守孩子”的心理生活,道德情操,审美情趣的教育,与学生沟通情感,弥补留守孩子亲情的缺失。 3、提供必要的帮助,如在生活、学习、思想等方面。

妇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妇女权益维护 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法律维护妇女上述权益,但同时要求妇女同志自身做到自尊、自信、自立、自强。 1、政治权利: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2、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3、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4、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5、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6、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宣传

家庭保护未成年人的五个要领 我国历来重视家庭在养育孩子中的重要作用。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的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四个方面的保护,排在首位的就是家庭保护。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如何履行监护人职责、实施家庭保护作了若干规定,而要取得孩子养育的成功,促进孩子健康成长,父母就要熟知这些法律规定,充分认识家庭保护的责任,在抚养教育孩子的实践中依法行事。 要领之一:了解孩子的权利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一个最大的亮点是明确提出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即“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这是对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有关规定的概括。 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贯穿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字里行间,在家庭保护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比如新法增加了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的规定,是对未成年人人身权和人格尊严的保护;规定在作出与孩子有关的决定时要听取他们的意见,是对未成年人参与权的保护;规定应当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保证孩子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发展权的保护等等。不仅有限制性条款,更多地是增加了指导性条款。 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是家庭保护的根本。可是谈到孩子的权利,有的家长却说:“小孩子有什么权利呀?还不是得听大人的!”也有的说:“现在的孩子就够难管了,再让他们知道自己有那么多的权利,我们当父母的怎么‘玩得转’呀!”事实上,父母为孩子所做的一切,无论是否自觉、是否自愿,无论能否达到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在客观上都对孩子的生存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关系到未成年人的权利能否得到充分地行使与维护。 教育提示: 了解未成年人的权利是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必要前提。父母不是单纯的对孩子生活的照料者、思想行为的教导者和控制者,更是孩子健康成长的引领者,让孩子认识到自身的价值和能力,促进孩子主动发展。父母的责任是给孩子创造成长的机会和条件,挖掘他们发展的潜能,而不是被动地做父母的附庸。在这方面,父母转变观念、提高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能力是非常重要的。 要领之二:依法履行监护人职责 小陈的父母在他2岁时就离婚了,法院判决他由父亲抚养,此后母亲再嫁。事实上他是与年迈的爷爷相依为命,父亲从不管他,母亲也不来看他。爷爷去世后,小陈便和父亲住在一起,父亲经常打骂他,后来把他赶出家门。小陈无家可归到处流浪,也没有生活来源。在当地居委会和律师的帮助下,小陈把他的父母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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