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管理制度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管理制度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管理制度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管理制度

为促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事业健康发展,维护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结合我站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

1、实行24小时接待服务制。对于来站求助的未成年人,仔细查看其身体状况,为其建立《未成年人基本情况档案》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情况档案》。

2、对于直接救助的流浪未成年人,先办理入站手续,后查明情况,补充填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情况档案》。

3、对于能够说明家庭情况的流浪未成年人,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责任人接回,对于不满6周岁且无法查明家庭情况的,报请市民政局送儿童福利院安置。

4、对于单位、个人护送前来求助的流浪未成年人,接待人员应采集、核对护送人信息,检查未成年人身体状况并详细记录,填写完成《受助未成年人交接表》,经护送人确认后办理交接手续,护送人拒不签字的,应当详细记录拒绝原因、见证人等情况后登记、备案、存档。若系痴、呆、傻未成年人,护送人员应提供相关的《情况说明》。

5、对于跨省接送入站的未成年人,核对受助未成年人员信息后,办理交接手续,补充填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情况档案》。

6、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未成年危急重症病人、精神病人,开具介绍信直接送定点医院治疗。发现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及时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根据其建议采取隔离或者其他相应措施,或送定点医院治疗,带病情稳定后再进站接受有关救助。对于医疗机构先予收治的流浪未成年人经甄别符合救助条件的,提供救助保护服务,建立《未成年人基本情况档案》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情况档案》。

7、对于未成年吸毒及违法犯罪人员,联系有关部门处置。

8、对于求助的境外未成年人,首先联系公安机关确认其身份,属于非法入境、居留的,由公安机关处置,属于合法入境、居留的,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置。

二、服务

1、入站前对未成年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未成年人携带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行物品予以没收,发现锐(利)器,代为保管,发现违禁药(物)品、放射性物质,联系有关部门处置。

2、为受助未成年人发放牙膏、牙刷、毛巾、肥皂等生活用品,帮助他们洗澡、洗衣、理发等,培养其生活自理能力,为生活不能自理的受助未成年人提供生活照顾和行动便利条件。

3、登记、保管受助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物品。

4、按照性别、身心状况安排受助未成年人分别居住,单人单床,女童由女性工作人员服务和管理,安排新入站的受助未成年人进入观察区接受观察,帮助消除紧张情绪,了解其家庭情况、流浪经历,确定救助、保护、教育工作方案,观察区停留时间不超过36小时。

5、照顾未成年人的身体营养需要,按标准为他们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饮食,实行分餐制,餐具、炊具及时清洗和消毒。

6、定期组织受助未成年人体检,为他们建立健康档案,为站内突发疾病的受助未成年人进行治疗,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精神病人及其他重症病人送定点医院救治,采取隔离或者其他相应措施,对于被隔离未成年人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其自我伤害。

7、为残疾未成年人提供康复服务和生活技能训练,对存在心理和行为偏差的受助未成年人送医院进行治疗。

8、定期组织受助未成年人开展学习、教育及有益于身体健康的文体活动、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帮助受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9、帮助查找受助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难以查明家庭情况的,通过媒体发布寻人启示。

10、对于无法查明家庭情况的受助未成年人,根据他们的知识结构特点、年龄、身体和智力发展水平、符合接受正规教育的,与有关部门协商,送附近学校读书。对接受非正规教育的未成年人,合理设置教育科目,制定教学计划,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法

制教育、自我保护教育、生理卫生和心理健康教育,定期总结评估教育成效。

11、对无法查明家庭情况且不适宜接受正规教育的年龄偏大的受助未成年人,根据其身体状况和自主意愿,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为年满16周岁、具备就业能力的受助未成年人提供就业信息,帮助他们自食其力。

12、受助未成年人居室及活动区域按规定进行消毒,保持房间安静、清洁、通风、透光、无异味。

三、离站

受助未成年人一般采取监护人领回、护送返乡、安置的方式离站。受助未成年人离站前要办理离站手续,工作人员要核对接领人信息,按规定填写完成《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情况档案》和《受助未成年人交接表》,办理交接手续

