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WORD3页)

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加强担保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鉴于担保属于或有负债,有可能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必须重视和加强对担保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控股、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由其董事会、股东会决定,公司股东代表及派出的董事、监事依照本规定按公司董事、监事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担保或对外担保,指《担保法》中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或者定金等。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门是对外担保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担保的备案、审核、报批、管理工作。

第二章担保管理原则

第六条对外提供担保时应基于真实的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一般限制性规定为:

(一)不得为公司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

(二)不得为非独立核算企业、分支机构提供担保;

(三)不得为境外投资者提供担保;

(四)未经批准,不得提供外汇担保;

(五)原则上不得对非业务往来企业、单位提供担保;

(六)原则上不得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企业提供担保;

(七)原则上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50%;

(八)为所属控股、参股企业担保,要按投资比例对债务提供担保。

第七条公司作为担保人提供对外担保,应当与债权人、被担保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公司、债权人、被担保人各方的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有权对被担保人的资金和财产情况进行监督;

(二)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后,债权人与被担保人如果需要修改所担保的合同,或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必须取得公司的同意;

(三)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追偿;

(四)公司有权要求被担保人落实反担保措施或者提供相应的抵押物。

第八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原则:

(一)一般只对公司相关产业项目提供担保,对其他非本行业项目和商业活动原则上不提供担保;

(二)一般只提供信用担保;

(三)需公司提供担保的,借款合同须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同意;

(四)需公司提供担保或变更的,被担保人应提前30天提出申请报告;

(五)不得为个人和个体私营企业提供担保。

第三章担保审批

第九条公司对担保管理实行审批制和备案提示制。

担保事项,包括担保余额、规模、拟担保内容等,纳入企业财务预算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临时发生且急需办理的担保事项,应单笔按审批权限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一类担保项目:对单笔在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10%(含)以上担保项目,或所有外汇担保项目、对非往来企业担保项目,经联系报财务部审核后,由股东大会审议;

二类担保项目:对单笔在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担保项目,报公司董事会审批,财务部备案;

三类担保项目:对单笔在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2%以下的担保项目,经董事会授权,由董事长审批,财务部备案;

对报财务部备案项目,如财务部认为风险较大时,对该企业实行风险提示,必要时报董事会重新讨论决议。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门在审批担保人提供的对外担保时,应审查担保人、被担保人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及信誉情况。

第十一条担保人办理担保报批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被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

(二)被担保人的房地产、固定资产及其他享有财产所有权的有效管理证件;

(三)被担保人上年末与上月末的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与本期累计损益表;

(四)担保合同文本或担保意向书;

(五)被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或者意向书及其他有关条件。

第十二条公司子公司以自有财产抵押方式担保融资的,该项融资行为需报公司审批的,担保事项与融资事项一并报批。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对担保的日常管理:

财务部实行定期登记制,在每年上报年度财务报表时,同时上报《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动态情况表》,上报上年担保债务情况。对公司提供担保的项目每年分别以6月30日和12月31日为截止日两次填报《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贷款项目动态情况表》。

财务部应认真做好对担保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工作,每年提交担保情况报告,及时清理公司到期的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财务部应有人专职或兼职管理担保工作,提供担保后,要加强管理,建立台帐和档案,并定期清理。

第十五条担保人要及时掌握被担保人的有关信息,加强对担保企业的监督,及对担保项目的跟踪,完善对被担保人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发现担保风险时,应及时报告,并提出措施建议。

第十六条担保人未经批准擅自出具对外担保,将追究决策者的经济责任或行政责任,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适用于反担保。