1、监护人领回。工作人员应在对未成年人受助人员进行救助保护的同时,认真核对其身份,并及时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首先采取通知其监护人来站领回的方式离站,中心工作人员要仔细查验监护人的身份证,并让被认领的流浪未成年人进行当面确认,未成年人确认是其亲人的才可以办理离站手续,否则不予办理,防止冒领拐骗。

2、对未成年受助人员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能领回的,可派人护送其至户口所在地(所住地)救助站或指定的其他有关部门。中心工作人员要与未成年人家长谈心,了解家庭状况,分析造成孩子流浪的

原因,介绍孩子在中心的受助情况,防止再次流浪。

3、对长期滞留的无家可归或者无法查明监护人和家庭住址的受助未成年人,报请市民政局批准后,送市儿童福利院抚养。抚养期间继续核查身份,地址清楚后通知监护人或当地民政部门接回,不能接回的派人护送返乡。

4、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受助未成年人,及时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于司法机关带离的受助未成年人,核对带离人信息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办理离站手续。

5、对于受助期间在定点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的受助未成年人,及时查找、通知死者亲属,无法查明死者真实情况的,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备案、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后,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四、回访

对已回家的未成年人,建立电话、信函或实地回访联系制度,了解未成年人返乡后情况,评估总结中心教育方法和效果,巩固中心服务质量,宣传未成年人权利知识,预防未成年人外出流浪。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解析版)

2016年全国中考政治真题汇编: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1、(2016?南京)教育部门对某市一初级中学周边环境污染问题高度重视,启动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专项督导。一切维护学生身心健康。教育部的这一专项督导() A.体现了环境污染是影响学生受教育权的主要问题 B.保证了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国家生活中的首要地位 C.体现了国家给予未成年人特殊的保护 D.说明教育是先进文化建设的根本任务 【考点】未成年人需要特殊保护的原因. 【分析】本题考查未成年人受保护的原因.未成年人由于自控力差、自保了差、因此,容易受到不符侵害. 【解答】启动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专项督导.一切维护学生身心健康.教育部的这一专项督导:体现了国家给予未成年人特殊的保护.所以C符合题意,ABD观点错误,环境污染影响学生的健康,与题干无关;错误,教育是完成先进文化建设根本任务的途径,ABD被排除;故选C: 2、(2016?黄冈)2015年8月,全国禁毒办发布关于印发《全国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规划(2016-2018)》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把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工作摆在突出位置。这表明() ①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②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③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④我们要珍惜生命健康,远离毒品危害 A.①②③B.②③④C.①③④D.①②④ 【考点】未成年人需要特殊保护的原因. 【分析】本题属于“我们受法律特殊保护”这一知识点,需要在掌握未成年人受法律特殊保护,法律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以及未成年人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等相关知识的基础上,对材料进行深入的分析,从而得出结论. 【解答】从题干的描述中看出,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把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工作摆在突出位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 建标 111—200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8年12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提高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更好地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是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程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的依据,也是有关方面编制、审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新建工程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适应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突出救助性、服务性的特点,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实用,满足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教育矫治、预防干预、服务保障”的工作需要。第六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建设用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福利、救助设施,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可与救助管理站按照分区设置的要求合并建设,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 第八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优化设计,注重实效,并体现国家有关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九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定额。 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第十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根据辖区内流动人口的数量进行规模分类,并以床位数确定建设规模。 第十一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规模分类及床位数划分应符合表1规定。

未成年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建议实施计划书

第一章总论 1.1项目概述 1.1.1项目名称 XXXXX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 1.1.2项目建设性质 新建 1.1.3项目承担单位 XXXXX民政局法定代表人: 1.1.4建设单位 XXXXX救助管理站法定代表人: 1.1.5建设期限 项目建设期9个月,从2010年9月至2011年5月完成。 1.1.6建设地点 XXXXX天山路245号院 1.1.7建设规模和容 项目区规划用地面积8785.9m2(约合13亩),总建筑面积1100m2,地上3层,单侧走廊,砖混结构。配套建设锅炉房50m2、供排水系统、采暖系统、供电系统等公共工程。 1.1.8项目总投资

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其中:工程费用131.5万元,占总投资的87.7%;其他费用10.9万元,占总投资的7.3%;预备费7.5万元,占总投资的5%; 1.1.9资金来源 (1)县级财政配套资金70万元,占总投资46.6%, (2)申请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资助80万元,占总投资53.3% 1.2项目承担单位概况 XXXXX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中心,位于XXXXX天山路西245号,于2005年6月挂牌并开始工作。中心设于XXXXX救助管理站,中心与XXXXX救助管理站为一套人马,两块牌,救助管理站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编制15人,实有人员11人,来开展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XXXXX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成立6年来,克服了XXXXX未成年人外流地域广、人数多、接送路途远、经费紧,工作人员少等困难,XXXXX 救助管理站担负着XXXXX地区东四县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管理工作,每年救助各类人员达500人以上其中,救助流浪未成年人越占80%左右。2005至2010年5月共救助未成年人1789人。 目前XXXXX救助管理站基础设施是1958年建站时修建的,基础设施差,功能不齐全,作用发挥不够与国家提出的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救助、保护、教育、心理辅导、就业培训五种功能于一体的要求相差甚远,流浪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规模小、环境差、基础设施旧落后,服务功能单一,救助能力弱,与成年人混合救助,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受人口流动加速、一些家庭监护缺失和社会不良因素影响,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仍然存在,甚至出现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等问题,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妨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进一步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切实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和谐安定,关系到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落实。及时有效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提升救助保护水平,维护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预防为主、

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健康成长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对家庭监护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严厉打击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受保护权。 坚持救助保护和教育矫治并重。积极主动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保障其生活、维护其权益;同时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强化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 坚持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司法等手段,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共同责任,不断净化社会环境,防止未成年人外出流浪。 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各方协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积极性,形成救助保护工作的合力。 三、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公安机关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当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其中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调查、甄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处;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无力自行返乡的由救助保护机构接送返乡,公安机关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确保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特制定《小吉场镇教育管理中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 一、每学期至少要召开一次全体教职工会,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 二、每学期要向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发一封公开信,向家长宣传“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明确家长(或监护人)的法定职责。 三、每学期至少要召开一次家长会,广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 四、各班级每学期至少要开展一次性知识和自我保护方法教育。 五、要按规定开展好防“六灾一渗透”安全教育,建立组织机构,完善管理制度,明确各类人员职责,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坚持开展隐患排查与整改,协调配合综治、安监、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扎实做好校园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

六、要千方百计落实控辍保学责任制,确保义务教育阶段辍学率控制在1.8%以内。 七、要积极开展留守儿童关爱行动,落实留守儿童结对帮扶措施。 八、要按照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保证未成人在校体育锻炼时间每天不少于1小时。 九、每学期至少要出一期“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宣传专板。 十、要严格按照“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及有关法律和部门规章制度规范教职工从教行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并将师德师风建设考核落到实处,执行师德师风考核一票否决制。 十一、教职工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时必须主动制止侵害行为,并在第一时间上报学校领导,各校点领导要在第一时间上报教管中心。 十二、全体教职工每学期至少要写一篇“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心得体会。 十三、严禁教职工在非公共场所或非在校学习时间辅导学生、安排事务、处理教育教学等问题。 十四、严禁午间及下午放学后滞留学生进入教师办公室。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doc

关爱儿童: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五大典型案例(图) https://www.360docs.net/doc/b610378573.html, 2011年05月27日11:25 重庆商报 商报图形徐侨唯制 儿童需要呵护和关爱,但现实中,一些侵害儿童权益的事件却屡见不鲜。在六一儿童节即将到来之际,昨天,市五中院公布了近一年多来,他们审理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五大典型案例。据悉,2009年至今,市五中院及辖区法院共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案件1800余件。 案例1 案情:罗某、郑某于2002年非婚生下女儿,2003年,罗某与郑某分手后,郑某独立抚养女儿至今,罗某一直未给付抚养费。郑某于2010年10月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女儿随其生活,并要求罗某承担女儿的抚养费。荣昌县法院判决:女儿由郑某抚养,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法官点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案例2 无人看护男童鱼塘溺亡 案情:2007年9月,胡某夫妻外出打工期间,两岁的儿子胡某某掉入邝某的鱼塘中溺亡。江津区法院判决:邝某赔偿丧葬费等3万余元,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官点评:此案中监护人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但邝某作为鱼塘的承包经营权人,对鱼塘管理不善,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故对胡某某的死亡也应承担责任。 案例3 教师疏于管理孩子摔残