第十八条联系部门或主管单位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四年五月

武汉市出资企业投融资及对外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市出资企业投融资及对外担保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市出资企业投融资及对外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市出资企业投融资及对外担保行为监督管理,有效防范相关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出资企业)自主经营范围内的投资、融资及对外担保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市出资企业为获取未来收益而支付一定数量的资金、实物或出让权利的行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固定资产投资; (二)产权收购; (三)股权投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市出资企业为保障经营活动及投资活动有序开展而筹措资金的行为。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市出资企业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 第六条市出资企业是投融资和对外担保的责任主体,必须制定并执行投融资及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市国资委备案。相关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市出资企业负责投融资及对外担保管理的机构名称、职责,管理架构及相应的权限;(二)投融资及对外担保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量化管理指标; (三)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及论证工作管理(含法律、财务论证等); (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与实施过程的管理; (五)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 (六)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管理; (七)投资风险管理、债务风险管理及相应的防范预案管理; (八)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市国资委对市出资企业的投融资和对外担保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市出资企业建立健全投融资及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二章投资监管 第八条市出资企业对外投资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本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三)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非主业投资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年度非主业投资规模一般不超过投资总规模的10%;

私募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

私募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 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私募基金在中国市场上表现彰显。作为一种资本市场上的重要投资方式,私募基金的准入门槛和需要承担的风险都比较高。为了 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私募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制定了对外担保制度,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阐述。 一、对外担保的概念 对外担保是指一方为另一方的债务偿付责任提供担保的行为。在私募基金行业中,公司应谨慎进行对外担保,不得轻率承担风险。 二、对外担保的条件 1. 担保人资格条件 公司进行对外担保时,担保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备承担相应经济责任的财务实力; (2)良好的商誉和信誉。 2. 担保范围 公司进行对外担保的范围应当明确,不得超出其经营范围。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 三、对外担保的程序 1. 提出申请 公司进行对外担保前,应当经过仔细考虑,并且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提交申请。 2. 风险评估 公司应当全面评估并掌握申请人的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进行风险评估,并约定合理的担保条件和期限。 3. 签订担保合同 当公司批准对外担保时,应当与合作方签订担保合同,并约定相关责任和义务。 4. 监督控制

公司应当加强对担保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控制,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5. 处理担保事故 一旦发生债务违约或者其他风险事件,公司应当及时处理,并积极维权,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四、对外担保的限制 为了保护公司的资产安全和维护投资人的利益,公司制定了以下对外担保的限制: 1. 对外担保总额度不得超过公司的监管要求和管理规定的限制。 2. 对同一借款人或者同一项目进行多次担保的,应当经过公司负责人或者有关机构的同意。 3. 对外担保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公司的管理规定,绝不越过资金来源及监管范围。 4. 对外担保应当坚持风险控制原则,不得轻率承担风险,并遵守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政策。 五、对外担保的责任 作为担保人,公司应当承担对外担保的相应责任: 1. 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担保发生违约危险,担保人有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承担经济责任 如果担保发生违约事件,则担保人有义务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3. 承担商业责任 如果担保发生违约危险,担保人有义务承担相应的商业责任。 4. 承担管理责任 如果担保发生违约危险,则担保人有义务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六、对外担保的风险防范 为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制度行为,加强对外担保相关风险的防范,公司制定了以下对外担保的风险防范措施:

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二条前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执行董事作出批准。 第三条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执行董事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条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二)被担保人应属于与公司在生产经营规模、资产经营状况、盈利能力水平、偿债能力高低、银行信誉等级大体相当的企业。一般为三类企业: 1. 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 2. 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企业; 3. 与本企业有密切经济利益的企业。 (三)担保总额控制在经济业务往来总额内。 (四)公司不以抵押、质押方式对外提供担保,且担保形式应尽量争取为一般保证。

(五)慎重审查担保合同。对主债权主体、种类、数额、债务人履约期限、保证方式、担保范围及其他事项均应逐项审核。掌握债务人资信状况,对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六)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采取反担保措施,并应对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承担能力进行严格审查。 (七)加强担保事项的善后管理。专人保管合同档案,建立相应台帐,加强日常监督。同时保持与被担保企业的联系,索取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掌握其经营动态,并将担保合同情况及时通报执行董事、监事及有关部门。 第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公司应撤销其在公司的一切职务;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执行董事违反本制度有关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规定就对外担保事项作出批准,监事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执行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并由公司股东会负责解释。 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xx年6月6日

担保公司管理制度3篇

担保公司管理制度3篇 【第1篇】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第五条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对象、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