案情:2009年5月,4岁男童周某在渝中区某幼儿园上课时,因任课教师疏于管理,周某不慎从木凳摔下骨折,构成十级伤残。渝中区法院判决:由幼儿园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3万余元。 法官点评:幼儿园作为对其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教育机构,理应更加谨慎的履行其上述职责却未做到,因此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例4 男童跳水摔成植物人 案情:2007年12月,5岁的唐某某在参加重庆一体校的跳水训练时,从7米高台跳水后摔得至今仍昏迷不醒。渝中区法院判决:由体校赔偿唐某某555100元。 法官点评:无足够安全措施的各类文体项目培训可能给孩子带来伤害,唐某某训练的内容已远超出国家体育总局训练手册规定,体校应承担主要责任。

13.1-未成年人享有特殊保护课时练习题

(2016年新编)《未成年人享有特殊保护》习题 一、单选题 1、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 A.法定义务 B.道德义务,也仅是道德义务 C.自主权利 2、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不受侵犯。 A.健康休息学习 B.居住活动外出 C.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3、小明(15岁)的父母离婚时,法院判决其随母生活,其父以法院判决为由,对其不管不问。其父的这种行为违反()。 A.未成年人保护法 B.婚姻法 C.教育法 4、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 A.发育成长 B.安全健康 C.生活教育 5、某中学在清明节前夕组织学生到一处著名的革命历史纪念地开展活动,可这里却不出售学生票,只卖成人票。请问,他们这种做法()。 A.违背我国法律 B.不应该但不违法 C.经营方有自主权 6、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应该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 A.父母 B.家庭 C.监护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由()组成。 A.5章 B.8章 C.7章 8、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 A.惩治犯罪的教育 B.预防犯罪的教育 C.对犯罪的对策研究 9、如果发生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控告。 A.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B.国家机关 C.任何组织或个人 10、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A.14周岁 B.16周岁 C.18周岁 11、在我国,凡是年满()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都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A.6周岁 B.7周岁 C.8周岁 12、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起施行。 A.2007年6月1日 B.2007年7月1日 C.2007年8月1日

国内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体系建设及其思考

国内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体系建设及其思考 摘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是一个世界性问题。国内外各级政府一向重视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但中国社会经济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和社会环境决定了中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长期性、多样性和复杂性。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体系建设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必须强化在法律保护、社会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自我保护等方面的作为。 关键词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体系建设;思考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肩负着延续社会的任务,在他们身上寄托着父母的期望,更寄托着人类的期望。“今日的儿童就是明日世界的公民,因而他们的生存、保护和发展是人类未来发展的先决条件”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是一项关系长远、影响未来发展的系统工程,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关于未成年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社会学界研究的重要领域之一;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体系建设问题研究,实际上己经成为当今学术界对未成年人问题研究的主流。 一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是一个世界性问题。随着国际社会人权运动的发展和我国法制观念的深入人心,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问题日益成为国内外关注的焦点。从国内外各国政府或地区未成年人保护实践来看,政府部门普遍重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在加拿大,政府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主要体现于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政府在领导和指导儿童工作时,保证支持一切有利于儿童成长和教育的事业;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加拿大有一套完整的保障未成年人的法律,政府负责制定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采取宏观保护措施,而社区、学校和民间团体则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做具体细致的工作。正是通过完善的立法手段,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才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 美国则制定了非常优越的儿童福利政策,在政府组织里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策划,在政府预算中列有专款补助,儿童工作的推行,由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士负责;为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来自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当对待,专门制定了儿童民事保护制度,采用了两种战略措施:一种是通过刑事司法制度给予刑事制裁,其目标是通过惩罚那些伤害子女的父母来威吓父母不要虐待自己的孩子;另一种是由民事司法制度规定一些民事措施,具体指儿童福利制度,其目标是保护儿童获得一个安全和充满爱的家庭环境:对于那些可能通过资助后会更好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就采用资助方式改善儿童的家庭环境,从而使儿童避免被虐待;如果不能通过资助实现这些,可以采取合法、合理的措施来为那些受到伤害的儿童寻求一个替代性的家庭环境。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学习目标: 理解: 了解家庭、学校、社会、司法保护的基本内容。 重点: 使学生了解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的重要性和主要内容。让学生了解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的主要内容和作用。 难点: 提高学生在家庭生活、学校生活中依法自我保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提高学生在社会生活中依法自我保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导学点一:通读课本P79-P84 ;将以下知识要点在课本中找到并作补充; 预习提纲: 1、《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内容有哪些? 2、家庭保护:履行、职责。提供,以文明、健康的思想、品德、生活方式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不侵害其合法权益,预防其违法犯罪,筑起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防线。 3、学校保护:尊重未成年学生的权,不侵害其权益。加强学校防范措施,排除影响教学秩序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因素。 4、社会保护:提供优良的和必要的物质条件,打击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等。 禁止招收未满( )周岁的童工。 5、司法保护:本着、的原则,坚持、、的方针,在处罚上与对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是有区别的。 展示预习成果, 一起解决预习中的问题; 导学点二:请将你的预习成果充分利用,单独完成以下的练习后进行讨论和展示; 1、某市四名未成年人因为没有钱上网,于是合伙持刀抢劫,共抢劫财物一万多元。当地人民法院对此案不进行公开处理。这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 A、学校保护 B、家庭保护 C、司法保护 D、社会保护 2、为了净化网络环境,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共青团中央、教育部等14个部委联合推出了“中国青少年绿色网络行动。”这一举措有助于更好地对未成年人实行(): A、学校保护 B、家庭保护 C、司法保护 D、社会保护 3、下列行为中,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的是(): A、某营业性歌厅向未成年人开放 B、某同学违反课堂纪律,任课老师把他赶出教室 C、国家有关执法部门查处并没收毒害青少年的淫秽光碟 D、家长让正在读八年级的女儿辍学打工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 心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 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 建标 111—200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8年12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提高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更好地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是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程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的依据,也是有关方面编制、审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新建工程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适应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突出救助性、服务性的特点,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实用,满足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教育矫治、预防干预、服务保障”的工作需要。 第六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建设用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福利、救助设施,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可与救助管理站按照分区设置的要求合并建设,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 第八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优化设计,注重实效,并体现国家有关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九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定额。 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第十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根据辖区内流动人口的数量进行规模分类,并以床位数确定建设规模。 第十一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规模分类及床位数划分应符合表1规定。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教案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教案Special protection of minors by law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教案 前言:小泰温馨提醒,政治教育是指有目的地形成人们一定的政治观点、信念和政治信仰的教育,学校德育的组成部分。其性质由一定社会政治经济制度所决定,受教育方针、目的制约,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方向性。本教案根据政治课程标准的要求和针对教学对象是初中生群体的特点,将教学诸要素有序安排,确定合适的教学方案的设想和计划、并以启迪发展学生智力为根本目的。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及打印。 第一课时家庭保护学校保护 教材分析: 重点:使学生了解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的重要性和主要内容。 难点:提高学生在家庭生活、学校生活中依法自我保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学生分析: 由于学生的社会阅历较浅,对于身边的不法侵害往往难以认识,即使有所认识,也因自身处于弱势地位而难以保护。因此需要通过家庭保护、学校保护为学生健康成长筑起第一道防线,使学生在良好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设计思路: 1、活动导入:我说我“家” (课前准备小时侯的全家福照片)学生相互展示并交流自己准备的“家庭照片”,由此引出“家庭保护”。 2、七嘴八舌: 学生讨论:

(1)父母教给了我们什么? (2)除父母外,哪些人可以成为我们的监护人? (3)列举身边的事例,说明家庭保护的重要性。 3、阅读空间: 学生阅读“信息平台”的内容,了解家庭保护的主要内容。 4、诊断室: 多媒体出示尹某案例。 讨论:尹某产生不良行为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学生讨论后教师引导学生认识: (1)家庭保护不仅是未成年人个人成长的需要,也是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义务和法律的规定。 (2)家庭保护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筑起第一道防线。 5、我说我“校” (1)结合实际,说说我们在学校里可以享有哪些权利? (2)为了维护我们的权利,学校应该履行哪些职责?(学生阅读“信息平台”内容) (3)列举学校保护对我们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身边的具体事例。 引导学习认识:青少年成长离不开学校的教育和保护。 承转:在校园内有时也会有一些不和谐的音符呈现。 6、你争我辩: 多媒体出示教材材料。

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制度

官渡口小学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使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特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1、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德育主任分管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建立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政教处统一领导、协调、监督、考核学校各条线的德育工作,并帮助指导班主任、教师做好学生个体思想教育工作。 2、学期初制定工作计划,平时作好工作记录,期末搞好总结。 3、定期召开由班主任、年级主任参加的德育工作会议,分析学生思想状况,检查计划落实情况,确定下一步活动步骤。 4、做好班主任的选择、培养、调整工作,加强对班主任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定期召开班主任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定期召开班主任工作会议,学习、交流、部署工作,每年评选一次优秀班集体和优秀班主任。 5、每学期在各年级召开一至两次学生座谈会,听取学生对学校管理、班级工作、教学工作的意见,以便及时作出调整和改进。 6、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各科要重视德育渗透,政治课、时政课、劳技课、班队活动、课外活动等课要充分发挥德育主渠道作用,内容落实,不得受教学任务的冲击和干扰。 7、在有关节日、纪念日,必须开展全校或年级规模的生动活泼的宣传教育活动。 8、认真落实党和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宣传教育任务。

9、健全、整修黑板报、橱窗、广播等宣传工具等德育场所,重视图书、图片、磁带等德育软件建设,并有专人专管,分工负责,很好地应用于思想教育。 10、每学年组织学生开展1-2次社会实践活动,如义务劳动、社会调查等。 11、以多种形式,加强与家长、社会的联系,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逐步建立社区教育网络。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家长座谈会,或举办一到两期家长学校,每学期由学校召开一次有关学校、单位联席会议,互通情况,共商对策,争取配合。 12、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学生的法制、纪律教育和制度管理。 13、督促、指导班主任认真做好学生品德操行的考核评估工作,做好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和表彰工作。 14、坚持每周一次的教职工政治学习制度,结合社会形势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教职工队伍的思想建设,并结合工作实际,分析研究管理育人、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的具体情况和改进措施。 15、以班主任工作研究形式,积极开展德育科研活动,在德育途径、德育方法上有所创新,有所特色。 16、每学期期末,对各班班主任及科任教师执行德育常规,履行德育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作出鉴定,记入档案,对积极从事德育工作,取得一定成绩的教师给予表彰。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专题研讨会综述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专题研讨会综述 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有效发挥检察机关以及社会各界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的积极作用,2010年10月2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系等单位共同举办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专题研讨会。来自全国各地的一百余位知名专家、检察官、法官、律师等理论和实务界代表围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实践与经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理论与前沿”两个主题,展开了热烈、深入的探讨。 一、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实践与经验 (一)检察机关的实践与经验 当前各地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创新发展了形式多样的办案模式,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通过视频的方式展现了独具特色的“听、访、谈”的未成年人办案模式。“听”是指听取未成年人及法定代理人的叙说,认真倾听他们的成长轨迹、心路历程等,在倾听中发现问题,确定针对性的办案方法。“访”主要包括诉前社会调查和案后回访,通过与