第八条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提供担保,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由公司提供担保的法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与公司有相互担保关系法人或与公司有现实 或潜在的重要业务关系的法人;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 第九条虽不符合前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但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十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一)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做出决议。 (二)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关于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为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后附),供创立大会审议。 年月日 提案人: 附:《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即公司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技术秘密、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对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收益性和安全性,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对外投资的原则: 1. 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3. 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4. 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

限履行审批程序。董事会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东大会审批。 第六条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具有以下投资管理审批权限: 1. 对外投资权限:决定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0%以下的主营业务投资;若一个主营业务项目需分期投入,则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超过前述比例。 2. 资产处置权限:决定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0%以下的资产出售或购买、出租与租入、抵押与质押以及资产核销和其他资产处置;若一次资产处置行为需分期支付价款,则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超过前述比例。 3. 重大合同审批权限: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0%以下的借贷、购销等重大经营合同的审批,对外担保合同除外。若公司就一项交易需签订多个合同,则该多个合同累计金额不超过前述比例。 4. 对外担保权限:单笔担保额不超过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经审计净资产的50%,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担保;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以及除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超过以上审批权限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和资产处置事宜,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该规定执行。 第七条公司对外投资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两大类: 1.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2.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在一年内或超出一年外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小额贷款公司投资、担保、融资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投资、担保、融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公司的投资、担保、融资行为,使投资、担保、融资行为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规避和减少决策风险,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范的行为包括公司的投资、担保、融资行为。 第三条董事会、公司经理层在做出决策时,遵照各自的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进行,董事会、公司经理层做出的决策同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向股东报告公司投资、担保、融资工作情况。 第四条公司担保部是公司投资、担保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公司财务部是融资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 第五条本制度的决策行为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维护公司和全体董事利益,争取效益最大化; (三)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挥和加强公司的竞争优势;(四)采取审慎态度,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对实施过程进行相关的风险管理,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五)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必要时咨询外部专业机构. 第二章投资 第一节投资行为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投资主要是指对外长期投资,即公司投出的超出一年以上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和其它投资,但不包括证券二级市场上的自营投资和受托理财投资以及因承销业务产生的证券投资. 第七条公司投资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公司整体资金状况、 人才储备状况、外部市场环境及公司经济效益情况综合确定,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八条公司投资实行项目立项、决策、实施及管理问责制度。 第九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投资决策权限第二节 第十条公司对外投资及处置需经董事会作出决议或决策。 第十一条董事会对外投资及处置授权依据应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三节投资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组织以下投资管理工作: (一)编制投资计划(包括公司所有投资项目); (二)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 (三)进行项目立项; (四)项目审批、实施; (五)项目跟踪、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既包括新项目投资也包括原有项目增资,均需成立由公司高管人员任组长、证券部牵头的对外投资立项小组,对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认真论证研究,编制投资计划,小组成员应勤勉尽职,充分履行职责。

集团实施对外担保的管理规范

集团实施对外担保的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范依据集团公司的《重大决策管理制度》制订。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依据集团公司《重大决策管理制度》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必须纳入集团公司重大决策程序的下列担保事项:(一)集团公司本部为他人(含子公司)的债务提供的担保; (二)子公司为他人(不含集团母公司)的债务提供的担保。 他人是指其他法人或自然人。 第三条对外担保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集团公司本部的对外担保 第四条集团公司本部原则上不为他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确需提供担保的,属本规范管理范围内的,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属本规 范管理范围的,由总经理召集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五条确需为他人提供的重大担保,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债务人以申请书的形式向集团公司提出担保申请。申请书的内容应该包括:(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 务的期限;(3)担保的方式、担保的范围、担保的期间;(4)债务

人提供反担保的方式、范围、期间;(5)债务人、债权人的情况介绍;(6)债务人近三年的、经审计机构审计过的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提出担保申请当年几个月的财务报表,及企业管理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是本公司担保申请受理的责任部室。 (二)企业管理部负责组织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具体完成对申请书中除财务报表以外的材料、事件、债务人的信誉状况调查核实;财务部负责对财务报表进行审查核实,并在规定的时间将审查结果及对债务人财务状况评价通知企业管理部。(三)企业管理部在此基础上,对担保事项作出综合评价,经主管副总经理上报总经理。综合评价报告须附企业管理部及财务部的审查核实材料及申请书所含全部材料。 (四)总经理召集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将意见经主管副总经理通知企业管理部。 (五)企业管理部按经理办公会的意见分别与债权人、债务人商议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并拟定合同书,经主管副总经理报总经理。(六)总经理审阅后,上报集团公司董事会。 (七)董事会讨论通过后,由董事长(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其授权人签字。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模版

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财产安全,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 第三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五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对外担保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审批权限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对除前项规定外的其他关联人及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九条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被担保对象; (二)为被担保对象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为被担保对象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被担保对象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其他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范本「3篇」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范本「3篇」 公司对外担保尽管也属于经营项目,但却属于一种非常规性经营行为,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收集的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范本【3篇】,供大家参考。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范本【3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x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xx”)对外担保行为,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财产安全,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xxxx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按照法律规定以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为他人提供的担保,也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对外担保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须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或各股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目的】 为了规范企业对外投资行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防范投资风险,保护公司利益,制定该《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对外投资的所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投资、控股、参股、合资等。 【制度制定程序】 该制度的制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1.确定制度制定的必要性和具体目的。 2.明确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3.收集、整理、研究并使用公司内部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确定制度内容。 4.审核、修改、完善制度,形成正式的制度文本。 5.通过公司高层审核并签字确认,正式实施该制度。 6.制度实施后不断监督和改进,定期检查、修订制度。 【内容】 一、投资决策程序1. 投资前的调研工作2. 投资方案的制定、上报审批3. 投资合同签订及注入资金4. 投资事项管理 二、投资风险管理1. 投资项目的分类2. 风险评估3. 控制与管理

三、投资资金管理1. 投资资金来源管理2. 投资资金使用管理3. 投资利润管理 四、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1. 知识产权风险评估2.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措施的实施 【责任主体及执行程序】 1. 运营管理部门对投资活动及风险管理的实行、执行、对外合作进行有效控制、提出投资实施方案。 2.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风险评估、控制、管理与掌控可获得的风险。 3. 公司领导及专业人士组成的决策委员会。确认投资战略决策,选择投资项目等方针政策。把关企业的自身整体风险。 【责任追究】 对违反该制度的责任人,将会按公司纪律进行严肃追究和处理。同时,也将会负责公司的相关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本《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应遵守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对本制度的修订和完善,应及时、有序地进行。对于制度存在的不足和缺陷,应持续改进。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公司章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如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本制度所称的“总资产”、“净资产”以公司合并报表为统计口径。 第五条公司实施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对外担保必须按程序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对象 第九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公司所属子公司。 第十条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非法人单位、个人提供担保。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除必须由股东会决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董事会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的讨论和表决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担保; (5)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董事会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股东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 第四章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四条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公告中详尽披露。掌握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资料; (2)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3)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 (4)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5)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企业公司对外但保管理制度

企业公司对外但保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保证会计核算的真实性,保护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最大限度保证公司经营稳定性,维护财经纪律,贯彻执行企业财务制度及会计准则,促使公司对外担保工作合法进行,特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请××集团所属子/分公司遵照执行。 对担保业务的内部会计控制包括: (二)适当的职责分离 担保业务应适当分离的职务主要包括: 1.受理担保业务申请的人员不能同时是负责最后核准担保业务的人员。担保标准和条件必须同时获得业务管理部门和专门追踪和分析被担保企业信用情况的部门(如会计部门下的担保业务小组)的批准。 2.负责调查了解被担保企业经营与财务状况的人员必须同审批担保业务的人员分离。 3.拟订担保合同人员不能同时担任担保合同的复核工作。 4.担保责任的记账人员不能同时成为担保合同的核实人员。 5.担保合同的订立人员不能同时负责履行担保责任垫付款项的支付工作。 6.审核履行担保责任垫付款项的人员应同付款的人员分离。 7.记录垫付款项的人员不能同时担任付款业务。