其所在学校、单位等见面,掌握其家庭情况、个人兴趣爱好以及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等,有针对性的落实帮教措施。“谈”主要是承办人对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教育说服,促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悔过自新,树立改造信心,同时帮助家长查找自身问题,改进对子女的教育方式,营造健康的成长环境。 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如何将检察职能和其他社会资源结合起来,发挥社会整体力量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莫非介绍了该院少年检察 处4+1+N的工作模式。“4”是该院少年检察处统一办理涉及少年的刑事案件以及未成年人案件,工作职责覆盖到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犯罪预防四项检察职能。“1”是创设少年检察引入社工机制,成立了司法社会工作站。“N”是指借助N方资源力量,构建少年治安网络,开展心理辅导家长课堂、社会救助等工作。 工作模式还需要具体措施和调查研究作基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杨淑雅介绍了该院诉中考察工作 机制。实践中,该院对于那些犯罪情节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未成年人,将其安置于相关的社区机构或团体中并责令其为社区服务或通过其他方式对其 悔罪表现、人身危险性及社会融入性进行考量,如表现良好且确有悔改表现,则做相对不起诉处理,不再追究其刑事责

妇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妇女权益维护 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法律维护妇女上述权益,但同时要求妇女同志自身做到自尊、自信、自立、自强。 1、政治权利: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2、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3、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4、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5、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6、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制度

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使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特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1、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各学校政教主任分管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建立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政教处统一领导、协调、监督、考核学校各条线的德育工作,并帮助指导班主任、教师做好学生个体思想教育工作。 2、学期初各学校制定工作计划,平时作好工作记录,期末搞好总结。 3、定期召开由班主任、年级主任参加德育工作会议,分析学生思想状况,检查计划落实情况,确定下一步活动步骤。 4、做好班主任的选择、培养、调整工作,加强对班主任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定期召开班主任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定期召开班主任工作会议,学习、交流、部署工作,每年评选一次优秀班集体和优秀班主任,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5、每学期在各年级召开一至两次学生座谈会,听取学生对学校管理、班级工作、教学工作的意见,以便及时作出调整和改进。 6、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各科要重视德育渗透,政治课、时政课、劳技课、班队活动、课外活动等课要充分发挥德育主渠道作用,内容落实,不得受教学任务的冲击和干扰。 7、在有关节日、纪念日,必须开展全校或年级规模的生动活泼的宣传教育活动。

8、认真落实党和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宣传教育任务。 9、健全、整修黑板报、橱窗、广播等宣传工具等德育场所,重视图书、图片、磁带等德育软件建设,并有专人专管,分工负责,很好地应用于思想教育。 10、每学年组织学生开展1-2次社会实践活动,如义务劳动、社会调查等。 11、以多种形式,加强与家长、社会的联系,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逐步建立社区教育网络。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家长座谈会,或举办一到两期家长学校,每学期由学校召开一次有关学校、单位联席会议,互通情况,共商对策,争取配合。 12、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学生的法制、纪律教育和制度管理。 13、督促、指导班主任认真做好学生品德操行的考核评估工作,做好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和表彰工作。 14、坚持每周一次的教职工政治学习制度,结合社会形势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教职工队伍的思想建设,并结合工作实际,分析研究管理育人、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的具体情况和改进措施。 15、以班主任工作研究形式,积极开展德育科研活动,在德育途径、德育方法上有所创新,有所特色。 16、每学期期末,对各班班主任及科任教师执行德育常规,履行德育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记入档案,对积极从事德育工作,取得一定成绩的教师给予表彰。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宣传

家庭保护未成年人的五个要领 我国历来重视家庭在养育孩子中的重要作用。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的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四个方面的保护,排在首位的就是家庭保护。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如何履行监护人职责、实施家庭保护作了若干规定,而要取得孩子养育的成功,促进孩子健康成长,父母就要熟知这些法律规定,充分认识家庭保护的责任,在抚养教育孩子的实践中依法行事。 要领之一:了解孩子的权利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一个最大的亮点是明确提出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即“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这是对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有关规定的概括。 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贯穿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字里行间,在家庭保护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比如新法增加了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的规定,是对未成年人人身权和人格尊严的保护;规定在作出与孩子有关的决定时要听取他们的意见,是对未成年人参与权的保护;规定应当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保证孩子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发展权的保护等等。不仅有限制性条款,更多地是增加了指导性条款。 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是家庭保护的根本。可是谈到孩子的权利,有的家长却说:“小孩子有什么权利呀?还不是得听大人的!”也有的说:“现在的孩子就够难管了,再让他们知道自己有那么多的权利,我们当父母的怎么‘玩得转’呀!”事实上,父母为孩子所做的一切,无论是否自觉、是否自愿,无论能否达到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在客观上都对孩子的生存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关系到未成年人的权利能否得到充分地行使与维护。 教育提示: 了解未成年人的权利是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必要前提。父母不是单纯的对孩子生活的照料者、思想行为的教导者和控制者,更是孩子健康成长的引领者,让孩子认识到自身的价值和能力,促进孩子主动发展。父母的责任是给孩子创造成长的机会和条件,挖掘他们发展的潜能,而不是被动地做父母的附庸。在这方面,父母转变观念、提高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能力是非常重要的。 要领之二:依法履行监护人职责 小陈的父母在他2岁时就离婚了,法院判决他由父亲抚养,此后母亲再嫁。事实上他是与年迈的爷爷相依为命,父亲从不管他,母亲也不来看他。爷爷去世后,小陈便和父亲住在一起,父亲经常打骂他,后来把他赶出家门。小陈无家可归到处流浪,也没有生活来源。在当地居委会和律师的帮助下,小陈把他的父母告上法庭。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

目录 第一章总论.............................................................................................. 1 1.1项目概述........................................................................................... 5 1.2项目承担单位概况 .......................................................................... 6 1.3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和范围 .................................................. 7 1.4可行性研究结论 .............................................................................. 9第二章项目建设的背景 ......................................................................... 10第三章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12 3.1发展社会保障事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 12 3.2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有利维护XXXXX稳定 ...... 12 3.3建立救助保护中心,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 13 3.4建设救助保护中心,提升救助管理和服务专业化水平 .......... 14第四章项目选址和建设条件 ................................................................. 15 4.1项目选址....................................................................................... 15 4.2项目所在地基本情况 .................................................................. 15 4.3配套条件....................................................................................... 17第五章项目建设方案 ........................................................................... 19 5.1总体设计原则与设计定位 .......................................................... 19 2

广东省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简介

一、中心基本情况。 2003年8月1日,我国废除了收容遣送制度,国务院颁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建立起救助管理制度,同年11月,广东省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中心中心成为广东省专职开展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的机构,也是全国民政系统第一个专门开展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专职机构。 广东省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广东省内无家可归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教育和安置工作,负责我省籍流入外省的流浪儿童回省后的临时安置和救助保护工作,并根据《广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对省内各救助管理站救助时间超过30天的流浪儿童进行临时安置,根据目前救助政策,广东省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中心救助对象主要有四大类:一是正在城市流浪乞讨,无家可归的儿童;二是公安机关解救的被拐卖儿童;三是有轻微违法行为的流浪儿童;四是父母入狱无监护人监护的儿童。其中救助量最大是第一类流浪儿童,这类流浪原因主要有自已离家出走、遭家庭遗弃、被操纵职业乞讨、与家人走失等原因。 二、救助流浪儿童基本情况 从2003年至今,共救助各地流浪儿童1300多名,通过护送返乡或亲属接回1280名,回归率达86%,按流出地统计,主要集中在四川、湖南、贵州、江西、广西、河南等省份,此外广东流入全国各地300名,主要集中在清远、韶关、茂名、揭阳等市。 几年来,在上级的大力支持和具体领导下,在各级领导的亲切关怀下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结合工作性质彻底转变的要求,通过加强职工队伍学习教育和培训,转变观念,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创新管理与教育,对长期滞留在我中心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特别是在对适龄儿童开展“类学校”教育,对符合就业条件的少儿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安置,探索出流浪儿童“类学校”教育新模式,被民政部誉为全国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三大模式之一,并成功地被确定为民政部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2006――2010年流浪儿童合作项目执行单位,开展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项目合作,2006年荣获共青团中央、中央综治办、民政部等13部委授予的“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全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等光荣称号,在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极大地丰富了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内容,提高了救助保护工作质量。 三、坚持抓好流浪儿童回归工作,作为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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