8.审核履行担保责任、支付垫付款项的人员必须同负责从被担保企业收回垫付款项的人员分离。 (三)正确的授权审批 对于担保业务,主要存在以下四个关键的审批要点: 在担保业务发生之前,担保业务经正当上级审批。 非经正当的上级审批,不得签定担保合同。 担保责任、担保标准、担保条件等必须经过上级审批。 为被担保企业履行债务支付款项等必须经过审批。 (四)担保原则、担保标准和条件等制度 为防范风险,避免和减少因担保可能发生的损失,企业应制订有关担保的原则、标准和条件等,用来规范担保业务。目前,××集团各分、子公司没有对外担保权,也就是说,不能为集团外的单位提供担保。 (五)充分的凭证和记录 充分的凭证和记录是现代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重要因素,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载体,也是其它控制形式的有效保证。凭证与记录需预先连续编号,检查全部有编号凭证与记录是否按规定处理是检查完整性的需要。 公司在收到担保申请之后,立即编制一份预先编号的担保业务受理书,分别用于调查了解被担保企业财务与经营状况、批准担保签定合同、记录担保责任的控制制度。 担保业务必须签定担保合同。担保合同一般一式三份,一份交

国企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呕心沥血整理版】

国企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建立和完善企业投资决策及运作程序,切实加强公司投资管理,保证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1。2 对外投资指公司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本公司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 1。3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本部和各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从立项、论证、实施到回收投资整个过程实施的管理。 1。4 对外投资管理旨在通过规范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强化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管,将投资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基础之上,努力实现投资结构最优化和效益最佳化。 2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2。1 公司设立投资管理机构,归口管理公司的对外投资,其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投资预算;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策划、论证、实施与监管;负责子公司投资项目的审查、登记和监控。 2.2 公司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对外投资业务,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忠于职守。 公司应当定期对对外投资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2.3 公司应当建立对外投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对外投资业务的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公司各部门中对外投资业务的不相容职务具体包括:对外投资的实施、授权批准、对外投资记录和对外投资档案保管。其中,对外投资的实施与档案保管由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审批由董事会及其授权人负责,对外投资的收付款及帐务处理由财务部门负责。 2。4 对外投资项目必须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明确指定专人负责,严格规定项目负责人的“责权利”,项目结束,严格考核,奖罚兑现.

国资对外担保监督制度(2篇)

国资对外担保监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出资企业投资和对外担保管理,规范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及所属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的投资及对外担保行为,规避投资担保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____令第3____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指出资企业对外投资(指设立子公司、国内外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已投资项目追加投入)、固定资产投资(指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金融投资(指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外汇买卖、委托理财)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担保,指出资企业以保证、质押等形式为出资企业之外的企业出具对外承诺,当被担保人未按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投资和对外担保。 第二章各方职责 第六条出资企业是投资和对外担保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投资和对外担保活动; (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三)负责投资和对外担保决策并承担风险; (四)组织好投资管理,并对投资项目的效益进行评价分析。

第七条出资企业投资和对外担保必须经过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投资和对外担保方案由出资企业相关部门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最后由出资企业董事会及相关决策机构(以下简称董事会)讨论决定。董事会对投资和对外担保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条省国资委派驻出资企业的监事会或财务总监负责对出资企业投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省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 第九条省国资委对出资企业的投资和对外担保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参与出资企业重大投资的可行性研究; (三)审核出资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对重大投资、对外担保实施备案管理; (四)建立出资企业投资报告制度; (五)组织开展投资效益分析评价活动,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 第三章对外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 第十条出资企业应当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年度投资规模与投资方向; (二)投资方式及其比重结构; (三)年度投资进度安排; (四)年度投资项目汇总情况。 第十一条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的程序: (一)每年____月底前由出资企业向省国资委提交企业下一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并提供重大投资项目的计划书等相关文件和资料; (二)省国资委对出资企业上报的投资计划草案进行审核,并反馈审核意见;

集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建立和完善企业投资决策及运作程序,切实加强公司投资管理,保证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1.2 对外投资指公司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本公司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 1.3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本部和各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从立项、论证、实施到回收投资整个过程实施的管理。 1。4 对外投资管理旨在通过规范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强化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管,将投资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基础之上,努力实现投资结构最优化和效益最佳化。 2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2.1 公司设立投资管理机构,归口管理公司的对外投资,其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投资预算;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策划、论证、实施与监管;负责子公司投资项目的审查、登记和监控。 2.2 公司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对外投资业务,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忠于职守. 公司应当定期对对外投资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2。3 公司应当建立对外投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对外投资业务的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公司各部门中对外投资业务的不相容职务具体包括:对外投资的实施、授权批准、对外投资记录和对外投资档案保管。其中,对外投资的实施与档案保管由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审批由董事会及其授权人负责,对外投资的收付款及帐务处理由财务部门负责。 2.4 对外投资项目必须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明确指定专人负责,严格规定项目负责人的“责权利”,项目结束,严格考核,奖罚兑现。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XX证券股份有限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旳合法权益,规范企业旳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备企业对外担保风险,保证企业资产安全,根据《企业法》、《担保法》、《有关规范上市企业对外担保行为旳告知》、《有关规范上市企业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企业对外担保若干问题旳告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献以及《企业章程》旳有关规定,结合企业旳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企业为他人提供旳担保,包括企业对控股子企业旳担保。 第三条企业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任何人无权以企业名义签订对外担保旳协议、协议或其他类似旳法律文献。 第四条企业控股或实际控制旳子企业旳对外担保,视同企业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企业控股子企业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策后及时告知企业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企业对外担保应当遵照合法、审慎、互利、安全旳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旳措施防备风险,反担保旳提供方应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七条企业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汇报中,对企业合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状况做出专题阐明,并刊登独立意见。 第二章对外担保对象旳审查 第八条企业可认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如下条件之一旳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企业业务需要旳互保单位; (二)与企业具有重要业务关系旳单位; (三)与企业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旳单位; (四)企业控股子企业及其他有控制关系旳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步具有较强旳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旳有关规定。 企业不得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及融资管理制度(2023年修订)

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及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融资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融资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范的行为包括公司的担保、融资行为,公司其它经营行为另行规定。 第三条公司的对外担保、融资行为按决策权限分别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可以授权总经理直接组织实施。 第二章担保 第一节担保行为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债务和或有债务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对外担保事项实行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公司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八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九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公司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的,还应对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进行评估。对子公司的担保除外。 第二节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必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96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上市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三篇

上市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三篇 篇一:上市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公司为了加强对外投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XX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XX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对外投资,主要是指公司根据投资计划进行的对外投资行为,包括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第二章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对外投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对外投资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 (一)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与评估; (二)对外投资的决策与执行; (三)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 (四)对外投资绩效评估与执行。 公司的对外投资计划由总经理负责,并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具体职责为:

(一)编制公司年度对外投资报告并制订公司下一年度发展及对外投资计划,提请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贯彻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有关投资决策和资产处置决定。 (二)委派或推荐投资企业的董事、监事、经营者、财务负责人,确认其任职资格。 (三)审查、批准公司投资的全资、控股企业再投资方案。 (四)编制全资和控股投资企业经营者的年度经营目标,并按照管理要求和程序进行评议、考核和奖惩。 (五)审查并指导投资企业的年度运营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并检查执行情况。 (六)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如实披露对外投资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及重大关联交易须即时披露。 公司投资发展部门为对外投资日常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对外投资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具体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公司作出的资产经营和投资管理的各项决议。 (二)参与、分析、制订投资企业的购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产权转让等方案,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三)根据公司领导的要求,对公司投资的各个经济实体的资产运作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研究,对其资产的安全性、可运作性,提出意见,供公司领导决策。 (四)根据公司年度目标体系,编制全资和控股企业经营者的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在总经理授权下组织有关部门对目标执行情况进行审查、清算及考核。(五)会同或协助有关部门对公司投资的全资和控股企业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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